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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2 17: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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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旭东,张晓鹏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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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识别

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识别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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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识别/贾旭东,张晓鹏主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ISBN 978-7-117-18525-7

Ⅰ. ①易… Ⅱ. ①贾… ②张… Ⅲ. ①食品添加剂-基本知识 Ⅳ. ①TS202.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014687号人卫社官网 www.pmph.com 出版物查询,在线购书人卫医学网 www.ipmph.com 医学考试辅导,医学数据库服务,医学教育资源,大众健康资讯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识别

主  编:贾旭东 张晓鹏出版发行: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邮  编:100021E - mail:ipmph@pmph.com制作单位: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排  版: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制作时间:2018年1月版 本 号:V1.0格  式:epub标准书号:ISBN 978-7-117-18525-7策划编辑:王凤丽责任编辑:张乃戈打击盗版举报电话:010-59787491 E-mail:WQ@pmph.com本电子书不包含增值服务内容,如需阅览,可购买正版纸质图书。前 言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原卫生部陆续发布了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并于2009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委成立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工作。

从2009年开始,编者一直承担原卫生部委托的“食品中主要化学物质毒理学数据库”项目,相关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在搜集、整理相关物质毒理学安全性资料的同时,有感于公众对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迷茫,决定策划出版一本针对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具书,但是考虑到食品添加剂被“妖魔化”的趋势,我们决定将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分开出版。因此,本书是已经出版的《食品中可能的非法添加物危害识别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的姊妹篇,希望该书的出版能为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群众提供一点参考,帮助读者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更客观地看待食品添加剂的滥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在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任何危害。另一方面,如果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就属于滥用(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虽然不一定会危害人体健康,但由于属于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标准规定,所以要严厉打击。基于此,本书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添加剂ABC,通过34个小问题简单介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和国内外的管理状况;第二部分是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各论,共涉及2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易滥用食品添加剂,详细介绍了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滥用目的、危害识别、主要临床症状或中毒表现、可能添加的食品、检测方法、国外主要管理法规或措施以及相关案例等内容。

本书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毒理实验部的一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硕士研究生们历时1年联合完成。在此,感谢参与编写本书的所有同仁,感谢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信任和支持,感谢出版社编辑们的杰出工作和无私奉献。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书的质量,以供再版时修改,因而诚恳地希望各位读者、专家提出宝贵意见。编者2013年11月Table of Contents第一部分 食品添加剂ABC 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2. 食品添加剂有哪些种类3. 为什么要使用食品添加剂4.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什么5.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6.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产物吗7. 世界各地都使用食品添加剂吗8. 所有的食物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吗9. 食品添加剂有毒吗10.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有哪些,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有何区别11. 天然的食品添加剂比人工合成的更安全吗12. 食品添加剂是如何管理的13. 食品添加剂要满足什么样的标准14.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15. 食品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最大使用量是如何确定的16. 食品添加剂也有残留量的限制吗17.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遵守哪些管理规定18.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业现状如何19. 如何使用食品添加剂20.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21. 食品标签上如何标识食品添加剂22. 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如何管理的23.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是如何监管的24. 与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25.《食品安全法》中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条款有哪些26. 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最高可处什么刑罚27. 国际上食品添加剂是如何管理的28.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国际食品添加剂舞台上的角色29.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为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作出了什么贡献30. 欧盟是如何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的31. 美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有哪些32.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和管理法规是什么33. 加拿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是什么34. 日本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有哪些第二部分 易滥用食品添加剂 一、胭脂红二、柠檬黄三、诱惑红四、日落黄五、己二酸六、糖精钠七、甜蜜素八、蔗糖脂肪酸酯九、乙酰化单甘油脂肪酸酯十、 偶氮甲酰胺十一、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十二、磷酸钙十三、焦磷酸二氢二钠十四、 黄原胶十五、黄蜀葵胶十六、硫黄十七、硝酸盐十八、亚硝酸盐十九、二氧化钛二十、滑石粉二十一、硫酸亚铁二十二、山梨酸二十三、纳他霉素二十四、硫酸铜二十五、乙酰磺胺酸钾二十六、亚硫酸钠二十七、焦亚硫酸钠附件1 缩略词表(按字母顺序)附件2 主要参考文献第一部分 食品添加剂ABC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我国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定义如下: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世界各国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食品添加也有各自的定义和范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的《国际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有意加入到食品中,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保存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功能作用,其本身或者其副产品成为食品的一部分或影响食品的特性,其本身不作为食品消费,也不作为传统的食品成分的物质,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和为了保持或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

美国将食品添加剂定义为:特意添加到食品中、用来形成或预期形成某种食品的直接或间接成分,或能够影响食品品质的任何物质(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制备、处理、包装和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质,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所使用的放射源)。美国把食品添加剂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次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国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间接食品添加剂(类似于我国能迁移到食品中的食品包装材料)。

在欧盟,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储过程中,出于技术性目的而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任何物质。而这些添加物质通常并不作为食品来消费,而且也不作为食品的特征成分来使用,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这些添加物质本身或其副产物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组分。欧盟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加工助剂、香料物质和作为营养素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质等。

在日本,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或者为了食品加工或贮存目的,通过添加、混合、浸润及其他方法而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2. 食品添加剂有哪些种类

按照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可以分类如下: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减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蓬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胶基糖果中基础物质:是赋予胶基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作用的物质。

着色剂:赋予食品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面粉处理剂: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被膜剂:涂抹于食品表面,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

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营养素范围的物质。

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黏性固形物的物质。

甜味剂: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黏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黏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够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其他: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功能。3. 为什么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了防腐、保鲜、满足加工工艺的需要等,本意是用来改善人们的饮食质量,为人们提供安全、营养和美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贮存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能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是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能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并改进其感官特性。如防腐剂能通过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安全的食品。4.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什么

我国GB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辅料指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GB26687还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进行了规定。复配添加剂具有良好的协同、增效、互补作用,并且使用便捷,近年来发展迅速。如由小苏打与酒石酸等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复配膨松剂用于食品的发酵;山梨酸和脂肪酸及DL-苹果酸复配的防腐剂具有更好的水溶性。5.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

某些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并未使用或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但终产品中却含有某种食品添加剂,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某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到食品中的,带入食品添加剂要遵守以下原则:(1)根据GB2760,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2)食品配料中该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比如,苯甲酸钠不可以直接加入肉制品中作为防腐剂,但可以作为防腐剂用在酱油中,因为肉制品的制作中可以使用酱油,这样苯甲酸钠可以通过酱油带入到肉制品中。6.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产物吗

公元前1500年的埃及墓碑上就描绘了糖果的着色;我国的《诗经》中也已记载了用盐腌渍保存食物的方法,卤水点豆腐的历史已有近2千年,周朝就使用肉桂来给食物增香,这些做法一直沿用到现在;这里提到的着色、腌渍、增香、点卤都是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物的重要手段,其中用到的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和卤水直到今天还是非常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可见食品添加剂是自古就有的。

但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食品添加剂都只能从自然界获得或者提取,食品添加剂的产量和品质都很低,无法大规模的使用。直到19世纪,随着西方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可以大规模生产才使其大规模商业使用成为可能。到了20世纪,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食品添加剂成了食品工业的灵魂。因此,食品添加剂并非是现代食品工业的产物。7. 世界各地都使用食品添加剂吗

世界各国各地都使用食品添加剂。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列入该国或该地区食品添加剂名单的才可以在该国或该地区使用。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最大、使用品种最多的国家,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所列的食品添加剂有2922种;日本有食品添加剂约1100种;欧盟有食品添加剂312种、食品用香料2668种;我国到2011年为止有食品添加剂2314种(不含营养强化剂),其中食品用香料为1853种。8. 所有的食物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吗

食品添加剂不可以随意添加在任何食品中。我国的GB 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每种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在任何食品中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应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不仅详细列出了各种食品添加剂所能添加的每种食品的名称和种类,还特别指出了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某些食品的名称和种类。比如,着重指出了27种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的种类名单,它们依次是: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稀奶油、植物油脂、动物油脂、无水黄油、无水乳脂、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冷冻蔬菜、新鲜食用菌和藻类、冷冻食用菌和藻类、原粮、大米、小麦粉、杂粮粉、食用淀粉、生鲜肉、鲜水产、鲜蛋、食糖、蜂蜜、盐及代盐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

此外,GB 2760也明确规定了哪些食品添加剂可以用于患者的食品(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9. 食品添加剂有毒吗

从科学上讲,食品中或多或少的都含有有毒物质,但这些物质的毒性大小和是否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要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剂量。比如,铅和砷广泛存在于自然界,进入天然食物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因其含量甚微,所以不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目前的检测手段可以检测到痕量的铅和砷,保证进入市场流通的食品中铅和砷的含量位于我国规定的限量以下,进而保证人们的健康。

同理,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毒,也取决于人体对其暴露的剂量。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而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无论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害,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10.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有哪些,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有何区别

我国按照来源将食品添加剂分为两大类:天然和人工化学合成。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等反应而合成的物质。

而国际上通常按来源把食品添加剂分成三大类:一是天然提取物;二是天然等同物,如发酵法制取的柠檬酸、香精等,还有虽是化学法合成,但其化学结构和天然的相同,且能被人体代谢的;三是纯化学合成物。

因此,我国和国际上在天然品和合成品上的区分是有差异的。例如,日本把发酵法合成的味精、柠檬酸等均列入了合成品的范围。

在我国,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的区别在于天然食品添加剂是自然界存在的化学物质,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是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取的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的化学物质。11. 天然的食品添加剂比人工合成的更安全吗

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的区别是来源不同,而非安全性高低。在我国,一个物质,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合成的,如果要想成为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审批程序,GB151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详细地描述了评价的原则(详见第14问),基本上是根据物质的来源、化学结构、国际上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毒理学资料的完整性来评价一种物质是否能够成为食品添加剂,然后在此前提下制定该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限量)和能够用于的食品。根据以上原则,在我国已注册的食品添加剂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量和范围使用都是安全的,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添加剂在安全性上没有差别。12. 食品添加剂是如何管理的

在我国,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新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2011年11月29日原卫生部公布了《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9号)》。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原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受理相关申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技术评审。

必要时,还要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考察。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13. 食品添加剂要满足什么样的标准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相关规定。14.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GB151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2013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毒性试验原则如下:(1) 香料

1)凡属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容许摄入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一般不需要进行试验。

2)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3)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凡属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2)酶制剂

1)由具有长期安全食用历史的传统动物和植物可食部分生产的酶制剂,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一般不要求进行毒理学试验。

2)对于其他来源的酶制剂,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

3)对其他来源的酶制剂,凡属新品种的,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4)通过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酶制剂按照国家对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3)其他食品添加剂

1)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不需规定日容许摄入量者或多个国家批准使用,如果质量规格与国际质量规格标准一致,则要求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和遗传毒性试验。如果质量规格标准不一致,则需增加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考虑是否进行其他相关毒理学试验。

2)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3)对于由动、植物或微生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食品添加剂,凡属新品种的,需要先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凡属国外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15. 食品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最大使用量是如何确定的

食品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是指人类终生每日摄入正常使用的某化学物质(如食品添加剂),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健康危害的量,以每千克体重可摄入的量(mg/kg BW)表示,由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除以合理的安全系数(或不确定系数)计算得出。NOAEL是指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有害作用的最大剂量,NOAEL 的确定取决于测试系统的选择、剂量设计、测试指标代表性及方法灵敏度。安全系数是制定健康指导值时所应用的从实验动物外推到人(假定人最敏感)或从部分个体外推到一般人群时所用的复合系数。鉴于从有限的动物试验外推到人群时,存在固定的不确定性,在考虑种属间和种属内敏感性的差异、实验动物与接触人群数量上的差别、人群中复杂疾病过程的多样性、人体摄入量估算的困难程度以及食品中多种组分间可能的协同作用等基础上,有必要确定一定的安全性界限,常用的方法是使用安全系数。安全系数主要是根据经验而定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用安全系数制订ADI也不是简单的数学计算。安全系数的确定要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已有的毒理学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受试物的毒作用性质,以及受试物在实际应用中的范围、数量、适用人群等各种因素作相应的增大或减小。只有在全部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确定适宜的安全系数。通常情况下,安全系数一般定为100,即假设人比试验动物对受试物敏感10倍,人群内敏感性差异为10倍。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制定不仅要以其毒理学评价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实际调查结果。通过人群膳食调查,摸清普通膳食中含有该物质的各种食品的每天摄入量,然后分别计算出每种食品含有该物质的最高允许量。16. 食品添加剂也有残留量的限制吗

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量是指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按照标准检测方法检出的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不应超过GB 2760规定的残留量水平。而GB 2760中大部分食品添加剂是以“最大使用量”计的,只有部分食品添加剂在备注栏中对其残留量有所要求。

最大使用量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食品添加剂应注意使用标准的最后一列的“备注”要求。例如,“亚硝酸钠”在酱卤肉制品的备注栏中有“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而其最大使用量为≤150mg/kg,也就是说,加入肉制品中的亚硝酸钠,其中一部分会分解成一氧化氮(NO)并与肌肉中的血红蛋白结合,添加于不同食品中的亚硝酸钠的分解程度不同,但在肉制品中没有分解的亚硝酸钠其最大残留量均不得超过30mg/kg。

实际上,就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而言,所有产品的检测结果几乎都是残留在产品中的含量,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成品中的“残留量”一般低于在生产时加入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对于在备注中没有残留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含量标准应以“最大使用量”为依据;对于在备注中有残留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含量标准要以“最大残留量”为依据。因此,生产食品时若按照GB 2760规定的标准加入食品添加剂,且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低于GB 2760规定的标准,则产品的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17.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18.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业现状如何

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快速发展,2004~2012年,我国食品添加剂主要产品产量由330万吨增长到827万吨,年均增长超过8%;销售额也由335亿元增长到829亿元,出口创汇由10亿美元增长到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个类别,近2 500个品种。随着《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深化和相关配套法规标准的颁布,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产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管理日渐规范,媒体及在社会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和影响程度有所下降,社会和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客观及科学认识逐渐增强,促进食品添加剂行业生产和经营稳定、正常发展。19. 如何使用食品添加剂

我国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使用原则如下:(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3) 按照GB2760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量规格要求。(4) 带入原则(见问题5)。

另外,GB2760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即这些添加剂不需要设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但该标准同时规定了“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也就是说前者所列添加剂不能不设限量地用于后者所列食品。

GB2760中列出了所有食品用香料的名单,未规定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说明食品用香料可以按照良好的生产规范用于需要增香的食品,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而不规定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是因为香料是一种具有“自我限制”特性的物质,如果过量添加会使食品的香味、香气过大令人难以接受,反而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所以,使用者需谨慎地控制用量,因此对食品用香料未规定限量。20.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国内外近年来的一个新兴产业,由于其可以更好地改善食品品质、节约生产成本,而被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所应用。为了促进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正常发展,规范相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我国在2011年7月5日发布了GB26687。该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标识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1)要求:

1)基本要求:①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②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③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 和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④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⑤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2)感官要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有害物质控制:①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②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4)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2)标识: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生产许可证编号。⑧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⑩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2)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1. 食品标签上如何标识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添加剂标识的基本要求如下:(1)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3)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4) 不应采用违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引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5) 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应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7) 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形式、大小等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8~3.9的规定。(8) 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7718中3.10~3.11的规定。(9)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22. 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如何管理的

我国在2010年3月30日颁布实施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原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五条 原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十条 原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原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原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23.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是如何监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餐饮单位是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实施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监测和抽查,核实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节方案,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根据相关的“三定方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均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实施监督管理。24. 与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标识、监管、进出口作出了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同年,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

2011年4月20日,我国原原卫生部发布了新的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年7月5日,发布了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2012年3月15日,发布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将于2014年初发布。2010年3月30日,发布《食品添加及新品种管理办法》。同年,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还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1年还发布了《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5.《食品安全法》中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以下条款与食品添加剂有关: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 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最高可处什么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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