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新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1-28 19:55:19

点击下载

作者:李静轩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妇女新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

妇女新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试读:

前言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新中同已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可以从多视角、多侧面对其进行解读。然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科技、社会、民生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华民族已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60年是短暂的,但这60年带给中国的却是极不平凡的。60年的神州大地经历了沧桑巨变。从开国大典到60年同庆盛典,从经济战线上的三大战役到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三位,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从宜将剩勇追穷寇到建立了强大的国防军,从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到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从“双百”方针到体制改革后的文化事业欣欣向荣,从扫除文盲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新型国家,从翻身解放到实现小康社会,凡此种种,中罔人民在每个领域无不留下发展的足迹,写就不朽的诗篇。

60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谓沧海一粟。其间究竟发生了些什么,怎样发生的,过程怎样,结果如何,却非人人都清楚知道的。对此,亲身经历者或可鲜活如昨,但对后来者来说却可能只是一个概念,对某段历史的记忆影像或不存在或是模糊的。基于此,为了让年轻人,特别是青少年永远铭记共和国这段不朽的历史,我们推出了这套《共和国故事》。《共和国故事》虽为故事,但却与戏说无关,我们不过是想借助通俗、富于感染力的文字记录这段历史。这套500册的丛书汇集了在共和国历史上具有深刻影响的500个蘑大历史事件。在丛书的谋篇布局上,我们尽量选取各个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或深具普遍意义的若干事件加以叙述,使其能反映共和国发展的全景和脉络。为了使题目的设置不至于因大而空,我们着眼于每一重大历史事件的缘起、过程、结局、时间、地点、人物等,抓住点滴和些许小事,力求通透。

历史是复杂的,事态的发展因素也是多方面的。由于叙述者的视角、文化构成不同,对事件的认知或有不足,但这不会影响我们对整个历史事件的判断和思考,至于它能否清晰地表达出我们编辑这套书的本意,那只能交给读者去评判了。

这套丛书可谓是一部书写红色记忆的读物,它对于了解共和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都是不可或缺的。同时,这套丛书又是一套普及性读物,既针对重点阅读人群,也适宜在全民中推广。相信它必将在我国开展的全民阅读活动中发挥大的作用,成为装备中小学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上图书室、连队图书室等的重点选择对象。

编者2010年1月

一、《婚姻法》颁布

●毛泽东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说:“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萧明说:“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婚姻法》颁布

毛泽东发布主席令实施《婚姻法》

1950年4月30日,毛泽东就颁布《婚姻法》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的婚姻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此令。

主席毛泽东1950年4月30日《婚姻法》是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主要内容为:

……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

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

……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主的权利,规定了男女平等,它是新中国妇女解放道路上的第一道曙光。《婚姻法》一颁布,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据当时的报纸报道说:

北京刘娘府村有位老太太,在《婚姻法》公布以前,她不让姑娘知道,给姑娘找了一家有土地、有大车、有骆驼的人家。老太太听了《婚姻法》讲解后说,“还是这样好。找个同脾气的女婿,姑娘不受气,当妈的也放心。”

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据离休干部赵锐捷回忆,当时曾经有这样一个非常感人的故事。

那是1951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大门外,一位身着粗布衣裳,面容憔悴的女子犹豫了很久,才挪着小步怯生生地走进校门。这个20多岁的农妇神情凄苦,是来找她的妹妹赵锐捷的。在姐妹俩对视的一刹那,那位农妇再也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扑进妹妹怀里失声痛哭起来。

赵锐捷回忆说:

我也哭了,紧紧搂住姐姐,心酸得很。姐姐尽管比我大了10岁,但比我瘦弱得多。

当年姐妹相见的那一幕,深深刻进了赵锐捷老人的脑海中。后来回忆起往事,赵锐捷依然唏嘘不已。

赵锐捷出生在商丘虞城县一个贫苦农家。1950年3月,17岁的赵锐捷进入河南省第一期妇女干部学校学习班,毕业后留校工作。

她在回忆时说:

来找我的是我二姐,她生性老实,啥事都顺从父母,很小的时候就和外村一个地主的儿子定了亲,结婚后日子过得很苦。

二姐夫家封建规矩特别多,儿媳妇必须遵循“三从四德”,任由丈夫打骂,绝不能反抗。婚后不久,二姐身上就伤痕累累。

1950年年初,二姐夫独自离家出走,此后没有任何消息。可怜的二姐一人操持家务,还要忍受公婆无端的责怪。她受不了虐待,几次上吊寻死未遂。

半年后,村里开始宣传《婚姻法》,听说允许夫妻离婚,二姐偷偷跑到当时河南省会的开封,向我求助。

二姐的不幸遭遇,让我既同情又愤恨。我做为新时代的年轻女干部,决定用法律手段解除姐姐的痛苦。

虽说二姐对丈夫没感情,但毕竟她是有丈夫的人,还养了个孩子,我也不知道怎么帮她。我的几个同事出主意,说看能否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帮助。

于是,我带着二姐来到省会郑州的河南日报社,向他们述说了二姐的遭遇。了解清楚政策后,我们在报纸上登出一则寻人启事,大意是“二姐的丈夫杳无音信,如果他在1年内仍不回家,婚姻关系视为自动脱离”。

一年后,二姐夫仍未归。二姐高兴坏了,我跟她一道拿着报纸跑到乡里,顺利地开了离婚证明。依据《婚姻法》,二姐冲破了悲惨的婚姻牢笼。二姐夫家干生气也没用,而我家是非常高兴,特别是二姐更是露出了难得的笑容。父母再也不干涉二姐的婚事了。后来二姐再婚,生活十分幸福美满。

赵锐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使得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完全否定了人们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特别对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来说,有了《婚姻法》做后盾,她们终于敢对丈夫可以说‘不’。”《婚姻法》是保护人身权益的一部法律。中国妇女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自身言行方面,都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维护中国妇女的根本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妇女自身解放最彻底的。新中国的广大妇女们,不但从没有人格、地位、情感的劳役中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参政,谈论国家大事,自由选择职业,自己决定自身的一切关乎命运的事情。

从这个方面说,这部《婚姻法》已经超出了一般法律的价值,具有伟大的时代意义。

《婚姻法》为新型婚姻奠定基础

1950年4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容分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调整家庭关系的内容。

这些内容,奠定了新中国妇女新型婚姻的基础。

对于这部《婚姻法》产生的理论依据,还要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说起。

那是1949年9月21日,庄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

19时,在北平的中南海怀仁堂门前,彩色的气球上悬挂着飘带,大门两侧飘扬着鲜艳的彩旗,玻璃灯和水银灯在会场之内交相辉映,把整个会堂点缀得非常庄严肃穆。

在主席台的上方,挂着巨大的标幅,标幅上写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主席台杏红色的幕布上,悬挂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在会徽的下方,并排悬挂着孙中山先生和毛泽东主席的巨幅画像。在画像的两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9月22日,政协全体会议表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获得一致通过。《共同纲领》对于有关新中国的婚姻制度问题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共同纲领》有关“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为建立新型婚姻关系奠定了基础。

当时,这些条款还不够具体,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建国初期,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根除,不少地方依然执行着旧的婚姻制度。一些地方的群众和干部仍严重存在封建的婚姻传统和旧的封建恶习。

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夫多妻制、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等事件经常发生。

如山西省平遥县赵秉盛之妻因提出与赵离婚,赵就用烧红的烙铁活活把妻子烫死。

河津、万泉等地,仅半年时间就有29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而自尽。

凌川青年妇女李召孩,因不堪婆婆与丈夫的虐待,无奈之下只得一死了之,据文水、太谷等县的统计,在发生的24起命案中,妇女被杀害的就有14起。

二是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盛行。

这种婚姻制度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求“门当户对”,完全漠视男女双方的意愿,是不幸婚姻的根源。

在解放初期,包办买卖婚姻仍广泛流行于我国广大地区,在新解放的地区中甚至达到婚姻中的90%以上。

三是封建的婚姻传统与恶习严重地影响着一些地方的干部及群众的思想和行为。

在山西盂县西南沟有一个妇女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痛打了40板,以示惩罚。

在察哈尔省右玉县,司法科判了一件王四女与王德元离婚的案件,原因是王四女因提出与王德元离婚,而被王德元用刀刺成重伤。

该县司法科竟在判决书中写道:

你既已婚3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背着牛头不认赃,谁不恨自招之患!几乎送命;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

可见,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不仅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把占人口半数的大多数妇女投入被奴役的深渊,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向前发展。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必将严重地影响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

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是新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劳动妇女的强烈需要。所以,一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反映人民要求的《婚姻法》就应运而生了。

当时有一本宣传《婚姻法》的小册子,记载了这么一个感人的故事:

李志茹是河北满城县二区贾家庄的青年妇女。土地改革后,她家翻了身,她并参加了识字班,思想很进步。《婚姻法》公布以后,她高兴地说:“旧社会婚姻不自由,现在对自己的婚姻可以自己做主,这多好啊!”

1951年正月里,李志茹开始与同村青年农民贾进才恋爱,双方都很满意,学习、生产也更上劲了。可是,李志茹的父亲李老辛思想很封建,一听说女儿要自由结婚,气得不得了,便跑去找村长说:“无论如何不能批准他们结婚,天下哪有这样不要脸的闺女,自己找婆家,真的他们结了婚,我还能见人吗?”他不听村长的劝告,又把儿子李完子从保定叫了回来,以便共同阻挠李志茹的婚姻自由。

李完子一进门,就骂李志茹,还磨刀吓唬她,说:“你要与贾进才结婚,我非割了你的肉,把你活埋了不可!”

李老辛还把李志茹的姑姑接回来监视她,不许她与贾进才见面。同时,还忙着让媒人给李志茹找了个婆家,说定在10月19日结婚。

但是,李志茹明白政府的法令,决心要和封建家长斗争到底。

贾进才知道这个消息后,立即找村长和民兵队长商量,向县人民法院和妇联会控诉。

县法院院长赵景波和妇联主任高杰接到控诉书后,马上冒着大雨,赶到贾家庄。先了解了情况,鼓励李志茹的斗争精神,李志茹感动得流下眼泪。

她拉着妇联主任的手说:“你们可来了!有共产党、毛主席给我做主,有人民政府订的《婚姻法》,不论家庭怎么威胁我,我也不怕!”

赵院长、高主任及村干部又对李老辛进行了一番《婚姻法》教育,老人的思想终于转变过来了。

李志茹和贾进才结婚那天,全村的青年男女都参加了婚礼。

赵院长也赶来参加,并在会上宣讲了《婚姻法》。新婚夫妇介绍了恋爱经过。参加婚礼的乡亲们都说:“还是自由结婚好,又热闹又省心!”

李志茹的父亲也说:“当初我要知道自由婚姻这么好,说啥我也不会阻拦他们!”《婚姻法》的公布实施,可以说解除了全国广大妇女的精神枷锁,广大妇女是打心眼里高兴,都十分欢迎新中国制定的这部法律。

《婚姻法》颁布引起社会各界反响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

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说: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萧明说:

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北京市农会筹委会主席柴泽民说:《婚姻法》公布后,我和农民们谈话,他们都很拥护。妇女更是特别的兴奋。使农民家庭的美满生活更有保障了。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人们的婚姻生活,尤其是妇女的婚姻生活根本就谈不上“美满”,甚至有些妇女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

那时,一些家境稍好一些的家庭,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儿子可以娶到媳妇,就先廉价地买下贫穷人家的女孩子,留在家中养着。等自己的儿子长大一些,便让他们“圆房”。这些童养媳刚到男方家中时,也只不过才八九岁而已,童养媳悲惨的命运也就从此开始了。

新中国成立后就有这样的报道:

山西阳泉区石卜嘴村苏黑眼,有个外号叫“母蝎子”,他残酷地迫害14岁的童养媳胖妮子,十冬腊月不给穿棉衣,两三天不给饭吃,常常让他的儿子荆拐子毒打童养媳。有一次,身穿单衣的胖妮子被荆拐子打成重伤后,又关在冷冰房里冻了1夜,次日清晨,胖妮子口吐黄水死了。

在新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后,虽然这样的故事开始渐渐减少,但在婚姻自由程度上,封建思想的残余还是存在着。

对此,青年团北京市委、市工委负责人说:“婚姻问题在目前的青年中,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便是在婚姻自由程度较大的青年学生中,也还有为封建婚姻所苦恼,或受着封建思想所束缚的,《婚姻法》对于城市和农村的青年,都是同等重要的。”

曾有这样一个故事,讲述了年轻人对于婚姻自由的向往,同时与封建思想作斗争的过程:

当时,村子里刚刚搞完土地改革,马秀总是和自己一个非常要好的姑娘马云一起在地里干活,还一起去上夜校学习新知识。那时候,虽然是解放了,但大家伙的思想还特别的封建,男女青年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交往,更谈不上说话。由于马秀经常去马云家里,因此时常见到马云的哥哥马才。

一天,马云对马秀说:“你岁数也不小了,应该是考虑嫁人的时候了。我哥马才人不错,我觉得你俩成一对倒是挺般配的。”

马秀说:“哪有自己找对象的,多羞啊!”

马云说:“都解放了,怕什么?现在又有了新《婚姻法》,《婚姻法》上可说了,青年人现在可以自己找对象了。”

当时,虽然《婚姻法》公布了,但农村青年人的婚姻,还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尽管马秀对马才的印象比较好,但还是怕她的父亲不同意,同时她又怕父亲给她包办一个不称心的对象,所以,就同意了马云的提议。

之后,马秀便告诉了她的父亲,说她已经和马才自由恋爱了。她的父亲还没听完就急了,对她破口大骂,还打了她一顿。马秀觉得非常委屈,就一个劲儿地哭。

马秀的父亲见说不动自己的女儿,就拿出一把刀吓唬马秀说:“你要敢跟马才结婚,我就用刀杀了你,也不能让你给我丢这个人。”

马秀气得没办法。

马秀的父亲赶忙托邻居大娘给马秀张罗个对象。很快,邻居大娘就给马秀找了一个婆家,而且还把结婚的日子也定好了。

这下可急坏了马秀和马云,她们在一起商量起来。马云曾上过几年学,有一些见识。她说:“既然事情已经闹大,我们索性就去县里报告,有《婚姻法》呢,政府一定会支持我们的。”

马秀说:“因为找对象,让大家都知道了,弄得满城风雨,多丢人啊!”

马云说:“现在管不了那些了,终身大事要紧。”马云就写了一封信,让他哥马才到县里交给了一位领导。

过了几天,她们也没见到有任何消息,眼看就快到了马秀成婚的日子了,马秀急得不知如何才好?

县法院院长和妇联主任得知情况后,会同几位村干部,一起来到马秀家。他们在问了一些情况之后,法院院长就对马秀说:“你做得非常对!现在是新社会,刚刚颁布了《婚姻法》,男女青年完全有自由选择自己终身伴侣的权利,现在法律上规定是不准包办婚姻的,更不允许强行逼婚。”

接着妇联主任也对马秀说:“你和马才是我们县农村青年中自由恋爱的典范,我们不仅要支持你们,而且还要大力宣传你们自由恋爱的事迹,让青年们都向你们学习!”

然后,县里的领导和妇联主任又对马秀的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村长对马秀的父亲说:“马才那小伙子倒是挺不错的,你为什么硬要拆散人家呢?”

马秀的父亲说:“马才是不错,但哪有女孩自己找婆家的,这不让街坊四邻笑话吗?”

妇联主任说:“现在是新社会,你这些封建思想应该清除掉了,以后青年人的婚姻,都应该自由恋爱,由自己做主。”说着,妇联主任又拿出一本小册子,对马秀说:“这是《婚姻法》,你们青年人要好好学习一下,然后带动家长们也一起学习。”

当天晚上,马秀和马云把村里的青年人召集在一块,给大家念《婚姻法》的内容,《婚姻法》的每一条让大家都觉得说到心坎上了。

渐渐地,马秀父亲的思想也转变了,把托人给马秀定下的婚姻也退了,并且同意了马秀和马才的婚事。

过了不久,马秀和马才举行了婚礼,县里的有关领导也来参加了婚礼,并且还送来了贺礼。婚姻喜宴上,大家都高兴得不得了。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确实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大事情。

对此,北京市妇联主任张晓梅说:“新《婚姻法》是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只有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产生这种进步的革命的《婚姻法》。我特别代表本市妇女和儿童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

《婚姻法》颁布的伟大意义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阐述其伟大意义时说:

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奴隶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它真正成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阻碍着新社会健全有力的发展。

……

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也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陈绍禹其实就是王明,陈绍禹是其原名。曾经在革命战争时期担任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等职,因犯“左”右倾错误路线,曾受到党的严厉批评。此后,王明主要从事妇女和统战工作。

在中共中央“七大”上,毛泽东亲自提议让王明继续担任中央委员。新中国建立后,王明便用其原名陈绍禹,他主要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等职。

陈绍禹在当时所阐述的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可以从当时的一些媒体报道的事例中看出来。如:

北京南洋火柴厂刷鞋女工朱秀莲,今年21岁。为了婚姻自由,她曾与封建思想进行了3年的斗争,在工人们的帮助下,获得了胜利。

经同学介绍,朱秀莲与北京维生素工厂工人花庆林相识,交了朋友。

此前,维生素工厂副厂长要娶她作他的弟媳妇,她不愿意;有人介绍她嫁给国民党的空军军官当太太,她没答应。

街坊听说她找了个工人,都笑话她:“放着有钱人不嫁,非看上个穷小子!”

朱秀莲说:“花庆林人品好,又识字,我不识字,他可以帮助我。他穷,有什么关系?两人挣钱凑在一起,不就可以过日子了吗?”

他们准备结婚,花庆林没有钱雇花轿。朱秀莲的嫂子和街坊大妈都反对:“乌七八糟结婚可不行,不坐花轿哪行?”还让朱秀莲向对方要彩礼。

她没有答应,婚期不得不推迟。这时候,赶上工厂关门,花庆林失业,他一个人回到保定老家。

北京一解放,花庆林又回来了。他们商量要学老解放区新式结婚。

结婚那天,工友们帮助布置结婚礼堂。区里的领导也来了好几个,又带来大红花。

朱秀莲和花庆林只买了一些花生和糖果,大家说着笑着都很高兴。

嫂子和街坊大妈受到感染,也说:“没想到新式结婚,这样热闹有意思!”

陈绍禹还说:

几千年前开始而至今在不少地方依然流行的中国旧婚姻制度,主要是野蛮落后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运动发展和新社会诞生过程而生长起来的新婚姻制度,则是进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前者的衰败和死亡,后者的兴起和发展,正如同全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经过革命让位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一样,是必然的。

以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武器——法律,来加速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没落和死亡,同时保护新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生长和发展,以利于建立新家庭和建设新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意义。

可见,《婚姻法》的确加速了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灭亡。对于这一点,我们仍然可以从当时一些媒体报道的歌谣中看出来。

那时,广大妇女都积极参加了村里的秧歌队,她们唱出了对于婚姻问题的歌儿:“地主娶我不心爱,

压迫7年‘灰得太’(很不幸),

土地改革实在好,

跳出火坑真痛快!”“村头有个王实贵,

人很勤劳又和气,

咱们商量起了意,

自由自愿配夫妻!”“天上的云彩云套云,

咱们妇女翻了身,

不用金钱自由婚,

各人爱上了心上的人!”

从歌谣中可以看出,《婚姻法》砸碎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压迫,使广大妇女真正从凌辱与痛苦之中解脱出来,特别是有了《婚姻法》这样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的律条,广大妇女们从此走上了新的人生大道。

二、《婚姻法》起草

●刘少奇说:“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邓颖超说:“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5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两月有余。”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婚姻法》起草

罗琼谈《婚姻法》起草经过

对于新中国《婚姻法》的起草经过,《人民日报》海外版曾在2001年8月24日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的,具体内容如下: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根据早已酝酿好的思路,讲了很长时间,同时边讲边改,形成了2.3万字的初稿。

后来组织倾听不同意见,41次易稿。在不断完善提高的基础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完成了。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的海外版又刊登了罗琼的读者来信,对王明起草的《婚姻法》提出了异议。

来信内容部分摘录如下:

……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做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

……

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首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2001年10月22日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其中,罗琼是亲自参与起草人之一,应该说更可信。

罗琼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来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

罗琼在1948年进入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工作,简称为中央妇委,从此她逐渐成为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成员。

自1949年新中国妇女的“一大”开始,罗琼就在全国妇联工作,并担任重要职务,直至1989年以78岁高龄离休。

罗琼的秘书后来曾透露说:“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

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曾呈交全国妇联办公厅,又由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最后,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

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的确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那还是1948年9月,刘少奇主持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上,刘少奇指出,如何抓住时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央妇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决定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就得到了中央的批准。

1948年5月,分散在各地参加解放区土地改革的中央妇委同志陆续归来,很快健全了中央妇委的机构班子。

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当时在东北组织革命工作,所以此次是在代理书记邓颖超的领导下,筹备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1948年9月20日到10月6日,在河北西柏坡隆重召开了中央妇女工作会议。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华北、华中、华南、西北、山东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人,还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会议,总计共有160多人。

党中央十分重视这次会议,中央书记处讨论了妇女工作的具体情况。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出席了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中央妇委委员杨之华就婚姻问题、李培之就妇女干部问题、罗琼就妇女参加生产问题、康克清就儿童保育工作作了专题发言。

这次会议对抗日战争以来特别是土改工作以来的解放区妇女工作作了总结。会议还提出了加强与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的联系,准备召开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就在这次会议期间,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当时,中央妇委驻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10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从东柏坡到西柏坡有二三里地,两地之间隔着一个小土坡。

当时,刘少奇与王光美刚刚结婚不久,中央妇委的同志们到达刘少奇夫妇所住的土墙泥顶的房子时,刘少奇热情地把大家迎进屋里,并热情地拿出备好的花生和红枣让大家吃。“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伟大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刘少奇接着说:“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中央妇委的同志们都很高兴,邓颖超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5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之后,刘少奇转身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193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高兴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中央妇委的同志很兴奋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1948年10月5日,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幕前,刘少奇曾到会作了重要报告。

刘少奇在报告的最后专门提到《婚姻法》的问题。他说:

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

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中央妇委组织《婚姻法》讨论

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

……

草案和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会修改30至40次以上,少的也修改10至20次以上。

这个草案在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联席会议原则通过后,会经过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会议修正通过;又经过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经过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2次。

现在这个草案的内容,即是各方面意见集中的结果。

……《婚姻法》的草案是经过中央妇委的几位同志一起讨论起草的,那还是在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结束之后,中央妇委的同志们历经一年多时间方才拟定的。

当时,中央妇委的同志们在东柏坡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其成员有康克清、帅孟奇、杨之华、罗琼、李培之、王汝琪。

中央妇委在东柏坡村借用了老乡两个小院子,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后院两间土屋则是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的住处。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并不容易。在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由于她们长期做妇女工作,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深切。

为此,中央妇委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社会调查。

据当时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多的达99%,少的也占33.3%。

在北平、天津、哈尔滨、西安等已解放的城乡,婚姻案件多的占48.9%,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

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多的占84%,少的占51%。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买卖婚姻、强迫、重婚、虐待妇女、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至92%。

关于《婚姻法》讨论的经过,据罗琼老人回忆说:

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5亿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坑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在讨论时,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份时,有些农村拿‘破鞋’做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做为打击妇女的口实,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被剥夺。更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究竟什么样的才叫‘破鞋’?只有那种专门以卖淫为生的妇女,才能称为‘破鞋’。至于在农村中,有的妇女守寡多年,靠上一个男人帮助干活;贫雇农娶不起老婆,靠上一个女人,可以在生活上‘互助’,这些情况应加以具体地区分。产生‘破鞋’的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没有翻身,受经济压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女人嫌男人丑,或男人嫌女人丑,愿意靠一个年轻漂亮一点的,或者一方是瞎子……这还不都是因婚姻的关系,而我们有些干部没有认清产生的根源,把农村中的男女关系问题不加本质的、轻重的区分,一律加于‘破鞋’帽子,是错误的。”

还有一些同志谈道:“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她们出村,甚至还命令所有的寡妇一定要嫁给贫雇农光棍,把富有一点的妇女当成胜利果实来加以分配。还有关于抗战家属提出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战家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前方军人的同意,就批准离婚,这对军心非常不利。”

在那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送的那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个条例中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

在起草过程中,每次大家都要发生争论,据罗琼老人回忆说:

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那么,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离婚自由,大家争论很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认为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就会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还有同志提出,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进城以后,如果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找年轻漂亮的,就会把农村的原配给抛弃了。

邓颖超做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她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态度鲜明地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