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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9 23: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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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玛丽埃伦·里士满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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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婚

童婚试读:

童婚

著  者 / (美)玛丽埃伦·里士满(Mary E. Richmond)

     (美)弗雷德·S. 霍尔(Fred S. Hall)

责任编辑 / 刘 军 孟媛利

制作发行 /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书  号 / ISBN 978-7-5628-5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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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猫旗舰店  http://hdlgdxcbs.tmall.com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玛丽·埃伦·里士满社会工作全集童 婚学术顾问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Annamaria Campanini国际社会工作教育联盟主席学术委员会(以姓氏笔画为序)Patrick Leung美国休斯敦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教授Jack Richman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教授John Carpenter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社会工作教授Lena Dominelli英国斯特林大学社会工作教授Patrick O'Leary澳大利亚里菲斯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教授徐永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会长、“上海高校智库”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院长、华东理工大学教授何雪松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阮曾媛琪国际社会工作教育联盟(IASSW)前主席、香港理工大学副校长、教授陈丽云香港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行政学系教授关信平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顾东辉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文 军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编辑委员会主编徐永祥 何雪松委员范 斌 张 昱 朱眉华 费梅苹赵 芳译者委员会主任郑国锋执行主任刘 振委员朱 姝 刘 丹 朱志伟 洪 佩汪颍霞 康 姣 黄霄柠 侯 慧总序华彩百年学术传道 风云世纪专业流芳

转瞬间,社会工作在国际上已经诞生百年,在中国也已经恢复了三十年。在这值得纪念的日子里,我们欣喜地看到“玛丽·埃伦·里士满社会工作全集”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作为这一项目的发起人之一,我更关心的是社会工作早期经典著作能否得到我国广大读者的认可,并在相关学术研究中起到推动作用。这不仅取决于学界对西方社会工作历史的回顾,更有赖于专家学者对早期社会工作理论的研究。我愿借此机会对里士满的著作及其基本思想进行简要介绍,并对里士满著作的学术价值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简单谈些看法,权当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逐步深入,急速的工业化、快速的城市化对美国的社会结构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一系列社会问题随之而来。失业、低工资、超时劳动、重大疾病……紧紧纠缠着城市中的绝大多数人。而当时美国的收容救护主义的济贫制度并无太大的改善,遭遇困境的人们普遍缺乏筹措资源和重塑生活的能力。玛丽·埃伦·里士满(Mary E. Richmond, 1861—1928)正是身处这样一个贫困问题蔓延和重大疾病滋生的时代。里士满是美国慈善组织运动的领导者,更是一位社会工作理论家。在她的推动下,社会工作专业得以产生,她的学术人生体现了一种从慈善事业到社会工作的转变。具体而言,里士满的社会工作思想,以及其为社会工作专业化所做的努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教育:社会工作产生的必要前提

就早期而言,里士满所做的努力是希望将前人认为有效的方法解释并传承给将来从事慈善组织事业的年轻人。社会工作教育则成了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途径。1897年,里士满在美国慈善组织和整改会议上发表了她的历史性演讲“应用慈善中学校教育的需要”,呼吁模仿厨师、工程师、图书管理员等应用型职业,在学校里开展专业慈善工作的教育和训练,这成为美国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的最早倡导。在里士满的努力下,1898年,慈善组织会社开办慈善暑期学校,为志愿者与友善访问员提供了大量暑期研讨会和培训课程,成立第一所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学校,并最终发展为哥伦比亚社会工作学院。社会工作教育的开展改变了以往社会工作仅依赖自我反省、自我督促,以及其他随手可得的机会进行简单学习的方法,使其逐步发展成高等学校的专业学科门类,并培育了一批思想先进、刻苦努力的职业社会工作者,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这是从慈善工作向社会工作转变的必要前提。二、社会关系:社会工作介入的主要对象

作为一门专业,社会工作首先要明确的是自己的介入对象。里士满将社会工作的介入对象定位为案主的社会关系,并指出:“社会工作是对司法、医疗和教育的一种补充。”相较于医生、警察、教师等以微观个体为服务对象的职业,社会工作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对社会关系的关注。诚如里士满对个案社会工作的定义,“个案社会工作是一种艺术,用以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虽然社会工作在产生之初强调以个人为中心,但是与一般的慈善工作不同,社会工作并非只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救济工作,而是一种以社会关系为对象的服务工作。调查、诊断、治疗,社会工作的每一个过程都渗透着社会关系的作用。在社会调查中,社会关系是信息的主要来源;在社会诊断中,我们要把案主放在一种社会关系里来理解;在社会治疗中,社会关系更是我们介入、调适的主要对象。换言之,里士满预设人处于一种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社会关系是案主问题的主要来源,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改善他们的社会关系,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三、行动研究:社会工作理论的源头之本

实践是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无不与实践活动息息相关。从《贫民中的友善探访:慈善工作者手册》到《社会诊断》,再到《个案社会工作导论》……无不是里士满基层实践智慧的结晶,无不是一个从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知识的过程。上述著作主要由个案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结合而成,可以说是一种最早的“行动研究”。一方面,书稿的撰写建立在里士满多年主持、组织、从事慈善组织会社工作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为了超越个人经验,里士满又收集、整理了当时大批社会工作者的访谈资料、工作记录、实践报告,书中的实例都源自美国各地区社会工作者的原始案例记录。在资料梳理的基础上,里士满又对案例的成功或失败之处进行了批判性反思,进而从中提炼社会工作的方法和原则。她还结合当时刚刚兴起的精神分析理论,形成了社会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因而,行动研究可以被看作社会工作方法、理论产生的逻辑起点。四、社会改革:社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

很多人认为,里士满深受慈善组织会社宗旨的影响,相信造成贫穷的是个人因素而非社会因素。但事实并非如此,当时美国社会改革的热情支配着整个社会,作为慈善组织会社领导人的里士满也认识到这一点,她认为以个人为对象的服务只是一种缓和策略,无法帮助问题得到真正改善,只有“消除贫困”才是根本途径,只有改革社会结构,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个人的全面解放。1905年任职费城慈善组织会社期间,里士满发表了“零售法的改革”一文,表明了她的社会工作理念与基本立场。她将以个人为对象的慈善组织会社和社会改革区分为“零售法”和“批售法”,并指出两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里士满也是一位社会改革的推动者。她批评市政府的腐败,成立宾州儿童劳动委员会,推动儿童劳动法等改革法案的通过;推动设置青少年法庭及儿童局;推动精神衰弱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立案;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推动社会立法……对里士满而言,推动社会改革也是社会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里士满的《社会诊断》一书(最早于1917年出版)被国际学术界公认为社会工作专业化确立的源头之作,曾经风行许多国家和地区,并被译成多种文字。虽然我国社会工作已经恢复了三十年,但却未能给予社会工作早期经典著作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没有哪个专业的发展可以离开对历史的总结与反思。回顾历史经典,可以帮助我们厘清社会工作的理论来源,找到社会工作的方法论基础,做好社会工作的专业定位。正如社会学需要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式的人物,社会工作也需要对欧美社会工作发展伊始的奠基人物和经典作品进行介绍、研究与反思,从而为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和专业化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2017年是里士满最重要的社会工作专著《社会诊断》出版一百周年,也是我国社会工作恢复三十周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以“玛丽·埃伦·里士满社会工作全集”的翻译和出版,致敬社会工作专业创始先驱里士满女士,庆祝社会工作专业化确立百年,希望广大学界同仁可以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徐永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会长国际社会工作教育联盟执行委员“上海高校智库”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院长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章 导论

所谓“事实”(fact),应该是一些无可辩驳的事情。这就是说,即使某个话题(subject)的基调会受到个人偏见和过多情感因素的影响,与之相关的事实也仍然会保持其固有状态而不会轻易地随大流进行自我泛化。恰巧,婚姻就属于这样的一些话题之一;对于婚姻,几乎所有人都有着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却很少有人去探究其中所涉及的事实。通常情况下,那些所谓的从有关婚姻的流行讨论中产生的事实,实际上只是一些关于离婚的统计数字和耸人听闻的细节。尽管离婚与婚姻关系密切,但后者在很多方面都与前者并无关联。因此,在我们尝试获得有关婚姻事实的正确观点时,似乎有必要暂时将这两个主题区分开来。做出这种区分的原因,可能只是为了吸引研究生;但另一个更应该引起广泛关注的客观原因是,我们不可能在离婚这一研究主题上联合起来,却可以通过共同努力来推动我们现有婚姻程序的改革。

在家庭福利协会(family welfare society)——纽约州慈善组织会社的个案工作委员会中,我们首先关注到的是有关婚姻经营的问题。在那里,我们发现许多夫妻关系不良的案例。虽然我们并不能确定所有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并且可以被确定的部分似乎也已经超出了任何技巧能够解决的范畴;但很显然,大量夫妻关系不良的案例都可以追溯到不合理与不作为的婚姻法。

这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关注,但却可以客观地进行研究的问题。[1]因此,我们以准备出版美国婚姻法的概要作为开始。这些国家法律通常会显示出广泛的差异性,并且其中一些对于我们这个地域如此辽阔并且社会状况差异性较大的国家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我们认为,通过改革,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和社会福利是可以并且应该实现的;而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每一个地方或每一个州逐步推行改革。

从一开始,现有法律的良好施行似乎就比颁布新措施更为重要,因此婚姻法概要出版后,我们几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实地研究,旨在了解国家在婚姻事务中是如何履行其职责的。这些研究延续了数年,共访问了28个州的90个城市。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收集了一批第一[2]手资料。此后,我们又通过与这个主题有关的统计数据的研究、在图书馆进行的文献研究以及长期的往来书信资料等对此进行了补充。(我们)目前正在对所有这些(资料)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并编著成一本关于国家与婚姻关系的行政方面的书籍。完成这项工作,只能说是开启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还需要进行更多全国层面和地方层面的调查来加以补充。虽然许多已经实行的社会改革应该会使得这一研究更加容易,但总体来说,这一领域还未被开垦,尚未有人深入涉足其

[3]中。尽管如此,我们自己的调查应该为这样的一些副主题提供某种事实依据:结婚许可证制度及其起源;从中发现的某些结婚许可证办事处的有效做法应该得到更广范围的推行;目前已知的对婚姻的剥[4]削,如在婚姻市场上或曾经被称为格莱特纳绿原(Gretna Green)的仓促而隐秘的婚姻;世俗和宗教婚姻与整个问题的关系等。

我们关于青少年和儿童婚姻的研究结果与研究的其他部分密切相关,并几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讨论。几经犹豫,我们最终决定,在整项研究成果得出之前先出版其中这几章的内容。这样做是为了使妇女选民联盟(leagues of women voters)、儿童法典委员会(children's code commissions)、家庭福利协会(family welfare societies)、行政协会(ministerial associations)和其他对这一主题感兴趣的机构成员可以立即使用我们的研究事实。但应该注意的是,这些事实与普通大众也有关;并且我们相信,相较于其他公众,它们对于父母而言更为重要。

正是因为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东西,并且有利于减少情绪因素的影响,所以它们也可以让研究变得更加清晰。在我们的研究中,各项主题都充满了悲伤,并且容易引起强烈的公愤。在本书中,我们可能看上去是以一种完全没有情绪的方式对待它们;但实际上,我们还远没有如此冷漠。我们在呼吁事实的同时也有信仰,但我们更愿意让它们进行自己的辩论。

任何曾经为一项实际改革奋斗到底的人都会对这样一种普遍的反对意见感到熟悉,即特定的措施只是另一个更大问题的一部分。但由于这些批评很少能起到什么补救或预防作用,因而最终都会变得无关紧要。当然,良好的公共管理既不是婚姻改革的开始也不是结束。良好的传承、良好的早期训练、明智的教育措施等,都在使婚姻成为一件更加可行的事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所有这些都不能被忽视。但是很多人仅从国家及其代表处获得了一段时间的教育。我们的公务员对广大公民们的想法和行为也毫无影响力。因此,当我们面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将时间浪费在有关人们日常生活领域(在其中,本能是被控制的)的法律及其实施上是愚蠢的,我们最好能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论点。

事实上,婚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本能的,且这种本能与自我保护的本能和好斗的天性同样强烈。但是,这种本能不仅受到物质环境的控制和重塑,而且还受到许多代代更迭变换的社会传统的影响。这种形塑社会的力量——卡尔·桑德斯(Carr-Saunders)及其之前的霍布豪斯(Hobhouse)均以“传统”(tradition)一词来定义其特征,而格雷厄姆·瓦拉斯(Graham Wallas)则运用了“社会遗产”(social heritage)这个词——既是文明的起源,也是其得以发展的主要方式。尽管传统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遗产,并且这种遗产比任何其他物理条件都更加完全地成为我们以及我们所处环境的一部分;但是,传统并不限于我们在使用这些词语时所代表的遗产或环境。在我们稍后关于父母同意与婚姻之间关系的讨论中,将会说明社会遗产是如何塑造下一代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父母对于婚姻所拥有的权威显然经历了专横和自私等所有可能的阶段;然而,随着亲子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有关这一点依然没有得出任何有感情或者有智慧的结论。此外,如果还有人认为,生物的性本能在世界上有其独有的不受干扰的方式,那就让他读读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的《人类婚姻史》修订版,特别是“结婚率与结婚年龄”和“作为结婚条件的诸方[5]意见”这两章。

一个关于社会传统的有趣事实是,它不仅是累积性的,而且它还能够以时而快、时而慢,但不会超出我们所处时代的速度发生变化。在这方面,传统或社会遗产非常类似于风俗,这是它的第一个表亲;还有习惯,则是它过去已消失的表亲。韦斯特马克说:“社会习惯有成为真正社会风俗的强烈倾向,也就是说,除了成为习惯之外,它们[6]还要成为行为准则。”

最成功的习俗变化的社会过程被称为替代。一个简单的关于替代的事例如下:在一座拥有完善的工厂制度的城市中,却没有义务教育法或童工劳动法,甚至在州层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几年前,在这座城市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发现,其中的德裔美国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把孩子们带出校园,并在他们获得批准后就使其投身于工作的习俗。在这之前,他们的工作一直是在家里的;但当工厂的大门开放以后,“批准”和“工作”之间的旧有关系仍然在家庭没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得以延续,因为德裔美国人一直是一个节俭的群体。孩子们在12岁甚至12岁之前就会“进行第一次圣餐”,然后进入工厂。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方法是在义务教育法的帮助下找到的,即要求孩子们留在学校,直到一定年龄或完成一定等级的学业(才能离开学校)。在这里,我们用进一步的学习替代了有偿工作——以一个习俗替换另一个。

如今婚姻法的行政改革也必须寻求类似的解决办法。没有经过一系列仔细的调整和修改,仅仅依靠童工领域的法律(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婚姻法的实施方面)都不会有太大的效果。对于后者,关于其与青少年婚姻的关系,在后面的章节中会有所提及。

无论是在行政区域相对较小的地方,还是在人口特征同质性较高的地方,我们都会发现,一些风俗替代另一些风俗通常都是以最小的阻力和最低的失败率完成的;但是,即使在纽约这种人们有着不同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大城市,我们也会看到,仅用了一代人的时间,通过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人们就普遍接受了义务教育和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接受是通过那些对儿童福利特别感兴趣的群体相互之间的密切合作而达成的。在此,我们借用奥格本(Ogburn)教授的专业术语“风俗替换”作为实地研究的起点(这在过去二十年的社会努力中已经得到了多次证明)。

在我们的婚姻法概要即将出版的时候,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the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关于规范化管理婚姻的法律议案已经被允许绝版。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说明公众冷漠的事实是,在全国14个州中,女孩仍然有可能在比被允许成为“打工族”的年龄更早的时候结婚。在这些州,女孩的结婚年龄一直是一个不被关注的问题,它们的教育机构与儿童福利机构也使得儿童离校年龄和开始工作的年龄变得毫无意义。在童婚问题上,无论是这些州还是其他地方,仍然没有任何一个群体对现行法律的社会效应及其在结婚许可证办事处中有必要进行日常调整予以重视。这种状态还会延续多久呢?[1] Hall and Brooke: American Marriage Laws in their Social Aspects—a Digest.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19.[2] 在其中83个城市的调查过程中,是由Alice M. Hill负责访谈的。[3] 我们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已有的关于婚姻立法方面的研究,尤其是“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和“Howard's monumental History of Matrimonial Institutions”这两项使我们深受启发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未发现任何有组织的团体尝试过对美国婚姻法的实施现状进行系统的改善,也没有任何这方面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4] 格莱特纳绿原(Gretna Green)是英国边界以北的苏格兰的一个臭名昭著的村庄,英国的私奔夫妇们的胜地。如今美国也有一些这样的城镇,外地婚姻在那里也能出乎意料地迅速获得认可和祝福。[5] Westermarck, Edward: 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 fifth edition, rewritte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mpany, 1921.[6] 对于从不同角度延展开的社会遗产问题,请参见Carr-Saunders的《The Population Problem》, p. 437; Graham Wallas的《Our Social Heritage》和W. F. Ogburn的《Social Change》。在最后一卷会发现一个有趣的关于替代过程的讨论。第二章 结婚年龄[1]

在本项研究中,最低结婚年龄的话题得到了讨论,其中很多人[2]都对于这一现象感到震惊:目前我们仍然有14个州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性14岁、女性12岁;并且一旦达到这一年龄,只要他/她的父母同意,任何未成年人结婚都是得到国家许可的。实际上,这些州正在考虑将所有年龄超过最低标准并且低于18岁或21岁的孩子的结婚决定权交给父母;然而,正如稍后将会呈现的,州代表们几乎毫无痛苦地发现,对于所有达到父母同意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他们都被给予了父母同意。

整项研究课题不仅涉及童婚,而且还关乎这样一个事实,即青少年婚姻问题事实上远比我们在实地调查之前已经意识到的要复杂和紧[3]迫得多。这里使用的“青少年婚姻”一词,指的是男孩在19岁及以下的年龄结婚或者女孩在17岁及以下的年龄结婚,而采用“童婚”一词,则是为了进一步描述那些女孩在15岁之前、男孩在17岁之前就缔结婚约的青少年婚姻。

女孩中青少年婚姻的现象比男孩更加常见,所以我们大部分章节的讨论和数据都与女孩的婚姻有关。在分析192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时,必须把“15至19岁的已婚女性”包括在内,这是我们常用的衡量标准;但是出于其他目的,我们还是遵循刚刚提到的年龄分类。

在世界历史中曾经有一些时代,青少年婚姻尤其是女性青少年婚姻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直到今天,在全球的某些地区,找到一位过了青春期年龄的未婚女孩也将是令人十分意外的。例如,一名高级印度教徒会觉得有这样一个孩子将是父亲的耻辱。“在一些严格规定的教[4]义中,她的未婚状态会给三代祖先带来回溯性的诅咒。”追溯西方文明是如何摆脱这一传统的进程,显然已经超出了目前这本小册子的范围。但我们在实地考察中发现,与青少年婚姻有关的法律意图同实际的实施结果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也访问了一些立法者、行政人员和神职人员,他们仍然相信,任何一个女孩到了青春期年龄就可以结婚了。因此,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童婚只是过去的事情了。但是,在讨论我们当下发现的这些现象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之前,似乎有必要简单地回顾一下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知识。现有,有哪些关于童婚对身体造成影响的有效证据?哪些因素决定了适婚年龄?以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对于国家对童婚的责任这一议题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婚姻制度的出现比婚姻法要早得多,法律必须谨慎行事并尊重前者。某些群体仍然认可这样一种观点,即科学定义的理想最低结婚年龄可能远远晚于现实中的最低结婚年龄,而理想的最低结婚年龄是需要逐步实现的。

即使具有单一的指向性,生理方面的证据也不是决定性的;这个问题还有相关的气候和地理等方面的因素;种族问题也包括在内;尤其重要的是,还涉及传统、风俗和已经提到过的当前的流行文化等因素。其中,最后三点也许可以归纳为“社会”这一词。从这些不同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什么结论?基于目前我们已拥有的有限知识,为了确保调整结婚年龄的法律条文得以更有效地实施,哪些反驳意见、修改意见和行政保障措施是必须考虑到的?当然,人们也认识到,美国父母的个人标准往往比任何法规中体现的要更加好;但即使对于这些父母而言,一部有效实施的合理法律也可能在一些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发挥重大作用。一、生理层面

在东印度的某些省份以及许多非洲部落当中,即使是青春期之前[5]的婚姻与同居也并不罕见。“究竟早期性行为对生殖器官及其功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其实并不明确,”卡尔·桑德斯说道,“然而,众所周知的是,早期性行为对健康是有害的;而且一般来说,如果真[6]的是这样,生殖功能将受到不利影响也是不难理解的。”

对于母亲非常年轻的婴儿来说,他们的存活率比母亲年龄较大的婴儿更低。美国儿童保护局(United States Children's Bureau)于1915年在巴尔的摩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母亲年龄低于20岁的孩子[7]相较于母亲年龄在20至25岁的孩子而言,其死亡率会更高。这一研究发现虽然不适用于黑人,但是无论对于本地白人母亲还是在国外出生的白人母亲而言都是适用的;并且,对于初生子女和后来出生的子女同样适用。

在回答我们提出的“什么年龄的生育行为对母亲和孩子具有最大的生理优势”这一问题时,哈佛大学生理学教授加农(Walter B. Cannon)博士表示,就他目前所知,对于这一问题尽管已经有了很多相关的见解,但在没有进行充分的研究之前,仍然没有一个确凿的科学答案。“然而,一般来说,”他补充道,“生物学家都知道,婚姻不应该在生理的快速增长期结束之前进行,因为这种增长对生物有机体有着很高的要求。生育行为在青春期之后就成为可能,但在身体条件拥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快速增长期内无法实现的活力储备之前,这在生物学上并不具有优势。”

加农博士解释说,关键问题在于要去探究美国女孩通常是在哪一年龄段实现这一增长,以及在这之后她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有机会获取足够的活力。他注意到一个表明妊娠期间精力消耗对母亲生命力造成影响的迹象,即当母亲怀上另一个还未出生的孩子时,她照顾前面一个孩子的能力呈下降曲线。

我们所获得的有关美国年轻人身体发育的最大数据库,是来自艾[8]奥瓦大学鲍德温(Bird T. Baldwin)教授的人体测量学研究。基于一组针对同一群儿童进行的连续反复测量数据以及其他一些数据来源,鲍德温开始了一项很多年前就完全切实可行的尝试,以新的评级方法代替现行的用于入学、工作和向未成年人发放结婚许可证等的时间顺序标准。也就是说,当有足够的数据时,我们的评级就可以基于孩子或年轻人的生理和心理年龄。然而,目前来看,尽管鲍德温或其他类似的研究结果有可能在使用中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但我们仍须继续依赖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年龄评级方法。

可以预期的是,鲍德温的数据显示,即使在正常发育的儿童中也存在显著的个体差异。下面呈现一部分在他的研究结论中显示的这些差异。

青春期年龄。从全国四个不同地区收集的数据来看,女孩的青春期年龄为10岁至16岁、17岁不等,男孩的青春期年龄则为11岁至16[9]岁不等。在艾奥瓦的学校,女孩青春期的平均年龄是13岁7个月,在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13岁8个月,在纽约和芝加哥的学校是13岁[10]9个月。此外,来自乡村和小城镇的男孩、女孩比居住在城市的男[11]孩、女孩多少要发育的早一点。

性别之间的差异。从7岁到17岁,女孩的身体发育速度(较男孩)明显更快。7岁的时候,女孩会先于男孩进入发育阶段,并且将持续处于领先地位,所以12岁的女孩与14岁的男孩实际上处在同一成长[12]阶段。鲍德温列举了他做的一项针对龙凤胎的测试:从解剖学上来看,女孩莎拉(Sarah)比她孪生兄弟塞缪尔(Samuel)的发育要早两年,并且“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她除了头部以外的测量数据都将[13]超过塞缪尔”。

从上述说明中,我们找到了英国普通法已经确定的,以及我们的大多数州都实行的“女孩最低结婚年龄与男孩最低结婚年龄之间相差两岁”的科学依据。

尽管生理方面的例子尚不完整,但是以我们目前已经能够掌握的证据来看,它们基本上都倾向于反对在青春期结婚,且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而言都是如此;同时也反对女孩在16岁之前结婚;并且,虽然不是最终结论,但总的来说,都反对女孩在18岁之前、男孩在20岁之前结婚。尽管基于广泛的个体差异而产生的数据对我们而言很重要,但在这一点上,成倍地增加官方和参照数据似乎并没有必要。这些差异的存在重新强调了尽可能地在法律范围内酌情处理的需要;而且,基于此,慎重起草我们的婚姻法其实是众望所归。正如许可证颁发者必须做的那样,在针对特定案例得出结论时,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也有其危险。没有人会“在他有机会深入了解特定事件[14]的内部原因后还运用概率论的方法”。二、气候与地理层面

对一个国土界限从北纬25度至北纬47度的国家而言,除了与这一主题直接相关的生理方面,还必须考虑到气候对青少年婚姻的影响。并且,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众多外国人口的国家,也不能忽视种族的影响。在我们的研究主题中,生理和种族可以归属于有机层面;气候和地理则归属于无机层面;与此同时,所有那些塑造个人生活并影响婚姻习俗的各种传统、民俗、宗教或世俗因素等,都可以归属于[15]超有机层面或社会层面。

一般来说,一个地方的气候越热,女孩成熟得就越早,并且整个成熟期也越短。然而,有必要区分自然气候和人造气候。我们自己的暖房和保暖的衣服,拉普人或因纽特人温度过高的小屋,显然就是这个规则的例外。同样,“海拔高度与纬度也都会产生影响。北方低处与南方高处的平均气温相近。例如,秘鲁平原的印第安人9岁进入青[16]春期,而高山的印第安人14岁进入青春期”。

有当局声称美国是这个规则的例外,但是他们得出这种观点所依据的数据似乎并不充分。事实上,1920年的人口普查依据年平均气温将各个州划分为四个区域,并由此对青少年婚姻进行了一些粗略的分析。表1列出了分析结果。表1 美国四个气候区已婚女孩的百分比(仅包括15至19岁,父母为本地人的本地白人女孩)区  域年平均气温已婚百分比(%)35 ℉~45 ℉(1.67 ℃~最冷区域 7.57.22 ℃)45 ℉~55 ℉(7.22 ℃~较冷区域 10.912.78 ℃)55 ℉~60 ℉(12.78 ℃~温暖区域 17.615.56 ℃)60 ℉~75 ℉(15.56 ℃~17.8最温暖区域23.89 ℃)

上述表格消除了种族的影响。其他可能影响这一结果的因素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大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之间青少年婚姻发生频率的差异;在后者中,低龄婚姻发生的频率更高。但是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我们的计算中消除这种影响。按照这种方式,对所有人口在10万以上的城市(按地理位置而不是等温划分)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显示,青少年婚姻的比例与表1相似。也就是说,青少年婚姻在南部大城市比在北部大城市更为常见。

温暖气候区的人比寒冷气候区的人结婚更早这一迹象,也体现在意大利政府最新发布的婚姻统计数据中,这一数据消除了意大利参与欧洲战争的影响。1914年,意大利王国从北部到南部的青少年婚姻占全部婚姻的比例如表2所示。a表2 意大利1914年各地区20岁以下的新娘占全部新娘的比例b不同年龄段的新娘占全部新娘的比例(‰)地  区15岁以下15至20岁—296.7皮埃蒙特—伦巴第250.2—225.0威尼斯—利古里亚253.7—艾米利亚256.4—249.0托斯卡纳—马 凯268.3—翁布里亚238.6—229.3拉齐奥0.3325.7阿布鲁佐和莫利塞—撒丁岛231.1坎帕尼亚0.3266.10.4325.0阿普利亚巴西利卡塔0.3462.1卡拉布里亚1.2447.01.2413.8西西里岛注:a. Direzione Generale della Statistica e del Lavoro, Movimento della Popolazione, nell' anno 1914, p.24. Roma, 1917.  b. 大约同一纬度的省份或地区划分为一组。

气候可能被认为与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及风量和降雨量有关——对于天气而言是这样,或者这种关系也同样适用于纬度、水流和土壤的性质;总之,与一个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在后者的意义上,美国南部的高地对气候、地理和青少年婚姻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很好的说明。如果海拔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那么他们的结婚年龄应该更晚。但是,我们无论在哪里发现影响沟通的天然屏障,以及被这些屏障所隔离的城镇和村庄,我们就有可能在那里发现青少年婚姻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地区与那些拥有更加多元化的娱乐方式、职业以及丰富教育资源的外部世界存在沟通上的困难。贯穿弗吉尼亚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阿巴拉契亚(Appalachian)山区,一直保持着古老的传统。该地区几乎没有黑人,约翰·坎贝尔(John C. Campbell)对这一山区的白人做出了这样的陈述:

一般来说,高山地区的结婚年龄要更早。一个女孩在18岁的时候是单身,20岁的时候就出现在“剔除列表(cull list)”当中了。尽管越来越少见,但十二三岁的学生离开学校去结婚这一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单身的女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舒服可言,尽管她可依靠她的男性亲属或已婚女性亲戚,但她们仍然身负艰巨的生活任务,人们都会认为她是失败的。“你没有结婚,”一位山里的有许多孩子的母亲对一名来自远方教会学校的(女)老师说,“而且你看起来没有很在[17]意它。”

以下内容来自一封1922年4月从肯塔基州寄出的信件:

一名在矿山工作的18岁年轻伙计要与14岁的K结婚。B小姐承诺给每一位直到18岁才结婚的女孩一场在松山学校(the Pine Mountain School)举行的婚礼以及一份结婚礼物。三、种族层面“尽管与我们预先知道的相反,”埃尔斯沃思·亨廷顿(Ellsworth Huntington)说,“但显而易见的是,所谓的种族特性其实就是自然环[18]境对我们一代又一代人的影响。”虽然没有完全接受亨廷顿关于气候与种族之间关系或气候与人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福利之间关系的广泛论述,但我们的研究似乎表明,美国的新环境不仅对移民的一般特征,而且还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孩子在什么年龄段结婚有着显著影响。

表3呈现了192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表明这种影响并不仅仅限于某一个州;而且,就差异性而言,是全国性的。

在有关这个表格的讨论中,为了更加简便,我们将第一组称为“本地女孩”(父母是本地的本地白人),将第二组称为“第二代外国女孩”(父母是外国人的本地白人),将第三组称为“外国出生的女孩”(外国白人)。该表显示,外国出生的女孩比本地女孩结婚要早一点。就全国而言,这种差异性较小——前者的比例为14.3%,后者[19]的比例为13.3%——但在除南部一些州之外的几个区域,则显示出了更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并不奇怪,因为早婚在一些出生于外国的女孩所在的国家十分普遍;而且她们来到我们这个国家的时间太短,还不足以显现新环境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有些人甚至可能在来到这里之前就已经结婚了;与其他因素相比,她们的民族传统占据明显优势。但国外的早婚习俗并没有从第一代移民中传承下去。在第二代外国女孩中,已婚的比例只占6.3%,而在外国出生的女孩的已婚比例为14.3%。表3 国内不同地区的青少年婚姻1920年人口普查中15至19岁已婚女性的比例(%)全父母是本地的父母是外国的外国黑地区部本地白人本地白人白人人11.新英6.26.84.111.09格兰中大16.8.08.45.911.7西洋910.23.东北11.06.415.0中部1919.西北9.711.15.513.74中部太平12.17.12.39.019.2洋 0513.22.高山13.610.724.482  南大16.18.16.39.217.5西洋9719.21.东南19.27.819.0中部60西南19.21.18.513.423.6中部0915.纽约5.35.54.07.23市 12.20.全国13.36.314.350  

我们认为,两代人之间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欧洲大陆和墨西哥对这个年龄段女性工人的有效工资需求缺乏考虑,而这个需求在我们国家得到了考虑。

表3体现出来的另一种差异更加难以解释。数据表明,外国出生的女孩所遵循的青少年婚姻习俗在第二代外国女孩当中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实际上比本地女孩结婚更晚。这种差异是惊人的:15至20岁结婚的本地女孩的比例是13.3%,而第二代外国女孩的这一比例仅[20]仅只有6.3%。这种差异不能简单地解释为是由于越来越多的本地女孩生活在青少年婚姻较为常见的农村地区,因为相似的差异性在全国66个最大城市中的55个城市都有所体现。在一些城市比如纽约,这种差异性很小,相关数据在表格中已有所呈现;但是在另一些城市比如大溪城,这种差异性则非常大,本地女孩的已婚比例为9.6%,而第二代外国女孩的已婚比例为4.2%。因此,即使在城市,第二代外国女孩一般也比本地女孩结婚要迟。这一事实与第二代外国女孩比外国出生的女孩结婚更迟有着相同的原因。在这两组对比当中,结婚年龄的差异似乎都与她们对工资需求的不同反应有关。

1920年,45.2%的第二代外国女孩已经高薪就业,而本地女孩的[21]这一比例只有25.0%。我们咨询了一些了解第二代外国人的人们。他们认为,由于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现行工资需求的确对第二代外国女孩和本地女孩产生了完全不平等的影响。本地女孩可以通过很多途径获得高度的社会认可,但对于大多数外国人和他们的孩子而言,似乎只能通过进入那些有利可图的职业才能实现。诚然,对于外国人来说,经济上的需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经济上的需要和机会带给她们的是同一种结果——远离青少年婚姻。因此,一个生活在移民前国家的女孩也许在第一次机会来临时就已经结婚了,而现在则至少需要推迟几年结婚,她们自己往往也希望这样做,以帮助她自己和她的家庭建立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

鉴于表3中显示的黑人青少年已婚比例较高,有必要记录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亚拉巴马州、肯塔基州和俄克拉何马州这五个州中并没有保持全国各地都普遍呈现的差异性。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在这些州中,相较于黑人女孩来说,白人女孩结婚的比例更高。同样,我们在亚拉巴马州三个地区的实地工作者收集的数据以及亚拉巴马州卫生局(Board of Health)报告的数据[22]也明显地显示出了同样的倾向。在这里,我们并不想解释这些相互矛盾的结果,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大多数关于黑人婚姻状况的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可以用于确保其准确性。与其他种族群体相比,黑人的家庭生活仍然缺乏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完全可以用种族的历史来解释,并且很可能没有任何人口普查数据能够还原他们这一阶段生活画面的真实境况。四、社会层面

当我们转向青少年婚姻的超有机层面时,就会发现我们自己朝向这样一个领域努力,即现行法律的良好运行有利于实现有益的结果,而不合理的运行则会极大地阻滞社会进步。但占据我们社会生活很大一部分的传统和习俗,不仅仅是被这些有意用于改变风俗习惯的社会经验塑造而成。它们已经并将继续由宗教信仰、职业标准和工业条件、住房条件、新定居国家的开拓性生活、战争的迫切需要、和平稳定的教育与有组织的娱乐等因素所塑造;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也受许多农村家庭分散居住的状态所影响。这种状态在多种沟通交流形式中都有所体现——铁路、邮政、电话和电报、报纸、汽车等;并且所有的塑造和重塑过程与婚姻习俗之间都有着比人们普遍认为的更加密切的关系。

以南部高原为例,地理隔离似乎是延续低龄青少年婚姻的主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教育委员会(State boards of education)和其他公共福利机构正在磨合,以克服这个地区的落后。但是,我们发现,其他形式的隔离和障碍也如同高山一样自有其效。因此,尽管没有被任何自然障碍所隔离,但许多早期在宾夕法尼亚州定居的德国后裔(俗称宾夕法尼亚州荷兰人)在过去就已经成功抵制过类似于公立学校、选民票和报纸等这些典型美国制度的影响。这是一种固有想法和传统习俗的孤立,曾经并将继续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也许,促使他们来到这个国家的原因是宗教迫害和毁灭性的战争;他们中的许多人尤其是农民,顽固地坚持着自己的语言、习俗和十七世纪关于两性关系的观念。

生活在乡村地区的人们比生活在城市的人们结婚更早这一事实已不止一次地被提及。这种现象是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在城市中,制造业的发展以及曾经提到过的将妇女纳入工薪阶层,更加多元化的利益来源,更好的就学和休闲机会,以及提高生活水平的压力,都倾向于推迟结婚年龄。相比之下,农业更有利于青少年婚姻。在过去推迟结婚年龄的职业条件中,可能会提及现在正在迅速消失的旧式学徒制和家政服务。工业萧条时期,结婚率会明显降低,但工业复苏则会带来结婚率的相应增长。在大型工业社区出现之前的其他时期,欧洲的结婚率据说与玉米的价格成反比。

在欧洲战争时期,很多女孩都是在青少年时期结婚;尽管同一时期美国的城市发生了住房短缺问题,并且后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结婚年龄的推迟。因此,战争期间和战后的状况对婚姻统计是有干扰的,并且这种影响并未在1920年实施的人口普查中得到完全克服。战争所造成的总体影响是,通过促使原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婚姻,以及造成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的婚姻,使得人口普查中15至19岁和20至24岁年龄组的已婚女孩数量远高出正常比例。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自1890年以来,15至19岁和20至24岁年龄[23]组的已婚比例就已经在稳步上升;并且至少有一部分上升是由于现在各个年龄段结婚的人都比那个时候要多。这与普遍流行的印象恰好相反,即人们认为结婚年龄比以前推迟了,并且更多的人保持单身。确实,并不是全国各个地区的结婚率都在上升;相反,在某些地区,这种比例还存在相当大程度的降低。对于全国已婚人士的比例相对于单身人士而言在增加这一事实,我们无法给出解释。但是,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婚姻统计数据将其划分为好的时期和坏的时期,作为这种增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应该倾向于指出美国自1890年以来在物质丰富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以及这一时期结束时比开始时更加广泛的繁荣景象。

在某些孤立的美国社区,我们不仅仍然发现了非常低龄的婚姻,而且还发现了很多在一个家系中表兄弟姐妹之间近亲结婚的现象,甚至有时候,一个村庄里四分之三的村民都有着相同的姓氏。然而,铁路、汽车、电话、电报和报纸等通信工具的增加,不仅意味着更加丰富的食品供应、更优胜的文化优势和各种思想的萌芽,而且也带来了更广泛的选择,某种程度上很可能是延迟的但更好的伴侣选择。五、最低结婚年龄应该是多少[24]

之前已经提到过,有14个州的女孩最低结婚年龄只有12岁。[25][26][27]有9个州是14岁,8个州是15岁,17个州是16岁;只有一个州,即新罕布什尔州,是18岁。在与不同的人讨论这些差异时,我们有时会碰到这样的观点,即童婚避免了非法和不道德,甚至提供了补救。换句话说,我们被要求接受这样一个传统观念,即一个足够成熟的孩子是可以结婚的,因为他很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被父母忽视甚至是残酷虐待的受害者。“在我们这个城市中,外国人有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一名社会工作者报道说,“而如果他们能够在15岁之前结婚,这些不道德就有可能被消除。”认为借助早婚可以轻易消除不道德并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生活,这是一种天真的观点,而我们不能人云亦云地为毫无依据的事情发声。

家庭事务法庭(domestic relations court)的一名法官对于什么构成道德有着更为现实的观点,他对我们的实地研究人员说道:“总会有不道德的行为发生,但是结婚年龄对此只有很小的甚至是没有任何影响。”一些接受采访的神职人员(虽然只占少数)似乎已经接受了这样的理论,即结婚年龄只是一个简单的青春期问题。“低龄婚姻,”其中一位神职人员讲道,“不会有什么问题。”另一位神职人员则提出了一个自信的结论:“我们的优秀立法者,同时也是女孩们的父亲,已经调查了这件事情,并且已经断定目前的最低结婚年龄(他所在的州女孩为14岁)是最好的。”然而,大多数人的观点正如一位新教神职人员所说的一样:“在18岁以前,一个女孩还没有成熟到足以结婚。她并不清楚自己的想法。”另外,有两位罗马天主教神父向我们强烈表达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在传道时反对18岁以下的婚姻,并与他们(同意18岁以下婚姻的人们)辩驳,”他们其中的一位说,“在那个年龄之前结婚的女孩负担过重,并且会在几年之内精疲力竭。我认识的一个女孩是在15岁时结婚的,19岁之前,她就已经有两个孩子了,并且已经在医院做了很多次手术。她是在另一个教区结婚的。”“女孩在18岁之前,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另一位神父说,“但如果结婚年龄被定为18岁,则需要向人们仔细解释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

对于上述论调,行政官员们有一些其他的反对理由。“孩子不应该在14岁结婚,”一名旷课调查员说,“夫妻在一起生活几个月,可能就会有一个孩子,然后他们会分开。”“如果女孩不在18岁之前结婚,”一位许可证颁发者说,“老夫少妻的婚姻可能会更少。”而另一位许可证颁发者则注意到:“即使是得到了父母的同意,非常低龄的婚姻也会使得双方的结合关系贬值,同时损害婚姻的严肃性。”

但是,青少年婚姻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同时也是现在认为的一个关键点,即女性在家庭之外日益增长的影响力以及在家庭内部不断增加的权力还尚未被触及。无论是否从理论层面来讲,我们所提及的女孩在青少年阶段的早中期结婚,事实上在两性关系中一直是不民主的。在这样的关系中,丈夫一般比他的新娘要年长,而且通常是年长很多;并且丈夫要照顾妻子,成为妻子的守护者和导师。将一个未成年女孩从原生家庭的监护转移到她后来进入的家庭的监护,在这个后进入的家庭中,她似乎是两个平等的伴侣之一;但这不可避免地会削弱她及其伴侣的个性,也使得他们不可能知道婚姻关系中真正的伴侣的意义。

在本项研究进行期间,我们痛苦地咨询了一些有着游览多个城市的经历的人们,在他们看来,最低结婚年龄应该是这样的:无论是否获得父母的同意,任何一个低于这个年龄的女孩都不能获得结婚许可证。在此,我们总结了113份回答。这些看法并不是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上来的,而是在所谓的关于婚姻法及其实施的广泛谈论过程中获得的。我们总结的这些看法所涉及的113个人全部分散在20个州的不同社区中,他们或负责婚姻法实施的一部分,或被安排完好地记录其实施结果。他们所建议的最低结婚年龄如表4所示。表4 113人所建议的最低结婚年龄建议的最低结婚年龄人数(人)   12岁15   14岁   15岁6   16岁47   18岁459   18岁以上   合计113

将这113人按照地理位置和职业划分,可得出表5。表5 113人的地理位置和职业分布地理位置人数(人)职 业人数(人)新英格兰8许可证颁发者42中大西洋18社会工作者 36南大西洋6法官    14239东北中部神职人员  东南中部18其他    12西北中部7合计    1138西南中部高山  1太平洋 24合计  113

支持最低结婚年龄为低于16岁的或者高于18岁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大约有三分之一支持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或18岁的人认为,应该允许例外的存在。在113名接受访问的人当中,有101人(或者说超过89%的人)支持最低结婚年龄从16岁(可以有例外)到21岁(没有例外)。一般来说,许可证颁发者和社会工作者选择了差不多相同的最低结婚年龄;而法官则倾向于更高的结婚年龄,这可能与他们处理离婚案件和废除无效婚姻的经验有关。在92个许可证颁发者、社会工作者和法官中,有76位赞成的最低结婚年龄比他们所在的各个州目前规定的要高。他们也是与获准结婚的年轻人和寻求取缔婚姻的年轻人接触最为紧密的三个职业群体。只有4名许可证颁发者、3名社会工作者和2名法官支持最低结婚年龄低于16岁。如前所[28]述,16岁是17个州目前依法设立的最低结婚年龄,然而,正如我们稍后即将进行说明的那样,这一特定措施所要求的年龄证明是在证据宽松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实施的,其中的大部分州已大大降低了这一最低结婚年龄。我们的调查人员发现,婚姻市场上的许可证颁发者通常都喜欢一个较低的最低结婚年龄,但在这一问题上发表看法的许可证颁发者中,有三分之一的人赞成绝对最低结婚年龄应为18岁或更晚。

如果我们可以在“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应该为多少岁”这个问题的结论部分加上自己的总结,那么在仔细权衡各项证据之后,我们倾向于为了即将到来的现实采取相对保守的观点。我们相信,未经社区预备教育或明文做出合理发放结婚许可证的详细规定,就在各个州突然地、大幅度地改进最低结婚年龄,将不会带来什么益处,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伤害。如果将最低结婚年龄限定在16岁以上,或许也应该有为特殊情况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实,婚姻法中的例外条款有时候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非常糟糕的影响,但是在某些地方,这些法律条款能够得到良好的施行,实现真正的服务。关心人类进步和福祉的人们必须认识到,婚姻问题是没有捷径的。他们不应该总是坚信多重新法律或任何立法权力集中化的捷径,而应该投入更多的热情、精力和聪明才智,以使得合理的优良法律发挥作用。如果目前的最低结婚年龄低得荒谬,就像在某些州一样,那就逐步加以改进,同时注意到法律是可执行的并且是强制执行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4岁总比12岁要好;如果是16岁就比前两者都好得多;但是,直接从12岁调到16岁则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可以感知到,所有的证据都倾向于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文化标准可能需要及时改进,但是几乎还没有哪一个州为此做好了准备。

至于目前在不同州生效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根本就没有什么依据可以做出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分类。只有10个州通过限定发放结婚许可证的最低年龄明确规定了这个最低值。一些州通过规定“年龄不足”的婚姻将被废除来限定这一年龄;一些州规定,低于某一年龄,人们将被禁止结婚或“不足以缔结婚约”;还有一些州是指出人们“可以结婚”或他们“能够结婚”的年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如果在低于这些不同短语所确定的法定年龄缔结婚约,或者,在那些对此没有法律规定的州,如果在低于普通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即男孩14岁、女孩12岁)缔结婚约,那么,这样的婚姻就有可能被废除。

在法律明确规定了许可证颁发的最低年龄的10个州之外,负责此事的官员不得不承认,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向那些低于规定年龄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以证明废除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是正当的。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想法。我们在这里提出这个想法,是因为我们发现,我们采访或交流过的许可证颁发者通常也兼任此职。然而,在新泽西州和纽约州,许可证颁发者却普遍认为相关的废除法规与许可证的颁发无关。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这些州的行政管理完全取决于普通法[29]所规定的其可结婚年龄为14岁和12岁。这种令人困扰的情况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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