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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9 0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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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振耀(主编)、高华俊、柳永法(副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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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报告(2016)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报告(2016)试读:

序言 社会政策的进步需要多种测量工具

在2011年全球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万美元以后,社会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已日益成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议题。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教育和住房等多项社会政策,事关每一个家庭,更关系到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基本格局,因而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运用何种工具测量社会政策的进步,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201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67万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三产业的占比首次超过50%。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越过重要的转折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发展水平经济体的界定,中国在2010年即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4000美元大关,进入中高收入经济体行列;201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990美元,5年翻了近一番。从地区发展来看,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内蒙古、福建、广东、辽宁、山东10个省级行政区的人均生产总值超过了10138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既为社会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为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储备了必要的社会条件。我自己在从事慈善事业发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基本生产能力超过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的格局中,整个社会向好、向善的需求日益增长,世界客观上进入了一个“善经济”发展阶段。

当前中国发展的社会需求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的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中国也面临着多项新的社会矛盾。中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新的水平上的贫富差距也在加大,可持续发展、儿童保护等都成为社会大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如何满足社会的需求,特别是2.2亿老年人、2.79亿儿童和8000万残疾人以及相当数量贫困人口的需求,就构成了当前突出的社会挑战。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政策的发展是中国社会面临的最为紧迫的挑战之一,也是推动中国向经济与社会更为和谐发展方向转型的必然选择。人们希望过上更好的日子,也就期待各级政府持续创新社会政策,使其更加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造福于广大人民,从而使社会政策的进步真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应该看到,近年来,中国的社会政策经历了历史性的进步,一个现代的社会政策体系已经基本确立。但是,社会政策仍然处于不断调整的阶段,我们需要以开放的思维方式,来观察中国社会政策整体态势和各个地方的不同发展态势。这种观察和分析,应该建立和改进多种类型的可量化的、科学的分析指标与研究工具。正是本着这一理念,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力图通过建立“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测量社会政策的进步,丰富衡量社会政策进步工具种类,以期从多个维度拓展社会政策知识,推动社会政策的创新与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秉承促进社会进步的使命,长期关注并致力于推动中国最需要关注的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常态监测、研究和政策咨询的基础上,我们用近两年的时间开发“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2016年3月至6月,我们相继发布了“中国慈善进步指数”“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中国残疾人政策进步指数”和“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这4个指数体系分别为中国的慈善政策、老年人社会政策、残疾人社会政策和儿童社会政策的发展提供了专门的量化评价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这些指标既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又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

在分析与评价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发现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各项指标表明,当前中国社会政策已经取得前所未有的突破。从国际经验来看,评价指标体系均是前两年的观察。这些数据统计的客观性,为我们评价过去树立了一个观察对象。因此,本指数报告评价的时间是2012~2014年。这三年,无论是慈善政策发展,还是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政策发展,均取得重大的成绩,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

二是,社会事业的发展并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沿海地区在社会政策方面做出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推动,但也应该看到,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区,在社会政策的创新、突破和执行方面走在全国前面。这正是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奥妙所在。经济水平不是衡量国家与地区发展的唯一指标,更不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理由。社会进步是可以通过各方面努力而实现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以柳永法先生为组长的研究团队,他们坚持不懈地探索,努力借鉴各方面的经验,不断改进各项分析工具,才使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体系得以初步建立起来。作为一项探索,这项研究还有多个方面需要完善,希望得到各界读者的指正!王振耀2016年11月5日第一章总论[1]一 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背景

社会政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会程度不同地涉及医疗政策、教育政策、就业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和住房政策等。当然,每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涉及的社会政策不尽相同,不同的群体涉及的社会政策也不尽相同。正是由于社会政策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公众才会高度关注社会政策,特别关注涉及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政策,公众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持续创新社会政策,不断优化社会政策,使其更加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造福于广大人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政策在不断地调整,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优化,从而使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儿童和残疾人福利制度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劳动就业持续稳定,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社会政策的优化惠及了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上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深刻地感受到了社会政策不断优化带来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和实实在在的好处。那么,如何才能把这种感知用比较精确的数据体现出来呢?这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估,需要设计一套指标体系进行测算,用数据来印证社会政策的功能,其中特别要印证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政策所发挥的作用。用数据来体现各地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政策创新和实施效果,客观反映各地排名的位次,分析判断社会政策发展趋势,为各地政府不断创新社会政策,不断优化社会政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就是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目的。二 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过程

评价社会政策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政府决策,推动社会政策优化的工作,虽然难度很大,但是意义重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决定运用指数这一工具评价社会政策,探索评价社会政策的方式方法。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给这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主要经过了指数定位、思路和原则确定、指标采集和生成、自设指标数据生成、指标赋权、测算方式选择与数据处理、指数研究报告撰写七个阶段。(一)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定位

社会政策涉及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如何定位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直接关系到评价目的的实现、评价的效果、评价的作用,如在评价内容上,是评价其中某一方面政策,还是评价某几方面政策或所有政策;在评价对象上,是以省为评价对象,还是以市为评价对象。为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恰当的定位,课题组先是扫描分析现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指数研究的定位,在充分考虑了现有指数定位,以及遵循最大限度体现评价内容全面性原则的基础上,决定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以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4个领域政策作为评价内容,以31个省(区、市)作为[2]评价对象。同时,既要评价这些领域政策的执行效果,还要评价这些领域省级社会政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对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从而区别于其他指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政策评价模式,并力争通过全面、系统、持续的评价,推动社会政策的不断创新、不断优化、不断进步。(二)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思路和原则

在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思路上,课题组注意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一是以公众高度关注的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政策执行效果为评价的重点,围绕该重点构建此指标体系;二是以官方权威统计数据支撑的三级指标作为首选指标,在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再自设指标,原则上自设指标的原数据也要来自官方出版的年鉴;三是以创设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等指标来丰富此指标体系,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四是此指数评价的年份选择应基于统计数据公布的时间差,应遵循报告发布年份与指数所用数据年份一般相差两年的国际惯例。因此在本报告中,此指数分别对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进行测算,即此指数的最近年份为2014年。同时,在分析各专项指数报告背景和对慈善、老年、儿童、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时,为展现重要的最新发展情况,也选用了少量的2015年或2016年的数据。

课题组在构建该指标体系过程中,除了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外,还增加实用性和贡献率两项原则。在实用性方面,坚持采集或生成的指标必须具有客观评价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政策的价值,也就是说具有实用性的指标才会被纳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比如,高龄津贴覆盖率和护理补贴覆盖率能够直接衡量各省级行政区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水平,便于进行省级间比较。在贡献率方面,面对多个同样具有实用性的指标时,选择更具有客观评价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政策的指标,也就是说在同类指标中贡献率高的指标才会被纳入该指标体系。例如,在慈善方面,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是衡量一个地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密度的重要依据,能很好地反映一个地区社会组织的活跃程度与政策鼓励程度。在老年人方面,民办非企业登记养老机构比例对当前老年社会政策具有较高的衡量价值,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前提下,该指标数据可得,且能够反映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水平。在儿童方面,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覆盖率对儿童社会政策具有较高的衡量价值,国家不断加强孤残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该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地方政府在孤残儿童福利设施保障方面的发展水平。在残疾人方面,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对残疾人社会政策具有较高的衡量价值,在国家不断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政策的背景下,该指标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基层社区层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发展水平。

课题组构建了以4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91个三级指标组成的评价中国社会政策进步程度的指标体系。其中:慈善领域包括4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在三级指标中,自设指标16个,无逆向指标。老年人领域,包括6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在三级指标中,自设指标20个,无逆向指标。儿童领域,包括5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在三级指标中,自设指标12个,逆向指标3个。残疾人领域,包括8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在三级指标中,自设指标18个,逆向指标1个。

这些指标涉及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以及政策的执行效果,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各省(区、市)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政策进步水平。(三)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采集和生成的基本方法

课题组在采集和生成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

1.先易后难和反复筛选

课题组先在民政、教育、卫计、残联、统计等部门年鉴上采集与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政策相关的指标,第一次采集了244个三级指标。其中,慈善方面63个,老年人方面73个,儿童方面65个,残疾人方面43个。在筛选过程中发现一些指标在评价中的贡献率不高、数据不齐全、难以搜集等问题,只得舍弃。例如,在慈善方面,开始采集的三级指标共63个,由于政府慈善职能部门设置情况、慈善表彰活动开展情况等指标贡献率不高而被删除;财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财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常住人口平均数、享有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比例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比例等指标虽然贡献率较高,但因缺乏官方统计数据,自行难以统计而舍弃。在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方面,开始采集的三级指标也都是比较多的,在筛选过程中舍弃了贡献率不高,缺乏官方统计数据及各省份数据不齐全的指标。

2.自主设计指标

课题组发现经多次筛选后,剩下的指标不能满足客观全面评价的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课题组着手自行设计指标。例如,在慈善方面设计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数、彩票公益金人均贡献额、《中国捐赠百杰榜》上榜人数等16个指标;在老年人方面设计了每千名老人拥有日间照料床位数、工商登记养老机构比例、高龄津贴覆盖率等20个指标;在儿童方面设计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覆盖率、儿童福利机构每千名孤儿拥有社工助工师数、各教育阶段学校平均生师比、每万名儿童出版物数、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覆盖率等12个指标;在残疾人方面设计了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每千名残疾儿童专任教师数、社区残疾人组织覆盖率等18个指标。

3.细化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评价指标

基于评价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的需求,课题组在构建评价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指标体系时,首先细化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三级指标中的省级慈善政策创新度、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省级儿童政策创新度、省级残疾人政策创新度4个三级指标,并单独抽出来,选取评价维度。如省级慈善政策创新度指标,主要选取了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下放行政审批权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募捐、志愿服务5个重要事项作为评价维度。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指标,主要选取了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投融资扶持政策、用地支持政策、人均用地面积政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老年人需求评估政策、高龄津贴政策、护理补贴政策、护理保险政策、培训补贴政策、就业补贴和就业促进政策12个重要事项作为评价维度。省级儿童政策创新度指标,主要选取了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流动、留守儿童教育公平保障,支持发展学前教育和规范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管理5个重要事项作为评价维度。省级残疾人政策创新度指标,主要选取了残疾人补贴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融合教育促进政策4个重要事项作评价维度。

为更加准确地评价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课题组又将每个评价维度进行了细化。具体讲,将慈善方面5个评价维度细化为21个评价点;将老年人方面12个评价维度细化为32个评价点;将儿童方面5个评价维度细化为19个评价点;将残疾人方面4个评价维度细化为8个评价点。从而构建了由4个三级指标,26个评价维度,80个评价点组成的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指标体系。(四)自主设计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数据的生成

对于自主设计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的数据生成,课题组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二次测算得到支撑指标数据。这主要针对没有直接支撑数据但在官方年鉴中能采集到间接数据的指标,课题组根据官方年鉴统计数据,按照生成支撑数据的需求,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经过测算后得到支撑该指标的数据。比如,每千名老人拥有日间照料床位数,《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对各省级行政区的日间照料床位数量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专门统计,为了能够进行省际比较,课题组按照“”的计算公式对指标进行了处理,经过数据计算得出各省级行政区日间照料床位发展水平。

另一种方法是设计评价点得到支撑指标的数据。这种方法主要运用于对省级社会政策环境的评价。通过在三级指标之下设置评价维度和评价点,赋予一定的权重,再经过测算生成支撑三级指标的数据。也就是说,在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时,用相关国家社会政策作为比对依据,将影响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确定为评价维度,用省级社会政策比对国家社会政策,分析省级社会政策是否有所创新,被确认为有创新的,再按照设定的方式计算生成支撑指标数据。(五)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赋权的基本方法

1.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赋权做到四个“注意”

一是注意每个指标在评价社会政策中的贡献率,贡献率大的指标权重就大一些,反之权重就小一些。例如,在给老年人方面的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这个三级指标赋权时,由于其贡献率大,虽然该三级[3]指标只占老年人方面24个三级指标总数的4.17%,但是赋予的权重占24个三级指标的10.5%,高出4.17%平均权重6.33个百分点。相反,每万名老人拥有老年临终关怀医院数这个三级指标,同样也是只占老年人方面24个三级指标总数的4.17%,但这一指标的贡献率要小一些,赋予的权重只占24个三级指标权重的2.80%,低于4.17%平均权重1.37个百分点。

二是注意每个二级指标之下三级指标数量,在贡献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凡是二级指标之下三级指标数量多的,该二级指标的权重就大一些,反之权重就小一些。如儿童领域的教育发展这个二级指标之下有7个三级指标,由于三级指标相对多一些,赋予的权重占5个二级指标权重的25%,高出5个二级指标平均权重20%的5个百分点;相反,救助保护这个二级指标之下只有3个三级指标,赋予的权重占5个二级指标权重的15%,低于5个二级指标平均权重20%的5个百分点。

三是注意所设指标的引领性。凡是社会关注和期待并希望政府大加推进的事项,设成指标后权重就大一些。比如,慈善方面的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这个三级指标,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赋予的权重占20个三级指标权重的7.20%,高出5%平均权重的2.2个百分点。

四是注意听取相关研究人员的意见,课题组成员提出指标赋权方案后先征求所在部门及研究人员的意见,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头脑风暴”,完善指标权重。

2.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指标平均赋权

基于构建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的需求,课题组采用平均赋权的原则细化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指标体系中各级指标的权重。

三级指标赋权:省级慈善政策创新度、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省级儿童政策创新度、省级残疾人政策创新度4个三级指标各赋权25%。

评价维度赋权:在每个评价维度之下,根据设置的评价维度的具体数量来平均分配权重。例如,在三级指标省级慈善政策创新度下的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下放行政审批权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募捐、志愿服务5个评价维度各赋权20%。例如,在三级指标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之下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投融资扶持政策、用地支持政策、人均用地面积政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老年人需求评估政策、高龄津贴政策、护理补贴政策、护理保险政策、培训补贴政策、就业补贴和就业促进政策12个评价维度各占1/12(8.3%)的权重。

评价点赋权:在每个评价维度之下设评价点,每个评价点在衡量政策创新度时采取“有计1,无计0”的方式进行打分,所有评价点采取了时间追溯方式,即只要在该评价年度及以前有相关省级社会政策文件出台的,该评价点计“1”,无则计“0”。在计算权重时,同一个评价指标下对应的评价点,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赋权。如评价维度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下,设置是否出台、是否扩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是否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地域范围三个评价点,并各赋权重1/3(33.33%)。若某省在三个评价点中满足两个,则为2×(1/3),该级指标得分为2/3(66.67%)。(六)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测算方法的选择与数据处理

1.逆向指标正向化

课题组对于逆向指标,先做正向化处理后,再去量纲。主要采用负数法和倒数法两种方法。围产儿死亡率、出生低体重婴儿比重、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未入学率3个指标均为百分比,数值较小,若取倒数法进行正向化处理,正向化后数据之间差异将发生变化。因此,此3个指标不适合用倒数法进行正向化处理,适宜采用负数法。负数法保证了数据与均值相互之间的绝对距离不变。各教育阶段学校平均生师比采用倒数法进行正向化处理,正向化处理后为各教育阶段学校平均师生比。

2.无量纲化处理

课题组为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有效合成不同量纲的指标,将具有不同量纲的指标放在一起计算整体的指数值,统一衡量标准,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课题组在测算时,运用了最大值最小值法和标准差标准化法两种方法进行测试,比对测试结果,验证测试结果的精确度。经比对标准差标准化法与最大值最小值法测算的测试结果差别不大,各有优势,总体上比较符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日常监测的情况。由于标准差标准化法是将31个省份评价指标的均值作为衡量标准,凡测算结果在均值之上的省份为正数,凡测算结果在均值之下的省份为负数,由于一些省份测算结果低于均值,因此为负数。测算结果为负数的省份很容易让人误认为没做工作,且视觉效果也不好。课题组权衡利弊后,最终选择了最大值最小值法,即某项指标值等于该项指标计算值与最小值之差除以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其公式为:

其中,y为某项指标值,x为某项指标计算值,minx为所有地区iii某项指标计算值中的最小值,maxx所有地区某项指标计算值中的最i大值。

3.缺数据指标处理

由于统计年鉴指标设置的变更或尚未出版等原因,使个别指标没有2012年而有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如老年人方面的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4个指标均是从2013年开始设置的,因此有2013年和2014年的数据,没有2012年数据。但是,这些指标对评价又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仅仅因为缺少某一年份而不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十分可惜。为此,保留了这些指标,在测算计分时31个省(区、市)均按“零分”处理。这样,既保留了比较重要的指标,又体现了公平原则。(七)概念说明

1.指数及各级指标概念说明“原数据”,指形成每个三级指标的原始基础数据,或直接来自公开的统计数据,或是采集的一手数据。“原数据计算值”,指根据计算公式对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三级指标的计算值。“三级指标指数值”,指对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进行去量纲化后得出的指数值。“二级指标指数值”是通过对二级指标下的每个三级指标指数值进行赋权,计算得出的二级指标的指数值。

通过分别对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指数值赋权,分别计算得出中国慈善进步指数、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中国残疾人政策进步指

[4]数。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是基于对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的政策进步指数进行赋权,最终计算得出的指数值。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形成过程详见图1-1。图1-1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形成过程

在全文中,仅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和各领域指数使用指数指代。

2.趋势分析和概念说明

评价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慈善进步指数、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残疾人政策进步指数的趋势分析,以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为基础,对比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的变化,并以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两个参考指标来考察三级指标的发展变化;共分为5类:持续上升、持续下降、波动上升、波动下降和基本平稳,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持续上升,即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逐年增长,同时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均为正值。

持续下降,即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逐年降低,同时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均为负值。

波动上升,即就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总体来看2014年的计算值高于2012年,但2013年的计算值可能存在高于、低于或等于2012年的情况。此外,还可能存在2013年原数据计算值最高和2012年与2014年原数据计算值相同的情况。该三级指标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原数据计算值关系有如下可能:M>2014M ≥M,或M>M ≥M。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20122013201320142012长率分别表现为一负一正、一零一正,或一正一负。

波动下降,即就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而言,2014年的计算值低于2012年,但2013年的计算值可能存在高于、低于或等于2012年的情况。此外,可能存在2013年原数据计算值最低和2012年与2014年原数据计算值相同的情况。该三级指标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原数据数值关系有如下可能:M≥M >M,201320122014或M≥M > M。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分别表现为201220142013一正一负、一零一负,或一负一正。

基本平稳,即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没有变化,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均为零。三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研究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数不少。在已有诸多指数研究的背景下,既要使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避免雷同且具有特色,又要使评价内容比较全面地体现中国社会政策内涵,难度非常大,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为此,课题组突破构建指数单一评价政策执行效果的做法,增加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以及分析判断发展趋势的内容,经过努力,使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形成如下特点。(一)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不仅对社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还设计了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的指标,开创了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的先例,这是区别于其他指数报告的重要特征。比如,为了使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具有显明的特点,课题组运用日常监测积累的信息在三级指标体系中,创设了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领域国家社会政策省级本地化率和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两个指标。同时,专设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力图通过客观评价,全面反映各省份在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领域政策的创新情况以及省际的差异,从而激发各地创新社会政策的热情,增强创新社会政策的责任。然而,由于对省级社会政策本身进行评价无可借鉴的经验,可能不那么成熟,不那么完美,但这种探索性、创新性的做法,迈出了评价省级社会政策环境的第一步,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二)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课题组在构建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时,根据客观、全面评价以及形成特色的需要,自行设计了一些具有实用性和贡献率的三级指标。例如,在慈善方面自设了16个三级指标,在老年人方面自设了20个三级指标,在儿童方面自设了12个三级指标,在残疾人方面自设了18个三级指标。自设的三级指标66个,占91个三级指标总数的72.53%。既满足了评价的需求,又尽可能地避免指标的雷同。(三)评价内容点面结合

课题组在如何评价社会政策上,曾既考虑过从社会服务这方面评价社会政策,也考虑过全面系统地评价社会政策。基于评价某方面不能反映社会政策的全貌,全面系统评价又缺乏重要条件的情况,经过权衡,放弃了单一和面面俱到评价社会政策的想法,选择了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领域作为评价的内容。这是因为,评价这4个领域能够较好地做到点面结合。这4个领域不仅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发展变化情况的评价,而且还涉及教育、就业、社会组织、社区服务设施等方面发展变化情况的评价。虽然只评价这4个领域,但重点比较突出,内容比较丰富,能够比较好地体现社会政策的核心要素。(四)分析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课题组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为基础,对比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的变化,并以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两个参考指标来考察三级指标的发展变化,并据实做出持续上升、持续下降、波动上升、波动下降、基本平稳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宏观政策环境和社会客观需求,对社会政策的整体及相关方面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四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指标体系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指标体系共设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一级指标,下设23个二级指标,91个三级指标。其中,慈善领域,共设政策环境、组织发展、贡献影响和社会参与4个二级指标,并下设20个三级指标。老年人领域,含政策环境、老年社会服务、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保险、老年社会福利和老年健康与教育6个二级指标,并下设24个三级指标。儿童领域,细分为政策环境、生活保障、教育发展、医疗健康和救助保护5个二级指标,共有21个三级指标。残疾人领域,分为政策环境、康复服务、教育发展、支持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组织设施和权益维护8个二级指标,共有26个三级指标。详见图1-2。图1-2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架构五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测量结果

2012~2014年,在社会政策方面,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各地相关部门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促进了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事业发展,解决了一件件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最为关心、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论是老年人,还是儿童和残疾人,其生活水平都在逐步提高,社会福利待遇都在不断提升,教育医疗条件都在不断改善,社会服务供给都在不断增加。社会政策的不断优化惠及了每个家庭及其成员,促进了社会和谐,推动了经济发展。(一)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特点

课题组以省级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分值为基础,对比2012~2014年31个省份指数分值,据实记录对比结果,客观显示省份排名,以此推动在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中处于后位的省份加大社会政策实施和创新力度。

1.北京等9个省份连续三年位列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前10名

2012~2014年,北京、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天津、甘肃9个省份连续3年进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的前10位,其中北京连续三年稳居榜首。宁夏、陕西、湖北各有一年排名进入前10位。详见表1-1。*表1-1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表1-1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续表

从四大领域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分析连续3年(2012~2014)位列前10省份的发展均衡度来看,北京、浙江、上海在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均位列前10位;江苏省在慈善、儿童和残疾人3个领域位列前10位,但在老年人领域2012和2013年分别排在第14和第11位;山东在慈善、老年人、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但在儿童领域2013年排在第11位;天津在儿童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领域2013年、2014年两年排在第11位,在老年人领域2012~2014年分别排在第15、14、14位;广东在慈善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但在老年人领域2012~2014年分别排在第24、23、26位,在儿童领域2012年排在第12位;重庆在慈善与儿童领域位列前10位,但在老年人领域2012~2014年分别排在第17、20、18位,在残疾人领域2014年排在第13位;甘肃在老年人和残疾人领域发展快,连续三年位居前10位,但在慈善与儿童领域排名比较靠后,2012~2014年慈善领域分别是第26、18、17位,儿童领域分别是第22、30、23位。这意味着不同省份在4个领域的政策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

从社会政策进步与经济发展关系来分析,东部省份不但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而且社会政策创新度和实施情况也走在全国前列。西部地区的重庆、甘肃、宁夏、陕西等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不及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但是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和实施情况中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并肩同行。这说明社会政策进步既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也与各地社会政策创新和实施的力度密切相关。

2.指数排名具有东部位居前列、西部有亮点等特点

一是排名前10位中,东部为主,西部次之。2012~2014年连续三年排名进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前10位省份有9个,地区分布是东部地区7个省份,西部地区2个省份。宁夏、陕西、湖北各有一年排名进入前10位。详见图1-3。

二是地区排名位次有波动,多数省份波动不大。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波动幅度均保持在5个位次以内的省份共有22个。其中:东部地区9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4个,分别是山西、江西、河南、湖北;西部地区8个,分别是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东北地区1个,为黑龙江。图1-3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前十省份分布

说明:此为示意图,不作中国海陆疆域参考,另钓鱼岛、南小岛等中国钓鱼群岛未列入该地图。以下示意图同。

2012~2014年排名波动幅度达5个及以上位次的省份有9个。其中:西部地区最多,有4个,分别是内蒙古、四川、青海、新疆;中部地区2个,分别是安徽和湖南;东北地区2个,分别是辽宁和吉林;东部地区仅河北1个。

三是地区排名走势不同,地区内部存在分化。2012~2014年,东部地区在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的排名集中前移,但海南与同属东部地区的其他省份差距拉大。中部地区6个省份排名集体前移,但到2014年分化为三组,湖北、湖南、山西,排在第10~15位,安徽排在第20位左右,河南、江西排在第27位左右。西部地区省份排名整体略有后移,但也出现分化趋势,到2014年形成四组,重庆和甘肃稳居前10位,陕西、四川、宁夏和内蒙古的排名集中在第11~19位,云南、新疆和贵州排名在第20~25位,广西、青海和西藏则基本排在第25位以后。东北三省内部差距缩小。详见表1-2。表1-2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地区分布

3.指数排名对比人均GDP排名呈现匹配度减弱等特点

课题组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和人均GDP排名为基础,对比2012~2014年两者排名情况,据实记录对比结果,客观显示哪些省份社会政策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哪些省份社会政策发展速度走在经济发展速度前面,哪些省份社会政策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此推动社会政策发展。

一是指数排名与人均GDP排名匹配度呈现减弱态势。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人均GDP排名对比,相差5位以内的省份数目,2012年为17个,2013年上升至20个,到2014年则又下降到14个,且首次少于31个省份数的一半。见表1-3。表1-3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及其人均GDP排名差异表1-3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及其人均GDP排名差异-续表

二是指数排名高于其人均GDP排名的省份中以西部省份居多。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高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位次的省份中,西部地区分别约占九成、八成和五成。其中,甘肃连续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比其人均GDP排名高出20个及以上位次。详见表1-4和图1-4。表1-4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人均GDP排名相差5位及以上的省份表1-4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人均GDP排名相差5位及以上的省份-续表图1-4 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较其人均GDP排名较高的省份(二)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特点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前10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天津、宁夏和甘肃。

从四大领域发展均衡度分析,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在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的政策进步指数均排在前10位,基本处在同步发展的态势;江苏、重庆、天津在慈善、儿童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名,但老年人领域分别为第14、17、15位;广东在慈善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名,但在老年人和儿童领域分别排在第24、12位;宁夏在慈善领域位列前10位,在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领域分别排在第11、11、15位;甘肃在老年人及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但在慈善和儿童领域分别排在第26、22位。

1.指数排名前10位集中东西部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10位的地区分布是东部地区有7个省、西部地区有3个省份。指数排名第11~20位的10个省份的地区分布是西部地区占5个,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各有2个,东部地区1个。在指数排名第21~31位的省份中,中部和西部地区各有4个,东部地区2个,东北地区1个。详见图1-5。图1-5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分布

2.指数排名优势领域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东部地区在慈善和残疾人两个领域的进步指数和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上优势更明显,在老年人领域的排名优势最弱。中部地区在慈善、儿童领域的排名以居中为主,在残疾人领域排名整体最靠后。西部地区在老年人、残疾人领域排名比在慈善、儿童领域整体靠前,其中老年人领域排名最为突出,在儿童领域排名最为落后。东北地区内部排名在慈善、老年人领域差距大于儿童、残疾人领域。

3.7个省份指数排名大幅高出人均GDP排名,西部省份占6个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人均GDP排名对比,有17个省份排名变动5个以内名次。

7个省份的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高出人均GDP排名5个及[5]以上位次。其中,西部地区有6个省份,分别是甘肃(20)、云南(8)、宁夏(7)、四川(7)、重庆(5)和青海(5);东部地区1个省份,即山东(5)。

7个省份的指数排名低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位次。其[6]中,东部地区3个,分别是天津(-7)、河北(-7)和海南(-5);东北地区2个,为辽宁(-11)和黑龙江(-9);中部和西部地区各1个,分别是河南(-5)和内蒙古(-15)。详见表1-5。表1-5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表1-5 2012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续表(三)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特点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10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浙江、上海、江苏、广东、天津、山东、陕西、重庆和甘肃。与2012年相比,陕西替代了宁夏,首次进入前10位。

从四大领域发展均衡度分析,北京、浙江、上海3个省份在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均位列前十。江苏、广东、重庆在慈善、儿童、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老年人领域分别排在第11、23、20位;甘肃在老年人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和儿童领域分别排在第18、30位。天津在儿童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和老年人领域分别排在第11、14位;陕西在老年人和儿童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和残疾人领域分别排在第13、15位。

1.指数排名前10位省份仍集中东部和西部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10位的地区分布,依旧是东部和西部7∶3的分布格局不变。排名第11~20位省份的地区分布是西部4个,中部3个,东部地区2个,东北1个。在排名第21~31位的省份中,西部地区有5个,中部地区3个,东北地区2个,东部地区1个。详见图1-6。图1-6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评价省份排名分布

2.指数排名优势领域不同,地区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4个领域来看,2013年,东部地区在慈善领域进步指数排名的领先优势,比老年、儿童和残疾人领域更为明显。东部地区在慈善进步指数的排名中,10个省份全部排在前20位,在其他3个领域的指数排名均有1~2个省份排在第20位以后。中部地区在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中的内部差距最大,分别各有1个省份排在前10位和第11~20位,其他4个省份均在排第20位以后;中部地区在慈善、残疾人领域的排名中均在第10位以后;在儿童政策进步指数领域,排在前10位、第11~20位和第20位之后的省份数,分别是1、4、1,发展水平在居于中间位置。西部地区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较其他领域靠前,有8个省份在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中排在前20位,在慈善、儿童和残疾人领域排名的前20位中,西部地区的省份占5~6席。各地区间在老年人和儿童领域的差异比在慈善和残疾人领域要小,发展较为均衡。

3.指数排名高于其人均GDP排名省份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当年人均GDP排名差距在5个以内位次的省份有20个省份,比2012年多3个省份。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高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位次的省份有4个,比2012年减少3个。其中,西部地区有3个,包括甘肃(20)、云南(8)、陕西(5);中部地区有1个省份,为山西(6)。

有7个省份的社会政策指数排名低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位次。其中,东北地区3个,吉林(-13)、辽宁(-7)和黑龙江(-6);东部地区有2个,分别是天津(-5)和海南(-5);中部和西部地区各1个,分别是河南(-7)、内蒙古(-16)。详见表1-6。表1-6 2013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四)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特点

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10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重庆、甘肃和湖北。与2013年相比,湖北替代了陕西,首次进入前10位。

从四大领域发展均衡度分析,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5省份在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4个领域均排名前10位,发展均衡;广东在慈善、儿童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老年人领域排在第26位;天津在儿童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领域排在第11位,在老年人领域排在第14位;重庆在慈善与儿童领域位列前10位,在老年人领域排在第18位,在残疾人领域排在第13位;湖北在儿童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老年人和残疾人领域分别排在第14、27、14位;甘肃在老年人和残疾人领域位列前10位,在慈善和儿童领域发展相对较弱,分别排在第17、23位。

1.指数排名前十地区格局基本未变

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前10位省份的地区分布,东部地区依旧保持七成的高比例;中部地区占一成;西部地区占两成,比前两年减少1个省份。排名第11~20位10个省份的地区分布是,西部地区4个,中部地区3个,东部地区2个,东北地区1个。位于第21~31位的省份地区分布为:西部地区6个,中部和东北地区各2个,东部地区1个。见图1-7。图1-7 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评价省份排名分布

2.指数排名地区优势领域更为分明

2014年,从各地区的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的4个领域排名来看,东部地区在慈善领域的优势更为明显,在老年人领域的排名优势最弱。以排名在前20位中的省份数来考察,东部地区在慈善领域10个省全部进入,在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领域则分别是8个、7个和8个。东部地区在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排名前10位中仅有6个省份,在其他3个领域则有7个省份。中部地区在儿童、残疾人领域指数排名整体居中,分别有4个和5个省份排在第11~20位;在慈善、老年人领域排名靠后,各有4个省份排名第20位以后。西部地区在老年人领域指数排名比慈善、儿童和残疾人领域靠前,在儿童领域的指数排名较为靠后。西部地区在指数排在前20位的省份中,在老年人领域有9个省份,在慈善、儿童和残疾人领域,分别有7个、6个和6个省份。东北地区内部在残疾人领域的指数排名差距更大。

3.指数排名高出人均GDP排名多位次省份数增加

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与其人均GDP的排名相比,有14个省份的变动在5个位次以内,同2013年相比减少4个省份。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高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名次的省份有8个。其中,西部地区4个分别是甘肃(22)、四川(9)、云南(7)和贵州(6),中部地区3个,分别是山西(9)、安徽(6)、湖南(5),东部地区1个即山东(5)。

有9个省份的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排名低于其人均GDP排名5个及以上位次。其中,东部地区3个,分别是海南(-9)、天津(-6)和福建(-5);西部地区3个,为内蒙古(-11)、新疆(-7)和青海(-7);东北地区2个,分别是吉林(-14)和辽宁(-12);中部地区1个,为河南(-5)。详见表1-7。表1-7 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五)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课题组以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指标体系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为基础,对比2012年、2013年、2014年同一个三级指标的原数据计算值的变化,并结合2013年增长率、2014年增长率两个参考指标来考察三级指标的发展变化,并据实做出持续上升、持续下降、波动上升、波动下降、基本平稳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宏观政策环境、社会客观需求,对社会政策的整体及相关方面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1.中国社会政策呈上升发展态势

从2012~2014年中国社会政策指数在慈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4个领域的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来看,呈持续上升、波动上升和基本平稳的有1970个,占总数的69.83%,持续下降和波动下降的有851个,占总数的30.17%。由此可见,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呈持续上升、波动上升和基本平稳发展的是主体(见图1-8和表1-8)。这反映了我国社会政策整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图1-8 2012~2014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原数据计算值变化趋势分布

说明:因小数进行了四舍五入处理,会造成和不为100%的结果。表1-8 2012~2014年各省份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原数据计算值变化趋势

2.中国社会政策创新将加快步伐

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省级社会政策创新度这个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来看,124个原数据计算值均呈上升或平稳发展趋势,其中65.32%为持续上升。可见,不论是慈善和老年人领域,还是儿童和残疾人领域,均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其中,在省级慈善政策创新度方面,93.55%的原数据计算值为持续上升态势,创新度突出的如江苏、宁夏分别出台了地方性慈善促进条例;广东出台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以及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下放等政策;湖南、上海专门出台募捐条例;陕西、河北、云南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等政策。在省级老年人政策创新度方面,54.84%的原数据计算值为持续上升。一些地方政策创新度较为突出,比如,北京、浙江通过明确养老用地指标、拓展养老用地性质类型等方式保障养老用地;宁夏最早开始实施高龄津贴,并逐年提高津贴标准;陕西和青海率先将高龄津贴范围拓展,向70岁及以上老年人延伸;天津、黑龙江、上海等地在全国率先制定护理补贴等政策。在省级儿童政策创新度方面,45.16%的原数据计算值为持续上升。创新度明显的如重庆、浙江、江苏、天津,建立起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北京、江苏、陕西出台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辽宁、湖南出台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意见。在省级残疾人政策创新度方面,67.74%的原数据计算值为持续上升。创新度突出的如北京、江苏、安徽、山东和四川等地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规章制度;北京、上海等19个省份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浙江等20个省份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江苏省出台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北京、辽宁等21个省份出台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这反映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注意运用政策法律推进社会治理工作。

随着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方面一系列政策,特别是2016年3月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的贯彻实施,将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创制地方性规定,因此慈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方面的社会政策的创新将呈现步伐加快的趋势。

3.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将加速提升

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高龄津贴、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覆盖率、孕妇住院分娩率、残疾人社会救助比例等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来看,呈上升与平稳趋势的占83.87%,呈下降趋势的占16.13%,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例如,在老年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方面呈上升与平稳趋势的比例分别达到63.71%、98.39%和78.49%,尤其在高龄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方面,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农村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绝对水平逐年提高。在儿童生活保障和医疗健康等方面上升比例分别达到47.58%、49.68%。在残疾人康复、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上升比例分别达到85.16%、51.61%、83.87%。这反映了国家和地方在不断地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随着国家“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的颁布与实施,社会保障水平将呈现快速提升的态势。

4.中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将加快

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组织发展这个慈善领域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来看,上升态势十分突出。九成以上的原数据计算值呈上升发展态度,尤其是持续上升的趋势显著,占3/4。这表明,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形态迅速成长,逐渐成为引领整个慈善事业发展的主力。近几年来,国家为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财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等各类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系列政策;同时,不论发展慈善和老年人事业,还是发展儿童和残疾人事业,客观上都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由此可见,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将呈现进一步加快的态势。

5.中国社会服务设施将快速增加

从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每千名老人拥有日间照料床位数、每万名老人拥有老年医院数、每万名儿童拥有社区服务机构床位数、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覆盖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平均儿童床位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覆盖率、每万名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等三级指标原数据计算值来看,呈上升及平稳趋势的占73.27%,呈下降趋势的占26.73%,这既反映了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地区间的不平衡,又反映了社会服务设施与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数量明显不匹配情况。随着国家和地方加快社会服务设施建设一系列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服务设施必将形成持续快速增加的态势。

[1] “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或简称“社会政策进步指数”;“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省份排名”或简称“中国社会政策进步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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