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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9 1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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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星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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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第二版)(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经济与管理系列)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第二版)(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经济与管理系列)试读:

作者简介

王亚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国际贸易政策和制度、国际商法。主要著作有:《国际贸易原理》《国际市场》《外贸体制改革方略》等。学术论文有:《试析我国技术引进的法律调整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法律框架》《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利弊分析》等。承担过的科研课题有:“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下的企业国际市场分工定位与制度创新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抑制恶性出口竞争制度化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现状、发展前景及政策支持研究”(商务部机电专项资金项目)等。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十章,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的研究范围、研究内容,详细讲解了国际贸易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变迁、国际市场、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和贸易保障措施等内容。本书内容既包括国际贸易最基本的概念和最基础的理论,也包括当代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和新问题;既关注国外的问题,也关注我国的问题;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内容丰富且深入浅出,适合国际贸易知识的普及,也适应国际经济贸易新形势的发展。

总序

我们正处在教育史尤其是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华大地,以校园课堂面授为特征的工业化社会的近代学校教育体制,正在向基于校园课堂面授的学校教育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教育相互补充、相互整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发展。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理念已经被持续性终身学习的理念所替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从1088年欧洲创立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以来,21世纪以前的各国高等教育基本是沿着精英教育的路线发展的,这也包括自19世纪末创办京师大学堂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短短一百多年的发展史。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起,尤其在迈进21世纪时,以多媒体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引发教育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学校教育体系正在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转变。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即要构建由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共同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教育史上的这次革命性转型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的。诚然,以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现从校园课堂面授向开放远程学习、从近代学校教育体制向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和学习型社会的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但是,教育形态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革的需求。恰在这次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基于知识经济的信息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各国提高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和基础。而这些是仅仅依靠传统学校校园面授教育体制所无法满足的。此外,国际社会面临的能源、环境与生态危机,气候异常,数字鸿沟与文明冲突,对物种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威胁等多重全球挑战,也只有依靠世界各国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与创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缩小数字鸿沟”等基本国策。其中,对教育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和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产业的确认,对高等教育对于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的关注,以及对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并进而推动国民教育体系现代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决策更得到了教育界和全社会的共识。在上述教育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人民大学一直走在我国大学的前列。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为主,兼有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等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在办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同时,一直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在我国首创函授高等教育。1952年,校长吴玉章和成仿吾创办函授教育的报告得到了刘少奇的批复,并于1953年率先招生授课,为新建的共和国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网络教育学院,成为我国首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之一。经过短短几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创建的“网上人大”品牌,被远程教育界、媒体和社会誉为网络远程教育的“人大模式”,即“面向在职成人,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和虚拟学习社区,支持分布式学习和协作学习的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成立于195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成立的大学出版社之一,是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出版中心。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合作创作、设计、出版了国内第一套极富特色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这些凝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北京知名高校学者教授、教育技术专家、软件工程师、教学设计师和编辑们广博才智的精品课程系列教材,以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立体化教材的范式探索构建全新的远程学习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结合。这些教材已经被国内其他高校和众多网络教育学院所选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基于“出教材学术精品,育人文社科英才”理念的努力探索及其初步成果已经得到了我国远程教育界的广泛认同,是值得肯定的。2005年4月,我被邀请出席《中国远程教育》杂志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远程教育教材的共建共享与一体化设计开发”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会后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为“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撰写“总序”,这是我的荣幸。近几年来,我一直关注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这次更有机会全面了解和近距离接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及其编创人员。我想将我在上述研讨会上发言的主旨做进一步的发挥,并概括为若干原则作为我对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的期待和展望:●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内容要更加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面对在职成人、定位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的需要。●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设计要更加适应地域分散、特征多样的远程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培养适应学习型社会的终身学习者。●在我国网络教学环境渐趋完善之前,印刷教材及其配套教学光盘依然是远程教材的主体,是多种媒体教材的基础和纽带,其教学设计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在印刷教材的显要部位对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陈述,要清晰地指导远程学生如何利用多种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多种媒体的远程教材进行一体化设计和开发,要注重发挥多种媒体教材各自独特的教学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要特别注重对学生学习活动、教学交互、学习评价及其反馈的设计和实现。●要将对多种媒体远程教材的创作纳入对整个远程教育课程教学系统的一体化设计和开发中,以便使优质的教材资源在优化的教学系统、平台和环境中,在有效的教学模式、学习策略和学习支助服务的支撑下获得最佳的学习成效。●要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高校各自的学科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材资源共建共享的机制和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远程教育专家顾问丁兴富

第二版前言

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之间商品交换的一个应用性经济学科,揭示了各国间的贸易规律及特点。从一国角度讲,贸易包括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两大类,其中对外贸易就是与他国进行的商品交换,即国与国之间形成的贸易。尽管两类贸易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根本性的不同。从世界范围看,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就是国际贸易,涉及互通有无、资源配置、交换利益等诸多关系,构成了国际经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贸易存在其自身规律和特点,需要我们学习和掌握。

本书共分十章,既包括国际贸易最基本的概念和最基础的理论,也包括当代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和新问题;既关注国外的问题,也关注我国的问题;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内容丰富且深入浅出,适合国际贸易知识的普及,也适应国际经济贸易新形势的发展。

本次修订,在教材当中加入了对新新贸易理论的介绍,并更新了部分数据和案例,为读者提供更加全面详实的国际贸易理论内容。

本书提纲由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王亚星教授根据其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主讲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程内容而设计,具体编写人员包括陈泽鹏、范广慧、杨振华、樊瑞华、胡航、陈成云、刘涛、沈国玲、马东、王媛。本次修订由王亚星教授及其学生共同完成,具体包括硕士研究生何佳奇、黄晨慧、李斯琦、黄贺、马晓楠,博士研究生李峰、毕一博、高山。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错误和疏漏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主编

第一章 导论

【学习导航】☉掌握国际贸易的概念,明确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了解国际贸易根据不同标准的分类及意义。☉认识国际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研究范围

一、国际贸易的研究方法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经济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主要形式。世界经济贸易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生产力的提高,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经济生活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小词典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商品交换。所交换的商品包括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它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对外贸易亦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的对外贸易,从国际范围来看就是国际贸易。

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交换的完成相当复杂,交换能否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而诸多的因素来源于“国际”。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指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这是研究国际交换本身的问题,包括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等具体问题,即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内容。其交换遵循的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超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ci/200207/20020700032134.htm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tradelawchina.com/maoyishuyu/HTML/152.html《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http://www.tradelawchina.com/falvfagui/HTML/142.html《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二是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外贸易体制,签订的对外贸易条约、协定等,这一点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最大的不同。

首先,国际贸易由各国的对外贸易组成,而各国的对外贸易都是由各国管制的(即管理和控制)。严格地说,任何一项国际交换都必须经过国家的批准或认可,否则不能发生。失去或者逃避国家管制的国际交换即为走私。各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包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反补贴、反倾销等管理制度,以此对国家的对外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管理和控制意味着维持进出口秩序。当然,贸易保护也体现在其中。

其次,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关系着各国的利益,是一种利益平衡关系。任何一种商品的出口在国际市场上都存在一定的份额比例,需要有秩序的增长。这种份额的比例关系轻易不能被打破,否则将产生国家间的贸易纠纷。

但是,由于各国贸易体制的建立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因此会造成各国之间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形成贸易壁垒,从而产生贸易摩擦,甚至是贸易战。为此,为了解决各国的贸易利益平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各国的共同主张和协商下建立了国际贸易体制,即WTO。提示音根据“国际”的两层含义,我们将国际贸易的内容分成两个部分来研究。第一部分是国际贸易实务部分,将在另外的课程中讲授;第二部分是国际贸易的理论、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内容,是本课程讲授的内容。

国际贸易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的研究要遵循以下一些研究方法。(一)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统一的方法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按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部分。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研究单个经济单位进行资源配置的问题,如价格理论、生产理论、消费理论。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为考察对象,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变化。

国际贸易活动从一国来看就是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也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国际贸易活动(关系)时,一方面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一国应采用怎样的政策手段和发展战略去调整本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对本国与他国的贸易协调进行分析,从而为企业从事外贸活动提供宏观经贸理论知识和指导。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微观贸易活动内容的分析,如对价格决定问题的研究,对政策运用给生产者、消费者造成影响的研究等。(二)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统一的方法

规范研究方法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某些标准作为分析处理国际贸易的标准,作为制定行为准则的依据,并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规范研究有很强的政策倾向。实证研究方法则排斥价值判断,通过一系列定义、假说来探索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规律,提出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理论。实证研究具有很强的“纯理论”色彩。

国际贸易学中坚持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统一的方法,是本学科特点的要求,即国际贸易学是理论与政策紧密相连的一门学科。不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目前来看,人们在提出一种贸易政策时,总是指出其理论根据,而在阐述某一理论时,也总是指出其政策意义。有人认为,马歇尔以前的国际贸易理论是一种“纯理论”,因而具有实证研究的特色。而当代的国际贸易研究者中,不少人将自己的研究称为“政策探讨”,偏重于政策分析和评价,似乎具有较强的规范研究特色。但事实上,人们是很难将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完全区分开的。例如,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一方面在做出各种假设后,客观地阐述了国际贸易的基础和过程,属于实证研究之列;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他是在论述自由贸易的好处,为当时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从而又有规范研究的色彩。(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统一的方法

定量分析侧重于对数量关系的变化进行考察,它是指将数学上的一些基本概念、算法准则和推演公理运用到国际贸易学的研究中。定性分析则旨在揭示事物和过程的质及结构性的联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国际贸易学的研究中,要十分重视定量分析方法。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学中的许多理论的阐述要运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及结论,而这些经济学知识往往是用数学方法给出的,或者是借用几何图形来描述的。例如,马歇尔对相互需求论的精确分析;用生产可能性曲线对贸易条件的分析;用消费无差异曲线与生产可能性曲线对贸易利益的分析;关税的经济分析以及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因此,离开定量分析是很难全面而准确地阐述国际贸易理论的,也很难让人们理解和掌握这些理论。(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的方法

静态分析有两点要求:一是在研究某一因素对过程的影响时,假定其他变量固定不变;二是在阐述某一贸易理论时,要注意理论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注意其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进步意义,即要研究不同历史断面下的贸易活动(关系)及理论。

动态分析的要求也有两点:一是要对事物变化的过程进行分析,即要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进行阐述,不但要说明不同历史阶段上其对应贸易理论的进步性,还要说明其理论的局限性及新理论产生的必然性,要对不同阶段的理论加以比较分析;二是要对变动中的各个变量对过程的影响加以分析。(五)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

国际贸易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因此,在研究国际贸易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时,要十分重视对历史材料和现实材料的收集,注意回答国际贸易活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分析和介绍有关理论时,要注意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去进行;在局部、具体内容的研究上,以历史的先后为序。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国际贸易学显然不同于经济发展史,它不能把史料作为研究对象。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就是要把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与发展着的国际贸易历史辩证地结合起来,要从史料中、从国际贸易活动的现象中,抽象出概念,阐述其中的规律性。在理论内容的研究上要以逻辑的先后为序。二、国际贸易的研究范围

国际贸易的研究范围大体上包括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和国际贸易体制两方面。(一)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是国家经济的一部分,并不是漫无目的地自然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使其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直接参与了国际贸易,用以保护国家的对外贸易利益。1.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确定外贸发展方向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战略,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贸易政策的具体体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发展战略主要有以下两种:想一想 发展中国家为什么要采取某种对外贸易战略来促进经济发展,而不实行完全的放任自流政策?(1)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

这种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扩大初级产品的出口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贸易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内产品来代替主要的进口产品,有意识地努力促进国内工业的成长与扩大。其目的是要通过限制工业制成品进口,扶植新建的本国工业、减少外汇支出和改善国际收支。执行进口替代政策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消费品工业和冶金、机器制造、化学工业等都有所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工业品的自给,减少了外汇支出,培养出了一批技术和管理人才,为本国工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增加了收入,还有利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但是,这种贸易形式也带来一些严重的问题。在保护政策下建立起来的工业往往成本高、效率低,资源分配也不够合理;保护措施还会使出口工业因竞争力弱或汇价不利而受到打击,影响工业的发展。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转向出口替代的贸易形式。(2)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

所谓出口导向就是以非传统的出口商品(加工的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和制成品)代替传统初级产品的出口。出口导向产品开始时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上。采用出口导向贸易形式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稳定,有效率的组织机构,正确的经济政策,接近出口市场,有保障的技术、管理人才和劳动力供应等。从执行结果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采用出口导向贸易形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迅速地提高,特别是制造业发展迅速,经济结构由单一经济向多样化、现代化发展,农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外汇储备增多,外债偿还能力也相对提高。

但是执行出口导向贸易形式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在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和外国资本,以及加重对本国劳动人民的剥削的基础上实现的,存在许多的问题和困难。这些国家发展起来的工业多是面向出口的工业,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出口市场集中,大部分原料、燃料都依靠进口,因而发达国家的经济波动对这些国家的影响很大。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经济所需的资金与技术也严重依赖发达国家,受到发达国家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控制。所有这些都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对外贸易政策是各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变、积累资本或资金、提高对外贸易的能力以及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自对外贸易产生和发展以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对外贸易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基本立场,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的各种特权和优惠,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纳税商品项目减少,税法简化,使商品自由进出,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干预和管制的基本立场,国家采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以保护本国的工业和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采取各种政策手段,对本国的出口商品给予津贴和优惠,鼓励出口,以刺激本国工业的迅速发展。2.建立对外贸易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外贸的管理与控制

各国通过统计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有针对性地采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各项措施,对外贸进行管理和控制。小词典贸易差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用以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收支状况。当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顺差,我国也称为入超;当进口总额超过出口总额时,称为贸易逆差,我国也称为出超。通常贸易顺差以正数表示,贸易逆差以负数表示。如果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相等,则称为贸易平衡。

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收支是其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故贸易差额状况对一国的国际收支有重大的影响。

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通过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等来体现和实施的。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赋税。关税是最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关税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进口税。

进口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在国外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正常税,又称进口正税。它通常是在国外商品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是在国外商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由海关征收。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税种,也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一国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它还是在贸易谈判中迫使对方妥协让步的重要手段。我们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就是指高额进口税。但是,保税仓库一般暂不缴纳进口税,如以后投入国内市场再行纳税;如以后再复出口,则不纳税。(2)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必然会抬高本国商品的成本和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其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因此发达国家现在一般不征收出口税,发展中国家也有减少的趋势,只有在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为了保护本国资源,保证本国生产需要和本国市场供应时,才适当地征收出口税。(3)过境税。

过境税是一国向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又称通过税。为了鼓励外国商品过境以增加本国有关行业的收益和财政收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签证费和统计费等。(4)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发达国家对进口的商品除征收正税(进口税)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一种附加关税,又称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主要是:对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对某国实行歧视或报复政策等。(5)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这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进口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时,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一种关税。其目的是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差价税是随着商品的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对于征收差额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税;有的规定在征收正常关税以外另行征税,这种差额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6)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对来自特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全部进口商品或部分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7)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对于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尤其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普惠制有三个原则,即普遍的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原则(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指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限制等;另一类是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规定等。非关税壁垒有以下主要措施:(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规定额度不准进口,或征收高额关税或罚款。它是发达国家对商品进口数量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

进口配额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绝对配额,它是指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规定一个最高额度的数量或金额,超过后就不准进口;另一种是关税配额,是指不限制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而对在一定时期内规定配额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这实际上限制或禁止了超过配额以外的商品进口。(2)“自动”出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一定时期(一般为三年)内某些商品向该进口国的出口量,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动”限制出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的限额,可以由政府规定配额或者本国厂商按照政策“自动”限制出口;另一种是由出口国与进口国双方通过谈判规定“自动”出口限额。(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进口许可证必须注明有效期与进口商品名称、来源、数量及金额等。

按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许可证分为有定额的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许可证。有定额的许可证是指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规定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一定数量的进口许可证。无定额的许可证是指在没有规定配额的情况下,对申请者个别发放某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造成了更大的困难,具有更强的限制进口的作用。(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管制,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国货币汇率稳定的一种制度。

按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进口商品需要外汇时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方汇率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出入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实行外汇管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集中使用外汇控制商品进口的数量、种类和国别。(5)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度又称进口存款制,指进口商在办理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6)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估价制度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海关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有意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7)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是指在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对某些商品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垄断权给予某个垄断组织。这种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烟酒、农产品和武器三类商品上。(8)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商品,从而使进口商受到歧视,限制了进口商品的出售。这种歧视性政策有时还延伸到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海运、承包工程等方面。(9)征收各种国内税。

征收各种国内税是指国家利用国内课税制,对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和不同的税率,从而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竞争能力,达到抵制和限制进口的目的。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属于本国政府机构,有时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10)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当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

当限制进口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所受的冲击时,便直接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11)采取苛刻繁多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剪贴板发达国家往往打着维护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幌子,制定种种极其繁杂而又经常变化的规定,使国外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国外产品进口和销售的作用。3.签订对外贸易条约与协定,安排同其他国家的贸易交往

贸易条约和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如果两个国家间没有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则不能有直接的贸易交往。

贸易条约和协定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这些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

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之一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同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易的措施相比较,有其不同之处。许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以立法或行政措施来实现的,因而属于国内法范畴。而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有着密切关系和相互配合的作用。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当一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贸易条约和协定是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一种。但贸易条约和协定同其他政治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相比又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从其内容上看,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从国际法角度上看,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从国际惯例上看,贸易条约和协定既可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也可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既可在不同国家的政府间签订,也可在不同国家的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或双方的民间团体之间签订。但政治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一般只能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由有关国家的政府签订。现仅就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及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简单介绍如下:(1)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正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种类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条款和内容有所不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结尾包括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和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名。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地点对于需要经过批准的条约和协定有着特别的意义,如果条约是在一方首都签订的,按惯例,批准书就应在对方国家的首都交换。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以缔约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2)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小词典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地、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行政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条款只包括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直接限制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以限制。间接限制是指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某些商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第一,边境贸易。一些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15千米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不适用于任何缔结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国家的正式贸易关系。第二,关税同盟。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免税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三,国内法令和规章中的某些规定。即一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保健,防止动植物病害、衰退、死亡等而制定的法令和规章。在执行的过程中缔约国双方有权对这类商品的输入或输出加以限制或禁止,这种行为不应作为对最惠国待遇的违背。第四,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第五,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第六,区域性特惠条款。即若干特定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七,其他例外。剪贴板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和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常作为例外。

2)国民待遇条款。小词典国民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或企业,只准本国公民和企业享有。(二)国际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的,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础上,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起源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深入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先了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国际贸易组织的酝酿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面临混乱局面,亟待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经过各国努力,重建国际经济秩序有所进展:在金融方面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重建国际货币制度,以维持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IBRD),以鼓励对外投资,通过筹措资金来促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在贸易方面拟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以扭转日益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超链接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20020929/834267.html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介http://tv.people.com.cn/GB/14645/9062977.html二十国峰会背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简介

在上述三个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建立比较顺利,而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却经历了复杂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美国在经济上处于领先地位,为了在世界经济、政治领域中建立霸权地位,美国从国际金融、投资和贸易等各个领域进行对外扩张。在贸易方面,美国提出了“贸易自由化”口号,首先倡议建立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该方案被称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用以确定国际贸易所有方面的规则,并拟定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在这个方案中,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贸易体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取消数量限制和外汇管制、解散导致贸易歧视待遇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建立多边自由化贸易体系等。1946年2月美国在此基础上正式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同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接受并通过了美国提出的关于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建议,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第一次筹备会议,会议讨论了由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但该草案未被与会国接受,因而决定成立一个宪章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4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中国、印度等23国参加的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备会议,谈判由起草委员会草拟的《国际贸易组织日内瓦宪章草案》,最后通过了该草案。这次会议持续到同年10月,23个与会国还举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次谈判(第一回合谈判)。由于宪章须经与会各国政府批准才得以生效,因此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国将第一回合谈判的协议连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协定,即今天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便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临时适用。

1947年10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所谓的《哈瓦那宪章》,送交各国政府批准,因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国会认为该宪章与国内立法内容有悖,未予批准,致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未能实现,而上述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在1947年10月30日经有关国家签字,并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当时签字国有23个,它们是:美国、英国、法国、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缅甸、锡兰(现斯里兰卡)、智利、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这些国家后来被称为创始缔约国。超链接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gattdocs_e.htm《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获通过,国际贸易组织也未能建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始终作为一个临时性条约而存在,它是关于减少贸易壁垒、商定国际贸易政策的共同准则,是调整各国贸易关系的国际多边协定。它本身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正式成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直在国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对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为后来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全体大会,其职权包括:增补、修改协定(立法权);解释协定条款(解释权);批准下属机构受委托提出的建议;豁免缔约国义务;就缔约国贸易政策、贸易纠纷进行裁决;批准总协定预算;授予非缔约国观察员资格等。缔约国大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次,闭会期间由代表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和紧急事务。代表理事会实际上成为总协定的核心机构,其职权包括:筹备缔约国大会;在缔约国大会闭会期间继续讨论会议提出的所有问题,审议出现的紧急情况;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任命专家小组成员,决定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审议专家小组报告等。代表理事会成员为所有要求参加的缔约国代表,目前约有2/3的缔约国参加了代表理事会。代表理事会的决策采取一致原则,不进行投票表决。为对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系统的考察,理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研究有关问题,如国际收支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等。另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根据需要,设立了处理重要问题的工作组和解决成员国间争议的专家小组等临时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设有以总干事为首的秘书处,负责准备和召开缔约国大会的工作,为代表理事会及其下设机构提供服务,组织多边贸易谈判等。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及基本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序言和正文构成。序言主要是说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取消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38条。第一部分包括第1、2两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包括第3条~第23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条款,主要就缔约国相互提供国民待遇、海关估价、补贴、外汇安排、进口数量限制等贸易政策加以规定和规范。第三部分包括第24条~第35条,主要是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加入和退出的手续、关税谈判及关税减让表的修改等问题所做的程序性规定。第四部分包括第36条~第38条,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应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惠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应全面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三部分条款的规定,并在各缔约国现行国内法许可范围内实施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此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有若干附件,对协定条款进行说明和补充,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组成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中贯彻了以下规范缔约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或称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上。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两种形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实行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它适用于进出口、所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费用,以及税费的征收方法、进出口手段等。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是消除缔约国间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歧视(差别待遇),使它们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平等地进行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和缔约国经济的发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规定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保证缔约方能真正享受关税减让的成果,使国外产品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竞争,保障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不受歧视性待遇。小词典国民待遇指缔约国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2)互惠的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各缔约国通过关税谈判,在彼此做出互惠让步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实现方式是进行缔约国间的关税谈判,并达成关税减让表。减让表中所规定的税率,任何缔约国无权单方面修改。不过,缔约方每三年可对减让表中商品的约束关税提出修改和撤销,条件是需与有关主要缔约方协商,并与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达成协议;经修改、撤销某些减让后的关税总体水平不高于原来的总水平。超链接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chedules_e/goods_schedules_e.htm成员关税减让表(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一般不得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即使确有必要实行数量限制,也不得歧视性地禁止、限制缔约方的进出口。该原则主要针对禁止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许可证等做法。(4)反倾销与限制出口补贴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中实行倾销,并允许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时,征收反倾销税加以抵制。不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要证明倾销中有损害的存在,并证明倾销与损害为因果关系。而且,征收反倾销税有以下几个原则:不得超过倾销差价;暂时性的,仅限于在消除倾销损害所需要的时间内征收;实行非歧视原则。

补贴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非一概禁止实行不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国内生产补贴,对于有助于补贴国的经济发展的国内生产补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不反对,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不采取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国内生产补贴。关于出口补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不得对制成品实行出口补贴;对初级产品出口补贴则仅限于要求缔约国承诺对其加以限制。如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该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抵消税)。(5)透明度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公布本国有关外贸基本权利、义务的法规和条例,使各缔约国政府和贸易商得以了解。具体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对外支付的规定,关于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等的法规,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有关协定等。这种透明度是互惠的,各缔约国彼此都要公开。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缔约国相互间进行不公开贸易,从而导致歧视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范围的,对于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违反公共利益和损害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不要求缔约方予以公开。(6)磋商调解原则。

为维护缔约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和解决缔约国间的贸易纠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因有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执行问题向缔约对方提出抗议时,后者应予以充分考虑并进行协商。如未能圆满解决,经缔约一方要求,可由缔约国全体与另一缔约国进行协商。该原则并不是要保证缔约方严格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只在于求得一个各当事国都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办法。因此,它并不是对一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法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保持缔约国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上述基本原则的实行存在若干例外。一是一般例外。即为保障人民生命或健康、为维护国内公共秩序而制定的限制、禁止进出口某种商品的措施。二是安全例外。即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制定的措施。三是适用领土范围的例外。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成员国相互给予的特别优惠和豁免,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权利和优惠,可不适用于其他缔约国。四是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扶植幼稚工业、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平衡国际收支等,可以在关税、进口数量限制、最惠国待遇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方面做一定程度的例外处理,如实行数量限制,将补贴包括对工业品的补贴列入经济发展计划,要求实行非对等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等。五是解除义务。缔约国可通过共同行动解除一缔约国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普惠制就是通过共同行动解除了给惠国本应承担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后实行的。六是免责条款。一缔约国承担的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引起某些商品输入量大量增加,以致对该国同类产品或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威胁时,该国可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执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此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分别在有关条款中分散地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包括:一是缔约国为了实施农业计划、稳定农产品市场,可以对农、渔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二是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可在短期内实行进口数量限制,条件是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认可和不实行歧视;三是纺织品在实际运用中也作为例外,暂时实行配额管理;四是历史性优惠即某些国家间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优惠关系,可不适用于其他缔约国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仍然适用并继续实施贯彻,它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想一想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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