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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9 23: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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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文洪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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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地制度研究

英国公地制度研究试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出版说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成果文库》)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出版的系列学术丛书。组织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是我院进一步加强课题成果管理和学术成果出版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建院以来,我院广大科研人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智力支持和各学科基础建设方面,推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每年完成的专著类成果就有三四百种之多。从现在起,我们经过一定的鉴定、结项、评审程序,逐年从中选出一批通过各类别课题研究工作而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代表性的著作,编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集中出版。我们希望这能够从一个侧面展示我院整体科研状况和学术成就,同时为优秀学术成果的面世创造更好的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分设马克思主义研究、文学语言研究、历史考古研究、哲学宗教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社会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七个系列,选收范围包括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资料、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2006年11月

导论

一 本书的选题价值

公地制度是从中世纪到近代,在欧洲广大农村地区延续了近千年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劳动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方式。中国的非专业研究人员对它了解不多。这一制度在英国很典型,而且留传下来的资料比较多。

笔者为什么要系统地探讨英国公地制度?(一)公地制度是展示近千年整个英国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平台1.它展示了领主(在王室庄园,是国王)同村民之间的复杂关系

领主是不自由村民的人身支配者,是全体村民的行政司法统治者。他是怎样去支配不自由人的人身、怎样去统治全体村民的呢?将领主意志与村民意志紧密结合、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领主直领地生产制度与村民租种地生产制度紧密结合的公地制度,是领主对村民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之一。公地制度的管理体系包括庄园法庭、村民会议、村规(By-Laws。村规是实行公地制度的庄园或者村庄自我管理的习惯法。下文将详细探讨)。这个体系展示了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的精巧融合。一方面,领主高度认同村民自治,村民高度认同他们对于领主的义务。领主的统治地位、统治权力,使村民形成庄园共同体,作为他们生存的基本法律单位。庄园为他们提供了安全与秩序的保障。在一个领主割据、战乱频仍的社会环境里,安全与秩序的珍贵自不待言。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用村民生产劳动和生活的高度一体化,形成一种集体体制,这种体制同时又起着监督和管理村民对领主尽义务的组织保障作用。因为,给领主的租税是集体收集、集体缴纳的;村民为领主服劳役,也是集体监督管理的。领主之所以高度认同村民的自治,就是因为这种自治既节约他直接管理的成本,又比直接管理可能更加有效。

一方面,公地制度管理体系保障了领主的基本利益,而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既限制了领主的许多特权,又用习惯权利剥夺了领主的一些利益。按照封建法,领主可以自由选择直领地的耕种方式、自由圈占公共荒地,他也可以为他的庄园制定生产和生活规则。事实上,在一些村民力量薄弱的庄园,领主的这些特权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但是,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在本书指实行公地制度、有共同的庄园法庭或者村民会议的庄园或者村庄),土地按照条田形式划分和分配,耕种和放牧方式的集体性,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性,都顽强地限制了领主的特权。本书将展示一些案例,其中,领主因为违背村规而被庄园法庭传唤;被村民上告到国王;遭到村民的坚决抵制。公地制度的高度集体性、协作性,让领主在涉及公地制度的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地共同体成员而已。由于公地制度顽强地捍卫部分财产——主要是指荒地、沼泽、河流等产权归属不十分明确的地域——公有的观念,所以,不但按照封建法“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原则应该属于领主的荒地、沼泽、河流被公地共同体成员顽强地按照公地制度规则使用,而且,明确属于领主的许多森林和荒地,也经常被村民利用,比如打柴、偷猎、取土、放牧等。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村民们并不认为他们是违背法律或者违背道德的,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圣经》,天底下有哪块土地是属于私人的?既然如此,他们怎么不能利用?

总之,公地制度展示了领主同村民之间既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又是统治与抵抗的关系,既是相互争夺利益的关系,又是利益一致的关系。2.它展示了领主之外其他公地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共同体成员社会地位看,有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

平等的关系。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无论在庄园法庭、村民会议上,还是在庄稼地、草地、荒地上,都有共同体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绝大多数村规的强制性要求都是针对“所有”“任何”“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事实上,只要是实行公地制度,每一个成员在条田分配,播种、收割时间安排,牲口管理,放牧方式等方面,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则。大量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根据村规对违规者的处罚记录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村规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不平等的关系。共同体成员中总有一些权势人物,比如堂区教士、富裕村民。他们有时候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力获得一些特权,逃避一些处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接近大规模圈地运动的时间里,一些富裕农民破坏公地制度的事情越来越多。

从伦理角度看,它展示的是一种在私有制环境下仍然浸透了友爱精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公地制度存在期间的英国封建社会以及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其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无疑是私有制。就公地共同体而言,整个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草地和荒地,法理上都属于领主,也就是说,如果把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分为不同等级的话,那么,领主拥有最高等级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所有权。领主对他的直领地当然更是拥有确定的所有权。租种领主土地的农民,对土地有明确的私人使用权。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时候和地区,这种使用权可以转让。

私有制强调的是“我的”与“你的”之间的差别与界限。对于特定历史时代的人类来说,这种差别与界限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它们,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尤其个人的尊严与自由,都没有保障。但是,在私有制的极端形式下,这种差别与界限会扩大到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使“我”与“你”之间不存在任何伦理关系,不相互承担任何伦理义务;更进一步,“你”可以成为“我”的财产,受“我”的支配,如同不动产或者牲口。这就是不受约束的私有制的恶果。古代奴隶制、农奴制,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人奴役人的制度,都与私有制有关。

公地制度用“公有”“友爱”“平等”的伦理精神,对私有制进行了限制和约束。在“我”与“你”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架起了跨越利益鸿沟的伦理桥梁。这在整个人类经济史上,都是闪烁着人性光辉的伟大实践。这座桥梁就是条田制度、共同放牧制度、允许穷人使用公共荒地制度、允许穷人拾穗制度等的综合。

条田制度体现的是平等精神(当然也有平均主义色彩)。在这一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被允许长久地、故意地占有某些质量好的地块。每一个人地块的位置都被强制轮换、强制分散。拥有统治大权的领主也好,具有较大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富裕农民也好,在地块的分配方面,都没有任何特权。平等精神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到这样彻底的程度,实属罕见。

共同放牧制度体现的既是平等精神——每一户都按照统一的定额在庄稼茬地和休耕地上放牧一定数量的牲口,放牧的方式也是统一的,不能有例外;又是互助精神——拆除各自财产的藩篱,让牲口在广阔的地面上自由地、无拘束地吃草。牲口既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口味的庄稼茬选择,又享受了大群体生活的快乐。这对于牲口的交配、繁殖,也是有利的。笔者在今天我国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的许多草原上,都见到了家庭承包牧场上拉起的铁丝网。这些网对于野生动物的自由活动,对于牲口的自由流动和大群体活动,尤其对于牲口吃的草的种类的多样化,都是无情的障碍。我们是否可以从公地制度中借鉴某些经验?

公共荒地名曰荒地,实际上是有主的。主人一是领主,二是有份地、房屋、居住年限等附带的荒地使用权的人。至于很多穷人,从法理上讲是完全无权使用荒地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大批并没有荒地使用权利的穷人都在使用。圈地运动中,在清理和登记因为失去公共地使用机会而需要补偿的人的姓名的时候,就发现大批长期使用公共地的穷人原来根本没有任何法理资格!至于拾穗,公地共同体的习惯是,先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谁是可以去拾穗的穷人,再让这些人到收割庄稼后的地里拾穗。在抢收季节,地上遗落的麦穗很多,有资料表明,一个人在一个收割季节所拾到的麦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他的粮食短缺问题。村规规定,麦穗的主人是不能拾穗的,即使麦穗刚刚掉到地上。

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宽容与友爱,让穷人们享受了宝贵的资源。正是由于这种宽容与友爱,千百年间,无数穷人得以生存和繁衍。

公地制度让共同体里面具有人情味道、大家庭味道的邻里关系得以存在。穷人、弱者得到关心、爱护、照顾;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依赖、交流,这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应该具有的人道特征和人情特征。而公地共同体恰恰具有这样的特征。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亚当·斯密以及以后众多研究市场经济的人,都在探索只具有纯粹自私本性的所谓“经济人”同一个健康的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互助友爱、奉献牺牲精神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早期历史,就是把具有伦理精神的人变成赤裸裸的经济人的历史。公地制度精神被彻底地颠覆、抛弃了。当然,到了后来,情况有所变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制度、高收入累进税制度、遗产税制度等,是否可以看作公地制度中包含的伦理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的复活?

以上可以说是公地制度展示的人际关系的光明面。毋庸置疑,公地制度也展示了人际关系的阴暗面:人际利益侵害事件多。

有庄园法庭卷宗记录的公地历史,开始于13世纪。自那时以来,关于公地共同体成员违背村规、侵害公共利益和邻居利益的记录就充斥于法庭卷宗。违规和侵害事件主要包括:踩踏和犁翻邻居已经播种的条田,让牲口吃别人的庄稼,不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犁地、播种、收割,收割季节偷邻人遗留在地里的庄稼捆,超过配额规定多放牧牲口,私自接纳共同体外面的人来拾穗或者干活,不完成修理道路桥梁、疏通水沟等公共任务,等等。可以想象,两户的条田紧密相邻,每户的条田多达几十块,每块同两户相邻,要在生产劳动中同紧挨着自己条田的几十上百块别人的条田保持绝对不侵害的关系,需要多大的注意力!另外,一个共同体几十户甚至百多户居民的牲口在早上呼啦啦放进庄稼茬地里,晚上又回到各家的牲口圈里;在公共荒地和林地里,各家的牲畜,包括鸡鸭鹅猪等常年不回家,怎样做到清楚地区分各家的牲口、严格地按照配额放养牲畜,也很不容易。共同体常年有监督保障村规执行的各类人员,他们要巡行在共同体地域的每一个角落,眼睛紧紧地盯着违规行为人,发现有人违规,就要记住(大概只能用大脑记忆而非文字记忆,因为除非教士,极少村民会书写),并且在下次庄园法庭或者村民会议开会时起诉。3.它暴露出管理成本高,农业、牧业效率低,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等问题

关于公地制度的经济效益,争论很多。笔者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它可能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的。但是,显然不可否认的是,将个人的经济活动机械地严格统一安排在一起,排斥个人在经济领域的许多自由选择,无疑严重地压抑了个人的奋斗精神和创新精神。这样肯定不利于从总体上提高农业和牧业的效率。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资本主义以个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比公地制度下的方式的效率要高得多。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加勒特·哈定(Garrett Hardin)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地的悲剧”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许多公地共同体的实际情况的。18、19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中,人们发现了大量足以支持哈定的假设的事实。

商品经济以至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经济活动方式。整个欧洲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其根本动力和基本路径,都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而公地制度由于其集体决策方式的迟钝,习惯法的僵硬,个人自主活动能力的被高度束缚,等等,显然是不适应这两种经济活动方式的。它无法适应市场对经济活动主体在效率和灵敏方面的高度要求。圈地运动之所以发生,公地制度之所以瓦解,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公地制度史所展示的“公”与“私”的关系历程,对于认识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一部公地制度史,就是一部“公”“私”关系博弈史。“公”在本处有两种含义。一指财产属于大家——共同体成员。这一含义接近今天产权结构中的“公有”。二指公共的、共同的劳动生产方式。第一种意义体现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种意义同时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感情关系。利益关系,是说共同放牧,同步播种、耕种、收割,集体决策,等等,这些协同行为体现、分配、调节、实现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大家的利益扭结在一起,只有通过每一个人之间的协调行动,才能实现每一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感情关系,是说共同的劳动生产生活方式要求大家彼此之间密切接触,互相友爱、关心,使人与人之间保持一种类似或者接近家庭成员关系那样亲切的关系;少一点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隔膜,少一点私人空间,多一点公共空间,多一点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互爱与互助。

具体而言,“公”具有以下意义。(1)荒地、林地共同使用,使用者的使用权限不是特别明晰,许多没得到法律、习惯认可的使用权者也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在事实上,荒地与林地具有公有的性质。(2)各户收割后的庄稼地以及休耕地都向享有放牧权的共同体成员的牲口开放,共同放牧——此处的“公”不是“公有”的公,而是“公用”的公。(3)条田在各户之间交错分配,也是“公用”。(4)集体决策、协同劳动,在生产劳动的方式选择上,公共选择取代了个人选择。“私”也具有两种含义。第一是让事实上的公有变为事实上的私有。具体而言,就是围圈荒地和林地,使之成为排斥他人进入的私人财产。第二是废除条田的交错分配,废除公共放牧、协同生产,各自独立生产劳动。

两种意义上的“公”与两种意义上的“私”的博弈也许自公地制度实行之日起就发生了。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我们只能推测。而自13世纪开始,就有明确记载公地制度的庄园法庭卷宗留存,这些卷宗记录了大量“公”与“私”之间的冲突。作为公地共同体行为准则、惩罚依据的村规,应该是与公地制度同时起源的。而村规则完全可以看作“公”与“私”冲突的产物。村规的条文绝大多数是禁止性的、惩罚性的,而几乎所有禁止与惩罚的行为,都是“私”侵害“公”的行为。有些行为,看似“私”侵害“私”,比如侵害相邻的条田,实际上也可以看作“私”侵害“公”:公共规则。就像世界各文明社会惩罚偷盗的法律一样,如果没有偷盗行为的发生,就不会产生这些法律。“私”对“公”的侵害,在公地制度漫长的历史中,主要表现为日常的小违规。这些违规行为基本上能够受到处罚、得到纠正,从而公地制度能够基本正常地运行。但是,也有不少重大的侵害行为发生,它们对于某个公地共同体的公地制度的威胁和破坏是根本性的。比如,领主将某些荒地、林地严密地围圈起来,彻底排斥公共使用(放牧、打柴、取土等)权。本书将要介绍的英国王室和领主建立私家狩猎园(park)的行为最为典型。围圈公共地的行为总的趋势是次数越来越密集、规模越来越大,以至于在1235年和1285年,英国议会相继颁布了国家法令《麦顿法》(the Statute of Merton)和《威斯特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eminster),赋予领主圈占部分荒地的权利。到了15世纪,圈地就已经激起捍卫公地制度的公地共同体成员们的强烈愤慨了。此后怨声不断。而圈地规模越来越大,最终导致议会立法全面地圈地,公地制度彻底崩溃。

这是“私”进攻的一面。另一面则是“公”的防守和抗争。本书将展示公地共同体成员以法律手段、群体抗议手段抵制、纠正以“私”害“公”行为、捍卫公共权利的大量事实。到了大规模圈地期间,抗议演变成武装暴动,“私”与“公”的冲突表现为血与火的战争。这种战争不但发生在英国,也发生在德国。1525年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农民捍卫的多种权利中,就有对于森林、河流、荒地的公共权利。笔者认为,围绕着公地制度展开的暴力的流血的冲突,有可能是对马克思关于要用暴力的、流血的方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思想的一个启迪:“私”颠覆“公”引起暴力冲突;“公”颠覆“私”,而且是掌握着国家机器的“私”,当然更免不了全面的、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了极其显眼、分量极重的文字从道义上批判资本原始积累,尤其是血与火的圈地运动。了解了公地制度的命运同资本原始积累之间的关系的人,就有可能同意笔者的这一推测了。“私”最终战胜了、吞噬了“公”,公地制度灭亡了。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取代了封建主义。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国以及整个欧洲,商品经济的因素逐渐活跃,它们不断地刺激人们的物质欲望、享受欲望、富裕欲望、荣誉欲望、统治欲望,到后来,这些欲望彻底地突破了宗教的藩篱、伦理的藩篱、习惯的藩篱,导致求富的手段日新月异,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积累迅速增加,最终形成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制度。利润最大化必然要求形成最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最高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市场经济才能高效配置资源,只有私人企业才能高效组织生产。所以,如果我们把生产力的发展当作推动历史前进的强大动力的话,那么,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公地制度被资本主义现代农业企业制度取代,那个时代的“私”取代那个时代的“公”,就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但是,人类不仅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人类既需要个人富有,也需要群体友爱;既需要物质享受,也需要精神追求。在公地制度历史上“私”与“公”的冲突中,“私”更多地代表前一个方面,“公”更多地代表后一个方面。随着“私”的全面胜利,虽然我们看到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但是,同时也看到了人性的几乎是全面彻底的崩溃,以及人性的兽性化。任何一个稍微有一点良知的人,都决不会在道义上为17~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反人道的那一面辩护,因为,在那个制度下,工人和其他穷人过着悲惨的生活;人们普遍道德沦丧,极端自私。

从公地制度的衰亡史就可以看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既是历史的进步,又付出了沉重的道义代价。人类追求的理想生活,决不能只重精神,不重物质;只重群体,不重个体;也决不能只重物质,不重精神;只重个体,不重群体。人类需要的是马克思所倡导的那样一种社会: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和全面地发展。自由地发展,是个性的张扬;全面地发展,是人性的张扬。只有纯粹属于个人的美好的个性与属于整个人类的美好的人性水乳交融,社会才会是美好的。[1]二 国内外英国公地制度研究的状况

公地制度是几乎遍及整个欧洲的制度。英国的公地制度具有保存的庄园法庭、村民会议卷宗丰富,圈地运动引起的社会震荡剧烈,公地制度村庄标本一直保存到20世纪这样一些特点。所以,对公地制度的研究,重点就在英国。

18世纪,围绕急风暴雨般的圈地运动,人们对公地制度产生了高度的兴趣,或者猛烈地抨击它,或者热情地赞美它。但是,对它进行史学研究的非常少。到了19世纪,当这一制度终于土崩瓦解之后,当新生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式在导致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导致大量农民流离失所,整个农村生活面貌彻底改变的时候,人们便回头审视曾经作为千百年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并且决定了大地面貌特征的公地制度的历史了。他们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历史的研究,为现实的生活提供某些借鉴。著名法学家梅因(Henry Sumner Maine),著名英国中世纪史研究专家保罗·文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英国农史研究的奠基人厄恩利勋爵(Lord Ernle),著名法律史专家、英国实证主义史学奠基人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既推测[2]分析公地制度的起源时间和起源原因,又对它的效率进行了评价。

20世纪的研究不但队伍扩大,而且专门成果不断涌现。

20世纪一开始,斯莱特(Gilbert Slater)就在1907年出版了影响广泛的《英国农民和公地的围圈》一书。对于公地制度起源的原因,他认为,10世纪的英国公地制度是本民族传统和各外来民族相互融合的结果。通过分析英国东部地区历史上存在的公地和后来的圈地,他认为,圈地是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的:农牧业产量增加,国家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提高。这实际上从一个角度指出了公地制度的低效率,至少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当然,他同时也认为圈地使许多原来依靠公地共同体中的公共权利为生的穷人沦[3]落为一无所有的工人,靠微薄的工资生存。

紧接着,宫讷(E.C.K.Gonner)在1912年出版《公共地和圈地》一书,着重研究公地共同体中对穷人帮助最大的公共地,也就是未开垦地:荒地、林地、沼泽、池塘等。这些地方的所有权不很明晰,同条田相比,没有很多人可以用明确的财产权利来阻止圈地。所以,它[4]们成为圈地运动的重点目标和最早的猎物。

格雷(Howard Levi Gray)在1915年出版了《英国的田地体制》一书。他参考了大量的编年史材料和圈地的法案,着重回答了两个问题。(1)英国历史上都有哪些田地耕作体系盛行过?(2)这些田地耕作体系的根源是什么?他的视野很开阔,考察了从中部地区到北部地区很多郡的历史资料。他认为二圃制和三圃制的区分不是很明显,它们的存在是相互渗透的。并且他认为只有英国中部郡县的田地制度是清晰的,其他地方则相对模糊。东部地区的耕作技术比其他地区先进,在14世纪上半叶,肯特郡已经取消了休耕地。二圃制与三圃制[5]是并行不悖的两种耕作制度,并没有优劣之分。格雷的研究成果的突出贡献是使公地制度研究走向微观,开创了公地研究的新局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明显地影响了对英国公地制度的研究。格雷成果出版之后,很久没有重要成果出版。但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终于出现一对成就巨大的夫妇——欧文(C.S.Orwin)夫妇。当然,主要是丈夫欧文先生。1938年,他发表了《有关公地的考察》一文,深入分析了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公地研究需要重新反思和亟须研究的新方向。(1)公地在不同地区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态并不表明公地制度有不同体系,而只表明公地制度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2)研究公地制度应该基于学术实际需要而不是政治理论。(3)现在有关田地结构、田垄(ridge)的出现的观点应该重新反思。(4)耕作制度和社会生活是通过庄园法庭来强制实施的。(5)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公地制度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庄园生活。(6)公地制度最终被消灭的原因是工业发展的需要。圈地运动造成了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损

[6]失。

20世纪60、70年代,出现了被称作“修正派”的一些农业史学家。他们依据大量庄园法庭卷宗、英国莱克斯顿庄园作为历史标本保留的公地制度的实践以及现代经济学知识,对公地制度进行了功利主义的研究。他们挑战梅因、保罗·文诺格拉多夫、厄恩利等大家形成的对公地制度起源的时间、产生的原因的传统解释。60年代,修正派的重要人物,也是公地制度研究的大家琼·瑟克(Joan Thirsk)认为,公地制度直到12、13世纪才出现,其原因是人口大量增长导致[7]土地不足,人们只得集约使用土地。本书后面将多处引用瑟克的成果,所以这里不详细介绍。M.A.哈文登(M.A.Havinden)、E.L.琼斯(E.L.Jones)和埃里克·克里奇(Eric Kerridge)等人则否定原来那种认为公地制度缺乏效率、阻碍技术进步的观点,认为早在16、17世[8]纪,农业上重大的进步就已经发生,比如引进萝卜和豆类等新的饲[9]料作物,将两圃制或三圃制改为草-田轮作制,水灌干草地等。

关于公地制度,这个世纪还有一位根本不研究公地历史的经济学家加勒特·哈定提出了一个影响非常广泛、久远,直到今天还经常被中国经济学界频繁引用的概念:“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这个概念是在作者的一篇探讨整个地球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论文中提出的。该论文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所以发表在《科学》杂志上。哈定认为,欧洲历史上公地制度的悲剧在于,根据理性的经济学计算,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每一个公地共同体成员都趋向于在公共牧场上放牧更多的自己的牲口。当大家都这么想并且这么去做的时候,必然的结果便是牧场超载从而最[10]终导致牧场毁坏。20世纪兴起的制度经济学派中有影响非常广泛的产权经济学。“公地的悲剧”概念和“白搭车”(free ride)概念是产权经济学的标志性概念。这个概念指出了公地制度史上的确长期存在的“私”侵蚀“公”的现象,但是,当然它并不能表述公地制度的实际效果。因为实际上公地制度有着抵制“私”的有效手段,所以,这一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不是悲剧性的。

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一些重要成果。一是唐纳德·N.麦克洛斯基[11](Donald N.McCloskey)的著作《英国公地的持续》以及一些论文;一是耶灵(J.A.Yelling)的著作《1450—1850年英国的公地和圈

[12]地》。他们都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了公地制度在非市场经济环境中存在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瓦解的原因。

美国历史学家奥特(Warren O.Ault)自20世纪20年代起就研究[13]英国公地制度中的村规,发表多篇论文。到70年代,他出版了一[14]部研究村规的专著:《中世纪英格兰公地制度农业:村规研究》。该书最大特色是收集并且翻译了大量村规,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村规的制定与执行及其实际效果。

80年代的成果从达尔曼(Carl J.Dahlman)1980年出版《公地制度及其他》一书开始。此书专门研究共同放牧,认为共同放牧会带来更高收益。作者的论证如下。第一,共同放牧降低了成本,因为不需要圈地,不需要为建篱笆额外支出经费,看护的人也少了,所需支付的费用也少了。第二,所有的耕牛似乎都有一种天性,它们不愿在被束缚的地方吃草,而更愿意边走边吃,如果在围圈范围内很小的地方放牧,则耕牛不能很好地吃草(熟悉草原牲口吃草习惯的人一定赞同这一观点——笔者)。第三,共同放牧并不是完全地排除私人产权。在共同放牧时,每个人仍然控制一定的条田,一定的牲畜,只不过是共同放牧和集体决策。第四,是市场的发展导致了羊毛和谷物价格的高低相对发生了变化,羊毛变得相对价格昂贵和有利可图,因此圈地运动开始了,把原来用于耕种的田地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用于[15]更大范围的牧羊和获利。

90年代,埃里克·克里奇(Eric Kerridge)的《英国的公地》、尼森(J.M.Nesson)的《1700—1820年的英国:公地成员、公共权利、圈地和社会变化》、格雷戈里·克拉克(Gregory Clark)的《公共意识:公共财产权、效率和制度变革》、罗伯特·C.艾伦(Robert C.Allen)的《圈地和约曼》先后出版。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分析多于描述,并且大量运用定量分析方法。格雷戈里·克拉克、罗伯特·C.艾伦把丰富的英国13、14世纪的庄园法庭卷宗中的有关资料同19世纪中期的政府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得出结论:16、17世纪,也就是圈地运动之前,英国实行公地制度的地区不但粮食产量大大增加,而且劳动者的人均粮食产量也大大增加。圈地只是调整了收入分配格局:让原来流入劳动者口袋的收入更多地流入了领主的口

[16]袋。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考古学的田野调查技术给公地制度史研究带来了重大进展。历史学家们从田块的遗迹去分析条田的起源和变化,已经有重要收获。迄今,这种研究还在继续。

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当属舒建军的《近代早期的发展模[17][18]式:英国的公田与公共权利》。文礼朋也做过探讨。笔者也稍[19]有涉猎。复旦大学向荣教授正在进行深入研究。三 本书的文献基础

本书引用的文献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国外学者从拉丁文原文翻译成英文的村规。前述奥特就专门翻译了195条英国的村规。还有其他国外学者们也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大量引用村规。这些村规虽然是外国学者翻译的,但是,毕竟同原始资料更接近一点。所以笔者尽可能多地引用它们。第二是国外学者的专著和论文中使用的其他原始资料。笔者十几年中一直在收集有关公地制度史的资料,读者从本书后面的文献目录可以看出笔者的努力还是有一定成绩的。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笔者不能使用原始资料,这是极大的遗憾。[1] 笔者十多年前的硕士研究生李鸽为本部分的写作查阅了许多资料、付出了辛勤劳动,特致谢意。[2] Henry Sumner 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London:John Murray,1876.Paul Vinogradoff,Villainage in England,Oxford:Clarendon Press,1968 (1892);The Growth of the Manor,London:George Allen,1911.Lord Ernle (Rowland E.Prothero),English Farming:Past and Present,London:Longmans,1917.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7.[3] Gilbert Slater,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the Common Fields,London:Archibald Constable & Co.Ltd.,1907,p.227.[4] E.C.K.Gonner,Common Land and Inclosure,New York:Augustus M.Kelley,1996,p.10.[5] Howard Levi Gray,English Field System,Cambridge US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5.[6] C.S.Orwin,“Observation on the Open Fields”,Economic History Review,No.5,1938,pp.134-135.[7] Joan Thirsk,“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29 (Dec.,1964).[8] Eric Kerridge,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67,p.15.[9] M.A.Havinden,“Agricultural Progress in Open-field Oxfordshire”,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9,1961,pp.73-83;E.L.Jones,“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England,1660-1750:Agricultural Change”,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25,1965,pp.1-18;Eric Kerridge,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idem,“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Reconsidered”,Agricultural History,Vol.43,1969,pp.463-476.[10] 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Vol.162,Dec.,1968.[11] Donald N.McCloskey,The Persistence of English Common Field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Donald N.McCloskey,“English Open Fields as Behavior towards Risk”,Research in Economic History,1,1976,pp.124-170;idem,“The Persistence of English Common Fields”,in William N.Parker and Eric L.Jones,eds.,European Peasants and Their Markets:Essays in Agrarian Economic Hist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pp.73-119.[12] J.A.Yelling,Common Field and Enclosure in England 1450-1850,London and Basingstoke: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7.[13] Warren O.Ault,“Some Early Village By-Laws”,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45,No.178(Apr.,1930);“Village By-Laws by Common Consent”,Speculum,Vol.29,No.2(Apr.,1954).[14] Warren O.Ault,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A Study of Village By-Laws,New York: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2.[15] Carl J.Dahlman,The Open Field Syste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141-145.[16] Eric Kerridge,The Common Field of England,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2,p.101.J.M.Nesson,Commoners,Common Right,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Gregory Clark,“Labour Productivity in English Agriculture,1300-1860”,in Bruce M.S.Campbell and Mark Overton,eds.,Land,Labour and Livestock:Historical Studies in European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pp.211-235. Robert C.Allen,“The Two English Agricultural Revolutions,1450-1850”,in idem,pp.236-254,quotation in p.253.Robert C.Allen,Enclosure and the Yeoman,Oxford:Clarendon Press,1992,pp.171-187. Gregory Clark,“Commons Sense:Common Property Rights,Efficiency,and Institutional Change”,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58,1998,pp.73-102.[17] 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第146~199页。[18] 文礼朋:《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英格兰敞田经营制度再认识》,《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19] 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2007年第12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年10月转载;《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2007年第11期转载;《欧洲公地共同体管理中的法治因素》,《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2008年第11期转载;《欧洲公地制度中的财产权利》,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公地制度中财产权利的公共性》,《世界历史》2009年第2期;《公地制度中的平等精神》,《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欧洲公地制度的政治学遗产》,《学海》2011年第2期;《圈地运动之前对公地制度的侵蚀与反侵蚀》,《安徽史学》2013年第4期。第一章 公地制度基本情况介绍第一节 有关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

由于国内研究公地制度的人数不多、成果不多,研究起步的时间不长,而公地制度涉及的概念既多又意义复杂,所以,一些重要概念尚未在国内形成共同的译法。为了明确本书所探讨的对象的准确性质,也为了推动公地制度概念译法的统一,本书用较大篇幅来探讨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

敞田

敞田在英文中既叫Common Field,又叫Open Field,是指由公地共同体统一划分、统一分配,各户同步使用;庄稼收割后上面的庄稼茬,以及休耕时上面生长的野草向享有放牧权的全体居民的牲口开放的条田区。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叫法:common,commonable,[1]intermixed lands。[2]

我国对上述词语大致有以下这些译法。Common Field:公地;[3][4]Open Field:敞田、公田、敞地。笔者译为“敞田”的理由是:它是指田块,叫“田”比叫“地”更加准确形象;它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公共使用,具有“公”的特征,叫“公田”也可以,但是,其产权实际上还是非公的;而它同围圈地相比最根本的特征是没有围圈、向所有共同体成员敞开放牧,所以,叫敞田更符合其开放的特征。

条田:[5]

条田在英文中一般叫strip,偶尔也叫selion,或者叫plough-[6]strip。对于strip,selion,plough-strip,中文普遍翻译为“条田”,[7]不过,也有不少其他译法。条田就是指狭长的、并列的田块。它们是公地共同体内种庄稼和休耕的地块的基本单位。下面介绍条田的具体情况。

长度。一般认为,条田长度是由一个牛组(一般4~8头牛)一口气拉犁,直到要停下来喘气时犁过的地的长度。但是,实际上,条[8]田有长条田、短条田,而且长度差异不小。在同一个村庄,短至90[9]英尺,长至225码(一码等于3英尺)的都有。在英国的沃尔滋[10](Worlds)镇,条田常常长达1000米。在东英格兰部分地区,也有[11]遗留到20世纪的条田长约1000米的。18世纪的一处条田区中的条[12]田长约20竿(见下文解释),也就是100米。

宽度。不一。一般是疏松的土壤上窄一些,黏的土壤上宽一些。[13]

面积。条田面积是一个犁组一天能够犁完的面积。一般地说,就是1英亩。但是,我们不要把现在的英亩同中世纪的英亩混同。目前英国1法定英亩是4840平方码,相当于一块22码(66英尺)宽,220码(660英尺)长的地。但是,中世纪的英亩要比这小得多。专家仔细估计认为,一个犁组一天犁地面积为今天1法定英亩的1/3~2/3。[14]中世纪1英亩等于4路得(rood),1路得等于5640平方竿(rod或者[15]pole)。1竿等于5米。但是,实际上,各地英亩大小不一。保尔·芒图考察一处18世纪的地产后说,该地产内的条田的平均大小是40竿长,4竿宽——约合200米长、20米宽。这正是英国土地面积基本[16]单位1英亩的面积。忒特(W.E.Tate)指出,条田一般长度是宽度的10倍左右。如果一块条田大约40竿长,也就是1弗隆(furlong,furrow-long,英国长度单位,等于1/8哩或者201.167米——引者)长;宽4竿,那么面积就是220码乘以22码,在当地就是1法定英亩。不过,尽管这是法定英亩的最后起源,也就是4840平方码,但是,在历史[17]上,条田的“英亩”似乎极少超过1法定英亩的。849年北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的一个特许状在最早提到“公共地”(common land)的同时,也最早提到用英亩(acre)作为土地边界的标志(大到1英亩就到达边界了)。963年,英国艾文(Avon)地方的一个特许状说:“一英亩一英亩的土地这里那里到处分散于公共土地的混合[18]之中。”[19]

也有半英亩(half-acre)的条田。“垄”(ridge)。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田埂的高出于条田平面的道路状高地。一般为南北向,不挡作物阳光。垄的宽度有8英尺、6英尺、3英尺,甚至26英寸的。“犁沟”(furrow)。也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排水沟的长沟,深约6英寸,宽约9英寸。

有人认为“垄和犁沟是由犁地的自然行为造成的”。但也有人认[20]为,高垄地也有人为堆上去的。

畦头(headland 或者 fore-acre)。未犁过的供犁组调头的地块,位于条田的尽头。它们宽15~25英尺。畦头用作马车和牲畜的通道,既可通向另一条田区,又可通向其他条田,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21]犁出来单独作一片田地。

条田区(furlong或者shot。furlong本是长度单位,下面将介绍)。条田成片排列的田区,多为长方形,也有不规则形状的。条田区的宽度也许主要由土地的坡度决定(一个条田区一般位于同一个坡面)。长度主要由土质决定。在一片很松的土壤上,一条长约220码的犁沟意味着一个犁组(yoke of oxen)连续较长时间非常繁重的工作——其中只偶尔稍微休息一下——的成果。在地势起伏的地区,每一片条田区都随着斜坡伸展。在它们之间的一些角落里,有许多形状不规则的零碎地块。其中许多是牧场,由共同体集体使用。有一些用于要由共同体集体支付的费用,有一些用于支付共同体官员们的工资。因此,到处有“猪倌地”(Pinder’s Pieces,Swineherd’s Balks),“警官楔形地”(Constable’s Gores),“敲钟人地”[22](Bellrope Pieces)等田块的名称出现于公地地产清册之中。因条田区不均匀不规则形成的一些楔形地块,有时候小到牛组根本无法进[23]入,而只能用锄头翻土。

条田区与条田区之间,一般是比垄宽得多的田埂或者公共地,叫作“波克斯”(ridges of turf called Balks),上面长满了灌木和杂草。[24]

关于条田区及其里面的条田,还有其他的表示词语:flatt(中世纪英语的floet)表示一片平行的条田;townfield指房屋周围的条田;[25]butts指短的条田,经常位于房屋周围条田区的一角。环绕山腰的[26]条田叫作 lynches或者 linces。

英国著名的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Joan Thirsk)认为,对于今天的研究者而言,不能确定是否实行公共耕种和公共放牧的条田最好叫Open Field,而确定实行了公共耕种和放牧的条田最好叫Common Field。Open Field在英国的任何地方都可以见,但是Common Field则典型地见于英国米德兰地区东部(East Midlands)和英国南部部分地[27]区。瑟克考察的公地制度活标本莱克斯顿村就在英国南部。她还说,Common Field指在公地制度下使用的土地;Open Field指条田,但不受公共放牧权支配。但是,蒂托(J.Z.Titow)认为两者是一回事。[28][29]

公共地

公共地的英文是common或common land,指公地共同体内条田之外的由享有公共权利的共同体成员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林地、路边地、沼泽、河流、池塘等。[30]

公共权利

公共权利的英文是commons或common rights,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公地共同体公共使用的土地(包括条田和其他土地)的权利(本书后面将详细探讨)。

公地制度

公地制度在英文中有下列叫法:Common Field System,Open-[31]Field System,The Open or Common Field System。从西方学者对两组词的使用习惯看,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地制度在英国中部地区,也就是英文中的米德兰(Midland)最为典型,所以,瑟克又称公地[32]制度为米德兰制度。

关于公地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看西方学者的定义。

瑟克的定义:“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strips),每一耕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享有公共放牧权者(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条田或条田区(furlong)上生长。第三,有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比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理之。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33]个镇上时——村庄会议(Village meeting)。”

格兰山姆(George W.Grantham)认为:“公地制度下农业制度的核心是共同的庄稼种植程序;对于休耕地、草地、荒地的互相的放牧权;穷人拾穗的权利;对于某些重要的农业活动的集体管理,比如收割谷物。管理是由村民们自己操作的,但由庄园法庭予以强制。”[34]

弗朗西斯和约瑟夫·吉斯(Frances and Joseph Gies)认为,公地制度有三个要素:开放的、分为条田区和条田的耕地;关于庄稼和耕种方面一致的协议;共同使用草地、休耕地、荒地和庄稼茬。与此[35]三要素相关的是一套细致的管理规则以及实施它们的措施。

笔者基本同意瑟克的定义。只是认为,对于我国读者来说,定义的开始处要加上:“公地制度是一种在欧洲广泛存在了至少700年[36],结束于19世纪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国内学者对本书使用的“公地制度”一词有不同的译法。[37][38]

Common Field System:公地制度,公田制。[39]

Open-Field System:敞地制,敞田制,敞开田制,开放田制,[40]开田制,开放田耕作制。

笔者用“公地制度”这一译名,理由在于如下方面。(1)“地”字在中文里是可以包括所有的“田”的,而“田”字则不能包括所有的“地”。我们可以说某农户在村东有5亩“旱地”(旱田)。但是,我们决不可以把“辽阔的大地”说成“辽阔的大田”。(2)在公地制度下,公共使用的土地,既有分成长条状的田,又有呈自然形状的地块、地域——田边、路边的地,林地,杂草地,沼泽,河流(也计算在“地”的面积之内)。如果我们用“田”字,就不能包括后者。所以应该用“地”字。(3)至于“公”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对已开垦地(田)的公共使用,二是指对公共地的公共使用。两者都是公共使用,但是,具体方式有差异,而且不同的村庄、不同的地区,公[41]共使用土地的范围和时间也有差异。关于公共使用的具体方式,笔者在后面要详细介绍。

换言之,所谓“公地制度”,就是“公地共同体成员公共地使用条田和公共地的制度”。所谓“公地共同体”,指由享有村庄内公共权利的人组成的社会。享有公共权利的人不仅是有份地的人,还包括没有份地的人。后面将介绍。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笔者把Common Field,Open-Field 翻译成“敞田”,但是把Common Field System,Open-Field System,The Open or Common Field System又翻译成了“公地制度”而不是“敞田制”。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是:从英文字面上看,这个制度(System)的限定词仅仅是“敞田”(Common Field,Open-Field),但是,从整个词组的实际含义看,它是指包括了整个公地共同体地域内敞田、公共地(common lands)、房屋的使用方式,涉及协作生产、公共放牧、共同使用公共地、生活上互相帮助等非常宽泛、内容丰富的一套制度。所有使用这个词组的人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前面瑟克等人对这一制度的定义充分证明了这点。

村庄

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在现代英文中叫“village”,或者叫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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