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2-01 19:05:01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的联系方式:电话:010-63939825/9633

传真:010-63939650

邮箱:Law@lawpress.com.cn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0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够明确,行为不够规范。这些问题表明,随着广告业的发展,制定《广告法》是十分必要的。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自199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告法》共六章四十九条,对以下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一)关于调整对象。《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广告。二是明确了《广告法》只调整以广告形式发布经济信息的活动,不调整通过新闻或者其他非广告形式传播经济信息的行为。(二)广告准则。《广告法》对广告的一般标准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广告的一般标准,主要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守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具有可识别性。关于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化妆品、食品、烟酒等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三)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1)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2)明确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3)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遵守广告准则、依法进行广告活动的义务。(4)确定了广告审查制度。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四)关于法律责任。《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非法从事广告活动以及广告审查者不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除《广告法》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广告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并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条文注释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广告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凡是在上述空间进行的广告活动,均须遵守本法。

第二款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所称广告均指商业广告,不包括非营利性广告。

第三款是关于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即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第三条 【广告真实、合法】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条文注释

本条为《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1.真实原则。广告内容真实是最基本的要求,具体体现在:(1)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2)广告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3)广告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构成要素,如性能、质量、价格、产地、生产者、有效期、允诺等,必须真实,不得夸张;(4)广告在表现上动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应当能被公众接受和认可,不得使人产生误解。本法第四条亦有相关规定。

2.合法原则。合法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历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广告活动作为市场活动的一部分,当然应该遵守该规定,具体体现在:(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2)广告所宣传、推广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是国家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3)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如语言、文字、画面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4)广告的发布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查后方可发布。

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健康有益、积极向上,做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包括:(1)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积极生活,树立和选择符合我国人民共同社会理想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2)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3)有利于普及和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和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4)有利于促进国家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5)有利于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和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下述内容属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1)宣扬腐朽的、低级趣味的、封建迷信的等;(2)带有殖民文化色彩;(3)脱离主题,片面求洋,崇洋媚外;(4)脱离人民群众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水平,渲染、诱导与现阶段多数人不相适应的高消费;(5)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把不宜用于商业宣传的内容用于商业广告中。

关联法规《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四条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关联法规《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3条第五条 【活动原则】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注释

这是对《广告法》具体原则的规定,包括:(1)守法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等活动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平原则,具体包括:凡是参与广告市场的广告活动实体,都应该遵守相同的法律或行业规定,不得采用任何非正常的形式或渠道进行不正当竞争。(3)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且不做虚假广告,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4、6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六条 【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条文注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规范广告宣传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行使监督、检查、控制、协调、服务、规划六个方面的职能。由于本法是广告行业的一个基本法律,所以并没有对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作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需要有关的行政法规等作进一步的规定。(1)监督:监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宣传内容,监督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广告活动。(2)检查:检查广告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具体分为常规性检查和突击检查,常规性检查如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检查,突击性检查如专项检查、治理整顿。近年来就房地产广告、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医疗广告、性用品广告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整治,有效制止了特性领域违法广告的蔓延。(3)控制:按照广告监管的目标,对广告活动中的偏差进行纠正。(4)协调:监督管理机关对从事广告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广告活动主体与外部有关方面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得广告各方参与人在优化的环境中从事广告活动,使广告业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发展。(5)服务: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公众提供非营利性服务,如提供信息服务、法律政策咨询等。(6)规划:制定广告业发展的蓝图,指引广告业发展的方向。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内容一般要求与禁止性广告行为】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共两款,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作出规定。第一款着重从发挥广告积极作用角度对法律提倡的广告内容作出基本准则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禁止使用的广告表现情形和广告内容规定。法律禁止采用的广告形式分为九种,其中:

第一项,国旗、国徽、国歌,象征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也不能部分或者变形地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第二项,商业广告中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具体表现为:(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在非商业性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2)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3)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如书籍名称),不受此限。(4)特别禁止使用党和国家人的名义、言论、形象,为产品或者商业服务作广告。

第三项,不得在广告中运用不正当的描述抬高自己,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最高级用语,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遭于欺骗和误导,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本项实际上是禁止使用两种用语描述商品或者服务,一是使用“国家级”这类用语;二是使用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某某商品是消费者购物时的最佳选择”。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最佳”、“最好”等文字:(1)广告中不针对他人,仅宣传该产品为本企业系列产品中最佳品种;(2)广告中不直接针对产品的质量、功效,仅作出产品使用方法的提示,如最佳使用时间、最佳使用方法等;(3)企业在广告中提出自己努力的方向、目标,如“竭诚为您提供最佳服务”等。

第四项,妨碍社会安定,如使用煽动性的语言或者其他表现形式,可能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从而妨碍社会安定的;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如发布实物广告,而其安全性很差,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的。广告中存在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内容均属违法内容,均不得刊播。

第五项,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如有违尊师重教、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艰苦朴素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广告内容,都属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均不得刊播。

第六项,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广告,由于直接与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自然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第七项,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得进行种族歧视,同时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男女平等。在广告宣传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是对《宪法》规定的背离,自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项,实行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广告中涉及大气、水、土地、森林、矿藏、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不得出现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表现,不得出现不利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表现。

第九项,除以上八项内容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虚假宣传”。本条是一种兜底的规定,一是防止本法规定得不够全面,二是为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类问题作出规定留有余地。

关联法规《宪法》第4条《国旗法》第3、18条《国徽法》第3、1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第八条 【广告与未成年人残疾人】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条文注释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包括广告中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内容,表现形式上不得具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形象等。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1)未成年人吸烟、饮酒;(2)可能引发未成年人发生不良事故和危险行为;(3)雇佣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经营性劳动;(4)诱导适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辍学经商或从事经营活动;(5)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打骂、侮辱未成年人;(6)不适应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不适当表现过分亲热、恋爱等。

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1)侵犯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教育、升学等;(2)损害残疾人的人格尊严,讽刺、挖苦、讥笑残疾人;(3)其他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的语言、文字、形象和表现。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0、13、24、26条《残疾人保障法》第2、3、18、19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6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九条 【广告表示】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条文注释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广告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要求,要求广告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清楚的、明白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款是关于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内容要求。为了防止广告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即明确标明赠送什么礼品,赠送多少。

另外,对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必须在广告中清楚、明白地表示有奖销售的办法和奖品价值,并且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

关联法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9-12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第十条 【广告文字】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条文注释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首先是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取得方式是科学的,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试验或测量得来的,试验或测量的方法应当是科学的等。其次是要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有据可查的。当然,即使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是真实的、准确的,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程度,以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为限,而不能过多、过滥地使用,在部分使用的情况下,不得与有关材料的原义相背,不得省略对使用者不利并且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这样可以防止广告主毫无根据地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广告的信服力,同时在因广告产生争议或者诉讼时,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要有出处,没有出处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二是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一定要表明出处,表明的出处应当真实、准确、明白、有据可查。

关联法规《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11条《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10、11、20条第十一条 【广告与专利】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条文注释

专利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专利权,即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也就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一种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在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有利于社会公众较容易和正确判断该专利产品的真实性,同时可以防止某些人的虚假宣传,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对其他人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并不当然的拥有该专利权,而是须经审查机关审查后,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由于专利具有时间性,专利权人只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利权,有效期满,专利权自行失效。

关联法规《专利法》第15条、第5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6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9条第十二条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条文注释

含有贬低内容的广告是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广告法》的基本准则。在广告活动中,常见的贬低广告是采取间接的方式来贬低同类产品或竞争对手,即在广告中以联想的方式暗示其他产品的不足,从而达到贬低其他产品或竞争对手的目的。

关联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含有“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内容的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第十三条 【广告标记】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条文注释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的含义是,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不是新闻或者其他信息,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目前违反这一规定最为显著的就是新闻广告。所谓新闻广告,是指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在用户和消费者看来是新闻报道,但从传播过程和时间、条件上看确是广告。即明明是广告,却要以新闻形式包装,以新闻报道之名,行发布广告之实,把广告与新闻和其他非广告内容相混淆、欺骗、愚弄、误导公众。

关联法规《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文注释

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是用于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免疫的特殊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所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须进行严格管理,其内容不得含有下述五种类型的内容:(1)在广告中宣称“药到病除”、“保证治愈”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得病原因不一,所以不可能存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2)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疗效究竟如何,除了药品和医疗器械本身的原因外,还涉及患者本人的身体状况、得病原因等诸多因素,所以不可能存在固定不变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而且所谓治愈率、有效率的统计,也只是局限在部分患者的范围内,其结果也是不能推广到所有患者的。(3)本法第十二条已经对比较广告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这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也是适用的。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在客观上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对不具有可比性的产品进行比较,是虚假广告的一个具体体现,会对群众产生误导作用。(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广告内容,会导致消费者盲目相信,给患者造成错误的用药心理,因此本法明确禁止。(5)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有规定的,在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时,也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法规《药品管理法》第61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0-13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4-10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间题的答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特别要求】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条文注释

药品广告内容范围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冶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药品广告内容中必须注明药品生产批注文号、药品广告审查批注文号、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冶疗性药品的“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药品的商品名称不能单独在广告中出现。广告出现药品的商品名称,必须同时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关联法规《药品管理法》第61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6条《中医药条例》第37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16、20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6、9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品种的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第十六条 【不得做广告的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关联法规《药品管理法》第35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3条《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28条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禁止性内容】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文注释

由于农药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某一特定区域的农业收成的好坏,同时又因为使用农药不当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所以本条对农药广告的内容提出了五项禁止性要求:(1)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效”等;(2)不得使用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3)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4)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5)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以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关联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6条《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4-10条第十八条 【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条文注释

烟草业事关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烟草事业也事关我国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因此,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第一,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1)吸烟形象;(2)成年人形象;(3)鼓励、怂勇吸烟的;(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二,烟草经营者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如:(1)社会公益广告;(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赞助单位名称;(5)发布以上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10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烟草专卖法》第18、19条《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10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变相为卷烟作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志庆”等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第十九条 【食品、烟类、化妆品广告】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条文注释

为了防止食品、酒类、化妆品中的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条对食品、酒类、化妆品的广告提出了特殊的要求:(1)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事项。广告内容中涉及的广告主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事项也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记载的事项相符。(2)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这主要是要求在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宣传疗效作用;在广告中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如将某某食品称为“祖传秘方”等,因为在消费者的观念中,“祖传秘方”一般指药品的配方。

关联法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4、7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6、7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5、8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酒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合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注释

广告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广告合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广告合同的种类。广告合同是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互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广告合同可分为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广告合同、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的广告合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的广告合同。

2.广告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是指广告合同各方在订立广告合同时,将广告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定清楚,不能将权利与义务关系规定得含糊。本法中规定订立广告合同时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10、12条《广告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十一条 【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条文注释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均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法的规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均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不得从事假冒他人名牌的广告行为。即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广告行为。即利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广告中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不得利用回扣行为从事广告行为。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在广告中从事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四,不得利用广告从事虚假行为。即广告主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五,不得利用广告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不得通过广告披露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不得利用广告的形式采取不正当降价的行为。即广告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从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广告。

第七,不得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广告,即广告主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广告: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广告;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广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广告。

第八,不得从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广告。

关联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第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含有“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内容的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应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条文注释

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依法设立的,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了合法经营的凭证(营业执照);另一方面是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即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有属于广告主委托的业务范围。

广告主委托他人做广告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上述义务。如果广告主不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会造成广告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的处罚。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自己没有广告者委托的业务,应当主动提出,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第二十四条 【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持有效证件】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条文注释

广告主有义务提供本条所述的相应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具有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经计量认证合格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如食品广告,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规证明;美容化妆类产品广告,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医疗器械广告要具有产品鉴定证书等。(3)其他证明文件指除前述两项以外能证明广告内容的资料,如标明专利权的广告,要有专利证书;标明注册商标的广告,要有商标注册证;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要有获奖证书。(4)需要提供审批文件的广告,如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关联法规《广告法》第34条《广告管理条例》第11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9-13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第二十五条 【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作广告】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12-14、18、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10-23、133-141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广告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条文注释

本条分两款,分别约定了专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公司和兼职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条件和手续:一是具备必要的专门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比如,负责市场调查的专业人员;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专职的财会人员;等等。二是为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要的制作设备。三是公司设立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等。

2.从事兼营广告业务的条件和手续: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符合上述条件后,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依法办理兼营业广告业务的手续。比如,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应当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关联法规《公司法》第23-30、77-98条《广告管理条例》第6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4、21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1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2条《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第15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10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条文注释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基本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均须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本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核实广告主广告内容的权利和不得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即是对这项义务的具体规定。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12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一第二十八条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14、15条《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20条《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应提供真实资料】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第三十一条 【不得经营禁止性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条文注释

本条对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作了两项禁止性的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产品,如:《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药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盐,即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危险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麻醉品;等等。

2.国家规定可以生产、销售,但不得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主要有:一是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药品,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二是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烟草,即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等等。

关联法规《食品卫生法》第9条《药品管理法》第26、34条《盐业管理条例》第17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第三十二条 【禁止性户外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条文注释

所谓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在住所外部空间地方所从事的广告活动。关于什么是户外广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定概括性的规定,只是采取排除式的列举方式。(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就是将广告牌、海报、霓虹灯等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这样会影响行人和驾驶人员的视觉,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因此予以禁止。(2)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是一个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设施,如将户外广告牌设置其上会妨碍其使用,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3)设置户外广告牌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建筑控制地带”是指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周围划出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建设。(5)第五项是关于法律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权限的规定。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13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店堂门楣标识是否属于店堂广告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关联法规《广告管理条例》第13、15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3、4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1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广告审查】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药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规定,要点为:(1)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其他媒介发布的特殊商品广告,应当进行审查。(2)审查在广告发布前进行,未经审查,不得发布。(3)审查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新设广告审查机关。(4)审查的依据是《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关联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8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4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2、4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2、4条《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2、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第三十五条 【审查申请】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条文注释

广告主申请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

1.药品。根据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2.医疗器械。根据现行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生产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3)产品标准;(4)产品使用说明书;(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化妆品。按照现行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5)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6)有关的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食品。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向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