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注意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17 21: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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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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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注意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的注意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试读:

1.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的,格式合同条款能否生效?

【分析解答】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通常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保险合同条款大多由保险公司一方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处于相对方的投保人只有权同意或拒绝,难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事实上的不平等给处于缔约弱势地位的投保人造成不利后果,法律对投保人予以倾斜保护,以法律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保险法》第17条就明文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了格式条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保险公司据以主张免责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30日,单某某为京GHC037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5,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10条载明: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类别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事故责任免赔率Ⅰ: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

诉讼中,单某某称安邦保险北京公司并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单某某提供了保险条款。单某某称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未就责任免除内容向其进行明确说明,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就责任免除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2008年1月8日,单某某驾驶轿车与李某某相撞。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单某某、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单某某和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损失。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二次手术费尚未发生,可另行解决。2009年10月15日,该法院作出(2009)顺民初字第94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赔偿李某某59,000元;单某某赔偿李某某49,313.18元。单某某赔偿李某某的上述款项已由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予以赔付。李某某在进行二次手术之后再次将单某某、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单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55.43元,单某某已经履行完毕。

单某某持该调解书向安邦保险北京公司索赔,遭到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拒绝。为维护单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赔付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955.43元。安邦保险北京公司答辩称:因单某某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应扣除20%的免赔率;单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依据。

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单某某提供了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责任免除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扣除20%的免赔率,缺乏依据。单某某投保的车辆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已经由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故安邦保险北京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依法给付保险金。

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单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2011)顺民初字第4788号民事调解书并未要求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单某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视为放弃向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现单某某反悔,要求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单某某的损失不应由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安邦保险北京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单某某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责任免除的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中有关20%免赔率的约定对单某某不产生效力。单某某投保的车辆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已经由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安邦保险北京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单某某赔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保险条款中有关20%免赔率的内容是否对单某某具有法律拘束力。安邦保险北京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第1条中明确载明: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单某某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因而应当扣除20%的免赔率。而单某某则主张安邦保险北京公司并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故保险条款中有关20%免赔率的约定不产生效力。我们认为,单某某的主张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1.保险条款中有关20%免赔率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该保险条款被订入保险合同。

安邦保险北京公司所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条载明: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单某某应当受到该保险条款的约束。该保险条款被订立合同是其对单某某产生拘束力的前提。反之,倘若该保险条款并未被订入合同,则不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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