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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3 19: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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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经济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史际春《经济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1.经济与法的一般关系

经济,是指人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及关系的总和。(1)由横断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2)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而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3)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因其作用的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和传统、人们的观念及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的不同,而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或经济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表明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

2.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历史和逻辑

交易与所有权或财产权相伴而生,其实现和秩序也需由国家来维持,否则所有权或财产权就会落空,难以为继。在交易和市场管理方面,微观上表现为对参与交易者或其行为施加直接的外在控制,以及交易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政权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历史由来已久,由国家控制、管理的“官工”、“官商”甚至“官农”,在中国古代就颇为发达,并有细密的成文规定,以严刑峻法作为保障。夏、商、西周时,“工商食官”;

税收是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它总是和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在此意义上,可谓有税就有“法”。

企业制度是法对经济的调整中较晚出现的。投资冒险的逻辑,是尽可能稳定地获利,聚集、扩张资本和规避风险是其客观内在要求。按此逻辑便形成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的公司这三类典型的资本企业及相应的历史发展线索。

国有企业和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背景、逻辑不同:(1)前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国家来建设、经营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一些重要经济活动,或主动介入、参与、调控经济;(2)后者的动因是劳动反抗资本,劳动者和小生产者互助合作,增进自身福利。当代社会化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发展,是国有及合作或集体企业与资本企业发生融合。

①国有财产、国有主体投资经营普遍采取公司形式;

②如美国的职工股权制企业、我国的股份合作企业等,则是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与公司制的结合。

总之,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多层次、多元的复杂体系,经济法则是整个体系、制度中一个小的体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的法律调整的现实框架和体系(1)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①宪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在于: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尤其是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宪法作了4次重大修改。宪法还可作为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或违宪监督的依据。

②行政法对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界定,确立实现行政目标的内外部程序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救济。尤其是通过合理设置经济管理机关及其权限和责任,以免其相互争权、推诿、滥用权力或失职却无人负责,而将损害后果推给无辜的当事人或社会。建立、健全行政法治,可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确立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基础。

③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比较特殊,各种具有经济内容的实体法律关系,包括经济法的法律关系,都可能由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也即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97年作了全面修订,并于其后进行多次修订,强化了刑法对经济关系的直接调整。

④程序和诉讼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护和实现实体权益,而且还促成或创生一些新型的权益。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起的作用,远大于个别法官和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鉴于其公私交融及由此派生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相结合的特征,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往往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如反倾销及其司法审查,使程序及诉讼法获得了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2)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

①在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构成了调整基础性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制度——民事主体及其人格、作为交易起点和归宿的财产权、各种基本交易规范等,在对当事人自治、自发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也为经济法等发挥作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国有及其主导的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②知识产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往往与法对贸易和投资关系的调整交织在一起,如技术转让、作价出资等,而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本身,也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③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相关自然要素如土地、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等的立法和司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

最后,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制度和规范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4.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不同模式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1年的一个研究报告《转换到市场经济》中对市场经济模式或体制的分类,世界上占据主流或较为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主要有: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导向型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1)美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①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世界上开了先河,也最为发达,构成了该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被称为“经济大宪章”。

②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美国宪法及其所确立的联邦、州、地方的三级政府体制,不仅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且形成了相互竞争的经济法律调整体系,保证了美国的经济法治保持在高水平并充满活力。(2)德国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德国的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宏观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也反对计划统制。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它信奉市场自由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3)日本的经济体制及经济法律调整模式

日本的模式固然以行政为导向,其特色则为“法人资本主义”或“社团市场经济”,公司和其他企业团体、行业协会、政府等构成经济的推动力量和决定因素,既重视发挥市场机制,更依赖各种法人、团体的调节功能,强调“官民合作”,以至于人们在这个意义上将日本称为Japan Company。

日本的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采取政府指导、政府与企业界协商的方式加以落实,其制定也广泛吸收企业界的意见。

①企业本身并通过行业协会与政府在信息、人员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使产业政策得以顺利推行;

②私有制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政策、计划或政府采取的手段不符合企业利益的,企业往往不予接受、遵守,不会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

综上所述,就经济法而言,发达国家都倾向于将经济的法律调整建立在竞争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而我国无论是当前的改革,还是长远以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都有赖于政府的主导和组织协调。

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

1.经济法学概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1)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的关系

没有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和普遍发展,经济法学也成为不必要和不可能。经济法学与各种经济法现象之间的关系是具体而又复杂的,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样具有国别差异和阶段性差异。(2)经济法(学)的特征

①主观性;

②国别性;

③阶段性;

④民族性。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概要(1)日本

在1924年出版的孙田秀春的《劳动法总论》中,对“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了专门论述,被认为是经济法学引进日本的开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受现实法制影响,日本经济法学的主流是将经济法视为“经济统制法”或者干脆称之为经济统制法。二战后,日本以反垄断法为基点和核心展开对经济法的研究成为主流。(2)英美法系国家

如果说英美法上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话,则是我们基于大陆法系的观念和思维,并在认同经济法主流学说的前提下,从实质上观察其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实际指涉对象进行比较研究的结果。相对于判例法和制定法的法制结构,英美法的“经济法学”也表现为分散与专门相结合的知识体系和课程设置,如只有反垄断法、商贸法、财政法等而无经济法总论之类,务实、归纳、经验主义的案例教学法也是其重要的特色。

3.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

受到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对此崭新生产关系的一种质朴的反映,就是以经济法学取代传统的民法学。

随着经典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和经济改革,民法和民法学得以正名并居于主导地位。此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大体上就分为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

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立足于否定经济法,主要是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进行研究,莫斯科大学和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的《经济法》教科书是其代表作。

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则在强调经济法独立地位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对兼具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的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它以B·B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及其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一书和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为代表。

根据苏共中央1964年《关于进一步发展法学和改进国内法学教育的措施》的决议,苏联高等院校中开始设立经济法课程,有的院校还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并于1967年制定了全国统编的经济法教学大纲。

4.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

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是随着清末律法改革并以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的成立为标志,才开始在中国出现的。传统上,中国并不存在西方式的从学科知识分工、体系的角度来研究和教授法律的现象,这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的限定性。(2)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描绘社会主义蓝图,可以模仿、借鉴的只有苏联。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经济的行政性、家长制和“大锅饭”的程度,远超过苏联东欧国家。“文化大革命”过后,痛定思痛,从党和国家领导到平民百姓,都深切感受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重要性。

1978年,胡乔木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门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3)中国经济法学的现状

在经济法学发展中,不仅高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经济法原理(概论)和经济法总论(基础理论)、财税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而且全国各高等财经院系多设置了经济法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在此基础上,我国分别自1984年和1994年起设置经济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培养了大批经济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自1992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包括经济法学教育步入了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第一批确定的l4门核心课程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1.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所由产生和存续的社会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研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间辩证关系的基本立场

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法学研究遵从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认识论,而不是相反,这对经济法学来说尤为重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又是互动的,它要求我们坚持辩证法,而非简单的经济决定论。

从宏观层面讲,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与特定国家、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相结合;具体而言,它还要求经济法学要对研究对象保持一种使命感和细致的历史感,从错综复杂的现实和历史因素中把握某种制度或规定的利弊得失及取舍。(2)关于事物普遍联系,事物的存在、发展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的原理

中国社会是一个“时空叠合”的“共时性”社会,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既要科学地抽象,善于把握事物的本质,又要权衡种种具体因素,将其代入研究的过程和结果中,避免陷入自以为是、片面性、简单的照搬照抄等。(3)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

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致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

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学,既要维护整体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效益,又要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决策的独立和自由,即民商法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纯洁性。(4)广泛吸收各学科的经验和知识,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定论较少、流派纷呈,其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专业性之强、更新速度之快,为其他任何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所不能及,客观上要求不断破旧立新。

2.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1)规范方法

规范方法强调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一般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或对某种先在的判断规范和标准进行选择,并用选定的规范和标准来确定某类行为或客观状况是否合乎理想,进而设计出符合其价值或理想标准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规范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在于:通过探求中西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理念和内在结构,揭示经济法“是什么”又“为什么”的本源问题、经济法自身的定位、经济法与相关法部门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以完善经济法理论,指导经济法治实践。(2)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又称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规范的不完全、不周延、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经济法在规范性之上还具有某种原则性、模糊性和政策性等,使得经济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加以解释。

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文义解释只能在法条语义不明或表述上有矛盾冲突等特殊情况下采用;论理解释则不拘泥于条文,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来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某种需要。(3)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探求某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及规律,分析同一种制度的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把握其趋势,以服务于现实。掌握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也有助于对经济法和法学的各项概念、制度的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4)实证方法

这种方法对应于规范方法或规范分析。规范方法研究应然命题或“应当如何”,而实证方法研究实然命题或者“是什么”。

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从经验实证和分析实证两个不同的方面展开。从经验实证的角度研究中国经济法,意味着对中国经济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特定语境给予关注。(5)社会学方法

社会学方法的意义在于,研习经济法,对其内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就法论法的法条主义、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会削弱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要深入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各种经济法制度存在的背景、具体内容、实现方式、运作机制及最终效果等。通过实际调查,确切地了解“活的经济法”或“行动中的经济法”,然后,根据国情民意,针对现实进行分析思考并得出结论,从而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等。这是理论联系实际指导思想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之一。

0.2 课后习题详解

1.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的关系如何?

答:经济,是指人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及关系的总和。对经济的调整是法的首要任务,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和法共始终。国家和经济的关系,经历了自近代到现代的重大转向,也即从国家外在于经济生活的“公私对立”观,转变到了国家内在于经济及其发展的“公私融合”观;从经济只受自身规律包括价值规律制约的自发性,转变到它同时还受制于由国家和法所主导的各种制度的自觉性。这种重大转向,为经济法提供了深刻的社会基础和事实依据。

由横断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而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程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

最后,即使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因其作用的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和传统、人们的观念及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的不同,而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或经济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表明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国别性或民族性。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1)经济法;(2)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3)经济法学的现状;(4)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5)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等等。

3.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如何?

答: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

对于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2)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3)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4)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5)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4.经济法学是怎样产生、发展的?其现状如何?

答:(1)经济法学的产生

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是随着清末律法改革并以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的成立为标志,才开始在中国出现的。传统上,中国并不存在西方式的从学科知识分工、体系的角度来研究和教授法律的现象,这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的限定性。(2)经济法学的发展

①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描绘社会主义蓝图,可以模仿、借鉴的只有苏联。

②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经济的行政性、家长制和“大锅饭”的程度,远超过苏联东欧国家。

③“文化大革命”过后,痛定思痛,从党和国家领导到平民百姓,都深切感受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和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的重要性。

④1978年,胡乔木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门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发表言论,要求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3)经济法学的现状

①在经济法学发展中,不仅高等法律院系设立了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经济法原理(概论)和经济法总论(基础理论)、财税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而且全国各高等财经院系多设置了经济法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在此基础上,我国分别自1984年和1994年起设置经济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培养了大批经济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②自1992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重大变化,法学教育包括经济法学教育步入了改革和发展的新时期。国家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教育改革思想指导下,将法学本科各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并将经济法学作为第一批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

5.经济法学应遵循哪些指导思想?

答: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所由产生和存续的社会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经济法学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包括:(1)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间辩证关系的基本立场

辩证唯物主义要求法学研究遵从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认识论,而不是相反,这对经济法学来说尤为重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又是互动的,它要求我们坚持辩证法,而非简单的经济决定论。

从宏观层面讲,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与特定国家、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相结合;具体而言,它还要求经济法学要对研究对象保持一种使命感和细致的历史感,从错综复杂的现实和历史因素中把握某种制度或规定的利弊得失及取舍。(2)关于事物普遍联系,事物的存在、发展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的原理

中国社会是一个“时空叠合”的“共时性”社会,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它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既要科学地抽象,善于把握事物的本质,又要权衡种种具体因素,将其代入研究的过程和结果中,避免陷入自以为是、片面性、简单的照搬照抄等。(3)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

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致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

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学,既要维护整体经济秩序,实现社会效益,又要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决策的独立和自由,即民商法范围内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纯洁性。(4)广泛吸收各学科的经验和知识,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

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定论较少、流派纷呈,其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专业性之强、更新速度之快,为其他任何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所不能及,客观上要求不断破旧立新。

6.经济法学采用哪些研究方法?

答:经济法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规范方法

规范方法强调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一般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或对某种先在的判断规范和标准进行选择,并用选定的规范和标准来确定某类行为或客观状况是否合乎理想,进而设计出符合其价值或理想标准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规范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在于:通过探求中西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理念和内在结构,揭示经济法“是什么”又“为什么”的本源问题、经济法自身的定位、经济法与相关法部门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以完善经济法理论,指导经济法治实践。(2)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又称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规范的不完全、不周延、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经济法在规范性之上还具有某种原则性、模糊性和政策性等,使得经济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加以解释。

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文义解释只能在法条语义不明或表述上有矛盾冲突等特殊情况下采用;论理解释则不拘泥于条文,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来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某种需要。(3)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

通过这种方法,探求某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原因及规律,分析同一种制度的不同类型和规定之利弊,把握其趋势,以服务于现实。掌握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也有助于对经济法和法学的各项概念、制度的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4)实证方法

这种方法对应于规范方法或规范分析。规范方法研究应然命题或“应当如何”,而实证方法研究实然命题或者“是什么”。

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从经验实证和分析实证两个不同的方面展开。从经验实证的角度研究中国经济法,意味着对中国经济法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特定语境给予关注。(5)社会学方法

社会学方法的意义在于,研习经济法,对其内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就法论法的法条主义、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会削弱法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要深入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各种经济法制度存在的背景、具体内容、实现方式、运作机制及最终效果等。通过实际调查,确切地了解“活的经济法”或“行动中的经济法”,然后,根据国情民意,针对现实进行分析思考并得出结论,从而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等。这是理论联系实际指导思想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之一。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运用社会学方法还意味着,在充分了解、掌握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源的前提下,依照经济法的共同理念、功能和价值取向,从中国实际出发,发掘中国特定国情背景下经济法现象和制度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通过签订一方为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或者双方就其缔约均对政府负责,直接体现政府意志,并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和政府一方主导合同履行的公私交融性质的合同,而形成的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合同关系。

二、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1.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1)经济立法

①广义的经济立法

a.作为名词,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此时它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

b.作为动词,此时它的含义是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外延上与经济的法律调整相同。

②狭义的经济立法,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动词),以及其存在和表现形式(名词)。

(2)经济法规

对经济法规的理解受到“法规”的影响。

①狭义的“法规”,仅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②广义的“法规”,泛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经济关系(1)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是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2)不管是民事、民事关系还是经济、经济关系,都是一种语境化的存在。

3.商、商事和商法(1)商

①狭义的“商”是指交易或买卖。

②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商”的概念泛化:

a.一方面,包括经济在内的诸种社会活动,都像交易、买卖一样,以营利为目的,在营利的基础上开展;

b.另一方面,政府等公共团体虽未必以营(盈)利为目的,但也和一般市场主体一样,从事交易、企业等貌似“商”的行为。

(2)商事“商”的活动或关于“商”的事情,即为“商事”。(3)商法

地理大发现前后的中世纪商人自奉罗马法为圭臬来协调其活动,处理“商”事纠纷,从而形成“商人法”,至16世纪法国创设商事法庭,商人法始上升为“商法”。

三、经济法的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1)经济性,经济法的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源于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2)专业性,经济法还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3.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法益的复合性,决定了经济法对象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层次性。

法益的复合性,还决定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整体和系统调节的必要与可能,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表现在:(1)它兼顾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协调,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2)经济法调整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等任何传统手段,也运用褒奖的、社会性的等公私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3)实体规范与程序内容相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新兴的指导性、诱劝性规范相结合等。

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1)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或行政主导特征。(2)政策性。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表现在:

①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国家的调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②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当今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③经济政策根据形势需要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④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5.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

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与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部门相比,主要为专门性立法形态,由适用领域和内容各异的诸多单行法所构成。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经济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经济法,是指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具有以下特征:(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一个法部门;(2)此处界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思路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特定调整对象”论;(3)此处将经济法界定为“法(部门)”,而不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如何?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包括:(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通过签订一方为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或者双方就其缔约均对政府负责,直接体现政府意志,并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和政府一方主导合同履行的公私交融性质的合同,而形成的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合同关系。

3.经济法有哪些特征?

答:经济法具有下列特征:(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①经济性,经济法的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均源于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②专业性,经济法还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3)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法益的复合性,决定了经济法对象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层次性。

法益的复合性,还决定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整体和系统调节的必要与可能,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表现在:

①它兼顾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协调,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

②经济法调整采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等任何传统手段,也运用褒奖的、社会性的等公私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

③实体规范与程序内容相结合,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新兴的指导性、诱劝性规范相结合等。(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①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或行政主导特征。

②政策性。经济法需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因而具有政策性。表现在:

a.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国家的调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b.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当今社会,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c.经济政策根据形势需要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d.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⑤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

法规的专门性或单行性,是指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与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部门相比,主要为专门性立法形态,由适用领域和内容各异的诸多单行法所构成。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和主要学说

2.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890年,美国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该法被作为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载入经济法制史册。(2)1910年,德国出台了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以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被认为是德国最早的经济法规。

2.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

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

浓重的中央集权和行政色彩,使得法在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中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来得重要,无论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因素湮没在行政之中看,还是从经济体制本身缺乏以法来约束政府及其活动的客观要求看,经济法都难以从国家法中脱颖而出。

3.中国经济法的由来和现状(1)1981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法制实践,与社会上的经济法制思潮和经济法学说相结合,表明了经济法在中国的问世。(2)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立法积极性空前提高。经过30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二、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1.德国的主要经济法学说(1)集成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对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综合概括。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凡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或者以个人生活为规范对象的法都不是经济法。

③评价:这是德国法学家对经济法作定性阐释的最初尝试之一,虽显得粗糙,但毕竟是开拓性的,也很有道理。(2)对象说

①特点:它着眼于法所规制的客体而对经济法加以阐释。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戈尔德斯密特: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组织经济区别于未受国家规制的私人经济,并且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卡斯克尔:着眼于作为经济法规制对象的“人”,认为调整企业中雇佣关系的法为劳动法,而有关企业经营的特别法为经济法,有关商人的特别法则是商法。

c.豪斯曼:现代经济活动的重点,已不限于贸易之“商”,更有生产、加工、银行、金融等,这些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应当与传统商法并驾齐驱。

③评价:“对象说”已经意识到经济法对象的纵横交织的特性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但限于时代而未能具体展开和深入研究。(3)机能说

①特点:“经济统制法说”,它通过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

b.赫梅尔勒: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c.林克: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

③评价:这是德国的主流学说,把经济法视为“经济公法”。(4)世界观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法的精神来认识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赫德曼(德国经济法学创始人之一):把贯彻现代法之“经济”精神的法称为经济法,它与体现永恒理性之“自然”精神的法形成对照。

③评价:较之“集成说”,此说从更抽象、深层的意义上为经济法定性,着重于观念而不是制度研究。(5)方法论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认识和解释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是鲁姆夫和盖勒。(6)关于经济之法说

①特点:此说围绕着“经济”来解读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韦斯特霍夫:所有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

b.菲肯切尔: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一般法和经济特别法。

③评价:将经济法与“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混为一谈,可谓“泛经济法说”。如此宽泛地理解经济法,无疑是不科学。

2.日本的主要经济法学说(1)社会调节法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或民法与经济法等的关系,对经济法进行探讨。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金泽良雄、江上敷: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及社会调节要求的法。

福光家庆: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化出来、在民法基础上形成的后现代法。

③评价:此说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缺乏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深入研究。(2)市场规制法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反垄断和竞争关系,将反垄断法置于经济法的中心地位。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峰村光郎:“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以公法手段来纠正普遍的不平等关系。

b.丹宗昭信:“市场支配规制法”,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3)经济法否定说

①认为经济法不过是分属诸多公、私法的部门之经济性法规的综合名称而已。

②回避使用“经济法”措辞或概念的经济统制法或统制经济法说。

3.苏联东欧的主要经济法学说(1)两成分法说

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主张此说,此说在社会主义史上首次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组织技术性规范的经济法观念,正确地认识到民法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发市场关系的内在联系,并试图给予理论上的说明。(2)战前经济法说

①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为代表的法学家主张此说,认为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它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公民之间的关系也应纳入其调整范围”。

②这是一种取消民法的大经济法学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过时了。(3)现代经济法理论

现代经济法理论为“纵横统一说”,又称“战后经济法理论”。其要点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管理和经济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经济活动是统一的,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都是将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融为一体。(4)民法学者关于经济法的理论

①戈伊赫巴尔格将经济法等同于社会本位的民法。

②苏联民法学家以基本部门法及其理论否定经济法。

③前南斯拉夫经济法将经济法等同于商法。

4.中国经济法诸说(1)经济法否定说

①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法律学科,因此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集合”或“综合。

③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2)“大经济法说”

此说将经济法的对象界定为各种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甚至包括“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中起了开创作用。(3)经济法规说

此说与学科经济法说一样,都把经济法视为各种经济法规的总和。不同的是,它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但其没有法典,存在形式为某种法规的总和。(4)企业法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6)宏观调控法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7)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

①此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②这是官方观点。外观上与经济行政法说十分接近,但认为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又与经济行政法说有质的区别。(8)国家干预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

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强调既要肯定“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又要对国家权力作必要的限制,不赞成使用国家干预的提法。(10)“公私融合说”或“纵横统一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课后习题详解

1.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答:按照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经济法肇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单从客观方面追溯,典型的私人垄断及对其加以规制的法,是19世纪在美国出现。主要经过了下列发展过程:(1)私人垄断的产生。普遍和典型的私人垄断就在美国出现,引发了社会矛盾,并危及作为美利坚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及政经体制。(2)《谢尔曼法》出台。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有关铁路管理的《州际商务法》,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垄断管制机构;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该法被作为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载入经济法制史册。(3)德国钾矿业法制定。在19世纪70年代,德国也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1910年,德国出台了抑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业以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被认为是德国最早的经济法规。(4)罗斯福新政。20世纪30年代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对市场积极干预以恢复经济,大规模兴办公共工程,出台一系列经济法规。

2.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发展情况如何?其借鉴意义有哪些?

答:(1)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①新经济政策重视计划与市场的双重作用。新经济政策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1923年的《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则要求国有企业和国营托拉斯实行经济核算,在商业的基础上开展活动,将利润作为托拉斯活动的基本目的。

②完全用行政指令取代市场的作用。由于革命和军事共产主义的惯性,新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未能进行到底,形成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主要以党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组织管理经济的模式。

③前南斯拉夫完全否定计划的实践。前南斯拉夫在看到“行政社会主义”的弊端后,走向了否定国家和计划,在社会所有制理论下建立自治“联合劳动制度”的另一个极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2)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的借鉴意义

①积极意义。

在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影响,也为经济法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另一种特殊、具体的方向和参照。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的国有化、社会化风潮,都是受到苏联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影响的结果。

②消极意义。

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前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浓重的中央集权和行政色彩,使得法在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中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来得重要,无论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因素湮没在行政之中看,还是从经济体制本身缺乏以法来约束政府及其活动的客观要求看,经济法都难以从国家法中脱颖而出。

3.中国经济法是怎样产生的?其现状如何?

答:(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过程

①中国的经济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的。随着经济法制的呼声不断加强,在经济法学酝酿和形成的过程中,经济法律、法规先后出台;1981年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并入国务院法制局),专司经济法规起草、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这些法制实践,与社会上的经济法制思潮和经济法学说相结合,表明了经济法在中国的问世。

②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立法积极性空前提高,经过30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2)中国经济法的现状

我国业已建立的完整的经济法框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

①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

②在企业和投资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③在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

4.德国有哪些主要的经济法学说?

答:德国主要有下列经济法学说:(1)集成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对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后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综合概括。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凡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或者以个人生活为规范对象的法都不是经济法。

③评价:这是德国法学家对经济法作定性阐释的最初尝试之一,虽显得粗糙,但毕竟是开拓性的,也很有道理。(2)对象说

①特点:它着眼于法所规制的客体而对经济法加以阐释。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戈尔德斯密特: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组织经济区别于未受国家规制的私人经济,并且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卡斯克尔:着眼于作为经济法规制对象的“人”,认为调整企业中雇佣关系的法为劳动法,而有关企业经营的特别法为经济法,有关商人的特别法则是商法。

c.豪斯曼:现代经济活动的重点,已不限于贸易之“商”,更有生产、加工、银行、金融等,这些与企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应当与传统商法并驾齐驱。

③评价:“对象说”已经意识到经济法对象的纵横交织的特性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但限于时代而未能具体展开和深入研究。(3)机能说

①特点:“经济统制法说”,它通过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

b.赫梅尔勒: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c.林克: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

③评价:这是德国的主流学说,把经济法视为“经济公法”。(4)世界观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法的精神来认识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赫德曼(德国经济法学创始人之一):把贯彻现代法之“经济”精神的法称为经济法,它与体现永恒理性之“自然”精神的法形成对照。

③评价:较之“集成说”,此说从更抽象、深层的意义上为经济法定性,着重于观念而不是制度研究。(5)方法论说

①特点:此说着眼于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认识和解释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是鲁姆夫和盖勒。(6)关于经济之法说

①特点:此说围绕着“经济”来解读经济法。

②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a.韦斯特霍夫:所有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

b.菲肯切尔: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一般法和经济特别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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