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法理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16 07: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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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法理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葛洪义《法理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绪 论

1.1 复习笔记

一、法学的概念与体系

1.法学的概念(1)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2)法学生成的标志

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

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原理)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

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

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3)法学独特的性质

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较大差别。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2.法学体系(1)概念

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2)法学体系的划分事项

①要正确而客观地估量中国目前已经形成的学科现状,并且科学地预测目前或未来将会出现的新的学科前景;

②法学分科时,当然首先坚持以其研究对象为标准,但也要考虑各学科的研究方法、特点,学科结构的平衡诸要素;

③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有层次、分等级的,划分学科应当注意这种层次和等级,不能将位阶低的法学学科与位阶高的法学学科并列起来或混为一谈。(3)中国法学学科的划分

我们倾向于将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为六大门类,其中每一门类又包含第二或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

①理论法学。

②法律史学。

③国内应用法学。它主要有两类:

a.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b.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④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⑤国际法学。

⑥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二、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1.法理学名称的由来(1)从语源看,汉语“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2)在欧陆国家,“法理学”一词并不流行,法学家们更愿意使用“法哲学”称谓,指称“法之哲学”或“法学之哲学”。(3)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2.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2)范围

按照研究途径或方法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的世界大会的讨论主题归结为三个基本研究方向,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方向。即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就是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之一,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是存在较大区别的。(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4.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

从外部关系看,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及自然科学联系的纽带。具体体现为:(1)法理学与哲学

与其他学科关联上,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法理学的发展始终受到哲学的影响。(2)法理学与逻辑(学)。

法理学必须通过引进逻辑的成果,为法律的适用和操作创立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论规则。(3)法理学与语言学(语义学)

研究词语、名词和指号(符号)之意义的语义学的发展,拓宽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4)法理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为法理学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或法律价值论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5)法理学与美学

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也应当是美学考察的对象。(6)法理学与历史学

法理学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历史实证的纯逻辑推演,它必须从历史学的材料、观念、态度和方法中获取理论资源,以避免自身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空疏”和“概念循环”的弊端。(7)法理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讨论的问题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对象;法理学所涉猎的问题也可能会被纳入政治学的视野。(8)法理学与经济学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9)法理学与社会学

19世纪末,社会学在法理学研究中得以应用,产生了一门新的学科——法社会学。而社会法学派的形成,则使法理学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理论体系上均经历了一次知识范式的转化。(10)法理学与人类学

法律多元主义、法律移植理论的产生和法文化的研究,都与人类学的研究相关联。

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1.l9世纪以前法学理论的发展(1)中国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在此3000年之时段中,中国一直在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范围内生成着自己的法学理论和学说。从发展阶段看,其大体上又分为三个时期:

①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

②春秋战国的法学理论;

③汉至清末的法学理论。(2)西方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19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学理论大致分三个时期:

①古希腊一罗马的法学理论;

②中世纪法学理论;

③17一l8世纪的法学理论。

2.法理学学科的形成与法理学流派的发展(1)学科形成的条件

①以本学科名称开设专门的课程;

②标志本学科存在的权威教科书的出版;

③确立本学科地位的学术人物的产生。(2)法理学学科的形成

①作为法理学代名词的“法哲学”一语很早就出现在学者们的著作之中。

②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最早开设“实在法哲学”的大学课程,1798年他将讲稿整理出版,取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这可以看作法哲学(法理学)确立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开端。与此同时,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此讲演稿——《法哲学原理》。此后,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③法理学真正成为独立的学科,还是l9世纪的人文社会精神影响的结果。

④至少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正是奥斯丁著作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如阿莫斯、马克伯、霍兰德、萨尔蒙德等人的努力和贡献,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3)法理学流派的发展

①在19世纪早期,除了分析法学派外,占统治地位的,还有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②19世纪后期,社会学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开始逐渐形成。

③进入20世纪,带着过去数个世纪日益成熟的方法论,法学诸流派都在各自的研究方向上进行了理论形态的深化和更新努力。大大小小的学派蜂起,呈现出多足鼎立的法学格局。

④二战以后,法学总格局仍然属于“三分天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大派鼎立。

⑤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次法学论战(如“哈特一富勒论战”、“哈特一德沃金论战”),推动了西方法理学的发展。

⑥20世纪60—70年代,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的“修辞法学”,德国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美国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学、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等等,曾有较大影响。

⑦20世纪80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运动又各领风骚,形成强劲气势。

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1)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l9世纪40年代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其内容主要表现在:

①它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指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它揭示了法的阶级性,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而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③它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亡。(2)发展

①100多年来,经过几代马克思主义者的努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引进和实践,产生了毛泽东法律思想和邓小平法治理论。

4.当代法理学面临的问题(1)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科际整合”的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2)20世纪末,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直在进行着理性与非理性、基础主义与反基础主义、理性建构与理论建构、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的论争。法理学的经典理论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它必须能够在接受理论挑战的同时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和知识范式,为正在动摇的理论问题,如法治的现代性,法治的理性原则等等,提出足够合理的论证。(3)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前苏联的解体,交织着意识形态(主要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冲突的国家一民族文化冲突也日益明显。这就为具有不同文化意识形态背景的学者之间的交流带来障碍。不同国家——民族法理学家之间要寻找到沟通和对话的渠道,须取决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互动和良性循环。

四、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

1.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2.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中国当代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总体上看,也大致分为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五大类。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谓法学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区别?

答:(1)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其是指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2)法学的特征

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他的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较大差别。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2.何谓法学体系以及法学的分支学科有哪些?

答:(1)法学体系的含义

法学体系,即法学分科的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法学的分支学科

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国内外法学家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法学的研究对象或法学的研究方法来划分。我国学者倾向将之分为以下六大门类:

①理论法学

这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包括法理学(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等。

②法律史学

这是指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其中又可以分为中国法制通史、断代史、专史。外国法制史还可以按国别或时代来研究。

③国内应用法学

这是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称的学科类别。它主要有两类:

a.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

b.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④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这是指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

⑤国际法学

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⑥法学的交叉学科

又称边缘法学,这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包括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3.试论法学是否是科学?

答:众所周知,法学如今已经成为“显学”,但法学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科学”,则始终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1)科学的要件

通常认为,科学大概有三大要件,即概念、逻辑、实验。法学有概念和逻辑,但没有实验,它从一开始就缺乏实证的精神,是否可以归入“科学”领域就很难说。现代语境下的科学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可检验性,而法学则是以人造的法律为研究对象,称其为“Science of Law”似乎有点名不正而言不顺。(2)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是属于社会科学的一支。具体理由如下:

①从方法论革新的角度切入,法学却完全符合科学的特征,它与所有的自然科学一样,也是“以解释为归宿”,自然科学解释的是自然现象,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解释的是社会现象。

②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法学研究中更多的采用实证的方法,而实证正是科学的一大特色。

③将法学界定为一门社会科学,可以更好的对法学进行界定与分析,防止法学成为人人都可以插手评判的“被入侵之地”。

4.何谓法理学?

答:(1)法理学,在大陆法系一般又称作法哲学,在性质上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2)关于法理学的概念界定,各个学者之间存在着许多争议。一般而言,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而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的一门法学学科。

5.论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答:为了便于在法学体系中给法理学以准确的定位,必须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研究。整体而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1)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作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是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与应用法学存在较大区别。(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6.叙述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答:在学科发展史上,法理学大致经历了一个起源——发展——成熟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既反映了法理学理论知识的不断积累,体系的逐渐形成和完善;也反映了整个自然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背景的变化及其对法理学作为独立的知识形态的确认。(1)法理学发展的阶段

具体而言,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①l9世纪以前法学理论的发展

在19世纪以前,法理学并不是独立的理论知识体系,法理学家群体也不是一个相对分离的“知识共同体”。法理学思想散见于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神学家和一部分法律学家的著作之中,我们笼统地称之为“法学理论”或“法学思想”。

②法理学学科的形成与法理学流派的发展

a.德国人古斯塔夫·胡果的《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可以看作法哲学(法理学)确立学科地位的一个重要开端。

b.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正是奥斯丁著作的影响及其追随者们的努力和贡献,法理学最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学问和大学的法学课程)而存在。

c.纵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还有一个令人注目的现象,即众多法理学派别的兴起。

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a.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l9世纪40年代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

b.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撰写了大量有关政治一法律的论著。列宁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发展,而更为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c.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引进和实践,产生了毛泽东法律思想和邓小平法治理论。(2)当代法理学面临的问题

①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

②法理学的研究受到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

7.你认为学习法理学有什么意义?

答: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审视法学整个体系的发展,学习法理学存在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

法理学归属于人文科学的一部分,它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生活式样、价值、人类的精神等等问题的思考,会为人文科学(包括哲学)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法理学通过其理论特有的魅力,向人们展示法律的文化内蕴,揭示法律的内在精神、原则、价值和理念,提高人们的法学境界,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使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较高的理论层面上来反思重大的一般法学问题和本学科的法学理论问题。(3)法理学能够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而一味强调功利与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是不可取的。作为一门理论学科,法理学对于开启民智﹑培养民风﹑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应当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8.举例说明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答: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正确地进行法理学研究所应当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中国当代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哲学的方法

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历史的方法

指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予以考查的方法。(3)分析的方法

指从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角度对法律或法律规范的结构进行解释的方法。(4)比较的方法

指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法系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5)社会学方法,

是通过社会调查的手段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现象与本质

2.1 复习笔记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的概念

1.法的词源与词义(1)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2)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的现象就是指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法的层级本质

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意志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合力意志”。(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2)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法的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1)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就我国现在的法律来说,主要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2)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混淆,我国多数学者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而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有何区别?

答:(1)现象和本质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这两个方面,法同样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

①法的现象就是指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一般认为,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有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四个特征。这些特征是人们凭借感官就可以直接或间接看到或听到的。

②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稳定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

3.法的本质属性有哪些?

答: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为指导,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特殊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即为了反对特殊的私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就必须出面对私人利益进行干涉和约束,其实际措施就是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利益装扮成“共同利益”,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美化为“社会公意”,并且给予这种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2)法的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一种精神活动。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政治组织,是没有生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所谓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硬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3)法的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决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含义比较广泛,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诸方面,其中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方式,尤其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才是法的最深层的本质所在。

4.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答:法的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同时也兼顾和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并不是“纯而又纯”的统治阶级意志,也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情况的存在和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矛盾。(2)法律之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而且,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更大的、更为根本的利益。由此可见,统治阶级的统治职能具有两面性:他们一方面要扮演刽子手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扮演牧师的角色,当然,牧师的角色只在较少的场合才发挥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会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就否认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答:法的物质制约性说明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是,法律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它并不随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亦步亦趋,而是有一定的“惯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法的相对独立性与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矛盾,二者反而有十分紧密的联系。(1)法律之所以有相对独立性,正是由于不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任何一个新的社会,在其经济基础中总会保留旧有经济的某些遗留成分和因素,这就决定了新旧社会的法律之间必然会有一定的继承性。从这一角度看,法的相对独立性恰恰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的重要表现之一。(2)法律之所以有相对独立性,是由于法律除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外,还要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但是,当这些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和经济基础对法律的作用方向不一致时,最终还是要让位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而且,这些因素自身的发展归根到底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从这一角度看,法的相对独立性只能存在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三章 法的价值

3.1 复习笔记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1)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①客观性

原因包括:a.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b.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②主观性

原因包括:a.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b.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c.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2)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①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肯定法的价值的属人性,实际上是对其人的主体性的肯定。

②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没有一定的社会性就不可能在社会中产生并存在、发展。(3)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①应然性

a.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

b.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

c.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

②实然性

a.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

b.指法的价值具有可以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

c.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4)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①特殊性

a.法的价值有其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范畴和法学领域。

b.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对独立。

②普遍性

a.法的价值与法相伴随,有法存在的时空就有法的价值存在。

b.法的价值在不同历史时代中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c.法的价值在不同的法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联系

①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②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区别

①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②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

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③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

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④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⑤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

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3.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

二者都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但二者区别如下:(1)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应然的基点不同

法的价值的应然性,一般是从人的终极意义上提出的,它总是将法律的意义与人的意义联系在一起。

法的功能则更多地是基于法律的社会地位而对其应然效用的描述。(2)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目的与途径的差异

法的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或者途径;

法的价值却是法的功能的目的。(3)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差别

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指导,法的功能则要接受法的价值的指导。

法的功能要以法的价值作为自己设定的精神依据与实现的思想指导。

二、法的基本价值

1.秩序(1)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秩序不但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要求。(2)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律的其他价值。

①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②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由秩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③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由法律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

④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不等于秩序是法律的惟一价值。

2.效益(1)作为法的价值的效益

①效益的基本含义

效益是指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效益包括经济效益,但不限于经济效益。

②法的效益价值

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a.法的效益价值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的效益价值。

第一,法律作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以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二,法律作用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以提高社会资源的效益。

b.法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法的效益价值,并不仅仅体现为经济效益的获得与增加,还体现为社会效益的获得。社会效益的外延十分广泛。就法的效益价值来说,至少包括着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2)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

①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②减少社会代价。

③确保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a.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b.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3.自由(1)作为法的价值的自由

①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

a.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b.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②法律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a.法律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b.法律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

c.法律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d.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具有特定的时代性。

③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

a.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b.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c.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2)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①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a.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b.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c.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②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a.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法律总是对人们最基本的自由予以法律确定,对一般的自由则通过法律不予禁止的方式赋予。

b.法律确定自由的量度

c.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

③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a.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b.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c.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的彻底实现。

4.平等(1)平等的含义

平等即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注意:①平等不是平均;②平等反对特权;③平等反对歧视。(2)平等和法律的价值关系

①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a.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

b.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c.法律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d.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

②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a.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

b.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5.人权(1)人权及其法律化

①人权的定义与属性

a.定义

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b.属性

时代性;应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平等性

属人性;阶级性;共同性;国内性;国际性

②人权的法律化问题

人权法律化必须同时具有以下的基本条件:

a.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物质可能性;

b.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的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

c.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

d.法律化的人权应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

e.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在实施上可以依法实现,具有法律化的可操作性。(2)法律人权的基本内容

①人身权是人权的首要内容。

②政治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③经济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④文化权已成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6.正义(1)正义是法律的先导

①法律在制定时,立法者就不可能不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作指导并将这些正义观念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之中。

②任何执法活动都摆脱不了正义观念的影响。

③法律的遵守也如同立法、执法一样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作为思想依据。(2)法律的正义意义

①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a.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原则。

b.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

c.法律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秩序。

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

③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a.法律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惩罚以及违法犯罪者的悔过自新来补偿已损失的道义上的正义。

b.法律通过强迫违法犯罪者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失,用自己的行动来抚平社会正义的创伤,使社会的正义得到恢复。

c.法律通过迫使违法犯罪者赔偿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从经济赔偿的角度修复被损害的正义。

三、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1)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是复杂的。(2)法的价值冲突的冲突元素至少是二元的。(3)法的价值冲突的冲突元素可能是多元的。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法的综合测评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最为可行的办法是综合测评。其组要内容是:

①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

②拒绝绝对具体地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

③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估价,再作出价值决策。(2)三大操作原则

止于具体进行综合测评应当在基本价值不可动摇,法治原则必须坚持的前提下,贯彻和实行以下的三大操作原则:

①适当成本原则

这是解决法的冲突的首要原则。准确的测算成本并根据成本测算作出价值选择对于解决价值冲突就显的特别重要。在法的价值追求的成本测算中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的数量:

a.各种冲突的价值元素、解决方案在具体情况下的分别效益量。

b.各种冲突的价值元素、解决方案各自具体效益量所需的成本量。

c.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量。

②最佳效益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③补偿有余原则

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或许不得不因追求某种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种价值。这时必须坚持“补偿有余”原则,争取得大于失。

四、法的价值判断

1.法的价值判断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评价的结果,也是法的价值评价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或法律现象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

2.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事实判断

法的事实判断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法的实际情况的认识。它具体有很强的客观性。(1)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差异:

①结构要素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必须有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a.主体;b.客体;c.主体的需要。

法的事实判断,仅需要两个要素:a.主体;b.客体。

②信息需求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既需要判断关于客体状况的信息,也需要关于主体需要的信息。

法的事实判断,仅要求客体的信息。

③存在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意义在于,揭示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的性质、功能和其他各种状况与法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之间的关系。

法的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揭示客体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其他状况。

④主观程度不同

客观性是法的事实判断最基本的属性。

法的价值判断的主观性程度远比法的事实判断的主观性程度高。(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联系

①法的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

②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共同形成了人类法律认识的整体。

3.2 课后习题详解

1.法的价值的含义是什么?

答:(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2)法的价值的性质

①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a.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客观性因为: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是因为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b.法的价值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

第一,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它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第二,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第三,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②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a.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而存在的。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也无所谓法的价值。

b.法的价值在具有属人性的同时,当然也具有社会性。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没有一定的社会性就不可能在社会中产生并存在、发展。

③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a.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应然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来确立自身并发挥作用的。每一个价值准则或目标都可以说是特定价值理想的具体化。

b.法的价值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也具有实然性。这种实然性具体有以下含义:

第一,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

第二,指法的价值具有可以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

第三,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

④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a.法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在这样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功能、作用、制定、实施等法律现象,有其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范畴和法学领域。这种意义的特殊性,是法的价值得以成立,并不被其他法学范畴或领域所取代的客观依据。

第二,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区别,相对独立,每一个价值准则或目标各具特色,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内容。这种特殊性是法的各种价值、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得以成立的根据。

b.法的价值的普遍性至少是在三个意义上成立的:

第一,法的价值与法相伴随,有法存在的时空就有法的价值存在;

第二,法的价值在不同历史时代中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第三,法的价值在不同的法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区别何在?

答: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其更多地具有的是实然性。(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法的作用描述的是法在客观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3.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有何区别?

答: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应然的基点不同。

法的价值的应然性,一般是从人的终极意义上提出的,它总是将法律的意义与人的意义联系在一起。而法的功能则更多地是基于法律的社会地位而对其应然效用的描述。(2)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目的与途径的差异。

法的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或者途径,而法的价值却是法的功能的目的。(3)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差别。

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指导,法的功能则要接受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功能要以法的价值作为自己设定的精神依据与实现的思想指导。

4.为什么说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答: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是法的价值,任何法律,从秩序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因此,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原因是:(1)秩序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任何统治的建立都必然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建立。没有秩序的统治,就根本无法称为统治。秩序对于法律来说,对于法律的统治目的来说,无疑具有第一的要义。(2)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由秩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而人的互动状态和结果,在法律社会中既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又是法律调整的结果。(3)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是由法律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

法的价值中除了秩序价值以外,还有生命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公平价值、正义价值,以及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文明价值等。这些所有的其他价值无不以秩序价值为基础。

5.法对效益有什么价值意义?

答: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①法律为人们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

法律通过对各种行为模式的规定,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依照法律的指引,人们可以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行为方式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法律的指引,为人们行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而获得应有的效益创造了前提性的法律条件。

②法律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提供程序保障。(2)减少社会代价

①在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②在程序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人们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耗费,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3)确保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①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

在涉及效率与公平选择的各个环节,把效率摆在优先的位置。在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效率优先的意义不容低估。

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效率优先并不等于只有效率,兼顾公平应当是效率优先的题中之义。实际上,如果只讲效率无视公平,再高的效率经过一定发展后,就必然会回落,甚或倒退。在一定意义上,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条件。

6.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有哪些?

答: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①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要保证自由不被侵犯,就必须对自由的侵犯者及其侵犯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人类惩罚罪恶的最严厉的外在手段莫过于法律,法律通过制裁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保障自由免受侵犯。

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自由的滥用是由自由的享有者任意扩展其自由的范围和内容所致,它同样会导致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自由的受损害或被剥夺。法律必须在防止自由被侵犯的同时,防止自由被滥用。全面保障自由的存在、实现,以及向更高的自由发展。

③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肩负起确认自由并保障自由的重任。但自由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很难转化为社会的客观现实,它还需要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予以足够的保障。(2)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①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法律总是对人们最基本的自由予以法律确定,对一般的自由则通过法律不予禁止的方式赋予。

②法律确定自由的量度。

法律在确认人们基本自由的同时,又对一些最基本的自由予以量度规定,使各行为主体都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时拥有和实现自己的自由。

③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

法律就在事前对某些自由作出边际规定,使各种自由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或发挥作用,而不至于彼此冲突或矛盾。(3)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①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②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③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的彻底实现。

7.平等对法律有着怎样的价值关系?

答:平等即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平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价值关系:(1)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①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②法律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凡是破坏平等的违法行为,法律都予以应有的制裁,以保证平等的存在和实现。

③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法律沿着不平等到平等、初级平等到高级平等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2)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①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

法律明确、具体而肯定,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名义公开颁行的行为规则,它具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所不可比拟的规范性、明确性、肯定性、权利义务性和普遍有效性。由于法律的客观存在,不管人们主观上的平等观念分歧多大,但统一到既定的法律规定上来,平等与否都可能获得较为一致的结论。

②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标准,法律为平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凡是破坏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能受到或宪法、或刑事、或民事、或行政的法律制裁。

8.人权法律化的条件有哪些?

答:(1)人权法律化的原因

人权的许多内容之所以需要法律化,这是由法律人权与道德人权、习惯人权等相较具有独特的优点所决定的。但是,人权的法律化既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2)人权法律化的条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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