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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0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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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冬鸣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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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涉税指南

农村涉税指南试读:

前言

众所周知,作为纳税人,向国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宪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农民作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与城镇居民一样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农民朋友其纳税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征收的政策出台后,在农村不少地方有农民不用再交税的说法。政策理解上的歧义,使得有些纳税意识不强的农民朋友,误认为党的惠农政策就是让农民什么税也不用交了。由此可见,强化农民朋友的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澄清纳税与不合理负担的区别,讲清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仍需要我们做大量而有效的工作。而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已经从原有农作物的生产与初级加工,逐步扩展到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品养殖、建筑、工业产品制造、货物贸易及其零售商店经营、物流、旅游产品开发及其经营、新技术产业经营等更加广阔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兴办经济实体的不断涌现、农民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多,使得农村众多经济组织及农民朋友自然变成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本面向农村基层的涉税书籍正是作者适应这种需求的愿望。本书旨在帮助农民朋友熟悉国家相关税种的征收办法及其主要优惠政策,在普及税法知识的同时,帮助农民朋友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增加农民合理收入。当然,税款的征收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一个如何教育农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事都由“农民自愿”,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民与其他公民是平等的。只有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观念强了,其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才会相应增强。

本书的特点是以问题解答的方式向广大农民朋友介绍农村地区所征收税种的主要征收办法,并对国家主要涉农的优惠政策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全书语言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税改政策查找方便,适合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个人纳税指导及其普法宣传重要参考。本书由胡冬鸣任主编,田春丽和孙宝华两位同志参加了本书部分内容的编写工作,全书由胡冬鸣总纂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本书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疏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2年8月27日

一、纳税基础

1.国家现行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哪些?税款的征收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国家现行征收的主要税种如果按照征税对象划分,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者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流转税的经济前提是存在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提供,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或者劳务的流转额。商品流转额指的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额,或者更加通俗地讲就是商品的销售额。劳务流转额指的是经济主体在向社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讯、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服务时所取得的各项劳务性收入额。流转额的课征既可以是以全部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还可以是以部分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如增值税就是以全部流转额中新增加的那一部分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具有稳定税源、征收简便和税负隐蔽的特点。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通常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自己拥有的财产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要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从总体上可以分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不易转嫁、累进税率下税负具有弹性。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是指那些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资源税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类型。一般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前提,无论资源好坏和收益的多少,都对开发利用者所获取的绝对收益进行征税;而级差资源税则是根据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的等级以及收益的多少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固定、采取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主要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其中,动产是指各种可能移动的财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动产包括车辆、船舶等,无形动产如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财产税只是选择某些特定的财产进行征税。其征税范围确定、税负难以转嫁。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和契税。

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某些特定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开征行为税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某些特定行为的监督、限制和管理,或者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认可,从而实现国家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定目的或者管理上的需要。其征税对象单一、税源分散、税种灵活,具有开辟财源的作用。主要税种有: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是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约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90%左右。在我国,客观上存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征税系统来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征税及其税源问题,因而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如关税和消费税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印花税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

现行全部在征税种中,除了关税目前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之外,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作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1)开业税务登记。根据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上面登记扣缴税务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住所和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及其所属主管单位;行业、经营范围及其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其账号;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核算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税收优惠需要提交的文件。

纳税人自申报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从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是指: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改变生产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规定内容。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会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会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会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3)注销登记。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有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如实填写并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同时,需按照规定提交以下资料和相关文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注销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以及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

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的名称、批准文号及其日期、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纳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税务机关在其核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同时,会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4)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会按照规定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若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会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目前主要采取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有: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及其资料:财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会按照规定予以核准。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4.缴纳税款的方式有几种?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从税务机关征税的角度来看就是征税的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核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并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会计账册不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纳税方式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征税。(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经营额达到或者超过核定定额20%~3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

5.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将受到哪些方面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且偷税数额在10 000元以上不满100 000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 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 000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并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秘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 000元以上不满100 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0 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形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罚金。(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6.什么是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有什么用?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2)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3)税收部分。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4)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5)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由于目前大部分税款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应缴税款通过开户银行(邮局)账户转账后,纳税人应取得完税凭证。完税凭证采用以下方式开具:(1)税务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纳税人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各开户银行(邮局)代开。(2)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银行(邮局)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由税务机关开具。(3)税务机关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完税凭证寄发纳税人。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与电子缴税方式相适应开票方法,不能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完税凭证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若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应合填一张完税凭证。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200221)京国电××号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1)本凭证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2)本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3)本凭证无论是税务机关填开,还是银行(邮局)代开,“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县或市级税务机关全称。(4)本凭证由银行(邮局)代开时,“收款银行(邮局)”和“收款银行(邮局)(盖章)”两栏必须填写盖章;由税务机关填开时此两栏不需要填写盖章。

7.纳税人拥有的权利有哪些?纳税人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2)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3)税收监督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5)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10)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0 000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增值税

1.增值税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农民从事哪些经营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者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在实践中,农民从事上述经营活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主要特征如下:(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应被扣除。因而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应该一样,不会因征税而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及其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即环环征收、道道征收。(3)税负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在每个商品生产经营环节是向企业主征收,但是企业主在商品销售时又会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个生产或者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额时,要扣除商品在上一个生产或者流通环节已经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5)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算税款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流转税种以全部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标志。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则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有偿不仅仅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增值税的特殊项目主要是以下内容:

第一,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废料和废旧包装物在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二,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均应该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缴增值税而缴营业税。

第三,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经营范围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证明,按照建筑业的劳务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劳务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则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四,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第五,融资租赁业务中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若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若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六,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第七,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第八,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第九,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第十一,对会员制的零售企业所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第十四,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五,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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