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产致婴儿伤残的情形(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3-05 00:19:04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医院生产致婴儿伤残的情形(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院生产致婴儿伤残的情形(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医院过错或过失造成婴儿伤残的,可以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1.女婴神经损伤致残,医院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吗

【分析解答】

新生儿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在临床上很常见。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多是胎位不正、胎儿体重过大、宫缩乏力等原因致出生时臂丛神经受损。医院在为孕妇进行接生前,必须要先行检查胎儿的基本情况,如果发现胎儿体积过大,必须要进行剖腹产。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6日上午,曲强送妻子孙某某到某市骨伤医院办理了住院待产手续。当晚7时许,孙某某分娩产下一名女婴芳芳。产后身体检查发现,芳芳右上肢活动欠佳,腕部屈曲,考虑产伤,住院7天。住院期间,经另外两家医院联合会诊,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此后,孙某某抱着芳芳曾在该市三家大医院治疗过,但效果均不明显。2004年3月24日,芳芳到某华山手术外科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又在该医院及其他医院接受理疗、推拿、按摩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3,049.50元。事后,曲强、孙某某与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对此,该医院辩称,芳芳的损伤,系胎儿过大、不能有效估计体重造成的,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拒绝赔偿,为此医院拿出了婴儿的产时记录。但其父曲强发现,芳芳的产时记录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为此,芳芳父母曲强、孙某某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市骨伤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共计244,655.50元,并要求法院重新做产时记录。为此法院委托某医院对婴儿进行了重新测量。经重新测量,发现婴儿的产时记录竟是超过1个月后重新测量的数据。另外,女婴的父亲曲强指出,孩子出生时,他一直在现场。此前他问过医生,需不需要做剖腹产,可没有人理会他。当时只有程姓助产师和一位医生在场。女儿头部生出后,脖子被卡住,在场的助产师和医生数次给主治医师王某打电话,王某和孔某先后赶到,这一折腾,时间至少过了15分钟。此后,王某用手拽住孩子的头和胳膊,助产师压住妻子的肚子,10余分钟后孩子才产出。此时,孩子浑身发紫,不会哭也没有呼吸,孔某用人工呼吸才使孩子缓过来。当日傍晚,儿科给孩子下了病危通知:“重症窒息,不哭。”第二天,儿科、骨科、神经外科会诊时诊断为“右臂神经损伤”。另外他通过这一番探寻,知道了医院修改病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家长追究女儿神经损伤的责任,医院有孩子超大的证据。本案诉讼中,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该医院虽采取了有效措施,但仍对芳芳身体造成损伤后果,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市医学会对此作出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鉴定,芳芳对应的伤残等级应为八级。鉴于芳芳发病期间尚属幼年,本身亦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看护,治病期间更离不开大人的精心呵护照料,故根据芳芳病情状况应确认为陪护人员1人,陪护期限1年较为合理,陪护人员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外,芳芳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应为治疗疾病所花费的费用,该医院应予以赔偿;芳芳伤残将可能伴随其终生遗憾和伤痛,精神损害应给予抚慰,但赔付标准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交通费可酌情在25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住院补助费依据芳芳实际住院时间17天,按每日12元予以赔付;后续治疗费有医院出具证明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赔付比例,以2003年政府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8056元赔偿30年。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医院没有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因胎儿过大而发生难产,虽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仍给婴儿造成终身的遗憾和痛苦。医院存在过错并且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