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七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19 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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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大元 李元起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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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七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宪法(第七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试读:

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法律类编委会

总主编 曾宪义

副总主编 黄京平 韩大元 叶秋华

编委会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教授

叶秋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夏锦文: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 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全国高等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

出版说明

教材建设工作是整个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各地已出版了一批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但从整体上看,具有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教材极其匮乏,不少院校尚在借用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仍落后于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需要。为此,1999年教育部组织制定了《高职高专教育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和《高职高专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以下简称《培养规格》),通过推荐、招标及遴选,组织了一批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教师,成立了“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编写队伍,并在有关出版社的积极配合下,推出一批“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计划出版500种,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出版后的教材将覆盖高职高专教育的基础课程和主干专业课程。计划先用2年~3年的时间,在继承原有高职、高专和成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近几年来各类学校在探索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解决好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教育教材的有无问题;然后再用2年~3年的时间,在《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改革和建设,推出一大批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从而形成优化配套的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体系。“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是按照《基本要求》和《培养规格》的要求,充分汲取高职、高专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探索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教学成果编写而成的,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使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4月3日

总序

曾宪义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

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数年之后,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实施“新政”。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一批有识之士,艰难地在固有体制中运作推行变法修律,同时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学译著、倡导法学研究、开展法学教育。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开设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之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隶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亦正式开科招生。

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寻求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客观言之,政治社会变迁和长期社会动荡导致了法制建设的荒废、法律文化进步的中断。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在艰难中曲折前进。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从政治阵痛中苏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治传统,转换思路进入法制轨道。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迎来了春天。

回顾20年来的法律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并深入人心。中国法学界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和苏联法学模式的消极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认“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从而为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法律科学渐成体系。老中青法学家组成一个前后相继、以帮带进的学术群体,基础法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边缘法学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原有专业目录,决定从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一个专业招生,研究生专业目录新定为10个二级学科(含军事法学),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和辅修课程,形成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全面,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和全国的知名法律院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成为培养重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职高专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对于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法律教育,除了建设一流的法学院之外,还需要实现多元化模式和拓展多角度的渠道。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当是“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换言之,即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和办学思想都应当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落实,对于我国目前法治观念的普及、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均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鉴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的差异,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科目的设置、教学体系的安排以及教学层次的选定均体现了培养目标的不同。但从目前看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借用法律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滞后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我们编写并出版这套适合高职高专教育的专门教材,期望能够既照顾到高职高专的教学层次,又能满足“高水准”“高质量”的要求。本套教材约请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学者参加,形成颇具实力的学术阵容。在编写这套教材时,我们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我们将教材定位于“应用性”层次,强调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应用能力的特色。

我们期冀,经过组织者、编写者和出版者的不断努力,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能以“高质量、高水准、应用性强”的特色满足莘莘学子的求知渴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修订说明

受教育部委托,我们组织专家按照教育部高职高专宪法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编写了本教材。

自2000年8月本教材第一版出版以来,我国的宪法学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及时反映宪法学理论的新成果和实践的变化,本教材分别于2003年11月、2005年5月、2008年8月、2011年5月和2014年3月五次修订再版。本次修订为第七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21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订以宪法修正案的精神为指导,主要修订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调整、补充了各章节的内容。把关于国家发展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党的领导、五大文明建设等宪法最新修改内容补充进教材,以体现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新理论、新主张和新观点。第二,调整了原有的部分章节安排。在第六章中央国家机构和第七章地方国家机构中各增加一节,分别介绍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增加第八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门介绍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相关制度,以突出国家机构体系的重大变化。第三,调整了部分教学辅助材料。根据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建设的发展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宪法资料和事例,调整了部分习题,以保持教材的新颖性和与现实社会联系的紧密性。第四,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订正了一些文字、标点的错讹,以保持教材的准确性。

本教材由韩大元教授和李元起副教授担任主编,并约请部分宪法学专家撰写。全书撰写及修订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顺序):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学导论

、第一章(除第二节)

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章、第三章

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第四章

王晓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第一章第二节、第五章

张宝贵(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第六章、第七章

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八章

全书由韩大元教授、李元起副教授统一审校定稿。

本教材的修订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谨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教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宪法学导论一、宪法学的基本特点

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通常被人们称为“入门容易,深造难”的学科是宪法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阅读宪法典,并掌握宪法知识是比较容易的,但真正要理解宪法学的体系、功能与逻辑等专业知识,特别是在丰富多彩的宪法世界中正确地区分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之间的界限,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一定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思维的训练,人们很难准确分析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从公民与宪法的关系看,宪法与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受到宪法保护。所以,有些人说宪法学是一门“越学越觉得自己无知”的学科,它给人们展示的是充满智慧的知识宝库,不断满足着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需求,实现着人类的美好生活的期待。因此,学习宪法学,首先要把握宪法学的性质,培育宪法学思维,从宏观上把握宪法学的基本特点。

宪法学是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研究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的知识体系。宪法现象通常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等。

概括地讲,宪法学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宪法学是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宪法学是研究各种宪法现象的性质与存在形态的知识体系,内容的综合性是宪法学重要的特点。在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我们经常发现各种综合性的宪法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与宪法有关的现象。如基本权利问题中包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权利冲突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社会事实与社会背景,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选择。这种综合性既表现为宪法学内容的综合,也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由于宪法学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宪法现象存在形式各异,这就要求宪法学的学习要采用综合的方法,并从跨学科的视角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二)宪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性学问

在学习宪法学时,容易对宪法学的实践性功能产生怀疑,认为比起刑法、民法等学科,宪法学似乎缺乏实践功能。长期以来,由于对宪法学性质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有的学生对宪法学的实践功能缺乏必要的关注,总是以怀疑的眼光评价宪法学知识的有用性。

其实,宪法学是富有实践性、创造性与挑战性的知识,是有关宪法的各种知识、事实与经验的总和。宪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其价值具体体现为指导社会生活,即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实践性是宪法学的基本属性之一,它强调事实与经验性的认识。比较法学者波格旦在《比较法》一书中指出,宪法中的规定仅提供一个背景,仿佛是一块白的画布,需要画家在上面作画。例如,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个没有“牙齿”的政治宣言,而是法官经常运用的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在美国,每个法律专家,不管他的专业是刑法、商法或税法,必须牢牢记住宪法。也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量问题是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回答合法性。但合法性并不是正义价值的最高判断标准与依据,在合法性的名义下经常发生各种侵害人权的现象,任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能因与宪法相抵触而受到挑战。因此,对于公民来说,合法性价值并非是唯一和最高的价值选择,它需要接受合宪性价值的检验。当人们通过合法性途径不能解决权利救济或对合法性本身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宪法途径寻求救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宪法争议后,公民可以通过宪法程序提起宪法诉讼,以获得宪法救济。而要提起宪法诉讼或寻求宪法救济,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制度与救济程序方面的宪法学知识,以宪法作为公民生活的基本方式。(三)宪法学是由规则构成的专业性知识体系

一门学科的生命力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立的基本范畴与科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实践的多样性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宪法学理论信息与理论成果。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总量不断呈扩大趋势。在特定的时代,特定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中,宪法学体系与知识并不是处于无序的状态,它是按照一定的范畴与体系建立的,各种知识范畴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如国家与社会、宪法与法律、人权与基本权利、主权与政权、宪法与宪政等几对范畴是基本范畴,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与基本权利。规范性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主要标志。宪法学固然要研究宪法典,但宪法典并不是宪法学的唯一研究内容。在具体研究宪法典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宪法典结构的学理解释,应依据宪法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宪法理论,积极地挖掘宪法典结构形成的社会背景与实体内容,尊重宪法学所体现的学科规律。宪法学的规范性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体系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学专业化的特色。(四)宪法学是有未来指向性、开放性的知识体系

宪法学的内容、研究方法和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与社会生活的变迁保持协调,以理论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宪法学的内容与方法不仅涉及现实的社会关系,对未来的社会发展也起到预测功能。掌握基本的宪法学知识,有助于培养合理的知识结构与开放性的思维能力,使我们善于从宪法角度观察社会问题,思考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命题。(五)宪法学是知识整合和学术对话的纽带与平台

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整合是学术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宪法学以其价值的多样性、结构的开放性特点发挥着知识对话与整合的功能,使各种知识体系的发展建立在维护人的尊严的基本理念上,反映了人类追求自由、幸福与正义的基本要求。随着全面推动法治国家进程,宪法学的知识整合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推进学术的发展。二、我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智慧与丰富经验的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追求幸福生活的期待。作为一门科学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是近代宪法学的诞生地,近代以及现代宪法学的许多基本原理都源于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以宪法实践为基础,逐步发展为独立的知识体系。(一)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我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宪法学的“输入”与文化冲突时期(1902—1911年)

我国早期的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国家宪法文化的介绍、传播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比较了西方各国的政体,倾向于在我国采用君民共主政体。维新变法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的宪法思想主要受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发展的水平。这一时期,清政府派大臣考察西方国家宪政的举动,尽管是迫于当时的政治形势而作的统治政策的权宜之计,但客观上对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宪法学的形成期(1911—1930年)

辛亥革命以后,我国宪法学在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进入了形成期。在宪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学说是独具特色的一种理论,标志着我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宪法学已从分散的、不成熟的理论与知识发展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

3.宪法学的成长期(1930—1949年)

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研究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有关成果,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宪法学的内容。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期,我国的一些进步学者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探讨了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二)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学,在内容、体系、方法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其理论价值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与重视。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初创时期(1949—1957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出版了宣传、介绍195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原理主要参照了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对旧中国宪法学的遗产采取否定的态度等。尽管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存在客观的局限性,但初创时期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初步奠定了我国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66年)

1957年“反右”斗争给我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当然,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学者们发表了有关宪法学研究对象、国体、政体、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论文。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宪法学的发展缺乏科学性与学术性,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3.停滞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完全停滞状态,195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4.恢复与发展时期(1976年至今)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后,尤其是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我国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这一时期,宪法学家们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一方面为修宪提供有益的建议,另一方面开始系统地研究我国宪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宪法学的传统体系与理论遇到了实践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的课题。

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经验与特点是:重视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理论的现实适应性;从单纯的注释宪法学走向动态宪法学;既强调宪法理论的开放性,又重视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从宪法原理的宏观研究逐步走向专题性研究;宪法学开始成为知识整合的基本形式与平台;既重视西方国家宪法学,也重视非西方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普遍重视比较宪法学研究等。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宪法学理论价值将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宪法学的理论成果直接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服务。三、宪法学分类(一)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

从宪法学所容纳知识总量的角度,宪法学可分为广义宪法学与狭义宪法学。所谓广义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所谓狭义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一门知识体系,其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宪法解释学与宪法社会学。(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

宪法学是有关宪法知识与理论逻辑的体系,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宪法学表现其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在宪法产生、宪法发展及宪法作用等宪法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点。当然,意识形态性并不是宪法学唯一属性,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客观上存在人类在治理国家中所积累的共同的经验,理论体系之间存在相互的可比性与借鉴性。因此,宪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即通过宪法学研究探索宪法发展的共同规律与规则,使人类享受立宪主义所带来的普遍性价值。(三)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

从规范与现实价值的角度,宪法学可分为实质宪法学和形式宪法学。实质宪法学重视规范与现实相互协调的条件,既要考虑规范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现实生活本身的价值,以保持宪法学的生命力。形式宪法学通常把规范与现实分离开来,片面强调规范本身的价值,忽视宪法现实存在的意义与实体价值,以消极的方法解决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四)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

从宪法学发展历史阶段的角度,宪法学还可以分为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近代宪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学、近代宪法确立时期的宪法学和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时期的宪法学。近代宪法学向现代宪法学转型的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魏玛宪法》不仅为现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宪法学理论,而且标志着近代宪法学原理的重要变革。四、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包括宪法典、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宪法具体运行的过程。

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代的影响。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向宪法学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课题,宪法学研究对象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各国宪法学根据本国社会的历史与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确立宪法学体系和具体研究对象。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司法审查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

在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实践结构。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是指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形式,反映宪法的具体运行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转化为实践活动,并形成相应的社会效果。基本原理价值与社会现实价值的统一是宪法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构成各国宪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当具体涉及特定国家宪法学研究对象时,宪法学研究自然以本国宪法的研究为中心,同时涉及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但其核心部分是对本国宪法原理与制度运行过程的分析。这里所讲的本国宪法不仅指宪法典,同时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国家权力的运作及人权保障等广泛的内容。宪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有些规定在宪法典之中,有些则存在于宪法典之外。五、宪法学体系

宪法学体系是有关宪法知识、理论的组合方式,即以一定的框架建立宪法学内部体系中的各种知识与范畴。

在理解宪法学体系时,首先要区分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的关系。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结构的内容自然成为宪法学体系中首先考虑的部分。宪法结构的确定与调整实际上以宪法实践的发展与宪法理论发展的成果为基础,宪法学体系不能脱离宪法结构中所确定的特定内容。但是,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在其研究内容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宪法学体系中研究的宪法问题一般超过宪法本身的内容,它是对宪法典的理论与学理的说明。因此,在确定宪法学体系时,不能把宪法学体系与宪法结构简单地等同起来,应注意区分两者的界限与不同的功能。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体系。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是一门综合的知识体系,包括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三个部分。本国宪法学是以本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外国宪法学是以外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而比较宪法学是在本国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对不同国家宪法现象进行比较的知识体系。因此,中国宪法学是以我国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主要研究我国宪法理论与制度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六、宪法学研究方法

学习与研究宪法学的目标是为人们认识与解释各种宪法现象提供学理与方法论基础,以推动宪法实践的发展。合理的宪法学知识与研究方法有助于人们正确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宪法现象,树立宪法观念。从规范层面上,宪法学目标要侧重于提供宪法价值的认识基础,但从事实层面上,宪法学目标更侧重于建构社会成员信任宪法的机制与价值体系。(一)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研究宪法现象的基础性的方法,给人们提供特定宪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丰富的历史背景资料,特别是提供制宪过程的完整的背景资料,有助于我们理解宪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只有从具体的历史背景与事实中才能认识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历史与社会价值,客观地评价特定宪法制度的功能。

系统分析,有助于人们从宪法制度内部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中分析宪法运行的特点与基本框架。宪法制度的形成与具体运作过程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影响的,各要素之间存在内在的一体性。在分析宪法现象时,应从整体上揭示其特点,不能孤立地看问题。

比较分析,给人们提供解释宪法现象的比较方法,即在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度、不同宪法文化的相互比较中寻求宪法制度之间的共性与个性,从而获得完善现有宪法制度的有益经验与信息。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共性,这种比较方法本身构成独立的一门学科——比较宪法学。

功能分析,有助于我们对宪法发挥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以揭示宪法本体价值与实践的过程。它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二)要综合运用宪法学研究方法

在分析具体的宪法现象时,我们需要同时采用具体的研究方法,即把宏观与微观、规范与事实、价值与现实有机结合起来,以综合的思考方式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特别要关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或者案例,善于发现部门法中的宪法问题,将部门法宪法化,将宪法部门法化,通过个案建立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对话的平台,使部门法实践体现宪法精神。近年来,在宪法学研究中宪法事例分析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它已成为宪法学具体问题研究中经常采用的方法,集中体现了宪法思维的特点。七、宪法学的作用

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功能。(一)宪法学是进行现代公民教育的基础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素质的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是否具有宪法意识与知识是评价公民素质的重要尺度。我们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而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提高政治认知能力、参与能力和交流能力,将社会共同体的核心理念贯彻到宪法教育之中。宪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与目标,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通过宪法人们可以获得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支持,并形成维护社会核心价值的力量。在法治社会,宪法赋予公民宪法地位,并提供进行公民教育的基本依据。因此,宪法首先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教科书,是每个公民应熟悉与掌握的基本知识。(二)宪法学是进行法学教育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居于各部门法之首,宪法学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直接影响各部门法的发展。无论是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为各部门法学提供价值引导与理论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首先要树立公平与正义观念,以宪法的正义观为基础,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在学习其他法学课程时,我们经常发现部门法学课程中所体现的宪法学原理。实际上,具体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是宪法原则与原理的具体化。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存在各种价值与原理上的密切联系,成为学好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三)宪法学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学科的发展及其所提供的理论依据,对于法治国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在现代社会,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宪法学的原理与原则对整个立法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首先,立法理念应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以宪法的价值体系为基础,确立立法的目标与方向;其次,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为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与方案;再次,宪法学体系,特别是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为立法者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提供了各种素材;最后,运用宪法学知识,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立法者以及立法的参与者按照宪法的统一价值体系,认识和判断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四)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作用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直接影响执法活动与效果。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关键还在于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宪法学在执法过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的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学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宪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识的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把握宪法问题的能力,并以宪法思维为基础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课程,其基本知识要求是: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把握国家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与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等。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强调了宪法学基本知识的具体运用能力,采取客观题主观化的方式培养考生的综合判断能力。从今后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基本趋势看,宪法学理念与知识将成为评价法律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五)宪法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活动符合宪法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官和检察官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宪法意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在分析宪法问题时法官不能简单地采用刑法、民法等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或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如发现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法规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义务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可以说,忠于宪法、遵守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六)宪法学对公民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如前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是各种法律问题或合法性问题,但当法律或法规侵犯公民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时,公民只有借助于宪法,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比如,当公民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来自规范或行为的侵害时,在合法性范围内得不到有效保护时,仍可以通过合宪性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神,始终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实现着人类尊严的基本价值。为了通过宪法保护人的尊严与价值,公民需要掌握与了解宪法学的知识,了解基本权利的救济程序,善于运用宪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通过公民的宪法实践活动,将抽象的宪法理论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常识与基本规则。(七)宪法学对国家制定对外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宪法在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宪法学的研究获得各种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从现代宪法学发展的趋势看,对外政策不仅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对外政策的制定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不断扩大。可以说,宪法学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本章引言】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基本原理是对宪法现象的理论概括与总结,是建立和完善宪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依据。宪法基本原理主要涉及宪法概念、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宪法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程序与机制等。从第二章开始介绍的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等内容,实际上是宪法基本原理在不同宪法制度或者运行中的具体体现,以不同的形式体现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原则。【本章学习目标】本章是学好宪法学的基础,能否学好本章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对整个宪法学知识的把握与分析。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掌握宪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并从社会的角度理解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历史与社会基础,掌握宪法的基本特征。2.了解宪法规范与宪法结构的内容与特点,把握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区别与联系,学会从法律角度评价宪法的功能与社会效果。3.了解宪法运行过程的一般原理,重点分析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特点、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宪法的词源与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一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含义。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到中世纪,宪法主要用来指封建主的各种特权和部分城市、团体有关权利的书面规定。这一时期,欧洲社会的根本法观念继续存在,并出现了早期的代议制。通常意义上“宪法”一词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即社会共同体结构意义上的宪法和国家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由于当时英国人将代议制称为constitution,人们便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也称为constitution,即汉语所说的“宪法”。通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宪法”一词逐步演变为规定国家机构或权力体系等基本内容的规则。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也有“宪法”“宪”之类的说法,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中的“赏善罚恶,国之宪法”,《管子》中的“权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康熙字典》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但这类“宪法”或“宪”等,只具有律令等含义。19世纪60年代,西方宪法观念传入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日本学者最初将constitution译为“建国法”“根本律例”“朝纲”“国家法”,后来才参照我国古代文献译为“宪法”。19世纪80年代,我国近代改良派、维新派人士郑观应、康有为等先后提出了“立宪法”“设议院”“开国会”等主张,要求改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政体。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去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考察宪政。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我国开始具有根本法的含义,但当时尚未形成系统的宪法制度。

同constitution关系密切但又有所不同的一个词组是constitutional law,汉语一般将其译为宪法性法律,它是指国家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一切有关宪法内容的制定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它指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有关选举的法律、有关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律、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等。这类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共同构成了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宪法概念“宪法”是多义词,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集中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对宪法概念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人们不同的宪法观,特别是集中反映了对宪法价值的基本认识。

宪法概念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变过程。孙中山先生曾认为,宪法就是把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学者围绕宪法概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宪法概念,如张友渔教授提出: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了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又具有我国的学术特色,如吴家麟教授在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作了如下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78年以后人们在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了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宪法定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效力。

宪法概念的基本特点是:(1)宪法是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2)宪法概念是阶级性与公共性价值的统一,在保持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的同时追求社会公共性价值;(3)宪法概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概念存在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要分析宪法概念内涵的共性,避免宪法概念与现实宪法发展脱节的现象;(4)宪法概念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需要在价值与事实关系中把握宪法概念的意义。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宪法是诸法中产生较晚的,这是由于宪法的产生需要一个客观前提,即民主事实的存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虽也出现过一定形式的民主政体,但只是昙花一现,并非典型。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因此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和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而产生的。一、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其中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法尤为典型。(一)英国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但是英国又是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在法律表现形式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宪法典。因此所谓英国宪法,是以英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作为基本内容,同时包含大量的宪法惯例及宪法判例。这些宪法性文件的颁布过程反映了英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二)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战争期间,北美13个殖民地于1776年在费城会议上通过了《独立宣言》。宣言根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理论及“社会契约”的学说,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77年,13个殖民地的代表又制定了《邦联条例》并组成邦联,如同世界上大多数邦联一样,美国邦联只是走向统一的美国联邦国家的一种过渡形式。1787年5月,55名代表聚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至1787年9月17日,由坚持到最后的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州批准后于1789年3月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总统制政体等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美国宪法颁布以来,一直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因此,1787年制定的宪法延续至今一直有效,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宪法之一。(三)法国宪法

1789年法国爆发著名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并且制定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吸收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精华,提出了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民主权”“罪刑法定”“权力分立”等一系列民主与法治原则,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是一部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法国历史上政局动荡剧烈,反映在宪法上至今已颁布过14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58年宪法。(四)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在英、美、法三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制宪活动的影响下,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本国宪法,其中影响比较深远的是日本和德国宪法。日本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日本现行宪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这是一部深受美国影响的君主立宪制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德国宪法是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全称为《德意志国宪法》),其突出贡献是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完整的形式正式纳入宪法之中。此前的宪法对公民权利与自由虽有规定,但仅限于人身权利和参政权利而不成体系。《魏玛宪法》将公民权利范围扩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正式奠定了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魏玛宪法》还规定限制私有制,扩大行政权力,在制宪史上具有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变的划时代意义。二、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末,以郑观应为代表的改良主义思想家最早提出了立宪主张,而真正付诸立宪行动的即人们熟知的“戊戌变法”,从此揭开了旧中国立宪的序幕。(一)清朝末期的立宪活动

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维新运动”虽然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又开始兴起。迫于压力,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9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皇帝的绝对权力,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因而不得人心。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又匆忙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它较大地削减了皇帝的权力,基本上属于一部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但因其落后于时代潮流,所以仍然摆脱不了灭亡的命运。1912年清帝退位,清朝末期的立宪活动也随之结束。(二)中华民国的立宪活动

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标志着中华民国的诞生。为了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约束袁世凯的政治野心,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身份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依据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国家各机关的权力和地位。袁世凯上台后,1913年10月31日国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没有按照袁世凯的提议实行总统制,而是采取对总统权力限制较多的责任内阁制,于是袁世凯在1914年1月10日下令解散国会,另行组织“约法会议”,于1914年5月1日制定出《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规定总统独揽大权,实行独裁统治。袁世凯死后,军阀混战,曹锟于1923年10月10日就任总统,同时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曹锟于1924年10月被冯玉祥赶下台后,段祺瑞把持政权,于1925年12月制定了胎死腹中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重建国民政府,依据“以党治国”的方针和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学说,于1928年颁布了《训政纲领》。在《训政纲领》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于193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制度,其有效性一直持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是旧中国时期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1936年5月5日国民党宪法起草委员会公布了新的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抗战胜利后,内战爆发,1946年12月15日国民党召开“制宪国大”,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元旦正式实施。这部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握有较大权力,行政院、立法院由国民党把持,为国民党在大陆乃至台湾的统治确定了基本政治架构,是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927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开始创建革命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权,制定宪法性文件。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规定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实行民主集中制,确认工农群众民主权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政权颁布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抗日战争爆发后,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11月在第二届参议会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团结一致共同抗日,确立了著名的“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抗日战争胜利后,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权利保护、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等内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根据地民主经验的总结,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宪法和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需要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然而由于全国解放战争尚未结束,人民群众参加普选经验不足等原因,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各民族、人民解放军和华侨等各界人士,通过协商、推举方式产生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时行使国家最高权力。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7章60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在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和民族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共同纲领》尽管不是一部正式宪法,但是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特征,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二)1954年《宪法》《共同纲领》颁布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国家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抗美援朝取得胜利,土地改革及“三反”“五反”等一系列运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素质,具备了制定正式宪法的成熟条件。1953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选举法》并逐步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草案经8000多人讨论提出8900多条意见,修改后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再次讨论。历时两个多月,约1.5亿人提出100多万条意见,又经多次修改后,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终于诞生了。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4章共106条。它确认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单一制为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过渡时期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元首地位。1954年《宪法》的最大特点是既坚持了原则性,同时又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比如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在改造的步骤和方法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自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我国根据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先后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七次局部修改。(三)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的产生背景决定了它是一部存在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这部宪法在内容上作了极左的规定,大幅度缩小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条文数量及文字也锐减,全文仅30条、4300余字,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政治宣传色彩浓厚。(四)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带有极左色彩的内容,如取消了“全面专政”的规定等,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但当时国家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刚刚复苏,许多被颠倒的政治理论和是非观念尚未拨乱反正,还不能完全正确地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这就决定了1978年《宪法》不可能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在内容上仍然不乏极左色彩的规定,表现形式上全文共60条、8000余字,仍显过简,宣传口号和语录式的词句依然存在。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仍然是一部有明显缺点和错误的宪法。1978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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