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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6 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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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文 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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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

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试读:

前言

2016年6月18~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暨刑法学重点学科年度论坛在法学研究所成功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来自全国的高校、科研机构、立法和司法等实务机关的近百名专家参会。时隔一年,会议的主题发言、评议和自由讨论的热烈场景仍历历在目。据当时会务组不完全统计,有近20家媒体(包括新媒体)报道了此次会议,《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等还发表了数千字的会议综述。我在撰写此前言的时候,又登录中国法学网看了一下,发现当时报道的点击率已近四万人次,这在学术网站应当算是相当高了。

按照惯例,会议结束后,我们从所提交的论文中精选部分优秀论文,按照学术专著的编辑体例,编成《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一书,并成功申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出版资助”项目,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论坛”的丛书之一,该书继续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的书名来源于会议闭幕式上我的一个即席发言,当时我是这么说的:刚才好几位发言人提到今天是父亲节,这让我想到刑法的面孔。我心目中的理想刑法形象,应当既是一位慈祥的父亲,也是一位严厉的母亲。刑法学者必须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来临,在治理网络犯罪中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应有的智识支持,同时也必须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存一份悲天悯人和哀矜勿喜的人文情怀。“刑法的面孔”一说,可能潜意识中受到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的影响。他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谈到“刑法的脸”时指出:刑法当然具有严厉性,但如果我们光把它看作那么可怕的脸,就不会去考虑有些犯人做出犯罪举动是有其令人怜悯的环境背景的,更不会拥有期望犯人悔改、赎罪、自新的心。因此,在刑法的脸中,既包含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对犯人将来的祈望。这样,即使不得不对他的违法行为动用刑罚,其中也必定含有审判官的泪水。我认为,西原先生眼中的刑法的面孔也应当是严厉中饱含慈祥的父亲的面孔。

人们常说慈母严父,我这里却用慈父严母,想要表达的意思其实与储槐植先生所主张的刑法应当“严而不厉”有点类似。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严而不厉”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要加大刑法对网络越轨行为的规制,发挥好刑法的控制和指引功能;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网络犯罪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均多为年轻人,甚至有的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时确实可能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并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多发性、蔓延快、涉及面广,我们既要防止出现更多的徐玉玉,又不能让更多的年轻人被一判了之。也就是说,网络刑法要有慈母的严厉一面(法网严密),也要有严父的慈祥一面(刑罚不致过于严苛甚至必要时采取刑罚的替代措施)。

说到储先生,我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件事。2016年这个会后不久,有一天我意外而惊喜地收到一封他给我写的信。老先生工工整整地亲笔书写了满满三页信纸,他在对会议作出高度评价的同时,还意犹未尽地跟我谈了他的几个想法,其中之一就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两大问题:一是刑法结构要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这方面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发出了明确信息);二是刑法立法体制要从刑法典包揽一切的一元化转向刑法典和行政刑法的二元化(目前尚未有明确证据)。针对后者,他建议我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渠道,提出在《网络安全法(草案)》中直接规定明确的罪刑规范,哪怕只有一两个罪刑条款,也是刑法立法的历史性突破。其中之二,他认为网络是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空间,前四者属于物理空间,后者属于虚拟空间,传统刑法依托的是物理空间,网络刑法依托的是虚拟空间,二者有不少相异之处。例如,1997年新《刑法》第358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是组织卖淫犯罪的共犯行为,为了从严打击(量刑适用)才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这里的“共犯行为正犯化”(或谓“帮助行为正犯化”)并非为定罪解困;反观《刑法修正案(九)》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立法原意则是为解决帮助行为在正犯无法查清事实下的定罪问题,是立法为消解查处“帮助网络犯罪”的司法难题而作出的(创新)处理,这正表明网络犯罪法律面对的尴尬复杂困境。

网络社会,人人都在“网”中。现实已经表明,随着网络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网络违法犯罪也呈现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势头。相应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其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涉及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监管中的责任分担与博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直接把预备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既遂犯罪是否必要和可行的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涉及所谓的“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些立法通过后,不仅引起刑法理论界的热议,也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重点,成为中国刑法知识新的增长点。

要感谢的人太多了。法学研究所的李林所长、陈甦书记和国际法研究所的陈泽宪所长对本项研究给予了多方关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刘骁军编审和焦旭鹏副研究员、杨学文博士后、刘昭陵博士生、陈宁博士生、李磊博士生对本书的出版贡献良多,谨此诚挚致谢。我还要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将2016年司法研究的重大课题“网络信息保护及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委托给我,感谢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先生及其团队对我们课题组所提供的大力支持。你们的信任、帮助和鼓励将促使我和我的团队继续跟踪网络犯罪的前沿问题,进一步强化接地气的研究,为促进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以更加慈父严母般的面孔呈现于世人面前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是为前言。刘仁文丁酉年夏于北京第一章网络犯罪及其对传统刑法的挑战第一节网络犯罪的最新态势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衍生的网络犯罪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本节从网络犯罪的定义出发,归纳总结了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以确定的罪名梳理了全国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数据,进而对网络犯罪的现状展开实证分析。通过分析发现网络犯罪具有全面爆发式增长、显著集中于求财类犯罪、显露出地域聚集性和犯罪主体集中于特定人群等态势。为应对网络犯罪的最新态势,我们提出了打造常态的全面治理机制、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框架、制定专门的检察工作策略、提升跨国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 检察机关 办案数据 防治对策引言

互联网在近三十年来的兴起,引发了社会生活模式的巨大改变,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的滋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随着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升级,网络犯罪也随之日益高发、千变万化,“网络扭曲使用的影响力对于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的冲击极为迅猛,网络犯罪数量和形式变化的速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思维预期”。网络犯罪已经开始成为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市场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公民身份财产安全的全民公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更加强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各种法益,我们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的多项数据进行了梳理,从多个角度分析判断网络犯罪的最新态势,并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网络犯罪防治的对策建议,以求对遏制网络犯罪蔓延的势头有所裨益。一、网络犯罪的界定

网络犯罪并不是传统的犯罪学概念。有学者认为,网络本身经历了由“犯罪对象”到“犯罪工具”再到“犯罪空间”的三个发展阶段,由此也带来了网络犯罪定义的三次发展,折射出网络犯罪内涵丰富和发展的过程。关于网络犯罪,尽管尚无统一、清晰、明确的定义,但其内涵为“对象论”—“工具论”—“空间论”已经基本成为学界通说。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未来网络的发展方向是云端成为最重要的网络平台,计算机软件、数据和应用程序都存储于云端,从那里出发,服务于无数计算机系统。此种现状,让本来似乎已经稍稍隐退的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再次在发展变化和未来走向上呈现突变的倾向,从而再次让三类网络犯罪(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和‘犯罪空间’的犯罪)呈现三者并存、齐头并进的生态结构。”据此,我们采纳“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操作网络终端设备,利用网络技术,以网络终端设备为工具或攻击对象,以网络空间为主要的犯罪活动场所,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和正常秩序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一定义。二、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

根据上述网络犯罪定义和内涵的分析,能够看出网络犯罪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带来了网络犯罪罪名在刑事实体法上的不断扩容。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精准,反映网络犯罪的现实状况,我们对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作了细致梳理,以确定的罪名作为数据的检索依据。(一)相关刑事实体法规定

依据网络空间论的观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网络犯罪主要包括三类。1.计算机犯罪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被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包括《刑法》第285条规定的:(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6条规定的:(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共计6个罪名。2.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

经过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我国《刑法》第287条和第287条之一、之二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传统犯罪的有关情形。涉及的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等,还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犯罪的非法信息以及为相关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此外,共计有13个司法解释内容中涉及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共计51个罪名。3.网络空间犯罪

根据网络空间犯罪的内涵,梳理现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事实体法体系中的网络空间犯罪罪名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共计3个罪名。(二)司法实践中其他网络犯罪

除上述有法条明确规定的网络犯罪之外,《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5条兜底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被大大扩充,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的检察机关2014~2015年度受理、起诉的案件信息,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案情关键词检索,我们发现有其他若干罪名,行为人也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主要进行组织、销售以及发布相关信息等行为,属于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利用网络特性得以既遂”的特征,应当纳入网络犯罪的范畴。这些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各章,经统计共有64个。

具体罪名分布如图1-1-1所示。图1-1-1 网络犯罪罪名分布

由图1-1-1可见,网络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分布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6个罪名)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9个罪名),分别占网络犯罪罪名总数的约37%和31%。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也在不断更新完善。网络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犯罪,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犯罪行为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犯罪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完成,具备“利用网络特性得以既遂”的特征,网络犯罪罪名数量也会日益增多。因此,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将会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可能会不停地吸纳新的罪名。三、网络犯罪最新态势的实证分析

为了反映网络犯罪的总体趋势,对最严重的犯罪实施最严厉并且精准的打击,我们通过对相关罪名案情关键词(如“网络”“互联网”“电子商务”“微信”“QQ”“陌陌”“计算机”等)的检索,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发布的2014~2015年度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数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求能够发现规律,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打击策略。(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总体判断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共计1391225人,其中起诉网络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大约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24%;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1390933人,其中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嫌疑人24513人,起诉网络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76%。

在起诉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数量大体一致的前提下,网络犯罪起诉人数同比增长41.9%,起诉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9.9%(见图1-1-2)。仅仅一年时间,网络犯罪的数量无论是起诉件数还是起诉人数的增长均在四成左右,这一增长速度有必要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视和警觉。图1-1-2 2014~2015年度起诉网络犯罪件数、人数(二)网络犯罪案件的参量剖析1.以网络犯罪的罪名分布为参量

按照刑法分则十大类罪,我们按照起诉人数分别对各类罪中的网络犯罪进行了分析,发现2015年度涉案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罪(3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各罪名所占比例如图1-1-3所示。图1-1-3 2015年度网络犯罪各类罪起诉人数分布

同时,我们对各类罪的增长数量按照起诉件数和起诉人数做了相应统计,增幅排前五名的类罪为网络犯罪的具体增幅如表1-1-1所示。表1-1-1 增幅排前五名的类罪为网络犯罪的具体增幅

由于中央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力度,所以贪污贿赂类犯罪呈现井喷式增长,件数和人数增幅均超过了400%。而由图1-1-3可以直观地看出,网络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2015年,这三类案件的起诉人数合计占到全部网络犯罪起诉人数的约91%,而它们在2015年的起诉件数分别同比增长了27.01%、64.90%和36.21%,同时,这三类犯罪的起诉人数分别同比增长了30.8%、55.05%和44.03%。我们经统计发现,与2014年相比,2015年网络犯罪在十大类罪中有七类呈增长态势。据此,从总体上看,网络犯罪呈现全面爆发式增长的趋势。2.以网络犯罪的地域特征为参量

以2015年决定起诉人数为样本,我们对网络犯罪的地域分布特征进行了统计分析。经统计,排名靠前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和上海,起诉人数均超过1000人,广东省数量最多,占到全国起诉人数的21%。具体如图1-1-4所示。图1-1-4 2015年各省份起诉人数地域分布

结合各省份起诉人数,我们发现网络犯罪人数分布具有以下特点:(1)东部沿海省份—中部省份—西部省份依次递减;(2)经济发达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递减;(3)与各省份人口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正相关。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需要结合高发网络犯罪类型来分析。网络犯罪多为求财类犯罪,经济发达地区一是经济基础较好,犯罪分子能够接触到最新的犯罪方法和高科技犯罪设备;二是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多为沿海省份,有一定的外来犯罪技术和人力输入;三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整体开放水平较高,犯罪分子的思维比较新潮,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相对更强。3.以高发案件数量为参量

为发现犯罪数量最集中的罪名,我们以起诉件数为参量,对2014~2015年度网络犯罪案发数量最高的十个罪名进行了统计,如表1-1-2所示。表1-1-2 2014~2015年度网络犯罪案发数量最高的十个罪名

通过上述统计可以分析出:在案发数量最高的十个网络犯罪罪名之中,除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以外,全部为求财类犯罪,案发数量排前四的罪名为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和贩卖毒品罪,并且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起诉数量略有下降以外,其余八个罪名的数量从2014年到2015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网络犯罪案件数增幅排前五的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234.55%),贩卖毒品罪(141.68%),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5.00%),开设赌场罪(58.67%)和敲诈勒索罪(45.00%)。由此可见,网络犯罪的最大动因还是经济因素,案发数量最多、增长幅度最大的几类案件均为求财类犯罪,据此,应当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重视,加大打击力度。(三)网络犯罪的主体特征解读1.职业

2015年度的网络犯罪起诉人数中,按照职业划分,无业人员占全部起诉人数的51%,农民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7%,进城务工人员占全部起诉人数的4%,个体劳动者占全部起诉人数的6%,其他近百个职业人数均较少,合计占全部起诉人数的22%,所占比例如图1-1-5所示。图1-1-5 2015年度网络犯罪起诉人数职业情况统计

由图1-1-5可见,网络犯罪主体显著集中于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包括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占全部犯罪起诉人数的72%。因此,这一类人群属于网络犯罪的高发人群,应当作为网络犯罪的重点防治对象。2.学历

2015年度的网络犯罪起诉人数中,按照学历划分,人数最多的六类分别为:初中文化占全部起诉人数的52%,小学文化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4%,高中文化占全部起诉人数的13%,大专文化和中专文化分别占7%,大学本科文化占全部起诉人数的5%,其他学历占全部起诉人数的2%。所占比例如图1-1-6所示。图1-1-6 2015年度网络犯罪起诉人数学历分布

由图1-1-6可见,在目前形势下,网络犯罪的主要人群集中在大学本科学历以下(不含),占全部人数的大约93%。从整体上看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学历并不高,这充分说明尽管披着高科技犯罪的外衣,但绝大多数网络犯罪利用的只是网络的便利条件,并不需要十分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与计算机技能。3.年龄

2015年度的网络犯罪起诉人数中,14~17岁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占2%;18~25岁年龄段的占33%;26~35岁年龄段的占40%;36~45岁年龄段的占17%;46~59岁年龄段的占7%;6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占1%。如图1-1-7所示。图1-1-7 2015年度起诉网络犯罪嫌疑人年龄结构

由此可见,在2015年度网络犯罪起诉人数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于三个年龄段,涵盖18~45岁,以中青年居多,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起诉人数占全部起诉人数的90%。而18~35岁,几乎与互联网共同成长的人群,占到了网络犯罪总数的73%。四、网络犯罪规律探寻——基于数据的特征分析(一)全面爆发式增长

从网络犯罪的数量上看,十大类罪中有八个呈现明显增长,网络犯罪高发的十大罪名中有八个呈现明显增长。2014~2015年,起诉总件数和总人数分别增长了四成左右,无论是从案件数量上看还是起诉人数上看,这一增长幅度都是极为惊人的,笔者认为已经可以判定为全面爆发式的增长。从最高发的四个罪名——诈骗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来看,2014~2015年起诉人数增幅分别高达33.70%、17.41%、55.60%、148.42%,足以看出网络犯罪的增长势头非常迅猛。并且,由于网络犯罪取证难,公安机关侦破率相对会有所降低,由于举证难度大,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从客观上造成了统计数据比实际发生的网络犯罪数量要少。并且,有很多网络犯罪案件被害人可能不报案,造成网络犯罪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因而,从整体上看,网络犯罪的总量增长应该远远超过数据所显示的40%左右。在短短一年内,网络犯罪的上升势头如此迅猛,像网络贩毒的数量更是增长了近3倍,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已经刻不容缓。(二)显著集中于求财类犯罪

网络犯罪十大高发罪名中,九个罪名均为求财类犯罪。而通过对前述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梳理,120余个罪名当中有近100个罪名的犯罪动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求财因素,占比近80%。从这两组数据能够清晰地看出,网络犯罪的求财性质非常明显。并且,在实际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诸多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攻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中,已经产生了组织周密、层级明显、分工明确的犯罪产业链,并且犯罪实施者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反侦查能力都越来越强。如此一来,一是大大提高了网络犯罪的成功率,流水式的销赃渠道加快了非法所得的转移速度;二是极大地增加了犯罪打击难度,使公安机关的侦破、取证难度越来越大。(三)呈现地域性聚集

从前述2015年网络犯罪起诉人数地域结构特点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呈现了一定的地域性聚集,比如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这五个东部沿海省份,已经占到全部起诉人数的超过50%,广东更是以21%高居首位。这种区域性聚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大增加了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量,因此,对于该类犯罪有必要对特定地区投入特定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加大打击力度。以网络诈骗为例,广东电白、福建安溪、海南儋州、湖南娄底、广西宾阳等地均已成为“知名”的网络诈骗发源地,呈现家族式、产业式的发展趋势,对这些地区的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急需大量的力量补充。如果能有针对性地消灭一批犯罪发源地,那么打击网络犯罪的整体效果将会非常明显。(四)犯罪主体显著集中于特定人群

从前述2015年网络犯罪起诉人数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分析能够看出,犯罪主体具有年轻化、低学历的特点。首先,18~35岁这个年龄段集中了全部起诉人数的73%,这一年龄段的人群几乎与互联网的发展是同时期的,这部分人群具有接触互联网的先天便利条件,一般很容易学会基础的互联网技术,并用于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次,网络犯罪主体学历集中在高中以下(含高中、中专),占全部起诉人数的86%,这充分说明网络犯罪主体学历并不高,所掌握的一般只是运用网络的基础知识。再次,结合犯罪主体的职业数据,我们能够发现,大部分网络犯罪主体的职业身份为无业、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占全部犯罪数量的72%,将上述三个数据结合前述网络犯罪的地域特征来分析,我们能够发现一个有鲜明特点的人群,即东部地区农村失地青年和城市无业青年人群,这部分人群中有很多人一般具备初中、高中文化,有一定的网络基础知识,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没有土地可以务农,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谋生,于是成为城市中的无业人群,迫于生计或出于不劳而获的思想,很容易被网络犯罪所吸引、感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潜在的犯罪高危人群应当引起社会治理层面的密切关注。

我们判断,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打击力量的不足,网络犯罪全面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可能还会持续,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带来比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以公诉工作为例,我们将面对日趋专业化的犯罪嫌疑人、复杂化的犯罪分工体系和庞大的犯罪利益链条,网络犯罪的取证难、举证难和技术因素将会给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网络犯罪的治理,急需我们从多个方面作出努力,多部门协同联合,齐抓共管,在有力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做好犯罪源头的遏制,尽可能削减网络犯罪进一步增长的空间。五、新时期网络犯罪防治的对策建议(一)打造常态的全面治理机制

一是建立常态化的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广东省是网络犯罪重灾区,广东省为较好地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率先尝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网络犯罪机制。《羊城晚报》报道,2016年3月30日上午,广州市召开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相关工作。广州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人大法工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安局、电信广州分公司、移动广州分公司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参会。会上透露,从2016年2月广州市的统计数据来看,电信网络等非接触型诈骗警情已占诈骗总警情的89.6%,远远超过传统的接触型诈骗警情数,其中以网络诈骗为主,占诈骗总警情的66%。广州市也从这次会议开始,正式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其他地区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鉴于此,建议全国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国务院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多部门联动,统一行动,综合治理,切实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强大合力,并最终推动建立综治、宣传、政法机关、金融、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常态化的防范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长效的教育宣传机制。治理网络犯罪也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网与以德治网相结合。考虑到网络犯罪主体具有年轻化、低学历的特征,建议在政府、学校和媒体建立长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教育宣传机制,让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法律规范、道德伦理的教育同步进行,形成全面综合治理的立体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在网络社会中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道德,构筑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防火墙”,引导网络空间走上法治轨道。另外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让公民努力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网络犯罪分子能够成功地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的防护能力较差。针对此种情形,我们能做的有效治安预防措施就是提高自身防护能力,让图谋不轨的网络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常见的网上攻击手法有邮件炸弹、木马攻击等,我们要对这些攻击手法有所了解,提高对网络攻击的辨识能力。另外,通过前文分析可知网络犯罪多为求财类型,因此建议每个网民都要注意保护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使用有普遍意义且较为简单的英文单词,更不要使用自己的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网络犯罪分子猜中的信息,要设置一项既能容易记忆又有高安全性的密码,并且定期更换密码。网络冲浪时不要随意泄露自身的信息,对于网络上流行的输入电话号码测命运、免费领取手机流量、输入生日测星座运势等网络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参与,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很多网民在贪图小便宜的同时往往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无形中予以泄露,很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突破口。

三是建立网络安全研发创新激励机制。防范网络犯罪的另一个关键在于能够在网络软件和硬件技术方面领先。通过前文论述可知,网络犯罪虽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但是大多数犯罪主体学历并不高,且犯罪所利用的科技手段也并非十分先进。如果我们能够在网络安全技术上领先,运用先进网络技术预防、控制和侦查网络犯罪,做到依靠网络治理网络,就能够掌握防范网络犯罪的主动权。在2015年9月29日举行的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上,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秀军表示:“做好国家网络安全要注重发挥企业及各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正在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网络安全问题突出,应加强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在开放、发展中求安全,树立动态综合的安全理念。会议同时披露,我国信息安全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市场潜力巨大,但缺乏龙头企业,且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有人预言,在未来的几年,网络安全领域将掀起产品整合潮流,行业集中度有望提升。拥有核心技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国内厂商,应该抓住机遇,成为信息安全行业的整合者。建议我国适时推动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软、硬件研发激励机制,对于研发网络安全方面硬件和软件的企业给予制度和资金扶持,激励一批有潜力和远见的企业不断创新,研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摆脱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框架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前段时间发生的e租宝、中晋系案件,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给有关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现在,网络诈骗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也提醒我们,在发展新技术新业务时,必须警惕风险蔓延。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民生活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网络犯罪。通过前文的数据分析可知,近两年来,网络犯罪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也给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网络犯罪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难以在法律中得到及时体现。因此,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对法律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可以说是信息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3年曝光的棱镜门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该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在国际上广受批评,但在国内并未受到太多指责和挑战,原因就在于其网络监控行为有国内法依据。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管理三个层面看,发达国家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波互联网立法的高潮,这一趋势还在进一步快速演进之中。互联网法律既可以是对互联网发展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定分止争,起到规范、保障作用,也可以为互联网发展开辟道路,谋划未来,起到促进、引领作用。要根本解决我国网络犯罪问题,就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网络立法的顶层设计,提升互联网法律位阶,加快制定信息网络基本法律,实现互联网法主要依靠基本法律支撑的结构性改变。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予以界定,对法律规定不完善之处及时进行补充说明,充分发挥法律在治理网络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法律及司法解释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制定专门的检察工作策略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逐年增加。从笔者统计的数据中可知,2014~2015年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强调,不管什么人,实施网络攻击和网络商业窃密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2015年7月,最高检召开“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打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打击网络犯罪的精神,各级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检察环节进行了认真落实。针对网络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专业化打击和预防策略。北京市东城、海淀、石景山等区检察院,均成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处室或办案组,一批典型案件被以“团队作战”的方式成功办理。各级检察院可以借鉴这些单位的先进办案经验,立足检察职能,针对网络犯罪的最新态势,适时介入重大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加强指导、监督、协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指定管辖跨地区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抽调具备一定网络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成立专门的办案组,通过专业化、规范化办案,依法精准打击整治此类犯罪行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为实现“打击整治的案件和人员数量上升、损害人民群众的发案和财产损失下降”的“两升两降”目标作出努力。(四)提升跨国合作能力

网络犯罪在国内虽然显著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是从全球来看,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征也愈加明显。根据新华社2015年9月18日报道,中国公安部近年来就网络犯罪开展了国际执法合作。自2012年以来,公安部共受理通报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等70余个国家和地区1000多次案件线索协查请求,联合查办了一批黑客、网络诈骗、网络商业窃密、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2014年3月,中国、美国、印度、罗马尼亚四国执法部门联合侦办了系列网络邮箱黑客攻击案,共摧毁提供入侵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9个,抓获非法开办入侵电子邮箱黑客网站嫌疑人7名、非法使用他人电子邮箱窃取个人信息的嫌疑人7名,涉及被入侵电子邮箱超过10万个。

从上面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全球化的特征正逐步加强,跨国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打击犯罪的紧迫性决定了国际合作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必经之路。各国只有携起手来,互相尊重,彼此信任,同心协力,通过积极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团结协作,共同打造安全的网络空间,才能更好地服务全人类,造福全世界。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各国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的维护。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全球化视野,在刑事立法、管辖权、国际监管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的相互协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与境外的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履行有关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制定有关法律,以便与世界通行的网络犯罪立法接轨,还要积极参与联合国、APEC等国际组织关于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策略制定,以提高我国网络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提高我国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水平。结语

当代犯罪在经历了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之后,犯罪活动出现新的特征和态势,且扩散速度更快,手法不断翻新,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我国网民基数大、防范意识不强、网络技术相对落后,正面临网络犯罪的严峻考验。面对网络犯罪新态势,不仅要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安全上网意识,还要不断提高网络执法能力和侦查技术水平,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努力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打击与防范网络犯罪的共识,坚持打防并举,有效保障我国信息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赵志刚)第二节网络犯罪的研究现状

摘要:网络犯罪是当今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节运用CiteSpace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网络犯罪”期刊论文文献实施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并结合文献的研究机构、作者、关键词和主题,梳理出我国现阶段网络犯罪的研究前沿与焦点,在对研究现状理性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现有研究之不足,明确我国未来网络犯罪的研究路径。

关键词:网络犯罪 文献计量 知识图谱 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网络犯罪在今日之中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网络犯罪较强的隐蔽性、虚拟性以及复杂的技术性等特点,使案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方面均出现诸多争议,使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在适用过程中均面临新的困境。尤其是过去的十年间,互联网出现了由“虚拟性”向“现实性”演变和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过渡的趋势,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商机与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的发展态势也愈发令人担忧。虽然学界对网络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研究成果也不断丰富,但对目前网络犯罪的研究现状很少有人进行总结。笔者拟从文献计量的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网络犯罪的研究现状,总结网络犯罪研究取得的成绩并发掘理论研究的不足,以便于更加准确地把握网络犯罪的研究主题,为未来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和指导。一、前提的厘清(一)网络犯罪的概念演变

网络犯罪的概念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笔者首先对“计算机犯罪”到“网络犯罪”的演变过程作一简单概述,以便明确网络犯罪的范围与内涵。最早国外学者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外正式或非正式的文件中均使用这一术语,“计算机犯罪”这一称谓成为约定俗成的法律用语。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界定起初在理论界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当时计算机犯罪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应紧紧抓住其实质特征,即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本身是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这一定义得到部分学者的赞同。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或者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物理性破坏除外)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认为计算机犯罪应概括为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危害社会并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走向成熟,计算机犯罪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犯罪网络化”成为突出特征。“计算机犯罪”一词已经不能完全概括这一犯罪的特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司法机关在这一时期统计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已经将所有涉及计算机的传统犯罪案件包含在内,立法者也充分认识到在互联网上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实施的传统犯罪,在犯罪手段、后果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必要将其作为一类犯罪加以系统的研究和规制。一些学者开始探寻能够更加完整概括该类犯罪特征的合适名称。随着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网络犯罪这一概念能够更好地概括现阶段计算机犯罪网络化、电子化的特征,因而也为我国多数学者接受,成为现行通用的法律用语。综上,我国网络犯罪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成熟后的产物,它包括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内存数据、程序的安全性的行为和以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节总结分析的网络犯罪不只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或一类具体罪名,而是犯罪学学科意义上关注的网络犯罪类型,分析的研究文献中也包含社会中的网络违法行为和一般网络越轨行为。(二)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节所选取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该数据库是收录国内综合期刊和专业特色期刊最为全面的数据库,选取该数据库检索相关文献能够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权威性。本节仅选取了CNKI“跨库选择”项下的期刊论文库和会议论文库,以“网络犯罪”为主题词检索出1995~2015年20年间公开发表的3073条文献记录,筛选和剔除不良数据后,最终获得2654条有效的文献记录,检索和数据下载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

本节主要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和可视化分析法,结合陈超美博士开发的可视化分析软件CiteSpace对检索到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文献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文献计量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数理统计等定量研究的方法,通过总结研究论文文献的发表规律,客观地评价不同国家、地区、科研机构或者著者对某一领域的研究现状与发展历程。可视化分析法利用软件绘制科学知识图谱,呈现一个学科或知识领域在一定时期的发展趋势,直观地说明不同研究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科学有效地预测研究的发展动向及趋势。通过上述方法,制作我国网络犯罪研究文献的内部知识图谱,科学地分析网络犯罪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二、我国网络犯罪研究现状的梳理(一)论文发表数量及年代分布

通过统计分析我国1995~2015年网络犯罪研究领域期刊论文的刊载数量以及论文数量随着时间的变化,可以获知这一问题的发展态势,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也可以初步了解到网络犯罪研究的理论水平。图1-2-1显示的为1995~2015年我国网络犯罪研究文献发表量的变化曲线。从图1-2-1中可以看出,我国1995年以网络犯罪为主题的论文只有2篇。从1995~2000年我国学者以网络犯罪为主题的发文量来看,6年间发文共计99篇,平均每年发文数为16.5篇,文献数量较少。文献的内容大多数仅仅是对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的介绍,说明这一阶段我国网络犯罪还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2000年以后网络犯罪的文献数量快速上升,2001年文献数量为119篇,是1995年的59.5倍,说明我国网络犯罪的研究至此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这也与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得到更广普及的社会现实相契合。2001~2015年,我国网络犯罪年平均论文数量约为198.2篇,尤其是2010年以后每年新发表的文献数量均超过200篇,标志着该领域研究成果丰硕,进入了理论研究的繁荣期。但是,笔者对检索的2654篇文献作进一步的检索和梳理发现,其中CSSCI、北大核心等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的数量为335篇,仅占文献总数的12.6%。图1-2-1 1995~2015年我国网络犯罪研究文献发表量变化情况(二)研究机构分布

CiteSpace软件阈值设置显示前30个科研机构,以1995~2015年作为一个单位时间跨度,运行软件后形成较高影响力科研机构知识网络图谱(见图1-2-2),图谱中节点的大小表示科研机构发文量的多少。科研机构发表论文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山东警察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安徽大学法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北京市公安局等。从图1-2-2中可见,各研究机构之间网络化连线极少,并没有形成网络化图谱,由此可以推知我国网络犯罪的科研机构之间合作较少,合作研究的成果较少。图1-2-2 较高影响力科研机构知识网络图谱(三)研究专家图谱分析

CiteSpace软件阈值设置显示历年发文量前10%的作者,以1995~2015年作为时间跨度,运行软件后形成高产作者知识网络图谱(见图1-2-3),图1-2-3中显示了该时间段内我国网络犯罪研究领域中的高产作者以及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1995~2015年,我国网络犯罪研究领域内发表论文最多的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的于志刚教授(32篇),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具体网络犯罪行为之司法认定等问题;在此期间其被引频次较高的论文主要有《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发布为背景》以及《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等。其次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皮勇教授(12篇)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守芬教授(8篇),皮勇教授主要研究内容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网络犯罪的证据制度问题,刘守芬教授除了针对网络犯罪刑事法规制进行专门研究以外,还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网络犯罪的发展形态以及青少年网络被害等问题。此外,发文量居于前列的作者还包括赵秉志教授(8篇)、于冲(8篇)、张辉(6篇)。图1-2-3 高产作者知识网络图谱(四)关键词共现图谱分析

结合对论文关键词词频的统计和共现分析,能够有效地得出当前该领域的研究热点,笔者针对检索的CSSCI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共计335篇文献实施关键词与“共现词”分析,应用CiteSpace软件构建关键词知识聚类图谱,时间跨度选取1995~2015年,时间切片为1年,通过运行该软件得出网络犯罪研究的高频关键词(见图1-2-4)。笔者为方便展示整理了出现频率较高的前19个关键词(见表1-2-1)。我国核心期刊发表的网络犯罪文献主要关注的热点包括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大学生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司法解释问题、网络犯罪中的取证问题、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黑客的网络攻击行为以及侵占虚拟财产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问题。

从上述信息还可以发现,图1-2-4的主题词中不同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形成了不同聚类。其中既包含以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攻击、非法入侵、高科技手段等为主题词的聚类,也包含以虚拟财产、网络信息、网络侵权为主题词的聚类。前一聚类呈现的犯罪主要指称现实中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程序安全的犯罪,是狭义的网络犯罪;后一聚类则体现了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中的延伸,是行为人滥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即《刑法》第287条规定的相关罪名,属于广义上的网络犯罪。图1-2-4 关键词、共现词知识网络图谱表1-2-1 网络犯罪研究出现频率较高的前19个关键词续表(五)研究主题分析

笔者结合对文献内容的分析将网络犯罪研究主题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研究。1.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

我国学者对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发展演变的总体趋势及影响等方面。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刘守芬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我国学者对计算机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文已经表述,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犯罪的广义界定已经形成共识。由于计算机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的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犯罪,具体表现为“犯罪现场和空间具有虚拟性、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以及犯罪危害的扩散性等基本特性”。此外,有学者将网络犯罪的特征区分为实质特征和技术特征。“网络犯罪的实质特征是指网络犯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技术特征是指网络犯罪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实质上是传统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的翻版,这些犯罪的实施需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网络犯罪的类型呈现多样性,不仅包括最初针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还包括利用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如网络恐怖、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以及网络经营中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犯罪。网络犯罪发展和变化趋势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发展息息相关。互联网技术发展呈现三个时代。第一代互联网是以软件应用为核心的局域网,范围覆盖有限,仅仅在数据传输、资源共享以及分布处理等方面具有优越性。第二代互联网是以内容为核心的传统互联网时代,先后经历了所谓“网络1.0”和“网络2.0”两个发展阶段。进入“网络2.0”时代以后,个人既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制造者,缺乏“网络1.0”时代传统媒体的“先审查后发布”的信息控制机制,导致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第三代互联网时代被称为“智能互联网时代”,这一时代网络不但是数字化的信息资源网络,同时也逐渐成为一个由虚拟到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受三代网络环境中应用功能重心的变化影响,网络安全风险先后经历了技术性风险、内容性风险以及多重复合风险这三个发展阶段。在互联网经历由“网络1.0”向“网络2.0”的过渡中,网络空间生成了自身的技术性代际差异,此种差异成了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强大助推力量。综上,网络犯罪的新变化对传统刑法中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提出了挑战,使刑法中的基本原理在对网络犯罪的解释与具体适用上显现出不足。2.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对研究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刑法、刑事程序法规范的适用都形成了巨大冲击,导致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略显滞后。从现有的研究成果上看,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对策研究,即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理论的演进问题、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和侦查问题。

第一,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首先,有学者立足于我国网络犯罪演变的基本过程和态势,在总结网络犯罪的具体类型及演变基础上,解读现行刑法规范之不足,通过网络刑法规范与法学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探求网络刑法的新境地。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扩张是制裁不断异化的网络犯罪的重要路径,刑法理论的研究应为网络越轨行为的犯罪化提供根据,以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遏制网络犯罪发生。其次,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国外网络犯罪的立法规范及其特点的总结和分析,与我国现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立法设计之不足。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应首先立足于修改、完善已有的刑法规定,同时吸收司法解释中较为成熟的规定,并使之上升为刑法规范。第二,刑法基本理论的演进问题。主要包含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刑法解释理论三方面。网络时代背景下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应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有学者认为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应该结合时代特征与网络空间特征对具体罪状的描述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通过对刑法分则中罪状进行扩大解释,使刑法条文得到准确和有效的适用。如对刑法条文中“公共场所”“公私财物”“个人信息”“他人信件”等词语的内涵与外延的合理解释就直接影响到罪名的选择和适用。第三,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针对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扩张态势理论上存在不同态度,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反对对网络犯罪实施普遍管辖,认为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体现谦抑原则,在属人管辖之外,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作为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标准。虽然很多学者比较认可“实害联系标准”,但学界对它的性质归属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该原则对结果犯、实际危险犯以外的犯罪类型的管辖权确认并不完全适用,“实害联系标准”本身也较为抽象,在实践操作方面可行性不大,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对于中国是否加入网络犯罪的国际性公约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欧盟理事会主导确立的《网络犯罪公约》存在一定滞后性,我国目前没有加入该公约的现实必要。未来中国应在建立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过程中发出更多声音,提出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草案或者建议规则体系。第四,关于网络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现有立法规定仍有较多不足之处。通过对国外打击网络犯罪刑事程序的研究,学者们提出了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程序的具体完善意见和方向。既要强化现有刑事诉讼程序中网络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作用,同时也应对电子监控、电子数据的搜查和扣押等技术侦查程序进行立法,完善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和救济制度,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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