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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5 18: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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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娜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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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试读:

前言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中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编写组编写了这本《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以供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习使用。

本书在内容取材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学大纲》编写。作为中等职业学校通用教材,不仅讲解了安全生产的内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生产保护、系统安全分析与评价等知识,还详细介绍了各种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应急救护及逃生自救技术等具体措施。

本书在编写时,紧密结合生产中的实际情况,参阅了大量的相关论著,并吸取了其中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同时,注重文字的简练,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本书也可作为广大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材或自学读物。

本书由张娜编写,彭叶舟统筹全稿。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缺点和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一章 安全生产概述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管理企业生产的重要原则之一。江泽民同志说过,“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安全生产的概念和意义,明确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之间的关系,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及其基本原则。【关键词】

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概念及意义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安全生产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保障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但不包括对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条件的限制,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使用电气设备,可能触电,发生电击伤;使用压力机、剪切机,可能造成机械伤害;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操作粉末物料和有毒物品,可能受到粉尘伤害、中毒和发生职业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船舶、飞机伤害;从事通信工作,可能受到电磁波的伤害;开发和利用核能,可能受到放射线的伤害。所有这些工作都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甚至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如果不对劳动者加以保护,就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以我们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从组织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作业环境。

二、安全生产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对于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国务院制定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和《全国公私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三大规程”明确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需,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1978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防止事故和职业病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保证生产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门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内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专门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劳动保护,做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保护生产力的需要,是保护社会财富的需要。有些企业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忽视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投入;在生产中某些领导存在官僚主义,不明下情,盲目指挥,出了状况就推脱责任。这样不仅会导致事故的频繁发生,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从根本上说,安全生产是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经济的需要,是保护劳动力、保护社会财富的需要,是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只有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保证企业的效益,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三、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和财产设备的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安全,水利、电力安全,工业、建筑产品(如特种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的质量安全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中围绕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叫安全生产工作。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一般情况下,两者的概念可以通用,但是严格说来,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劳动保护工作除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外,还包括实现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为劳动者创造舒适的环境等。安全生产除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之外,还包括保障机器设备的安全运转、国家财产不受损坏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了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还必须坚持“一把手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具有否决权”等原则。把“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是因为:第一,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第二,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可改变。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

安全小秘书

问:什么叫安全第一?

答:安全第一首先是在矿山、核工业、民航、交通运输、电力等特殊行业提出来的。这些行业危险性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就无法进行生产或运行。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85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二、如何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方向和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必须全面贯彻以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者的安全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必须查明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要求我们在生产活动中做到以下几点:(1)一切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要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出现矛盾的时候,首先必须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2)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在每一项生产活动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生产制度。(3)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4)加强安全管理,要通过安全检查、安全预测和安全评价及时识别和预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进行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五同时”原则“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

6.“三个同步”原则“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小秘书

问: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检测检验管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等。

四、安全生产的任务

安全生产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类生产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的隐患和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不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定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指导人们去认识危险和防止事故发生。具体地讲,安全生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并作记录存档。(3)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4)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进行事前预测和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素质。(5)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及任务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了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还必须坚持“一把手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具有否决权”等原则。把“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是因为:第一,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第二,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可改变。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

安全小秘书

问:什么叫安全第一?

答:安全第一首先是在矿山、核工业、民航、交通运输、电力等特殊行业提出来的。这些行业危险性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就无法进行生产或运行。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85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二、如何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方向和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必须全面贯彻以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者的安全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必须查明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要求我们在生产活动中做到以下几点:(1)一切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要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出现矛盾的时候,首先必须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2)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在每一项生产活动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生产制度。(3)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4)加强安全管理,要通过安全检查、安全预测和安全评价及时识别和预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进行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五同时”原则“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

6.“三个同步”原则“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小秘书

问: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检测检验管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等。

四、安全生产的任务

安全生产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类生产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的隐患和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不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定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指导人们去认识危险和防止事故发生。具体地讲,安全生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并作记录存档。(3)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4)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进行事前预测和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素质。(5)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第三节 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

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包括了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1)“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3)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纳入业绩和政绩考核。(4)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要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完善的法制秩序。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所以必须用严刑峻法、用重典来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5)倡导先进安全文化,建立全社会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事故处理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知道。安全生产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使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藏身之处。【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 ( )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

3.劳动保护就是安全生产,两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 )

4.“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 )

5.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是安全发展。 ( )

二、综合思考题

1.安全生产的意义是什么?

2.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4.实施安全生产方针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安全生产的任务有哪些?第三节 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

安全生产的理论体系包括了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1)“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3)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层层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纳入业绩和政绩考核。(4)依法治安、重点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要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完善的法制秩序。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所以必须用严刑峻法、用重典来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5)倡导先进安全文化,建立全社会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事故处理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知道。安全生产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使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藏身之处。【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 ( )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

3.劳动保护就是安全生产,两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 )

4.“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 )

5.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是安全发展。 ( )

二、综合思考题

1.安全生产的意义是什么?

2.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4.实施安全生产方针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安全生产的任务有哪些?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逐步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走上法治轨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制定原则。

2.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掌握常用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主要内容。【关键词】《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调整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方面关系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以宪法为依据,涉及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许多实体法的有关内容,以及配套的有关条例、部门规章、技术规程及标准等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劳动者、生产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例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工业卫生、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例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可以使安全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在没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这时,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实际上已经起到了法规的作用,已赋予了它一种新的属性,这种属性是国家所赋予的而不是方针政策本身就具有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具有政策性特征,又具有科学技术性特征。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制定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制定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用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部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从而引起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

3.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关心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要求职工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操作能力,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这样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和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

4.提高劳动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以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势必会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原则

为了正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应把实现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采取一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2.必要性和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尽可能满足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现阶段的经济、技术水平。因此,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安全技术指标、防护性能等各方面应力求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要适应我国企业的生产力及管理水平,做到既坚持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又照顾到管理和实施的可行性。

3.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的原则

由于地域、气候、条件、环境的不同,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法规在要求和制定上可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做到“大政集中统一,细则因地制宜”。这样既维护了法规的统一性,又照顾了各地的情况差异,便于贯彻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它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它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规范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为7个门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其他任何法律必须在《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发挥效力,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发生冲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包括基础法、专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1)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这部法律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域中的一部综合性大法。(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安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上述这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动组织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动组织公约有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

二、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宪法》直接涉及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条款有3条。

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不得与这3项条款相违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修正后的刑法涉及安全的主要条款有以下4项: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既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又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97条。(1)第一章“总则”。该章共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

①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②法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基本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④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⑤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28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

①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能力的要求。

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⑤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的内容。

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③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作出了规定。(4)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15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内容。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

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④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⑤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及其责任的规定。

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5)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内容。

①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

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③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向社会公布。(6)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共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

①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责任。

⑤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7)第七章“附则”。该章共两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作了解释。

②规定了实施时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劳动法》的颁布既是对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对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本法共13章107条。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如下:(1)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40小时。

第37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第七章“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其主要内容在本书第四章作详细介绍。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9条。

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比较广,类别也比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比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该法旨在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调整的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基本管理原则是“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6)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2)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②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③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5)消防组织上的规定。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①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⑤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该法对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22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①克扣职工工资的;

②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③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④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⑤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23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24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30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33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74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6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7号令)。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7章9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1.《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8章64条,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最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具备强制性,只是一种指导性法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管理方针是安全为主,预防第一。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适用于消防、道路交通、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的安全。 ( )

5.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 )

二、综合思考题

1.什么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它包括哪些类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安全卫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管理原则是什么?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法制,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绝不可能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一方面给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带来痛苦和不幸,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要对生产进行安全综合管理,减少工伤事故和财产损失。【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了解工伤保险的内容,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方面的内容。

3.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关键词】

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责任 工伤保险 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在事故预防方面担负的责任加重,到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体制

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能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因此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具体而言,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③监察机关的监督;

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⑥新闻媒体的监督;

⑦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作的规定也是重要的监督体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①权威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②公正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不受企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与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没有经济利益的联系,处理问题时客观,具有公正性。

③宏观控制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在企业及其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基础上进行的,并以全局性、关键性的重要环节为工作重点,通过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进行控制,以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具有宏观的控制作用。(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④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⑤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⑥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监督机构和监察员(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的职责是:

①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②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③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④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⑤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⑥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⑦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②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③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⑤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监察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生产的监察形式分为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1)一般监察。一般监察是监督机构对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般监察的具体方式为:①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②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③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2)专业监察。专业监察是针对特殊安全问题进行的监察。其特点是监督的对象明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规定,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从可行性论证开始着手,通过把好这些项目的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使这些项目的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保护性装备。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③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然后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

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监察。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3)事故监察。事故监察是针对事故发生进行的监察。其目的:一是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二是查明责任,处罚有关责任人,教育群众,维护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权威性。其主要工作有:及时报告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报告或提出意见上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督促处罚办法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地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科室等各职能部门直至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做到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计划,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从而从制度上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避免安全工作无人管的现象,同时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安全小秘书

问: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2.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事故预防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事故预防工作(简称“五同时”)。事故预防工作必须由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厂、车间、班、工段、小组的各级第一把手都负第一位责任。各级的副职根据各自分管业务工作范围负相应的责任。他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制度和保持管辖范围内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凡是严格认真地贯彻了“五同时”,就是尽了责任,反之就是失职。如果因失职而造成事故,那就要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生产伤亡事故管理(包括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建立档案等)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②安全技术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煤矿与非煤矿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等的管理制度。(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6个方面:

①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如防灭火项目、通风除尘项目、防毒项目、防噪声项目等;

②更新安全技术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并做好日常维护维修;

③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④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

⑤配备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⑥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包括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的各部门、各个员工的责任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做到人人皆知。当事故发生时,要依据事先制定的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抢救和采取各种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及单位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比较大,较易发生伤亡事故,而且往往是恶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1)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3)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甚至应当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4)工伤保险与工伤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 全小秘书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证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因从事可能损害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4项基本原则:

①强制性原则。强制性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对于不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于不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无责任赔偿原则。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蓄意制造事故者除外),均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③个人不缴费原则。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用不实行分担方式,是由工伤保险的补偿性质所决定的。

④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训练相结合的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只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而是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紧密地联系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1)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所有设备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此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监察、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一些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2)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另外,针对我国一些小企业现存的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较大危险因素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明显,否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5)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爆破、吊装作业均属于危险作业,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了防止爆破、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国家已经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爆破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对爆破、吊装作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6)安全出口的管理。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事故场所(包括生产经营场所)疏散出口及通道缺乏或者堵塞所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7)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或更多单位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称为交叉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9)现场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这里讲的“现场安全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1)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从业人员享有批评监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的意义。(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也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领导人。违宪责任兼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双重内涵。【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是权威性、公正性、宏观调控性。 ( )

3.安全生产的监察方式分为安全生产监察、劳动卫生监察和事故监察。 ( )

4.“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5.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不包括无责任赔偿原则。 ( )

二、综合思考题

1.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

2.安全生产的监察方式有几种?

3.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什么?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有哪些?第四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安全生产保护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女工的生活、培训以及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此外,对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特殊保护也已引起各方高度重视。【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

2.了解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关键词】

女职工 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第一节 女职工的安全生产保护

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实行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劳动保护外,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特点以及生育、哺乳、教育子女的需要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进行特殊保护。

一、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规有: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此法规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安全小秘书

问:为什么要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答:因为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高噪声、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其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所以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下一代的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体劳动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章就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第八章就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作了具体规定。

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日发布实施。此规定对女职工在不同时期的保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章规范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更权威的法律形式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实行的特殊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性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地损伤女性生殖系统或生殖机能,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安排女职工在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的条件下生产或工作。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具体规定了所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劳动法》中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

女职工月经期间,生理上发生了变化,对外界的抵御能力和自身体温调节能力减弱了许多,确保女职工经期卫生保健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可以大大降低女职工妇科病的患病率,为此国家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Ⅱ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Ⅲ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高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平均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较重的体力劳动。女职工月经期间虽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进行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有:粮食系统的冻肉装运,蛋品厂的过磅,轮胎厂的大轮胎成型,化工厂的有机备料和无机备料等。

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生理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我国相关法规都对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作了相应规定。(1)《劳动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除作了与《劳动法》中相同的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铂、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二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4.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

为了保证母亲和乳儿的健康,我国相关法规对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劳动保护也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均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的乳母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铂、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②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经期的保护《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同时还规定: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为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2.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假两个半月。

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期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产期的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家还要求,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女职工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备,保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

5.女职工更年期的保护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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