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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7 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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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晓培,吴朝彦,王立华,郭凯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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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家庭变迁诸问题研究试读:

内容简介

新中国成立伊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婚姻家庭亦是如此。晚清末年,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冲击,婚姻家庭开始缓慢变迁。晚清民国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变迁的发展仍是文明与愚昧并存。开明的婚姻家庭风气同落后愚昧的封建习俗共存于城市与农村之中,一些传习已久的婚姻陋习严重危害着婚姻家庭的存在,妇女社会尤为低下,其中以华北地区最为典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是国家政权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措施之一,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新中国的妇女地位。与欧美国家工业化促进婚姻家庭变革的道路不同,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变革则是由国家推动的,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工业化和婚姻家庭变迁协调推进,国家是二者共同的推进者。这一领域的变革突出表现在婚姻家庭观念、婚姻成立形式和家庭关系等方面。国家政权推进婚姻家庭变革主要措施是贯彻普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吸收了苏联和革命时期我国制定的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国家强力普及贯彻《婚姻法》,有效地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更是前所未有。但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足,妇女只有部分权利有所进步。在这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面对强大的传统习俗,基层法官习惯性地选择了遵从民间习俗的司法判案标准。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存在较多的问题,这表明国家力量即使再强大,也很难完全干涉到私人领域的某些地方,或者说婚姻家庭的某些习俗难以撼动。在国家政权大力推动之下,婚姻自由初步得以实现,重婚、早婚、买卖婚姻等婚姻恶俗得以遏制,新型的家庭关系逐步建立,女性的婚姻自由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因为道德绩效型国家政权缘故,在这一过程中干部群体的婚姻家庭问题特别引人注目。但新中国成立初期过高的离婚率产生了较多的社会问题,而社会始终对于离婚抱有排斥的态度,因此国家政权不得不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变策略,开始限制离婚权,追求婚姻家庭的稳定。

解放妇女的政治信念推动着《婚姻法》的贯彻运动,却并未完全杜绝婚姻家庭问题的滋生,单一因素无法完全推动婚姻家庭的变革。

总之,在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变革目标下,新中国的妇女地位进一步提高,在随后的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在社会分工中过于追求男女平等,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事实的不平等,这对女性而言是不公正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由国家有选择性地主导的,国家通过贯彻普及婚姻法律,实现了婚姻家庭的变革,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并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的历史轨迹来看,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的进步不再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是取决于国家发展战略和模式的需要。

Abstract

Fierce changes, not only in the economy and politics, but also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founded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in north China, which made their first presenc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ere not in balance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 owing to the uneven development of its social, economy and culture.Liberal and ignorant practic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coexist in the rural and urban areas in north China.

As one of the strategic goals of our national 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 which was different form the western countries, 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driven by the govern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r national industrialization.Industrialization and 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go hand in hand, and the state was shared between the two propeller.Changes in this area highlighted in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form of marriage' s establishment and family relations and so on.The rich human resources by the released female satisfied the great demand of our national industrialization.

Our national promotion of the 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as mainly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marriage law of PRC in 1950, which import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arriage law in Soviet Union and some marriage legislations in the years of the revolutionary war.Through the national great popularizing and promo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ough immature, a new relationship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especially the right of the female, was effectively protected. However, it was undeniable that though some advancement was made, the right of the female failed to achieve the natioanl anticipation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s of some traditional customs.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w indirectly reflected that judicial practices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 still needed the strong help of the government power, and the folk consuetudinary law was still one of the judgement standars to which the judge who also took the political reasons into consideration naturally conformed in the cases.

Lots of bad customs in marriage were removed, but the remains of others showed that the national power, however strong, also had difficulties in interfering some privates or that some custom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independent of human' s will.With the great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freedom of marriage was made.Some bad customs in marriage, such as bigamy, early marriage, and mercenary marriage and so on, were curbed.The new relationship was set up and the right to marriage freedom for the female was given unprecedented attention.However, for the more soci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extraordinarily high rate of divorce and the social against divorce, the government had to change the related policies in the late 1950s to limit the right to divorce and to mak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table.The cadres played key roles in the push of 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Their marriage problems on one hand were their reasonable pursuing, on the other hand threaten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power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o they are both the promoters and the beneficiaries in the changes.

The breeding of the problems about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as not completely prevented, though by the strong political power and law, as well as the movement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Of all the questions, suiside of the female due to their marriage or family was the worst.As a social phenomenon, suicide is unavoidable in human society.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se phenomenons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 were given different explanations which made the problem more complicated.In the early days of PRC, the problem of the suiside of the female was caused by two reasons.On one hand, their legal rights, affected by the traditional social ethics, were not well guaranteed;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ment interfered excessively the marriage or family.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characterized by clear political intentions and protected by the laws were always the causes of women suiside when the government didn' t protect them any more.

In summary, under the goal of the 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which pursued the family harmony and the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 status of women in PRC was further improved.And women played very important rol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nation in the time of collectiviz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situation arouse another question, which was that it' s unfair for women that the formal equality by the excessive pursu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concealed the actual inequality.Changes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optionally leaded by the government.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ose 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were achieved, the status of women was furthur improved and their rights were also protected.All these provided very important human resources for our national industrialization.Moreover, in the industrial society developed from an agricultural society, family and social status of women no longer depended on the progress of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other aspects, but on the needs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models.第一章绪论第一节选题意义

迄今为止,人的历史便是婚姻的历史——无论是制度意义上,还是私人情爱生活意义上,它都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婚姻于人类,其重要性几乎超过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婚姻家庭不仅是个人小群体的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变迁是社会变迁的缩影。它的发展虽然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但同其他制度相比,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最为稳定的社会制度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从婚姻包办到婚姻自由,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婚姻家庭制度伴随着社会整体的变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然而婚姻家庭这个巨大的变迁有一个决定性的前提:婚姻家庭变迁是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1950年刘少奇指出:“为了保卫中国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中国工业化。而为了要大规模地进行经济建设与加快工业化,就需要人民节省出大量的资金以投资于经济事业。”国家的快速工业化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重工业生产,而在轻工业和农业生产方面就必须采取人力资源替代战略,而女性这个重要的人力资源远远没有被解放出来,因此国家开始强制性地推动婚姻家庭的变迁。“从1953年开始,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妇女每年要工作120天。1956年,全国一亿二千余万农户中有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占16~60岁农村妇女总数的60%以上。到1959年,全国16~60岁农村妇女有90%参加集体劳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多种政策的促进下,大多数妇女劳动力被解放出来,在农村社会生产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此外,妇女也是城市生活和工业生产重要劳动力资源。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改变了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

一般认为,诸如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层面稳定而变迁缓慢,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剧烈变动的情况下,婚姻家庭制度及相应的社会伦理、观念意识都发生了激烈的变革。本文的研究并不聚焦于探讨此时期婚姻家庭变迁的始末,而着重研究在变迁过程中伴生的婚姻家庭问题,这其中主要包括诸如择偶观念、家庭关系、夫妇角色等社会问题,也有诸如法官判案的标准、法官如何思考、妇女的财产权等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结构的稳定,一些曾经被压制已久的封建陋习如早婚、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又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死灰复燃,此类问题在婚姻家庭变迁之后为何再次出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在社会结构巨变的情况下发生的,研究其变迁和影响对于当前促进女性地位提高、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婚姻法律的实施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此外,本文的研究也试图让那些“下属群体”的声音真正得到倾听,从而真实地反映出这一时期社会的实际状况。在官方的表达之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贯彻运动被认为是妇女和被压迫的劳动人民的解放运动,仿佛只要国家政权大力支持,千百年来的婚姻家庭传统习俗就可以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符合国家意识形态需要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就可以建立。这种政治意识形态意味浓厚的表达,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谓“被压迫阶级”的意见,但作为私人生活领域的婚姻家庭又会有多少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的因素参与其中?显然,这种政治性的表达不足以确切地反映出社会底层中普通群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婚姻家庭变革的真实想法。本书的材料大多来源于各种官方的档案,在这些档案之中充满了这种官方意识形态色彩的描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从中听到“下属群体”的声音,比如在一份基层法院的检讨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中,并非完全按照官方意志行事,可能更多的还是尊重传统的民间习俗,但这种思维却是以检讨的形式留驻于档案之中。因为“下属群体”比“被压迫的阶级”包含了更多的社会性别和其他诸多因素,并且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也不可能完全掌控私人生活领域,故而在这些档案中留下了“下属群体”真实意志的种种痕迹。倾听和揭示“下属群体”的声音有可能实现社会史研究的终极目标:社会史研究就是要真正地反映不同群体中人的故事。一、婚姻家庭变迁中社会层面问题研究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成熟得较早,西周王朝就确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和“六礼”婚礼制度。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逐渐形成“三从四德”“七出、三不去”“义绝”等婚姻家庭的基本规范。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婚姻家庭制度在婚礼程序、再婚观念、贞洁观念等多个层面发生变化。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中国近代化取得某些进步,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也随之得以确认。以后,随着南京政府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妇女就开始实施和运用妇女权利,清除现实中的性别歧视,争取社会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向纵深发展。尽管有着一定进步,但民国时期婚姻家庭实质性原则和父权制的家庭制度并未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太大的变化。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多元的婚姻家庭形态向一夫一妻转变的关键时期,在短短几年间,婚姻家庭发生了非常剧烈的变化,重婚、早婚、买卖婚姻、童养媳等婚姻陋习基本消失,夫妇家庭角色发生改变,家庭代际关系缓和,民主和睦的家庭备受表扬,新民主主义家庭逐步建立和稳定下来,成为社会的主流。外国学者也认为这一时期人们发现以前的家庭开始解体了,兄弟间的团结削弱了,远亲间的合作减少了,妇女参加工作的多了,嫁妆减少了,对新娘态度变好了,老年人的权力下降了。这一切变化的发生,都说明传统的婚姻家庭开始被现代化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所快速替代。国家政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此阶段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变迁更是“自上而下”推动起来的。问题在于,国家政治力的推动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对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社会是否全盘接受?当面对社会对婚姻家庭变革的某种抗拒时,社会又是如何做出自己的调整的?

当前的学术研究大多数关注的是这一变革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可更应该承认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仍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有的问题在变革前后甚至没有什么变化,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婚姻家庭变迁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这些仍无改变的内容,不仅在当时,甚至直到现在仍在婚姻家庭中起着不同的作用。那么,这些问题为何没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中逐步消失,反而继续存在?这些问题是否能真实反映中国社会内在的东西?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是学术界对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所应该关注的地方,也是本研究的焦点之一。二、婚姻家庭变迁中婚姻法律层面问题研究

对于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的改革,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变革的重要措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就在历次会议的宣言、决议案中明确提出改革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纲领,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以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为宗旨。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党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分别制定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妇女运动议案》和《对妇女运动之决议案》。关于婚姻立法方面,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1931年11月28日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并于同年12月1日公布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这部法案中就确定了男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和禁止童养媳的原则。同一时期,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是在清末、北洋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草案的基础上,又参照外国民法的某些规定,经过多年的修改编制而成的。这部法案虽然废除了许多封建陋习,但是也沿袭了部分封建传统习俗,虽然确认了一夫一妻制,但也默认了蓄婢纳妾存在的合法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的婚姻家庭立法,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都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渊源。费正清高度评价这部婚姻法律:“妇女们也以同样的方式从家庭的压制中解放出来。新婚姻法使妻子和丈夫平等。对于妇女这是一个新纪元。”相比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继承法而言,新中国的《婚姻法》在立法原则上更加具有进步性,有法学家认为:“一部婚姻法的近代化过程,实际就是一部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原则不断确立的历史,是一部夫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个人尤其是女性不断走向独立的历史。”尽管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但这并不代表它完美无缺,也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上《婚姻法》就是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的。

法律层面对婚姻家庭的改良,并不能真正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对比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重婚问题的处理,认为(鲁迅和傅斯年的妻子)两位妇女孰幸孰不幸,新式的离婚好还是旧式的妻妾共居制好,实难遽断,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极少有经济自立者,离婚的确对其不利,仅因民国法制肯定妾制,便一言断定它只照顾男方利益,未免过于武断。新中国成立初在判决双重婚姻问题时,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对一般重婚者的判决近似于民国民法,照顾女方的利益,但对于大批干部的抛弃发妻,法院以女方落后影响男方工作为由,一律判离,男方也不必付慰藉金的做法,表面是开明的,但明显只考虑了男方的利益。然而之所以存在伦理和实践的冲突,其实质仍是立法逻辑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不仅可以从地方各级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的司法请示中看到,在民事诉讼档案中也大量出现,很显然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是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的。即使在新《婚姻法》颁布两三年后,《婚姻法》主张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也并未为基层法官所普遍接受,传统法律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这些政治理念与司法实践上的冲突在当时被归因于法律贯彻的不彻底。目前学术界关于1950年《婚姻法》的研究仍很薄弱,在法律实践方面更是如此。“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对此我们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对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研究,对于法律实施、婚姻家庭与法律的关系,都有很好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节研究概念的界定

本研究所使用的概念中有几个需要进行特别界定,分别为:“社会变迁”“私人生活领域”和“民间习惯法”。一、社会变迁

社会变迁不仅可以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又可以被视为社会生活中每天都在发生的一种常态、连续的变化过程,但从社会史角度来看,社会变迁不仅仅表现为秩序、制度、结构的变化,更重要也更为复杂的是,社会变迁本身并不意味着在文化上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冯尔康将社会史定义为:“是研究历史上社会结构与日常生活的运动体系,它以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等级、阶级、社区、人口的社会构成,以及上述成分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及其变动,构成社会结构的人群的日常生活行为及其观念为研究范畴,揭示其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周晓虹认为社会变迁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的突发的、急剧的、演进的或缓慢的变化,是社会的动态表现的一面。”按照冯尔康的“社会史”定义和周晓虹的“社会变迁”概念,社会史中的社会变迁自然应该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等级、阶级、社区、人口的结构性突发的变动,这些突发的变动或急剧或缓慢地改变着社会日常生活。但本书的研究不仅关注在社会结构变迁条件下,婚姻与家庭随之而来的变化,更注重在如此激烈的社会变迁下哪些东西没有发生变化。总之,延续性与变迁性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之一。二、私人生活领域

阎云翔认为:“私人生活领域指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既不受公众监视、也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那部分个人生活。”他的定义从人类学角度出发,借鉴了法国历史学界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定义。而本书对私人生活领域的定义认为,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受任何外部干涉的个人生活,这个区域是具有弹性的,但其核心区域一定是不会被长期干涉的个人生活领域,主要包括个人情感、家庭生活和生活方式等。三、民间习惯法

社会不能够容忍无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长期的无序,因此,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这种“法律”多数的渊源正是民间社会中的不同习俗。可以概括地将其称为“民间法”或者“民间习惯法”。四、研究区域及时段的划分

因为资料来源的限制,本书研究的华北地区,主要包括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包括平原省)、北京市、天津市。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重大变革都发生在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期。对于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在当代史中有着特殊的意义。首先50年代是当代史的开端。研究当代史从50年代起步,不仅是研究时序展开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50年代初开始或从更久远处启动的一切,仍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我们当下的社会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50年代为今日之基础,影响既深且远,今日之结构、框架,均奠定于此时期。正是由于此时期在当代史中的重要意义,本书的研究时段主要界定在1948~1957年之间。无论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管理模式讲,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的农村和明清时期没有实质的区别。特别是此时农村家庭在财产继承和分家方式等重要家庭事务上,起支配作用的仍是传统民俗而不是新式法律。所以,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村民众的婚姻和家庭行为作为传统社会的类型,与实际不会有很大出入,至少在华北农村如此。本书研究的华北地区在1948年以后基本都建立了革命政权,婚姻家庭开始了其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经过近十年的变化,到1958年左右,华北地区的婚姻家庭已经由传统走向了新型的婚姻家庭。本书研究以这一时间段为主,但并不局限于与此,根据研究的需要向前后延伸若干,以便更多地说明婚姻家庭变革中的诸多问题。第三节学术史综述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繁荣,婚姻与家庭的研究也逐步成为一个新的重点和热点。但相对而言,将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时间段作为重点的研究却不是很多,主要有张志永的《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该书作者独具匠心,充分利用河北省的档案资料,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北省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认为华北地区的婚姻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书中的某些观点还是沿袭了档案资料中的看法,因而仍值得商榷。肖爱树的《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是从整个20世纪这一时段考察了婚姻制度的变革,作者利用了历史学、法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引用不少报纸杂志等“有意”的史料,又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研究20世纪的婚姻变革,较类似于婚姻家庭思想史方面的著作。王跃生的《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在书中作者把考察的重点放在了冀南的三个村庄,利用田野调查数据,运用统计分析的人口学方法,研究了这三个村庄在这60年内婚姻家庭的变革,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一时期农村家庭经过了激烈的变革,但还是保留了很多传统的东西。该书论证缜密,是一部难得的佳作。

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是一部研究中国家庭变迁的通史性著作,从家庭规模、日常生活、婚丧嫁娶和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多方面探讨了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从先秦时期到民国时期两千多年的演变,是一个长时段的研究,勾勒出了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的脉络。

就新中国初期的婚姻家庭研究而言,专著较少,但由于1953年的《婚姻法》普及运动积累了大量的调查报告资料,因而有相当数量的论文研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婚姻家庭的变迁,如庆格勒图的《建国初期内蒙古自治区婚姻制度的改革》,杨丽萍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房春丽的《建国初期广州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梅士宏的《1953年武汉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张志永的《建国初期河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评述》,韩军强的《婚姻法与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研究——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探讨(1950—1965)》等,这类研究大都利用新中国初期的档案资料,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新中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是多层次的,不仅提倡结婚的自由,也主张离婚的自由,李洪河的《建国初期的妇女离婚问题探讨》和《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就此时期妇女婚姻案件进行了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问题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但对此时期的某一群体婚姻家庭状况的研究则是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研究的缺失之处,论文数量极少。张志永在《建国初期干部婚姻问题辨正》一文中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婚姻问题的相关资料后,认为以往记忆中干部婚姻问题是“喜新厌旧”的表现这一看法并不十分准确,干部群体的婚姻问题其实是长期的婚姻问题积累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并非道德问题。

1950年的《婚姻法》不仅对婚姻、家庭、社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而且对新中国的法制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周由强的博士论文《当代中国法治的变迁(1949—2003)》对新中国的三部婚姻法从法制的角度进行了对比性的研究。他认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在的转变,而且这个转变还在继续。国家对婚姻的治理要做到“德”与“法”结合。但文章更多的是从“静止的法”即法律文本的角度来解读和研究婚姻制度的变迁和《婚姻法》的实践,且该论文的材料多取自报纸杂志,文中也谈到了基层司法人员在某些案件上采取民国时期的司法逻辑,因而就得出基层司法人员思想落后和保守的结论,这样片面的结论显然没有考虑造成此种司法实践的更深层次的原因。研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论文主要有马荟的《新中国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正》,姚红梅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若干问题探讨》,胡研的《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政策研究(1949—1956)》,韩志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等。这些研究非常认同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颇有参考价值。通过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贯彻普及,新中国妇女解放事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巨大进步,宋学勤在《制度变迁与生活新范式的生成——以1949—1956年婚姻与家庭变化为视点的考察》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变革特别是妇女阶层的巨大进步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力推进的结果,本书也持有类似观点。

总体来说,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但仍有许多领域亟待发掘,而且相当多研究缺少第一手的资料。此外,多数研究沿用了传统的观点,雷同点较多,缺少新意。因此,相关研究中仍有许多空白需要填补,旧有观点也只有重新进行反思,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历史状况。二、海外的相关研究

与国内的相关研究相比,海外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借助于妇女史研究的繁荣而成为热点。此类研究多是从人类学角度展开,也有从人口学、社会学、历史学和法学角度出发的,大多数著作已被译成中文。达比斯和郝瑞在《毛泽东时代的变革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中指出,1949年后的十年中,与中国家庭有关的新制度和道德被国家创造出来。然而问题不像预言的那么简单,如果说共产主义摧毁了传统的中国家庭,相反,许多重要政策却稳定和加强了家庭。社会变革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和家庭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对传统削弱的一面,又有加强传统的一面。加强传统的一面是我们较少关注的。书中的观点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了很好的思考角度。艾华的《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观点: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保护妇女的制度而拥有了国家性和等级性,但同时这种观点也从概念上限制了女性向父权制发起挑战所能达到的程度。国家介入性问题的讨论主要是为了教育年轻人,使其接受性道德的话语,从而相信实施选择自由婚姻的必要性。韩敏的《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认为集体化时期女性地位的进步是缓慢的,改革后重新回归家庭化生产反而真正地实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罗梅君著有《19世纪末以及今日中国乡村的婚姻与家庭经济》,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变迁对于北京地区而言,家庭经济以及与之并行的包办婚姻并未得以削弱,反而有所加强,重点强调了家庭经济对于婚姻家庭变迁的重要性。宝森的《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发展》从历史人类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了一个村庄六十余年的变迁,认为家庭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是上一世纪女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忽略了这一点就会简单地认为改变观念和执行法律就会改变根深蒂固的习俗。朱爱岚的《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研究的重点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农村经济变革的时期,认为完全依靠自上而下的策略要使中国农村妇女地位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本质上讲始终是不可能的。农村妇女地位的上升更多要依靠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及获得支持性网络实现可能性的机会。尽管作者研究的时代已经发生变迁,但这一观点仍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在周雷的《妇女与中国的现代性——东方与西方的政治学解读》中,虽然作者主要是利用政治学、心理学对中国女性文学进行解读,但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如何避免西方话语对中国的解读?作者认为应该更多地利用自我的话语解读中国的女性及文化。这就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在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方面是否也应该避免过多的政治话语的解读?答案是肯定的。

面对中国共产党在婚姻家庭改革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国外的研究者都认识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家庭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早期国外研究者对中国政府的婚姻家庭改革充满了乐观的情绪,但是后期的国外研究者却大多表示了悲观的看法。Parish和Whyet最先提出共产党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偏爱传统家庭结构,但同时又试图去改变传统的代际权力机制。Johnson和Stacey分别指出,中国政府在实践性别平等和家庭改造的诺言方面实际上很不主动。“家庭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实践其诺言,而且新婚姻法和家庭政策最终都只不过是加强了传统价值观,并且制造了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主义父权家庭。Wolf也认为,尽管共产党革命原来的确想要实现性别平等和家庭改造,但最终在这两方面都未能成功。但在另一位研究者Neil Diamant看来,国家在推动家庭改造方面起了正面的作用。他批评女权主义研究忽视了妇女所起的作用,而且没有看到在各个政治和地理层面上国家作用的复杂多重性。195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在五六十年代的确对家庭的内部关系以及妇女的地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真正从国家相当自由化的家庭改造计划中得益的,不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现代城市女性,而是从来不知道男女平等的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阎云翔本人也认为,国家通过摧毁传统地方权力的方式使家庭私人化得以实现,同时也通过将家庭卷入国家政治的方式为其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社会空间。中国农村家庭的私人化实际上导致了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上升。

海外研究中国婚姻家庭的著作更多的是利用西方理论来对中国婚姻家庭问题进行解读。这些研究多数对于经济基础决定妇女地位的传统观点持怀疑态度,认为相比经济基础而言,国家的作用对于女性的地位发展更为关键。由于资料的缺失,他们难免会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所误解,因而有些结论未免失之偏颇,但海外研究者对学术的热忱以及对理论运用的娴熟和巧妙应是国内研究者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四节研究方法的探讨一、研究方法与史料的创新

本书认为,在婚姻家庭研究中需要抛弃非此即彼的研究方法,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利用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既要探讨民国时期法律进步和符合中国现实的一面,又要认识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也有脱离现实的一面,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法律文本和案卷的分析上。具体而言,这是一种兼顾“宏观”与“微观”的“中观”视野,相比中观而言,宏大叙述经常会遮蔽社会的真貌,而过细的微观也容易导致两种偏差:看不到同质社会的一般性,容易陷于“一地、一村、一概念、一理论”和过分的琐碎。同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研究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这一时间段,更应该将研究时段向前后延伸,多做对比性的研究,从中国社会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背景出发,着眼于考察新中国与新国家的创立及民众对此的反应和互动,在史观和方法上,应采取一种开放式的、兼容并蓄的史观和注重多重材料平衡的新实证取向。

当代史研究的时段由于距离现在较近,在史料的发掘方面就显得有利有弊。一方面,大量保存完好的史料没有被充分发掘利用,同时新的史料又不断被发现,史料的来源较广较多;另一方面,由于相当一部分档案没有开放,加之婚姻家庭问题多涉及个人的隐私,很难得知档案资料保存的真实情况,这在当时是学术研究的禁区,遗留的相关资料更是少之又少,但这也正是历史学科的魅力所在,一切都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为撰写此书,笔者先后寻觅得到了河南、山东、河北、天津、北京、陕西等省市关于新中国建立前后婚姻家庭状况的馆藏档案,同时又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婚姻诉讼的档案和一些未刊印的回忆录,并且还查阅了各种报刊资料。这些档案有相当一部分从未被研究者利用过,数量巨大且内容丰富。二、研究难点

婚姻家庭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制度、家庭规模、人口变迁、日常生活和家庭与社会变迁互动等。因而其研究范围很难界定,在研究中容易出现流于面面俱到,但又难以准确阐述的状况。在本书的研究过程中,对研究范围的界定始终存在全面研究与重点研究的矛盾。所以本书在章节结构的安排方面十分注意解决这一矛盾,在阐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的主要方面后,开始分析《婚姻法》的司法实践、这一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力图清晰地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迁的实景。在研究中对变迁和延续的把握需要从一个长时段的角度进行观察,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史料而言,在20世纪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中抓住传统的沿袭和习俗的稳定较为困难。因此,本书在开始论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的情况之前,首先阐述了晚清及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在诞生之后和夺取政权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政策与实践,试图通过全面的历史背景分析,考察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婚姻家庭历史。在每一章节的具体分析中,也注重将新中国之初的情况与以往的历史阶段进行对比,延伸研究时段,务求全面把握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真实历史。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中,滋生了诸多的问题,而本书又把这些问题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部著作中研究,也就存在着如何把握本书研究的主线问题。尽管本书试图把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作为诸多问题的主线,仍很难把诸多似乎并不相干的问题以一定的逻辑关系相关联,这是本书研究中的最大难点。第二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婚姻与家庭是众多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最为稳定。从婚姻家庭变化的角度来说,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婚姻家庭变化最为激烈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婚姻家庭经历了从传统形式向现代形式的转变:从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向现代的一夫一妻制转变,从联合型的大家庭向核心的小家庭转变;从尊卑型的家庭关系向平等型的家庭关系转变;从包办婚姻的传统的择偶观念向婚姻自由的择偶观念的转变等。对于20世纪来说,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婚姻家庭的变迁可谓是重中之重,也是最为漫长的变迁之一。这种变迁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在进入民国时期后,中国社会经历着新与旧、本土与西方、进步与保守等多种冲突,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同时致力于解决中国问题的各种思潮也是多种多样,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思潮亦是如此。但民国时期关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思潮基本上都是从政治角度出发的主张。无论是倡导革命家庭还是批判封建婚姻家庭之弊端,当时的革命派人士把革除婚姻弊端和推翻专制制度、挽救民族危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民主主义革命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民主革命运动的高涨,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有关习俗的批判更为激烈和深入,胡适的《婚姻篇》、陈独秀的《恶俗篇》等篇章,都以犀利的笔锋深刻地揭露批判封建陈规陋俗的各种弊端,并提出了改革婚姻家庭的各种方案。这些方案对于打破封建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观念对人们的束缚、推动婚姻家庭观念由传统向近代转变无疑起了重要作用。在这些解决方案中,甚至出现了更为极端的废除婚姻家庭的主张。这种观念表明传统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种种弊端备受先进知识分子阶层的批判,而一些西方的婚姻家庭理念和模式已经被城市社会广为接受。尽管有关婚姻家庭的新理念和家庭模式在民国时期已开始流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现代的婚姻家庭主张立刻就在社会之中成功立足,并成为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的主流。1924年的社会调查就显示,“社会中之各种组织,在近世社会中,对于新旧之争执,已成为昭然若揭不可隐讳之事实,彼此互相辩论,又如两军对垒各不相上下,而争执最烈尤为近代所难解决者,厥为婚姻问题。盖近代婚姻制度,许多家庭竭力崇拜旧制,而青年女士则竭力推翻旧制,崇尚新制,然两者各有所偏,亦不可讳,故旧者自旧,新者自新,几成水火不能相容”。新旧婚姻家庭形式共存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反映出民国时期婚姻家庭发展的不平衡。第一节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状况

民国15年(1926年)时,潘光旦曾经做过一次全国性的婚姻调查,共计调查131人,范围分布于全国各地,但被调查者多数受过不同层次的教育,考虑到民国时期受教育者多数属于经济较为富庶者,受到新思潮影响较深,仅就婚姻年龄一项分析,就很能代表民国时期受过一定教育的人群婚姻发展的趋势。“如以男子25与女子20为适当之婚姻年龄,又如以此次应征者为足以代表社会各界,则可见一般婚姻之举行,似有展缓之倾向。如以应征者为社会中开明之分子,则谓社会中比较开明之部分,已有迟婚之倾向。”1930年对燕京大学男生的一次关于婚姻家庭的调查中,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并非完全被人排斥。“42人中,对于自己婚姻满意的28人,占66.66%;不满意的14人,占33.34%。28人满意中,3人是自己订的;14人是家庭订的;11人是自己与家庭合订的。不满意的14人中,12人的婚姻是家庭订的;2人是自己与家庭合订的。”同年对燕京大学60位女生所做的调查中,关于婚姻的目的和婚姻的主持的结果则更能表现出时代的进步和传统习俗的延续,“调婚姻之由父母主夺,今后将归消灭,但今观上表可知父母之意见,亦颇为女生所注重,赞成完全自订者不过多完全家订者2人,可见婚姻选择之裁夺,在现代女子,尚以为比较丰富之经验,比较冷静之态度,在今日之婚姻,实能占不少势力。”从这些受教育层次较高,或者说是开明的阶层中不难发现,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迁,然而这并没有完全消除传统的婚姻家庭传统,在调查中隐隐约约反映出新旧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存与博弈,但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依然是主体,婚姻自由作为新鲜事物在民国时期得以提倡,青年男女因其关系自身幸福也格外看重,但是由于婚姻自由和传统势力发生冲撞,真正能够实现者比例有限。在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历史舞台上,到处都在演绎着情节迥异的青年抗婚的悲喜剧。

华北农村地区又是另一番景象。1930年社会学家调查了河北定县一个有2188口人的村庄后认为“青年妇女不改嫁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而是经济的。又在农村社会里富有家庭的男女相配,只要门当户对,再有媒妁的撮合,就可成功。关于穷苦家庭男女的成双,则还没有脱离古代买卖式的婚姻,男的方面必须出大量的聘金才可。这是因为女子的父母必须用孩子换来的金钱做生活费,所以许多穷苦的男子不幸妻亡就不再讨媳妇了。男子守鳏的很多,也正因此。”同时,调查者还发现该村的平均婚姻年龄为20岁左右,在当时并不算是太早,调查者认为:“中国社会情况怎样,仍未脱离农村经济时代,人民生活程度低得很,文盲的数量又比各国高;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训的暗示,结婚年龄自然就早的多了。”在河南农村,情况也颇为类似,“南阳人民,通常结婚甚早,以男二十,女十八为最普通,仪式甚繁,近来稍简略。”民国时期农村社会的婚姻大多数保持了传统形式,这与农村的普遍穷困有很大关系。1938年燕京大学社会学者对北平郊区清河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的农家这样的一年辛苦所得,竟是有限的可怜。按平均每家耕地亩数,和平均每亩每年出产值算来,平均每家一年的田场的收入,不过160元左右而已。其中再除去田租,田赋,地底钱,牙税等,所剩下的生活费更不可观。所以一般农家们的衣食住物质享受程度可不言而喻,至于教育费,医药费,娱乐费等更是微不足道”。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下滑,婚姻状况更加趋于传统,婚姻陋习层出不穷。报告中还提到“10村女子在可婚年龄(过15岁者)而已嫁者,竟占可婚女子总数的95.4%,而过20岁而未嫁者,只占1%;10村男子中在可婚年龄而已娶者,占可婚男子总数78%,过20岁未娶者占13.3%,过30岁而未娶者还占6%。男子晚婚或终身不娶,以贫穷为一大原因”。傅建成总结民国时期华北的婚姻家庭特点是:“包办婚姻流行,早婚恶习盛行;买卖婚姻严重,妇女地位低下”。种种婚姻家庭陋习,背后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华北地区农民的极度贫穷和国家局势的动荡不安。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的农民大多是入不敷出的,且有贫困化加深之势,农民生活之所以如此贫困,主要是由于耕地不足、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手工业步履维艰、商品交换中的弱势地位、苛重的租税剥削、高利贷资本的榨取以及频繁的天灾人祸等因素合力造成的。

一是华北地区严重的贫困导致的婚姻习俗的保守和婚姻陋习的盛行。如“晋南不少地区至今在群众中还盛行着父母主婚和买卖婚姻。猗氏县东翟头村是一个近百户的村子,去年共娶过28个女人,就花了四百多石的麦子的身价,比全年公粮负担大出九倍”。在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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