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对外出租由谁说了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16 0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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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对外出租由谁说了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

村里土地对外出租由谁说了算?(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试读:

村里土地对外出租由谁说了算?

(农村常见纠纷一站式解决之农村土地房屋)作者:编辑部排版:skip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村里土地对外出租由谁说了算?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9日,赵村村委会在村主任赵某等三个村干部的主持下召开赵村共15个组长参加的会议,讨论林权制度改革落实问题,及村集体山林寡婆岭、塘坳整体出租问题。与会代表15个组长中13个同意将山林承包。2013年5月1日,赵村村委会与林某、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赵村村委会为甲方,林某、周某为乙方。其主要内容为:村委将铁冲至天子山脚赵村所有集体山场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10年,乙方一次性支付租金(所有林木价款)182800元等。2013年5月2日,林某、周某将租金交至村委会。赵村村民闻讯后,认为租赁合同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未公开招标,并且价格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村委会签此合同强烈不满,遂多次到乡政府、市政府反映。2013年5月28日,乡政府组织赵村各组组长、党员召开会议,形成“关于赵村山林承租合同处理会议纪要”,与会代表一致要求废除5月1日的租赁合同,重新公开招租。由于双方一直未能协调此矛盾,2013年7月12日,赵村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村民小组共8个组以共同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赵村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村民小组的大部分组民认为周某、林某与赵村村委会于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山林租赁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将周某、林某、赵村委会列为原审被告并无不当,诉讼主体适格,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涉及村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之规定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赵村村委会将村集体山林寡婆岭、塘坳整体出租的事宜,涉及村民重大利益,虽然于2013年4月19日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召开了该村共15个组组长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将山林承包,但对山林承包的具体方案以及发包价格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事后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故赵村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山林发包给周某、林某,签订山林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且事后又遭到大部分村民的反对,侵犯了村民集体利益,应予宣告无效。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是一个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项,都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通过村民会议这一基本形式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集体组织,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整个村的全部村民,构成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村集体组织不是单独个人,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召集所有村民做决议,代替所有村民说话,这个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但是实践中有些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往往不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甚至引发了村内诸多矛盾。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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