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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8 1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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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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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未名社科·经典)

政府论(下篇)(未名社科·经典)试读:

经典作家小传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洛克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哲学有深远的影响,并被视为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伏尔泰、卢梭就深受其影响,他的理论激励了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

洛克曾就读于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在求学期间他的兴趣转向了医学。后来因医治好了沙夫堡伯里伯爵的疾病,成为伯爵的助手兼医生。伯爵是辉格党创立者之一,他于1672年被指派为英国大法官,随后失势,洛克在此期间开始撰写《政府论》一书。他提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府理论在当时来说可谓相当激进。1683年,洛克被怀疑涉嫌刺杀国王被迫逃亡荷兰,在此期间他撰写了大量著作。1688年返回英国后,他的著作接连出版,其中包括《政府论》《人类理解论》《论宽容》。《政府论》分为两篇。上篇是洛克反驳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关于君权神授的观点,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之上;下篇提出,当政府违反社会契约论的时候,人们有权推翻其统治,这被后人认为是巧妙地暗示读者当时英国的国王已经违反了这个理论,为将要发生的光荣革命作辩护。

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都体现在《政府论》中,该书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即使到今天,该书都有着巨大的思想启蒙意义。

洛克的墓志铭是这样写的:

停下你的脚步啊,路人!躺在这里的就是约翰·洛克。如果你想问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会说他是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身为一个学者,他以追求真相为他学习的唯一目标,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发现这点,任何有关他的事物都写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铭对他的赞美还要真实。确实,他的美德,并不足以让他自己提出来炫耀,也不足以拿来给你做为典范。让他犯下的邪恶随着尘土掩埋吧。如果你要寻求做人的典范,去从《圣经》里找寻吧;如果你要寻找邪恶的典范,希望你不会找到它;如果你要寻找死人(如果这能够帮助你的话),你在这里就可以找到一个,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啊。

第一章

经典名句

◆当今世界上的统治者们如果想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是一切权力的根基”这一说法中获得裨益,或从中妄图得到些许权威,那是毫无可能的。

◆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一种为了管理和保护财产而制定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通过民众全体的力量执行这些法律并捍卫国家不受外敌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只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论》原版封面

1 上篇论著已经阐明:

第一,亚当并非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才享有某些人宣称的那种对子女的支配权或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没有权利享有。

第三,即使亚当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因为自然法和上帝的实在法并未确定在任何情形下谁是合法继承人,所以也就无从确定继承权,进而也就无从确定谁应掌握统治权。

实在法(positive law):自然法的对称,指享有立法权的君主个人或代议制立法机构,或直接民主制中的民众大会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第四,即使上述问题已经确定,但谁是亚当的嫡系后裔,因为时间久远的缘故,有关知识早已亡佚殆尽,因而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的各个家族无不自命是亚当最早的嫡传后裔,并声称享有继承的权利。

我认为所有的前提都已交待得非常清楚了,因此,当今世界上的统治者们如果想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是一切权力的根基”这一说法中获得裨益,或从中妄图得到些许权威,那是毫无可能的;有人认为,世界上所有的政府都只是武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遵循着强者居之的野兽法则而非其他法则,从而为永无休止的混乱、灾患、骚乱、蛊惑人心和叛乱(这都是此假设的支持者极力反对的)种下了祸根,如果他无法给出合适的理由对此予以说明,那么他必须寻找一种说法,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说法不同,即另一种政府起源、政治权力起源以及指定和明确享有这种权力的人的方法的说法。

罗伯特·菲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1588—1653),英国贵族,主张君权神授,代表作《先祖论》出版于1680年,该书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同时授予他统治万物的权力,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还是第一个国王,这种父权和王权是世袭的,代代相传。上图为当时的书影。“magistrate”一词通常译作“治安法官”,属于公共文职官员,但是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含义极广。在英国,这类官员是对刑事或准刑事案件具有简易裁判权的司法官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荣誉治安法官(honorary magistrate),由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组成;另一类是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通常被任命于人口较多地区履行职责,其权限要比普通的太平绅士宽泛。“Magistrate”一词还有“最高统治者”的意思,指某一政府机构中职位最高者,比如皇帝、君主、总统等。此词在本书翻译过程中结合语境翻译为“法官”、“官员”或“统治者”。

2 为此目的,我想现在是时候讨论我对政治权力的看法了。最高统治者(magistrate)对民众的权力不同于父亲对子女的权力、主人对奴仆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以及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因为所有这些不同的权力有时候会掌握在同一人手中,如果我们将他置于这些不同的关系之下进行综合考察,这将有助于我们区分这些权力之间存在的差异,辨别出一国之首、一家之主和一船之长的区别。

3 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一种为了管理和保护财产而制定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通过民众全体的力量执行这些法律并捍卫国家不受外敌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只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经典名句

◆自然状态由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支配;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它教导遵守它的全人类:所有人平等而独立,任何人不能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既然我们生来就拥有了同样的身心能力,在同一个自然社会中分享一切,那么我们之间就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

◆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他就已经表明自己以另一种不同于理性和公道的准则活着,而理性和公道准则是上帝为了保证人类的共同安全而为人类设定的行为尺度。因此,他就成了对人类有危险的人,他蔑视和破坏了保护人们免受侵害和暴力威胁的约束准则。伊甸园

4 为了正确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其起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处于什么样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范围之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必听命于别人或仰赖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哪个人享有的权力比别人多;显而易见,同种族和同等地位的生物生来就享有自然赐予的同等优势,并能够运用同等的身心能力,因此它们之间也应该相互平等,不存在从属或隶属关系,除非上帝和它们的主宰明确昭示了自己的意志,让一个凌驾于另一个之上,并通过明确清晰的委任授予其不容置疑的统治权和主权。“贤明的胡克”是指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英国神学家,著有《论教会政体的法律》。

5 “贤明的胡克”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不容置疑的,因此他将之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以此为基础,他确立了人类彼此之间应尽的种种责任和义务,并由此引申出了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他的原话是:

同样的自然动机使人们认识到,爱人和爱己是他们的责任;因为凡是平等的事物须用同一尺度衡量;如果我想从中受益,甚至希望自己获得的与别人希望获得的同样多,除了我尽心尽力地满足其他具有同一和同样本性的人必定也有的同样期望之外,那么我应该期待如何满足我在这方面的所有期望呢?如果我为人们提供与这种期望相反的东西,必定会在各个方面给别人造成同等情况下给我自己带来的同样多的痛苦;所以,如果我造成了伤害,那么我必定会遭受痛楚,因为与我为他们付出的爱相比,别人没有理由为我付出更多的爱:由此,如果我期望从那些与我本性相同的人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爱,那么我就应当对他们承担一定的自然义务,全身心地为他们付出同样的情感;从“我们”与和我们一样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自然理性引申出了指导生活的诸多规则和准则,这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的。(《宗教政治》,第1卷)

6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却不是一种放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人们有无限的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但是他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比单纯保留他们更崇高的目的要求毁灭它。自然状态由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支配;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它教导遵守它的全人类:所有人平等而独立,任何人不能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全人类都是充满无穷智慧的万能造物主的创造物,人们都是这个最高主宰的奴仆,奉他之命来到人世并完成他的使命,所以人类归他所有,是他的创造物,由他决定人们在世间延续多久,而不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决定的。既然我们生来就拥有了同样的身心能力,在同一个自然社会中分享一切,那么我们之间就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可能会成为我们互相毁灭的理由,犹如我们生来就是为彼此所用,如同低等动物生来就为我们所用一样。每个人都必须保护自己,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地位,基于同样的原因,当他保护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护好其他人;除非是为了惩治罪犯,否则人们就不应该剥夺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或一切有助于保护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利益免受侵害的事物。

7 为了防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权利,防止人们彼此相互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交由每个人去执行,所有的人藉此就获得了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从而也就阻止了人们违反自然法。和世界上其他与人类有关的所有法律一样,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没有人享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无法保护无辜的人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会形同虚设。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有人可以因他人的恶行而施以惩罚,那么人人也都可以这么做:因为在完全平等的状态下,一个人对他人并不享有更高的地位和管辖权,因此,在执行自然法时有些人可以做的事,其他人必然也同样有权利去做。

8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就这样获得了支配别人的权力。但是,当他抓住一个罪犯时,他并没有绝对或肆意的权力借着冲动暴怒或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们,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参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相应惩罚,最终达到补偿和约束的目的。因为补偿和约束是一个人为什么可以合法伤害另一个人,即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唯一理由。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他就已经表明自己以另一种不同于理性和公道的准则活着,而理性和公道准则是上帝为了保证人类的共同安全而为人类设定的行为尺度。因此,他就成了对人类有危险的人,他蔑视和破坏了保护人们免受侵害和暴力威胁的约束准则。这是对全人类的侵犯,也是对自然法规定的全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侵犯。在自然法规定的和平与安全基础之上,人人都享有保障人类的权利,因此人人有权约束或在必要时毁灭一切对他们有害的东西。这样就可以惩罚那些触犯自然法的人,使他们为自己的胡作非为感到后悔,并以儆效尤,使他和别人不敢再为祸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人因此就都有了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者的权利。

9 对一些人而言,这似乎是一种奇怪的学说,但我对此并不怀疑。但是在他们质疑这一学说之前,我希望他们能为我解释清楚:根据什么权利,一个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可以对那些在他们国家犯罪的外国人处以死刑或进行惩罚?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法律是通过公布本国立法机关的意志才生效的,其法律效力并不涉及外国人。这些法律并非针对他而制定,即使是,他也不会遵守这些法律。对本国臣民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权,对他却是无效的。对于一个印第安人而言,那些在英国、法国和荷兰享有最高立法权的人和世界上其他人一样,都没有任何权威可言。由此可见,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没有权力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尽管按照冷静的判断认为有此必要,但是我不明白任何共同体的最高统治者怎么可以惩罚另外一个国家的人。因为对这个外国人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力并不多于自然赋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享有的权力。

10 犯罪包括违反法律和违背理性法律准则,这些会使人走向堕落,这表明他自己宣布抛弃了人性原则,而变成了一个道德败坏的人。除此之外,犯罪通常还包括对一些人或他人造成的侵害,以及因为他的罪行而使别人遭受的所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除了享有与其他人共同享有的惩罚权之外,还享有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其他认为这样做正当的人也可以与受害人一起,帮助受害人向犯罪人索取相应的损害赔偿。

11 由此可见,惩罚犯罪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惩罚犯罪,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权利,这是所有人都享有的惩罚权;另一种是要求赔偿的权利,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此权利。我们从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中可以得出,治安法官基于自己的身份享有执行惩罚的共同权利,当公共利益要求不执行法律的时候,他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免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他却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个人放弃应得的赔偿。遭受损失的人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的权利,也只有他自己才有放弃的权利。根据自我保护权利,受害人有权占有罪犯的物品和劳役;正如同根据人人享有保护全人类的权利,并为此享有可以采取任何合理行为的权利,人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处死杀人犯,通过杀一儆百防止他人做出类似无法赔偿的损害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们不受罪犯的侵害。这些罪犯已经泯灭了理性,践踏了上帝赐予全人类的共同准则和尺度,并通过对别人施以非正义的暴力和杀戮向全人类宣战;他们就像狮子和老虎这样残暴的野兽一样,人类无法与之共处,也不能获得安全感,所以人们可以像毁灭狮子和老虎那样毁灭他们。伟大的自然法“凡使人流血者,其血也必为人所流”就是以此为根据的。人人都有消灭这种罪犯的权利,该隐对此深信不疑,所以他杀死自己的弟弟之后哭喊到:“凡遇见我的必杀我。”可见,这早已铭刻在人们心中。该隐是《圣经》中的人物,亚当的长子。该隐因为嫉妒弟弟亚伯而将他杀害。图为该隐试图杀害亚伯。

12 基于同样的原因,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以对轻犯自然法的行为做出惩罚。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可以处以死刑?我的回答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度和轻重的标准是,使罪犯感到得不偿失,幡然醒悟,并且震慑他人不犯同样的罪行。在自然状态中发生的罪行,应在自然状态中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与在国家状态下的情况大相径庭。尽管我并不打算在这里详细论述自然法的具体规定或惩罚措施,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然法确实是存在的。而且对于自然法的研究者而言,它是浅显易懂的,正如同各国的实在法一样可以理解和浅显易懂,甚至可能还要更浅显些。这正如,相对于人们用语言表达矛盾和隐藏的利益时充斥着幻想与错综复杂的阴谋诡计而言,理性更容易被理解。各国大部分的国内法的确是这样,这些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所以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13 我并不怀疑下面这个奇怪的学说,即“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但有人提出反对,认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决者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私容易使人们偏袒自己和朋友;另一方面,内心险恶、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容易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这于事无补,只能造成混乱和骚动,因此上帝必然会用政府来制止人类的偏袒和暴力。我承认,公民政府是解决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的恰当方法。因为人们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决者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不难想象,一个连自己的亲兄弟都能残害的人,是不会怀有正义之心宣告自己有罪的。但是,我希望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们记住,专制君主也是人。如果设立政府是为了补救因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决者而必然产生的那些弊端,因而使人们难以忍受自然状态,那么我想知道,如果一个统御民众的人在自己的案件中有充当裁决者的自由,还能随意处置所有的臣民,而任何人却没有一点质疑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执行法律的人的自由,不管他所做的事情是受到理性、错误或情感支配,臣民都必须服从,那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政府呢?它比自然状态又好多少呢?自然状态要好得多,人们不必服从于另一个人的不公平意志。如果裁决者是在自己的案件或他人的案件中做出了错误的裁决,那么他必须对其他人负责。

14 经常会有人提出下面这个问题以作为一个重大反对意见:哪里存在或哪里曾有过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呢?我认为现在这样回答就足够了:既然世界上所有独立政府的君主和统治者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那么显而易见,世界上并不缺少也不曾缺少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在这里,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而不管他们是否和别人结盟。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会终止人们之间存在的自然状态,而是只有大家共同同意加入一个共同体,最终组成一个国家时才会终止自然状态。人们可以互相承诺和订立契约,但仍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例如,两个人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加西拉索·德拉维加在他的秘鲁史中提到的,或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达成的承诺或订立的交易契约,虽然他们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但是对他们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因为诚实和守信是作为人的品质,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品质。

国家,原文为“body politic”,指在一个政府领导下组成一个政治集团的人民。

15 有些人认为,从来没有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对于持这种观点的人,我可以引用这一领域的权威人物“贤明的胡克”的话来反驳。胡克在《论教会政体的法律》第1章第10节中写道:“即使他们只是作为人,虽然尚未形成固定的关系,彼此之间也尚未就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达成任何正式协议,但是到目前为止提到的法律,即自然法对人们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我们依靠自己无法提供那么多满足我们的天性所必需的、与人的尊严相称的生活必需品,所以,为了弥补我们仅凭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人们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这便是人们最初联合形成政治社会的原因。”另外,我敢断定,所有人都自然处于这种状态之中,直至他们同意自己成为某一政治社会的成员,这种状态才宣告结束。我会在以后的论述中进行清楚的说明。加西拉索·德拉维加(Garcilaso de la Vega,1539—1616年),其父亲是西班牙贵族,母亲是印加王近亲。著有《印卡王室述评》,是一部有关古代南美洲印加帝国史的文献,全书共包括九卷,下分262章。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经典名句

◆如果人们基于理性生活在一起,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审判的共同上级,那么他们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而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以申诉解决的共同上级,这就是战争状态。

◆不论何时,只要使用了暴力且造成了伤害,哪怕任命的执法者使用了暴力,那也仍然是暴力和伤害,只不过是借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掩饰而已,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实施以保护和救助受法律支配的无辜者。在法律无法实现这一目的的地方,那些根本无法通过申诉维权的受害者就会被迫发动战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就只有求助于上天寻求救济了。人类历史上的战争屡见不鲜

16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用语言或行动打算图谋另一个人的性命,而这个决定又并非意气用事和草率冲动,而是经过了深思熟虑,这样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意图的一方处于战争状态了。这样一来,那个人或任何与之共同防卫并支持那个人的人就有权力剥夺他的生命。我有权毁灭那些威胁我的人,这是合理而正当的。因为根据自然法基本原则,人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当他无法保护所有人时,应优先保护无辜者的安全。一个人有理由毁灭那些对他宣战或有敌意的人,犹如他可以杀死一只野狼或狮子。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理性准则的约束,除了武力和暴力之外,没有其他准则可依照,因此可以把他们当危险恶毒的猛兽对待,人们一旦落入他们之手,必会遭到毁灭。

17 因此,如果谁试图将他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那么谁就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了,这可以理解为图谋他人性命的宣告。我有理由断定,那些未经我同意就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得到我以后就会肆意奴役我,甚至可能会毁灭我。除非通过暴力强迫我,但这侵害了我的自由权,亦即使我沦为奴隶,否则谁也不能将我置于其绝对权力之下。因此,免遭这种暴力是自我保护的唯一保障。理性使我认识到,谁拆除我防护自由的屏障,我就将他视为危害我生存的敌人。因此,试图奴役我的人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了。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有人想剥夺属于他人的自由,那就必然会被认为想要剥夺他人其他一切东西。同样,在社会状态中,如果有人想要剥夺属于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就必然会被认为想要剥夺这个社会或国家的一切,如此,也就被看做处于战争状态了。

18 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盗贼,尽管盗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宣称要图谋他的性命,而只是用暴力控制了他,抢他的钱财和心爱之物。不管盗贼有什么借口,他都没有权利使用暴力控制我。我没有理由相信,剥夺我自由的人未必就不会夺走我的一切。因此我可以合法地认为,是他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也就是说,如果我能这么做的话,我可以杀掉他。不管是谁挑起了这种战争状态,也不管谁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略方,都要直面这种危险的处境。

19 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有些人还是将两者混为一谈。正如和平、善意、互相帮助和保护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之间存在的差异,两者其实有天壤之别。如果人们基于理性生活在一起,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审判的共同上级,那么他们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而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以申诉解决的共同上级,这就是战争状态。虽然侵害者是社会的一员或同是一国的臣民,但是因为缺乏申诉,所以就赋予了一个人反对侵害者的战争权利。因此,对于偷了我所有值钱财物的小偷,我不能伤害他,而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他攻击我时,虽然从我身上抢走的仅仅是马匹或大衣,我却可以杀死他。这是因为,为了保护我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无法干预正在发生的暴力并保护我的生命,而宝贵的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因此,我有权自卫,甚至有发动战争的权利和杀死侵害者的自由。因为缺少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所以所有的人都处于自然状态: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共同的审判者,如果不是基于权利而是以暴力强制他人,就造成了战争状态。

20 但是,当实际的暴力行为终止时,社会中那些人们之间的战争状态也就终结了,并且双方都会服从法律的公正裁决。因为这时可以通过申诉对以往的伤害进行赔偿和防止将来发生伤害。但是在无法申诉的时候,比如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不存在实在法和权威裁决者可以申诉,所以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会持续下去。因此,无论何时,只要无辜的一方能做到,他就有毁灭对方的权利,直到侵害者主动提出和平共处,并表示愿意达成和解,赔偿因其已犯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且保障无辜方今后的安全。不仅如此,即便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以向任命的裁决者申诉,但是因为存在明目张胆的妨碍司法行为和公然的徇私枉法行为,使某些人或某些党徒的暴力或伤害行径受到了保护或免于惩罚,这就使得法律救济无法彰显,除了战争状态,我们很难想象出还有什么情况。不论何时,只要使用了暴力且造成了伤害,哪怕任命的执法者使用了暴力,那也仍然是暴力和伤害,只不过是借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掩饰而已,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实施以保护和救助受法律支配的无辜者。在法律无法实现这一目的的地方,那些根本无法通过申诉维权的受害者就会被迫发动战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就只有求助于上天寻求救济了。

据《圣经·士师记》记载,耶弗他是以色列士师年代住在基列的以色列人。他曾率领大军与亚扪人兵戎相见。出征前,耶弗他许愿,如果耶和华将亚扪人交在他手中,他就一定将从家里出来迎接他的第一个人献给耶和华作为祭礼。结果,在他大获全胜返回家时,他的独生女儿出来迎接他。耶弗他履行誓言献上独生的女儿。

21 人们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人们除了祈求上天没有其他申诉的地方,并且因为没有权威对争夺双方做出裁决,这样每一个细小的纠纷都有可能导致爆发战争)。如果世界上存在一个权威或一种权力,可以通过申诉解决,那么战争状态的延续就会被阻断,而争执则可以由这种权力裁决。如果当初就存在这样一种法院,由人世间的高级法院解决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纠纷,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旷日持久的战争了。但我们看到的是,他们被迫求助于上天:“愿最高审判者耶和华,今日能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之间做出公断”(《旧约·士师记》,第11章,第27节)。然后他们进行了控诉,并依靠这个申诉,耶弗他率领军队投入了战斗。因此,在这样的争端中,问题应该提交到什么地方?谁是裁决者?这并不意味着应该由谁对争端进行裁决。众所周知,耶弗他在此告诉我们,最高审判者耶和华应该做出裁决。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决者,那么只能诉诸天国中的上帝。那个问题也并不意味着谁应该裁决:是否另一个人使他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及我也是否可以像耶弗他那样诉诸上天?对于这个问题,我只能根据我自己的良心做出裁决,因为在末日审判时,我会对全人类的最高审判者负责。第四章论奴役

经典名句

◆在政府的管辖之下,人的自由就是按照固定的准则生活,这种准则由社会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并由社会中设立的立法机关制定。

◆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契约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也就是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他人。18世纪美国南部的一份奴隶拍卖传单

22 人的自然自由是指不受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别人的意志和立法权威的影响,而只以自然法为准则。社会中人的自由是指,除了经人们一致同意而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受立法机关根据全民的委托制定的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因此,自由并非是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告诉我们的那样:“自由就是所有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亚里士多德〈政治论〉评述》,第55页)。但是,在政府的管辖之下,人的自由就是按照固定的准则生活,这种准则由社会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并由社会中设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在准则未做规定的地方,人们有按照自我意志行事的自由,不必服从他人变化无常、迟疑不决、无法预知和任意武断的意志,这正如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不受除自然法之外的其他准则约束一样。

23 享有不受绝对专断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人的自我保护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休戚相关的,因此人不能舍弃自由,除非他同时丧失了自我保护和生命。对于一个人而言,如果没有权力保障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就不能使用契约或经由自己同意交由别人奴役,或置身于他人的绝对专制权力之下,任人随意剥夺生命。任何人都不可能让渡超出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权力;一个无法剥夺自己生命的人,也无法将这种权力让与别人。诚然,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罪该致死时,他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权。他舍弃自己的生命权而将之交给别人,(当别人有权力支配他时)别人就可以延迟剥夺其生命,役使他为自己服务,而这样做并未伤害他。无论何时,当他认为奴役的痛楚超出了生命价值时,他有权遂愿而以死来反抗主人的意志。

24 这是奴役的完整状态,这种状态无非是合法征服者与俘虏之间战争状态的延续。双方一旦达成了契约,订立协议同意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并使另一方服从于他,那么在契约的有效期内,他们之间存在的战争和奴役状态便会宣告终止。因为,正如上面所讲,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契约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也就是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他人。《出埃及记》是《旧约》的第二书,主要是讲述以色列人如何在埃及受到逼害,然后由摩西带领他们离开埃及的故事。《出埃及记》传统上被认为是摩西在旷野完成的第二本书,因此在一些圣经译本如德文圣经中,也被简称作“摩西二书”。

我承认,我们发现犹太人以及其他民族中确实有过自卖为奴的事情。但是显而易见,这只是做苦工,而不是被奴役。这是因为,出卖自己的人并不受绝对专制权力的控制。无论何时,主人都没有权力处死他们,而到了一定的时间,主人就必须解除其奴役,恢复他的自由。这种奴仆的主人不但不享有对奴仆生命的专制权力,也不能随意伤害他们,而如果他们失去了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那就必须恢复他们的自由(《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第五章论财产

经典名句

◆上帝将世界赐予人类共有,同时也赐予了他们理性,从而使他们可以利用理性过上最好的生活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都是赐予人类的,是为了维持人们的生活,并使人们生活舒适。

◆在通过契约维持共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一部分,并使之脱离自然状态,这样财产权就产生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共有状态,从而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

◆财产权的限度是自然根据人类劳动和生活便利的范围而恰当设定的。《有乌鸦的麦田》(梵高)

25 自然理性告诉我们,人生而有生存的权利,因此也就有权享用饮食和大自然提供的生活必需品;上帝的启示也告诉我们:上帝将创造的世界赐予了亚当、诺亚及他的儿子们,这是非常明确的,正如大卫王所言(《旧约·诗篇》,第115篇第16节),上帝将“土地赐予世人”,供天下人享用。但是,即便这样假设,对于人们是如何获得对任何东西的财产权的,看起来似乎还非常难以理解。我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回答:如果根据上帝将世界赐予亚当和他的后代共有的假设也很难理解财产权的话,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赐予亚当及其继承人,并将亚当的其他后裔排除在外的假设,除了唯一的世界君主享有财产权外,任何人都不享有财产权。但是我将努力说明,在未与共有者达成明确契约的情况下,人们是如何将上帝赐予全人类共有的许多东西变成他们的财产的。大卫王,是10世纪以色列的第二任国王。在以色列所有古代的国王中,他被描述为最正义的国王,并且是一位优秀战士、音乐家和诗人(在《圣经》中赞美上帝的诗篇是他的著作)。

26 上帝将世界赐予人类共有,同时也赐予了他们理性,从而使他们可以利用理性过上最好的生活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都是赐予人类的,是为了维持人们的生活,并使人们生活舒适。土地上自然产出的所有果实和饲养的牲畜,都是自然自发生产的,因而归人类共有。正是因为这些东西出于自然状态,所以没有人在最初就对它们拥有私有支配权,而将其他人排除在外。然而,既然自然物赐予人类使用,那么人就必须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占用它们,这样它们才可以为人所用或有利于人。野蛮的印第安人以果实和鹿肉果腹,他们不懂得将公地圈为私有土地,仍然共同占有土地,所收获的果实和鹿肉必须是他的,也只有成为他的,即归他所有,这样别人才不会对它们享有任何权利,从而他才得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27 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都归所有人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不享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双手做的工作严格意义上归他所有。因而,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存在的状态,并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即附加了他自己的东西,那么它们就变成了他的所有物。他使自然状态下的东西脱离这种状态,这些东西便通过这种劳动附着了一些东西,从而就排除了他人的共有权。毫无疑问,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的所有物,对于那些曾经被附加了劳动的东西,除了他,没有人拥有享用这些东西的权利,至少在还有足够多,并且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同享有的情况下,是这样的。

28 毫无疑问,一个在树林中捡拾橡果或采摘苹果充饥的人,就是这样占有它们的。谁都无法否认,这些食物就是应该由他享用的。于是我就问,它们何时归他所有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啃食的时候?又或是在他煮它们的时候?还是在他将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拾它们的时候呢?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最初的采集使这些东西归他所有的话,那就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与大家共有的东西区别开来:与作为万物之母的自然赋予它们的相比,劳动又增益了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了他的私有权利。或许有人会问,如果他事先没有征求全人类的同意,那么他有权将橡果或苹果变成自己的财产吗?他将属于全人类共有的东西占为己有,这是否是盗窃呢?如果必须事先获得同意,那么即便上帝赐予了人类很多东西,人类也早已饿死了。在通过契约维持共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一部分,并使之脱离自然状态,这样财产权就产生了。如若不是这样,共有就没有意义了。从中取出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并不需要获得所有共有人的明确同意。因此,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下的草皮以及我在和他人共同占有的地方开采出的矿石,都是我的财产,无须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共有状态,从而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

29 如果任何人将共有东西的一部分占为己有,均须得到每一个共有者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们或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主人提供给他们共同享用但尚未分配给每个人的肉。尽管流出的泉水人人有份,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中的水只归汲水人所有呢?在自然状态下,它属于共同所有,平等地属于自然之子,但是当他的劳动使它脱离自然之手时,就归他自己所有了。

30 因此,根据这一理性法则,印第安人可以将自己射杀的鹿据为己有。尽管原来人人享有共有权,但是在他付出了劳动之后,就成为他的私人财产了。那些被认为文明开化的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增加了实在法确定财产权,但是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最早财产权的原始自然法仍然适用。根据这一点,人们在仍归人类共有的广阔海洋里捕到的鱼,或从中采集到的龙涎香,由于人们附加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自然的共有状态,所以谁付出了劳动,它们就成了谁的财产。即使在我们狩猎时,谁猎捕到野兔,那么这只野兔就会被认为是猎捕者的。因为它作为野兽仍然被视为共有,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但是,不管是谁花费这么多搜寻和猎捕劳动,只要使之脱离了自然共有状态,它就已经变成财产了。

31 或许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采集橡果或采集土地上出产的果实就构成了享有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所有人就可以尽可能多地占有。我的回答是,并非如此。同是这一部自然法,它既通过这种方式给予我们财产,同时也会对财产进行限制。“上帝厚赐百物供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6章,第17节),这正是神的启示所证明的理性之声。但是他赐予我们百物的程度有多大呢?以享用为度。在一件东西腐败变质之前,任何人对它利用的程度就决定了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对它享有多少财产权。超出这个限度,就不归他所有了,而是属于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毁坏的。所以,考虑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天然资源丰富,而消费者却很少;一个人辛勤劳作而占有的和独占而不容他人分享的,只不过是物产的很小一部分,尤其是这一部分处在理性规定的可供其使用的范围之内,那么这样确定的财产就很少会发生争执或冲突了。

32 但是,现在财产权的主要问题不再是土地上出产的果实或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野兽,而是土地本身,它囊括和承载了所有的一切。我认为很明显的是,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与前述方法一样。一个人能在多少土地上耕耘、播种、改良和栽培,能利用多少土地的产出,那么就有多少土地是他的财产。可以这么说,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共有的土地圈为私人所有。或许有人会说,别人对这块土地拥有同等权利,因此未经全体共有人也就是全人类的同意,他就不能将其占为己有,也不能圈为私有土地,但是这样的说法并不会使他的权利失效。上帝将世界赐给全人类共有的同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贫困的窘境也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要求他开垦土地,换言之,为了生活需要改良土地,从而将属于他所有的东西即他的劳动附加在了土地上面。如果他遵从上帝命令,对土地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开垦、耕耘和播种,他就在土地上附加了他的财产权,其他人是没有权利剥夺的,如果有人想剥夺,势必会对他造成损害。

33 人们开垦土地并占为己有并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因为还有足够多的好土地,这要比供养那些尚无生活来源的人使用的土地多得多。所以,事实上并不会因为某个人为自己圈占土地而致使留给其他人的土地减少:因为他已经预留了同样多足够供别人使用的土地,所以就跟没有拿走任何东西一样。任何人不会因为别人喝了河里的水,哪怕他喝了很多,就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害,因为还有一整条河的河水留给他解渴。土地和水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二者都很充足。

34 上帝将世界赐予世人共有;但是上帝的赐予是为了世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生活便利,但是我们不能假定上帝的意图就是要一直维持共有而不开垦的状态。上帝将土地赐予勤勉和有理性的人使用(劳动使人们有权利获得它),而不是赐给那些好争吵闹事的人满足其自负和贪欲。如果他预留了像被占用的土地那样同样可以改良的土地,那么他就无需抱怨,更不应该染指已经由另一个人付出劳动改良好的土地。如果他这样做了,显而易见,他是打算不劳而获,但是他没有权利这样做,这不是上帝赐予他与别人用以劳作的共有土地,除了已被占有的土地之外,还留下了同样好的土地,要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者他的勤勉所能及的还要多。

35 的确,在英格兰或其他任何国家,政府统治下的很多民众既有资金又从事着商业贸易,但是对于那里的土地,如果未经所有共有者同意,谁也不能任意圈占或私自占用任何土地;因为这是由契约即土地法律规定共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尽管土地属于共有,但是并非属于全人类共有,而仅仅是这个国家或教区的共有财产。此外,对于土地的其他共有者而言,圈占后剩余的土地与可以利用全部土地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当人们开始和最初定居在广阔的世界上时,完全是另一幅景象。那时管辖人们的法律是鼓励人们占有土地的。不仅上帝命令他,而且他自身的需要也迫使他从事劳动。那是他的财产,不管他在哪里划定,都不能从他手里夺走。由此我们得知,开垦或耕种土地与对土地的支配是联系在一起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依据。因此,上帝通过命令人们开垦土地,赋予了他在这一范围内占用已开垦土地的权力,而人类的生活条件需要劳动以及从事劳动生产的资料,这就必然会出现私有财产。

36 财产权的限度是自然根据人类劳动和生活便利的范围而恰当设定的。任何人仅凭自己的劳动是无法全部开垦或占有全部土地的,他享用的也只不过耗费了非常小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不能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也不可能为了获得财产而损害其近邻,因为他的邻居(在其他人取走了自己的那一部分后)也有机会获得与那块被别人占有的土地一样好、一样多的财产。在世界之初,与因缺少土地耕种致使生活窘困相比,人们在广阔荒野上离群游荡而迷失的危险更大,而这个限度确实将每个人的财产限定在一个非常恰当的范围之内,从而使他可以占有财产而不会伤害任何人。虽然现在的世界人满为患,但是仍然可以采用上述同一限度使人们不受损害。如果假设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最初居住在亚当或诺亚的子孙们生活的世界里,他们在美洲广阔的土地上进行耕种,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从我们所确定的限度来看,他们所占用的土地并不多,即便到了现在,尽管人类已经遍布世界各个角落,人口数量已经极大地超过了最初的微少人数,但这样做也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或者说其他人也没有理由抱怨,也可以说其他人不会因为这个人占有土地而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劳动,那么广袤的土地就毫无价值了。我听说这是真的,在西班牙,即使一个人没有其他权利,但是只要他对这块土地加以利用,那么他就可以被允许在这块土地上进行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涉。与之相反,居民们反而会认为受到了他的恩惠,由于他在那块因受到忽视而荒芜的土地上辛勤付出,所以增加了他们的谷物贮藏量,而这正是他们想要的。但是不管是否如此,这并不是我要强调的重点。我敢大胆地断言,这一相同的私有财产法则(即每个人能使用多少就应该占有多少)仍将会在世界上延续下去,而不会限制任何人;因为世界上有足够的土地可以满足两倍数量的居民需要,所以要不是发明货币并默认同意赋予其一定价值,那将会使(基于同意)人们占有更多的土地,并赋予他们权利;而这是如何实现的,我将在后面进行更加详尽的说明。

37 可以肯定的是,最初,人想占有更多的欲望超过了人们实际的需要,而在这种欲望改变自然物的内在价值之前,这种内在价值只取决于这些自然物对人们生活的功用;或者人们已经约定,一小块既不耗损也不腐烂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有权利根据自己付出的劳动占有自然物,能使用多少就占有多少:但是他们占有的不会太多,也不会损害其他人,因为自然界还留下了许多东西,等待那些同样勤劳的人们去使用。对此,我想补充的是,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占有土地,这样做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了人们的共同积累。就供应人类生活所需的粮食而言,被圈占和耕种的一英亩土地出产的,要比同样肥沃但荒芜的一英亩共有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出产十倍。因此,他圈占的十英亩土地提供的生活便利,要比一百英亩处于自然状态下的荒芜土地提供的粮食更充裕,我们真可以说,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他付出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出产的供应产品相当于从一百英亩共有土地上出产的数量。在这里,我将改良土地的粮食作物产量定得很低,产量定为1:10,而实际接近1:100。为此,我试问,美洲原始森林和未经开垦的荒芜土地,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未经改良、耕耘或耕种,这样一千英亩土地为贫穷困苦的居民提供的生活便利,能和德文郡肥沃而精细耕种的十英亩土地出产的同样多吗?

在占有土地之前,一个人可以采集尽可能多的野果,杀死、捕捉或驯养尽可能多的野兽;这样他就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生产品付出了自己的辛劳,通过各种方式改变了自然使它们所处的状态,通过付出劳动,那么这个人就占有了它们。但是,如果他占有着这些东西,这些东西却因为没有得到适当利用而毁坏,例如在用尽之前野果腐烂,鹿肉变质,那么他就违背了共同的自然法则,就会受到惩罚。他侵占了应该由其邻居共享的那部分,因为他没有权利要求获得超出他需要的东西,尽管这些东西可能为他的生活提供便利。

38 这一尺度同样适用于对土地的占有:无论他耕种和收获什么,只要在这些东西损坏之前能够贮存和充分利用,那都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由他圈起来饲养,并能够使用的家畜和产品也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圈占的地里禾草腐烂,或他种植的果实因未采摘和贮存而烂掉,那么尽管他圈占了这块土地,人们仍然可以将其视为荒芜的土地,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据为私有。因此,该隐最初可以获得足够的土地耕种,并将其变为自己的土地,并留下足够亚伯放牧羊群的土地。几英亩土地就足以满足他们两人占有了。但是,随着家眷的增多,他们的勤劳又使他们的牲畜增多,因此他们的占有物随着需求的不断扩大而增多了;他们使用的土地仍然属于共有,而没有确定财产权,直到他们联合起来定居在一起,并建造城市;后来,经他们同意,他们按约定聚在一起确立了他们的领地边界,并商定了与邻人之间的界限,然后根据他们内部的法律解决了同一社会中的财产权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在世界上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个地方,也很有可能就是最佳定居地,因为直到亚伯拉罕时代,他们还是赶着他们的牛羊群,也就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四处放牧;而亚伯拉罕确实是作为一个异乡人在别人的地盘上放牧的。由此,显而易见,当时至少很大一部分土地是共有的;当地居民并不重视这些土地,也不在自己利用的土地之外主张财产权。但是当同一地方没有足够的土地让他们一起放牧的时候,他们同意像亚伯拉罕和罗得(《圣经·旧约·创世纪》,第13章第5节)那样分开并扩大他们的牧地,这也是最适合他们的地方。出于同样的原因,以扫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耕作了(《圣经·旧约·创世纪》,第36章第6节)。

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以扫是以撒和利百加所生的长子,身体强壮而多毛,善于打猎,心地直爽,常在野外,更得父亲以撒的欢心;孪生兄弟雅各为人安静,常在帐棚里,更受母亲利百加的偏爱。以扫因为“一碗红豆汤”而随意地将长子的名分“卖”给了雅各。后来虽然为了继承权兄弟反目,但最终和好。

39 因此,我们无需假定只有亚当享有对整个世界的个人支配权和财产权,而其他人则被排除在外,因为我们既无法证明,也不能由此得出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但是只要假设世界是赋予人类子孙后代共有的,那我们就能明白劳动是如何使人们为了达到自己的使用目的而获得了占有多块土地的明确权利。按照法律来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没有争论的余地。

40 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共有状态,在尚未对此讨论之前,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匪夷所思。其实,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了不同的价值。一英亩栽种了烟草或甘蔗、种植了小麦或大麦的土地与同样一英亩未经耕种的共有土地相比,任何人只要考虑一下这两者的差异就会发现,劳动的改良创造了绝大部分价值。我认为,如果说对人类生活有益的土地产物有十分之九是劳动产生的,这只不过是个保守的估计。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对使用的东西进行公正的估算,将相关各项开支加在一起,将纯粹由自然或劳动提供的区分开来,我们会发现,它们中的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九要归于劳动。

41 在所有的例子中,美洲几个部落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他们虽拥有广袤的土地,但却过着贫困的生活。与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公平,自然也为他们提供了丰富的物产,即富饶肥沃的土地,它们出产富饶,能满足人们的衣食享受之需,但是因为没有通过劳动改善土地,他们享受到的便利就不及我们的百分之一。虽然部落头领拥有广袤肥沃的领地,但是他的衣食住行还不如英格兰的一个临时工。

42 为了说得更清楚一些,让我们分析一下普通的生活用品在为我们所用之前所经历的不同过程,并看看它们的价值中包含了多少人类的劳动。面包、酒和布匹都是日常用品,而且需求量很大。如果不是劳动为我们提供这些实用的日常用品,我们就只能吃橡果,喝凉水,穿树叶或兽皮。无论如何,面包的价值高于橡果的价值,酒的价值高于水的价值,布匹或丝绸的价值又高于树叶、兽皮或苔藓的价值,这完全归功于人们的劳动和勤劳。作为衣食,一种纯粹由自然提供,另一种是人们付出勤劳和辛苦而准备的生活用品。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在价值上超越前者的程度就会发现,劳动创造了供我们在世界上享用的绝大多数物品的价值,而出产这些物品的土地却几乎没有什么价值,或者说只占了极少的一部分,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我们可以将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未改良为牧场、未耕种或播种的土地称为荒地,这是名副其实的;我们会发现它的收益也是聊胜于无。

这表明,人口众多要优于领土广阔,而增加土地和恰当地利用土地则是一门伟大的治理艺术。如果贤明睿智的君主使用既定的自由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们诚实地辛勤劳动,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褊狭,那么很快就会使邻国感到压力,但是我们在这里只是顺带提一下。现在回到刚才讨论的问题。

蒲式耳,英制的容量及重量单位。1蒲式耳小麦为60磅,约为27.22公斤。

43 一英亩土地在这里能产二十蒲式耳小麦,而在美洲,同样是一英亩土地,如果投入相同的劳动,使用相同的方法种植,也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毫无疑问,这两块土地具有相同的自然内在价值。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可以获益五英镑,而印第安人从另一英亩土地上收获的物产,如果拿到这里估价销售的话,可能分文不值;确切地说,还不到千分之一。可见,是劳动将绝大部分价值附加于土地之上,没有劳动,土地将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将土地上出产的绝大部分有用物品归功于劳动。因为一英亩小麦的麦秸、麸皮和面包的价值高于同样好但却荒芜的一英亩土地生产的价值,这全是劳动的作用。我们食用的面包里,不仅凝聚了耕地人的劳作、收割者和打麦人的辛劳以及面包师的汗水,还包括人们为驯养耕牛、开采矿石和冶炼铁、砍伐树木和利用木材制造耕犁、磨盘或其他一些劳动工具而付出的劳动,凡是从播种到制成面包,只要是生产这种作物所必需的劳动,都必须计算在内,并承认其发挥的作用。自然和土地提供的只是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的资料。如果我们能够追根溯源,将面包供我们享用之前需要付出和使用的劳动列出来,那将是一张匪夷所思的清单。它包括: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石块、砖块、煤、石灰、布、燃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所有造船用到的材料,是船运来了工人们在所有工作中需要的所有物品。要想列出所有的东西是不可能的,数不胜数。

44 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物归人类共有,但是人作为自己的主人,作为自身的所有者,以及自身行为或劳动的所有者,人本身就是财产的主要基础。当发明和技艺改善了生活便利的时候,人们用来维持自己生存或享受生活的大部分用品就全都是他自己的了,而不再与其他人共有。

45 因此,在最初的时候,如果有人愿意对共有物施加劳动,那么劳动就会赋予其财产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共有物绝大部分仍保持着共有,而且始终多于人类能够使用的东西。最初,绝大部分人满足于未开发的自然为他们提供必需品。后来,在世界上的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人口和家畜增多,货币开始使用,使土地变得稀缺,因而有了一定的价值),许多部落划定了各自的属地范围,并依照自己的法律管理他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定确定了通过劳动和辛勤付出而形成的财产。许多国家和王国彼此缔结了盟约,他们明确或默认地放弃对其他方所占有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这样,基于共同同意,他们放弃了最初对其他国家享有的自然共有权利的要求;基于明确的协议,他们在世界上不同地区确定了他们之间的财产权。然而,尽管如此,人们依然可以找到大片土地,这些土地(那里的居民因不同意使用其他人的通用货币而未与他们融合在一起)荒芜着,比生活在土地上的人们能够开垦或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是共有的。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在那些已经同意使用货币的人们之间。

46 对人类生活真正有用的绝大部分东西,以及诸如最初共有者追求的那些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正如美洲人现在所追求的东西,一般都是不耐久的东西,如果不消耗使用,它们不久就会自行腐烂毁坏。人的偏爱或协议使金银钻石这些东西的价值超过了它们的实际用处和维持生活之需的价值。现在自然提供给人类共有的好东西,每个人都有能用多少就占有多少的权利(如前所述),并且凡是他的劳动能够产生影响的所有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劳动能改变其原有自然状态的所有东西,都是他的。如果一个人收集了一百蒲式耳橡果或苹果,那么他就获得了这些东西的财产权;这些东西一经采集就归他所有了。他只须注意,要在这些东西腐烂变质之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多占了他应得的那份,而使别人丧失了这些东西。实际上,贮藏过多超出自己使用限度的东西并非明智之举,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他把一部分东西分给别人,这样就不会使这些东西在他占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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