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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0 17: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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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思炜

出版社: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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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与唐史论集

唐诗与唐史论集试读:

自序

我从2000年起,开始《白居易诗集校注》的工作。自己本来并没有较长期的工作计划,也未与出版社接洽,只是在提不出成熟研究题目的情况下,相对于其他生疏领域,选择了对自己来说材料较为熟悉、有前期研究和版本调查基础的这项工作。但此后欲罢不能,接下来又做了《白居易文集校注》和《杜甫集校注》,三部书稿合计约有五百馀万字。虽然在这之前我对杜甫、白居易有过一些讨论,有一本专著(《白居易集综论》,1997)和若干篇论文(收入《唐宋诗学论集》,2003),但一旦进入这一全面的校注工作,还是把我再次引入一个理解和认识的全新层次。在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文本细读方式,深入程度超过其他,收获之大也超出预想,其中甘苦也许只有从事翻译工作者可与分享。

在此过程中,我必须耐心细读所有作品,不漏过任何细节,不但要推敲思考前人的所有相关论述,也要重新审视自己曾有的一些浮泛笼统的认识,纠正其中错误,弥补缺漏;同时逼迫自己不断扩大知识范围,随诗人笔触所及,逐一探考唐王朝几个重要时期的内政外交、经济文化、制度习俗乃至其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做下来,实际是对唐诗和唐史的一次新的深入学习。事后回想,在完成工作的同时又能获得这种学习机会,真是极其幸运之事。

在校注工作的同时或稍后,我又就其中遇到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另撰文讨论,形成了收入此集的一些主要篇章。它们是校注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有些则给出了更详细的论证过程。论题虽然分散,但中心还是围绕着这些诗人以及与他们相关的历史事件。

诗歌或诗人所涉及的历史,不只是大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活动,更有数不清的历史细节。反映在诗文中有可能只是一两句话,甚至只是一个词、某种称谓。正因为是细枝末节,所以在浩繁史料中往往难求索解,但却有可能恰恰是某个重要问题的关键线索。一旦破译这一关键线索,就如同拿到一把秘钥,可以打开被锁住的一块窖藏。例如通过版本校勘,笔者发现白居易《蛮子朝》诗中的“摩挲”一作“磨些”,由此与新旧《唐书》等史料中记载的“磨些蛮”联系起来,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利用上世纪40年代以来学者对纳西族大量东巴文献的研究成果,试拟出该诗所含两个蛮语词的对音和语义,对号称难解的这句诗给出了新的解释。

历史考证和文献研究都是随着对材料的掌握程度而逐步深入的。例如白居易翰林制诰中的拟制是否为“伪文”,一直存在争议。我在《白居易集综论》中虽然曾从版本源流角度着重说明“伪文”之说不能成立,但读者还是心存疑虑。此次通过文集校注,对有关史料逐一排查,我又找到更多证据说明这些文章只能出自白居易之手,并进而对唐代拟制的几种具体情况和主要形式做出说明,补充和完善了原有结论。

考证和研究还需要不断补充新知。例如杜甫诗文中涉及一些历法问题,历代注家由于对历算之术不精通,造成一些误解,对《唐兴县客馆记》给出的“辛丑岁秋分大馀二,小馀二千一百八十八”两个数据则茫然不知所谓。笔者尽管同样是外行,但因注释需要,只有找专书重新学习。验算结果证实这是采用《大衍历》推算出的公元761年秋分日、时,由此不但了解到杜甫在历算和数学方面的知识修养,而且由他在实行《至德历》期间仍依前朝《大衍历》推算历时这一特殊角度,也得以进一步窥探其内心世界。

又如杜甫为继祖母所作《卢氏墓志》中谈及下葬取穴等问题,涉及久已失传的唐代葬法,前人多不详其所谓。幸好学者对敦煌文献卜葬书有专门研究,笔者参考有关研究成果,利用墓志中提供的唯一数据“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则壬甲可知矣”,与宋代《地理新书》中所列墓地规格一一比对,证实了杜氏大墓完全依唐代六甲八卦冢葬法,由此再进一步窥探杜甫在继祖母不能与夫合葬的情况下尽力为其美言的良苦用心。以上两文均涉及一些数学计算问题,学者或嫌其繁难而回避。笔者数学知识也十分有限,只能边学边算。不过,运算数字所提供的却是最确凿可靠的证据,证实了上述考证结果的可信度。

学术研究还需要对各种成说和权威意见不断提出质疑、补充新见,才能获得进步。例如宋人曾引元稹《姨母郑氏墓志》,证实《莺莺传》女主人公之母与元稹母的姊妹关系。陈寅恪先生则以崔氏高门常被冒称为据,断言莺莺必不姓崔。因其持论过偏,学者多不赞同。笔者利用多件唐代墓志材料,首先基本复原了元稹母所出郑氏平简公房世系,同时也证实郑氏与唐代第一高门清河崔氏之间确实存在世代通婚的关系,元稹有崔姓表亲之事不虚,由此才有可能对小说《莺莺传》的本事及其结局给出更近情理的解释。

杜诗中用“杂种”一词指称安史叛军,也曾被学者作为粟特人在唐代被称为“杂种胡”的重要史料。受此论说影响,粟特人在叛乱前后的动向和作用,乃至在唐史中的活跃表现,引发了很多讨论,在当代唐史研究中已蔚为显学。但通过仔细辨析此词的涵义及相关史料,笔者认为,唐代并无“杂种胡”的固定称谓,安禄山在叛乱中不但没有利用其粟特人身份,而且有意淡化或回避其粟特人出身。这与他在突厥环境中长大不无关系。这一解释能否成立,还有待学界的批评。

学术研究亦如积薪,后来者居上。在使用如清代徐松《登科记考》这样的学术名著时,人们发现其中也难免有若干失误,后人有责任也有条件依据第一手材料或新出文献加以澄清。平心而论,由于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更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电子数据库的广泛应用,我们今天获取资料和信息的方便程度较之前人不知提高多少倍。因此,在学术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材料把握上更为全面、更为细致,完全是情理中事。更何况今人对世界和历史的整体认知水平,也远在古人乃至20世纪上半叶的前辈之上。如果因为现时学术素养和学术环境的某些缺陷,便断言学术水平亦必江河日下、前景不堪,恐怕太过悲观了。前辈学者当学风丕变之际,居高望远,往往独辟蹊径,果于立论。如今事过境迁,学术日趋踏实平常,学者获得资源更为容易,唯此更应兢兢业业,同时也应更相信常识,避免偏激持论,而小心求证,审慎为文。

收入集中的其他一些文章,还涉及诗歌的语言表达等问题,大多也是在注释工作中遇到的。在工作中,笔者必须反复查找很多词语、典故的出处,辨析其含意、用法。这种工作合于传统的学习方法,本来是阅读作品必不可少的基础。但在反复查找过程中,词语本身也对我们产生一种魅力,每个词语的来龙去脉、涵义变化、在不同诗人笔下的使用情况等等,都引起我们的兴趣。每个词在使用中都有自己的历史,有待我们一探究竟。笔者今后还有意在这方面继续进行一些调查,以求摸索出可行的研究路径,提出适当的研究题目。当然,这也需要学习更多的新知识。

感谢中华书局俞国林先生青睐,允许我将这些文章结集付梓。更感谢清华大学中文系和中国古典文献研究中心的各位师友同事,在这十多年里对我的宽容,以及给予的很多支持鼓励,使我能够心无旁骛从事以上各项工作。同时也感谢清华大学文科发展基金的支持,感谢曾经刊发其中各篇文章的各学术刊物和对稿件提出很多中肯意见的各位先生,以及在此前接受三部书稿出版的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有关人士。最后,衷心期待读者对书中的错漏失误提出意见。谢思炜识于北京清华园2015年5月

杜诗与《文选》注

杜甫自称“熟精《文选》理”(《宗武生日》),其诗歌中有诸多词语典故来源于《文选》一书。这已是杜诗研读中的常识,前代学者并为此撰有专论。然而,正如在经学传授中经与传注已俨然成为一体,作为文学教科书的《文选》与其注释,在唐人习学中也是不可分离的。杜诗用《选》,正是这二者相互关联的极好例证。对杜诗某些语意的解释,不但须着眼于《文选》作品,而且须从《文选》注入手。《旧唐书·儒学传》“曹宪”载:“所撰《文选音义》,甚为当时所重。初,江淮间为《文选》学者,本之于宪,又有许淹、李善、公孙罗,复相继以《文选》教授,由是其学大兴于代。”《旧唐书·经籍志》著录了李善、公孙罗两家注本,说明二人著作在开元前已取代曹宪旧注广泛流传。《新唐书·艺文志》又著录吕延济、刘良、张铣、吕向、李周翰等《五臣注文选》三十卷,“开元六年,工部侍郎吕延祚上之”。开元六年(718)杜甫年七岁,在他读书期间,五臣注本也已流行于世。日本所传《文选集注》一书保留了少量公孙罗注,在规模上似不足以与传世的李善注和五臣注相比,且尚未发现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的材料,故本文讨论内容仅限于杜诗与李善注和五臣注的关系。一、杜诗与《文选》李善注

杜诗引经,均严格依照唐代官修《正义》,与《正义》所据传、注相一致。杜甫同时代人亦莫不如此,绝少例外。但清代注家如仇兆鳌等人,在注杜时却每转取宋以后之说,或别出异解,造成不必要的歧义。同样道理,杜诗用《选》虽不必如引经义那样严格,但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违背唐及前人之注,因此注杜如果与《文选》注释义相出入,其说也很难成立。

杜诗有字面取《文选》注而非《文选》原文之例。如《忆昔二首》之二:“小臣鲁钝无所能,朝廷记识蒙禄秩。”宋《分门集注》(伪)洙注引刘桢《赠五官中郎将》诗“小臣信顽鲁”,仇兆鳌注引刘诗则改“顽鲁”为“鲁钝”。今按《文选》此诗李善注:“《论语》曰:参也鲁。孔安国曰:鲁,钝也。鲁与卤同。”可见杜诗“鲁钝”乃取李善注所引孔注,非径取刘桢原诗。刘桢原诗“顽鲁”,建州本校:“善作卤字。”可见今本“鲁”字,亦据善注改。仇注为牵合杜诗字面而改动刘诗原文,使读者忽略杜诗撷取《文选》注文的事实,实不可取。

又如《刘九法曹郑瑕丘石门宴集》:“晚来横吹好,泓下亦龙吟。”仇注引《说文》:“泓,水深处。”所引《说文》非原文,亦不理会杜诗以“泓下”为词。今按“泓下”一词当出自《文选》潘岳《笙赋》“泓宏融裔”李善注:“泓宏,声大貌。……《说文》曰:泓,下深也。”以“泓下”为词仅见于杜诗,似有误断注文之嫌(当然也可能是诗人有意为之),同样是用李善注文而非《文选》原文。

出自《文选》作品的词语,有些释义多有歧异,注家由于未充分注意李善注,而导致某些不必要的歧解乃至误判。例如《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骑驴三十载,旅食京华春。”《分门》苏定功注及《九家集注》赵次公注皆引曹丕《与吴质书》“旅食南馆”,但未作进一步释义。仇注谓:“《仪礼》:尊士旅食于门。郑注作众食解。”正确给出了“旅食”一词的原始出处和释义。但接下来却又引钟繇表“旅食许下”及曹丕书“旅食南馆”,谓“作旅寓之食解矣”。此为仇注别出心裁,且与前一释义相矛盾。今按《文选》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李善注:“《仪礼》曰:尊士旅食于门。郑玄注曰:旅,众也。士众(食),谓未得正禄,所谓庶人在官者。”仇注正抄自此注。《仪礼·燕礼》原文作“旅食于门西”,可见仇注是据旧注查到《文选》,又据李善注追溯至《仪礼》原文。但既然此词出自《文选》作品,就应据李善注仍用《仪礼》“士众食”之义,也唯有这样解释,才与此诗中“残杯冷炙”的描写更相吻合。近人注本反而多从仇注“旅寓之食”之解,大都没有复查《文选》原文及李善注,不免望文生义。

异解纷纭之例莫如《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蚩尤塞寒空,蹴踏崖谷滑。”有关其中“蚩尤”所指,《分门》洙注:“《黄帝玄女之宫战法》曰:黄帝与蚩尤对,九战九不胜。三日三夜,天雾冥冥。《史》:黄帝杀蚩尤于涿鹿,后冢上常有赤气出,如匹绛帛,民呼为蚩尤旗。又星名。”《分门》赵次公注:“蚩尤,乘舆前导之旗也。……旧注乃引蚩尤之战,又指为星名,非是。”此宋诸家之说。清钱谦益注:“《皇览》:蚩尤冢在东郡寿张县阚乡城中,高七丈,民常十月祀之,有赤气出,如匹绛帛,民名为蚩尤旗。余按此正十一月初,借蚩尤以喻兵象也。”以为此句暗指安禄山叛乱。近人高步瀛《唐宋诗举要》引吴北江说,引《古今注》黄帝与蚩尤战、蚩尤作大雾说,谓此句以蚩尤代指雾。俞平伯亦谓:“蚩尤作雾,即用作雾之代语。”不难看出,钱注所引“蚩尤旗”之说已见于《分门》洙注所引《史》,“蚩尤作雾”说也见于洙注所引《黄帝玄女之宫战法》中,均已被赵次公否定。清朱鹤龄注则引《韩非子》“毕方并辖,蚩尤居前”,及扬雄《甘泉赋》“蚩尤之伦,带干将,秉玉戚”。今按赵次公及朱鹤龄两人所据,均为《文选》及注。《文选》扬雄《羽猎赋》:“蚩尤并毂,蒙公先驱。”李善注:“《韩子》曰:黄帝驾象车,异(毕)方并毂,蚩尤居前。”赵次公所谓“乘舆前导之旗”,即据此为说。朱注则直接引《韩非子》。五臣吕延济注:“谓乘革车,使蚩尤挟车毂,旄头为先驱也。”在句意解说上似更扣紧《羽猎赋》原文。又扬雄《甘泉赋》“蚩尤之伦,带干将而秉玉戚兮”李善注:“《西京赋》曰:蚩尤秉钺,奋鬣被般。”意谓《甘泉赋》与《西京赋》意同,均以蚩尤代指卫士。此义与《羽猎赋》“乘舆前导之旗”之义稍有不同。朱鹤龄将二说并列,盖谓导旗、秉钺其义互兼。浦起龙《读杜心解》袭其说,谓此四句状旌旗卫士之盛。

以上诸说中,钱谦益所倡兵象说近人多予否定,而蚩尤代雾说的最大问题则在于找不到其他书证,杜甫之前和之后都没有人这样使用这个典故。我们可以参考杜甫同一时期的其他作品,《朝献太清宫赋》:“虚阊阖,逗蚩尤。”《天狗赋》:“蚩尤之伦,已脚渭戟泾。”后一例出于《甘泉赋》无疑,前一例用法略同《羽猎赋》,均无所谓兵象或作雾之义。此诗“塞寒空”亦状旌旗蔽天,故此句应从赵次公注,用《羽猎赋》及李善注义。二、杜诗与《文选》五臣注

晚唐李匡乂《资暇集》称:“世人多谓李氏立意注《文选》,过为迂繁,徒自骋学,且不解文意,遂相尚习五臣者,大误也。……因此而量五臣者,方悟所注尽从李氏注中出。开元中进表,反非斥李氏,无乃欺心欤!且李氏未详处,将欲下笔,宜明引凭证,细而观之,无非率尔。”这可能讲的是中晚唐的情况,说明当时有批评李善注而推重五臣注的风习。杜甫读书的开元时期,恐并非如此。李善注在总体上堪称详善,五臣注以释述作意、补善注之不足为主,所持异说并不多。杜甫在写作中应是首先参照李善注,今从杜诗用《选》的大量例句中推勘,可以印证此点。但杜诗中也有多处例证显示,五臣注也在他参考之列。

例如《韦讽录事宅观曹将军画马图》:“腾骧磊落三万匹,皆与此图筋骨同。”“磊落”出潘岳《闲居赋》:“石榴蒲桃之珍,磊落蔓衍乎其侧。”《文选》李善注:“磊落,实貌。”五臣吕延济注:“磊落蔓衍,众多貌。”杜诗此句似作众多解。

又如《戏题画山水图歌》:“舟人渔子入浦溆,山木尽亚洪涛风。”《楚辞·九章·涉江》:“入溆浦余儃佪兮,迷不知吾所如。”王逸注:“溆浦,水名。”《文选》吕延济注:“溆亦浦类也。”谢灵运《登石室饭僧》:“迎旭凌绝嶝,映泫归溆浦。”亦作地名用。杜诗颠倒其辞,不作地名,盖取五臣注。

又《秦州见敕目薛三璩授司议郎毕四曜除监察与二子有故远喜迁官兼述索居凡三十韵》:“仰思调玉烛,谁定握青萍?”自注:“剑名。”《文选》陈琳《答东阿王笺》:“秉青萍干将之器。”李善注引《吕氏春秋》:“青萍,豫让之友也。”吕延济注:“青萍、干将,皆剑名也。”杜诗用同五臣注。

又《短歌行赠王郎司直》:“仲宣楼头春色深,青眼高歌望吾子,眼中之人吾老矣。”《文选》王粲《登楼赋》李善注:“盛弘之《荆州记》曰:当阳县城楼,王仲宣登之而作赋。”五臣刘良注:“仲宣避难荆州,依刘表,遂登江陵城楼,因怀归而有此作。”今按《水经注》漳水:“漳水又南径当阳县,又南径麦城东,王仲宣登其东南隅,临漳水而赋之。”李善注同《水经注》。《方舆胜览》卷二七江陵府:“仲宣楼,在府城东南隅。后梁时高季兴建,名以望沙楼。”《清一统志》卷二六五安陆府:“按仲宣楼,《荆州记》以为当阳城楼,与《水经注》合。唐刘良《文选注》以为在江陵,明王世贞以为在襄阳,诸说不同,自以在当阳者为定论。”可知仲宣楼在唐时已有当阳、江陵二说之不同。杜甫此诗的作地命意因此也有异说。朱鹤龄认为《方舆胜览》所载江陵仲宣楼乃后梁所建,引之非是,因而否定此诗作于江陵,但杜甫又未曾往当阳,只好含糊谓此诗作于荆南。其实,《文选》刘良注说明唐时江陵已有仲宣楼,后梁高季兴当为改建。仇兆鳌谓:“全诗皆赠司直语,……仲宣楼乃送别之地,蔡氏谓公欲依司直者非是。高歌望子盖望司直遇合,朱氏谓望其早还江陵者非是。”杜甫下峡行程诸家考证一致,别无歧说。此诗为诗人在仲宣楼送别王郎之作无疑,只可能作于江陵。这是杜诗参用五臣注的一个显例,否则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杜甫又有《舍弟观归蓝田迎新妇送示两篇》:“此时同一醉,应在仲宣楼。”《夜雨》:“天寒出巫峡,醉别仲宣楼。”所指也应是江陵仲宣楼。当然,就此诗来说,诗人并非在李善注和五臣注之间有意轩轾,而只是灵活采用与其写作时地相切合之说而已。三、杜诗与《文选》注疑似不合之例

杜诗中也有一些用例似与《文选》注不合,以下略作分析。《瘦马行》:“当时历块误一蹶,委弃非汝能周防。”语出王褒《圣主得贤臣颂》:“过都越国,蹶如历块。”《文选》吕延济注:“蹶,疾也。言过都国疾如行历一小块之间。”杜诗蹶字义不同。《说文解字》:“蹶,僵也。一曰跳也。”《方言》:“跌,蹶也。”《礼记·曲礼》:“足毋蹶。”注:“蹶,行遽貌。”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四六:“《说文》:蹶,僵也。僵,却偃也。……《尔雅》:蹶,动也。案蹶,惊骇急疾之意也,蹶非此也。”是蹶有跌仆、行遽二义。杜诗用跌仆义,五臣注则取行遽义,当与王褒原文更为吻合。杜诗疑另有所据,否则当属误用或有意变化,如杜用“树羽”之类。唐人如范传正《赠左拾遗翰林学士李公新墓碑》:“历块一蹶,毙于空谷。”与杜诗义同,是唐人本有此种读解。

又《海椶行》:“左绵公馆清江濆,海椶一株高入云。”左思《蜀都赋》:“于东则左绵巴中,百濮所充。”《文选》吕向注:“绵,历也。巴中,地名。”是五臣注不以左绵为地名(绵州)。然唐人每用“左绵”字,张说《送严少府赴万安诗序》:“蜀门胜地,邑雄左绵。”常衮《授杜济东川防御使制》:“左绵之东,地方千里。”杜诗属袭用,可见吕向注并不代表唐人意见。《分门》师注:“绵州,涪水所经。涪居其右,绵居其左,故曰左绵。”据唐人用例,绵州以东为东川,所以称左绵。

又《昔游》:“伏事董先生,于今独萧索。……扶藜望清秋,有兴入庐霍。”朱鹤龄注此诗:“董先生即衡阳董炼师也。汉武移南岳于霍山,故衡、霍之称相乱。‘杖藜望清秋,有兴入庐霍’,即《忆昔行》所谓‘更讨衡阳董炼师,南浮早鼓潇湘舵’也。”盖谓此诗“庐霍”实指衡山。今按“庐霍”并称,出谢灵运《初发石首城》:“游当罗浮行,息必庐霍期。”《文选》李善注:“庐、霍,二山名也。”下引《庐山记》及《尔雅》“霍山为南岳”郭璞注:“今在庐江西。”谢诗二山并称,则又出于郭璞《江赋》:“衡霍磊落以连镇,巫庐嵬崫而比峤。”其中出现“衡霍”连称。《文选》李善注释此:“《周礼》曰:荆州之镇山曰衡山。郑玄曰:在湘水南。镇山名安地德者也。《尔雅》曰:霍山为南岳。郭璞曰:今在庐江西。”《尔雅·释山》“霍山为南岳”郭璞注:“即天柱山。灊水所出。”李善注所引与此互有出入。以霍山为南岳,在汉武帝时。《汉书·郊祀志》:“上巡南郡,至江陵而东。登礼灊之天柱山,号曰南岳。”《风俗通义》卷十:“南方衡山,一名霍山。霍者,万物盛长,垂枝布叶,霍然而大。庙在庐江灊县。”此汉人称霍山(天柱山)为衡山。郭璞《江赋》称“衡霍”,即沿汉人之称,实亦指一山,即天柱山,所以与“巫庐”对举。而且《江赋》所赋为江水,亦不应远涉湘水以南之衡山。而李善此注分别引《周礼》郑玄注及《尔雅》郭璞注,明显是把“衡霍”理解为二山,即湘水南之衡山与庐江西之霍山,与《江赋》原意实有出入。不过,李善注的误会反过来也说明,对唐人来说,衡山、霍山并不相乱,霍山已不再被称为衡山。

总结以上所说,汉代曾称霍山为衡山,晋人仍袭用这一说法,但无论汉、晋二代,都无反过来称湘之衡山为霍山之说。至唐代,霍山亦不再称为衡山。唐人称衡山,均指湘之衡山;固然有袭《江赋》用“衡霍”之语,但并无以霍山直接代称衡山之例。《尔雅·释山》邢昺疏乃谓:“云衡、霍一山二名者,本衡山一名霍山。汉武帝移岳神于天柱,又名天柱亦为霍,故汉以来衡、霍别耳”,“窃以璞言为然。……明是衡山一名霍也。”似乎湘之衡山亦称霍山。此宋人之说,唐以前文献并无此种说法。所谓衡、霍之称相乱,实出于后人对前代文献的误解。至于杜甫此诗,则明言“庐霍”,连“衡”字都没有出现,何来衡、霍相乱之说?唐人言“庐霍”,均与六朝人同,谓庐山与霍山(天柱山)。李白《题嵩山逸人元丹丘山居》:“夤缘泛潮海,偃蹇陟庐霍。”皇甫冉(一作刘长卿)《送康判官往新安》:“猿声比庐霍,水色胜潇湘。”王季文《九华山谣》:“丹崖压下庐霍势,白日隐出牛斗星。”皎然《送常清上人还舒州》:“常说归山意,诛茅庐霍前。”从诗题即可看出,诸诗之“庐霍”均不能解作衡山。况且以“庐霍”之霍为衡山,“庐”字亦无法交待:庐山与霍山隔江相望,可以并举;与衡山则相距遥远,如何并称?《昔游》旧编入秦州诗,朱鹤龄注为将此诗之“董先生”与《忆昔行》之“衡阳董炼师”相牵合,而提出所谓衡、霍相乱之说。仇兆鳌亦从朱注,谓霍山在衡阳,改编此诗入夔州诗。二人牵强为说,实不足据。《文学遗产》2013年第4期

杜甫诗文中的历法问题

杜甫诗文中有一些篇章涉及历法问题,而历法是专门之学,旧时注家未必深通其术,所以解说中难免出现一些误解,或者对某些文句茫然不知其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本文仅就习学所得一二,对其中几个问题试加探讨。

大历年间,杜甫在夔州作《雨》诗一首。由于涉及历法问题,作品编年也产生争议:

冥冥甲子雨,已度立春时。轻箑烦相向,纤恐自疑。烟添才有色,风引更如丝。直觉巫山暮,兼催宋玉悲。

宋人赵次公谓:“按《资治通鉴》,大历二年正月辛亥朔,至十三日甲子。但不知立春在前相去几日,以无《长历》考之也。今立春矣,值春甲子而雨,则将有谚语千里之旱,不亦可忧乎?”系此诗于大历二年(767)。黄鹤注谓:“按《旧史》,大历元年正月丁巳朔,则是初八日为甲子。史又云自春旱,至六月庚子始雨,却与唐谚合。公是时在云安。其年十一月甲子日长至,方改为大历元年。若大历二年,甲子在正月十三日,而立春已在元年十二月二十六七,无容谓甲子雨‘已度立春时’也。”黄鹤注的意思是大历二年正月十三日甲子,而立春在此前的十二月二十六七日,自然不可能有自甲子日下雨直至立春的情况,因此改系此诗于大历元年(766)云安作。与赵次公相比,黄鹤当是认真核查了历日,故下此判断。

明代王嗣奭对宋人旧注提出不同意见:“先雨而度立春,是冬甲子雨,而注引春甲子,误。按谚:‘冬雨甲子,雪飞千里。’南方地暖,故不雪而雨。注引‘赤地千里’,是年春旱,又误。”意思是说此甲子日并非是春正月甲子,而是立春前的冬甲子。这样就解释了自甲子雨而至立春的问题。但是他没有说明冬甲子的日期(应在十一月),对此诗系年也没有发表意见。清仇兆鳌注引用了王嗣奭说,系年则从黄鹤注,此外未加任何解释,或许并没有在意此二人说法中可能包含的问题。

以上三人说法中,王嗣奭说最不可取。如果依王说,此甲子日是冬甲子,在立春前,而非在立春后,那么如黄鹤注已查明的,大历二年立春在大历元年十二月二十六七日(实为二十七日戊申。古人以冬至为二十四节气之首,两个冬至之间即是一个回归年),大历元年立春在永泰元年(765)十二月十六日癸卯。据此可以推算出,大历二年前的冬甲子至立春为44天,大历元年前的冬甲子至立春为39天。不论是在夔州还是在其他地方,哪有可能一冬下如此长雨?况且诗里所描写的情景也全非如此。王嗣奭的牵强解释实乖谬于常识。

黄鹤通过核查历书,改动此诗系年,思路似较前人严密,但其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只要据其思路追究一下就会发现,即使将此诗作年提前到大历元年,立春同样在正月甲子日前,而且更为提前,达21天,而大历二年是16天。因而改动系年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更难解释。实际上,根据历法常识可以知道,只有将此诗作年后移,甲子日才会出现在立春之前。因为一个回归年(即二十四节气一个循环)为365日,比六十甲子的倍数360日多出5日。只有将此诗作年后移三年以上,甲子日才会跑到立春之前。但这时杜甫不但已离开夔州,甚至已离开人世。黄鹤看来没有料到他的推论如此经不住推敲,这是因为他对历法知识不熟悉,或者查历书没有查到底。

事实上,黄鹤等人对诗意本身理解有误,才导致对系年的不必要改动。诗云“冥冥甲子雨,已度立春时”,是说甲子这天下雨,而这一天已在立春之后,并不是说自甲子日下雨一直下到立春。大历二年正月甲子日在立春之后,这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大历元年、三年、四年也是如此),而恰好这一天下雨,使诗人想到了俗谚所说“春雨甲子,赤地千里”(见《朝野佥载》卷一,赵次公注已引)。在以上注家中,只有赵次公没有误会诗意,其他人都被黄鹤引导到错误方向上去了,这至少说明注家都没有肯再去核实黄鹤提出的历法问题,而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算术问题。

为了显示自己的博学多才,杜甫在一些文章写作中直接安插进了历法内容。天宝年间,杜甫在长安献三大礼赋,其中《朝献太清宫赋》写到:

帝之苗裔,坤之纪纲。土配君服,宫尊臣商。起数得统,特立中央。且大乐在悬,黄钟冠八音之首;太昊斯启,青陆献千春之祥。

清朱鹤龄注此文,引《史记·历书》及《索隐》黄钟为律之首之说,又引《汉书·律历志》“黄钟为天统”之说。仇兆鳌注又引《律历志》“数从统首日起算”及“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之说。

在《有事于南郊赋》中杜甫又写到:

盖九五之后,人人自以遭唐虞;四十年来,家家自以为稷卨。王纲近古而不轨,天听贞观以高揭。蠢尔差僭,粲然优劣。宜其课密于空积忽微,刊定于兴废继绝。而后睹数统从首,八音六律而惟新;日起算外,一字千金而不灭。

朱鹤龄注此文“数统从首”引《律历志》“数从统首日起算”之说。此外引《唐书》开元中僧一行造《大衍历》、历成张说等上之事,认为“课密”以下盖指此而言。

以上两段文字安插在三大礼赋中,相互呼应,从中可以看出作者有某种整体布局上的考虑。这两段话的内容则主要是依据《汉书·律历志》所载刘歆《三统历》之说,用音律学和象数《易》学来解释历法。《三统历》“日法八十一”,即分一日为八十一分,“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汉书·律历志下》),认为这一数字是以黄钟律管九寸自乘而来。又“统法一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即以闰法19(指十九年七置闰)乘日法81,得1539,为一统的年数,也是统术运算中的日分数,在许多运算中被用作分母。这即是所谓的“起数得统”。杜甫引用这一说法,是用来说明唐应土德,其位中央,其音宫,而君亦为宫,律中黄钟,而黄钟则是历法中统法数据的来源。刘歆为历法数据寻找音律的根据,以此来证明天道运行有某种数学规则的神秘性。杜甫则以此来论证唐德所在(实际上,后代历法已不再勉强与黄钟律数配合),并顺带显示了自己在历法和数学方面的修养。

至于“数统从首”、“日起算外”两句,则是讲《三统历》统术中推(天)正月朔的方法。“数从统首日起算外,则朔日也”(《律历志》),即以60(干支一周数)除积日,所馀数(大馀)首日干支与统首日干支同,从此日起算,可求得朔日干支。王先谦《汉书补注》所引钱大昕、董祐诚等人之说,有详明解说,是朱鹤龄、仇兆鳌二人所未及见的。朱、仇二人只能勉强给出《律历志》中“统首”的出处,但又拉杂引了其他一些不相干的说法,说明他们对这些历法术语并不真正理解。

从这两句来看,杜甫对统术的计算方法似乎颇有心得,不然也不会接连使用“统首日”、“算外”这两个相当冷僻的专门术语。果然,好像是有意为了证实这一点,上元二年(761)杜甫在蜀州为县令王潜作《唐兴县客馆记》,文末忽然别出心裁:

自辛丑岁秋分大馀二,小馀二千一百八十八,杜氏之老记已。

结尾这几句话一下难倒了诸位注家。朱注在此下仍引《汉书·律历志》推正月朔法,仇注引黄百家之说:“杜记盖谓秋分后二日之二十馀刻耳。”显然是逞臆之言。杨伦则直言:“末大馀小馀,即观朱释亦未明。”在笔者阅读范围内,尚未见到其他精于历算的学者有馀暇顾及杜甫此文。

此处所言秋分大馀、小馀,是求节气的干支日及时刻。在历法中,要首先推求天正冬至(历代历法冬至均固定在十一月)大馀、小馀,然后依次求其他节气的大馀、小馀。在《三统历》中,统法(日分数)为1539,两个冬至日间的年长为3653851539日,弃去可为60除尽的360整日,馀数为80801539日。以入统以来岁数乘之,所得称积策馀日,大馀即其整数部分(日数)满60除去后之馀数,小馀即不足一日的日分数。将冬至大馀加45(满60仍除去),小馀加1010(满1539除去,同时大馀加1),即次节立春大馀、小馀。依次可推出八节的大馀、小馀。

但《三统历》的统法为1539,故小馀应<1539。杜甫此文所给出的秋分小馀为2188,显然与此不符。朱鹤龄校“二千”一作“三千”,仇注谓“二千”或作“一千”,都不可据。事实上,此数据并非依据《三统历》,而是另有来历。朱鹤龄曾认为《有事于南郊赋》借汉言唐,所指为一行造《大衍历》事。此文则提供了一个确实的证据,证实了杜甫是依据《大衍历》来进行此次演算。以下就依据新旧《唐书·历志》所载《开元大衍历经》“大衍步中朔第一”部分,对这两个数据加以验算。《大衍历》称上元以来年数为积算,给出上元至开元十二年(724)积算为96961740算(年)。据此,上元至肃宗上元二年(761)的积算为96961777年。《大衍历》所定通法(日分数,在《三统历》中称统法)为3040分,一回归年所含日分共1110343分,称策实。其算法的文字表述是:

推天正中气,以策实乘入元距所求积算,命曰中积分。盈大衍通法得一,为积日。不盈者为小馀。爻数去积日,不尽日为大馀。数从甲子起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气冬至日及小馀也。

以策实乘积算为中积分,即上元到所求年天正冬至的总日分。在此例中:

96961777×1110343=107660830359511

以中积分除以通法3040,为积日:

107660830359511÷3040=35414746828.78651(日)

积日满60(干支一周,《大衍历》称为爻数)即除去,在此例中,积日/60的整数部分为590245780,所以冬至大、小馀为:

35414746828.78651(积日)-590245780×60

=35414746828.78651-35414746800

=28.78651

即大馀28,从甲子起算外,冬至为壬辰日。小馀为0. 78651×3040=2390. 9904(日分)。

下面求节气大、小馀。其算法的文字表述是:

求次气,因天正中气大小馀,以三元之策及馀、秒加之。其秒盈象统,从小馀。小馀满大衍通法,从大馀。大馀满爻数,去之。命如前,即次气恒日及馀、秒。

三元之策公式是:

三元之策,一十五;馀,六百六十四;秒,七。

即每一个节气所含日数为15日。自冬至至秋分共18个节气,以此年冬至小馀加18个节气整日之外的馀数:

满3040为一日,除去(满大衍通法,从大馀):

14348-3040×4=2188

即此年秋分小馀。冬至大馀加18个节气整日数,再加小馀满通法4日:

28+15×18+4=302

满60(爻数)去之:

302-60×5=2

得大馀2。据此推算出的此年秋分在八月十三日丙寅。

以上据《大衍历》演算结果,与杜甫给出的上元二年辛丑岁秋分大馀、小馀完全相合。当然,步中朔、求干支在历法中都属于相对简单、初步的运算。其他步发敛术、步日躔术、步交会术、步五星术等内容要复杂得多,更不用说一行《大衍历》在历法和中国数学史上有许多创新,是一般人难以掌握的。因此,不能据此文得出杜甫精通历法的结论,但他曾研习此术并掌握一些基本的运算方法,应该是可信的。

值得玩味的是,杜甫为什么在此文中运用这种在一般文章中极少见的记大馀、小馀方式?笔者查《全唐文》,只有张《龙筋凤髓判》中有“二分二至,无亏余遂之踪;大馀小馀,允叶容成之度”之语,也不过是借以泛言时刻。其他在提及节气或时间时给出准确的大馀、小馀数据的,一例也没有。原因大概是,能够真正掌握这种算法的人很少。一般历书是查不到大馀、小馀数据的。杜甫又一次让我们见识了他的出人意料之处。

要解释这个问题,不能不联想到写作此文的时间背景。《新唐书·历志三》记载:

至肃宗时,山人韩颖上言《大衍历》或误,帝疑之。以颖为太子宫门郎,直司天台。又损益其术,每节增二日,更名《至德历》,起乾元元年用之,讫上元三年。

原来,杜甫写作此文恰在行用《至德历》期间。《至德历》的具体内容不详,除去这条简略记述外别无记载。据《唐会要》卷四二,颁韩颖所造新历在乾元元年六月十七日。此月,杜甫恰好自朝内外放华州司功参军。唐代所行不同历法所设的上元甲子积年及通法是不同的,这直接关系到各节气小馀数字的计算。代宗时所行五纪历,即恢复唐初麟德历所用通法1340(见《新唐书·历志五》),与《大衍历》不同。这样,在推算冬至或其他节气时,小馀数也必然与《大衍历》不同。《至德历》所设通法与《大衍历》是否相同,不得而知。按改历的一般情况来看,应该有所变化。此外还要考虑到,尽管当时朝廷所颁《至德历》也应在蜀中实行,但其算法却未必为众人所知,而杜甫却早在开元、天宝年间即研习过《大衍历》。所以基本可以肯定,此文所作演算当据《大衍历》无疑。

那么,在朝廷行用《至德历》背景下,使用《大衍历》作此演算有何意义呢?我们在这里不必作太多的政治联想,毕竟这只是一篇普通的应景文字,但在文中直接给出大馀、小馀数确实不同寻常。大馀其实只是干支日的另一种表示,稍通历法的人就可以据干支换算出大馀数,或进行相反计算,而且不管怎样改历,干支(大馀)都不会有变。但给出大馀数的结果是必然同时给出小馀数,而小馀数则必须是经过演算才能得出来的,是采用某一种历法的确切表示。而且不通历法的人,或者没有经过一番演算,根本就看不出这种表示的意义,不知道作者为何给出这两个数据。这正是此文记述大馀、小馀数的深意所在。笔者认为,这是杜甫表达他对开元盛世怀念的一种方式,与这一时期他的许多诗作的主题相通。而这种表达是专门写给少数知音(唐兴县宰王潜或是其一?)以及内行人士看的。可惜的是,由于历算之学太过专门,一般文人知之甚少,历代注家竟然都没有读懂。《傅璇琮先生八十寿庆论文集》,中华书局2012年

唐代葬法与杜审言夫妻合葬问题——据杜甫《卢氏墓志》考察

杜甫作有《唐故范阳太君卢氏墓志》,卢氏是他的继祖母,也就是其祖父杜审言的继室。此文提供了杜氏家族的许多重要资料,记录墓葬情况十分详细,涉及唐代葬法以及夫妻合葬等问题。前人对此文是否为杜甫代作曾有争议,对文中其他问题则鲜有涉及。以下拟就这些问题逐一展开讨论。一、薛氏、卢氏夫人及其子女

为便于讨论,先将全文抄录如下:

五代祖柔,隋吏部尚书、容城侯。大父元懿,是渭南尉。父元哲,是庐州慎县丞。维天宝三载五月五日,故修文馆学士、著作郎京兆杜府君讳某之继室,范阳县太君卢氏,卒于陈留郡之私第,春秋六十有九。呜呼!以其载八月旬有一日,发引归葬于河南之偃师。以是月三十日庚申,将入著作之大茔,在县首阳之东原,我太君用甲之穴,礼也。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阳山二里。凡涂车刍灵,设熬置铭之名物,加庶人一等,盖遵俭素之遗意。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则壬甲可知矣。遣奠之祭毕,一二家相进曰:斯至止。将欲启府君之墓门,安灵榇于其右,岂饰未具,时不练欤?前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诸子受之。流俗难之,太君易之。今兹顺壬取甲,又遗意焉。呜呼孝哉!孤子登,号如婴儿,视无人色。且左右仆妾洎厮役之贱,皆蓬首灰心,呜呼流涕。宁或一哀所感,片善不忘而已哉!实惟太君积德以常,临下以恕,如地之厚,纵天之和。运阴教之名数,秉女仪之标格。呜呼!得非太公之后,必齐之姜乎?薛氏所生子適曰某,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次曰升,幼卒。报复父雠,国史有传。次曰专,历开封尉,先是不禄。息女长适巨鹿魏上瑜,蜀县丞。次适河东裴荣期,济王府录事。次适范阳卢正均,平阳郡司仓参军。呜呼!三家之女,又皆前卒。而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至于昏姻之礼,则尽是太君主之。慈恩穆如,人或不知者,咸以为卢氏之腹生也。然则某等亦不无平津孝谨之名于当世矣。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二女,曰适京兆王佑,任硖石尉。曰适会稽贺,卒常熟主簿。其往也,既哭成位。有若冢妇同郡卢氏,介妇荥阳郑氏、巨鹿魏氏、京兆王氏,女通诸孙子三十人,内宗外宗寖以疏阔者,或玄玉帛,自他日互有所至。若以为杜氏之葬,近于礼而可观。而家人亦不敢以时继年,式志之金石。铭曰:太君之子,朝仪所尊。贵因长子,泽就私门。亳邑之都,终天之地。享年不永,殁而犹视。

文中的“前夫人薛氏”即杜审言的前妻,生杜闲、杜并、杜专和三个女儿。杜闲生杜甫。杜并,在杜集刊本中其名均误作“升”。《大唐新语》卷五、《旧唐书·杜审言传》其名作“并”。据称苏颋所撰《大周故京兆男子杜并墓志铭并序》在上世纪出土,我们可以根据《杜并墓志》进一步考察与薛氏有关的情况:

男子讳并,……八岁丧母,不胜其哀,……以圣历二年七月十二日终于吉州之厅馆,春秋一十有六。

杜并卒于圣历二年(699),年十六,当生于光宅元年(684)。八岁丧母,其母薛氏当卒于天授二年(691)。杜并之下有弟杜专和二妹,其上有兄杜闲和一姊。杜审言约生于贞观二十年(646),三十九岁生杜并,其前仅有一子一女,其初婚年龄似较晚。而薛氏在684至691年之间接连育有四个子女,处在生育高峰期,如果此前有较长婚期(例如十年以上)而只育有一子一女,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杜甫生于先天元年(712),当时杜闲已三十开外,而杜甫为长子,其下有弟颖、观、丰、占及韦氏妹,所以杜闲的生年也不宜过于前推。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姑且把杜审言初次结婚的年龄定在三十岁前后,而按唐代女子出嫁的一般情况,定薛氏出嫁在十六至十八岁之间,则杜审言约于上元二年(675)前后娶薛氏。薛氏至691年卒时,约三十二至三十四岁。由此将杜闲生年暂定为仪凤二年(677)至永淳元年(682)之间。

据《墓志》所载,卢氏卒于天宝三载(744),年六十九,当生于仪凤元年(676)。大约在长寿元年(692)十七岁时或稍后,嫁给年将届五十的杜审言。生子登和二女,景龙二年(708)三十三岁时丈夫去世。由于杜审言年事已高,她的三个子女出生时间不应过晚。当审言再娶卢氏时,杜并约九岁,杜闲约十一至十六岁。杜专和另两女在两岁至七岁之间,所以《墓志》称“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二、《卢氏墓志》是否为代作

此文是否为代作,涉及到文中“某”字所指。宋代黄鹤注称:“先生作《志》云某等遭内艰云云,当是代叔父作”,“若以为是时(杜)闲犹无恙,《志》代其作,此后又不闻先生居父丧。”黄鹤谓“代叔父作”,即是代杜登作,但这与文中“某等夙遭内艰”之语明显矛盾(内艰指居母丧)。清钱谦益看出这一点,提出另一种解释:“此《志》代其父闲作也。……《志》曰某等夙遭内艰,有长自太君之手者,知其代父作也。又云并幼卒,专先是不禄,则知闲尚无恙也。(黄)鹤以为代登作,又疑闲已卒,何不考之甚也。元(稹)《志》云闲为奉天令,是时尚为兖州司马,闲之卒盖在天宝间,而其年不可考矣。”认为此文代杜闲作,并断定杜闲当时尚在世。但钱氏故意漏去“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一句不说,显出他一向片辞强言的作风。

朱鹤龄虽与钱氏多有龃龉,在此处却有意弥缝钱笺之失,其注谓:“《志》云故朝议大夫兖州司马,犹《汉书·李广传》所云‘故李将军’,非谓已没也。旧《谱》殆因‘故’字误。但闲时为兖州司马,而《志》、《传》俱云终奉天令。考奉天为次赤县。唐制京县令正五品上阶,闲自兖州司马授奉天令,盖从五品升正五品也。公东郡趋庭之后,闲即丁太君忧,必服阕补此官耳。”朱氏之说甚辩,近人闻一多《少陵先生年谱会笺》亦采其说,定杜闲卒年在天宝三载后。但钱、朱之说均存在明显谬误,洪业因撰文予以批驳:“《志》云‘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前任’二字乃因丁忧。‘故’字明是‘已故’。况且卢太君卒于天宝三载五月五日,当时杜闲如活着,他的官称宜为鲁郡司马,因为天宝元年已改兖州为鲁郡。况且奉天是畿县,不是京县,所以其县令的官阶是比兖州司马的官阶低,可见做奉天令在先,做兖州司马在后;而故兖州司马之去世必在天宝元年以前,兖州未改鲁郡之先了。况且《志》文说继母慈,长子孝,继母之得称县太君乃因长子之官。如此之言出于杜甫之口,则为母子双美得体之文。若出于杜闲,则是自夸自傲,不敬继母。如何可说此《志》乃杜甫代其父作者?”

唐代墓志称“故”某官者皆指已逝者,称前任不用“故”字,朱鹤龄引《汉书》之例不当。至于此《志》记杜闲终官“兖州司马”与元稹《唐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所记“奉天令”不合,洪氏认为二说有“亲疏远近之别”,当以杜甫此《志》为准。根据洪氏所考,此文署名杜甫无疑,非代其父或叔父作,而文中“某”字并不是作者自称,而是杜甫避父讳不书,所指即是其父杜闲。大概前人皆习惯于以“某”字自称,因此对本文“某”字出现误会。三、杜氏大茔所在

卢氏所归为“著作之大茔”,可知此为杜审言之墓。由于杜氏远祖杜预墓也在偃师首阳山,所以后人有杜甫“祔当阳侯墓”之说。《通典》卷一七七《州郡·河南府》记杜预墓在偃师县西北。《太平寰宇记》卷五则记杜预墓在首阳山南,又记在偃师县西北山上二十里。杜预择墓之事在《晋书·杜预传》中有详细记载,但其后十几世子孙仍归葬其墓则不可想象。赵令畤《侯鲭录》卷六称:“偃师首阳山在官路,其下古冢累累,而杜元凯墓犹载图经可考。其旁元凯子孙附葬者数十,但不知孰为子美墓耳。”杜预墓到宋代已不可确考,赵氏所谓“犹载图经可考”不知何据,而见古冢便指为元凯子孙附葬,可知其出于臆测。雍正《河南通志》谓:“元凯墓最有依据,而云一在偃师、一在尉氏,此则可怪者也。”谓其皆不可信。所谓“祔当阳侯墓”,只能宽泛地理解为归葬于偃师首阳山一带。至于审言以上,其祖父鱼石、父依艺所葬,则不详。杜依艺官巩县令,有可能当时已在偃师营墓地,但杜甫此文和《杜并墓志》中都没有提及。据墓志述“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来看,当是首次择墓立阡陌,杜审言并非祔葬祖墓。《杜并墓志》记杜并“瘗于建春门东五里”。《洛阳出土历代墓志辑绳》著录此志:“民国五年(1916年)偃师西土楼村出土。”《洛阳新获墓志》编者按:“建春门是指白马寺东汉魏洛阳城东垣之城门(杨衒之《洛阳伽蓝记》)。按墓志出土于偃师县杜楼村,距建春门约十公里,志载‘五里’当是约数。”今按,“五里”与“十公里”相差甚远,疑《志》文有脱误。也有可能杜并卒后先瘗于建春门之东,后迁葬此大茔。弘治《偃师县志》卷一村:“土楼村在县西寺庄保。谚云:民居以土筑楼,故名。”同卷保:“寺庄保在县西南五里,总四里。”乾隆《偃师县志》卷二:“县西北……土楼地方,领土楼村,离城十一里。”此土楼村,即杜诗中的“土娄旧庄”。韩愈《唐故河南府王屋县尉毕君墓志铭》:“从葬偃师之土娄。”雍正《河南通志》卷四九陵墓:“杜甫墓,在偃师县土楼村。”现为偃师市城关乡杜楼村。据介绍,当地俗称“土路”,即古之土娄。除杜并外,杜审言后人杜闲、杜甫也应葬于此地,但至今只有杜并墓志出土。

文中交代了墓地所在:“坟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阳山二里。”此“大道”即洛阳东至开封之大道,自古至今无大差异。杜氏大茔背靠首阳山,坐北朝南。“百二十步”之数当是根据选墓“三会”之一的立阡陌法。《地理新书》卷十三“冢穴三会四福法”:

凡大葬之法,皆须三会四福。何名三会?一者从阡陌四交,地合甲丙庚壬,为阡陌穴。亦可立东西阡,南北陌,取吉穴,故名阡陌穴。……立阡陌法,东西千步,南北二百四十步为法。南北六十步为一隐,四六二十四,即二百四十步四隐。以六十步为法,凡四条,四六二十四,还得二百四十步。

由南而来“百二十步”,恰为二百四十步的一半。元代纳新《河朔访古记》卷下载:“杜氏坟在巩县西五十二里首阳山东。唐杜审言及子闲、孙甫三世墓皆在焉。”清代钱泳在乾隆末年记载:

乾隆初年,为村民所侵,耕为麦地。邑令朱公访出造营碑记,以复旧制。阅四十馀年,又复侵削。旧时墓前本有杜公祠,为乡民改祀土谷神。欲复其旧不可,乃于城西五里堡专建焉。前临通衢,过者易识。后洛水暴涨,栋宇摧颓。五十二年,邑令南皮汤公毓倬又为清理,广其兆域,崇其冢封。

今偃师杜甫墓,即清人重修之遗迹。四、杜氏大茔的墓制规格及葬法

文中记述卢氏所葬:“我太君用甲之穴,礼也”,“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则壬甲可知矣”,“今顺壬取甲,又遗意焉。”可知在此茔内,府君(杜审言)所葬为壬穴,太君(卢氏)后葬取甲穴。根据敦煌文献卜葬书以及宋代的《地理新书》等书,唐代墓葬所行六甲八卦冢法以甲、庚、丙、壬四穴为吉穴。其法是取步数长短将墓地横向、纵向皆七分之,得四十九穴,中心一穴称地心明堂。其外三重,为天、地、人穴。帝王用天穴(中八穴),诸侯用地穴(次十六穴),卿大夫以下用人穴(最外一重)。人穴依二十四方位,按顺时针方向,依次为(北)乾、亥、壬、子、癸、丑,(东)艮、寅、甲、卯、乙、辰,(南)巽、巳、丙、午、丁、未,(西)坤、申、庚、酉、辛、戌。其中乾、艮、巽、坤为四维(四隅),子、卯、午、酉为四轴。这二十四穴中,寅、申、巳、亥为天丧,子、午为天关及天户、地户,卯、酉为地轴及雄辕、雌辕,辰、戌、丑、未为刑祸,艮、巽、坤、乾为廉路,乙为天狱,丁为殃祸,辛为地祸,癸为死丧,以上二十位皆不可用,所剩甲、庚、丙、壬,即为四吉穴。图1 《地理新书》三灵七分擘四十九穴图

唐人墓志中提到的冢穴,大都取此四穴。壬穴在北,甲穴在东,府君墓在卢氏墓西北,左旋顺行,即所谓“顺壬取甲”。六甲八卦冢中的所谓“六甲”,亦称六旬,是将六十干支分为六旬,干为甲的六个干支作为每旬之首,计有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六旬。冢穴必须“因子上而名”,六旬中甲寅旬中无子,又戊在五行中属土,墓穴不可犯土,所以甲申旬中的戊子也被排除在外。这样,六甲冢就只剩下甲子、甲戌、甲午、甲辰四冢。甲子旬中甲子位第一,甲戌旬中丙子位第三,甲午旬中庚子位第七,甲辰旬中壬子位第九。因此其亩数个位数为一、三、七、九者,即分别为甲子冢、甲戌冢、甲午冢、甲辰冢,吉穴分别为甲、丙、庚、壬穴。

墓地有大小。P.2831卜葬书列出了六甲冢大小不同等次墓地的长阔(宽)及亩步数:表1此“下墓地”亩数超过“次墓地”,且所得亩数与步数乘积不合,数据有误。根据《地理新书》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更正的结果见后。

这些墓地大小不等,但其亩数均合于六甲冢的一、三、七、九之数。因此其长阔步数显然不是随机选取的,而是有一定规格。这些有一定规格的墓地是如何“七分四十九穴”的呢?《地理新书》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举了一些具体实例,经笔者比对,恰好就是P.2831卜葬书所列各种墓地。例如甲子冢小墓地是:“甲子冢甲穴,方十九步,右计得三百六十一步,当一亩馀一百二十一步,合天覆地载。四方各七分分之,得二步三尺五寸七分,馀一分不计。”以下所列六甲冢及八卦冢各墓地数据完整,足以补敦煌文献之缺。附注称:“右并因官书旧文参定,皆以步尺折吉,其能用之。”可见这是一个由唐以来沿用的墓地规格。所谓“七分之”,就是按墓地实际长阔步尺均分为七。

六甲冢外又有八卦冢。所谓八卦冢,其实只有乾冢甲穴、乾冢壬穴、震冢庚穴、艮冢丙穴。这是因为天干中的五个阴干乙、丁、己、辛、癸与八卦相配不可用,阳干中的戊犯土无穴,所以只剩下乾、震、艮三冢四穴。六甲冢根据亩数个位数确定,八卦冢则根据馀步数的个位数确定。

在六甲八卦冢葬法中,有一个由四吉神、六凶煞组成的十神煞体系,与十二建除以及六十甲子相配合。《地理新书》卷十三“取地合四兽法”的配合关系是:表2

其中从四方起建除分别自甲申(东)、丙子(南)、庚寅(西)、壬午(北)起。按照葬法,取穴要“皆合满定成开,合甲丙庚壬,交于所用之穴上”。其办法是将“七分四十九穴”图再横向、纵向皆以十三均分(笔者理解,之所以要十三分,是为了留出地心,所以必须取单数)。十二建除中的满定成开分别在第三、五、九、十一位,从四个方向分别起建除,就会在由每个方向而来的第三、五、九、十一位上形成四个交汇点,满足满定成开交汇的要求。在“七分四十九穴”图上再加上四方所起建除,就成为《地理新书》卷十三的“禽交吉穴之图”:图2 《地理新书》禽交吉穴之图

图中虚线表示七分分之,实线表示十三分之。在图上所形成的满定成开四个交汇点,恰好在甲丙庚壬四个方位的延长线上,也就是甲丙庚壬四穴的取穴处。从图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七分还是十三分,都是按照墓地长阔加以均分,步尺随各自墓地大小而不同。这一套墓制规格和取穴方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还不十分清楚。但从敦煌卜葬书和杜甫文章来看,它在唐代已得到实际应用。

由于杜甫文中明确称府君葬“壬穴”,下面将《地理新书》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中的所有壬穴墓地均列出:表3

卢氏墓“茔内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这样取穴是采用的“卧马法”。《地理新书》卷十三“步地取吉穴”凡八条:“七曰卧马,谓旧墓是一穴之地,后丧拟相近葬者,即向后斜行,如雁行之势,即依血脉命步,如墩葬法。”又张谦《新图解》:“步地取穴,葬法有八,于内唯卧马一项,世常用之,盖以陪灵之多而然也。且不知卧马之法,亦有步数。……若于旧冢向东南行,则以北方为主,其冢名为壬,壬属于离,离冢以庚为生气,惟合庚字吉。……此上四冢所合甲丙庚壬虽吉,又合满定成开方可使用。”简单地说,后葬附前葬不能排成一行,而是要取斜向雁行之势。由壬穴向东南行,所得为甲穴,符合这一要求,因此用于后葬者。

杜甫文中给出了由甲穴到壬穴的斜向距离:二十四步。如图示:图3

可知“二十四步”是一个直角三角形中斜边(弦)的长度。运用222勾股定理a+ b=c,可以大致推算出这块墓地的大小规格。经与“禽交六尺立成法”所列壬穴比对,此墓地与乾冢壬穴中的大墓地最为吻合。大墓地“东西三十九步,南北五十一步”,按“禽交吉穴之图”,可以采用对各边以七分或十三分两种方法来测算。七分之,甲穴与壬穴的横向(东西)距离为×39(步),纵向(南北)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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