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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3 1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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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体富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安体富文选

安体富文选试读:

编选说明

1.本 《文选》是在 《安体富文集》2010年版的基础上,从中挑选部分文章,加上2010年之后发表的文章集合而成,是为了庆祝80岁诞辰。

2.编选的时限。我是1960年7月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毕业留校的,该年9月新学年开始即走上讲堂,开始了教学生涯。第一篇文章 《财政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是在1963年写成,1964年发表,其余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写作的。文章选取的截止年限为2016年。

3.编选的范围。这本 《文选》只选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的部分论文,没有选报纸上发表的文章;讲稿、学术报告稿、发言稿等,由于量大未选入。另外,《中华英才》记者的采访 《强学力行》和尹情的采访 《大师大德,高山仰止》、孙一冰的采访 《肩担重任,心怀赤诚》作为附录,放在 《文选》的最后。

4.《文选》中,有一部分文章是合写的,主要是与指导的博士生合作完成。选取的标准是本人提供思路、观点,参与部分写作或亲自修改的文章。合写文章的合作者,均在文章的末尾中有注明。

5.选入的文章之间,部分内容有一定的重复,这是由于在一定时间内,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或因对某一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需要提炼加工。为了保持文章原貌,没有对部分重复的内容进行删节。

6.文章编排顺序是按发表时间排列,以便反映文章写作的时代背景和观点的发展变化。

7.为了保持文章原貌,只对已发现的文章中的个别错别字或标点符号作些修改。2016年12月

作者简历

安体富,男,汉族,1938年2月26日(农历)出生,河南省沁阳市人,中共党员(1955年6月17日加入)

教育背景

1950年9月至1952年春在河南省许昌市中学上学

1952年春至1953年7月在河南省沁阳师范(现沁阳二中)初中部上学

1953年9月至1956年7月在河南省沁阳一中上高中

1956年9月至196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读书

工作经历

1960年9月至1979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任教

1970年1月至1978年6月在清华大学任教

1978年6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2012年3月—2016年2月在山东大学任教,特聘一级教授)

专业

财政学

职称

1978年讲师

1986年副教授

1992年教授

1993年博士生导师

教学行政职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系主任(1986年9月—1992年6月)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系主任(1992年6月—1997年5月)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1997年5月—2002年1月)

学术和社会兼职

教育部经济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委员(1998年—)

全国工商联经济技术委员会委员(2002—2007年)

中国财政学会第六届、第七届常务理事、副会长(1999—2009年);第八届顾问(2009年—)

中国税务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副会长(2004—2008年);第六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

北京市税务学会第三届、第四届常务理事、副会长(2003年—)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第二届、第三届常务理事、副会长(2004年—)

全国财政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顾问

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名誉会长(2007年—)

山东大学特聘一级教授(2012年3月—2016年2月)

曾任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河北经贸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河南财经学院、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和内蒙古财经学院等校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讲授课程《财政学》《财政与金融》《财税理论与政策》《税收理论与实务》《财政支出理论》《财政理论专题》等。

教学成果和荣誉

2002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

科研方向

财税理论与政策

代表性学术成果(包括主编、合著)

著作《安体富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版《税收负担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税收负担与深化税制改革》,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版《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

译著《苏联财政与信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教材《社会主义财政与信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财政金融教程》,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版《财政金融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财政与金融》,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财政基础知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财政与金融》(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科研项目

1992年,国家教委博士点项目:《教育投资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研究》

1996年,“九五”国家社科项目:《税收流失及对策研究》

1996年,“九五”国家教委重点社科项目:《国家财政 “两个比重”问题研究》

2001年,“十五”国家社科项目:《“十五”期间财政政策转型研究》

2001年,“十五”教育部社科项目:《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2年,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财税机制与制度研究》

学术奖励

1989年,《财政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获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佳作奖

1989年,《论税收杠杆》:获全国优秀税收理论研究成果佳作奖

1990年,《关于利改税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论文奖

1995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税改革》:获全国财政理论研究成果二等奖

1998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问题与对策》:获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1999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本质》:获第三次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特别奖

1999年,《关于宏观税率与税制结构问题的思考》:获第三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2年,《评析台湾地区实施的 “两税合一”税制》:获第三次全国国际税收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2年,《当前中国税收政策研究》:获第四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5年,《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获中国财政学会第四次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特别奖

2005年,《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借鉴、理论思考及征管方案选择》:获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2006年,《房地产税收:理论、问题与政策》:获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国家税务总局第五次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2008年,《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获第五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8年,《关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所占比重的研究》:获第五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8年,《个人所得税税源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获2007年度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优秀论文特别奖

2008年,《税源管理的国际比较与改革思路》:获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2009年,《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获第六次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2012年,《调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的财税政策研究》:获财政部、中国财政学会第五次全国优秀财政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

2013年,《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学会第六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作者主要学术观点简介

一、关于资金问题《安体富文选》(以下简称 《文选》)中涉及资金问题的文章主要有 《资金的质和量》《如何认识社会主义资金运动中的G—A过程?》《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基金范畴》《关于社会主义资金流通的几个理论问题》《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金范畴及财政的实质》等。

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经济范畴,与财政、金融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从现在来看,资金与资本没有什么不同,并且从经营活动需要有本钱来看,资本的称呼可能更确切,因此,现在称谓资本的场合要多于资金,并且有取代之势。但是,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资本”范畴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来说是个禁区。本来,马克思 《资本论》第2卷中关于 “资本的循环和周转”理论是研究资金及其运行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受 “资本”禁区的影响,一些基本理论被扭曲,并给实际工作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在当时我们不得不花很大力气来研究这些问题。(一)关于资金的质与量

资金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它的质的规定性,是指资金这种价值形式区别于其他价值形式的主要特征。资金的主要特征有资金的垫支性、资金的周转性、资金的补偿性和资金的增殖性。资金的这些形式特征,使它与商品、价值、货币、价格、成本、利润等价值范畴相区别。而就这些形式特征来说,则与资本具有共同性。从这个角度看,“把资金称为社会主义的资本也未尝不可”。资金与资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它们存在的经济社会制度和反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

资金占用量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①生产和流通规模;②生产和流通费用水平;③资金周转速度。在前两个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资金的占用量和需要量与资金周转速度成反比:资金周转速度越快,需要的资金量越少;反之,资金周转速度越慢,则需要的资金量越多。资金周转速度问题是资金使用效益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在当今仍具有重要意义。(二)如何认识社会主义资金运动中的G—A过程?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时,用′这一公式来表示整个资本的循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的运动(即循环和周转)被资金的运动所代替,上述公式仍然可以用来表示社会主义资金的运动。这里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的资金运动中,包括不包括G—A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学界曾就社会主义资金循环公式问题展开过大讨论,当时,有相当多的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的资金循环中不包括G—A过程。其理论根据是,“资金”与 “资本”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范畴,上述G—A过程是马克思在资本循环公式中用来反映货币购买劳动力这一经济内容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存在货币购买劳动力的问题,所以G—A过程不再包括在整个资金循环公式之中。这成了一个死结。当时,四川省社科院的同志,曾将国内外经济学家对 “社会主义资金运动公式的不同表述”归纳为12种,可以说是经济理论中的 “哥德巴赫猜想”,G—A过程始终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学家们。不仅如此,理论上的分歧还影响到了实际工作。据统计,当时在我国的四川、湖北、河北、黑龙江、南京等十几个省、市的一部分企业中实行一种 “除本分成制”(又叫 “净产值分配制”),即在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工资部分,直接对净产值进行按劳分配。

作者认为,社会主义资金运动中必须包括G—A过程。根据是:

1.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时,是从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方面进行研究的,不涉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问题。因此,关于资本循环和周转的一些基本理论,对社会主义资金的循环和周转都是适用的。而反映资本循环和周转过程的公式,当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2.把G—A过程从社会主义资金运动公式中去掉,不符合实际情况。例如,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我国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利用外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里,外国资本家投资的是资本,我们投资的是资金。这两者之间,反映的经济关系自然是不同的。但是,资本和资金是合在一起共同参加企业再生产的,这里绝不存在资金和资本的分别运动。因而,不能想象有一个资本的循环包括G—A过程、而资金循环则不包括G—A过程的情景。

3.货币资本(或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或资金),与劳动力买卖无关。马克思在 《资本论》第2卷分析资本循环的第一阶段时,严格区分了货币资本作为货币职能和资本职能的不同。他指出,资本家用货币G购买商品这属于一般商品流通。在这里,货币无论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还是购买劳动力,它只是执行,也只能执行货币的职能,不能执行别的职能。在G—A过程中,货币只是充当转瞬即逝的流通手段,只是充当商品和商品进行交换的媒介物。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买卖并不能赋予货币以资本的职能,从而使货币转化为资本。那么,为什么一般的商品流通会成为资本循环的特定阶段,货币职能会成为资本职能呢?从马克思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货币是垫支出去的,它还要流回来,这不同于收入的一次性消费支出。这就是说,货币资本在转化为生产资本(包括购买劳动力)以前,它已经就是资本,不过是资本的货币形态罢了。第二,取决于货币购买的商品的物质内容,即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上。“使一般商品流通的这个行为同时成为单个资本的独立循环中一个职能上确定的阶段的,首先不是行为的形式,而是它的物质内容。是那些和货币换位的商品的特殊使用性质。这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即商品生产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反过来说,如果货币在这里购买的不是生产要素,而是供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那货币就不是资本。第三,从整个资本循环的联系上看。“这种货币职能所以会成为资本职能,是因为货币职能在资本的运动中有一定的作用,从而也是因为执行货币职能的阶段和资本循环的其他阶段是有联系的”。以上三点,都是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资本价值的周转角度来考察的,这就是说,G—A过程包括在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中,与劳动力的买卖无关。(三)应该把 “工资基金”和 “工资”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反对把G—A过程包括在资金循环公式中的学者,另一个重要论据是:G—A反映的是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而劳动报酬不参加企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这是把 “工资基金(或称劳动报酬基金)”和 “工资”这两个概念混淆了。“工资基金”,是流动资金的构成要素,是垫支在工资上面的资金,属于资金性质。它是用于发放工资的准备金或周转金,其价值加入产品价值,并随着产品销售得到补偿,重新用于支付工资。至于发放到职工手里的工资,则形成个人收入用于购买消费品,作为一次性消费而最终被消费掉。“工资基金”和 “工资”之间,不仅在质上有差别,而且在量上也是不同的。“工资基金”与 “工资”的区别,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里 “可变资本”与“工资”的区别。作为可变资本,可以存在于货币形态上(即用于支付工资的G部分),也可以存在于劳动力形态上(它归资本家占有和支配),还可以包括在商品资本W′和实现的货币资本G′中。在资本的循环中,可变资本会改变存在形态,但它的价值量不能减少。工资则是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收入,它不是资本,自然不参加资本的循环和周转,除非通过银行的储蓄存款把工资收入转化为资本。

由此可见,用劳动报酬不参加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作根据,来否定G—A包括在资金运动中,是没有道理的。二、关于财政的本质(实质)问题《文选》中涉及财政本质的文章主要有 《

财政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

》《关于财政起源的几个问题》《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金范畴及财政的实质》三篇。(一)关于财政的本质

财政的本质,是指财政的质的规定性,它是什么,与什么有本质联系?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最后形成了4个主要学派,或称4种界说:国家分配论、社会再生产论、剩余产品价值论和共同需要论。此外,还有价值分配论、货币关系论和国家资金运动论等。我基本上是赞成 “国家分配论”的,同时我也认为这几种界说并非完全对立,它们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是可以互补的。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可以与企业分配和家庭居民分配相区别;“共同需要论”强调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剩余产品价值论”则强调财政分配的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即M;而财政作为分配问题,属于经济范畴,离不开社会再生产,因此,“社会再生产论”强调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研究财政问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表现为资本(资金)的运动(循环和周转),作者曾将财政收支活动引入资本(资金)循环公式中研究,并在 《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金范畴及财政的实质》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财政分配的对象是货币资金。财政资金是社会总货币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是货币资金运动的一种形式。”

当然,上述几种界说,比较起来,国家与财政分配有更本质的联系,因为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相应地就决定了它分配的目的必然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分配的对象是价值、货币资金。

应当特别指出,上述几种学派和界说,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进行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财政是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本质又有许多新的特征。这将在后面分析。(二)财政是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问题

财政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也是财政经济学界在20世纪60年代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实质上还是对财政本质的认识问题。1963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委托厦门大学邓子基教授约稿组织讨论,并出了一本论文集。该书收集了9篇文章,包括三派意见:有的主张财政是经济基础;有的主张是上层建筑;有的认为具有两重属性。作者提供了一篇 《财政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的文章,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第一次将财政资金的运动公式引入到社会总资本(资金)的流通公式中,从而更加表明了财政是社会总经济关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属于经济范畴。然后,通过分析财政分配与一般经济分配的异同,得出以下两点基本结论:第一,财政本身属于经济范畴,财政分配关系包括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之中。不过,在国家产生以前,它是融合于一般经济分配之中的。第二,国家的产生,是财政从一般经济分配中独立化的原因。当财政独立出来以后,它就具有区别于一般经济分配的新的特征,成为一个特殊的经济范畴。这种特殊性质是由国家决定的。不过,财政的特殊性并不能改变它本身属于经济范畴的本质。

2.分析了把财政看作附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的原因,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不正确地估价了国家同财政之间的关系,并把许多不相同的问题混淆了。

第一,混淆了 “财政本身是什么”和 “财政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财政本身是分配关系,属于经济范畴。而财政产生的原因,即财政这种分配关系为什么会从一般经济分配关系中独立出来,则是由于国家产生的缘故。这两个问题是两回事情。

第二,混淆了 “财政形成的手段是什么”和 “财政本身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如前所述,财政形成的手段,不是依靠对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而是凭借国家的政治强力。但是,财政本身并不就是政治强力,而只是国家政治强力的结果。财政本身回答的问题是:凭借国家政治强力形成的是什么关系。而财政形成的手段所回答的问题是:国家依据什么取得财政收入并形成财政关系。

第三,混淆了 “财政本身是什么”和 “财政服务的对象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大家知道,财政服务的对象是国家机器及其 “实体的附属物”。但是,财政本身并不就是国家机器,也不是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国家机器的附属物。财政只是保证国家及其附属物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显然,“政府机器”和 “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是不同的两种东西。

第四,混淆了 “财政分配关系本身是什么关系”和 “透过财政分配关系反映了什么关系”这样两个问题。诚然,透过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反映出国家的政治关系,即反映出国家的阶级性质、活动范围和方向。但是,财政分配关系本身毕竟还是一种分配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

3.论证了 “财政作为经济范畴符合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作者认为,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影响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总体对应关系。这指的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同全部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二,局部对应关系。指构成基础的某个方面同与它相对应的上层建筑的某个方面之间,存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影响基础的辩证关系。第三,交叉决定关系。通常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基础的主导方面对上层建筑次要方面的决定关系,二是上层建筑的主导方面对基础次要方面的决定关系。国家同财政之间的关系就属于这种交叉决定关系。

我们知道,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财政是生产关系的次要(从属的)方面;国家是上层建筑的主导方面。所有制、国家、财政三者的直接关系是:第一,所有制决定国家,国家服务于所有制。第二,国家决定财政,财政服务于国家。这两种关系是一致的。国家对财政的决定关系,实质上是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从属方面(财政)的决定关系;也是国家服务于所有制的一种表现。

由此我们的结论是:上层建筑的主导方面(国家)对基础的个别的(次要的)方面的决定关系,从总体(或主导)方面考察,正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影响基础的一种表现、一种形式。所以,国家决定财政,财政服务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同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影响基础的辩证关系,不但不相排斥,而且相一致。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目前,主张财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和具有双重属性的人似乎多了起来,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财政作为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属于经济范畴,而作为财政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来说,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是,要研究财政问题需要具备多种知识,除了经济学知识外,还需要掌握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但这同财政的属性是不同的问题。(三)关于财政的起源问题

财政起源问题与如何认识财政的本质密切相关。“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因此在原始社会不存在财政;“共同需要论”和“剩余产品价值论”则认为,在原始社会就有了 “财政萌芽”,因为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产生了具有财政性质的共同需要和剩余产品,因此财政产生在前,国家产生在后。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在 《关于财政起源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阐述。

1.原始社会的生产、分配性质决定了不会产生独立意义的财政

原始社会是否存在财政,这首先要从分析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谈起。那时,生产力很低下,劳动产品基本上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能够用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剩余产品极其有限。与此相适应,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原始公社的共产制经济,人们在一个氏族共同体内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大体上直接平均分配产品。正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在这一阶段上,“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的伴侣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这就是说,原始社会对产品的直接平均分配,决定了 “财政分配”必然是融于一般经济分配之中,不可能有独立意义的财政存在。

2.国家和财政的产生都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主张原始社会存在财政的同志,从所列举的历史材料看,都是指在原始公社末期出现了 “财政萌芽”。而在这一时期,国家也在 “萌芽”。并且应该是随着国家的 “萌芽”而产生了财政的 “萌芽”。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和阶级。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发展,原有氏族制度的机关也逐渐演变为国家权力机关。这一过程大体发生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主张财政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的同志,考察了财政的萌芽,但却没有用同样的态度研究国家的萌芽问题,因而得出了财政先于国家产生的结论。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事实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有了国家的 “萌芽”,才会引出财政的“萌芽”。

3.从对原始社会发展的历史考察中证明,财政的 “萌芽”是随着国家的“萌芽”而 “萌芽”的三、关于公共财政问题《文选》中直接涉及 “公共财政”提出和性质的文章主要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的构建》《论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本质》等。

1979年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其实质和发展趋势考察,从一开始就是逐步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走的,但开始并不明确,先后提出了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到1992年党的 “十四大”才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随着经济和财税的不断改革,财政学界也在不断探索财政的性质、职能、作用等的转变问题,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公共财政”概念被提了出来。作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两点。(一)比较早的提出并界定公共财政概念,主张我国由 “生产建设性财政”转变为 “公共财政”

财政和公共财政,就其对应的英文词汇来看都是publicfinance,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把社会主义财政称为国家财政,而把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称为公共财政,即把公共财政同市场经济一样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公共财政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因此,在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提出并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很自然的事。

这期间,作者于1992年底写了两篇有关 “我国财政要向公共财政转变”的文章,一篇是 《关于财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的若干思考》,发表在《财税与会计(河南)》1993年第2期;另一篇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税改革》,最先发表在阎达五主编的 《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十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3月版)一书中,后来在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上发表。紧接着,作者又与高培勇合作写了一篇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的构建》,发表在 《财贸经济》1993年第4期上,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对公共财政的性质、职能和范围等问题的认识。

浙江财经学院钟晓敏教授在考察 “公共财政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时认为:“安体富、高培勇(1993)在国内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市场体制下财政职能的范围,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将 ‘生产建设财政’转变为 ‘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二)重新认识财政的本质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前面曾提到,对财政本质的认识有许多学派,尽管有分歧,但都认为财政是分配范畴,财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再生产学说和社会产品的扣除理论。而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则是公共产品和市场失灵理论,即由于市场失灵,决定了财政的必要性,也决定了财政的活动范围和财政的内容。这样,公共财政学研究的实际是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个过程。所以公共财政学理论中,把财政的支出当成公共产品的成本,把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当成公共产品的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共财政学看来,财政不只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整个公共产品的再生产问题。因为政府也是经济行为的一个主体,它也创造价值,也都包括在国民生产总值之中。四、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文选》中涉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文章主要有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等。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2005年以来在中央文件中多次强调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方面的研究和论著已发表和出版了不少,但在什么是公共服务,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是什么等基本概念和理论方面仍存在分歧。下面谈谈作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一)公共服务的含义与分类

1.公共服务的含义。第一,公共服务属于服务范畴。根据产业结构的划分,第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不生产物质产品,只提供劳务服务,因此,服务亦称劳务。第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公共产品包含公共服务的内容,区别只在于,生产领域的公共产品是有形的,而服务领域的公共产品是无形的。因此,有关公共产品的分析也适用于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是私人服务。私人服务通过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则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是介于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准公共服务,既可以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提供。

2.公共服务的分类: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对此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主要有:(1)基本公共服务,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2)基本公共服务,指纯公共服务,只能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研究、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社会救济等;(3)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

作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除去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服务,都属于一般公共服务,如行政、国防、高等教育、一般应用性研究等。(二)均等化的含义与标准

1.均等化的含义。“均等化”,就字面理解包含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

2.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这三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包括地区之间的均等、城乡之间的均等和人与人之间的均等。(三)均等化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理论。五、关于宏观税负问题《文选》中涉及宏观税负的文章比较多,主要有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其调整》《对当前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问题的若干思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所占比重》《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等。

宏观税负(率)问题,是财税和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高低既影响财政收入的水平和规模,又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而对如何衡量和判断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作者较长时间从事这一问题的研究,这里仅讲两个问题。(一)提出衡量宏观税负的大、中、小三个口径和 “政府收入”概念问题

宏观税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广义的宏观税负是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之所以提出广义宏观税负问题,是因为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但所占比重又各不相同,不便于相互比较,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居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状况。在国外,政府的各种收入通常都要纳入财政预算,即财政收入与政府收入是一致的。在我国则不然,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仅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除此以外,还有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国有企业利润上交收入(现为特殊收益金),甚或有制度外收入等。鉴于这种情况,作者和岳树民在1999年 《经济研究》第3期上发表的《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其调整》一文中,提出了宏观税负的大、中、小三个口径和 “政府收入”概念。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为17.7%;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为20.4%;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我国政府收入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占比为5.6%,社保基金收入占比约为5%,再加上财政收入占比,合计为31%,如果再加上住房公基金收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收入,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的其他收费,估计不会低于35%。(二)宏观税负的高低和轻重,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上面提到,对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轻重问题一直存在争论。2009年9月2日 《中国税务报》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课题组(以下简称 “课题组”)有关宏观税负的分析文章,文章通过中外对比得出结论:“我国宏观税负目前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作者认为,不能仅从中外简单对比中就得出我国税负水平低的结论;另外还有个同哪些国家比,如何比的问题;再则,宏观税负水平高并不意味着税负重,宏观税负水平低也并不意味着税负轻。

1.在中国,不能脱离政府收入水平孤立研究宏观税负

根据上面对我国宏观税负三个口径的计算,2009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7%,约占政府收入的51%。可见,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单用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来衡量国民的负担水平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或者要大打折扣。另外,根据课题组提供的材料,2006年24个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含社保交款)平均为35%,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8.9%,如果对应我国2009年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35%)来看,恐怕难以得出我国宏观税负偏低的结论。

2.衡量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占GDP)的高低,应同哪些国家比和如何比的问题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都有高、中、低之分,因此选择不同的国家组合,得出的平均值是很不一样的。应该选择同我国有可比性的国家进行对比,比如,不含社保税的美国为21.3%,日本为17.6%(2005年),韩国为15.7%(2005年)。日本和韩国同为亚洲的两个发达国家,又与我国近邻,但都低于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我国2009年税收占GDP比重为17.7%,2007年为18.3%。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最发达的经济强国和军事强国,然而,我国与之相比,仅低3个百分点,可以说,已相当接近,由此能得出我国宏观税负偏低的结论吗?发展中国家中,马来西亚(2003年)和泰国(2006年)为18.5%,印度为14.3%(2002年),印度尼西亚为12.3%(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为13.5%(2006年)等。总之,目前我国的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如果说不高的话,起码也不算低。

3.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看税负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 “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分配比率呈下降趋势的特征。2007年我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最终分配比例为24.1∶18.4∶57.5;美国的这一比例为 13∶13∶74;日本的这一比例为17.6∶9∶73.4。可见,中国居民分配所占比重过低,低于美国 16.5和日本15.9,这除了由于中国企业分配所占比重过高,“利润侵蚀了工资”外,还因为中国政府分配所占比重过高,高于美国11.1和日本6.5。中国的宏观税负低于美国,怎么会出现中国政府最终支配份额反而高于美国呢?答案是:要么中国政府拿得多了,要么政府转移给居民的支出少了,要么两者兼而有之,实际就是这第三种情况。

4.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角度看税负

这里首先要明确,“宏观税负的高低”与 “税负的轻重”是不同的概念,即税负高并不意味着税负重,税负低也不见得税负轻。在这里评价税负的轻重,必须联系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查,即这是衡量税负轻重的最终标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评判价格的高低,要看是否物有所值。因此,如果政府能为纳税人提供充足且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么即使政府征收较高的税收,纳税人仍然可能不会感到税负重,例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 “福利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反之,如果一国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等 “民生财政”方面投入不足,纳税人就会觉得税负重。

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有关 “民生”方面的投入,但总体看这方面的投入仍相当不足。六、关于税收政策问题《文选》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文章主要有 《中国税收政策研究》《如何看待近几年我国税收的超常增长和减税的问题》《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关于结构性减税的几个问题》《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等文章。这里主要讲两个问题。(一)关于对减税含义的理解

关于 “增税”“减税”的争论,首先涉及对增减税概念本身的理解,即什么是增税政策?什么是减税政策?比如,有人认为,减税就是减收,降低宏观税负;也有人认为,现在实行结构性减税,税收有增有减,那也可以叫结构性增税,是一回事;等等。因此,弄清增减税政策的概念很重要。所谓增减税政策,通常是指通过调整税收的法规制度而带来的税负的增减,即提高或降低税率,增加或减少税种,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包括提高或降低起征点,增加或减少扣除项目及数额,增加或取消税收减免优惠等)。这些都是 “制度性”措施,涉及税法和税制的调整,在西方国家通常都要通过法律程序,经过议会的讨论和批准。

这里涉及这样几个问题:①减税是法定税负和微观税负下降,减税并不一定造成宏观税负下降,减税并不一定减收,相反却是长期增收的基础。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加强征管,减少偷逃税,提高实际征收率。即税收收入=名义税率×税基×实际征收率。这里,税基和征收率两个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动。第二,减税后会剌激经济增长,从而带来更多的税收。②减税是指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辅助性税种的增税不仅可能,而且是减税政策顺利实施的保障。总之,不能把减税政策简单地理解为税收收入的减少,宏观税负的下降,或者是所有税种税负的下调。(二)关于适度减税政策和结构性减税政策问题

1.1998—2003年,要不要实行减税政策的争论

1998年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受到很大影响,出现需求不足、经济下滑,1998—2003年我国政府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其实质是扩张性财政政策。这通常应采取两方面措施:扩大支出和减税。这期间,我国政府主要采取了增发国债、扩大投资的政策;在税收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减税措施,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力度很小。相反,这期间税收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在此情况下,许多学者和业务部门领导主张实行减税。不过,当时主流的观点是 “当前我国实行减税不可行”。理由有三:一是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减税空间不大;二是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降低了减税的刺激效应;三是减税很可能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财政难以承受。作者认为,上述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应该说,当时在我国大幅度减税确有困难,但适当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作者从 “世界性减税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减税的内容和有效性、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多角度论证了适度减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会同一些专家学者向国务院领导提交了一份 “完善税制,适当减税,提高企业投资和竞争能力”的报告,受到了当时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2.2004—2010年,关于结构性减税问题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但对税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并未提及。作者在 《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一文中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问题作了专门分析。(1)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当时计算,由于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取消农业税和归还出口退税欠款等大约会减少收入6000亿元。当然,通过消费税改革、开征物业税和改革资源税等会增加收入。但增减相抵,总体上是要减收的,并且力度不小,因此,新一轮税制改革明鲜地执行的是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政府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直到2009年出现经济下滑,才把结构性减税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明确提了出来。(2)实行结构性减税与我国当时经济形势是否存在矛盾。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从2004年开始的,当时经济过热,投资增长过快,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当时形势下实行减税政策,特别是增值税转型会刺激投资,是对过热经济的 “火上加油”。作者在文章中分析认为: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是优化税制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并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择。(3)实行结构性减税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这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实行统一,有人就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引入FDI的规模和速度。作者从投资环境、税收饶让制度、过渡期等多角度分析认为 “两税合一”并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自然,结构性减税政策对2009年以来我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七、关于税制改革问题《文选》中涉及税制改革的文章较多,有代表性的是 《税制改革3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关于开征物业税的几个理论问题》《论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必要性、存在问题与改革建议》《我国社会保险 “费改税”: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上述文章对税制改革的历史、现状,及中长期税制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既涉及税收体系的改革,也包括了税种的改革,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物业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险的“费改税”等。八、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属性与定位问题《文选》中涉及财政学的学科属性与定位问题的文章主要有 《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属性与定位问题》《财政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论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本质》《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金范畴及财政的实质》等。

教育部在高等学校的学科分类中,一直将财政学列入经济学科(应用经济学),这曾为大家所接受。但目前在财政学界,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中提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后,这种质疑声占到了主导地位。

否定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科的观点主要有:“财政概念是二元的,是经济和政治的结合体”;“财政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不仅是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交叉,而且也是和不少的相关学科相互的交叉,例如,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财政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从根本上说来,财政是一个跨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多个学科和多个领域的综合范畴”;“财政学既要研究财政收支运行规律,又要研究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前者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后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等等。

作者在 《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属性与定位问题》的文章中从6个方面论证了财政是经济范畴,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科。(一)财政学的学科属性与定位取决于财政的性质(本质)

财政又称公共财政、公共经济。

关于财政概念的概括,陈共教授在其编著的 《财政学》教科书中概括为:“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0世纪40年代 《辞海》:“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获得收入、支出经费行为也”;1979年 《辞海》: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有关各方面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对财政概念的概括,都表明财政属于经济范畴。

关于公共财政,“财政”也称谓 “公共财政”,其对应的是同一个英文词汇 “publicfinance”。其中,finance是个多义词,可翻译为 “金融” “融资”“财政”“财务”“资金”等,为了使词义明确,只有加上public进行修饰、限制,才能成为 “财政”,否则会含混不清。但就finance一词来看,属于经济学词汇,黄达教授对此曾进行过专门考证,认为:“简言之,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finance这个词。”显然,这是个经济概念,而与政治、社会、管理、法律等概念无关。

关于公共经济。一般认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三个:企业、居民和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政府,指的是政府的经济活动,即政府经济,又称公共经济(publiceconomy)。而与之相对应的以企业和居民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则称为私人经济。这表明,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政府经济)共同组成了市场经济,缺一不可,它们都属于经济范畴。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公共经济的学科。公共经济学是财政学的发展,是当代财政学。综上分析,公共经济属于经济范畴,公共经济学属于经济学科。(二)财政学从来都是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当·斯密所著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被恩格斯誉为是创立了财政学的著作。约翰·穆勒所著 《政治经济学原理》,被誉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凯恩斯的代表作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是形成凯恩斯主义的力作,由于凯恩斯主义强调财政的作用,人们通常对他及其信奉者的理论冠以“财政学派”的名称。从斯蒂格利茨的 《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的 《经济学》和曼昆的 《经济学》等经典 《经济学》的内容看,都包括了税收、财政支出、转移支付、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等内容,表明 《财政学》是 《经济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如何认识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科之间的交叉越来越频繁和深化,这不是财政学特有的现象。交叉学科的属性是由主体学科的性质决定的。例如,现代经济学广泛运用数学和计量模型进行经济活动的定量分析,使分析的结果更加准确,从而形成了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但在这里,数学、计量模型只是分析经济问题的方法和工具,其本体(主体)是经济,因此,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学科属性是经济学,而不是数学。

财政学与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应从多角度、多学科交叉的方法来研究财政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否定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科的根据。从财政学与法学的关系来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当然,不限于财政活动。例如,经济法(商法)中有预算法和税法,此外还有银行法、证券法、投资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在这里,法律是用来规范预算、税收和银行、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财政金融行为的,但其实体仍然是预算、税收和银行、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财政金融本身的内容。(四)财政学研究财政政策与财政制度,并不能以此否定财政学的经济学科属性

所有的 《经济学》著作中,既研究经济运行规律,又研究经济政策与制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经济规律是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而经济政策使经济规律得以实现,并且可以推动经济理论的发展,因此,《经济学》中都包括了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内容,但这不能否定其经济学科属性。

同理,也不能因 《财政学》研究财政政策与财政制度而否定财政学的经济学科属性。(五)关于 “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的争论

关于财政(学)的属性问题,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讨论过,这集中反映在 《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一书中,作者的论文 《财政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范畴》,也被收入该书。该文在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财政的本质属性是经济范畴,但由于它与国家又有本质联系,因而是 “特殊的经济范畴”。该文的贡献,主要有两点:

一是从财政分配的社会产品的价值形态运动中,将财政资金运动公式纳入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公式之中,从而证明财政属于经济范畴。

二是分析了为何不少人把财政看作附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这主要是由于把不相同的问题混淆了:①混淆了 “财政本身是什么”和 “财政服务的对象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大家知道,财政服务的对象是国家机器及其 “实体的附属物”。但是,财政本身并不就是国家机器,也不是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国家机器的附属物。财政只是保证国家及其附属物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显然,“政府机器”和 “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是不同的两种东西。②混淆了 “财政分配关系本身是什么关系”和 “透过财政分配关系反映了什么关系”这样两个问题。诚然,透过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反映出国家的政治关系,即反映出国家的阶级性质、活动范围和方向。但是,财政分配关系本身毕竟还是一种分配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六)如何理解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1.财政是国家治理的财力保障,是其经济基础(1)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与观点。恩格斯:“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捐税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也是最典型的财政范畴。马克思:“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可见,关于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这里的 “基础”,只能是 “经济基础”,而不可能是其他 “基础”。(2)古今中外,国家的兴衰和朝代的更迭,都与财税状况密不可分。这就说明,如果没有财政,不仅国家各项治理活动无法开展,国家本身的存在都成了问题。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因为两党争斗而影响预算拨款,致使出现或长或短的政府关门现象,近30多年来,在1977年、1978年、1980年、1996年等十余个年份,曾出现过政府有关部门 “停摆”现象,最近一次是2013年,17年后政府再次 “停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财政的经济基础作用。(3)国家的治理是通过政府部门来实现的。治理,是一种活动,是一个过程,这一活动能否开展,这一过程能否维持下去,取决于有无财力保障,而能够提供财力保障的就是财政。《决定》关于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中,并没有在 “基础”前加任何修饰词,但根据上面的分析,这里的 “基础”,只能是 “经济基础”。

2.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功能保障

国家治理作为一个综合系统,需要多种手段的协同使用。在宏观调控中,最重要的手段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及其相互配合,而最后兜底的是财政政策手段。在这里,财政发挥的是国家治理的 “重要支柱”的功能。这种功能是财政职能的表现,是由财政的本质是经济范畴决定的。这进一步证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

3.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制度保障

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制度建设,反映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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