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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7 15: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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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起善等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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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开放、稳定与发展研究

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开放、稳定与发展研究试读:

前言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伴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及经互会解散等重大历史事件,一批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先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国家(Transition Countries)这个群体开始出现并活跃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以波兰、捷克、匈牙利为代表的中东欧国家和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它们的一举一动,它们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改革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吸引着国际学术界和政策界的眼光。

根据国内外研究文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划分来看,对于转型国家的界定和分类,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转型国家特指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广义的概念则认为凡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1]渡的国家都可以称为转型国家。参照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标准,表0.1显示了对转型国家所作界定和分类的情况。本书研究的中东欧转型国家应该隶属于狭义范畴之中,而且主要集中在中欧五个国家,即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的社会经济转轨已经走过了近20个年头,而银行业作为经济的核心,其改革和发展过程就是其社会经济变革的一个缩影。如同整个社会经济改革一样,这些国家金融银行业的改革也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进入快速推进阶段。21世纪初期,一些较为发达的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部门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对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和总结发现,其改革和发展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对外开放,借助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二是推进私有化,侧重于银行业的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前者以中东欧国家为代表,如波兰、捷克和匈牙利等国,它们关注于引入新的投资者尤其是外资银行,同时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后者以独联体国家为代表,如俄罗斯、乌克兰等国,这些国家坚持由政府出面恢复和整顿商业银行,并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重新资本化和私有化,对银行破产和新银行的进入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银行业改革与开放方面,不同经济背景的国家,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因而会选取不同的发展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转型国家都选择了银行主导性的金融体系和全能银行制。实践表明,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银行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书在分析金融开放和银行体系稳定性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外资银行进入对这些国家宏观金融和银行微观绩效的作用以及金融开放对这些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等问题作一探讨。选择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1)从金融开放理论溯源及演变路径着手,分析新形势下金融开放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探寻全球性金融自由化与转型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结合点,这无疑是对金融学研究的一个贡献。(2)分析转型国家金融开放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以及从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开放的不同类型,是对转型国家金融发展领域比较全面的总结和重新定位。(3)分析和研究转型国家金融开放对本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效应问题,有助于这些国家有效地区分金融开放对银行体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为进一步选择和实施正确的金融开放战略提供咨询性参考意见。(4)通过归纳总结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中东欧典型的转型国家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经验,有助于为中国进一步实施银行业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特别是对加入WTO条件下中国对外开放银行业和对内提高商业银行竞争能力提供政策建议。

本书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和研究金融开放和银行稳定的基础上,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与发展作一探讨。全书共分8章。第一章对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做整体性的理论分析。无论是麦金农还是肖,都指出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中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地方,并对传统的相关理论进行改进,使之更适合于分析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他们认为,不发达经济的特点之一是金融抑制。因此本章首先对金融抑制理论及其基本观点作出解释。接着,着重对金融自由化与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和银行业稳定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

第二章分析和研究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体制改革。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商业银行私有化,而其私有化的路径选择各不相同,包括公开上市模式(IPO)、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售模式(SFFI)、认股权证模式(VOUCHER)以及这些模式的不同组合。私有化的目标是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从而保证私有化后的银行部门具备与新建私人银行相同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本章首先对中东欧主要转型国家选择的商业银行私有化的不同路径进行较详细的论述,并对其进行比较与评述。其次,探讨外资银行在转型国家的作用。指出银行外资不同于外国组合投资,不同于普通的FDI,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存在潜在的贡献,包括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建设金融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金融市场等。本章对外资银行在转型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再次,对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本章在对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缘由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用Bilin Neyapti(2001)提出的CWN指数体系对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进行了实证,同时又分析了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效果。最后,对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入盟”效应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分析和研究中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结构。中东欧转型国家尽管初始条件不同,金融改革过程和改革方式迥异,但这些国家金融体系有着惊人的相似性,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在实践中,这些转型国家的银行体系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加之风险较高,因此直接融资的难度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要大很多。本章从银行资产重组和银行部门的规模、集中度与效率两个方面分析了中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结构。此外,本章对中东欧转型国家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也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第四章分析和研究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宏观金融稳定的作用。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中东欧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银行体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宏观经济政策的不稳定和经济基本面的波动会给银行准确评估信贷风险带来困难,而且由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经济增长的放缓会通过降低企业和家庭的偿债能力反作用于银行,伤害其稳定性。其次,实证检验了外资流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作用。FDI的流入不仅为这些国家银行部门的改造和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而且在补充银行资本金、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少各类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反,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FDI的支持力度显然不够。我们还可看到,CEC5乃至整个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体系有一个共同的特殊现象,就是外资在银行部门总资产中占很高比重,这是转型时期大规模私有化的结果。不过实证检验又显示,迄今为止,过高的外资参与率并没有给CEC5的银行系统带来太多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分析和研究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微观绩效的作用。首先,利用CAMEL指标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微观绩效进行分析。结果是,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部门微观审慎指标是良好的。其次,实证检验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绩效的短期影响。实证检验显示,短期内,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银行税前资产利润的减少和成本的增加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外资银行进入确实对东道国银行绩效产生了重要影响。实证检验又显示,该影响主要依赖于东道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当东道国银行业发展水平较高时,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税前资产利润率减少和成本增加的影响减弱。

第六章分析和研究金融开放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一部分通过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分析金融开放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作用。(1)从微观角度,分析金融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不良贷款存量和流量治理的不同影响。结合中东欧转型国家不良贷款的成因,在处理不良贷款问题基本上可以分成两个时期。前期侧重于银行不良贷款存量的处理,偏重表面的处理,较少涉及银行的产权问题。后期则侧重于银行不良贷款流量的处理,通过引进外部竞争,特别是引入外资银行,对产权产生了实质性的变革。(2)从中观角度,讨论外资银行进入对中东欧转型国家信贷规模和配置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提高了东道国的信贷资源供给,使东道国信贷规模扩大;随着外资银行对东道国渗透程度的增加,其业务重点将逐渐从对优质客户资源的争夺转为向中小企业拓展信贷业务,并且随着信贷评估制度和技术的改善,家庭部门信贷比例也不断上升。(3)从宏观角度,研究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的稳健对其吸引外资的影响。在描述金融银行业内部稳健和外部稳健两组指标的基础上,运用面板数据基准模型对波、捷、匈三国金融体系稳健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内部金融稳健性变量对吸引大多数形式的外资具有决定意义,而外部金融稳健性变量的显著性相对要稍弱些。

第七章分析和研究金融开放对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消极作用。首先分析转型国家金融自由化的不稳定因素。转型国家金融自由化的不稳定因素可分为原生性和衍生性不稳定因素。本章将金融自由化政策本身蕴含的不稳定因素称为原生性不稳定因素,而将转型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其与金融自由化政策相互交织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冲击称为衍生性不稳定因素。其次,分析俄罗斯和捷克金融自由化中的不稳定因素及其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自由化对俄罗斯和捷克金融体系的构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纵览俄罗斯和捷克银行体系,可以发现,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其不稳定因素也在不断地积累,最终导致1998年俄罗斯和1997年捷克的金融危机。

第八章作为全书的结束,分析“开放和稳定:金融发展和银行改革的目标”这样一个主题。主要内容包括:(1)对自由化、金融稳定和银行开放的重新认识;(2)提出了金融开放中的监管问题,这是金融银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3)分析了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型国家作为20世纪最后10年才出现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国家群体,对他们的研究和认识至今仍处在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因此,本书在研究视角和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研究结论也仅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采集数据是本书研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的困难。转型国家数据不完整,有一些重要数据不公布,有的即使公布,也缺乏连续性,而且大大滞后。1995年之前中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银行业数据的缺失情况比较严重。斯洛文尼亚1991年脱离南斯拉夫联盟;而捷克斯洛伐克则在1993年分裂为两个独立主权国家,这些因素也是造成统计数据分类困难的原因之一,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本书部分实证结果有所影响。此外,鉴于国内对转型经济研究大多停留在经验性分析层面上,本书对中东欧国家金融改革和银行发展进行量化研究的思路、方法及结论是对已有成果的补充和完善。但尽管如此,我们也认识到,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领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具体包括:

第一,随着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和金融数据库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我们可以对这些国家甚至进一步扩展至其他转型国家金融银行部门做一次新的研究和分析,对以往研究结论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关于转型国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开放的理论体系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在该领域中涉及实证分析过程的变量选取,实证方法以及数据库建立等方面都需要改善,以寻求更加准确和客观反映不同改革和发展阶段对金融银行体系作用和影响的结果。

第三,在金融自由化和银行开放与宏观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银行微观绩效等因素之间关系的分析过程中,必须注意这些因素在不同时期发挥作用的变化情况。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都只是阶段性的结论,而且不同国家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同表现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

第四,根据目前中东欧国家金融发展和银行改革的实际情况判断,他们与欧盟老成员国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而另一方面,与其他转型国家尤其是独联体国家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在这方面,今后的研究方向应当更加强调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寻找问题的原因所在。

第五,研究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借鉴和学习,从中东欧国家金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寻找对中国金融银行业发展有启示的东西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在这方面本书涉及的内容还比较少,相关的研究与分析有待进一步继续下去。

如前所述,本书主要以中东欧转型国家金融银行业开放、稳定和发展为研究对象,而在某些章节中,也与俄罗斯为首的独联体国家作了一些比较,旨在分析不同类型转型国家在金融银行业开放过程中,由于初始条件、改革方式和政府作用等方面的差异,最终造成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不同结果。至于两类转型国家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全面比较,这又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也将是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转型国家的影响日渐显现。本书虽然论述了转型国家金融自由化的不稳定因素,以及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但主要是从金融自由化的原生性和衍生性不稳定因素出发分析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美国金融危机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影响,金融自由化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选择,包括转型国家的选择,这又是很大的一篇文章,有待于我们花力气进一步研究。

本书是由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国家金融自由化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02JA790016)的最终研究成果。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的青年教师、我的一些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该项目的讨论和研究,并在全国和地方的一些重要杂志上撰写和发表了一些相关学术论文。他们通过参与该项目的实际研究,既提高了研究和写作能力,也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里要感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对本项目研究的资助。

本项目的研究和本书的写作由我主持,参加项目研究和本书初稿写作的有:庄起善(前言),董田、王健、李慧(第一章),麦挺(第二章),窦菲菲(第三章第一、二、三、四节),胡玮玮(第三章第五节),庄起善(第四章第一节),窦菲菲(第四章第二节),王健、庄起善(第四章第三节),庄起善、窦菲菲(第五章第一节),谭鹏万(第五章第二节),汪元元(第六章第一节),李慧(第六章第二节),庄起善、王健(第六章第三节),庄起善、魏亚群(第七章第一节),庄起善、魏亚群、郝睿(第七章第二节),王健(第八章)。全书由我修改、统稿和定稿,王健和窦菲菲博士协助我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在项目研究和本书撰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同行出版的许多专著和论文,引用了国际金融机构、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的大量数据和资料,由于来源广泛,项目研究时间跨度较长,除列出主要参考著作和论文外,其他恕不一一注明,敬希见谅。复旦大学出版社经管分社徐惠平社长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书中不当之处,恭请读者批评指正。庄起善2008年9月28日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1]尽管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等国家没有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和计划,但实际上他们是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而且在权威组织的分类和研究中,都没有因此而将这些国家排除在外。[2]CEE中捷克、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8个国家已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也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3]这几个国家同其他独联体国家在地缘因素上的差别就是它们位于欧洲。[1]

第一章 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稳定

20世纪50年代起,完成了战后重建和调整的西方国家开始走上一条经济高速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主流经济学在西方理论界和学术界也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客观上来说,好的理论对于实际经济运行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但反观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他们的贫困化和边缘化走势却没有在西方理论的指导下出现任何好转的迹象。相同的标准引致不同的结果,这促使经济学家必须从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政治制度等传统因素之外寻找新的解释理论。20世纪60年代后期,戈德史密斯、麦金农、肖等经济学家逐渐开始从金融学角度来探索上述问题。他们发现,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所有与货币运动规律及金融传导机制有关的理论,都是基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金融发展现状而提出的。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后来的转型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寻找一种全新的、适应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现状的货币金融理论。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抑制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在20世纪后期经济全球化和跨国银行的进一步推动下,银行的稳定问题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

第一节 金融抑制理论

无论是麦金农还是肖,他们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起点都是基于对传统货币金融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指出这些理论中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的地方,并对相关观点进行改进,使之更适于分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问题。他们认为,不发达经济的特点之一是金融抑制。而金融抑制的某些政策,比如对通货膨胀税的倚重、对利率水平的抑制,都来自对财富观的曲解。因此本节首先对金融抑制理论及其基本观点作简要介绍。

一、金融抑制理论的基本概念

“金融抑制”这一术语最早由爱德华·肖(Shaw,1973)和麦金农(Mckinnon,1973)引入。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出,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与传统理论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更加注重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普遍不发达,资本市场存在比较严重的分割现象,企业很难通过外部融资的方法筹集资金,它们必须更多地依赖内部融资。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固定不变的市场利率。资本市场的割裂和投资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更倾向于持有较多的货币余额以用于自身发展。反映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就是收入分配中储蓄和消费的比例的严重不对称,而作为市场调节工具的金融和银行系统受到来自政策方面的较大压制。因此,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谓金融抑制就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这种落后的金融体系又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果。由此可见,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的核心就是关注“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这个市场运行的途径。”[1]本章是对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稳定的一般论述。具体参考了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等。

二、金融抑制的表现与特征

如前所述,分割的市场是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经济特征。企业和家庭面对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时,有着完全不同的市场价格,因此不能用价格作为资源调配的工具,政府不相信私人部门能够把握最有力的投资机会,就会利用各种政策进行调节。而这些调节,往往是不恰当的,会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

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系统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常常面临银行资金被占用的情况。金融机构无法从其借贷关系中获取可观的收益。一方面,拥有剩余资金的企业无法将资金存入银行,资本市场的分割使企业的大量剩余资金无法进入有效的投资领域,而只能用于本企业的内部融资,最终导致内部投资过剩,大量厂房和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很高,资金全部被有权力者占用,而真正急需资金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陷入停滞状态。因此,在出现金融抑制的国家的资本市场上,资金的供需两方都是存在的,唯独缺少联系双方的金融中介。

出现金融抑制的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利率有着严格的上限规定。这是因为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货币余额与实质资本的关系是相互替代的,存款利率的提高会使人们对于货币的需求提高,从而减少实质资本。此外,通货膨胀也是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缺少资金来源,政府希望通过通货膨胀的方法,对原本就较低的实际货币收益征税以增加政府收入,然后通过国内资本市场将政府的开支转化为实际资本积累。欠发达国家通货膨胀得不到抑制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害怕过度的紧缩政策会造成大幅度的经济萎缩。

分割的资本市场同样造成贸易政策上的保护主义。“贸易和工业部长们沉湎于那些似乎合理的主张,他们认为,虽然按照世界市场价格,某些新兴工业或企业最终将获得利润,但需要对他们进行保护,[1]以补偿这些行业最初发生的亏损。”但事实上,一个以银行体系为中心的有活力的国内资本市场,能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对于那些经营前景良好的新企业,资本市场将很愿意向其提供资金,而不需要政府人为地进行补贴或通过提高进口关税的方法加以保护。

在利用外资方面,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分割,国内企业家握有投资的机会,但难以从外部获得资金,因而无法利用这些机会,而国际市场上充沛的外资就成了诱人的选择。同时,关税保护政策在限制进口的同时也阻碍了出口的发展,导致明显的外汇短缺,这种短缺显然也可以通过外资的流入来弥补,这使得发展中国家以前所未有的热情迎接IMF、EBRD和发达国家跨国财团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国内经济的运转中,外国人面临的风险要比国内公民遭受的风险大,所以外资往往是昂贵的。同时,依赖国外直接投资等于是把国内难得的投资机会廉价让给外国人,国内企业的发展会因此而受阻。[1]参见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三、金融抑制的手段和后果

金融自由化理论作为逐步消除金融抑制现象的方法论,必然要对金融抑制本身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因此无论是麦金农还是肖,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讨论,麦金农的研究偏重于金融抑制的表现特征和金融改革的相关措施,而肖则更多地研究了金融抑制的手段、后果和逻辑。

金融抑制最主要、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人为地压低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在不发达国家中,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对所有的市场实行繁琐的价格控制,对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变量——利率加以人为的限制是很普遍的金融政策,一般是对名义存款利率规定很低的上限,同时再伴随一个正数的、不断变动的通货膨胀率,尽可能地压低实际存款利率。这一措施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它使得实际货币余额和其他一些金融资产的需求对实际利率,尤其是对通货膨胀缺乏弹性,造成货币政策失效。其次,很低的、不确定的实际存款利率,抑制了对金融中介的实际债券的自愿需求量和总需求量,减少了金融资产的总额。当给定内部融资这个限制条件时,甚至还会降低国内的私人储蓄——收入比例。第三,当利率过低时,利率不能反映投资对资本的真正需求,贷款需求就只能通过配给的方式解决,这样,受管制的贷款利率和市场实际结算利率的差额会产生巨大的垄断收入,而这些收入往往被借款人和中介机构的官员私下瓜分。利率管制给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第四,在贷款利率水平偏低的情况下,贷款的流向往往反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而这些享受补贴的一般是资本密集型但投资收益率偏低的产业,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对提高生产率也无帮助,同时还会导致外汇的浪费。

金融抑制的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手段是金融控制,即由国有银行、中央银行参与的寡头垄断。由于不发达国家中金融风险较高,小机构不能承受高成本,更无法提供足够多的金融产品,因此政府在金融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被政府控制,其储蓄资源被法定储备等形式占用,金融中介成为政府开发银行的储蓄窗口。在这样的体系中,银行贷款发放的目标性很强,以至于缩小利差或降低成本等竞争性因素在市场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除了直接的控制手段外,政府还通过包括通胀税、印花税在内的各类税收对金融体系加以控制,严重扭曲了国内的资本市场,有限的资金都涌向征税较少的不动产投资或采用内部融资的方式,同时这些国家还普遍存在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

最后,落后国家的经济有典型的货币失控的情况。名义利率由名义货币量的变动率和实际利率这两个要素共同决定。在开放的金融体系中,如果通货膨胀可以完全预测,并给定实际货币需求量,实际利率可以与名义货币量同步增长。而在金融抑制的情况下,对名义利率的管制,会使名义货币量变成一个内生变量,它是由政府财政政策、通货膨胀以及公众对通货膨胀的反应等因素强加于货币当局的。如果货币当局试图抵制政府扩张货币的需求,就会危及经济的稳定,导致收入及就业的短期性衰退。因此,不发达国家的货币当局者只能满足财政政策的要求,扩大名义货币供应,然后再对包括利率在内的价格进行行政控制,并用配给方法解决对储蓄和一般商品的过度需求。这种政策组合等于放弃了实际金融增长所能够带来的利益,使货币政策变得全无必要了。

第二节 金融自由化与宏观经济稳定

一、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增长

无论采用哪种金融管理模式,追求最终的金融和经济增长都是其最终的目的。麦金农和肖等人通过分析认为,金融自由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不过他们的分析还是较多地停留在定性层面,也没有提出针对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增长两者关系的模型。其后的许多学者开始将增长理论引入金融自由化的研究领域。巴桑特·卡普与唐纳德·马西森提出的卡普—马西森模型是其中较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

卡普—马西森模型建立在哈罗德—多马总生产函数基础上,实际产出表示如下:

Y=σK

其中,Y代表实际产出;K代表总的可利用资本;σ为产出和资本之间的比例,即衡量一单位资本带来的实际产出大小。而总资本K可以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两部分,固定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为α,相应的流动资本的比率即为1-α。卡普和马西森假设经济中存在着未被充分利用的固定资本,也就是说,可利用资本的总量要受到流动资本增量的影响,若流动资本增长了1个单位,相应的总资本的增加量为1/(1-α)。

根据卡普和马西森的理论,增加流动资本的来源主要是银行所提供的信贷。起初银行贷给企业一笔资金对流动资本进行补充,可视为流动资本的增量。当然,贷款是需要偿还的,但对于现代银行来说,不一定要求企业全额偿还贷款。如果企业有足够的信用,那么它可以在贷款期满后申请另一笔贷款来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金。如此一来,只要企业能够定期支付利息,贷款就可以被视为是无限期的。由于利息部分还需要偿还,所以我们在计算流动资本的增量时必须扣除利息部分,称之为“流动资本的重置成本”。卡普和马西森假设这一部分占全部流动资本的比例为θ,因此就可以用ΔPθ(1-α)K来表示“流动资本的重置成本”。由于这部分重置成本是在期末偿还的,因此要乘以当期价格变动ΔP。综上所述,我们得到这样的公式,即剔除价格因素后的流动资本增量可用(ΔL/P-ΔPθ(1-α)K/P)来表示,其中ΔL是银行贷款的名义增加量,而总资本的增量为

ΔK=[1/(1-ε)][ΔL/P-ΔPθ(1-α)K/P]

该模型进一步假设,货币存量M由贷款L和高能货币H所构成。公众只持有存款货币,银行资产包括准备金和贷款L,银行的唯一负债就是公众的存款。这样,银行的信贷供给就与货币存量联系起来。将准备金比率H/M记作1-q,则

L=M-H+M-(1-q)M=qM

ΔL=qΔM

用μ表示货币存量的增长率,ΔH/H=ΔM/M=ΔL/L=μ,用π表示价格的增长率ΔP/P,以上公式可以改写为

从哈罗德—多马的总生产函数可知,经济增长率ΔY/Y与资本增长率ΔK=K相同,假设均等于γ,则上式又可改写为

接下来就可以考察各种金融自由化工具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了。首先,可以降低银行准备金比率1-q,准备金比率的下降有利于银行信贷的扩张,鼓励投资的进行,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

其次,可以通过对通货膨胀率π的严格限制,以增强储户的信心,扩大资金来源,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最后,还可以对银行体系的融资安排进行改变,主要是通过对θ的改变来调整流动资本增量。

由此可见,卡普—马西森模型得出的政策主张与麦金农和肖的理论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金融自由化、利率与稳定

在早期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中已经证明,储蓄存款利率保持为正且高的值就可以提高实际资本构成的质量和保持经济的增长,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放松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实行利率自由化。但也有人指出,价格水平不同,高利率政策的风险和作用也不尽相同。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超借现象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的智利在放松资本管制后,由于比索和美元之间的高利差导致了巨额的美元借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拉美债务危机埋下了隐患。

因此,当一国的价格水平尚未稳定之前,对利率设置一定上限仍[1]然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不是为了按照政府的意志调节资金流向,而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同时,应鼓励保险、信托、股票、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们的需求。总之,金融自由化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在保持国内物价不变的情况下以较高的实际利率而不是名义利率来获得高速的金融发展,而一旦宏观经济出现不稳定的状况,就绝对不可以借助高水平的名义利率来抵消通货膨胀。当然,在对信贷进行适当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必要的举措。

尽管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一书中,麦金农就提出了稳定价格对于维持利率政策有效性的意义,但怎样稳定价格?如何使通胀率保持最低?这些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给出了答案。通过构建的具体模型进行分析,麦金农认为,政府维持较高的通胀水平是为了弥补赤字。如果假设并不存在初级证券的公开市场,政府无法向公众直接出售国库券或债券,只能通过存款准备金与通货膨胀相互作用对货币和准货币的持有者征税,使得两者之和足以弥补财政赤字。因此,通胀率的大小与财政赤字及存款准备金率直接相关。当财政赤字一定时,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征得的收入越高,通胀率就越低。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选择合适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能使通胀率保持最低。传统的理论认为准备金率越高,征得的铸币税就越高,通胀率越低。但事实上,一笔存款所产生的收益被分割为存款准备金和商业银行自己的留存收益两部分,存款准备金率过高会有损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积极性,减少存款数量和政府收入,继而引起通货膨胀。因此,通货膨胀率与存款准备金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该是一条U形曲线,能使通胀率最低的准备金率在该曲线的底部,其具体位置取决于曲线本身的形状,但绝不是传统意义上认为的尽可能高的准备金率。[1]事实上,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发展历史证明,政府在国内资本流动方面的影响力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三、金融开放与货币政策选择

金融抑制国家的目标应该是尽量固定实际利率,因为大多数压制型经济仍然严重地依赖于不受保护的出口活动,而这种出口又建立在世界价格基础上。因此,政策当局要实施一种能稳定国内价格水平和价格预期,同时又能防止实际汇率进一步升值的“前瞻性”的货币政策,从而使实际汇率维持在可以预测的水平上,以保证出口商所面临的国内价格相对其生产成本不会反复无常的变化,从而保证对出口的投资有利可图。

实际汇率可以表示为名义汇率和两国相对价格的乘积,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按本国通货膨胀率与汇率钉住国通货膨胀率的差别程度对名义汇率进行微调。如果本国价格上升,可以用本国名义汇率的贬值来抵消。在一般的开放经济中,这些小幅的贬值会很快反馈到国内价格上并且加重对初始通货膨胀的冲击。但在金融抑制的国家中,这种汇率的反馈效应并不存在。管制的存在使国际商品无法进行套购,受到配额限制的商品的国内价格不受汇率变化的直接影响,而更多地受到配额持有者的经济收益变化的影响。

同时,为了支持一项在财政上切实可行的价格稳定计划,在有组织的银行系统内降低名义利率的主要约束就是国际收支条件。如果政府对资本项目的汇率控制不存在或无效,那么政府就必须高度关注套利资本的流入或者资本外逃。过于大量的资本流入产生了货币失控和通货高估的威胁,而资本外逃则产生相反的灾难性后果。

因此,对于那些通货膨胀率超过其主要贸易伙伴的金融抑制国家来说,应该避免过早实行自由化,用可掌握的名义汇率避免经济的动荡和不稳定。这些政策主张与经典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要求完全放开汇率的主张相比更加注重自由化的时机和程度问题。当然,汇率的僵化表明该国无法按照资本流动自动地调整贸易余额,且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上的扭曲。

四、金融自由化与吸收外资

传统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外国直接投资既害怕又向往。因为它能够帮助这些国家弥补经常项目赤字和财政赤字,并作为对国内稀缺资源的补充,为所有权结构的改变提供融资。但同时它所要求的高回报率,会卷走国内产业部门原本就不丰厚的利润,给国内企业的发展蒙上阴影。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学家对于FDI的作用有了更新的认识,它不仅仅是对国内资本市场的补充,更能够促进资本的形成。Libor Krkoska在2002年对25个金融转型国家从1989—2000年这11年间的年度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外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经过价格调整后的资本总额以及国内信贷额之间呈正相关。同时实证分析还表明,外国直接投资与本国信贷融资之间存在替代关系。FDI作为资本形成的重要融资来源,所起作用比国内信贷和资本市场融资要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那些没有自然资源禀赋的国家,如何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FDI流入,从而带来更高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带来经济快速增长就显得极具现实意义了。

麦金农的《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一书为金融自由化的路径制定了详细的先后顺序。他认为:在国内政策方面,金融自由化首先要加强财政控制,建立完备的国内税收体系以确保政府的收入。因为在实施自由化政策以后,政府将丧失生产资料所有权,继而减少利润来源。在公共开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备的税收基础,会迫使中央银行超额发行货币,引发通货膨胀。金融自由化的第二个步骤就是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在适当时机放开利率。这个措施必须在价格稳定和政府财政赤字消除之后才能实行。这是因为,价格不稳定,无法预测的实际利率和汇率变动会使存款银行无节制地向企业借贷,增大金融风险。而不消除财政赤字,政府就又可能依靠通货膨胀或者发行货币来进行融资,这笔铸币税最终都要分摊到储户和下级商业银行身上,影响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金融自由化的第三步就是银行放权以及建立独立的商业银行体系。这一措施必须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实行。过早放松对银行信贷的管理会使信贷流量失去控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得不到贷款,有限的建设资金都流向了缺乏经营活力的国有企业。与此同时,应建立运行相对自由的私人资本市场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这也必须建立在财政和价格稳定的基础上,否则将无法发展较长期的债券和股票市场。

在对外政策方面。由于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都对制造业实行程度很高的保护措施,如果贸然实行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引起国内制造业的动荡。因此,首先应将原来各种隐形的配额或者补贴用统一的关税表现出来。即使出于对制造业管理的目的,需要用配额制度来调整资金流向,也要尽量使配额的分配方法明确化,以减少因寻租而产生的资源浪费。当金融秩序稳定后再逐步讨论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而关于汇率,首先应该统一各交易项目的交易汇率,其次再放松对进出口商的管制,实现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否则外贸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支付外汇的危险,严重破坏对外的信用等级。最后,在国内信贷可以在均衡利率水平上进行且国内通货膨胀得到抑制、使汇率的不断贬值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开放资本项目。实现资本项目下外汇的可兑换性是经济自由化顺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第三节 金融开放与银行业稳定

如前所述,我们必须十分重视经济发展中金融系统的作用。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将存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的过程中起着最关键的作用。银行将资金从流动性充足的部门传导给缺乏流动性的部门,有利于资本形成和开展贸易。银行可以筛选借贷者并且监管他们在金融系统中的行为。银行系统效率的提升有助于金融自由化取得最终的成功。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改革都面临重重困难。对于许多经历过中央集权模式的国家来说,他们的银行通常只在资源的计划性配置中发挥作用,并且仅仅是作为提供货币账户的记录者而存在。企业和家庭在使用货币账户时还受到各种形式的严格限制,并且这些账户的利率被政府部门限定死了。安排给企业的贷款是由计划安排的,并且贷款还要通过讨价还价才能得到偿还。通过破产和法律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说法根本不存在。此外,为了促进银行在中央计划中的角色,这些国家的银行系统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基本没有什么区别。另外还有一些银行是为了工业、外贸和居民储蓄等而专门设立的。对于另外一些向市场体系过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的出现了严重的债务问题,有的失去了国外的金融援助。无论面临何种障碍,发展国内有效的金融资源都日益成为这些国家改革和发展中的头等大事。商业银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都等同于金融市场,于是,聚焦于金融发展和银行开放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共识。

建立有效的、市场导向型的银行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银行必须提供货币供给。如果没有货币供给的话,市场运行将会面临很高的成本,而许多不发达国家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依然存在很多非货币形式的支付。市场化的银行也必须有效地配置资本,并且促进储蓄和投资以推动经济的长期增长。而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调整与改革后,银行系统依然没有能够有效地发挥金融中介作用,这些都使得银行改革没有能够充分地刺激经济落后国家的银行业发展。

麦金农和肖的理论则是提倡加强金融自由化措施以从金融抑制中解放银行,增加存款利率,加强金融深化。通过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来鼓励金融机构间更大的竞争,而实际利率的降低也更有利于消费者。高的存款利率能够增加家庭在银行系统的金融储蓄,并减少持有的通货,同时配合以防止通胀的各项措施以及提高企业效率的生产和金融投资。其最终结果就是提高投资的规模和质量,从而极大地推动经济增长。

在评估银行的收益和成本时,我们发现银行表现的差异明显依赖于改革环境与竞争环境。在银行改革和企业改革有显著进步的地方,银行贷款的边际收益较高,提供的存款条件也很有竞争力。相反,在改革没有实质进行的地方,银行贷款的回报则很低。

银行间竞争有多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利率竞争。也就是说,银行市场结构的许多因素都影响了他们的行为并且影响了金融自由化。考虑到银行市场结构因素,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不一定导致利率的上升;另一方面,在一个自由化的金融系统中,金融深化和更高质量的投资将不再是高利率的结果。

在国家控制的金融系统中,通常会限定银行利率上限,这使得银行不能提高利率以获得高风险收益。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行,利率管制不断放松,银行就有冒着高风险以获得高利润的动机和可能。金融自由化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社会中的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必要的金融支持。如果银行贷款比较合理地分散在高风险以及低风险项目上,那么银行对高风险项目的贷款就不会增加银行的破产风险,也不会增加银行业的系统性危机。然而,即使银行贷款能够分散,银行依然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尤其是当经济衰退时,银行业风险就会增大。同时,管理银行贷款风险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在政府主导型的银行系统培养出来的银行员工不可能具备管理银行贷款风险的必要技能和经验。而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监管已放出的贷款也需要有技能的工作人员,这些人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是严重短缺的。

金融开放导致银行过于冒险的另一个渠道在银行管理上。如果缺乏有效机制来评估和监管银行经理发放贷款的风险,银行面临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比如,政府对存款者或者其他银行债权人的公开或者非公开的承诺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银行风险加大。除非通过有效的、审慎的规则和监管加强对这些不正当的激励的控制,否则由于道德风险而增加的银行风险会成为金融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实现了自由化的金融系统中,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名义利率比被管制时期的利率变化要大。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即将短期负债(存款)转化为长期资产(商业和消费者贷款)的机构,在名义利率增加的情况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就会增加,并且当利率变得不稳定时,银行会变得十分脆弱。同时,如果在银行间市场充分发展起来之前就实现了金融自由化,那么银行会发现很难处理流动性的暂时短缺问题,除非请求中央银行的帮助。

总之,金融开放或者自由化,通过给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更多的权责,不仅提高了它们的竞争力,也同样加剧了银行业和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但这对于经济来说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一个高效的、更富有活力的金融市场比沉闷的、受到压制的金融市场要好。然而,如果缺乏谨慎的规则和严格的监管,未能有效地控制银行行为的话,金融自由化也可能催化金融不稳定性,甚至导致金融危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发展中国家拥有一个新的、正在不断开放的、处在自由化进程中的银行和金融系统,但这个系统总体上还是非常脆弱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银行改革和加强稳定的对策有:第一,建立独立的、有竞争性的银行体系,将国有银行拆分为几个不同的银行,并且将其中一些银行转为私有。第二,允许开设私有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增加银行数量能够带来竞争压力并且能够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效率。而事实上,更强大的竞争压力往往来自于外资银行。第三,允许外资银行进入能够对本国银行业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这不仅是因为外资银行具有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水平,而且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市场往往是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改革和开放的信心和保证。

第二章 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体制改革

第一节 中东欧转型国家商业银行私有化问题

一、从单一银行制度到二级银行体系的构建

一国的银行体系是随其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展的。经济转型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下的银行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由一家中央银行加上少数几家专业银行,囊括全国的金融信贷业务,西方称之为单一银行制度。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体制相比,单一银行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兼营性

转型前,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兼营式的,既主管全国的金融方针政策,又直接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等业务,因而机构庞大。仅苏联国家银行总行就设有26个司、局、部等单位,其中主管各经济部门信贷的就有12个局。

2.垄断性

当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是公有制银行,有能力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实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经过多次改组,到20世纪60年代,这些国家的工业银行、外贸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全部收归国家经营,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或私人设立银行机构。

3.从属性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和控制银行,要求银行必须执行和完成相关的指令性计划。特别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将各个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所形成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国家财政管理的范畴,银行只能作为财政的从属物而存在,其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也只能扮演财政资金的补充角色。

单一银行制度决定了这些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缺乏市场意义上的银行。银行只是按照事先确定的目标和计划,向国有企业拨付资金和转移支付,根本不考虑企业的资信状况和风险程度,因为国家财政会对国有企业到期无法偿还的贷款给予财政补贴。这种体制导致了银企之间的预算软约束,从而一方面扭曲了货币资源和财政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银行自身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治理结构,不能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正是基于上述单一银行体制的隐性弊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中东欧国家先后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实行央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二级银行体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采用股份制,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建立相互独立的商业关系,各司其职。改革后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并以一定的贴现率向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有向商业银行提供弥补贷款和亏损贷款的义务,但这种贷款是有条件的,如捷克银行法规定,央行向发生金融危机的商业银行提供挽救贷款的利率是市场利率的3倍,且最长期限为3个月。此外,央行还负责有价证券,特别是国家债券和银行债券的交易,对货币的需求直接做出反应。另一方面,改革后的商业银行也从过去纯粹的存贷业务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方向拓展,很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在投资、担保、租赁、咨询部门及私有化基金中设立了分支机构。

转型国家中,波兰和匈牙利是较早构建二级银行体制的国家。从1987年1月起,匈牙利国家银行就放弃了商业性的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专门进行宏观调控、运用货币金融政策保证本国货币的稳定和经济均衡运行。同时,新建和改建了6家商业银行,从事多功能的商业性金融服务。到1990年底,匈牙利银行体系包括11家商业银行、8家合资银行、2家储蓄银行和9家专业金融机构。其中的四大商业银行是整个银行体系的骨干,包括MBK(外贸专业银行)、MHB(面向工业,特别是制造业)、K&H(面向食品工业和农业)、BB(面向煤矿)。

波兰也从1989年1月起推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二级银行制度。波兰政府以波兰国家银行的9个地区分行为基础组建八大银行集团:PBG、PBK、BS、BPH、WBK、BDK、PBK、BZ。八大银行集团采用国有独资的股份制方式运作,行使原来国家银行的商业化功能。此外,波兰的银行体系中还包括一些专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1993年1月1日,斯洛伐克独立后,捷克也开始正式组建二级银行体系。捷克国家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基础上依据国家银行法正式成立捷克中央银行。同时,加快商业银行体系的建设,建立了一大批新的银行机构。

二、中东欧转型国家商业银行资产重组

20世纪80年代围绕构建二级银行体系的银行业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中,国有股仍然占据控制地位。改建或新建的国有商业银行(state-ownedcommercial banks;SOCBs)仍然是国内金融领域的垄断者,在继承原来国家银行资金信贷市场垄断地位的同时,也继承了前述的单一银行体制下预算软约束的制度遗产(institutional legacy):忽视借款人的自身实力,信贷的配置往往与一定的政治动因相挂钩,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商业信贷的责任。制度遗产的继承在转型初期带来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历史上国家银行的商业借贷责任也转移到新建或改建的商业银行中,计划时代政府对非盈利的国有企业的显性财政补贴借助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合法、隐性”地被保留下来。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已经承担了质量很差的资产组合,并且除了继续为这些只有在人为及中央计划经济下才具有清偿能力的机构履行借款义务外,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创建二级银行体系后,国有银行往往被当作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希望从银行的税收和股息分配政策中获取流动性,而对银行改制后的成长前景并不关注,这使得银行自身的成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20世纪80年代转型国家银行业改革的不彻底性为银行体制进一步转轨积累了经验和教训:第一,改制后新建的商业银行所继承的贷款组合和客户基础都是计划时代非商业性决策的结果,这些遗产不能进一步影响银行新的信贷决策,新的决策必须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决策;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是真正独立的金融实体,而不是政府财政获取流动性的收入来源。转型初期的国有银行往往急需大量资本以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强化其信贷能力,从而适应高成长、高风险的发展环境。

到20世纪90年代初,制度遗产带来的隐性问题被不断释放出来。随着计划经济解体、价格全面放开,转型国家先后发生了恶性通货膨胀(见表2.1)。存款人对本币的信心不断下降,为了保值纷纷提前兑换实物资产,导致银行资金严重不足;同时,恶性通货膨胀使资产价值急剧缩水,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的实际支付能力。伴随通货膨胀的发生,大面积的经济衰退出现了,1990—1993年东欧各国GDP平均下降20%(见表2.1),其中作为银行主要客户的国有重工业跌幅更大。许多结构薄弱的国有企业受到冲击而破产,导致银行不良债权激增。更糟糕的是,由于缺乏审慎的经营规范,尽管制造业的产出在不断下滑,银行流出的新贷款却是有增无减。大量的银行资金流入了新建的中小民营公司。这些公司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经营能力而纷纷倒闭,使得本已恶化的银行资产质量更加雪上加霜。据统计,到1991年底,中东欧国家的不良债权占GDP的比重高达25%以上(见表2.2),最终导致了转型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资料来源: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conomics of transition》1998年6月。注:①波兰为1991年中期值,匈牙利为1991年底值。②国有商业银行指:匈牙利的布达佩斯银行、OTP、MHB、MKB、K&H以及邮政银行;波兰的7家国有商业银行1993年底尚未私有化。③有问题贷款总量,不包括存疑的担保。在波兰分类的未清偿贷款只包括7家国有商业银行,不含总资产超过50%的最大的专业银行。资料来源:引自朱民、曹建增、加里·韦斯:《匈牙利与波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重组模式》,《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3期,第13页。

事实证明,对银行业的巩固与重建已刻不容缓。一些国有银行已经损失了它的全部资产,不良债权的累积进一步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产生了更大的金融抑制效应,并对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造成冲击。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银行体系,中东欧转型国家先后推出了不同模式的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计划,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再资本化,充实其资本实力。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匈牙利和波兰的银行重组方案。

从1991—1994年,匈牙利先后进行了4次银行的再资本化,注资总额达37亿美元,相当于1994年匈牙利GDP的8%。从实施进程来看,措施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就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和清理,由国家统一收购被清理的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初步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二是由国家直接向商业银行注资,集中加以整顿;三是在国家对银行注资整顿的同时,辅之以企业借款清理措施,旨在由国家统一挽救被清理的企业,协助解决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见表2.3)。注:“13+1”计划:包括从重工业行业选择的13家大型企业,后来又加入了8家食品加工企业和若干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最后匈牙利铁路公司也进入名单,因而这次不良贷款切除也被称为“13+1”计划。资料来源:Abel, Iand L.Szakadat,1997-1998,Bank Restructuring in Hungary, Acta Oeconomica, Vol49(1-2).Borish, M. and W.Ding, M.Noel,1997,Restructuring the State-Owned Banking Sector:Comparative Assessment of Approachesin Central Europe, Moct-Most, Vol.7,No.1.

在波兰,1993年2月议会通过了“企业银行重组法”,将企业银行重组的基本目标锁定在7家国有银行和一批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重点是1991年底有10亿兹罗提以上银行债务的企业。7家银行的这类贷款被称为“基础资产组合”,涉及787家债务企业。

波兰企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政府对银行直接注资整顿。注资数额以1991年底银行的财务数据为依据,以奖励那些在1992年按财政部要求努力处理不良贷款的银行。1993年9月,财政部以重组债券的形式向7家银行注资5.2亿美元,使他们的资本充足率平均达到了12%。债券期限15年,其利息由波兰银行私有化基金(PBPF)支付,条件是政府承诺在1996年底以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私有化。同时,政府在每个国有银行成立专门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以1992年6月30日为基准,将银行的逾期贷款连同相应的准备金一起转移到沉淀资产管理部门运作和回收。

在国家对银行再资本化的基础上,第二阶段由各银行牵头对进入其“基础资产组合”的债务企业作出处理,或推向重组过程,或迫使其退出市场。政府通过赋予银行一定的“准司法权力”,包括签订银行和解协议、法庭和解协议、债务出售、债转股等权力,要求银行对有关债务人的处理必须在1994年4月底以前进入六条法定重组通道[2](resolution path)当中的一条。其中,银行和解协议是整个重组计划的重点措施,它将权力从法庭和债务人手中转移到银行——银行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务总额50%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与债务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由银行负责监督。由债权银行和企业自行决定具体重组方案,政府仅限定债务重组完成日,从而使债权银行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主导性,这是波兰的企业银行重组计划有别于其他国家银行资产重组的独特之处。

从总体实施效果来看,匈牙利和波兰的银行资产重组在经济转型国家中是较为成功的。两国银行的财务状况得以强化,分类贷款对贷款总额的比率由1993年的30%左右下降到1997年的10%(见表2.4)。当1994年两国的GDP止跌回升时,银行业也同时开始显现较好的成长前景。商业银行利润上升,资本收益率基本达到了30%的水平(见表2.5)。银行已经初步具备了参与经济复苏的能力。注:分类贷款包括所有次标准贷款。资料来源:引自朱民、曹建增、加里·韦斯:《匈牙利与波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重组模式》,《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3期,第13页。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年报,《银行家》1995年9月。

从成本的绝对值比较来看,匈牙利银行重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财政成本高昂。政府在整个重组过程中的投入超过35亿美元,相当于1991—1994年平均GDP的2%,在重组早期,面对破产企业持续增加、银行资产状况不断恶化的趋势,政府不得不一次次注资整顿,从而导致了高额的财政赤字。波兰政府为银行重组支付的成本相对要低,总调整成本少于15亿美元,与GDP相比,资本调整的财政成本约平均占GDP的1%左右(见表2.6)。资料来源:IMF(1998)、Kawalec(1999)、national central banks, Oe NB.

从资产重组的模式比较来看,政府包办、主导,从而银企间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完全转嫁到政府身上是导致匈牙利银行重组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在注资的同时忽略了从根本上规范和改善银行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不良贷款的清理也没有硬化对债务企业的约束。相反,政府的某些举措和对部分债务企业的实际豁免在提高不良贷款损失率的同时,也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未来政府将继续出资救助他们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下,银行纷纷放弃了通过企业破产程序提高贷款清偿率的努力,把希望转向政府注资整顿。对政府的拖欠明显增加,成为财政预算约束软化的重要源泉。与匈牙利的政府主导型集中整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波兰债权银行主导的重组方案。在对其国有银行实行再资本化时,波兰政府特别注意把注资金额定在一个足够高的水平,以便形成“只此一次,下不为例”的预期,仅通过一次性再资本化,就比较成功地恢复了国有银行的财务状况。注重发挥债权银行在重组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比如避免过多采用资产清算的方式解决借贷双方的争议、避免过度使用破产程序等。通过扩大债权银行的自主性,减轻了政府的融资与参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银行、企业、政府间道德风险的两难困境。

然而,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少介入、甚至不介入银行重组也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波兰政府在银行重组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略。从法制法规的改革、完善到“临时法权”的特别授予,从参与制定、设计重组计划到对银行债权协议的遵守,政府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匈牙利不同的是,波兰政府避免过多直接介入注资整顿,而是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商业化环境,包括引进外资和先进经验,为银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创造充分的市场与竞争条件等。更为重要的是,转型国家往往在强制收款、破产保障等许多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可遵循的先例,制度缺陷是软化预算约束的重要原因。波兰政府充分利用实施银行重组的机会对其相关的法律框架、司法程序进行了更新、修改,强化了市场竞争秩序下债务手段对企业的可控制性和硬约束机制,从而为银行的资产重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波兰政府在《企业与银行债务重组法》中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比较波匈两国不同的银行重组模式,可以看出,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前提下实现政府与银行的密切合作是保证重组有效完成的重要条件。[1]捷克斯洛伐克1993年分裂为两个独立国家,斯洛文尼亚1991年脱离南联盟,所以此处仅以波兰和匈牙利为例。[2]六条重组通道是指:银行和解协议(bank conciliation agreement;BCA)、法庭和解协议(court conciliation agreement;CCA)、破产和清算、债务出售、债权转股权和归还债务等。

三、中东欧转型国家商业银行私有化

为了巩固银行资产重组的成果,提高国有银行的运行效率,中东欧转型国家先后宣布将私有化作为解决银行根本问题的手段。按照标准定义,转型国家商业银行私有化是指政府控股在股份制银行股权结构中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商业银行私有化不同于新建私人银行。首先,从股权控制的“量”上看,新建私人银行资产结构中政府控制的比例往往很低,甚至为零,而商业银行私有化往往并不改变国家财[1]政部在其中的“核心投资者”地位。其次,从股权控制的“质”上看,政府对商业银行治理的影响与它对银行的控股比例往往不是平均的“一股一权”,而是集中股权,在实际中政府控制和干预银行经营的权限远远超过政府控股部分的法定授权。比如捷克政府在几大商业银行中的持股份额就足以在股东大会(AGM)上阻止任何决议获得2/3的多数赞成;匈牙利在吸引外国战略投资者控股商业银行的同时,还为政府保留了“黄金股”,从而政府有“特权”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抵制外国投资者带来的银行治理的一揽子改革方案。

中东欧转型国家选择的商业银行私有化的路径各不相同,包括公开上市模式(IPO)、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售模式(SFFI)、认股权证模式(VOUCHER)以及这些模式的不同组合。采取何种私有化模式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从目标设定上考虑,政府对商业银行实行私有化的目标具有多样性,甚至相互矛盾,但其中的根本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加速推进银行治理独立于政府控制的进程,而不是政府最大限度地从国有股权的出售中获得收益。因此,私有化模式的选择应该满足一种对优化银行治理结构的激励,而不是片面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遗憾的是,直到私有化开始,国有商业银行依然被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中东欧转型国家寄希望于通过出售国有股权满足其财政支出的需要,而对于银行私有化后的前景漠不关心。第二,从结构安排上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出于经济安全的顾虑,一些转型国家坚持银行部门为国内投资者所控制的战略,因而对外资银行的进入设置重重壁垒。然而事实证明,在推进金融信贷市场化的过程中,鼓励外资银行进入的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商业银行私有化本身。外资银行不仅带来了优良的金融资产,更带来了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专门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声誉”资本(reputational capital),从而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竞争和仿效中自觉约束无效的经营行为,构建起独立的治理结构。限制外资参与商业银行私有化的决策是低效率的,这一点将在稍后的章节中具体阐释。

以下我们将集中考察波兰、匈牙利和捷克三国商业银行私有化的具体进程。这是迄今为止商业银行私有化较为成功的三个转型国家,而他们也各自代表了上述三种典型的私有化模式。捷克通过发售认股权证推行私有化,结果虽然认股权基金在银行资产中占有较大比例,但对于改革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却影响甚微。匈牙利政府推行国有股权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售的模式,其进程虽然一波三折,但从实践效果看,却最吻合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目标。波兰政府在经历了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出售和公开上市两种模式的摇摆之后,最终将公开上市作为银行私有化的战略选择。(一)波兰商业银行私有化

波兰的商业银行私有化始于银行资产重组时期的“姐妹银行计划”(twinning program)。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波兰政府选择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配对结成姐妹银行来实现管理技术转让、重组经验交流,在合作中降低外国银行与国内银行交易的风险。然而,“姐妹银行计划”并没有减少波兰人对于外资控股的顾虑,参与结对的外资银行没有在私有化中获得进入的优惠。早期,波兰设想采用一种混合的私有化战略,包括:以招标的方式吸引外国战略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核心投资者持有25%的股权,通过新股公开上市的方式向国内投资者出售25%的股份,银行员工以优惠价格购买20%的股权,其余的30%股权由财政部保留。波兰最早开始私有化的两家银行WBK和BSK实行的就是类似的混合战略(见表2.7、表2.8)。注:AIB是WBK在资产重组期间的姐妹银行,在WBK早期私有化过程中处于观望状态。很难判断AIB作为战略投资者等待参与的期权价值究竟为正还是负。因为与1993年EBRD作为战略投资者相比,AIB以2000万美元的代价获得了两年前仅价值1260万美元的银行股份;但另一方面,AIB的购入价格为每股2.5美元,又远远低于1993年EBRD买入时的股价(6.89美元)。注:BSK首个交易日的开盘价高达其发行价的13.5倍,而且WSE规定,股票上市流通之前必须到指定经纪行登记。这样,由于银行员工已经较早地获得股票,并且作为内部人能够比市场交易者更便捷地完成上市登记,因此银行第一天交易的股票多为员工持股,员工每股获利达325.5美元。过高的定价和上市登记方面的规定使得BSK的股东人数一时急剧下降。

1993年BSK45%股权出售的流标和1994年BSK第一个交易日的市场混乱(见表2.8)说明在股票二级市场不发达、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定价往往导致股票发行价格过高、市场波动,从而阻碍私有化。这是波兰在随后的银行私有化进程中汲取的一个教训。接下来BPH银行(Bank Przemysowo-Handlowy)的私有化改革就放弃了先前的混合战略,转向完全采用IPO模式,初次公开发行的价格由WSE的专门交易所会议而不是MOF事先确定,从而标志着波兰银行私有化战略的重大调整。

根据1994年11月9日BPH公布的招股说明书,BPH计划完全以IPO方式出售57%的国有股权,其中50.2%由市场交易者在四周内认购,认购股份的上限由原来规定的5%上升到10%;其余6.8%的股份是为ETB(Exchange Treasury Bonds)的持有者预留的,计划以折扣20%的优惠价出售。定价方面旨在避免BSK私有化中政府主观定价带来的种种问题。BPH规定,履约价格由某一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决定,同时每股不得低于29.66美元的下限。不幸的是,BPH上市时运不佳,WIG的市值在当年年底就大幅缩水2/3,墨西哥经济危机减少了外资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兴趣,这使得投资者对BPH上市反应平淡。由于需求不足,认购价格仅维持在规定的下限水平。到1995年1月,基本完成私有化的BPH呈现的股权结构为:EBRD15%;ING/BSK 15%;MOF43%;分散持有27%。1999年,一项旨在推动区域性国有银行重整合并、组建大型银行集团的方案获得通过。通过这一方案,MOF计划将其在BPH中的股份授让给一家整合后的国有银行集团,成为BPH的核心投资者,这也就使得ING/BSK通过逐步收购股份,成为BPH核心投资者的努力化为泡影。新方案的通过使政府对银行的控制从外部监管的间接手段延伸到参与银行内部治理的直接手段,显然,政府的干预不是减弱而是加强了。BPH私有化基本完成之后,波兰又对BG以及一些区域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私有化改革(BPH和BG目前的股权结构见表2.9)。

表2.10反映了自1993年开始私有化以来波兰商业银行结构状况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到,无论是银行数量、资产来源还是股权结构,政府控制的份额有了“量”的下降,其中又以直接控制的比例下降得更快;其他境内外投资者占有的份额迅速提高,其中外资控股在波兰银行部门上升尤其显著。结构的转型和多元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营,从而提高了资金获取和利用的效益(见表2.11)。从整个银行部门来说,1994年毛利润比1993年上升31.5%,净利润则上升了111.5%。此外,同一时期信贷总量上升31.2%,平均ROE从24.4%提高到36.9%,平均ROA从1.5%提高到2.3%。从单个银行的经营表现来看,以第一家私有化的银行WBK为例。1994年比1993年毛利增长61%,净利增长94.3%,信贷总量增长16%,ROE和ROA两个指标分别从43.7%提高到77%,从1.78%提高到2.5%。第二家私有化的银行BSK在1994年波兰银行部门中净利润列第二位,比1993年毛利润增[2]长7.3%,净利润增长19.7%,信贷总量扩张27.3%。可见,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私有化为核心的银行体制改革对波兰银行经营绩效的改善是显著的。注:①数据均截至各年12月31日。②分散持股指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股东持有的银行股权。资料来源:Summary Evaluation of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of Polish Banks(2002).资料来源:Summary Evaluation of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of Polish Banks(2002).(二)匈牙利商业银行私有化

匈牙利政府于1992年4月8日公布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改革方案。根据方案,银行私有化委员会由来自财政部(MOF)、匈牙利国家银行(NBH)、国有资产管理局(SPA)和国有银行监督委员会(SBS)的代表组成,私有化的目标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实现商业银行的国有股减持到25%以下。方案要求在私有化之前开展各家银行的资产清理,并积极吸引、鼓励外国金融机构成为战略投资者。然而,出于经济安全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并没有将外资控股作为所有银行私有化的最佳战略目标,而是为一些优势银行寻找国内外的资产组合投资者,其中中小投资者很受青睐。

首先成功私有化的银行是MBK(匈牙利外贸银行),也是其第三大银行。MBK私有化基本上分成四个阶段(见表2.12)。

作为匈牙利第一家开始私有化的国有商业银行,BB于1995年12月开始了私有化进程。GE Capital和EBRD总共支付了8700万美元,分别获得BB27.5%和32.5%的股权,政府保留了银行22%的股权,其余主要由匈国内投资者认购。BB私有化的独特之处在于,政府作为被动投资者,赋予GE Capital和EBRD一种看跌期权,允许他们将所持有的60%的股权在银行盈利下降时以既定价格出售;其次,政府赋予GECapital全权银行治理权,政府允许GECapital在未来3—5年内将银行不良债权移交政府,同时还赋予其一种看涨期权,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按既定价格购买EBRD和政府持有的银行股权。这样,GECapital得以在不承担亏损风险的情况下独享治理经营的决策收益,从而激励GE Capital作为银行管理者在BB建立独立、高效的治理结构。私有化后BB强劲的业绩增长对那些“SFFI是出卖国家财产”观点的持有者是一个有力的反驳。

OTP的私有化战略与BB和MBK略有不同。作为匈牙利最早的国有储蓄银行,又是拥有430家分支机构的匈最大的国有银行,OTP在吸纳家庭储蓄、房地产融资和政府金融服务等方面实际上处于国内垄断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OTP又开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外币交易,正在向全能银行的方向发展。也许正是出于对OTP国内优势地位的保护,政府在战略选择中偏好中小机构投资者,对外资则仅仅允许他们以资产组合投资者而不是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从而保证政府对OTP直接或间接的掌控。结果,SHC在私有化后的OTP中依然拥有25%的控股权,加上移交给国有社保基金的20%股权,政府可以联合行使45%的投票权,从而可能阻止任何不利于政府的决策在股东大会上获得2/3的多数通过,OTP的治理经营依然牢牢掌握在政府及其内部人手中,OTP私有化的具体三个阶段见表2.13。

尽管OTP私有化中政府对外资进入的态度有所保留,但随后1995年底完成的BB私有化依然证明了政府实行SFFI改善银行治理结构的决心。外资在银行部门的强劲增长以及银行治理绩效的极大改观激励政府在1996年继续以SFFI的战略推进其余两家国有商业银行MHB和K&H的私有化。目前,除了OTP仍然直接受政府管制以外,外资在匈牙利银行资本中已经占到绝大多数。表现为外资银行的个数、外资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控制比例在十年间迅速增长(见表2.14),外资在对匈牙利国内市场份额的争夺中也表现出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在大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中尤其突出(见表2.15)。注:数据均截至各年12月31日。资料来源:National Bank of Hungary(2000,2001),Magyar Nemzeti Bank(1999,2000),National Bank of Hungary Annual Report.注:由于几家小银行数据缺失的缘故,总市场份额可能小于100。资料来源:Hungarian Banking Association,2000and NBH.(三)捷克商业银行私有化

1992年,捷克政府宣布通过发放股权凭证并退出的方式实现银行的私有化。捷克银行私有化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设立投资基金(IPF)购买银行的股权,参与私有化进程。这些投资基金在捷克银行私有化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第一波私有化过程中,总共集中了71.4%的股权凭证,其余由投资者个人分散持有。捷克银行在私有化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私有化的对象,一方面又借助IPF参与私有化交易。在持有近1/2股权凭证的十家最大的IPF中,有六家是银行设立的,其中的前五家控制了股权凭证的38.27%,分别是:CS11.1%,IPB8.45%,Harvard Fund 7.45%,VUB5.84%,KB5.43%,前五家中只有Harvard Fund不是银行设立的。发放股权凭证方式作为一种快速私有化和政治上的权益之计,还要求进行第二波的私有化改革。在第二波私有化改革中发放的股权凭证只有第一次的72%,IPF持有股权凭证的集中度下降到63.5%,其中五家规模最大的IPF控制了21.1%的股权凭证,也比第一波有所下降。除了CSOB以外,其他银行都在第一波改革中完成了私有化。改革后的捷克三大国有银行的股权结构见表2.16。注:NPF:国家财产基金;RIF:赔偿投资基金;PIAS:IPB自己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从表2.16反映出的捷克银行私有化过程中的两个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首先,政府在私有化完成后依然拥有很高甚至是绝对的控股权。尽管IPF控股的总量达到核心投资者的要求,但由于政府将单个IPF持有银行股权的比例严格限制在20%以内,导致IPF持股分散。政府依然是实际的银行控制者,因而捷克建设独立于政府及其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的进程一直十分缓慢。这一状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资进入的逐步放开,外资控制的商业银行数量、银行股权比例逐渐上升而有所改观,见表2.17。

其次,虽然捷克政府规定直接由银行设立的IPF不得持有其他银行的股份,但很多银行还是通过在母公司下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绕过了上述管制,因而出现了银行间相互交叉持股的现象。以IPB设立的投资基金为例,私有化完成后,该基金共获得KB 10.8%的股权、CS8.8%的股权和IPB自己17%的股权。严重的交叉持股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非市场化的交易关系,造成了市场混乱,进一步损害了银行的治理结构,见表2.18。注:1.数据均截止在各年12月31日。2.国有银行指政府占有50%以上股权的银行;国内控股的银行指捷克经济实体拥有50%以上股权的银行。资料来源:Czech National Bank Banking Supervision(2002、2001、1999、1997).(四)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业私有化的比较与评述

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业私有化的目标是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从而保证私有化后的银行部门具备与新建私人银行相同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上述国别分析表明,私有化战略的选择不仅极大地影响了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经营业绩,而且同样影响到市场结构的发育、健全。特别是当银行的股权过于分散,导致非国有股无法相对集中时,政府或内部人依然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地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从而损害了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总结波兰、匈牙利、捷克三国银行私有化过程,我们发现三种战略各有利弊。

波兰在银行私有化早期是IPO和SFFI两种方式并用,后期主要采取IPO的战略。这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为银行募集资本的方式在发达国家中被普遍采纳。银行通过市场化定价及时、足额地筹集资金,增强其资本实力;同时通过股票上市流通,激励股东运用投票机制约束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IPO战略优势的发挥需要有一些基本条件的保证,包括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完善的交易制度和广大投资者的独立性等。然而,从波兰的实践看,准备条件的不充分阻碍了银行股权由政府向独立的核心投资者的有效转移。首先,从股票定价机制来看,为了通过股权出售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往往依据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需求原则过高地制定银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从而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市场的有效需求,阻碍了股票的顺利上市。其次,IPO要求一个具备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交易设施,具备一定交易容量的股票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会加剧市场的投机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如BSK在上市首日就是因为上市登记规定方面的漏洞,使得只有内部员工可能出售股票,结果引起其他个人投资者的非议。从市场规模来看,一个缺乏交易广度和深度的市场往往会造成银行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加剧投机,不利于银行部门的稳定发展。如1995年4月,WSE的平均日交易量为8000万美元,而仅BPH一家银行的上市规模按政府制订的最低价计算就达到1.54亿美元,几乎是WSE平均日交易量的两倍。股票市场吸收能力的不足阻碍了IPO在转型国家国内推进的速度。第三,在私有化过程中,政府仅仅出售部分的国有股权,而保留足够的股份以作为核心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银行的业务活动。广大投资者无法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参与、约束银行经营,从而不利于形成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银行治理结构。

匈牙利银行私有化主要采用了SFFI的模式。有别于其他两种战略,SFFI一旦成功,将会为转型国家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新的金融工具以及市场营销策略,同时将对银行业务的透明、公开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着眼于长远利益的战略有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效率的提高。然而在SFFI战略的实践运用中,有三个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第一是成本问题。包括收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信息,并与合意的投资者磋商谈判的时间成本、费用开支;受到国内既得利益者、政治集团的抵制而产生的政治成本;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人为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或者给予投资者的种种额外保障,如外国投资者在BB私有化中获得的各种期权。这些有形或无形的成本无疑提高了政府对银行私有化的支付成本,从而阻碍了SFFI方式的顺利实施。第二是速度问题。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公开招标建立了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银行不仅由此获得了股权转让的最高市场价格,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对价格的人为操纵。但是,速度是SFFI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方面,对竞标结果的延迟发布会增加私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未来有意加入的投资者对招标系统的信任预期;另一方面,招标、谈判以及政府与外国银行之间讨价还价的时间过长,会使国内当前的竞争者、利益集团有时机采取对策扰动市场,抵制国有银行向外资的出售,来保全他们现有的市场利益。因此,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耐心等待”和SFFI对速度的要求似乎是战略实践中的一对矛盾。第三是激励问题。理论上讲,基于市场表现的激励机制将极大地吸引外国战略投资者向银行注入资本。但实际上,对由市场决定的一个合理价格区间的耐心等待构成了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招标初期迅即进入的一大障碍;而且即使进入以后,从投资者行为来看,除了BSK的战略投资者ING是一个真正积极的核心投资者之外,EBRD、BLB等似乎出于自身利益和规避国家风险的考虑,并不热衷于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和长期市场规划的制定。如何把外国投资者的兴趣从短期的投机收益转向长期的投资收益是匈牙利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捷克银行私有化主要采用了VOUCHER的战略模式。与IPO模式相比,这种方式避免了烦琐而敏感的股权转让定价的问题,保证了私有化的速度;与SFFI模式相比,则较少可能在本国居民、既得利益集团中引起非议,从而避免了一定的政治成本。但是从捷克的实践来看,这种私有化方式本身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发放股权凭证的方式为银行及其设立的基金创造了大肆收购银行股权的机会,从而产生了银行之间、银企之间严重的交叉持股现象,强化了银行与企业非市场化的、不透明的关系,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泛滥。另一方面,政府并没有从这一波私有化中实际退出。在捷克的前三大银行中,政府依然保留了绝对控股权,由于规定单个投资基金持股不得超过20%,内部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抵制任何外部非国有股对银行治理的影响。政府最终还是银行的实际控制者,而其余少量银行股权的过度分散使得广大投资者难以正常地参与银行的经营决策,从而损害了广大股东的权益,恶化了银行的治理结构。因此,捷克需要进行第二波的私有化改造以实现国有股权的真正转移和独立于政府干预的银行治理结构,否则银行之间、银企之间以及银行和政府之间的非市场化的联系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事实上,虽然三个国家都有各自主导的私有化模式选择,但一个共同点是他们都没有拒绝外国投资者的进入。比如在私有化后期,波兰政府就放松了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准予外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或者参与对破产的中小银行的收购。面对外国银行的激烈竞争,两国政府似乎越来越青睐于通过国有银行合并重组的方式来建立与外资银行竞争的优势。对国有银行合并重组的策略是基于“转型国家通常银行数量过剩而金融服务不足”的判断。通过银行部门的重组,集中优良资产,分散经营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双重收益,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但必须同时看到,这种政府主导的联合的背后是银行寻租、政府给租的非市场化行为,而不是真正市场为导向、在私有化后的独立银行之间自由结合的竞争性策略。尽管前者速度更快,但却加剧了银行治理结构“政治化”的风险,加剧了银行业对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优惠的预期。可见国有银行先私有化还是先合并重组的次序选择对于政府能否真正从银行部门退出,信贷能否真正实现市场配给至关重要。转型经济不会从短期的政府行为中获得长期的收益,因而试图以合并重组替代私有化的政策建议是危险的。实践表明,捷克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储蓄银行和外贸银行联合组建卡特尔后,所产生的利润转移效应远远大于新利润的创造效应,构成福利损失。

我们反对政府主导的银行联合并不意味着政府面对来自外国银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所作为。政府应该着眼长远,把注意力集中到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制度环境上来,以保证竞争的有序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尤其要注意的是,银行规制的设计和实施必须同银行私有化所产生的新的市场结构相适应,从根本上讲,是要和不同的私有化战略相适应。[1]根据有关金融机构法规,金融机构中持股比例超过25%者为核心投资者。[2]数据来源:Banking intrans itioneconomies:developing market or iented banking sectorsin Eastern Europe Edward Elgar,1998.

第二节 外资银行在转型国家的作用探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增加,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全球化,银行业与资本市场界限的淡化等新趋势,外资逐渐进入转型国家的银行部门。外资银行的活动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作为国际银行从事跨国界的银行交易,二是在东道国国内开展银行经营业务。这两类活动都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跨国公司和转型国家国内大公司日趋活跃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对跨国界的投融资等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转型国家国有银行改革刚刚起步,银行经营管理的技术工具十分匮乏。外资银行通过收购东道国国有银行的股份、与东道国国内银行建立战略联盟及开立新的分支机构等形式参与私有化改革,将对东道国银行开展业务产生经验与规则的溢出效应,从而有助于东道国建立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独立的银行治理结构。

考虑到银行作为社会货币资金发行者的定位以及银行破产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毁灭性打击,世界各国都对银行准入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包括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以及对银行家经营能力和诚信的考量。这些以经济安全为目的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我们所感兴趣的是为什么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外资银行投不信任票,并设置了额外的进入壁垒。而这一点在转型国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一、理论综述:外资银行进入的利弊之争

(一)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弊端的讨论

1.对外资银行控制力和竞争力的恐惧

如前所述,银行部门在一国经济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并往往和本国的政府部门关系紧密。因而,许多国家担心外国银行的进入可能导致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控制,使东道国成为其“金融殖民地”。从广义上讲,通过FDI、金融组合投资和银行部门等渠道进入的外资都可能影响甚至控制东道国经济。然而,不同渠道进入外资的影响力是有差别的。

首先,银行外资不同于外国组合投资。金融组合投资通常与短期涌入的“热钱”和资本外逃相联系,组合偏好的迅速改变,巨额资本的全球流动套利会危及东道国宏观经济的稳定。而外资银行的进入是FDI投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种战略形式,由于其投融资业务一般以东道国国内储蓄为支持,因此外国银行资本中很少有投机性的“热钱”。外国银行资本之所以经常被等同于金融组合投资,是因为外资银行有时也为一些投资组合提供金融支持服务,但这并非其主要经营业务,银行外资进入的长期目标决定其对东道国金融体系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小于其对东道国增长和结构调整所作的贡献。正如进入制造业的FDI可以有效地增加东道国的资本存量,提高行业的生产率,银行外资同样能够推动东道国金融中介经营效率的改进。

其次,银行外资不同于普通的FDI。仅仅从借贷业务来看,外资银行活动似乎不能为其带来类似普通FDI的资产控制收益。但是,普通FDI一般仅限于某些具体的行业,而银行却可以通过同信贷客户的契约关系将其经济利益延伸到整个东道国经济,这是令人担忧的。但是我们认为,只要银行外资的经营业务相对固定,且其储蓄资金由东道国居民提供、经营利润同东道国居民共享,那么他们的行为和影响力就应该无异于东道国的国内银行。当然这里需要考虑一种例外。银行外资的进入和金融中介效率的提高确实可能方便并刺激短期资本的流动套利,特别当转型国家资本账户逐渐放开之后,会加剧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波动。比如从捷克私有化投资基金中流出的金融资本就是对其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威胁的一个因素。这要求转型国家在鼓励外资银行进入的同时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建设,丰富交易的基础设施,完善市场规则。

2.坚持银行部门在一国经济中的独特性

银行部门在转型国家经济中的独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转型国家的银行业高度集中,银行利润是政府重要的财源,同时银行也是政府通过信贷配给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直到私有化开始后,政府也依然没有完全放弃对国有银行治理与经营的干预,而是继续动用公共资源对银行业实行补贴、救济或担保,使银行部门始终处于前者的襁褓之中。可以想象,政府财政并不愿意和外资银行一起分享利润,也不可能对他们实行同样补贴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银行在与政府的紧密联系中也具备了某种超经济的政治影响力,使得任何威胁其市场份额和利润的政策都无法实行。银行机构的倒闭将直接导致两大社会成本:一是社会支付体系的崩溃,二是社会失业人口的激增。

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独特性,转型国家政府往往宁愿通过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竞争来维持一个低效运作的银行部门,也不愿承担银行倒闭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成本。然而事实上,限制外资进入的政策是政府对现有银行业的隐性补贴,从而构成一种新的社会成本和更大的福利损失。这种政策选择使错位的信贷配给仍在继续,无效的社会产出仍在增加。从治理结构的角度说,通过对现有市场份额和利润的保护,银行可以要求政府择机采用直接注资或推动合并重组等不彻底的方式进行局部改革,这种非帕累托改进无益于银行治理效率的长期提高。

3.认为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目标、行为和监管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跨国银行机构基于全球收益最大化目标作出的战略决策不同于东道国银行国内收益最大化的决策。外资银行往往不是完全独立的机构,而是母国银行实现资产组合国际化分散的一个海外分支,因而其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来自母国银行的影响。理论上讲,当东道国进入经济衰退期,银行外资进入的预期风险上升,收益下降时,母国银行会缩小在东道国的业务规模,将资金重新分配到其他国家,这将影响到东道国金融系统的稳定。而相比之下,转型国家国内银行由于不具备类似的可供选择、转移的投资方向和工具,所以对本国宏观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小。然而,很多实证分析表明,在外资银行信贷业务规模和东道国经济周期之间似乎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Peekand Rosengren(2000),Goldberg(2001),Soledad Martinez Peria(2002),De Haasand Lelyveld(2002),Kraft(2002)等人所做的回归分析都显示,外资银行并没有在东道国经济不景气时减少信贷的市场供给;相反,正是银行股权的多元化才确保了稳定经济所必需的社会信贷与投资规模,从而防止了经济进一步恶化。

其次,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同于国内银行,从而可能产生某种扭曲效应。基于跨国经营的经验与偏好,外资银行可能比较注重为国际贸易活动和东道国一些有国际声誉的大公司融资,而可能对大量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不屑一顾。理论上讲,这种融资偏好会扭曲东道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得局部信贷供求失衡。但同样是Peekand Rosengren(2000)等人的实证表明,在进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外资银行对东道国国内企业贷款增长的贡献度一直远远超过本国的商业银行。充裕的资金、完善的交易工具满足了转型国家不断增长的投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由于与外资银行日益牢固的契约关系激励了很多小企业不断完善符合国际标准的治理结构与会计准则。

第三,对经济、金融的监管与调节难度加大。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东道国借助外资银行的通道和国外经济的贸易投资往来日益频繁,国内外经济的同期性加强,使得央行独立运用货币政策调节国内经济、应对外部经济衰退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资本项目的不断开放使外资银行的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往往容易被利用从事一些非法交易,如洗黑钱、行贿、诈骗或者掠夺东道国金融资产等。由于存在着制度和法律的缺陷,外资银行就可能和东道国居民、投机商合谋转移资产套利,逃避资本管制,从而使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控制能力大大削弱。然而,针对上述问题的政策处方应该是严格外资进入审批和业务监管,鉴别并激励负责任的外国金融机构,而不是武断地把所有银行外资一起拒之门外。比如爱莎尼亚当局就对来自俄罗斯的外资银行实行了异常严格的审批与监管,以防止黑市交易的流入,毕竟通过外资银行分享全球金融深化的收益要大于为此付出的代价。(二)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潜在的贡献

我们已经逐一驳斥了反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种种理由,认为银行外资对东道国是利大于弊。下面,我们对银行外资对转型国家经济所作的贡献进行归纳:

1.产品和服务创新

转型国家现有的银行机构无力承担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职责,因为他们至今还面临着大量积压的不良债权的结构性瓶颈,需要不断依靠银行利润和财政补贴来消化这一制度遗产;其次,传统的国有银行缺乏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人力资本,比如没有专门的人力投入ATM联网交易系统的开发运用。在银行结构障碍没有化解的情况下进行专门人力资本的投入是非帕累托改进的。因此,与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新的金融工具以及市场营销策略一同来到转型国家的外资银行是进行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主要源泉。汇丰集团进入储蓄业务领域从而给匈牙利消费者带来福利改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转型国家的银行业是相对集中的,但是低效率的经营管理技术却使其无法从中充分获得规模经济的收益。外资银行购买国有大银行股权、参与新建中小私人银行并购的同时也促进了一整套成熟的管理工具的出口与传播,包括贷款质量评级机制、不良资产清算规则等,使得私有化后的银行能够进一步从规模优势中受益。匈牙利的BB与EBRD和GE的联手就极大地增强了BB的市场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外资银行还通过引入保险、证券承销、资产管理、并购咨询等转型国家银行相对陌生的业务,帮助后者逐渐拓宽经营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以获得范围经济的收益。

3.竞争环境

转型国家的银行体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走出了前苏联单一银行体制的阴影,因此对于如何建设一个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毫无经验可言。外资银行的进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压力,给转型国家银行部门带来了一个为正的“干中学”效应,这一效应有利于信贷双方改善各自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行为的效率。

4.金融市场的发育

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业务需求将自发地推动转型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深化。比如当外资银行缺乏足够的分支机构派生存款以满足其扩张的投融资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时,就会求助于同业拆借。随着银行间借款活动的增多,在银行间多回合讨价还价的基础上最终出现一个均衡的利率水平,从而标志着转型国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

5.吸引FDI

外资银行进入的初衷是随同本国的FDI,在东道国市场为本国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反过来又通过提高整个银行部门的金融服务质量,降低外国企业进入的成本,从而为转型国家吸引了更多数量的FDI。Peekand Rosengren(2000)等人的实证表明,国内银行暂时还不具备为跨国公司投融资服务的能力,对转型国家FDI增长的贡献度小于外资银行。

二、外资银行在转型国家的实践

如前所述,不同的转型国家采取了实际不同的国有银行改革战略,因而银行外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捷克的银行业改革是整个经济认股权证式私有化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匈牙利则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进入作为改革模式的首选,而波兰主要采用了银行股权公开上市的方式,并最终由一个战略投资者取得控制权。下面,我们分别简要介绍外资银行在三个不同国家的作用。(一)波兰

外资银行对波兰银行业改革的介入可谓一波三折。在改革初期,政府对内资和外资准入银行部门的限制比较宽松,外资银行被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甚至可以硬通货的形式保留部分资本在手上。然而,出于对波兰政治经济改革前景不确定的预期,早期进入的外资银行凤毛麟角,市场上混杂了大量自有资金不足、毫无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的中小银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从1992年起,政府放慢了对各类银行准入的审批,给予外资银行的税收减免期被取消,外资银行准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也被提高了。政府开始注重引导外资参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改革,鼓励外资银行购买公开市场上的国有银行股份,实现政府从银行部门退出的目标。1994—1995年,波兰迎来了一轮银行外资涌入的热潮。

在这一轮的热潮中,为国有银行找到一个合适的战略投资者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但事实证明,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原因之一是WSE刚刚起步,市场机制不完善,对上市交易资金的吸收能力不足,致使整个私有化进程放缓。而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1991年通过的银行私有化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中的持股不得超过30%,而这对于投资者实现对银行治理的积极干预是激励不足的。比如在WBK私有化的过程中,战略投资者AIB就试图收购EBRD的股份而成为WBK的绝对控股者,但遭到MOF的拒绝。MOF不得不在潜在外国投资者的战略需求、国有股对外资进入的抵制以及本国政治集团的非议之间进行反复博弈,这也许构成了很多战略投资者无法热衷于改善银行治理结构的一个客观原因。

尽管困难重重,波兰银行部门的改革还是成功地吸引了外资的参与。外资银行在业务开展时充分考虑当地情况是其经营成功的重要经验,如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经营计划,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型契约来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贷款质量实施监控,为可能发生的坏账提足准备;持有部分政府债券来分散风险等等。审慎的经营管理为外资银行带来了良好的业绩。(二)匈牙利

匈牙利银行部门的外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类是合资银行中占相对控股地位的外资,这类外资在东道国业务开展比较成功。以1994年为例,19家合资银行的总资本占到匈银行总资本的14%,总资产占到银行总资产的16%。另一类则是参与匈牙利国有商业银行私有化改革的外资。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匈牙利银行私有化战略的重要组成。一方面,外国投资者资金、声誉和管理经验的注入将保证私有化后的银行运作成功;另一方面,公开招标的形式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保证政府获得股权出让的最高市场价格,避免人为定价的弊端。

伴随银行私有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外资在匈牙利的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从1990—1994年,银行外资占匈牙利总银行资产的比例翻了一番,1994年合资银行获得的企业存款和对企业贷款占匈总存款和总贷款的比例分别为29.1%和25.5%,比上一年提高了23%和37%。银行外资的业务也从最初单纯的外贸融资扩展到短期借款、债券交易、投资咨询等领域。以短期借款为例,根据NBH的数据,1994年匈牙利外资银行的企业借款总额中35%为短期借款,10%为长期借款;而在债券、咨询等新兴业务领域,外资银行更是凭借其先发优势成为主导市场的力量。随着在匈牙利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外资银行在治理结构、业务规范、市场营销等方面对匈本国银行的经验溢出效应也开始显现。

银行外资青睐匈牙利的重要原因是匈牙利政治经济改革起步以来一路平稳,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金融部门的迅速发展奠定了Budapest成为远东金融中心的地位。然而尽管外资在匈牙利银行部门中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对于外资控制的担忧与怀疑却始终存在[1]着,这在OTP私有化的案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对政府而言,真正有吸引力的只是外国银行充裕的资本金,至于外资可能产生对本国银行部门的控制,政府非但不感兴趣,而且是厌恶、抵制的。然而,除非保证拥有了银行的绝对控股权,或者至少是银行经营战略的决策权,否则外国投资者是不愿意为东道国银行改革注入资金的。这就出现了政府对待银行外资政策的两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外资类似的境遇在转型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从改革前景来看,匈牙利银行业面临着银行数量相对过剩,而金融服务和人力资本相对不足的矛盾,需要通过又一轮的银行并购重组来解决。可以预见,凭借自身服务和技术的优势,现有的外资银行将通过与东道国中小银行的战略联合,成为这一轮“洗牌”的最大赢家。Creditanstalt和Citibank已经表达了参与中小银行重组整顿的兴趣。

外资银行进入匈牙利后也带来了良好的业绩。1995年,匈牙利外资银行坏账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10%,而同期国内银行的坏账依然高达银行总资产的30%。成功的另一个原因是大量国外客户和非银行业务随外资银行进入匈牙利。比如IBP进入匈牙利后就带来了很多跨国集团分支机构原先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业务;除了资金借贷,IBP还致力于为东道国客户提供公司融资服务,并且为大企业私有化改革提供咨询服务,这些拓展的经营领域都为IBP赢得了不菲的收益。(三)捷克

由于银行业改革起步较晚,而且深受公有经济认股权证式私有化改革计划的影响,因此在捷克第一波私有化中,外资银行既没有像在匈牙利那样活跃,也没有像在波兰那样被部分纳入银行私有化改革方案。但随着现有银行外资占捷克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扩大,经验技术的溢出效应日益显著,政府开始重视引入外资的作用,并计划在第二波国有银行股权出让中尝试吸引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参与。

和波兰的情况类似,捷克对国内外私人资本准入银行部门也经历了由松到紧的态度转变。当大量新建的中小私人银行不良债权积压、面临清偿困难时,CNB立刻加紧了债权监管,并最终停止新建银行的审批。这样,银行外资进入捷克发展的唯一通道就是收购经营不善的中小银行,这也是政府利用外资推进中小银行并购重组的战略选择。当然,外资银行也获准购买NPF持有的四大商业银行的少量股份,从而成为捷克银行资产最为集中的四大银行的股东,但距离积极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还相去甚远。

尽管银行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还是借助第一波私有化改革在捷克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1990—1992年,捷克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主要局限在外币兑换交易,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母国在捷克的投资商、消费者。从1993年开始,外资银行将经营范围扩展到保险、咨询、债券等领域,从而获得了范围经济的收益。从经济规模而言,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1994年,四大银行对企业借款数量占捷克借款总量的比例由1991年的80%下降为60%,其中,外资控股银行的借款额占总借款额的6.3%。表2.19反映1994年捷克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捷克外资银行的市场规模从中可见一斑。资料来源:Czech National Bank Banking Supervision(1994).

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捷克银行外资不同于其他转型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如经纪公司、投资银行等,这主要和捷克私有化过程中特有的活跃的投资基金有关。外资对认股权证基金的认购与经营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由此也推动了捷克非银行金融市场的发展。[1]见第二章第一节。

三、结论

我们从三方面总结转型国家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外资银行进入的有关问题:首先是条件准备,即银行外资更青睐于东道国怎样的政治经济环境;其次是政策两难,这是转型国家普遍面临的外资政策导向的矛盾;最后是我们的政策建议。

首先,外资银行进入转型国家通常比较关注东道国的三个环境因素:一是要有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包括相对健全的商业法规,旨在避免高通胀、维持货币体系安全的宏观经济政策等。匈牙利的成功实践表明,即使没有资本项目的开放和高速增长的产出水平,东道国只要国内经济环境稳定,就依然对银行外资具有吸引力。二是要有一个完善的银行间拆借市场和相应的支付体系,为外资银行和东道国国内银行之间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三是要有一批跨国公司,尤其是来自外资银行母国的大公司。作为客户基础,这些大公司的国际投融资业务构成了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经营利润来源的大部分。

其次,我们从对三个转型国家的案例分析中发现各国在对待外资银行进入问题上存在类似的矛盾。政府希望依靠外资银行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低成本地完成本国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希望外资银行帮助他们消化冗员、治理效率低下等十分棘手的制度遗产。然而和任何一种形式的FDI一样,银行外资是逐利的而不是行善的,他们看好的是转型国家巨大的内部市场和日益增多的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他们更感兴趣的是与那些盈利状况良好、有竞争力的大银行结成联盟,垄断市场。这种胃口和“野心”不得不令政府堪忧。于是两难的局面出现了:私有化过程中政府很难寻找到合意的外国战略伙伴;而进入市场的外资银行又不是真正积极的战略投资者。我们认为这种对待外资的矛盾与担忧,某种意义上讲对转型国家银行结构调整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如果政府最终把信任票投给了外资银行,并且意识到外资只会对债权状况、盈利状况等良好的金融机构投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政府就有动力积极促成国内银行的结构调整;同样,外资银行不断扩大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客观上也加剧了国内银行自身的危机感,从而自觉加速银行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最后,我们将转型国家银行部门改革分成三个阶段,围绕不同阶段银行外资的不同作用提出我们有关的政策建议。

在转型初期,对银行外资的吸纳应当量力而行,加强准入监管。阻止外资流入固然不可取,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转型初期金融体系不稳定、银行监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银行规制尚不完善,监管工具还没有健全时鼓励大量外资自由流入、鱼目混珠,将威胁到一国金融体系的健康与安全。1990年代初期,波兰和匈牙利就几乎同时尝到了对外资过度开放,导致大量“野猫银行”涌入市场的恶果。现在,转型国家都加强了对外资准入的监控,将为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外资和为了从短期股票投机中套利而没有长期经营企划的外资区别对待,对前者给予租金的优惠,对于后者则征收额外的租金以提高其进入的门槛。

在转型中期,应当积极鼓励外国战略投资参与转型国家银行部门的私有化改革,外资参与程度是衡量转型国家银行业改革成功与否的晴雨表。因为资本的逐利性,只有当东道国银行部门的经营管理符合国际标准,资本金充足、不良债权比例下降、资产组合质量较高时,银行外资才会表示出投资持股的兴趣。比如在波兰和匈牙利,银行外资在改革初期对参与国有银行私有化一直持观望等待的态度,致使银行改革进展缓慢。随着ING对BSK国有股份的收购,GE宣布参与BB的私有化,标志着两家主要国有银行的改革已经基本通过了市场检验。在外资参与的正信号作用下,两国银行私有化改革迅速推进,公开市场上战略投资者认购踊跃。一个反面的案例是捷克。虽然历经第一波私有化改革,捷克银行资产仍然高度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手中,银行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因而外资银行对投资持股反应冷淡,这一为负的市场信号使捷克第二波私有化改革至今进展缓慢。

在转型后期,应该积极鼓励新建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Citibank和Creditanstalt是在转型国家运作成功的两家外资银行。如前所述,没有理由担心外国金融机构会控制东道国的经济;相反,他们为东道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创新产品和价格竞争机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有助于东道国金融工具的丰富和金融市场的完善。比如当外资银行获得的借款需求的增长超过了他们在东道国实际吸纳储蓄的增长时,就有必要通过与转型国家国内银行间的拆借来满足放贷需求,从而推动了转型国家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形成。

第三节 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

转型国家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结构中的特殊性,央行体制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转型国家金融体制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因而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都对中央银行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见附表1)。中央银行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其肩负的双重职能:作为国家银行,央行配合政府其他部门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而作为发行银行,又必须排除政府短期行为的干扰,维护货币稳定。这其中矛盾的焦点正是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central bank in dependence, CBI)的维护与提高。所谓央行独立,就是作为货币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自主决定如何实现政策目标,二是决策不受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干扰。

转型国家普遍面临政治、经济的困境,如议会权力动摇不定、宪法对央行独立性支持不足、国营企业经营困难、失业人口不断增加等,从而削弱了央行的法定独立性。但是,一些比较领先的转型国家还是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强化金融调控机构的信誉程度,使央行拥有了必要的独立地位。比如捷克国家银行法规定保持货币稳定是央行的唯一目标;法律赋予央行影响市场利率和稳定汇率的不受限制的权力、禁止央行向政府直接融资、禁止银行委员会成员在政府和商业银行兼职,从而确保了捷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执行效率,使其宏观经济迅速走出低谷、转入回升。

一、理论综述:转型国家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缘由

大量主张央行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和实证是以研究货币政策应以控制通胀为首要目标这样一个命题为出发点的。经济学家运用“时间非一致”(time in consistency)原理(Kydland, Prescott,1977)为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寻找到理论的解释。我们将从“时间非一致”的假定出发证明,在经济全面衰退的现实危机面前,转型国家往往更有动机偏向滥用货币扩张手段(in flationbias),而央行的非独立性将进一步加剧引发恶性通胀的风险。

转型初期,各国经济纷纷出现大幅度的滑坡(见表2.20),这既有计划体制下低效因素的长期积累,也有原有经济联系突然中断导致的影响,当然还包括各类经济主体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消极适应。对政府而言,将通胀率抬高到一定水平是迅速抑制经济衰退、刺激经济复苏的一支强心剂。政府偏向滥用货币扩张的动机主要有四种(Cukierman,1992):一是拉动就业,因为根据Phillips曲线,一个未被预期的通胀冲击将拉动失业率偏离当前的均衡,向更低的失业水平逼近;二是满足财政需要,转型初期物价上涨、企业亏损、税基削弱都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货币贬值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债务本息的偿付,从而利用征收铸币税来弥补财政赤字;三是平衡国际收支,面对巨额外债,转型国家名义货币贬值可以降低真实工资水平、提高产出,从而将更多资源配置到出口和进口替代部门以改善目前的国际收支状况;四是稳定金融体系,政府对银行信贷的直接干预、大量累积的坏账、尚不完备的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特征决定转型国家央行必须是有问题银行的最后拯救者和社会公共部门的补贴者,而高通胀率则是这一政策的支付成本。资料来源:Economics of Transition, Volume6(1),1998,p.251.

在“通胀偏向”的政策下,央行的非独立性将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的冲击。以利率传导机制为例。当公众通胀预期增强,从而消费者货币需求减少、企业投资需求增加时,如果银行利率能迅速、独立地作出反应,适时提高,将不失为一个补救的办法。但是,在转型国家,利率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可被利用的经济杠杆,在长期的计划体制下,名义利率已不再反映通货膨胀的变化,其水平经常处于负利率的情况,利率的急剧下调将加重企业和银行的负担,难以被政府轻松的选择。这样,央行就始终处于两难的境地中:一方面,通货膨胀的现实要求央行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但另一方面,政府维持正常经济活动水平的干预目标又促使央行继续供应货币,从而形成新一轮的通胀冲击。可见,转型国家央行的非独立性是其“通胀偏向”不断强化的重要因素。

政府的“通胀偏向”政策在“时间非一致”的前提假定下将恶化社会福利水平。根据Kydland, Prescott(1977),如果没有预承诺机制(precommitment mechanism),政府的最优政策选择将是时间不一致的,当期最优的政策未必在未来各期最优。那么,对转型国家而言,最好是在通胀预期形成前后的政策有所变化,且变化不在公众的预期之中,比如政府和工人签订了工资合同之后突然提高通胀率以刺激就业。然而,在理性预期的假设下,公众认为政府为了拉动经济,调高对通胀的预期是很自然的。于是,预期通胀率反映了通货膨胀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实际通胀水平等于预期水平,此时没有货币惊奇(monetarysurprise)和就业增长,但通货膨胀突飞猛进,政府刺激就业的目标流产。可以用模型证明这种“时间非一致”下社会福利下降的机理。我们假定如下Phillips曲线(2.1)和政府目标函数(2.2):ne

y=y+θ(π-π)+ε (2.1)tttt*2*n2

L=1/2[π+λ(y-y)]y>y (2.2)tttn*

其中,y、y、y和ε分别表示t时期的产出、自然产出、政府目标tt产出和产出偏差;而π和πe分别表示t时期的通胀率和预期通胀率;ttL表示社会福利损失的预期,政府的目标是在降低π的同时,尽可能tt使y和y接近,从而预期福利损失最小,为此必须满足:t*n*

π+λθ[y+θ(π-πe)-y]=0 (2.3)ttte

公众理性预期下,π=π,则(2.3)式简化为tt*n

π=λθ(y-y) (2.4)t

那么,社会福利损失的预期为:22n*2

E(L)=1/2(λθ+λ)(y-y)2+1/2σ (2.5)tε

而政府坚持零通胀承诺下的预期社会福利损失为:n*22

E(L)=1/2λ(y-y)+1/2σ (2.6)tε

显然,(2.6)式比(2.5)式的预期福利损失小,也更趋近政府期望的政策目标。

为了避免类似(2.5)式“通胀偏向”政策所导致的社会福利恶化,需要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承诺得以履行。在机制设计上主要有保守中央银行家(conservative central banker)理论(Kenneth Rog off,1985)和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理论(Carl Waish,1995)两种。Rog off(1985)认为,保守的中央银行家比社会公众更加讨厌通货膨胀,因而授权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更有利于控制诱发“通胀偏向”的动机。与后一理论不同的是,政府对央行授权仅限于控制通胀为目标变量的场合,没有授权央行随意设定其他政策目标。而委托代理理论没有在权力分配上多花心思,政策决定权从一开始就交给作为政府代理人的央行,通过在通胀率、产出等变量与央行收益之间建立简单的线性关系,有效消除央行的“通胀偏向”。

二、实证分析: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评价

学界有关央行独立性的指数分类很多,包括GMT指数、DF指数、CWN指数、PN指数等。我们从各类指数体系中可以归纳出央行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一是目标独立,将货币稳定作为调控经济的主要目标,且完成这一目标的过程不受政府操纵,则央行独立性较高;二是经济独立,即央行控制其给予政府贷款的数量、利率,制定货币政策及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能力,在货币政策决策过程中主导地位越高,向政府提供贷款条件越苛刻,独立性越高;三是政治独立,如央行官员任免、政府参与央行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委员任期等因素,在政府无权解除央行行长职务的情况下,央行的独立性最高。

Bilin Neyapti(2001)采用CWN指数体系对阿尔巴尼亚等8个转型国家的央行法定独立性进行了实证分析,从16个方面(见附表2)进行评分,而后将每一方面的得分乘以权重,综合得到各国央行的相对独立性指数(见表2.21)。资料来源:Bilin Neyapti,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Eastern Europe, Economic System25,2001,pp.381-399.

从表2.21中可以发现:捷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的央行法定独立性最高,特别在独立制定金融政策、拥有最终决定权方面的得分位居8国前列。而罗马尼亚在央行官员任免、目标独立等方面的评分始终很低,联系其国内连年财政赤字、产出下降等问题的困扰,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罗马尼亚央行对政府贷款的额度、期限、担保、利率等方面的条件约束比较宽松。总体来说,除罗马尼亚以外,其余转型国家都已经从法律上基本确保了央行较高的独立性。事实上,匈牙利等5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转型国家的央行独立性指数超过CWN体系下发达国家样本的平均水平(0.36),其中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的央行独立性指数已经位居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CWN指数排名的前25位。

由于转型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基本都将货币稳定作为其首要目标,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央行独立性与实际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这在转型国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理论上讲,央行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能够在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上实现预算约束的硬化:经高度授权追求价格稳定的央行可以减轻甚至避免为财政赤字和亏损企业融资的压力,因而其货币政策能够更明确地指向稳定价格的中期目标。

Praksh Lougani和Nathan Sheets(1997)对12个转型国家央行独立性与其通货膨胀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具体方法是将转型国家央行的特征与德国央行的特征进行比较计分(SIB法)。之所以选择德国央行作为参照系,是因为德国央行通常被认为是央行独立性和效率性的典范,是很多转型国家效仿的样本。我们列出与表2.21相对应的其中6个国家的测试结果(见表2.22)。资料来源:Prakash Lounganiand Nathan Sheets,“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Inflation, and Growthin Transition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y, Creditand Banking, Number3,August1997,Volume29,p.387.

从表2.22中可以发现,转型国家央行相对独立性与实际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总体上央行的独立性越高,其平均通胀率就越低。其中保加利亚和捷克的央行独立性最高,与德国央行的SIB得分相同。虽然这并不能说明两国央行的独立性与德国完全相同,但起码在SIB体系考查的范围内,其法定独立性是很高的。6国中得分最低的是罗马尼亚,这和表2.21的实证结果相吻合,证明央行独立性与实际通胀水平之间的替代关系确实存在。

三、效应分析: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央行独立性的实证检验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legallyindependent)。而实际上转型国家大多存在央行法定独立性很高,但事实上还是由政府控制而难以完全依法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抑制通胀的情况。通过将表2.21中8个转型国家法定央行对政府的贷款限额同实际对政府提供贷款的数量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在这些国家,央行独立还只是一种制度的安排,各国在实践中都曾或多或少地偏离了法律的规定(见表2.23)。资料来源:Central bank and statistical bulletins, IM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and Multi Querydatabase, The World Bank, Europeandcentral Asiaregion,1996.

央行法定独立不同于实质独立(actually independent):即使国家银行法已经确立并保障央行相对独立的地位,政治、经济、社会等多因素的交互作用还是可能影响法律规定的实施,这种现实的影响力对于刚刚结束统制时代的转型国家而言尤其不可忽视。计划经济的制度遗产、政府与央行之间非正式的契约安排、经济生活稳定的社会目标等都随时左右央行的政策选择。其次,国家银行法的制定、颁布和修正需要议会的多数通过,转型初期各国政府和议会权力不平衡,议会往往受到政府部门及利益集团的操纵,从而使央行独立性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削弱。此外,财政政策的主导地位和大规模的铸币税征收使央行反通胀的决心缺乏信誉,国内公众和国际资本市场均对央行反通胀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上述现实因素表明,尽管在指数评价上转型国家央行已具备了与德国央行相当的独立性,但对于这种停留在法律层面的独立我们不能过于乐观。关键是真正实现央行在决策目标和工具选择上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扰。

央行法定独立是其实质独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国家银行法的意义在于为央行实现实质独立准备良好的制度环境。我们通过建立一个跨期的声誉模型(reputationmodel)证明,转型国家仅仅实现法定独立可能在长期产生为负的社会福利效应。

作如下的基本假定:(1)三部门经济:政府、央行和公众(包括国际借贷者);(2)央行对通胀的厌恶程度相同,但在预承诺目标通胀率的能力上存在差异,实质独立的央行具备较强的预承诺能力,我们称之为S型(strong);反之,仅仅实现法定独立的央行预承诺能力较弱,称之为W型(weak);(3)三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于央行类型始终掌握完备信息;而公众在博弈之初对央行类型是不确定的,要基于对政府政策和信号的甄别,但随着游戏的继续,他们最终将获得真相。

在第一期,政府选择建立W型央行并向公众发出S型央行的信号。政府的这一动机是理性的。首先,之所以选择欺骗公众,是因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公众认为央行为S型的概率是q(q>0),为W型的概率是1-q,预期通胀率是两种情况的加权之和;而在政府没有发出误导信号时,q=0,任何稳定货币的政策承诺将从一开始就受到怀疑,因而预期通胀率等于政府相机抉择(discretion)下的均衡通胀水平。相比之下,不确定情况的预期通胀率更低,而且只要关于央行类型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至少在第一期是如此),进而混同均衡(poolingequilibrium)的可能性存在,W型央行就有激励模仿S型,通过预承诺一个比其真实类型曝光情况下更低的通胀率,使公众的通胀预期在较低的水平上维持,这对于稳定货币是有利的。其次,政府之所以不直接建立S型央行,是因为S型央行有能力坚持货币稳定的唯一目标,并独立制定抑制通胀的政策。然而根据假定,将货币政策授权给实质独立的央行并不能消除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条件下加权平均的预期通胀率将高于S型央行实际实行的通胀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货币需求进一步下降,要素报酬率进一步提高,所有这些行为的变异将最终导致总产出的下降,显然这和政府的目标是相悖的。综上所述,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政府在第一期建立W型央行,既可以利用非对称信息在实际通胀和预期通胀间创造为正的差异从而稳定经济,又避免S型央行实行过低的通胀导致经济进一步恶化。

但是,这种收益是暂时的。一旦公众经过第一期的博弈识别了真相,就会对政府未来发出的任何政策信号产生怀疑,政府将不得不为重建政策信用支付更高的成本。假定在第二期,转型国家央行实质独立的条件基本具备,比如衰退放缓,特殊利益集团对央行政策的影响受到约束,或者政府意识到只有改善央行实现独立的制度环境,才有可能获得国际资本市场上优惠的信贷。此时,政府就有动机建立并将货币政策授权给一个S型央行,同时向公众发出这一信号。但是,经过第一期的博弈之后,公众已经调整了预期和判断:认为新的央行是S型的概率下降(q下降),是W型的概率上升(1-q上升)。这样,实质独立的央行必须选择一个更低的通胀率来建立自己的声誉,实现和W型央行的分离均衡(seperateequilibrium)。此处更低的通胀率的含义是:如果没有先前的信号误导,S型央行首选的通胀水平将略高于零通胀,因为根据假定,央行类型在第一期对公众而言是不确定的,所以最优选择是部分地迎合公众较高的通胀预期,从而维持生产性投资活动在一定的水平,以避免产出的急剧下降。但是现在,S型央行必须以牺牲产出为代价重建政策声誉,这种更高的通胀成本支出降低了一国的社会福利。公众对政府政策的怀疑持续越久,声誉的惩罚作用越显著,社会福利的损失越大。

所以,转型国家必须意识到,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央行独立从长期而言是危险的,形式上独立带来的短期收益远远不足以弥补长期社会整体的福利损失。公众在与政府的重复博弈中将最终甄别出央行非独立的实质,而当政府试图恢复政策声誉、建立实质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将支付比一开始就致力于独立的央行建设更高的经济衰退和福利损失的成本。

四、政策建议

针对转型国家央行法定独立先于实质独立的现状,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加快央行独立性的各项配套改革,以使潜在的“制度欺骗”的惩罚成本最小化。从内部而言,一项迫切的改革是确定合适的名义政策目标(nominalanchor)以强化央行的预承诺能力,并推动央行业务的透明化;从外部而言,需要加强企业治理、财政机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使各项调控措施相互协调。

首先,要确立一个透明可信的名义政策目标。一个公开的预承诺的名义目标有助于明晰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权责,从而减少政府对央行货币政策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特别在央行政策与政治目标发生矛盾而有可能屈从于政治的压力时,公众舆论的控制与监督将有效地捍卫央行法定的独立地位,使这种独立不再是一纸空文。其次,名义目标机制约束了央行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偏离政策目标的概率,使其抑制通胀、稳定货币的政策信誉得以强化。由于公开的名义目标近似于完全承诺的最优规则,因此利率等政策工具的调整行为更具有系统性,公众对于货币政策的反应也更具有可预见性,从而形成一个从稳定预期到稳定经济的良性循环。

对于一个能在相对独立的目标中进行自由选择的央行而言,合适的名义目标至关重要。只有易于调控、便于观测和评价且相对独立于其他经济指标的名义目标才能确保央行政策信誉的建立。许多转型国家都选择汇率固定化作为名义目标。比如波兰先后采取了钉住美元和钉住“一篮子”五种货币的办法,迅速实现了物价稳定。同样,捷克银行法规定其央行拥有不受限制的稳定汇率的权力,而匈牙利法律则将捍卫本国货币在国内外的购买力定为其央行的首要目标。转型初期各国外部制度环境尚不完善、政策工具有限,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变量难以预期,因而汇率钉住的名义目标比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通过稳定与汇率直接相关的可贸易商品的价格,以及影响与国际贸易间接联系的商品价格,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通胀预期,从而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减轻通胀压力。但是,汇率固定化的名义目标容易与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矛盾。因为在钉住目标货币作为央行政策的“支撑点”时,汇率的贬值速度往往慢于国内物价的上涨速度,导致本币实际升值,从而出口增长放缓、进口相对增加、贸易逆差扩大。所以,转型国家在发展的不同时期央行名义目标的选择应该相对灵活:在转型初期可以把钉住汇率制作为名义目标,借助强币快速降低通胀压力;在经济初步稳定后,可以改行预先确定贬值幅度的爬行汇率制;待宏观调控手段基本成熟时,可以直接选择通胀率,甚至是名义工资水平作为唯一的政策目标。

其次,要健全外部的制度环境。光靠央行的相对独立并不能保证物价的稳定,还要依靠制度上的安排和审计、稽核等因素来保证央行控制通货膨胀的有效性,其中包括可信的经济稳定计划、财政制约机制、劳动力市场弹性、支持金融和非金融集团反通胀措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国家政治稳定等。

转型国家的通货膨胀虽然表现为供求总量上的失衡,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和结构的因素,因此央行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必须有企业结构和财政体制的改革相配套。不进行富有成效的结构重组、不实行企业财务预算的硬约束,稳定货币为单一目标的紧缩政策在限制那些低效和无效企业的同时,也给新兴的私人部门和盈利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其资金拮据、运作困难。同样,没有财政体制改革相呼应,央行的独立性就时刻面临威胁。计划时代大财政、小银行的机制得不到根本改变,货币政策就不能真正独立,央行继续对政府“准财政”业务的承担将造成银行呆账增加、金融风险增大的潜在危险。可见,改革传统的企业治理结构和财政体制,建立央行、政府、企业之间配套、协调的机制是确保转型国家央行独立性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前提。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注: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各项指标的权重;各项指标的分值在(0,1)间分布,分值越高,央行的法定独立性越强。资料来源:Various Central Bank Laws,2001,Aufricht(1967);Bank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1963);Effros(1982),andthe IMF’scomputerizedfileson CBlaws.

第四节 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入盟”效应

中东欧五国是指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20世纪90年代初,这些国家开始了民主化和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改革。以银行部门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广泛而又极具渗透力的作用,因而,各国都对银行部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结构调整,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在中东欧国家转型过程中,欧盟顺应时势,及时启动了包括PHARE、《欧洲协定》等援助计划,并依据1993年6月哥本哈根峰会[1]通过的“入盟三大标准”在提出申请的中东欧国家中择优遴选候选国。从1998年3月起,欧盟理事会先后与“卢森堡组”六国和“赫尔[2]辛基组”六国开始入盟谈判,最终在2002年12月哥本哈根峰会上确[3]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接纳包括中东欧五国在内的其中10个申请国入盟。

在金融领域,欧盟金融服务的单一市场从萌芽到不断成熟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而中东欧五国银行体制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逐渐起步。这预示着入盟会对上述国家的金融结构调整产生深刻的影响。本章将比照欧盟银行在结构、业务、监管等方面调整变革的制度安排和趋势特点,对入盟给五国银行业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前瞻性的评述。

一、欧盟银行经营管理调整的制度安排与特点

长期以来,银行“过度”(overbanking)一直是困扰欧盟银行体制的一个突出问题。欧盟成员国面积狭小,市场相互分割,银行机构数量偏多,但平均规模普遍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其他地区。如1997年,美、日的GDP分别为欧元区的126%和68%,但银行分支总数只有欧元区的48%和14%。过度竞争导致银行盈利能力相对不足。1999年欧盟银行业的平均股本回报率为11.1%,而同期美国银行平均股本回报率在20%左右。近年来,随着统一市场、单一货币、监管指令建议案等制度安排的不断完善,欧盟银行经营能力过剩从而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正逐步得到缓解。

首先,1993年颁布的欧盟银行指令对银行业市场规定的三大原则减少了各国政府对银行业务的直接干预,保证其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竞争。根据“统一营业执照规则”,一家金融机构只要拥有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营业执照,即可在全欧盟境内自由设立分公司,而无需所在国认可;“母国管理原则”规定,东道国应当将其境内的其他欧盟成员国金融机构所设分公司的管理权交还其母国;按照“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原则”,欧盟成员国间相互承认13项金融业务,一旦得到母公司所在国关于这13项业务的经营核准,就意味着拿到了“欧洲护照”,可在欧盟任何成员国经营这些业务。银行指令的实施为欧盟范围内银行业大规模的跨国并购铺平了道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欧盟银行并购呈现出显著的跨国特征,发生了许多大宗并购案,如汇丰集团购并法国商业信贷银行和Banque Hervet,成为欧洲第一大银行;德国巴伐利亚抵押联合银行收购奥地利银行,跃升为德国第二和欧洲第四大银行。

并购的结果首先是银行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格局和市场定位战略重新调整。即使在欧元区银行业集中度最低的德国,其最大的5家银行的资产、贷款和存款总额也要占到整个银行系统的40.5%、42.3%和44.9%,而一些小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往往更高,基本都达到60%以上。与之相应,欧盟人均机构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新的服务渠道如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开始取代传统按地域布点的分支机构,每千人拥有的ATM增长显著(见表2.24)。其次,欧盟银行业市场的国际化迈入新阶段。成员国银行在准入、法制、文化、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日渐趋同,为各国市场进一步对外国银行开放以及本国银行在国外开设更多的分支机构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跨国并购交易的增多,欧盟银行在成员国内部相互占有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见表2.25)。第三,并购重组的加速大大提升了欧盟银行的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在2001年全球最大的1000家银行中,欧盟入围280家(美国205家、日本116家),其中一级资本、资产和利润三项总额中,欧盟分别占到35%、44%和42%,位居第一。注:因为数据来源的时间限制,这里所列的欧元区国家是指最早加入的11个国家。资料来源:转引自张纪康、吴凤丹:《欧元区银行:市场结构及其变动》,《走向新世纪的欧洲联盟》,第70—72页。注:因为数据来源的时间限制,这里所列的11国是最早加入欧元区的国家。资料来源:根据欧洲中央银行(2001)数据整理。

其次,1999年欧元启动为欧盟银行调整营造了稳定的经济环境:银行同业市场更趋标准化,统一的货币政策协调区内各国的同业拆借利率和平均隔夜利率指数,逐渐形成统一的市场收益曲线;不同币种间信用风险的消失以及汇兑所需资金、设备、人员等成本的降低,促进了资本流动,提高了各国市场的相关性,长期的分割局面被一个更深、更广的统一的银行业市场所取代。但同时,欧元启动也使银行业市场的竞争空前激烈。从短期来看,欧盟银行的很多收入因为单一货币的问世而消失:一些以各国货币为交易对象、旨在规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业务品种大幅萎缩;银行从资金清算和代理行服务中获取的服务收益明显下降;原先相对分割的各国金融市场间的套利收入基本消失。从长期来看,伴随银行业市场趋同的深化,资金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提高,个人的投资渠道增多,银行的零售客户可以将资金转向回报更高的投资品种而不必考虑汇率风险,这种来自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通讯、网络、零售商业等业外机构的竞争增大了传统银行业吸存的难度,导致“脱媒”危机(disinter mediation)。

巨大的竞争压力迫使欧盟银行调整产品结构、扩大服务范围,开始更多地涉足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保险基金等适合欧洲客户需要的产品。比如目前,欧元区许多国家80%以上的可转让债券的集合投资业务掌握在银行手中。以客户为中心量身订制(tail or eddesign)的金融产品具有明显的范围经济(scope economy)特征:银行为客户提供了投资咨询服务后,继续为其提供财产信托、管理咨询服务的成本自然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客户开发成本的节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金融产品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相互关联。范围经济的得益将有效地抵消( off-set)传统银行业务规模经济下降的影响,有利于银行业市场份额的扩大。2002年,欧盟银行派生业务利润增长迅速,其中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增长最快,而利差收入增长适中,这反映出银行利润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变革。事实上,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欧盟银行重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混业并购。如国际荷兰银行出资11亿美元收购英国具有231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收购德累斯顿银行95%的股份,组建德国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与同业并购相比,混业并购使业务多元化,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并避免分支机构倒闭和大量失业的不利影响。

第三,资产规模膨胀、国际化程度加深以及业务综合化的发展推动了欧盟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变革。创新型金融产品的跨行业特征本身就蕴含着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相互渗透与传染的可能性,以及监管难度的提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意味着必须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管框架。欧盟的银行监管立法一直采取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存在各具体行业不同的监管指令。根据创新与监管的辩证要求,这种框架在愈演愈烈的混业并购形势下无疑是一种错位,缺乏必要的预见性和灵活性。有鉴于此,欧盟于2001年4月出台了《对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指令建议案》,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各行业监管上的差异,从而保障欧盟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新的审慎监管框架强调实施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实施整体监管,从而使监管者的关注点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同时,强调以金融产品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以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出现。

虽然新的监管框架与一个实行混业经营的主权国家的监管框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但欧盟通过颁布指令确立最低标准,并要求成员国制订相应的国内法加以执行,又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各成员国赋有履行的义务,从而克服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无法定约束的缺陷,这为欧盟银行业监管的一体化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将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1]入盟三大标准是:建立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制度标准;实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全盘接受并执行欧盟现有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制度。[2]“卢森堡组”6国是爱沙尼亚、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塞浦路斯;“赫尔辛基组”6国是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耳他。[3]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因当时在诸多领域未能满足入盟条件,其加入被暂时搁置,但谈判仍在继续。

二、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现状评述

经济转型前,中东欧五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银行机构设置单一,其特点表现为:中央银行功能异化,既主管全国的金融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又直接从事一般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现金出纳等业务;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工业、外贸、储蓄、农业等专业银行全部收归国家经营,不允许设立任何私人银行机构;政府直接支配银行执行相关的指令性计划,银行只是财政的从属物,信贷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也只能扮演财政资金的补充角色。

计划时代的银行体制越来越成为五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羁绊。因此,这些国家在转型初期就已本着市场化、自由化的基本要求,着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银行体制,并取得一定的成效(见表2.26):一是部门结构多元化,形成了以央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二是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银行业的外资参与率较高,其中以波兰和匈牙利为最高,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比重分别占到71%和63%;三是银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五国央行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如捷克、波兰和匈牙利央行明确表示,监管行为主要建立在尽可能降低分支机构给总部带来风险这一基础上。注:指数范围从1到4+:1表示除了建立二级银行体系外几乎没有进步;4+为发达国家通常的标准——银行法和监管制度完全依照国际清算银行的标准,能提供全面、竞争性的银行服务。资料来源: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转轨报告有关各期。

虽然中东欧五国银行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银行部门经营管理活动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即使在转型较为成功的波兰、匈牙利和捷克也同样存在。

第一,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产品结构单一。各国商业银行普遍自有资本较少且过于分散,同时通货膨胀长期居高不下,制约了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金融产品结构呈现短期化和低风险倾向,银行更愿意从事一般贸易中介的贷款或投资政府债券。据统计,这些国家银行90%的收入依然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和转账支付,其银行资产和负债结构也反映了这一现状,比如在捷克,截至2001年12月31日,净贷款额占银行总资产的33%,存款额占到总负债的49%;而在斯洛伐克,[1]两个比例则分别高达41.3%和62.1%。就中间业务而言,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涉及代理、结算、担保、融资、咨询等多个领域,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22%上升到1996年的39%,而同期中东欧五国的这一比例一直在6.7%—8.6%徘徊。2001年以来,中东欧五国平均贷款利率一直较低,已经接近某些欧盟国家的水平,传统银行业务的增长利润已经很小,而入盟的临近进一步加速了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一方面,中东欧五国凭借其增长潜力将成为未来欧盟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重要的增长点,随之带来的保险、投资、咨询等衍生服务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开发商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开放,国内大企业将更多把融资的注意力集中到欧盟的国际资本市场,银行业将转而面向国内的中小企业和私人家庭。这些市场主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能力由于实际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从而要求各国银行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开发,成为“通用”服务的提供者。创新能力不足将限制银行在社会经济中支持投资和资本形成的作用,从而阻碍中东欧五国未来金融深化的进程。

第二,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银行“遍地开花”。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稳定政策包括法律等强制性约束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机制,不合适的制度安排与软弱的审慎监管将加剧金融自由化的风险。经历了金融自由化及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的分离,中东欧五国在银行规制尚不健全、审慎监管工具有限的情况下发展了大量的新银行。这些银行往往缺乏对市场信号的反映灵敏度以及执行企业外部“监控人”职能的经验。为了维持生存,他们有时会对调节政策做出与政策机构目标大相径庭的反应,大量类似的共同行为将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极大地动摇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心。1990年代初期,波兰和匈牙利就尝到了对新建银行过度开放,引发大量“野猫银行”(wildcatbanking)进入市场疯狂投机的恶果。银行过度致使金融市场竞争无序,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平均资产回报率。2000年,斯洛文尼亚和捷克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只有0.4%,而市场准入控制较为严格的匈牙利则达到了1.8%。虽然近年来,五国银行业集中的趋势正在加强(见表2.27),但银行业的平均规模依然普遍低于最优水平。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力量需要更强实力的银行业,这要求各国按照欧盟统一的监管指标,明确最低法定资本要求,加速淘汰或兼并一些未达标的中小银行,为银行体系健康有序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资料来源:各国中央银行网站。

第三,财政和货币约束松弛加剧银行的坏账风险。五国不良贷款在整个资产组合中的比重仍相对较高,至2001年12月底,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坏账比率都分别达到17.8%、13.8%和21.9%,而同期美国和日本公布的坏账率仅为0.7%和1.4%。财政和货币约束松弛是导致坏账率提高的主要原因。转型初期围绕构建两级银行体系的银行业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中,国有股比例仍然很高,他们继承了单一银行体制下预算软约束的制度遗产(institutional legacy),忽视借款人的自身实力,信贷的配置往往与一定的政治动因相挂钩,最终由国家财政承担商业信贷的责任。这样,计划时代政府对非盈利的国有企业的显性财政补贴借助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合法、隐性”的被保留下来。商业银行除了继续为这些只有在人为及中央计划经济下才具有清偿能力的机构履行借款义务外,别无选择。不良债权的累积进一步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产生了更大的金融抑制效应,并对银行的稳健经营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在冲销坏账和资产重组方面同样存在着财政障碍。各国政府在直接注资的同时忽略了从根本上规范和改善银行管理的重要性,不良贷款的清理也没有硬化对债务企业的约束。相反,政府的切除行动和对部分债务企业的实际豁免在提高不良贷款损失率的同时,也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未来政府将继续出资救助他们的预期。在这种预期下,银行纷纷放弃了通过企业破产程序提高贷款清偿率的努力,把希望转向政府注资整顿,导致对政府的拖欠明显增加。[1]资料来源:Stability and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ystemsin CEC5,editedby NBP, Warsaw,2002.

三、中东欧五国银行业改革的“入盟”效应

适用于单一市场的欧盟银行指令将在中东欧五国入盟后生效,“单一市场通行证”将允许欧盟银行在这些国家或直接投资或以网点方式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需另外申请营业执照。各国有关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条款在入盟后被取消。同时,新成员国的银行拥有欧洲护照,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运营,并完全接受所有的欧盟金融服务立法。可见,随着东扩实现、市场逐步一体化以及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增加,欧盟银行将加速进入中东欧新成员国的步伐。入盟将使五国银行业改革面临新一轮改革的机遇:五国银行不仅将通过欧盟银行的并购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从而获得规模经济;从长期来看,还将获得金融创造、改革信号、监管强化和纪律约束四种效应,这有助于他们在欧盟统一市场的广阔背景下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第一,欧盟银行的并购重组将加快现代银行技术在中东欧五国的运用,丰富其交易手段,使其获得金融创造效应。基于欧盟银行现有的“量身订制”金融产品的经验优势、广泛的全球网络和一流的交易设施等技术优势以及五国金融监管框架对全能银行业务界定尚存一些模糊地带的政策优势,大量风险小、利润高的新型中间业务和混合型金融产品将随着银行的并购重组开始为新成员国市场所了解和接纳,从而形成一条由创造市场需求到改进金融供给再到需求扩张的增长链:欧盟银行不仅将更有效地满足跨国公司对投融资配套服务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将在新成员国本国客户(如国营企业、私人企业)中创造一个潜力巨大的银行服务买方市场,从而激励中东欧五国的国内银行利用现有的客户关系优势加强同欧盟银行的合作,不断改进服务供给;此外,金融服务的改进还将加速新成员国信用评级、会计审计等附属机构的发展,从而有助于获得高质量的企业信息,更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金融创造效应并不必然伴随一般技术转移型[1]FDI所具有的创造性毁灭。因为金融技术本身大多是成熟的应用型技术,新成员国与欧盟母国在金融产品创新成本上的差异很小,产品一旦被设计出来,模仿的成本几乎为零,跟进者通过降低服务价格、改善服务质量就可以获得全部收益。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E—Commerce为银行交易手段的创新提供了无限空间,而在这方面中东欧五国的国内银行和欧洲银行几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现在,ATM在一些中东欧国家已随处可见,网络银行业务在一些先进的转型国家也已广泛开展。欧盟银行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是新成员国的国内储蓄,而不是母国或国际资本市场,其利息收益在新成员国内部的再分配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服务创新的利润外流,从而减少福利的损失。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同业拆借市场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对银行业务质和量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中东欧各国的国内银行正主动向欧盟银行寻求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第二,欧盟银行的并购重组将使五国银行的股权结构更趋多样化,并对其治理带来改革信号效应。根据欧盟经验,银行战略投资者(SFFI)的股东性质和持股特征决定了其对于改善银行股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形成持股比例较大、稳定性较强的核心股东,从而强化股权约束与外部控制,降低代理成本,为政府逐步实现金融退出,优化银行治理机制提供了契机。对匈牙利、波兰、捷克的研究表明,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开上市(IPO)和发行私有化券(Voucher)的方式推进银行业改革将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阻碍改革进程或者产生非正规交易,使银行的控制权重回政府手中(如波兰、捷克)。而通过和SFFI在合资参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如匈牙利),有利于通过明晰法人治理机制达到完善银行业经营管理、稳定金融体系的最终目的。

欧盟银行的进入不仅会直接改善东道国的银行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通过信号机制的间接作用激励成员国国内银行加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因为资本是以盈利为前提的,只有当国内银行部门的经营管理符合国际标准,资本金充足、不良债权比例较低、资产组合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有成熟的了解国内外市场的管理者队伍时,欧盟战略投资者才会表示出合资参股的兴趣。所以,欧盟银行的参与程度向市场发出了中东欧各国银行业改革深化与否的重要信号。比如在波兰和匈牙利,银行外资在改革初期对参与国有银行私有化一直持观望等待的态度,致使银行改革进展缓慢。随着ING对BSK国有股份的[2]收购,GE宣布参与BB的私有化,标志着两家主要国有银行的改革已经基本通过了市场检验。在外资参与的正信号作用下,两国银行私有化改革迅速推进,公开市场上战略投资者踊跃认购。而捷克则是一个反面案例。虽然历经第一波私有化改革,捷克银行资产仍然高度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手中,市场化改革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因而战略投资者对合资参股反应冷淡,为负的市场信号使捷克第二波银行私有化改革一度进展缓慢。

第三,欧盟银行的并购重组将推动五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变革,实现监管功能强化。从短期来看,入盟将引起大量外汇的流入,增长的外汇流量通过各国银行部门导入,引起信用扩张并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这样,更加先进和精确的风险管理再次被提上日程。从中期来看,与欧盟标准接轨的国家信用风险分类原则的变化将提高五国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这要求国内银行提高自有资本比例以应对风险;而欧盟银行则可以享受比五国国内银行甚至国家自身更低的风险评估。为了达到欧盟的标准和保持竞争力,这些国家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和制度平台的建设,对传统的风险测量方法进行质的改变,实现对不同客户群的最优资源配置。

从长期来看,欧盟银行股权的深层次渗透加速了中东欧国家银行业开放的程度,随之而来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交叉更对各国银行监管框架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这也成为消除银行系统脆弱性、维持公众对银行部门信心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欧盟为新成员国树立了榜样,其经验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监管,才能适应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入盟后的中东欧五国必须按照欧盟的统一标准对其金融监管框架进行变革。事实上,一些转型较为成功的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先行一步了。2000年,匈牙利政府宣布成立金融监管局,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的综合监管。此举标志着匈牙利金融监管体系已经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由机构性监管框架转向功能性监管框架,从而为入盟后欧盟银行的大举进入较早地完成了制度准备。

第四,入盟协议的硬约束有助于中东欧五国建立严格的财政货币纪律。各国10多年的金融转型经验表明,在大分化初现端倪的关键时刻,严格的财政和货币约束对于宏观经济稳定至关重要。转型国家的通货膨胀虽然表现为供求总量上的失衡,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的因素。银行业改革必须有企业结构和财政体制的改革相配套。不进行富有成效的结构重组,不实行企业财务预算的硬约束,大财政、小银行的机制不得到根本改变,银行唯有继续承担政府的“准财政”业务,从而加剧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危害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入盟为中东欧国家严格财政货币纪律提供了契机。欧盟已经通过商品贸易、资本流动结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宏观政策就是制定生产要素结点排列的顺序与规则,而政策的效果又由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适当搭配而获得。随着单一市场的不断深化,欧盟成员国逐渐认识到,在为各国财政政策保留活动空间的同时,必须强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建立严格的财政货币纪律,从而加强整个系统的内聚力。如果约束松弛,各自为政,整个系统的秩序将被破坏,最终导致单一市场的崩溃。所以,严格的财政货币纪律是一体化发展的根本保障。中东欧五国在入盟以后,为了达到并保持欧盟成员国的标准,必须参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比如新成员国必须制定出几年内的预算政策并提交欧盟委员会,必须表明其中期的预算状况要达到财政预算平衡或实现财政盈余,并且保证在正常的经济周期内,财政赤字不得超过GDP的30%等等,这些统一的财政货币纪律使得未来中东欧各国财政政策的调节空间大为减少,财政和货币软约束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力也因此大大减弱。一些研究表明,中东欧国家入盟可能性的大小在其加快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政治作用:入盟可能性越大,改革速度越快,对于严格财政货币纪律的影响也越大。[1]Ana Balcao Reis(2001)描述了如下的创造性毁灭:FDI的进入放大了国内外研发创新成本的差异,低成本技术转移的挤出效应使东道国损失现实和潜在的投资利润;同时,FDI的资金成本由国际市场的利率水平所决定,其在东道国投资R&D的回报将全部返回国际资本市场,而东道国仅能获得从事低端劳动生产的收益。[2]BSK(Bank Slaski)、BB(布达佩斯银行)是波兰、匈牙利的两家原国有商业银行,ING(International e Nederlanden Group)、GE(GECapital)分别是两家银行私有化过程中的战略投资者。

第三章 中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结构

第一节 中东欧转型国家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形成

约瑟夫·熊彼特曾经说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银行是唯一重要的机构。银行应当集中经济中的储蓄资源并对其进行有效分配。这一认识对于所有转型国家来说都是适用的。转型国家尽管初始条件不同,金融改革过程和改革方式迥异,但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却有着惊人的相似性——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结构。在实践中,转型国家的银行体系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些国家的实体经济部门对于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比较大。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加之国家风险较高,因此通过直接融资难度比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要大得多。不过转型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银行结构到当前商业银行占主导的金融银行业格局也是理论和实践选择的共同结果。

一、银行和市场之争

1.银行主导性金融系统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强调银行是企业部门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来源,经济主体绝大部分的储蓄是银行存款。在资本市场,银行也是主要的投资者,股票、债券和商业票据只是作为银行存款业务的辅助产品。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中,银行存款并不是经济主体最主要的储蓄方式和投资工具。经济主体直接在资本市场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或者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相应地,在企业众多的外部融资来源中,银行的作用远不如第一种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在资本市场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也更加频繁和积极。

金融系统有三个最基本要素: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规则。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对以上三个要素不同地位和作用的区分。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中,银行金融是主要融资渠道,对公司的控制通过“发言权”(长期关系、董事会代表等等)来实现。在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中,金融市场发育良好,金融产业面临激烈竞争。与银行主导型系统不同,机构投资者扮演重要角色。证券融资是取得资金的重要形式,对公司的控制通过股权来实现。在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中,金融规则更为自由,市场机制以信誉为基础。

2.理论综述

在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中,银行金融可以起到一个良好的监视器的作用。因为收集和处理信息有大量固定成本,要产生规模经济,就必须让一个机构专门承担起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职责,而不是让众多的债权人去负担这个成本。金融中介从存款人(或投资者)收集资金,并对他们承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然后将这些资金分散到不同的投资项目中,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所以有学者认为,从纯理论意义上说,银行金融较之金融市场是一个更好的融资方式。该论点的基础就是信息的获取和拥有。与金融市场相比,针对某个特定的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更好的渠道得到有价值的信息。而且,当某个企业成为银行的债务人时,银行业也有激励和能力监控该企业的活动,最大化地获取公司的财富。主张市场主导型金融的观点认为:当债权人信用不佳时应该构建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借款人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时,就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传递的信息做出决定。因此,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比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更具有优越性,因为前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要比后者少得多。

那么,不同结构的金融系统究竟怎样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呢?在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传播渠道是流动性的创造,它们也是公司治理的途径之一。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市场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反过来也为公司融资提供便利渠道。金融市场有利于信息的获得和帮助公司治理的提高和改善。相反的观点认为:增加的流动性会造成投资者的短视,使他们倾向于逃避义务并且缺乏足够的公司控制的激励。相比之下,建立一种长期的关系是银行金融的比较优势所在。银行通过这种长期关系的存在来搜集信息和进行公司控制。存款人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来源,而银行这种间接融资的方式又为存款人分散了投资风险。实体经济部门的发展会在借款人资产净值的变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中反映出来,进而减少外部融资的额外成本。这反过来又将推动经济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样,金融的发展可以通过金融中介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优化资金配置,影响储蓄率。不过金融系统的发展只是有利于部分解决代理和信息的问题,它要求经理人(或企业家)的努力、一个最优化的投资率和最低的资金成本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其实,没有任何理论或实证能够证明,一种类型的金融系统比另外一种更加优越,这两种类型的金融系统是各有所长,银行和市场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为补充。

3.银行还是市场:中东欧国家选择的难题

在转型初期,由于受到原计划体制的影响,中东欧国家的金融体系非常薄弱。银行部门困扰重重:资本充足率低下、国有企业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信贷具有明显的地理和部门集中性、除了储蓄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网点太少、员工和管理层都缺乏专业经验。支付系统不完全且效率低下,大部分是现金交易或实物交易。证券市场几乎不存在。而且,大多数银行是高度专业化的,尽管银行数目一直在增加,但竞争仍然很不充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是绝对主导,短期货币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中长期资本市场也几乎没有发展。

如果说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包括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对金融系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那么,金融系统自身的改革需要什么样的基础和条件呢?学术界和国际机构(比如欧洲重建复兴银行、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等)又应该对中东欧国家提出怎样的建议呢?其实,要得出一个统一的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基本上,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只能是金融系统很小的一部分,强调大力发展有效的资本市场。另一种观点提出在转型阶段,银行应该在金融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麦金农。他在1993年指出,在转型的初期,应该禁止银行向私有化的企业贷款;即使在将来银行也只能提供有完全抵押的短期贷款。Pohletal.(1995)指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政府对工商业控制的取消都依赖于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概括起来,主张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的基本论点如下:资本市场较之银行能够对规范企业管理提供更大的空间。银行注重所谓的“关系”,一般会优先贷款给国有企业,而对其他金融业务和活动已经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一直摆脱不了大量不良贷款的困扰。相比之下,资本市场就可以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是外国直接投资的场所和媒介。对广大公众而言,资本市场让他们更普遍地参与到私有化进程中来,增强其在转型过程中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其他一些反对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观点认为,在中东欧准确评估企业的股票价值是很困难的。如果在银行的资产组合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股票资产,那么在转型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将会成为银行部门制度性的弊端。银行员工中会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从事有关企业管理的业务,这进一步恶化了银行部门原本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况且,我们很难相信,银行员工会比那些职业经理人更要精通于企业管理。由全能型银行组成的金融体系很可能形成金融卡特尔,并且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转型过程中,银行应该处于核心地位。全能型的银行内部有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所以对于长期投资他们有足够的信心并且能够进行更有效的控制。银行对企业实行监控,甚至可以对其日常运营施加影响。因为银行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其债权人,这种双重身份给予银行更大的激励。全能型银行可以克服由分散所有权带来的问题(比如“搭便车”的情况)。在转型过程中,银行可以起到良好的媒介作用。它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债务重组,而完成私有化的企业也需要一个强大的银行部门来支持其发展。总之,主张银行主导型金融系统的主要论点如下:投资者对企业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特别是家庭部门更承受不起证券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实际上,对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说,一个安全而稳健的投资渠道要比股票市场更能提高福利。而资本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不是仅依靠银行的支持。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有健全的争端解决机制,各种腐败行为遭到禁止,违规者得到惩罚,金融信息可以信赖,税收体系可以真实、有诚信地得到实施。但是中东欧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架构正处于雏形阶段,更谈不上能够有效地贯彻和实施。所以,处心积虑地发展资本市场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转型国家构建金融系统的实践:一个历史的选择

现代金融理论中一个基本观点就是:金融市场有很多局限,比如市场的不完全、交易成本、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等。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与金融市场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转型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很快,但毕竟还是个相对年轻的市场,这些国家的上述种种市场摩擦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在这些转型经济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在大多数金融市场活动中,银行始终是最关键的参与者。在很多国家,银行在共同基金、风险资本融资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典型国家——美国,国外学者研究指出,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数目下降了不少,但这其实是个度量问题,并不反映真实情况。因为在70年代和90年代之间,美国银行的重要性在增强而不是减弱。所以,银行系统自然是分析、讨论金融机构的焦点和重点所在。

转型国家的金融系统有着鲜明的特征。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国家的金融部门规模相对较小、效率较低下、金融工具发展不成熟、市场不完善。对于资本市场,以上局限显得更加突出。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在金融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微乎其微,而商业银行在转型国家金融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从具体国家来看,表3.1列举了1998—2002年波兰、捷克、匈牙利商业银行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重情况。从表3.1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金融体系中银行资产比重普遍较高,另外一点就是,该指标近年来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部分转型国家的金融结构逐步向多元化发展。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在转型国家的发展势头也非常迅猛,只是目前在金融总资产比重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市场经济体的水平。表3.2给出了中东欧和独联体六国股票市场市值与银行部门资产的相对大小,图3.1则描绘了这些国家融资来源的相对重要程度。无论是表3.2还是图3.1,我们都可以看出,在转型国家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要大于对股票市场的依赖程度。转型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还刚刚起步,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相差甚远,比如2003年美国股票市场[1]市值占GDP的比重为150%,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68%。波兰、捷克和匈牙利是转型和私有化最成功的国家,在这三国里,证券市场的规模也非常小,其他转型经济体就更不用说了。资料来源:MNBWorking Paper, November2003.资料来源:EBRDTransition Report2006.资料来源:EBRDTransition Report2006.图3.1 2003年相关转型国家股票市场市值与银行对私人部门信贷(%)

总之,无论是源于初衷还是迫于无奈,转型国家最终选择了建立一个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不过,与理论研究(大多数观点认为银行和市场是互相替代的关系)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在构建金融系统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银行和市场是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所以在优先发展银行部门的同时,他们也致力于建设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

转型国家的金融改革仍在进行,银行和市场之争还在继续。两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到底孰优孰劣,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都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事实胜于雄辩,理论研究最终要从现实找到出口。任何社会和经济的变革都有其路径依赖,历史将做出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不可逆的。[1]数据来源:ECB, Banking Structuresin The New EU Members State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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