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秉元生活经济学九部曲(套装共9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3-02 1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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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秉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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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生活经济学九部曲(套装共9册)

熊秉元生活经济学九部曲(套装共9册)试读:

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

/熊秉元著.—北京:东方出版社,2018.5ISBN 978-7-5060-9776-5Ⅰ.①正… Ⅱ.①熊… Ⅲ.①法学-经济学 Ⅳ.①D90-059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064177号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示(ZHENGYI DE XIAOYI YICHANG FAXUE YU JINGJIXUE DE SIBIAN ZHILÜ)作者:熊秉元责任编辑:王端出版:东方出版社发行: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13号邮编:100007印刷:北京汇瑞嘉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版次:2018年5月第1版印次:2018年5月第1次印刷印数:1—10000册开本:880毫米×1230毫米 1/32印张:9字数:194千字书号:ISBN 978-7-5060-9776-5定价:49.00元发行电话:(010)85924663 85924644 85924641版权所有,违者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我社负责调换,请拨打电话:(010)64023113推荐序 以较少的成本、更大的财富实践法律正义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 王泽鉴

熊秉元教授几年前撰写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一书,阐释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对于更新法律教育,开展法律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做了奠基性的工作。本书《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在既有的基础上,累积新见,文字依然优雅,方法上再上层楼,内容益为丰富,法律案例的分析甚为透彻,更进一步深化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

本书的重点在于论述经济学上交易成本、财富最大化、外部性等基本概念对法学研究、实践公平正义的功用,并就“买卖不破租赁”(台湾地区“民法”第四二五条)、“果实自落于邻地应否属于邻地所有人”(台湾地区“民法”第七九八条)做了精辟的解说,尤其是以时间差距说明为何要区分物权和债权,最具启发性。值得再深入探究的是法律经济学在法律适用上的实践(包括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

熊秉元教授再三提出了经济学能否断案的关键问题,并就若干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详为论证。在实务上,以经济效益作为裁判理由,亦属有之,例如在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阻却违法性的合理查证义务时,法院亦将“查证时间、费用成本”列入考量因素,但多未做深入的分析。法律适用系采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而以评价为核心,长期以来建立了法律解释方法(文义、历史、体系、规范目的),如何将经济上的成本效益融入根深蒂固的思维方法,特别是运用规范目的的解释,有赖于法学者与经济学者共同努力,相互沟通,建立方法论的共识。熊氏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个具有发展性的平台。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熊秉元教授以经济分析的方法,评论大陆学者关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争议,肯定法教义学(法释义学)与社科法学具有相对关系。前者使日常操作的成本较低,后者有助于对法学有更完整而深入的掌握。面对日新月异的环境,可以从容因应,论述有据。此项卓见,可做进一步的延伸说明。

法学,简单言之,就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具有四个重要功能:一是体系化功能——系统地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及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间的关联,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二是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期待能够长时间影响同一类型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三是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四是修正与更新功能——法教义学所提出的关于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途径,而能有所革新进步。法教义学为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储存多样可供选择的法律见解(信息),开展新的思考方向,体现法学的任务。在台湾地区,对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协力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识。在中国大陆,社科法学有助于了解变动中的中国社会与法治建设,甚为重要。法教义学建构一个可供实务操作的理论体系,更为迫切。

本书引用理查德·艾伦·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的名言,强调正义的实践需要成本。台湾地区“民法”第二一八条规定:“损害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如其赔偿致赔偿义务人之生计有重大影响时,法院得减轻其赔偿金额。”学理上有认为本条规定体现保护赔偿义务人生计的“社会正义”。在实务上,鲜少有适用本条的案例,其理由之一应系法院在个案依职权审究本条的适用时,需要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当事人申请法院减轻赔偿金额时,须负举证责任,成本甚高。法律上许多制度及规定的适用,有待从事实证研究,法律经济学应可提供理论架构及应用方法,而扩大其研究领域。

美国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二十世纪之初曾特别指出:“二十世纪的法律人不是研究白纸黑字的人,必须通晓统计学及经济学,否则将有害于社会。”我早年曾应美国纽约人口局之请,撰写《法律制度与家庭计划》,希望借助成本效益,影响生育行为。

后来因为此项研究计划,我应聘担任“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员会委员,委员中有多位著名的经济学者,对任何问题皆能从效率与成本的观点表达意见,令人钦佩。某位担任政府要职的经济学者曾对我说:“学习法律的人,善于解析条文,但对于理解社会问题及公共政策,显有不足。”其后有机会随同当时的“财政部长”李国鼎先生参加1970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李先生对我表示:“您担任台湾大学法律系主任,应特别重视法律与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培养懂得财经的法律人才,这是台湾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后台湾大学法律系陆续开设了财经课程(包括“劳工法”“税法”“国际贸易法”“法律会计”等),增设财经法学组,并由熊秉元教授讲授法律经济学的课程,培养兼具法律思维与经济分析能力的法律人,对台湾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熊秉元教授在两岸及港澳推广法律经济学,举办各种营队,向下扎根,遍地播种,逐渐开花结果。共同努力,以较低成本强化两岸交流,以最大化的财富来实践法律正义,促进法治的繁荣进步。推荐序 老兄,你究竟有几个意思?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史晋川

同秉元兄相识十几年来,陆陆续续读过《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等数部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作品。每次阅读时,我的脑海中都会呈现一幅画面:一位潇洒伫立在社会科学群山巅峰的学者,时不时地纵情放声高歌,曲调旋律时而激越高昂,时而悠扬婉转,歌词却翻新不多,大多是成本、效益、理性、效率之类听着耳熟的经济学老词。套用秉元兄经常振振有词地挂在嘴边的“让事实说话”:2014年刚出版了《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近日又端出一部新著《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

尽管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同西塞罗的《论法律》相比,差不多要晚十八个世纪才问世,但经济学和法学如今同为社会科学家族的成员,却也是不争的事实。社会科学肯定是要研究社会的,社会原本就是由个人组成的,所以经济学和法学也都要研究社会中个人的意向和行为。记得秉元兄曾在《法学干卿底事?》一文中,谈论到经济学与法学两者成功联姻组建法律经济学这门新学科家庭时,认为两大学科能够喜结良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学和法学在研究社会中的个人时,对于如何看待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人,看法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经济学研究中将人视为理性的“经济人”(Economic Man),并且人也可能由此变得“优雅”(?);法学研究中有“正常人原则”,也就是说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的人是“理性的、可以理喻的”(rational and reasonable)。例如,当小女孩拿了妈妈放在家中抽屉里的“漂亮小石头”(钻石耳坠),同邻家叔叔换了冰激凌吃,妈妈事后上门问邻居索还。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面对此类交易纠纷,都不会认同这是一桩可以成立的交易,且会分别依据“经济人”和“正常人”原则,提出立约抗辩的理由,认定交易无效。用经济学家的语言说,未具稳定和有序偏好的小女孩,不是一个理性的交易主体;用法学家的话语说,小女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从事交易的资格。

那么,何为理性的人呢?

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眼中,理性的人应该是知道自身利益所在的人。理性的人在做决策的时候,通常会权衡利弊,当他通过自己心里的盘算,觉得做一件事情带来的好处大于做这件事情付出的代价时,才会决定去做这件事情;反之,如果觉得不划算,他就会搁置或不做。做一件事情所付出的代价也称成本(cost),而做事带来的好处谓之收益(benefit,本书标题译作效益),知道比较成本—收益来做决策的人,就是理性的人。众所周知,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正是经济学家用来分析社会经济活动及个人决策或选择行为的“葵花宝典”。秉元兄以经济学家身份跨入法学领域,还时不时地对法学家“指指点点”,所恃者也就是成本—收益分析这套“葵花宝典”。

读完本书,又重新翻阅了《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合卷稍稍细想,秉元兄在他的著作中,洋洋洒洒数万言,其实共说了两个意思:一是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人们社会活动中兴利除弊的制度安排。兴利者,增加人们社会活动的收益;除弊者,降低人们社会活动的成本。二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依法学家所认定的,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但追求公平正义也不是无需代价的,达到公平和实现正义是收益,追求公平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成本。上述两个意思,实际上可以合并为一个相同的意思,因为成本—收益分析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同样不会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成本—收益分析并非是经济学家打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旗号,硬邦邦地塞进法学的,而是原来就存在于法律之中。秉元兄等经济学家在华丽转身为法律经济学家时,只不过是将成本—收益分析从法学中挖掘出来公开示人而已!

当然,在秉元兄的大作中究竟有几个意思,想必每位读者都会给出自己的答案。(内人赵红也读过数本秉元兄的经济学散文集,前日经过书房时,瞄了一眼这篇序文,扔出一句话:“你的文采比熊教授差多了,也不好好向人家学学!”答曰:“成本太高,收益不大!”)自序 弄斧要在班门前

这是我以经济学者的身份为法学界人士所写的第二本书。和第一本《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一样,本书目的在:向法学界的人士引介推广“法律经济学”!法学界人士包括两大类:法学相关人士,主要是法学院和研究单位的师生;司法相关人士,主要是实际从事司法工作的朋友,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以及各种监管部门的同仁。

因缘际会,我曾在两岸及港澳的大学里任教,至少在二十所以上的法学院教过“法律经济学”。而且,至少在五十所以上的法学院做过演讲。以下四个经验,约略反映了深浅不同的回响:首先,在江苏苏州的一个法学院里,主持演讲的著名教授表示:“熊教授的演讲很精彩,内容很有启发性。但是,我认为他以很好的演讲技巧,说了不少错误的观念!”其次,在湖北武汉一所名列前茅的法学院,主持的副院长表示:“院里每年有上百场的讲座,这是我听过的最好的一场。”

再次,浙江的一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任大学校长。他表示:“由经济学者阐释法律,过去没有听过。今天听了,觉得很震撼!”最后,一位来自上海的担任大学副校长的法学重量级人物表示:“今晚的讲座非常好,我一定要请熊教授到学校来授课,我的课让他上。”因此,虽然法学界对于“法律经济学”还持相当保留的态度,但根据我个人的经验,一旦接触沟通,往往柳暗花明,美不胜收。

因缘际会,我也曾参与各种培训和推广教育,也至少面对过五十个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同仁。而且,2015年6月底,由经济学界朋友和我一同筹划,举办了浙江省金华市的“公检法特别营”,为期六天。这是华人社会里,第一次由经济学者主导,向站在第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精英阐释法律经济学。授课的经济学者来自海内外,包括从新加坡飞来提供友情赞助的“快乐教主”黄有光教授。因为成效斐然,2016年3月、5月和9月,我们将再度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同仁,举办“特别营”。因此,让证据来说话,法律经济学不是学科期刊里的益智游戏,而是能披挂上阵,增强第一线司法同仁武装配备的弹药。

就内容而言,本书的主旨可以分为“实质”和“程序”。抽象来看,程序就是方法论。而方法论上的两点基本立场,卑之无甚高论:第一,让证据说话;第二,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实质的论点,也非常具体明确:第一,法律的精神往往不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第二,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主要功能已经由“除弊”转向“兴利”。当然,通过书中的材料,可以更完整地体会这四点智慧结晶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就对象而言,这本书的内容更适合具有法律系大二以上基础的读者。而且,如果能和第一本书搭配,对法律的了解将更为全面和深入。对经济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看《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和《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这些书的内容深入而浅出,老妪能解。

第一本为法学界人士所写的书《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于2003年在台湾出版。这本由经济学者阐释法律的书,当年获得台湾地区金鼎奖,是社会科学类唯一获奖的著作。2013年修订后,由台北的商周出版社出版,以“经典重现”再度发行。2014年,简体版首次登陆中国大陆,并由北京的东方出版社发行。除了出现在多个畅销书(法律类)的排行榜,也被选入多种“年度最佳图书”的榜单。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弄斧要在班门前”——中文世界里,第一本书经过十年以上的考验,历久而弥新。第二本书,希望也是如此。

最后,一个小哉问留给读者:奥运会上的跳高竞赛,剪式被滚式所取代,而滚式又被俯卧式继而被背越式取代。那么,在法学世界里,传统的各种法学理论会不会也被“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取代?对于这个问题,这本书里的材料或许能透露几许。直截了当地回答“不会”或者“绝对不会”,是让荷尔蒙说话,而不是让证据说话!

法学界的朋友,盍兴乎来?2015年11月1日于台北第一部

法学里,公平正义的字眼朗朗上口;相形之下,财富成本等概念令人困惑,乃至遭到贬抑。然而,利用这些经济学的概念,对真实世界的案例往往可以有更宽广深刻的解读。另一方面,在来回拉扯中,波斯纳的锯子凸显了论事断案的难处,也反映了法学智识上的兴味!第一章 波斯纳的便士、利齿和锯子

经济学的精髓,在于慧见而非技巧。——波斯纳波斯纳的便士

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而言,波斯纳是如雷贯耳式的人物。因为在法学和经济学这两个领域里,他的著作都大有可观。对美国一般民众而言,他也是家喻户晓的学者:他的论文集《跨越法学》(Overcoming Law),被《纽约时报书评》选作当年最佳著作之一;美国司法部控告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官司,双方同意请他担任调解人。

波斯纳原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教授,1981年起担任上诉法院法官之后,依然论述不辍。他兴趣广,不画地自限,笔下处理的问题令人赞叹:《性和理性》(Sex and Reason)、《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正义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法律、务实主义和民主》(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解构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的困境》(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防范恐怖突袭》(Preventing Surprise Attacks)、《反恐》(Countering Terrorism)。即使阅读的速度追得上他下笔的速度,他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也令人望尘莫及、甘拜下风。至少在法学和经济学里,用大名鼎鼎等词来形容波斯纳,还不足以反映他的才华、生产力,以及(至少)对法学的重大影响。如果诺贝尔奖设有法学这一项,波斯纳几乎可以说是得奖的大热门人选。

波斯纳其人,有诸多逸事传闻。其中一则,可以用“波斯纳的便士”来描述:克里斯托弗·顾里罗(Christopher Gulinello),一位三十出头的年轻人,他在纽约大学读法学院时,波氏到校演讲。现场冠盖云集,自然是一番盛况。演讲和问答、签名等热闹过后,顾里罗走进电梯,没想到里面站了波氏和法学院院长,而且电梯里只有他们三位。更没想到,波氏无意间发现地板上有枚一分钱的硬币;更加没想到,波氏竟然弯腰捡起了这个毫不值钱的硬币。

这下有趣了,波氏由地板上捡了一分钱,怎么办?放进自己的口袋?不可能,传出去还了得!第二天可能就会成为《纽约时报》头版大新闻:“吝啬鬼波斯纳法官。”(Judge Posner the Penny Picker)交给法学院院长?也不成,因为会有点以上对下的味道。三去其二,剩下的就是因缘际会、躬逢其盛的年轻人。波氏转身,把手上的烫手山芋交给他,顾里罗笑着道谢。危机解除,皆大欢喜。事后,顾里罗把这枚硬币裱框起来,挂在墙上,框底有几个小字:“波斯纳的便士。”(Posner’s penny)这是我和顾里罗一起午餐时,他说的故事。波斯纳的利齿

波氏论作甚多,要讨论他的分析方式,可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有一点倒是清晰可见:他下笔绝不是温良恭俭让,以笔锋常带调侃如刺猬来形容,庶几近之。在他的笔下,不知有多少英雄豪杰遍体鳞伤。两个事例,可以约略看出他的风格。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1938)终生未娶,他最有名的判例,就是提出“可预见原则”(the foreseeable doctrine):意外发生,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以行为时能否预见后果为准。除了判决书,卡多佐也发表许多法学论述。关于卡多佐,波斯纳曾写过一本百来页的小书,探讨卡多佐的论述、判决,以及他经久不衰的令誉。在分析他的法学论述时,波氏提到:卡多佐的论点比文采好。而后,在探讨他笔下的判决书时,波氏反而表示:卡多佐的文采比论点好。这种对比笔法,不是春秋之笔,而是话中有话,寓褒贬于无形。

卡多佐已经辞世,对波氏的臧否无从回应。相形之下,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1910—2013)可就有话说了。1994年前后,波氏和科斯一起参加制度经济学的研讨会,先后做总结性发言。这时候,科斯已经得到诺贝尔奖(1991)。波氏先开口,对科斯的贡献若隐若现地臧否了一番。轮到科斯时,这位1910年出生,在英国长大的谦谦君子,却被气得压不住自己的怒气。对于波氏的发言,他是这么说的:“波斯纳教授对我的恭维,让我想到这似乎是一条巨蟒,在吞下猎物之前,先在猎物身上慷慨地敷以自己的唾液!”

对于一位年逾八十的英国绅士而言,愤怒之情已经溢于言表,露骨而无遗。然而,科斯心中之怒,显然无可名状,他继续说:“当然,我并不是指波斯纳是一条毒蛇。但是,我也不能说,这种联想没有在我的脑海里出现过!”在西方文化里,把人比喻为毒蛇可是极其严重的辞语。能把诺贝尔奖得主这么有身份的人,激怒到如此地步,波氏言辞文笔之利可见一斑。以小见大,数十年来不知有多少英雄豪杰,在波氏的言辞文字下皮开肉绽。波斯纳的锯子

波斯纳的便士和利齿,是这一章的背景,而不是重点。本章的重点,是波斯纳的锯子!数十年来,波氏笔下的论文、图书、书评、判决,已经超过百万字。他荣任法官前后的文字,本身就是学者探讨的材料。波氏才气纵横,博览典籍,下笔挥洒自如,论述方式当然不限于一二。不过,在他的论述方式里,有一种极其特别、有趣,而且值得细究的笔法,却似乎一直受到忽视。

锯子

在执笔为文时,波斯纳经常采取一种特殊的笔法,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为“锯齿般”或“锯子般”或“跷跷板式”(see-saw approach)的论述方式——来回拉扯、反复折腾、一高一低、此起彼伏。

锯齿般的论述,基本上是如此展现:对于某一主题,波氏会先阐明一个立场,据理力陈。而后,波氏冷不丁话锋一转:“但是”“然而”“不过”“当然,也未必”(英文常用的是 however,或其他的转折语,如 but)。然后,对于完全相反的立场,再步步为营,陈明原委。读者正暗暗击节称赞叫好时,波氏笔锋再变。又是“当然,也未必”,回到原先的立场上,做更深的剖析。思虑更为周密,推理更为曲折。读者自愧弗如,正准备彻底缴械,孰料,再一次“当然,也未必”……

读者的情绪起伏,用惊心动魄来形容,可能稍稍言过其实。但是,情绪复杂,绝对是持平之论。一方面,对于波氏的文笔、巧思、抽丝剥茧的功力,只有赞叹佩服,而且智识上受到启发,眼界大开,充分享受阅读的乐趣。另一方面,不免有几分愤愤不平。天下的道理,都被你道尽,说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指鹿可以为鹿,指马可以为马;白的可以说成黑的,鹿也可以变成马。律师在细节里找魔鬼,法匠玩弄文字于股掌之间,司法操一般人生死大权于一线,不就是这么一回事吗?也就是,在心悦诚服之余,可能是一种不安、敬畏,乃至于排斥。

也许,在分析悬疑难决的官司时,波氏不知不觉、不由自主、不假思索、不明就里而福至心灵地,发展出这种特殊的笔法。一经点明,卑之无甚高论。然而,经过波氏魔术般的挥洒,成果斐然,除了自娱娱人,也已经成为他独树一帜的春秋笔法!

科斯和贝克

波斯纳锯齿式的论述,一点就明。这种论述方式的好坏高下如何,当然要经过一番比较。远的不论,就以他的挚友盖瑞·史丹利·贝克(Gary Stanley Becker,1930—2014)和畏友科斯为例。两位都是诺贝尔奖得主,也都是文采斐然的好手。科斯笔下常用的技巧,可以称为“基准点分析法”(benchmark approach)——当初我撰成一篇论文,用的是“基准点比较分析法”(benchmark and comparison approach),寄请波斯纳指正,他回信中用的是简洁的“基准点分析法”。原因很简单,基准点本身就隐含比较。也就是说在论述时,先标明一个基准点,这个基准点简单明确,众所周知。而后,再以这个基准点为参考坐标,描述真正要探讨的事项。

在1937年的论文里,科斯是以“利用市场”为基准点,分析“成立公司”是否更有效率。在1960年的论文里,他则是以“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为基准点,探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权利如何界定较好。相形之下,贝克的“极大化分析法”(the maximization approach)由三个概念组成:稳定的偏好、极大化和均衡。借着不留情和不眨眼般的努力,贝克改变了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的风貌。

无论是科斯的基准点、贝克的极大化还是波斯纳的锯子,三者都是具体明确、人人可用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里,虽然贝克的方法可以算是正统和主流,但在适用范围和老妪能解的程度上,科斯的分析技巧要略胜一筹。至于波斯纳锯齿状的论述,观念上简单,但要能灵活运用,要能来回自如、论述有据,可能就不是一般社会大众轻易可及的了。

镁光灯下的锯子

关于波斯纳的锯子,值得做进一步的斟酌。由不同的角度架设镁光灯,希望能烘托出这把锯子的多个面向。

首先,这把锯子的特色如何?社会科学里,论述的方式很多:方程式、图形、表格等。波氏为数甚多的著述里,绝大多数是用文字,而不是借助其他的方式。物理上有一维、二维(平面)和三维(立体),表达的媒介上,也是如此。文字,是一维的媒介,能同时传达的讯息只是线性的,先天上受到限制。波斯纳锯齿状的论述方式,为单维叙述带来变化,字里行间,更有起伏和变化,可以说挣脱了一维的束缚。还有,就文字叙述而言,考虑成本效益(利弊得失)时,通常的做法是分成两段:第一段把利益好处逐条列举,然后再把成本弊端表明对照。对读者而言,平铺直叙简单明确,但在阅读效果、刺激思维、感官变化上,当然远远不及来回驰骋、锯齿式的文字表达。

其次,论述时,波氏为什么会对“锯子”情有独钟呢?可能有几点原因:波氏大学时主修(英美)文学,又天资聪颖,博览群籍。对于各种典故,顺手拈来。在阅读或下笔中,他不自觉地摸索出这种行文方式。还有,身为法律学者,笔下关心的多为案例。官司中两造的利益,彼此的是非曲直,本来就是一种公说公有理、此起彼落的状态。借着锯齿式、一再来回的斟酌,波氏把官司的各个层面,生动而深刻地工笔勾勒。当然,更可能的,是波氏的笔法反映了一个负责的法官在面对案件时,深思熟虑和琢磨的过程。或许,他提醒了所有的法律工作/法学研究者,理未易明,要反复推敲,究其精致。

换句话说,在别的领域里,锯齿式论述未必适切合宜。然而,在法学领域里,官司是千百年来法学研究的重心。两造之间的得失,特别是一些历史名案,吸引世世代代的法学精英。天平两端,到底哪边轻哪边重,就看两边各有多少的砝码。与其一次把全部的砝码放上,不如考虑两边各自的权重,然后逐渐、来回地添增重量。当然,真实世界里的天平,结果如何一目了然。法庭里,天平就在法官的心中,看不到摸不着。法官的心向哪一边,哪一边的重量就可以扩大增加。最后的取舍,其实是取决于法官的一念之间。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反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法院、法庭、法官、法律似乎透露出精确公正的外观,是社会最后的长城,是人心之所系;实情却是,司法的运作并不精确,法官的判决未必可靠。否则,为什么不是一审定谳,而要三级三审(二审终审)。还有,波斯纳引述的名言:“(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并不是因为这些判决都是对的,而是因为这些判决是终极的。”(Decisions by the Supreme Court are final not because they are right but because they are final.)如果在最高法院之上,再设一个超级法院,很多最高法院的判决,想必会被超级法院所推翻。或许,波斯纳锯齿式的论述,在不经意之间,透露出司法运作的局限和无奈?!

最后,波斯纳挥洒自如的锯子,算是经济分析吗?直觉上看,锯齿式论述,只是一种行文的技巧,人人可用,算不上是经济分析。当然,也未必——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就是探讨人在做决策时的取舍。斟酌损益,就是来回考虑、左思右想的过程,锯齿式论述,反映行为理论,毫无疑问。然而,也未必——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是对人的行为做平实精确的描述,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探讨群体的互动。锯齿式的思维,不能算是完整的行为理论。然而,也未必——以小见大,锯齿式思维/论述,不只是反映一般人行为上的考量,也是企业家/厂商决策时的典型作为。而且,就群体或社会整体而言,行动的轴线也往往是进进退退、起起伏伏,和锯齿式论述若合符节。更重要的是,锯齿式论述是有效的叙述方式。经济分析,一言以蔽之,就是探讨效率。因此,锯齿式论述符合经济分析的精神,而且丝丝入扣。结论

这一章的男主角是波斯纳,主要内容是他的分析技巧(之一),无论是文章的叙述方式还是材料,似乎都是稗官野史,嬉笑怒骂,言不及义者居多。当然,未必。2013年9月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科斯·桑多尔法律经济学中心(Coase-Sandor Institute for Law and Economics)主任欧姆瑞·本-沙哈尔教授(Omri Ben-Shahar)到中国大陆访问,他到杭州的浙江大学时,我们在西湖边上的餐厅碰面,寒暄之外,主要是讨论可能的合作事项。

杯觥交错间,他提到自己由密歇根大学转任芝加哥大学,可以清楚感觉到两所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差别。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论文要写得方正完整,面面俱到。然而,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重视的是慧见——波斯纳的名言之一,就是:“经济学的精髓,在于慧见而非技巧。”(The heart of economics is insight rather than technique.)我闻言,就简单描述一下“波斯纳的锯子”,希望将来有机会着手撰成论文。他听了眼睛一亮,立刻表示:这就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掌握了有一得之愚的慧见。他还提到,事实上,现在有计算机软件,可以核算整本书里的遣词用字,如莎士比亚的剧作,就已经被巨细靡遗地分析过。因此,这一章的体裁,或许不像一般的学术论文。然而,在性质上,却是不折不扣的学术探索,在智识上有新见。至于由芝加哥风格走向密歇根风格,提出完整扎实的材料,让(更多的)证据说话,显然还需要一点时间的酝酿。

参考书目(1)Hsiung, Bingyuan,“A Methodological Comparison of Ronald Coase and Gary Becker”,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3(1):186-198,2001.(2)Hsiung, Bingyuan,“Benchmarks and Economic Analysis”,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5(1):75-99,2009.(3)Posner, Richard A.,Cardozo,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4)Samuels, Warren J.,and Mercuro, Nicholas,“Posnerian Law and Economics on the Bench”,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4(2):107-130,1984.第二章 蜜蜂的故事——现代版

先了解社会,才能了解正义,也才能了解法律。蜜蜂的神话

2014年10月15日,退休而靠养蜂为生的张某,神色气愤地到浙江杭州建德的三都派出所举报另一位养蜂人。后者所养的意大利蜂,不仅偷了他两箱蜂蜜,还咬死了不少他所养的中华蜂。意大利蜂体型较大,蜂蜜产量较高。张某赖以为生的蜜蜂和蜂蜜受到不法侵害,于是他报警处理。报纸报道下的标题是《蜜蜂是小偷》《土蜂洋蜂大战》。大千世界里的社会万象,这又是浓淡之间的一笔。然而,在学术上,蜜蜂的意义却重要得多。

在经济学里,《蜜蜂的神话》(The Fable of the Bees)有一席之地,是张五常的成名作之一。他所戳破的神话,是更早由詹姆斯·爱德华·米德(James Edward Meade,1907—1995)所埋下的伏笔。经济学里一直有种看法,认为“私人”和“社会”(公共)之间,是彼此对立的。米德福至心灵,以蜜蜂为例:如果有更多的蜜蜂传播花粉,种苹果的果农当然也愿意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希望增加苹果的产量。可是,没有蜜蜂的市场,是不折不扣的市场失灵。1972年前后,张五常刚好在美国西北部的华盛顿州,当地盛产苹果。他收集了当地养蜂人和果农之间的契约,让证据来说话。这表明了不辨菽麦的经济学者,在思想上想当然的论述,徒然是想当然耳、自愚娱人!

对于经济学者,蜜蜂的神话和反神话,当然很有教育意义。然而,当代版的“蜜蜂故事”,诉求的对象不再是经济学者,而是法律学者。具体而言,民警听了养蜂人张某(中华蜂)的诉苦之后,直接认定另外一位养蜂人(意大利蜂)行为不当。另一位养蜂人也认错道歉,答应移往他处。在这个摩擦里,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似乎就此落幕。然而,对法律学者而言,以小见大,至少有几个问题值得思索:首先,意大利蜂入侵中华蜂,是犯错了吗?其次,判断对错是非的尺度,到底为何?再次,土洋之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适用于其他类似的冲突(新旧之争)?还有,在法学方法论的层次上,琢磨价值冲突本来就是常态,那么,哪种论述方式最平实而有说服力?

因此,现代版的“蜜蜂故事”所引申的问题,旨趣和焦点所在,不再是经济问题/经济学者,而是法学问题/法律学者。本章将以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为缘起,以小见大,处理不同层次的法学问题。希望现代版的“蜜蜂故事”,能对法学论述添增一些新意。建构理论——第一步

针对上述所提出的问题,本章将循序渐进,依次处理。在这一节里,将先初步建构理论,下一节,则是介绍经济分析的相关概念,而后再做理论上的联结。

三个故事

理论的背后,往往有真实的情节。而生动的情节,往往有助于画龙点睛、一针见血地勾勒出理论的精髓。牛顿的苹果和地心引力,是经典中的经典。在许多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的文献里,都有大量资料,生动描述在不同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下,各社会发展出各式各样的律法(彼此相处的游戏规则)。这一小节里,将先简单地描述三个故事,再由故事中提炼出理论上的意义。

第一个故事和爱斯基摩人有关。美国人类学家琼·L.布里格斯(Jean L.Briggs)前后花了十八个月的时间与北极地区爱斯基摩人相处。实地调查后,完成她的博士论文,并以《绝不动怒》(Never in Anger)为名出版。全书有四百余页,但内容可以由书名一语道尽。作者发现,这一群约二十人上下的爱斯基摩人,分三四个家庭一起生活,共同行动。他们之间也有亲疏远近,家庭之内也有扞格摩擦。可是,他们彼此绝不口角动气,更遑论肢体冲突。即使小朋友哭闹,大人也绝不厉言动手,而是以缓和婉转的方式转移小朋友的不愉。这种现象表示,抽象来说,这群人相处的游戏规则是彼此不生气。换一种描述的方式:在经年累月的共同生活里,这些人彼此之间,没有“生气的权利”!

第二个故事是经济学里的经典之一。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的论文描述了财产权的发轫。在美国与加拿大边境的地区,印第安人自古以捕捉水狸为常,水狸的皮毛可以制作皮衣皮靴等。印第安人往往逐水草而居、捕猎游牧,而不是定居某地,所以他们对于狩猎区域一向没有明确的划分,部落之间倒也相安无事。然而,自从欧美航道开辟之后,北美的毛皮在欧洲大受欢迎,因此印第安人大肆捕捉水狸,部落之间利益直接冲突,以致大动干戈,所在多有。这时候部落之间才慢慢发展出游戏规则:对特定地区,哪个部落在哪个季节,享有捕捉水狸的权利。

第三个故事和日本的温泉有关。作者马克·拉姆塞耶(Mark Ramseyer)是赫赫有名的日本通。城崎地区(Kinosaki)是一个滨海的社区,以温泉著名,据说在公元七世纪时,一位年迈多病的日本天皇曾经造访此地。

20世纪初,当地居民约2300人,有六座天然温泉,都开放给公众使用,当地居民还开了六十家旅馆接待游客。1910年,铁路网及于城崎,游客人数大增。都会区来的人偏好隐私,而为了满足他们的偏好,新的旅馆就开凿管线,把温泉直接引入客房。当新的旅馆愈来愈多时,六座公共温泉里的水慢慢减少,甚至枯竭,原来那六十家老式旅社仰赖公共温泉,生意当然大受影响。权益受损的居民,控告新旅馆私引温泉是违法的。官司结果,新旅馆胜诉。因此,新的旅馆继续兴建,也继续把温泉引入客房里。城崎愈来愈繁荣,截至1960年,每年接待游客已经高达五十万人。

理论

由上面三个真实世界里的“故事”,可以提炼出理论上两点重要的体会,分别涉及权利的由来,以及权利的性质。首先,三个故事都隐含了人际互动时,彼此的权益发生了重叠和冲突。一旦彼此的利益重叠和冲突,才有界定权利的必要。如果只是重叠,但是没有冲突,就无须耗费精神/资源去界定权利。譬如,两人相近,所呼吸的空气有重叠,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冲突,因此无须界定呼吸空气的权利。德姆塞茨所描述的,水狸的捕猎范围原先是公共领域,但是随着大西洋通航,皮毛价值上升,不同族群的权利有了明显的冲突和抵触。同样的,拉姆塞耶描述的温泉用水,公共浴池和私人浴池也是直接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才值得界定权利/产权。

其次,财产权通常涉及有形的土地、房舍、皮毛、温泉等,权利则往往范围更广泛,包含行为上的取舍空间。然而,抽象来看,财产权只是权利的一种。德姆塞茨的论文,如果把标题中的“财产”两字去掉,论述一样成立。也就是说,他所尝试提供的,是关于“权利”的一种理论。他以生动的实例,描绘了权利的发轫。权利,不是来自哲王圣贤的教诲,更不是来自上苍的赋予。平实而言,权利是当彼此的权益发生重叠和冲突时,人们所发展出的游戏规则。权利的产生是为了解决问题,是一种工具性的措施,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换一种说法,权利的来源并非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彼此利害与共、休戚相关的人们,摸索出一套游戏规则,界定了彼此的权利。目的不是为了荣耀上苍,而是自求多福。追根究底,是希望在面对大自然的考验时,能增加存活和繁衍的概率——在北极地区,以小群体(而不是大阵仗)活动,本身就是在降低行动和存活的成本,小群体内若彼此动怒,将增加决裂的风险。当生存环境的条件恶劣时,万物之灵发展出的游戏规则(权利结构),就是没有动怒的条件——因为动怒太奢侈了!建构理论——第二步

利用三个故事(真实世界里的情节),上一节归纳出权利的源起和性质。在这一节里,则将正式引入经济分析的概念。结合这两节的理论框架,就可以回到蜜蜂的问题上。

外部性和社会价值

用最晓白的文字来表示,经济分析中的“外部性”(externality)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二手烟/二手香水、广场舞的音乐、炸鱼薯条店搬进住宅区、上游工厂排放的污水等,都是俯首可拾的例子。造成外部性的主体,不一定是“人”,也可能是其他的行为者;受影响的也不一定是“人”,也可能是其他的载体。关于外部性的概念,有两点值得阐明。第一,情人眼中出西施,仇人眼中长刺猬。外部性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可正可负,或美或丑。价值是主观的,外部性产生的效果,也是主观的。第二,人际互动中,外部性无所不在。法律所处理的,通常是较大的、负的外部性。譬如,餐厅里的大声喧哗,法律可能不处理;夜深人静时大声播放热门音乐等,法律就会介入。

第二个经济分析的概念,是社会价值(social value)。个人和社会,家庭和国家,都是对立的概念,隐含个人和整体、微观(micro)和宏观(macro)的差别和对比。在分析公共政策时,经济学者常援用“社会福利函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的概念:由决策者的角度考虑,采取哪种措施,可以添增社会整体的福祉。社会福利的概念,其实就呼应科斯所提的“社会产值极大”(maximize 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而且,也呼应波斯纳惊世骇俗、令人侧目的“财富极大”(wealth maximization)。对一般人而言,可能不容易理解或认可;对于经济学者而言,这些概念只是工具,用来分析超越个人、整体层次上的问题。

联结法学

对于处理法学问题,外部性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概念都有很大的帮助。具体而言,外部性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描述法律出现的原由:当一个人的行为给其他人带来大的负外部性时,法律通常会介入。法律介入,通常就隐含着对权利的界定,谁有没有某种权利采取某种行为。因此,外部性的概念,呼应了前面对权利的解释,等于是为权利的出现,提供了第二种、平行的描述方式。也就是,当彼此权利发生重叠和冲突时,就意味着有负的外部性。对于外部性的分析,经济学的文献里有丰富而完整的材料,包括各种实证资料。因此,利用一个简洁的概念(外部性),以及背后所累积的智慧结晶,法学研究便有可观的数据库。

另一方面,分析法学问题时,社会价值的思维,也提供了一个不同但明确有效的参考坐标。传统法学思维通常是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权益比较权衡。抽象来看,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分析方式:在基础已定的前提下,探讨权益冲突。然而,工业革命和都市化之后,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往往不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而是涉及群体和社会等。这时候,援用基本人权为基础,可能捉襟见肘。

相反,如果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斟酌,反而可能一目了然,豁然开朗。譬如,对于林业和自然资源、农地开放、区域开发等,在思维上不容易和个人权益联结,而由社会福利、财富极大等角度着眼,可能有较清楚的脉络。至少,和“基本人权”相比,“社会价值”提供了另一个参考坐标;在分析问题的工具箱里,多了一个明确的工具。而且,抽象来看,经济里宏观经济学的丰富内容,就是由社会整体的角度处理资源运用(价值冲突)的问题。无论在分析工具还是实质内容上,都有太多可以为法学研究所援引和运用。土洋蜜蜂之争

关于中华蜂和意大利蜂的倾轧,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考虑。首先,土蜂(中华蜂)已经饲养多年,经过长时间实质的占有,本身即有存活的正当性。一旦面临入侵,包括被意大利蜂螫咬致死和盗走蜂蜜——如果能有效证明,因果关系确实成立——饲主有权要求赔偿,也值得要求意大利蜂的饲养者离开。事实上,这正是派出所警察做出的处置!

在这起个案之外,还可以由“物种入侵”的角度,评估土蜂洋蜂之争。根据研究,意大利蜂一旦取代土蜂之后,对于生态将带来不利的影响。乔木等植物生长速度将减缓。而且,土蜂繁衍不易,逐渐消失,不利于物种的多样性。当然,如果再稍做渲染,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可以上升到土洋之争,可以涉及民族自尊、救亡图存等价值。

然而,相对于这些言之成理的考虑,蜜蜂的故事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天平的两边,分别是土蜂和洋蜂,两边砝码的增减,都值得仔细斟酌。首先,科斯在1960年的经典论文里明确指出:一件事的双方,往往互为因果。意大利蜂入侵,使中华蜂灭绝,意大利蜂入侵是“因”,中华蜂覆灭是“果”,这是一种描述方式。另一种描述方式,是中华蜂体质较弱,因此被意大利蜂所取代,中华蜂弱是“因”,被意大利蜂取代是“果”。对于土洋之争的是非,单单以“原先就存在”(中华蜂)这一点,并没太强的说服力。

既然双方的行为互为因果,就需要援引其他的参考坐标作为评估判断的尺度。两个相关的概念自然浮现:首先,是“自由竞争”。在开放平等的环境里,大家自由竞争,谁能通过考验,存活下来,谁就自然而然取得存在的权利。对人类而言如此,对自然界(蜜蜂)而言也是如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轮车取代了人力车,出租车又取代了三轮车;台湾日月潭和杭州西湖边的代客照相,几乎完全被人人都有的手机摄影所取代;麦当劳等速食店,取代了众多传统餐饮;方便面取代了传统擀面;卡通取代了漫画。社会往前进化是常态,过程中必然是新的抬头,旧的消逝。因此,略去含有价值判断和民族尊严的字眼,如土洋(鳖、龟、蜜蜂)等,意大利蜂通过竞争而逐渐成为主流,本身并没有可议之处。

第二个相关的概念,是“社会价值(产值)”。社会价值和自由竞争相关,经过自由竞争,能存活下来的,必然是人们觉得较好的,也就是人们愿意从口袋里多掏点钱出来的东西。当然,这是大多数情形,也有例外,譬如“劣币驱逐良币”的低度均衡。日本城崎温泉的例子,很有参考价值,也很有启发性。日本法院当然可以判决:维持传统,只能在公共温泉里泡澡,不能把温泉引入旅馆,在房间里使用!然而,法院所选择的,是另外一种游戏规则。结果,传统旅店式微乃至消失,新式旅馆大量扩充,观光客也大幅增加,当地经济迥异于过去。同样的道理,社会也可以选择维持传统,保护人力车/三轮车、代客摄影,禁止方便面等。进展与停滞,不是一线之隔,而是一念之间。

当然,在蜜蜂的事例里,除了土洋之争本身,也涉及更广泛的生态问题。意大利蜂对乔木等植物的生长有不利的影响。由生态保护的观点,意大利蜂入侵可能有很不利的后果。然而,这种观点是把问题的焦点扩大,在较广泛的范围、较高的层次上,评估土蜂洋蜂之争,其本身当然值得肯定。可是,这也正反映了,在养蜂户之间论证义务权利(由下而上),并不足以处理问题的全貌。由社会价值(产值)的观点(由上而下),才能做完整适切的取舍。而这种援用社会整体指标的分析方式,可以说正是传统教义法学的软肋之一。延伸讨论

意大利蜂和土蜂这个新闻事件,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斟酌,还可以引发进一步的思维。案件本身以及抽象的法理学,都值得再做思量。

关于蜜蜂

针对土蜂洋蜂之争,至少有三点值得再做阐释。

第一,如果这个官司在法院里出现,如果法院又裁决意大利蜂有合法生存竞争的权利——其实主要是养蜂人的权利——那么,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自然呈现:一方面,中华蜂(土蜂)的养蜂人,立刻面对无以为继、被淘汰出局的命运,这和法院无关,但是公共政策可能就要接手。借着各种辅导措施(驯养意大利蜂或转业等),让产业转型的阵痛愈小愈好。另一方面,如果“物种多样化”本身是值得追求的目标,那么政策上可以有双轨制:一般环境里,容许意大利蜂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但是,在自然保育区,借着分隔的方式,让中华蜂也有存活的空间。前者,权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后者,则必须依赖公共部门以政策预算来支援。

第二,由土蜂洋蜂之争以小见大,社会所容许的竞争界限到底何在?无论答案如何,更重要的是:思维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为何?现代社会里,外部性无所不在,每个人的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别人产生影响。哪些是法律(社会)可堪容忍和负荷的,哪些又是被游戏规则所排除在外的?传统法学动辄援引“请求权”的概念。然而,追根究底,这是一种“锯齿式”的论述方式:先设定某种先验存在的权利,然后再检验手中的案例。可是,更为根本、更为有挑战性、对法学教育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请求权”由何而来?如果没有一套好的分析工具,如何自圆其说,又如何面对变动不居、日新月异的后网络时代?

第三,把问题的抽象程度再往上提一个刻度,就涉及人(和动植物)的基本权利。有关请求权的基础,传统法学几乎必然会溯及天赋人权和自然法学说。然而,听起来庄严神圣,说起来虎虎生风,一旦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却往往捉襟见肘、窘态毕露!为了限制车辆数增长,很多大城市采取“抽签买车”的做法。抽中了签,才能去买车,申请牌照。试问,这种做法如何由天赋人权或自然法来合理化?如果有人质问,为什么抽中签才能买车?为什么不能买辆车放在院子里欣赏?如何处理?

显然,不由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角度,而由外部性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去看,更能体会和解释现代社会的诸多现象。而且,经济分析包含各种实际资料,可以评估权益冲突(外部性)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足以提供公共政策和设计法律所需的依恃!舍此不取,高举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大纛,能解决实际问题吗?能抓老鼠的,才是好猫。天赋人权和自然法学说,能抓得住老鼠吗?

关于法学

这一章的源起,是几则新闻报道。由土蜂洋蜂的故事,引发一连串对法学问题的思索。借着三个真实世界的事例,衬托出权利的来源和性质。而后,借着外部性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概念,再一次描绘权利的来源:当外部性是负的且影响较大,法律就可能介入。在另外一条轴线上,则是追究思索权利问题的参考坐标。以天赋人权为基准点,是由下而上的方式;以社会价值(产值)为基准点,是由上而下的方式。在处理很多问题时,以整体的社会价值/社会产值/财富极大为参考坐标,往往反而脉络清晰可循。

虽然没有一再强调,但文中也点明:本章的论述方式,是实证而不是规范。而且,从头至尾都是直接间接地援用成本效益分析。只不过成本和效益的概念,是以隐晦或间接的方式出现。由此,也可以顺便澄清一个常有的误解:经济分析(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只能适用在立法阶段,而不适用于司法阶段。在司法阶段,法律条文已定,只有解释的问题,而没有成本效益考虑和取舍的空间。其实,即使法律条文已定,解释时是往左还是往右、是紧还是松、是适用还是不适,每一个环节,不都要斟酌取舍?而思索时对利弊得失的思量,不就是道道地地、不折不扣的成本效益分析吗?否则,试问要如何比较良莠高下,难道靠丢铜板或烧龟甲吗?

最后,也是较抽象的一点: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自然法的传统,都不自觉地诉诸一种“正义”的理念。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实现正义。然而,追根究底,“正义”这个概念本身,又是由何而来?难道是由上苍揭示,或由哲王圣贤所赋予?本章所采取的实证论述方式,事实上揭橥了“正义”这个概念的来龙去脉。与权利的来源和演化一样,“正义”这个概念也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经验的产物。正义的内涵,是由许多因素充填而成。当环境里的条件改变时,正义就可能被缓慢地充填新的内涵。日本城崎地区温泉的水权,是生动鲜活的例子!土蜂洋蜂、传统相机和手机摄影、人力车/三轮车/出租车等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较好的取舍之道,也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如本章标题下的引句:先要了解社会,才能了解正义,也才能了解法律!结论

虽小道,必有可观者也。由苹果掉到头上(?),牛顿琢磨出地心引力;由豌豆为什么长不出花生,孟德尔追溯出遗传基因的秘密。常人眼中不起眼的小事,却可能引出学理上重要的发现。

对经济学(者)而言,蜜蜂的故事是有趣而有启发性的一页。蜜蜂故事的现代版,主要是在法学的场域里着墨。稍稍回顾,这一章有几点值得强调。意大利蜂侵犯中华蜂,谁是谁非,传统法学以“请求权”来认定。谁有法定的请求权,就能据以主张权利。然而,请求权不是由天而降,本身必须先澄清。在界定请求权(产权/权利)时,法学界习惯以天赋人权或自然法为依恃。然而,这种由下而上的思维方式,未必合于情理。由社会价值(社会产值/财富极大)的角度着眼,反而容易有清晰的脉络。追究到极致,权利的界定,长远来看,最好能使社会的资源愈来愈多,资源愈丰饶,人的尊严愈容易得到支撑!

另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理论,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式论述,诉诸论者的信念。相对地,本章采取经济分析的主流见解,由实证的角度来论述。一切描述和推论,不是立基于信念,而是立基于事实。也就是,让证据说话,一切自明(Let the evidence speak for itself)。虽然对法学而言,证据无比重要,然而,至少在权利的来源和基础上,法学界的主流意见不是让证据说话,而是让信念统摄。在理论的战场上,以信念为基础和以事实为基础,哪一种更扎实、更有说服力?无需外而求也,牛顿和孟德尔的例子,足以说明泰半——再次让证据说话!

最后,比较抽象,但也比较重要的一点:当彼此权益冲突而引发官司时,法律学者不由自主地诉诸“公平正义”。然而,本章的论述表明,“正义”其实本身也是被雕塑而成的一个概念。正义的概念普遍存在于古今中外的社会里,然而,正义的实质内涵会受到各个社会自然和人文条件的影响,是被充填而成的。正义演化的轨迹,呼应了人类社会演化的经验。正义看似信念,其实是以事实为基础。

也许,蜜蜂的故事不只对经济学者有所启示,对于法律学者而言也有参考的价值。

参考书目(1)Briggs, J. L.,Never in Anger:Portrait of an Eskimo Family, Cambridge, U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2)Cheung, S. N.S.,“Fable of the Bees: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Journal of Law&Economics,16:11-34,1973.(3)Coase, Ronald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Economics,3:1-69,1960.(4)Ramseyer, J. Mark.,Odd Markets in Japanese History, 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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