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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2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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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凤翱,黄庆业,赵浩军

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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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研究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研究试读:

前言

能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现代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和可控核聚变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对于北京市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北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

为了系统研究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立法现状,并向北京市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提供专业决策咨询服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08年批准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申报的“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并列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本书就是这一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

全书以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主线,从政策制定、地方立法和行政措施三个方面,系统研究了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性政策与立法和不同类型品种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立法。既有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全面阐述,又有对现行能源行政管理体制及发展规划的提炼;既有对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立法现状的梳理,又有对我国其他省市现行政策制定和立法经验的借鉴;既有供北京市制定新的政策与法规时参考的文本草案,又有对北京市现行政策和法规的修订建议。全书共分八章:

第一章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概述。主要研究四个问题:一是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阐述了北京市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与规划目标、北京市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水能资源以及垃圾发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介绍了北京市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制造中心的战略布局和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建设情况。二是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分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及其各自职能、北京市各区县能源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各自职能,并对北京市能源管理体制进行了简要评析。三是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现状分析,分别对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概况、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概况、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概况以及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概况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四是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从《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中,对这些规划中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从现状、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目标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

第二章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研究两大问题:一是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建议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二是就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购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北京市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研究三大问题:一是就北京市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工作指导意见》《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政策》和《北京市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二是就北京市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即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配套制定《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三是就北京市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如建议制定《北京市“十二五”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专题规划》和《北京市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四章 北京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就北京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政策建议,具体包括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强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关于规范风能资源监测及评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是就北京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如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北京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三是就北京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措施建议,如建议制定《北京市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秩序的若干措施》。

第五章 北京市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就北京市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指导意见》;二是就北京市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如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北京市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三是就北京市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提出措施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推广使用生物柴油工作方案》。

第六章 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就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二是就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如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和《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三是就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措施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

第七章 北京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就北京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二是就北京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立法建议,如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市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办法》《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三是就北京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措施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地热利用工程设计标准》和《北京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

第八章 北京市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就北京市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指导意见》;二是提出立法建议,如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三是提出措施建议,如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方案》。

总之,我们在研究中采取直接提供政策与法规参考文本的决策建议方式,旨在为北京市及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初步草案框架,供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及行政管理的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本项研究成果对我国其他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及能源决策部门在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与地方性法规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全书由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博士生导师周凤翱教授、基地执行主任黄庆业研究员和基地研究人员赵浩君同志执笔,基地研究人员马卫华教授、王伟博士、刘玉红博士、曹治国博士、赵军博士、贾江华博士作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基地博士研究生雷涛,硕士研究生胡彦霞、何楠、黄剑楠、任艳敏参与了部分研究工作。

由于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收集的资料有限,调研的时间紧促,加之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书中疏漏乃至错误在所难免,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各位读者不吝指正。作者2009年8月第一章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概述

能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现代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以及可控核聚变、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燃料电池、智能电网等新型能源或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于北京市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北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系统研究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与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制定与立法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近年来北京市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垃圾发电等方面的开发利用仍有很大的空间,需要北京市政府加强科学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立法保障,以促进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与规划目标

北京地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有较丰富的生物质能、太阳能和一定量的地热能、小水电和风能资源。如太阳能资源,每年日照时数达到2 600~3 000小时,年太阳能辐照量达到5 600~6 000兆焦/平方米,接受太阳能辐射总量约合26亿吨标准煤。全市风能资源总储量约为460万千瓦,可利用资源量为60万千瓦,其中西北部延庆官厅水库地区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可开发资源量约为10万千瓦。小水电资源总量为12万千瓦。浅层地热资源可开发量约7 000万平方米,已探明具有开发条件的热田共有10个,面积约760平方千米。生物质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林业废弃物等,资源量约327万

[1]吨。到2010年,北京市具有可再生能源260万吨标准煤、液化石油气(LPG)和干气等12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发展潜力,并将继续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北京市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还有一定的上浮[2]空间。

为了加快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强调,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重点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到2010年,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260万吨标准煤/年。其中,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达到200万吨标准煤,重点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和风能。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20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2.6%左右,新建固体生物质发电12万千瓦,改造小水电站5万千瓦,延庆风力发电10万千瓦。实现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4 000万平方米,约占全市总供热面积的6%,其中地热采暖5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采暖3 500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40[3]万平方米,发展农村户用高效生物质颗粒燃料10万吨。

同时,《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推广应用先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改[4]革措施,通过各项措施支持,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从科研、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如要求全市加强高新技术在能源开发、供应、消费领域里的推广和应用;加强能源领域里的科研工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增加能源开发供应消费中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采用热泵、天然气高效利用技术等,强化节能管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对现有用能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降低产品单耗;大力推广节能建筑、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要进一步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的应用和推广工作。[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等:《2008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第2页.[2]《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4]《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二、北京市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每年有184天左右的日照时间,年平均日照时数2 510小时,6太阳能辐射总量5.6×10兆焦/平方米·年。全市年可接收的太阳能辐射总量约30亿吨标准煤,是现有能源消费总量的60倍。

2004年9月,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办公楼、左安门宾馆屋顶安装了太阳能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140千瓦;2005年12月首都博物馆新馆顶部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池板5 100平方米,峰值发电300千瓦;2005年,宣武区广外社区2千瓦太阳能电站正式供电,天一黑灯具自动开启,有效寿命为30年,可为30多盏庭院灯和10多盏办公用电设备供电,连续3个阴雨天可不间断供电。截至2005年,北京市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255万平方米(按集热器面积计算),太阳能温室大棚27万亩,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约700kW,其中7座并网发电系统装机总容量640kW;太阳能路灯、庭院灯、杀虫灯、草坪灯、指示牌等60kW。北京2008奥运会将建成多个50kW~150kW的光伏发电系统,场馆周围80%的路灯以及部分场馆的照明与空调将利用太阳能电池供电,太阳能发电总量将超过悉尼奥运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提出,到2010年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260万吨标准煤/年,其中,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达到200万吨标准煤,今后北京将重点[1]发展太阳能。[1]谭忠富、张锋、于超、陈广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2007[M],同心出版社,2007:117.三、北京市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周边地区有着丰富的可供开发利用的风能,如内蒙探明的有开发前景的风电可装机量有1亿千瓦,截至2005年,内蒙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65 740kW,居全国第二位,已建成了6个风电场。河北省2005年风电装机容量在全国排第七,达到108 250kW,建成了5个风电场。北京周边地区风电场总数量达到11个,风电总装机容量实现273 990kW,其中,河北143台,装机108 250kW;内蒙260台,装机165 740 kW。

北京地区拥有距市区约80千米的官厅风电场,设计总装机容量为40万千瓦。预计到2007年底,一期工程完成装机5万千瓦;二期工程将于2010年前完成,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该电厂每年发电时间至少是2 200小时,到2007年底,官厅风力发电厂发电量将能够达到2亿千瓦时,占京津唐地区供电总量的8%。

北京提出了2008年的“绿色奥运”,宗旨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将北京奥运会办成环保典范。根据《北京奥运电力行动计划》,届时奥运会场馆将使用20%的绿色能源。北京“十一五”计划加快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重点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到2010年,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260万吨标准煤/年。其中,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达到200万吨标准煤,重点发展风能以及地热能、太阳能热利用、生[1]物质能。[1]谭忠富、张锋、于超、陈广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2007[M],同心出版社,2007:69.四、北京市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市地处海河流域,是一座人口密集、水资源短缺的特大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285立方米,只有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7;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30。在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及主要城市中,北京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居百位之后,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 000立方米的下限。而且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水污染状况相当严峻。

北京市的水资源由入境地表水、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靠降雨补给。北京市平均年降水量为640毫米左右,一般干旱年景的降水量在500毫米以下,特别干旱的年份在300毫米以下。北京的湖泊都很小,水量有限,所以地表水主要来自河水和人工修建的水库。北京境内有大小河流100多条,分属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清河和蓟运河五大河系总长2700公里,同属海河水系,共有大、中、小型水库84座,总库容72亿立方米。

北京在平水年可利用的水资源为47.6亿立方,其中地表水24亿立方米,地下水3.6亿立方米,偏枯年可利用的水资源为40.48亿立方米,枯水年仅为32.96亿立方米。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的发展,北京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一片片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一座座宾馆饭店竣工迎客,城市用水量大幅度增加。目前,北京的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总需水量已经大大超过可利用的水资源,北京已面临水源枯竭的威胁。

北京市区的自来水供应量为245万立方米/日,其中有7座自来水厂利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有2座利用地表水作为水源,其供水能力约各占50%。密云、怀柔水库是供应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包括城市饮用水)。密云水库是一座特大型水库,上游流域面积为1.58万平方千米,库区总面积224平方千米,总库容43.75亿立方米,相应水面面积约188平方千米。1958年修建密云水库时,其主要功能是防洪、发电和灌溉。由于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迅速增加,而作为主要饮用水源的地下水因过量开采,水位逐年下降,自1985年已不得不开始饮用地面水。目前,密云水库承担了供应城市生活用水一半的任务,已成为北京的重要饮用水源。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在水电站建设方面北京适合开发抽水蓄能水电站。对于北京来说,抽水蓄能水电站不仅可为其提供保安电源,同时还有另外的意义:利用建成的水库为北京市提供水资源。

近年来,受水资源限制,北京地区水电站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其水电装机容量稳中有降,1995~2005年北京来水电装机容量的增长状况为:1995年装机容量为27.09万千瓦;1996年装机容量为66.96万千瓦;1997年装机容量为106.96万千瓦;1998年装机容量为106.96万千瓦;1999年装机容量为105.81万千瓦;2000年装机容量为105.81万千瓦;2001年装机容量为105.81万千瓦;2002年装机容量为105.81万千瓦;2003年装机容量为105.81万千瓦;2004年装机容量为105.59万千瓦;2005年装机容量为105.34万千瓦。由此可知,1995年到1997年北京地区水电装机容量急剧增加,但是1997年以后随着部分水电机组退出运行,装机容量略微呈下降趋势。北京的水电机组主要用于应急、备用,只有在急需时才开机发电。

2004年,北京地区水电机组生产情况为:水电年末发电设备容量为1 025 040千瓦,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800 000千瓦;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65 000千瓦;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30 000千瓦;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30 000千瓦;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为6 000千瓦;密云水电厂为82 000千瓦。水电平均可调出力为976 312.08千瓦,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800 000千瓦;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42 857.14千瓦;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19 780.22千瓦;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19 780.22千瓦;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为3 956.04千瓦;密云水电厂为82 000千瓦。水电发电量为32 174.6万千瓦时,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30 662万千瓦时;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402万千瓦时;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175万千瓦时;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104万千瓦时;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密云水电厂为831.6万千瓦时。水电发电厂用电率为1.93%,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1.81%;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2.74%;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1.14%;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0.25%;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密云水电厂为6.42%。水电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330小时,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383小时;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94小时;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88小时;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53小时;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密云水电厂为101小时。

2005年北京地区水电机组生产情况为:水电年末发电设备容量为800 000千瓦,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65 000千瓦;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30 000千瓦;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30 000千瓦;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为6 000千瓦;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为82 000千瓦;密云水电厂为12 040千瓦。水电发电量为33 479万千瓦时,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3 606万千瓦时;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1 249万千瓦时;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966万千瓦时;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为587万千瓦时;密云水电厂为208万千瓦时。水电发电厂用电率为1.13%,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0.78%;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0.80%;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0.97%;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京西公司模式口水电站为5.16%;密云水电厂相关资料不详。水电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418小时,其中,十三陵蓄能电厂为555小时;京西下马岭水电厂为416小时;京西下苇甸水电厂为322小时;京西公司官厅水电站相关资料不详;京西公[1]司模式口水电站为72小时;密云水电厂为173小时。

2005年,北京市优质能源在能源总消费中的比重约为57%,比2000年提高约10%;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仍达43%,可再生能源比重为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同比之下,美国的主要城市能源消耗比例中煤炭能源消费只占两成多,电力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雄踞前两位。要实现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的“能源多元化发展初具规模,初步建立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体系,确保奥运场馆能源设施建设,满足全社会和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 500万吨标准煤左右,优质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力争达到4%”的能源发展和节能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包括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电网在内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1]陈广娟、谭忠富.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M],同心出版社,2007:79.五、北京市垃圾及生物质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垃圾产量2004年达495万吨。按现行的垃圾填埋处理方式,每年垃圾“蚕食”的土地达500~600亩。按北京每年产生活垃圾为490多万吨计算,每一吨垃圾从中转站到堆放场要花100元运输费,一年需要五六亿元。可见,北京发展垃圾发电厂有巨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海淀区每日生产垃圾2 500吨,但只能处理1 700吨垃圾,垃圾处理率不足70%。70%都在做填埋处理,填埋垃圾的场地已经越来越少。如果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到2008年海淀区垃圾处理率将达到98%。

西北旺镇六里屯卫生填埋场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1 000~1 200吨垃圾、发电2万千瓦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朝阳区每天产生2 500~2 800吨垃圾,北京奥运重点工程和首个垃圾发电厂—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天可以焚烧掉1 600吨垃圾,相当于目前北京1/7的垃圾量,年发电量约为2.25亿千瓦时。2008年[1]之前,北京还将建成南宫、海淀、阿苏卫等3个垃圾焚烧厂。

北京年农业秸秆总产量520万吨左右,可用于能源使用的约417万吨,折合标煤179万吨。目前实际利用156万吨,折合标煤67万吨,利用率仅为30%左右,而且主要是直接燃烧,效率低下。

北京周边地区畜牧业生产的大部分畜禽养殖业粪尿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不但造成了农业资源的浪费,而且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利用畜牧业粪便制沼气不仅消除了其对环境的污染,沼液、沼渣还可为绿色农业、林果业提供优质有机肥料,沼气可用于发电、照明、直接燃烧,转换为高级能量。根据有关资料,北京市畜牧业猪、羊、禽、兔等大牲畜的粪便产量为:猪的存栏数量为38.9万头,年粪便量为283.97万吨,折合标煤24.14万吨;羊的存栏数量为400万只,年粪便量为240万吨,折合标煤18.48万吨;禽的存栏数量为103万只,年粪便量为20.6万吨,折合标煤1.648万吨;兔的存栏数量为3 170万只,年粪便量为63.4万吨,折合标煤4.63万吨。总计折合标煤48.89[2]万吨。

北京市年产生活垃圾470万吨(仅为垃圾清运量,不包括建筑垃圾和回收废旧物资),其有机物约占30%,无机物约占67%,含水率在15%左右,热值平均可达1 000千卡/千克。假如利用回收率达到50%,即可每年节标煤约34万吨。

2005年8月5日龙基电力在北京建立了平谷研发生产基地,专门研发利用平谷特产桃树枝发电,于2007年投产发电。

2007年初,生物质发电项目落户北京房山,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秸秆资源,既可以替代石油、煤炭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又解决了露天燃烧污染环境的问题。此项目年发电量达2.4兆瓦,年利用秸秆近20万吨。[1]谭忠富、张锋、于超、陈广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2007[M],同心出版社,2007:120.[2]谭忠富、张锋、于超、陈广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报告2007[M],同心出版社,2007:127.六、北京市新能源发展的战略布局

2009年5月20日,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主持召开“坚持自主创新,振兴北京新能源产业”专题调研座谈会,并围绕北京市新能源发展战略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刘淇强调,新能源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产业,是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抓紧制定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力量,发挥优势,把北京建设成新能源研发中心、示范中心、高端制造中心。在专题调研座谈会上,郭金龙市长强调指出,当前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技术、成本和经营模式三大难点,要求北京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力争取得新突破。要充分发挥北京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的研发优势,积极建设研发中心;通过组建新能源产业的各类联盟,尽快形成产业集群;通过新能源产业重大关键装备制造,真正体现北京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高端优势。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新能源发展的产业政策,主动配合相关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京落地。要在首都重大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以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切实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北京市委书记和市长关于把北京市建设成为新能源研发中心、示范中心、高端制造中心的讲话,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和行动纲领。七、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建设

2009年6月10日,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改委与市科委共同举办的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正式揭牌,这标志着北京市新能源产业正进入集聚发展的新阶段。揭牌仪式上,光伏应用及系统集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产业孵化器建设两个项目正式签约。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基地占地面积约为2.5平方千米,基地重点定位于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将产业发展与示范应用相结合,目前已制定了《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方案》和首期100亩地的孵化器设计方案,预计在2011年基地将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80亿元以上。北京市发展新能源产业不仅是着眼当前,促进经济增长的需要;更是立足长远,打造未来首都经济新引擎和推动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各部门以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为契机,充分调动首都的优势资源,做大产业规模,力争使北京成为全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之都”。第二节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

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能源行政管理体制与能源发展密切相关,面对全国乃至全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热潮,如何科学管理并高效推进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对北京市能源管理机制、能源管理决策和能源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建议北京市在推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探索和完善能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目前,北京市没有专门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管理机构,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政管理的职能,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按照分工负责并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及其各自职能

目前,在北京市的能源行政管理体制中,市级能源管理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设置及各自的具体职能如下:(一)北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能源领导小组)成立于2006年8月,是目前北京能源管理的重要领导机构,其前身是北京市工业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联席会议。能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其具体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下的经济运行综合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及接待服务工作。办公室分为四个处室,即:能源发展处、煤炭管理处、电力管理处、经济运行综合处。这四个处室既是市发展改革委下属内部处室,又是北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根据北京市能源发展的需求和能源发展规划,各处室职责进行了调整,尤其加强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规划职能,具体调整情况为:①将基础设施处的“煤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职责调整到煤炭管理处;②将基础设施处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职责调整到电力管理处;③将基础设施处的“研究分析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本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目标,组织制定本市能源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制定能源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供需计划,制定能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负责安排能源(不含煤炭、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职责调整到能源发展处;④将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的“组织编制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规划,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项目计划”职责调整到能源发展处。(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改革委的职责是:①研究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研究提出本市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②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急预案;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③负责起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④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促进本市投融资工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⑤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本市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⑥提出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制订本市重大项目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协调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⑦推进首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郊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郊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⑧研究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的实施。⑨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制订并调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⑩做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11]研究提出本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12]研究提出本市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13]研究提出本市促进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设各个处室中,主要负责能源发展的处室为:能源发展处、煤炭管理处、电力管理处、经济运行综合处。此外,与北京市能源发展相关的处室还有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等,以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所属单位,如北京节能环保服务中心、节能检测中心。这些职能处室、所属单位既有分工又有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北京市能源发展的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其各自的具体职能如下:

1.能源发展处的职能:研究分析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本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目标;组织制定本市能源基础设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并制定能源相关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定能源节约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供需计划,衔接能源供需平衡;组织编制新能源项目计划;负责安排燃气、热力、燃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煤炭管理处的职能:负责本市煤炭行业管理,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煤炭需求侧管理、增加供给渠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煤炭供应储备机制,协调解决煤炭供应、煤炭调运、煤炭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安排煤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电力管理处的职能:负责本市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迎峰度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经济运行综合处的职能:研究、监测、分析本市煤电油气运供需情况、经济运行动态及变化趋势,建立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提出市场调控政策和应急处理的措施建议;组织本市经济运行方面的综合协调、衔接资源供应;负责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及接待服务工作。

5.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的职能:研究本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于2009年3月正式设立的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按照改革方案,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市科委承担的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工业促进局(市国防科工办)和市信息办的职责,以及市乡镇企业局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高端产业的发展;负责本市工业、信息服务业和无线电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维护信息安全等。涉及能源方面,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北京市的能源产业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以及北京市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等行政管理工作。(四)北京市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

其他部门有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商务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二、北京市各区县能源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各自职能

北京市共18个区县,区县级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基本上与市级相对应,在区县级能源管理机构上,基本上形成了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能源宏观调整的核心,以各区县的商务局、市政委、质监局、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为具体职能部门的能源管理体制,但在部分职能机构的设置方面,根据各区县的具体能源供应、利用等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以下是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怀柔区等区县的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职责。(一)东城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

在东城区,与能源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及其职能分别是:东城区发展改革委下设节约能源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东城区节约能源办公室工作,指导本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商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核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煤、水、气、电、热等各公用部门、市政部门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在我区的发展规划,协调以上部门在我区实施的相关工程及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有质监局、科委、建委。(二)西城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

在西城区,与能源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管委”)、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及其职能分别是:西城区发展改革委下产业促进科负责能源总体规划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能是:①研究本区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②研究制定促进全区及各功能街区金融、科技等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各项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奖励政策的兑现工作;③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计划;④依法对本区域供电、用电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用电矛盾,保护电力设施;⑤组织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⑥协调指导煤炭能源和中小企业发展。区市政管委负责协调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有关工作。建委下城市建设管理科(重大工程办公室)负责节能墙改工作。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核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有:质监局、科委等。(三)朝阳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

在朝阳区,与能源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管委”)、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及其职能分别是:区发展改革委下设资源环境管理办公室(区电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能是:①研究本区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规划;②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③落实市电力管理办公室的各项部署;④负责成型煤加工场所网点的规划,负责本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引导电力企业围绕本区经济发展制定规划,并监督实施;⑤负责本区电力执法,受理投诉与举报,查处公用电违法行为,协助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参与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⑦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和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工作;⑧参与本区进网作业电力施工企业的考核监督工作。市政管委负责辖区供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燃气供应、储备、气化、混气厂建设和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有建委、科委、质监局等。(四)海淀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

在海淀区,与能源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及其职能分别是:发展改革委在能源方面的职能是: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具体负责的科室是经济协作科,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对口支援和区域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农林委在能源方面的职能是:主管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农村经济信息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农业资源、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具体负责的科室是农业产业化管理科,具体负责本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市政委参与本区供热、供气、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协调管理。商务局负责本区成品油的核批、变更、年审及市场管理。(五)怀柔区能源管理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

在怀柔区,与能源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管委”)、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及其职能分别是:在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科负责能源相关事务。煤炭电力科的职责是:①负责分析本区煤炭、电力行业发展状况,研究提出煤炭、电力行业发展规划;②负责本区煤炭、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煤炭、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③承担依法设立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及电力行业行政审批事项;④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市政管委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城市新建燃气企业、供暖行业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单位(供暖、燃气等)制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燃气、供暖的安全监管工作。种植业服务中心能源办主要职能:以生态农业发展为中心,进行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改善环境为目标,加强农业环境检测、秸秆气化(大型、户用)、大型养殖场粪便处理、卫生节能型吊炕、四位一体、太阳能暖房、太阳能热水器、沼气池等诸多项目的技术引进、试点、推广,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环保监测。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管理,具体由综合业务科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度审核。质监局负责节能监测,具体开展的节能检测项目有五项:锅炉节能监测、电机节能监测、变压器节能监测、热力管网、煤的元素分析。建委负责本区建筑节能工作。科委负责节能项目的推广。工业局负责工业企业的能耗考核。三、关于北京市能源管理体制的简要评析

从上述北京市市级及区县级能源管理机、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介绍来看,北京市已经形成一个上下级联动的能源管理体制:在市级能源管理机构上,形成了以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四个职能处室(能源发展处、煤炭管理处、电力管理处、经济运行综合处)为核心、以市发展改革委的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市发展改革委所属机构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商务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职能部门为分支的能源管理体制。在区县级能源管理机构上,基本上形成了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能源宏观调整的核心,以各区县的商务局、市政委、质监局、科委、建委等职能部门为分支的能源管理体制。各机构的职能几乎涵盖能源的各个方面,例如能源规划、能源建设投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的开发和应用、能源发展等各个方面。

这种管理体制目前基本上可以适应北京市能源发展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北京市在不断地适用新形势,积极探索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如2006年通过成立“北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对与北京市经济运行相关的能源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中均强调了能源管理对于解决北京市能源需求和能源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

但是,从2009年5月北京市关于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制造中心的战略布局和实施“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来看,北京市的能源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职能部门设置、职能、职责的安排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尚需解决,“能源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北京市能源管理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协调统一的研究管理机制,难以针对国内外能源形势的变化采取及时有力的应对措施和制定全面、统一、科学的战略方案。能源行业缺乏有效竞争,运营管理成本高,服务水平低。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联动机制尚未形成。”[1]这些均需要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1]《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第三节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自2005年2月颁布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围绕这部法律的实施,配套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部门规章和政策为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基本政策和法律框架,是北京市制定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依据。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概况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能源优先发展的领域。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我国已经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及社会公摊的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调查、技术研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我国将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加快大型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水电,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成熟技术,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发电等利用技术,将建设若干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以规模化带动产业化。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和配套政策,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和市场及服务体[1]系,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一)综合政策

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科技部,1999年)、《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建设部,2007年)、《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2007年)、《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2008年)、《关于2008年7月至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2009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7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28号,2008年)、《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2009年)、《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等。(二)分类政策

1.水电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利部,2006年)、《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利部,2006年)、《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08年)等。

2.太阳能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7年)、《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等。

3.风能政策。主要包括:《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2000年)、《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1999年)、《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关于加快风电设备本地化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全国大型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等。

4.生物质能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6年)、《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等五个部委,2006年)、《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2009年)、《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45号,2009年)等。(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等。(四)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2006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年)等。(五)规范标准

主要包括:《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技术规范》(GB 50364 2005)、《变性燃料乙醇》(GB 18350 2001)、《车用乙醇汽油》(GB18351 2004)等。[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2007年12月.二、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概况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市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办法、通知、决定等。主要包括: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燃煤锅炉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的通知》。

2002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实施2002年度缓解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策任务的通知》。

2003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期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2004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5年,北京市发改委推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规划纲要及2005年行动计划》,提出2005年的北京市的能源发展目标是: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2004年为36.5%);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89吨标煤(2004年为1.33吨标煤);优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80%以上(2004年为72%);万元GDP取水量不超过62立方米(2004年为81立方米);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2004年为2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2004年为91.4%);工业废弃物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04年为70%);城镇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率达到30%(2004年为10%)。《计划》为北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标准,也对北京市节能工作提出了挑战。200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提出了北京市的节能实施办法。

北京市同时加强了对能源政策的研究和国际交流。1985年10月11日,北京能源学会主持召开北京能源发展战略讨论会,专题研究北京能源的管理体制、机构与能源立法等事宜。1986年2月15日至16日,北京能源学会主持召开年会,作加速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的报告,提出逐步实现新能源技术产品化、商品化、专业化,对新能源产品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1986年5月21日至24日,北京电机工程学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联合召开燃气和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研讨会,提出联合循环发电是最有效的发电方式的建议。1986年1月17日至18日,市科协主持召开首都环境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信息产业的建议。此外,北京市针对国家出台的有关能源领域的政策,都作了实施细则性质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国家能源政策在北京地区的贯彻执行,也有力地推动了北京市的能源发展工作。三、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概况

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为增加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我国能源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正在建立和完善由《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为北京市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基本法律制度框架。这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配套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样适用于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与管理。

1.法律。直接规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是《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包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款的法律有:正在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建筑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正在制定的《能源法》,即将制定的《原子能法》等。

2.行政法规。正在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核电管理条例》《水电开发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1)综合调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99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6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007年)。间接调整的有:《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通知》(国家经济委员会,1986年)等。(2)分类调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各类资源开发利用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1989年)、《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部,2006年)、《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利部,2006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09年)、《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电力部,1994年)、《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监会,2006年)、《风电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8年)、《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秸秆燃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2003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8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等。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抓紧制定的部门规章还有《风电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风电特许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天然铀产品储备管理办法》《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海外铀资源投资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生物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细则》《生物燃料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非粮能源作物原料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四、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概况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截止到2009年9月,北京市尚无直接规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地方性法规;间接涉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地方性法规有6件: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3.《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截止到2008年12月6日,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为900件,其中直接规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地方政府规章有1件,即《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间接涉及能源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有7件:

1.《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1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0月26日起施行);

4.《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5.《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6.《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94年9月1日施行,2004年6月1日修改);

7.《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京政发[1987]36号,1997年12月31日修改)。

从上述北京市能源立法中可以看出,北京市根据国家能源立法,结合本市实际,配套出台了关于能源利用和节能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但是,涉及到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很少。用新能源代替传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北京能源结构中比重逐步增加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为更好适应这一趋势,北京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第四节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北京市编制能源发展规划,起步比较晚,“十五”之前北京市还没有专门的能源发展规划,只是在专项规划中提到相关的能源发展问题,比如在房地产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发展规划中涉及到能源问题。北京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中提出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利用的相关问题。随着能源形势的日益严峻,北京市开始酝酿制定统一的能源发展规划。并在“十五”和“十一五”初期分别制订了一系列能源领域的发展规划,其中,涉及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规划有四个,分别是《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2006年12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2006年12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2006年11月)和《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2001年4月)。一、《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

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担负着统筹北京市经济发展和能源保障、统筹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城乡能源供应、统筹常规能源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能源结构现状方面,北京市的优质能源比重提高了,但能源结构仍需优化。2004年,优质能源在能源总消费中的比重约为54.4%,比2000年提高约8.5%。但是,煤炭消费总量仍然达到2 943万吨,约占北京市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4.1%。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约为1%,低于全国3%的平均水平。

2.在能源供应潜力方面,到2010年,北京市具有可再生能源260万吨标准煤、液化石油气(LPG)和干气等12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发展潜力。规划规定要继续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北京市的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还有一定的上浮空间。从总体上讲,煤炭、电力、油品和新能源的供应有一定的弹性,但天然气受资源和供应能力制约,供应弹性不大。

3.在能源平衡方案方面,北京市2010年的能源品种平衡方案为:煤炭2 500万吨,天然气70亿立方米,油品总量1 270万吨,调入电480亿千瓦时(总电量为750亿千万时),其他能源(LPG、干气和可再生能源等)380万吨标准煤。

4.在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面,北京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能源安全放在核心地位,把能源节约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适度超前地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起以电为主,煤、气、油为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补充,多元互补、多方供应、协调发展的优质化能源结构,为首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

5.在规划的基本原则方面,北京市要“统筹城乡,和谐发展”,即统筹城乡能源发展,不断缩小郊区和城区能源供应和消费水平的差距。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向郊区倾斜,增加向郊区的清洁能源供应,完善郊区能源供应体系,重点提升新城能源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引导农村地区升级传统能源供应消费模式,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多种方式并举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进一步加大郊区煤炭、电力等能源设施建设的力度,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不断优化全市能源利用布局。

6.在能源发展目标方面,北京市在“十一五”时期,要实现能源多元化发展初具规模,初步建立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体系,确保奥运场馆能源设施建设,满足全社会和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主要产品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到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 500万吨标准煤左右,优质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力争达到4%。

7.在北京市本地电源建设方面,要规划建设太阳宫、郑常庄、电子城、亦庄4座天然气热电厂和三热天然气调峰电厂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厂若干座,新增总装机容量达到220万千瓦以上。关于热源建设,近郊新城新建建筑主要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旧有建筑适当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燃煤供暖锅炉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煤技术和脱硫、高效除尘等净化技术。昌平、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远郊区县发展以清洁煤技术为主的区域集中供热。积极推广热泵、分布式能源等新技术供热。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供热面积达到6.5亿平方米左右,其中:城市热力供热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天然气锅炉供热面积达到2.8亿平方米,燃煤锅炉供热面积(以清洁煤集中供热为主)达到2.1亿平方米。

8.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按照“优质化、可持续、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调整原则,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总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质能源比重由2004年的54%提高到2010年的70%以上。其中煤炭由2004年的44.1%下降到2010年的29.5%;外调电由19.3%提高到23.1%;天然气由6.4%提高到13.1%;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由1%力争提高到4%。

9.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要求“加快推进”,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重点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到2010年,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260万吨标准煤/年。其中,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达到200万吨标准煤,重点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和风能。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20亿千瓦时,占全市用电总量2.6%左右,新建固体生物质发电12万千瓦,改造小水电站5万千瓦,延庆风力发电10万千瓦。实现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4 000万平方米,约占全市总供热面积的6%,其中地热采暖5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采暖3 500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40万平方米,发展农村户用高效生物质颗粒燃料10万吨。

10.在推进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要求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战略布局,能源建设向新城和农村转移。要改变农村现有落后的能源利用方式。积极推广液化气、清洁煤、天然气使用,鼓励生物质能、太阳能利用。增加液化石油气和优质型煤的供应,适当供应农民生活用气,推广太阳房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建设大中型沼气设施,支持生物质能的集中利用。

11.在保证重点项目实施方面,要求改革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一起发挥作用,保证能源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项目贷款银行招标、代建制等工作,降低融资成本。研究和制定投融资鼓励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

12.在制定和完善能源法规和标准方面,要求研究制定电网、热网、天然气管网供应系统安全标准;研究制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完善节能地方法规和一系列节能标准,研究制定煤炭、电力、天然气、热力和油品供应的预警和应急方案。[1]《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经济社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迫切需要一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行业规划,指导电力工业的发展。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电力发展规划》是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该规划以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基本依据,贯彻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思路,吸取国内外电力行业近年重大事故教训,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电力发展目标,确定重点建设任务,对未来五年北京电力工业的发展做出指导与部署。该电力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并适当展望2020年,规划编制范围主要为北京市范围内的电源、电网以及相关受电通道。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北京市电网发电装机容量成就方面,到2005年底北京市发电装机容量4 556兆瓦,其中煤电装机2 897兆瓦、抽水蓄能装机800兆瓦、水电装机180兆瓦、燃油装机655兆瓦、余热发电装机24兆瓦,较“九五”末新增发电装机容量500兆瓦,可供电力达到3 400兆瓦左右。

2.在北京市能源资源条件方面,发电需要水、煤、气等作为资源保障,而北京是资源匮乏型城市,主要能源严重依赖于外部,且这一状近期难以改变。水资源方面,北京是严重缺水的城市,需要控制建设电厂这种耗水量大的项目,或考虑利用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作为电厂的水源。煤炭资源方面,未来一段时间内,北京地区发电用煤虽能够得到保证,但燃煤对环境影响较大,不适于在北京建设常规燃煤电厂。天然气资源方面,我国天然气资源稀缺,且价格昂贵,发电成本高,出于长远供应安全和经济性考虑,天然气电厂不宜多建。但为满足调峰供热和安全需要,可采取“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建设一定数量的燃气电厂。预计2010年北京天然气供给总量在70亿立方米,参照发达国家发电用气一般占天然气使用总量30%左右的经验,北京发电用气应控制在20亿立方米左右。

3.在新能源、新技术发展方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但未来一段时间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论从经济成本、技术水平还是总量规模等方面还无法满足北京地区用电需求的增长。目前,我国紧凑型输电线路技术设计已跻身于世界先进水平行列,串联补偿技术、大截面耐热导线技术、动态无功补偿技术等已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中。另外,我国在特高压工程的设计前期过程中,也开展了一系列关键技术的研究。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显著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和输送能力,应增加投入,大力推广。

4.在“十一五”电力发展指导思想上,要以满足北京市总体发展战略对电力的需求为总目标,遵循“和谐发展、安全第一、适度超前、统筹配置、开源节流”五项基本原则,以促进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为核心,统筹区内外资源,增加供应总量,增强供应能力,提高能效,保护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安全可靠、稳定充足的电力供应。在加强电源、电网建设,努力提高电力供给能力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传统高耗能产业和落后工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工业,加强节能管理,落实需求侧管理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把北京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城市。

5.在“十一五”电力发展思路方面,掌控周边电源,以发展外部电源为主,辅以一定数量的本地电源保证安全;外地电源在“西电东送”的基础上,多方向发展;本地新增电源以天然气调峰供热电厂和抽水蓄能电厂为主;大力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适度发展分布式电源,实现电源多元化发展。

6.在“十一五”电力总体发展目标方面,到2010年,北京市本地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 816兆瓦,本地电源发电比例保持在1/3左右,外送电力比例保持在2/3左右;初步建立以煤、气发电为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等为补充的多元化电源结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力争达到6%左右。

7.在“十一五”期间电源规划方面,北京市规划建设5座燃气电厂和一定数量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新增发电装机容量2 260兆瓦,新增发电能力2 100兆瓦。到2010年北京地区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6 816兆瓦,发电能力将超过5 500兆瓦。“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加大燃气电厂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调整和优化电源结构。与2005年底相比,“十一五”末燃煤电厂发电装机比例降低到43%左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厂发电装机比例提高到6%左右。

8.在“十一五”重点发展任务方面,要求加快电源建设,提高本地电源供应能力,建设亦庄、电子城、三热、太阳宫、郑常庄5座天然气电厂及一定数量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厂,新增发电装机容量2 260兆瓦,新增发电能力2 100兆瓦。“十一五”末,北京地区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 816兆瓦,发电能力达到5 500兆瓦。其中,燃煤电厂装机比例由“十五”末的63%,下降到“十一五”末的43%,电源结构得到较大改善。

9.在“十一五”期间电力环保与城市环保方面,要求优化电源结构,降低污染排放。积极发展洁净电能,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适度增加燃气电厂的发电装机容量并同期安装脱氮装置;2008年前北京市现有主要燃煤电厂加装脱硫脱氮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规定要求。三、《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

工业现代化是首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首都的现代化起着强大的支撑作用。为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北京工业必须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资源集约的产业发展格局,为“十一五”时期北京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北京市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工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于2006年11月发布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十一五”北京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北京工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端、高效、高辐射力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适度发展现代制造业,加快发展符合首都特点的都市型工业;以产业基地和开发区为依托,以内涵式发展和选商引资为重要途径,打造重点产业链,发展优势产业群,大力培养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以转变增长方式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提升工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首都工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关于“十一五”北京工业发展目标,要求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着力发展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产业,占领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达到40%左右,现代制造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5%左右。

3.在工业布局调整目标方面,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北京工业将进一步完成从城区向郊区的转移,加大环城高新技术产业带和远郊现代制造业产业带的建设,构建主导产业突出、配套完善、产业梯次合理、相对集中的产业空间发展格局,远郊区县工业增加值将由2005年占全市工业的56%左右上升到70%左右。到2010年,北京工业将进一步向开发区有序集中,新增工业用地向开发区集中,适度扩大开发区规模,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将成为北京工业的主要载体,工业总产值将由2005年占全市工业的55.3%提高到70%左右。

4.在自主创新目标方面,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北京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专利技术产业化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到2010年,企业技术中心数量达到180个左右,重点企业技术研发经费占到销售收入的比重为3%左右。

5.在“十一五”北京工业产业优化及发展重点方面,要求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加速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设备的开发,包括支持新能源发电技术、太阳能与地热能采集技术、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水及废弃物处理技术等重点技术的开发;重点发展医疗废弃物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理以及环境净化处理设备、新型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天然气专用压缩机组和天然气储运设备等产品。四、《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在目前快速发展时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是能源和环境。北京市大气污染问题,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城市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大量直接燃烧原煤,是造成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改善能源结构,不仅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与手段,而且是体现现代化文明、改变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竞争力、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市计委组织市规划院、市环保局、市统计局、清华大学、市燃气集团、华北电力集团、市煤炭总公司等单位,按照控制与改善大气污染目标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经济合理、逐步实施的原则,在分析北京市能源消费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北京市能源消费发展趋势,提出了北京市近期(2005年)和远期(2010年)能源结构(主要是终端能源消费品种结构和燃料消费结构)调整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对策措施,并于2001年4月发布了《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为中心,兼顾经济合理性,大力引进和发展清洁能源,用优质能源替代燃煤,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将目前以原煤为主的污染型能源结构逐步转变为以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为主的清洁型能源结构。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速度。加强高新技术在能源供应和消费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特别是工业中重点用能行业的单耗,把北京建设成节能型的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2.关于新能源发展规划,因为北京地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比较丰富,有较丰富的生物质能、太阳能和一定量的地热能、小水电和风能资源。(1)地热能。目前,已有158口地热井,年开采水量约80多万立方米。按照地热规划,“十五”期间继续开发104口地热井。地热利用除了提供洗浴、疗养等用途以外,应向采暖用途发展,以充分利用地热能。至2005年时,共258口地热井,可供应约300~500万平方米的建筑采暖,替代煤炭9~15万吨。(2)太阳能。太阳能利用的重点是太阳能热水器、农村的被动太阳房与日光温室,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和推广节能型太阳能建筑。(3)其他生物质能。其他生物质能包括薪柴、秸秆、畜禽粪便等。今后的发展重点是在郊区县推广普及秸秆气化,“十五”期间,规划发展80~100个气化村,有条件的地方适度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同时,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3.关于能源结构的调整措施方面,要求进一步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要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结合实际情况,经过5至10年的强化科技研制和试点工作,到2010年前后,全面推广应用先进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各项措施支持,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第二章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立法建议

在当今和未来的城市发展中,能源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社会经济循环发展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为了实现未来的城市发展目标,即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北京市必须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因此,从政策与立法上加强对能源和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第一节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建议

北京市要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实施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与国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有序开发并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发挥最优综合效益。推进新能源开发,使之逐步成为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的有益补充。其中,通过制定综合性政策,因地制宜地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小水电和风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一是在小水电方面,要把水电开发与水电农网改造、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解决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保证退耕还林退得下、封得住,使山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和改善;二是在太阳能方面,要采取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范围。各区县的新建建筑设计要优先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物的一体化。在农村地区,鼓励安装户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增太阳能等农村小型能源利用工程,支持企业开发适合于建筑、采暖、制冷以及其他工业应用要求的太阳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三是在风能方面,要完成全市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提出最优风电场厂址,建设风力发电示范工程;四是在生物质能方面,充分发挥生物质能资源优势,加快推广农村户用及大中型沼气工程,积极发展秸秆、沼气、垃圾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鼓励开发利用生物液体燃料和固体成型燃料,建设若干示范工程,并根据设备的国产化程度逐步推广。结合小城镇和小康村建设,优先选择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及城市周边等地区,推进秸秆气化工程。建设若干秸秆发电示范工程,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新增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畜禽养殖沼气工程及村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秸秆生物质能利用工程等。逐步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建立北京市绿色能源产业体系,着力打造绿色北京生态环境。一、建议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议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就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义

1.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应对全球能源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面对越来越突出的能源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将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作为能源发展的重点,并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与产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层面加以推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转换效率不断提高,生产成本持续下降,市场前景广阔。这为北京市顺应国内外能源发展新趋势,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机遇。

2.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北京市是能源消耗大市,但全市的化石能源主要依赖京外调入,能源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大力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突破能源瓶颈约束,缓解传统化石能源日趋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3.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培育新兴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不断升级更新,形成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着产业链发展不协调、产业集聚不明显、行业管理不到位、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形成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优势产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新的投资热点和消费热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总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基本原则。坚持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推动、需求拉动、市场驱动,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制造能力和水平;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发挥产业优势,构建长效推进机制,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

3.发展目标。应明确规定一个规划期内,全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目标指标以及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面积、地源(水源)热泵空调面积、年产沼气量等分类指标,以及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目标;此外,还应规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使北京市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和制造基地。(三)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1.实施“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计划。设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并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实施主体,用5~10年左右的时间,实施“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计划,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计划的内容拟包括:一是实施屋顶发电计划,明确规定应用光伏发电的公共建筑、企业厂房、住宅小区等屋顶面积及发电能力,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二是实施风电装机应用计划,明确网能富集区县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三是实施太阳能热水器计划,规定新增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目标指标,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四是实施主要道路太阳能照明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建设若干条太阳能照明示范道路,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五是实施农户沼气(技术)利用计划,在农村形成一定规模的沼气池容,年产沼气目标指标及惠及农户数量,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六是实施建筑地源(水源)热泵空调计划,推广地源(水源)空调面积的目标指标,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七是建设若干个集太阳能、风能、地源(水源)能、生物质能、垃圾发电等综合性新能源应用示范基地,使之发挥新能源示范、科研和教育作用,同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等等。

2.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提升战略。关于光伏产业,要紧紧抓住全球光伏产业和市场快速成长的机遇,大力发展光伏终端产品、光伏产业用装备及材料、半导体照明产品(LED)、光伏发电配套设备及产品,积极支持硅材料生产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重点发展硅晶体电池、薄膜电池,从硅晶体的下游产品以及薄膜材料到电池组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发展光伏产业生产关键设备,通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提高自主设计与制造水平;关于风电产业,重点是实现关键设备国产化,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关于光热产业,重点是完善技术标准,实行产品能效分级检测和认定,大力推行太阳能应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关于地源(水源)热泵产业,重点是大力发展特定用途的水源热泵机组,如海水源热泵、污水热泵等,积极拓展地源热泵应用空间。此外,还要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联合,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水平。加大培育力度,做精做强一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产业链为纽带,引进一批优势企业,进一步完善产业体系。(四)加快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深入实施“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的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加快发展,务求实效。设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同时,组织成立专家组,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2.加快编制发展规划。要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抓紧编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科学谋划发展空间与布局,明确近中远期发展目标与重点,分步骤、分阶段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

3.落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补偿政策。如规定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积极向国家争取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准前,由市物价局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帮助企业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补助。对于风电,应规定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按招标形成的价格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对于生物质能,应规定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经认定后执行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执行,补贴电价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上网收购,北京电力公司要保证接纳新能源发电上网,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列入“建设新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计划、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北京市要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4.采取措施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已设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在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项目,支持重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市财政要视财力状况和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土地等资源要素的配置要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重大项目倾斜。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5.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北京电力公司要加快组织研发光伏发电并网技术,积极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为光伏发电并网提供技术保障。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完善与实施太阳能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监测网建设。市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及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

6.鼓励社会投资。支持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吸收北京市民营企业参与,共同设立“中国节能浙江新能源应用推广投资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鼓励企业法人、公民在其所属产权范围内建设新能源应用项目;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新能源推广应用。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新能源项目,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运用担保、上市融资、风险投资、合资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光伏产业重点领域,特别是投资薄膜电池等新型光伏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化生产的高端光伏技术领域。

8.加强人才培养。选择一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学科基础好、科研和教学能力强的大学,设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增加博士、硕士授予点和博士后流动站,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高级人才,支持企业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教学实习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增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

9.广泛宣传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组织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典型,推广一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提高市民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建议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指以新技术为基础,尚未大规模系统开发利用的能源,具有储量大、可再生性强、清洁环保等特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是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为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北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是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建议北京市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通过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把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并摆上突出位置,理清思路,加大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建议如下:(一)摸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并分析所面临的形势

北京市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起步早,产业基础优势明显,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了一批知名品牌,开发了一批新技术,太阳能光热产业已形成较大规模,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逐步加快。

尽管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产品层次较低、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发展不规范、产业整体水平低等,这些制约了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不断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从单纯开发利用,逐步向链条延伸、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方向迈进,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潜力巨大。北京市是可再生资源较为丰富的城市,自然条件优越,资源禀赋优势明显。二是产业基础较好。近年来,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应用不断扩大,带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信息服务等领域迅速发展,产业集聚效应显现,产业配套能力增强。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国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确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北京市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关于指导思想,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围绕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突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和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发电“七大领域”,注重技术创新,推进技术改造,壮大产业规模,全面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节能减排,为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心作出积极贡献。

2.关于基本原则,一是要注重实效,即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要结合北京市实际,突出首都特色和技术特长,立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城市光伏景观照明、大中型风电场建设、农村沼气开发利用等市场需求,确保取得实效;二是要大力推动技术进步,即要依托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比较优势,加强自主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先进技术、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三是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即要积极应用成熟技术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拓市场,谋划长远发展战略,强化基础工作,重视研发具有发展前景的关键核心技术,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四是要突出重点,即要发挥自然资源和技术比较优势,在重点领域、区域和企业实现突破,同时带动相关装备制造、新材料、观光旅游等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条,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规模优势;五是实现规范发展,即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加强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监管和服务,营造有利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3.关于发展目标,一是要规定产业总体实力显著增强的目标指标,即规定在一个规划周期内,规模以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在销售收入及年均增长、利税及年均增长目标指标以及年销售收入过百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分别达到的数量;二是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明显提高,如规定在一个规划周期内,通过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替代常规能源的目标指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的目标指标,使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是在技术创新上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如要求巩固已有技术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形成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基地。具体目标指标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市级技术中心的数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中,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市名牌产品的数量;四是示范工程建设要取得明显成效,如围绕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城市光伏景观照明、大中型风电场建设、农村沼气开发利用、秸秆气化、秸秆直燃发电等成熟技术,创建一批示范样板工程。如规定在一个规划期内,要建成若干个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一定比例以上的示范区县。五是在重点领域要取得标志性成果,如规定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领域得到规模化应用,沼气在农村得到大面积推广,风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形成一定规模,机械、电子、新材料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蓬勃发展。在一定期间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普及应用率达到一定比例以上。(三)从战略上进行发展重点的布局

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城市固体垃圾发电是尚未大规模开发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北京市具有良好的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基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示范带动,促进三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因此,从战略布局上要围绕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七大中心工程”,即重点建设太阳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风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生物质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地热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海洋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核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发电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开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新局面。

1.建设太阳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一是打造太阳能产业基地。重点培植太阳能产业基地,鼓励发展特色太阳能产业集群,形成优势互补、产业集聚、布局合理的太阳能产业新格局。首先,要以北京市能源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打造太阳能产业基地。重点发展太阳能集热器、硅片、电池片、光伏发电等产品,形成以北京高新区为核心,集研发和生产两大功能的产业集聚区。研发区以能源企业的技术中心以及在京能源研究机构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为主体,跟踪国际前沿技术,重点研发太阳能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生产区重点发展太阳能光热利用产业、光伏发电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其次要以北京市能源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打造太阳谷产业基地。重点发展高效太阳能真空集热管、高温集热金属管、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灯具等产品,积极研发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核心技术,形成集产学研于一体的太阳能产业集群。重点建设太阳能光热产品制造物流中心、太阳能研发检测中心、太阳能科普教育中心和太阳能观光旅游中心。此外,还要积极发展特色太阳能产业集群。

二是拉长太阳能产业链。围绕太阳能光热、光伏两大产业,延伸产业链,加快推广成熟适用光热产品,大力研发光伏技术产品,实现光热、光伏产业协调发展。首先是要提升太阳能光热产业水平。加快太阳能光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步伐,大力推广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热水系统组件,扩大光热应用领域。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创新,积极研发光热发电和系统集成技术,重点发展热管型集热器、平板型集热器、内置金属流道玻璃真空集热管、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和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等产品。围绕太阳能光热利用配套,引导发展贮热水箱保温发泡原材料、密封圈、水箱内胆用不锈钢板、电气元件和法兰盘等太阳能热水器配套产品。支持能源企业研发推广太阳能采暖锅炉系统,发展双循环平板型壁挂太阳能热水器。建设一批太阳能光热利用项目,加快实施高温集热金属管、高温热发电项目、镀膜管项目、农村适用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和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应用项目。其次是要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鼓励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自主研发高效太阳能电池制造等技术。重点发展晶硅太阳能电池片、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建筑用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发电控制系统、光伏海水淡化制备系统、太阳能灯具、光电玩具等产品。围绕光伏配套,引导发展太阳能光伏电池基板用超白玻璃、太阳能半导体配套元器件等产品。建设一批与城市建筑一体化的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和景观照明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光伏电池片项目、太阳能光伏电池导电膜玻璃项目、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电池组件制造项目和兆瓦级薄膜光伏建筑一体化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2.建设风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依托资源禀赋优势和完善的配套体系,加快建设风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扩大风能利用规模。一是要依托风能科研资源和经济优势,建设规模化风能研发中心。加快建设大规模并网风力发电场,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风能产业带,带动风电机组关键部件和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二是要依托风能研发示范优势,建设风能产业示范区。加快建设中小型离网型风力发电场,因地制宜,推广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和户用风电设备,打造风能产业带,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三是要加快发展风电装备制造业。鼓励发展风力发电机、塔架、风叶、主轴、机械传动、运行控制、风机变频、输变电机组等产品。支持风力发电机组项目、风力发电机主轴产业化项目、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研发项目、风力发电设备项目、风电装备制造项目。

3.建设生物质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加快建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平台,重点推进非粮生物燃料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发展以秸秆、植物油皂角和废弃油脂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产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发展以秸秆、林业三剩物为燃料的生物质能电厂。鼓励在宜林荒山、荒地、盐碱地建设能源林基地,种植甜高粱等能源作物,为发展生物质能提供原料。建设一批农村秸秆气化、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生物质能装备制造项目。重点发展生物质能锅炉、沼气发电机产业化项目和植物油皂角转化生物柴油等项目。

4.建设地热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积极研发推广地源和水源热泵技术,以地热资源丰富区县为重点,大力开发应用能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技术和热泵技术,大力发展热泵空调、无机超导热管和地热测评软件等产品。积极发展地热温泉、洗浴、医疗保健、休闲度假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实施能源企业的地源热泵产业化推广项目。

5.建设海洋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大力开发推广海水源热泵供暖技术,支持实施海水源热泵产业化应用项目。围绕海洋能发电,以青岛、威海为重点,加快推动潮汐能发电、波浪能发电、海水温差发电和海流能发电技术研发,争取获得突破性进展。

6.建设核能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

7.建设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发电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四)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

围绕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目标,确保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北京市要着力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1.完善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支持力度。通过实施阳光学校(宾馆)工程,扩大补贴范围,支持学校和宾馆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公益性建筑和热水需求量较大的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新建多层住宅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管线通道。鼓励开发农村适用太阳能热水器,落实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支持太阳能热水器下乡,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施城市光伏屋顶计划,扩大光伏产品在城市景观照明等方面的应用,支持在公益性建筑安装兆瓦级并网型光伏发电系统。落实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和装备制造以及列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长效机制。鼓励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支持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融资模式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

2.完善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产学研联合,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尽快掌握高纯度太阳多晶硅材料、多结非晶硅薄膜电池和多晶硅薄膜电池的生产工艺以及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技术,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围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水平和制造能力,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品牌。加快推动太阳能配套零部件制造业发展,引导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太阳能产业协作,大力开发新产品,增强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标准化生产。

3.完善规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性能、能效、试验和检测方法以及系统安装、设计等标准,逐步建立行业联盟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实施,规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加快组建国家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中心。组织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实行产品公告推荐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4.完善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介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工程建设、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为主的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北京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定期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评价体系,为大规模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提供依据。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5.完善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对外合作体系。围绕提升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将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鼓励企业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建设技术中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博览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创汇能力。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定期开展互访培训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6.完善引导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义,普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知识,增强社会认同感,营造有利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舆论氛围。通过举办论坛、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举办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展示活动,推动产业招商、开拓市场。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加快建设一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知识进课堂活动,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内容,培养学生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有实力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专业,加快学科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同时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投身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7.完善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调度管理范围,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监督考核,逐步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依法强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建设、科技、农业、环保、税务、工商、质监、统计、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措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三、建议制定《北京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对缓解能源日趋紧张的局面、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配套产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能源发展的战略并通过综合政策措施强力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是指围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进行相关配套装备、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等行业。

从总体上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及其配套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产业整体实力不强,市场发育不成熟,对外依存度高,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等问题。一是产业规模小,企业规模不是很大,部分配套企业数量不多,风电整机生产能力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风电市场需求。二是产品层次低,全市新能源配套产业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应用领域,核心技术、关键材料等主流产品比较少。三是核心竞争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是制约配套产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必须认清北京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增强紧迫感,依托北京市现有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实际,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逐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配套日渐完善、领域加速拓展、产品不断丰富、市场结构趋优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体系。具体建议如下:(一)要明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关于指导思想,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用能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示范和高端设备制造中心的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突出企业主体,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宏观引导,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再上新台阶。

关于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重点提升和全面发展相结合。立足北京市现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基础,集中优势力量,巩固和发展现有重点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托重点工程,选择重点领域研发一批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的装备和产品,加快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全面发展;二是要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着眼于前沿领域,以我为主,高起点引进,引学研并举,重在吸收、研究再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技术水平;三是要坚持发展整机与产业配套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提高成套能力,加快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成套装备。

关于主要目标,要重点规定在一个规划周期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总体销售规模应达到的量化指标,包括核能配套产业、太阳能配套产业(光热利用和光伏利用)、生物质能配套产业(农林资源利用、城市和工业有机废弃物利用)、风能、氢能、地热能及其他配套产业等各行业的具体目标指标。(二)要明确规定重点发展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领域

根据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基础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发展趋势,北京市应重点围绕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的开发利用发展配套产业。

在核电配套产业方面,核岛部分,拟扩大主管道和核电阀门生产能力,进行压力容器、传热管、主泵、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稳压器的研发生产。常规岛部分,要加大技术改造和科研攻关力度,开启核动力汽轮机生产步伐;借鉴国内其他核电站成功经验,实现电气和仪控板卡系统备件国产化,加大自主研发和设计,逐步向先进数字化主控系统过渡。辅助起重设备部分,引导支持我省实力发达的装备制造企业,做好反应堆厂房、门式起重机区、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等辅助起重设备的生产工作。

在太阳能配套产业方面,要着力提升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光热利用方面,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升现有的太阳能热水器及其真空集热管、太阳能镀膜管、单晶硅棒、高硼硅玻璃管等配件水平档次。光伏利用方面,加强与国际大公司合作,提升多晶硅生产技术研发水平,生产高性能太阳能电池、LED灯具等;提高还原炉效率,增强大型原料合成及提纯能力,提高副产品回收系统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为实现大规模并网光伏发电打下原材料及技术基础。

在风能配套产业方面,要在现已成熟的技术基础上,加快提高风塔、风机、叶片的生产能力步伐;加大研发力度,逐步研制风机偏行系统与控制系统,提高大型风机发电效率。

在生物质能配套产业方面,要稳步提高生物质固体燃料压缩成型设备、输送设备、生物质能发电用锅炉、汽轮机及发电机组等装备,重视发展以木薯、甘薯、甜高粱等为原料的燃料乙醇技术,以及以小桐子、黄连木、油桐、棉籽等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

在地热能配套产业方面,要提高地源热泵空调的产能及水平,注重对地热能的分层次开发利用,根据水温与水质的不同,形成供暖—洗浴—游泳—养殖(种植)一条龙式综合利用方式。

在氢能、海洋能等配套产业方面,要重点发展商用技术,并根据科技发展突破情况逐步大规模推广使用。(三)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加快发展

一是要优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产业发展环境,开拓配套产业发展空间。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产业发展水平,是发展壮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前提。各区县要以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支持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提高参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生产的企业盈利能力,增加企业投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管理、公众参与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及执行机制,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开辟配套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是要充分发挥首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水平。以企业为主体,着力推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产学研活动,鼓励采取技术入股、作价出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与国际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企业、科研机构的合资合作,加快技术引进,强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

三是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北京市结构调整资金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项目投入的比重,各级部门应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组织和部门协调引导作用。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发展,全市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行业协会的中介引导作用必不可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产业布局、技术支持、资金保障等方面,加强组织和引导;加强信息产业、机械、轻工等部门的指导协调,在工程建设、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搞好服务,建立起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套产业组织化水平。四、建议制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对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促进建筑节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具体建议如下:(一)对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进行摸底

1.关于产业发展规模,摸底范围包括:北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生产企业数量,太阳能热利用行业产值金额,年产太阳能热水器台数及总面积,占全国总产量的百分比;太阳能高硼硅真空管产量在全国的排名;太阳能产业的总体优势及生产和应用规模;地源热泵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年产值;地源热泵研发利用技术现状;地源热泵行业的总体规模等。

2.关于技术创新成效,摸底范围包括: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北京市高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情况;太阳能高硼硅玻璃制造技术、真空管镀膜技术、太阳能数字化控制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地热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空气源模块式空调热泵机组技术、地缘热泵应用、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链检测等40余项技术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等。

3.关于建筑应用效果,摸底范围包括:北京市现已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和计划、方案及标准规范,对开发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中取得的效果。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面积。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生物质能建筑应用面积及每年可节约常规能源效果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建筑用能的比例没有提高或达到目标的主要原因分析,如或是因为政策措施不配套,缺乏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或是因为技术标准不完善,推广应用难度大,或是因为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水平和技术集成度低,难以适应与建筑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或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不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市场拉动机制尚未形成,等等。(二)分析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面临的形势

拟重点分析“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面临的机遇包括:

1.从宏观面看有良好的国家政策保障。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2006年,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2.从技术研发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日趋成熟。近年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从简单的自行循环直接系统发展到集中供热水系统、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强制循环供热水系统和建筑物采暖等功能复杂的“太阳能综合利用系统”,由光热利用发展到太阳能光热、光伏综合利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2005)等一批技术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了良好技术保障。2006年,北京市发布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在全省强制实施这两个节能新标准,这将大大降低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从而减轻了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空调系统所承担的负荷,形成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供热采暖空调工程应用的有利条件。

3.从资源条件和经济实力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潜力大。全市的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高,年太阳辐射总量大,太阳能年总辐射值可观,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北京市地热资源量、生物质能资源量、风能等资源也比较丰富。此外,还应对今后20~30年内,北京市具备利用条件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总量进行科学测算,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4.从应用前景看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潜力巨大。北京市是能源资源消耗大市,常规能源资源相对不足,全市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北京市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建设领域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使用能耗将会快速增长,建筑节能形势严峻。要对北京市现有城镇民用建筑面积及预计今后五至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面积进行统计。由于目前全市城镇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面积呈快速增长趋势,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潜力巨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迅速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健康发展。(三)明确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节能减排要求,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目的,以太阳能、浅层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为重点,以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为载体,完善政策标准,加大科技创新,积极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着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应用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促进全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发展目标。①应规定一个规划期内,北京市城镇新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目标指标及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累计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的目标指标、年替代常规能源数量指标、减少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数量指标等。具体指标还应分类设定,如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总面积指标、太阳能照明功率指标、推广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指标、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数量指标、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数量指标等。②应规定一个规划期内,在农村大力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沼气的目标指标,如全市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新建太阳能暖房的面积指标;新建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的数量指标等。(四)确定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为实现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应当确定以下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1.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即根据各区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结构、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选择适宜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针对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及时加以分类指导;二是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即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拉动机制;三是要坚持科研领先,分步实施原则,即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保障。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水平等综合影响因素,逐步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分阶段逐步推进。从单项技术逐步向集成技术发展,从新建建筑逐步向既有建筑领域推进;四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即推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要与节约型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住宅产业化发展、改善人民居住质量等相协调。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在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优先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2.应抓紧抓实的工作任务。一是要加紧制定技术标准,即加强生产与应用技术研究与标准制订,围绕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检验评价等方面,制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与建筑应用的相关标准、图集、工法、手册,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技术保障;二是要加快培植产业基地,即整合生产制造、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加大投入,增强科研开发能力,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建立配套齐全的产品链,培植形成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品种全、质量水平高的太阳能热利用、地源热泵等方面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三是要科学组织工程示范,即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的区县及乡镇,组织实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和区县级示范。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积极组织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四是要加快科研创新,即积极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与建筑结合标准化生产模式,提高技术及应用水平。

3.应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要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①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②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海水源、淡水源及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深层地热供热采暖;③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④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⑤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评估检测;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技术及服务体系建设等。(五)加强保障措施的落实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议北京市加快相关立法步伐,规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从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适时研究出台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低层、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及高档住宅小区建设中优先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时,有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根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发展状况,及时编制和修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完善技术标准。

2.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制定发布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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