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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9 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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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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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7人民警察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公安专业知识核心考点速记

中公版2017人民警察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公安专业知识核心考点速记试读:

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

李永新 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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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树 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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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务员考试有深入的研究,授课深刻、系统、精彩,深受考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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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专家与教材编研团队2016年11月上篇公安基础知识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含义“警察”一词英文为police,它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在现代,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阶级以来,警察普遍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类型的国家。现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二、警察的本质

三、警察的基本职能

1. 警察职能的含义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2. 警察的两种职能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 两种基本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四、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 中央特科

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杀害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转入地下。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2. 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

3. 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除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及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4. 社会部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 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

1946年4月,哈尔滨市公安局由东北民主联军建立。随后,中共中央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

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

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

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认识公安机关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一切公安实践之中,体现在全体公安民警执行公安任务、行使公安职权的行为之中。

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二、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决定警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三、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武装性质具体表现: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根据,而公安机关的职能则从社会作用上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职能的分类:(1)从它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的作用看: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2)从不同专业分工的作用看:侦查的职能、保卫的职能、治安管理的职能等;(3)从不同的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看:公安机关有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敌对势力与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民主职能的实质保障人民享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①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②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公安机关民主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能的内容③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④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①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区别②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二者是统一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联系关系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公安机关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实践宗旨的要求

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和神圣职责来体现的。因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就是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3)认真履行职责。(4)提高服务质量。(5)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一、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即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方法:①教育。即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其国家安全意识,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防范发生罪行为作斗争②制度完善。即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目的: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机可乘即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并制目的:将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以达到避免造成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的目的即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和惩目的:①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②警戒其他潜治在的不法分子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4)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5.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行政性,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

1. 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留居、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是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做的详细规定,其中,第(14)项是概括性条款,“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另外,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的情况和问题也不断出现。就上述第(11)项职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3.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1)救助。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2)调解纠纷。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3)及时查处公民的报警案件。(4)抢险救灾等其他社会公益工作。

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含义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分为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治安行政强制权。

二、治安行政处置的含义及内容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种类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它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治安监督检查的含义

治安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五、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其种类主要有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六、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七、刑事案件立案①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立案的意义始和必经程序②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程法定依据序①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②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立案标准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③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不属自己管辖的①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有权利也有义务)②被害人的控告或者报案③犯罪人的自首立案材料的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公安来源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⑤其他途径

八、侦查的含义及侦查权的构成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行使主体门、监狱、海关下的走私犯罪侦查局①专门的调查工作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侦查活动具有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法定的内容和通缉等活动方式②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①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②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③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④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侦查权具体内或检查容⑤进行侦查实验⑥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⑦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⑧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⑨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⑩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

九、刑事强制权的含义及构成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公安机关和其他专门机关。其他专门机关包括:检察行使主体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只能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适用对象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强制性的体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现强制措施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提请逮捕类和执行逮捕)

十、刑罚执行权的含义及内容

执行,是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依照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2)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3)驱逐出境执行。

十一、紧急状态处置权的含义及构成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现场和交通管制权、戒严执行权。

十二、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的行使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十三、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十四、现场和交通管制权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五、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公安领导工作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包括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

2. 公安政治工作与公安队伍建设

公安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队伍战斗力生成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它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

坚持公安政治工作有利于保障党的公安工作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顺利执行和落实。公安队伍建设就是对公安民警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工作能力上加强教育和训练,按照“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把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能够应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坚强的、有战斗力的专业队伍。

3. 公安指挥工作

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4. 公安专业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刑事司法工作;(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3)保卫工作;(4)警卫工作。

5. 公安机关事务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事务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办公厅、室,调研统计、信访、文书档案等部门的工作,它为领导决策指挥、政策制定、公安机关常态运行等提供综合管理和服务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机关公文写作,文书处理和档案整理,组织会议、办理信访、协调工作关系等。

6. 警务保障工作

警务保障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充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提供全面、系统、务实、高效的条件和保证,它是开展公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支撑。

7. 公安法制工作

公安法制建设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石,是全面提高公安工作水平的重要支撑。公安法制工作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为出发点,以立法工作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管理现代化为目标,全面加强、深入推进公安法制建设,为新时期新阶段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执法服务、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

8.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保障的专门工作。

公安教育有学校教育和民警在职教育,通过公安教育活动,公安人才在数量上得到补充,素质上得到提高。

公安科研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公安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有关公安工作的社会现象进行的研究工作。公安技术科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有关公安工作的技术手段、装备现代化进行的研究工作。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分类

1. 刑事司法工作

刑事司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具体包括:

2.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定义:公安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依据法律、法规从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项业务工作。

主要任务: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其内容包括:(1)户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

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

户籍证明工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人口证件的签发和验证工作。(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

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用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在生产、运输、保管、持有、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是对城乡道路交通实行管理,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6)消防工作

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事故等工作。(7)边防工作

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

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

边防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监护及对违章违法事件与案件的查处。(8)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9)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是公安机关一项专门业务工作,主要职能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保护,具体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3. 保卫工作

定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内容包括:(1)机关团体保卫工作。主要指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县的党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民主党派以及其他群众团体所进行的保卫工作。(2)企业保卫工作。主要指对工厂、矿山、财贸、邮电、水产等企业单位所进行的保卫工作。(3)事业单位保卫工作。主要指对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保卫工作。(4)部门系统保卫工作。主要指对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所进行的保卫工作。(5)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 警卫工作

警卫工作指为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重要外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机关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所进行的警戒、保卫工作,包括驻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等。

其职能是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重要外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机关以及重大活动的安全所进行的警戒、保卫工作。

警卫工作包括驻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等。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有:

1. 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

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国家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是公安的本质。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2. 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之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

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

最后,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3.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

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打击的情况: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保护的情况:警卫守护;巡逻值勤。

4. 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5.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它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警务协作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

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6. 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7. 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

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

8. 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感,提高幸福感;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想,在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点:(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发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政府部门、各系统、各社会团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六项。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加强基层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二、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1.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一是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三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四是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1)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2)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机关职能正确运行。(3)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公安机关战斗力和保持队伍纯洁性。(4)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5)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决策的正确性。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1. 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

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2. 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

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断促使人民警察树立科学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3. 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

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4. 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1)作出宏观公安决策。(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就是要积极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1)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2)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3)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4)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5)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所谓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内涵

三、贯彻公安群众工作路线的途径

1. 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坚持群众观点不动摇,真正做到感情上始终贴近群众。(2)坚持执法为民不动摇,真正做到生活上竭诚服务群众。(3)坚持民意导向不动摇,真正把评判权力切实交给群众。

2. 扎实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同任务、对象及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2)将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 与时俱进推广群众工作新经验

公安机关在发扬传统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和开拓,与时俱进创造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方法。(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法制轨道。(2)拓宽警民联系的新渠道。(3)创造警民协作新形式。(4)形成群防群治新局面。(5)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6)推广“大走访”“大接访”“警民恳谈”等成功做法。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基本方针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内涵(1)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2)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在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3)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

三“、三懂四会”的含义

全体民警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全面掌握“三懂四会”群众工作方法。“三懂”,指的是“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四会”指的是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几项基本的公安政策(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2)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3)宽严相济政策。(4)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信的政策。(5)尊重保障人权政策。(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具体应用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的含义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四、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对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4)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要性。

①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③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

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五、宽严相济政策的含义

宽严相济政策,是在长期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重申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要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要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和侦查工作,获取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确实证据。要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2)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3)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4)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八、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依法行使侦查权,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坚决防止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错误倾向,既要避免因为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避免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侵犯人权。

九、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与要求

1.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1)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2)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职权

1.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②正确应用法律;

③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①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③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④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⑤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⑦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依靠群众的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10)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 侦查行为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②询问证人、被害人;③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④搜查;⑤查封、扣押物证、书证;⑥查询、冻结;⑦鉴定;⑧技术侦查措施;⑨通缉。

2. 刑事强制措施

①拘传;②取保候审;③监视居住;④拘留;⑤逮捕。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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