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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9 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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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晓东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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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知识300问

养老知识300问试读:

前言

养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何为天下老人尽一份责任,也是我们长期以来的共同心愿。2012年浙江大学出版社编辑室阮海潮主任约请本人继续编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300问丛书的枟养老知识300问枠。我深知,要写好这本题材宽、内容广、读者多、专业性强的书是一件很不容易做的事情,特别是涉及许多专业知识是本人胜任不及的。为了写好这本书,使书的内容更贴近实际,给读者用得上、不误导,我带着专题到浙江省规模最大的社会养老机构——嘉兴湘家荡颐养中心实地调研,得到了该中心董事长汝才良先生的大力支持,并邀请该中心具有丰富的养老机构管理经验的吴效耘副总经理一起共同编写。我们还深入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咨询专家,并结合自己一些亲身经历和感受,进行选材、采集、汇总、提炼、修改。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在有关领导鼓励支持、医疗护理专家指导帮助、出版社编审人员的审核修饰下,得以正式出版发行。

本书按照浙江大学出版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书系”中的300问体例编写,内容涉及养老态度、养老政策、养老方式、养生保健、医疗护理等人们关心或关注的、日常遇见但又不是很清楚的一些基本问题,在选材和写作上尽量贴近生活实际并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全书分九章,共300个问题,一问一答。其中: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为唐晓东主笔,第三章、第四章、第九章为吴效耘主笔,全书由唐晓东负责统稿。

第一章老有所养,主要介绍人为什么会老、老了由谁来养、老人如何处理家庭琐事以及如何调正心态过好老年生活的问题,把人老的原因和对待养老的基本态度告诉老年朋友。有一句名言叫“态度决定人生。”态度端正了,老年生活才能过得快乐。

第二章养老政策,主要介绍了国家有关老年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养老保障的基本制度,退休规定和退休金计算,城乡居民以及被征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五保户、烈军属、老党员等特殊优惠政策以及社会给予老年人普遍的优惠政策等,把政策送给老年朋友,让他们在学政策、用政策中,感受国家给予人生保障所带来的生活温暖。

第三章机构养老,主要介绍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如何选择和评价养老机构,如何办理入住手续,如何适应养老机构生活等一些基本常识,给想要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以及他的子女们在选择进住养老机构生活提供指导性的参考。

第四章社区养老,主要介绍社区养老的基本方式、基本服务功能,社区养老法律支持和机构建设要求,给企业退休人员和老党员等如何享受社区的服务以及老人和家庭子女如何取得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参考。

第五章家庭养老,主要介绍老人住房选择以及装修注意事项,如何处理金钱、邻居、子女、婆媳等一些生活中最普通的关系,如何找合适的保姆,如何取得养老服务等一些基本的问题,给老人们一个提示性的指导,让老人在家过得舒心、健康、快乐。

第六章养生保健,主要介绍人类养生中如何围绕“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的问题,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选择合理饮食、运动、进补、心理调节方式,做到如何不生气,保持身心健康。把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传递给读者,讲究养生之道的基本道理是人类生活要尊重自然规律。

第七章饮食起居,主要介绍日常生活中的如何选择房间,如何合理饮食、调养,如何适时睡眠,如何讲究穿着等普遍遇到的一些问题,如哪些食物不能吃,哪些食物可防癌,哪些食物利于补养五脏六腑,如何适应养生时间起床、排便、吃饭、活动、睡觉等。告诉读者: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科学饮食、适应环境、注重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章医疗知识,主要介绍医院类型,看病如何选医院、选医生,如何办理挂号、住院、出院手续,如何选择体检项目以及B超、CT、胃镜等检查的适用病症,如何看化验单,如何正确用药和保管药品等一些问题。把人们上医院看病、用药的常识告诉读者,得到合理医疗,纠正错误做法。

第九章护理服务,主要介绍老年护理的特点,哪些病可以在家庭护理以及家庭护理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医院护理等级如何划分以及每级别的护理要求,常见病的护理,急救基本常识等问题,把护理的知识告诉读者,让被护理的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护理服务,有时还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书内容涉及一些中医、西医、中药、西药、医疗、检验等专业知识,限于作者的专业水平,书中编写的内容不一定是正确的。在此特别提醒读者朋友:凡涉及需要治病用药的,不能按书中写的自行使用,要到医院去,在医生指导下安全用药、接受治疗,以防止乱用药或用药不当而损害身体健康。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财政厅魏跃华副厅长的热情鼓励,并为本书写了序;得到了浙江省台州市五官科医院黄耀忠院长、嘉兴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李忠主任、嘉兴市第一医院李莉主管检验师、嘉兴湘家荡颐养中心康复院蔡张巍医师和护理办李小燕副主任对医疗护理知识等内容的指导和审稿把关;得到了浙江大学出版社领导和编审人员的信任、指导和精心修饰,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限于我们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知识,本书在编写的内容以及对问题的设计和阐述上都会存在不足或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唐晓东2013年7月18日

第1章 老有所养

问题1:人为什么会衰老?

答:衰老是一种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是从出生的新生儿开始,经历幼儿、少年到青年的成长、中年的健壮、再到老年的衰亡,代代相传,从古至今还没有出现过长生不老的人。

1.从生物学上讲,衰老是生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发地经历生、长、壮、老的必然过程,表现为结构和机能衰退、适应性和抵抗力减退。

2.从生理学上讲,人的衰老过程是从受精卵开始一直进行到年老死亡的个人生长的全过程。

3.从病理学上看,衰老是应急和劳损、损伤和感染、免疫反应衰退、代谢出现障碍、营养平衡失调、疏忽和滥用药物等积累的结果。

4.从社会学上看,衰老是个人对新鲜事物失去兴趣、脱离了现实、喜欢怀旧,正像人们常说的“人老背时了”。

衰老是不可违背的自然现象,老年人要遵循自然规律,注意自我保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适应时代发展,争取延缓衰老,健康长寿,做一个老有所为的人。

问题2:人体主要器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化的?

答:人的衰老实际是人体器官的慢慢老化所致。科学实验测定,人的表皮与内脏都有开始老化的时间,主要器官老化时间介绍如下:

1.脸部皮肤:女性25岁就开始衰老了,会慢慢长出皱纹;男性35岁脸部皮肤开始出现干燥、粗糙、松弛、面部轮廓不再清晰。

2.头发:男性头发30岁后开始变白,女性则从35岁左右开始。60岁以后毛囊变少,头发变稀。

3.肌肉:30岁开始衰老。肌肉一直在生长、衰竭,再生长、再衰竭。30岁后,肌肉衰竭速度大于生长速度,过了40岁,人们的肌肉开始以每年0.5%到2%的速度减少。

4.牙齿:40岁开始衰老。40岁以上的成年人唾液分泌量会减少。因唾液可杀死细菌,唾液减少,牙齿和牙龈容易腐蚀。牙周的牙龈组织流失后,牙龈会逐渐萎缩。

5.眼睛:40岁开始衰老。近距离观察事物会越来越费劲。接着,眼睛适应不同强度光的能力降低,对闪烁光更敏感,老年人不适宜夜晚开车。

6.听力:55岁左右开始衰老。60多岁以上的人半数会因为老化导致听力受损。这叫老年性耳聋。老人的耳道壁变薄、耳膜增厚、听高频度声音变得吃力,所以在人多嘈杂的地方,交流会变得十分困难。

7.声带:65岁开始衰老。随着年龄的增长,声音会变得轻声细气,且越来越沙哑。这是因为喉咙里的软组织弱化,影响声音的响亮程度。女人的声音变得越来越沙哑,音质越来越低,而男人的声音越来越弱,音质越来越高。

8.骨骼:35岁开始衰老。25岁前骨密度一直在增加,但35岁骨质开始流失,进入自然老化过程。80岁时因骨骼老化,身高一般会降低5厘米。

9.舌头和鼻子:60岁开始退化。一生中最初舌头上分布有大约1万个味蕾。60岁后这个数可能减半,味觉和嗅觉会逐渐衰退。

10.大脑和神经系统:22岁开始衰老。大脑中的神经细胞会慢慢减少;40岁后,神经细胞将以每天1万个的速度递减,从而对记忆力及大脑功能造成影响。

11.心脏:40岁开始衰老。随着身体日益变老,心脏向全身输送血液的效率也开始降低;45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心脏病发作的概率增大。

12.肺:20岁开始衰老。肺活量从20岁起开始缓慢下降,到了40岁,一些人就开始气喘吁吁;30岁时,男性每次呼吸会吸入946毫升空气,而到了70岁,绝大部分老人会降至473毫升。

13.肾:50岁开始衰老。肾滤过率从50岁开始减少,表现为夜间憋尿功能下降,需要多次上卫生间。75岁老人的肾滤过率只有30岁时的一半。

14.肝脏:70岁开始衰老。肝脏似乎是体内唯一能挑战衰老进程的器官。肝细胞的再生能力非常强大。手术切除部分肝后,3个月之内它就会长成一个完整的肝。如果捐赠人不饮酒不吸毒,没有患过传染病,一个70岁老人的肝也可以移植给20岁的年轻人。

15.肠:55岁开始衰老。健康的肠道可以在有害和“友好”细菌之间找到良好的平衡。肠内“友好”细菌的数量在55岁后开始大幅减少,结果是人体消化功能下降,肠道疾病风险增大。

16.膀胱:65岁开始衰老。65岁后,有可能丧失对排尿的控制。此时,膀胱会忽然间收缩,即便尿液尚未充满,也有排尿的反应。如果说30岁时膀胱能容纳两杯尿液,那么70岁时只能容纳一杯。膀胱肌肉的伸缩性下降,使得其中的尿液不能彻底排空,反过来导致尿道感染。

17.乳房:35岁开始衰老。随着女性体内雌、孕激素水平减少,乳房逐渐衰老、下垂,40岁后,乳晕会急剧收缩。

18.前列腺:50岁开始衰老。正常的前列腺大小有如一个胡桃,增生的前列腺可达到一个橘子那么大,困扰着半数50岁以上的男子。

19.性器官:男性65岁时,25%的人会勃起困难,渐渐出现性功能障碍;女性55岁时,阴道萎缩、干燥,阴道襞丧失弹性,性交越来越感觉疼痛。

问题3:人体衰老有哪些表现特征?

答:人体衰老特征通常表现在人体外表的变化和器官功能的衰退,一般人会有以下的特征表现。

1.人体衰老的外部特征:(1)皮肤松弛发皱,特别是额及眼角皱纹增多。(2)毛发逐渐变白,脱落而稀少。(3)出现老年斑。(4)牙龈萎缩,牙齿脱落。(5)骨质变松变脆。70岁后的老人身高一般比青壮年时期减少5~10厘米,不少老人还会出现驼背弓腰现象。(6)性腺退化,人在40岁以后,内分泌腺,特别是性腺逐渐退化,出现“更年期”的各种症状,例如女人经期紊乱、发胖;男人发生忧郁、性亢进、失眠等。(7)肌肉萎缩,人到50岁以后,肌纤维逐渐萎缩,肌肉变硬,肌力衰退,易于疲劳,易发生腰酸腿痛。由于腹壁变厚,腰围变粗,动作逐渐变得笨拙迟缓。(8)血管硬化,特别是心血管及脑血管的硬化和肺、支气管的弹力组织萎缩等。

2.人体衰老的功能特征:(1)视力、听力减退。(2)记忆力、思维能力逐渐降低,大多数人在70岁以后记忆力会大大下降,特别是有近记忆健忘的通病,即近事遗忘,这主要是因为老年人的大脑神经细胞大量死亡的关系。(3)反应迟钝,行动缓慢,适应力低。(4)心、肺功能下降,代谢功能失调。(5)免疫力下降,因此易受病菌侵害,有的还产生自身免疫病。(6)出现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血管病、肺气肿、支气管炎、糖尿病、癌症、前列腺肥大和老年精神病等。

以上衰老特征,不一定全部会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但一个人可能出现一种或几种情况,并且也有先有后,因人而异。老年人遇到上述情况的,要以良好的心态去正确对待,因为是老年现象,人人都会经历,不必恐慌和过度忧虑。

问题4:男性衰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男性衰老主要表现在一些身体机能的减弱,以下一些现象比较明显。

1.视力减弱。排除眼睛本身的问题,这说明血管方面出现病症。它使眼部的血液循环受到影响,引起视神经代谢障碍,造成视力减退,40岁出现老花眼,50岁老花眼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

2.脱发和白发。进入事业高峰期,精神和心理压力随之增大,引起内分泌紊乱和血液循环局部受阻,从而引起脱发,头发渐渐稀疏。白发也是成为老人的主要标志之一。

3.听力下降。内耳听神经血液循环不良,就会出现听力下降趋势。另外,城市的噪音大,而青少年又酷爱戴耳机,人在年少时可能对听力的损害程度感觉不明显,但到了40岁左右就能明显感受到听力在下降。

4.性冲动减少。40岁男人性能力下降的原因来自心理、生理两方面。心理上的审美疲劳、精神压力过大,生理上的雄激素水平下降、血液循环不畅,50岁以后会有勃起障碍,65岁后有勃起困难。

5.运动能力弱。运动后心跳过快现象持续时间长,心脏调节能力越来越低,这说明心脏本身的储备能力已经下降。这是心脏肌肉老化、弹性减弱造成的,与血管健康状况不良有关。

6.气喘吁吁。上楼梯、跑步后气喘吁吁,说明肺功能开始下降。研究表明,若不进行锻炼,人在20岁后肺功能就开始减弱,40岁以后运动时,会有明显的喘气表现。

7.前列腺炎和前列腺肥大。前列腺炎和前列腺肥大是男子健康的常见病,40岁以后,随着机体衰老而逐渐增多,老年男性的前列腺问题相当普遍。

问题5:女性衰老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每个女性朋友都希望自己漂亮大方、青春永驻。从古到今人们就一直探索着抗衰老的方法。虽然现在抗衰老的方法很多,但并非很多人都能实现有效的抗衰老梦想。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衰老必然会出现,女人常见的衰老的表现有:

1.皮肤弹性降低、松弛。随着年龄增长,人体皮肤软组织逐渐丧失弹性、抗张力的能力下降;眼尾、眼角、脸颊皮肤开始松弛,皮肤逐渐失去弹性、活力,开始显得苍老。

2.面部凹陷、脂肪堆积。随着年龄的增长,皮下脂肪细胞萎缩,眉心、太阳穴、鼻唇沟等部位开始逐渐凹陷,一些脸部位置脂肪细胞也开始堆积,原有的圆润面孔开始凹凸不平。

3.色斑、皱纹形成。由于长期的日晒、紫外线、辐射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出现色素沉着,导致色斑的形成;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皮下纤维组织弹力减弱,开始逐渐形成皱纹。

4.新陈代谢减慢、功能衰退。由于新陈代谢减慢,各种内分泌失调情况的出现导致身体逐渐呈现衰老状态:腹部脂肪堆积,大腿变粗,乳房下垂,性功能减弱,月经失调,睡眠质量下降,虚寒等症状相继出现。

女性要想有效地抗衰老,对于自身合理的调节必不可少,常规的抗衰老饮食调节有:多吃黑色水果,丰富的维生素C可以增加人体的抵抗能力,同时水果可以给人体补充更多的水分;多吃绿色蔬菜,蔬菜中丰富的维生素A、B等以及微量元素,对于人体机能的调节,加快新陈代谢功能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对于抗衰老是最重要的。

问题6:女人的哪些生活习惯容易导致提早衰老?

答:女性提早衰老原因很多,但不良的生活习惯容易使人加速衰老,有人归纳了10个不良的生活习惯:(1)使用不合适的护肤品损伤肌肤;(2)卸妆不彻底影响皮肤正常呼吸;(3)常熬夜影响细胞活力;(4)愁眉苦脸易长皱纹;(5)表情丰富皱纹增多;(6)不爱喝水致皮肤失去润泽细嫩;(7)长期曝晒导致皮肤变黑变粗;(8)不喜爱运动,身材臃肿;(9)抽烟喝酒使皮肤脱水长皱纹;(10)常吃辛辣油炸食品。

问题7:到了什么年龄才算是老年人?

答:一般来说,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为老年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60周岁以上的划为老年人,中国则把65周岁以上划为老年人。年龄段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际上将年龄段的划分为少儿、青年、中年、老年,并将老年细分为年轻老年人、老年人、长寿老人。(1)1994年之前,国际上认同14岁以前为少儿,15~64岁(中国为60岁)为青壮年和逐渐进入劳动年龄段,64岁以上为老年人。(2)2000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新的年龄分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老年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

2.中国将年龄段划分: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并将老年划分为初期、中期、年老期三个阶段。(1)童年为0~6岁:婴儿期0~3个月,小儿期4个月~2.5岁,幼儿期2.5~6岁。(2)少年为7~17岁:启蒙期7~10岁;逆反期11~14岁;成长期15~17岁。(3)青年为18~40岁:青春期18~28岁;成熟期29~40岁。(4)中年为41~65岁:壮实期41~48岁,稳健期49~ 55岁,调整期56~65岁。(5)老年为66岁以后:初老期67~72岁,中老期73~84岁;年老期85岁以后。

问题8:人类是如何解决养老问题的?

答:养老有两层基本意思:一是人到了一定的生理年龄,由于人体器官老化,不能继续工作,需要退休保养身体,以延长人的生命,叫闲居休息养生,这是从老人的自身生理上来讲,需要养生,也叫生理性养老;二是人老了,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赡养,以度过晚年,叫养老送终,这是从人类社会关系上的保障养老。因此,人类解决养老问题,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的。

1.个人自身承担的养老责任。每个人要在年轻时候做养老准备,储蓄一定的财力、物力,安排自己的老年生活。同时,在进入老年退休之后,通过保养身体、培养情趣,使自己的老年生活丰富多彩、质量高、寿命长。

2.家庭、政府、社会承担养老责任。国家制定养老政策,家庭和社会分工协作,通过安排与养老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从饮食起居、医疗保险、文化娱乐、社会活动、特殊关怀等全方位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

问题9:我国城镇主要有哪几种养老方式?

答:我国城镇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

1.居家养老。是指老人居住在家里,接受子女配偶、亲属、养老服务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安度晚年生活。这种养老方式是我国社会目前最普遍的养老方式。它适合于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能够及时得到子女、保姆、社区养老机构照料服务的老人。这种养老方式,让老人生活在一个熟悉的家庭环境里,感受家的温馨。

2.社区养老。是政府有组织地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内的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主要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社会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它适合于社区建立了养老服务中心等管理机构,并且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制度、服务人员齐备的居住区老人。这种养老方式,让老人居住在家庭里,得到社区的服务,感受社会的温暖。

3.机构养老。是指各类组织机构或个人通过建造符合国家管理要求的养老设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人提供专业化的基本养老服务,主要的养老机构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居家养老服务等专业化有偿或无偿服务。福利院、敬老院一般是政府出资建立,免费解决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的困难老人的生活问题;养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一般是有偿服务的,老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机构养老将越来越成为老人养老的理性选择。

问题10:我国农村有哪些养老模式?

答:农村的养老问题已经摆上国家的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的养老模式。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基本模式之外,正积极探索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乡镇(村)集中养老、消费养老等多种模式,形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1.家庭养老模式。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以儒家文化的“孝”道为主旨,把赡养老人的义务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尚不普遍具备,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这种以亲情为基础的家庭养老,在提供老人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是其他养老方式无可替代的。

2.土地养老模式。是农民以土地使用权被置换为条件,换取养老保险和生活费用的一种养老方式。土地养老模式的实施,要根据城镇统一规划或新农村建设规划,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主要有农民宅基地与城镇房产置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社会保障置换方式。已经在全国各地实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就是土地养老的典型模式。

3.社会保险模式。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枠(以下简称枟方案枠),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枟方案枠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2009年,国务院发布枟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枠(国发〔2009〕 32号),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养老制度,符合政策的农村60岁以上老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乡镇(村)养老模式。是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中养老,主要有三种方式:(1)在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2)对于五保户、生活无法自理的贫困户等老人,由乡镇集中养老;(3)以村为单位,建设老人公寓,集老人生活、娱乐于一体。

5.消费养老模式。是新近崛起的一种养老模式,其核心是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产品后,企业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不仅关心自己所购买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关心购买后所带来的利益,为养老保险提供一个广阔的巨大资金来源,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逐步为消费者积攒一笔可观的养老资金,从而解决许多与养老有关的难题。

问题11:退休老人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晚年生活?

答:退休是国家安排老人生活的一种待遇。退休老人如何颐养天年,让自己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加快乐、幸福,都是老人们所思考和追求的。有句名言叫“态度决定人生”。老人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晚年生活就显得十分重要。尊敬的朱镕基总理对待退休生活的态度,有十点论述。他从普通的琐事中,阐述了很深刻的生活哲理,值得记取。

1.岁数大了不是本钱。这年头什么都值钱,就是岁数不值钱。心里千万别有那么多的“应该”或者“不应该”。喊你一声“老头儿”没什么错,叫你一声“老先生”是对方的教养,并不关你的事。年轻人凭力气抢先占优,那是生物本能;有人给你让个座,那一定要记着说声“谢谢”,那是有幸碰到了大好人。

2.“想当年”不是人人都爱听的话。如今不是忆苦思甜的年代,没人愿意享受你的光荣历史和坎坷经历。时代毕竟不同了,你吃过的野菜,现在变成了高档佳肴;你垦荒造田,现在成了破坏生态。红军煮皮带充饥的故事,让年轻人没法理解,放到现在煮一根皮带总没有炖几斤肉来得经济。因此,“想当年”的话题要适可而止,毕竟“当年”不如“当今”更实际。

3.少管闲事,特别是家中的“闲事”。孙辈的教育是子女的事,不是你的责任。如今都是“奥特曼”、“灰太狼”年代了,你还在讲“从前有座山,山上有个庙??”那才叫“毁”人不倦!与子女相处,千万不要喋喋不休,要有“政协”的位置感,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和错位。大事上表个态,听不听别计较。子女征求你的意见就是尊重,要主动追求清闲自在。

4.年轻人一定比你忙。你想孩子了可打个电话,孩子想你了,可能连打几个电话的时间都没有,千万不要为这种事较劲儿,拿自己去做比较。记住:抱怨多了会“两败俱伤”。如果孩子真的来看你,可千万不要找理由强留着,孩子们“花时间”与“花钱”一样,是用金子买光阴,能抽出一分钟来看你就是好事。如果不给孩子一个“花时间”的宽松环境,今后看你的次数只能越来越少。

5.自愿付出时别想着回报。不要总把为别人做的那些事挂在嘴上。帮助子女做饭洗衣、照看孩子没有不叫苦的,但千万别当着子女的面倾诉。理解不理解的要多些淡定,全当是为社会做了义务工。有些事不一定就能将心比心,“尊老爱幼”永远是把“爱幼”放在第一位,因为“朝阳”总比“夕阳”能让人憧憬。记住:“付出”是送给别人的东西,千万不要想着再“找补”回来,那会让所有人都不愉快。

6.不要总想着改变别人。邻家女孩乍暖还寒就穿上了短裙丝袜,那是姑娘喜欢“美丽冻人”;老伴做事丢三落四,无法完美,那是多年难改的“顽疾”。其实,每人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活法,原本没有绝对的错对。改变不了别人就试着改变自己,其实你自己也很难改变。与其这样,不如来个和平共处,淡然处之总比指手画脚让人喜欢。

7.待人处事别太抠门儿,钱多钱少都要有个爽快大度。对亲朋好友自不必说,就是子女买来东西孝敬,也一定要说声谢谢、想着付钱。虽然很多人都不缺钱儿,但咱就要那种坦然。记住: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享受和谐快乐也要掏银子出本钱。把数得过来的养老金花费好,可是一种智慧,“人死了钱没花完”真不如生前开明大义些;把积蓄全花光了也不是个办法,毕竟“人没死钱先没了”会更悲哀。

8.邋邋遢遢不是小事儿。人老了懒点可以,但千万别懒在穿衣戴帽、洗刷卫生上。你要保持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也可以,但要记着整洁干净。这年头世界都变成了地球村,国与国、人与人的关联更加紧密,别因为自己的邋遢影响了家庭的生态。要知道你的卫生、你的穿戴不是你自己的事,那是家庭的招牌和子女的脸面。你不在乎不行,因为有太多的人在乎。

9.千万别像存钱那样存着破烂儿。有道是“破家值万贯”,那是上世纪前的说法儿;见什么都稀罕,那是老化的征兆。当下留存东西不能看有没有用,要看常用不常用。不常用的东西,真用的时候不一定记得起,记得起也不一定找得到,所以还是早早处理掉好。大件东西得赶快更新,说不定以后花钱撵它走都不容易。家里的东西究竟是多是少,先看看你家的“踢脚线”能露出多少就立马知道。

10.别老想着靠子女,消除寂寞根本还在自己。自从四合院改成单元房,放飞的都是小家庭的梦想。小家庭的日子就像私家车,虽然都在一条路上跑,但没有人愿意去合伙拼车,即使独守长夜,也要勇敢地往前走。广交朋友、储蓄友谊才是老年人应当尽早做的事情。当你不能再嬉戏走动时,依然可以给新朋老友打电话,去交流喜欢的美好话题。

问题12:有什么方法能让老年人每一天都过得快乐些?

答:人进入老年期后,生理心理都会发生变化,如何经常保持良好心态,让每一天都过得快乐很重要。有人总结了以下三种方法,让自己每天过得都快乐。

1.运用“三乐法、三不要法、年龄减十法”,让自己常处于乐观状态。(1)“三乐法”。就是助人为乐、知足常乐、自得其乐,让自己乐在其中。①助人为乐,为别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得到了人家的感激和尊重,体现了人生的价值。②知足常乐,要有满足感,心态要平衡。记住3句话: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人家想到我就很满足了、钱财多少到最后都一个样。③自得其乐,要学会欣赏自己,对自己所做的事情,首先自己要肯定自己,不要期望别人来欣赏,也不用顾及人家说三道四,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2)“三不要法”。一是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别人的错误是别人造成的,应该让错误的人去承担责任,自己只要吸取别人错误的教训就可以了,无需把别人的错误揽到自己身上,增加自己的压力;二是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来惩罚别人;三是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来惩罚自己。(3)“年龄减十法”。要保持自己的年轻心态,尽量让自己年轻10岁,假如您今年78岁了,当别人问您多大年纪时,您可以乐呵呵地说:我今年68岁。这样保持年轻心态,对身心健康有好处。

2.学会“算了、不要紧、会过去的”三句话,让自己走出烦恼和困苦的境地。(1)“算了”。当被人骗了或被偷窃了,就说句“算了”,对于既成事实,最好的办法就是接受这个事实。(2)“不要紧”。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一定要学会说不要紧,要心胸豁达,乐观处事。(3)“会过去的”。遇到困难的时候,别烦恼,一切都会过去的。

3.做好“把握、计算、放弃”三件事,让自己在轻松的状态下生活。(1)“把握”。人一辈子过的是“3天”,即昨天、今天和明天。“3天”中“今天最重要”,要把每一个“今天”过好,一生就很完美了。(2)“计算”。学会只计算自己昨天做得对的事情和快乐的事情,把烦恼和错误忽略不计,每天照着做对的事去做,肯定做的都是好事。(3)“放弃”。要牢记“舍得是平衡的”,要明白“舍在前、得在后”的道理,只有舍了才会得,所以,老人应该放弃一些自己无能为力做的东西,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善事,儿孙琐事让它去,使自己心安理得地过生活。

第2章 养老政策

问题13:国家有哪些政策措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答: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相互补充的三大基本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1.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这类保障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以法定的形式,保障公民的生老病死,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1)社会保险,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保险;残疾人保险。(2)社会救济,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3)社会福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4)优抚安置,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5)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财政拨款,给予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和农民发放生活补助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保障。这种保障,一般是垄断行业、优势行业及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出资缴纳除社会基本养老金以外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1)向保险公司购买职工商业保险;(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员工贡献把一定的股份奖励给员工。

3.个人保险和储蓄保障。(1)个人保险是由个人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获取定期返还保费或意外保险赔偿金,来保障老年生活。(2)个人银行储蓄,是将现在多余不用的资金,存到银行,以备养老使用,同时获取利息收入。个人保险和储蓄是个人能够决定的养老保障机制,也是在当前国家养老无法完全保障的条件下,个人应当考虑的养老保障方式。(3)有人采用“以房养老”方式,在货币贬值房价上涨的时期里是一种新的尝试。

问题14:我国法定的基本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法定的基本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工人身份女性年满50周岁,干部身份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问题15:国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有以下具体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休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3.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16:国家对工人退休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有以下规定:

1.工人退休的基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同时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人退休的特别规定:(1)破产国有企业职工,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2)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问题17: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国家有退休规定吗?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有退休规定。劳动保障部枟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枠(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题18: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退休年龄是国家怎样规定的?

答: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退休规定:(1)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军委主席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等正职领导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级副职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尚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2)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周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为68周岁;省部级副职是65周岁,但60周岁以后要安排在人大、政协等“二线”;(3)中共中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和政治局常委“七上八下”(即常委年满68周岁退休,67周岁及其以下则可连任)的退休制度;(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周岁可新(升)任,63周岁可连任,64周岁不留任,65周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周岁,省纪委书记63周岁,其他省委常委60周岁。

问题19: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有以下规定:

1.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枟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枠(国发〔1981〕39号)规定: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2.文职干部规定: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枟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枠,对文职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规定: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其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的,按照任免权限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5岁;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3.军官退役安置规定: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枟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枠中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问题20: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答: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问题21: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2.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如果只符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待遇。而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按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享受月领基本养老金。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方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此对统一制度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办法处理: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支付养老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但对于待遇水平较低的职工,如果企业和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足15年。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题22: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原来没有缴过费的,可否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至终身。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由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题2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准备哪些证件资料?

答: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准备下列证件资料:(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2)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枠;(3)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枠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24:企业退休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从退休次月开始,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退休后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抚恤金。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固定数值结算:50岁退休的为195;55岁退休的为170;60岁退休的为139。

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指个人从缴费之月开始,从自己工资里按月缴纳的部分,可以从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中查询。【举例1】 某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为432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养老金计算如下:(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4000×(1+1)÷2×15×1%=60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43200÷139=310.79(元)(3)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00+310.79=910.79(元)【举例2】 假如某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时,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为932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2.5,养老金计算如下:(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4000×(1+2.5)÷2×25×1%=175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93200÷139=670.50(元)(3)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750+670.50=2420.50(元)

问题2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主要是按工作年限分段比例计算的,基本规定如下表:

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和高等师范院校教师、获国家特殊贡献的人员,可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

值得注意的是,退休工资的具体规定是由各省级政府做出的,不同省份的计发比例不一定统一,要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问题26:企业职工养老金可以异地转移接续,退休后是否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地方的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枠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该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照“唯一性”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不能自由选择。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一个四川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四川省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5年后,退休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该四川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浙江省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5年,退休时,在浙江省交费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该四川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江苏省缴纳养老保险11年,后到浙江省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4年,退休时,不能在浙江省交费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要到江苏省缴纳养老保险的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该四川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先后在江苏、上海、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三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四川省;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省,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市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题27:在城镇就业并已交养老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后,其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在城镇就业的已交养老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后,其养老金按下列情况处理: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农民合同制工人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不让农民已有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问题28: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答: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1.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2.保障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从2010年开始,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同时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当政府出资低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之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这样政府实际出资比例将提高到50%。

3.保障金的享受。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后的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后的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问题29:被征地后的农民的生活保障费是怎样处理的?

答:被征地后的农民的生活保障费的处理办法,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做法是一致的,主要是解决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管理问题,但具体可能存在差异。下面介绍浙江省的基本做法:

浙江省对被征地后的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采取不同对象分类保障的形式:(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按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予以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对未能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

问题3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有关制度是如何衔接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有关制度的衔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缴费中断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与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5.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问题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是怎样的?

答:按照枟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枠(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

1.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3.建立统账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4.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5.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6.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问题32: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按照枟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枠(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单位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问题33: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3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是指哪些?有哪些可报销的项目?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是指: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还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一、癫痫,报销范围是,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二、再生障碍性贫血,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三、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报销范围是,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l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其他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问题3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枟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枠(国发〔1998〕44号)的规定,个人账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但由于每个年龄段职工的医疗消费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统筹地区确定单位缴费记入每个职工划入账户比例时,要考虑年龄因素,确定不同年龄档次的不同划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枟继承法枠规定实施继承。同时,其个人医疗账户台账、枟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枠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问题36: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怎样确定的?

答: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下列情况确定:

1.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

2.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缴费一般不需要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题37:参保职工就医,如何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符合下列要求:

1.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3.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问题38: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枟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枠(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问题39: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答: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枠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枠,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枟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枠(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枟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枠(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4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问题41:农村医疗哪些情况是不能报销的?

答:农村医疗以下情况是不属于报销范围的:(1)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的自行就医、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的超过最高限额部分。

问题42:什么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问题4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为: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订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2013年起,大病医疗费用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

4.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问题44:2013年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新的调整?

答: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可在所在地任意一家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需个人承担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人群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大额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或治疗其他非门诊慢性病疾病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4.未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人群,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5.调整门诊通道模式,由现在的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为按病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6.经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含大额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和一类药店95%。其他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支付。慢性病种等确认,由社保部门组织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对应每个病种划定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7.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5%。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调整后见下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表

问题45:哪些病可以纳入农村医保的大病医保补偿范围?

答:根据卫生部要求,2013年,大病医保将覆盖新农合的农村参保人群,20种重大疾病患者不但住院可以报销,看门诊也可以报销,报销费用至少不低于支付费用的70%。此外,民政部门还将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等进行援助,不低于自负部分的50%,综合报销率已达到90%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问题46:残疾老人有什么特殊的优待政策?

答:国家对残疾人有特殊的优待政策,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枠(中发〔2008〕7号)对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服务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努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问题。全国各地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的优惠政策。如浙江省实施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重点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问题。残疾老人可以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1.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2.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3.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又无能力承担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委派专门人员上门提供护理服务。

问题47:什么叫“低保”标准?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低保”标准是指国家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标准,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除少数东部发达地区,多数地方都是参考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确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国家主要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一般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以内的家庭是属于国家扶持的重点对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枠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枟居民户口簿枠、居民身份证确定。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问题48:核定社会救助时的家庭收入哪些包括?哪些不包括?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均要核定家庭收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1.核定社会求助时的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10)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1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12)精减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13)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14)偶然所得。(15)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所得应计入的收入。

2.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5)丧葬费、抚恤金。(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9)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1)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1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3)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问题49:办理“低保”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答:城乡居民享受低保,要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3)听证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4)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5)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7)张榜公布。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30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问题50: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农村老人可以享受怎样的待遇?

答:国家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2)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3)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问题5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年龄规定是怎样的?

答:依据枟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枠(国发〔2009〕32号)规定,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他们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他们子女距养老保险金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题52:新农保基金的构成以及个人缴费金额和档次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枟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枠(国发〔2009〕32号)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问题53:农民养老金标准是多少?养老金支付期限和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枟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枠(国发〔2009〕32号)和民政部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枠规定,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到终身。其标准如下: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比中央规定高出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养老金给付期限,从参保人达到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到身亡的次月终止领取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继承人无继承权利。

问题54:农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时可否享受丧葬补助?

答:据民政部发布各地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情况分析报告。全国多数省(区、市)都实施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惠民殡葬政策,各地惠民殡葬政策的覆盖人群约为1.3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9%。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有167个,包括9个省(区、市)、38个地级市、120个县(市、区)。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自主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参保人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的金额补助。浙江省农民2010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参保的死亡人可享受1200元的丧葬补助。

问题55:什么叫农村“五保”供养?

答:依据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枠(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给予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上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包括下列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问题56:农民怎样申请和取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农民五保申请审批按下列手续办理: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民,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枟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枠;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57:残疾人如何申请和取得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答:依据枟残疾人保障法枠等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对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交通便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由各省具体规定,如浙江省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以内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取得,一般经过申请、审核、发证三个程序。具体办法由各省规定,如浙江省基本做法为:(1)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无监护人且本人又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2)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人持有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枠进行审核。(3)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最低保障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枟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枠,残疾人可以持救助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救助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残疾人人员变动、家庭收入变化、残疾程度改变等情况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障对象。

问题58: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国家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

答:国家十分关怀残疾人的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在保留原有保障待遇的基础上,给予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特殊财政补助政策。补助经费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由中央、省、县级财政预算和残疾人保障金安排。托安养费用标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1.集中托养的残疾人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国家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人员和“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增加护理保障。浙江省规定,纳入集中托养费用,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全部由财政支付;其他家庭,由其家庭承担50%,财政补助50%。

2.日间照料的残疾人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托养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国家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浙江省规定,纳入日间照料所需要的费用,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全部由财政支付;其他家庭,由其家庭承担50%,财政补助50%。

3.居家安养的残疾人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国家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的所需费用。浙江省规定,纳入家庭安养的费用,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护理费;其他家庭,财政给予补助50%的护理费。

问题59:重度残疾人如何申请和取得托养、安养优惠待遇?

答: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本人、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安养的,一般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四个工作程序,各省应按照当地的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浙江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带户口簿、残疾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枟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枠。

2.社区、村委会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申请人的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家庭情况,提出托养方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内的,出具经济状况证明,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送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3.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对社区、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4.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时,要审核申请人持有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枠,对需要重新鉴定,重新核发的予以重新核发。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审定结果书面函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养或安养手续。

问题60:经济困难的公民无钱打官司,能申请国家法律援助吗?

答:依据国务院枟法律援助条例枠(国务院令385号)规定,符合该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下列事项可依法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问题6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

答: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包括军人优待、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问题62:残疾军人等可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其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民政部财政部枟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枠(民发〔2012〕163号)调整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残疾抚恤金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问题63: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供养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国务院、中央军委令413号)、民政部、财政部枟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枠(民发〔2009〕135)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问题64: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有生活补助吗?

答:民政部财政部枟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枠(民发〔2012〕163号)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国家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自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问题65:老人在哪些方面得到社会各界的特别优待?

答: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证,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优待卡,凭老年证或优待卡享受社会特殊的优惠待遇。

1.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2.70岁以上老人免旅游景点门票,60岁以上可半费。

3.公共体育场馆、社区报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优惠服务。

4.大、中型医疗机构提供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优先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三优先”服务。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困难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检查费。

6.优先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要优先受理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

7.65周岁及以上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公交车站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公交车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弱病残孕专座。

8.高龄补贴。至2012年全国有15个省份对80岁以上老人实行高龄补贴,补贴标准各地自定,一般都按年龄段,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50、100、200、300元都有。

9.退休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自2011年1月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免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的诉讼费。

问题6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第3章 机构养老

问题67:什么叫机构养老?我国有哪些类型的养老机构?

答:机构养老是指老人到国家、企业、个人等依法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中接受免费的或有偿的专业性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它既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机构性质既可以是公办的,也可以民办的。我国目前养老机构有以下类型:

1.社会福利院。它是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收养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被收养人员的一切生活费用由政府承担。

2.养老院(养老中心)。它收住的是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人,而且一切费用自理。养老院属于自负盈亏的养老服务机构,大多是民办的养老机构,但也有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院。改革开放以来,很多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已逐步向社会开放,它们在保证收养孤寡老人的同时也收养一部分自费老人入住,从而使这些福利救济型的养老机构增添了商业性的养老服务功能。

3.敬老院。它是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场所,“五保老人”供养是国家举办的农村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收养的“五保老人”依靠集体供养为主,辅之以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援助,他们的吃、穿、住、医、葬的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或由国家最低生活保障。

4.老年公寓。它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原则兴建的专供老年人居住的单元楼,单元楼中的单元房的面积有大有小,入住者可买可租。老年公寓楼内设有医务室、活动室、健身房和小食堂,配置各项服务人员。

问题68: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有哪些好处?

答:养老机构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服务设施、专业护理人员的养老服务性组织。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有下列好处:

1.养老机构设施齐全,比较适合养老需求。

2.养老机构有呼叫系统,便于老人紧急求救,一般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老人活动位置都配置呼救按钮。

3.养老机构有医生、护士,能够做到在最佳时间稳住病情,护送到医院。

4.养老院里能找到有共同语言的老年伙伴,解除老人的寂寞。

5.养老院里安排各种活动,丰富老人的生活。

6.饮食营养合理搭配,按时就餐,解决了饮食操劳和饮食营养问题。

7.专业化护理服务,让老年人安心,家人放心。

总之,养老机构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要求、文化服务要求,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比较适合养老的场所。

问题69:养老机构能为老人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养老机构以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范、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的全人、全员、全程生活服务。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有以下几个部分:

1.日常生活服务。解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2.精神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充实老年人的生活。组织老年人活动,给老年人以家人般的关爱、满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3.康复医疗服务。进行必要的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康复训练。满足老人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心理咨询等需求。注意观察老人的身体状况,为老人们排忧解难,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4.临终前关怀服务。做好临终关怀,陪伴老人走完人生最后的历程。

问题70:如何判断养老机构是不是合法规范?

答:养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一个组织,国家对设立和运行是有规定条件和具体的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是属于合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办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性,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对老人有爱心。

2.每床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注册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实物资金,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证明。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老人居住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5.医护型养老机构要配备具有行医资格或上岗资格证医生、护士;非医护型养老机构不配备专业医生、护士。护理人员、特教人员需有上岗证,财务人员有会计证,食堂工作人员有健康证。

6.建有适合老人娱乐的健康活动场所,根据规范设置配套医疗设施或落实定点医疗机构。

7.工作人员与休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6。

8.建筑装潢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枟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枠。

问题71:养老机构设置的无障碍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为了方便老人的生活,养老机构按规定在出入口、厅堂和走道、楼梯、电梯、居室、厨房、卫生间、门、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等地方配备无障碍设施,有下列要求:

1.路面平坦。公共走道、户外通道、公园小径要求平坦并防滑。户外注意阴井盖破损,及时更换以及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老年人出入和经过的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低。

2.设置扶手。楼梯、电梯、通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卫生间洗浴处及便器边均须设有扶手。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主要出入口无台阶、顶部应设雨篷。

3.应急装置。养老机构内部设备(如消控设备)与室内设施中老年人居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对讲系统。

4.间距规定。居室(卧室内净宽、床间距离)厨房、卫生间、门、高度或宽度均有严格规定。机构建筑层数在三层及以上的,应设电梯。养老机构建筑的电梯,其候梯厅及梯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床进出方便。

问题72:怎样了解和选择养老机构?

答:养老机构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养老的质量,因此,在选择养老机构前,先了解养老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1.了解途径:网络、电话、报纸、新闻、广告、朋友介绍、从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处等了解情况。

2.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养老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便利性和经济性。(1)合法性。看其执业证照,民政局登记的是非营利养老机构,是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枠;工商局登记的是营利养老机构,是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枠;注册资金、机构性质都登记在营业执照中。(2)规范性。主要看硬件设施和管理是否规范。硬件设施可从建筑是否符合养老院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是否考虑周到,绿化环境和居住环境是否舒适等方面去考察;管理则从护理、餐饮、安保综合管理是否到位,管理人员服务水平是否专业等方面去考察。(3)便利性。主要从就医、饮食起居生活、文娱活动是否方便,地理位置以及交通是否便利等。(4)经济性。主要考察收费价格和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适合老人及子女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3.慎重选择。通过了解和实地考察后,子女在最后选择时,还要考虑老人住得是否舒适和有意愿,应在征得老人意见后再做选择。

问题73:自费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要达到退休年龄:女性50岁、男性60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有一定经济条件适合过集体生活。经老人及子女(亲属)经过了解、考察和协商决定入住机构养老时,要办理以下手续:

1.提出申请。由老人本人或亲属提出入住申请,如无亲属的或亲属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可由老人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证明”,证明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家庭的特殊情况,并提供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明等,便于老人入住后一旦发生紧急状况时,联系并做出处置。

2.预约缴费。向养老机构预约房间(床位)登记,咨询入住相关手续以及生活用品,缴纳定金(如安排老人短时间就可入住,此手续有时可以省去),定金在入住时自动转为其他应缴费用。

3.特殊审查。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求入住,须事先电话告知,养老机构派员上门进行健康评估,陪同家属必须如实介绍入住老人的生活习性、身体状况等;养老机构综合目前老人健康状况、需要的生活照顾程度、是否对他人有影响、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等因素,审核确定是否接收,并做出回复。

4.体检准备。符合入住条件的无传染病、精神疾病的老人,按要求在医院外做好体检;准备好老人和委托人身份证、老人照片和体检证明、入住所需费用、老人日常药品及生活必需品,并确定具体入住时间。

5.办理手续。由养老院与住养人(入住老人)、托养人(老人子女或亲属)办理入院手续:(1)初次评估、确定护理的等级标准;(2)根据老人饮食喜好,确定月餐费标准;(3)告知协议条款和收费事项;(4)签订入院协议书,同时缴纳各项费用;(4)确定委托服务,药品发放委托、老人外出约定。

6.老人入住。正式入住并接受养老机构服务。

问题74: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为何要签订三方协议?

答:机构养老是一种规范性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以老人满意为核心。因为老人年事已高或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协议的有些内容不一定能够清楚明白,需要老人子女或亲属来代理,并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如果老人和子女等意见不一致,不利于老人思想稳定和身心健康,达不到养生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子女安心工作;如果老人和子女或亲属不签字,当家庭矛盾突出时,会出现子女不管老人、费用无法续缴的问题,老人突然发病无法及时救治等,直接影响到老人的养老生活,也有可能出现养老机构与老人及子女之间的民事纠纷。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保护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时,要由托养人(老人子女或亲属)、住养人(入住老人)、养老机构签订三方协议。

问题75:老人在养老机构入住前为何要进行体检?

答:老人入住前的体检是养老机构必须做的一件事。一般要求提供以下内容的体检报告: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肝胆胰B超、脑CT、乙肝三系、骨密度等,目的是为老人健康着想:一是为了解老人目前身体及疾病状况,熟悉老人认知能力、活动能力、自理能力、疾病风险防范,确定老人的护理等级;二是为老人配制标准的营养餐,对老人的饮食提供合理建议,比如低糖、低脂、低钠饮食或营养配餐,比如糖尿病老人要低糖低脂低盐;痛风病老人忌豆制品、海鲜、嘌呤高的食品等;三是为老人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采取发药、量血压、测量生命体征、定时查房、疾病控制以及安全风险防范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日常规范的护理等措施,让老人在养老机构能够得到全面周到服务,健康快乐养老。

问题76:养老机构分级护理的基本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养老机构对于入住老人是按协议约定的护理等级进行日常护理的,护理等级按生活自理能力和疾病的情况,由轻到重从三级到特级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基本的服务标准。

1.三级护理:是对身体状况相对稳定,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实施护理,帮助办理一些日常小事、洗衣服、打扫卫生等。通常提供文化娱乐、环境绿化、公共场所及居室卫生、配套设施等公众性服务为主。

2.二级护理:是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限制活动、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实施护理,除三级服务外,协助洗澡、洗衣服、端饭、上卫生间以及功能锻炼等。

3.一级护理:是对重症或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老人、病情相对稳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生活部分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老人实施护理,除二级服务外,给予或帮助老人完成定期大小便、翻身、喂饭等生活护理,做好口腔、手足、皮肤、会阴及床单等清洁,定时查房,健康教育等。

4.特级护理:是对病情危重随时会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重症老人实施护理。除一级服务外,派24小时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生命体症变化。

5.临终关怀护理:对被确认为无法医治即将去世的老人,实行全方位护理,帮助走完人生最后历程。

问题77:养老机构的用餐是怎样安排的?

答:养老机构为了便于管理和方便老人,普遍对入住老人实行包餐制和加菜制相结合的用餐安排。包餐制实行统一标餐,合理营养调节,老人选择打菜,有利于减轻老人负担和身体健康。一般养老机构中会设置老人的就餐标准,比如每月400元、500元、600元,分别为一荤一蔬一汤,一荤二蔬一汤和二荤二蔬一汤。老人对荤菜、蔬菜均可自主选择,这样督促老人按时就餐并且避免吃剩菜饭,符合健康养生要求。

许多养老机构在包餐的同时,增加点菜制。如果老人需要改善伙食,可根据按自己喜好去加餐点菜;如果子女或者朋友来看望,可以预先告知食堂管理人员,炒上一桌可口又实惠的饭菜,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

问题78: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外出为何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答:因为根据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养老机构要承担入住老人在入住期间的看护责任,但老人在养老机构以外发生意外事故,养老机构是不负责任的,因此,为了老人自己身体健康和安全养老,在老人入住时,就针对“外出”作了事先协议约定,如果老人要外出,要办理请假手续。

1.如果委托人同意外出的,老人要在护理部门或生活管理部门告知大概往返时间,办理请假手续后,就可以外出。这样处理,一方面,护理员可以及时考勤记录,及时告知食堂,并根据规定核销餐费;另一方面如果老人身体情况不适合外出的话,就会给老人建议、及时劝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情。

2.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外出的,就只能让老人在养老机构内活动,如果确需外出的,只能由其委托人带其出去,以确保老人的安全。

问题79: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怎样快速适应集体养老的生活环境?

答: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就进入了集体的养老生活环境。为了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除了要遵守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外,做到下面的“八个会”,就能很快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愉快地过好养老生活。

1.会适应:适应环境和设施,适应作息时间,适应新的人群。

2.会开心:忘却烦恼,学会放开心情,不要为家中儿孙事担心,儿孙自有儿孙福。

3.会交友:主动结交新朋友,寻找共同兴趣爱好,相互交流、增进友谊。

4.会参与:活到老,学到老,重在参与,精彩养老。对于养老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要积极参与,能发挥自己的兴趣、特长的更好,没有特长的参与了就好,不要怕难为情,年纪大了,脸皮厚一点不要紧,快乐第一。

5.会配合:遵守规章,听从建议,善于沟通。要配合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有问题可以随时找他们,相互交流、及时沟通。

6.会养生:营养保健,琴棋书画,修身养性,适度锻炼。遵循养生保健的基本要求,做到饮食起居合理,运动锻炼适量,以自己的心情舒畅、不感到累为标准。

7.会谦让:调整心态,邻里和睦,其乐融融。要以好心态与同居室、邻居等老人一起生活,遇见急性的来人,要礼让三分,取得大家的和气,防止生气,做到乐观豁达,大家合得来,气氛好,心情就好,身体也会好。

8.会帮助:互相关心,换位思考,乐于助人。古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朝难。出门靠朋友,在家靠父母。”在外碰到困难是很正常的,解决困难,朋友很重要,所以,对其他老人要互相关心、帮助,对管理人员等要换位思考,体谅人家职责要求的难处所在。

问题80:老人可从哪些方面去关注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答: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会影响到养老人员的生活质量,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应当加以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重点关注。

1.医疗护理是否过硬?在养老机构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带医疗性质的通常称为护理院,这种相当于小型医院,设有老年病的一些基本科室,比如综合内科、康复医疗科、B超X线透视等,还有临终关爱科室,护理院的优势在于对需要医治的老年人比较方便有利,但会给健康老人的养生养老带来阴影;另一种就是养老院,护理工作就是给老人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疾病的预防,卫生消毒工作,护理级别高的老人护理是否到位,服务态度和口碑如何,另外,附近是否有医院,疾病应急处理是否到位等,这些都是老人要关心的。

2.护理(管理)人员是否专业?衡量一个养老机构的优劣,要从内部人员素质、专业水平、应急处理、安全防范等方面考察,还要看专业人员是否有爱心,服务的理念是否以老人为中心,日常的工作怎么样等。

3.收费标准与提供服务是否合理?一般养老机构收费有以下几块费用组成:(1)床位费;(2)餐费;(3)护理费;(4)养老备用金(押金);(5)必要的水电费(电话、有线电视、宽带);(6)一次性采办费等,这些收取的费用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服务的质量与收费是否感觉比较值得。

4.养老机构餐饮管理如何?餐饮质量直接影响入住养老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在包月的餐费标准中,养老机构除了营养配餐外,老人要着重注意以下环节:(1)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并定时体检;(2)食堂采购的食品是否新鲜,质量是否过关;(3)餐具是否消毒,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服务态度是否满意、是否存在食品浪费;(4)烹饪是否低脂、低糖、低盐,以清淡为主,适当煮烂,以助消化,花色品种是否丰富多样;(5)当发现问题时,养老机构是否以老人为中心,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问题81:老人在遇到紧急状况时,养老机构是如何处理的?

答:老人紧急状况是指老人在养老机构休养期间突然发生的疾病、跌倒、消防等特殊事件,需要养老机构快速处理的事情。

1.老人疾病处理。老人发生疾病的情况,养老机构都有应急处理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医护型护理院中设有专门的医疗科室,对老人突发的疾病可以对症立即治疗或抢救。(2)在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中,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各种疾病的应急预案和日常护理工作流程。①建立老人的健康档案,了解老人的健康状况,按护理级别提供服务;②护理人员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取得专业护理资格,有专业知识和护理经验,熟悉护理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③在平日里经常提醒每个老年人注意自己的病情变化,如有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④护理人员在日常护理中按照护理流程,在白天的照料护理中注意老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委托人做出提醒去医院治疗的建议,情况严重的派人陪同看病,立刻到医院就医,从而预防紧急状况的发生频率;⑤一旦发生紧急状况,护理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处理,并叫120送往医院急救。(3)有冠心病病人或老年人的家庭,最好在家里准备一些急救药物,如硝酸甘油、麝香保心丸或速效救心丸。一旦出现发病预兆,应选择其中的一种药物1~2片,放在舌下含服。为了防止老人因搬动加重心脏负担而发生意外。

2.特殊事件处理。如抗台期间,为入住老人安全,养老机构会采取一些特殊处理办法,如不允许老人出门,关好门窗,送饭上门等。如遇火警,按消防预案,服从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指定路线和方法统一转移到安全地带。

问题82:养老机构提供的哪些服务是能够免费的?

答:养老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一般是能够免费的:

1.根据老人的护理级别和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提供送饭、洗衣、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服务,一般不用另行收费。

2.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养老机构都会设有不同规模的棋牌室、健身房、图书馆、书画室等,组织老年人活动,生日祝福,节日加餐,娱乐联欢,给老年人以家人般的关爱、满足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一般不用另行收费,组织外出“亲情游”等活动适当收取成本费。

3.医护型护理院提供康复医疗服务视情况按国家规定收取治疗费用,为老人们排忧解难,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一般的心理护理、康复训练、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心理咨询等无需收费。

问题83:机构养老的老人因病因事请假或退住手续怎么办?费用怎样计算?

答:因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无法估计,因此在老人入住时就不规定合同的期限,老人因事请假或退住只要事先告知或请假,结清相关的费用就可退住离开养老院。在费用的计算上,一般的床位费是不退还,有的机构床位费也有按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满半月不足一个月按整月费用计算收费的。护理费或餐费按实际天数计算,水电费按实际耗用除去减免优惠后计算;养老备用金如无违约情况可以无息返还老人的。

问题84:养老机构是如何预防老人意外事件的?

答:老人安全是养老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防止老人意外事件发生要重点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1.预防走失。老人由于感知、记忆力、思维等能力的下降,很容易造成走失,因此应加强管理。要详细了解老人的情况,特别是新入住老人、痴呆等特殊老人;及时发现老人的心理问题,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加强管理,老人外出应知道原因、去向,外出时应提醒老人佩戴休养证,证上注明姓名、地址、子女和养老机构联系方式、慢性疾病等情况。严格门卫制度,对家属委托不能出院的老人,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不让其单独外出。

2.预防误咽。对老人的进食应严格把关,老人食物以酥烂为好,并且要切成小块。进食时老人要细嚼慢咽,进食糯米食品要谨慎小心,牙床不好的老人宜给半流质,卧床老人进食时要注意体位,要取半卧位,有吞咽障碍的老人进食速度要慢,必要时可予鼻饲。

3.预防烫伤。老人使用热水器时要注意水温,由护理员帮助完成;热水瓶应放在老人不易碰到的安全位置,打开水也由护理员帮助完成;严禁使用或携带暖气设备,如电暖炉等;慎用热水袋,水温一般不超过50~60℃,热水袋外面应套布套,睡觉时不能直接接触皮肤;喂饭喂水时注意温度;使用红外线灯时注意时间和距离。

4.预防烧伤。导致老人烧伤原因有:床上吸烟、烟蒂、蚊香使用不当、不完善电器自燃、老人使用氧气或易燃物与火源接近等,因此,养老机构应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护理员应熟练使用灭火器,做好应急预案。

5.预防触电。老人居室内的电器要有接地装置,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热得快。老人房间内的家电要随时维护保养,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家电。提醒老人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开关和插座。

6.预防跌倒。老人跌倒很容易发生骨折,要特别注意。在老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做好一些防护措施,如无障碍通道、楼梯和过道扶手等,配备一些拐杖、轮椅等辅助设备。

第4章 社区养老

问题85:什么叫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有几种方式?

答:社区养老是指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养老互助服务组织、吸收志愿者、社会养老机构等方式到社区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老年人在社区接受管理服务,不仅可以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还可以满足精神生活需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方位,设施服务与互助服务相结合,比较便利、健全的包含“养、医、乐、学、为”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内容。社区养老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家政服务中心。公布服务范围,开通服务专线电话,实行上门服务,原来由家庭负担的事务性工作由社区来提供,这一服务体系应包括家庭保姆介绍、代买菜、洗衣、打扫卫生、维修、搬运等内容。

2.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在街道、村镇、郊区发展医疗服务网点,负责社区内人员的小病治疗和用药服务,并开设家庭病房,上门送医送药。实现从“有病去医院”到“小病进社区、大病去医院”的转变。对老年人要开设专门的保健站、康复中心等,实行巡诊制度、义务查体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

3.文体活动中心。围绕“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从本地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地兴建一批老年人活动场所,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如棋类、球类、书法、健身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设老年大学培养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业余爱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4.老年公寓。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消费结构多元化趋势的发展,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对社会福利、服务和需求必将不断增加,仅仅依靠家庭养老远不能适应老年人的需要,并且,独居老人在老年人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发展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人服务机构,对家庭抚养照顾有困难的老人以及独居老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服务,不但能给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对于减轻家庭压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86:国家在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上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枠,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法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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