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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4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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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轿车被砸,谁担责?(物业侵权纠纷)

楼下轿车被砸,谁担责?(物业侵权纠纷)试读:

楼下轿车被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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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路径】

①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②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③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分析解答】

小区内财产遭受损失时,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不同。其行为对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直接侵权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职责,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财产受到损失的,其应当对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如果财产所有权人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公约,存在被害人有过失的情形,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与苏某将一辆别克车停在了距苏某居住的楼外阳台面墙体竖面侧不足1米处。未料,苏某家楼层阳台面墙皮突然脱落,将王某的车砸损。事发当日,王某便找到苏某家要求解决问题,后经协商,王某与苏某之母赵某签订了关于修车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但后因协议赔偿未果,双方诉讼到法院,王某诉请苏某及其母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应二被告的申请,追加该房屋的原房主田某及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判决:苏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车主1.5万元,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314元。收到判决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苏某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资格,因此对损害事实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苏某提出造成损害事实的房屋阳台是原房主田某自行封闭的,苏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该附着物存在,作为具有小区物业管理职能的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亦未尽告知或提示义务,所以应由田某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田某已于2004年8月将房屋卖与苏某,且在房屋转移过程中,房屋的附送物随房屋一同发生了转移,田某虽没有对苏某释明阳台自行封闭的部分,但苏某亦未对转移前的房屋现状提出异议。因财产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故苏某要求田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该小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业主入住时的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应当阻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由于其对原房主田某自行封闭阳台的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续签后仍未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规范,故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当的次要责任。

此外,王某所停车位置并不是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位置,所以,王某本人亦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车损损失。

【专家提示】

本案涉及物业管理中的装修管理责任。在装修管理过程中,对业主装修的房屋有违反规定的地方一定要有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劝整改无效时要保留证据并书面上报主管机关备案,对于二次房屋交易或业主变更,也要对房屋再做一次装修检查,以免发生此类纠纷。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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