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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1 16: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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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德英,张杨,李建艳,张续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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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试读:

丛书序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是中国近代创办的最早一批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一个。近十余年来,又经两次“强强合并”,成为学科覆盖面较广、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所综合性大学。一百多年来,川大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学校日益壮大的过程中,从国学研究起步,接受现代科学的洗礼,不同的学术流派融合互动、共同成长,形成了今日既立足于中国传统,又积极面向世界的学术特征。

作为近代教育机构,四川大学的历史要从1896年设立的四川中西学堂算起。但具体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可以追溯到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由张之洞等人创办的四川尊经书院。在短短二十几年的办学历史中,书院先后培养出经学家廖平、思想家吴虞等一大批在近代中国学术思想史上影响巨大的学者,也因此使四川成为国内研究经、史、文章等中国传统之学的重镇。此后,在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国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近代蜀学成为川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拥有张森楷、龚道耕、林思进、向楚、向宗鲁、庞俊、蒙文通、刘咸炘、李植、伍非百等一大批国内知名的学者。

近代蜀学在研究内容上以传统学术为主,在观念与方法上则立意求新。廖平的经学思想曾经作为19世纪晚期变法维新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其知识背景上也不乏西学色彩。20世纪20年代成长起来的一批学者如庞俊、刘咸炘等人,更是亲自参与了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的转变。其中,蒙文通由经向史,同时又广涉四部之学,在晚年更是力图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探索中国社会与思想的演进,最能代表这一学术传统的是其包容、开放并具有前瞻性的眼光。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现代社会科学的深入研究也逐渐在川大开展。1922年至1924年,吴玉章在此教授经济学课程,鼓励学生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思考“中国将来前途怎样走”的问题。1924年,学校设立了10个系,在人文社会科学6个系中,除了延续着蜀学风格的中文系外,教育、英文、历史、政治、经济5个系均着力于新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科系的设置格局一直持续到30年代初的国立四川大学时期。

川大的另一源头是私立华西协合大学(以下简称华大)。作为教会学校,华大文科自始即以“沟通中西文化与发扬中西学术”为宗旨,而尤擅长于西式学问。其中,边疆研究最放异彩。1922年创办的华西边疆研究学会(West China Border Research Society)及其会刊《华西边疆研究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West China Border Research Society)在国际学术界享有盛誉。华大博物馆以“搜集中国西部出土古物、各种美术品,以及西南边疆民族文物,以供学生课余之参考,并做学术研究之材料”为目标,在美籍学者葛维汉(David Crockett Graham)的主持下,成为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的另一基地。

华大社会科学研究的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国际色彩,二是提倡跨学科的合作,三是注重实地踏勘;对边疆文化、底层文化和现实问题更为关注,与国立川大校内更注重“大传统”和经典研习的学术风格形成了鲜明对比。双方各有所长,其融合互补也成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两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向。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华大一方面延请了庞俊、李植等蜀学传人主持中文系,加强了其国学研究的力量;另一方面致力于学术研究的中国化。一批既有现代社会科学的训练,又熟悉中国古典文化的中国学者如李安宅、郑德坤等成为新的学术领袖。

1935年,任鸿隽就任国立四川大学校长后,积极推动现代科学的发展。1936年5月,川大组建了西南社会科学调查研究处,在文科中首倡实地调研的风气,也代表了川大对西南区域跨学科综合性研究的发端。此后,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考古学等领域的学者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考察工作,掌握了西南地区社会文化的第一手资料。在历史学方面,较之传统史学而言更注重问题导向和新材料之扩充的“新史学”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并迅速成为国内史学界的重镇。20世纪30年代后期开始,川大校内名师云集。张颐(哲学)、朱光潜(美学)、萧公权(政治学)、赵人亻隽(经济学)、徐中舒(历史学)、蒙文通(历史学)、赵少咸(语言学)、冯汉骥(考古学、人类学)、闻宥(民族学、语言学)、任乃强(民族学)、胡鉴民(民族学)、彭迪先(经济学)、缪钺(历史学)、叶麟(文艺心理学)、杨明照(古典文学)等一批大师级学者均在此设帐,有的更任教终身,为川大文科赢得了巨大声誉。

在不同学术流派的融合中,川大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具有传统学术通观明变之长,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明的现代学术意识。1952年,在院系调整中,随着华大文科的并入,更使川大人文社会科学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半个多世纪以来,在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学科如古典文学、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发展的基础上,新的学科如宗教学、理论经济学、敦煌学、比较文学、城市史等也成长起来,涌现出了一大批在国内外学术界受到极高赞誉的学者,为川大文科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6年是川大建校110周年,为了继续发扬深厚的学术传统,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新繁荣,学校决定设立“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川大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原创性学术精品的出版。我们希望这套丛书的出版,有助于川大学术大师的不断涌现和学术流派的逐渐形成,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做出贡献。

导论

农民生活状况是农村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近代以来除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观点和方法成为研究农村经济史唯一的指导原则外,学术界形成了两次学术活跃期。

第一次学术活跃期为20世纪30年代至新中国成立前,在严重的中国农村经济危机下,大量学者和学术机构开始重视中国农村经济问题,并运用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对农村进行调查和研究,留下了数量惊人的研究成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卜凯领导的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专业学生根据中国各地区域性差别,在华北、江南、西南选取部分样本进行调查和分析,并编辑成书的《中国农家经济》《中国土地利用》;费孝通运用社会学方法对长江下游地区的江村实地考察并撰写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李景汉对华北定县实地考察和研究撰写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乔启明对民国时期中国农村人口、经济、文化、农民生活和农民组织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写成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对长江上游的四川进行研究调查的有郭汉鸣、孟光宇领导的四川租佃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成书的《四川租佃问题》,吕登平对四川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人口与教育、租佃制度、农业生产与销售以及农民负担等方面结合各方面材料与调查综合成书的《四川农村经济》,等等。这些著作对当时中国农村经济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调查,著作中也附带了大量的调查资料,对于我们今天研究民国时期的农村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除了这些著作的本身价值外,还使得我们知道怎样采用调查方法来研究农业经济和农村问题。

第二次学术活跃期为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随着改革开放,海内外学术界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中外学者对于近代中国农村经济的研究也开始活跃起来。由于学者研究利用的史料大多为新中国成立前学者和政府机构的统计调查资料,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华北和江南,并在中国近代农村经济是否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等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是“发展观”。国内学者以慈鸿飞、吴承明、史建云、郑起东,国外学者以马若孟为代表。他们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农村经济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慈鸿飞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文章《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通过对农产品长距离贸易、地方农村市场贸易和资本市场的研究,认为“20世纪前半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市场有很大发展,其扩大程度远远超出前人已做出的论断”,而这种农村市场的发展带来的“市场活跃必然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之后他又利用20世纪30年代李景汉对定县调查的农民收入水平按货币购买力折算,“至少相当今天人民币1000元。应当说收入是不算低的”; “按1991年统计,我国粮食商品率仅30%(五六十年代长期徘徊在百分之二十几),全国绝大部分县农民年收入不足千元(按1991年价格),1994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1200元。此数比30年代定县的农民收入水平高出有限”。史建云在对华北平原农村手工业的研究中,得出在近代商品生产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农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有大幅度增长”, “成为农民家庭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收入提高,生产和消费的观念也随之变化。郑起东在《转型中的华北农村社会》一书中利用近代学者的调查资料对占华北大多数的自耕农的收支、利润率和农户的消费结构及消费水平进行实证研究,将不同耕作面积的农户各项经济状况进行比较,认为在近代,虽然“华北农户的消费结构不合理,消费水平相当低下”,但是总的来看,“出现了改善的趋势”, “华北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加强了华北农民的生产能力”。

海外学者马若孟在其著作《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中对农业进行长时段考察后,认为华北的小农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李伯重、王国斌、彭慕兰等将中国江南和欧洲生活水平进行比较,得出18世纪以前,二者并没有太明显不同的结论。托米·本特森、康文林、李中清等通过对粮食价格与死亡率变动的长时段、多样本的计量研究,讨论人类在短期压力下死亡率的反应模式,得出“在决定短期压力下的死亡率反应模式方面,人类社会因素至少与人类生物因素同样重要”的结论。

另一种是“沉沦观”。国内学者以章有义、夏明方、李金铮,国外学者以黄宗智为代表。与持“发展观”对中国农民生活保持乐观的学者不同,持“沉沦观”的学者则认为近代中国农业衰退,农民生活贫困,每况愈下。章有义认为,“清朝末年农民生活状况不如鸦片战争前,尤其不如18世纪。再由晚清到民国,由北洋军阀时期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截至抗日战争前夕为止,基本上是一代不如一代,从未出现过什么繁荣时期”。李金铮从对近代定县农民的口粮分析出发,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定县农民普通年头标准口粮“相差六十九万七千多斗”, “多数农民入不敷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生活之惨想是不难预料的”。由于农民生活的极度贫困,造成大量家庭经济破产,举家逃亡,出外谋生。夏明方在《近代史研究》上发表的《发展的幻想——近代华北农村农户收入状况与农民生活水平辨析》一文中,对郑起东、史建云和慈鸿飞等对华北农民生活水平持乐观态度的学者进行了批评,认为近代华北平原农村经济得到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显著改善是由于一些国内的学者有意无意的数字化的产物,不可否认在农村经济上是有增长,但是不应忽视其中的成本和代价以致混淆理论“增长”与“发展”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可见他较为赞同黄宗智“过密化”理论,认为近代中国农村经济是“有增长无发展”的。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外,学术界还存在一种较为“中立”的观点,以王玉茹和李进霞为代表。王玉茹、李进霞在其《近代中国农民生活水平分析》中通过对农民收入和支出情况分析,对近代中国农民生活水平的总体感觉是:“近代中国农民收入微薄,并且经常入不敷出,生活水平极为低下。”但是,“近代期间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不是一直下降的”, “我们不能忽视在此期间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动,不能因此而忽略它曾经增长过的事实”, “在1936年以前,农村大部分的生活水平是在提高的”,当然,“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能改变生活水平仍然很低的事实”。

近代四川农民生活水平的研究在前些年也逐渐展开。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吕实强先生在《近代四川的农民生活》一文中,通过研究清末民初50多年间四川的农村物价、工价和生活指数,认为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四川的农民生活,应该能维持其安定与自足。何一民在《晚清四川农民经济生活研究》一文中质疑吕实强的观点,他利用地方志资料分析,由于人地矛盾、超经济的沉重剥削、频繁的自然灾害,“一般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生活水平都十分低下,在饥饿线上挣扎;至于成为流民或游民的失地农民,生活更无保障,因而在广大农民身上蕴藏着反抗现存社会统治的巨大力量”。谢放在《抗战时期四川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文中,通过分析1944年璧山县农家的户均收入、生活费以及恩格尔系数,得出抗战时期四川小农生活十分艰辛的结论。李德英在其著作《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中,利用档案调查资料,对民国时期佃农田场经营的收支、食物、服装、受教育情况和房屋等项进行研究,认为“成都平原佃户用于农事生产的投入比例比生活资料少不了多少,但佃农用于生活的费用远远大于生产资金的投入,这是不争的事实。生活的费用除了日常用于衣食住的开销外,还有礼仪费用,用于婚丧嫁娶、走亲访友等乡里间的人际交往,是各户农家必不可少的开支……这些生活费用去了佃农收入的绝大部分,有的甚至收不抵支,说明佃农的现金收入过少。但从粮食丰歉程度来看,绝大多数佃农并不缺粮,生活基本能自给”, “成都平原佃农粮食基本够吃,现金收入不够,受教育程度不高,但有一定好转”。

美国学者Chris Bramall通过对食品消费、全省产出以及健康及教育能力的比较,对1937-1978年四川民众的生活水平做出了评估:“总体的生活水平并没有一个全面的改善。虽然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人均产出也确实增加了,但仍然很难有证据支持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在全省范围内食物呈现出相反的趋势,甚至出现饥荒的恐惧。四川的农业部门几乎不能养活本省的人口;其工业部门,尽管增长迅速,但在全国经济范围内,四川的工业产品的输出仍然非常微弱。”

本课题拟通过对地方文献、档案资料和口述材料的分析,观察近代成都平原农民生活状况。通过对水利、地权、市场、收入、消费、负担、信仰等方面的具体研究,讨论农民生活与乡村社会及国家控制的关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本课题第一章主要探讨成都平原的水利管理与地方秩序。众所周知,成都平原之所以被誉为“水旱从人,不知饥馑”的天府之国,源于都江堰和成都平原发达的水利设施。关于都江堰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本课题以位于成都平原南部的地方堰渠——通济堰为例,深入探讨水利管理与地方秩序和农民生活的关系。

第二章探讨基层社仓制度,特别是社仓首领(社仓经首)的选任在清末民初的变化。通过对社仓经首选任条件、管理职能、纠纷冲突等问题的考察,探讨地方政权与地方精英对待基层公益活动的态度及相互关系。

第三章以几起抢劫案为中心,考察乡村邻里关系与纠纷处理。1911年保路运动爆发,11月底成都发生兵变和大规模的抢劫,一直扩展到四川各地方,新津、简阳、内江、资中、安岳等地都报告发生了抢劫事件。本章考察的劫案并非单纯的抢劫案,而是若干起邻里互告案,通过三轮互告和县官的庭审,探讨政治变动背景下的乡村邻里关系。

第四章讨论成都平原的地权结构和佃农比例。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地权特点是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并存,特大地主与中小地主并存,不在地主与乡居地主并存。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都有大小之分,不同层次的地主或佃农,生活状况迥然不同。成都平原的租佃关系复杂,佃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高于全国水平,并逐年增长。佃农比例与地理位置关系密切:土地肥沃,离城较近的地区,佃农比例高;反之,佃农比例降低。成都平原租佃制度发达,除了生态原因之外,还有人口压力、中小土地所有者负担过重、新兴军阀热衷于投资土地等多方面的原因。

第五章以温江为例,考察农民家庭收入与消费结构。1937年4月到1938年3月,温江县农户家庭收入与同时期中国其他农村地区相比较为可观。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地区家庭收入仅两百元左右相比,温江县绝大部分农民家庭都在这一水平之上,耕作面积越大,家庭收入越多,仅少数耕作面积在10亩以下的佃农和半自耕农家庭收入略少于两百元。一般而言,家庭收入额越高,家庭消费额也相对较高。从家庭消费来看,温江农民有较充足的食物,全年并不缺粮,用于生活改进的支出也远高于同时期的中国农村。大部分的农家收支基本能够保持平衡,甚至每年有一定盈余。

第六章仍然以温江为例,探讨农民负担与负债水平。通过对押租、地租、对政府的负担及负债的考察,我们认为温江县农民1937-1938年作物周年内,虽然名义地租高达80%,但是由于押扣的有效缓冲,佃农所付地租有所减轻,加上对政府的负担较轻,温江县农民整体负担要较其他地区轻,这对于温江县农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第七章讨论乡村民间信仰与国家控制。晚清以来,社会改良者不断规范民众的行为,使其更为文明;对民间的习俗和信仰,也多加控制,希图移风易俗。但在抗战这个特定时期,“破除迷信”的含义与其他时期有所不同,除了改良风俗之外,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防范异端,在经济上也有提倡节约的目的。同时,政府和民间,在面临灾荒和其他突发状况时,也有互相妥协的余地。这一方面说明民间信仰和习俗不易改变,生命力极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控制并非没有空隙。这些由社会精英主导的社会改良活动,意在塑造新的“国民”,成都平原乡村社会在这种“改造”中逐渐被卷入“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总的看来,乡村社会的民间信仰仍然普遍存在,在寻常百姓的精神世界中,仍然需要神灵作为归宿。

第八章讨论乡村集镇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关于农民的生活半径,早期的人类学家认为是村庄,而施坚雅通过考察成都平原的农村市场结构,提出了“基层市场社区”理论,指出农民的生活半径是基层市场,而非村庄。多年来,人们对施坚雅的理论既有批评也有补充,本章的研究是作为施氏理论调查地的学者对学术界相关问题的回应。实证研究证明,对成都平原农民而言,乡村集镇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管是基层市场社区理论还是文化网络理论,不管这些理论如何解释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行为,乡村集镇的社会功能中市场功能是基础,这是谁都无法否定的,而其他的解释则是对市场理论的丰富和补充而已。就此意义而言,施氏的农村基层市场社区理论仍然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九章继续讨论乡村集镇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主要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在2013年夏天做的一个关于川西平原赶场制度的研究,是对前一章所述施坚雅理论的进一步补充。赶场是清代以来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川西平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天为周期的赶场制度,通过施坚雅对高店子、脱鲁岱对中和场赶场样态的描述,大体可以反映民国时期川西平原农民的赶场活动。2013年7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36名同学对中和场进行了口述调查,并于8月对高店子进行了口述调查,所得材料可大体反映出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期间川西平原的赶场样态。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国家运用政治、经济及文化政令对农民的赶场行为和农村市场进行管制和改造,同时又必须适应和受制于长期形成的民间赶场惯习,农民的赶场活动和农村市场虽然在此时期有所萎缩,但一直存在,并延续至高度城市化和商业化的当今。

第十章对本书观点进行了总结。

本书十章内容由李德英教授及课题组成员共同完成。第一章由钱蓉芳、李建艳撰写,第二章由冯帆和李德英共同撰写,第三、四、七、八章均为李德英撰写,第五、六章由罗闽鑫撰写,第九章由张杨、田玥、刘欢、袁上、张续共同撰写,第十章由李德英、张杨共同撰写。为尊重作者,本书各章均保留作者署名。在内容上各章具有独立性,同时互相关联,读者可以分开来读,也可以放到近代四川乡村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来理解,从而更深入地了解长江上游地区,特别是成都平原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一章水利管理与地方秩序钱蓉芳 李建艳

水利的兴衰,对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历代政府会重视水利事业的发展,作为区域社会的官员和地方民众也会特别关注本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通济堰位于成都平原南端,是成都平原上历史悠久且至今仍发挥巨大作用的大型水利工程,地位仅次于享誉世界的都江堰。通济堰渠首位于新津县城南的南河、西河与岷江汇流处,干、支渠灌溉新津、彭山、眉山三县。其地理位置在东经103°41'~103°55'、北纬29°51'~30°27'之间,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该地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利资源丰富,包括南河来水、西河补水、灌区西北山溪河流来水和灌区降水。本章以通济堰的水利管理为切入点,以区域水利社会为中心,详细观察基层水利运作及其所投射出的各种利益主体的互动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对于研究成都平原的地方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秩序及农民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节通济堰的水政管理

作为成都平原上历史悠久的大型水利工程,通济堰能维持长期运行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水政管理体系。本节拟讨论通济堰的水政管理,从州官兼理、设立专管机构、基层的堰长制、经费来源等方面,探讨国家对水利事业的介入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并发生作用,探究国家政治变迁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一、管理机构(一)州官兼理

据考证,西汉景帝末年(公元前141年),蜀郡守文翁创建通济堰。自通济堰创建之初直至有清一代,通济堰并无专职的水利官员,相关水政事宜均由州府地方官兼理。

唐开元二十八年(740年),章仇兼琼重建通济堰。“通济堰……唐开元二十八年采访使章仇兼琼所开,自修觉山下引水灌溉新津、彭山、眉州、青神等处田亩,凡三百余里。”唐末通济堰濒于淤废,五代时眉州刺史张琳主持大规模修复,时通济堰可“溉田一万五千顷,民被其惠”,百姓赞之:“前有章仇后张公,疏决水利粳稻丰,南阳杜诗不可同,何不用之代天工。”北宋末年战事频繁,通济堰因疏于管理而时有湮塞,至南宋已是“陇亩弥望,尽为荒野”。绍兴十五年(1145年),眉州知州句龙庭实大修通济堰,“贷诸司钱六万缗,躬相其役,更从江中创造,横截大江二百八十余丈,与下流小筒堰一百十有九,于是前日荒野尽为沃壤。庭实又为书名曰堰规,至今不废,邦人为立祠,岁时祀之”。至明代,宣德七年(1432年), “修眉州新津通济堰,堰水出彭山,分十六渠,溉田二万五千余亩”;正统七年(1442年), “修江西广昌江岸、萧山长山浦海塘、彭山通济堰”。对此,万斯同所修《明史》记载较为详细,“四川彭山县请修通济堰以资本邑及眉州新津灌溉,命州县正官率军民修之”。

清代,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川总督黄廷桂主持修复通济堰,“仿都江堰制,竹篓垒石为堤,浚渠自新津修觉寺余波桥起,至彭山回龙寺下智远渠止,共七筒。引渠灌溉新津田三千五百余亩、彭山田一万三千余亩”。乾隆十八年至二十年(1753-1755年),眉州知州张兑和彭山知县张凤翥扩建通济堰,“引灌县小海子水入旧堰,开浚智远渠下古沟八十余里,凿翻水口分支入眉,共复彭山古渠二十八”。扩建后的通济堰可以“灌溉田七万三千一百十六亩有奇”。嘉庆七年(1802年),眉州知州赵来震、彭山知县干芢和新津知县丁癸籀会同商定,“由三属按亩摊买白鸡河住民吕超沙地一段”, “开河一百五十四丈五尺”, “引金马、羊马诸河水入堰”以扩大水源等,从而使通济堰渠首达到“南自余波桥北至白鸡河,堰身全长一十一里零”的规模。嘉庆十九年(1814年),四川省盐荣道分巡成绵监兼管水利道和四川分巡建昌常备道兼管水利会衔,就通济堰的分歧派候补州牧查勘,同时令新津县知县会同亲勘水势,筹议挑挖事宜。清代,眉州设有州判一职,兼管水利,“佐治有州判一,司督捕兼水利”, “州判专司其事,每岁秋杪,会同新彭两县履勘堤埂”。光绪三年(1877年),眉州州判程元昌奉命“履勘丈堤埂”, “督工通济堰”。(二)专管机构

尽管民国以前通济堰灌区尚无官方管理机构,但晚清已有半官方的专管机构。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康寿桐任彭山知县,为了解决征收水亩钱困难的情况,设立堰工局,“设局董(一正一副,任期两年。正主出纳,副佐之,副任满则升为正。去任之正,又举一副为佐)董其事,而岁修工程则以监修(二人)、堰长(八人,每堰上下段各一人,每期两年)驻堰督之”。所谓的正副局董,则是“地方官在有田50亩以上的受益户选择委派”,至于堰工局具体的运作,“局董专管征收水亩、处理纠纷等事,另设监修二人,专管岁修中修扎堰堤、疏浚堰沟事务。堰工局还设有司事三人、丁役二人,执行日常工作”。从堰工局的组织来看,虽然由官方设立,局董的任免权也归属官方,但实际充当局董、副董者,均为地方殷实水户。

宣统元年(1909年),官方为清除积弊,饬令成立三属堰工研究会,“钦命二品衔署理四川通省劝业道周,为札饬事:照得该县农田皆赖通济堰水以资灌溉,自应以灌田之多寡为用水之标准,从前安车地方数目、开闭时节、筒口大小,皆有一定章程。近来堰众皆□□□□□(书中方框“□”为字迹缺损。全书同)益,不守定章,□□□□,常致涉讼,若不及早整顿,后患伊于胡底。除札委眉州州判随时分驻通济堰督理彭山、眉州、新津三属堰务,有事随时查勘处理,并分饬眉州、彭山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县,即便遵照,移商出示晓谕,传集境内堰长,择彭眉新适中之地,设立三属堰工研究会,各推明白公正廉能绅士一二人,充当会长。堰户有事告知会长,随时公请州判到场会议,当守旧规者守旧规,当改良者改良。凡修堰以前之收费、估工及劝工,以后之监督,工竣后之验收,皆必由会公同举人分别任理,而以全会监察之。不得再如从前任听堰长侵蚀款项、偷减工料,纵容堰户横挖恶截,酿成讼端,总以结合团体、维持公益、剔出积弊为宗旨。如有彼此地方官再不能决,可禀本道裁处,勿任动辄争讼,□积弊尽除。三属农田各享其利,事关重要,勿稍违延,仍将移议办法、成立情形、会首姓名告示底稿,会禀核夺,切切毋违。此札。右札新津县准此。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堰工研究会一直保留至民国,民国4年(1915年),彭山县设立堰工研究会。“新津县知事公署为饬委事:案奉西川道尹饬,并转奉巡按使批,据前任耿道尹转详新彭眉水利委员议覆,彭山县拟设通济堰堰工研究委员会,奉批照准,饬即查照办理此饬等,因奉此,随查议覆简章,本县应设立堰工研究会,置会长一人,该绅既系该堰水户,学理优长,堪充会长,足能胜任,合行饬委,为此饬。仰该绅即便遵照就职,克期组织成立,收全该堰务,实行研究。仍将遵办情形具报查考,切切。此饬。知事沈。右饬通济堰堰工研究会会长刘汝滨准此。民国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堰工研究会会长也均系在地方有一定声望的士绅,代理地方官处理本地水利管理事宜。

民初,通济堰灌区始设官方专管机构。民国元年(1912年),废除前清州判官制,设新彭眉水利知事,专管新彭眉三属水利堰务。民国2年(1913年),四川省行政公署实业司下令:“查该水利知事一缺,现经本公署暂定为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奉公章程不日即将令发。”由此,新彭眉水利知事改称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其治所水利委员公署设于新津二王庙内。民国5年(1916年),担任了一年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的黄奠勋请求辞职,其在辞呈中提到自己责重权轻,只能在新彭眉三属之间尽量调和矛盾,“忽染弱疾,不时失红,动作维艰,督工办事心力俱有不逮;兼以责权不专,事恒多掣肘”。或许确实因病不能继续担任水利常驻委员,但更深层的原因可能还是这个职位责重权轻,每多掣肘。档案材料也不乏记载,民国7年(1918年)9月13日,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宋学夔咨请新津县罗知事派队弹压毁坏堰堤的游民:“通济堰堤埂篓篾,近有无业游民千百成群肆行折毁,敝署巡丁过少,无力制止,相应咨请贵知事,恳祈速为设法弹压,以维堰堤,而顾要政,实为公便。”当年年底,西川道道尹的一封电稿中又提及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的无奈之语:“云绅民不服□案,已派代表赴省,面见省长,民意如斯,不敢过拂等语。”二、堰长制

通济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无专管机构,其日常运作主要还是靠基层的堰长制。“新津县派堰长二人,彭山八人,眉州二十人。”堰长以下,设有堰勇、堰差若干名,专门从事看守堰堤、抽收船筏捐等职。(一)充任资格

充当通济堰堰长,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通过相关的充任流程。

现任堰长推荐人选。“具报状:下堰(按:通济堰新津段分上下两堰)堰长杨合六为报恳饬认事情。长充当下堰堰长迄今限满,理合报填,今选得本牌水户徐恒亮殷实老成,可以充当,不致误公,长是以报恳饬认。伏乞大老爷施行。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具。”知县传唤被推荐人选。“正堂翟签:仰该役前往太平乡即唤通济堰上下堰长田裕丰、杨六合(按:当系笔误)具报充当来任,张永和徐恒亮立即唤令随签赴县,以凭饬认接充。去役毋得迟延干咎,速速须签。同治五年十二月。”接任者来县报到。“具禀状:太平乡一支职员徐恒亮为认状事情。有通济堰本年堰长杨合六具报职接充来年上堰堰长在案,蒙准签唤,职理合来案具认接充,承办公事,经理堰务,不致疎虞干咎,中间不虚,具认状是实。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具。”批复为“准认”。又如:“具报状:通济堰下堰堰长文学泰为报换事情。长充当通济堰下堰堰长一载已满,理应报换,长已同众粮户商议已妥,何其洪殷实老成,堪已充当,不致违误,中间不虚,具报状是实。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正堂杨签:仰该役前往帅方明、文学泰报充当上下堰长之田裕如、何其洪立刻随签赴县,以凭饬认。去役毋藉签需索,滋事迟延干咎,速速须签。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禀状:太平乡民何其洪为认状事情。有通济堰下堰长文学泰具报长充当堰长一案,民奉签只得赴案任充,具报状是实。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具。”批复为“准认充”。

可见,通济堰堰长任期一年,由现任堰长向知县推荐下任堰长人选,知县认可并传唤新任堰长。充任的前提条件是家境殷实,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然后才是做事老成,具有一定的声望等软实力。在换届流程中,现任堰长起主导作用,按一比一的比例向知县推荐接任人选,知县只是以官方名义监督、认可之,一般不会否定上报人选。

光绪六年(1880年),出现了不愿充任堰长的情况。堰长罗崇先、张福兴分别上报水户潘霍霄和张洪有为下任堰长人选,不料后两人状告前者不顾实情,挟私报复:

具禀状:东太一支甲长潘怀儒为禀恳做主事情。甲田亩无多,在通济堰仅有水分六亩零,其弟兄分派,甲仅水分二亩许。…… 殊堰长罗崇先不查虚实,报甲为潘霍霄,充当下年堰长在案,蒙签饬认。甲思堰务甚重,岂任崇先挟私妄报,已投团保刘义昌、郑春发等说明,令甲呈明另议,免误堰功。甲为此赴案禀恳作主,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据张其富,即张洪有供)小的□□□□□□□,下堰堰长张福兴具报小的接充堰长一案,蒙恩签饬。但小的水亩不多,挨轮报换,不该小的充当,终来案供明,今蒙吩谕。通济堰向系报一不能报二,应否小的充当,着回家向本支团保刘义昌查实禀覆接充,小的遵谕就是。十二月二十一日供。

文童张明远为父亲张洪有申诉:“有通济堰堰长张福兴与童为上年放水口角有嫌,妄报童父张洪有为下堰堰长,何敢□恳,但童亩少粮微,力难承认,况下堰旧规东沟应报西沟水户,不得仍报东沟,乃伊与童均系东沟,伊何得妄报,且隔年报充王国吉等曾以恳除勒报等情在案,已准赏示照旧来年公举报换,殊伊不遵批示,任意挟嫌妄报,致使童遭隔年充之咎,童为此声恳作主,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知县批复是:“该处堰长究应如何报充方昭公允,仰太一支各团保在于公所集众妥议,具覆核夺。”

事情一直悬而未决,直至翌年三月,罗崇先、张福兴再次恳请知县饬令潘怀儒、张洪有接充堰长职:“长等经理堰功,将届告竣,无人承认堰长之责,况年限已逾,长等协同团保刘义昌、张廷亨、罗润堂等于今十一日公议,仍选潘怀儒、张洪有接充,不致疎忽,业已数日,伊等违抗不认。长等是以禀恳祈赏签饬认充,以专责成,而免误公,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七年三月十九日。”知县再次表示应由民众集议定夺何人接任:“前据张明远及该堰长罗崇先前后具恳到县,别批饬太一支各团保集众妥议,迄今未见议覆,殊属疲延,仰即传谕各团保迅遵前批,在于公所集众议定应令何人接充,联名据实回复,以凭核示,毋再玩延。”十天后,各团保回禀众议结果,“今三月十一日,保等协同大团保刘义昌等在邓公场公所集议,仍选得潘怀儒、张洪有二人均系殷实水户,堪以承充堰长之责,不致违虞公事。保等是以遵批议举缘由,不敢隐匿,只得禀覆”。据此,知县的裁定是“据集众议定,仰即传谕潘怀儒、张洪有作速赴县认充,不准推诿”。此后,潘怀儒、张洪有仍再三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九月初两人才不得不接任堰长一职。

此次接任纠纷,前后僵持了九个多月,一方面,作为当事人的水户,为回避充任堰长职,不惜再三申诉,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扮演着仲裁者角色的知县,行政效率低下、权威弱化,尽管几经波折,其裁定结果终被执行,但其最终裁定的依据是“众议结果”。

至民国,不愿充任堰长的情形愈加明显。民国6年(1917年),何嘉和上报刘汝滨接充上堰堰长,刘以自己已经身兼数职为由请辞。而当年下堰堰长的出炉更有意思:“具禀状:通济下堰经首杨东淮、魏泽楷为恳赏札委以重堰务事缘。通济下堰堰长一年一换。注案:每年于阴历六月二十四日在文昌宫齐集,各□经首凭神拈换,永远遵守。首等于二十四日集众经首……拈换堰长,适张泽敷拈得民国六年堰长,均无异说,修堰用费,首等照案支给。因此来辕恳赏札委张泽敷为民国六年通济下堰堰长,以重堰务,伏乞知事先生公鉴。民国六年八月十二日。”知事批复:“如恳,饬委以专责成。”这种拼运气的充任方式,未见源于何时,但究其原因,大概是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这种情况的出现,其实很大程度上与通济堰水亩收费不敷有关。因为水亩钱“由官饬役随各堰长分开征收,以资修理。惟堰长岁更,不能遍识本段水户……故每岁水亩钱恒为堰役私收,堰长则赔累不堪,多数破产”。光绪十一年(1885年)的一次充任纠纷明白无误地道出了充当堰长的负担之重。“具禀状:东太一支甲长帅应乾为不查妄报,恳饬另报事情。同治八年,长胞兄帅春发朋充通济堰堰长在案,赏示不虚,今张洪玉不查妄报长充当,况长与伯未分家,时承充此项,因水亩之钱措收艰难,累债甚多,又将田业出售二十余亩与钟义和,兹长仅有水四亩零,现充甲长,公事浩繁,又在练丁,何能接充此任?况载水亩二三十亩及十余亩未充过者甚多,伊不选报,独报已充之家复充,实系苦乐不均。长只得据实禀明,饬伊另报,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知县令团保等查明覆夺,团保查覆:“具禀状:东太一支支保文学和,团保王国吉、张廷亨为遵批禀覆事情。有通济堰下堰役满堰长张洪玉具报帅应乾接充堰长在案,讵应乾以不查妄报呈恳,蒙批所禀是否属实,应否另报,仰该团保等查明覆夺。保等遵批,查应乾同治八年使帅春发水名充过,有案可稽,况应乾现今甲长,水亩无多,不能垫贴,保等遵查缘由,不敢隐匿,只得据实禀覆,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明确表示水亩钱征收艰难,堰长累债甚多,甚至要出售自己的田产,水亩少无法垫贴等。可见,在征收不齐的情况下堰长往往需要自己垫付,因垫累过重,故无人肯当。(二)职责范围

堰长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承担岁修各项事宜。通济堰岁修,由各堰长统筹,招工搭棚修淘,同治六年(1867年),新津知县晓谕:“尔堰长、夫头务须一体遵照旧规,修淘堰沟,并将应用竹篓编制齐全,加用稻草簟笆,挨次砌塞坚固,以免河水渗漏,切毋偷减草率。”岁修完毕后,堰长需上报知县,如:“长等充当堰长,应办堰堤,于去岁十月开工,至本年三月完工,毫无违误,堰上笆篓俱业已做好。”如果遇到洪水冲垮堰堤,也由堰长组织修缮。光绪十一年(1885年),堰差禀明洪水毁堰堤事宜,新津知县分别牒移眉彭知县,“希即饬令该堰长等,将冲塌堰堤迅速培修”。

通济堰的水亩收费,也由堰长征收。“水亩钱,通由新彭堰长经收支用,此旧制也。”钦命四川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的一则批文中提到,议派堰工银米“仰即转饬堰长查照核定之数催收,务期实收实用”。档案中也常见堰长禀恳示谕饬令各水户按时交纳堰银堰米的记载。

此外,每年岁修完毕,照例堰长还需在二郎庙敬神演戏祭堰。同治七年(1868年),堰差伍高等恳请新津知县移之彭眉并饬令各堰长按例敬神演戏。“具禀状:眉彭新三属堰差为禀请移知事情。通济堰历来做堰工毕,四月初旬,三属堰长在二郎庙敬神演戏,有案可查。今四月堰工完竣,堰长等并不敬神演戏祭堰,以致河水欠缺。役等不敢隐瞒,只得禀请赐问移知眉彭两主,饬各堰长来二郎庙祭堰演戏,以免坏规,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同治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得以批准,饬令照例敬神演戏。三、经费来源

通济堰的岁修经费、日常修缮开支、专管人员薪俸,主要来源于官拨经费、堰田租银和水亩收费等。(一)官拨经费

雍正十一年(1733年),黄廷桂主持修复通济堰后,奏请得每年官拨岁修费银五十二两。“雍正间初,经重修以后,即例定每年修理由新、彭两县在水利同知衙门请领银五十二两零,拨分两县堰长承修。”同治八年(1869年),彭山移文新津知县,会同赴成都水利府请领修通济堰工料银两,但具体领取多少,未有说明。

民国4年(1915年),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黄奠勋从西川道道尹公署“借款五百千文以作淘修通济堰经费,应准借支”,公署要求黄奠勋“会商三县知事,迅筹款项,解缴来署,以重公款为要”。次年,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宋学夔请求拨款时,西川道尹拒绝并要求归还上年借款,“查通济堰淘修费用照案应由新彭眉三县集绅筹款办理,去年借领钱伍百千,本属暂时通融……迄今日久,借款未据筹解。本年大修都江堰款尚无着,兹据详请借款伍百元碍难照准。仰即会同三县集绅妥为筹款,办理淘河;一面速将去年借领钱伍百千设法筹解来道,以便归款”(引文里的“五百千文”“伍百千”“伍百元”为档案原文的用法。“千文”是铜钱的单位,也可称为“千”; “元”是银元的意思)。民国6年(1917年),宋学夔再次恳请拨款疏浚河道,但再次被拒,奉省长指令的会议决定“现值公帑奇绌,殊难照拨”,令“就地筹集或即按粮附加,以资办理”。(二)堰田租银

据《重修彭山县志》记载:“白鸡河地亩自买入以后,即分佃与罗、谭等姓耕种,每年但由二王庙僧经理收取干租,并无压钱。嗣因地被水冲,即停止收租,后又逐渐淤积,仍由罗、谭等家垦种。民国十年,二王庙僧本华商明三属堰务首人,拟各与原佃升租,罗、谭等先则不允,后则竞称系祖业遗留。本华乃诉经新津县传讯,并丈明罗余氏等佃种之田七十余亩、谭德沛等佃种之田三十七亩零,并经讯实两姓所种之田,悉属通济堰产。判由通济堰认给罗余氏开垦费钱二百钏,谭德沛钱一百钏,均改作压钱。各向通济堰另约承佃,每年罗余氏称租钱四十钏,谭德沛称租钱二十钏。……谭德沛狡悍,判决以后转将此业分佃数姓,重取压钱,以为骗赖地步,因是又纠纷年余。至民国十三年,始将各佃押金由通济堰各予折认六成,始将全业接收。注案:新津县,每亩岁各称租钱四千文。”至此,在新津县境内,通济堰共计“成熟田地一百零二亩五分二厘四毫三丝,基地三亩八分八厘五毫。合安压租银二百七十两,压租钱二百六十三千,共收称租钱一百五十八千八百二十文”。民国5年(1916年),堰长何嘉和从前任廖承周处接管堰务事宜,向县知事禀明接收置买堰田红契八张、佃户四十家、压租钱二百四十九千文、租谷七十二石五斗五升、租钱一千文。故实际上民国10年(1921年)以前,通济堰堰田已收押租,不过,堰田租银和官拨经费一样,都只是很小一部分收入,但在经费拮据的年代,也算聊胜于无。民国6年(1917年),何嘉和禀报因物价上涨,经费入不敷出,需要变卖剩谷十九石,以资接济。当时通济堰经费的紧张程度可见一斑。(三)水亩收费

乾隆年间大修通济堰后,彭山知县张凤翥在《详议善后事宜》中建议根据水源先后、灌溉早迟、筒口高下、得水远近,把通济堰灌区分为上、中、下三则,每则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即所谓“每岁修护工费,宜分别有则也。查通济堰由新津历彭山达眉州,则水源有先后之不同,灌溉有迟早之迥异,应分别筒口情形之高下,得水地处之远近,酌定数目,共济其事。自新津起至彭山土堰止,向系旧有水利,应列为上则;又自彭山会中筒及西支堰至文殊堰交眉州界止,应列为中则;又自向家筒至白鹤湃、金竹湃,列为下则。如遇大修,上则每亩应派银二分五厘,中则每亩应派银二分,下则每亩应派银一分五厘;岁修,上则每亩派银一分五厘,中则每亩派银一分,下则每亩银派五厘。其筒车、牛车均系高田,应查明照下则派办;或有新开旱地改为水田,随时报明,核实加派,隐匿田亩者罚儆”。订立了按亩分则征收水费的办法。

这种按亩分则征收的水费,即“水亩钱”, “由新彭堰长经收支用”,然而,水户每每隐瞒水亩,拖欠水费。档案中常见堰长恳请官方晓谕百姓按时交纳堰银堰米。光绪二年(1876年),堰长田裕如、何其洪上报“堰堤修理过半,各水户堰钱堰米每多估抗推延,为此禀恳示谕催收”;光绪十年(1874年),堰长赵子忠、张洪玉上报“堰堤修理过半,各水户堰钱堰米每多估抗推延,为此禀恳示谕催收”。类似的恳请大概是经常之事,连表述都如出一辙。为此,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彭山知县康寿桐组织全面调查全堰水亩,查得水亩“上堰载水亩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七亩六分九厘二毫,中堰载水亩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二亩四分零一毫,下堰载水亩七千九百七十三亩六分七厘五毫,西支堰载水亩五千七百七十四亩九分四厘一毫。四堰共载水亩三万六千七百三十八亩七分零九毫”。同时,康寿桐还制定了按三期计收水费的办法:“自估工后开局日至年底为第一期,每亩照派定原数征纳;自来年首至封工为第二期,照派定原数加二十文或三十文征纳;自封工后至八月底为第三期,又加二十文或三十文。过此未完,则由役抬垫清扫。”这种分期加征的办法,类似收取“滞纳金”,具体效果如何,从《重修彭山县志》载《光绪二十九年至民国十二年通济堰收支一览》来看,大体上,清末时通济堰每年可收钱七千千文(“千文”是铜钱的单位,也有称“千”的)左右,民初逐年增加,水亩钱明显占通济堰收入的绝大部分。但就收支平衡来说,大体清末盈亏之后尚有所结余,而民初则以亏损为主。可见,通济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水亩收费,有所谓“通济堰民捐民修”,水亩钱的征收方案由官方指定,但具体的征收工作皆由堰长承担,并直接由堰长用于修缮维护通济堰事宜。

船筏捐也是通济堰比较重要的收入之一,下文将专辟一节讨论。此外,同治七年(1868年),修筑二王庙时结余有银五十两,存在当铺,所得月息用作二王庙的烛火钱。但民国以后,不仅官拨经费得不到落实,甚至连这一点本属通济堰的经费也被挪作他用:“前清同治七年,贵县陆前任监修落成,节存银五十两,发商通顺当铺生息,月息五钱,饬由该庙住持按月领作灯油之用,历办无异,卷可覆查。民国以来,此款为贵前任周开办警察经费不足,全数提借,而该庙神灯因兹旷废……”至民国5年(1916年),有商人允诺“将该庙原存本银伍拾两设法如数拨还,襄兹善举”。

国内外从事水利史研究的学者们,总是试图将水利问题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联系起来,或沿用西方的某些理论体系,或探究本土化的解释模式。“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范式在社会史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在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学者们也越来越重视国家和社会在水利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探讨国家对水利事业的介入。

部分学者提出了清及清以前的历代王朝后期水利事业“民间化”的阐释体系,认为在各王朝后期,主要是清王朝后期,水利兴修的主体、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呈现出官办水利民间化的趋势。郑振满较早地提出了这一研究理路。他认为由于地方官府财政紧张,“官办”有逐渐向“民办”过渡的趋势,说明了明清时期政府的作用在不断削弱,而乡族组织的势力却不断壮大。张建民的研究也证实了清代两湖地方水利兴修过程中民间力量的加强。钞晓鸿认为清代以来,汉中地区民办水利勃兴,官办水利日益具有民间化趋势,官府对水利社会的控制更为间接。佳宏伟认为清代财政赋役制度的变革,使得地方政府的支配力量日益削弱,导致了清代汉中府堰渠水利兴修中民间力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可见,明清以来地方水利兴修的民间化已成为不少研究者认同的观点。不过,也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学者,鲁西奇、林昌丈在考察汉中地区堰渠水利和列举其他地区水利事业的基础上,提出“在同一时期,民间力量在水利事务中的作用的确表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但看不出官府(国家)的影响有一个与此相应的、逐步衰退的过程”;历代王朝国家从未试图全面干预水利事务,并不存在国家主导水利事务的阶段,也就无所谓“民间化”的说法。这样的质疑颇有参考价值。但其实每位学者的结论都是基于特定的研究区域或范围,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释体系,而相互间的批判正是对某一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通济堰灌区所展现的国家对水利事业的介入情况,也稍与历代王朝后期水利事业“民间化”的阐释体系有所出入。通济堰从创建之初直至清末,相关水政事宜均由州官兼理,而恰恰是晚清时期,出现了半官方性质的专管机构堰工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官方加强了对水利事务的管理。至少,这样的事实表面上并不支持国家逐步退出对水利事务的介入与干预的观点。另外,历来通济堰大修由官方主持,但因并未设有专管机构,其日常的维护工作应当还是靠民间力量来完成的。所以,民间力量一直存在,无所谓“民间化”,只是民间力量可能有相对加强的趋势。

从长时段的观察来看,通济堰水政事宜从州官兼理到民初设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专管,表现出来的是国家企图加强对地方水利事务的控制,这是国家对是否介入水利事业的一种意愿。至于这种意愿在何种程度上发生作用,则是另外一回事。堰工局虽为官方设立,但充当局董、副董者,均系地方殷实水户,档案中也少有堰工局的相关记载;堰长的报换需得到官方认可,但也仅仅是走个流程;在堰长充任纠纷中,作为仲裁者的知县显得效率低下,权威不足。民国政府积极介入地方社会的管理,派新彭眉水利常驻委员专管通济堰事宜,但这一职位责重权轻,每多掣肘;在岁修经费的拨发过程中,民国政府更是捉襟见肘,甚至出现了挪用通济堰存银本息的情况。总的来说,国家企图介入水利事务,干预社会生活,只是其意愿,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大打折扣,并没有发生多大作用。历史由晚清进入民国,这样的事与愿违也愈加明显,而这反过来又可能刺激国家加强干预水利事业的企图。第二节通济堰的堰规与违规处理

通济堰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类堰规。本节将围绕通济堰的堰规及违规处理办法展开,通过对岁修准则、水缺通航规定及违规处理的描述,展现官方法令与民间惯例之间的博弈,以进一步揭示国家权力在地方上的实际效用。一、 岁修准则及违规处理(一)准则规定

每年的岁修是通济堰赖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因此,在通济堰的诸多堰规中,最重要的也莫过于岁修准则及围绕岁修的相关准则。首先是岁修时序制度。通济堰岁修有相应的时间安排,一般来说,每年农历九月中旬至下旬由三县知县会同查勘堰渠,估计工程量,十月初开工,第二年清明前必须竣工,不得随意更改。光绪二年(1876年),新彭两县的堰长在状告眉州堰长拖延开工日期时,提到“今九月十七日,蒙三属恩廉赴堰估工,当即三属堰长、总催人等,公同商议,定期于十月十五日搭棚,十六日开工出篓”。光绪七年(1881年),眉州知州移知新彭知县,“敝州定期于九月二十六日束装前往堰所,即于二十七日勘丈堰堤水缺,估计各项工程,以及提筒湃口……移贵县,烦为查照来移事理,届希即前诣堰所,会同勘丈,以便兴工”。

具体的岁修事宜,由各堰长统筹,招工搭棚修淘。《重修彭山县志》记载:“每岁修理……新垒石之篓,分水之缓急定砌篓之长短,篓长五尺为一托,最长之篓为六托,体长三丈,篾宽三指,眼大一拳,中空一拐,桩石饱满篓头,再为篓帽包之,中藉稻草,砌石一笆三簟,层累而上,高至水则五字六为止。至疏浚沟流,则自二王庙前水则起,至李子沟止,其深浅一以红砂地浮板及磨磐鱼儿等石下五寸为度,所谓堰齐五字,滩见石鱼者是也。”同治六年(1867年), “成都府新津县正堂陆,为晓谕事:照得通济大堰灌溉新彭眉三属粮田七万余亩,工程浩大,关系匪轻,案查向来通身堰堤,惟南河中漕水势汹涌,更属紧要,应用水篓六托,白夹盖篓十二托,篾宽三指,眼宽四寸,中空一尺,毋许搀用慈竹,没篓稻草三把,一笆三簟;至修淘堰沟,或二三尺深浅不等,总须挖至老底,一律疏通,上以余波桥海底石板为凭,下以瑞林寺沟底过江石鱼为则,总以一律培修妥善,免误水利”。均对拦河坝竹篓制式、淘淤深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每年岁修完毕,由三属知县查勘验收。光绪八年(1882年),岁修结束后,堰长禀报:“长等充当堰长,应办堰堤,于去岁十月开工,至本年三月完工,毫无违误,堰上笆篓俱业已做好。”知县批复:“前已会同眉州、彭山县亲勘矣。”“同治十二年,候补道謇訚会定章程,其第十六条云:一堰埂(这里原始资料用此字)宜禁止践踏也。堰堤做起盖篓,上做路篓一条,以便夫棚各项匠役往来,不致践毁篾片,俟堰工告竣,夫棚尽撤,则禁止行人,以免践踏。”为此,每年修淘完毕,还需要安排堰差、堰勇看守堰堤,以防止偷窃堰篓、践踏堰堤等破坏行为的发生。(二)违规处理

通济堰有着完整的岁修制度,而制度的存在也正是约束行为的需要,因为通济堰岁修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首先是偷工减料。偷工减料的表现往往是不按照旧有规定修堰。“乃近年以来,三属堰长、夫头人等,只图收资入己,并不查照旧例兴修,一切工料,概行偷减,以致有碍粮田,水户等屡次兴讼。更有附近居民,乘间在于堰所行窃篓筏,种种弊端,实属可恨。现在动工之际,诚恐仍蹈前辙,除饬书役密行查禁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通济堰三属堰长及夫头、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堰长、夫头务须一体遵照旧规,修淘堰沟,并将应用竹篓编制齐全,加用稻草簟笆,挨次砌塞坚固,以免河水渗漏,切毋偷减草率;其附近居民,亦不得仍前在堰行窃滋扰,倘敢不遵,许该书役等指名具禀,以凭拘案,重惩不贷,各宜禀遵。(下缺)……同治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光绪六年(1880年),几乎一模一样的示谕再次告诫民众,务必按照惯例修堰。光绪四年(1878年),新彭堰长状告眉山堰长不照旧规办理堰务。“具禀状:太一支通济堰堰长袁贤生、徐洪模为恃横坏规禀恳作主事情。长等系新邑堰长,与眉彭堰长照旧规同办堰务,不敢减料,殊有眉州王堰长棚内何篓夫希图减料,不照旧规篓样,每竹篓一根,约短二尺有余,篓眼又稀。长等见知,向斥非是,不惟不服,反横言估抗,言长等不该管伊之事。长现有伊减料篓据可验,长等恐有违误,只得禀明,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知县相当重视,批示:“修理堰工有关农田水利,编造堰篓必须工坚料实,方能以资灌溉而免遗误。据禀眉州王堰长棚内何篓夫不照旧规,如系篓夫偷减,王堰长岂能包容。但堰工不照旧规,殊非善计,且恐殃及邻封,候据禀牒知眉州查办,可也。”并牒知眉州知州。几天后,袁贤生、徐洪模再次状告眉州王堰长等,不遵旧规换底篓三层,只换两层。与此同时,通济堰水户也状告眉州堰长,“殊眉州王堰长等受脚行之贿,图搕来往船只,先封河缺,使沟底不干,其于二王庙一带沙石难淘,概不理。开春来水不进沟,有误三属。户等不敢坐视,只得恳王堰长等来案,祈饬照旧开缺淘修,免误农田,三属均沾,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偷工减料的行为出现后往往会发生互相推脱、推卸责任的情况。光绪七年(1881年),新津与彭山起争执,“通济堰堰长张洪有、潘怀儒为减料坏规禀恳移知事情。今十二日长等同彭山堰长等业已开工扎堰,殊有彭山堰长串弊码头颜大兴、徐志太、梁成斌等不照旧规做堰,擅改章程,偷工减料,篾窄眼宽,堰不坚固,将来有坏三属农田,长等若不禀明,恐祸贻匪轻。长等只得禀恳作主,移知彭山照旧饬修,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光绪七年十月十七日。”新津县知县备文移知彭山县,严饬该县堰长等照章办理,不准偷减,以期坚固。但彭山的回复是:“据敝县通济堰堰长崇兴、杨文宗、李春荣、廖世俸、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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