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基于绿地功能与空间属性的规划控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03 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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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聪惠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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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基于绿地功能与空间属性的规划控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基于绿地功能与空间属性的规划控制试读:

前言

从霍华德的“田园城市”到奥姆斯特德的“波士顿翡翠项链”,从早期伦敦的“绿带环”到当前风靡世界的“城市绿色基础设施”,可以发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程实际上也是人类在城市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居环境优化及城市空间结构合理组织的探索过程。随着当前资源、气候与环境问题的加剧,各国纷纷开始对城市当中的环境保护、空间整合和功能优化等问题展开反思,鉴于城市绿地系统及其相关规划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引导城市结构优化和空间整合方面的巨大功效,其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开始愈发受到重视。

在中国,城市造园实践虽然开展得很早,但现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建设起步则相对较晚。1868年,中国第一个现代城市公园“上海公共花园”(Public Park)在上海外滩建成运营,标志着中国拉开了现代城市绿地规划与建设的序幕。在1949年后,我国的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先后在“大地园林化”、“连片成团,点线面相结合”、“大环境绿化”以及“生态园林绿化”等思想指导下,得以长足发展。但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直到20世纪末才开始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逐渐成形,并最先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进行编制。而随着国家园林城市评选和创建工作得以广泛开展,很多城市纷纷开始专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在这一过程中,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2年相继颁布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这两个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步入到规范化的发展进程,并且至今仍在规划编制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随着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中对城乡统筹、碳汇减排、集约用地、生态安全等可持续性问题的愈发重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正面临着越来越高的挑战,诸如功能配置细分化、空间结构复杂化、规划要素多元化、用地节约集约化、城乡统筹一体化等议题开始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受到普遍关注,也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的布局理论、规划技术、评价方法等成为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并且涌现出了大量相关成果。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长期未能得以及时调整和有针对性的改善,直接造成了规划编制中前沿的规划理论时常仅仅流于形式或目标层面,而难以与我国的规划机制进行有效整合,并用以指导实践操作,并得以最终落实。另一方面,在当前城市发展进程中,随着一系列新的规划挑战与议题的出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主体任务也面临着调整和更新,其也将对固有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体系形成冲击。重新审视和改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的功能平衡机制、要素组合方式以及规划控制手段等内容成为大势所趋。

本人在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幸跟随导师金云峰教授参与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计划中的国家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制定以及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10—2020)等课题,并在博士学位论文当中围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方法的改良和创新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探讨,该研究也在其后我到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任教期间得以进一步延续和拓展,现将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整理,形成本书。

本书主要结合当前我国城市的发展背景和城市规划的运行机制,首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两大基本问题,即城市绿地的功能属性问题与空间属性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解读。其次,依据城市绿地功能与空间属性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规划要素的组织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建构了基于功能与空间属性细分的规划要素组织框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直接针对城市绿地功能与空间属性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体系框架建构,其中涉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素等级划分框架、建设用地范畴下的规划要素等级控制指标体系框架以及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规划要素等级管制框架三大部分的建构。本人希望通过本书的相关研究能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研究的深入开展以及规划编制实践的发展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

谨在本书出版之际,我要衷心地感谢在同济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习阶段辛勤培养我的导师金云峰教授以及我在东南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合作导师成玉宁教授。感谢在本书的研究过程中提供宝贵建议和意见的哥伦比亚大学的理查德·普朗兹(Richard Plunz)教授,同济大学的吴伟教授、吴承照教授、刘颂教授、张德顺教授、陈蔚镇教授,上海园林设计院的朱祥明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的车生泉教授以及南京林业大学的唐晓岚教授。正是得益于上述各位老师和专家的培养和悉心指导,才能使本人在科研、教学与规划实践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前行。同时,也感谢一直以来在生活和研究工作中给予我巨大帮助和支持的家人和朋友们,还要感谢东南大学出版社的徐步政老师和孙惠玉编辑为本书顺利出版所付出的努力!周聪惠2014年6月1日于东南大学0绪论0.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概述

在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在很多情况下也作为独立的专项规划来进行编制。其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侧重点在于城市绿地的用地布局与结构安排、城市绿地与城市其他用地的平衡协调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独立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则通常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之后,独立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其侧重于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绿地系统相关规划内容进行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安排。

2002年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主要是针对独立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任务、内容、成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体而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核心目的是从城市绿地统筹安排的角度,对城市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并统筹针对城市绿地的建设行为。本书全面考虑到总体层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目的和内容,既会探讨城市绿地在城市总体空间和功能体系平衡过程中的衔接和协调等问题,同时也会探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城市绿地系统内部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统筹等问题。

无论是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还是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均处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属于我国法定规划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在整个规划体系中的位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对应,承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专业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并指导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规划体系中应发挥以下三方面作用:(1)承接上位规划

承接上位规划主要是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遵守上位规划规定,并以之作为规划依据。上位规划通常会对城市用地规模、功能定位以及绿地的总体结构等做出规定,此类相关规定需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其进行深化和细化,但不能对其进行颠覆和改变。(2)协调同等规划

协调同等规划主要是针对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地位相当,并可能同时进行编制的如水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在这一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这需要各类规划通过总体统筹和相互协调等方式来进行统一。(3)指导下位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被视为规划依据来指导下位规划,其下位规划包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包括非建设用地范畴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森林公园规划、湿地公园规划等各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成为这一类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并对这类规划的许多方面进行了硬性规定,如绿地面积、范围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定立的原则性规定也将成为这类规划的重要指导。0.2当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需强调要素功能与空间属性的原因0.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广度发展的需求

1)思维广度的拓展

传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关注于城市绿地系统自身内部结构的完整和复合程度,并将过多注意力放在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增长上。随着我国对城市功能和空间结构合理性的关注和审视逐渐深入,城市空间发展重心将由外延扩张向提升内涵整体转型。在此背景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需要越来越多地兼顾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两方面的统筹和平衡。

其中,城市绿地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衔接,需通过城市绿地系统整体功能和空间的合理分配来与城市当中其他类型城市用地进行对接和协调,以此来推进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建构和逐步完善;而对城市绿地系统内部的统筹平衡而言,鉴于城市绿地系统自身也是由多元化的组成部分和要素共同组成的功能体,规划也需利用有限的用地资源对城市绿地系统内部各类型要素在功能和空间上进行有效安排,以保障系统自身的有效运转。

2)空间广度的拓展

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要改变以往城乡分隔的局面,从而在规划政策层面确立了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而言,虽建设部早在2002年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中就提到“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空间上的关注重心仍集中在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导致乡村地区绿地系统规划长期未受到足够重视。

随着对城市周边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的深入以及对区域生态安全的逐渐重视,对乡村地区或市域、区域层面绿地系统规划相关的研究开始增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需在空间上进行拓展已成为普遍共识。最近几年,上海、天津等城市亦纷纷开始对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途径展开专门研究和实践探索。而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规划成败的关键,实际上在于能否在功能和空间上构建有效的衔接机制来统筹和整合城乡空间的城市绿地系统要素,使其能够在统一的功能和空间框架中发挥功效。0.2.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深度发展的需求

1)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强调

在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当中一直存在土地使用方式粗放、资源浪费等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当中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常被诸如“高绿地率”、“高人均绿地指标”等看似合理的目标所掩盖。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参与到了“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评选活动的角逐当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重“量”轻“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而本应受到更多关注的诸如绿地功能分配、空间布局合理性以及绿地实际需求等根本性问题则始终未能在规划编制当中受到足够重视。为此,200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从政策层面提出“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园林绿化建设用地”。

另一方面,随着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加剧,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严格限制城市扩张,并将更多注意力投向了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合理优[1]化以及城市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我国上海2014年启动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也明确提出城市建设用地总量零增长的控制思路,并制定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发展策略,这也预示着我国城市空间发展模式开始[2]由过去的粗放松散型模式向集约紧凑型模式转变。

在此背景下,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心也将面临转移,而如何在城市内部有限的空间和用地资源条件下提升绿地的服务效率、优化系统整体结构,并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将逐渐成为规划焦点。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并不是以牺牲和削弱整个系统的功能和服务质量为代价,而是要对城市绿地功能属性和空间属性进行深入认识,从而在空间布局中,合理设置每块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并使每块城市绿地都布局在能发挥其最大功效的位置,在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运行状态的前提下,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城市绿地系统空间结构的优化进行有效统一。

2)规划走向精细化

精细化是规划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其中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而言,其精细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规划要素功能细分化和空间形式多元化两大方面,这也要求在当前基础上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素功能和空间形式按照细分要求进行进一步梳理。

传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通过绿地分类来实现城市绿地系统当中各类要素的主导功能分配。但一方面,就目前规划形势而言,主导功能类型的分配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规划需求,并且在同一类主导功能要素内部,出现了将主导功能细分化的规划需求。例如,就绿地类型中的“G1公园绿地”而言,其主导功能主要是休闲游憩服务,但随着居民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休闲游憩需求也开始细分,常见的分法是将之分为假日休闲游憩需求和日常休闲游憩需求。而不同的休闲游憩需求均需通过对规划要素功能属性和服务特征的细分和对应安排来予以满足。

另一方面,就规划布局而言,要素的空间形式也正由过去的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由此也带动着系统空间结构向复合化方向转变。在传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布局控制对象主要围绕作为独立用地地块的点状绿地要素展开,例如,《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简称《绿标》)规定的三大规划指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人均绿地面积)均是以点状城市绿地为统计和平衡对象,而缺少对线状和面状绿地要素的有效控制途径,另外,2002年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针对空间形式呈点状的绿地地块来制定。而随着当前对城市绿地系统整体服务功效优化的重视,实现规划要素多元化和结构复合化已是大势所趋,例如,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组织编制的城市绿道规划等,均是对规划要素多元化的探索。而梳理不同空间形态要素的范畴、服务特点、用地载体等属性特征则成为推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素多元化发展的基本条件。0.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0.3.1 绿地“绿地”概念在规划中可分为广义的绿地和狭义的绿地。广义的绿地概念在国外较常使用,参照英国对绿地(Green Space)的概念定义,其主要是“在城市内部或者城市周边地带中所有植物生长的土地及水体的用地”。该定义所涉及的绿地范畴既包含了城市内部的绿地,也包含了城市外部市域范围内的绿色开敞空间,其中涵盖了动植[3]物栖息地、水系河道、湿地,甚至有潜力被改造的废弃地等。

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当中使用较多的“绿地”概念通常是指狭义的绿地,即指城市内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大类中的一个用地类型。“绿地”明确的官方定义首先出现在1999年实施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其对“绿地”的定义是“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可以看出,该定义将绿地的空间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内部区域。而与广义的绿化范畴相比,狭义的绿地定义除了空间范围有所限定外,还进一步强调绿地在城市当中的功能服务特征。在2002年颁布的《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中提出了“城中绿地”的概念,即“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中绿地”概念延续了“绿地”概念的功能界定,补充了其植被覆盖特征,并强调其作为城市用地的属性,也可视为是对狭义绿地概念的进一步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规划界对绿地概念范畴的认识一直在不断发展。最初在1991年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91版《城标》)中,将绿地列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大类,代码为“G”,并分为“G1公共绿地”和“G2生产防护绿地”两个中类。在2012年实施的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简称12版《城标》)中,对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内涵进行了一定调整,其中用地大类名称由原先的“绿地”调整为“绿地与广场用地”。原来“绿地”类别下的小类“园林生产绿地”被调整至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农林用地”类别当中,同时,在“绿地与广场用地”类别中加入了“广场用地”。

导致这一调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前城市发展进程中城市土地价值不断上升,造成城市内部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不断外迁,使得城市内部生产绿地急剧减少,并所剩无几。同时,城市公共广场在城市当中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城市绿地的游憩、生态和环境美化等功[4]能,许多城市广场的绿地率甚至接近或超过了50%。“广场用地”与“绿地”的合并,可以视为新的城市发展背景下,对于“绿地”概念内涵的拓展。0.3.2 城市绿地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还会经常涉及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绿地”。虽然在我国当前的规范标准体系当中并没有对“城市绿地”概念进行定义,但是在2002年颁布的《绿标》中对城市绿地的概念范畴进行了描述,即“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可以看出,与狭义的绿地概念范畴不同的是,“城市绿地”概念将部分城市周边属于非建设用地的绿色开敞空间也纳入到了“城市绿地”的概念范畴。《绿标》将城市绿地进一步细分为五个类别,分别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和其他绿地(G5),其中G1到G4都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而G5属于非建设用地范畴。“城市绿地”通常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当中的基本规划对象。综合《绿标》和12版《城标》当中对于绿地和城市绿地相关概念的定义和范畴描述,可以梳理出目前“城市绿地”的概念范畴,其中主要涉及三大块内容,即:① 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作为独立城市用地类型的绿地(含广场用地),即12版《城标》当中的大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 ② 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附属于“G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外各个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即《绿标》中提到的“G4附属绿地”; ③ 非建设用地范畴下,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色开敞空间,即《绿标》中的“G5其他绿地”。0.3.3 城市绿地系统

在我国,“城市绿地系统”大部分情况下以专有名词的形式出现,其涵盖的范围也远远超出了字面上所指的城市内部绿地系统范畴,例如,《绿标》中的“G5其他绿地”就包含城市规划区以内市区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与城市绿地相似,城市绿地系统概念也可分为广义的城市绿地系统和狭义的城市绿地系统。其中广义的城市绿地系统是指城市内部和城市外部所有绿地所共同组成的整体,即既包括市区层面的绿地系统也包含了市域层面的绿地系统。例如,在2002年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当中,其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并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列为一个独立章节,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必要内容。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范畴都会被拓展到市域范畴。

狭义的城市绿地系统概念范畴,即与城市绿地概念范畴相对应,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畴内各类城市绿地所组成的绿地系统,例如,2002年版的《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对城市绿地系统(Urban Green Space System)的定义是“由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高等院校教材《城市规划》中定义城市绿地系统为“城市中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各类绿化及其用地,相互联系并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整体”。为了避免概念的混淆和模糊并结合本书探讨的侧重点,本书所提及的“城市绿地系统”范畴仍以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绿地系统为主,即狭义的城市绿地系统概念。本书围绕狭义的城市绿地系统概念进行探讨的主要考虑有以下三点:(1)与规划部门的执法范围相对应

城市规划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范围通常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在这一范畴下,规划部门能够通过城市规划编制对土地的使用和控制进行直接统筹和安排。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通常由国土部门管理、控制和协调,城市规划部门并不能对其土地使用、范围和性质进行直接控制。由于本书主要是从规划编制的角度入手来研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操作与执法是本书的关注点之一,因此选取与规划部门执法范围对应的城市规划区作为本书研究的空间范围。(2)与“城市绿地”的概念范畴对应

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绿标》对城市绿地类型的界定中,基本可以明确当前普遍使用的“城市绿地”概念的范畴,其中前四类,即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都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而第五类其他绿地虽然主要针对非建设用地范畴的绿地而设置,但是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提出其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范围限定。可见,当前我国“城市绿地”的概念范畴主要也限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因此,本书将研究范畴设定于城市规划区范畴内,也是为了保持与“城市绿地”范畴的一致。(3)城市规划区也包含非建设用地,可为拓展研究奠定基础

本书将研究范畴设置在城市规划区而非局限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内,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考虑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即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也需要重视非建设用地中的绿色开敞空间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衔接和统筹安排,并在规划编制中探索对其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和管理的方法手段。而在城市规划区范畴下对于非建设用地中的绿地规划编制方法(如绿地的管制手段等)同样可以作为拓展到市域层面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基础。1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的功能属性1.1城市绿地系统功能属性及其作用特征1.1.1 城市绿地系统的整体功能与局部功能

1)整体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整体功能是依托系统整体性产生的功能。系统整体性是指系统的部分按照某种方式整合,就会产生出整体具有而部分或部分总和所没有的东西,即所谓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5]。

系统整体性特征在城市绿地系统功能上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将城市绿地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考量时,城市绿地系统所发挥的整体经济、[6]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功能。城市绿地系统整体功能需要将系统中的所有要素和组成部分组合在一起进行发挥和施展,并通常在城市总体功能统筹、规划目标设定和综合评价时所强调。

2)局部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中,有些功能仅在部分城市绿地当中体现,而无需借助系统整体性特征来发挥(例如休闲游憩、日常防护、景观形象、保护培育等方面的功能),因而可将其视为城市绿地系统的局部功能。城市绿地系统的局部功能往往只存在于城市绿地系统的局部或子系统层面。

在规划编制当中,对于城市绿地系统局部功能的平衡和统筹往往成为规划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因为在有限的土地资源条件下,城市绿地系统局部功能之间的协调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其中的难点是如何通过协调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来合理化分配城市绿地系统的各项局部功能,并最终促进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和有效发挥。1.1.2 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与非主导功能

就城市绿地单体而言,其自身通常会具备一定的功能属性,如休闲游憩、日常防护、景观形象等。这些城市绿地单体的功能也是城市绿地系统局部功能和整体功能发挥的基础。在规划编制中,合理安排和协调城市绿地的单体功能主要通过对城市绿地主导功能(也可称为主要功能)进行定性,即通过城市绿地分类来实现。

在我国规划机制中,主导功能及其决定的用地性质是土地使用相[7-8]关规划中进行用地分类、布局和平衡的依据。这一特征在91版《城标》的用地分类依据中已经阐明。与主导功能相对应的功能是其用地地块的非主导功能,这是因为在用地规划编制过程中,单块城市用地除了具备主导功能外还可能具备多种其他功能,例如,居住用地可具备居住、商业、文化等多种功能,其中居住功能是用地规划中设置的用地主导功能,居住以外的其他功能则是该用地的非主导功能。同样,在同一类型城市用地的内部功能平衡中,也需要对每块用地的主导功能进行进一步细分定位,即用地分类当中中类和小类的划分,例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用地规划中需要按照每块用地的细分功能被划分为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等类型的用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在土地使用安排方面主要是处理城市用地当中的城市绿地类型用地内部的细分功能定位和平衡问题。其途径主要是以单块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为依据来对绿地单体进行细分功能定位,通过整合具有相同主导功能的城市绿地单体来实现城市绿地系统的局部功能,并通过有效平衡和协调城市绿地系统的各项局部功能来最终实现和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如图1-1所示。图1-1 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地系统功能作用示意图

需明确的是,在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主导功能的定位主要是从城市绿地的日常功能平衡角度来考量。防灾、避险等功能主要是针对紧急情况来对城市绿地进行特殊安排,并非出于土地使用当中的功能平衡和协调考虑,因而所涉及的绿地要素也不局限于某一类绿地类型。因此,在规划编制当中防灾、避险等类型功能通常不具备日常性特征,也不应作为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类型来处理。城市绿地主导功能是在土地使用安排上针对规划中系统内部局部功能统筹和协调的需要所强调的概念,并非是否认和忽略城市绿地主导功能之外存在的其他非主导功能。1.2我国的城市绿地功能分类

从用地使用的角度来对城市绿地进行分类,其基本依据通常是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综观我国城市绿地的分类认识、研究和发展历程(表1-1)可以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城市绿地分类中虽然考虑到了绿地主导功能属性,但分类依据综合涉及了功能、位置、归属等多个方面。直到91版《城标》颁布后,在规范层面开始依托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类型来对城市用地进行有效统筹和平衡,在此之后,城市绿地的分类方式虽然也在不断调整,但主要是由于不同城市发展阶段下对城市绿地范畴和功能类型认识的变迁所致,其基本以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表1-1 我国城市绿地分类发展进程一览表1.2.1 《绿标》应用综述《绿标》目前主要在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中有较多应用,而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当中的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而言,绿地分类主要依据12版《城标》进行。《绿标》依据“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的原则将城市绿地划分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和其他绿地(G5)五个类型。

从其类别设置可以看出,该标准的重心放在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的功能分配和平衡上,但同时将城市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对城市具有积极作用的绿色开敞空间作为“其他绿地”纳入到城市绿地当中进行综合统筹。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中的绿地分类主要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依据《绿标》将城市绿地细分至标准中的中类或小类,其中除了需统计平衡作为独立用地地块的绿地总体面积和人均面积等规划指标外,还需将并非独立地块的附属绿地纳入到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地率指标当中进行统一平衡,该指标也是城市评定园林城市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如表1-2所示。表1-2 城市绿地统计表1.2.2 对现行《绿标》特点的进一步思考

1)类别划分依据中的功能与归属属性并存

尽管《绿标》明确将主导功能作为城市绿地分类的主要依据,但考察《绿标》中的五个绿地类型,可以发现从大类名称来看,《绿标》中功能属性较为明确的为“G1公园绿地”、“G2生产绿地”和“G3防护绿地”,其主导功能分别对应休闲游憩、生产和日常防护,而“G4附属绿地”和“G5其他绿地”的功能属性则并不明确。如进一步考察其内容和说明,“其他绿地”也有较明确的功能属性,即城市周边建设用地之外具有生态、游憩和景观等功能的用地之和,其中在规划中往往较强调其他绿地对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功能。

唯有“附属绿地”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都不是依据绿地本身功能属性来进行的类别划分。考察“附属绿地”类别设置的初衷,其在《绿标》中也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绿地。因为在《绿标》条文说明中,明确阐明附属绿地的用地分类考量主要是依据其归属属性,类别设置主要是出于对接管理的考虑,而非功能衡量。

但在规划编制中,“G4附属绿地”如仅从指标统计中的面积比重来衡量,其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当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91版《城标》中规定,绿地面积占城市总建设用地面积的适宜比例为8%—15%,而12版《城标》中规定,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占城市总建设用地面积的适宜比例则为10%—15%。然而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当中,如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条件,对于纳入“G4附属绿地”后的城市总绿地率指标要求则为30%以上。对比《城标》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可以发现,如果一个城市能评上国家园林城市,其附属绿地占整个建设用地的比例需为15%—20%,而在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指标统计当中,其通常也能占到城市绿地统计面积的一半左右(表1-3)。因此,在当前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实际上有接近一半的绿地功能属性难以明确,并且无法参与到整个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功能平衡当中。而如何在规划中有效整合和合理安排这部分绿地,既是规划编制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不可多得的一大机遇。表1-3 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附属绿地指标统计数据及其所占比例

2)城市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为《绿标》应用中规划的衔接增加了难度《绿标》制定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与城市用地分类体系进行对应,例如,在《绿标》条目明确规定“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即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是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参照。但由于《绿标》的颁布时间是2002年,其所参照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是1991年开始实施的91版《城标》。在此标准中,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大类G,分为“G1公共绿地”和“G2生产防护绿地”。据此,《绿标》设置了“G1公园绿地”、“G2生产绿地”和“G3防护绿地”来与之相对应。

但在2012年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已被调整,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当中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绿地分类的主要依据为2012年开始实施的12版《城标》,其采用的是三类法分类,即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绿地”三个类型,其与目前我国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所采用的《绿标》分类方法有着较大出入,给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增加了难度。1.3城市绿地类型及其主导功能属性梳理与整合

本书综合12版《城标》和《绿标》中的绿地分类,将当前我国城市绿地整合为五个类型进行功能梳理和探讨,分别为12版《城标》中G类“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G3广场用地三个类型,以及《绿标》中G4附属绿地和G5其他绿地,以此为基础来梳理和研究城市绿地的主导功能属性。1.3.1 公园绿地主导功能属性“公园绿地”概念的正式提出始于2002年《绿标》的颁布和实施,其概念的提出主要是出于对原先“公共绿地”概念的修正,并进一步在规划中强调了绿地的主导功能。“公园绿地”概念自从在2002年《绿标》中正式被提出以来,其主导功能的认定一直较为明确,即主要强调绿地的休闲游憩功能。在12版《城标》中再次确认了公园绿地的主导功能,即“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无论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还是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都一直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作为衡量规划中居民基本游憩需求是否得以满足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1.3.2 防护绿地主导功能属性

与公园绿地相似,防护绿地的主导功能在我国规划当中的认定也较为明确,在91版和12版《城标》中对其功能描述也较为一致,为“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随着当前城市对于城市安全的日益重视,城市绿地的安全防护功能也越发被关注。但需要加以区分的是,从防护绿地设置的出发点和功能描述来看,其主导功能主要定位为日常防护。而城市绿地的应急避灾避险功能则并非某一类绿地所能满足的,而需要对各个类型的绿地进行综合统筹才能实现,因而不能将防护绿地与应急避险避灾绿地进行等同。1.3.3 广场用地主导功能属性

12版《城标》中对于广场用地的主导功能描述并不明确,为“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也给规划中的广场用地主导功能认定带来了挑战。考察城市广场用地设立和并入绿地的初衷,其主要是为了强调广场用地的公共性,以便于城市开放空间组织的需[9]要。根据当前规划发展的趋势,将广场用地纳入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进行功能平衡和协调已是大势所趋,因而无法回避在规划中对广场用地进行功能平衡和协调,因此很有必要对规划中广场用地的主导功能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探讨。

通过目前部分广场规划设计相关的出版物研究可以发现,城市广场的功能性质主要可被划分为六种功能类型广场(表1-4),即市政与公共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文化纪念广场、商业广场、文化娱乐休闲广场、主题(含儿童游戏、雕塑等)广场。在12版《城标》条文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因此,交通集散类城市广场并不包含在G3广场用地中。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广场用地所涉及的广场功能类型主要为市政与公共集会广场、文化纪念广场、商业广场、文化娱乐休闲广场、主题广场等五类。考察该五个类型广场的功能特征(表1-5),除去应急避险等非日常使用功能外,可以发现这五种类型广场共同具备的核心功能为休闲游憩服务和景观形象塑造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如果基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功能统筹和平衡来考察这两方面的功能,可以发现城市绿地系统局部功能中的休闲游憩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园绿地的规划来进行协调和安排的。城市广场尽管同样具有游憩功能,但由于其空间布局跟居住区布局联系较弱,无法像公园绿地一样独立形成完整的城市游憩服务系统,因而较多情况下是作为公园绿地体系的辅助和补充。另一方面,如果将休闲游憩功能认定为广场用地的主导功能,将使其主导功能与公园绿地重叠,失去了为其设置独立用地类型的意义。表1-4 国内学者依据主要性质对城市广场的分类表1-5 广场类型与功能描述

但与休闲游憩功能不同的是:如果考察城市广场用地在城市中的空间布局特征,可以发现城市广场用地往往位于城市、片区以及街道的核心和门户地段,这一空间布局特征使其在塑造城市景观形象和展示城市文化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也从根本上影响着整个城市[19]景观结构和序列的构建,因而能够充分代表和反映城市广场用地类型在整个城市绿地系统中的特殊功能服务特点,同时也符合近年来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强化城市景观形象和文化展示功能安排的规划发展趋势。因此,从规划功能平衡和统筹的角度来探讨广场用地的主导功能,围绕景观形象功能的安排来考虑城市绿地系统中的广场用地规划比较符合当前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际情况。1.3.4 附属绿地主导功能属性

由于附属绿地的设置主要是从用地归属和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因此附属绿地并不具备明确的功能属性。如果考察附属绿地当中各个要素的主导功能,可发现其中不同类型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各异,例如,居住区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通常为休闲游憩,工业和市政设施等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为日常防护,而公共、商业设施等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则大多为景观形象等。其中,对附属绿地主导功能属性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用地主体的功能和性质。因此,将附属绿地分解到各个功能类型的用地主体,即可明确附属绿地各个组成要素的主导功能(表1-6),其中主要涉及了休闲游憩、日常防护和景观形象三个功能类型。

在考察附属绿地要素主导功能的过程当中,城市道路用地附属绿地功能特点较为特殊,因为其主导功能不仅由其用地主体决定,而且同样受到其连接对象、道路位置以及自身功能定位的影响。其中,不同道路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例如,城市快速路强调快速交通疏导功能,因此其附属绿地侧重于日常防护功能,而居住区内道路生活性较强,附属绿地则侧重于休闲游憩方面的服务功能。因此,对于城市道路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书中按照其不同的道路功能定位进行主导功能的进一步细分(表1-6)。表1-6 附属绿地主导功能与用地主体对应表① 12版《城标》将组织人流集散为主的原“交通广场用地”归入“综合交通[9]枢纽用地”(S3),如火车站站前广场。而这一部分用地和广场通常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城市门户的角色,也是展示城市文化、塑造城市特色形象的重要区域,因此本书将该用地的附属绿地归入景观形象功能。

对附属绿地内部要素主导功能的梳理结果显示,居住用地以及生活性城市道路用地(如居住区内的次干路、支路等)附属绿地以休闲游憩为主导功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当中的医疗卫生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当中的交通性城市道(公)路用地(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等)中的附属绿地的主导功能定位为日常防护;除医疗卫生用地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以及交通设施用地中的景观性城市道路用地(如城市景观大道、轴线等)和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主导功能定位为景观形象。1.3.5 其他绿地主导功能属性

其他绿地主要范畴是城市规划区以内,城市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在《绿标》中“其他绿地”的功能被描述为“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其中,其他绿地对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作用被特别强调。

随着当前对于城市生态安全的越发重视,作为城市周边城市内部绿地与市域绿地的重要过渡,其他绿地对于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维护作用也已成为当前研究和规划实践的关注重心。例如,刘纯青、王浩将其他绿地的规划重点归纳为“从生态敏感的角度保护好为保持生态平衡而保留的原有绿地,使城市建成区外围的绿地与城市中均匀分布的各类绿地连成一个完整的体系”[20];廖远涛等人在研究城乡绿地分类时,特别强调对其他绿地的生态保护、维护功能需要进行突[21]出考虑。尽管部分其他绿地也具备防护、游憩、教育等功能,但从规划编制中功能平衡和协调的角度来审视其他绿地的主导功能,可以发现维持和保护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是其他绿地的主要使命[20],也是当前规划编制中对其他绿地制定保护、修复和控制等措施[22]的主要目标所在。在此背景下,将其他绿地的主导功能定位为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持和培育(简称为保护培育功能)与我国规划当前的实际状况基本吻合。1.4城市绿地主导功能属性类型整合

综上可以梳理出城市绿地所涉及的四大主导功能类型,分别为休闲游憩、日常防护、景观形象、保护培育等,及其对应的用地载体(表1-7),这也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城市绿地进行功能平衡和协调奠定了基础。表1-7 城市绿地与绿地主导功能类别对应表2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的空间属性2.1我国城市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机制2.1.1 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空间布局机制概述

由于规划目标、技术手段以及管理部门的差异,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与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城市绿地空间布局机制有着显著区别。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空间布局的出发点主要是以城市正常运转过程中对绿地功能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因而城市绿地的空间布局需要与城市当中的其他类型建设用地进行统筹和协调安排。例如,公园绿地的布局很大程度上受到城市居住用地布局的影响,防护绿地布局与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以及公用设施等类型的用地布局关系密切。由于城市是一个功能综合体,因此对于城市绿地空间的布局和发展而言并非是简单化和理想化的多多益善,而是一个综合平衡和统筹的过程,其中12版《城标》对“G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总量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规定是10%—15%。

在空间布局控制方面,城市绿地的空间布局主要是通过城市绿线的划定来进行控制和落实的。由于城市绿地空间布局需与城市内部的其他类型建设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因此城市绿线的划定实际上应始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并通过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得以逐步落实。

但需要明确的是,城市绿线所划定的绿地范围并不包含附属绿地,其主要也是针对城市当中独立的绿地地块来进行控制。因此,对于规划实践中出现的城市绿道等线状连接功能的要素,目前还很难通过城市绿线的划定来进行有效控制。2.1.2 非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空间布局机制概述

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空间布局侧重于为城市的开发建设服务不同,城市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城市绿地布局的主要出发点是限制城市的开发建设。从规划布局的目标来看,其布局应主要基于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维护,关注于对城市周边绿地的管理和控制。虽然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城市绿地布局不存在与其他类型用地进行功能平衡的问题,在用地总量上也并没有具体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空间布局可以随心所欲,其空间布局过程中的最大限制因素为现状城市周边与绿地相关资源(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分布情况,因此也不存在用“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规划定式来指导规划布局。根据部分学者的研究和总结,针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布局的主要途径是在现状资源基础上进行因地制宜[20-22]的保护、修复和控制。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该部分绿地的布局与控制并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划指引和管理办法来进行明确规定。通常在城市总体规划当中的城镇体系规划、空间管制规划以及城市绿地系统专业和专项规划中会对城市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的绿地进行布局和安排相关规定。但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以内的绿地布局对比,规划中对于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空间布局弹性相对较大,这也是由于目前对于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布局缺乏明确有效的管理实施办法来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所致。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绿地空间布局如何来进行操作和落实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例如,广东省在2003年针对非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布局颁布了《区域绿地规划指引》,其落实区域绿地布局和控制的核心手段主要是通过各个政府部门的协同运作来进行的(图2-1),但是其运行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检验。图2-1 广东省区域绿地管制架构2.1.3 城市绿地系统空间布局的导向

当前在城市绿地系统空间布局当中出现的规划导向可归纳为三点,分别为城乡空间一体化、空间结构复杂化和空间要素多元化。

1)城乡空间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思想如今已经对我国规划体系的建立以及规划编制手段的探索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而言,城乡一体化对城市绿地系统空间布局的规划导向可归纳为空间范围拓展和空间联系增强两个方面。其中,空间范围拓展就是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下,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绿地空间安排上不局限于城市内部,而应向外进行进一步拓展。空间联系增强则强调建立城乡绿地之间的空间联系,整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绿色开敞空间体系,其中,诸如绿道、廊道等联系性要素,将成为在空间上连接和整合城乡绿地的关键要素。

2)空间结构复杂化

我国当前土地资源所面临的严峻现状决定了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各种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非常有限的土地资源来得以有效解决,这也要求对于城市土地进行节约集约利用,即要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能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创造最大的综[23]合效益。其中的关键在于建构出复杂化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24]

系统论认为复杂性建立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之上,其对立面是简单性。对于城市绿地系统的空间结构建构而言,复杂化的空间结构要求整个系统具有差异性的元素,并通过复合化的联系,从而形成多样化的层次。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来满足各类型的功能需求。

3)空间要素多元化

在当前国内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影响下,为了强化城市绿地之间的空间沟通联系,形成复合稳定的城市绿地系统空间结构,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建立包含点、线、面在内的多元化空间要素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首要问题是明确点状、线状和面状等不同类型要素在城市绿地系统空间结构中的责任分工和界定方式。同时,还需明确其在我国城市规划当中的用地载体,从而便于将点、线、面等多元化空间要素整合到规划实际当中来发挥各自的作用。2.1.4 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系统空间布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内部与周边绿地空间布局对接和统筹手段的缺失

尽管城市内部建设用地范畴与周边非建设用地范畴下的绿地布局规划和管理机制存有差异,绿地的尺度也有较大不同,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深入,城市内部绿地与城市周边绿地在空间上进行整合对接及一体化发展成为大势所趋。但目前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城市内部绿地与城市周边绿地规划仍旧处于独立分隔编制的状态。而如何利用城市周边绿地来完成城乡对接与过渡,进而实现城乡整体统筹,其具体的规划编制措施仍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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