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的公司章程规范指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24 20:20:36

点击下载

作者:蒋进,毕潇编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的公司章程规范指引

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的公司章程规范指引试读:

前言

新商事登记制度于2013年3月1日始率先在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试点实施,开启了全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路;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于2014年3月1日起同步实施,其为新商事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实施扫除了法律障碍,并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商事登记制度在本质上就是政府“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私权空间,构建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这必然促使公司等商事主体需主动实现规范运营。修订和规范后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即公司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应做好的基础性功课。

本书是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在长期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公司法领域专项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率先试点新商事登记制度的特区经验,对公司章程规范工作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总结。本书有助于引导和促进公司等商事主体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规范章程,规范运营。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蒋进2014年3月

第一章 新商事登记制度与公司章程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必须主动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而公司章程的规范是公司实现规范运营的基础性工作。本章将具体剖析新商事登记制度及其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第一节 新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一、新商事登记制度的概念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皆没有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概念;而依据率先实施新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地区相关规定,所谓新商事登记,系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所谓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所谓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新商事登记制度,旨在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即从“审批许可”转向“核准登记”,“简政放权”;同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之本质,使其转向完全市场化管理,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二、新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实施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等地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随后,2012年5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实施。

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该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

2012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广东省工商局,同意广东省扩大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即除深圳市、珠海市横琴新区外,增加珠海市、东莞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

2012年10月和11月,通过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深圳及珠海两市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法规。

2013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并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并规定试点地区试行的新版营业执照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共针对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内容。事实上,本次《公司法》被修改的条款主要都是与新商事登记制度相冲突的基础性内容,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改是为新商事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扫除法律障碍。

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即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014年3月1日,与新《公司法》同步实施的,还有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等修正内容。这为新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全落地执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三、新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于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参考全国率先实施新商事登记制度的广东省试点模式,目前新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所谓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指改变“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在具体操作上,从“先证后牌照”转为“先牌照后证”,即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而是先办理营业执照,商事主体依据经营需要再申请相应的经营资格。例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商事主体,可先在商事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因此,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的营业执照成为单纯的商事主体资格凭证,具备证明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存在及公示其登记信息的功能,但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营业执照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不再记载经营范围等经营资格相关内容。(二)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相互各自登记制度

依据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场所(包括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因此,由此带来了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增加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等问题,还存在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

新商事登记模式下有关“住所”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即“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另外,在某些特定的办公区域内,可经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因此,新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从注册资本“实缴制”转为“认缴制”

所谓注册资本“实缴制”,是指在原《公司法》等规定的背景下,股东对其承担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应实际缴纳到位,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若股东未能依法依约出资到位,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该制度下,验资手续烦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同时,限制了一些非货币出资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且某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滋生大量“两虚一逃”(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的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供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四)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在新商事制度下,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商事备案、许可审批事项及监管信息。该类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事登记业务范围、各类文书、材料清单及规范;

2.商事登记簿的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3.商事登记簿备案事项,即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公司秘书的姓名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

4.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情况,该年度报告应包括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即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事由及登记状态等;

6.商事主体行政处罚情况,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劳动、公安、消防、海关、外汇、工商等部门)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做的行政处罚;

7.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公示信息等,如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有效判决书等。

因此,在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制度下,商事主体完全在“透明镜”下,政府将对商事主体监管的指挥棒交给了社会,交给了市场,这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诚信社会体系。(五)从“年检制度”到“年报制度”

所谓年报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应当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的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周年申报表、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等。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企业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完成年度报备工作,公示其上一年度的主要经营活动情况。由此,将原来的“年检制度”即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检查,转变为商事主体对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公示信息的法定义务。(六)商事主体除名制度

所谓商事主体除名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一定年限的,商事登记机关作出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即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剔除其名称。

被除名的商事主体丧失其主体资格和对外公示的对抗效力,但并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仍可依法予以追诉。(七)网上登记制度

所谓网上登记制度,是指改革传统的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并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的必然趋势;此次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率先实施的深圳和珠海利用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有利于推进网上登记的创新变革,更有利于提高企业行政办事效率。(八)公司秘书制度

公司秘书制度,目前并没有到推行到全国范围内实施,仅在一些经济特区试点先行。

所谓公司秘书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必须设立公司秘书,该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各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该公司秘书可由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秘书公司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在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2.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3.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4.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公司秘书制将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由于公司秘书的特殊功能,如何规范秘书管理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将会滋生新的服务领域,即公司秘书服务。四、新旧登记制度比较

除前述新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和总结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比较新旧登记制度,进一步梳理新商事登记的操作内容,具体如表1-1所示:表1-1 新旧登记制度比较续表1-1

第二节 新商事登记制度与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述(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基于前述法律定义,我们能够理解,章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就是“宪法”,同时章程是公司的意思自治规则,而且章程是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的公司章程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任意条款,因此,其具有法定性和契约性两大法律特征。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条款,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常见的任意记载条款,包括: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权转让。

3.股权继承与赠与。

4.利润分配。

5.关联交易。

6.公司担保。

7.公司合并与分立。

8.公司解散与清算。

9.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常见的任意记载条款(略)。二、新商事登记制度对公司章程产生的影响

新商事登记制度在法律本质上是对公权力与私权利重新划定边界,即缩小公权力,扩大私权利;换句话说,就是“简政放权”,即政府不对市场过分干预,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权,我们应当从制度层面尊重其独立人格,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和影响,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一)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交的法律文件从“折中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商事主体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所谓折中审查,是指在原登记制度下,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交的法律文件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也就是说,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是否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而且对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或是否真实也要审查。在这种环境下,申请人为了办事方便,在提交法律文件时不得不照抄官方提供的样本,而不论该样本是否适合自己。另外,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办事人员对申请人在法律文件中自主拟订的条款或内容的理解不同而经常拒不办理,给申请人造成了困扰。因而实务中大量出现“阴阳文本”“文本混乱”“文本不符合实际”等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纷争。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商事登记部门对商事主体提交的法律文件仅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具备法律要求。例如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仅仅审查该章程是否具备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必备条款;而关于其章程各条款具体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及该文件的签署是否系股东本人签署,商事登记部门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或核实。

试举一例:在广东某经济特区的某公司,应有关新商事登记的特区法规要求,公司秘书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考虑到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要件,就必然在章程中加入公司秘书条款,否则商事登记机关会退回让该公司重新修订,不予备案;而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如何管理公司秘书;该公司秘书由谁聘用,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任职条件除了法定要件之外,公司对其设定的其他要求”等等内容,该有限责任公司在备案章程时,商事登记机关并不审查这些实质内容。

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在制定章程时,依据自身情况具体规范公司秘书管理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此法律背景下,商事主体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拟订,充分体现投资者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让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皆暴露在阳光下,让社会大众监督,让市场管理,这必然促使商事主体合规运营、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而言,要实现合规运营、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就必须做好公司章程这一功课,因为公司章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为什么这样说呢?

公司章程包括了规范股东之间关系、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经营管理等公司运营的基本内容,而这些内容直接决定了公司能否健康运转、规范经营。

试举一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并未规范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一旦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经营理念差异而不断发生争吵,从而导致股东会无法决议任何事项,就很可能让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停摆状态。长期发展下去,公司的经营管理必然困难,更无法对外正常营业,自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股东利益;因此,为了管控“股东吵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事先规范好股东争议解决机制。再如,关联交易的管理、利润分配的管理等,皆可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范。

另外,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下,公司章程作为备案公示文件,相对于外部第三方而言,起着推定通知的效力。换句话说,就是章程对于那些拟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都是公开的,因此,凡是拟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都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任何内容通知的影响;而这种对外通知具有“外部性”和“涉他性”的行为,总是易于受到法律管制。同时,社会大众还可以透过公开的公司章程内容全面了解并判断该商事主体合规运营、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状况,从而作出相应的认知和判断。

综上分析,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章程的规范管理对于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而言,其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皆已具备。因此,公司应及时做好章程规范这一基础性功课,积极完成经营管理转型,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营造法制化的公平市场环境,最终实现可持续盈利的目标。

接下来,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以章程的必备条款和任意记载条款为主线,具体剖析和阐述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章程的规范内容及操作指引。

第二章 新商事登记制度下的章程必备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必备条款,系指公司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其章程必须载明的条款,即法定条款。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具有的法定条款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法定代表人。

5.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6.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们在本章将对前述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逐一具体阐述。

第一节 公司名称与住所

公司名称与住所虽系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但通常情况下,很多公司对公司名称和住所的重要性并没有足够重视,更谈不上规范管理公司名称和住所了。因此,实务中公司名称与住所问题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常见的有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法定地址的认定争议等。一、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系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设立、存续过程中,相互之间区别的外在标志,一般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深圳、珠海作为在全国率先实施新商事登记制度的试点地区,其先后出台的相关制度规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将摘录部分条款作为参考依据,以下简称为“特区规定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代替名称:(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八条 商事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第三十一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其名称仍受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第三十三条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可以不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没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名称由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名称依法不予登记。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主要经营项目记载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并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征。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征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或者以“开发”、“发展”、“实业”作为行业或经营特征用语。※法律解读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的理解是:(一)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系公司的无形资产,往往被注册为公司商标,以利法律保护

公司名称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属于共有的要素,而字号是可以独占的要素。须注意的是,字号的独占性受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和行业的限制,在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或不同行业中,字号都可以被重复使用。

例如,北京方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方圆”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在北京市管辖区域内,可能会存在多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多家北京方圆××有限公司,或在北京市管辖区域以外,存在多家××方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在北京市管辖区域内,仅能有一家北京方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字号是公司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公司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分,还能够代表一定的经济价值,成为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有的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字号,往往同时将字号注册为商标。(二)公司名称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公司名称是代表自己并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分的标志,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示,公司即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由于公司的营利性,公司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还享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任何其他经营者擅自使用公司名称,如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商事登记,或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都属于对公司名称权的侵害,都应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在一些试点新商事登记制度的经济特区,“名称预先核准”不再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登记的前提条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公司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起源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根据该条例原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同时,该条例还第一次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

但在一些试点新商事登记制度的经济特区,例如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主体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即名称预先核准不再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登记的前提条件。※实务案例公司名称权与商标发生冲突后的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深圳×××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自1997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酒店金枕头奖“2005年中国十大最受欢迎商务酒店”“中国最具竞争力酒店企业”“2005全国质量管理奖鼓励奖”“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2007亚洲十大创新品牌酒店”“2007年度(第三届)消费者最依赖的中国十大酒店质量品牌”等多种荣誉,其优异成绩曾记入“中国企业新纪录”(国内首家通过绿色饭店国家标准的5A级酒店),在全国酒店行业中具有较髙的知名度。×××酒店多年来一直注重企业形象提升,分别在《深圳特区报》、《周末画报》、《福布斯》中文版杂志、《21世纪经济报道》、香港明珠台、深圳机场、深圳罗湖口岸等媒体发布广告进行宣传。

自2002年起,×××酒店开始制作销售月饼,其月饼外包装盒及内包装上使用了花朵图案标识、“THE ×××”标识,还使用了“×××酒店SHENZHEN”字样。×××酒店对其月饼产品还在《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等媒体上多次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版面上亦显示×××酒店使用了上述标识。同时,×××酒店在其主楼也使用了“×××酒店”的企业名称及花朵图案标识。

2008年10月6日,×××酒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花朵图案”商标(申请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THE ×××”商标(申请核定的类别在第30类、第35类)。同月29日,上述申请均已获受理。

另,2008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罗某某、林某某取得“×××”商标(注册号为第4808 ×××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包括饼干、月饼、面包、年糕、粽子、糖果、调味品、面粉制品、谷类制品。

罗某某、林某某取得上述商标后,尚未进行实际使用。2008年8月3日,罗某某、林某某自×××酒店处购得“七星伴月”月饼一盒。该月饼的外包装盒以及内包装上使用“花朵图案”标识、“THE ×××”标识,还使用了“×××酒店SHENZHEN”字样,月饼馅皮表面则刻印了“花朵图案”标识。

此后,罗某某、林某某即以×××酒店涉嫌侵权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罗某某、林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罗某某、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由×××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罗某某、林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例摘编自(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判决]

案例解析: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因此,×××酒店的字号为“×××”。在×××酒店的实际经营中,其主楼外墙、宣传广告等经常使用的是“×××酒店”这种“字号+行业”的企业名称缩略形式;×××酒店在其制作的月饼商品的内、外包装盒下部依次标示了花朵图案标识、“THE ×××”字样、“×××酒店”“SHENZHEN”字样。罗某某、林某某为此诉至法院,指控×××酒店在上述月饼包裝上使用“×××”字样系侵犯其第4808×××号“×××”商标的行为,×××酒店则辩称此系其对字号的合法使用。因此,本案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问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又,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題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这里所称“混淆”主要是指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案件,应该依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正确界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首先,从权利成立时间来看,×××酒店自1997年注册成立一直至今,已实际使用了涉案争议的标识并对该标识进行了多年的广告宣传,而罗某某、林某某的涉案商标“×××”于2008年4月14日才被核准注册。因此,×××酒店享有对“×××”字号在先的合法使用权。

其次,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酒店已经在其酒店的实际经营中使用“×××”字号多年,其作为五星级商务酒店在经营过程中获得诸多荣誉,表明×××酒店在深圳地区、广东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罗某某、林某某并未就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亦未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尚未开始建立。因此,×××酒店使用涉案争议标识的行为,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并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罗某某、林某某所指控的误认或混淆。

综上,罗某某、林某某主张×××酒店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显然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律师指引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除了将公司名称规范地记载于公司章程之外,公司应该更加重视自身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尤其在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作为公司进行商事登记选项”的经济特区,难免出现与其他商事登记主体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此,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

1.由于依法登记的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否作为公司商事登记的选项”,公司皆有必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过失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也可以防止未来他人侵犯自己的在先权利。

2.公司应尽量将名称中的字号及时注册为商标,既可以阻止他人将字号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阻止他人将字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除前述法律保护措施之外,还有将公司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或保证公司名称正常记载于商事登记簿,避免因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导致名称无法受到保护;或将公司名称打造成知名字号,提高公众知悉度和市场知名度,使得其受保护的程度远高于普通字号等。※章程条款

第1.1.1条:公司名称: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系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管辖4.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区规定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第二十一条 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第三十一条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八条 商事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第十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第十八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二)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二十条 商事主体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前款所指办公区域应当是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集中办公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明确集中办公的商事主体范围及集中办公的区域。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拥有使用权。第四十四条 对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的情形,是指商事登记机关通过邮政投递文书两次均无法送达或经现场检查证实已不在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形。※法律解读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的理解是:(一)公司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公司的法定地址,公司住所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公司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必备条件;公司住所可以是公司自有、租赁或无偿使用的场地,公司在进行商事登记时应依法进行申报住所。公司住所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1.公司住所可以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

2.公司住所可以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3.公司住所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如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二)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可以实现“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

基于特区规定和实务经验,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所谓“一照多址”是指公司可以登记多个不同的地址,分别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等;所谓“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成为多家公司的住所。※实务案例公司未能及时变更注册地址导致败诉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7日,郭××与深圳××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后双方发生租赁纠纷。2011年4月27日,郭××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被依法受理,该案审理程序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1年5月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在《租赁合同》中记载的地址信息以及工商局的备案地址信息向××公司邮寄送达材料,包括案件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申请人提交证据及申请等,邮寄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路11号同×港A栋10楼01室,签收人为“甘某某”。根据仲裁规则,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由于双方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2011年6月20日,仲裁庭成立。

2011年6月20曰,深圳仲裁委员会再次按照前述地址和电话向××公司邮寄送达材料为组庭/开庭通知书,仍由“甘某某”签收。2011年10月2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郭××到庭,××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1年11月15日,仲裁庭作出【2011】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裁决××公司缺席判决,郭××胜诉。2011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上述裁决。

××公司自2008年3月28日注册登记成立,原工商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路11号同×港A栋10楼01室。2011年5月12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大道与民×路交界西南新×大厦1018。原厂址暂时空置,××公司找了一位姓甘的老大爷负责看管。甘大爷在收到深圳仲裁委寄来的材料后,并未意识到其重要性,仲裁材料就此被搁置。直到2011年11月18日,甘大爷在收到【2011】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后,连同前述材料一齐交予××公司。

××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1】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其在收到上述裁决书之前,从未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当面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本案材枓,也从未授权他人代为收取前述材料。深圳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认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进而完全根据郭××单方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决,严重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三条、四十一条等规定,剥夺了××公司依法应享有的举证权、申请回避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等重要权益,属于“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深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应予撤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信息技术公司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号裁决的申请。[本案例摘编自(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24号裁定书]

案例解析:

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之一,且发生变更时也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因为,公司住所是公司的重要身份信息,是公司从事正常活动的基础,也包括诉讼活动。法院只有掌握了公司的住所信息,才能正常地送达文书、传唤开庭等,诉讼活动也就可以顺利进行。

本案即因未能及时变更注册地址导致公司败诉并遭受损失的典型案例,本案仲裁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枓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地址先后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等材料,均被甘某某签收,虽××公司辩称自己未收到这些材料,但是,××公司确认已收到同样由甘某某签收的【2011】深仲裁字第××号裁决书。

因此,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前述送达均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但其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并参加庭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律师指引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必备内容,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不仅因此受到商事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还会因此可能被商事登记机关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影响公司信誉;同时,公司住所是公司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基地,如履行合同、接受政府查询、参加诉讼等;因此,公司有必要规范好住所管理,包括规范住所具体联络地址以及设立或变更的登记工作等。※章程条款(一般条款)

第1.1.2条:公司住所:××市××区A街1号(参考条款)

第1.1.2条:

公司住所:××市××区A街1号

公司经营场所:××市××区B街2号,××市××区C街3号……

第二节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在实务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一般在超越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等问题上易起争端。一、公司经营范围的界定

公司经营范围的界定,系指有限责任公司透过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