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从这里起航:大学学习生活指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21 0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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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丹,刘裕敏,李书舟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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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从这里起航:大学学习生活指南

梦想,从这里起航:大学学习生活指南试读:

前言

取日新以图自强,去因循以厉天下。——康有为

大学是一座宝藏,期待你们能获得开启大门的钥匙;

大学是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期待你们能投入其中而不迷路。

奋斗数年,决战高考,亲爱的同学们,祝福你们,历经多载寒窗苦读,承载多少期盼希望,即将迎来人生最精彩的一幕、最美的一页。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欢迎你!

步入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你们将面临新的学习环境、新的生活环境、新的人际关系、新的管理制度,甚至一个全新的自我……此时,你们可能会感到迷茫,感到困惑。本书编写的目的就在于能为你们解答疑惑,为你们的行动指南,让你们在大学征程中胸有成竹、昂首阔步!本书共五章,涵盖入学适应、学习学业、规章制度、情感心理等环节的方方面面。希望本书能成为你们大学生活中的指南针,能让你们在接下来的三年充分准备、未雨绸缪。

当然,寥寥数万字绝不可能解决你们大学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你们若能从中获取所需,受到启示,把握方向,实现希望,编委会的所有成员便无遗憾了。当然,大学三年,你们要学得出色,活得精彩,得走顺畅,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与总结。祝愿你们三年后能成为理论扎实、技能一流、素养优秀的大学生。

亲爱的同学们,大学,是学习知识的天堂,是构筑未来的摇篮,多少人用诗一般语言在讴歌大学那激情燃烧的岁月,又有多少人在为年少的轻狂和不经意间虚度的青春而扼腕长叹。亲爱的同学们,书山有路,学海无涯,勤能补拙,苦亦甘甜……

当鸟儿唱起第一首歌曲,

当晨钟湊响第一个音符,

请冲破夜幕与迷雾,

用激情和坚毅托起心中的太阳,

用真诚和斗志充实青春,充实大学!2017年7月于湘潭

寄语新生

1.要思考“我是谁?”这是角色定位和角色认同问题。对“大学生”这一角色,如果模糊不清,就会出现角色错乱,大学生活有可能成为“大混生活”。

2.要思考“我来做什么”“该怎么做”,这是定位和态度问题。在大学干什么?是单纯求学,两耳不闻窗外事,还是修身、齐家、治国?是被动求学还是主动奋斗?选择不同,最后文凭的含金量截然不同。

3.要思考“我到哪里去?”这是定向问题。进入大学,前途选择并没有结束。将来是毕业直接工作,还是继续深造?是成为蓝领、白领,还是成为金领?不管怎样选择,改变命运的钥匙掌握在自己手里,成功的机遇总是偏爱有准备的人。

4.要有正确的容貌观。不论男生还是女生,如果在大学里过分重视容貌的话,可能不会吃亏,但是迟早会吃亏。

5.要有正确的公平观。面对不公平的东西,不要抱怨,你的不公平可能恰恰是别人的公平。所以,你不如去努力奋斗,争取你自己的公平。

6.要有正确的爱情观。大学可能有真实的爱情,但是也有可能是因为别人都谈恋爱而羡慕或者别的原因而聚在一起。所以,不必为任何分手而受太大的伤,当然,真爱,还是值得追求的。

7.要重视尊严。尊严是最重要的,在大学里,要懂得利用这个空间锻炼自己,要让自己的尊严有足够大的承受力。

8.要厉行节俭。如果你的家庭一般,那么记得为了你的家人和你自己的前途,永远别乱花钱;如果你的家庭富足,也要永远记住你用的钱是你爸爸妈妈的血汗钱。

9.要努力。记住,永远记住,在社会上要胜利的唯一的方法永远只是一个,那就是实力,永远不用怀疑。

10.要多去图书馆。如果你三年内很少去图书馆的话,你就等于自己浪费了一大笔财富。所以,经常去那里,随意翻翻,都有收获。

11.要学会从头开始。进入大学,就是一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你的所有过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张白纸。大学学习期间是你最好的重新塑造自己形象的时候,改掉以前的缺点,每进入一个新的环境,都应该以全新的形象出现。

12.要学会改变自己。大学学的不仅仅是知识,也还有为人处世的本领。大学之前你比较内向,上了大学一定要改变自己,好好利用在公共场合说话的机会,锻炼或者展示自己。

13.要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这个世界有自己的见解;在众说纷纭中要有自己的看法;甚至在问别人的问题时,你自己也要有一定程度的思考。

14.要做到“知行合一”。对于经过大浪淘沙走进象牙塔里的你来说,知识、方法可以很快掌握,但是良好的习惯、优秀的品质、高尚的品德却不是朝夕就可以形成的。只有把求知与做人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

15.要关心社会。大学是个小社会,生活在这个环境中,最重要的是要适应这个环境,你才能更好地驾驭大学生活。在宿舍一定要和宿舍同学相处好,如果连自己一个宿舍的同学都相处不好的话,那你做人就有问题了。如果可以的话最好竞选班干部或者学生会干部,锻炼一下自己的能力。学会宽容,这一点至关重要,宽待一切,包括老师,同学和你身边的环境,这样你才能真正快乐起来!

青春的美丽离不开理想的放飞,放飞的理想如果没有拼搏的汗水、挫折的洗礼、智慧的凝聚,理想就只能是虚妄的幻想。请记住:

奋斗——理想的力量;

信心——理想的支柱;

知识——理想的钥匙;

兴趣——理想的磁石;

创造——理想的火花;

奋斗——通向理想之峰的阶梯;

健康——实现理想的本钱;

纪律——实现理想的基本保证……

亲爱的同学们,天道酬勤!播撒希望的种子,辛勤耕耘,翘首以待下一个丰收的秋天!第一编温暖·电气第一章校园认知第一节 学院概况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主办,湖南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督办指导,是全国成立最早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其前身为1941年的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央电工器材总厂艺徒训练学校。学院历经76载岁月变迁,校名几经变更,2006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湖南机电职工大学和湘潭机电技术学院合并成立高职院校——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坐落于湘潭市下摄司湘电集团内,毗邻湘潭市高新区,占地13.07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07 121.52平方米,在校学生5 000余人,教职工287人。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现有4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3个校企双主体二级学院。为适应湘电集团、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开设了风电技术、电梯工程技术、汽车技术与服务、生产性服务等4个专业群,共21个专业,形成了以新能源装备与先进装备制造类专业为特色、机电类专业为主体的专业格局。学院现有省部级以上示范(重点、骨干、特色)专业8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2个,全国机械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创新试点专业1个;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数7个,其中2个为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企业,立足湘潭,面向湖南,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取得可喜成绩。学院先后被确定为“国家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全国机械行业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职业院校”“全国机械行业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创新建设学校”“全国新能源职教集团核心院校”“中德风电合作项目组核心院校”“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南省青年职工培训基地”和“湖南省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先后荣获“全国高等职业魅力校园”“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湖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湖南省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1.办学宗旨:以人为本,立德树人。

2.校训:严谨、创新、感恩、自强。

3.校风:厚德、善教、勤学、精艺。

4.教风:爱生善导、言传身教。

5.学风:乐学多思、学以致用。

6.学院校庆日:每年4月28日。

7.校徽(见图1-1)。图1-1 校徽效果图

校徽释义:

运用举办者(湘电集团)厂徽的创意,以科技蓝为标准色,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双圆体现了学院“厂中校”“校企融合”的办学体制;3条线性元素分别代表举办者的电机电器成套技术、电力推进技术、电动车辆技术三大核心技术,依托这三大核心技术,学院打造新能源技术专业群、先进装备制造专业群和生产性服务专业群;线条组合倾斜向上,突出三大专业群板块齐头并进,同步发展,标志学院事业蒸蒸日上,学院发展欣欣向荣;“1941”代表学院的建校时间;圆形的上方是学院中文校名,下方是学院英文名“HUNAN ELECTRICAL COLLEGE OF TECHNOLOGY”。第二节 学校的机构设置一、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处理学院党政日常事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学院党务、行政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和对外联系的重要窗口。党政办公室的任务是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师生、服务全局。同时,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二、组织人事处

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院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调整党员的组织关系,教职员工党员和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三、宣传部

宣传部是向校内外宣传学院形象的部门,也是营造校园文化氛围的部门。宣传部主要负责校园新闻网站的管理,并指导学生记者团的采访工作。四、财务处

财务处是学校财会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管理、监督本单位各项财经活动。财务处负责收缴学院内学生学费、学杂费等费用,并负责办理银行代发助学金等事宜。五、教务处

教务处是负责全院教育教学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教学运行管理,师资建设与实践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考务(含自考考务)管理,学业成绩管理,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教材与教学设施管理等。六、学生工作部、团委

学生工作部、团委是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下设保卫处。

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辅导员队伍、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院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先评优等工作;负责全院学生的扶贫济困工作,统筹安排全员性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制定、修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全院学生的违纪处分及申诉处理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学生保险的办理及理赔工作;管理学生宿舍;负责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课外活动,营造校园文化氛围,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保卫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校内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和事故;负责学院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类安全责任人,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治;负责校园日常巡逻执勤,开展校内安全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做好校园的群防群治工作;负责学生户口的管理工作。

团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共青团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优秀共青团员的入党“推优”工作。七、招生就业处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报到工作,以及学院学生毕业时的就业和离校工作。在就业方面,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工作,联系用人单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广泛的就业基地;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发布就业需求信息;组织校园招聘活动;负责就业指导工作,面向毕业生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开展职业能力测试工作;组织开展全院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八、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管理部门包括后勤管理处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院的资产、食堂、水电服务、绿化、车队等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院的物业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九、校医务室

校医务室是面向全院师生的医疗服务部门。除了日常的治疗工作外,其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检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十、图文信息中心

图文信息中心的图书馆现有藏书16万余册,期刊近300种,报纸60余种。图书包括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业科学等门类,其中工业技术、经济管理、计算机类文献图书为馆藏特色。图文信息中心拥有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知网数据库、龙源期刊网、博看期刊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图文信息中心总面积3000平方米,现设有社科图书借阅厅、自科图书借阅厅、报纸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综合藏书室等。图文信息中心实行系统化、一门式管理。第三节 四个二级学院简介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四个二级学院机构及专业如图1-2所示。图1-2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机构图一、风能工程学院

风能工程学院已有20余年的办学历史,现设有电机与电器技术专业、新能源装备技术专业、风电系统运行与维护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在校生1 700余人。下设三个专业教研室,有专兼职教师76人,校内专职教师及行政人员41人,其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32人;教授3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26人,“双师型”教师达80%以上;校外兼职教师35人,均由企业高级工程师、行业专家担任,其中拥有高级职称的22人。

风能工程学院紧扣企业人才需求,对接产业设置专业,深化“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与知名企业携手进行订单培养,特别是依托湘电集团,与其下属分公司共建了校企双主体的“湘电电机学院”和“湘电风能学院”,学生“进校即进厂”,实行“专业共建、人才共用、资源共享、学员共培”。因此,风能工程学院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就业质量高,目前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

风能工程学院各专业获得荣誉如表1-1所示。表1-1 风能工程学院各专业获得荣誉一览表二、电梯工程学院

电梯工程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特色鲜明、教学资源丰富,设有电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等5个专业。其中,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是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是湖南省省级教改试点专业,数控技术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是湖南省生产性(教师)实训基地建设专业。(一)优秀的教师队伍

电梯工程学院现有教职工5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40人,“双师型”教师达90%以上,省级优秀教师4名,省级青年骨干教师1人,全国技术能手3人,省级技术能手2人。设有电梯、机电、数控、机制、制图等五个教研室,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爱岗敬业,教师均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学训一体的综合实习实训基地

电梯工程学院拥有机械工程实训中心1个,电梯实训基地1个,设有董日中技能大师工作室、数控车削实训室、数铣(加工中心)实训室、数控仿真实训室、车削实训室、铣削实训室、全进口钳工实训室、特种加工实训室、冲模学训室、塑模学训室、电梯功能实验室、电梯故障诊断实验室、电梯部件学训室、机械创新工作室等20多个实验实训室。教学设备和仪器达350余台(套),总价值达2 000余万元;同时拥有湘电集团、海诺电梯、德力通电梯、崇德科技等多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三)校企深度融合建立二级学院——海诺电梯学院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发挥学院和企业的教育资源、教育环境等优势,学院与企业的资源实现共享、共育、共管,全面提升学院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力,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电梯工程技术技能人才做出贡献。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与海诺电梯有限公司本着“资源互用、优势互补、平等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建立以合作办学为机制、以合作育人为模式、以合作就业为目标、以合作发展为动力的校企深度融合的二级学院——海诺电梯学院。

海诺电梯学院设有电梯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2个专业,其中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电梯装调方向)为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全国机械工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创新专业、湖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精品专业。海诺电梯学院现有专任教师26余人(含企业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达90%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6人,现有在校生400余人。

海诺电梯学院拥有电梯实训基地1个,电梯技术研发中心1个。电梯实训基地下设电梯安装调试实训室(10个井道)、自动扶梯实训室、无障碍电梯实训室、电梯智能装调实训室、电梯构造实训室、电梯产品认知教育展览室、电梯远程监控室、电梯仿真实训室、电梯故障诊断实训室等10多个实验室、实训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拥有的教学设备和仪器价值1 000余万元。三、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是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紧跟时代发展脉搏、紧扣社会人才需求应运而生的一个年轻学院,现设有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会计3个热门专业。

经济管理学院拥有一支爱岗敬业且教学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专兼职教师52人。校内专任教师及行政人员27人,其中拥有博士学历的教师2人,拥有硕士学历的教师13人;拥有教授学历的教师3人,拥有副高职称学历的教师2人,硕士生导师1人,“双师素质”教师6人;有企业行业工作经历的教师10人,专业带头人6人。校外兼职教师主要由企业行业专家担任,并定期对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设意见。经济管理学院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素质高、梯队结构合理、高度敬业、勇于创新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现有学生1 200多人。

经济管理学院自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现代意识和创新精神,培养能够在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从事经营管理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四、汽车工程学院

汽车工程学院是湖南省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是针对湖南省汽车行业迅速发展,汽车产业从制造、销售到售后服务各环节对技能型人才的旺盛需求,在湖南省内10所高校建设的汽车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之一。汽车工程学院专业教学条件优越、师资力量雄厚,配有一体化教室、仿真教室、学训区和实训车间。学生就业面广、就业质量高,已与汽车工程学院建立实习与就业合作关系的企业包括长株潭地区所有主要的汽车制造企业和200余家汽车4S店。

汽车工程学院现有专业教师33人,其中专任教师18人,兼职教师15人,教授2人、副教授4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1人。2010年,汽车工程学院成为湖南省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2013年,汽车运用技术专业被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

汽车工程学院拥有汽车发动机拆装、发动机运行、底盘传动系统、底盘制动行驶转向系统、汽车电器、安全舒适系统等6个专业实训室,拥有汽车营销大厅、洽谈区、博世合作项目、汽车检测与维修等专业实训中心,是湖南省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第四节 大学生活面面观一、学院地址

学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2号。二、学院餐饮地点

校园内有学生食堂,校门口对面有各种小吃餐饮店。三、购物中心

校园内有校园超市,出校门往左步行270米有步步高大型超市。四、银行

校园内设有自动取款机。出校门往左步行200米有华融湘江银行营业厅,往右步行400米有农业银行营业厅,往右步行800米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营业厅。五、医疗

学院设有校医务室,位于后勤处一楼。学院学生医保定点首诊医院是湘潭爱心友好医院(地址: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处坐1路车、106路公交车在下摄司站下车)。六、市内乘车路线

出校门过马路直走20米有公交车站。(一)到火车站

可乘坐1路公交车直达火车站,也可乘坐106路公交车在终点站下车后步行400米至火车站。(二)到湘潭汽车总站

可乘坐1路或106路公交车到康星百货站下车,然后步行500米至湘潭汽车总站。第五节 学院主要机构电话号码以及位置

学院主要机构电话号码及位置见表1-2。表1-2 学院主要机构电话号码及位置第六节 学院常用网站地址以及微信平台(1)学院网站:http://www.hnjd.net.cn/(2)CRP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老师版):http://crp.hnjd.net.cn/oa/login.aspx(3)CRP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学生版):http://jw.hnjd.net.cn/st/login.aspx(4)图书资源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5)就业信息网:http://www.hnjd.net.cn/publish/jyxx/jyxx.aspx?channel=83(6)团委微信公众平台:(7)校学生会微信公众平台:第二章心理健康第一节 什么是成长辅导室

成长辅导室是学院学生工作部与同学们沟通的桥梁。成长辅导室以学生为本,立足于当代大学生的特点以及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及社会资源,帮助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包括人格健全、个性培养、职业选择、专业兴趣培养、人际交往能力培养、抗挫折能力培养、学习生活环境适应等问题,旨在帮助同学们走出成长路上的困境,进一步提高育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经济管理学院、电梯工程学院的成长辅导室先后立项并验收投入使用;风能工程学院的成长辅导室已获批立项,等待验收;汽车工程学院的成长辅导室正在筹备中。第二节 二级学院成长辅导室一、经济管理学院阳光特色成长辅导室

阳光成长辅导室成立于2012年10月,隶属于经济管理学院,是为经管理学院全体学生提供咨询辅导服务的机构。辅导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学业规划、职业规划、生活适应等多方面内容。阳光特色成长辅导室本着“自愿、真诚、平等、尊重、保密”的原则,帮助广大学生解决各种困扰,增强适应能力,提高自身素质。(一)辅导老师

阳光特色成长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10名,其中辅导员6名(含心理辅导老师2名),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日常工作的开展,各系(部)配备了心理健康指导教师,每个班级设立了班级心理委员,建立了心理健康信息月报告制度。(二)联系方式

辅导室地址:第一教学楼C304室。

预约咨询电话:0731-52810223。

联系邮箱:258302811@qq.com。(三)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下午:16:00—18:00二、风能工程学院快乐成长辅导室

快乐成长辅导室成立于2014年12月,隶属于电气与信息工程系,主要针对思想提升、专业技能培养、生活适应、职业发展等方面,对学生开展全方位的辅导,以期达到“以技促长”的辅导效果。(一)辅导老师

快乐成长辅导室共有专职辅导员7名,技能辅导老师3名,心理咨询老师1名,朋辈辅导员15名,行政领导3名。快乐成长辅导室从思想、学习、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帮助学生应对困惑,解决问题,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成长。(二)联系方式

辅导室地址:第一教学楼C303室。

预约咨询电话:0731-52810610。

公共电子邮箱:dianqikuailecz@126.com。(三)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晚上19:20—21:00

周六、周日:下午15:00—18:00

晚上19:20—21:00三、电梯工程学院“青春向上4+X”特色成长辅导室

2014年,电梯工程院“青春向上4+X”特色成长辅导室成功立项为“湖南省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省级项目”。辅导室立足学生,以“最好的成长是陪伴,最好的教育是示范”为核心理念,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和电梯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在学生成长成才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辅导工作。(一)辅导老师

该辅导室辅导教师11名(含3名心理辅导员、1名中华技能大师、2名专业教师、5名专职辅导员),形成了由辅导员、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组成的多级格局的心理辅导队伍。该辅导室优化配置辅导资源,对广大学生学习生活各方面予以专业辅导,为学生成长保驾护航。(二)联系方式

个体辅导室地址:第一教学楼C403室。

团体辅导室地址:第一教学楼C402室。

预约微信:(三)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晚上19:20—21:00

周六、周日:下午15:00—18:00

晚上19:20—21:00第三节 了解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于2008年10月,隶属于学生工作部。2011年7月,学院通过“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后,学院成立了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从心理咨询室各功能室软硬件建设、心理咨询室日常工作体系建设、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机制体系建设、心理咨询特色项目工程等五个方面进行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顺利通过省教委工委验收,获得湖南省“普通高校合格心理咨询室”荣誉称号。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五大功能室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现已建有咨询预约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心理宣泄室五大功能室,各功能室软硬件设施配备齐全。(一)咨询预约室

该室面积15平方米,室内张贴悬挂心理咨询工作守则、心理咨询预约办法、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介绍等内容,使预约学生对心理咨询工作范围、方法及师资等一目了然。另外,预约室还配备了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报纸杂志、饮水设备、电脑、电话等,为等候咨询的学生提供便利。(二)个体咨询室

该室面积12平方米,有独立的出入口,整体装修风格温馨、宁静,光线柔和,灯光可调节明暗,为心理咨询工作提供舒适的环境。配备了沙发、茶几、饮水机、面巾纸等,为来访学生提供满意的咨询环境。(三)团体辅导室

该室面积50平方米,有独立的出入口,配备了可移动桌椅30套、多媒体设备1套,柔软椅垫、抱枕若干。室内悬挂心理知识图片,整体设计温馨、舒适,适合人数较多的团体,为参与学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四)心理测评室

该室面积15平方米,配备了电脑、专业的心理测评软件和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可为有测评需求的学生提供全面、保密的测评服务。(五)心理宣泄室

该室分为两个房间,一间为心理放松室,面积为30平方米,配备了沙盘、放松椅等心理治疗工具,为需要放松服务的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另一间为心理宣泄室,面积为15平方米,独立出入口,隔音效果好,配备了宣泄人、宣泄棒等宣泄器材,为需要宣泄情绪的学生提供服务。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日常工作(一)日常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00,周一至周日下午14:00—17:00,满足来访学生咨询需要。(二)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若发生心理危机事件,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干预,使危机得以缓解或消除。2011年,我院建立了“学院-系(部)-班级-寝室”四级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在系(部)配备了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班级设班级心理委员,并实行心理健康月汇报制度、心理委员月例会制度,每月由系(部)汇总本系(部)学生心理动态,交学院心理咨询室,再由学院心理咨询室汇总全院学生心理动态,上报至主管部门,若发现严重情况及时主动进行咨询干预。2011年5月,我院与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建立工作联系,并签定了相关工作协议,对我院发现的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及时转至该院进行相关治疗,确保了学生的安全。(三)课堂教学

我院自2008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以来,持续对课程建设进行探索。2011年9月起,心理健康课程正式纳入学院必修课,2个学分,16个学时,使用湖南省教育厅推荐教材教学,从心理健康常识、自我意识发展、学习心理、挫折教育、大学生人格、大学生恋爱、人际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课堂教育。(四)新生心理普查

自2008年起,每年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工作。普查范围覆盖所有新生,采用专业的测评软件进行心理评测,为每一位普查学生建立心理普查档案。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新生心理普查报告并上报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自2011年起,我院将心理普查中需要重点观察或进行主动干预的学生名单列出来,反馈至系(部),学院心理咨询室与系(部)协作,对此类学生进行密切观察或主动干预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同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相关工作保密。2011—2012学年共计完成1 425人次的心理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系(部)教师访谈心理普查出现异常情况学生189人次,心理咨询室根据系(部)访谈情况反馈,深层次访谈54人次。2011年9月至今,院系两级心理健康教师共发现异常情况43例,主动咨询访谈49人次;发现精神类疾病1例,转至专业精神病治疗机构1例,消除了潜在危险,确保了学生安全。(五)开展心理健康月活动

每年5月开展心理健康月活动,自2009年起已经连续开展7届。心理健康月活动包括心理趣味运动会、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心理知识图片展、优秀心理电影展播、人际关系主题班会、心理健康主题调查活动、心理健康主题辩论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项目,使广大学生对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有更深入的认识,以更加宽容、乐观的态度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校园氛围。(六)培训班级心理委员和朋辈辅导员

自2015年开始,学院聘用了一批班级心理委员和朋辈辅导员,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心理异常的识别与转介、谈话技巧等。(七)指导心理协会活动

指导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院学生会心理信息部是我院最大的心理类学生社团组织,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执行部门,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2017年将学生会心理信息部更改为“心灵氧吧”学生工作室,开辟专门的办公场所,更大程度地宣传心理健康常识,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及时的心理健康服务。第二节 心理咨询须知和预约流程一、心理咨询须知(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校学生

来访学生在接受咨询之前,请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为了方便后续的跟踪咨询服务,中心需要把来访者的真实姓名、所在院系、专业、联系方式、家庭及求学背景登记在案(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登记),这些个人资料只用于心理咨询中心的管理,不会透露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二)坦诚地向咨询老师表露自己,不必掩饰或伪装

来访者应把自己内心真正的困惑或咨询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感受,与咨询老师沟通,以便更快、更好地达到咨询目的。(三)自愿、自由

是否开始或终止接受心理咨询都由来访者本人决定,咨询老师只能提出建议,无权强硬要求。相应地,终止咨询带来的不良影响也由来访者本人承担。另外,来访者可以自由选择咨询老师,以使个人问题得到有效的帮助。咨询过程中,来访者若对咨询方向或方法有异议,可与咨询老师进行必要的沟通、讨论并修正。(四)尊重咨询老师

来访者必须提前预约咨询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中心。来访者应认真配合咨询老师的工作,按时完成“作业”,把个人的感悟与改变有效地反馈给咨询老师。(五)自主

心理咨询的理念是“助人自助”,所以咨询的主角不是咨询老师,而是来访者自己。不要期待咨询老师为你做主,给你出主意、想办法,甚至替你做决定。不能过分依赖心理咨询,也不要以为咨询总能一次性解决问题。事实上,心理咨询不是“一贴灵”,世上没有灵丹妙药,所以请记住,只有你自己才能真正解决你的问题。二、心理咨询约谈预约流程(1)来访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阅览证等)进行预约登记,然后按顺序咨询。(2)来访者可通过电话或者直接到咨询中心办公室预约时间。中心预约电话为52810247。(3)来访者应积极配合咨询老师的工作,若在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时来访,请提前通知中心工作人员。(4)为保证咨询质量,每次咨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0分钟。第二编成长·电气第三章规章制度第一节 国家法规文献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修改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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