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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8 16: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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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金、隋欣 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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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专利审请

轻轻松松专利审请试读:

前言

科技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我国科技发展迅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科技创新成果需要专利来保护,申请专利是获得专利的途径。专利在推动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专利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近10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据初步统计,2016年,我国全年的专利申请量达3464824件,比2006年增长了504.49%。

但是目前仍有很多专利申请人不了解申请专利的流程,或是在申请专利后,不能有效地答复专利审查人提出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专利的授权。另外,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对发明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要求也是很高的,撰写的保护范围要做到恰如其分,既不能包括他人的技术,也不能将保护范围写小,保护范围小了,自己的技术没有得到保护,辛苦研发的成果将被他人轻易占有,损失巨大经济利益。为了帮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提高独立处理专利申请的能力,笔者编写了本书。

本书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规定,介绍了专利申请的重要概念、专利的申请及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专利申请的审批与申请后的手续、专利权的维持与终止、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国际申请,同时还附有专利申请各流程阶段的表格等,并列出了三种申请文件的样例供读者参考。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力求通俗易懂,通过专利申请基本知识和流程的介绍,提高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独立处理专利申请的能力。另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本书在相应的内容旁边附有二维码,读者可扫描二维码下载相关表格对照书中内容进行阅读。为了方便叙述,书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为《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为《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简称为《审查指南》。

最后,感谢郭林清、金丽华和袁炳香对笔者从事专利检索工作给予的鼎力支持!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著者2017年5月第1章 关于专利申请的重要概念《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1.1 专利《专利法》中所说的专利是指专利权。那么谁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权归谁?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谁?首先需要明确三个权利的含义和关系: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见图1-1。图1-1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关系图(1)申请专利的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指已经完成但尚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权利人享有的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的权利。(2)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指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3)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①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不是自动产生的,需要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②最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③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a.时间性 专利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不再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实际申请日)起计算。

b.地域性 专利权只在授权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c.独占性 专利权的独占性,也称排他性。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享有独占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4)转让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无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就可以产生转让的效力。

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a.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c.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单位的重组等合法程序取得,所以,实际申请人并不一定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而可能是合法的受让人。1.2 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2.1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说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是产品、方法、改进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①产品。产品指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例如机器、仪器、装置、零件、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也包括不同物品相互配合构成的物品系统,例如地面发射装置、太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组成的卫星通讯系统等。②方法。产品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③改进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现实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对现有产品或者现有方法的局部改进,涉及全新产品或者全新方法的极少。④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1.2.2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说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①产品形状。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②产品构造。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③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1.2.3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说明:①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②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一般来说,批量生产既包括机械生产方式的生产,又包括手工生产方式的生产。③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2.4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2.4.1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等。(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包装售出的产品或者附着于售出的产品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第(6)条属于《商标法》保护范畴。1.2.4.2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②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②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4)关于遗传资源《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①违法不授权。《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目的是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促进其合理和有序的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注意:此条所述的遗传资源是指中国。

②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满足授权条件则授权。《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注意:此条所述的遗传资源既包括中国的,也包括其他国家的。1.3 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都是“人”做出的。1.3.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①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而不是单位。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④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见1.3.2.1)。(2)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法人、其他组织。(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1.3.2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1.3.2.1 职务发明创造(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①本单位。本单位既指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具有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单位,也包括临时的工作单位。临时的工作单位指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

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③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等。注意:“主要是利用”是指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完成发明创造不可缺少或者不可替代的意思。(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

①约定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书面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说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书面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

②单位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③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有获得奖酬的权利:

a.《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b.奖励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c.奖励的法定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d.报酬的法定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署名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1.3.2.2 非职务发明创造(1)非职务发明创造

只要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就是非职务发明创造。(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1.3.3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1.4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4.1 优先权(1)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①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说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2)要求优先权的手续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①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3)专利申请享受优先权的意义

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将选择现有技术的日期提前到优先权日。(4)多项优先权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5)部分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为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在后申请之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该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故称为部分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1.4.2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阶段: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阶段:形式审查。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常简称为“三性”。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如图1-2所示。图1-2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简图1.4.2.1 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为公众所知

为公众所知,指有关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无关紧要。例如,图书馆里有关技术的书籍,使相关技术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至于实际上是否有人借阅、购买都是无关紧要的。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2)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但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3)现有技术的范围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①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出版物不限于印刷的,也包括打字的,手写的,用电、光、磁、照相等方式复制的;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可以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照相底片、光盘等。

用于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②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③以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1.4.2.2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①抵触申请。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②判断新颖性。需要同时考虑: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和是否有抵触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说明:a.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b.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①创造性是比新颖性要求更高的授权条件。

②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中“突出”一词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③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其中“显著”一词表明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进步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不能只在理论上、思维上予以应用,而必须在实际产业中予以应用。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②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积极效果包括技术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并不要求其完美无缺。被认定为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明显无益的,而且可能带来不良影响。1.4.3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实质性条件如下。(1)不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不存在抵触申请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如下几种情形:

①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②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③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①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

②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

③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④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以下几种类型的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

①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例如,将多个零部件产品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

②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

③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④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1.5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物。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方式:自己办理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1.5.1 委托专利代理的手续

①请求书中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等信息;②向专利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1.5.2 专利代理机构(1)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①谁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意事项。

一件专利申请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等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申请人有权解除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委托,均应当通知对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提交相应附件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2)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范围

①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②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③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④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⑤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⑥办理其他有关事务。1.5.3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1.5.4 专利代理委托书(1)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①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②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③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2)总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原件)。1.5.5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均应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①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②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③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为解除或者辞去委托的生效日。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的事务继续有效。第2章 专利的申请2.1 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办理专利申请有两种形式:纸件和电子件。(1)纸件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纸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2)电子件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2.2 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2.2.1 三种专利申请文件2.2.1.1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明书附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相应序列表;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①发明专利请求书。“请求书”是由专利局印制的统一表格。

②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很重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③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④“应当”的意思等同于“必须”。

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⑥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表。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序列表单独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

⑦文件份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副本各一份。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申请人未注明原本的,专利局指定一份作为原本。两份文件的内容不同时,以原本为准。2.2.1.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必须包含说明书附图)。文件份数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文件份数。2.2.1.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1)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①视图的名称及其标注

a.视图的名称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等。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电子申请的视图名称应通过电子申请的客户端填写,不应直接显示在视图中。

主视图: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

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b.视图名称标注要求

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②视图的数量

a.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注意:对于立体产品,应当提交的足够的视图以清除显示其三维形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交立体图。如果申请人补交立体图,则会因修改超范围而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b.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③三图片的绘制

a.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b.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c.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④照片的拍摄

a.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b.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c.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d.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e.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2)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①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②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④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⑤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⑥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⑦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⑧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⑨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⑩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4)文件份数

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文件份数2.2.1.4 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2.2.2 单一性、合案申请和分案申请2.2.2.1 单一性和合案申请(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发明申请提出。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它们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同一产品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个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注意:①提出申请后,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他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分案申请。(详见2.3.1节请求书第14栏的填写)当审查员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单一性,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是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决定的,外观设计申请是由图片或照片决定的。③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2.2.2.2 分案申请(1)什么情况需要提出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2)不得超范围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将会被驳回。(3)递交时间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4)分案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5)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6)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说明: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为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7)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2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2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8)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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