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与三农问题:首届东北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2-24 1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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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启东

出版社:辽宁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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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与三农问题:首届东北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

东北振兴与三农问题:首届东北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试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东北农村发展(代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十三五”时期的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又一次聚焦“三农”。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这个文件,首次提出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路径,抓住农业供给侧问题,可谓是抓住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农业供给侧改革不仅关系国家全局供给侧改革战略的成败,更是关系到我国2020年能否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当前,我国主要农产品已从过去的供需紧张状态转向紧平衡状态,部分品种还出现了结构性过剩局面,农业生产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压顶和生产成本“地板”抬升的双重制约,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日趋严重,粮食产量、库存量、进口量“三量齐增”,亟需农业在供给端进行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的供给侧改革是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升级版”,也是当前我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总抓手”。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概括为六大任务,即“调结构、提品质、促融合、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调结构”就是要优化农业生产的品种结构、优化经营体系结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这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提品质”就是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别是要提高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的信任度。“促融合”即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把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的休闲旅游融合起来,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去库存”当前的重点是要消化挤压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库存。“降成本”就是着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补短板”重点是持续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六大任务并举推进,推动我国农业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东北地区作为我国的产粮基地,在稳定粮食价格,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是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条件。农业的振兴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目标,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是东北新一轮振兴的基石。近几年,我国出台的几次东北振兴文件都特别提到了发展农业的重要内容。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即28号文件,强调了要巩固提升东北商品粮生产核心区地位、创新现代农业发展体制、加强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等重要内容。2015年底讨论、即将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率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现代农业成为重要的产业支撑。

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发挥东北地区农业优势,加大对粮食生产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巩固东北地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地位。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向专业化、标准化、特色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利用丰富的粮食资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发挥农垦系统优势,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

可以说东北振兴的关键在供给侧改革,东北农业的振兴发展也在于供给侧改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上要改变现阶段农业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农产品及农业多种功能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失衡局面,解决供给结构不合理、生产成本高、资源透支利用的问题,最终是要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围绕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增强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使农产品供给更加契合消费需求,更加有利于资源优势的发挥,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真正形成更有效率、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农产品有效供给体系。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篇涉及生产力调整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大文章。既包括产品供给问题,也包括服务供给问题,不仅要满足多样化、品质化的产品需求,同时还需应对农业多功能性相伴生的服务性需求。既有农产品生产本身的问题,也广泛涉及加工流通环节。满足农产品终端需求,不仅要改进农业生产,还要改进农产品加工、储运和营销,只有把整个链条都搞好了,把其中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问题都理顺了,才能充分释放供给效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近年来一直关注东北振兴中的“三农”问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若干研究成果。特别是集中关注了东北地区“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城乡一体化”、“农村治理”等农业供给侧热点问题。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三省的社科院农发所即开始筹备举办“东北振兴与东北农业供给侧改革”研讨会。本书就是三省专家学者为论坛撰写的论文汇编。寄希望通过论文集的出版和论坛的举办,为新一轮东北振兴以及东北大农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梁启东2016年3月于沈阳

辽宁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郑吉友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从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解析入手,厘清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发展脉络,探究阻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深层次制约因素,试图构建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符合不同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关键词:城乡统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因素制约,使得构建适合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模式步履维艰。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笔者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视角,试图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以促进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解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的战略构想,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摆在首要位置。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相对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新在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逐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新农保”的发展经历了地方自主实践,中央学习吸收经验、中央开展试点、试点到逐步推开等几个阶段,并根[1]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尝试为农民建立有政府补贴的普惠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首先在全国10%的县进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方案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金待遇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支[2]付。至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201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举措。同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衔接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不再从养老基金中支取,鼓励地方政府设置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缴费档次等,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建立制度、扩大覆盖面为主要内容的外延扩张型发展阶段进入到了以完善和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制度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型发展的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本身是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政方针,致力于解决当下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家庭居家养老为基础,集体保障为补充,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制度模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断优化激励机制,确保农民应保尽保,明确个人、集体、政府的责任分担边界,统筹规划合理运营,确保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二、城乡统筹视域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

在我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制约性因素,因此,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有效破解政策灵活性与现实性制约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一)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过程中,长期重城市轻农村,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失衡。“新农保”由于缺乏城乡统筹动态调整机制的法律约束,不利于城乡统筹目标的顺利实现。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新农保”基本方案设计政策性较强,虽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肯定“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将建立城乡统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目标,但该法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大多为框架体系,对于分担比例、养老金替代率等明确条款尚无具体指导性意见,缺乏针对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较弱,增加了各地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法难度。(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统筹层次低“新农保”基金运营必须依靠大量的财政补贴才能得以维持运行。在保费缴纳上,政府为60岁以上参保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这部分资金全部由政府预算支付。随着“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口逐年减少,预计2020年为3亿人,2050年1.27亿人。同时,“新农保”抚养比逐年提高,由2015年的36.2%提高到2030年80.6%,2050年的110.1%,政府为实施“新农保”的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分为5个档次,县市级政府依据自身税收能力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应补贴的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收入积累形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资产,在参保者达到领取条件后,以年金的形式向农村居民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制度设计上虽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制度设计的承担成本,但受到参保人数和抚养比的制约,个人账户养老金统筹层次低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碎片化趋势。同时,“新农保”基金筹集缺乏长期可持续性积累,资金统筹能力有限,筹集机制与运营机制有待完善。因此,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缝对接还有待于通过城乡统筹提高缴费基数和待遇水平,以确保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三)基金给付额度不高且保值增值难度较大“新农保”每年基础养老金给付标准额度为660元,约占全国贫困线标准的28.69%。在我国,国家贫困线是衡量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以我国最新全国贫困线为标准,这一标准是每年2300元(约[3]为365美元),目前养老金平均给付额度无法触及国家贫困线的水平。同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给付额度有限,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并不能给予较高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缺乏有效的投资运营机制。“新农保”的替代率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相差一半以上,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差异悬殊造成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分化趋势日益严峻,对养老保障实现城乡衔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这一缺陷将限制养老金替代率的提高,无法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年回报率与年定期存款利率大体相同,但CPI已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资本边际回报率,在高通胀下银行存款真实利率仍然为负,基金运营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或银行存款为主,基金运营方式单一。如果对基金投资领域严格限制而不予放宽,基金必然会面临长期保值增值的压力。因此,基金管理的掣肘在于基金越具规模,保值增值压力越大;基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制度本身就失去了“老有所养”的功能。(四)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较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由包干制向分税制转变,增强了中央政府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能力。2010年和2011年,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分别达到228亿元和655亿元,但“新农保”财政补贴占总体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4]为0.27%和0.63%。从2009年到2011年,各级财政共为“新农保”[5]和“城居保”两项养老保险拨付补助资金超过1700亿元。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截止2013年底,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其中8000多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其中1.38亿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合计参保8.2亿人,2.18亿人领取基本[6]养老金。这对各级财政的财务负担是比较大的,仅靠有限的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更难以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新农保”应针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实际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的缴费层次和待遇标准,使制度设计更具公平性,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与无缝对接,到最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未来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一)构建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社会统筹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模式

中央政府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上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规范和引导,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筹融资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收入再分配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据资料显示,世界各国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较大。自2009年始,澳大利亚金融研究中心已连续四年发布“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Mel-bourne Mercer Globle Pension),用40多个指标对各国的养老体系进行评估、排名。其最新的2012指数包括18个国家,但涵盖了世界上一半的人口,它将中国排在第15位,被有些媒体炒作为[7]“全球主要国家养老金等级排名中国倒数第四”。可见,各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具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采用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基于城乡统筹的发展趋势,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着重关注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待遇层次、框架体系等关键要素的量化标准,突出制度设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依据区域通货膨胀率、物价上涨率等因素适度调整缴费年限、缴费率、待遇水平等,使基金积累更具可持续性。目前,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要基于各省、市、区(县)实际,着眼于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以保证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维持在合理的预期水平,以实现养老金给付的[8]可持续性。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不平衡性,城乡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较大,因此,关于政府责任设计方面要将统[9]一性与灵活性融入制度设计之中。“新农保”的适应性和可推广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二是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用于待遇调整的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10]模式。基金积累制对个人账户制度在个人养老金缴费中需明确产权,其跨时性收入再分配功能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基金运营机制与激励机制“新农保”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基金的筹集中大部分来自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集体积累,而地方财政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投入与承担能力有限,各地将面临财政补贴和待遇支付方面的风险。从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在“新农保”体系建设方面,需完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补贴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来对“新农保”提供专项财政补贴。在基金运营与统筹层次上需制定具有全局性的战略规划,形成具有激励意识的体制机制。在建立合理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缴费档次的补贴增量,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针对不同农民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制度设计上突出层次性和多样性,纯农民由于缴费能力有限大多选择较低档次的缴费水平,而农民工和自主创业型农民缴费能力较强,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逐步提高“新农保”养老金替代率,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明确基金个人账户的实账运行,尽可能实现保值增值,以保证农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新农[11]保”模式下的养老金收益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积极完善“新农保”的激励机制,逐步引入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新农保”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与并轨,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重要基础。(三)创建“最低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新农保”制度框架

国发([2009] 52号)文件指出,“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统账结合模式。在“新农保”制度框架设计中,其中个人账户归集农民缴费与集体补助,体现收入再分配和国家责任的财政补贴则专门为每位参保居民建立一个标准统一、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最低养老金制度。最低养老金制度应将“新农保”制度的财政补贴机制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结合,采取社会统筹账户管理方式,参保农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如一个“典型参保农民”退休时可以获得相当于上年农民人均收入17%替代率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然而,“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有效衔接机制亟待完善。当前,必须从宏观高度统一二者的衔接原则,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二者的有效的转移接续办法与合理的转型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绝大部分地区只是单纯保持在“新农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问题的基础层面上,两种制度衔接过程中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社会统筹基金无法转移,从而影响区域间、城乡间养老金的财政权责对等与收支平衡,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在制度设计方面尚未考虑到未来如何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12]。当前试点地区创造性地采取了差异性较大的“新农保”制度模式,这将对未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与转移接续形成新的障碍,也不利于对“新农保”制度运行进行管理和基金运营实行监管。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待遇水平差异较小、制度模式多层次、多维度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四)构建城乡统筹的动态协调机制“新农保”制度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低,保基本实现难;广覆盖重“普”轻“惠”,持续难,“新农保”激励[13]难,可持续性堪忧。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央文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调整依据,对集体补助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关于“城职保”、“城居保”与“新农保”缴费年限累加计算方面,尚无明确的标准。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农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制度设计要体现灵活性和差异性。地方财政投入积极性不高,造成缴费金额与支付水平因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相应做出动态调整,同时,基金收益会因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这不仅成为我国今后农村养老保险提高统筹层次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也对未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并轨提出了挑战。鉴于此,建立与“城职保”、“城居保”相协调的调整机制,建立动态可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制度,增强社会[14]养老的经济支持能力,使之能够保障农村老年人晚年基本生活。通过构建城乡统筹动态协调机制,推进社会保障与城乡统筹的无缝对接,努力实现“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总之,“新农保”的模式构建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在城乡统筹过程中要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政策性和历史性制约因素,在不影响财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基金运营机制与激励机制,健全制度项目、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与替代率,增强制度公平性,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提高制度的管理水平与社会化程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有效提高农村养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不同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提高地方政府补贴匹配比例,优化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结构,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为“新农保”制度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科学合理设计分担比例、缴费基准与养老金替代率,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权益,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农村居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参考文献:[1] 邓大松,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3-155.[2] 赵慧.中国社会政策创新及扩散:以养老保险政策为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6):44-48.[3] [4] 陈丰元,Athar Hussain,蔡泽昊.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回顾与评价.东吴学术,2013,(6):80-89.[5] 王绍光.中国仍然是低福利国家吗?——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社会保护“新跃进”.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11):70-94.[6] 胡晓义.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求是,2014,(8):47-49.[7] Australian Centre for Financial Studies, 2012 Melbourne Mercer Globle PensionIndex, October2012, http://www.globlepentionindex.com/pdf/melbourne-mercer-globle-pention-index-2012-reort.pdf.[8] 戴卫东.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农村观察,2007,(1):71-77.[9] 曹信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攻击机制的构建.社会保障研究,2012,(1):192-106.[10] 卢海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和突破的基本取向.中国劳动,2006,(4):12-16.[11] 李伟.“四维体系”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4,(1):47-51.[12] 邓大松,刘昌平.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回顾、评估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22.[13] 马杰,陈玉照.可持续:新农保生命力的实证考察.当代经济管理,2013,(5):83-89.[14] 刘娜.“新农保”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研究.东岳论丛,2014,(2):137-140.中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运行问题研究范忠宏摘要: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参与分工协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对农业技术在农民中的扩散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们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资金投入不足、人员少、技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推广方式陈旧等问题。因此,需要从规范职能、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推广方法、增加资金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从而提高农业技术转化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关键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产品供给;农业技术创新

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推广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引领与支撑作用,农业技术激发农业潜在生产力,而农业技术推广则是加快这种潜在生产力在农业生产中快速实现的中介。因为通常技术的特征对新用户来说不是透明的。(Robert E. Evenson and Larry E. Westphal, 1995)一种新的技术在传播时往往是需要中介才能被接受的,特别是农业,农业技术必须通过中介来适应它所面临的环境。因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是农业发展中的重点。

1.三农、技术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概况

1.1 三农发展与技术

现代农业是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由发达的物质资本装备和高素质劳动力所推动的高技术农业。从技术角度观察,农业的发展过程是农业技术进步的升级过程,这种升级需要相应的架构支撑,引进先进技术需要媒介在农业中传播从而实现农业的升级发展。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因此,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实现农业技术进步类型的升级。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从以联产承包为主、以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多种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农业。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农户群体逐渐分化为三部分,一部分有文化、年轻、身体健壮的农户转移到了城市,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余下留在农村的农户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形式存在,另一部分是留守在农村的老幼病残。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改变了农村固有的个体发展模式,逐渐发展为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并存的模式。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对农业技术的需求、交易方式、生存目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1.2 技术推广的公益性与市场性

农业是一国之基础,其投入大产出不确定利润低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国家的参与,而农业科技的投入也必然是政府主导型。根据以往研究,从农业技术商品属性的角度将农业技术分为三种:农业“私人技术”、纯“公共技术”、农用“半公共物品”,周衍平等认为优化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须根据不同技术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农业“私人技术”推广应用的最优机制为市场机制;纯“公共技术”推广的有效机制是政府干预机制;农用“半公共物品”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为市场与政府半干预相结合。与工业技术相比,农业技术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和较强的正外部性,所以农业技术供给模式中政府必然为主体。本文根据技术所属特性将农业技术推广分为公益性技术推广与市场性技术推广。公益性技术推广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承担的义务,市场性技术推广则更多地由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承担。识别哪类技术属公益性技术需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来传播值得进一步研究,更有利于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用效率。

1.3 我国基层推广体系概况

国际上的农业技术推广系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政府领导,企业、研究所和大学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参与分工协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或推广中心)乡镇农技站(农机站、畜牧站、水产站等)五级构成。本文所研究的是基层政府推广机构,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是县区、乡镇两级为农民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组织,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重要渠道。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把农民与技术、农业部门的管理者连接起来,是表达农民需求与为政策制定提供现实依据的重要平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战略结构调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力量,更是我国对农业保护支持的有效形式。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基层农技推广机构10.96万个,其中县级农技推广机构2.20万个,占总数的20.07%;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0.61万个,占总数的5.57%;乡镇农技推广机构8.15万个,占总数的74.36%。分系统看:种植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共有4.7万个,其中县级机构1.1万个、乡镇(含区站,下同)级机构3.3万个;乡镇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占36.7%,乡镇政府管理的占35.0%,县乡双重管理的占28.3%。各级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有39865个,其中基层机构39194个,占机构总数的98%;按业务分,县级畜牧兽医站4135个,品种改良站1146个,草原站1062个,乡镇畜牧兽医站32851个。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基层农技人员71.34万人,其中县级农技人员28.70万人、区域站农技人员3.51万人、乡镇站农技人员39.13万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基层农技人员占总人数的49.7%,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农技人员数占总人数的67.9%。分系统看: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约36.7万人,其中县级14.4万人、乡镇级22.3万人;县级每个机构平均为13人,乡镇级每个机构平均为7人。各级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职工总数310887人,其中在编职工总数239545人。

2.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资金投入少

基于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推广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引领与支撑作用,我们不仅要重视农业科技研发投入,更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让大量的科技成果通过推广切实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投入的现状是,投入少、投入结构不合理、投入资金不到位或被截留,这迫切需要通过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形式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加以规范,明确农业科技投入的资金来源、投入方向、投入比例、投入方式、使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责任,来规范财政投入行为,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农业科技创新事业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在农业发展中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严重脱节,农业科研成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推广机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引导示范培育和国际合作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是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工作中最紧要的任务和职责。

2.2 推广与需求不匹配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技术推广中离农村、农民最近的部门,应该是最了解农业发展中农民对技术的需求与当地农业实际情况,最能促进技术与本地融合的媒介。但在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县(市)级和乡镇级农技推广部门在制定部门工作计划或制定推广内容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原则,比如,他们根据国家下达的工作要求制定下一年的工作内容,或者着力推广上级领导部门主张推广的技术内容。这样,虽然完成了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却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我国国土面积大、地形复杂,各个地区之间土地、气候、水源等等都大不相同,即使一个村庄内,土地的墒值与化学成分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层面或者上一级领导层下达的推广任务对于特定的地区是具有相对性的,适用不适用,或者效果好与不好需要基层部门的调研与配合。相对来说,在技术推广过程中农民是被动的,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上对社会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往往得不到反应。因此,对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要求更多是主动性,了解当地情况与农民需求,积极地在技术与农民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提高技术应用的效率,实现科学技术与农业经济结合。

2.3 推广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县(市)级和乡镇级农技推广体系中推广人员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流动性差,结构设置不合理。由于县(市)级和乡镇级农技推广部门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编制固定,相应导致两个问题产生:一是事业单位编制吸引存在利益关系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二是在岗人员对工作缺乏积极性。首先,第一个问题属于违规行为,存在的现象也属于很小的部分,但不能说没有。也同时引出问题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推广体系中的占比,一般推广人员的统计数字是按部门编制来计算,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个12人的县级农机技术推广站,其中1名工人,10名技术人员中,1.5人从事财会,4人从事植物检疫行政执法,2.5人从事农药管理工作,其实仅有2人从事专门的农技推广工作。同时存在人员队伍老化,知识结构陈旧的现象。其次,待遇相对稳定且收入偏低的岗位降低了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的效果不决定也不影响工资的多少。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推广人员的服务意识很差,缺乏积极主动性。

2.4 推广方式与方法陈旧

在网络普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多媒体等等多种传播、交流的工具出现,然而,在基层的技术推广工作中很少应用这些工具,不能利用多渠道的传播推广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首要原因是农业推广上的投入资金不足,在基层推广部门难以购置电脑、多媒体设备等传播、交流的工具。其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存在人员老化问题,知识更新相对缓慢,对于新事物的接受性也相对弱,工作仍以走访、面对面为主。

另外,乡级以下的推广工作部门的突出优点表现在农民与工作人员近距离交流。但大部分的问题是关于获取生产补贴或种子,而工作人员在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2.5 农业推广各部门缺乏合作

在农业推广工作中,农机农艺融合是解决农业发展瓶颈、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问题之一。从耕种作物角度观察农机农艺关系,我国的农机农艺结合分为三个阶段,农机功能适应农艺要求,改进农艺要求适应农机作业功能,创新的农艺与创新的农机功能协调发展。农业作业上的融合要求工作指导部门也应该互相协调、融合发展才能有力地推动农机农艺融合作用的发挥。我国的基层农业部门把农业技术、农机技术、水利治理、育亩育种、病虫害等各自分类管理,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推广内容都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可以统筹调动的宏观调控部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与实现集成效果。县级和乡镇级农技推广部门虽然在同一体系内却不是垂直关系,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县级与乡镇级两级同时对农户指导,两级沟通不畅,导致工作上重复进行影响工作效率。

3.发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议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工作不是传授技术,也不是教育和指导农民,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是科学技术本地化的过程,如何让技术适应它所面临的环境是需要推广人员与农民共同完成的,所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要的是信息的传递与交流。作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一个部分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具有基层所属的特有的职能与工作范围所决定的特点。基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基层优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与改进。

3.1 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

当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体已经由政府单一支撑向“政府为主、多元发展”的方向转变。市场开放和技术发展使农业生产面对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农业发展对技术的需求表现出超前、变动、实用与延伸等新特点,需要农业技术推广的内容多样、形式多种、范围广泛。所以,推广服务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有力地补充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同时促使部分的推广服务商业化与私有化。目前我国实行的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互重叠、推广业务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交错,导致推广机构“错位、越位而不到位”,弱化了公益性技术推广的主体任务。因此,重新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有助于理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业务,提高效率。

市场化的农业推广服务以农业产品、品质、效益为核心,适应农民与农业生产的需求,形式灵活多样,在推广上易取预期的效率与效果,缺点是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推广内容局限单一,不能从整体的农业长远发展考虑问题。农业技术创新可以分为商品性技术、公益性技术和中间性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往往公益性技术和中间性技术占大多数,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扩散大多属于社会性,农民个体间相互学习的能力很强,因此作为个体学习一项新技术最终可能会是无报酬地为全体服务,个体最初的学习动力便会下降。因此,政府在农业生产中的调控作用很重要,政府针对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技术提供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应建立的是完善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在于对现有的农业技术产品归类,规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中所涉及的公益性产品,避免重复投入与低效率竞争。同时,政府借助纯公共品的投入来主导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反映政府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思路及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

实践证明,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保持着一支由政府主办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由其提供有偿或低偿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也应该完善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一个高效、纯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3.2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现阶段农业技术需求多样化、农业技术供给主体多元化要求政府应该从法律上明确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以推动公益性推广组织、社会化创业组织和多元化服务组织“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形成。进一步理顺农技推广管理体制,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利益,从而促进农业技术的有效推广。

现代农业生产中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总结为提高单位产量与节约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农机农艺相互结合来共同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应该把农机农艺结合的思路与研究融入指导实施农田整治工程、农业机械化分区规划、农田试验与农民培训等活动中。影响农业技术扩散的因素有耕地集约规模、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技术信息环境等等,如果能整合农业技术推广及农业投入的相关部门合力完成农业生产发展,将推动地区农业快速发展。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需进一步拓宽技术推广内容,将服务领域从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不仅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公共产品性技术,还包括农业深加工技术、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技术、休闲农业与农场的管理技术等公益性的推广服务。

改变推广人员结构。积极录用和晋升拥有丰富技术知识和推广经验的人员的录用,改变基层体系人员老化的现状。定期组织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提高推广人员的综合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农村。注重运用多种推广方式相结合,强调信息化在农特推广中的重要作用。

3.3 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

虽然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已存在多种形式,但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应用的形式并不多样。以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往往是单一的技术流动形式,农民与科研人员没有形成有效沟通,也就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桥梁媒介作用被弱化了。如何提高信息在农民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流动速度和质量,即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提高农业技术转化率,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首先要关注的是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需求问题。农业技术供需的不平衡既影响现阶段农技推广效率,也削弱广大农户和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定期了解农业生产中对技术的需求,把基层的农业信息与科研成果在此汇总,使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成为信息交流平台。其次,农业技术推广方式都有各自的弊端,尤其是农户分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其技术需求、交易方式、生产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推广部门应该提高在推广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方式的能力。如,组织专家下乡培训在农村比较受农民欢迎,可以面对面解决农民的问题,比较有针对性也更专业。但这种形式覆盖面窄,成本高,时间短,效果不明显。弥补这种方式的不足可以在农闲时期协调专家与农民的时间与意愿,组织专家办学,农民集中学习。再次,鼓励基层推广部门与科研院所搭建联络平台。基层推广不能一味等待国家技术推广内容,而应该根据本地实地状况与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相结合,创新出本地区的推广技术,实现针对性与有效性的双效结合。

3.4 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相关投入

农业是个弱质性产业,决定了农业科技的公益性,而农业产业的基础性和农业技术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农业的相关投入必须由政府主导。首先,政府投入的形式主要包括:支持建立推广组织、实施推广计划、对农民进行培训等。建立统一的评估机制,保证需要支持且运行效率较高的市场主体能平等地公正透明地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其次,各基层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把所致农业技术投入的力度与方向,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推广及培训设施,及时更新或鼓励科技部门采用先进设备;利用推广绩效评价系统评价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根据工作效果给予推广人员资金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目前政府投入过于分散,资金利用效率低下。比如培训工作,政府内多个部门同时独立组织,资源分散,单一培训项目规模偏小,培训效果不如预期。政府投入方向应该从面对每家每户偏向面对合作社,从对私人资本的投资转向对公共资本的投资。参考文献:[1] Evenson, Robert E. and Larry E. Westphal. Technology Change and Technology Strategy, 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5. 3, Edited By Behrman, Jere and T. N. Srinivansan, Elsevier Science B. V.[2] 周衍平,陈会英.农业科技推广运行机制的变迁与优化.农业科技管理,1997(10)19-21。[3] Timothy G. Conley and Christopher R. Udry. Learning about a New Technology: Pineapple in Ghana,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10,100(1),35-69.[4] 高启杰.美国合作推广服务改革的动向、原因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13(3)80-88。[5] 郭剑雄.劳动力选择性转移下的农业技术进步,广东社会科学,2011(6)59-65。[6] 申红芳,王志刚,王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与其推广行为和推广绩效——基于全国14个省42个县的数据,中国农村观察,2012(1)65-79。辽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侯荣娜摘要: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多种模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推动现代大农业发展。作为农业大省,辽宁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要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努力克服现实问题,走出一条具有辽宁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之路,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奠定坚实基础。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流转;路径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取得了巨大成效,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加速转移,农村经济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革,农业产值份额、农业就业人口、农地经营收入份额都大幅下降,“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愈来愈突出,传统的小规模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体系受到巨大挑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新时期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直接关系到辽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能否成功转型,也是关系到辽宁农村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一、辽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相对优势(一)区位优势

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地处东北亚地区的中心部位,面向太平洋,与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临界,东南以鸭绿江为界与朝鲜接壤,隔海与韩国日本相望,南部濒临勸海,海岸线总长2920公里,占全国的11.5%。处于环渤海发达地区,区位优势明显。辽宁省陆地总面积14.81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4085.3千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3.36%。截至2009年年末,辽宁省的常住人口数为4319万人,其中农业从业人员占52.46%。加之“六山一水三分田”的总体地理概况辽宁省成为农业发展优势比较明显的地区之一。辽宁地势大致为自北向南,自东西两侧向中部倾斜,山地丘陵分列东西两厢,向中部平原下降,呈马蹄形向渤海倾斜。辽东、辽西两侧为平均海拔800米和500米的山地丘陵;中部为平均海拔200米的辽河平原;辽西渤海沿岸为狭长的海滨平原,称“辽西走廊”。(二)资源优势

辽宁省地处北半球中纬度地段,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适宜的温度和雨热同期的气候特点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气候条件。辽宁耕地资源和沿海省份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2005年辽宁省2耕地面积为385.66万hm,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99%。辽宁土地生产力较高,2014年农业产值为1047.6亿元,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43.6%;2014年全年粮食总产量1753.9万吨,其中水稻产量451.5万吨,玉米产量1170.5万吨。同时,辽宁光、热、水资源可利用潜力较大,辽宁全省太阳能辐射能总量每年为110~145千卡/厘米2,多于长江以南大部分地区;植物生理辐射能总量每年50~70千卡/厘米2,高于秦岭、淮南、南岭以北的长江流域、浙闽两省、四川盆地及贵州高原,全年日照百分率50%以上。从水资源的情况看,全省多年平均地表径流量325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资源75.87亿立方米,年人均水量931立方米,每亩平均水量577立方米,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属水资源缺乏省份,但仍具有很大开发潜力。二、辽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现实基础(一)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开始涌现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点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支骨干力量,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以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最近几年,辽宁开始涌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据统计,辽宁专业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0亩,辽宁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数量大致在2600户左右。2014年全省有各类家庭农场3217户,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面积200—500亩之间(即以家庭劳动力为主,通过耕种土地又能获得比较体面的收益,属于适度规模经营的)有648户左右。农民合作社因发展较早,规模相对而言比较大,据统计,全省有8300个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占合作社总数的23%,有157.8万亩耕地流入农村合作社,平均每个合作社面积为190亩左右。同时,农业企业参与农户耕地流转的现象也愈来愈普遍,经调查,全省有1266个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共流转土地面积为121.6万亩,占全省流转面积的9.4%;涉及承包农户15.1万户。从调查的情况看,沈阳辉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流转的面积最大,分别在沈阳(集中在沈北新区、法库县、康平县)抚顺、铁岭、昌图县共流转61.5万亩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42.8%,流转期限均到本轮承包期结束,流转价格为每亩700元,流转的目的主要用于种植畜牧草。(二)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为农业生产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产中的耕种技术、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等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目前,辽宁经营性服务组织已具规模,由农业合作社带动的农业服务领域不断加大、拓展。如2014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3.61万个,有127万农户参加了合作社,带动156万农户,相当于全省41%左右的农户直接或间接通过合作社受益。合作社覆盖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所有产业,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购销信息、生资采购、资金互助等服务。另外,还包括专业服务公司、农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辽宁农业生产经营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引领作用。(三)土地流转工作进程较快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就是要促进土地流转,把分散、零碎的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这样才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提供空间,才能有效发展现代农业。近几年,辽宁各级政府通过开展农村工作、落实农村政策的重点,土地流转工作进展较快。据统计,到2014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98.33万亩,比上年增加了486.63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面积25.6%,在葫芦岛建昌县调研中发现,当地的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流转规模已经超过30%。调查同时表明,土地流转既解决了部分外出务工农户的后顾之忧,又促进了辽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展了农民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四)农业扶持政策不断推出

政策扶持是辽宁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国家层面,我国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部、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文件,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入手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这些政策构成了新时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针对性的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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