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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3 1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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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锋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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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法律法规

草原保护法律法规试读:

版权信息COPYRIGHT INFORMATION书名:草原保护法律法规作者:王金锋排版:燕子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ISBN:9787565835162本书由大华文苑(北京)图书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 “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 “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 《全国 “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 “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保护草原的部分政策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 〔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业经2010年4月13日农业部2010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保障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指挥及灾后处置,规范草原火灾统计报告划分级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条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 (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第四条 具体划分标准:(一)特别重大 (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1b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1001b1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1001b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二)重大 (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1b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1001b1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1001b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三)较大 (Ⅲ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1b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1001b1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1001b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四)一般 (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1b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1001b1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1001b1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 (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关于印发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农草 (办) 发 〔2005〕69号

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 (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草原监理机构是国家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为强化草原监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我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 《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意见

农牧发 〔2010〕 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 (农牧、农业)厅 (局、委):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草原监理体系的要求,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大力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实施草原重大生态工程,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成效显著。目前,草原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全国草原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的势头初步遏制,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牧民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增收难问题突出。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影响着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坚持科学发展,集中力量解决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二)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做好草原工作,是中央的要求,社会的期望,牧民的期盼。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优先战略,按照 “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从明年开始,国家将在重点草原省份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补贴、牧区教育支持和绩效考核奖励。这是一项大政策,落实这项政策给草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抓好重大草原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扎实推进草原承包、草畜平衡、监督执法、监测预警和科技进步等管当前、利长远的各项工作,把中央的各项惠牧政策切实落实到草场牧户。

二、扎实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明确草原权属。明晰草原所有权、确定草原使用权是深化牧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草原各项制度的基础。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任务。加强草原资源调查勘测,确定草原土地类型和四至边界。结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晰草原的权属关系。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草原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草原登记,实现 “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充分发挥牧民保护草原的主体作用。(二)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将草原承包到户,明确草原承包者的权利义务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只有草原承包到户,各类草原补贴才能落实到牧户。目前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三)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用途。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指导草原流转合同的订立,建立流转合同档案,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动态。强化对草原流转的监督管理,防止以草原流转为名,擅自改变草原用途。(四)强化承包管理。要完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各地核发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应统一式样,承包合同应确保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承包情况图表、原始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建立草原承包电子档案,实现草原承包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草原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草原监理机构的作用,引导农牧民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途径,依法解决草原承包纠纷。

三、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天然草原生态及生产力状况,加快确定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放牧牲畜数量上限,为落实草畜平衡奖励打牢基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制定减畜计划。各地要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明确的减畜计划,确定减畜数量,规定减畜时间进度,并逐级上报备案。要将减畜额度落实到村、到户,对落实减畜计划、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户及时兑现奖励资金,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三)尽快实现草畜平衡。各地要制定完善草畜平衡核定办法,建立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草畜平衡责任状,明确领导责任。要实行草畜平衡公示制,发挥牧民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超载过牧。

四、继续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一)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机构执法监督条件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督装备,提高监管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做好草原承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草原基础设施的管护。严格草原资源管理,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力争从明年开始依法开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确保资金取之于草原用之于草原,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二)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实行常态化巡查,定期核查草畜平衡实施区放牧牲畜数量,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要创新执法方式,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

五、不断加强草原监测预警(一)加强草原监测。草原监测是确定草原生产能力、核定草畜平衡的基础,是评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当前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方面监测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丰富完善草原监测指标体系,改进监测方法和手段,优化监测指标,创新监测方法。在稳步推进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的同时,各地要规划设置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的省级、县级草原固定监测点。规范固定监测点的运行和管理,定期开展草原固定监测工作。抓紧开展草原本底调查,摸清政策实施基年的草原基本状况。加快开发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提高草原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客观反应草原植被生长、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生态、草原灾害、草原生态工程效益等状况和变化情况,为评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完善草原扶持政策、加强草原监督执法等提供科学依据。(二)强化草原火灾预警。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是做好草原防火、保护植被恢复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科研单位合作,开展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做好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草原防火预案制度、物资装备、通讯指挥、应急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努力提高对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三)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对草原生产和生态变化规律的研究,认真开展草原生产生态形势分析和预测,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形势、趋势变化做出预报预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平台,强化信息预警,提出应对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做好人工草地建设、饲草料储备、畜群结构调整、牲畜出栏和草原灾害防治等工作,不断提高草原科学管理和风险应对能力。

六、大力推进草原科技进步(一)加强草原科技创新。要以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围绕草原植被恢复和牧民生产方式转变,开展优质高产牧草和抗性牧草品种筛选、人工草地建植、划区轮牧模式、放牧季与非放牧季家畜补饲和结构优化、草原现代家庭牧场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控、退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建设成效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尽快开发出一批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二)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要以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主,根据不同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做好适用技术的筛选、集成和展示工作。加快优良牧草高产栽培、退化草地补播改良、轮牧休牧、舍饲圈养、遥感应用、全球定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大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三)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工作。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科技入户、科技书屋等形式,加强对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的培训,提高其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和管护草原的能力。加强草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草原实用人才培养,满足草原建设工作的需要。

七、切实加强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 “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草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保证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切实把草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细化明确考核指标,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政策落实施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二)建立健全工作保障体系。要尽快建立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设备齐全,经费保障有力的草原工作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在草原面积较大、草原生态脆弱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要建立草原监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充实监理队伍。已经设立监理机构的地方,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明确公益性定位,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禁牧、减畜和实施生态移民的牧户提供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逐步建立一支以牧民为基础、覆盖所有草原的基层草原管护队伍。(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尽快制定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一抓到底,要全面开展动员部署,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问题,及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草原扶持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草原在国计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10〕 2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权限向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未获批准的,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应当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四、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 “非税收入”02款 “专项收入”13项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六、征用或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需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应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按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下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省以下各级之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列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类 “农林水事务”01款 “农业”53项 “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 (所)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 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保护草原的规划方案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印发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 〔2016〕46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广大牧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特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维护牧区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联合编制了 《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 (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2016年3月3日

引 言

牧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牧区的发展关系到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稳定大局。牧区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广大牧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牧区草原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草原生态安全,影响到牧区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牧民增收,成为制约草原地区特别是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1〕17号)明确提出,抓紧编制牧区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尽快启动实施。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1〕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19号)、《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尊重规律、因灾设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预防为主、提高能力,强化监测、科学预警”的原则,强化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防控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提升研判预警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可持续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因灾损失,保障草原生态安全、草原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牧区生态文明建设。

本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基期为2015年。所指的牧区为 《国务院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界定的13个省 (区)268个牧区半牧区县 (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应团场。所指的草原灾害包括草原生物灾害、草原火灾和雪灾。

一、我国牧区草原防灾减灾现状(一)牧区草原灾害发生情况

11001b1草原生物灾害

牧区草原生物灾害,主要是指草原鼠害、虫害、毒害草和牧草病害。据统计,草原上常见的害鼠有150多种,害虫有270多种,其中突发性强、易造成严重危害的害鼠有20多种,害虫有30多种。我国草原上分布着1300多种有毒有害植物,其中造成严重危害的60多种。我国已在15个科182属903种牧草上发现了929种真菌引起的牧草病害,其中尤以白粉病、锈病和褐斑病危害较重。我国草原生物灾害主要分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 (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尤以六大牧区危害较为严重。

多年来,我国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呈逐步增加态势,草原鼠害面积由上世纪80年代年均21001b19亿亩上升至2001年以来的年均6亿亩左右,草原虫害由1996年以前的年均不足1亿亩上升至目前的3亿亩左右。2014年,全国草原鼠害51001b12亿亩,虫害21001b11亿亩,268个牧区、半牧区县毒害草危害达到21001b16亿亩,牧草病害危害面积达566万亩。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至本世纪初,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草原退化、天敌减少和防控比例偏低,草原鼠虫害、毒害草和牧草病害连年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生物灾害严重发生时,草原植被损毁殆尽、寸草不留,毒害草引起大批家畜中毒,损失严重,直接影响到牧区草原畜牧业和半农半牧区粮食生产安全。近年来,全国因草原鼠虫灾害造成的年均鲜草损失近3600万吨,相当于1900万只羊单位一年所需的饲草量。此外,草原鼠虫害、牧草病害和毒害草还直接导致植被盖度大幅降低、表土裸露,引起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生态遭到破坏。

21001b1草原火灾

草原火灾是指在失控条件下草地可燃物的燃烧行为发生发展,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给草地资源、畜牧业生产及其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预料损失的一种自然灾害。长期以来,我国草原不断遭受火灾的侵袭,草原火灾成为草原的主要灾害之一。

在60亿亩草原中,易发区占1/3,频繁发生火灾的面积占1/6。其中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新疆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吉林延边州、白城市,甘肃甘南州,四川甘孜州、阿坝州,青海三江源区及环湖地区等地为草原火灾偏重发生或受境外火威胁严重的地区。据统计,1949年至2014年,我国牧区发生草原火灾5万多次,受害草原面积累计达30多亿亩,造成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平均每年损失近10亿元。在草原火灾中,烧死烧伤1898人,其中烧死468人,一部分伤员成为终身残废。1991—2014年,全国共发生草原火灾8039起,其中重大火灾201起,特别重大火灾125起;累计受害草原面积97281001b17万亩;烧死烧伤264人;烧死牲畜6万多头 (只),被迫转移牲畜832万多头 (只)。

31001b1草原雪灾

草原雪灾是指受冬春季节降雪量过多、积雪过厚,雪层维持时间过长以及大风、强降温等天气过程叠加影响,形成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以天然草原放牧为主的草原牧区的家畜无法正常放牧,缺乏饲草供给,严重影响母畜产羔和仔畜安全越冬,进而导致畜牧业生产遭受损失的一种气象灾害。

我国草原雪灾集中发生在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四川等6省 (区),这些省区是我国传统的大牧区,是草食畜产品的重要生产供应基地。在地域上草原雪灾有三个多发、强发区,即内蒙古大兴安岭以西、阴山以北的广大地区,新疆天山以北地区,青藏高原地区,其中灾情最为严重的地区主要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和兴安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阿勒泰、塔城等地区,青海省玉树州和果洛州,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坝州,甘肃省甘南州和祁连山地区,西藏自治区那曲和阿里地区等。草原雪灾特别是重特大雪灾一般来势迅猛,覆盖面大,灾情持续时间长,常给草原畜牧业生产和牧民群众生活造成巨大损失。据统计,建国以来6省 (区)发生较大雪灾上百次,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牲畜达21001b14亿多头(只),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千亿元。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坝州自1990年以来发生重大雪灾10余次,经济损失10多亿元。其中,1997年石渠县发生特大雪灾,牛羊死亡率达40%,经济损失达3亿元。西藏那曲地区1990年初、1995年初、1997年均发生了重特大雪灾,其中1989年冬至1990年春的雪灾造成113个乡受灾,牲畜死亡率达23%以上,个别县牲畜死亡率高达40%。青海南部牧区1995年冬至1996年春的特大雪灾造成63万头 (只)牲畜死亡。1997年内蒙古的特大雪灾损失了448万头牲畜。2009年冬2010年春的草原雪灾涉及新疆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和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的120多个县 (市、旗、团场),330多万人受灾,倒塌和损毁圈舍137万平方米,死亡大小牲畜281001b14万头 (只),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71001b11亿元。(二)防灾减灾工作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不断深化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草原防灾减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防灾减灾组织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农业部于1978年开始有计划地组织重点牧区开展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并于1985年印发了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将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八五”期间开始组织草地重要有毒植物资料和牧草病害的收集整理工作,2000年以来,组织开展牧草病害和毒害草防除试验示范。通过长期实践,形成了 “统筹规划、统防统治、国家扶持,农牧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 “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物理措施为辅”的技术路线,并建立起了国家、省、地、县四级防治体系,保障鼠虫害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草原防火方面,2010年农业部印发了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组建了草原防火专家组。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草原防火组织机构和扑火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人员经费。目前,全国已有县级以上草原防火机构770多个,防火工作人员7300多人。草原防扑火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省、地、县、乡四级草原火灾应急队伍近11001b19万人,较 “十五”期间增加了7000多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主要牧区特别是草原雪灾频发地区陆续成立草原防灾减灾组织管理机构。近年来,草原雪灾应急组织机构更是进一步得到加强。农业部于2008年成立了草原雪灾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草原雪灾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主要牧区省、地、县三级都成立了草原雪灾防灾减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是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2004年,农业部发布了 《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在此基础上,重点牧区省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发布了省级预案,重点地市、旗县也都发布了相应预案,基本搭建起了全国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框架体系,为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提供了保障。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2010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目前,国家、省、地、县、乡各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达2000余件,并且大部分是由政府发布实施,增强了预案执行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家出谋划策、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的应急预案体系。2012年,农业部发布了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应急预案》,强化雪灾应急处置。各地也不断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工作,制订了农牧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草原雪灾纳入其中进行管理。

三是防灾减灾应对措施不断强化。草原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始终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方针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农牧部门每年3月组织开展当年发生趋势分析,预测预警危害程度,编发年度监测预警报告,指导防治工作。并根据预警,及早制定防治计划,下达防治任务,定期举办防治技术培训班。防治关键时期,加强督促检查,落实防治措施,防治工作机制逐步健全。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各方支持的工作方式。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地区联防、专群联防、部门联防、军地联防等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以实行依法治火为基本前提、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重要保障、加强宣传预警为首要环节、强化火源管控为主要手段、提升防扑火装备水平为物质基础、减少火灾损失为最终目标的草原防火工作思路。截至2014年,国家已累计投入草原防火基建资金51001b197亿元,建设草原防火指挥中心33个、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64个、草原防火站145个,共储备风力灭火机3万多台、防火服4万多套、野外生存装备1万多套等防扑火物资。草原雪灾防控逐渐探索出一条符合牧区实际的工作思路。内蒙古、新疆、四川等省 (区)开展以户为单位,以围栏草场、牲畜暖棚、人工饲草基地及牧民定居房屋为主要建设内容的草地 “四配套”建设;西藏、青海、甘肃等省 (区)围绕如何解决冬春冷季牲畜的 “温饱”问题,不断加强饲草料贮备和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白灾能力。

四是防灾减灾技术日益进步。各地通过集中培训与现场培训、印发明白纸和技术手册,举办 “马背学校”和 “帐篷学校”,提高基层人员技术水平和科技入户率,技术推广服务趋于多元化。各地大力宣传与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用量,改善了生物农药剂型,完善了相关技术标准,防治措施趋于长效化,生物防治比例逐年攀升,草原鼠害、虫害生物防治比例已经分别达到80%和50%。草原火情监测、草原火险等级划分、草原火险预警与风险评估、草原火生态学、草原计划火烧等科研项目已取得初步成果。通过广泛开展演练和培训,草原火情监测预警、草原防扑火装备、草原防扑火技战术等技术广泛应用,草原防扑火水平逐年提升,近年来草原火灾24小时扑灭率稳定在90%以上。农牧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及科研单位等,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草原雪灾监测预警系统,初步形成了利用电话、无线电通讯、电视和基层广播网的预警发布网络,提高了监测预警水平,为政府部门迅速组织防灾抗灾工作提供了条件。近年来,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工作逐步推进,已经建成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162个并投入运行,每年定期提供返青、生长旺季、枯黄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及时发布草原牧草生长状况提供第一手资料。(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我国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远不能满足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草原生态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测预警能力较低。多数草原地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测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时效性亟待提高,灾情监测预警、信息采集和灾后评估体系有待改进。草原灾害监测预警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路线调查设备,监测覆盖面不足,灾害信息传递不及时,基础地理信息和背景数据亟待完善和更新,导致监测能力滞后,不能有效地实现灾前预报,往往是成灾后再救灾,导致防灾减灾费用成倍增加。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滞后,在装备、数量、区域性、代表性等方面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与我国草原大国地位不相称,未形成有效的定位监测网络体系,难以做到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常态化和持续性。

二是应急防控能力较弱。各地草原灾害防控物资储备装备明显不足,专业化防治队伍普遍缺乏,应对突发性草原灾害能力薄弱,工作被动。草原鼠虫害年均防治面积不足灾害面积的20%,毒害草和牧草病害防治仅限于试验示范,大面积未防区域又为第二年暴发灾害埋下隐患,造成 “年年防治、年年成灾”。草原防火基础设施不完善,先进的防扑火装备和技术手段欠缺,信息化水平落后,应对重大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较低。草原雪灾多发地区牲畜暖棚、人工饲草基地、饲草料储备库和抗灾设备等基础设施不足,难以抵御较大灾情;重特大草原雪灾发生时,能及时调度反应的防控力量十分有限,还停留在 “遭灾即损、即发即防”的阶段。

三是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长期以来,从事草原灾害防治研究的人员少、经费少,产学研结合度不够。受研究项目、研究方法等因素的制约,草原生物灾害发生规律、监测预警与生物生态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尚不够深入,产业化步伐不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几近空白。草原火险、草原雪灾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等技术研究和应用亟需进一步加强,利用卫星监测火情、过火面积、积雪厚度等的技术水平和精度有待提高,草原扑火专用装备研究成果转化亟待加强。

二、提高牧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意义(一)建设牧区生态文明和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总部署,规划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2011年的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1〕17号),明确了草原牧区发展必须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草原生态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明确目标。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草原防灾减灾工作,对于巩固草原生态保护多年工作成果,减少草原植被和土层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草原退化沙化,维护草原地区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二)保障牧区草原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草原是牧区畜牧业发展最基础的生产资料,草原灾害是影响牧区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草原鼠害、虫害、牧草病害和毒害草年均危害面积超过10亿亩,造成鲜草年均损失超过300亿公斤,仅此一项造成直接经济至少90亿元。受全球气候变暖、高火险等级草原面积不断扩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草原火灾危害程度不断加大,给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带来威胁。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牧区冬季年年发生寒潮强降雪冰冻极端天气,2009年冬至2010年春发生的重特大草原雪灾,涉及内蒙古、新疆等地的120多个旗县、团场,大量牲畜被饿死或冻死,草原畜牧业损失惨重。草原灾害的易发、多发性,及其对草原畜牧业生产危害的严重性,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灾害防控等工作,保障牧区草原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三)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草原灾害易发县大都是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比较薄弱。一旦发生草原灾害特别是重特大草原灾害,将直接危及牧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约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加强草原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草原地区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防灾减灾能力,不仅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1〕17号)有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理念,强化草原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手段监测预警、应急防治与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提升研判预警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可持续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因灾损失,保障草原生态安全、草原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牧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牧区生态文明建设。(二)基本原则

11001b1尊重规律,因灾设防。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针对牧区草原灾害发生特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科学设计防灾减灾建设内容。

21001b1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牧区草原灾害治理的紧迫程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开展灾害频发区、高危害区工程项目建设。

31001b1预防为主,提高能力。以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试点示范为重点,夯实牧区草原灾害防治物质基础,提高牧区草原灾害研究分析、快速反应和可持续治理能力。

41001b1强化监测,科学预警。强化监测能力,对全国草原资源、生态和灾害情况实施全面监测,进一步提升预警精度,为牧区草原灾害的早发现、早防治提供科学依据。(三)规划目标

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增强监测预警、信息调度、应急处置和扑救能力,逐步实现草原灾害防控装备现代化、扑救指挥科学化、应急反应高效化。

——增强监测预警能力。基本建立牧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灾害预警能力,确保灾情快速收录和准确传输、信息调度和发布等。其中,草原鼠虫害短期、中期、长期预报准确率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基本摸清我国草原毒害草和牧草病害分布状况及危害程度。在268个牧区半牧区县建设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为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提供支撑和保障。

——提升防控处置水平。草原鼠虫害防治面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比例进一步提高,鼠害及虫害生物防治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草原毒害草和牧草病害防治工作从试验示范向推广治理转变。牧区草原火灾24小时扑灭率稳定在90%以上,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雪灾年份牲畜越冬度春死亡率下降,仔畜越冬成活率明显提高。

——增强物资保障能力。重大突发性灾害的物资调配和专业化防治队伍到达防治地点的 “两到位”时间控制在24小时之内。基本建立覆盖牧区各重点防火地市、旗县的防火物资保障系统,草原扑火综合作战能力和对草原火灾的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建立防灾饲草料统一调配和饲草料储备制度,合理布局储备设施,满足灾区能繁母畜应急补饲所需,建立短期就近救灾与中后期储备草料统一调配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技术路线

针对目前牧区草原生物灾害、草原火灾和雪灾的发生情况,“十三五”期间的草原牧区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路线是,实时监测预警,掌握草原动态;有序指挥调度,做好防控准备;加强灾害处置,减少因灾损失。(一)实时监测预警,掌握草原动态

加强草原管理部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注重地面路线监测、定位监测和遥感监测的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草原变化情况,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加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为草原灾害防控提供支撑,尤其在重点地区和关键时期实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发挥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的核心站点作用,构建我国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体系,注重对草原资源与生态的长期定位监测,为草原保护建设提供支撑。(二)加强指挥调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管理部门根据监测预警数据和分析研判结果,按照灾害防控预案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上报和发布有关灾害信息。建设防灾减灾指挥调度系统,根据灾情和防控物资、力量分布情况等,加强指挥调度,确保信息畅通和防控准备到位,为灾害防控提供保障。(三)加强灾害防控,减少灾害损失

在草原生物灾害方面,加强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防治面积,注重采用生物防治技术,并强化联防联控;在草原火灾方面,建设草原火灾应急通讯指挥系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和边境防火隔离带,建立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草原防扑火能力。在草原雪灾方面,加强雪灾易灾县 (旗、市)饲草料储备库建设,推进建立饲草料储备制度,提高抵御灾害能力。

五、总体布局(一)草原灾害防控区域布局

11001b1牧区草原生物灾害。主要根据我国草原生物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结合多年来各地的防治工作情况,确定268个牧区半牧区县 (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个团场 (牧场),共计302个草原生物灾害常发生县 (旗、团场)为本规划的实施区。根据灾害危害程度进行分级,草原生物灾害危害面积大于300万亩为Ⅰ级危害县,危害面积大于150万亩、小于300万亩的为Ⅱ级危害县,危害面积小于150万亩、大于50万亩的为Ⅲ级危害县,在项目实施中将分类开展监测预警和防治能力建设。

21001b1牧区草原火灾。主要依据全国草原火险区划,重点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重点省 (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火险级别以上的74个地市 (盟、州、师)和290个县 (旗、团场)实施。考虑到草原自然保护区一般由省级农牧系统垂直管理,防火形势严峻,地方防火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将牧区范围内草原自然保护区纳入规划布局进行建设。

31001b1牧区草原雪灾。依据我国草原雪灾历史发生情况和区域特点,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 (区)224个牧区半牧区县 (旗)为草原雪灾易灾重灾区。其中将易遭受Ⅱ级以上雪灾 (地面平均积雪厚度5厘米以上,24小时降雪量5毫米以上且降雪范围400万公顷以上,造成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21001b15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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