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了家庭暴力怎么办?(离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7 07: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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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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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了家庭暴力怎么办?(离婚)

遭受了家庭暴力怎么办?(离婚)试读:

【解决路径】

1.可以选择忍受,但要用一些适合两人的小智慧,尽量减少家庭暴力的次数和伤害程度。

2.报警求助,保留报警回执;验伤保留病例资料。

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报警回执和验伤病例会成为家庭暴力的证据,主动权会掌握在你手里,你可以随时选择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特别管辖规定,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分析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共同共有。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除之前,夫妻双方不能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另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可以请求提前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综上,在夫妻关系未解除之前,一方因家庭暴力等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程明(男)与唐怡(女)均系北京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两人在工作中相识,互有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7月1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随着热恋激情的消退,夫妻婚后的生活日趋平淡,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特别是在唐怡生育一女后,丈夫程明更是对其冷眼相加,甚至辱骂、殴打妻子。唐怡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和睦,忍辱负重,不与其计较。

2003年6月21日上午,唐怡在与丈夫协商出租房屋事宜时,因对丈夫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而遭到程明的殴打。程明一直把妻子打得躺在地上才停手,并抢走了她的手机,耳环也在厮打中丢失。唐怡后来被来串门的妹妹发现,打电话叫来急救车,送到北京市宣武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神经症反应。唐怡为此在医院进行了5天的输液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千元。伤愈后,唐怡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973.26元、财产损失费1368元、交通费2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合计3363.2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怡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了她的起诉。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开始出现,值得引起重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之间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构成婚姻过错赔偿需要哪些要件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存在违法过错行为;(2)具备侵权损害的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另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构成婚姻过错赔偿,除了须具备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上述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的一种或几种情形;(2)该四种情形的侵权行为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3)除此之外,还要具备一项特殊的关键要件--离婚。对最后一项要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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