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24 1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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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试读:

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原则

2.程序法

3.规范作用

4.权利能力

5.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2.法的核心是行为规范。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5分)

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角度,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意义的理解。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2.宪法惯例

3.无记名投票

4.特别行政区

5.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公民、国民与人民的关系。

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3.简述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三、论述题(共25分)

论述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原则

答: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法律原则的特征包括:

①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

②稳定性程度比较高;

③没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一般性的公理;

④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

⑤其逻辑形式主要体现在:结构上比较简单,命题的陈述都是一些陈述性命题。(2)法律原则主要有两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程序法

答: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1)程序法的类属

法以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种分类是基于它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

a.定义不同

b.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c.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②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

事实上,实体法中有些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法方面也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割裂其间的联系。

3.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1)规范作用的类属

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的改造。(2)规范作用的内容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4.权利能力

答: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有主体的资格限制。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①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以自己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②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此处要是考到题目,大家完全可以用民法的知识来扩充,将自己知道的全部写上去,当然术语的应用要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

5.司法解释

答: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1)司法解释的内容

司法解释包括:

①审判解释;

②检察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2)司法解释的类属

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答:(1)司法公正原则的含义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原则。(2)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

司法公正原则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其中,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原则的重点。程序公正不仅仅要求程序本身是完善的,而且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树立全新的认识。(3)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其主要意义在于:

①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

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的性质是裁判,由裁判所引申出来的就是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法的核心是行为规范。

答:(1)法的含义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的核心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规定。作为规范,法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3)法的内容

法的内容是法律权利、权力、义务。以规范为核心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重要特征。宗教以教条、祭祀为重要内容,道德以观念为主要内容,而政策则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要成分。作为法定的行为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答:(1)大陆法系的含义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2)英美法系的含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

②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普通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③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法官对法律没有解释权,必须按照条文办案,不能创立法律;普通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有法律解释权,可以创造法律。

④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原告、被告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起到消极、被动的作用,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

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交流不断加强,相互借鉴、相互汲取的程度和深度不断加大和深化,因而差异逐渐缩小。但由于两者所承袭的传统以及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仍有重大区别,它们恐怕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合一。

三、论述题(共25分)

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角度,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意义的理解。

答:(1)民主的涵义

①民主的含义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

②民主的特征

作为一种制度,民主最大的特征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2)法治的涵义

①法治的含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亚里士多德著名的论断。

②法治的分类

现代法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概念,围绕法治的价值问题,现代法治理论主要分为两派,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从实质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3)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①民主与法治并非天然统一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一方面,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然而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更何谈法治!

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不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回归前的香港,都是法治社会,却并非民主社会。

②民主与法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a.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基本含义可概括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公正”。

b.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宪法机制良性运作的双翼

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这体现为: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具体来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c.民主与法治也非绝对的天然盟友

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成为“形式法治”。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于缺欠宪法与法律制约,往往借“民主”之名,实施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难免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并借助民主来完善法治。

  (4)民主与法治应当协调发展

①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综观世界各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经验,并不存在绝对普适的制度构建模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发达的法治制度,但却缺乏民主表达机制。或者有发达的民主机制,但却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中国是个大国,利益格局复杂,加之改革开放正处于推进的关键时期,积极稳妥将民主与法治协调推进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a.我国政府所确立的施政方略的客观需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与法治视为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

b.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应有之义

它是一套由中国人民自己摸索的,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坚定不移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和国家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②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途径

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当将二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

a.稳步扩大人民民主

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第三,加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第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b.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主要包括: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性。第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时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答:不成文宪法是指有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规范,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中的宪法。英国宪法为其典型。(1)不成文宪法的特点

①内容富有弹性;

②适用性强;

③易被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

④不会常出现宪法危机。(2)不成文宪法的类属

宪法以形式上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

2.宪法惯例

答: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1)宪法惯例的现实状况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并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2)宪法惯例的现实意义

①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

如在英国,“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

②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

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3.无记名投票

答: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填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选民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一种投票方式。(1)无记名投票的内容

①秘密填写选票;

②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

③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2)无记名投票的类属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我国选举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4.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1)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①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②实行的经济制度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③适用的法律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2)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意义

①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

②有利于祖国的统一;

③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作为当代宪政的一种崭新模式,丰富了宪法的内容,对宪法理论研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

5.结社自由

答: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结社自由的分类

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公司,企业)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如政党,教会,协会,慈善组织)。

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明文保障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2)结社自由的作用

①结社自由是反对多数暴政的天然屏障;

②政治结社自由有效化解政治风险;

③结社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

④结社自由与新闻自由相辅相成;

⑤结社自由可以使政府勤政;

⑥结社自由是通向和平的阳光大道。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公民、国民与人民的关系。

答:(1)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切社会成员。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它表明国家确认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国民的含义

国民是指国家这种共同体内具有公民概念内涵的成员或法律主体。(3)人民的含义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含义和范围不同。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4)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公民与人民有时内涵相同,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①范畴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②范围不同,公民范围大于人民。

③公民范围比较固定,人民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不同。

④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民则是指的个人。(5)公民与国民的关系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②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答:(1)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a.提出主体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b.代表的申辩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c.表决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备案与公告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a.提出主体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b.代表的申辩

  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c.表决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d.备案与公告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2)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①提出主体

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

②代表的申辩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③表决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表决大会,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④公告

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3.简述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答:(1)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①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②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2)我国国务院责任制度

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职责不清。(3)我国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①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主席任命,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②其他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

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其他人均向总理负责;

④总理主持和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⑤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均需要总理的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⑥国务院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

三、论述题(共25分)

论述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开放性题目,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宪法知识进行发散)

答:(1)宪法意识的重要性

形成社会对宪法的尊重、保护乃至崇拜的意识,对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政实现至关重要。

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而且包括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进行宪政建设,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政建设的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必要动力,也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力量。(2)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诸多因素,造就了社会对法律的轻视甚至排斥心理,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较为低下。

  ①宪法观念整体淡漠

  不仅普通民众对宪法的认知不够,而且广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宪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行为中违背宪法的情况亦有存在。“宪法无用论”的思想有一定的市场。

  ②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这是由于宪法自身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得不够。而这就更导致了“宪法不是法”的思想,将宪法与政策、纲领等同。(3)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

宪法教育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途径,而教育的手段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也存在多种途径。

①发展经济,培育宪法意识的物质基础

  宪政民主观念及发展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唯物论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条件在一定水平上限制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因此,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充分的精力、条件提高和强化宪法意识,进而参与民主宪政实践。我们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文化水平,才能为宪法意识的全面提高奠定雄厚的经济后盾。

  ②通过宪法实践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

空洞的说教并不能使公民形成稳固的宪法意识,而宪法实践是最有效的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方法。

一方面,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践宪法权利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公共精神,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

另一方面,在宪法实践中,“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更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特别是当公民亲自参与了宪法实践,比如通过诉讼来保障其具体的权利的时候,公民的宪法意识将会大大增强。总之,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实践活动是最为关注的,宪法实践是增强公民宪法意识的有效途径。

  ③建立公务员宪法素质考核和宪法宣誓制度

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宪法知识已是重要的考试内容。在任职期间也应进行宪法意识测试。这样有利于消除“权大于法”观念,依宪办事。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实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国外一些法治国家督促公职人员增强守宪意识的通常做法。这可以增强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宪法意识,为宪政实践奠定良好的职业基础。目前我国实行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就职、公务员录用上岗进行忠于宪法宣誓,就是有益的尝试。

④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利用法治宣传日和换届选举及其他机会大力宣传宪法。除了宪法专题讲座、发放免费的宪法资料等传统模式外,还可以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上进行灵活多样的宣传,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我们要把维护公民权利作为宣传的出发点和归宿,促使公民形成宪法意识,自觉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⑤重视学校课堂中的宪法教育

如果说普法活动是一种社会教育的话,那么,学校课堂中的教育是一种传统的、正式的教育,学校课堂的教育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青年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要想彻底提高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水平,最终只能靠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学校教育水平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中学课堂和大学课堂虽然还设有与宪法有关的课程,但是分量仍然过轻,形式过于单一,无法完全适应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有的学者提出的设立“公民课”,编写“公民课本”的做法在宪法教育中就显得颇有意义。

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判例法

2.法的起源

3.强制性规范

4.无权(效)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执法效率原则。

2.简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

三、分析题(共15分)

请对下面这段文字表达的观点给予分析评论。“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它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

四、论述题(20分)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宪法性法律

2.共和政体

3.间接选举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2.简述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

3.如何理解我国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三、论述题(共25分)

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宪法至上的原则。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判例法

答:判例法是以一定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基于法院判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法院判决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1)判例法的类属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它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由司法者创造。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2)判例法的优点

①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②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③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④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3)判例法的不足

  ①判例法由法官创立,在民主性上有着先天的缺陷;

②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是溯及既往的法律;

③判例法以个别案件为基础,具有片面性。

2.法的起源

答: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1)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各种学说: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

②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③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

④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渐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3.强制性规范

答:强制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1)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强制性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必须履行强制性规范的义务,遵守规则。(2)强制性规范的类属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4.无权(效)解释

答:无权(效)解释是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说明。(1)无权(效)解释的作用

无权解释是一定的法律要求、法律评价的一种表达形式,反映法律主体对法律的认识,对正式的的法律解释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2)无权(效)解释的类属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效力可分为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无权解释在一定条件上可以转化为有权解释,如权威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被立法解释机关采纳后会转化为有权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执法效率原则。

答:(1)执法效率原则的含义

执法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最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2)执法效率原则的类属

执法的原则分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其中效率原则是执法原则的重要原则之一。(3)执法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行政机关强调效率,执法主体要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②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效率性原则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

③执法遵守效率原则还应做到执法行为的准确,避免出现不适当、不合理的执法而影响执法效率。执法的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执法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公民带来益处,避免损害。

2.简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

答:(1)根本法的含义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指的是宪法。(2)普通法的含义

是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所包含的的法,种类繁多,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3)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标准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适用成文宪法的国家。(4)根本法与普通法划分的意义

①区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使得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内容在法律上统归于相应类型的法律调整。其中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其他问题则由普通法来调整。

②区分根本法和普通法能够明晰各个层次法律的效力范围。在效力上,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效力低于根本法。

③区分根本法和普通法能够分别设置各层次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具有更为严格的程序,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远远没有根本法来得严格。

三、分析题(共15分)

请对下面这段文字表达的观点给予分析评论。“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它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

答:(1)观点的出处

这句话为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出版的《法理学问题》一书的序言。(2)观点解析

就波斯纳而言,“法理学”实际上探求的是法律原则、规则背后的抽象因素,而不是原则。规则本身。具体如下:

①“法理学”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一种思想,而与“法律事务者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

②“法理学”的内容不局限于单纯的法律层面,而包括道德、经济、文化、政治、哲学等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他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而加以解决”;

③“法理学”内容的广泛性使其思维方式与单纯的法律有所区别,哲学理论、社会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等都可以对以法律根本问题为主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而不同的角度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因而“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

综上,波斯纳认为的“法理学”是从广义上定义的,即不仅有法学理论,还有涉及法哲学、法律经济学等等各种与法律相关的理论。(3)对该观点的评价

由于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的法,具有抽象性、一般性等特点,所以从实务角度看,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日常关系相距甚远”。但法理学研究的一般问题是来源于具体的法律实践的,是对实践的抽象,并且法理学的结论要用于解释或指导实践,法理学与法律实践是联系紧密的。因此,应当正确看待法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并充分发挥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主要包括:

①法学学科体系内的指导作用;

②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

③填补实在法空缺和纠正实在法失误的功能,以及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

④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参政能力,有利法治国家建设。

四、论述题(20分)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答:(1)学说概述

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深刻的分析并批判了资本主义法的深层本质,形成了系统的,批判的法本质观。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主要包括:

①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a.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他物种意志的结果。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c.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其意志的全部,而是经过国家中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律的阶级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

②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逻辑、经济机制、经济属性。(2)认识法律本质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①法律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有物质制约性,有社会根源,并不意味法总是与经济基础的各方面是同步的,他们之间有一定的不一致性、不同步性,更为重要的是两者总是形成和保持一种动态的契合关系。

②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

③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社会其他因素,也对法律、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导致法律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差异性。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宪法性法律

答: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或者说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文件。(1)宪法性法律的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同于宪法惯例;

②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但只是根本问题的某个方面;

③其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2)宪法性法律的作用

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在成文宪法结构中,只起到补充宪法典的作用。在不成文宪法结构中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共和政体

答:共和政体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一种政体。(1)共和政体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①总统制:包括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以美国为典型的总统制;以法国为典型的半总统制;

②议会内阁制;

③委员会制:以瑞士的联邦行政委员会制为代表;

④人民代表会议制: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2)共和政体的类属

当代立宪国家主要采用的就是共和制和立宪君主制。

3.间接选举

答: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公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

间接选举的程序主要有:(1)设立选举机构。(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3)提出代表候选人。(4)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我国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①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结合的产物。

②以民族自治机关为自治的机关和组织形式。

③自治权是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①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②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5.物质帮助权

答: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1)物质帮助权的意义

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具有统一性和社会性,反映了国家的福利主义思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2)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

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

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③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物质帮助权。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1)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又称宪法规则,既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又与刑法规范、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并列,合称为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法律规范。就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宪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2)宪法规范的特点

①在宪法结构中,大量的宪法规范往往由授权性宪法规范和义务性宪法规范相结合而构成,形成了权利——义务性宪法规范。

权利——义务性宪法规范有两个方面运用:首先,在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义务时,经常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其次,还包括了授予国家机关职权的宪法规范。

②确认性宪法规范和禁止性宪法规范结合使用。

③从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宪法规范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

表现为:

a.宪法规范往往不具备司法上的适用性,缺乏直接的司法强制力。

b.对违宪行为大多数是用政治途径解决,法律途径相对较少。

④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⑤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表现为:

a.对成文宪法来说,一般规定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规范一经确认,往往不易变动。

b.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除了有重大的历史变革,宪法主体一般不会破坏惯例。

2.简述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

答:(1)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定性

从对违宪的制裁措施上看,我国采取了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2)制裁措施存在的意义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没有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不能称其为宪法监督;没有切实有效的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是不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3)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内容主要有:

①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此外,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②不批准违宪法案

具体情况如下:

a.全国人大常委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而不予批准;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而不予批准;

b.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违宪而不予批准。

c.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罢免只有在领导人违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一种违宪制裁措施。此外,责成纠正也可视为一种违宪制裁措施。

3.如何理解我国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答:(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含义《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2)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含义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即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②审判权的专属性

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③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④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并不意味人民法院可以不接受合法的监督

人民法院必须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指的是司法权独立、审判独立和司法人员独立。这与我国的情况差异较大。(3)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重要意义

①依法独立审判是实现法律价值——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法律的精髓。立法中的公正是一种静态的公正,司法公正则是动态的公正,法律中蕴含的公正期待着通过司法行为体现出来它的价值。法院居中裁决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权威是社会公认的权威,是法制中的最高权威。而独立审判是司法权威最根本的保障。

这就要求法院不加入任何一方,不介入任何利益,保持独立地位,才能既实现程序公正,又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实现公正是行使审判权的根本,而独立审判则是实现公正的保障。

②独立审判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手段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依法治国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才能最后实现。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又是以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为其前提条件。所以,独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

三、论述题(共25分)

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宪法至上的原则。

答:(1)宪法至上原则的含义

宪法至上原则作为一个确认法律制度、调整法律及法律制度间关系的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和调整。(2)宪法至上原则的前提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这是宪法至上作为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前提。(3)宪法至上原则的具体表现

按照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统一整体。《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些规定都是宪法至上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4)宪法至上原则的要求

①宪法至上原则要求宪法必须是“良法”

a.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物。即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b.宪法的正当性还包括程序正当,即宪法的创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c.正当性的宪法还得有稳定性。

②宪法至上原则要求以司法审查为保障

在立宪国家,只有建立适合本国实际的违宪审查机构和违宪审查程序,开展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护宪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宪政,才能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才能使人权和人的自由得到切实保障。由于它在维护宪法方面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功能和地位,因而具有特殊的意义。

此外,与违宪审查体制有关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合宪评价机制也是实现宪政目标的必要法律调控措施。(5)宪法至上原则的注意点

应指出的是,宪法至上原则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单只是一个调整法律和法律制度间关系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还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政治源则,这是由宪法的政治属性决定的。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宪法第13条修正案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为了贯彻和实现这一方略,树立宪法至上的原则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首先或者是最重要的是具有宪法秩序的国家。

201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规则

2.法律事实

3.法律解释

4.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2.简述法的一般性及其意义。

3.简述责任法定原则。

三、论述题(共25分)

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权力制约的理论及其意义。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民定宪法

2.宪法判例

3.权力制约原则

4.言论免责权

5.国家赔偿请求权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几种不同认识。

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3.简述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类型及其特点。

三、论述题(共20分)

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规则

答:法律规则是指具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1)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不确定性规则。(2)法律规则的类属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1)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以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行为。(2)法律事实的类属

法律关系的演变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

3.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1)法律解释的对象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法律解释的性质

法律解释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3)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4)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一般方法与特殊方法。

4.法律责任

答: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构成。(2)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1)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和功效。

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的改造。(2)法的规范作用的含义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3)法的规范作用的具体内容

①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起导向、引导、指路的功用、效能。法、法律法规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

②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违法的作用。评价作用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

③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互相间怎么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的功效。

④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以及运作实施,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⑤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是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行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

2.简述法的一般性及其意义。

答:(1)法的一般性的含义

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最基本的内容,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性又表现为抽象,不可能完全的适用于每一个行为,需要更具体的法来限定规制。没有法的一般性,法就不能被适用执行。(2)法的一般性的具体表现及其意义

①法与对个别人和个别事所下的命令不同,具有普遍性。

②法也与其他的规范不同,个别命令只对个别其指向的特定人或事生效,而法则对其指向的某类行为产生普遍约束力,这是法的规范性特征所决定的。使得法具有更为广泛和更为普遍的约束力。

③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对指向对象反复适用的。这使得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相对稳定。

④法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规定。因而人们可以在制定法之后,在现实生活中灵活应用。使得现实生活的多变性与法的滞后性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3.简述责任法定原则。

答:(1)责任法定原则的含义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规则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是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之一。(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

责任法定原则的特点是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这种规定必须合理。(3)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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