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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8 0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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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克清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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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

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试读:

总序

读者面前的这套丛书,系我主编的“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由初步构思到形成框架,再到撰写成书,它至少跨越了5年的时间。这期间,中国税制改革的理念、思想和战略,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构思这套聚焦税制改革主题的丛书,最初进入我们视野的税制改革方案,可追溯至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部署:“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十一五”期间的税制改革内容明确为10个项目,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上述部署以及据此制定的“十一五”税制改革规划,其立意显然在于“修补”——在1994年搭建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基础上,通过各种修补性的调整使其趋于完备和成熟。既然是“修补”,有关税制改革的内容安排和具体操作便具有零敲碎打特点。既然属于零敲碎打的调整,便不会涉及税制大方向的变化,亦难有脱离既有税制框架的整体性、系统性行动。事实上,上述所列的不少内容,追根寻源,还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预设或作为其后续操作而推出的。

这一情形,在2013年也就是本套丛书的研究进入关键期时发生了改变。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对税制改革做出了全新的部署:“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注意到前后两段内容之间的逻辑关联,便会发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如果说中国的税制改革都是跟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进程走,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话,那么,在此之后,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作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推进的税制改革,自然要转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上——跟着国家治理的演变进程走,以建立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税收制度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围绕税制改革目标定位的这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的税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至此,脱出修补性调整的局限而伸展至系统性、全局性的税制改革行动,便成为不言而喻之举。这意味着,本套丛书的研究方案也要跟着变——同税制改革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如影随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二

认识到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已经指向现代税收制度,以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为主线索,重构本套丛书的研究框架,显然是符合逻辑的事情。

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理解并把握现代税收制度?相对于以往的税制改革,这一轮税制改革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现代税收制度显然是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财政制度又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现代国家治理——现代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这一关系链条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所以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在中国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这一深刻判断基础之上的。就发展而言,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按照现行汇率计算,中国已经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成为经济大国的基础上,如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打造现代国家的一般制度形态,从而以现代意义大国的形象和境界屹立于今天的世界,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追求,并进入我们的视野。就改革而论,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已经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基础上,如何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彼此联动中,实现国家治理的与时俱进,已经作为一个新的改革方向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建设现代意义的大国也好,实现国家治理的与时俱进也罢,说到底,其剑锋所指都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全新定位,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语境下提出来的。站在现代国家治理的立场上,无论从哪个方面看,财政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为关键的是,它还不仅仅是具有一般意义的组成部分,而是恰如血管一样分布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方方面面和枝枝蔓蔓,处于基础和重要支柱位置。随着改革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所有领域一起联动的阶段,作为各领域体制改革的一个交汇点,财税体制改革须发挥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这启示我们,向着现代国家治理前行与财政作为其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存在和运转是捆绑在一起的。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和决定着财税体制的现代化——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一翼,现代税收制度当然同现代国家治理一脉相承。从全面认知现代税收文明的高度出发,打造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一般形态,其实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故而,总结人类社会税收制度的演变规律,朝着现代意义的税收制度格局迈进,不仅是必要的,更是迫在眉睫的。这意味着,有别于以往,这一轮的税制改革,必须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将税制改革融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等各个领域实现改革的联动,形成改革的总体效果。

毋庸置疑,身处这样一个翻天覆地的新的历史进程,特别是肩负这样一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当全面而适时地调整以往习以为常的理念、思想和战略,以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理念、思想和战略走上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之路。三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制改革的部署以及此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纳入这一轮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六税一法”: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以及税收征管法。其基本行动路线可作如下概括。(一)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税收收入结构具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以间接课税为主体,来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70%;另一是以企业来源为主体,来自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0%以上。

如此结构带给我们的最突出矛盾就是税负分配的不公平。一方面,间接税收入占比达到70%以上,意味着我国现实的税收负担主要是以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为标准来分配的;另一方面,企业来源收入占比达到90%以上,意味着我国现实的税收负担主要是通过企业渠道转嫁给消费者的。

鉴于现代税收制度的灵魂在于公平正义,也鉴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已经不能不将公平正义纳入税制结构设计的考量视野,更鉴于现实生活中的收入分配矛盾和贫富差距矛盾已经一再挑战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通过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对现行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显然是必要的。

正因为如此,进入这一轮税制改革视野的两个直接税税种——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都是趋向于增加税负的。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从现行对11个征税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计征办法分别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所得项目实行统一的征税办法综合计税。这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及其比重而言,绝对是一种增税效应,而非减税效应。

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是从现行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在存量环节征税。这对于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及其比重而言,即便考虑到同时伴随有整合流转环节房地产税费的操作效应,它也绝对属于一种增税而非减税措施。

除此之外,还可把第三个直接税税种——遗产和赠与税——纳入择机开征范围。作为财产税类的一种,遗产和赠与税系针对纳税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的。从长远看,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它绝非可有可无,迟早要纳入议事日程。注意到遗产和赠与税亦系从无到有的操作,它的择机开征,自然也可归入增税之列。(二)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

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是要以“稳定税负”为约束条件的。所以,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应当也必须以间接税比重的逐步减少为前提,两者宜同步操作,彼此呼应。

迄今为止,围绕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的最主要举措就是“营改增”。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实现的减少间接税效应,至少有三部曲:

第一步,始自上海的所谓“1+6”(“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方案也好,此后全国推行的所谓“2+7”(“交通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6个现代服务业和广播影视服务”)方案也罢,都是具有极大减税效应的改革。按照2014年的减税实际效果情况看,一年的减税额可达2000亿元左右。

第二步,从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在“2+7”基础上扩展至全国所有行业。据测算,一年的减税规模可达到5000亿元左右。

第三步,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通过简化税率,求得税率级次的减少和平均税率的相应下调,从而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水平。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字初步计算,增值税标准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将减税2000亿元。考虑到附加于增值税身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会随之减少,总的减税额度会达到2200亿元。

若以增值税标准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计,三步走下来,整个“营改增”和增值税改革实现的减税规模可能达到10000亿元左右。(三)逐步完善地方税体系

我国尚未构建起一个成型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具有地方税属性的税种偏少,收入规模不大,而且,在“营改增”的大潮中,以往作为地方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而存在、运行的营业税,也被纳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框架之内。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实现健全地方财政体系的目标,已属势在必行之举。

完善地方税体系当然要从重建地方主体税种做起。从长远看,房地产税是最适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但是,对居民个人开征房地产税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渐进地加以推进。近期可供选择的一个举措,就是改造消费税。“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等一系列操作,不仅可以相应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消费税收入,而且可以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前移至零售阶段,使得消费税收入的地区间分布均匀化。经过如此的调整,将目前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转作地方税,将可以大致抵充“营改增”之后留下的地方税收入亏空,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的大致稳定。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纳入这一轮税制改革视野的另外两个税种——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改革,作为助力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操作。(四)逐步转向现代税收征管机制

上述六个税种的改革,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改革,直接挑战现行税收征管机制。因而,与“六税”的改革相伴随,“一法”即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亦在这一轮税制改革的视野之内。

这意味着,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有一个向现代税收征管机制转换的任务。其转换的基本方向包括:

其一,由主征间接税拓展至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间接税与直接税的基础上。

其二,由主征企业税拓展至法人税与自然人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法人税与自然人税的基础上。

其三,由主征现金流税拓展至流量税与存量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流量税与存量税的基础上。

在上述三个方向的转换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和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的构建。前者是我们久已存在的致命“软肋”,绝对不是一个轻松的任务。只有聚焦这一“软肋”,围绕自然人作为直接纳税人的要求,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真正转换税收征管机制,方能够实现税收征管机制与自然人直接税的对接。后者则是一个我们久未实现的目标、一项需调动各方面资源方可见效的工作。只有瞄准这一目标,围绕与税收征管相关联的情报数据分享的需要,从权利与责任、法律与制度、执法与守法等各个方面规范相关主体的涉税行为,方可形成企业法人、自然人之间税收征管的均衡格局,确保税务机关依法有效实施征管。

令人欣慰的是,2015年年末推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已将“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写入其中。这预示着,在中国,向现代税收征管机制转换的进程已经正式启动。四

考虑到上述因素,我们在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旗帜下,对本套丛书的初期研究方案做了全面的调整。调整之后的研究成果,由如下八本专著组成:

张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税制改革研究》;

周克清:《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

姜明耀:《中国增值税改革研究》;

蒋震:《中国消费税改革研究》;

马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何杨:《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储德银:《中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

赵丽萍:《中国环境税费改革研究》。

可以看出,从抽象的理论分析到具体的改革实践,从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到实施层面的操作方案,本套丛书大致覆盖了事关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全面而系统地贯穿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税制改革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我们以为,这是在目前条件下从事中国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的适当选择。循着这样的路子走下去,一个既植根中国国情、又契合现代国家一般税制形态的现代税收制度格局,将日益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虽经几番修订、数易其稿,又跨越几年的时间,但限于水平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本套丛书并未完全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就此而言,本套丛书更多具有的是抛砖引玉的意义。

真诚地期待来自各方面读者朋友的批评和指正。高培勇2016年8月8日于北京

序言

税制结构或税制模式是一个日久弥新的研究课题,我曾于2000年与汪孝德教授等合作出版专著《中国税制模式设计、预测与运行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因而对该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尽管我们在十多年前提出要建立双主体税制,但到目前为止,货物和劳务税或流转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地位依然非常突出,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仍在60%以上。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的非均衡性税制结构非常不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不利于扩大劳动收入的份额,对于缩小商品的国内外价格差异、提高国内消费需求也极为不利。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周克清博士在其博士后出站报告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的专著《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理论、实证与对策研究》,对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见解,书中提出的观点对于我们在新常态下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形成更加均衡的税制结构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而税收制度及其结构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作者在国家治理与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讨论税制结构的优化,避免了就税制结构论税制结构的局限。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不是单纯提高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而是要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建立更加科学的财税体制,促进地方税系建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作者以此作为税制结构优化的基本指向,进而提出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对策。

作者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税收分类方法为基础,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按课税对象将税种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既有助于实现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又避免了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理论分析上的困境,从而为税制结构的分析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作者的比较分析表明,我国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不仅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时非常明显,而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较为突出。

作者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要素收入分配与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机理,还通过构建相关计量模型,实证分析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要素收入分配与居民消费需求的实际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的非均衡性税制结构不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利于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不利于提高居民消费需求,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作者还深入分析了税制结构对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路径,认为我国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的非均衡性税制结构导致商品价格包含税收成分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同类商品的中国市场价格高于国外;其结果是,国内居民努力将其消费需求释放在国外市场,无助于提高国内消费需求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

尽管学界在税制结构的优化方向上取得了共识,但是如何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呢?作者根据税制结构优化的指向性意见,深入分析了上述四大税系和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路径,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特别是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重点税种的优化进行了较为透彻的研究,提出的对策建议非常新颖并具有实际操作价值。

周克清博士是我校财税学科队伍的中青年骨干,长期致力于财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我相信本书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界同人和其他读者对税制结构问题研究的兴趣,作为他的老师和同事,我衷心祝贺这个凝聚他多年心血的成果正式出版,也希望周克清博士继续努力,不断取得新的研究成果。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刘 蓉2016年8月于成都1.绪论1.1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物和劳务税(简称货劳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笔者认为这样的税制结构是非均衡的。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税收收入严重依赖以增值税为代表的货劳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并降低了居民消费需求。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据,2015年货劳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60%,其中,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占比甚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所得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对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作用较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我国以货劳税为主的非均衡性税制结构还是导致产品国内外巨大价差的重要原因,国内外产品巨大的价差降低了中国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国内部分需求转移到国外,严重影响刺激内需政策的效果。在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为实现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目标,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我国亟须引导税制结构的均衡化发展。

尽管国内外学者已经就税制结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我国非均衡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居民消费及价格形成的影响机制等显然尚未得到有效的重视。为此,我国亟须对税制结构的非均衡性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深入分析税制结构的优化路径。1.2文献综述1.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西方学术理论界,税制结构的选择是一个常话常新的话题。比如,Atkinson和Stiglitz(1976)提出了著名的Atkinson-Stiglitz Separability Theorem定理,该定理指出:如果家庭的效用函数中商品与闲暇是相互独立的,那么最优的税制结构就无须设置差异性的商品税。其后,学界围绕最优税制结构中商品税与所得税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比如,Cremer、Pestieau和Rochet(2001)讨论了在个人特征不可观测的条件下最优的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问题,得出了与Atkinson和Stiglitz(1976)相反的结论,认为差异性的商品税仍然是一个非常有用的税收政策工具。Lee(2001)指出,市场结构的不同会影响不同税制结构的效率。比如,完全竞争条件下差异性资本税的效率高于差异性商品税;而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差异性商品税的效率则高于差异性资本税。Gordon和Li(2005)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很难从非正式部门获得有效的征税信息,因而其更倾向于对那些从银行获取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的正式部门征税。

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对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收入再分配的关系等方面也颇有研究,大多以内生增长理论为基础,认为直接税会降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并对收入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Kneller(1999)、Yamarik(1999)、Widmalm(2001)、Branson和Lovell(2001)、Lee和Gordon(2005)、Marrero(2007)、Arnold(2008)等。关于税制结构与收入再分配间关系的研究文献在本书第3章进行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总的来说,西方税制结构讨论的主要命题在于是否增加商品税或货劳税,进而提高税收制度的整体效率;其实践的基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商品税或货劳税比重相对偏低,而所得税比重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当然,西方国家的累进型所得税对于改善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是有所帮助的。1.2.2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术界大致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税制结构问题,影响最为持久的命题有以下四个:

第一,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方向及主要思路。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学界开始对税制结构的选择进行探讨,观点可谓百家争鸣。比如,周少云(1986)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产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胡靖华(1987)认为应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董庆铮(1989)认为应当建立以增值税为基础,以所得税为主导,其他税种相配套和补充的复税制体系;关棣尧(1990)认为,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不仅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而且能保证税制功能的发挥。

学界关于税制结构选择的观点主要是围绕“双主体”税制结构来展开的。支持“双主体”的观点主要基于经济发展中单一主体税制的缺憾和国际比较而得来。高培勇(1988、1993)、汪孝德(1992)、李冬梅(2002)、陈永茂(2003)、经庭如(2004)、丁正智和韩晓琴(2005)等均主张建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叶子荣和陈文梅(1997)、李大明(1999)、赵岚(1999,2001)、於鼎丞(2005)等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双主体”税制结构缺乏理论依据,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两步“利改税”逐渐形成复合税制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均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太弱。

第二,税制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通常认为,税制结构的选择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李文(1997)认为,税制结构的选择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主观意图、税收征管水平、社会历史状况、国际影响、资源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邓子基(2000)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取向、政治和传统习惯、外围条件等影响着税制结构的选择;吕炜(2004)认为税制结构的变动总体上与经济发展阶段是相吻合的;邓远军(2004)认为,不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税制结构的选择,而是政治因素决定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地位;张斌(2014)从多方博弈的角度,分析了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财政支出、产权制度等对税制结构变迁的影响。总体而言,学界大致主张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取向、政治环境、传统习惯、征管水平、国外情况,等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发展水平。

在讨论税制结构选择的过程中,学界还深入研究了主体税种的标准及选择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期,学界主要结合税制结构的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一般性主体税种的标准及选择问题,而近期学界的研究则侧重分析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其中,樊丽明和李文(2000)较早分析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吴利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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