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年鉴 2013(总第五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26 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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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版权年鉴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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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年鉴 2013(总第五卷)

中国版权年鉴 2013(总第五卷)试读:

编纂说明

一、《中国版权年鉴》由国家版权局组织编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编辑出版,是我国唯一全面系统反映中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基本概貌的大型专业性工具书。本年鉴于2009年创刊,逐年编纂,连续出版,每年一卷,2013年卷为第五卷。

二、本卷年鉴主要汇辑2012年全国版权保护与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综合概况、动态信息、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港澳台版权信息及国际版权动态。

三、本卷年鉴采用分类编辑法。根据2012年中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采用类目、分目和条目三个层次的结构,以文章、条目、条文和图表的形式表述。全书共设14个类目,分列37个分目或次分目。

四、本卷年鉴在延续前四卷编纂总体框架下,为实现年鉴的整体性和在有限篇幅里反映高度密集有效信息,对年鉴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整和删减,使之方便读者查阅。增加:“

特辑: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类目;“版权扫描”类目增加“产业发展”次分目;“典型案例选编”类目增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典型案件分目。调整:“港澳台版权信息”从附录调至“版权扫描”类目;“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机构”以名录形式代替原来的简介形式,归入“名录”类目;“理论研究”类目力求精、新、热,选登了11篇文章,并由作者进行了适当缩编,以求突出重点。删减:删除“特载”类目、“版权纪事”分目、“版权(著作权)论文索引”分目、“版权相关图书索引”分目。

1. 特辑:以文字和图片形式全面记载2012年6月20—26日在北京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文章,反映会议进程的重大活动,以及会议成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文本。

2.

专文

:刊载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的讲话《为修订一部与时俱进的〈著作权法〉而努力》、《推进软件正版化,为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的讲话《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将日益发挥积极作用》。

3.

版权工作概览

:全面记录2012年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司法审判机构及版权管理与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的版权工作概况。

4. 版权扫描:翔实记载2012年全国版权相关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宣传教育、交流研讨、社会管理与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及港澳台版权信息。

5. 版权产业发展:反映2012年我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计算机软件、动漫、网络游戏等版权相关产业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

6. 典型案件选编: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中国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共20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件,《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版权》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7. 规章文件:汇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原新闻出版总署及国家版权局印发的有关版权工作的规章文件。

8. 表彰评奖:主要介绍2012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金奖获奖单位和个人,以及受到全国性表彰的优秀人物和先进单位。

9. 理论研究:集中反映2012年全国版权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特别选登了11篇论文,以求反映2012年版权界热点问题。同时收录了版权相关图书简介。

10. 统计资料:收集2012年与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有关的统计数据,以及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软件服务业的统计资料。

11. 名录:刊登国家与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综合服务机构、版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相关行业协会、版权代理公司、国家级版权交易机构及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机构最新的通信联络信息。

12. 国际版权动态:作为附录介绍2012年国外版权法律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包括立法与行政、司法判例及业界动态。

13. 索引:采用内容分析和主题词检索的方式,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制本卷内容的主题索引。

14. 宣传广告:以彩色图文展现2012年版权管理相关的重要活动,并宣传展示版权示范城市及版权相关企事业单位。

五、本卷年鉴中所载内容无特别说明外,均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容,均以全国行政区划为序。因组稿条件有限,本卷年鉴未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版权工作概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六、本卷年鉴配备双重检索系统:书前刊有详细目录,书后备有内容索引。

七、本卷年鉴中全国版权统计数据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出版产业司、发展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的统计数据由该局领导确认。

八、本卷年鉴同时出版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其中电子版采用多媒体和全文检索技术,并随纸质版附赠;同时发行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通过国家版权交易网(www.copyrightmall.com)等数字化平台发行。

九、本卷年鉴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业司、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地方版权局版权处以及其他版权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谨致谢意。

十、因编辑部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所限,本卷年鉴中定存有疏漏与错误之处,诚请版权界同人和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特辑: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重要文章

【编者按】2012年6月20—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中国北京顺利举办,经过WIPO各成员国及国际组织各代表团的反复磋商,最终通过并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条约的签署,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受到完整保护的历史,进一步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世界知识产权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同时,该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条约。条约以北京命名,意味着这座城市将与这一重要国际条约永远联系在一起。本栏目对外交会议相关的重要文章、会议进程、条约内容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进行了记载,以便读者了解会议的全貌。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刘延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的致辞

今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以下简称外交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盛夏的北京以极大的热情,迎来了155个成员国和数十个国际版权组织的代表。相信此次会议的召开,必将进一步推动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相伴而生,对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致力于建设兼顾各方利益、方便获取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促进了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保护,为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加强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为音像作品的跨国界传播和使用提供更为清晰的保护路径和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发展。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各国在表演者权利归属问题上所形成的共识,为签署《音像表演条约》铺平了道路。我代表中国政府,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方代表为此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和敬意!

创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永恒主题,是社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世界工业文明史就是一部科技创新的发展史,充分展示了创新对推动经济增长、创造人类财富的巨大作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远未消除,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推动经济复苏是各国面临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创新作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确保可持续发展的优先战略。

创新的最大动力来自对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加速推进,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日益成为促进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保持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世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共同选择。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创新、富于创造。中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特别是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中国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之路,用32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中国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一是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部署,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力争到2020年将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

二是构建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和19部行政法规。仅在版权方面,就从计算机软件保护、音像制品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等多个方面颁布了10部法规,形成了符合国情、与国际规则接轨、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三是确立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执法模式。一方面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政府出资设立了反盗版专项基金,对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奖励。另一方面强化司法保护,完善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近十年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亿多件,行政处罚案件9.3万多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 500多件。我们还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相关版权开展专项保护,国际奥委会认为“中国政府出色的反盗版工作为全球奥运反盗版工作树立了榜样”。

四是版权保护整体水平达到国际通行标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所有承诺。从1992年起,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重要国际公约。2007年,中国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们认真承担国际义务,广泛开展版权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发挥了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作用。

五是积极培育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文化。我们坚持不懈地加强宣传普及,连续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科技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教育。有关调查显示,当前中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已超过90%,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日渐浓厚。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法律制度仍需要完善,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增强,侵权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明确的,立场是坚定的,措施是有力的。去年,中国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部署,再次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们将继续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让一切有益的创新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传播跨越国界。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为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划时代变革,也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管理模式和社会观念等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借此机会,我提出四点倡议:

第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各国应着眼长远,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既注重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统筹协调好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知识创造与应用良性循环的格局。

第二,尊重国情,构建平衡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社会应增进理解、凝聚共识,特别是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和基本国情,既协助和推动发展中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也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已经作出的巨大努力,使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能够兼顾各方利益、更加公平合理。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在更多国家产生实际效果。

第三,深化合作,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发展。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快,迫切需要各国在人才培养、制度完善、信息共享等方面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在技术创新、使用和转让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发展中国家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升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扩大参与,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民众的热情和力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厚土壤。各国都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对内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外坚持和平发展,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与世界各国一道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加强同各国的友好交往和务实合作,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中国的发展将为世界带来更多机遇!

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多年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成员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面向未来,我们将在国际条约的法律框架下,积极承担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责任和义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为促进人类社会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本文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外交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题目为编者所加。)

加强版权保护,发展文化产业

——祝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在京召开柳斌杰

6月的北京,鲜花盛开。我国首都将以包容开放的魅力迎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的召开。来自155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和49个国际组织的不同肤色、不同语言、不同国度近千名高级别代表与会,共商知识产权的大事、签署国际公约。这是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最大的外交大会,对于展示中国文明进步形象,促进全球文化艺术繁荣,都有里程碑的意义。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的由来

人类创造性的劳动产生三种成果:技术发明创造的成果是专利,文化艺术创造的成果是版权,经营商业创造的成果是商标,通称为知识产权。版权之中,又有复制权、传播权、表演权等。这次外交大会解决的是演出、形象、动作等表演权保护问题。对于国人来说,音像表演权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际生活中大家谁也离不开声像艺术。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著作权: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权利,包括对其表演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而此次外交大会拟缔结的国际间《音像表演条约》就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

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许多成员国表达了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大会的意向,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支持此议,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此事,多次商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及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一致认为中国具备承办此次会议的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政府于2011年11月30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办外交大会的文书。同年12月1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表决一致同意外交大会在文明古都北京召开。二、外交大会在华举办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举办知识产权的外交大会,是中国文明进步形象的国际展示。它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中国版权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果正在被国际社会认可和赞赏。

一是有利于鼓励创新、繁荣艺术,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缔结世界性的《音像表演条约》,将进一步完善表演者保护体系,有利于提高我国表演者的积极性,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市场,推动产业发展。同时,国际保障表演者权机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民间表演艺术走向国际,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

二是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和科技的整体发展水平还落后于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影响力不大,尤其在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中缺乏一定的话语权,在国际多边场合仍是“西强我弱”的局面。此次承办外交大会,对于我国充分发挥发展中大国作用,以东道国身份对国际机构和条约议定作出贡献,增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提升自身影响力和软实力,具有历史意义。

三是有利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最重要的两个国际平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多为发达国家制定、对发达国家常有利益倾斜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更加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南北矛盾,希望与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当是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受益者。我国政府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一直与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会议在华举办,对于我国进一步密切与各国知识产权界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广泛交流和真诚合作都是难得的机会。

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全球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外交大会是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签订国际条约的专门形式,是最重要的国际会议之一。在中国北京召开缔结国际条约的外交大会,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及近年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成绩的充分认同。会议期间,将有155个成员国和49个国际组织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世界各国参会代表将直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进步,这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减少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误解和指责,争取更广泛的国际支持,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五是有利于提升北京市国际城市形象。如果此次外交大会进展顺利,条约成功缔结,《音像表演条约》按照惯例可以“北京公约”命名,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这有利于树立北京国际城市形象。三、中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早在南宋时期的刻印本上就出现了“不许复版”、“版权所有”等字样。1910年,清王朝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保护首入法统。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和后来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未能通行。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到来,新中国的版权事业也开始探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建立,就把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1955年,成立了以新中国首任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为首的著作权法起草小组,着手制定著作权法。1957年,完成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下搁置了24年。

1979年1月,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同志率领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中美就《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进行谈判时,因为美方提出的版权问题而陷入僵局。中央领导意识到版权对外开放是一个大问题。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申请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送到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手里,胡耀邦同志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中国《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重新启动。

经过10年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随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又进行修订,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这期间国务院颁布了一批配套的行政法规,如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04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形成了既符合国际公约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30年时间重建了现代版权保护制度。正如前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评价说,“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我们用30年走完了西方国家走了300年的路。《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七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正是党和国家这些重大决策,推动版权制度的完善和版权事业的发展。其标志是:(一)建立了一整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版权法律体系

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重要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各公约所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已融入中国版权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中。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全面履行承诺,在清理修订中完善法律法规。版权法规已能够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版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二)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

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并存的工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版权保护工作制度。一方面,我国建立了版权司法保护体系,中央、省和地市均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延伸至基层法院,形成比较有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60%以上是版权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国家重视发挥行政保护作用。近5年来,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盗版案件4.9万多起,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17亿件。2010年10月以来,国务院在全国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多项行动,不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强化了版权行政执法作用。此外,我国运用行政力量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也取得积极成效。(三)构建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平台

经过十几年的精心培养和大力推动,我们已经形成四大服务平台,为著作权人和人民大众服务。一是政府主导的版权登记、代理和软件注册服务平台。二是由版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保护中心等构成的中国版权社会服务平台。三是版权质押、版权交易、版权示范基地等支撑的市场平台。四是版权技术服务平台。(四)形成了全民开展版权宣传教育的制度

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重大版权事件为契机,以多种媒体为渠道,通过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巡回演讲以及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全面开展版权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在大、中、小学校里,普及版权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社会版权意识明显提高。(五)完善了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制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版权合作与交流。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建立了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合作交流为主的多边合作关系,大力发展和积极完善中美、中欧、中澳、中日、中韩、中秘等双边版权交流、对话机制。四、以外交大会为契机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

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对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产业、创造更多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都极为重要。(一)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要抓住机遇

从国际局势看,版权地位在上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中核心版权产业所占份额都占6%左右,全部版权产业占10%以上。据该组织公布,2006年我国版权产业贡献率已达6.4%,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国际大趋势。而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所呈现出的蓬勃生命力,正在吸引各国的注意力,发展版权产业成了主攻方向,这正是版权事业发展的契机。

从国内发展形势看,版权事业前景光明。十七届六中全会为版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着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的核心要素。这为新时期版权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二)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要正视三大问题

一是国际竞争的版权压力加大。版权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利润最大、增长最快、活力最旺的支柱产业。因此,很多国家将版权产业视为核心经济利益加以重点保护,国际版权争端、纠纷、案件越来越妨碍我国的经贸文化合作,有的国家甚至把版权作为遏制我国发展的武器,经常施压。中国版权保护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

二是传播技术的变革带来新的挑战。如何保护新媒体、数字化条件下的文化、艺术、科学版权,成为全球性的难题。我们必须正视技术进步带来的版权保护倒退的问题,从法律、技术、工作层面上解决这个难题。

三是版权保护执行力亟待加强。我国版权保护体制不顺、力量不足的问题还很突出;版权实际保护能力和现状与著作权人及国际社会对版权保护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版权相关产业中版权价值被低估,智力劳动体现不充分;等等。这些问题亟待抓紧解决。(三)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要抓好六项重点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版权法律体系。近几年两会期间,修改《著作权法》成为很多代表、委员的热点议题。为此,政府已启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的工作,修改文本已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抓紧对《著作权法》及与此相配套的条例、规章进行修订,使我国版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要进一步加强版权行政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横向要理顺关系、明确定位;纵向要落实责任,加强力量。政府支持各地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版权监管平台,为版权行政执法提供硬件支持和技术保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依法惩处侵权盗版行为。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把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全国性专项行动,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

要进一步加快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作品登记、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和版权质押登记等工作,创新版权公共服务形式,扩充项目,提高水平,促进版权成果的广泛运用。

要进一步加快版权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要以强有力的政策培育版权相关产业,要积极发展版权评估、交易、质押、投资中介,培育综合性版权要素市场,促进版权产业大发展。要加快版权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集中人才、技术、资金、政策等,发展优势版权产业,造就知识经济增长极。

要进一步加强版权国际交流合作。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必须大力推动国际多双边对话协商和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突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与世界各国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版权走向世界创造外部条件。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战略问题。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的高度审视版权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处理和应对国内国际版权事务,大力发展版权产业,开创版权事业新局面。(本文曾以《加强版权保护,发展文化产业——祝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外交大会在京召开》为题刊载于2012年6月21日《人民日报》。)

会议纪实

WIPO决定在中国举办外交会议

1996年,WIPO开始积极组织音像表演保护条约的外交谈判,着手制定《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其核心是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没有解决的问题,即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

2000年,WIPO曾计划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外交会议夭折。之后,WIPO一直推动缔结《保护音像表演条约》,但由于美、欧之间分歧严重,致使该项议程长期没有进展。直到2011年6月,各方终于在“表演者权利归属”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条约的签署铺平了道路。

2011年9月28日,WIPO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会前,WIPO向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表示了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会议的意向,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对此持积极态度,与WIPO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此事,多次商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及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并共同向国务院报送了申请承办此次外交会议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政府于2011年11月30日正式向WIPO提出申办外交会议的申请。同年12月1日,经WIPO 185个成员国一致表决同意,中国获得外交会议承办权。2012年2月20日,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WIPO总部与WIPO签署《关于承办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有关工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积极筹备外交会议

中国政府对外交会议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为主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北京市市长郭金龙,国务院副秘书长毕井泉为副主任,各部委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组委会。

2012年5月8日,王岐山主持召开组委会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亲自部署筹备工作。之后,为了保证此次会议高质量地进行,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精心部署各项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委会办公室建立了重大活动、综合服务、新闻宣传、安全保卫、颁奖演出等9个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近百项具体工作方案,先后有16个中央国家部委、23个市属委办局、7个省、13个城市、63家企业,近5 000名行政管理、工程技术、相关产业从业人员及志愿者,直接参与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外交会议开幕前举办新闻发布会

6月17日下午,WIPO、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与北京市政府在北京共同召开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WIPO助理总干事特雷沃尔·克拉克代表WIPO感谢中国政府为筹备此次外交会议所付出的巨大艰辛和作出的巨大贡献,并幽默地将三方共同筹备外交会议形容为“肩并肩,手牵手”。中国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北京市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王野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克拉克表示,此次会议将通过保护音像表演方面的条约,这将加强众多艰苦谋生的电影演员及其他表演者的经济权利,让他们得以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额外收入。条约为制作者因音像表演在国外的利用和使用而获取报酬并与表演者共享收益提供了可能性,从而让表演者能有效地参与音像制作方面的国际创收分配。因此,这次会议对WIPO各成员国来说是一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会议,而且这一条约将永远地与北京联系在一起,对中国意义非常。

于慈珂指出,中国国务院、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政府和相关部委领导高度重视外交会议的筹备工作,目前会议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相信在WIPO的指导和密切沟通下,中国政府承诺会向WIPO交出合格答卷。

王野霏介绍说,为了保证此次会议顺利、高效地进行,北京市成立了由北京市领导牵头的组织机构,组成了由21个政府部门参加的9个工作小组,以全面保证各种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此次会议还首次采用联合国的标准搭建了一个符合要求的会议场所,提供了完整的会议系统和网络直播系统,并提供6种语言服务。

发布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惠主持,WIPO版权法司司长米歇尔·伍兹及高级顾问海蒂·龙等出席发布会。刘延东会见弗朗西斯·高锐及高级会议代表

2012年6月20日上午,外交会议开幕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会见出席会议的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及出席会议的高级会议代表。

刘延东代表中国政府对WIPO交由中国北京承办外交会议表示感谢,对外交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高锐先生及会议代表表示欢迎并预祝外交会议圆满成功,预祝《保护音像表演条约》顺利缔结。

刘延东指出,中国自1980年加入WIPO以来,一直与其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支持WIPO发挥全球最重要知识产权平台的作用,积极参与WIPO领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近年来,WIPO注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南北矛盾,关注发展中国家诉求,重视与中国政府的合作,就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及发展趋势与中国交换意见,为中国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予了很大支持和帮助,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外交会议隆重开幕

2012年6月20日上午,外交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WIPO总干事弗兰西斯·高锐,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鲁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WIPO助理总干事特雷沃尔·克拉克主持开幕式。

刘延东在致辞中指出,多年来,WIPO致力于建设兼顾各方利益、利于方便获取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保护,为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刘延东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加速推进,知识经济蓬勃发展,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她提议:要统筹协调好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知识创造与应用良性循环的格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和基本国情,使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兼顾各方利益,更加公平合理。要在技术创新、使用和转让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提升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她表示,中国将积极承担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责任和义务,为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弗朗西斯·高锐在致辞中代表WIPO感谢中国政府对本次会议的热情支持,感谢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政府出色的承办保障工作。高锐说,表演者的价值能在中国签订的协定中得到承认尤为合适,因为中国戏剧和表演的传统源远流长,当代戏剧、电影和电视的发展亦充满活力,2010年中国拍摄了超过500部电影,电视剧数量也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高锐指出,像所有创造性作品一样,视听表演在数字化环境中同样面临着机遇和风险。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全球观众敞开了大门,也为创造性作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行机会。同时,这也使创造性作品越来越容易遭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北京条约》将使得表演者能够以更大的信心与数字化环境互动。它将在多边层面,改变一种广泛存在的“不公”观念,即与音乐表演相比,视听表演受到的不平等对待。高锐最后敦促所有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通过并缔结《北京条约》,在国际上认可视听表演的内在价值。

鲁炜代表北京市政府对各国来宾在京相聚表示热烈欢迎。鲁炜表示,外交会议的召开,是WIPO多年努力的结果,表明各成员国对保护音像表演权利有着广泛的共识,条约的签署将开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鲁炜指出,近年来,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服务体系,特别是通过积极探索,不断加强音像表演权益保护工作,尊重版权、鼓励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承办WIPO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是对北京的信任,也是北京的荣誉。北京将以此为新的契机,加快实施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首善之区和闻名中外的“版权之都”。

WIPO主要负责人、成员国部长级官员,来自世界各国的全体会议代表700余人,以及外交会议组委会委员蔡名照、江小涓、刘振民、程国平、赵少华、崇泉、鲁培军、付双建、张丕民、崔玉英、阎晓宏等出席开幕式,中国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葆玖、加拿大女演员费恩·唐尼(Feren Downey)作为演员代表在开幕式上发表了演讲。柳斌杰当选为外交会议主席

2012年6月20日上午11时,根据议程安排,会议进入审议并通过议事规则的环节,第四项是选举外交会议主席。经伊朗代表团提议,埃及、巴拉圭、美国等代表团赞同,会议很快一致通过由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担任此次外交会议主席的决定。主席当选后,成为会议的中心人物,承担把会议引向成功的重任。主席对会议负有指导的责任,不仅要主持会议讨论,还要维持秩序、调节进度和活跃气氛,确保会议顺利、和谐进行,以达到最理想的结果。对此,当选主席柳斌杰发表了就职演说:“我将忠于职守,全力按规则办事,确保会议效率。”

之后,在会议主席柳斌杰的主持下,按照外交会议议事规则,会议选举了外交会议副主席,以及资格认证委员会、主要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其中,中国代表团副团长阎晓宏、刘振民分别当举为资格认证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外交会议开幕后举办新闻发布会

2012年6月20日上午,外交大会开幕式结束后,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WIPO总干事弗兰西斯·高锐等出席。

发布会上,高锐首先阐述了此次会议拟缔结的一部旨在加强保护音像表演者权利的新国际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重要意义。“缔结条约,表达了国际社会对表演者和表演权利的重视”,他认为,在中国缔结该条约,也意味着全球经济生产和文化生产的重心正在向亚洲转移。

柳斌杰表示,表演行业类型丰富,广播、影视、舞台门类多,参与劳动者众多,但在过去不能满足表演者需求,如果形成国际共识,将对民间艺术的传承、艺术表演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使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一个新水平。《北京条约》如果缔结成功,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柳斌杰说,目前国内音像表演产值为500亿元左右,如果《北京条约》产生,将使更多的人投入到这个行业,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提升,并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外交会议联合招待酒会举办

2012年6月20日晚,外交会议联合招待酒会举办。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出席并致辞。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鲁炜主持招待酒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孙康林,WIPO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国部长级官员出席招待酒会。

柳斌杰在致辞中说,此次外交会议的召开,是国际知识产权界的重大外交盛事,对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相信在WIPO的支持下,在各代表团参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此次会议一定能够结出丰硕成果,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表演者权益保护体系,促进艺术繁荣,使表演作品更多地创作和更广泛地传播。

高锐在致辞中说,感谢中国朋友为本次外交会议创造了和谐友好的优美环境,使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者能够齐聚一堂,为达成条约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他说,“我们也注意到中国、北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采取的大量实际行动,让我们对本次大会的成功举办和条约的顺利缔结更加充满信心”。

郭金龙在致辞中说,此次外交会议的召开,充分说明中国政府、WIPO和各成员国对保护表演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他表示,北京将抓住这一难得机遇,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打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首善之区和“版权之都”,为促进文化艺术多样化发展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代表团反复磋商

2012年6月21日至25日,由于条约签署涉及众多重大问题,各代表团都非常重视,在会议期间进行了反复磋商。有部分代表团对个别代表团的签署资格、条约草案内容等具体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在全体会议、地区组协调会之外,与会代表也经常利用会上、会下一切机会开展双边、多边非正式磋商,很多部长级官员为了讨论条约中的一个段落、句子甚至标点符号而废寝忘食,有的代表团还将具体问题专门发回国内请示,谈判过程极为艰难。除全体会议外,相关国家和地区代表还召开了60多次小型闭门会议,充分交流了各自的观点,确保了条约内容真正凝聚国际社会各方的共识。

会议期间,由21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东道主优势,在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的同时,与WIPO和各代表团广泛接触与交流,充分体现友好协商、集思广益的精神,得到与会各方的积极配合,最终促成《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顺利签署,并有计划地主动对外宣传我国版权保护的现状。很多与会代表表示,这次来华参加外交会议,有机会进一步了解中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通过

经过5天的热烈讨论、积极磋商,通过资格审查、条款修改等一系列建设性工作,6月24日19时32分,外交会议全体会议上,大会主席柳斌杰一声槌响,宣布“通过”,与会代表全体起立鼓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诞生。204个代表团共721名代表参与并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这是WIPO与中国政府长期积极合作的一次成功范例,被载入世界版权的史册。

各国代表在随后发言中对条约的顺利通过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条约充分体现了网络环境下新技术发展的要求,表演者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承认和更全面的保护,这必将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时对中国政府承办外交会议作出的高效率工作和杰出贡献表示高度赞赏、充分肯定和由衷感谢。《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6月26日14时,《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仪式正式开始,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将

条约文本

递交到代表手中,WIPO成员国中的绝大部分代表上台签字,签字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最终,来自122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最终文本,并有48个国家正式签署了《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当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最后一个签署时,在场的各国代表报以长时间热烈掌声。“通常我们热爱艺术家的表演,总是会送上一束鲜花,这个条约的签署是我们代表全人类送给艺术家们的一束鲜花。”一位代表说。《北京条约》共30条,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详细规定了“定义”、“保护的受益人”、“国民待遇”、“精神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的转让”等问题。《北京条约》的诞生,标志着谈判了近20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终于修成正果。该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将永远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史册。北京这座城市,也将与这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永远联系在一起。外交会议圆满闭幕

6月26日下午16时,外交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出席闭幕式并讲话。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外交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北京市市长郭金龙,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鲁炜,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出席闭幕式。闭幕式由WIPO助理总干事特雷沃尔·克拉克主持。

闭幕式上,来自印度电影界的制片人代表及中国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王晓棠和国际表演者协会主席菲亚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表示热烈祝贺,并对新条约赋予电影表演者全面充分的保护给予了高度赞赏,认为该条约必将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官员、表演艺术家和国际演艺协会的代表对《北京条约》的签署表示了热烈祝贺,对WIPO及中国高质量的会议承办工作表示赞扬和感谢。

刘淇代表北京市对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表示热烈祝贺。他说,该条约在北京顺利诞生,是全世界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北京的骄傲。这个条约的成功缔结,结束了表演者权利不能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推动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高锐代表WIPO盛赞中国政府对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所作出的杰出贡献。他说,外交会议的圆满成功体现了“开放中国的精神”。参会的所有代表不仅对顺利签署条约表示满意,同时也对中国国家版权局及北京市政府细致周到的保障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他指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WIPO自1996年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6年来产生的又一个版权领域的新条约,是外交会议与会者共同“接生”的“新生儿”,将使表演者能够以更大信心应对数字化环境下的挑战,影响深远。外交会议闭幕后举办新闻发布会

6月26日下午大会闭幕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WIPO总干事弗兰西斯·高锐,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鲁炜等出席。

高锐指出,截至26日会议闭幕,已有48个国家签署条约,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数目。“它向国际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这些国家有意批准这个条约并愿受条约制约。”高锐表示,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北京条约》第25条规定,“本条约通过后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以供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高锐表示期待着条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而广泛地获得通过。高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短短30年间,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出色表现。在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化国家的转变中,中国知识产权基础制度的建设令人印象深刻”。

柳斌杰表示,“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在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展显著,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北京条约》的缔结是中国版权保护事业的一个新动力。中国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迈出新步伐。

鲁炜表示,条约以“北京”命名,是荣誉更是责任,北京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做好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工作。条约文本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目录

序言

第1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 国民待遇

第5条 精神权利

第6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 复制权

第8条 发行权

第9条 出租权

第10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12条 权利的转让

第13条 限制与例外

第14条 保护期

第15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6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17条 手续

第18条 保留和通知

第19条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20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21条 大会

第22条 国际局

第23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4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 本条约的签署

第26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27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8条 退约

第29条 本条约的语文

第30条 保存人序言

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的愿望,回顾《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大会2007年所通过的旨在确保发展方面的考虑构成本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的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重要性,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视听表演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承认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表演者的保护不延伸到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方面,提及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视听表演的决议》,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依照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2)依本条约给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3)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之外,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条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2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a)“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b)“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c)“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传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传送亦为“广播”;传送密码信号,只要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即为“广播”;(d)“向公众传播”表演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传送未录制的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在第11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或看到,或能听到并看到以视听录制品形式录制的表演。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1)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2)非缔约方国民但在一个缔约方境内有惯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条约中视同该缔约方的国民。第4条 国民待遇(1)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1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一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2)在本条约第11条第(1)款和第11条第(2)款授予的权利方面,缔约方应有权将其依本条第(1)款给予另一缔约方国民的保护限制在其本国国民在该另一缔约方享有的那些权利的范围和期限之内。(3)如果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1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对缔约方不再适用;如果某一缔约方作出了此种保留,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也不适用于该缔约方。第5条 精神权利(1)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i)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因使用表演的方式而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以及(ii)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适当考虑。(2)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亡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亡后保护上款所述全部权利的国家,则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亡后不再保留。(3)为保障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第6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i)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ii)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第7条 复制权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8条 发行权(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2)对于已录制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第9条 出租权(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将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经表演者授权发行。(2)除非商业性出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损害表演者的专有复制权,否则缔约方被免除第(1)款规定的义务。第10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2)缔约各方可以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它们将规定一项对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以代替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授权的权利。缔约各方还可以声明,它们将在立法中对行使该项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规定条件。(3)任何缔约方均可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情形适用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第12条 权利的转让(1)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于视听录制品中,本条约第7条至第11条所规定的进行授权的专有权应归该视听录制品的制作者所有,或应由其行使,或应向其转让,但表演者与视听录制品制作者之间按国内法的规定订立任何相反合同者除外。(2)缔约方可以要求,对于依照其国内法的规定制作的视听录制品,此种同意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或由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3)不依赖于上述专有权转让规定,国内法或者具有个人性质、集体性质或其他性质的协议可以规定,表演者有权依照本条约的规定,包括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因表演的任何使用而获得使用费或合理报酬。第13条 限制与例外(1)缔约各方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对给予表演者的保护规定与其国内立法给予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2)缔约各方应使本条约中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不与表演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表演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第14条 保护期

依本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第15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并限制对其表演实施未经该有关表演者许可的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第16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实施以下活动:(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未经许可而被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2)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或对表演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上。第17条 手续

享有和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第18条 保留和通知(1)除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外,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2)依第11条第(2)款或第19条第(2)款所作的任何通知,可以在批准书或加入书中提出,通知的生效日期应与本条约对作出通知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生效的日期相同。任何此种通知亦可随后提出,但在此情况下,通知应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三个月后或通知中指明的任何更晚的日期生效。第19条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缔约各方应对本条约生效之时存在的已录制的表演,以及本条约对缔约各方生效之后进行的所有表演,给予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方仍可以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对于本条约对每一缔约方生效之时存在的已录制的表演,将不适用本条约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或不适用其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对于此种缔约方,其他缔约方可以使所述各条的适用仅限于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后进行的表演。(3)本条约规定的保护不得损害本条约对每一缔约方生效之前实施的任何行为、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取得的任何权利。(4)缔约各方可以在其立法中制定过渡性条款,规定凡在本条约生效之前就某一表演从事合法活动的人,可以在本条约对相应缔约方生效之后,就该同一表演从事与第5条和第7条至第11条所规定的权利范围相符的活动。第20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权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即时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第21条 大会(1)(a)缔约方应设大会。(b)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出席大会,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以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WIPO”)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期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2)(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b)大会应履行依第23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3)(a)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b)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以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4)大会应由总干事召集,如无例外情况,应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同时同地举行。(5)大会应努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并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包括召集特别会议、法定人数的要求,以及按本条约的规定,作出各类决定所需的多数等规则。第22条 国际局

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应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履行。第23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以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以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3)欧洲联盟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作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以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第24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第25条 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通过后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以供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期限一年。第26条 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在第23条所指的三十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第27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i)对第26条提到的三十个有资格的有关方,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ii)对第23条提到的每一个其他有资格的有关方,自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满三个月起。第28条 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第29条 本条约的语文(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为一份,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有关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联盟和可以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第30条 保存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专文

为修订一部与时俱进的《著作权法》而努力

——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著作权法》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三大基础法律之一。自20多年前制定实施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文化事业的繁荣和人民群众精神创造力的提升,版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国际版权交易都在期待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知识界、文化界、产业界强烈要求修订《著作权法》,使之成为时代性、国际性、实用性相统一的高水平的法律。

正是基于国际国内的这些因素,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把《著作权法》修订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在京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这项工作启动以来,国内外反响热烈,知识界、文化界、产业界高度关注,形成近年来少有的版权立法工作新高潮,极大地提升了版权工作的社会关注度。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工作,在有关领导同志大力支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领导小组精心指导、起草人员不断努力下,此次修法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良好成果。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第一阶段的工作体现了高水平的要求,达到了预定目标。摆在大家面前的这部草案,与现行法相比确实有了相当大的不同,体现出五个特点:一是法律内容上有实质性突破,二是权利方面普遍增加,三是授权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重大调整,四是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五是体例结构改变明显。这五个特点,集中起来,就是草案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顺应当今科学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更加适应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规则。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分析形势、听取意见,深入讨论、求同存异,反复论证、锤炼文字,既是对我们版权法制工作的一次重大检验,也是对我们开门立法、创造性工作能力的重大考验。应该说,我们经受住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要求和业界的各种期待,很好地完成了我们肩负的重大工作任务。客观来说,虽然这部草案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分歧或者难点,还有一些需继续打磨、推敲的地方,但是总体上进了一大步,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共识,积极回应了相关利益方的诉求,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这样的成果来之不易。

我认为,这部草案的形成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确的思路。修法工作启动之初,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及业界各方意见,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关于指导思想,我们当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与前两次修订较为被动和局部不同(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本次修法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而作出的主动、全面的修订。要把本次修法工作置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放在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纳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征程中来考察和推进。由此出发,我们提出本次修法要坚持一个基本理念——集思广益、解决问题,遵循三个原则——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追求三个效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现在看来,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坚定的原则对推进修法工作整个过程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是科学的方法。什么是科学的方法?就是民主与集中的结合,群众与专家的结合,法理与实践的结合,全面与重点的辩证统一,保证修法过程的阳光透明、公众参与、社会认同。一年多来,国内外、业界内外对修法的某些具体问题确实有分歧、有争论,但是对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无不给予高度认可,并认为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本次修法,一开始我们就请社会各界给现行《著作权法》提意见,委托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成立修法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并两次公开修订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召集了十多个专题定向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门组织媒体互动会并积极参与网站互动答疑解惑;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我们问计于民众、解惑于专家、验证于实践。事实证明,这一系列工作举措对于集中民智、汇集民意,解惑释疑、凝聚共识大有裨益。

三是广泛的参与。本次修法,专家关注、产业关注、社会关注、媒体关注、国际关注。从国内看,修法之初,我们就征集到包括香港、台湾地区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近200份;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布后,收到社会各界意见近1 600份;第二稿收到意见200余份。从国际上看,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国际组织、行业组织等也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和渠道反映其意见和建议。通过广泛讨论,不仅找出、找准问题,也为修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在全社会宣传普及了著作权法律知识,澄清了误读误解,化解了矛盾纠纷,在国际社会树立了开放务实的良好形象。

四是多方的协作。本次修法工作从一开始就得到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领导小组各位同志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得到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均推荐和委派了专家参与我们的修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因为立法者身份问题,不便参加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但也一直在全程指导我们的相关工作。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和阎晓宏同志曾经以个人名义专门致函各相关部委领导同志,同时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也发函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来我们都收到了及时、专业和严谨的反馈意见。比如,国家广电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有关《著作权法》修订的专题会议,在系统内多次广泛征求意见,为本次修法工作贡献了智慧,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没有各部门的真诚理解、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我们的修法工作不可能取得目前的良好成果。

当然,草案中也有尚待深化的问题,对此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流转环节利益多元,从征集到的意见看,这部草案显然还不能够完全反映各方面的主张和诉求,在一些问题争议的解决方案上,虽然我们经过了认真的比较、选择和深入调研,但拿出的方法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对这些分歧和意见,我们会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如实反映。在草案正式呈报国务院后,将密切配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希望各部门继续精诚团结,继续支持和帮助起草小组的工作。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配合工作,积极做好协调推进工作,有问必答、有请必到,及时将各类意见收集、汇总、分析交给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配套研究,妥善处理好相关后续工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著作权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我国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著作权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中央领导同志、国内外和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我们这次修法工作如此关注,就是因为本次修法与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密切相关;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水平密切相关;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密切相关;与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推动我国更广泛、更深入地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密切相关。

我们中国已经是一个版权创造的大国,中华民族是对人类文明作出过伟大贡献的民族。伟大的时代和民族复兴的伟业呼唤一部与时俱进的《著作权法》,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新的努力。我们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以只争朝夕的决心加快推进修法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尽早完成。(本文为时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2012年10月30日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略有删减。)

推进软件正版化,为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目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企业正版化工作正在向纵深推进。政府机关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13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按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整改工作,为全国带了个好头。截至2012年1月底,上海、北京、广西、浙江已全部完成三级政府的检查整改工作;新疆、江苏、安徽、重庆也提前完成了省级政府机关的任务;海南整体表现也不错。到目前为止,省、市、县三级政府机关完成正版化任务的比例分别是25.8%、23%、14%。中央和地方采购资金已达9.87亿元,共采购了120.9万套(许可数),其中,国内办公软件采购的套数和资金占办公软件比例分别是57.9%(42.08万套)和28.3%(1.79亿元)。企业方面,全国累计列入年度完成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目标企业达到23 101家,累计完成软件正版化企业15 256家,累计举办培训班1 230余次,参训企业数量近3.8万家,培训人员近7.3万人;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二、三级企业,大型银行机构和保险企业基本实现正版化,煤炭、旅游饭店、网吧、勘察设计等重点行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这些重大阶段性成果的取得,一是各级政府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有认识、有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多次研究正版化问题,具体部署、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率先垂范,仅用半年时间全部完成工作任务,北京、上海、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市)主要负责同志对这次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兼顾企业的推进工作。二是在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开展之初就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15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在软件产业政策、财政经费、软件采购、资产管理、审计、不正当竞争、对外宣传与应对、法律法规等重点领域和党政机关、央企、银行、证券、保险、外企、民营企业、新闻出版企业等不同类型单位积极开展工作,取得实效。三是政府身体力行,产业积极响应,影响深远广泛。从我们的发展进程和现在所处的阶段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将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创新型国家必须要走的一步。在这一进程中,政府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社会公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很多企业也积极采购正版软件,如截至去年年底,已有400余家央企通过软件集中采购平台累计采购金额达8 600多万元。大多数国内外软件厂商对正版化工作作出良好评价。

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效,主要是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以及各单位的通力协作与密切配合和各机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为使这项工作长效化、机制化,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现实需要、经过慎重考虑将2007年2月批准建立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成现在的模式,岐山同志作了重要批示,井泉同志亲自关心和指导,“双打”工作办公室给予积极支持,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都亲自检查督导。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推进正版化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或问题。国内政府机关正版化工作,由于地方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软件正版化工作难度大、地市以下政府机关经费保障难,有的地方软件采购安装完成,但未建立软件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正是因为这个情况,国务院审时度势调整了地方政府机关的完成时限,就是要求各地政府机关确保完成好任务。企业正版化工作中民族软件产业亟待发展,国外软件的垄断地位、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待解决,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也有不少问题,要尽快向纵深推进,要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小型企业等方面有所突破。国际方面,个别发达国家在多种场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横加指责,甚至提出一些超出国际公约范围的不合理要价,有许多是出于政治目的考虑,不断给我们制造不利的国际舆论。所以说,软件正版化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工作目标,大家还是要振作精神、增强责任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针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推进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的工作,我谈四点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对内关系到软件产业发展所必需的市场环境,涉及成千上万中国企业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文化创新的保护、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工作大局;对外关系到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特别要防止来自欧美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压力成为阻碍我国发展的障碍。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行业组织及企业都要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在加强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保护文化创新、促进民族软件产业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特别要注意的是,软件正版化工作不是简单购买几个软件的问题,有许多政治因素和国家利益的问题,搞不好,会影响大局。

二是要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国务院及时地调整了部际联席会议的组成机构,岐山同志在批示中明确要求要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就是要通过软件正版化工作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表明我们的对外承诺,维护国家的形象。因此,15家成员单位的协作非常重要,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稳妥地在法律法规、财务政策、产业政策、市场管理、稳步推进、工作协调等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使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正版化工作齐头并进,取得更大的成果。

三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稳步扎实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正版化工作有共同点,也有区别,要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国务院调整地方的完成时限,不是说可以松懈了,而是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关键是解决资金的问题,完成后要建立长效机制。那么围绕这两个关键因素,要做到摸底数、明情况、有机构、有政策、有督查、有落实、有报告、见长效,不要把工作复杂化,但要到位,要解决问题。关于企业方面,还要与机关加以区别,不能强制,但通过培训、宣传、示范、督导加以引导,让企业真正将正版化工作作为一种企业诚信、自觉行为加以落实。

四是要进一步围绕中美关系工作大局,做好国际应对和对外宣传。美国政府多次表示要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中国施加更大的压力,在去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两国在版权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把握好尺度,加大宣传力度,比如今年将在北京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大会,要充分利用好这样的国际平台,化解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欧美国家的分歧和矛盾,树立国家形象,推进对外经贸关系的平稳发展。

2012年软件正版化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是政府机关正版化工作的攻坚年,是企业正版化工作的提升年。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为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同心协力,紧密配合,坚定不移地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为迎接党的十八大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为时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2012年2月10日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略有删减。)

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一、关于第三次修法的缘由

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起步的。1979年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率领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中国国家科委主任方毅与美国能源部部长施莱辛格就《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进行的谈判,因为美方提出的版权问题而陷入僵局。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由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呈递给国务院副总理耿飙,并转送给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胡耀邦,胡耀邦同志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开始启动,拉开了人民共和国建立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帷幕。

在当时的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是一件大事,甚至还引发了思想领域的一场大讨论。有的人认为,作家既然拿了国家的工资,作品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些人认为,《著作权法》一旦颁布,影印、重印外国书刊就要向外国人支付巨额的版权费,将影响我国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这些认识的存在,反映了当时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与混乱。经过不懈努力,克服重重困难,《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从着手起草到1991年正式实施,《著作权法》的制定历经了十余年的漫长过程,这标志着我国的版权事业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保证,版权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当前,中国的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GDP已接近5 000美元,今后将主要通过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使用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未来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上。因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成果使用,对中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自主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的修订被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我们要看到,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自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一次确认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三项指标已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已经成为重要的文化创作生产平台、文化产品传播平台和文化消费平台,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作为了解信息、浏览新闻、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频繁涉及著作权问题,互联网版权问题充满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迫在眉睫。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已于2008年12月全面完成了第三次修订工作,《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现在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而修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知识界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这两次修订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因此,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二、关于第三次修法的思路和原则

一是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并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们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达到相关国际条约的门槛,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谈判场合以及中美、中欧等双边谈判场合,版权问题始终是热点和焦点问题。为应对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形成新的有重要影响的著作权判例。

因此,在此次修法中,我们要深入比较研究并充分借鉴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律制度,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体现国际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体现国际公约原则的关键是要把这些原则贯穿到条文之中,不能前后不一致,保持原则和条款的统一、逻辑的统一。

二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版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利滥用,又能保障权利行使,保持版权制度的动态平衡。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既要有利于创造,也要有利于使用,还要有利于保护。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既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也为具体的著作权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

在这次修法中怎样体现平衡性?我理解把产业发展和鼓励创新结合起来,把使用者和权利人结合起来这就是平衡。我们要从平衡性的角度整体把握、思考制度构建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什么、修订什么、限制什么、保护什么。如修法的重点问题,我们面对的问题很多,但是层级不一样,重点不一样,有些问题到什么程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版权保护限期问题,是不是越长越好,值得我们从鼓励创新、又使更多人受益的角度来思考。特别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公众使用作品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显然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数字技术使既有的利益相对平衡状态被逐步打破,权利滥用或者权利行使困难时有发生。这次修法,必须充分听取、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把握好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很好地平衡作品的保护和作品的使用问题,一方面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我们不能抽象地讲“大修小修中修”,而是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分清楚哪些是目前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制度来解决的问题,哪些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哪些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哪些是中国社会独有的问题,要找出问题、找准问题,深入科学地研究和论证解决方案。立足国情和实际,不能完全从“应当”出发,要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基本国情。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到一些发展的前瞻性。我主张要立足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但也要有一些前瞻性,不可能时隔几年频繁修订。这也是中国立法和修法的实际。如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假如没有这条,就没有以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就会遇到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修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使著作权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进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各类文化作品的有效传播,使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益,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使用,公众获得更多的文化享受,公众受益、产业发展。三、关于第三次修法的进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成立了《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来自各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等部门。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同时,为保证修法工作质量,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今年2月下旬,形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并召集专家对草案进行讨论和多次修改。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发布了《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三步检验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2)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必要内容,使其与相关国际条约一致——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3)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4)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这次修法,是在《著作权法》实施20年的实践基础上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社会关注度高,我主张我们修法的每一步都要更加公开透明。我们不怕在修法过程中有分歧意见,不仅要请专家来讨论,也要放在社会上公开讨论,这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公开透明的过程,也是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一个统一认识的过程,有些事经过讨论更能达成共识,达到平衡。现在,不仅很多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积极参与修法讨论,还有很多产业界人士加入,他们的希望和诉求,都应该在《著作权法》修订中有所体现。我们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集思广益,凝聚权利人、产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智慧。在征求意见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修改完善草案,争取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明年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推动《著作权法》尽早修订出台。(本文为时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012年6月16日在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发表时有删改。)

著作权集体管理将日益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777年世界上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国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史。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1992年就批准成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5年3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提供了保障。此后,国家版权局、民政部相继批准建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四家集体管理组织,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这些集体管理协会在保护作者权益、促进作品传播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其信息优势、协调优势以及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等功能,已经得到初步的体现和发挥,正在得到政府、权利人和社会越来越多的支持与认同,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有着广阔、大有作为的发展空间。

但是,由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借此机会,我想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探讨。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数字环境下,集体管理所具有的对权利集中管理的优势得以凸显。集体管理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有利于数字环境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迅速传播,为广大的著作权人和海量的作品使用之间搭建顺畅便利的桥梁。但制度优势还需要得到实践证明与社会认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管理模式、授权方式、收取和分配版权使用费的机制怎样适应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各方的共同合作。中国非常愿意借鉴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也非常愿意与国际社会共同探索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现途径,以更好发挥集体管理的功能与优势。

第二,政府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指导和监管是有效开展集体管理的重要保障。考察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经验,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政府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业务活动进行必要的支持、指导、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以保证只有那些有能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专业和物质条件的管理组织才能开展业务,保证所有需要集体管理制度的权利人能充分利用这项制度,以及保证适当的集体管理基本原则得以尊重。在中国,由于集体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加大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

第三,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完善是推进集体管理的关键。依法进行收费、按照理事会规则、依科学公正原则进行分配,获得权利人的拥护与支持是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基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对集体管理组织有一些批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反省,哪些工作还做得不好,为什么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也对协会有意见。集体管理工作必须体现权利人的意志,很好地为权利人服务。我们支持和鼓励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版权保护的自身规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管理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快推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我们吸收各国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调整和完善,增加适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在积极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修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法定许可收费标准。

第二,加强监管。国家版权局、民政部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监管的重点一是要依法开展版权费收取工作,任何收费形式都不能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章程相冲突,不能有任何营利行为;二是版权费的分配工作,分配办法要经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要公开透明,授权的版权使用费除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管理成本要逐年降低,协会分配等信息应该按照协会章程依法进行公开;三是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开展的集体管理业务行为,整顿违规的稿酬收转机构。

第三,强化自身建设。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日常职能部门的架构,充分体现会员的代表性和参与性。要加快协会自律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实际行动赢得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从今年年底到明年年初,文著协、摄著协、音集协都将开展换届工作,要依照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做好换届的各项工作。

第四,积极宣传。由于集体管理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在收费和分配的过程中,要通过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能对集体管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要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多年来,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很多国际组织与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各个集体管理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家版权局将继续支持各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自身实力,更好地为会员和产业界服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这为版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知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相信,随着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深入,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将不断提升。在此进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本文2012年12月27日发表于《中国新闻出版报》。)版权工作概览

2012年全国版权工作

2012年全国版权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2012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推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要素,是增强民族创新能力、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基础支撑。作为文化艺术创作的体现,版权具有独特的文化精神属性,是文化发展的基础内容和重要资源,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有着不可替代、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版权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着力实施《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使得中国版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保护版权促进文化创造,从而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民族产业及国家经济文化的建设,为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顺利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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