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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5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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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霖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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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研究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研究试读:

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全球自然灾害呈上升趋势,我国更是巨灾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据民政部、国家减灾委数据,2011年,我国自然灾害以旱灾、洪涝为主,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4.3亿人次受灾,112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其中,四川、陕西、湖南、云南、贵州、湖北等省灾情较重。

2012年,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地质灾害、台风、风雹为主,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9亿人次受灾,13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其中,四川、云南、甘肃、河北、湖南等省灾情较为突出。

2013年,我国自然灾害情况明显偏重,以地震、洪涝、台风为主,共造成全国38818.7万人次受灾,1851人死亡,433人失踪,1215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87.5万间房屋倒塌,770.3万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31349800公顷,其中绝收38444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808.4亿元。

受国家财政力量限制,我国对巨灾损失的经济补偿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较,保险业在巨灾风险应对中效能明显不足。自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以来,社会各界对巨灾保险寄予厚望,巨灾保险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二、研究意义

在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中,法律制度的设计居于首要地位。研究巨灾保险立法,是因为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确定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只有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先行功能,对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进行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的设计,巨灾保险才可能从纸面走向实践;只有以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巨灾保险才能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

巨灾保险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而巨灾保险立法也离不开对巨灾保险、巨灾保险立法研究这一理论基础。没有对巨灾保险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不能突破巨灾保险的理论困境,巨灾保险立法也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巨灾保险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至今仅有三十余年,相关成果相对较少;而巨灾保险的实践也较为欠缺。面对严重的巨灾风险,要在如此薄弱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开展立法工作,首先得从理论着手,突破巨灾保险的理论困境,为相关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涉及保险学、法学、灾害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处于交叉理论地带,具有内容丰富性与复杂性之特点。目前,困扰学界的问题主要在于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保险方式的确定、立法模式的选择。这也是巨灾保险立法研究的核心论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对巨灾保险、巨灾保险立法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基本理念,确定保险方式与立法模式,制定出具体条文,对巨灾保险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以实现对巨灾保险法律主体权益的充分保障。本研究的出发点之一,就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结合我国国情,扩展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突破相关理论困境,并通过立法研究,以制度设计的方式解决这些基本理论问题。

另外,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加深对巨灾保险法基本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充分理解其宏观和微观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确定我国防灾减灾法、保险法语境中巨灾保险法所应有的地位,并结合法制发展趋势和保险法体系建设需要,博采众家之长,建构对传统保险法体系进行“拾遗补缺”的合理制度。三、研究概况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基础工作已经起步,但较为缓慢;学界对巨灾保险立法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研究较少,重视不够,亟待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为:(1)成果较少。已有研究成果较少,目前还没有相关专著面世。经查询中国知网数据,到2014年5月,中国知网收录有相关内容的博士学位论文2篇(隋祎宁《日本地震保险法律研究》、梁昊然《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硕士学位论文16篇,报刊文章若干,文献总数90余篇。(2)重视不够。学界对该问题重视不足,尚需进一步认识其在防灾减灾法与保险法的体系完善、制度革新中的作用。(3)成果分散。既有成果对巨灾保险立法的研究较为分散,很少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研究者侧重于具体制度构建,很少对巨灾保险法的理论基础、立法理念进行深入的探讨;缺乏对巨灾保险法制历史沿革的梳理,对国外理论和立法介绍较多、评析不足;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相关细则研究不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世界上已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美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往往是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这些国家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保证了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从而在分散巨灾风险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四、研究方法

巨灾保险立法关涉保险法、社会保障法、防灾减灾法等多个法域,涉及法哲学、经济学、灾害学等多个学科。本书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时,主要使用了数据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五、研究目标(1)本书力图在国内外最新资料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巨灾保险立法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研究,揭示巨灾保险立法的本质和理论基础,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进行理论论证和逻辑演绎。(2)本书对巨灾保险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调整方式等进行深入探究,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提出较为科学的立法构想,设计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立法建议稿,以期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有所裨益。六、结构安排

第一章:我国巨灾保险之现状。简要介绍风险、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的概念及内涵,阐述我国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之现状,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困境及原因,从技术层面、政府层面、市场层面三方面论述我国巨灾保险实现突破的可能性。

第二章: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之现状。简要介绍相关概念,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之现状及缺漏进行分析,从理论研究、实践基础、现实需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四个方面阐述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可行性。

第三章:其他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立法之启示。简要介绍日本、美国、新西兰、英国、法国、挪威、西班牙、土耳其、我国台湾地区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对其立法之共性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启示意义。

第四章: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之理念。从指导思想、价值追求、目的选择、基本原则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第五章:我国巨灾保险立法之设计。从立法体例、运作模式、核心机构、保险方式、承保范围、费率标准、保险给付、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巨灾保险法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设计。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巨灾保险立法建议稿。参考《社会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拟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巨灾保险法(建议稿)》。

因学识所限,能力未逮,上述目标或未达成,敬祈方家教正!第一章我国巨灾保险之现状第一节巨灾风险一、风险之概述(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指一种概率、可能性,而后果是实际已经发生的结果。国外学者将风险定义为关于某一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商业活动中难以避免的一部分;或认为,风险是引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和责任风险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黄崇福教授认为,风险是可以被感知和认识的客观存在,是与某种不利事件有关的一种未来情景。由此可见,学界对风险的定义很多,但最起码的共识是:风险是一种可以预知的可能性,一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必将造成损失。

本书认为,风险就是可能引致损失且能被人们预知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

1.客观性

风险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无论是与大自然的相处,还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活动,处处有风险。因此,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各国政府和商业公司一直尽力且必须和各类风险相抗争,以尽量减少损失,引导事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2.损害性

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如无损害之后果,则不构成风险。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责任承担,都是损害性的具体表现,且多能用货币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衡量。

3.不确定性

风险只是一种可能性,因此它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时间的不确定性,在最终结果出来前无法断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二是空间的不确定性,无法精确定位风险发生的位置空间;三是损害程度的不确定性,无法提前预知是否会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程度。

4.可控性

风险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这就给人们认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提供了可能性;其次,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尽管无法对风险进行时间、空间、损害程度的精确定位,但根据概率论原理,可以对某一时空内特定风险的发生加以预测,甚至对一些风险,如自然灾害风险予以预报;最后,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增加、科技的进步、经营管理的改进,“认识、管理、控制风险能力逐渐增强,人们已经可以部分地有效控制和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决策失误等风险”。(三)风险的分类

风险的分类标准很多,一般而言,根据风险类型,可以广义地分为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根据风险性质,可以划分为纯粹的风险和投机的风险;根据风险的标的,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根据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等;根据行为,可以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根据产生环境,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根据风险频率与严重程度,可以划分为高频率/低严重程度的风险和低频率/高严重程度的风险。本书研究的巨灾风险,主要是指纯粹的、低频率/高严重程度的自然风险,且为静态的基本风险。对风险的详细分类,本书不作讨论。二、巨灾之概述(一)巨灾的定义

事实上,由于关注角度不同,迄今为止,学界对巨灾并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学者多从风险特征与损失程度两方面出发,对巨灾加以界定。

国外一些学者把巨灾定义为会导致严重的成本损失,甚至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事件,或认为巨灾是一个突然爆发的交互影响、螺旋下降导致社会系统基本崩溃的事件。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办公室认为,“巨灾是给一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威胁且使人们遭受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以至社会结构崩溃、无法履行其部分或全部基本功能的事件”。我国学者卓志、丁元昊也认为,“巨灾指一定物理级别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某一比值,或者人员伤亡达到某一数额的自然灾害”。由此可见,学界多从风险特征出发对巨灾加以界定。当然,也有人直接将巨灾具体化。史培军教授认为,“造成1000人以上死亡,或1000亿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百年不遇的灾害事件可视为巨灾”;有的学者认为需要超过500亿美元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方为巨灾;美国保险服务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 IS0)将巨灾定义具体化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影响到1000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日本地震保险经营则将超过750亿日元的损失定为巨灾。这些观点实际上就是从损失程度方面对巨灾加以量化。

埃瑞克·班克斯(2011)的论述则是从风险特征加以界定的典型代表。他将巨灾定义为低概率自然或人为事件,这类事件对现有的社会、经济和/或环境框架产生巨大的冲击,并拥有造成极大的人员和/或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他还认为,“虽然具有潜在的巨大损失,巨灾事件并不总会造成损失”,比如“在无人居住的阿留申群岛地区发生的大地震”就不会造成损失。“巨灾就是风险事件本身,而不是该事件的具体人类或财务方面的后果”。

本书认为,随着时间的迁移和社会经济发展,巨灾的界定也在发生变化,相较于对巨灾损失程度具体化的定义,从风险特征对巨灾予以界定更具说服力和发展性。就本书研究方向而言,自然灾害类的巨灾波及范围更大,造成损失更严重,且其在预测和防范上更加困难。因此,我们重点关注那些可能造成实际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主义、工业污染、技术失败、金融危机等人为灾害暂不讨论。

因此,本书将巨灾界定为给人们造成巨大损失的台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就是由重大自然灾害引发巨大损失的可能性。(二)巨灾的种类

对巨灾的分类也有很多标准。有学者根据同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率将巨灾分为常态巨灾和异态巨灾。但一般而言,学界多将巨灾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而引发的事件;“人为事故”是指由人类活动引发的重大事件。本书仅讨论巨灾中的自然灾害。

有学者根据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将之分类为小型灾害事件、中型灾害事件、严重灾害事件、主要灾害事件、破坏性灾害事件以及重大灾害事件,并将前三类称为一般性自然灾害损失,后三类归入巨灾。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将巨灾风险中的自然灾害(Natural catastrophes)主要划分为洪水、风暴、地震、旱灾/森林火灾/热浪、寒流/霜冻、冰雹海啸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几类。

埃瑞克·班克斯则将自然灾害划分为地球物理灾害(地震、火山喷发)、气象/大气灾害(热带风暴、温带气旋、暴风雨、龙卷风)和其他自然灾害(火灾、块体运动、洪水、霜冻、干旱等)三个类别。其中,地震、热带风暴和洪水的危害性尤其大。本书遵从这一分类法,对容易演变为巨灾的自然灾害略作介绍。

1.地球物理灾害(1)地震。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产生振动,期间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

一般来说,地震的震波波及的实际区域取决于释放能量大小和周围地貌及地质上的情况。释放的能量越多,震级越强,强度和可能的损毁程度就越大。地球上每年约发生500多万次地震,即每天要发生上万次地震。

在如此频繁的地震中,少数灾难性的特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的地震往往杀伤力极大。如2004年印度洋9.3级大地震及其所引发的10余米高的海啸,给东南亚及南亚地区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终遇难者约为29.2万人。(2)火山。火山也是由于地质板块的运动造成的能量释放。火山的喷发往往造成大量火山灰及板块损毁。(3)山地滑坡。山体滑坡是指“山体斜坡上某一部分岩土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结构面(带)产生剪切位移而整体地向斜坡下方移动的作用和现象”,俗称“走山”、“垮山”、“地滑”、“土溜”等。(4)泥石流。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泥石流具有突然性、流速快、流量大、物质容量大和破坏力强等特点。

2.气象灾害(1)热带气旋。“在热带洋面上生成发展的低气压系统称为热带气旋。国际上以其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来确定强度并进行分类:12级以上的通称为台风;10~11级的是强热带风暴;8~9级的是热带风暴;小于8级的是热带低压”。强热带气旋因其地域,为不同的名称所区别。生成于大西洋、加勒比海的称为飓风,生成于印度洋、阿拉伯海、孟加拉湾的称为旋风,生成于太平洋的则称为台风。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形成强降水、破坏性强风以及龙卷风,到达陆地后,会造成沿海地区的风暴潮和洪水,给所经洋面上的船只和陆地上的农田、房屋等造成极大的破坏。以美国为例,1900年9月袭击得克萨斯州加尔维斯敦的飓风造成的死亡人数估计在8000~12000人;1928年9月袭击佛罗里达州奥基乔比湖的飓风造成1836人丧生;1919年9月袭击佛罗里达和得克萨斯的飓风共造成了600~800人死亡;2012年飓风“桑迪”造成了约25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在亚洲,2013年超强台风“海燕”是1990年以来西北太平洋诞生的最强台风,在菲律宾造成的死亡人数达6009人。(2)温带气旋。温带气旋是形成于中纬度地区的一种气旋,又称为“温带低气压”。温带气旋对中高纬度地区的天气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多风雨天气,有时伴有暴雨、暴雪或强对流天气,有时近地面最大风力可达10级以上。虽然温带风暴不像热带风暴那样强烈,但影响的地理区域却更大,甚至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如1993年3月吹袭美国东岸的“世纪风暴”,横扫美国26个州,影响全美一半人口,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场雪灾。(3)雷暴、龙卷风。雷暴与龙卷风是较为常见的气象灾害,也会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尽管大多数雷暴与龙卷风不被认为是巨灾,但极少数超强雷暴、龙卷风也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如美国1896年5月27日圣路易斯龙卷风造成255人死亡,1000余人受伤;1936年4月5日“Tupelo”龙卷风造成203人死亡,受伤人数1600人。

3.其他自然灾害(1)洪涝。洪涝都是水灾。《现代地理学辞典》给洪水的定义是“河流水位超过河滩地面溢流现象的统称”,包括风暴潮和泥石流。一般而言,当一个地区承受新的水量流入而无法释放存量或流入的水量时,就会发生洪水。洪水发生于河流、溪流和其他水体,往往由大雨、暴雨所引发。涝灾则是水过多或过于集中所造成的积水成灾。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由于暴雨导致城市排水系统暂时失灵,造成城市内涝。(2)旱灾。旱灾往往是由于气候严酷或不正常的干旱导致较大面积的减产或绝产。据统计,世界上“波及范围最广、影响最为严重的—次旱灾,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在非洲撒哈拉沙漠周围—些国家发生的大旱,遍及34个国家,近1亿人口遭受饥饿的威胁。”

在这些类别的自然灾害中,一些严重的灾害造成了极端毁灭性的损失,我们称之为巨灾。(三)巨灾的特点

这类自然灾害之所以被称为巨灾,是因为它们相对于普通灾害而言,往往呈现出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1.概率小

相较于一般灾害,巨灾发生的频率很低,属于小概率事件。比如前文提及地球上每年发生500多万次地震,但每年能被归为巨灾的地震最多几次,甚至一次都没有。旱灾的发生频率也很高,但达到巨灾标准的旱灾相较而言就很少了。

2.损失大

巨灾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这种损失还会波及保险公司。巨灾所造成的非常规损失将严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时甚至会导致资本不足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正因为如此,学者们往往通过量化标准对巨灾加以界定。

3.突发性

突发性是自然灾害的共同特点,区别在于持续时间的长短。旱灾、热带气旋、温带气旋等持续时间一般较长,人们往往有时间采取救灾措施;而地震、洪灾、泥石流从爆发到成灾的过程极为短暂,一旦发生,损失几乎同时形成。

4.预测难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认识自然的程度越来越高,但巨型自然灾害的预测仍是一大难题。一是灾害发生的时间难以预测。以地震为例,就算能够研究和探索出某地震带处于活跃期,但无法确定其准确时间,预测意义并不大。二是灾害的程度难以预测。人们通过各种手段能够对暴雨、暴雪、干旱、台风等气象灾害进行一定的预测,但无法完全确定其危害程度。三、我国巨灾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种类之多,强度之重,频次之高,损失之大,均列世界前列。据统计,20世纪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50年代约为480亿元,60年代约为570亿元,70年代约为590亿元,80年代约为690亿元,进入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全球自然灾害呈上升趋势,我国更是巨灾频发。据国家减灾网数据,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初,我国共发生自然灾害6943次。从灾害类型看,其中洪涝灾害2585次(37.25%),风雹1551次(22.34%),低温冷冻、雪灾760次(10.94%),地震644次(9.28%),旱灾625次(9.00%),山体滑坡326次(4.70%),台风265次(3.82%)。其中,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5·12”四川汶川8.0级地震,2010年“4·14”青海玉树7.1级地震、“8·7”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2013年“4·20”四川芦山7.0级地震,损失尤为惨重。

从民政部救灾司发布的最新数据来看,2013年1~11月,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地震、台风和干旱灾害为主,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沙尘暴、森林火灾等灾害也均有不同程度发生。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37452.4万人次受灾,1805人死亡,439人失踪,1102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86.9万间房屋倒塌,780万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30383900公顷,其中绝收34237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711.1亿元。

研究表明,我国发生频次最高、分布范围最广、损失最为严重的重大自然灾害,分别是地震、洪涝、台风及旱灾。其中,旱灾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极大,对住宅建筑的损害性极小,因此本书所研究的巨灾保险立法主要针对地震、洪涝、台风三种巨型自然灾害。(一)地震

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地中海—喜马拉雅山地震带的交会处,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我国地震风险主要分布在西南、新疆、华北和台湾等地区,具有频率高、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地区差异明显等特征。历史上的多次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之大,当居各类巨灾之首位。仅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有1950年西藏察隅8.5级地震、1966年河北邢台7.2级地震、1970年云南通海7.7级地震、1976年河北唐山7.8级地震、1996年云南丽江7.0级地震、2008年四川汶川8.0级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7.1级地震、2013年四川芦山7.0级地震等多次巨型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惨重损失,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二)洪涝

受纬度、地形、海陆分布等条件影响,我国气候变化十分复杂,洪涝灾害极为频繁。1954年大水灾中,全国受灾面积达2.4亿亩(1亩=666.67平方米,后同),成灾面积1.7亿亩,长江洪水淹没耕地4700余万亩,死亡3.3万人。1998年,一场大洪灾几乎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共有29个省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66亿元”。(三)台风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靠近西太平洋和印度洋海洋风暴区,极易发生严重台风、暴雨和风暴潮。我国过境台风大多产生于西太平洋区域,在东南沿海登陆,主要影响华南、华东两大区域,少数登陆华北、东北地区。我国台风风险具有沿海性、时段趋于集中、次生灾害严重、强度逐年增强等特点。(四)旱灾

我国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灾害异常性特征显著,汛期呈现南旱北涝的灾害格局。作为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干旱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自古以来,干旱就不断袭扰着华夏大地,是影响区域最广的自然灾害,全国范围内都可能会出现。1978—1983年,我国北方连续大旱。1997年全国受旱农作物333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近2/3。1999—2000年的世纪末大旱,全国因旱损失粮食594亿公斤,经济作物损失506亿元,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和因旱造成粮食损失均为新中国成立51年来最大值,旱灾波及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华中、华北出现旱情后,2010年西南地区又出现了极其严重的旱灾,云南、贵州等五个省份达到特旱。研究表明,我国旱灾越来越趋于严重。

上述四种巨型自然灾害是我国最为常见的巨灾风险,往往带来大范围、大面积、大数额的损失。加之人们风险意识弱,灾害防御体系差,抵御灾害能力差,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形势极为严峻。

当前,我国已基本具备抗御一般性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抗御巨灾是今后防灾减灾的重点。面对这一艰巨任务,我国政府理应进一步强化自身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提升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四、巨灾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

作为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风险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蔓延到全球。我国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二)巨灾风险管理

巨灾风险波及范围大,造成损失严重,一旦发生,受灾民众基本难以承受。因此,强化风险管理是应对巨灾最重要的举措。

事实上,对于巨灾风险,人们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加以管理。面对一般自然灾害,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灾、防灾,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避免灾害的发生;但在面对巨型自然灾害时,一般的防御手段基本上难见成效。比如,人们根本无法干预地震、台风的发生,只能在灾前消极防御、灾后积极救济,但灾害终究还是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巨型自然灾害永远不会因为风险管理的干预而消除。因此,巨灾风险管理的目标只能是损失最小化。

对于巨灾风险管理,大致可以从风险控制、风险融资、风险降低三方面予以探讨。

1.风险控制

根据埃瑞克·班克斯的阐述,风险控制(他称之为损失控制)主要采取事前措施,规避风险或是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以降低损失事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最基本的构成之一。当然,无论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并不会降低或消除巨灾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例如地震和台风的发生根本无法干预。因此,巨灾风险管理在风险控制方面,应将重点放在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上来。如对建筑物规定最小强度和强化标准,使用高抗性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这一手段应是极有成效的,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中“最牛希望小学”就是一个成功范例。

如何在建筑工程中进行风险控制,这一课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得以付诸实践,比如设计的改善和材料的强化。通常,遵循最低结构性建筑规范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降低巨灾风险的方法之一。更有研究证明,将建筑物价值的1%用在安全措施方面,可以将可能最大损失降低33%。这也就是说,虽然采取强有力的损风险控制措施并不能改变灾害的发生,也不能完全避免损失的发生,但是,却能够用我们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标准,使巨灾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正如埃瑞克·班克斯所言,“在风险常发的地区广泛实施的损失控制措施,可以形成对巨灾之后引发的财务负担的有效缩减”,这对于缺乏健全的保险机制的当今中国,尤显重要。

2.风险融资

顾名思义,风险融资就是通过获取资金,用来支付或抵偿风险损失的各种手段,又称为损失融资。一般可分为事前融资、同期融资、事后融资。

事前融资是风险管理单位在损失发生之前,通过融资手段,积累一部分补偿损失的资金。我们常见的巨灾保险、巨灾债券、应急资本和衍生品都属此列。

同期融资是指风险管理单位可以随时从营业收入中筹措损失的资金。巨灾风险管理中应用较少。

事后风险融资是指风险管理单位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筹措补偿损失的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准备金的获得渠道、短期和长期债务发行及发售股权。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发行的事后债券。

风险融资主要通过风险留存、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等方式运行。

风险留存,是指风险管理单位主动或被动地保留风险。应该说,巨灾风险无法通过风险留存予以有效管理。事实上,对于巨灾风险,人们往往是未能正确认识其危害性,出于疏忽或是侥幸心理,将风险留存,最终造成巨大损失。我国的个人和组织由于风险意识不强,对巨灾风险的性质和规模认识不足,往往也就采用了风险自我留存的方式。加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最终灾后保险赔付比例严重偏低。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保险、再保险机制转移风险。保险有效地将融资成本从风险承担人(或被保险人)处转移到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损害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支付。在这一过程中,风险往往可能会因为分散化而出现减少。本书将重点研究这一渠道。

风险对冲,是指对于一些标准合约化保险不能解决的独特风险或不可保风险,通过融资手段将之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后者可以保留该风险或再次对冲。风险对冲可以用于巨灾风险。非传统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要素。

3.风险降低

风险降低是风险管理单位在风险发生前,采取撤出或是分散化的方式,降低甚至完全规避风险。撤出就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具有特定风险的业务、活动或地区,如搬离巨灾风险高发地区,这也是唯一能够达到零损失概率的风险管理策略。分散化是指在不相关的风险类别之间构建一个分散化的资产组合,以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

在实务中,人们往往采取上述几种方法搭配使用来降低和最小化巨灾损失。本书重点研究巨灾保险这一风险管理手段。第二节巨灾保险

在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保险、再保险作为风险损失融资中的重要机制,一直被认为是极为重要且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巨灾保险一经出现,就成为了分散灾害风险、发挥减灾救灾功能、完善灾后救助体系的重要手段。相较于灾后社会捐助与财政救济,巨灾保险更具可持续性和主动性。一、巨灾风险之可保性

可保性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是巨灾保险立法、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正如学者谢家智、陈利所言,“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研究对于厘清巨灾风险的保险属性,引导市场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意义重大”。(一)传统风险可保性

学界认为:“风险的普遍性、复杂性往往与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商业性、合法性和盈利性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不加选择地满足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需要,就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当然投保人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购买保险以实现风险转移,由此产生了风险可保性。”

传统保险理论认为,可保性风险是指“保险人能够运用保险精算原理及其基础大数法则,将那些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集合起来,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由保险人筹措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和保险人必要的盈利的目的”,“这样的风险才能为保险人所接受,是可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满足以下特征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1.纯粹风险

前文谈及,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保险的对象仅仅只针对那些有可能造成损害且不会产生盈利的风险。那些可能产生盈利、有损失或无损失的投机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2.偶然、随机的风险

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损失程度以及发生频率都是不确定的,是不能受人为控制的。如果不可能发生损失,那么就不存在风险事件,保险就失去了意义,投保人根本不会选择投保;如果损失的时间、地点和程度都是确定的,保险人也不会对这种必然的损失予以承保。

3.大量、同质的风险

存在大量的标的同时面临某一种风险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标的会真正遭受损失而需要赔付。只有这样的风险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既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又让保险人的经营能够稳定。这是保险大数法则的基石。事实上,任何一种保险都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既能让保险人建立起充足的赔付基金,给受损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又能将风险发生次数与损失值保持一个较小的波动,从而稳定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4.具有可保利益的风险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首先,该利益必须合法,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瑕疵,为法律所认可且受法律保护;其次,该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最后,该利益必须为经济利益。

5.损失有重大性

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当风险的发生可能造成重大或较大损失时,保险才会被需求。一方面,如果潜在的损失很小,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内,就不会产生保险需求;只有潜在损失比较大,投保人在计算保费与可能的损失赔付后觉得合算,才会选择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另一方面,保险人也会斟酌选择,如果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已经超过其承受范围,保险人在没有其他风险分散或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不会选择承保该风险。

与可保风险相对的则是不可保风险,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不为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不存在大量的同质的风险;存在大量的同质风险单位数量,但难以分摊损失;不存在偶然性、意外性的风险、必然性风险;故意风险、违法风险、自身特征风险、动态风险、合同风险、没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风险;等等。

也就是说,在传统保险理论中,必须满足纯粹的、偶然的、损失重大、符合大数原则、具有可保利益等条件的风险,方为可保性风险。

可保性是巨灾保险得以存在并发挥减灾功效之基石,更是巨灾保险立法之必要前提。我国要建立、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而建构起科学的巨灾保险体系,首先必须解决巨灾风险可保性这一关键性问题。(二)巨灾风险可保性

以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来衡量,巨灾风险并不符合大数定律等条件,故被认为不具有可保性或是具有很弱的可保性。巨灾一旦发生,极有可能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对其正常运转造成极大冲击。因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出于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与整个保险市场秩序的考量,要求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只承保基于大量非巨灾风险保单的纯粹风险,将地震等巨灾风险予以排除。然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几十年来的成功运行,早已证明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损失分摊、补偿支付方面所发挥的巨大效能。解决不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巨灾保险制度就难以真正建立,巨灾保险也就没办法发挥其应有功效。因此,巨灾风险之可保性成为制约我国巨灾保险的关键。

那么,巨灾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呢?学界对此也争论不休。由于从精算和数理统计的角度考察,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等条件,国内外一大批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可保性。但为数不少的学者从多方论证,巨灾风险具有一定可保性,且其可保性是可以通过一定技术手段予以拓展的。学界对此问题论述较为充分,本书对几位学者颇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略作介绍。

石兴从风险特征入手,认为巨灾风险特征与传统意义上的可保性风险特征存在相对统一的地方,由此证明巨灾风险并非不可保。

张庆洪等基于决策论和保险经济理论,认为风险的可保与否关键在于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能否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

卓志、丁元昊等探讨了纯市场、纯政府、保险市场与政府相结合这样三种框架下巨灾风险管理的可保性与可负担性。

周志刚认为,随着保险技术的进步,可保风险与非可保风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被大大扩展。

梁昊然认为,巨灾风险如依传统理论,当不具可保性,但可以通过价格可保性扩展、分保可保性扩展、共保可保性扩展、替代性风险转移可保性扩展、财务实力可保性扩展、时间可保性扩展、地域可保性扩展、限缩损失可保性扩展等八种方式,对巨灾风险可保性予以扩展,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可保风险之特征,实现巨灾风险的承保和分散。

谢家智、陈利从巨灾风险可保的理论依据(风险平衡理论、风险分散理论、风险分解理论、风险期望理论)与现实条件(时机成熟、灾害学技术发展、保险技术发展、保险业壮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国民收入水平提高、法规的配套健全)两方面论证巨灾风险可保性条件的弱化,并通过建立巨灾风险可保模型(保险精算的可保模型、巨灾保险供求模型)进行验证分析,认为一定条件下巨灾风险具备可保性。二、巨灾保险之概述(一)巨灾保险的内涵

巨灾保险是指通过保险手段,对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巨型自然灾害风险予以分散,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风险管理机制。

丁元昊从经济角度、保险学角度(从巨灾保险的参与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三方面)、法律角度对巨灾保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吴惠灵从经济、法律角度对其内涵展开了论述;梁昊然则对巨灾保险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巨灾保险有广义、狭义之分,是财产保险,并将农业巨灾保险排除在外。

从巨灾保险的法律关系来看,巨灾保险是以巨灾保险合同为基础,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收取保费并对巨灾所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予以赔付的法律行为,形成特定的经济关系,受相关法律制度制约。

巨灾保险是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手段,巨灾保险制度则是通过立法对巨灾保险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当前,实施单项巨灾保险即单一的洪水保险、地震保险、飓风保险、农业巨灾保险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不过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甚至有学者提出了承担跨区域和不同巨灾类型的“全风险保单”模式。

巨灾保险在灾害管理中更多地被当作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出现本就是为了分散灾害风险,发挥减灾救灾功能,是灾后救助体系的重要完善手段。相较于灾后社会捐助与财政救济,巨灾保险更具主动性和可持续性。

巨灾保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巨灾保险是指一切涵盖巨灾风险的保险,都可以称为巨灾保险。狭义的巨灾保险是指承保特定巨灾风险的财产保险。(二)巨灾保险的分类

1.以保险标的划分

从保险标的物来看,巨灾保险在广义上大致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人身保险由于符合传统理论上的可保性,商业保险对之基本覆盖。所以巨灾保险主要是在财产保险领域。

在财产保险中,为企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巨灾风险保障的财产险因其特殊性,另作研究。本书重点研究以居民住宅建筑为标的的巨灾保险,对具有行业特殊性的农业巨灾保险略作介绍。

2.以保险性质划分

从保险的性质来看,巨灾保险可以分为政策性巨灾保险与商业性巨灾保险。

政策性巨灾保险是指带有政策扶持性的巨灾保险,政府在巨灾保险实施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甚至作为保险、再保险提供者,承担赔付责任。

商业性巨灾保险是指完全商业化、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或是完全按市场化运作,或是在政策性巨灾保险之外,为满足投保人更高的保险需求而提供相应的商业性产品。

3.以承保风险划分

从承保风险种类来看,巨灾保险可以分为单风险巨灾保险与多风险巨灾保险。

单风险巨灾保险仅仅只承保某一种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

多风险巨灾保险则承保多种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4.以强制程度划分

从强制程度来看,巨灾保险可以分为强制型巨灾保险与自愿型巨灾保险两大类。

强制型巨灾保险是指巨灾保险的投保、承保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强制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强制型、半强制型两类。其中,强制型巨灾保险即法定巨灾保险,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都是强制性的,土耳其地震保险就是强制性巨灾保险。半强制型巨灾保险则有所不同,一般主要是对保险人课以承保义务,必须提供巨灾保险产品。

自愿型巨灾保险是指巨灾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可以依照自主意愿选择是否投保、承保巨灾保险。英国洪水保险就是典型的自愿型巨灾保险。

此外,还可以依据保险的层级,将巨灾保险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三)巨灾保险的特点

1.政策性

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对于所有开展巨灾保险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通过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能够在灾后迅速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之需要,或是灾后重建之需要,故多由政府推动并大力支持,很难离开政府的介入与扶持。值得一提的是,也正是有了政府支持,才避免了保险业单独承担巨灾风险而导致巨灾保险难以“存活”的尴尬局面,极大地提高了保险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能够在巨灾发生后免受“灭顶之灾”。

2.非营利性

一般而言,政策性巨灾保险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标。不管是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经营巨灾保险、承担赔付责任,还是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赔付责任,巨灾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巨灾保险业务的目的都是为了分散巨灾风险,减轻、补偿巨灾损失,而非追求利润。

3.社会保障性

所谓社会保障性,是巨灾保险因政府的参与及赔付有限性而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

政府参与。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尽管参与力度有所不同,但巨灾保险的各个环节,从立法支持、组织实施、强力推进,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也正是在政府的助推、保障下,被保险人才能够及时获得赔付,财产安全得到保障。而巨灾保险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

保障有限性。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财产保险,不能将巨灾损失悉数赔偿,而是通过给付限额的方式,仅仅只满足受灾民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保障民众基本生活之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巨灾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四)巨灾保险的功能

1.有效分散巨灾损失

巨灾保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巨灾损失的有效分散。通过时间、地域的扩散,让某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多个年份、多个地域的合力来加以弥补,将不可保的巨灾风险扩展为可保性风险,并通过对巨灾保险的参与,提高民众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在灾害发生后,保险人能够以最快速度,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受灾民众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帮助他们进行家园重建、恢复生产生活。

2.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对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巨灾风险管理都是个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巨灾风险波及范围大,造成损失严重,一旦发生,受灾民众基本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基于巨灾的特征,人们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对巨灾风险加以管理,目标只能是损失最小化而非消除巨灾。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巨灾保险作为风险损失融资的重要机制,一直被认为是极为重要且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巨灾保险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功能,通过快速赔付以保障受灾民众基本生活,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同时,巨灾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众对政府财政和社会援助的依赖心理,提高民众的风险管理意识。相较于社会捐助与财政救济,巨灾保险更具主动性和可持续性,更有助于政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3.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基于巨灾事件的特殊性,灾后救济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如若民众风险意识弱,灾害防御体系差,灾害抵御水平低,巨灾风险往往带来大范围、大面积、大数额的损失,政府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民众基本生活保障与灾后重建。这既给政府增加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又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救灾效率。所以,主要依靠政府财力的防灾、救灾模式,必然导致巨额的财政负担,且资金补偿效率偏低,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赔偿功能,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尽量减轻灾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在居民住宅损失交由巨灾保险机制予以赔付的情况下,可以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放到公共领域,这正是巨灾保险的主要功能之一。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巨灾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破坏力大,影响范围广,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均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巨灾一旦发生,其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个人和家庭的层面,往往会造成整个地区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对当地的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破坏,甚至会诱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巨灾保险的另一功效。其实现途径是通过保险业对受灾民众的财产赔付,帮助民众迅速摆脱巨灾损失的影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国家得以将有限的财力投放到灾区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恢复重建,帮助民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社会安全。(五)巨灾保险的缺陷

1.逆向选择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诱发的契约当事人作出损人利己的选择。也就是说,交易一方利用自己比对方了解更多信息的优势而获利。就保险市场而言,逆向选择也是比较常见的。通常保险人根据平均风险程度来确定保险保费,而投保人则较可能出于自身风险程度和利益考虑,往往风险程度高的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而在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认为没有投保的必要性,从而导致投保率下滑,风险单位减少,使得整个保险市场的风险程度提高。

在巨灾保险领域,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出现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这种逆向选择还不仅限于投保人,保险人亦是如此。如果采取自愿保险方式,投保人往往对自有财产的巨灾风险程度(自己保费投入与受灾可能性)多加衡量,最终因为风险程度较高而参保,因风险程度较低觉得不合算而弃保,甚至会因为持续一段时间内未发生巨灾而拒绝续保,从而导致仅有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时间段才可能有较高的巨灾保险需求,这必然导致巨灾风险单位数量不足,严重影响巨灾风险的时间可保性与地域可保性,最终致使巨灾保险市场效率低下、赔付能力萎缩、抗风险能力降低,巨灾保险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2.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个人品德瑕疵,为获取保险金,使其促使或放纵风险事故的发生的行为。在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很多案件都源于道德风险行为,如杀人骗保、纵火骗保等。

在巨灾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可能更为严重。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被保险人不能促使巨灾风险的发生,他只能在巨灾发生时主动扩大损失或是放任损失的扩大,以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比如在分档定损赔付的情况下,在房屋损失程度接近半损标准时,被保险人很可能不采取止损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或是将损失扩大,使损失超过半损标准,意图获取全损赔付金。第三节我国巨灾保险之现状一、我国巨灾保险之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地震保险为主的巨灾保险经过了试水与停办——恢复与限制——有条件开放与探索的艰辛历程。本书对此略作介绍。(一)试水与停办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地震等巨灾风险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普通火险的扩展责任,被纳入承保范围。但受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58年我国保险业务停办,巨灾保险由此中断。(二)恢复与限制

1979年,我国保险业务逐渐恢复,人保公司重新将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列入财产险责任范围。但随着保险市场的进步、理论研究的深入、风险意识的增强,巨灾带来的经营风险被人们所重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中排除,但将洪水风险列入承保责任范围。2000年,证监会要求,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以承保地震风险。(三)有条件开放与探索

2001年9月,保监会有条件地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业务范围限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各保险公司也开始对巨灾保险展开探索,推出了一些巨灾保险产品,但受各种条件限制,效果并不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历次巨灾带来的惨重损失,我国政府、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巨灾保险的防灾救灾功效,云南、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也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二、我国巨灾保险之现状(一)地震保险

地震是我国主要的巨灾风险之一,地震保险同样走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1951年地震风险被列入责任范围;1959年随保险业务停办而中止;1980年,受唐山大地震影响得以恢复,并被包含在主险条款中;1996年被列入除外责任;2000年要求地震责任从主险条款中剔除,只能作为附加险承保,非经批准不得承保地震风险;2001年有条件地开放。

2000年7月,保监会批准设立地震附加险,费率为主险的10%,最高可获赔主险保额的80%,免赔额为500元。

2005年末,人保财险推出“居家无忧”家庭财产保险组合产品,曾附加地震责任扩展保险,此款产品现已停售。

2006年3月,大地产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推出“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为首个城乡居民房屋地震损失险种,在九江地区开展试点。该险种承保里氏3.8级以上地震,最高可获赔房屋价格的80%,保费为每年房屋价格的1%。

2007年底,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全方位居家生活综合保险,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险,保额为家财、房屋价值的80%,费率为1‰。

2008年1月,华安保险“福满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广州、天津试销,汶川地震后在成都等城市陆续投放。“地震、海啸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对地震责任的区域进行了适当限制,其中河北、宁夏、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海南、新疆、西藏、云南等地区属于地震、海啸责任的除外地区”。

2008年6月,“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推出一款家庭财产特种保险产品,保险责任涵盖破坏性地震、雪灾、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责任”。

2013年,平安保险开发了平安地震保险,推出平安地震自助卡,包括财产、人身安全保障。客户只需花费80或150元,就可以享受60万或150万元的保障。

寿险方面。2008年,中国人寿先后推出“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两种产品,恒安标准人寿推出“福惠双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均涵盖了地震、洪水等6种重大自然灾害。

尽管有多种地震保险产品问世,但市场认可度不高,投保率极低,影响范围较小。尤其是地震险大多作为附加险予以承保,严重限制了民众的投保热情和购买能力。(二)洪水保险

在我国现有产险险种中,大多涵盖洪水风险。但是,我国洪灾保险由于依附于主险,费率依火灾险之标准,未考虑洪灾风险因素,因而容易出现保险公司逆向选择的情况。

为此,20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洪水保险的试点,但都以失败告终。水利部门曾在淮河流域开展蓄滞洪区保险试点,建立保险基金,分洪后给予补偿,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而失败。

1992年,中保财险对江西农村强制性实施长效房屋保险,保险标的为房屋,覆盖水灾、风灾、火灾等多种风险,保费为一次性的62元,最高赔额为2000元;城镇居民则推行储蓄式保险。但1998年洪灾的赔付,使得保险公司损失较大,仅中保财险一家在江西赔款就达3.5亿元。保险公司基于经营风险过大,选择将保费退回投保人,不再承保洪水风险。(三)台风保险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专门针对台风的天气保险产品,但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旅行保险、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险和农业险等多个险种中,大多把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入责任范围。

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台风保险,主要作为财产险、一切险的一项保险责任予以承保。产品定价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控制,费率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一致。这也很难避免逆向选择的出现。”就保险公司而言,浙江、福建、广东沿海一带台风灾害较为频繁,所造成的损失较大,运营风险明显大于其他地区,承保风险与利润不相匹配,这使得保险公司在这些地区对台风风险的承保呈十分谨慎态度,甚至执行极为严格的承保政策。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执行统一费率,在上述台风频繁的地区,民众投保意愿较高,却因为保险公司的“畏难”以及保险产品的种类单调,找不到适合的产品,很难投保成功;在其他地区的民众却因为台风风险较小,少有投保意愿。(四)农房保险

2006年以来,福建、浙江、贵州等地开始探索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所受损失予以赔付。之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展开试点,农房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12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农村住房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通知要求,“农房保险的保险责任应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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