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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17: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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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主办方的专利侵权过错认定(专利权)

展会主办方的专利侵权过错认定(专利权)试读:

展会主办方的专利侵权过错认定

(专利权)作者:编辑部排版:辛萌哒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展会主办方的专利侵权过错认定

——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诉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曾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044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般情况下,展会主办方对展会展品是否侵权,特别是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不具有法定的事前审查的义务,客观上也难以要求展会主办方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展会主办方对展会展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可以无所作为,不承担任何义务。展会主办方作为展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尽最大的善意和可能,保证其展会的各个方面合法、有效。同时,展会主办方对其参展产品和厂家具有一定的审查和控制能力,要求其对参展展品侵害知识产权承担一定的责任,能够以较少的成本较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情】

2010年9月8日,原告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成为涉案名称为“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是某“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的主办方。2010年12月14日,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与曾某签订《参展协议》,约定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向曾某提供某展览中心的展位,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参展协议》所附《参展规则》中规定:参展方保证展品不侵犯也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组织方和/或管理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终止参展方的参展许可;参展方承诺,在其得知由于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控告或者诉讼等,参展方应当及时通知组织方和/或管理方,并且对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和索赔完全负责,与组织方和/或管理方无关。2011年3月16~19日,涉案展会如期举行。曾某参会。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在该展览会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2011年3月18日,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在该展会曾某设置的展位公证购买了五件套卫浴用品一套,但未向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

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认为该产品系曾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方法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为曾某的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曾某和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4000元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6000元。

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答辩称: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没有能力主动审查并判断参展产品是否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已经明确要求曾某书面承诺其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在展览会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是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未向其投诉,故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并不知晓曾某的被控侵权行为,也无从采取措施阻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已经尽到其作为展览会主办方的应尽义务,不构成侵权。

曾某答辩称: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具有显著不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曾某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曾某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双知艺坊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作为涉案展览会的主办方是否应当与被告曾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涉案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双知艺坊公司是涉案“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为合法有效专利。原告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曾某虽然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鉴于对该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尚在处理过程中,被告曾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依据涉案专利权的现有状态进行审理。

第二,关于被告曾某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双知艺坊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作为涉案展览会的主办方是否应当与被告曾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权利要求,法院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2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应当由制作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和涉案专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2保护的是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方法限定特征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洁具产品,据此法院认定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新产品,被告曾某应就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曾某提交了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法院确认以被告曾某涉案提交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制作模具;(2)喷涂脱模剂;(3)按照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配比关系配置原材;(4)加入填料;(5)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6)常温下固化;(7)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图案;(8)将原料浇注到模具中;(9)真空脱泡;(10)常温固化;(11)脱模;(12)制品后处理。

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准备模具;(2)按照不饱和聚酯树脂:硬化剂:促进剂质量比为100∶052∶015的配比关系配制原料;(3)在模芯上刷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4)将模芯真空脱泡;(5)模芯上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化;(6)粘贴干燥叶子;(7)二次刷模芯;(8)合模;(9)将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浇注到模具中;(10)真空脱泡;(11)固化;(12)脱模;(13)研磨;(14)浸泡;(15)抛光;(16)清洗;(17)手绘;(18)喷亮油;(19)产品后处理后装箱。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个、第(5)~(12)个技术特征,缺少第(2)个和第(4)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的第(2)个技术特征相比,虽然两者的“原料配比”均可以实现使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的目的,但是,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硬化剂和促进剂的数值范围和比例关系,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中的相应数值和比例关系均与之有显著区别,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提高固化速度,则应将硬化剂、促进剂量加大,反之减少”的记载,并不容易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联想到改变硬化剂和促进剂的数值范围和比例关系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中的第(2)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个技术特征不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技术特征,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详见附件:技术比对一览表)。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的是具有权利要求1方法限定特征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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