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论丛(2015年第2辑/总第30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3-31 19: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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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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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论丛(2015年第2辑/总第30辑)

清史论丛(2015年第2辑/总第30辑)试读:

卷首语

《清史论丛》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主办,是国内清史学界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刊物。在历任主编杨向奎、王戎笙、张捷夫等先生的主持下,我们走过了艰辛的历程,即使在学术著作出版困难的岁月里也从未放弃。其间,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支持和保护,得以基本保持每年出版一辑的速度,主要探讨清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学术、中外关系等问题,努力展示历代学人潜心治学的成果,因而在海内外清史学界具有良好影响。不看作者出身,只重论文质量;同时注重培养青年人,一直是本刊坚守的两大原则。不少清史学者的代表作和成名作均在这里发表,他们用辛勤的汗水浇灌了这个园地。为了适应学术发展需要,本刊从2015年起改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一年两期,面向海内外一切清史研究者及爱好者,栏目有

专题研究

、学术争鸣、读史札记、书评综述等。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间。让我们一起走过岁月,沉潜沉醉,沙里拾金。《清史论丛》编委会专题研究

清代老药铺与八旗制度关系初探:关于新发现的几份同仁堂档案

定宜庄

摘要:本文从新发现的三件有关同仁堂的档案入手,从一个以往未曾为人注意的角度,讨论清代满洲亲贵和八旗官员通过“生息银两”制度,对民间商业施加影响和干预,以致造成商业萧条衰落后果的过程,为我们揭示了清代官商结合的一幅别样的图景。而同仁堂的兴衰,也为“生息银两”制度的建立和收撤提供了一个具体生动的实证,这是以往对同仁堂历史的研究中迄未有人注意,却是令人倍感兴趣的问题。

关键词:同仁堂 万全堂 生息银两 清代官商结合

同仁堂中药铺是北京久负盛名的老药铺。如今不仅在北京,而且在全世界有华人的地方,“同仁堂”的招牌触目皆是。它宣传的“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制药法规,也已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

同仁堂在京城的老药铺中并非历史最悠久的一个,与它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鹤年堂就开业于明代,延续时间比它更为长久,买卖也颇为兴隆,而同仁堂之所以能在京城当时的百余家中药铺中一枝独秀、脱颖而出,如今被广为宣传的说法,是与它自清雍正元年(1723)起就供奉御药房用药、成为承办官药的“皇差”直接相关。

此说的根据,是乐松生在《北京同仁堂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所引乾隆十八年(1753)乐礼之妻乐张氏的呈文:“身夫乐礼,原承先业开设同仁堂药铺,承办官药有年,缘身夫在日所欠官项债负颇多,以致铺务难支,具呈告退官药,蒙皇恩准著都院出示招商,并无承办之人……上年四月间忽被天灾,铺中尽毁,长子继亡,将家产入官归偿资生库。一门孤寡(尚有幼子以中)坐守待毙。复蒙天恩垂怜,将所焚铺基并堆房残货,仍赏身养活孤孀,复令提督府出示招商接[1]办……官药客账私债准着十年后带销。”此后有关同仁堂在清代的历史叙述,大多沿袭此说。至于此呈文究竟出于何处,准确性如何,则无其他史料可作佐证。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张建博士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档案时,无意中发现乾隆十八年(1753)与同仁堂有关的档案史料3种,两种为汉文,一种为满文。得知我在做同仁堂的研究,遂慷慨将史料惠赠于我。披阅之下,我感到不仅可与乐礼之妻张氏的呈文互作比勘,更有诸多信息,足以弥补以往修同仁堂史中的空白,弥足珍贵,在此先向张建先生表达我的感谢。

这三份档案的发现纯属偶然,因为它们都藏身于主要由满文形成的,也主要是需要研究军事、边疆、族群等相关问题时才会查阅的档案中间。它们是:《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怡亲王等将乐礼所租房屋□间抵还滋生银两由》,藏于《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在下文中简称怡亲王奏折)中,虽然是汉文,却被夹存在满文档案内,而且没有与之对应的满文奏折。《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管理都统事务弘昼具奏,为乐礼取租房[2]屋抵还滋生银两由》,藏在《内务府奏案》中,系汉文(在下文中简称弘昼奏折)。《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三日弘昼为请旨事》,则藏于《军机处满文月折档簿》,索性全系满文(在下文中简称满文奏折)。

即使专门要研究同仁堂历史,而且为此而专门去查阅档案史料,一般也不会想到去这几种档案中检索。这本身就非常有意义,不仅因为它揭示了清代同仁堂这样的药铺乃至商铺与八旗制度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同时,它也提示给我们查阅档案的另一个方向,或者说另一种可能。一 对同仁堂史实的几点补充与纠正

三份乾隆十八年的档案,所述都围绕着同一个事件,即开设同仁堂药铺的乐礼因拖欠官银,不得不将家产变价入官以抵欠项,药铺则由官府另行招商办理。与乐松生所引乐礼之妻张氏的呈文所述时间、事件内容相合,可证张氏呈文的可靠性。但由于几份档案毕竟出自官方,记载的立场、角度以及透露出的信息,却比张氏呈文更为具体详细。

为下面叙述方便起见,本文先将同仁堂后裔提供的乐氏家谱的谱[3]系列举如下:

乐良才—乐廷松——乐怀育—

             乐显扬生子四——乐凤翔

                     乐凤仪——乐至善——乐毓麟

                               乐毓秀

                     乐凤鸣(同仁堂)——乐书

                               乐礼——乐以正

                     乐凤歧

据乐松生在《北京同仁堂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的叙述,乐姓原籍是浙江省宁波府慈水镇,明永乐年间移居北京,原以串铃走方行医为业,这就是被乐氏奉为始迁祖的乐良才。到四世祖乐显扬(号尊育)时,当了太医院吏目(至于所谓的后来诰封登仕郎,赠中宪大夫,很可能是赠了)。这是乐家与宫廷扯上关系的开始。乐显扬生四子,叙述至此,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同仁堂”出现的时间:据乐松生所述,是乐显扬第三子乐凤鸣(号梧岗)因乡试落第,继承先人遗志,开设了同仁堂药室。同仁堂建立的时间,公认是在康熙八年(1669),根据是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过去所挂老匾的落款。

第二,乐家开设了另一家药铺,叫万全堂:在开设同仁堂药铺的同时,或者更早些,次子还在北京崇文门外开设了万全堂药铺。这是现在崇文门外的万全堂药铺也称为乐家老铺的原因。

万全堂与同仁堂都由乐家人开设,二者有很深的渊源关系,所以都称为乐家老铺,凡涉及同仁堂史的研究者均如是说,这并无疑义。除了乐松生之外,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刘永成和[4]赫治清二位先生曾在整理万全堂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万全堂的[5]由来与发展》一文。这些万全堂资料是著名历史学家邓拓搜求的,包括了乾隆朝合同、议约等七件,嘉庆朝卖约、典字等五件,光绪朝售房字据一件,解放后调查所得《万全堂国药店叙述资料》一件,共十四件,都很有价值,可知对于乐家药铺早期历史,万全堂的资料要比同仁堂的更为丰富。但这些资料并未准确提供两个药铺的设立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也未提及万全堂具体的创办时间,刘、赫二位教授认为万全堂的创办时间与同仁堂相去不远,约在康熙四十年(1701)左右,仅仅是推断而已。

新发现的三份档案,则为同仁堂与万全堂的关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说明:

乐礼(从家谱看,是乐凤鸣次子,也是前述张氏之夫)拖欠官银一事,也牵连到乐家的另一支,即乐显扬的次子(乐凤鸣之兄)乐凤仪之孙乐毓麟,而据档案,乐毓麟此时正是经营万全堂的商人。他在向官府辩解时称:

据称万全堂系我曾祖顺治年间开设,同仁堂系我伯祖乐凤鸣康熙年间开设。我们虽系一家,祖父即分居另爨,已有多年。乾隆三年我堂叔乐礼借资生银两后,我父闻知,亦借资生银两一万两,俱系一分五厘起息。乾隆十二年间同仁堂减了五厘利息,并未减我们万全堂利[6]银,随在王爷前递呈数次,并未援准……

这里说得十分明白,它与以往陈说的不同之处有四:

第一,乐家最早开设药铺的,的确是四世祖乐显扬,但他开设的药铺不是同仁堂,而是万全堂。

第二,万全堂开设的时间是顺治朝,与上述刘、赫二位先生推断的康熙四十年并不相符,而与乐松生模糊地说“清初”差似。至于说同仁堂设立于康熙年间,可证乐家老铺悬挂的老匾所记的康熙八年,是可靠的。据此以推,乐凤鸣设立同仁堂的时间要晚于万全堂至少十年,这中间很可能有一些缘故。

第三,万全堂的继承者是他的次子,亦即乐毓麟的祖父乐凤仪,而不是三子乐显扬。按照当时的习俗推断,次子乐凤仪应该算是继承家业的正宗支派,而且一传再传直到乐毓麟,已经是第四代。所以,所谓“万全堂的创始人就是同仁堂的创始人乐家——康熙四十年前后,世代为医的乐家两兄弟乐凤鸣和乐凤仪前后脚分别创立了万全堂和同仁堂”一说,有可能是因史实缺载,也不能排除是当时人故意的混淆视听,目的是为同仁堂争正统。这使我们更相信兄弟二人间曾有问题发生。

第四条更肯定了我们的猜测,那就是乐毓麟明确声称在他祖父(乐凤仪一代)的时候,乐凤仪与他的弟弟乐凤鸣就已经“分居另爨”。推算起来,兄弟分家与同仁堂的设立,应该大约与此同时。从乐毓麟声称乐礼借资生银两之后,乐毓麟之父(即乐至善)闻知,亦借资生银两,后来同仁堂被减五厘利息而万全堂却未减,导致乐至善“在王爷前递呈数次”的情况看,二者间存在的不像是一家人的互帮互利,而更像是竞争关系,至少并不融洽。

总之,档案中的这段文字虽然不多,但所提供的信息却至关重要。它澄清了同仁堂早期历史中始终模糊不清的几个关键问题。我们不妨做一个大胆臆测,那就是乐显扬创立万全堂之后,将它传给了次子乐凤鸣,三子乐凤仪因此而与其兄“分居另爨”,另起炉灶,再建一家药铺,即同仁堂。这种做法,其实在同仁堂后来历史中不乏其例:乐家第十代乐平泉东山再起之后,子孙分成四大房,每一房都有自己开的药铺,只是都统称“乐家老铺”而已。此事也可反过来说,那就是,后来四大房的做法,其实早有同仁堂从万全堂分出的先例。

由此亦可知,所谓同仁堂才是正支,而且是从乐显扬一脉相承而来,很可能是乐平泉“中兴”之后的附会,毕竟后来的万全堂一蹶不振,不足挂齿。但同仁堂的历史并不是像人们通常描述和想象的那样,是从一条单线传袭下来的,这正是人们谈论同仁堂时常常陷入的误区,治史者须特别留意才是。二 与八旗的关系:生息银两

对于乐家药铺为宫廷“供奉御药”之事,同仁堂官方的历史这样讲述:

雍正年间,同仁堂充任了为宫廷供奉御药的差使,起初的方式是先采购后报销,即先要按宫廷的需要,自筹资金来采购名贵药材,制成丸散膏丹之后上交御药房验收,然后结账领款,这个过程需要的周期很长,而官药限价很死,外面药材价格又不断上涨,日久便导致同仁堂资金周转不灵,直至负债累累的结果。后经过乐礼上书和硕亲王弘昼,被准许改为先预支后结账。但还是难以为继,乐礼遂于乾隆七年(1742)上书请求停办官差,告退官药,得到乾隆帝的批准,并责令官府招商接办。由于官差无人敢接,朝廷遂转而再扶持乐礼将官差继续办下去,并预领官银三千两;同时还派官员坐镇同仁堂,不许[7]债主逼债,从而使同仁堂渡过了危机。

虽然该书没有列举史料出处,但与我们新发现的三份档案对照来看,所述事实大致不差。当然,承办官差的并非只有同仁堂一家,同时也有万全堂。所以我们下文中不用“同仁堂”,而以“乐家”或“乐家药铺”代之。

细究起来,这段陈述中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乐家在乾隆朝以后的“供奉御药”,采取的都是先预支银两,待药制好交付御药房之后再结账的方式,这期间是如何运作的?其二,乾隆朝时,由于同仁堂难以为继,朝廷曾“派官员坐镇同仁堂,不许债主逼债,从而使同仁堂渡过了危机”,这些官员来自哪个机构?同仁堂如果是从官府借取银两的话,所谓债主又来自何处?

这三份档案,恰好回答了这两个关键问题。1.何谓“生息银两”制度《国宝同仁堂》等书中提到乐家领取官银的问题时,说所预领的官银为三千两,这其实是指档案所记的“药味银三千两”,这只是乐家药铺向官府支取的银两中的一笔,而且是数额较小的一笔。以往谈到乐家药铺与官府关系时,提到的只有这一笔,其实是把更重要的一笔账目忽略掉了。

更重要的一笔账目,是档案中清楚讲明的:“乾隆三年六月内大兴县民、候选州同乐礼指伊名下开设同仁堂药铺借到臣旗惠济兵丁滋[8]生银三万两。”与此同时,掌管万全堂的乐至善也借了资生银两一[9]万两,俱系一分五厘起息。

仅就同仁堂来说,他们向官府所借的,就是相当于药味银十倍的巨额借款:三万两。这正是本文中要提出来特别关注和分析的问题。

尽管预领银两的数量之多少已经很值得细察,但更关键的问题,是这笔预领款的性质。具体地说,他们所领究系何种官银,又是从哪里领取的?以往的叙述对此基本上都语焉不详,唯新发现的这三份档案讲得清楚,那就是“臣旗惠济兵丁滋生银三万两”,所谓“臣旗”,臣指雍正帝第五子、乾隆帝的兄弟、和亲王弘昼。旗,指八旗制度中的镶黄旗(与档案中所记厢黄旗同义)。弘昼于乾隆五年二月授镶黄旗满洲都统。乐礼所预领官银,这里也讲得明确,就是镶黄旗的滋生银两。

短短一句话,背后隐藏的是清代一项重要制度,那就是滋生银两制度。

滋生银两,又称“生息银两”,是清廷特地为八旗制定的一项制度。具体地说,就是由官府将巨额官款拨给八旗和内务府,让管理八旗的官员们运营取息,再将所得利息大规模用于八旗和内务府三旗官兵福利的举措。

雍正元年(1723)奉旨:发内库银九十万两生息,所得利银赏给八旗并内府三旗官员兵丁,以济婚丧之用。

又议定:

此项银按一分生息,所得息银,八旗满洲、蒙古,每旗每月预领银一千两,备婚丧恩赏之用。用过数目,于次月咨府,再按用过之数补给。内府三旗官兵优恤银由内库存储,官员及尚茶、尚膳人员,护军、领催等,遇喜事赏银十两,丧事二十两;晓骑喜事六两,丧事十二两;步军喜事四两,丧事八两。八旗并内府三放,各将所用银数,[10]于岁终具奏,银库汇总核销。

这一做法在最初建立时不仅惠及了京师和各驻防八旗,还为清代皇室提供了重要的财源,对清朝统治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对于这项制[11]度,已有学者做过具体深入的研究,只是乐家药铺作为一个民人开设的药铺,没有人会想到与这项专为八旗而设的制度联系起来。2.乾隆朝对“生息银两”制度的两项整顿措施

生息银两制度自康熙朝开始实施,到乾隆初期,诸多弊端已经显现,导致乾隆帝采取一些具体的整顿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将内务府及各旗的“生息银两”本金分别交由各省督抚及分管各旗的亲王承办,具体做法是,各省督抚及亲王等领出辖属省旗的“生息本银”,负责其全部管理及运营,将生息银两的本金以贷放名义拨交给商人,责成他们按期按规定利率缴纳利息银两,这称为“交商生息”。这是负责对“生息银两”进行运作的亲王大臣最乐于采取的方式。

早在雍正七年(1729),四川提督黄廷桂就曾奏陈,拟将本管一万四千两基金中的一万三千两,分借给十三名典当商,每月收息一分(1%),并拟定出详细的贷、还、出纳手续以及监督管理的办法,雍[12]正朱批“办理甚属妥协”,即是一例。对负责运作的王公大臣来说,这种做法的明显优点是当月计息,很快得利,而且本息稳靠。一般地说,商人们非万不得已,都不敢稽迟交利或卷逃公帑,不敢轻易触犯官威。何况官府对于贷借公帑的商人,也会在事先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所以事实上,从商业经营的角度,大多数商家铺户都并不是真心诚意地乐于接受这种贷款。只不过慑于官威,不得不借帑本营运而已。韦庆远先生还特别提到,在有些官商之间,是存在非常微妙的关系的,有些商人是基于本身营业上的经济上的利益考虑,在权衡得失以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状况中,才接受贷款并承诺缴利的。而一旦出现任何折损、亏空,最后承担责任乃至变卖家产抵债的,往往也是商人。

乾隆帝为什么要责成亲王分管“生息银两”,韦庆远教授做了如下分析:首先,是乾隆帝以为亲王位尊势隆,能够令行禁止,内务府和各旗官员不敢冒犯;其次,亲王们均拥厚资,未必还会觊觎这些小利,而且万一发生赔累,也不怕他们赔不起。所以,乾隆初年好几位亲王都接受了承办任务。由和亲王弘昼任都统的镶黄旗经管乐家药铺的“生息银两”,就正是典型的一例。在弘昼的奏折中,对于同仁堂从他手中预领银两之事有如下说明:

乾隆三年六月,由弘昼经手借给同仁堂乐礼的兵丁滋生银为三万两,利息一分五厘(这比朝廷规定的月息八厘到一分的利率高出了将近一倍),而且是由该旗按月收取。双方并且约定,自借银之后倘有本利拖欠,同仁堂一方将住房以及取租房间红契质当。

这就涉及乾隆帝整顿“生息银两”的又一项措施了,那就是:“商家领取生息本银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利率(月息八厘到一分)定期定额上缴利银,不问经营运转的情况,绝不允许拖欠,如逾限不[13]交,将伊等家产变抵。”

这里需讨论的,有两个具体问题。

第一,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知道,官府(准确说是八旗)支借给乐家药铺的银两有两种,一种是现在同仁堂传记中多次提到的“药味银”,也就是在供奉御药时用来周转的银子,仅仅三千两。而高出于“药味银”十倍的是“生息银”。问题是,同仁堂这么巨额的“生息银”是做什么的?可能的解释,只能是除了供奉御药之外,还在民间经营药业或者其他。这提醒我们,供奉宫廷御药并不是乐家药铺唯一的营生。

第二,就是这笔银两利息的高低。按照档案所记,官方规定的利率是月息八厘到一分,乐家药铺已经到月息一分五厘,超过朝廷规定[14]的几乎一倍。赖惠敏教授在《乾隆皇帝的荷包》一书中用了不少篇幅,讨论内务府的当铺与生息银两。一般地说,利率的高低,与本金的数额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本金数额较大,又要每年按月缴纳,就成为相当繁重的负担。同仁堂的“生息银”正是这样的例子。我们可以粗略地做一个计算:乾隆三年六月乐礼借银三万两,到乾隆十五年六月,也就是预借银两的整整十二年之后,同仁堂应该缴还给弘昼名下的利银,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即使忽略闰月(实际当然不可能忽略)不计,应缴利息就达54000两左右,几年之后应该就已经超过了本金,已经是该药铺无力承担的了。

事实也确实如此,据弘昼给朝廷的奏报,乾隆十二年(1747)同仁堂缴还给弘昼名下的利银,已达23897两4钱有零,但还拖欠15300两。万全堂的情况也差不多。三 乾隆十八年之变

乾隆十八年(1753),乐家药铺因出现巨额亏空,拖欠官银,受到官府“将家产严查,变价赔还”的严厉惩处,该药铺也遭破产。出现这一变故究竟是什么原因,最后怎样处理的,这是几份档案的主题。

乾隆帝责成亲王分管“生息银两”,显然是打错了算盘。他高估了这些亲王的运营能力,却低估了他们图谋私财的手段,结果是不仅按期应交的利息银被一再拖欠,许多连本银的去向也成一团烂账。和亲王弘昼在同仁堂领银放息,结果就是这样。

三份档案中,有两份是因乐家药铺出现巨额亏空,和亲王弘昼上奏请罪的折子,这揭示了乐家药铺与亲王之间那种互为利害的关系[15](由于满文一份与汉文内容一样,只是更简略些,这里只以汉文一份为例)。

弘昼的奏折,与另一份档案,即怡亲王所上奏折,所述事件是同一个,时间也是同一天,都是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内容却大相歧异,其中颇有深意。

先看《弘昼奏折》:

自乾隆三年六月内指同仁堂药铺支借银两后,臣旗按月收取,至十五年六月止,得过同仁堂利银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两四钱零,续于乾隆十五年七月内准宗人府王大臣、八旗王大臣遵旨议覆,旗员支借未完滋生银两,停止利息,本银展限十年陆续完交等因。经臣旗奏明,将乐礼名下未完本利银一万五千三百两照依旗员停利展限交本例,作为十年,于伊每年关领御药房药价银两内,按年分交,共归还过本利银三千四百四十二两五钱外,实未完本利银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七两五钱。今本年四月十八日同仁堂药铺失火,将房间药料烧毁,不能供办药料,御药房奏明另行招商办理。今乐礼名下同仁堂药铺既行烧毁,复不能供办药料,其所欠银两无项可交,臣等请将乐礼现住房及堆药房间咨行工部照例变价,以抵乐礼欠项外,复查乐礼系大兴县民人,住居正阳门外,所有取租房间坐落五城各处,臣旗难以详查,理合请旨,将乐礼红契内所有取租房间,交与该县,会同臣三旗原办理滋生银两事务之大臣、章京等查明,另行妥议办具奏可也。

再看《怡亲王奏折》:

查乐礼原借厢黄旗资生银三万两,除交过本利外,尚欠本银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七两五钱,利银三百两。自乾隆十五年七月起,至本年五月止,不应宽免,应照一分起息,追缴利银四千六百三十七两七钱二分五厘。又领办药味银三千两,统计共应还银一万九千四百九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除将乐礼住房一所计一百六十余间,约估值银三千余两,即行变价,并将交过药味未领银七百四十余两抵补外,尚不敷银一万五千七百余两,应请着落平安等名下分赔,行令各该旗籍将伊等名下家产严查,变价赔还。

下面做一简要分析:

首先,应缴利息银的数字不一致。

按照弘昼的说法,在乾隆十五年(1750)六月以后,他是按照“旗员停利展限交本例”,也就是停止利息并将本银展限十年,再按年分交的。但怡亲王奏折却声称,同仁堂所欠本利银并没能宽免,“应照一分起息,追缴利银四千六百三十七两七钱二分五厘。又领办药味银三千两,统计共应还银一万九千四百九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结果是,按照弘昼奏折,同仁堂拖欠应还银两是11857两5钱,而按照怡亲王奏折,则应是19495两2钱2分5厘,竟相差近8000两。如果除掉药味银3000两(弘昼只字未提这三千两)不计,仍相差5000两左右。相差之银,主要是利息。所以,乾隆十五年之后同仁堂还款时是否还要缴利息银,就成了疑问,尽管怡亲王折中所说的利息已经有所宽减,即从原来的一分五厘,降到了一分。虽然目前我们能够看到的仅仅这两份档案,很多相关情况无法一一了解,而仅从这两份档案来看,利息银何以相差如此之多,尚无法得到完满的解释,但弘昼对同仁堂应缴银两有所隐瞒袒护,甚至从中上下其手,都是有可能的。

其次,更值得留意,也更关键的,是两份档案对乾隆十八年同仁堂因拖欠官银导致房屋被没收、家产被籍没,该药铺被官方出面招商接办这一事实,其发生原因的解释。

弘昼的解释是这样的:

今本年四月十八日同仁堂药铺失火,将房间药料烧毁,不能供办药料,御药房奏明另行招商办理……今乐礼名下同仁堂药铺既行烧毁,复不能供办药料,其所欠银两无项可交……

这与乐松生文章的说法一致,也是凡讲同仁堂史,都沿用的说法,几成不替的事实。

但是怡亲王的说法却大为不同:

臣等遵旨查审革职员外郎平安等侵渔民人乐礼同仁堂药铺银两,以致拖欠资生官银无着一案。缘该员等派办药铺事务,并不实心经理,一味嗜利营私,凡一切私事费用,俱将药铺银钱任意花费,甚至入银折算,重利盘剥,以此办理不善,生理日衰,遂致所借资生官银转不能按期交纳,拖欠无着。今臣等严审之下,平安等各将侵渔情节,供吐不讳。所有同仁堂药铺现今拖欠本利官银,自应着落各犯名下赔补……药铺生理原系乐姓世产,因官人兼办之后,生意衰微,以致拖欠官项,负债累累。

尤堪注意的是,这里只字未提同仁堂药铺失火一事,而是毫不隐讳地指出,同仁堂本是民人乐姓的世产,之所以走到拖欠官项、负债累累的地步,全是“官人兼办”的恶果。

我们宁可相信后者。因为所谓同仁堂失火,细究起来是很蹊跷的事。首先,根据怡亲王奏折称,乐礼应该“除将乐礼住房一所计一百六十余间,约估值银三千余两,即行变价”,此外“今现有堆贮药料房间,及零星山货杂料药味”,可见失火并未将这些房产和堆贮药料的库房尽行烧毁。即使曾有一部分确曾被火烧毁,也未曾伤了这家药铺的元气,甚至我们也可以推测,所谓被火,是有人故意的说辞,甚至是为毁账目,也未可知。

可见,由亲王大臣“兼办”亦即干预商铺的运营的恶政,才是导致同仁堂濒临绝境的主要原因。弘昼的奏折显然有避重就轻、逃脱罪责之嫌。

对于“生息银两”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这种由官府直接干预商家运营的行径,早在乾隆之初,大臣舒赫德就有批评:“贸易通融,乃商贾之事,非朝廷之体”,“夫于京城各省,商贾之外,官立买卖取息,以为赏赐之用,名为有益,实则收百姓之余财,聚兵丁之正饷,为辗转流通地耳。且以国家之王大臣理之,体制更安在哉!”总之,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商家与官方(具体说是八旗)势力的结合,而且,既然它是亲王贵胄插手经营,就不可能不受官场各种恶习的影响和渗透,这也是乾隆朝这种弊政最终被收撤的原因。

同仁堂乐家的家史和药铺的厂史都与弘昼口径一致,为这伙官员百般回护,也许是只能看到弘昼的辩解而无法得知真相,也许是为避祸而三缄其口,以致以讹传讹,掩盖了同仁堂遭遇祸难的根本原因。

最后,怡亲王对同仁堂药铺的处理方式,为同仁堂的破产原因,提供了更为有力的证据。他的做法是不仅命乐家将“住房一所计一百六十余间,约估值银三千余两,即行变价,并将交过药味未领银七百四十余两抵补”之外,又将“尚不敷银一万五千七百余两,应请着落平安等名下分赔,行令各该旗籍将伊等名下家产严查,变价赔还”。并且落实了这些派办药铺事务却只知嗜利营私的官员应该赔补的银两:

平安应赔银八千一百两

柏昌应赔银三千一百两

塞勒应赔银一千两

观音保应赔银八百五十两

四德应赔银一千两

舒文应赔银五百两

二格应赔银二百五十两

从姓名来看,这几位明显都是旗人,而从平安应赔银高达八千两来看,他所嗜利营私的数额,当不在此数之下。第二名柏昌的贪赃之数也颇可观。可知这帮旗官在乐家药铺的侵渔到了何种程度。

从这几份档案记述的内容来看,到乾隆初期,万全堂的发展和规模可能已经落在同仁堂后边,这从同仁堂可以预领到官银三万两,万全堂在力争之后才预领到一万两的情况,即可看出端倪。乾隆十八年,同仁堂遭逢变故,万全堂也未能幸免,受到官府清还本利的追查。我们在本文开始时即已提到,有关万全堂的史料,远比同仁堂的丰富得多,其中就有乾隆年间乐毓麟(乐凤仪之孙)将万全堂出卖倒租与他姓的契约,还有嘉庆年间乐凤仪的第四代析产分家卖绝的字据,均载[16]入《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并有赫治清、刘永成先生的研究论文发表,这里就不拟赘述了。

万全堂后来一蹶不振。而同仁堂虽然到乐平泉一代又重新振兴,但细究起来,乐平泉(十世)却是掌管万全堂的乐凤仪(五世)的后代,是乐毓麟(七世)的曾孙,而不是掌管同仁堂的乐礼(六世)一系的后人。这里特别提到此事的原因是说明,许多人和事的发展,都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从一条线简单地发展过来的,其间往往经过各种错综复杂的、多条支线交替变换的过程,有的时候,与开始时相比,已经面目全非了。就同仁堂来说,自清入民国再到1949年以前,经历过数度起落,所有权也一度转入他人之手,尽管是一块金字招牌,但对这个药铺日后的发展究竟起到几分作用,却是令笔者始终存疑的一个问题。

同仁堂乐家药铺,作为一个民人开设的老字号药铺,在以往人们的认识中,即使与朝廷扯上关系,也不过是向朝廷供奉御药而已,而这几份隐藏在《军机处满文月折档》、军机处录副奏折一类只有在涉及满洲、八旗和军务等内容才会去查阅的档案中的文件,却促使我们不得不从处理八旗事务的立场,来看待清朝时八旗与同仁堂这类商户的关系。这是一个颇具意味的,也是以往不会有人采用的角度,同时也为我们揭示了清代官商结合的一幅别样的图景,即八旗通过“生息银两”一类制度,对民间商业施加影响和干预,以及造成的商业萧条衰落的后果。同仁堂的兴衰,为“生息银两”制度的建立和收撤过程提供了一个具体生动的实证,这在以往对同仁堂的研究中迄未有人注意,却是本文最感兴味的问题。(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1] 该文载《北京同仁堂史》,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第148~149页。

[2] 《弘昼奏折》载在《内务府奏案》财政类·货币金融项第592号卷第4号。

[3] 此谱据边东子《国宝同仁堂——同仁堂340年记》,人民出版社,2010,第51页。此书虽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著作,所记史实亦均未标明出处,但却是在同仁堂集团公司的支持和协助下写成的,所提供的家谱和史料,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在此特向赠我此书的边先生致谢。

[4]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第158页。

[5] 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第1~15页。

[6]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和硕庄亲王等,为查审员外郎平安等分赔同仁堂银两事。

[7] 边东子:《国宝同仁堂》第二章《供奉御药同仁堂》。

[8] 《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弘昼奏折》。

[9] 《乾隆十八年五月初二日怡亲王奏折》。

[1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

[11] 关于清代康雍乾三朝对“生息银两”的研究,参见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的初创和运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清代雍正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186~228页;《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2] 《宫中档雍正朝朱批奏折》第13辑,第707~709页。

[13] 《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十三年六月,允禄等《为变通官当原议以利作本起息奏折》,转引自韦庆远《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三》,第12页。

[14] 赖惠敏教授在《乾隆皇帝的荷包》一书中用了不少篇幅,讨论内务府的当铺与生息银两(详见第三、四章)。并慷慨将她收集的史料惠赠于我,特此致谢。

[15] 韦庆远:《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三》,第11~12页。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一辑。[1]

《清实录》所载土司承袭事例初析

陈季君 李士祥

摘要:《清实录》中所载土司承袭之事共有858例,涉及所有的土司地区及558家土司,内容丰富。它为我们研究清代土司承袭制度的执行情况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清代土司承袭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是依定制办理的,特殊情况可以请旨另行处理。同时,一些事例还体现了雍正改流以后土司制度的某些变化。

关键词:清实录 土司 承袭 事例 分析

笔者有幸参加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的工作。在对《清实录》土司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土司承袭制度的内容比较丰富,特别是对土司承袭事例的记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事例,为我们研究清代土司承袭制度的执行情况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本文拟就该问题做一梳理,并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一 《清实录》所载土司承袭事例基本情况

根据我们的检索,《清实录》所载各地土司的承袭事,共有858例。为了全面并比较清晰地了解这一情况,我们以列表的方式,将各地土司承袭事例依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比按地区排列更容易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变化。《清实录》土司袭替事例统计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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