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与加班费(工资、工时、福利和休假)(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21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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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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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加班费(工资、工时、福利和休假)

加班与加班费(工资、工时、福利和休假)试读: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主动加班,能否获得加班费?

【分析解答】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报酬的构成部分。从形式来看加班工资可分为两种形式,即法定加班工资和约定加班工资。法定加班工资是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报酬的标准和方式进行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标准计时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超过以上工作时间的工作,即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约定加班工资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工作后用人单位给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协商约定;约定加班工资的优点是灵活多样,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单位特点进行具体约定,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通过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规定加班的审批程序,以及加班工资的支付。约定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综上所述,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以工作单位安排为前提。

【基本案情】

王亮就职于北京某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王亮在公司具体负责业务拓展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亮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王亮的工资按以上标准为每月2400元。公司给王亮讲解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加班制度,王亮入职后,勤奋工作,其在当天8小时内完不成工作的,就在下班后主动加班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

王亮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以后,再也不愿意承受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就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一年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并没有安排王亮加班,王亮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对工作的安排,属于自愿,公司直接拒绝了王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王亮将公司投诉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

王亮出具了其在公司的考勤表证明自己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加班,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既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到,并且不再续签,公司应当就其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全部支付。公司根据加班制度的规定:员工加班须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王亮虽然拿出了考勤表,来证明其延长了工作时间,但是王亮延长工作时间,纯属于其个人自愿,并且没有经单位审批,不能按规定获取加班费。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劳动者主动加班,而为支付加班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王亮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自动加班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王亮在公司的加班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而是自己根据完成的工作情况安排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获得加班费,理由如下:

一、虽然加班工资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形式,但必须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为前提

根据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该条开头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本案中公司对王亮采用的是计时工资制

王亮根据自己的工作能力,自己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而不是由公司安排的加班;虽然王亮拿出了考勤表,但公司对员工加班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王亮并没有证明其已履行了公司的加班审批;所以,王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专家提示】

劳动者应理解法定加班的定义,以及加班工资的获得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安排的加班,才能获得加班工资。并且还要注意加班必须是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用人单位无权强迫劳动者实施加班,除非遇到抢险等突发事件。

【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4条

2.员工在家接听单位呼转电话是否算加班?

【分析解答】

员工在家接听单位互转电话,如果事后单位没有给员工补休,此种情况完全符合加班的标准,单位应该支付员工加班费。【基本案情】

2002年7月,顾某受聘于上海市徐汇区一家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劳动合同期限1年,《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不包括就餐和休息时间。同时还规定,“公司可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加班可由公司安排调休”(调休单有效期为6个月)。

顾某上班后不久,这家公司设置了电话呼叫转移功能,在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公司将电话呼叫转移至顾某的家中。公司要求顾某在家里承担公司的热线咨询、投诉、订购及销售产品工作。这个呼叫转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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