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权益保护不可不知570问(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30 0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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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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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权益保护不可不知570问

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权益保护不可不知570问试读:

第二版修订说明

本书上市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继续满足读者的需求,我们结合一些新的法律规定以及市场反馈的信息、意见,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再版。

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对图书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确保本书内容的

准确性。2. 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和意见,结合本书出版以来出现的新问题、

新现象,补充了遗嘱种类、怎样订立遗嘱及注意事项;老年人再

婚及财产分割;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问题,使本书收集的问

题更加全面。3. 对上一版图书中存在的错误或表述不准确、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了

修改、润色,删繁就简,进一步提高了书稿内容的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保证本书内容的法律依据能够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步。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切实的法律帮助!由于编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修订、再版时加以完善。

联系邮箱:dazhong@lawpress.com.cn编者2014年4月

出版说明

生活离不开法律,懂得一点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生活法律风险十分必要。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诸如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恋爱结婚、买房租房、抚养继承,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本着为读者服务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理念,我们策划推出了《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丛书克服现有法律常识类图书体系不够科学、问题不够全面、回答抽象笼统等缺陷,从生活中的常见问题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倾情打造,为读者维护合法权益、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丛书特点如下:

1.科学合理,系统全面

丛书取材打破法律分类,以日常生活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划分单书,包括买房租房、恋爱婚姻、抚养继承、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医疗美容、五险一金、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物业管理、农村生活等,分类明确,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

丛书收录常见、多发问题,附有相关基本知识、名词解释、生活常识解答,全面涵盖日常生活法律常识。

2.以案说法,生动直观

问题解答配以典型案例和生活实例,阐述分析深入浅出、生动直观,易于理解。

3.直击问题,简洁权威

解答直击问题要害,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援引法条内容,简洁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记忆,书名中问题均取整数,但有些书中实际问题数会多于书名中提到的问题数。

鉴于编者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会在修订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编者2013年4月

·未成年人保护篇·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础知识

001 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本法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席令第66号),本法宗旨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本法宗旨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其实,目前我国已形成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继承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特别条款中都有所体现。

002 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四项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003 全社会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答:(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3)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诉;(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04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1)生存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中国已经在1997年签署并在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中国的生存权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标准统一起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2)发展权。未成年人有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3)受保护权。未成年人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应当享有健康、和谐的家庭和学校环境,任何人不得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虐待未成年人,并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当的照料、教育、监督。(4)参与权。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及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5)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005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006 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未成年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包括:(1)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2)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007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侵害该怎么办?

答:未成年人对其从监护人处合理获取或从其他途径合法取得的财产拥有财产权,他人应予尊重。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其财产权受到来自外部的侵犯时,应得到救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财产权受侵犯的现象大多数源于家庭变故,如父母离异时,非婚生子女在财产分割或继承时财产权无形地被剥夺。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以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008 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

答: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009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答: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置未成年学生于危险的环境中,不得使未成年学生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010 哪些组织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答: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保护

01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哪些管教未成年人的义务?

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吸烟、酗酒、吸毒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告知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的危害性以及对身体造成的损害,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沾染吸烟、酗酒、吸毒恶习,要及时劝诫,帮助未成年人改掉恶习。

聚赌、卖淫等是违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制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不犯罪,做守法公民。

未成年人流浪,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放任未成年人流浪,显然没有很好地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没有妥善履行监护义务。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

012 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习俗,这种习俗是否合法?

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婚约是男女之间关于结婚的约定,《婚姻法》对结婚年龄作出这样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成年人尚未达到结婚年龄,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不得订立婚约。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有干涉未成年人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之嫌。

013 父母让未成年的姐姐辍学照顾弟弟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父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父母重男轻女,在不能让所有的子女都接受教育的情况下,倾向于让未成年的女儿辍学,这违背了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侵犯了女儿的受教育权,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014 哪些人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015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行为?

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些父母还奉行“棍棒下出孝子”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未成年人时,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仅损害父母与子女的感情,也达不到教育目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溺婴或残害婴儿。有些父母错误地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抱着“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重男轻女溺死或残害女婴,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男女平等,健康人和残疾人平等。在家庭教育环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平等对待男性未成年人和女性未成年人,平等对待健康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016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

答:未成年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感情脆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017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否可以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

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可以私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等。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是未成年人通信的一种方式,未成年人通信是其走向独立的一种标志,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情感的途径和手段。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短信、电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来表达其意愿,信件不被扣押、隐匿、拆阅,通信内容不被录音、窃听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实现其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保障。

现实中,有些父母或老师为了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借口,私自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私自查阅未成年人的短信等,并错误地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老师,有权作出上述行为。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即使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老师,未经当事人同意,也不得私自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或者私自查看未成年人的聊天记录、短信等。

三、学校保护

018 学校应当承担哪些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答:(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2)学校应当关心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其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4)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学校不得让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019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哪些行为?

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师德是每个教职员需具备的素养。新师德要求,教师要尊重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很容易受到伤害,而伤害一旦产生,便容易造成终生的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损伤未成年人自尊心,对其造成生理伤害;讽刺挖苦、训斥辱骂等是对未成年学生自尊心的严重挫伤,它会让未成年学生产生对立情绪。

020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答:(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3)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021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何管教?

答: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学生。

022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是否有权力将其开除?

答: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每个适龄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要平等对待每一名学生,不能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更不能仅仅因为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品德行为有缺点而开除。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仅要传输知识,提高国民综合素养,而且要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该投入更多的关爱,帮助其健康成长。

023 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应该进行哪些辅导?

答: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1)社会生活指导,学校通过在校教育帮助未成年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帮助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控制;指导未成年学生正确处理与家长、同学、老师等的人际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接触社会的范围逐步扩大,然而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对社会的一些不良现象无法正确地认知,很难抵御不良因素的诱惑,学校应当指导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2)心理健康辅导,学校通过设置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机制,疏导不良心理情绪,保证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现在,很多学生存在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逞强好胜心理、嫉妒心理、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这些都是不健康的心理特征,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应该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帮助学生疏导不良情绪,纠正错误的心理特征。(3)青春期教育,包括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教育三个方面。进入青春期后,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身体和异性开始充满好奇和困惑,开始对性有了朦胧的认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青春期的教育,使未成年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展变化,正确处理与异性之间的关系,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024 学校是否有责任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答:有。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025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什么责任?

答: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026 幼儿园主要职责是承担保育方面的工作,不应承担智力和品德教育方面的工作。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幼儿园不仅要做好保育工作,还要做好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是幼儿步入社会的第一扇门,衔接家庭教育和小学教育。幼儿园不仅要承担照顾幼儿生活起居的保育工作,还要承担智力、品德教育,促进幼儿体制、智力、品德的和谐发展。所以,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在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上,都应具备对幼儿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良好条件。

027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优先获得救护?

答:是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在突发事件中,因缺乏自救知识,未成年人伤亡的几率更高,需要外部力量的救护。况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有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义务,全社会有“尊老爱幼”的美德,一旦有意外和突发事件发生,各方力量要照顾、关爱未成年人,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四、社会保护

028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总体原则要求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029 如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1)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2)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4)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5)劳务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030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拥有适合自己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2004年,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要求大城市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重点建设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政府要加大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力度,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政府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级政府应重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出发,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保障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的场所和设施。(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在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方面,社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减免不必要的审批手续,畅通办理流程。

031 未成年人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方面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未成年人在使用下列公共文化设施方面享有优惠政策:(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1条规定:“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4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要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一些地方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坚决执行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规定。各民办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可根据本馆经费及管理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对未成年人参观优惠或免费开放。北京市所属各博物馆(院)、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除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外,对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未成年子女免票;另外,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的也实行免票,但馆内单独收费项目及部分临时展览除外。”

032 国家对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及科普活动有什么政策扶持?

答: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033 如何杜绝不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毒害?

答:(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2)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034 可以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吗?

答:不可以。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035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能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答:不可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戏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036 经营性场所能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家长能否让未成年人代替自己去购买这类商品?

答:不能。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一旦发现经营性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家长也不要让未成年人代替自己去购买烟酒,以避免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好的影响。

037 烟酒经营者可否要求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出示身份证件?

答: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烟酒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有些未成年人的外形特征与实际年龄不服,仅从外表上很难判断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烟酒经营者可以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件,以查实顾客的实际年龄,从而避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038 成年人可否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答: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成年人吸烟、饮酒的形象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印象,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很容易模仿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在好奇心的驱动下,极易沾染吸烟、酗酒的恶习。此外,吸烟有害健康,二手烟的危害性也不容忽视,成年人吸烟,也会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寝室、活动室是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成年人不得吸烟、饮酒。

039 对于招用未成年人工作,国家有何规定?

答:(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40 公安机关在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041 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场地、房屋和设施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42 如何保护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关于救助机构与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另外,根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中,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

关于救助程序,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043 卫生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1)儿童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中小学学生疾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是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是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044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幼托事业方面负有怎样的职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1)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动托儿所、幼儿园的场地设施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材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2)对保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似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045 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或荣誉权不受侵犯,智力成果一般称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受侵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权利保护方法:(1)受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权利给予保护。(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这主要是在著作权领域,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3)提请诉讼保护,如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如果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受到侵害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依法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6 未成年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从出生起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荣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此项权利,因此未成年人当然享有荣誉权,有权获得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任何人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荣誉权或者诋毁未成年人的荣誉权,未成年人都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047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如何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答: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了,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除国家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学习培训的途径,他们一方面不能为从事某一专门职业做好知识和技能上的准备;另一方面则有可能闲散在家,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048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上负有哪些职责?

答: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1)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2)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3)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049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只有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除了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当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之外,其他组织和公民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未成年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或者因为受伤致残致死无法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都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法律允许其他组织和公民向有关部门反应。

五、司法保护

050 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什么处理原则?

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违法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是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主观恶性相对较弱,具有很强的可塑空间。刑罚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今后不再犯罪,回归社会正常轨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51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哪些信息?

答:出于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犯罪记录会给未成年人的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未成年人可能因此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为了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六、法律责任

052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3)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4)溺婴的,依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5)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未成年人伤亡的,依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053 营业性舞厅等活动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依法如何处理?

答: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54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国家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强调两层含义:一是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二是相关注意事项必须要在显著位置标明。(1)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婴幼儿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得加入香精、色素、糖精、味精等一些添加剂。(2)药品安全: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脏器稚嫩,患病时应该使用专用的药品,未成年人专用药品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3)玩具安全:玩具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玩具安全与否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安全与否。《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对玩具标识有了严格要求,为孩子们提供了更周到的保护;对玩具测试作出明确的规定,模拟玩具可能受到的、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和损坏,用以发现玩具在这些情况下使用是否会出现潜在危险;对玩具的全部材料都进行检测,对重金属含量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4)用具安全:未成年人用具设计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保证使用安全。(5)游乐设施安全:未成年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的需要,预防损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事故发生。

055 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人,法律将如何惩处?

答:《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56 对于绑架未成年人的行为人,法律将如何惩处?

答: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57 我国法律针对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惩罚措施?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规定构成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58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059 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人,法律将如何惩处?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60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或者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老年人权益保障篇·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知识

061 目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制定目的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该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和保障。(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条例,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方便老年人的居住与出行。(3)《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居家养老是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4)《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062 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是怎么界定的?

答: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所以,不分男女、民族、职务和行业,只有年满六十周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将老年人分为三类: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063 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益?

答: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有不被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的权利。(1)物质帮助权。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2)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权。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年增长,而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家庭结构呈现“4、2、1”形式,独生子女要负担的养老任务十分艰巨,家庭养老形式已不能满足养老需求,需要具备更多的养老形式,社会要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享有一系列的社会优待权,在乘车、游览、就医等多方面都有所体现,公交通工具设有老年人专座,游览景点有些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有些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的优惠措施,医院在就诊、缴费等环节实行老年人优先的政策。(3)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权。老年人为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年老之后,社会要保障其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创造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文化、娱乐、休闲机会,畅通政治意见表达的渠道。

064 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答: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治权利,包括信仰、结社权利,政治地位、名誉、身份等受尊重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包括活动范围不受限制,来去自由的权利;不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3)社会经济权利,包括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权,休息、休假权,领取离退休金等。(4)受赡养权利,是指享受子女扶养的权利,子女包括老人抚养过的继子女、孙子孙女(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5)财产所有权。(6)婚姻自由权,主要指老年人有再婚自由,子女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涉。(7)居住权,老年人的自有住房受法律保护,子女和亲属不得侵占,不能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和承租关系。并且,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8)继承权,指老年人有继承父母或子女遗产的权利。(9)文化教育权,指老年人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

065 我国倡导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答: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066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有什么要求?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平等的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老年人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067 我国法定的“老人节”是哪一天?

答: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是老年节。

二、家庭赡养与扶养

068 赡养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老年人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要履行下列义务:(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5)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069 只要在物质上供养了老人就是履行了赡养义务吗?

答:不是。赡养人赡养老年人时,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老人,还需要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根据老年人的需要,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起居,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钱寄得再多,却从来不看望老人,这样只会造成老人在精神上痛苦。因此,每月支付赡养费并不等于尽了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在物质、精神等多方面上照顾好老年人。

070 现在有的子女以不继承父母财产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样做可以吗?

答: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处分权,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必然联系,子女放弃继承权,并不导致赡养义务的解除。子女在年幼时,父母承担了抚养义务,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当父母年老时,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071 女儿出嫁后,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答: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女儿不因出嫁而免除她的赡养义务。

072 除了亲生子女,还有哪些人也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答: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受兄、姐扶养过的弟、妹成年后对其兄、姐有扶养义务;老年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073 老年人再婚,双方子女的赡养义务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其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子女的赡养义务。

074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答: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继子女年幼时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就应在继父母年老后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没有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如果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也就没有赡养义务。但是从社会道德品质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

075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要赡养养父母吗?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弥补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076 多个赡养人怎么赡养老年人?

答: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之所以要老年人同意,是因为有的子女不考虑老人意愿,将父母分开赡养,造成几十年的老夫妻分居生活,感情难以接受;有的几个子女按月轮换赡养老人,遇到闰月或赶上节日谁都感到吃亏,老人越是这时越难过:还有的子女在城里,住房小,老人住不惯,卫生、饮食等都不习惯。如强行赡养,老年人就不是安享晚年了,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如何养老,要征求老人的同意。

077 什么是赡养协议?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078 赡养协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主要是:(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2)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3)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5)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6)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7)违约责任。(8)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

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协议时,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的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没有签订赡养协议,老年人同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请求赡养的案件,没有时效限制并且诉讼费用的收取也较低。被赡养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

079 子女如不履行赡养协议,老人该怎么办?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的所在组织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由居委会和村委会或组织出面说服教育,老年人协会也可出面协调。老人也可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被赡养权。

080 老年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追索赡养费?

答:在现实中,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纠纷引起的诉讼,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1)老年人采取一般的诉讼形式,只以某一赡养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各赡养人应尽义务的份额、方式、程度均已确定,每个人的义务是分别的、独立的,而非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因此,如果某一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就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诉讼只在他们之间进行,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将其他赡养人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2)老年人以全体赡养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赡养人各自应尽的赡养义务未曾确认过、具体化,每个赡养人履行何种程度的义务,每人每月应支付多少赡养费等,均未自行约定。或者各赡养人应尽的义务虽已确定,但由于某种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物价上涨、赡养人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就变更现行的义务份额发生争议而诉诸法律。

另外,对于多子女老年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案件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互相推诿的情况。

081 法律规定哪些人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

答:所谓扶养,是指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物质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照料。尤其是一方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即使那种夫妻感情极差,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请求,只要离婚判决还未作出或已作出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他们相互之间仍然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老年夫妻之间应相互履行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其配偶有权利向其索要扶养费。双方若因扶养费发生了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的裁决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此外,如果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082 在农村,老年人耕种不了承包的田地怎么办?

答: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083 有人说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老年人年老体弱,不能劳动了怎么办?

答: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也就是说,老年人在过去已经为社会和家庭作出了贡献,60岁后就不能要求他们干他们身体不能承受的劳动,并且有权利享受赡养。

084 对于老年人的婚姻问题法律有何规定?

答: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婚姻自由这里面包含了多项内容:一是老年人恋爱、结婚自由,换句话说就是老年人跟谁谈恋爱,与谁结婚,别人无权干涉;二是离婚自由,老夫妻俩感情破裂,不能在一起生活了,法律是允许离婚的,当然也同样需要履行法律手续;三是老年人再婚,这方面问题比较多,主要是子女担心父母的财产被继子女分得而干预其父亲或母亲再婚,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085 老年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体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体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等。

老年人的人身权侵犯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验伤并制作验伤单。如并无明显伤痕,公安部门不验伤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所属街道、居委会反映情况,让这些部门作书面记录,如果将来起诉到法院可以作为证据。

如被打老人构成轻伤,而且自己有证据证明的,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要求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如老人被打伤势严重,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086 遭受人身伤害时,老年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哪些方面进行赔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受到非法侵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是:(1)医药费;(2)护理费;(3)营养费;(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5)残废者生活补助费;(6)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7)丧葬费;(8)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9)死亡补偿费。

087 遗弃老年人,行为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答: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088 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能否与子女解除关系?

答:(1)如果是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老人可先与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是公证证明的,应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2)如果是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解除。有些老人发表了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分开居住或分割了财产,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相互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将来的法定继承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解除。

三、社会保障

089 哪些老年人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国家补贴?

答: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在下列情况下,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给予补贴:(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2)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090 国家对有困难的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是怎样保障的?

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人属于失能老人。现在,每个家庭的赡养义务都比较重,照顾失能老人更会增加家庭的负担,加上子女工作繁重,又要抚养下一代,所以需要国家建立更完善的养老制度。我国正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091 “三无”老人和“五保”供养制度是怎么回事?

答:“三无”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三无”老人国家给予“五保”供养。

092 政府在实施保障房政策时对老人是否有照顾?

答: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093 法律对高龄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各省市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制定了不同标准的高龄津贴制度。根据《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北京市从2009年1月开始,给90至99周岁的北京市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给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津贴,根据《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从2010年1月开始,每月给80周岁及以上的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居住地申领。居家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严禁现金兑换或代金购物。

094 何谓遗赠扶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095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矛盾时,遗产将如何分配?

答: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协议,按其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在内容上有矛盾,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096 扶养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可否收回遗赠?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有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遗赠物品已经交付扶养人或扶养人已经得到遗赠权益,在扶养人违约后,遗赠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这里要提醒老年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公证后效力更强。

四、社会服务

097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该优先满足哪些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答: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1)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或子女常年不在身边,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2)失能老人一般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3)高龄老年是指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各地对高龄老年人的界定不完全相同:吉林省《九台市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规定高龄老人需年满90周岁,《深圳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规定高龄老人需年满80周岁。

098 设立养老机构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答: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99 法律对养老服务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100 养老机构能否以变更或终止为理由,将收住的老人撵走?

答:不可以。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当养老机构要变更或终止时,应提前会同相关部门安置好现有的老人,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1 养老机构是否需要与入住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吗?

答:需要。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签订服务协议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服务协议要明确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也可依据服务协议诉诸法院。

五、社会优待

102 哪一级政府部门有权制定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外埠老人可否享受优待政策?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目前,仅有常住本行政区的外埠老人与户口在本行政区的老人享有同等的优待,对于非常住本行政区的老年人不能享有临时居住地的优待措施。

103 法律对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和医疗费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近些年,我国的人口流动性增强,子女外出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加之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老年人选择跟随子女迁移到外地,随之面临的问题是,养老金领取、医疗费结算等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这给老年人带来很大的不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人社部将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全国联网,同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异地持卡就医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报销医疗费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从法律层面要求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104 为老年人办理房屋产权关系变更时,需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老年人有权自行处置,然而,其子女、亲属或其他人为了个人利益,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要求老年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登记时,要询问房屋产权变更是否老年人的真实意思。

105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济上有困难的老年人能否享受到法律援助?

答: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上有困难的老年人有权享受法律援助,表现在三个方面:(1)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106 国家鼓励和提倡哪些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答:国家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在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门票也有优惠政策。医院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107 哪些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答: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六、宜居环境

108 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1)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基础配套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2)加强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检查。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3)完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七、参与社会发展

109 退休之后老年人的社会经济生活如何获得保障?

答: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老年人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人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继承者,也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到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老年政治、经济和文化工作对于丰富老年人的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0 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国家鼓励老年人从事哪些活动?

答: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3)提供咨询服务;(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111 退休老人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退休老人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很多老年人退休后,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愿意继续参与劳动,按照按劳分配的精神,老年人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并且,这部分合法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遇到下列情形时:(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老年人有权依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112 老年人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吗?

答:有。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八、法律责任

113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去做?

答: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114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违法或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条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答: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16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家庭成员盗窃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家庭成员诈骗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家庭成员抢夺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家庭成员侵占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70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家庭成员勒索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家庭成员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7 侮辱、诽谤老年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18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9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82条规定: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产继承

120 什么是遗产?

答:所谓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以上七点,可以将遗产分为三大类: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的法律上的时间界限。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他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转化为遗产。

121 如何区分个人遗产与共有财产?

答: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几个标准:(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1/2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1/2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先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母代理。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虽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122 继承人如何取得继承权?

答: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继承权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指继承权不需要被继承人的意思介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2)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继承权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是指被继承人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授予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以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产生继承权的依据,成立但因故未生效的遗嘱,如被立遗嘱人撤回的遗嘱、因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而失效的遗嘱,也不能产生继承权。(2)立遗嘱人死亡。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123 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答: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二是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改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姻亲或者是有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124 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答: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125 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该保险金首先要进行析产,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

而人身保险则与财产保险不同,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时,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该笔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投保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就应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由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该受益人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不能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从而也就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126 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127 什么是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答:继承权的接受即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是,放弃继承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放弃继承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该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9条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128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相对丧失);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129 什么是遗嘱继承?

答: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其遗产,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130 什么是遗嘱,遗嘱有哪些种类?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

131 什么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132 什么是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133 什么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34 什么是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35 什么是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136 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37 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如何确定?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38 哪些情形导致遗嘱无效?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139 遗嘱人能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

答: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意见》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十、婚姻

140 子女有权干涉老年人的再婚生活吗?

答: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丧偶或离异的老人期望再婚。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人容易产生孤独寂寞感,他们有寻找老伴,充实生活,多点乐趣的欲望。从生理学上的角度上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步入老年期,并不意味着性能力完全丧失。据有关部门统计,为寻求心理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以上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子女的干涉,老人再婚困难重重。儿女干涉老人再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在老人再婚前进行劝阻,威胁老人如再婚就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再负担赡养义务;有的是干涉老人再婚后的生活;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手段,对继父母进行打骂、虐待,严重地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103条规,“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不区分公民是青年人、中年人还是老年人,老年人同青年人一样享有这项权利。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辛苦一生,为社会和家庭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受到社会和后代的尊重,使他们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为保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141 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怎么办?

答:老年人也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201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条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婚姻权利的规定。从法律上有针对性地强调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别是再婚自由。同时,根据该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会因老年人再婚而消除。

在老年人再婚的问题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见,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确的固有观念这些无形的枷锁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对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挠和干涉,还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间。对于老年人来说,仅有“老有所养”是不够的,还应该“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让再婚老人相互关怀照顾,共度幸福晚年,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利。

如果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对干涉自己再婚的子女,老人可向其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提出,请求他们说服教育;如子女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造成后果的,并借此虐待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42 老年人再婚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再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再婚的爱情应该像夕阳般那样美丽、宁静、和谐,他(她)的晚年也需要有老伴的谈心、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老年再婚往往都有所顾虑:一是怕引起儿女们的反对,二是担心婚后双方因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议。针对这种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老人可邀请双方亲友进行劝说,也可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子女暴力干涉父母再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必要时老人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再婚之前确定各自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又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属于自己的财产则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也可以选择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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