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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4 07: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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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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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史(一)

经济分析史(一)试读:

内容提要

熊彼特是经济学历史上的真正做学问的大家。经济分析史读起来有些枯燥,但很多故事穿插其中。熊彼特写经济分析史花费了9年的时间,直到他去世,才基本完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上是熊彼特花了一生去书写这段经济分析的历史。

第一编 导论范围与方法

第一章 [导论与计划]

1.本书计划

2.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学史?

3.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吗?

1.本书计划

所谓经济分析史,我是指人类为了认识经济现象在心智方面所作的努力的历史;换句话说,也就是经济思想中带有分析性或科学性这个方面的历史。本书第二编将叙述从有史可考的最初年代到十八世纪最后二、三十年这一段时期的有关历史。第三编将继续推进,经过大致可称之为英国“古典学派”的整个时期,到大约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第四编从“古典学派”(仍然是大致的说法)的末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对分析牲的或科学的经济学的命运进行了叙述:但为了方便起见,有些课题的历史将继续介绍到目前为止。这三编构成本书的主体,包括了这方面大部分研究的成果。第五编只是现代最新发展的一个轮廓,由于刚才说的第四编提前所作的部分论述而减轻了份量;其目的仅在于帮助读者了解现代的分析工作是怎样和过去的分析工作关系起来的。

面对本书试图完成而实际上并没有完成的巨大任务,我们立即意识到存在着一种带着不样之兆的事实。在任何科学史的表象之下不管潜伏着什么需要抓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史学家们至少知道他的课题是什么,因而可以立即着手工作。我们的情况却不一样;在这里,所谓经济分析,所谓心智上的努力,所谓科学,这些观念本身都被“掩盖在一片烟雾之中”,弄得模糊不清;正是指引史学家写作的那些规则和原则本身都受到了怀疑,而更糟的是引起误解。因此在第二编到第五编之前加上这个第一编,以便在篇幅许可的范围内把我对经济分析史这个课题的性质的看法以及我打算在慨念上所作的某些安排,尽量加以说明。同时我还觉得有许多属于科学的社会学——即把科学当作一种社会现象而形成的理论——范围内的问题也应包括在内。但必须注意,这些东西之所以要在这里提出,只是为了传达与我采取的原则或者与本书基调有关的一些事实。虽然我会举出采取这些原则的理由,但这些理由在这里是不能充分成立的。它们只能方便读者了解我试图做些什么,如果本书基调不合乎他的胃口,他就把这本书搁在一旁好了。2.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学史?

那么,就任何科学而言,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它的历史呢?人们会认为,现在的分析工作会保留以往分析工作中至今仍然有用的成分。那些没有保留下来的概念,方法与成果,想必是不值得再费心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回顾过去的作家,去复习他们过时的观念呢?这些故纸堆难道不可以留给少数专爱摆弄古董的人们去照料吗?

关于这种态度要说的话很多。抛弃过时的思想方法,肯定比无限期地固守它们要好。不过,假使我们只到堆破旧东西的房子里光顾一下而不停留太久,我们一定会有所收获。从那里我们指望得到的收获可以分为三类:在教学方法上有所裨益,获得新的观念以及了解人类的思维方法。这三类我们将一一加以考察,起先并不特别联系到经济学,然后再在第四类之下加上几条理由,说明为什么在经济学这门科学中研究分析工作的历史,较之在其他学术领域更显得重要。

首先,那些企图仅仅根据最近的论著就来进行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学生,不久就会发现他们正在为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最近的论著本身反映出最起码的历史面貌,否则不管它怎样正确,怎样有创见,怎样严密或者优雅动听,都不能阻止学生产生一种缺乏方向与意义的感觉,至少在大部分学生中会有这种感觉。这是因为,不管哪个学术领域,任何时期存在的问题和使用的方法都包含过去在完全不同的条件下工作的成就,而且仍然带有当时留下的创痕。当前的问题和方法都是对以前的问题与方法作出的(尝试性的)反应。如果不知道以前的问题和方法,那么对现在的问题和方法的意义与正确性就不能充分加以掌握。科学分析不单纯是逻辑上前后一贯的一种过程,从某些初步观念开始,然后按照直线的方式往上面增添内容。它不是单纯地对一个客观实体的逐渐发现——例如像刚果盆地的发现那样。它毋宁说是与我们自己和我们前辈人头脑里创造的东西的一种永无休止的搏斗;同时,如果它有所“前进”的话,那是以一种纵横交叉的方式前进的;它的前进不是受逻辑的支配,而是受新思想、新观察或新需要的冲击以及新一代人的偏好与气质的支配。因此,任何企图表述“科学现状”的论述实际上是在表述为历史所规定的方法、问题与结果,只有对照其所由产生的历史背景来考察才有意义。换句话说,任何特定时间的任何科学状况都隐含它过去的历史背景,如果不把这个隐含的历史明摆出来,就不能圆满地表述这种科学的状况。让我马上在这里补充一句,在整个这本书中我们将坚持这种教学法的要求,并以它来指导我们对讨论题材的选择,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其他重要的准则。

第二,我们的头脑很容易从科学史的研究中得到新的灵感。有些人比别人得到的多一些,但完全得不到神益的大概很少。一个人如果从他自己时代的著作站后一步,看一看过去思想的层峦叠嶂而不感受到他自己视野的扩大,那么这个人的头脑肯定是十分迟钝的。这种经验的神益可以用一个事实加以说明:那个最终导致(特殊的)相对论的基本思想,最初是在一本力学史的书上出现的。但是撇开灵感不谈,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他所研究的科学的历史中吸取有用的教训,即使有时令人沮丧。争论有结果也好,没有结果也好,我们都能学到一点东西;走了弯路,白费了气力,钻了死胡同,同样可以学到东西;从成长过程受到阻碍的间歇中,从我们对机遇的依赖,从如何避免去做某些事情,从纠正的偏差中也都可以学到东西。我们学会弄清为什么我们实际上走到多远以及为什么没有走得更远。我们也知道接着而来的是什么,以及怎样和为什么接着而来——这个问题我们在全书中都将加以注意。

第三,对于任何一门科学或一般科学史,我们所能提出的最高要求是它能把人类思维的方法告诉我们很多。当然,它提供的材料只能涉及一种特定的知识活动。但是在这个领域内它的确切有据几乎接近于理想的完善程度。它从具体事物中展示逻辑,从行动中展示逻辑,并展示与想象和目的密切结合的逻辑。人类行动的任何领域都能显示人类的心智活动,但是没有哪个领域像经济学领域这样逼近实际的思想方法;因为在其他领域中人们不会这样不厌其烦地报告他们思想活动的过程。在这方面,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做法。有些人例如惠更斯比较直率,而另一些人例如牛顿则沉默寡言。但即使最缄默的科学家也必然会暴露自己的思想活动,因为科学工作和政治工作不同,在本质上它就是自我暴露的。正是主要基于这个原因,所以人们已经多次确认——从休威尔和J.B.穆勒到冯特和杜威——所谓科学学(亦即德文的Wisse-nschaftslehre)不仅是应用逻辑,而且也是纯逻辑本身的一个实验室。也就是说,科学的习惯或过程的规则不仅要由那些外在的逻辑标准来判断;它们自己也对这些逻辑标准有所贡献并对这些标准产生反作用。如果用夸张的手法来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一种实用的或者叙述性的逻辑可以从科学程序的观察与系统陈述中提炼出来——这当然包括科学史的研究或溶合在科学史的研究之中。

第四,对于上面的论证,至少前面两条,我们有理由认为应用在经济学这个特殊例子方面更显得有力。我们不久就要谈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说经济学的题材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历史过程(见下面第3节),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不同时代的经济学涉及不同的事实和问题。仅仅这一事实就足以使我们加倍注意经济学说的历史。但是让我们暂时撇开这一点以免重复,同时强调一下另一个事实。我们将会看到,科学的经济学并不缺少历史的连续性。事实上我们主要的目的是描述所谓“科学观念源流”的过程——人们对经济现象的了解是怎样发生、改进、以及怎样不断推倒原有分析结构的。本书所要建立的主题思想之一就是:这个过程基本上和其他知识领域类似的过程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本书也想加以说明,由于某些原因,这种观念的源流在我们这问科学中要比在几乎所有其他领域中遇到更多的阻碍。对于我们这种心智方面的成就,很少有人会表示祝贺,而我们经济学家们自己恐怕是最不会表示祝贺的。而且,我们的成绩现在是,过去也总是很小,很杂乱。搜集事实和进行分析的方法,即使我们当中有人认为不符合标准或者原则上有错误,还是照样流行,而且和其他方法一同广泛流传。尽管也有可能——我将试图说明这一点——谈论每个时代在所谓科学问题上一致公认的专家意见,同时,这种意见也常常顶住了不同政见强烈分歧的考验,可是我们毕竟不能像物理学家或数学家在谈论他们学科时具有那样多的信心。因此我们不能、或者至少不会互相信任地以同样满意的方式来概括“这门科学的现状”。而补救这种缺陷的显而易见的方法就是研究学说史:这一点在经济学方面要比在例如物理学方面来得更明显,因为除非我们知道经济学家们怎么会像现在这样推理的,我们对新问题、新方法和新的成果就不可能有充分了解。而且,有些成果被中途遗忘或搁置数百年之久,这要比物理学中更为屡见不鲜。我们会遇到一些简直令人吃惊的事例。研究经济学史的经济学家,常常会碰到很有启发性的见解以及有用的(假如有时是令人困惑的)教益,这与同样情况下的物理学家很不一样:因为后者一般可以相信,在他的先辈们从事的工作中,几乎没有湮没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立即开始另一次智力方面远征的壮举呢?3.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吗?

要回答这一节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然要看“科学”一词是什么意思。例如,在日常说法和学术界的行话中——特别在法语与英语国家——这个名词常指数理物理学。显然这就排斥了所有的社会科学,也排斥了经济学。如果我们规定使用与数理物理学相类似的方法是科学的特点,那么整个经济学就不是一门科学。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科学的”。再说,如果我们按照“科学就是计量”这句口号给科学下定义,那么经济学中有些部分是科学的,其余部分就不是了。这里不应该有“等级”之分或“尊严”等感情方面的因素:一门学问披称之为科学并不意味着抬高它或者相反。

为了我们的目的,应该提出一个很广泛的定义,那就是:一门科学就是任何一种知识,它是人们有意努力加以完善的对象。这种努力产生了思维的习惯——方法或“技巧”——以及掌握由这种技巧发掘出来的事实,而这些事实都超越了日常生活中思维习惯与实际知识的范围。因此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个实际上与此等同的定义:一门科学是任何一种知识,它发展了寻找事实和解释或者推理(分析)的专门技巧。最后,如果我们想强调一下社会学的一面,我们还可以制定另一个定义,事实上和前面两个也是等同的:一门科学是一个知识领域,其中有人,即所谓研究工作者,或科学家,或学者,他们致力于完善现已积累的事实与方法,同时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所掌握的事实与方法使他们与一般“外行”有所区别,因而也和单纯的“实际工作者”有所区别。其余还有些定义也许同样不错,这里我补充两个,就不多加解释了:(1)科学是经过提炼的常识;(2)科学是经过工具加工的知识。

既然经济学使用普通公众不使用的技巧,既然有些经济学家在完善这些技巧,经济学显然是我们定义范围内的一门科学。因此写出这些技巧的历史似乎是一项非常简单的工作,不应该有什么怀疑或顾虑。不幸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还没有走出森林;事实上连进去还没有进去呢!我们要想站稳脚跟,首先必须搬走许多障碍——其中最严重的叫做“意识形态”。在这一编的后面几章我们将这样做。现征先对我们关于科学的定义讲几点意见。

首先,我们必须回答读者也许认为是一个致命的反对意见。既然科学是经过工具加工的知识,也就是使用了特殊技巧的知识,这好像是说我们应该包括,比方说,原始部落所用的巫术,如果它使用了普通人得不到而是一小部分职业巫术家创造和传授下来的技巧。原则上我们当然应该包括巫术。这是因为巫术以及基本上与巫术性质没有两样的一些手法,有时通过无形的步骤逐渐溶化到现代人所认为的科学程序中去了:例如直到十七世纪初叶,占星术总是天文学的伴侣。不过另外还有一个更为迫人的原因。如果我们排除任何一项经过工具加工的知识,那就无异于宣称我们自己对科学所定的标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绝对正确。但我们不能这样做。实际上,除了根据我们的标准去解释、评价每一项过去和现在经过加工的知识而外,我们的确没有其他办法,因为我们不具备其他标准。我们这些标准是六百多年来发展的结果。在此期间内,科学上许可使用的程序或技巧,范围愈来愈受到限制;也就是说,愈来愈多的程序或技巧被认为不能允许而遭到排斥。仅仅在我们提到“现代的”、或“经验的”、或“实证的”科学时,我们才是指这个受到严格限制的领域。它的程序的规则因为科学部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的,这些规则从来也不是无可置疑的。不过广泛说来,它们有两个显著的特性:它们把我们根据科学的理由被要求接受的事实,简化成“可以由观察或实验加以证明的”比较狭窄的事实范畴:它们又把可以允许的一套方法归结为“从可以证明的事实进行逻辑推理的方法”。今后我们应该站在这种经验科学的立场上,至少当经验科学的原则在经济学中受到承认时是如此。不过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牢记:虽然我们将要根据这个立场来解释各种学说,我们并不主张它“绝对”有效;同时,从这个立场出发,虽然我们可以把某一命题或方法称之为无效的——当然我们总是要注意到这些命题或方法形成时的历史条件——但我们并不因此把它们排斥于我们原先(最广泛的)意义上的科学思想之外,换言之,就是否认它们的科学性——即使要评价的话,也必须根据具体时间与地点的“内行的”标准来加以评价。

第二,我们原先的定义(“经过工具加工的知识”)指出为什么一般不能确定一种科学的起源日期——甚至以十年为单位进行概略的测算——更不要说确定这门科学的“基础”了。这和一种“学派”的特殊方法与基础的起源是两回事。正如科学一旦存在就会慢慢成长一样,它们的出现也是一种缓慢的过程,在有利与不利的客观环境以及人为条件影响下,逐渐使自己从它们的常识背景中分离出来,有时也和其他学科分开。研究过去,弄清那些条件,对于承认或否认某种科学知识体系的存在,的确都可以缩短时间范围。但是由于历史学家个人在观察上的误差而总是被扩大了的有疑问的领域,无论搞多少研究都难以完全消除。至于说到经济学,仅仅偏见或无知就足以解释某些说法,例如说这门科学是亚当·斯密、F.魁奈、或成廉·配第爵士、或者其他什么人“创立”的;或者说历史学家的研究报告应当从他们当中的一个人开始。但是必须承认,经济学构成一种特殊困难的情况,因为在这门学科中,相对于其他任何学科而言,普通常识比我们能够积累的科学知识要走得远多了。普通外行人都知道丰收则谷贱,分工则提高生产效率,这些显然在科学出现之前就知道了。所以如果指出古书中这一类陈述包含什么科学的发现,未免荒谬可笑。有关供求理论的最初解释是科学的,但这种科学成就太微薄了,常识与科学知识在逻辑上过于接近,以致要指出这两种知识的确切界限必然都是武断的。我就此机会再谈谈一个同类性质的问题。

把科学定义为经过工具加工的知识,并把它和特殊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几乎等于强调专业化的明显重要性,而个别学科则是这种专业化(稍晚一步)的结果。但是这种专业化的过程从来不是按照任何理智的计划——无论是预先想好的或者仅仅是客观存在的计划——来进行的,所以整个而言,科学从没有完成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致的结构;它是一片热带丛林,而不是依照蓝图建造起来的一座大厦。个人也好,集体也好,都是追随他们的带头人或者遵循已经开创的方法,或者像上面第2节所说的那样被多种因素所诱发而前进。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就是个别学科的全部或部分疆界总在不断移动,因而试图按其内容或方法给它们下定义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学特别如此。就声学是一门科学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学不是一门科学;毋宁说它是许多排列得不好和互相重叠的研究领域的大杂烩,就像“医学”一样。因此我们倒要讨论一下别人的定义——主要为了看看它们是怎样不恰当——但我们自己不打算采取什么定义。最接近于下定义的做法就是列举在教学中现在公认的下述主要“领域”。但即使这种指证定义也不应认为是完备的。我们必须承认,我们今天所提出的任何完备的目录,将来都有可能增减。

第三,我们的定义并没有提到迫使人类努力完善任何领域现有知识的动机。在另外一处我们即将回到这个题目上来。目前我们只是指出,一篇分析文章的科学特性,与进行这种分析的动机是不相干的。举例说,细菌学方面的研究是一项科研工作,研究人员是为了医学或其他任何目的而进行研究,对于这种研究的过程并无关系。同样,如果经济学家采取适合于他那个时代和环境的科学标准的方法,来研究投机倒把的各种手法,则研究结果将会形成经济知识科学财富的一部分,不管这些知识他是用来提供制定管制法规的建议,或是用来保护投机者抵制这种法规,或者仅仅为了满足他自己的求知欲。除非他故意让他的目的来歪曲他的事实或推理过程,我们就不能因为不赞成他的目的而拒绝接受他的成果或否认其科学性。这就意味着由“特殊的辩护人”——无论他们提出辩护是不是得到报酬——所提出的任何科学性的论证,好也罢,坏也罢,都和那些“超然的哲学家”的论证一样,如果真的有这种哲学家存在的话。请记注,偶然你问一个人为什么要说他所说的话,这可能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但不论回答是什么,都不能告诉我们他所说的话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们不相信从事政治论战的廉价方法——不幸得很,在经济学界也太普遍了——也就是不相信通过攻击或吹捧某项主张的赞助者的动机,或通过攻击或吹捧这种主张似乎拥护或反对的有关势力,而可以论证一种主张。

第二章 插曲Ⅰ:[经济分析的技术]

[1.经济史]

[2.统计]

[3.“理论”]

[4.经济社会学]

[5.政治经济学]

[6.应用学科]

上一章最后一段指出了一些重大的问题,将在第四章”科学的社会学”中再谈。现在我们要中断我们的论证,以便转过身来追逐两只兔子,它们所走的路线有时在仓皇失措中发生分歧:一方面必须确定经济学与某些工具加工过的知识领域的关系,这些领域现在或曾经对经济学有过影响,或者与经济学有共同的边境(见第三章);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借此机会对指导我们讲解经济分析史的某些概念与原则立即加以说明。这就是本章所要进行的工作。

让我们从普通常识开始:“科学的”经济学家和其他一切对经济课题进行思考、谈论与著述的人们的区别,在于掌握了技巧或技术,而这些技术可分为三类:历史、统计和“理论”。三者合起来构成我们的所谓“经济分析”。[在这一章后面熊彼特后来又加上第四个基本学科,那就是经济社会学。][1.经济史]

在上述基本学科中,经济史——是它造成了当前的事实,它也包括当前的事实——乃是最重要的。我愿立即指出,如果我重新开始研究经济学,而在这三门学科中只许任选一种,那么我就选择经济史。我有三条理由:首先,经济学的内容,实质上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独特的过程。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其次,历史的叙述不可能是纯经济的,它必然要反映那些不属于纯经济的“制度方面的”事实:因此历史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让我们了解经济与非经济的事实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应该怎样联系在一起。第三、我相信目前经济分析中所犯的根本性错误,大部分是由于缺乏历史的经验,而经济学家在其他条件方面的欠缺倒是次要的。当然,历史应该包括科学分工和专业化以来那些采用不同名称的学科,如史前记载与人种学(人类学)在内。

上面的论证有两个不祥的后果必须立即加以注意。第一、既然历史是经济学家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虽然不是唯一的来源——同时由于经济学家本人是他自己时代和所有以前时代的产物,经济分析及其成果必然会受到历史相对性的影响,问题只在于影响程度的大小而已。把这个问题哲学化并不能得出有价值的答案,但以详细的研究来求出一个答案将是我们最关切的事项之一。这就是为什么在下面各编介绍经济分析之前,首先都要对“时代精神”特别是每个时期的政治背景加以筒述的原因。第二、我们必须面对一个事实,即经济史是经济学的一部分,史学家的技术好比是经济分析这辆大公共汽车上的乘客。从原始材料得来的知识,总难令人满意。因此即使经济学家自己不是经济史学家,仅能阅读别人写的历史报告,他们也必须了解这些报告是怎样产生的,否则就不能评价其真正意义。我们还不能做到按以上论证推演出来的程序办事;不过原则上让我们记住,像拉丁的古代文字就是经济分析的技术之一。[2.统计]

我们坚决主张,对于经济学来说,统计数字是极为重要的。实际上,至少从十六和十七世纪以来,这一点就被人们认识了;例如当时西班牙政治家的大部分工作就是收集和解释统计数字——更不用说被称作政治算术家的英国计量经济学家以及他们在法国、德国与意大利的同行了。我们不仅需要统计数字来解释问题,而且也是为了弄清有什么问题需要解释。但是有一点意见要加上去,就像前面一段对历史这个题目所补充的意见一样。如果不了解统计数字是如何搜集的,就不可能了解这些统计数字。同样,如果不了解搜集统计数字的具体方法——以及这些方法在认识论方面的背景的话,也不可能从统计数字中得到信息,不可能理解专家们为我们搜集的信息。因此,适当掌握现代的统计方法是防止现代经济学家闹笑话的一个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条件,虽然有些学科关系大些,有些要小一些。不过我们与这些方法的利害关系实在太大,因而不能把例如说变差法的优点和缺点留待专家去判断,即使他们在这方面的意见是一致的。这里我们仍然不能做到按以上论证推演出来的程序办事。但是又一次我们至少在原则上要承认:统计方法是经济分析工具的一部分,即使不是为了经济分析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也是如此。雅克·伯诺里的《推测技术》或拉普拉斯的《分析理论》在许多科学史中都占有地位,它们在我们这门科学史中也占有地位。[3.“理论”]

第三个基本学科是“理论”。这个名词有很多含义,但是就我们在本书中的用法来说,只有两种含义是有关系的。第一种比较不重要的含义把理论看作和“解释性的假说”是一回事。这些假说当然也是编史工作与统计的主要组成成分。举例说,即使最激烈地主张以事实为根据的历史家,是经济史家也好,其他史家也好,都很难避免对于城市的起源构想出一种或几种解释性的假说或者理论。统计学家对于他碰到的问题中随机变量的联合分布也必须建立一种假说或理论。对于这一点只需指出,如果认为经济理论家的唯一或主要任务就是搞这类假说(有人也许会加上一句:“凭空捏造”),那就错了——虽然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错误。

经济理论要做的完全是另一回事。如果没有一些以简驭繁的图型或模式用来描述现实的某些方面,以及从某些视为当然的事实出发以便按一定程序确定其他事实,那么经济理论的确也和理论物理学一样是无能为力的。就我们目前的论证而言,我们视为当然的事情(命题),可以一律叫做假说,或叫公理,或叫假设,或叫假定,甚至称之为原理,而那些我们认为已经按适当程序确定的事情(命题),则称为定理。当然,一个命题在一个论证中可以是假设,在另一论证中则可以是定理。这一类假说也可由事实提出——它们是根据实际观察得来的——但是从严格的逻辑来看,它们都是分析家武断的产物。它们与第一类假说的区别在于不包含研究的最后结果(这些结果本身乃是人们感到兴趣的东西),而只是为了证实有兴趣的结果而铸造的器械或工具。而且铸造工具并不是经济理论家所做的一切,就像铸造统计学的假说也不是统计理论家或任何理论家所做的一切一样。同样重要的是设计其他小用具以便于从假说中搞出一些结果来——所有的概念(例如“边际替代率”、“边际生产力”、“乘数”、“加速因素”)、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方法,所有这些都没有什么假说的成份在内。而正是这些零星用具的总和——包括关键性有用的假定在内——组成了经济理论。用罗宾逊夫人无比巧妙的比喻来说,经济理论是一个工具箱。

这种经济理论的概念,和其他科学部门一样,道理也很简单。经验告诉我们,某一类——经济的、生物的、机械的、磁电的和其他的——现象,实际上都是个别发生的事件,其中每一事件发生时都显示出它本身的特性。但是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些个别发生的事件有某些共同的性质与共同的方面,如果我们对这些性质与方面及其所提出的问题索性一次加以处理,那么在心力方面将实现很大的节约。为了某些目的,有时的确需要对个别市场上个别的定价情况,每种收入形成的情况、每次经济循环、每一笔国际贸易等等加以个别分析。但即使征这种场合,我们也会发现,我们每一场合都在使用对全体分析时所出现的概念。其次我们发现所有场合,或者至少大部分个别的场合,都显示类似的特点。这些特点及其含义可以合在一起用定价、收入形成、循环、国际贸易等共同的图型来加以处理。最后我们发现这些图型并非彼此独立,而是互相关联的,所以上升到“一般化的抽象”的更高水乎很有好处;在这个水平上我们可以建立经济分析的一种复合的器械、引擎、或研究方法——虽然我们已经知道,并不是唯一的一个——,无论我们把它转向什么样的经济问题,它在形式上都会以同一方式发挥作用。理查德·坎梯隆的著作是第一部著作,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他已对这个道理有所觉察,虽然经济学家们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认识到它的所有可能性——莱昂·瓦尔拉是第一个这样做的(请参阅下面第四编第六章第5b节)。

虽然我们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去进行一次经济学的认识论的探讨,同时与这方面有关的一些课题在本编的以下各章和所有以后各编中还会受到注意,但在这里插进几点意见,借以减少我自己与读者之间可能的隔阂,将会是有益的。

首先,对于前面关于经济理论的性质与功能的论证,应该加上一个修正。这个论证的措词,至少大部分可以适用于所有那些具有任何通用分析工具的学科。但是这种类似性也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可由下列两件事实来说明。经济学不能像物理学那样从实验中得到好处——当经济学家谈到做试验时,他们所指的和在实验室条件下的试验完全不同——但另一方面却享有一种物理学所得不到的信息来源;那就是人类对于经济行为的意义的广泛知识。这种信息来源也是争论的根源,在我们的征途中将反复找我们麻烦。但它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现在例如当我们说到可以激励个人或集团起来行动的动机时,我们的信息来源大致与心理方面有意识或下意识过程的知识是一回事,对这种知识不加利用是愚蠢的,虽然我将继续不断地强调,这与侵犯心理学专业的领域不同——就象我们陈述土地报酬递减法则并不意味着侵犯了物理学的领域一样。不过我们对于意义的知识还有另一种解释的方法,与逻辑比较接近。例如我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企业的瞬间利得最大化的产量,是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的一点上(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边际收入等于价格)。可以认为我是对这种情况和一个结果建立逻辑关系,也和一般逻辑的规则一样,不管是否有任何人的行为与之相符总是正确的。这就意味着有一类经济定理,它们是逻辑上的(当然不是伦理或政治上的)理想或规范。它们显然与另一类直接以观察为根据的经济定理有区别;例如说,对于就业机会的预期对工人在消费商品方面的支出有多大影响,工资的变动对结婚率有多大影响等等。如果同时把逻辑上的规范解释成为从观察来的资料或必要时从共同经验下意识地积累起来的观察中“净化”的普遍规律,则无疑有可能把这两种类型的理论融合为一。不过,整个说来,最好不要这样做,而应该坦白承认我们有或认为有能力去了解意义,并以适当构造的图型来代表这些意义所隐含的东西。

第二、上述解释也许可以使我免于沾染“科学主义”色彩的嫌疑。这个名词是哈那克教授曾经用来指出某些人不加批判地抄袭数理物理学的方法,他们同样不如批判地相信这些方法可以普遍适用,并且是所有科学活动都应该遵循的金科玉律。整个这个历史将可解答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是否有这种不如批判地抄袭数理物理学方法的行为,而这些方法仅在发展它们的科学的特殊形态范围之内才有意义——当然除去纲领性的词令,自从十七世纪自然科学取得今人敬畏的成功以来,这些词令已经够多了,但并无多大意义。至于原则性问题,哈那克毫无疑问是对的——所有十九世纪在他之前提出类似抗议的人也是对的——那就是他认为经济学家以在别的地方运用成功为唯一理由而任意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这是不允许的;同时他认为,那些实际上这样做了的极个别和次要的事例,应引起人们的注意。不幸这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在我们能够提出什么叫做不合法的借用以前,首先要问一问什么叫做“借用”。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与马克思主义者相似的一种错觉,这种错觉使得他们在谈到未来的社会主义秩序时不愿使用像价格、成本、货币、土地劳务的价值、或甚至利息之类的名词;这些名词虽然是一般经济逻辑的概念,对他们来说,似乎仅仅因为它们也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就沾染了资本主义的气味。同样,“高等”数学的概念与程序确实最先是和物理学家的问题相联系而发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学这种特殊语言有什么特别的“物理主义”的属性。但这也适用于物理学的某些一般概念,例如平衡位势或振荡器、静力学与动力学等等,它们也和方程组一样出现在经济分析中;例如当我们使用“振荡器”这个概念时,我们所借用的只是一个词,别的再没有什么。不过有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加深了那种错觉。一方面,当物理学家与数学家首先碰到那些一般概念时,不仅对它们加以命名,而且还搞出了它们的逻辑。只要这种逻辑没有引进什么“物理主义”的东西,我们不加以利用就是枉费气力。另一方面,学生们碰到一个问题时,要了解其中的经济学内容不如了解一个实物的类比来得容易;所以教书时常常要用这些比喻。因此,我们被指控借用的那些东西似乎只是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我们大家,物理学家也好,经济学家也好,仅有一种类型的头脑可以运用,而其活动方式,不管担负的任务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原来都是相似的——所谓“科学统一运动”就是基于这一事实而产生。这并不牵涉任何机械论、宿命论,或其他什么“主义”的错误,也未忽视这一事实,即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中所谓“解释”是有些不同含义的,同时也没有否认经济分析史的历史性质的含义。

第二、如果经济理论如我所表述的是这样一种单纯而无害的东西,那么读者会奇怪,自从它引起人们注意(大约从重农学派的时代开始)直到今天,那种伴随它的敌意究竟从何而来。我在这里只列举一些主要标题作为答案,而以后的叙述将会充分加以说明:(1)从每个时期的要求来判断(而不是用以后的标准判断以前任何时期的理论状态),那么在所有时期,包括现在在内,经济理论的成绩总是落后于人们合理的期望,并受到正当的批评。(2)不能令人满意的成绩从来都是、现在也是与不公正的要求相伴随的,特别是人们不负责任地把理论应用于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过去和现在都超过了同时代分析工具解决的能力。(3)虽然经济理论的成绩从未达到标准,没有达到它可能达到的一切,但同时又超过了大多数感兴趣的人们的掌握能力;这些人不了解它,同时对于任何进一步改进分析工作的企图都抱有反感。让我们仔细区分这种反感的两个不同因素,一方面总是有许多经济学家惋惜大量事实的丧失,而实际上这些事实在任何抽象的过程中都是会丧失的。如果谈到应用,那么这种反感通常是很有理由的。可是另一方面有些人缺乏理论头脑,他们对于不直接与实际问题有关的任何东西都看不出有什么用处。或者,比较不客气他说,他们缺乏评价分析工作的提高所必须具备的科学修养。读者应该牢记这两种(有理的与无理的)对经济理论的批评的奇怪结合,本书将在通篇对这一点反复加以强调。这足以说明对经济理论的批评实际上总是从两种人那里来,一种人是在他们那个时代的经济理论水平之上,一种人则在其下。(4)从这些方面来的敌意常常因为反对大部分理论家坚持要形成的政治联盟而更为强烈。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十九世纪经济理论与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的联合。我们将会看到,这种联合有时足以使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失败变成经济理论的失败。在那个时期,许多人极端痛恨经济理论,因为他们认为经济理论仅仅是用以吹捧他们反对的政治纲领的一种计策。这种想法很容易产生,因为经济理论家自己也持有错误的政见,他们尽力使自己的分析工具为他们自由主义的政治纲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们放纵自己爱管政治闲事的强烈痹好,贩卖政治秘方,自命为经济生活中的哲学家,同时却忘记他们有责任把自己引进经济推理中的价值判断交代清楚。类似的情况很多,而现代经济理论不过是又一个值得悲叹的事例而已。(5)有人认为,经济理论是要把未确定的、推测性的假说,装在上面区分的两种意义中第一个意义的框架内;在上列标题的一项或几项之内虽已隐含了这种看法,但我们仍以单列一项为宜。因此,在经济学家或其他社会科学家中常常出现一种倾向,就是把经济理论排斥在严肃的科学领域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倾向并不限于经济学。艾萨克·牛顿首先是一位理论家,可是他对理论,特别对于建立表示原因的假说,一贯抱有明显的敌意。他真正所指的不是我们第二类的理论或假说,而不过是证据不足的推测。也许在这种敌意中还有点别的什么,那就是真正的科学头脑对于使用这个带有形而上学气味的“原因”一词的厌恶。牛顿的例子也可以用来说明一个真理,那就是在实验性科学领域内不喜欢用形而上学的概念,绝不意味着对形而上学本身的厌恶。[熊彼特原意是想把这九段缩进去的材料用小一号的字体排印,以便一般读者容易把它们省略过去。][4.经济社会学]

读者会注意到我们的三个基本学科,即经济史、统计学与统计方法、以及经济理论,虽然基本上可以互相补充,但还不够完善。在。写经济史的时候,确实有些陈述根本不应该加上去,除非有属于经济理论的推理部分能够予以适当的证实:例如把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到该世纪末英国经济的大发展同谷物条例与所有各种保护措施的撤销联系在一起,就是这样一种陈述。经济理论图式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发生作用的,而这种制度的框架则来源于经济史,只有经济史能告诉我们这种理论图式所适用的社会过去属于哪一类,或者现在属于哪一类。然而不仅是经济史对经济理论有这种贡献。显而易见,当我们介绍私有财产制度、或自由契约制度。或者另一方面程度大小不一的政府管制时,我们实际是在介绍一些社会事实,它们不仅是经济史,而且是一种普遍化、典型化或类型化的经济史。这一点更加适用于一般的人类行为方式上,这种行为我们假设是普遍的,或者只存在于某些社会条件下。每一本经济学教科书,如果不限于传授极其严格意义上的分析技巧,就会有这么一章有关制度方面的导论,其内容属于社会学而不是经济史。所以我们借用德国的做法,引进第四门学科以补充另外三门的不足,这是很有用的;虽然在这个领域内的努力会超出纯粹经济分析的范围而进入“经济社会学”的领域。用一句适当的话来说,经济分析所讨论的问题是人们在任何时候怎样行为以及产生什么经济效果:经济社会学处理的问题是他们怎么会这样行为的。如果我们把人类行为的定义下得广泛一些,不仅包括行动、动机、偏好,而且也包括与经济行为有关的社会制度如政治制度、财产的继承、契约等等,那么这句话就把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都包括在内了。当然必须指出,这种区分是我们为了自己方便而做的,并不意味着我们将要碰到的作家们自己作过这种区分。空谈不如实干,因此现在我不准备为之作任何辩护。[5.政治经济学]

上面我们分别阐明的历史、统计与理论三方面方法技巧的总和,连同它们帮助取得的结果,我们称之为(科学的)经济学。这个名词是晚近发展起来的。A.马歇尔的大作是1890年以来首先采用这个名词的,至少在英美两国之内是这样。十九世纪通常使用的名词是”政治经济学”,虽然该世纪初期有些国家还用过其他一些名词。这个问题并不重要,我们在以后各编中还会谈到。但有两点马上指出也有好处。第一、政治经济学对于不同的作者具有不同的含义,而有些地方它也就是指现在的所谓经济理论或“纯”经济学。因此现在就必须提醒大家,为了正确理解任何作家对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说了些什么,我们必须经常弄清他赋予这个名词的含义——有些与此有关的、曾经激怒了批评家的命题,如果记住这条规则,就会变得完全无害。第二、我们这门科学或多种科学的凝聚物在十七世纪被一个不十分重要的作者命名为政治经济学,并且因此使他的著作谬蒙不朽之誉。从此以后,就有意无意地产生了一种看法,似乎我们这门科学唯一关心的就是国家的经济——当然不仅是指polis,即希腊的城邦——或者换一种说法,关心的是经济性的公共政策。德文中有一个名词叫做国家科学,把这种看法强调得更加明显,而这个词通常是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同义词来使用的,当然它把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狭窄了,同时,它又过于强调了经济学与现令所谓的商业经济学之间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大体说来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让我们说清楚,我们自己并不把这两方面截然分开;所有与个别厂商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不管过去和现在,都属于我们所指的经济学范围之内,正象与政府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也属于这个范围一样,因此必须加在过去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内容里面。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到政治经济学这个名词近来又多了一个新鲜的含义。

当前经济学家中有些人认为现代经济理论(这是就我们的意思来说的)过于悬空,没有充分考虑到,如果不参照其结果所赖以生效的历史一政治结构,就不可能把这种结果明智地应用于实际问题或甚至用来分析一个国家的具体经济状况。这种意见有时进一步扩大为批评任何专注于改进理论或统计分析工具的著作,这在我看来似乎没有认识到专门著作具有其不可动摇的必要性。但是假如这个意见是指本段第一句话的意思,那么理由就要强得多。特别是一门包括政府行动以及政治生活的机制与流行哲学的适当分析在内的经济学,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比他不知如何加以协调的一大堆不同的科学更能使他感到满足——而另一方面,他可以高高兴兴地在卡尔·马克思那里找到他所寻求的现成答案。这种类型的经济学有时被人以“政治经济学”的名称提出。在部分地认识了似乎包含在这个方案中的真理以后,我们于是建立了“第四门基本学科”,经济社会学。

从上段所讨论的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使人想起了这个名词的又一个含义,也就是在讨论政治经济学体系时会遇到的。这个含义使我们联想到“经济思想”这个名词。但这两个概念在第四章中讨论要方便一些。在那里我们还要试图澄清这本经济分析史与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历史、以及与浮现在大众头脑中有关经济问题的任何思想史之间的关系。[6.应用学科]

在科研与教学工作中,无论是经济学或其他领域,人们的分工都产生了无数的专业,通常称之为“应用学科”。为了把它们详细列举出来(不要求完整无缺),让我们从美国开设经济学的高等院校课程表中得到一些启发。

除了一般性的概论课程、经济史、统计学、经济理论与经济社会学的课程外,我们发现,第一、有一类学科每个人都认为是“一般经济学”的主要部份,其所以被分开处理仅是为了更好地对它们的题材作深入研究。这些学科包括货币与银行、经济波动(或循环)、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关系),有时还有区位理论。第二、还有一类学科,如会计学、保险统计学、保险学,它们在历史上几乎完全独立于一般经济学之外(会计学则正在逐渐放弃它的独立性),但它们对所有经济学家或其中某些人是有用的,甚至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们既提供了经济分析的工具,又提供应用于实际的机会——折旧就是一个例子。第三、有一类标准学科,它们依附于公共经济政策方面一些久已确立的部门,特别是农业、劳动、运输与“公用事业”、制造工业(及其公共管制)的问题——对于这一项,目前还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英文名词——以及财政(“财政政策”),除此之外,大多数人还会(暂时)加上其他许多学科如市场学(“商品分配”)与社会保险(如果保险学没有包括它的话)。“社会主义”与“比较经济制度”或者加上“人口”可以算作第四类。而近来很时兴的“区域研究”则为第五类。再要包括其他学科或者我们已经提到的这些学科的分支,很可能会把我们所谓大公共汽车上的乘客弄得拥挤不堪。但是我们上面所列举的课程加上读者的一般知识,足以证实下面三点陈述,而这些陈述与我们的工作任务有关,是应该予以阐明的。

第一、这个应用学科的大杂烩显然没有固定性或者逻辑上的次序,其中任何一门学科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它们出现,或者消失,相对的重要性增加或者减少,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兴趣与方法的要求,它们彼此还会互相重叠。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如果从尊重现有的分界线或学科结构出发来确定我们该做或不该做任何有意思的工作,那就极其愚蠢了。

第二、所有那些专门的或应用的学科,不仅限于前面提到的属于我们第一类组成成分的三个学科,都是事实与技巧的混合物,它们形成了我们所理解为经济分析的四个基本分支。这些混合物彼此之间大不相同,因为在许多广泛的领域中有些混合物对于使用精细的统计或理论工具的要求或机会要比其他混合物为少,甚至完全没有,虽然历史因素从来很难大胆地完全予以忽略。此外,这些混合物彼此不同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各个学科的专家,个人也好,集体也好,在基础学科上的背景非常不同,所以根据他们选择的专业的不同需要,会用十分不同的方式来调配他们的技巧——如果我们要了解经济学为什么像它现在这个样子,这一点必须牢记在心。不过原则上,要把任何应用学科与基础学科截然分开,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第三,还有另一个原因使它们不可能分开,因为应用学科不仅应用了一般经济学武库中现成的大量事实与技巧,而且还添了一些东西进去。这些学科可以积累事实与方法的“私房”财富,在它们的领域之外也许用处不大或者没有用处,但是除此而外,它们已经一再积累起许多事实和概念图式,应当视为对一般经济分析的贡献,虽然一般经济分析的指定守护人有时接受得很慢。现代农业经济学提供了一些例证,运输学与财政学提供了另外一些例子。因此我们不能自限于“一般”经济分析史的范围,而应当尽可能也留心应用学科方面的发展。

第三章 插曲Ⅱ:[同时代其他科学的发展]

[1.经济学与社会学]

[2.逻辑与心理学]

[3.经济学与哲学]

我们将不时放下我们的工作,抬起头来看一看整个人类知识领域的景色。在每一时期,我们将略为留心记载一下同时期其他科学(按照我们的定义)的某些发展,这些发展与我们自己这门科学的发展有关,或者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估计是有些关系的。这方面我们打算要说明的内容,与“哲学”的关系可说是占压倒一切的地位,以致可以把这一章的标题改为“经济学与哲学”。其他部分先在下面两段交代一下。[1.经济学与社会学]

在前面一章谈过历史——以及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所有学科和分支学科——和统计学对经济分析的极端重要性以后,不消说我们必须力圈与它们保持联系:至于为什么要以零打碎敲的方式这样去做,并不是因为比较系统化的处理有什么不好,而是因为在我们所能支配的篇幅和我个人知识的限度之内做不到这一点——即使有这种可能,也会把我们自己要说的故事淹没在一片汪洋大海之中,同样,不消说,虽然要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我们也不容许对社会学的发展加以忽略。对社会学我们将采取狭义的解释,指一种单独的、但成分远远不是很纯的科学;就是说,它是对社会现象,例如社会、集团、阶级、集团关系、领袖能力等等的一般分析。对这个名词,我们将自始至终采用这个含义;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名词被引进以前几百年的发展也包括在内。比较广泛地说,它指互相重叠、互不协调的整个社会科学而言——而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是我们愿意采用的一个名词,其中也包括我们自己的经济学、法理学、圣典学、“政治科学”、生态学。描述性的伦理学与美学(指道德行为规范与艺术的社会学)。在下面的脚注中,我们将以法理学为例,说明那些可能会促进这些学科以及其他与经济分析史有关的学科发展的各种关系。

通过建立“经济社会学”这一“基础学科”,我们认识到这种关系有些是非常密切的;因为在这门科学内,无论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他们走不多远就会互相踩着脚跟。但并不是说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合作已经特别密切或富有成果,也不是说如果有更多的合作他们两方面都会进行得更好。关于第一点,事实是自从十八世纪以来,两部分人在不同的道路上都在稳步发展,直到现在,典型的经济学家与典型的社会学家对于对方在做些什么都知道得很少,而且关心得更少;每一方都喜欢各自用他们自己粗浅的社会学与粗浅的经济学知识去接受对方专业上的成果——这种情况过去和现在都没有由于相互咒骂而有所改善。至于谈到第二点,我们绝对不能肯定更密切的合作总是一件好事,像一般外行人怀着天真幼稚的想法那样指望从“互助互利”中有什么伟大的事情发生。这种合作肯定不会纯粹有利而无弊,因为合作会丧失只能由严格的、甚至狭隘的专业化带来的效率。即使把(比较广义的)经济学与社会学划分为许多分科,这些分科从其全部内容与目的来说都已发展成为半独立的学科,情况亦复如此。这正是我们愿意说社会科学(复数——译注)而不愿说广义的社会学的理由。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经指出,互助互利也许很容易变成互相损害。这并不影响我在上面提出的看法,即:在这本书中有必要注意到“相邻学科”的发展,至少我们将要零零碎碎提到它们。只是为了避免可能的误解,我感到有必要写下最后这几句话。[2.逻辑与心理学]

下余的部分我们将特别注意逻辑与心理学。逻辑之所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是因为经济学家对它已经作了不算大小的贡献,但特别是因为他们有一种把“方法”加以教条化、并且为“方法”而争吵的倾向:那些喜欢这一套把戏的经济学家容易受他们那个时代逻辑学家著作的影响,因此这些著作对于我们的工作就有一定影响,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虽然这些影响中表面的成分多于实际,至于心理学,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研究人类行为的。这种观点首先出现于十八世纪,以后断断续续地有人支持它。心理学实际上是任何社会科学出发的基础,所有根本性的解释都要以此为依据。这是一个既受到热烈拥护、又受到强烈攻击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心理学主义”。不过事实上经济学家从来不让他们的分析受到同时代专业心理学家的影响,而总是为自己建立他们认为称心的一些心理过程的假定。一方面我们将偶而惊奇地注意到这一事实,因为在经济分析中存在一些问题,也许可以用心理学家求出的方法轻易地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我们必须避免一种非常自然的错觉。如果我们运用了一个假定,其内容似乎属于一门特定的学科,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我们侵犯了那门学科。例如所谓土地报酬递减率也许可以说是一个物理事实,但前面已经说过,在形成这个假定时,并不能说我们已经进入物理学的领域。当我陈述这样一个假定,说我在接连不断地吃着面包时,越吃就越不想吃了,这可以说我是在陈述一个心理现象。但这样陈述时,不管好坏,我并没有从专业的心理学那里借用什么东西;我只是阐明一件我相信是共同经历过的事实,不管我讲得对不对。如果我们把自己放在这个立场上,我们将会发现经济学命题中的心理学因素要比人们最初印象中发现的少得多。把凯恩斯消费倾向法则之类的东西说成心理学的法则完全是滥用名词,因为这样一来似乎我们的假定是有科学根据的,而实际上这些假定并不存在。不管怎样,偶然留心一下专业心理学领域中的发展还是必要的,而这种必要性对于其他许多学科也同样存在,不过次数要少一些。目前我们只想提一下生物学做例子。现在或者过去有叫做社会经济达尔丈主义之类的东西。如果我们要评价这个现象,就要弄清查尔斯·达尔文到底说过一些什么,以及是什么方法和资料引起他这样说的。[3.经济学与哲学]

现在我们转到经济学与哲学的关系这个题目上来。或者,准确一点说,经济分析受到哲学的影响有多大。由于哲学一词有很多含义,所以必须注意避免混淆。

首先有一种含义,使我们上述问题很容易回答,或者可以说不存在什么问题。希腊的所谓“哲学家”,后来逐渐演变为修词学家与诡辩学家,单纯就是追求知识的人。这个意义传到了中世纪,并延续到十八世纪;而从这个意义来说,哲学指的是所有科学知识的总和。它简直就是无所不包的科学,其中形而上学所占的份量不少于物理学,而物理学的份量也不少于数学或任何有关社会与城邦性质的“哲学”。只要分析工具和事实资料的存量不大,一个人的脑子足够装得下去,那么哲学一词的这种用法必然会维持下去。非常粗略地说,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多多少少都是这种情况,从那时起,博学多能之士的时代就确定不移地结束了。我们已经看到,圣·托马斯·阿奎纳对哲学一词就是采取这种用法,只是他把宗教的教义除开,认为那是另外一种科学。所有其他的都是“哲学的学科”。值得注意的是圣·托马斯并没有打算赋予宗教的教义以其他任何特权,只有超世俗的尊严,同时也不认为它对哲学的学科具有任何权威。

当我们浏览一下那些广泛的科学体系时,我们一定会发现一个与我们手边的问题关系十分重大的事实。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或是稍后的博学之士,对于他的各个部门的学说都未能成功地统一起来,或者甚至没有打算去统一;特别是在每一门类中都没有对“最后的原因”、事物的“最终意义”等提出他的观点。例如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理论同他对那些所谓“基本原则”的观点毫无关系,甚至可以和那些观点不一致。他的政治社会学(例如对希腊城邦宪法的研究)亦复如此,就和他的物理学一样。同样地,莱布尼茨的对外贸易观点同他对物质与道德世界的基本设想也毫不相干,而且他也同样有可能成为一个自由贸易主义者。因此我们还是讲多学科的混合物而不谈一种无所不包的科学,这个混合物当出现分工的迫切需要时,就分崩离析了。于是到了十七与十八世纪,哲学通常就分为自然哲学与道德哲学,这种区分是德国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区分的先兆。哲学一词还有另外一个意思,毫无疑问也影响了经济学。那就是把哲学本身也看成一门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提出某些问题,使用某些材料,产生某些结果。如果我们这样理解哲学,那么这里的问题,举例来说,无非就是什么叫做物质、力、真理、感觉等等。这种很受许多非哲学家的人们所欢迎的哲学的概念,使得哲学对于任何其他科学的任何特殊命题都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它差不多使哲学和认识论、即知识的一般理论,成了同义词。

但是,如果我们把哲学定义为有关最终真理(实体、原因)、最终目的(或价值观)、最终规范的所有神学与非神学的信仰体系(“思辨体系”)时,那么问题就来了,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伦理学与美学进入这些体系,不是作为描述(解释)某些现象(行为方式)的科学,而是作为准则,具有超经验的约束力。一个人很可以问一问,既然一个作者的“哲学”决定或参与决定他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不也可以进入这些体系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想首先从其它科学的历史中举出几个例子加以说明。对于任何在其哲学内包括基督教信仰的工作者,所谓研究就是研究上帝的创造物。对于他来说,他职业的尊严来源于一种信念,那就是他的工作可以揭示事物的神圣秩序的一部分,不管这部分是多么微小。牛顿就是这样以纯科学的工作来表述他的基督教信仰的。菜布尼茨从理论物理与数学方面轻易地走到了神学方面——显然他在两者之间看不出方法论的原则有什么不同,而神学方面的东西再容易不过地自动呈现于他的脑海。莱昂哈德·欧勒(1707—83)为他的“求出具有某些极端(extremal)特性的曲线的方法”辩护时,他的理由是这个世界是最完美的造物主创造出来的,因此一定能接受以最大与最小值命题所作的说明。詹姆斯·P.焦耳(1818—89)这位现代热力学基本原理、机械的热当量原理的合作发明者之一曾经争辩说,没有热与运动之间的等量关系,有些东西(能量)将会在物质宇宙中消失,这样一来就违犯了上帝的尊严。后面这两个例子甚至还可以用来证实欧勒与焦耳的信仰对他们分析工作的直接影响。不过,没有人会怀疑不存在这种影响,那就是,(a)上述四个作者的科学工作,没有因为他们的神学信念而偏离方向;(b)他们的科学工作可以和任何哲学立场相容;(c)如果试图用他们的哲学立场来解释其工作方法与成果,那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只是单纯地把他们的方法或成果与他们活生生的基督教信仰协调起来,就像他们把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和这种信仰协调起来一样。他们把自己的科学工作放在神学的外衣之内。但是就这种工作的内容而言,这件外衣是可以脱掉的。

谈到经济学,我认为哲学的外衣也是可以脱掉的:经济分析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由经济学家碰巧持有的哲学观点所决定的,虽然它常常受到政治态度的败坏。但是我这个论点,像现在这样表述,会受到许多误解,所以我们现在就必须认真仔细地把它说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明明白白说出它所不涉及的东西。

第一、它不涉及“科学主义”(见上面第二章第3节),也就是说,我并不认为由于哲学或神学的外衣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命题上面脱掉,它也一定可以从社会科学的命题上面脱掉。我们的例子仅仅是为了说明,我讲一个科学工作者的神学或哲学信条不一定对他的分析工作有任何确定的影响,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而不是为了建立我的论点。就那些例子来说,它是否也能适用于人类行为的科学,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

第二、我的论点当然也不意味着人类行为本身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心理过程——推理的动机或方法,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任何类型的——不受哲学、宗教或伦理信念的影响,或与之没有相互关系。我自己的社会心理学观点碰巧认为这种相关远远不是绝对的——一个强盗头子也许会十分诚恳地承认谦恭温顺和利他主义的信条——但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是人类行为科学关于这种人类行为的命题,而不是怀疑宗教或哲学因素一定要进人这种行为的任何解释,如果目的在于要求解释的完全与真实的话。这一点也适用于科学的经济学家的“政治”以及他为了影响“政策”可能提出的任何忠告或建议。所有我们论点所牵涉到的,是它不适用于他的工具与“定理”。

第三、我的论点并不引起对经济命题的逻辑自律或哲学定理的一般考虑的依赖,这将仍然与后者的影响并存,而这种影响系以一种在逻辑上不正当的方式潜入分析工作过程的,这种命题,例如说商人聚会的地方常常发展为城镇,并不带有任何哲学的内涵;或者这种命题,例如普通意义的测验在时间数列之间的相关中并无用处,对于自然神论者与无神论者都一样地正确;或者这些命题,例如生产要素报酬率的增加会减少它的供给量,可以与任何哲学相容而毫不勉强等等,所有这些,似乎都可以讲得通。但是我并不要求我的读者完全信赖这类论证,无论它们怎样使某些人感到信服。现在我并不打算建立我的论点,我只是宣布这一论点并解释其意义而已。在后面各编中会提出我的论据,到那时我们将会看到即使那些持有明确的哲学观点的经济学家,例如洛克、休谟、魁奈,特别是马克思,事实上在他们从事分析工作时并没有受到这些哲学观点的影响。

对于任何技术意义上的哲学本质上不能影响经济分析、实质上也没有影响过这一论点,其所以要如此加以强调,是因为与此相反的论点乃是对经济分析演进的虚伪解释的最重要来源之一。这些虚伪的解释对于许多经济学史家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些人往往是主要对哲学方面有兴趣,因而对这些方面给予过份的重视。这些材料充斥于文献之中,但并不总是容易识别其本质——都是装腔作势,没有任何意义,可是却能把科学观念的源流弄得无影无踪。

第四章 经济学的社会学

1.经济学生是一部意识形态史吗?

[(a)“经济法则”的特殊性质]

[(b)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偏见的阐释]

[(c)经济分析史如何与政治经济学体系史区分?如何与经济思想史区分?]

[(d)科学方法:想象和程序的规则]

[这一章没有完成。本章开头列出的最后两节,并没有进行处理,这两节的标题是:

2.科学努力的动力与科学发展的机制

3.一般科学工作人员和经济科学人员]

我们曾经指出过,有一个科学部门我们称之为科学的科学(科学学)。这门科学从逻辑着手,在某种程度上也从认识论着手,研究其他单项学科中使用的科学程序的一般规律。但是还有一门关于科学的科学,叫做科学的社会学,它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也就是说,它分析社会力量与过程,这些社会力量与过程产生特殊的科学活动方式,决定其发展速度,使它的方向朝着某些主题而不是朝着其他同等可能的主题,推动某些程序方法的形成而舍弃其他方法,建立那些足以决定科研路线或个人工作成败的社会机制,提高或降低科学家(按我们的定义说的)及其工作的地位与影响,等等。我们应强调的一个事实是:在工具加工的知识领域内工作的人员易于形成职业团体,这一事实特别有助于向读者说明为什么科学工作构成了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适当的主题,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如此。在这方面,我们的兴趣当然主要只限于在经济分析史的导论中对我们有用的课题,其中意识形态问题是最主要的,将在第(1)节中首先加以讨论;第(2)节我们将考察科学努力的动力与科学发展的机制;最后第(3)节我们再讨论某些有关一般科学人员和经济科学人员的问题。

1.经济学史是一部意识形态史吗?

[(a)“经济法则”的特殊性质。]经济过程的历史性或“演进”性无疑限制了经济学家可能确定的一般概念与它们(“经济法则”)之间一般关系的范围。当然,如果要先验地断定任何这种概念与关系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像人们有时认为的那样,显然也不合情理。特别是,我们用来研究社会集团的概念不一定要为这些集团本身的成员所熟悉:“收入”这个概念在十四世纪以前中世纪的人们是不熟悉的,可是在分析他们的经济时,我们并不因此就不能使用这个概念。但“经济法则”确实要比任何自然科学的“法则”缺乏稳定性,它们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产生不同的结果,忽视这个事实曾经造成了许多过失。另外一点也是不错的,那就是当我们试图解释人类的态度倾向时,特别是在时间和文化方面离开我们很久的人们的态度时,我们很容易误解他们,如果我们粗疏地以自己的态度来代替他们的态度,尤其是如果我们尽力想探索他们的思想活动。这一切还由于下面的事实而变得更为糟糕,那就是从事分析的观察者自己也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而且是他在这个环境中的特殊位置的产物——这会决定他看到某些事物而看不到另一些事物,而且是从一定角度去看的。问题还不止于此:环境因素甚至可以赋予观察者以一种下意识的渴望从一定角度来看待事物。这就把我们带到了经济分析中意识形态偏见的问题上来了。

现代心理学与心理疗法使我们熟悉我们思维的一种习惯,叫做“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这种习惯就是为我们自己、我们的动机、我们的朋友、我们的敌人、我们的职业、我们的教会、我们的国家画一幅图画,藉以安慰我们自己和感动别人;画出来的东西也许更多地表现了我们喜欢它们是什么样子,而不一定表现它们实际是什么样子。比我们自己更为成功的竞争者,很可能是由于通过我们鄙视的手法而取胜的。说不定异党的领袖是一个骗子。我们所爱的女子就是毫无人类弱点的安琪儿。敌国之内全都是怪物,而我们自己的国家却是可歌可泣的英雄之邦。如此等等。这种习惯对于正常人的心理健康和愉快的重要性自然十分明显,可是对于这种习惯在言词上的表现形式加以正确的判断,其重要性同样也十分明显。

[(b)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偏见的阐释。]在这种现象的全部重要性得到行家的认识并加以运用以前半个世纪,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发现了它,并用来批判他们那个时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马克思认识到人们的观念或观念体系,并不象编史工作现在仍然不加区别地设想的那样,是历史过程的主要动力;它们只是更为根本性的因素的“上层建筑”,这一点在我们叙述中的适当地方还要加以说明。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任何时间在任何特定的社会集团中流行的观念或观念体系,只要它们包含关于事实的命题或者从事实得出的推论,都很容易受到玷污,其理由正和一个人关于他自己个人行为的理论容易受到站污一样,那就是说,人们的观念易于赞美那些处于上升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它们的行动,因而容易为它们描绘或暗示出可能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图画来。例如中世纪的骑士自以为是扶贫济弱、保护基督教信仰的卫士,而他们的实际行为,尤其是产生以及维护他们那个世界的社会结构的其他因素,在另一个时代、另一个阶级的观察者心目中一定会有非常不同的看法。这些观念体系马克思称之为意识形态。他的论点是,他那个时代大部分经济学不是别的,全都是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个对于我们透视历史过程以及理解社会科学的伟大贡献,它的真正价值要受到三个缺点的损害,但还不足以毁灭它,现在立即注意一下也好。

第一、虽然马克思对他不赞成的观念体系的意识形态特点是这样敏感,但对存在于他自己观念体系中的意识形态因素却完全没有觉察。可是他所讲的意识形态概念原则上又是普遍适用的。显然我们不能说,其他地方都是意识形态,只有我们自己站在一块代表绝对真理的岩石之上。劳工组织的意识形态比起其他任何意识形态既不是更好,也不是更坏。

第二、马克思主义对思想的各种意识形态体系的分析归结为阶级利益的不同,而阶级利益又只是用经济利益来解释。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赤裸裸地说,就是对他所谓的资本家阶级利益的讴歌,而他们的阶级利益又是围绕着金钱利润的追逐。那些不是赞美从事商业的资本家的行为而是赞美其他东西,例如民族性格与民族行为之类的意识形态,因而也必须能归结到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上面去,无论是如何间接地关联起来。可是这一层意思并没有包含在意识形态的解释原则之内,而是构成了一种另外的、更值得怀疑的理论。上述的原则本身只包含两个意思: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由它们下面的客观社会结构的实体所产生,并建立在这些实体之上;同时它们以一种特有的倾向性来反映这些现实,这些现实能不能完全用纯经济的意义来加以描述,又是另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不想深入下去,只须记住一点,就是我们准备对“意识形态影响”这个概念赋予一种更为广泛得多的含义。社会地位对于塑造我们的思想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因素;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的思想完全是我们阶级地位中的经济因素所塑造;即使是这样,也并非完全由一种界限十分明确的阶级或集团利益所塑造。

第三、马克思,特别是他的大部分信徒,过于轻易地认为所有受到意识形态影响的陈述因此都应受到谴责。但是有一点无论怎样强调也不会过份,那就是意识形态也和个别的理性化一样,并不是扯谎。还必须加上一句,受意识形态制约的有关事实的陈述也不一定都错。人们往往很容易抓住机会把自己不喜欢的一整套命题简单地称之为意识形态,加以一笔勾销。这种手法无疑非常有效,就象攻击一个对字时只要攻击他的个人动机就行了。但逻辑上这是不允许的。前面已经指出,解释一个人为什么说他所说的话,不管解释得怎样有理有据,都不能告诉我们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同样,出于一种意识形态背景的论述虽然值得怀疑,但也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伽利略本人和反对伽利略的人,双方都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的支配,但这并不能妨碍我们说他是“正确的”。我们这样说到底有什么逻辑的保证呢?有没有什么方法来找出,识别,以及可能的话,消除经济分析中受到意识形态玷污的因素?当我们这样做了以后,还有足够的东西保留下来吗?

我们将会了解,上述问题的答案虽然已经用例子加以说明,目前还是暂时性的;同时,我将要制定的原则是否站得住脚,只能用它们在整个这本书中的应用情况来判断。不过在我们着手进行这项工作以前,必须首先澄清一个初步的认识问题。

有些最强烈地主张经济学说以及原则上整个科学都是受了意识形态谬误玷污的人,试图通过一道安全梯,象避开火灾一样逃避有可能存在“科学真理”这一显然不可避免的结论。不幸得很,我们必须把这道安全梯堵死。K.曼海姆教授说过,尽管意识形态谬误是人类的共同命运,总还有些“不偏不倚的知识分子”在空间自由飘荡;他们享有免于这种命运的特权。比较现实一点地说,每个人都是意识形态谬误之下的牺牲品,只有站在真理岩石之上的现代激进知识分子不是,而他是人间一切事物最公正的审判官。我们说,这方面至少有一点是明显的:那就是这位知识分子事实上不过是一堆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靠虔诚的信仰力量全力维持的。除此而外,我们不能跟着曼海姆走下他的安全梯,因为我们已经充分接受了意识形态偏见无所不在的主张,因而看不出某些集团可以超然于这种偏见之外,只看出他们自己谬误的体系中特别恶劣的部分。现在我们转到正题上。

第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原定义加以修改后的所谓意识形态偏见,显然不是威胁经济分析的唯一危险。特别有另外两种危险应该指出,因为它们很容易与意识形态偏见相混淆,一个是“特殊的辩护者”有可能对事实或程序的规则加以窜改。这方面需要说的都已经说了。这里我只想提醒读者,特殊的辩护与受意识形态砧污的分析不是一回事。另一个危险来自经济学家对他们观察的过程给予价值判断这一根深蒂固的习惯。一个经济学家的价值判断常常流露了他的意识形态,但那并不是他的意识形态:对于无可非难地早已成立的事实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可能给予价值判断;而另一方面,对于带着意识形态偏差所看到的事实,也有可能不给予任何价值判断。我们在这里不打算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在其他场合再谈更方便一些,特别是我在第四编第四章对这个问题进行正式辩论时,将要提出详细报告。

[(c)经济分析史如何与政治经济学体系史区分,如何与经济思想史区分?]但是,上面对于带有意识形态偏见的陈述与价值判断所作的区分,不应解释为对它们之间同源关系的否定。这种同源关系甚至是为什么我想到要把经济学史——经济分析史——和政治经济学体系史以及经济思想史加以区分的一个主要理由。所谓政治经济学体系,我是指一整套经济政策的阐述,而这些政策是作者根据某种统一的(规范的)原则,例如经济自由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等,而极力主张的。这些体系就其包含有真正分析工作在内而言,的确还属于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举例说,A.斯密的《国富论》从事实上和意愿上说,都是我们刚才定义的一套政治经济学体系,因此与我们无关。它之所以使我们感到兴趣,是因为A.斯密的政治原则和方案——他谨慎提出的自由贸易及其他主张——仅仅是一项伟大分析工作成就的外套。换言之,我们对他为什么主张进行辩护倒没有多大兴趣,我们注意的是他怎样辩护以及他使用了哪些分析工具。他的政治原则和方案本身(包括意识形态——流露的价值判断)无疑对他自己和他的读者们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是他的著作在公众中取得成功、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崇高地位的主要原因。可是我准备把所有这些当作只是他的时代和国家的意识形态的表达,除此而外,就没有什么价值。

上面所说的同样也适用于所谓“经济思想”,经济思想是有关经济问题特别是有关公共政策的所有意见与愿望的总和,而公共政策是与特定时间与地点浮现于公众舆论中的那些问题有关的。可是公众舆论从来不是什么无差别或者清一色的东西,而是当时社会划分为各种性质的集团和阶级的结果。换言之,公众舆论多多少少不可靠地反映了社会的阶级结构,以及在这个社会中所形成的集团意向或态度,而且有的时候较另外一些时候更不可靠。既然这些集团意向有不同的机会表现它们自己,特别是有不同的机会在可供后代观察的文献著作中留下它们的烙印,于是怎样加以解释就成了问题,这一问题一般很难解决,有时甚至无法解决。一时一地的公众舆论不仅随阶层不同而有所差别,而且在同一水平或同一垂直阶层中,又因个人地位与知识而有所差别。对政治家是一回事,对这些政治家所“代表”的店主、农民与工人又是另一回事。这种公众舆论也可以由隶属于或依附于特殊社会阶层的作家把它形成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另一方面,它可以和分析工作紧紧相接或互相重叠,象常常出现于工商业资产阶级成员所写的论著那样。就后一种情况来说,我们当然要尽量从表达时代习尚的陈词滥调中挑出这种分析的成就,因为这些陈词滥调与改进我们的理论工具的努力无关,因而我们对其不感兴趣。无论在任何具体情况下实现这个想法有多大困难,我们对不同的思想素材所作的区分,原则上还是十分清晰的。

我想,和经济分析史相平行,另外再写一部有关经济问题的流行看法的历史,也是可以做到的。根据同样理由,也能写出一部经济思想史,追溯人们所抱的态度在历史上演变的线索,顺便提一捉分忻上的成就。这样一部历史倒是真的可以显示我们所说的舆论态度与当时使分析家感到兴趣的问题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分析家正是在这些问题所形成的一般态度与时代精神之下研究他们的问题的。我们自己的计划正好相反。当然,我们绝对不会忽视分析家在各个时期进行他们工作时所处的一般经济思想的环境,可是这些环境及其历史变迁绝不是我们的主要兴趣所在。这些东西有时对分析工作起促进作用,有时起阻碍作用,而在我们这台戏里,自始至终都是分析工作在扮演主角。从经常产生影响的舆论背景与分析工作的相互纠缠之中,理出分析工作的线索,我们将发现一个事实,在这里不妨立即加以注意。

分析工作的发展,无论受到市场上各种利益与态度的干扰行多大,都显示出一种特性,完全不存在于我们所说的经济思想与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之中。这种特性最好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古至今,经济分析家对于我们所谓竞争价格的现象都或多或少感到兴趣。当现代的一个学生在比较高深的研究水平上碰到这个现象,例如说在希克斯或萨缪尔森的著作中,他会接触到一大堆概念和问题,这些东西可能一开始使他感到困难,而对于比较晚近的作家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来说,肯定是完全不能理解的。但是这个学生不久也会发现,一种新的工具所提出与解决的问题,是老一辈的作家们很难找到答案的,即使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这虽然是常识,却毫不含糊地说明了在穆勒与萨缪尔森之间已经有了“科学进步”是什么意思。这就和我们说在穆勒与我们这个时代之间拔牙的技术有了进步是一个意思。

我们之所以能说竞争价格理论取得了进步,显然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说已经有一套公认的标准,当然这是存在于一个专家内行圈子里面的标准,使我们有可能把各种竞争价格的理论排出一个顺序,其中每项理论都可以毫不含糊地标明比前面的一项更为高明。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个顺序是和时间的推移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后来的竞争价格理论几乎在分析的完善程度上总是比前面的理论高一筹;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就可能归咎于分析工作以外的干扰,不过,虽然我们能够谈到分析的进步,同时不能否认“进步”一词所指的事实,可是在经济思想领域和任何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历史演变中,却没有进步可言。举个例子,说从查理曼大帝立法与行政措施中表现的他对经济政策的观念,要比汉谟拉比王的经济思想优越一些;或者说斯图亚特王朝的公告所表现的一般政策原则要比查理曼大帝的政策原则高明一些;或者说有时写在英国国会法案前面的政策宣言更要比斯图亚特王朝的公告高明一些,这都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我们可以同情于上述任何情况下某些受惠阶层的利益,而不大同情于另一些情况下另一些阶层的利益,从而按照我们偏好的顺序把这些文件加以排队。但是任何一套经济思想在这种排队中占居的地位会由于判断者的价值观而有所不同,其余则留待我们在情绪上、在审美观点上对于这些文件所表现的各种生活方式的褒贬来决定,那时我们所处的地位,就很象人们问起高更与蒂希安两位画家谁更伟大一样。也就是说,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唯一合理的回答是:你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意义。同样的情况当然也适用于一切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如果我们把它们技术上的优缺点排除在外的话。我们甚至可以选择现代独裁式的社会主义而不要亚当·斯密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或者相反。但任何这一类选择都属于同一主观判断的范畴,就象桑巴特所说的,一个人喜欢金发女郎甚于喜欢褐发女郎一样。换言之,在经济政策或其他任何政策问题上,进步这个名词是没有客观意义的,因为人与人之间在比较时没有一个适当的标准。不消说,以上论证看来可以满意地澄清经济学史家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分歧。他们有些人想的是技术上的分析与掌握更多的资料,这时谈到我们这个领域的科学进步是完全正确的。还有些人谈的是习尚的变迁,而习尚本身一方面是社会条件变化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改变了对政策的意见以及各种愿望;这对否认在我们这个领域有什么进步不进步的问题,则是正确的。这两部分人错就只错在忽视除了他们专门考虑的一个方面外,人类对经济主题的思考还有另一个方面。如果认为经济分析的发展不是别的,只是不断变化的公众舆论倾向的反映,或者沉溺于一种天真幼稚的信仰,认为政治态度只是进步的洞察力的表现,那就完全错了。

[(d)科学方法:想象和程序的规则。]现在,我们在探讨意识形态偏见方面已经可以进行第二步了,也就是在我们称为“经济分析”的这个狭窄领域内,这种偏见对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到底有多大威胁。有些读者也许甚至认为,既然我们已经把所有各种政治经济学体系都看成是受到意识形态局限的,又因为我们把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浮现于公众舆论”中有关经济主题的较为零星的看法也认为都属于意识形态,我们似乎已经承认了所有需要承认的东西,因而就不存在什么第二步了。特别是有些读者,他们的主要兴趣是研究那些形成政策或至少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思想史,或者与人们对于经济事务管理中什么才叫公平或者可取的想法有密切关系的思想史,而对技术性经济分析的发展的兴趣仅居于次要地位,这些人很可能会承认——也许把肩膀一耸——我们这一套工具箱也和其他任何科学的技巧一样,是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的。对不起得很,我们还不能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分析一下科学方法本身,以便弄清在什么地方意识形态的因素会进入科学方法,以及我们如何去识别或者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

实际上,我们都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开始我们的研究的,也就是说,我们很少是从头做起的。但是假定我们确实是白手起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步骤呢?显然,为了给我们自己安排任何课题,我们首先必须具体确定一套互相关联的现象作为我们分析工作值得努力的目标。换句话说,分析工作必然要有一种分析前的认识行为作前导,借以提供分析工作所需的素材。本书中把这种分析前的认识行为称之为“想像”(Vision)。有意思的是,这种想像不仅必须在历史上先于任何领域中分析努力的出现,而且每当有人告诉我们从某一角度去观察事物,而这个角度的来源不能从这门科学原有水平的事实、方法与结果中找到时,那么这种想像也许会重新进入每一门已经确立的科学的历史之中。

让我们立即以我们这门学科和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明显事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已故的凯恩斯爵士科学成果的批评者与赞美者都会同意一种说法,就是他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1936)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一个突出的成就,而且它至少支配了它出版以后十年的分析工作。《通论》提供了一个分析工具,由作者在第18章中加以总结。如果我们跟着他的阐述一步步走下去(特别是看他书上第249—254页),我们会发现设计这个工具是为了方便地表达“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的某些事实——虽然凯恩斯自己也强调过,发现这些事实应归功于他作为特殊性而不是作为“逻辑的必然性”的几张基本表式(消费倾向、流动偏好、资本边际效率)。这种分析方式将在适当的地方予以讨论,届时将指出,我们所说的特殊性也就是一个英国知识分子心目中英国日趋衰老的资本主义的特性。这些特性无疑是以前根据事实研究而确定的。“基于我们对当代人类性格的一般知识”,它们“看来是可以归属于我们[英国]这个世界的”(见第250页)。这里不是讨论这个概念优点与缺点的地方。”在这里要紧的是:它乃是一种概念的形成或我们所说的想像,这征凯恩斯和其他人对它作出分析的努力以前即已存在。在这里,这种方法以无比的清晰性呈现出来,因为我们可以在凯恩斯的《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一书颇具卓识的短短几页中看到这种想像的形成,虽然在分析上尚未成熟。就一个有广泛兴趣的人在这一方面所作的努力来说,他在1919至1936年这整个时期都在致力于完成他对我们这个时代经济过程的特殊想像,而这种想像至迟在1919年就已经固定在凯恩斯的脑海中了。他的这些努力开始时并不顺利,以后就愈益成功。从我们这门学科以及其他许多学科还可以举出其他事例借以说明我们这种“思想方法”。但这个例子也许最能说明问题。

当我们从引起我们注意的一套现象中看到了我们想象的图景时,无论这套现象是在处女地还是在以前已经耕耘过的土地上,我们的分析努力就开始了。第一步工作是把想像化为语言或概念,使它的组成部分在一幅多少有点秩序的图型或图画中各得其所,并且给它们各起一个名字,以便识别和加以摆布。但是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自动地做了其他两项工作。一方面,除了那些已经抓住的事实外,我们又收集了更多的事实,同时学会抛弃原先想像中存在的其他一些事实;另一方面,构筑我们的图型或图画的工作本身,就会在我们原有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基础上加上新的概念与关系,同时也会消除另外一些概念与关系。收集事实的工作与“理论”工作在永无休止的取舍关系中,自然会互相检验,互相提出新的要求,最后产生“科学的模式”;这就是它们与原有想像中保留下来的成份相互作用的暂时联合产品,现在就可以用越来越严格的连贯性、适当性标准来要求于它了。以上就是对于我们琢磨出所谓科学命题的过程的一种粗浅的、但我想不会引入歧途的陈述。现在应该完全可以看清,这里有一扇大门可以让意识形态进入这个方法之中。事实上它在楼下就已登堂入室,进到我们曾经说过的分析前的认识行为中。分析工作是用我们对事物的想像所提供的材料开始的。而这种想像几乎从定义来说就是意识形态的。它把我们所看到的事物的形象体现出来,不管什么地方,只要有任何可能的动机希望从某种角度而不从另一角度去看待事物,那么我们实际怎样看事物和我们希望怎样看事物之间的界限就很难划清。我们的想像越是诚实和朴质,对于最后是否能出现可以称之为普遍真理的东西就越让人怀疑。由此而得出的有关社会科学的推论是很明显的;有人认为病恨一种社会制度的人能够比热爱它的人形成更为客观的想像,甚至这种看法也不正确。因为热爱固然会造成歪曲,但痛恨会歪曲得更利害,我们唯一的安慰是,幸而有大量现象不能这样或那样地影响我们的情绪,因而在某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心目中看来都很相同。但是我们也发现我们分析工作中所使用的程序规则之不受意识形态干扰,差不多与相反情况下想像之深受其干扰同样明显。固然坚贞的忠诚与强烈的憎恨都可能影响这些规则,但这些规则本身能相当有效地揭露出误用的地方,因为这些规则中有许多是从很少或完全不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学科的科研实践中产生井强制我们接受的。还有一点也同样重要:那就是这些规则有助于从我们开始工作的想像中消除因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犯的错误,这就是它们特有的长处,而它们这样做是出于自动,与研究工作者个人的愿望无关。他不得不积累起来的新事实,会自行强加于他的图式之上。那些如果他不去建立别人也会建立的新概念和新关系,必然要来证实他的意识形态,否则就会把它们毁掉。如果让这个过程充分发生作用,那就不能保证我们心中不出现新的意识形态,但最终会把现有意识形态中的错误清除出去。当然,在经济学中,更多地在其他社会科学中,这种严格可以证明的事物范围是有限的,因为凡属于个人经验和印象的事物总有些边缘末梢的部分,事实上不可能把其中的意识形态或者故意的不诚实因素完全驱除出去。因此从我们的论证中所能得到的安慰永远是不完全的。但是我们已经大大缩小了为意识形态所玷污的命题的领域;也就是说,已经把它压缩下来使我们经常能够找到意识形态可能活动的地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论证确实也已经相当彻底地处理了这个问题。

[熊彼特没有完成他的导论,写到这里就停止了。下面三段是我们在这一编的笔记与手稿中发现的,尚未打字。]

虽然我希望上面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处理会帮助读者了解我们不得不在其中进行工作的处境,一方面使他提高警惕,一方面又不要使他对我们的方法与结果的“客观有效性”产生无谓的悲观情绪,但必须承认,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中包括搜索、诊断和消除意识形态虚妄的一套规则,不能搞得那样简单明确,像通常人们所做的那样肯定科学的经济学史是,或者不是,一部意识形态史。对于前一种意见,即认为经济学史是一部意识形态史的看法,我们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这些让步会使所有那些有关经济生活的广泛哲学——例如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受到怀疑,而这些哲学对我们很多人来说,正是在经济思想的创造中最今人感兴趣和富有魅力的部分。更糟的是我们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虽然有一种机制倾向于自动地摧毁意识形态,但也许这是一个消耗时间的过程,会遇到许多阻力,而另一方面还得承认,我们从来也难以保证不会有新的意识形态侵入以取代正在消逝的旧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举出几个例子惜以告诉人们如何使用我们的规则,也许对上面的讨论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下面把我们的例子分成四组:

第一、当我们查看我们的理论或统计工具箱的内容时,我们发现其中有许多在意识形态上是中性的,例如,我们发现叫作边际代替率的概念,从1900年以来就代替比较旧的边际效用概念,在价值理论中愈来愈多地被人们使用。那些愿意用边际代替率而不用边际效用概念的人,纯粹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这与经济生活的任何意识形态是完全不相干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谁提出相反的意见。同样,一般的显著性测定是否适用于时间数列之间的相关,这个问题对经济分析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要从建立否定答案的论证中寻找意识形态偏见,那将是浪费时间,因为从一开始这种显著性测定在性质上就显然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不过,使用这些不诱钢式的概念或理论来推理所取得的结果,仍然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的玷污。但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如果还有什么意识形态偏见的话,那就应该从我们推理的其他因素中去寻找了。

第二、有些工具或理论虽然可以说实际上是中性的,但由于人们错误地相信它们和他们的意识形态有关,仍然具有假定的意识形态上的重要意义。我们刚才已经指出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就是从边际效用价值论过渡到以边际代替率概念为基础的价值论,在意识形态上是中性的,因为每一种理论都可以同等地与任何意识形态并行不悖。但是在价值理论发展的上一个阶段,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反对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人们之中就有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者,他们认为——也和许多边际效用论者想的一样——以劳动还是以边际效用来“解释”经济价值,这种选择取决于我们对经济过程的想像或者看法,这和意识形态是有关系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除工资而外一切收入的来源都是剥削,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关于价值就是凝聚的劳动这个观念就是证据中的首要环节。可是第三编将指出,意识形态……

[熊彼特差不多已经写完了第四章的第一节(经济学史是一部意识形态史吗?)。关于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熊彼特在就任美国经济协会会长时发表的演说“科学与意识形态”,见《美国经济评论》1949年3月号。

第四章看来是导论部分的最后一章。本来还有两节(2.科学努力的动力与科学发展的机制,3.一般科学人员和经济科学人员)。这两个题目在这本分析史全书中时常有所论述(可查阅这些标题下的索引),而且是结合作者关于“学派”的概念来谈的。例如关于李嘉图学派,他说:“而且这个集团是我们意念中的一个真正学派:有一个祖师,一种学说,成员之间团结一致;有一个核心;有它的影响范围;有边缘末梢。”

有几段初稿(也许是口授的),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科学人员有所论述,是在作者的笔记中找出来的,附印于后。]

把科学定义为一种由一个社会集团专门从事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技术,这一定义同这个集团的“科学”活动所产生的方法与结果的意识形态方面有什么关系,读者是不难看出的。显然在其成员之间必定有某种程度的凝聚力,至少在这个集团已经取得相当确定的存在地位时,会有一种合作精神,产生出明显的或者下意识的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成员可以彼此互相承认,而且允许某些人加入,而把另一些人排斥在外。看一下这些事实所引起的一些现象,就可以了解我们关于科学的社会学这个题目所能说的仅有的一点看法。

如果有可能设想有这么一个人,这个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着手自行研究已成为科学努力目标的那些现象中的任何一套现象,他必然也能体会到一条非常简单而又非常基本的真理。这个人首先必须认识他预备研究的现象,而且要认识这些现象之间有些关联,以及它们与其他现象有所区别。这种认识是一种认识行为,但并不构成分析工作的一部分。反之,它只是向分析工作提供对象或素材,因而是分析的先决条件。于是分析工作本身就含有两种不同的然而又不可分割的活动。一个在于使想像的内容概念化。所谓概念化,我们的意思就是说,把想像中的各种组成成份以准确的概念来加以固定,给它们一定的标志或名称以便于识别,同时(用定理或命题)确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活动就是猎取更多的经验资料(事实),借以丰富和核对原先已经掌握的资料。应该说这两种活动并不是各自独立进行的,而在两者之间一定有一个不断取舍的过程。为了概念化,往往引起对更多的事实的猎取;而新发现的事实又一定被插进来和加以概念化。在一种永无休止的连续过程中,这两种活动改进、加深和修正了原先的想像,同时也互相改进了彼此的结果。在我们科学努力的任何特定阶段,我们确实试图建立图式、体系或模式,以便尽量妥善地描述我们感兴趣的整套现象,然后以“演绎的”或“归纳的”方式加以发展。但是这些模式在本质上都是暂时的、相对的;总是和我们所能掌握的事实有关。以上是关于科学程序的一个很不完全的描述,但揭示了一个我们还要反复强调的事实:在“理论”与“寻找事实”之间并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任何根本的对立,更不要说在演绎与归纳之间了。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说明为什么有时又会出现这种对立。

实际上当前没有一个科学工作者是从他自己独立的想像开始,而经历了所有这些工作阶段的。只要一门科学是活生生的,就永远会不断有人直观地看到它的新奇的方面。可是足以产生新鲜方法、命题或者导致新奇事实的发现——此时这些事实就以新假说或限制条件的形式进入这门科学——的那种想像,仅能添加在现有的科学结构之上,或也许只能部分地替代这些结构,而这些结构的大部分自然而然是会世代相传下去的。实际上,并不是整个社会,甚至也不是任意一部分人把科学知识的财产传下去的,而是有一个或多或少确定的专家集团,不仅把他们的方法与结果,而且把有关今后发展的方向、手段的意见传授给继起的后代。在大部分情况下,从事科学工作的能力是不能从公认的专家传授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的;如果能够的话,也必然是具有非凡的创造性与毅力的人。让我们简单看一看这个事实所产生的若干后果。

首先应该注意到,这个社会机制是极其节省劳动的。利用这个社会机制,任何初学者只要遵循他所受到的劝告并从事指定给他的工作,都可以获得有关事实的知识,抓住问题,掌握方法,而节省很多精力,以便腾出大部分力量去开拓他老师力所能及的边界以外的土地。所以应该可以相信,上述社会机制主要地不仅对概念工具的发展与事实知识的积累有利,而且甚至提供了通常所谓科学进步的最强有力的推动力量。不过事情显然还有另外的一面。传授任何已确立的科学都会给初学者的头脑套上框框,使他或许具有的创造性受到压仰。这将产生另一种不那么明显的后果。由于现有科学结构所产生的抵抗力,视野与方法的重大改变最先是受到阻碍,接着就不是通过改造而是以革命的方式来临,而旧结构中也许具有永恒价值或至少还没有来得及充分产生成果的那些成份,很可能就在这个过程中消失。因此,正像革命者有大量理由憎恨某些人强调科学的连续性、捍卫旧的见解、对抗新的看法一样,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理由证明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本书将指出这方面的很多例子。

其次,现存的结构一旦建立以后就有延续下去的倾向,这一事实在科学努力的领域中也和在其他领域中一样,说明了一个不易解释的现象,也就是“传代”的现象。举例说,有一个年龄分布比例不变的人口,其中进入科学行业的人数恰好等于退休的人数。某一行业,例如说科学的经济学家们也就显示出一个固定的年龄分布比例。无疑,我们可以按年龄划分出一些小组,他们的视野和方法也许还有发展前途,而在这些年龄组之内我们还看不出有什么对抗性的问题存在。然而这不是科学的传代问题,因为我们也看到在征何特定的时间,所有年龄组的大多数人都显示某些态度相似之处,所以可以说有1880—1900年的一代人,而且可以把这一代与1920—1940年的一代作对比,虽然年青与年老的人在第一个时期大致上的区别同他们在第二个时期的区别一样大。如果方法与结果的变动以均匀的速度发生,那么这一点就没有什么重要。就经济学家的情况来说,人们倾向于以社会与经济环境的变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吸引两个时代注意的实际问题的变化,来解释这种现象。但是我们发现在不变的环境里活动的科学也具有同样的现象。正是这种情况提供了我们弄清问题性质和寻求解决办法的线索。问题与方法不仅因为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它们还由于包含在一种科学结构内的分析工作有一种抵制变化的方式而发生变化。

第三、那些献身于一种特定学科的科学工作专家,以及甚至献身于任何学科的科学工作专家,都倾向于变成一个社会学的集团。也就是说,除了对于科学工作或某种特殊科学本身的兴趣而外,他们还有其他的共同之点。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讲授一门他们正在培育的科学,并依靠教书为生。自然而然,这就会产生一种社会与经济类型为人。这个集团也会用是否能胜任工作以外的理由来接受或拒绝接受共同工作的人员。在经济学方面,这种集团的形成要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成熟,但一旦成熟,它的意义就远较物理学方面的集团大得多。我们会看到在大多数国家中,在经济课题方面发表著作的人几乎来自社会的各个部门。在早先年代,确实有促成集团化的一些因素,最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天主教经院派的博士们,但在所有其余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人由社会各阶层、各种不同的收入等级而来。在英国,甚至十九世纪上半叶,情况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加上“但书”才能用“职业”这个名词。当时英国确实有一个经济学家的职业,就是说有些撰写经济课题的作家,他们互相承认他们职业上的资格。但后来科学工作就和教书合在一起,产生了一种经济学的职业,在这里职业这个名词的含义就比较完备了,而且这种经济学的职业对社会与政治问题产生的态度大致相似,同样是基于相似的科学观点以外的其他一些理由。这种生活环境的相似与社会地位的相似,产生了相似的生活哲学以及对社会现象相似的价值判断。如果不是因为它和科学的学派现象有密切联系,就没有必要详细叙述它的后果。既然这个概念在我们的分析史中将不可避免地要起重要作用,我们最好还是停下来研究一下它的意义。

第二编 从开始到初期古典学派境地(约到1790年)

第一章 希腊

—罗马的经济学

1.本编的计划

[2.从开始到柏拉图]

[3.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成就]

[4.论国家、私有财产与奴隶制的起源]

[5.亚里士多德的“纯”经济学]

(a)价值(b)货币(c)利息

[6.希腊哲学]

[7.罗马人的贡献]

[(a)分析工作的缺乏]

[(b)罗马法的重要性]

[(c)农业方面的著作]

[8.早期基督教思想]

1.本编的计划

在第一编中就曾经说明过,按照我们在那里对“科学”所下的定义,从来没有一门科学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创立或缔造出来的,一般也不可能确定它“诞生”的准确日期。我们现今的所谓“经济学”,其为人们所承认是经历了一个从十七世纪中期到十八世纪末的缓慢发展过程的。不过在第一编中提出的一个概念,也许有助于我们变得比较精确一些,至少就阐述的需要来说是如此:那就是“古典学派境地”这个概念。这种古典学派境地出现于十八世纪的后半叶,而以前从未出现过。根据这一点,我们也许可以大胆决定从1750年到1800年之间的某时开始,而这一时期的顶峰也许是A.斯密的《国富论》(1776)。然而,每一部古典学派境地的著作都要总结或巩固那些导致这一境地所做的工作——真正有创造性的工作——因而无法根据它本身来了解它。所以,在本编中我们将试图叙述从“开始”到《国宫论》出版后二十年这整个二千多年的历史。既然这段历史时期中许多世纪没有文字记载,叙述起来反倒方便不少。

十八世纪后半叶的古典学派境地是两种类型研究成果合并的产物,彼此有一定区别,有必要分开考虑。一种是哲学家在几百年研究工作中缓慢积累起来的事实资料和理论工具。另一种与此稍不相干,是由实际工作人员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事实和理论。我们不能把这种未成熟的经济学的两个来源严格区分开来。一方面既有许多情况界乎两者之间,如不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办法就无法分类;另一方面,直到重农学派的时代,那些学者的分析技巧还很简单,属于常识的范围,即使没有学问的实际工作者也能掌握它们,因而这些学者的著作并不能视为与我们的目的无关而加以摒弃;相反地,它们常常具有本书中所谓的科学水平。不过广义地说,我们这样区分还是站得住脚的。

让我们回顾一下“经济思想”——即任何特定时间,任何特定社会中流行的对于经济事务的意见,与其说属于经济学史的范围,毋宁说属于经济史的范围——和“经济分析”——即我们所说的科学努力的结果间的区别。经济思想史起始于有关古代神权政治国家的记载,其经济所呈现的现象和我们所处的社会井非完全不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从根本上说也不是那样毫不相同。可是经济分析史则仅从希腊人开始。

古代埃及具有一种依赖于灌溉系统的计划经济。亚述人与巴比伦人的神权政治国家拥有庞大的军事与官僚机构以及复杂的司法制度,其中汉漠拉比王的法典(约在公元前二千年)是最早的法制里程碑;它们采取一种活跃的对外政策;它们还把货币制度发展到高度完善的程度,而且知道借贷与银行业务。以色列的圣经,特别是其中有关立法的部分,显示出当时已经完全掌握了希伯来国家的实际经济问题。但是看不出分析方面努力的痕迹。我们也许最能在古代中国找到这种痕迹,因为那是我们所知道的具有最古老文字文化的地方。在中国我们确实发现有一套处理当时农业、商业与财政问题的高度发展的公共行政制度。尚存的中国古典文献常论及这些问题,主要是从伦理观点论述,例如孔夫子(公元前551—478年)和孟子(公元前372—288年,其著作已在1932年由L.A.里亚尔译成英文)的教义都曾涉及这些问题。孔夫子一生有两个阶段曾担任实际行政工作,又是一个改革家。从他们的著作中可以编出一套经济政策的完整体系,而且那里还有一些货币管理与兑换管制的方法,这似乎先得有相当的分析才行。由一再发生的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现象,无疑曾经受到文化修养远比我们高的人的注意和讨论。但是没有留传下来对严格的经济课题进行推理的著作,没有可以称得上我们所谓“科学”著作的。

这样明确的推断当然是很不可靠的。也许有些分析没有留下记载。但是可以想象这种分析工作不会很多。前面我们已经看到,相对于科学知识来说,普通常识在经济学领域要比在其他几乎任何领域内流传得更广。因此完全可以理解,不管经济问题多么重要,要激起特殊的科学好奇心,较之自然现象所需要的时间要长得多。自然界蕴藏的奥秘探索起来非常令人兴奋;而经济生活则是最普通的、最单调的经验的总和。社会问题主要是从哲学与政治方面使学者感兴趣;而从科学角度来说,这些问题一开始并不显得那么有趣,甚至根本不成其为“问题”。[2.从开始到柏拉图]

就我们所知,在我们的文化祖先古希腊人留给我们的遗产中,初步的经济分析是一个微小的——甚至很微小的——成分。像他们的数学与几何学、他们的天文学、力学、光学一样,他们的经济学实际上也是以后所有进一步工作的本源。不过不像他们在上述学科中取得的成绩,他们的经济学未能取得独立的地位,甚至没有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标签:他们的所谓经济(Oeconomicus,oîxoζ即家庭,vóμoζ即法律或规则),仅指管理家庭的实际智慧;亚里土多德派的所谓Chrematistics(xημα即所有物或财富)与经济学这个标签最为接近,主要系指商业活动的金钱方面。他们把经济推理与他们有关国家与社会的一般哲学思想揉在一起,很少为经济课题本身而研究经济课题。这也许正说明了,与他们在其他学科内的灿烂成果相比,为什么他们在经济学领域内的成就如此微小。对这种成就给以较高评价的古典派学者和经济学家们,实际想到的是一般的哲学,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他们还很容易错误地把任何与后来发展似乎有关的想法都当作一种发明来加以喝采,忘记了在经济学中,也和其他地方一样,大部分有关基本事实的陈述之所以重要,仅仅是由于它们所负荷的上层结构的缘故;如果没有这种上层结构,它们就平淡无奇了。情况既然如此,那么遗留给我们的希腊经济思想,也许在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与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著作中可以发现一鳞半爪。

希腊人的思想即使在最抽象的地方也总是围绕人类生活的具体问题而展开的。这些生活问题又总是集中体现在希腊城邦(po-lis)观念上,因为对希腊人来说,城邦是文明生活存在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因此,通过独特地综合处理在不同世界中总是与我们在一起的各种因素,希腊哲学家实质上是政治哲学家;他是从城邦的角度来观察宇宙的,他认为反映在城邦中的就是整个宇宙(其中包括全部思想世界和其他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诡辩学者似乎是最先像我们现在这样来分析宇宙的一些人;他们事实上是我们自己思想方法(其中包括逻辑实证主义)的始祖。但柏拉图的目的完全不是分析而是一种理想城邦的超经验的想象,或者可以说是一种作为艺术创作的城邦。他在《理想国》一书中为“理想国”所描绘的画图没有什么分析,就象画家笔下的维纳斯不是什么科学解剖一样。不用说,就这一点而言,实际怎样和应该怎样之间的差别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理想国》和以它为最高成就的全部文献(大部分已经散失),其艺术性质最好用一个德文名词staatsromane(从字义上来说就是国家传奇)来表述。由于英语中没有一个适当的同义词,我们只好用“乌托邦”这个词。读者也许知道,多多少少是在柏拉图的影响下,这种类型的文献在文艺复兴时期又行时起来,以后零零星星地继续出现,直到十九世纪末期为止。

然而经济分析终于出现了。在画家笔下的维纳斯与科学解剖学描述的事实之间是有关系的。正如柏拉图的“马性”观念显然与看得见的马的特性有某种关系那样,理想国的观念与他观察实际的国家所得到的资料也是有关联的。对于这种明示的或隐含在柏拉图体系内的事实或事实之间关系的观察,其分析性或科学性(记住:对这两个词我们都没有附加任何补充解释)决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否认。在稍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分析性质的推理更为显著,但是没有一个地方是把它本身作为一种目的来追求的,因此也就没有走得很远。

柏拉图把其理想国设想为一个小城邦,其公民数目尽量保持不变。财富也和人口一样是固定的。一切经济与非经济活动都是严格规定的——战士、农民、工匠等等都组织在永恒的社会等级之内,男女待遇完全一样。政府即依托于其中一个等级,也就是监护人或统治者这一等级;他们共同生活,没有个人财产或家庭关系。在《法律篇》这本书中对此作了很大的变革——主要是为了和现实相协调——但并没有触及根本原则。我们知道这些就够了。虽然柏拉图对后世许多共产主义的设想有明显影响,但把他说成是共产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或者这些运动的先驱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一种充满力量与光辉的创造物是无法归类的,而必须作为独一无二的范例来加以理解,假使可以理解的话。基于同样理由,也不可能把他当作法西斯主义者。但是如果我们坚持要用我们自己制造的紧身衣或框框强加于他,则法西斯主义的紧身衣似乎比共产主义的紧身衣更为适合:柏拉图的“宪法”除了对于代表最完美理想的最高阶层外,并不排斥私有财产;同时,它对个人生活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限制个人财富和严格限制言论自由:它在本质上是“团体的”;它承认领导阶级存在的必要性——这些特征都非常有助于给法西斯主义下定义。

象这样的分析背景,当我们提出“为什么有这种僵硬的静止状态”时,就会显现在眼前了。我们很难不这样回答(不管对于真正的柏拉图主义者这种回答是如何单调平淡):柏拉图之所以把他的理想加以静态化,是因为他不喜欢他那个时代的混乱多变。他对当时发生的事变显然持否定态度。他憎恨西西里岛的僭主(tyran-nos)(虽然我们决不能把这个词译成暴君[tyrant])。他几乎肯定是鄙视雅典民主政治的。不过他知道僭主政治是从民主政治产生的,而且归根到底是民主政治的实际可行的替代办法。他转而又将民主政治解释成对寡头政治不可避免的反动,而寡头政治又是财富不均的结果;财富的不均,他认为是商业企业所造成(《理想国》VIII)。从寡头政治到民主,从民主发展到(一个人心所向的领袖的)僭主政治,这一切发展过程的根源是变动,是经济变动,而潜主政治则很不合他的口味。柏拉图主张的静止状态作为救治之方,不管我们怎样想,在这种诊断后面,不是有点儿类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社会学的分析吗?

我们不需要继续考虑柏拉图偶而接触到的许多经济课题,只要举出两个例子就够了。他的等级制度,是根源于对某种分工的必要性的认识(《理想国》11,第370页)。他对经济学上这个永恒的、显而易见的现象特别小心地加以发挥。在这方面假使有什么令人感兴趣的地方,那就是他(以及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不是分工本身所引起的效率提高,而是由于分工使每个人专做最适合他性格的工作而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对人们内在能力差别的认识值得一提,因为后来几乎完全被人遗忘了。再就是柏拉图顺便提到了货币是为了便利交换而设计的一种“符号”(《理想国》11,第371页;朱厄特曾将他的希腊文译作“货币一符号”)。这种偶然的说法其实没有多大意义,不足以把有关货币性质的任何明确看法归功于柏拉图。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他的货币政策——例如他反对使用金银,他认为国内货币拿到国外是无用的——在原理上确实是与一种理论的逻辑推断相吻合的;依照这个理论,货币价值原则上与制造货币的材料无关。鉴于这一事实,我觉得如果我们主张柏拉图是货币的两个基本理论之一的最先为人所知的倡导人,正如主张亚里士多德是另一理论的最先为人所知的倡导人,大概不算过份吧(参阅下面第5b节)。当然,这些理论不可能起源于他们,不过他们确实传授过这些理论,而且他们赋予这些理论的含义,与中世纪末期以来重新拣起这些理论的作者们所理解的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可以有信心地这样认为,因为那些作者们所显示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已经够清楚了。这种继承关系事实上是经得起严格考证的。

柏拉图的对话录(Eryxias)并非他本人所著,但却已夹杂在他的著作中传给了我们,其中并没有什么内容与他通常的看法相矛盾。在这里之所以提到它,是因为它是柏拉图唯一残存下来的、专门谈论经济的著作,而且是为了经济而谈经济。否则对话录的内容——主要是和欲望联系起来研究财富的性质,同时小心地与货币相区别——就不会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了。[3.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成就]

亚里士多德的成就大不一样。在他的著作中不仅缺乏柏拉图的那种吸引人的魅力,我们所发现的反而是(如果这样说不致冒犯这样一位伟人的话)一套斯文尔雅、平淡无奇、带有庸人气味、而且很有点浮夸的常识。也不仅是亚里士多德远较柏拉图善于调和——无论如何,他远较柏拉图坦白——与论述当时浩繁的文献中盛行的意见。主要的不同在于一种分析的意向,这在柏拉图头脑中可说是不存在的,但却是亚里士多德的原动力,这从他论证的逻辑结构可以看出来。若观察一下他的工作方法,那就更清楚了。举例来说,他的政治概念和学说就是从他辛苦收集的希腊各国宪法中提炼出来的。当然他也追求“最完善的国家”以实现“善良的生活”,追求“至善”与正义。他也满怀善恶的判断,而且和我们一样,看得很绝对。他也和我们一样对他的行为结果赋予规范的形式。最后,他还承担改恶从善的劝导责任(这是我们所不为的)。可是,不管所有这一切对他、以及对二千多年以后所有的读者是如何重要,在这里和我们是完全无关的;我已经说过,而且还要利用每一个机会一再重复,这一切只能影响分析的目标和动机,而不能影响分析的本质。

但是他的分析成就中仅有一小部分与经济问题有关。他主要的工作以及他主要的兴趣,就社会现象而言,都在我们称之为经济社会学或者毋宁说是政治社会学的领域之内,而他将经济社会学与技术意义上的经济学都隶属于政治社会学之下。他所著的《政治学》应该作为他对国家与社会的一篇论文或教科书来加以评价。他的《尼科马奇伦乓学》(相传这本书是以这位哲学家的儿子尼科马奇斯的名字来命名的——译注)——这是从规范的角度对人类行为全面论述的一篇著作——也是如此偏重于对政治人、城邦中的人的讨论,以致我们必须视为《政治学》的姊妹篇。这两本书在一起,构成了对统一的社会科学最早的系统论述。读者也许知道,在霍布斯的时代以前,所有称为政治科学和政治哲学的东西都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摄取营养的。为了我们的目的,只须指出以下几点就够了:(1)亚里士多德作为一个优秀的分析家,不仅非常注意所用的概念,而且他还将他的概念综合成一套理论工具,也就是一套互相关联、结合使用的分析工具,这是他对后代的一个不可估量的贡献:(2)上面所提到的他的“归纳法”确实意味着他不仅研究了变化的状态,而且研究了变化的过程;(3)他曾试图区分根源于普遍的、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的社会有机体或行为的特征,与法律或习俗规定的社会有机体或行为的特征之间的差别;(4)他曾从目的性及其所呈现的利弊来讨论社会制度,以致使他本人和他的追随者屈服于一种特殊的唯理论亦即目的论的错误。我们现在把他有关自然法则的概念暂时搁在一旁,先来考察他的三个典型分析样本。[4.论国家、私有财产与奴隶制的起源]

与人们普遍的印象相反,亚里士多德并不接受柏拉图关于国家从族长制的家庭或氏族发展起来的观点。他也不完全接受当时诡辩学家中流行的所谓“社会契约”的思想,不过这种思想却经常出现在他的头脑中。他甚至偶尔谈到一种原始的盟约,所以社会契约的思想就很容易地被他的弟子所接受。这一点很有意思,原因有二:首先,十七、十八世纪,社会契约说成了一种思潮的中心内容,其拥护者最恨人们称他们为亚里士多德派。其次,亚里士多德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可以代表他对诡辩学派的一般态度。亚里士多德有许多地方看来很像是受了诡辩学派的影响,可是他始终反对他们,或者毋宁说是反对他们持有的观点。要解释这种态度也许并不困难,因为持有这种态度的人并非罕见。不管怎样,我们不能让它抹煞这一事实:那就是他吸收了他们的某些思想,而且主要也是通过他的著作,才使诡辩学派的某些影响传到了中世纪。

在《政治学》的第二册中,亚里士多德讨论了私有财产、共产主义和家庭,主要出于对柏拉图、费里阿斯与希波达马斯的批判。他对柏拉图的批判——柏拉图是上述三人中唯一有文章可以和批判材料对照阅读的人——显然很不公平,而且完全误解了柏拉图创作的本质与含义。可是他举出的赞成私有财产、家庭和反对共产主义的理由反而更具有说服力——读起来几乎和十九世纪的中产阶级自由主义者的论调完全一样。

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奴隶制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但他又是生活在奴隶制受到社会猛烈抨击的一个时代。换言之,奴隶制已经成了一个问题。亚里士多德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设想了一条原则,既能作为解释,又可作为一种辩护。他认为人类“自然的”不平等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由于先天的品质,有些人注定被统治,有些人注定统治人。他看出了把这个命题与另一个十分不同的命题一致起来有困难:后一命题是说前一类人实际上提供现实生活中的奴隶,而后一种人实际上提供现实生活中的主人。但他承认有“非自然的”和“非正义的”奴隶制现象,例如把(希腊的)战俘一律贬为奴隶时发生的情况,他通过这种方法消除了上述困难。我们大多数人可以在这个理论中看出一个意识形态偏见和辩解意图(我们知道这两个东西并不是一回事)相配合的最好例证。更为重要的是要弄清到底为什么我们会产生这个印象。我们不喜欢奴隶制是由于被奴役者在某些方面天生下贱这个命题。当然这不是理由。说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包含几个不是从前提演绎出来的推论,也不够充分。这只能暴露分析工作的毛病,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偏见。同时,如果在一个论证中所犯的错误都朝着同一方向,而这一方向与我们所看到的分析者的意识形态相一致,那么我们也许有权怀疑有意识形态的偏见。即使如此,摒弃某一论证的理由也应是证实其有错误,而不是怀疑其有偏见。[5.亚里士多德的“纯”经济学]

记住这些解释的原则,我们现在就来看一看亚里士多德萌芽形态的“纯”经济学,其要领主要包含在《政治学》1.8—11和《伦理学》V.5里面。显而易见,他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公正”,这是从他对于善良生活的理想出发观察的,他所考察和评价的经济事实及其相互关系,也是从他这个生活在有教养的有闲阶级之中并且为他们写作的人的意识形态偏见所能想像的。这个有闲阶级的特点是鄙视工作和商业逐利行为,喜欢那些养活他们的农民,而憎恨剥削他们的高利贷者。这些事与现代知识分子相应但又不同的价值观及意识形态相比起来同样有趣,但并不见得更加有趣。与我们有关的是下面这些:亚里士多德老老实实把欲望及其满足作为他经济分析的基础,从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出发,接着谈到分工、物物交换以及为了克服直接交换的困难而使用的货币——这里他恰好混淆了财富与货币而受到苛责。他没有提出“分配”理论。这些可能从已经散失的大量文献中摘出来的东西,也就是希腊在经济理论方面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将跟踪这个精神财富直到A.斯密的《国富论》,这本书的前五章仅仅是循着同一思路的继续发展。所以让我们先对这份希腊遗产作较仔细的考察。(a)价值亚里士多德不仅像后来的经济学家那样清楚地区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且他还看出交换价值似乎是从使用价值派生出来的。不过单就这一点来说,不仅是常识,而且是老生常谈,而他并没有向前迈进一步。他所没有做到的,由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补上了。可以说是他们发展了价格理论,而亚里士多德却谈不上。有人认为这是由于他过多地注意定价的正义——即所谓“交换的”正义——这一道德问题,因而转移了他对实际定价这一分析性问题的兴趣。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对于定价道德的注意正是一个人在分析实际市场机制时可能具有的最强烈的一种动机,后来的经院哲学家的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有些段落说明亚里士多德想这样做,但没有成功。可是他考虑到了垄断现象(《政治学》I,II与《伦理学》V.5),他所下的定义就是市场上仅有一个卖主的情况(μóvoζ,指单独或独立的;πωxεïv,指出售),以后也一直是这样定义的。他认为这种垄断是“不公正”的。

这些事实似乎使某些价值理论历史学家感到头痛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寻求一种定价的公正原则,他发现公正原则就是一个人的予取必须“相等”。既然在参加物物交换或买卖时,当事的双方必定有利可图,也就是说他们愿意接受交易以后的经济状况而不要以前的状况——否则他们就不会有任何交易的动机——所以交换的货物或买卖时发生的钱货交易,其“主观”价值或效用价值就不可能相等。因为亚里士多德没有提出任何交换价值或价格的理论,那些历史家就下结论说他头脑里一定存在某种神秘的“客观价值”或“绝对价值”,也就是物品所固有而不受环境或人类估价或行为影响的价值——这是有哲学倾向的人们最欢迎的一种形而上学实体,而具有较多“实证”头脑的人则最讨厌这种实体。但是结论肯定不能这样下。不能解释交换价值并不等于否认它的存在。我们倒不如说亚里士多德只想到市场上用货币表示的交换价值,而不是某种神秘的、用那些交换价值度量的价值本体。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他接受了实际商品价格作为他交易公平的准绳,因而失去了断定其公正与否的手段呢?一点也不。上面已经说过他谴责垄断价格。就亚里士多德的目的来说,把垄断价格看成就是某些个人或集团为了私利而制定的价格,并非牵强附会。给私人规定而不允许他任意改变的价格,也就是正常情况下自由市场上出现的竞争价格,并不在禁止之列。所以毫不奇怪地可以这样猜测:亚里士多德可能把正常的竞争价格作为交易公正的准绳。或者准确一点说,他打算承认任何按此价格而进行的交易都是“公正的”——这实际上也就是经院哲学的学者们想明确做到的。倘若这样解释正确,那么他对于商品公正价值的概念的确是“客观的”,不过所谓客观,意思只是说没有任何个人自己的行动能够改变它。而且他的所谓公正价值是指社会价值——正如他几乎肯定所想的,是代表社会对每种商品的估价——不过仅仅意味着这些价值是超越个人能力的、一群有理智的人行动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它们就和商品的数量乘以正常的竞争价格一样地既非形而上学、也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读者不难看到,如果对价值这样加以定义,那么亚里士多德对于交易公正的要求就有了一个健全和十分简单的含义。每项交换或买卖行为中,价值的相等就满足了公正的要求:如果甲以鞋换取乙的面包,亚里士多德式的公正要求鞋与面包各自乘以其正常竞争价格时正好相等:如果甲把鞋卖给乙,同样的规则就可以决定他应该得到多少钱。既然在上述情况下甲会实际上得到这笔钱,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例子足以说明亚里士多德自己和他的追随者所谓逻辑的与正常的理想之间、“自然的”与“公正的”之间所存在的关系。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如此仔细推敲,因为它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对于客观的或绝对的价值所作的形而上学的推测,不管何时何地有这种推测出现。我们既然把这个事实上不存在的问题抛开了,就可以把商品的客观价值理解为上述定义所确定的数值,而非别有所指。同样,我们也不去管“内在价值”的概念可能有什么形而上学的含义,因为我们总是能够(而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很容易)赋予它一个完全非形而上学的含义——例如当一个作者提到一枚硬币的内在价值这种最重要的情况时。(b)货币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货币理论,依我看来,是有意针对柏拉图倡导的另一种理论的。其内容是说,任何非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都牵涉到货物与劳务的交换;最初,这种交换“自然地”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但是需要别人货物的人可能没有别人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常常有必要在交换中接受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以便通过进一步的交换行为(间接交换)去获得他真正需要的东西。明显的方便就会诱导人们默契地或通过立法行为去选择一种商品——亚里士多德不考虑人们有选择多种商品的可能——作为交换的媒介。亚里士多德只是提到,有些商品——例如金属——比其他商品更适合这种职能,从而预示了十九世纪教科书中关于价值的同质性、可分割性、便于携带、相对的稳定性等等最陈旧的一套说法。而且,他关于交易要等价这项规则的要求,自然而然也使他注意到交易的媒介也可以用作价值的尺度。最后,他至少隐含地承认货币在价值贮藏上的用处。因此,十九世纪的教课书列举的货币的四种传统职能——第四种职能是作为延期支付的标准——有三种都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那里。

实质上,这个理论包含两个命题。第一、不管货币还能用于其他什么目的,其根本的职能,作为它的定义并且能说明它存在根据的,是交易的媒介。所以这个理论属于冯·米塞斯教授所说的“交易的”货币理论。第二、要在商品市场上成为一种交易的媒介,货币本身必须也是一种商品;换言之,它必须是有用的东西,而且具有不依赖其货币职能的交换价值——这就是内在价值在这方面的全部含义——一种可以与其他价值比较的价值。因此货币商品也和其他商品一样要讲重量、质量。为方便起见,人们也许决定在上面加个印记,以避免每次要秤重量的麻烦。但这个印记仅能说明并保证硬币中包含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与质量,而不是它的价值的原因。这个命题当然既与第一个命题不同,也不隐含于第一个命题之内,将与以后我们称为金属主义的或金属论的货币理论相一致,而与卡托尔的理论相对立;柏拉图的理论即为这种卡托尔理论的一个例子。

不管这个理论有什么缺点,而且不断受到责难,却一直流行到十九世纪末,甚至超过这个时期。这是货币问题领域内大部分分析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一切动机要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解释清楚;因为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个人影响至少一直到亚当·斯密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除非我们将亚里士多德提到过但明确地归功于他人的某些观点仍归于他自己,在《政治学》中没有一段文字会有其他任何解释。但在《伦理学》中,他利用一个希腊字表示通用的钱币(vóωσμα),他确实指出货币的存在不是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习惯或立法(vóμω),这好像指向另一个方向。不过,在解释他的意思时,他曾加上一句说,货币也可以由社会改变或废止。这似乎意味着他只是讲习惯与立法决定铸造货币所用的材料以及这些硬币的具体形状而已。

最后,关于方法方面很有趣的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是指货币这个词的通常意义。换言之,他是想解释货币是什么,货币做些什么。但他和对待任何社会制度的惯常做法一样,是从它的起源谈起的;他使货币的发展遵循一种所谓历史的顺序,从没有货币的情况或阶段开始。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一点只看作是阐述的需要。事实上读者应该记住这一个可能的解释,这将使许多在纯想像的“历史”外衣下出现的论证免于陷入荒谬绝伦的深渊,就像那些采用原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理论一样。只要不把这种解释看得过于认真,即使亚当·斯密的“早期与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也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但货币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亚里士多德派关于货币逻辑的起源理论——在没有别的办法时——也可以作为货币历史起源的一种可供考证的理论,例如闪米族的钱币或蒙古游牧民族的茶市(tea-money)都足以说明这一点。正是在这些情况下产生了我们的方法问题。如果我们对一种制度的历史尽量追溯下去,借以找出它的根本的或最简单的含义,这能不能算是一个合理的程序?显然不能。原始的存在形式通常并不比以后的形式简单而是更为复杂:集法官、僧侣、行政人员、武士于一身的酋长,较之后代任何一个专职的人员,显然是更为复杂的现象;中世纪的采邑在概念上也是比美国钢铁公司更为复杂的现象。所以逻辑起源与历史起源一定要区分清楚。不过这种区别仅在高级的分析阶段才会出现。除了高明老练的分析家而外,一般人总是将两者混为一谈。这种混淆无疑也隐含于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及其他社会制度的理论。他将它传给他后代的全部思想家,包括英国的功利主义者在内。直到今天它还时时出现。(c)利息亚里士多德“纯”经济学的其余部分,从我们的观点来考虑,就不值得一提了。后代经济学认为是问题的许多(如果不是大部分)事物,他都以近代科学勃兴以前的常识精神视为理所当然;而他对客观现实作价值判断时,这个客观现实的大部分内容他从未涉猎。他那个时代士绅阶层主要来自上地的收入显然对他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在他的奴隶经济中,自由劳动者是一种反常现象而被草率地处理掉了;工匠除了涉及他的产品的公正价格外,也没有受到重视;对于商人(船主)、店主、放债者,主要是从伦理与政治的评价出发来考虑他们的行为与利得,其中没有一项需要作解释性的分析。这也没有什么奇怪和值得责备的地方。以经验为根据的客观世界中,一切自然与社会现实都要通过缓慢的进度才能进入分析性探照灯的照射范围之内。在科学分析的开始,大部分现象都原封不动地停留在常识的范围之内,只有一鳞半爪激起科学的好奇心因而成为“问题”。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利息不属于这类鳞爪。他接受了借款付息这一经验事实,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他甚至没有把债款按其使用的不同目的分类,没有注意到用于消费的债款与融通海上贸易(foenusnauticum)的债款是大不相同的。他谴责利息——在所有情况下他都看成是“高利贷”——的理由是,货币只不过是交易的媒介,转手之间就增殖是毫无道理的(事实上当然并未增殖)。但他从未提出问题,为什么人们还是支付利息呢?这个问题是经院派学者们首先提出的。首先收集有关利息的事实以及描绘出利息理论的轮廓,也应归功于他们。亚里士多德自己没有利息理论。特别是他不应该被推崇为现代货币利息理论的先驱。虽然他把利息与货币联系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由于分析方面的努力而正由于他缺少这种努力:后来终于回到一种分析前的观点的那种分析,而这种观点似乎已经被早先的分析证明是错误的,这时就对这一观点赋予了一种不同的含义。[6.希腊哲学]

就技术意义的经济学来说,我们从这里开始就不再讨论希腊的思想,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可惜的是我们在另一方面要失去很多。在哲学领域内几乎没有一种观念不是从希腊流传下来的,而许多这些观念虽然与经济分析没有直接关系,但却和分析家的一般态度与精神有较大关系,尽管我已小心地指出不应过分强调这些背景的影响。特别是各种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如怀疑论者、斯多葛派(禁欲主义)、伊壁鸠鲁派(或享乐主义)与新柏拉图主义者,不仅影响了罗马的折衷主义者如西塞罗、塞尼卡之流,而且有助于直接塑造中世纪和更为晚近的思想。例如斯多葛派关于理性宇宙由不变法则所控制这一观念所反映的思想态度,当然对我们不是毫无意义的。不过我们只能对伊壁鸠鲁(约公元前341—270年)的说法作一简略回顾。

伊壁鸠鲁(或享乐主义)哲学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一条真理,即一套观念经过一定时间逐渐取得的含义和原先创始人所指的意思只有很疏远的关系。伊壁鸠鲁生于希腊文化时代,目睹城邦的迅速衰落。对希腊人来说,积极的生活意味着积极参加城邦的行政管理和政治。对于一个文化人来说,这种生活当时已不再可能。像其他许多人一样,伊壁鸠鲁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也许可以称之为精神上不能使用精细头脑的问题——所作的回答就是造世而独立,采取“宽容的隐退”以达到超然的宁静(ατασαξια)。产生这种特殊态度——没有适当的词来代表德文Lebensstimmung——的原因,在历史上是独特的,实际上就和那个态度本身一样特殊——或者至少直到今天都是如此。但伊壁鸠鲁思想体系的三个要素,在中世纪后期,在文艺复兴时期以及以后都不断显现。三个要紊中第一个是他的原子唯物主义,这与后来机械论的宇宙哲学相吻合,也许还影响了后者。第二个要素是:伊壁鸠鲁对待社会环境的态度可说是高度升华的、以自我为核心的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虽然他的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与后代的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对快乐与痛苦所下的定义很不相同,但是从伊壁鸠鲁到赫尔维提斯与边沁,仍然是一脉相承的。边沁喧嚣的与粗俗的功利主义无疑地会使这位老哲人感到震惊。可是,不管我们多么不喜欢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我们还得把他们一同称为广义的享乐主义者。第三个要素是社会契约说,伊壁鸠鲁虽然不是创始人,但却是一个重要的倡导者。但这个观念由经院哲学派的前辈传给了倡导自然法则的哲学家,后者于十七、十八世纪采用了这个观念,这一事实与伊壁鸠鲁无关。[7.罗马人的贡献]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罗马人更小的贡献。实际的需要——而不是如我所主张的知识冒险的引诱——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动力这一学说,可以放在古代罗马的事例中加以检验。甚至在最早的时代,当罗马实质上是一个农民社会的时候,也有一些头等重要的经济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阶级斗争。第一次罗马与迦太基的布诺战争时期,重要的商业阶层已经发展起来了。到了共和国的末期,贸易、货币与金融、殖民地的管理、意大利农业的困境、首都的粮食供应、大庄园的成长、奴隶劳动等等都成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个由军事征服与连年不断的战争的全部后果所造成的人为政治组织中,也许需要雇用一大批经济学家来设法解决。在文化成就的高峰,在哈德里恩与安东尼纳斯·庇亚士的时代,这种困难有许多暂时被搁置一旁。和平与繁荣在这块广大的领土上统治了一段时期,它的能干的统治者以及他们周围的才能出众的将军和行政官员也许可以使用智囊团。然而这种事并没有发生——只是偶尔有人对帝国的贸易逆差或大庄园带来意大利的衰败发出呻吟。

[(a)分析工作的缺乏。]但这并不难以理解。在罗马的社会结构中,纯知识阶层没有自然的归宿。虽然它的复杂性与时俱增,但是为了我们的目的,可以把罗乌的社会结构概括为农民、城市平民(包括商人与手工匠人)及奴隶。在他们之上有一个“社会”,无疑也有其业务阶层(大体上由骑士等级所代表),但主要由贵族组成。这些贵族不像伯里克利斯以后那个时代的雅典贵族,从未退居反对的地位过一种优雅的悠闲生活,而是把全部身心投入民事与军事的社会活动中。“共和国”就是它生存与它一切活动的中心。随着视野的不断扩大和文化教养水平的提高,它培养出一种对希腊哲学与艺术的兴趣,发展了一种自己的(主要是派生的)文学。不过这些事都只是稍加涉猎,肯定是当作消遣,其本身基本上是没有价值的。在任何科学领域内,都没有留下多少精力进行严肃的工作。西塞罗(公元前106—43年)的代表作即足以显示这一点。这一缺陷未能也不可能由鼓励外国人和自由人去做而得到弥补,因为这两种人主要从事于逐利的实际工作。

当然,这种结构的社会一定会热衷于历史,主要是它本身的历史。事实上这是罗马人满足其科学好奇心的两大途径之一。但这种好奇心的特点是它只局限于政治史与军事史,对社会与经济方面的背景只是草草地勾划一下——甚至凯撒时代亦复如此——社会骚动情况仅以极其简要的一般性考虑来加以报导。唯一重要的例外是泰西塔斯(约55—120)的《日耳曼尼亚》。

[(b)罗马法的重要性。]满足科学好奇心的另外一个途径是法律。为了弄清罗马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性质,以及为什么罗马法不像其他法律体系,竟能在经济分析史中占有地位,我们必须回顾几个事实。读者也许熟悉英国将法律材料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做法。古代罗马也有类似的区分。有一种老的、形式主义的民法(juscivile,jusquiritium),可是与英国的习惯法不同,只适用于公民(quirites)的事务。直到公元212年,公民只构成帝国自由居民的一部分。这个民法是通过一个高僧团(pontifices)和一个负责司法行政的执政官(praetorurbanus)的“解释”发展起来的。这种增加出来的法律材料与英国的衡乎法有些相似。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和英国衡平法相提并论的材料,大部分来自另一个根源,即非公民(peregrini)之间或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商务与其他关系。应用于这些方面的一套法规叫做jusgentium。请注意这个名词在罗马时代的用法和它从十七世纪以来开始获得的含义,即国际法(droitdesgens,völkerrecht),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这一套法律系由负责另一行政部门的另一个执政官(praetorperegrinus)所建立并主要由他创立,所以它与负责司法行政的执政官所建立或创立的法规统称为“执政官法”(jushonorarium);每一个执政官都在其任期内通过法律公告颁布并实施执政官法。当然,此外还不断有各种特别法规。公元四世纪前没有人把这些法律全面地加以法典化或者汇编在一起,虽然在哈德里恩王朝那些执政官的法律公告曾被一项法令融合和固定下来。不过我们有一本第二世纪的教科书,名叫《法典教科书》(Institutions),系由一位教名为盖叶厄斯的法学家所著。

英美传统的法理学,亦即他们进行法律推理的技术以及应用于个别案件的一般原则的总和,大部分属于最高法院的工作。人所共知,他们的决定连同所根据的论证具有一种类似于法令的权威。同样的实际需要在罗马也产生过类似的成就,但方式不同。英美最高级的法官都是职业法学家,而且至少在原则上是非常著名的法学家——具有高度个人权威的法律界领袖。罗马的法官都是外行——类似我们的陪审员——必须别人告诉他们法律是什么东西。除去一群没有多高地位的职业辩护士(Causidici)而外,执业的律师们也是外行。弥补这种缺陷的方法,是没有类似的例子可以比拟的。有地位和闲暇时间的人对法律问题发生了兴趣,差不多成了一种嗜好(除非他们是教法律的;就我们所知,第一个教授法理学的是M.安替修斯·拉比奥;第一个设立学校的是马休里厄思·沙宾纳斯,约公元30年)。他们感兴趣的不是个别的案件而是与解决这些案件有关的逻辑原理。他们既不做辩护工作,也不做其他的法律工作,只是当他们接受当事两造、律师或法官的咨询时,就有关法律要旨发表意见。他们权威之大,可以与英国的法官相比。奥古斯塔斯首先对这种权威给以官方的承认。对于这些“法学家”中较为著名的人士,他授予一种发表上述意见的特权,叫做jusrespondendi。这些意见形成一篇篇短小的专论,连同比较全面的著作(例如对法律公告的解释),构成了极为丰富的文献,其残存的大部分都保存在为贾斯蒂尼安《全集》(528—33)所作的摘录中,直至今日还受到人们的赞赏。

我们提及上述这一文献,是因为它具有纯粹的科学性。那些法学家分析了事实,提出了一些原理,不仅带有规范性而且至少隐含着解释性。他们创立了一套法理逻辑,可以应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实际上适用于任何承认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形态。如果事实是属于经济性质的,他们的分析就是经济分析。不幸的是,这种分析的范围受到他们眼前实际目的的严格局限。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归纳出来的是法学原理而非经济原理。我们受益于他们的主要是一些定义——例如价格、货币、买卖、各种贷款(mutuum与commodatum)、两种类型的存款(定期与不定期)等等——这些定义为后来的分析提供了起点。不过他们并没有超过这些起点。任何定理——例如关于价格伪变化或“不规则”存款的经济重要性,所谓不定期存款并不规定必须偿返原物,只要求归还“同样多的同类物品”(tantundemingenere)——都是不相干的离题话。所以如果说《民法集成》有什么经济理论,是不大确切的——无论如何谈不上有清晰的经济理论——虽然确实可以说罗马的法学家在弄清概念方面做了初步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每个研究这一文献的人清晰思考方面所受的训练的重要意义——由于一个奇妙的事实而大为增加,那就是《民法集成》的法学从十二世纪以来又开始传授,随后就恢复了它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法庭上的权威(即所谓“接受”了罗马法)。直到十八世纪末期,大多数论述经济问题的作家,假如不是商人,就是僧侣或职业法学家;这两种类型的经济学家的学术训练大部分来自罗马法与宗教法规,所以有一条自然的渠道使得罗马法学家的概念、精神、甚至某些痹性、习气,都一齐进入了经济分析的领域。自然法则是这些概念中基本的一个。不过就像在讨论亚里士多德时曾经遇到它一样,我们还得推迟一下,暂不考虑,以后对它的发展加以连贯的叙述,也许更为合适。

[(c)农业方面的著作。]现在我们暂时转入一个次要的问题,即罗马在农业方面的著作(Dererustica)。这方面的经济文献罗马人似乎曾经广泛地下过功夫,不过研究经济史的人要比我们更感兴趣。它讨论的是农田管理或者不如说是地产管理的实际工作原则,但对于我们研究范围内的问题则很少涉及。举例说,老加图劝告土地所有者趁上了年纪的奴隶还能干活几赶紧把他们卖掉,并劝告土地所有者视察农庄时尽可能显得严厉。这些忠告无疑在许多方面很有启发意义,然而这里面并没有任何经济分析。有些作家,其中我们只需提到瓦罗与科卢梅拉,偶而也提出一些与后来的经济分析有关的看法,例如,最有利地利用一块土地,除了其他因素外,取决于它与消费中心的距离。但是在这些场合,也和其他场合一样,光是叙述一些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没有科学意义的;除非它们能成为分析的起点,从中得出更为有趣的结果。[8.早期基督教思想]

我们现在暂时转向公元一至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脱离希腊一罗马的世界。在谈过我们目标的性质以后,显然要从宗教著作本身中去寻找“经济学”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所能发现的有关经济问题的看法——例如信徒们应该出售他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布施给穷人,或者他们应该借钱给别人而不指望从中得到任何东西(甚至可能不指望偿还)——都是一些理想的要求。这些要求构成了一般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并且表达了这种一般的生活方式,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科学的命题。

但是在这几个世纪中奠定了基督教传统的那些伟大人物的著作中,同样也没有任何值得积累的精神财富。这倒需要简单解释几句,因为基督教既然以社会改革为目标,我们也许可以指望这个运动会推动人们去进行分析,就像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主义运动一样。然而无论在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约150—215年),或在特吐里安(155—222),或在西普里安(200—258年)的著作中都没有这类东西,虽然其中有少数几个人对周围经济现象的道德方面确实很关心。他们劝诫人们反对荒唐无度的奢侈与不负责任的发财致富;他们乐善好施,对世俗的财货持克制态度。但是他们完全不搞什么分析。进一步说,假如在特吐里安劝告人们满足于国内农业工业的简单产品而不去追求进口奢侈品这些话后面怀疑有什么重商主义理论,或者从他观察丰富与稀少对物价有关这一点怀疑有什么价值论,那就荒谬可笑了。后来的基督教教士们亦复如此。对于他们所重视的课题,他们并不缺乏精密性,而且的确发展了推理的技巧——部分地来自希腊的哲学与罗马的法律。可是无论拉克坦蒂厄斯(260—340),或者安布罗修斯(340—397)——他曾说过富人认为他们自己所持有的公共财货是他们合法的财产,这一点也许本来可以说得稍许详细一些——或者克里索斯托马斯(347—407),或者写作《上帝之城》与《忏悔录》的那位造诣很高的圣奥古斯丁(354—430)——他的“附论”显示了他有分析问题的习惯——都从未涉猎经济问题,虽然他们确实触及基督教国家的政治问题。

似乎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不管我们对早期基督教的世俗方面作什么样的社会学诊断,显然基督教会除去力图从道德上改造个人行为外,并没有什么社会改革的目标。没有一个时期,甚至在它胜利以前,大致从君士坦丁的米兰敕令(313)算起,教会曾经试图对现存的社会制度或任何较重要的习俗作正面攻击。它从未向人们许诺来生有一个经济的天堂,或者是今生的经济乐园。当时无论它的领袖或它的作家都对经济机制如何起作用和为什么会起作用的问题不感兴趣。

第二章 经院学者和自然法哲学家

1.大缺口

2.封建主义和经院哲学

3.经院哲学与资本主义

4.经院社会学与经济学

[(a)从九世纪到十二世纪末]

[(b)十三世纪]

[(c)从十四世纪到十七世纪]

5.自然法概念

(a)伦理一法律概念(b)分析概念(c)自然法和社会学上的唯理论

6.自然法哲学家:十七世纪的自然法分析

(a)新教或世俗经院学者(b)数学与物理学(c)经济的和政治的社会学(d)对经济学的贡献

7.自然法哲学家:十八世纪及其以后的自然法分析

[(a)人性科学:心理主义]

[(b)分析美学与伦理学]

[(c)自身利益、共同利益以及功利主义]

[(d)历史社会学]

[(e)百科全书派]

[(f)半社会主义作家]

[(g)道德哲学]1.大缺口

西罗马帝国覆亡后,东罗马帝国凭借世人所见到的最令人感兴趣、最为成功的官僚政治,又存在了一千年。拜占庭诸皇朝中的许多运筹决策人士,都是当时知识界的精英。他们处理了法律、货币、商业、农业和财政方面的大量问题。我们不能不感到他们一定从哲学观点探讨了这些问题。不过,即使他们探讨了,探讨结果也已散失。这里应该提到的推理文件,一件也没有保存下来。

在西部日耳曼语系诸邦里,甚至在查理曼时代以前,就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文学作品和官方文件中相当清楚地了解它们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但是,查理曼的广大帝国遇到的内政和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却是在他之前的日耳曼统治者所未曾见过的。不过,查理曼时代的实际智慧虽说不低于任何其他时代,却只反映在所采取的措施上。点缀查理曼宫廷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即使提到经济问题,也只是偶然提到。就我们的题目来说,我们完全可以跳过五百年,而进入圣·托马斯·阿奎纳(1225—1274年)的时代。圣·托马斯的《神学大全》在思想史上的地位,犹如卡尔特大教堂的西南塔尖在建筑史上的地位。2.封建主义和经院哲学

圣·托马斯生活在封建文明的鼎盛时期。封建文明这个词使人想到一特殊类型的武士社会,即一种由武士阶层统治的社会。武士阶层是按照臣属原则,即按照封有采邑的领主和骑士这种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的。从这种武士等级制度的观点来看,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的区别,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原来的意义。重要的不再是一个人是不是自由的,而是一个人是不是骑士。即使是“德意志籍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这是他的正式称呼——也首先是骑士,而且他也感到自己是骑士,他在理论上被看作是整个基督教世界最高的封建领主。即使是非自由人,一旦有了马和武器,学会了怎样使用它们,也就成了骑士。骑马和使用武器本来是很简单的事,但到了圣·托马斯时代却变成了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武土阶级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尊严,因而封建时代的文明便打上了武土阶级的文化烙印。

这种社会金字塔的经济基础,是依附于领主的农民和从属于采邑的工匠,他们养活了武士。我们因此而似乎看到了一种结构性单位,它乍看起来正是“社会金字塔”这个词所要表达的意思。但这一画面很不真实。也许除了原始部落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外,社会并不是结构性单位,社会提出的问题,有一半产生于社会不是结构性单位这一事实。正如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不能用资本家和无产者来描述那样,封建时代的社会也不能用骑士和农民来描述。罗马的工业、商业和金融业并没有在所有地方都被摧毁。即使在它们已被摧毁的地方,或者在它们从不曾存在的地方,它们——从而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阶级——在圣·托马斯时代以前也已发展了起来,或再一次发展了起来。在许多地方,这些阶级已很强大,超出了封建组织的框架。由于骑士的战争艺术一般攻不破设防良好的城市,这些阶级已成功地反抗了封建领主的统治,最为引人注目的例子便是伦巴第诸城市反抗封建领主的斗争取得了胜利。所以,从历史现实来看,封建主义指的是两种社会制度的共生,这两种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对立的,尽管不是完全相互对立。

但还有另一个并非源自封建主义、也不具有封建性质的因素,即罗马天主教会。这个因素对于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而武士阶级既未能同化它也未能征服它。我们不能讨论中世纪教会与封建势力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需要掌握的基本要点是,教会不单纯是封建社会的一个器官,而是有别于封建社会的有机体,总是凭借自身的力量就是一种势力。无论教会有时与封建国王或封建领主联合得多么紧密,或对他们的依附多么严重,也无论教会有时多么接近于失败或接近于被迫为武士阶级效劳,它都从来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力,也从来没有成为武士阶级或任何其他阶级的工具。既然教会不仅总是能够表明自己的存在,而且还能经常向封建势力宣战并取得胜利,所以上述事实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费口舌来加以说明。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编史工作常常受到通俗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影响,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用尽可能不加修饰的语言来说,这种印象就是:中世纪的思想仅仅是拥有土地的武士阶级的思想,只不过由其牧师来表达而已。这种印象不仅从拒绝接受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观念的那些人的观点来看是错误的,而且从马克思本人的观点来看也是错误的。即使我们愿意把天主教的思想体系看作一种意识形态,它也是牧师的意识形态,而决不会与武士阶级的意识形态融为一体。记住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天主教会几乎完全垄断着学术。这种垄断主要来自于天主教会在宗教上享有的权威地位。但那时的条件也大大加强了这种垄断,当时只有在修道院里,专业学者才有可能安下心来作学问。结果,那时的几乎所有“知识分子”要么是修士,要么是扛钵修士。让我们简略看一下其中的一些含义。

所有这些修士和托钵修士部讲相同的非古典拉丁语;无论走到哪里,他们都听相同的弥撒音乐;他们所受的教育在所有国家是相同的;他们信奉相同的基本信仰体系;而且他们都承认教皇的最高权威。教皇的权威本质上是国际性的,因为修士和托钵修士的国土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他们的政府是教会。但事情到此并没有完。他们的国际化影响还因为封建社会本身也是国际性的而得到了加强。不仅教皇的权威在原则上是国际性的,而且皇帝的权威在原则上也是国际性的,同时在某种不同程度上,他们的权威事实上也是国际性的。这并非只是古罗马帝国和查理曼帝国使人产生的联想。当时人们不仅熟悉宗教上的超国家观念,而且也熟悉世俗的超国家观念。民族的划分在当时并不象后来十六世纪时具有那么大意义;在但丁的全部政治思想中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完全没有民族主义色彩。由此而出现了实质上的国际文明和国际学术界,这并不是空洞的词句,而是活生生的现实。圣·托马斯是意大利人,约翰·邓斯·斯科特斯是苏格兰人,但两人都在巴黎和科隆教书,并没有遇到在飞机时代会遇到的困难。

不仅在原则上而且在事实,几乎每个人只要愿意,就可以加人修士会,或加入托钵修士会,但教会内部的提升只是在原则上对每个人开放,因为武士阶级出身的人事实上占据了主教和修道院长的大部分职位。不过,非武土阶级出身的人并没有被完全排除在高级职位之外,甚至没有被排除在最高级职位之外;对我们来说比这重要得多的一点是,没有什么阻止他成为对思想和政策有影响的“核心人物”。可以说,修士和托钵修士就是教会的参谋部。而且在修道院里,不同阶层的人是平等的。因而很自然地,知识氛围常常充满了社会和政治上的激进主义,当然,激进主义在一些时候要比在另一些时候强烈得多,在托钵修士那里要比在修士那里强烈得多。在我们将要考察的文献中,我们只能看到一种高度稀释的激进主义,但毕竟还是看到了激进主义。

但是,怎样才能把激进的,从而也是批判性的思想态度,归之于一个其成员必须听从最高绝对权威指挥的社会集团呢?这种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很容易解决。修士和托钵修士的生活和信仰固然要服从教皇的权威,教皇的权威至少在理论上是绝对的,教皇说的话是不可更改的真理。但是,在教规和基本宗教信仰以外的领域,在不涉及信条的事情上,教皇并不负责指导修士和托钵修士的思想,也不规定结果。特别是,一般说来,教皇并不想在政治和经济思想领域里这样做,也就是说,他并不想迫使宗教界知识分子阐述和捍卫事物的某种世俗秩序,也不想迫使他们把这种秩序说成是不可更改的。教会是人间一切事情的法官;总是存在着与世俗权威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常常变为现实;修士会是教皇权威的重要工具,但这些并没有妨碍修士把世俗制度看作是人类创造的、从历史上看可以更改的事物。我并不想贬低基督教理想本身和戒律本身的重要性。但我们并不需要借助于基督教理想和戒律来认识到,修士在信仰和教规上服从权威,与他们在所有其他事情上享有广泛发表意见的自由毫无矛盾。我们甚至应当走得更远。修士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可以说,这种地位在阶级结构之外——而可以对许多事情采取超然的批判态度;不仅如此,在他们身后还有一种力量保护着这种自由。就政治和经济方面的问题来说,同后来的世俗知识分子相比,那时的宗教界知识分子受政治权力机构和“压力集团”的干涉,不是较多而是较少。

因此,我们认为,一些人指责宗教界学者由于盲目服从神学权威而无法进行科学推理,是没有根据的。不过,我们还是应该讨论一下一种特殊形式的指责。一些人否认宗教界学者的推理具有分析性质,其理由是,他们的论证只能是依据权威观点所作的论证:由于他们必须服从教皇的权威,因而他们要想证实或反驳某一命题,只能靠引证那一最高权威所承认的学术权威的观点来支持或反对该命题,别无其他办法。但情况并不是这样。只要引述一下圣·托马斯的话,便可以澄清这一点。他固然教导说,在涉及神启的事情上,权威——也就是受到神明启示的那些人的权威——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但他还教导说,在所有其他事情上(这当然包括整个经济学领域),根据权威观点所作的论证都是“极端没有力量的”。

学术上的垄断伴随着“高等”教育上的垄断。在自七世纪以来由世俗领主和宗教领主建立的学校中,都是由教士来讲授希腊一罗马科学的片断知识以及他们自己的神学和哲学学说——象阿伯拉尔那样的杰出教师吸引了大批学生,偶尔也给主管当局带来许多麻烦。到十二、十三世纪,便建立起了自治的“大学”,其中一些是在上述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另一些则是独立建立起来的。当时所谓的大学只不过是法人组织,或者象在巴黎那样由教师组成,或者象在博洛尼亚那样由学生组成。没过多久,这些大学便分戌了神学、哲学、法律和医学等“学院”。最初,王公贵族和主教同大学的关系,仅仅是授予法人特权和进行宗教上的监督。因此,大学享有很大的自由和独立;它们给予每个教师的自由、要大于今天装备有仪器设备的大学给予每个教师的自由;它们是社会各阶层聚会的场所;它们本质上是国际性的。但自十四世纪起,政府创办的大学愈来愈多,而且逐渐控制了以前独立的学府。最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不仅使纯粹的功利主义目的在大学占了上凤,而且还限制了大学的自由,特别是在讲授政治学说方面的自由。但是,由于宗教界教师有所依仗,大学还是保持了相当大的独立性,直到十六世纪宗教分裂为止。

大学提供的机会自然加强了学者转变为教师这种久已存在的倾向。因为当时和现在一样,人们往往过分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忽视知识的生产,所以中世纪的科学家当时而且现在仍然常常被称为教师或经院哲学家。为了消除流行的偏见,读者最好把经院学者仅仅看作是学院或大学的教授。圣·托马斯当时就是教授。他的《神学大全》,正如他在序言中告诉我们的,是为初学者写的教科书。3.经院哲学与资本主义

最终摧毁了圣·托马斯·阿奎纳世界的那些过程,通常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兴起”这个短语来概括。这些过程虽然无限复杂,却可以用概括性很强的几句话来概述,而不至于有很大错误。而且,虽然这些过程没有发初的日期,却可以说其发展至少经历了几个世纪。虽说以前并非不存在资本主义企业,但只是从十三世纪起,它们才慢慢开始动摇多少年代以来束缚了但也保护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并开始画出现在或直到最近仍然是我们自己的经济形态的轮廓。到十五世纪末,习惯上与“资本主义”这个意思模糊的词相关联的大多数现象都已显露了出来,其中包括大企业、股票和商品投机以及“资金高速流转”。当时人们对所有这些现象作出的反应同我们现在作出的反应是一样的。即使在那时,这些现象也并非都是新的。真正前所未有的仅仅是它们的绝对的和相对的重要性。

不过,资本主义企业的成长不仅带来了新的经济形态和问题,而且还使人们对所有问题采取了新的态度。商业、金融和工业资产阶级的兴起,自然改变了欧洲社会的结构,从而改变了它的精神,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说改变了它的文明。在这方面最显眼的一点是,资产阶级获得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这是个从不同观点和不同角度看待工商业事实的阶级;总之,是个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阶级,因而它决不会以经院学者的冷漠态度来看工商业方面的问题。但这一点却不如另一点重要。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编所看到的,更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完全与维护其利益无关,随着工商业者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他的思想也愈来愈多地灌输给了社会,正如在他之前骑士所做的那样。事务所的工作造成的特殊思想习惯、这种工作带来的价值图式以及这种工作对公众和私人生活采取的特殊态度,慢慢地扩散到了所有阶级那里,扩散到了人类思想和行动的所有领域。叫人实在难以理解的是,这种转变被误称为文艺复兴。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结果就是世俗知识分子(laica Ilntel lectua1)的出现,从而世俗科学的出现。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的发展。首先,以前一直就有世俗医生和律师;但在文艺复兴时期,他们开始排挤宗教分子。其次,世俗艺术家和工匠——当时这两者实际上没有社会学上的区别——从其职业上的需要和问题出发,开始(在例如解剖学、透视学、机械学等方面)积累用工具加过工的丰富知识,这种知识是现代科学的重要来源,但产生于经院科学之外:象列奥纳多·达·芬奇这样的人物就说明了这一点;而象伽利略这样的人物则说明了另外一点,也就是说明了这种发展是如何产生世俗物理学家的。经济学方面的情况与此相类似;工商业者和公务员同艺术家和工匠一样,也从其实际需要和问题出发,开始积累丰富的经济学知识,这一点将在下一章讨论。第三,产生了古典文学研究者。从职业上说,他们是研究古典文学的学者。他们的科学工作在于批判性地编辑,翻译和解释十五、十六世纪可以获得的希腊文和拉丁文原文。但他们喜欢认为,一个人只要掌握了希腊语和拉丁语,就会无所不能;这种看法加上他们——在经院之外——享有的社会地位,使他们不仅对希腊文和拉丁文原文品头论足,而且对人类、对风俗、对信仰、对各种制度也品头论足,他们由此而成了全知全能的文人。不过,他们并没有对经济学本身发展作出贡献。对于我们来说,他们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他们影响了其时代的一般知识环境。

就世俗医生或律师本身来说,天主教会没有理由嫌恶他们,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嫌恶他们;教会是艺术家和工匠最慷慨的保护人,因为艺术家和工匠的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主要是宗教性质的;在教皇的办事机构内和另一些地方都雇用有古典文学研究者,而且文艺复兴时期的教皇和主教一向鼓励古典文学研究工作,因为一些教皇和主教本身就是著名的古典文学研究者。尽管如此,最终还是发生了冲突,所以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把画面全部涂成黑色和白色,丝毫无助于判断问题的性质。人们常常听到的传说是,一道新阳光照射到了人间,黑暗势力拼命反抗,或者是,对权威顶礼膜拜的人们气量狭小,枉费心机地力图扼杀自由探索的新精神。这类英雄传说是毫无意义的。把这种冲突与宗教改革这一与其相关联但完全不同的现象搅和在一起,也无助于我们理解这种冲突——知识革命和宗教革命固然是相互促进的,但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根源;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单纯的因果关系。

所谓“资本主义的新精神”这样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并非人们得先具有新的思维方法,然后才能把封建经济转变成与其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一旦我们认识到纯粹的封建主义和纯粹的资本主义是我们自己的头脑凭空捏造出来的东西,那么,是什么把封建经济转变成了资本主义经济这样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封建社会包含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胚芽。这些胚芽缓慢地生长,但每一步都留下了自己的脚印,每一步都使资本主义方法和资本主义“精神”有所发展。同样,所谓“自由探索的新精神”这样的东西也是根本不存在的,因而也就不需要对它的出现作出解释。中世纪的经院科学包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世俗科学的所有胚芽。这些胚芽在经院思想体系内虽然生长得很缓慢,但却点一点地在生长,所以十六、十七世纪的俗人是继承了而不是摧毁了经院哲学家的工作。即使在人们最坚决地否认这一点的领域中,情况也是如此。甚至在十三世纪,大阿尔伯图斯就曾观察,罗格·培根就曾试验和发明并坚决认为需要有更强有力的数学方法,尼穆尔人约尔丹纳斯就曾以不折不扣的“现代”精神进行推理。甚至日心说也不是从外部投向经院哲学堡垒的炸弹,而是产生于堡垒内部。尼古拉·库萨纳斯(1401—1464年)是个枢机主教。哥白尼本人是司铎团司铎(虽然他实际上没有接受圣职),是宗教法规博士,终生部生活在教会圈子里,而且克雷芒七世曾称许他的著作,希望看到它的出版。这丝毫没有什么令人惊奇的,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教会的权威并不象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自由研究的绝对障碍。流行的印象之所以与此相反,是因为直到最近,世人只乐于接受教会的敌人提供的证词,而这种证词却是盲目仇恨和过分夸张个别事件的产物。在最近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内,较为公正的意见慢慢占据了优势。这对我们来说是件好事,我们因此而可以比较容易地评价经院学者在经济分析领域取得的科学成就。

因此,如果剥掉带有党派色彩的外衣,冲突的真面就很容易显露出来。冲突主要是政治性的。世俗知识分子,无论是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常常把教会当作一种政治力量来反对,而在政治上反对教会很容易转变为异端。教会在世俗知识分子的著作中嗅到的,正是这种政治上的反对态度以及转变成异端的附带危险。教会的感觉有时是错的,但也常常是对的。这使教会过于敏感,甚至是与教会政治或宗教毫无关系的著作,也会使它作出反应,而假如是政治上和宗教上可靠的教士发表的著作,就不会受到教会的注意。不过还有另外一点,这一点虽然重要性有限,但对于我们来说却具有重大意义。科学界似乎并不总是善于接受新事物。而且,教授是这样一种人,他们莅气质上不愿承认别人是对的。所有时代和所有地方的情况都是如此。然而,在伽利略时代,除了已经改信新教或正在改信新教的国家外,大学都掌握在修土会手中。修士会乐于接受新修士,愿意向他们敞开从事科学事业的大门。但他们却不欢迎那些没有加入修士会的人从事科学工作。因此,在这两派知识分子之间便发生了利害冲突,彼此相互对立。所有时代都提供了令人发笑的例子,说明科学界同行是如何反对标新立异者的,可是在大学虽然并不总是听命于教皇但总是听命于宗教法庭的时代,这方面的例子有时却叫人笑不出来,反而使人感到痛心。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教授仅仅是背诵亚里士多德的原文。4.经院社会学与经济学

圣·托马斯把用工具加过工的知识领域分为仅仅依赖人类理智的科学(其中包括“自然神学”)和“超自然神学”两部分。后者也是一门科学,不过是一门很特殊的科学,因为与所有其他科学不同,它不仅要利用人类的理智,而且还仰仗启示(《神学大全》,问题一)。在这个似乎已被普遍接受的图式中,社会学和经济学没有自己独立的位置。最初,它们是道德神学或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而道德神学本身又是超自然神学和自然神学的组成部分。后来,特别是在十六世纪,社会学和经济学方面的问题归入了经院法学体系。个别问题,主要是有关货币和利息的问题,偶而也单独讨论。政治问题也是这样。但经济学作为一个整体却从来没有被单独讨论过。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最好是根据经济问题受到注意的程度,把经院思想的历史演进分为三个时期。

[(a)从九世纪到十二世纪末。]三个时期中的第一个时期是从九世纪到十二世纪末,这是经院思想积聚力量的时期。除了纯神学问题外,引起那时的思想家注意的,主要是有关知识的理论或哲学问题。就我所知,在象埃里金纳、阿伯拉尔、圣·安塞姆或索尔兹怕里的约翰(暂且只举这几个例子)那样的领袖人物的著作中,没有一段推理文字可以归入经济分析的领域。所以,我们的计划使我们不能讨论他们的功绩,虽然这不可避免地会限制我们对经院思想的一般发展的了解。尽管如此,还是要提到两件事。我们将称他们的功绩具有(Ⅰ)柏拉图倾向和(Ⅱ)个人主义倾向。

1.欧洲在一连几个世纪遭受野蛮部落的蹂躏之后,必须重建自己的文化。在缓慢而艰苦地重建文化的过程中,残留的古代文献自然享有至高无上的重要地位。不过,残留的文献大都直到十二世纪人们才能得到,能够得到的又有许多当时的学者看不懂,或者只有很糟糕的译文。在这些残留的少量文献中,柏拉图的影响和新柏拉图派的影响,或者直接居于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圣·奥古斯丁哲学而间接居于支配地位。而柏拉图的影响又不可避免地使柏拉图提出的理念问题,即有关一般概念性质的问题处于显著地位。因此,经院学者在纯哲学方面首先是就这个问题展并了最著名的讨论,而且直到十五世纪末,这种讨论一次又一次地复燃。对此我们不应感到惊讶,也不应认为由此而确凿地证明了经院思想的贫乏。因为很显然,提出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以特殊形式提出了一般纯哲学问题。所以,说经院学者从未停止讨论这个问题,只不过是说,虽然他们也关心许许多多其他事情,但他们却从未放弃对纯哲学的兴趣。总的来看,可以这样说,“唯实论”观点——根据这种观点,只有理念或概念本身具有真实的存在,所以这种观点的含义同我们现在所谓唯实论观点的含义正好相反——直到十四世纪都或多或少地占据支配地位,十四世纪以后,斗争形势才变得有利于与其对立的“唯名论”观点。但是,阿伯拉尔(1074—1142年)的调和论似乎在整个这一时期享有虽然变化不定但却是很高的声誉。他认为,理念或一般概念不依赖于与其相对应的任何个体事物而存在于上帝的心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般概念在事物之前);但它们也包含在个体事物之中(所以一般概念也在事物之中);人类理智只能通过观察和抽象瞥见它们(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在事物之后)。

这种争论在性质上纯粹是方法论上的争论,对经济分析或任何其他分析实践毫无影响。这里之所以要提到它,是因为在我们的时代,经院学者的唯实论和唯名论已同另外两个概念即全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联系在了一起,一些作家认为全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同分析实践相关联。这些作家甚至把全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说成是对社会过程的两种根本不同的看法,认为两者之间的冲突贯穿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整部分析史,认为这种冲突实际上是隐藏在各个时代所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分歧背后的基本事实。无论从经济思想的观点或者从对分析方法进行哲学解释的观点能为这种理论作什么样的论证,它都与分析方法本身毫无关系,本书其余部分将证明这一点。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全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与经院哲学的唯实论和唯名论毫不相干。全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对,指的是,诸如社会、民族、教会这样的“社会集体”在概念上先于其个别成员;前者是社会科学应该研究的真正有关的实体;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产物;因而分析应该从集体着手而不是从个人行为着手。由此来看,如果我们愿意把这种集体称作社会学上的共相,那么确实可以说这种学说使共相和个别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但经院哲学的唯实论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共相和个别相对立的。假如我采取经院哲学的唯实论观点,那么我关于例如社会的理念在逻辑上便先于我观察到的任何经验上的个别社会,而不是先于个别人;从经院哲学的意义上说,关于人的理念是另一个共相,它在逻辑上先于经验上的个人。很显然,这意味着,在经院哲学的这两个共相之间,或者在任何经验上的社会(全体主义学说意义上的共相)和构成该社会的经验上的个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特别是,即使如此,无论从政治上说还是从任何其他意义上说,我都仍然能够随心所欲地是个坚定的个人主义者。由此可见,相反的观点完全是由一个错误造成的,这个错误就是赋予了“共相”和“个别”以双重含义。

H.在考察文明史时,我们有时谈到客观文明和主观文明。所谓客观文明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的文明,在这种社会中,每个人都处于被指定的位置,不管个人爱好如何,都得服从超个人的法规;这种社会把某种伦理和宗教准则看作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在这种社会中,艺术被标准化了,所有创作活动都表现并服务于超个人的理想。所谓主观文明指的是具有相反特征的文明;在这种文明中,社会为个人服务,而不是相反;简言之,就是社会以主观爱好为转移,为主观爱好服务,允许每个人建立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我们不必讨论这种分析图式是否具有分析意义。这里我们关心的只是常常见到的这样一种结论,即:在上面所解释的意义上,中世纪文明是客观的,而现代文明则是(或直到最近曾经是)主观的或个人主义的。我们之所以关心这个结论,是因为它牵涉到,或者可以想象它牵涉到中世纪或现在人们从事经济分析时的“精神状态”。毫无疑问,一些特征是符合这一结论的,“一个上帝,一个教会”时代的宗教生活,与教派林立时代的宗教生活相比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但也毫无疑问,整个看来,这些抽象的画亩也不完整得叫人发笑。难道能够想象有比骑士更为狂热的个人主义者吗?中世纪文明在军事和政治方面遇到的全部麻烦(这些麻烦应对中世纪文明的衰落负主要责任)不正是产生于这一事实吗?难道现代工会的会员或当今操作农业机械的农民,真的比中世纪的行会会员或中世纪的农民具有多得多的个人主义倾向吗?所以,读者听到我的以下见解不应感到吃惊,我认为,中世纪思想中的个人主义倾向要比人们通常想象的强烈得多。从以下两种意义上说,我的见解是正确的,一方面,中世纪的思想要比人们所认为的纷繁复杂得多,另一方面,当时(在有关社会的讨论中)对个别现象和个别人的注意要比人们所认为的仔细得多。特别是,经院社会学和经济学严格他说是个人主义的,因为经院学者在描述和解释经济事实时,总是从个人爱好和个人行为着手。他们把超个人的公平教规应用于这些事实,与他们的分析具有逻辑性毫不相关;而且就是这些教规也得自于一种道德图式,在这种图式中,目的是个人本身,中心思想是拯救个人灵魂。

[(b)十三世纪。]粗略他说,按照我们的划分,第二个时期是十三世纪。就神学和哲学来说,有理由把这一时期称为经院哲学的古典时期。神学和哲学思想不仅发生了革命,而且还合并成了一种新的体系,“古典”一词的全部含义正在于此,概括他说,这场革命一方面是由格罗斯泰斯特、黑尔斯的亚历山大、圣波拿文都拉和邓斯·司各脱(方济各会)完成的,另一方面是由大阿伯图斯及其门徒圣·托马斯(多明我会)完成的。神学和哲学的合并即新体系的创立,是圣·托马斯一人的辉煌成就。但在其他方面,则只有革命,而没有合并。固然,该世纪诞生了有别于神学和哲学的经院科学,人们所从事的工作为以后的工作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但是,全部成就仅仅是确立了起点而已。不仅自然科学的情况是这样,社会科学的情况也是这样。特别应该指出,正如格罗期泰斯特的例子所表明的,即使是不亲身研究数学和物理的人,也普遍对这类研究感兴趣。罗格·培根是一座山峰,但并不是一座孤立的山峰;无论在方济各会外部还是内部,都有许多人准备继续走他的道路。这一点之所以表现得不明显,是因为随后四个世纪的经院物理学家和数学家往往成为其研究领域内的专家,而使人们很容易看不清其经院哲学的背景。举例来说,我们仅仅把弗朗西斯科·卡瓦列里(1598—1647年)看作是个大数学家。我们没有想到应把积分学的起源一般地与经院哲学,特殊地与耶稣会联系在一起,尽管卡瓦列里实际上是这两者的产物。

神学和哲学革命本身不是我们关心的事。但这场革命的一个方面,即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复话,对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分析史来说,却具有重大意义。十二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知识阶层,部分通过闪米特人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这一中介,逐渐较为全面地了解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对于经院学者来说,这有两层含义。第一,通过阿拉伯人这一中介所了解的亚里士多德,是阿拉伯人对亚里士多德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某些方面无论从认识论上说还是从神学上说都是经院学者所不能接受的。第二,无论在形而上学方面,还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了解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后,极大地便利了摆在经院学者面前的大量工作,因为如果不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形而上学方面,他们就必须开辟新的道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就几乎得从零开始。

读者应注意到,我并没有认为亚里土多德著作的重新发现是十三世纪事物发展的主要原因。事物的发展从来就不仅仅是由外部的影响引起的。亚里士多德只不过是一强大的助手,帮助了事物的发展并提供了工具。而经院学者意识到自己面前的工作并决意完成这些工作,则完全与亚里士多德无关。作个类比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已经提到,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部分采用或“接受了”古罗马的《民法大全》。从因果关系上说,不能把这一现象解释为人们幸运地发现了几本旧书,恰巧一些没有批判眼光的人天真地相信这几本书包含的法律条款仍然有效。当时经济过程正在塑造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要求建立法律制度,特别是在订立契约方面,而古罗马法学家制订的法律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毫无疑问,假如没有发现古罗马的法典,中世纪的法学家自己最终也会制订出类似的法律。罗马法之所以有用,并不是因为它带来了某种与当时的精神和需要格格不入的东西一一要是这样的话,接受罗马法倒的的确确是有害的——而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件现成的东西,假如没有这件东西,就得花费力气制作它。同样,人们之所以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是因为这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节约时间和劳动的方法,特别是在那些尚未开发的领域。我们正是应该用这种眼光来看亚里士多德学说与经院哲学的关系,而不应认为当时幸运地发现了罗马法,人们只是被动地接受了它。

但是,一旦经院学者认识到,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有他们想得到的几乎全部东西,认识到借助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可以完成否则要花一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他们很自然地就会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对于他们来说,亚里士多德是举世无双的哲学家,是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的导师,他们的大部分工作就是向学生和广大公众讲解和评论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而且,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可以很好地用在教学方面,因为他的著作实际上是概括性和系统性很强的教科书。结果,在当时和后来的公众看来,格罗斯泰斯特、大阿尔伯图斯以及前面提到的另外一些领袖,只不过是亚里士多德学说的讲解者和评论者。在许多人看来,圣·托马斯也只不过是成功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来为教会服务罢了。其后三百年的科学实践,非但没有纠正,反而助长了这种对十三世纪的革命,特别是对圣·托马斯的成就的误解。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著作继续为不断增加的科学材料提供理论框架,继续充当正统而陈腐的教课书;所以,一切仍是用亚里士多德的模子铸造的,而且经院经济学比任何其他学科都更加是用亚里士多德的模子铸造的。经院经济学还说明了为什么经院学者采取了这种便利方法之后,即使取得了创造性成就,也不会把功劳记在他们头上。

这不仅是叫人完全无法理解的亚里士多德学说在这三百年中获得成功的原因,而且还是这位先哲最终要为这种成功付出代价的原因。我们最好还是把这个故事讲完,因为对于研究人类思想曲折发展道路的人来说,这个故事是很有趣的。我们已经看到,在经院哲学体系内部,并没有什么东西妨碍新的发展,即便这种发展偏离经院哲学古典著作所采取的立场,也没有受到妨碍。笛卡尔的哲学便可以充当说明这种发展的例子。他没有对旧的经院哲学表示敌意,特别是接受了圣·安塞姆对上帝的存在所作的证明——圣·托马斯则不接受这种证明——把它当作“我思,故我在”学说的基础。这到底有多大份量,当然很值得怀疑。但我们因此而确实可以谈论经院哲学背景下的和平演变了。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当世俗知识分子的影响显露出来时,经院哲学就成了怪物。哪里仇视经院哲学,哪里也就仇视亚里士多德,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是经院思想的载体,仇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就等于仇视经院学者。甚至出现了反经院哲学派和反亚里士多德派,伽桑狄就是其中突出的例子。伽桑狄的数学和哲学著作本身完全是中立的。在这些著作中,他井没有公开鼓吹实验的——“经验主义的”或“归纳的”方法,但他实际上却采用了这种方法,因而这些著作具有批判经院哲学的内涵。在哲学方面,他用实质上的伊壁鸠鲁学说取代了(实质上的)亚里士多德学说。当然,在天主教学者的世俗敌人中间,把亚里士多德看作是陈腐和无用的化身,已成为一种时尚。帕拉切尔苏斯当众焚烧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才开始作医学讲演;伽利略在那篇有关太阳中心说的著名对话中,尽情嘲弄了那个愚昧地反对太阳中心说的亚里士多德派成员;弗朗西斯·培根在鼓吹“归纳”方法时,把这种方法同经院哲学和亚里士多德派的恩辨作了对比。所有这些对于经院学者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对于那位先哲来说就更不公平了。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对我们有什么启示的话,那肯定是经验研究方面的启示。因而可以这样说,在科学方面同在其他方面一样,我们所拥护和反对的并不是人和事的本来面目,而是我们为其所作的漫画。不过,还是让我们回到十三世纪这一古典时期,来寻找社会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分析因素。

我们只能见到很小的源头,社会学的源头很小,经济学的源头就更小了。毫无疑问,这部分是由于缺乏兴趣。特别是就圣·托马斯来说,他固然对政治社会学感兴趣,但对于他来说,所有经济问题加在一起,还不如神学或哲学理论中最微末的问题重要,只是当经济现象提出道德神学方面的问题时,他才对共有所论述。即便在他论述经济现象的地方,我们也感到他不象在其他方面那样,把其全部超人的智力都用在那里,满怀激情地探讨事物的本质,而只是为了论述的完整而在写作。或多或少,与他同时代的所有人都是这样。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已经足够了,他们几乎从不超越这一学说。固然,由于他们所看到的文化形态与以前有所不同,道德风气和文化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强调重点也发生了转变。但是,这两者部不象我预料的那么重要。既然这些事情对经济分析史没有多大意义,我们指出以下几点也就够了:经院学者把体力劳动看作是有利于培养基督教品德的一种训练,看他是名副其实的“代表性人物”。但正因为他是代表性人物,正因为他由此而显得很突出,所以他的思想现在看起来要比当时看起来新颖得多,与以前的发展所具有的联系也少得多。因此,他的著作向公众灌输了这样一种不符合实际的看法,即归纳研究与经院哲学是相互对立的。培根本人连同共同时代的人深信这种相互对立,而因为培根也许对经院学者的著作知道得很少,他的这种信念更为强烈。培根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多地助长了这种错觉,思想史至今仍被这种错觉所歪曲。作是使人免于犯罪的一种手段,这意味着他们采取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亚里土多德的态度;对于他们来说,奴隶制已不再是正常的制度,更不是根本的制度了;他们赞同施舍,赞同自愿过贫苦生活;当然,在他们那里,沉思生活的理想所具有的含义,与亚里士多德的生活理想有很大不同,虽然两者之间也有重要的相似之处;他们重复了但也修改了亚里士多德对商业和商业利润的看法。

上述各点适用于一切时代的经院学说,只是最后一点仅仅适用于古典时期的经院学说。十三世纪以后,经院学者对商业活动的态度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毫无疑问,十三世纪的经院学者坚持的是圣·托马斯的观点,即商业活动本身有“某种卑鄙的东西”(《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七十七,第四节),不过可以根据以下理由来为商业利润辩护:(a)为谋生所必需;(b)想用它们搞慈善事业;(c)想用它们为公益事业服务,条件是赚的钱不太多,可以看作是劳动的报酬;(d)利润来自对所买卖的物品的改进:(e)利润来自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之间的价值差额;(f)利润来自所冒的风险。圣·托马斯的措辞使人怀疑他是否愿意接受理由(d)—(f),而已可以说,另外一些人,特别是邓斯·司各脱(1266—1308年)以及我尚未提到的一位学者即米德尔顿的理查德(1249—1306)走得更远一些,特别是怀疑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做法是否对社会有用。然而,即使是理由(b)和(c)也超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所有这些作家都强调凡对社会有用的活动都应该得到报酬,这一方面产生了一种可能是正确的看法,认为是经院学者首先提出了人们(在道德上)享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要求权,另一方面则产生了一种谬见,认为经院学者持有(分析上的)劳动价值理论,也就是说,他们用(大多数)商品需要花费劳动这个事实来解释价值现象。这里,读者只需注意,单纯强调从道德上说或经济上说必须给劳动(不管是把labor这个拉丁词翻译成英文的“劳动”、“活动”、“努力”,还是翻译成“麻烦”,都没有多大关系)以报酬同严格意义上的所谓劳动价值理论毫无逻辑关系。

假如读者习惯于把政治和社会学说追溯到洛克那里,或追溯到法国启蒙时期的作家或英国的功利主义者那里,那么圣·托马斯关于政治制度和其他制度的社会学就肯定不是这些读者所想象的那种样子。在政治和社会学说方面,圣·托马斯的学说不仅代表了其同时代人的学说,而且后来的所有经院学者都接受了他的学说,因而我们应简要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这里有天主教会的神圣禁地。但在其他方面则把社会完全看作是人间事务,看作是仅仅由于世俗的需要而由个人组成的集团。政府也完全被看作产生于功利目的,而且完全为功利目的而存在,若没有政府,个人便无法实现这些目的。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人民,或者说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称职的统治者可以被废黜。关于国家的起源,邓斯·司各脱向前更迈进了一步,他的理论更加类似于社会契约说。这种社会学分析和规范论证的混合,显然是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和(在某种意义上)理性主义的,我们应记住这一事实,因为我们将试图把这套思想同十八世纪世俗的和反天主教的政治哲学联系在一起。这部分经院学说没有丝毫形而上学的成分。天主教学者也没有鼓吹政治上的独裁主义。具体他说,君主的神授权利和全能国家的概念,是鼓吹专制主义的新教徒创造出来的,后来的民族国家便表现出了这种专制主义倾向。

圣·托马斯的全部社会学,都具有个人主义倾向和功利主义倾向,都始终强调凭理智可以察党的公共利益。这里只举一个例子,也是最重要的例子即他的财产理论,便足以说明问题。圣·托马斯先消除了这个问题的神学色彩,接着便指出,私人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则,而是人类理智的发明。私人财产之所以合理,是因为人们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要比对许多人或所有人拥有的东西,照看得好得多;是因为人们为自己干活要比为别人干活卖劲得多;是因为如果财产划分清楚,就不会为如何使用公共财物而争吵,就会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圣·托马斯列举的这几条理由界说了私人财产的社会“职能”,这种界说非常象他以前的亚里士多德所作的界说,也非常象他以后十九世纪的教科书所作的界说。因为他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了自己想说的话,所以他就参照并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

这一点更加适用于圣·托马斯的“纯经济学”(不过,对于他来说,经济学只不过是家务管理)。他的经济学尚处于萌芽状态,实际上只包含他有关公平价格(《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七十七,第一节)和利息(《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七十八)的一部分论述。严格说来,圣·托马斯有关公平价格——即确保交换的公平“相等”的价格——的论述,是亚里士多德派的论述,因而我们应该象解释亚里士多德的公平价格那样来解释圣·托马斯的公平价格。圣·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没有假设存在一种形而上学的或固定不变的“客观价值”。他的价值量并不是与价格不同的东两,只不过是正常竞争价格。他对价格和价值所作的区分,不是价格与某种非价格的价值之间的区分,而是个别交易中支付的价格与估计价格之间的区分。估计价格“存在于”公众对商品的估价中,指的只不过是正常竞争价格,或指的只不过是在存在正常竞争价格的情形下,这种价格意义上的价值。在不存在正常竞争价格的情形下,圣·托马斯在其公平价格概念的范围内,承认了某一物品对卖者的主观价值因素,虽然没有承认该物品对买者的主观价值因素。这一点对于经院学者论述利息问题很重要。以上便是圣·托马斯在我们所提到的那一节的论述。但另一些段落也许支持了以下意见,即至少是隐含地,他超越了亚里士多德,而邓斯·司各脱、米德尔顿的理查德以及另外一些人则较为明确地超越了亚里士多德。不管怎么说,可以认为是邓斯·司各脱把公平价格与成本联系在了一起,所谓成本就是生产者或商人付出的货币和努力。虽然他心里想的也许仅仅是为经院学者的交换公乎提供一较为精确的标准——后来的经院学者抛弃这个标准是正确的一一但我们却应该认为他发现了竞争均衡的条件,这种均衡条件就是后来十丸世纪的所谓“成本定律”。我们这样做并不算过分,因为如果我们象邓斯·斯各脱所做的那样,认为某件物品的公平价格等于该物品的竞争性共同价值,如果我们进一步认为该物品的公平价格等于物品的成本(象他那样也计入风险),那么,我们实际上就至少是隐含地把成本定律不仅当作规范命题而且当作分析命题叙述了出来。

圣·托马斯追随黑尔斯的亚历山大和大阿尔怕图斯,谴责利息违反交换公平,所依据的理由对继他之后的几乎所有经院学者来说都是个难解的谜:利息是为使用货币支付的价格;但从货币持有者的观点来看,货币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费掉了;所以同酒一样,货币没有象例如房屋那样的可以与其实体分开来的用途;所以对使用货币收费就是对不存在的东西收费,这是非法的(是进行高利剥削)。这种论点特别忽视了一种可能性,即“纯利息”可能是货币本身的一种价格要素,而不是对可以与其实体分开来的用途收取的费用。不管对这种论点有什么看法,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它丝毫未触及实际上为什么要支付利息这个问题。既然这个唯一与经济分析有关的问题实际上是由后来的经院学者提出来的,所以我们将推迟考察解答这个问题的线索,尽管圣·托马斯的推理也提示了一些线索。

[(c)从十四世纪到十七世纪。]前面我们已决定把经院哲学的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其最后一个时期从十四世纪初延续到十七世纪的最初几十年。该时期实际上包含了经院经济学的全部历史。但我们已充分解释了经院学者的工作背景和工作性质,现在就可以论述得简短一些了。特别是,似乎不需要再解释为什么经院学者的经济学可以很容易地容纳新生资本主义的所有现象,从而也不需要再解释为什么由此而为包括A.斯密在内的后继者开展分析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篇幅,我将仅仅提及少数代表性人物,然后试着按照我想象的样子,系统而筒略地描述1600年前后经院经济学的状况。当然,若为了其他目的,还应该提到另外一些人;我们有意把本来很宽很深的一条河弄窄弄浅。

我们为十四世纪挑选的代表性人物是比里当纳斯和奥雷米斯。后者的那本有关货币的论著,通常被认为是第一本专门讨论某一经济问题的专著。但它在性质上主要是法律的和政治的,实际上没有多少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材料,特别是丝毫未超出当时经院学者的货币学说。写作这部论著的主要目的是反对当时盛行的降低货币成色的做法,这个题目后来人们在大量文献中进行了讨论,我们也马上将要简单地谈到它。我们为十五世纪挑选的代表性人物是佛罗伦萨的圣·安东尼和比尔。也许可以这样说,圣·安东尼第一个全面考察了经济过程的所有主要方面。至于十六世纪,我们挑选的代表性人物是梅尔卡多以及三位伟大的那稣会会士莱西于、莫利纳和德·卢戈。后三位是公平与法律文献的代表性作者,十六世纪经院学者所作的经济论述,大部包含在这种文献中。最近,登普西教授对这三个人的著作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于后期经院学者的社会学,我要说的仅仅是,他们在更加充分地理解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其十三世纪的前辈已经提出的那些思想。特别是他们的政治社会学,对于国家和政府等现象,仍然采用了与以前相同的分析方法,仍然采取了与以前相同的“激进”态度。他们的经济社会学,特别是他们的财产理论,仍然把世俗制度看作是功利手段,可以从它们是否有益于社会的观点来解释或辩护,而这种观点的核心便是“公共利益”。根据历史条件的不同,这种观点有时有利于私有财产,有时不利于私有财产。毫无疑问,他们认为,在文明社会(所谓文明社会就是超越了初期状态或自然状态的社会,在自然状态中,全部财产为大家所共有),从是否有益于社会的观点来考虑,私有财产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只要出现新的事实,就没有理论上的原则或道德上的原则妨碍他们得出相反的结论。某些方法论方面的问题将在下一节讨论,但这里应简要谈一谈另一个问题。

经院学者关心的主要不是与民族国家有关的问题,也不是与民族国家的强权政治有关的问题。这正是他们与十八世纪甚或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最重要的联系之一。尽管如此,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些现象,还是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他们的极大注意,而财政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到这个问题,而不是在讨论经院学者的经济学时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他们几乎根本没有研究国家财政所特有的经济问题,例如赋税的归宿,政府支出对经济的影响等,而且,尽管他们确实讨论了政府惜债问题(大多数经院学者都追随圣·托马斯,谴责政府借债),讨论了是应该对财富征税还是应该对消费征税的问题(莫利纳、莱西于、德·卢戈等人都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但他们却没有得出什么称得上是经济分析的东西。他们最关心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赋税“公平”,如是否应该课税,应该什么时候课税,由谁课税,对谁课税,为何课税以及课多少税等问题。在他们的规范命题背后,他们对赋税的性质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作了一些社会学方面的分析。无论是这些规范命题,还是这种分析,连同他们其余的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部影响了其世俗后继者的分析工作,虽然后来的财政科学主要产生于其他根源。

然而,虽说该时期经院学者的经济社会学实质上只不过是十三世纪经济社会学的翻版,但该时期经院学者的“纯”经济学实际上却完全是他们囱己创造出来的,这种纯经济学他们也传给了其世俗后继者。正是在该时期经院学者的道德神学和道德法规体系内,经济学才获得了即使不是独立的也是确定无疑的存在,正是他们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接近于“创立”科学经济学。不仅如此,他们为确立一整套配合得很好的有用的分析工具和命题而奠定的基础,似乎要比后来人们力图为此而奠定的基础牢固得多,也就是说,后来十九世纪的很大一部分经济学,本来可以从这些基础之上更快、更容易地发展起来,因而可以这样说,后来的一些分析工作实际上走了弯路,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在经院学者的所谓应用经济学中,核心概念仍然是支配其经济社会学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在独特的功利主义气氛中构想出来的,指的是个人经济欲望的满足,这种经济欲望是观察者的理性或理性的指导所能察觉出来的(参看下面一节),因而撇开技术细节不谈,这种公共利益与现代福利经济学例如皮古教授的福利经济学中的福利概念是完全相同的东西。现代福利经济学与经院福利经济学之间最重要的连接环节,是十八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的福利经济学(参看下面第三章)。在评价经济政策和商业活动时,经院学者总是把他们所谓的“不公平”这一观念与他们所谓在该意义上公共福利受到损害这一观念联系在一起,虽然从来没有把这两者等同起来。至少可以举出以下一个例子:莫纳利曾宣称,垄断一般是不公平的,而且是有损于公共福利的(《第二篇论文》,第345节);虽然他井没有把这两者等同起来,但他把它们并列在一起却具有重大意义。

经院学者的福利经济学与经院学者的“纯”经济学,是通过后者的核心概念即价值联系在一起的,而价值概念的基础也是“欲望和欲望的满足”。当然,这一起点本身并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亚里上多德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作的区分,被深化并被发展成了一种虽然是不完全的但却是真正主观的交换价值或价格理论,也就是说被发展成了一种效用理论,无论是在亚里土多德那里还是在圣·托马斯那里都没有与这种理论相类似的东西,尽管在他们两人那里都有可以称之为指路牌的东西。首先,后期经院学者特别是莫利纳在批判邓斯·司各脱及其追随者时,非常明确地指出,成本虽然是决定交换价值(或价格)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交换价值的逻辑根源或“原因”。其次,他们明确无误地勾画出了效用理论的轮廓,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根源或原因。举例来说,莫利纳和卢戈同C.门格尔一样周密严谨,指出这种效用不是货物本身的属性,也不等于货物固有的任何特性,而是有关的个人打算对货物加以利用并赋予这种利用以重要性的反映。但早在一百年以前,圣·安东尼显然由于想消除与此有关的概念所具有的令人讨厌的“客观”含义,就已使用了“喜欢”这个虽然并非古典派的但却是极好的词语。这个词的含义与欧文·费雪教授使用的“欲望”一词的含义完全相同,也仅仅表示人们想得到某物这一事实。第三,后期经院学者虽然没有明确解决“价值悖论”——水虽然有用,但在正常情况下却没有交换价值——但他们从一开始就使效用概念与丰富或稀缺相挂钩,从而避免了价值悻论的出现;他们的效用不是抽象货物的效用,而是个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得到或可以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货物的效用。第四也是最后一点,他们列出了决定价格的所有因素,虽然他们未能把这些因素相直结合在一起,提出一完整的供求理论。但他们已具备了建立这种理论所需要的全部因素,所缺乏的实际上仅仅是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供给需求表和边际概念等专门工具。

关于这种交换价值理论,还应该提到以下两点。一方面,后期经院学者与亚里士多德以及邓斯·司各脱不同,不是把公平价格等同于正常竞争价格,而是等同于任何竞争价格。只要存在这种价格,则不管将给交易双方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支付和接受这种价格都是“公平的”。如果商人支付和接受市场价格而获利,那当然很好,如果因此而亏损,那是运气不好,或者是由于无能而受到的惩罚,但无论是获利还是亏损,都应是市场机制不受阻碍地运行的结果,而不应是公共机构或垄断企业操纵价格的结果。莫利纳反对哪怕是有限度地操纵价格,赞成商人在物品短缺时从高额竞争价格中获利,无疑地是出于伦理方面的判断。但他的这种态度表明他察觉到了商业利润的有机职能和产生商业利润的价格波动的有机职能,这标志着征分析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们应该记住这一点,因为我们通常不习惯于在经院学者那里寻找与十九世纪的自由放任主义相关联的那些理论的起源。

另一方面,后期经院学者从与亚里士多德完全相反的观点出发,分析了经济活动本身即圣·安东尼的所谓“工业活动”,特别是分析了商业活动和投帆活动。后来的所谓“经济人”已出现在“审慎的经济理性”这一概念中。审慎的经济理性本来是托马斯创造的短语,但通过德·卢戈的解释,获得了完全不同的含义。根据德·卢戈的解释,这种理性指的是用一切合法手段获利的意图。这并不意味着在道德上赞同追求利润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可以有把握他说,无论是德·卢戈还是任何其他经院学者的看法,都与亚里士多德的看法相同;例如圣·安东尼对这一点的态度就很鲜明。但它确实表明对商业事实的分析有了改进,这种改进自然是部分通过观察正在兴起的资本主义这一现象而引起的。后期经院学者的分析工作所具有的这种现实性是应该加以特别强调的。他们井非仅仅进行思辨。在没有统计机构的时代,他们尽最大可能进行了实地调查工作。他们的概括性论述都得自于对事实的讨论,都用大量实例加以具体说明。莱西于描述了安特卫普交易所的情况。莫利纳走出书斋,实地考察了工商业者的经营方法。他考察了当时的经济情况和他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他的一些考察报告,例如他有关毛织业的考察报告,可以说就是篇幅不长的专著。

关于货币,记录下以下四点就够了。第一,后期经院学者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出发,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金属货币理论,这种理论实质上与A.斯密的货币理论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货币的起源所作的推论,同A.斯密的推论一样,是从人们需要避免直接物物交换的不便这一并非有历史事实作依据的前提出发的,他们同样把货币看作是最好卖的商品,而且还有另外一些相同之处。第二,他们不仅是理论上的金属主义者,而且还是实践上的金属主义者,以程度不同的坚决态度,反对降低货币成色,反对国王占有降低货币成色带来的收益。如前所述,这方面最著名的权威奥雷斯姆,仅仅表述了经院学者的共同意见,但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大多数人都恃有相同的意见。现代货币理论学者也许同情那些国王,倾向于把他们看作是当代政府理所当然的前身。这些学者应看到,后期经院学者对于货币成色的降低对经济产生的影响,只作了很肤浅的研究。后期经院学者看到了货币成色的降低对物价的影响,感到债权人和货币持有者受了骗,但仅此而已。即使在这些事情上,他们的分析也停留在表面现象上,降低货币成色——以及其他增加流通货币单位的方法——也许会刺激贸易和就业的思想,与他们根本无缘;最先想到这一点的是十七世纪讨论货币政策的商人(参看下面第六章)。因为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古典学派”那里几乎完全没有这种思想,所以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在约翰·穆勒与莫利纳神父之间存在着一种学说上的令人难以理解的亲缘关系。第三,为以后参考方便,我们在这里指出,一些经院学者,其中最为重要的例子是梅尔卡多,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了后来所谓货币数量说的轮廓,他们勾画出的货币数量说至少与博丹持有的货币数量说含义相同。第四,他们探讨了铸市、外汇、国际金银移动、复本位制以及信贷等方面的许多问题,探讨方式很值得人们注意,而且在一些方面要优于后人的探讨方式。

与一些人持有的观点相反,经院学者并没有提出任何有关物质财货(“实物资本”)的生产理论,尽管他们最终——自圣·安东尼以来——的确勾画出了一种理论的轮廓,用来说明货币资本在生产和商业中的作用。他们也没有任何完整的分配理论,也就是说,他们未能运用其尚处于萌芽状态的供求工具来分析整个收入形成过程。而且,地租和工资也还没有成为需要他们加以分析的问题。就地租而言,这也许是因为对于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地祖这一因素还没有清晰地显露出其特性,同时因为任经院学者生活的时代,付给地主的地租是与其他性质不同的付给地主的款项混在一起的,以致经济地租尽管在传统上是固定不变的,却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就工资而言,经院学者也没有提出理论上的问题;他们也许觉得没有人想知道为什么要支付工资。他们对于政策确实提出了道德方面的考虑与建议。然而,即使是圣·安东尼的建议,也不是建立在我们所感兴趣的那类分析基础之上,尽管这些建议由于是出于广泛的社会同情提出来的,因而很值得人们注意。十七世纪出现的有关济贫、失业、行乞等问题的大量文献,情况也是这样,经院学者论述此类问题的著作极为丰富。远为重要的是他们对建立营业利润理论和利息理论作出的贡献,他们认为这两类收入才是值得分析的。毫无疑问,是他们提出了营业利润产生于风险与努力的理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德·卢戈根据圣·托马斯的提示,把营业利润说成是付给社会服务的“一种工资”。同样可以肯定,是他们首创了利息理论。

至此,我们概述经院经济学,没有特别注意其方法论(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方法论问题),也没有特别注意逻辑过程,尽管在展示经院学者的推理包含的分析因素时应该涉及这种逻辑过程。经院学者是根据规范方面的考虑进行推理的,分析因素就嵌在这种规范考虑之中。为了展示这种逻辑过程,确切说明怎么会是经院学者首先提出为什么要支付利息的问题,我们将借助于利息这个问题,作较为仔细的讨论。

经院学者的分析动机显然不是纯粹的科学好奇心,而是想要了解那些要求他们从道德观点作出判断的事物。现代经济学家谈到“价值判断”时,指的是从道德上和文化上评价各项制度。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经院学者也作这种价值判断。然而,总的来看,就他们的实际工作而言,他们关心的不是制度的好与坏,而是在特定制度和环境下个人行为的好与坏。他们首先是个人良心的指导者,或者更确切他说,首先是个人良心指导者的老师。他们为多种目的而写作,但主要还是为教导仟悔神父而写作。所以,首先,他们得阐述原则上不可更改的道德戒律。共次,他们得告诉人们在千差万别的情形中如何应用这些戒律。但这还不够。为了确保为数众多的忏悔神父在言行上保持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就得具体规定在实际出现的较为重要的情形中如何行事。而且,在依据某个人的观点来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罪有多大时,最有帮助的考虑之一是看这种行为是不是人们的普遍行为。由于以上两个原因,经院学者就不得不考察典型的经济行为,考察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如何行事。这一工作常常很简单,不费劲就可以完成,但当涉及利息这一复杂现象时,这一工作却异常艰难。

因此,规范动机虽然是细致的分析工作的大敌,但在这个事例中却为经院分析家确定了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方法。任务一经确定,严格说来便具有了科学性质,而且在逻辑上也就与其服务对象道德神学脱离了关系。同时,所确定的方法严格说来也是科学的;特别是,所确定的方法突出地具有现实主义色彩,仅仅要求观察事实和解释事实。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英国法学采用的方法,仅仅根据“案例”来制定一般原则。只是在分析完某一种情形之后,才把分析结果归在道德神学的某一戒条之下。

不过,毫不奇怪,对于不同情经院学者的分析工作的批评者来说,经院学者对利息所作的研究,不仅显得是贬义上“诡辩术”,甚至还显得是一系列的企图,想用逻辑上的伎俩或手法掩护天主教会从难以守住的阵地上退却下来,想为每一既成事实作事后的辩解。读者可以自己来判断这种看法是否正确。但也不妨指出一件似乎支持这种看法的事实。一方面,道德戒律无论怎样不可更改,应用于不同环境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资本主义的发展确实创造出了这样的环境,在这种坏境中,虽然仍有一些情形适用于不准放高利贷的禁令,但其重要性却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当事人采用各种手法逃避禁令,他们会利用越来越复杂的规章制度和例外提供的各种可能性:最著名的规避手法恐怕就是正文将提到的滥用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义务这一因素,但也还有另外许多手法。这种情况肯定会给只观察表面现象的人留下印象,特别是如果他不那么熟悉经院学者的著作和经济理论的话。况且,我们谈论的是顶峰时期的经院学说。当然,不可否认,普通神父与官僚一样,犯了许许多多错误,对于那些要他们执行的规定,他们或者愚蠢地加以过于严格的解释,或者对规避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都怂恿了人们以各种手法逃避禁令。

那时,放高利贷是有罪的。但什么是高利贷呢?一方面,高利贷并不必然是对穷人的剥削,虽然从道德上说这一要素在其他方面与高利贷有关系,但它却不是经院学者的高利贷概念的组成要素。另一方面,井非只要规定偿还的金额多于贷出的金额,就是高利贷;简单解释一下圣·托马斯的学说,便足以证明,补偿贷款者因放款而招致的风险和麻烦是正当的,当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购买票据时,这一点表现得特别明显,同时还证明,当贷款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放款,例如被迫放款时,或者当债务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偿还借款时,给予补偿也是正当的。托马斯的学说甚至暗示了莫利纳的命题,那就是,既然人们不管借出什么物品,都有权收回该物品在借出时的全部价值,所以偿还的单位也许就应该多于借出的单位,尽管据我所知,托马斯并没有把这一命题应用在货币的贷放上。根据所有这些情形便得出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只要贷款者遭受损失,便应该认为收费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一些经院学者认为,贷款者暂时放弃货币就不可避免地遭受了损失。但大多数经院学者却不肯接受这种观点。大多数经院学者也不承认,贷款者因贷出货币而放弃的利得本身就是收取费用的理由。不过,他们确实承认,如我们说的那样,当获利的机会是一个人正常环境的组成部分时,所放弃的利得就转变成了实际的损失。这意味着两件事。首先,由于为经商而持有货币的商人是根据预期的利得估价所持有的货币,因而他们对纯粹的贷款或赊销商品的款项收取利息,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其次,如果由于拥有货币而可能获利的机会很大,换句话说,如果存在着金融市场,那么,不管是谁,即便不经商,也可以接受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利率。必须谨慎对待这一命题,因为它显然为所有逃避禁令的行为敞开了大门。但它并不是特别创造出来的,只不过是以下原则的一个特例,即每个人都可以正当地为每件东西支付和索取时价。如果它在十三世纪表现得不明显,而在十六世纪表现得很明显的话,那仅仅是由于十三世纪金融市场不普遍,而十六世纪金融市场十分普遍的缘故。应该看到,只要每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都有可以选择的获利机会,那么,从放弃利得的角度为利息所作的论证,就与从“剥夺”利得的角度为利息所作的论证相一致,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所放弃的利得正是被剥夺的利得。还应该看到,在上面提到的所有情形中,都是根据具体情况来为利息辩护,这些情况不管在特定环境下多么常见甚或多么普遍存在,在逻辑上对于纯贷款契约来说也是偶然的,人们从未利用贷款契约本身来为利息辩护。最后应该看到,人们从来没有或几乎从来没有根据借款者可能从贷款中获得的利益来为利息辩护,而全都是根据放款给贷款者带来的损失来为利息辩护。

现在我们剥掉经院学者利息分析的规范外衣,撇开推动他们研究利息问题的道德教义,而可以把他们的研究揭示的各种利息理论重述如下,不过应该认识到,我们的叙述无法十分令人满意,因为当时经院学者对于利息理论的看法,并不比我们现在更为一致。

Ⅰ.虽然可以用借出“消费品”这一较为一般的模式解释利息,但利息实质上是货币现象。这毫无分析价值。经院学者完全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仅仅承认了一表面上的事实。他们的确有时把货币利息与货物、土地和采矿权等的收益联系在一起,这些正是可以用货币买到、能够产生收入的东西。但是,虽说十七和十八世纪的一些利息理论采用了这种方法,可它却没有分析价值,因为产生收入的货物的价格从而这种货物的净收益,已经以利息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了。

Ⅱ.利息是货币价格的一个要索。把利息称为使甩货币的价格没有解释任何东西,顶多只是重述了一遍问题,没有给人以任何启发。这种叫法本身是很空洞的。把利息比作异地间货币的升水或贴水也只不过是重述了问题而已。因为异地间货币的升水或贴水要用转移货币所冒的风险和所花的费用来解释,而纯利息有别于对风险和费用的补偿,是跨时的升水,是上述类比不能解释的。不加鉴别地求助于时间的流逝,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这样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时间的流逝并不会产生利息。这些命题虽然不正确,却具有很高的分析价值。它们为分析工作的开展扫清了道路。证明经院学者看到了分析利息问题所实际牵涉到的逻辑问题。在这方面,经院学者要比十九世纪的绝大多数利息分析家强得多。实际上,这些命题给利息下了定义。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们应该认为它们开创了利息理论。

Ⅲ.因此,只有通过分析产生正利率的具体情况,才能回答为什么会产生利息的问题。分析结果表明,产生利息的根本原因是营业利润的普遍存在。所有其他可能产生利息的原因,都不一定是资本主义过程所固有的。该命题是经院学者对利息分析作出的主要贡献。如前所述,该命题是由圣·安东尼最先明确提出来的,他说,虽然流通铸市也许不生殖,但货币资本却不是这样,因为掌握货币资本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条件。莫利纳和共同时代人虽然正确地坚持认为货币“本身”是非生产性的,不是生产要素,但也接受了与上面相类似的看法,创造了货币是“商人的工具”这一寓意深刻的短语。而且,他们很清楚,如果资本主义的商业活动足够活跃并相对于其他经济活动而言足够重要的话,则货币升水就会趋于成为普遍而正常的现象。而他们对放弃的利得和遭受的损失所抱的看法,则从金融市场的供给方面补充了他们的分析。

他们没有再向前推进。特别是,他们的营业利润理论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以致他们未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洞察力,尽管他们凭借这种洞察力已把利息的起源追溯到了利润那里。而且,由于他们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因而他们往往摸索着概括事实,而不是陈述事实。在这一漫长的摸索过程中,他们时常跌倒,时常使用不适当的、甚至错误的论证方法。但是,如果我们象对待其他分析工作者那样对待他们,特别是如果我们象应该做的那样,把后继者甚至反对者从他们的分析中学到的许多东西归功于他们的话,则我们便会看到,他们的功劳远远大于他们的过失。

但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经院学者与经院学者的反对派就利息问题展开的那场大论战的情况又如何呢?据认为,这场论战在十六和十七世纪进行得很激烈。就经济分析史而言,唯一的答案是根本就没有什么论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于利息问题没有取得任何分析上的进展,也没有提出任何分析上的新见解。在经院学者的反对派方面,甚至象莫利诺或萨马休斯这样的最著名的领袖人物也没有提出什么新见解。粗略地说,莫利诺和纳瓦鲁斯是同一时代的人,两人在理论上对利息问题的理解基本上处于同一水平。萨马休斯只不过重述了经院学者关于贷款者由于放弃了可得到的营业机会因此而放弃了利得的理论,这种理论我们已在莫利纳那里见到过了。就所牵涉的道德问题来说,新教神学家和世俗法学家本身对利息问题意见也不一致,但不管他们采取什么观点,他们都满足于重复经院学者提出的观点。但除此之外,还有立法或行政方面的问题,人们争论的正是这方面的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经院学者认为,利息存在的理由不应在贷款契约本身中寻找。但这等于是说,收取利息的每一情形,或至少是每一类情形,都需要加以审查,未经审查,不准收取利息。虽然他们并非总是反对允许收取利息的世俗立法,但我们很容易想象,在利息成为正常现象之后,应用上述审查原则带来了多么大的不便。由此便很自然地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一套虽然在逻辑上正确但过分复杂的规则是否应该被取代,而普遍允许接受市场利率。这个问题最终得到了教皇庇护八世和格列高利十六世的肯定回答。这实际上正是日益增多的世俗作家和宗教界作家所要求回答的问题。但他们却没有明确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无法理解经院学者的精致逻辑,因而把它看作是纯粹的诡辩,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大都出于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原因而对天主教会或经院学者采取敌视态度,因而在辩论政策问题时往往采取嘲笑或漫骂的手法。这给人造成了这样的印象,即在新旧理论原则之间曾有过一场论战。这种印象歪曲了经济分析史上一个阶段的真实情况,因而值得加以消除。5.自然法概念

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题目,前面我们己两次推迟了对它的考察。这个题目讨论起来困难重重,曾产生过无穷无尽的误解,而在现有的篇幅内是无法完全消除这些误解的。不过,这个题目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有理由要求读者与我们进行耐心的合作。每一门科学的首次发现都是其自身的发现。意识到“问题”产生于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现象,是一切分析工作的先决条件。就社会科学来说,这种意识便表现在自然法这一概念中。我们将试图澄清它的各种含义,把握其微妙的变化与联系。(a)伦理一法律概念。经院学者自己把自然法概念追溯到了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那里,不过正如我们马上将要看到的,他们的自然法概念完全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概念。亚里士多德谈到公正时,把“自然的公正”与“制度的公正”区别了开来(《伦理学》第5卷,第7章)。但在那段文字中,“自然的”这个词必须按很窄的意义来理解。亚里士多德在那段文字中指的仅仅是人类和其他动物为获取很一般的生活必需品而不得不具有的行为方式。但在别的地方,亚里士多德却在广泛得多的意义上使用“自然的”这个词,实际上是在这个词所获得的全部意义上使用的,而没有对这些意义进行区分,更不用说把它们界说清楚了。而且,他还把这种广义的自并与公正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为后世开了先例,就连英国的“古典派”经济学家有时也把自然和公正混淆在一起。但他前后并不完全一致,他有时赞同未被他称为自然的事物,却从未不赞同被他贴上自然标签的事物。

罗马人不善于推理,只是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界说。盖尤斯(《法学总论》第一篇,第2章)天真地说,自然法“就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则”。乌尔比安也这样说。他们仅仅把这种自然法看作是法律规定的根源,与实在法、法令等的根源一样好,而且实际上还优于后者。但以下两点也很重要,应该加以注意。第一,罗马人养成了舞文弄墨的倾向,例如西塞罗把自然法这个词加在了官方所谓的国际法上。理由是,国际法包含有衡平法的规定,因而似乎要比拘泥于形式的民法更为“自然”。读者应该注意到,自然法的这种最后流行开来的意义(与此同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国际法这个词在十七世纪获得了万国法的含义),与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第五卷第7章中规定的意义不一致,虽然与亚里士多德实际使用这个词时赋予它的其他意义有更多的关系。第二,罗马法学家把各种不同的含义与“自然”和“自然的”这两个词联系在了一起,其中一种含义对于我们来说是重要的,那就是“事情的性质”(thenatureofthecase)。举例来说,当我们遇到一产生于契约的法律问题时,我们首先必须弄清缔约双方想通过契约做什么交易,也就是弄清“交易的性质”。乍看起来,事情的这种性质似乎与任何意义上的自然法都没有关系,许多法学论著正是试图这样解释的,撰写这些论著的法学家受历史学派的影响,已开始憎恨自然法这个词。但我们马上就将看到,两者之间有很多关系。

圣·托马斯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死板地表达的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但他仅仅把这种定义看作是一种形式。实际上,他试图使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法的各种用法具有逻辑性,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了某种既非亚里士多德的又非罗马法学家的东西。首先,自然法或“自然的公正”可能是一套规则,由自然强加在所有动物身上,而且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可能在原则上是不可改变的。但是,因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以及针对不同的人运用这些规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同时也因为可以对这些规则进行增减,所以即使是这种自然法,从历史上看实际上也是可以变他的(特别参看《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篇,问题九十四,第4和第5节)。其次,自然法还有另一种含义,圣。托马斯只是举例说明了这种含义,根据这一含义,自然法实际上就是符合于社会需要或便利的一套法则,圣·托马斯不厌其烦地强调其历史相对性。该意义上的自然法,虽然不完全是,但却几乎是罗马官方意义上的国际法。第三,人们认为,人类的实在法必然来自于根据这种自然法所作的推论,或者来自于根据具体情况对自然法所作的调整。一项法令若违反这种自然法,就决不会成为有效的法律。读者应注意到这种学说的政治含义。

为简洁起见,我们从圣·托马斯跳到莫利纳。莫利纳一方面圣·托马斯还认为,自然法就是apud omnes,而且实际结果具有相对性:他强调所谓loco temporique conveniens就足以证明这一点,虽然从哲学或神学观点出发,与此不同的解释也很恰当。明确地把自然法等同于健全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把自然法等同于社会便利或需要。这只不过是更为明确地表述了托马斯的观点。但他确实向前边进了一步(《第一篇论文》,第4节):他在重复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后,显然为了解释其含义而补充道:“也就是说”,自然的公正就是事情的性质迫使我们做的事。但这根本不是亚里士多德的意思。他并不是在解释亚里士多德的意思,而是添加了一个新意思:他明确地把自然法与我们根据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断结合在了一起,而所谓公共利益则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或实践中所观察到的各种具体情形下的公共利益,无论是个人契约还是社会制度。我们提及莫利纳对“自然法的性质”所抱的看法,仅仅是为了说明与他同时代的或比他更早的经院学者的一般看法。德·索托的所谓“理性的指引”也是同一种东西。

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即:所有思辨的、形而上学的或非经验的因素,都已从莫利纳的自然法概念中消失了,剩下来的只是运用于具体事实的理性,虽然到那时为止,还只是从规范观点出发运用理性。然而,不幸的是,这个题目要比这复杂。经院学者的理论还包含另外两股思潮的根源,这两股思潮是与严肃认真的实事求是态度相对立的。之所以要提到它们,是因为它们大大助长了普遍流行的有关自然法的糊涂看法。首先是往往把自然法与原始状态联系在一起。我们已经看到,象A·斯密那样的学者,常常追随亚里士多德,采用拟历史的表述方法:他们在解释诸如财产或货币这样的社会现象时,喜欢从假想的“早期社会状态”说起。就我所知,他们并没有滥用这种方法。但自然就是公正,如果象那种表述方法所暗示的那样,自然在原始状态下表露得最清晰,那么原始状态就不仅是自然的,而且还是公正的。从这种观点出发,不断产生与此相关联的观点,一直到卢梭赞美原始意义上的自然的人性状态。这种把自然状态与原始状态联系起来的做法毫无重要意义,并没有提高原始状态这一概念的地位。不用说,经院学者本身并没有显示出赞美原始状态的倾向。

其次,在经院学者的自然法和人权及包括劳动者对其产品的自然权利在内的类似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因为经院学者的自然法被认为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法律规定的来源,同时关于文明人的政治权利,人权的所有制定者自称要做的事,就是借助于自然法寻求理性的指引。而且,在所有这些权利中,有些权利是经院作家所明确承认的。然而,这些权利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权利,显然具有思辨性质。正是这类东西比任何其他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导致了许多第一流的经济学家厌恶自然法这一概念,使自然法成了非历史的、非科学的形而上学的代名词。因此,对于我们当中的一些人来说,要把某一主张打入地狱,只需把它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就行了;实际上,人们至今全盘否定经济理论的一个最常见的理由就是,经济理论只不过是非科学的自然法哲学的一个分枝。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较为仔细地考察这一指控。我们将在下一个标题下做这一工作。(b)分析概念。至此,我们考察的是自然法概念在伦理和法律领域内的发展,或者换句话说,是把自然法看作是在道德和法律上有效的命令的来源而对其发展进行考察。经过本章前几节的论述,我们便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自然法概念所起的分析作用。实际上,只需概括一下我们在利息理论这一特例中所发现的东西就行了。为此目的,让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按照其狭义的定义认为某些种类的行为是“自然的公正”?显然是因为(在他看来)这类行为是一般动物生存的必要条件。对于广义的“自然的公正”,也适用于上述回答。这种公正涉及在特定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环境中社会生活得以存莅的必要条件。所以,要发现特定情形中“自然的公正”,首先就得分析实际历史环境,通过这种分析而得到的结论,可以称之为分析意义上的自然法,也就是说,规范性的自然法总是以解释性的自然法为前提。前者只不过是对后者发现的事实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一种特殊价值判断。这两者在逻辑上是不同的,在实践上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正象任何一位经济学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提出的经济命题那样。举例来说,A·斯密的工资理论是由对事实的陈述和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构成的。但他还说(《国富论》,第一篇,第8章),“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工资。”因为他所谓的劳动产品指的是全部产品,因为据他自己说,工资在正常情况下不等于全部产品,所以他的上述说法显然是一哲学意义上的或价值判断意义上的自然法命题。但是,当我们仅仅对科学分析感兴趣的时候,我们便可以毫无困难地撇开那句话。再举另一个例子,现代经济学家既可以分析价格差别现象,又可以对其作出价值判断。如果他作价值判断,认为价格差别是不公正的,那他便采用了自然法规则,而在这个事例中,他采用的自然法规则与经院学者的自然法规则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他赞同禁止差别待遇的鲁宾逊一帕特曼法案,那他所做的就与经院学者在其时代可能做的一样,经院学者会说,该法案是有效的法律,因为它遵从了自然法的命令。我们固然可以把这种做法或所有价值判断称为非科学的或超科学的。但却没有理由把分析的婴儿连同哲学的洗澡水一起倒掉。而这恰恰是一些人正在做的事情,他们一笔勾销经院学者及其世俗后继者的经济学,仅仅因为这种经济学与道德和法律命令体系有关系,一笔勾销分析意义上的自然法,仅仅因为这种自然法与规范意义上的自然法体系有关系。

不过,历史学派反对自然法法学和经济学,主要不是出于上述理由,而是出于一与此不同但与此有关联的理由,他们认为自然法与历史现实毫不沾边。我们已经看到,就经院学者来说,这种反对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因为经院学者一向强调社会现象的历史相对性。就经院学者的某些后继者来说,这种反对意见则有一定道理。但应该指出,不管这种反对意见理由充足与杏,它都仅仅涉及自然法概念的使用,而不涉及这一概念本身。任何概念都可能被错误地使用。而且,任何理论都可能是不恰当的或错误的。特别是,任何理论都可能夸大其命题的适用范围。举例来说,有关人权的理论观点实际上就是如此。但是,不恰当的、甚或错误的科学理论,无论如何仍是科学理论。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明白,十八世纪人们曾把时间和地点等条件撇在一边,为一些立法计划说了许多绝对的话,这致使人们对自然法分析的真正性质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误解。

我曾说过,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概念。如果我们按照莫利纳的定义来理解自然法,这一点就会特别清楚。莫利纳的定义提取自“事情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这一理想包含有这样一个发现,即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在最有利的情形之下唯一地——决定了事情发生的某种先后次序,即逻辑上一致的过程或状态,或者说,如果不干扰社会状况方面的事实,让它们自由发展,它们就会决定事情发生的某种先后次序。这是用现代术语表达自然法概念。但不管这种思想多么粗糙,我们之所以可以把它归之于经院学者,却是他们的公正概念所致。圣·托马斯解释这种(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概念时,把“公正”一词与调整相联系,把“公正的”一词与经过调整的相联系。公正的就是经过调整的,或符合于某一标准的,但究竟根据什么进行调整,或符合什么标准呢?如果利用莫利纳的“事情的性质”提供的线索,则我们所能给出的唯一答案就是,根据所涉及的社会形态进行调整,而这里的社会形态是从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或社会便利来考虑的。由此便有了这样两个等式:公正的等于自然的,自然的等于正常的。由此经院学者便很容易地从规范学说转到了分析定理,或从分析定理转到了规范学说,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例如从他们的公平价格转到(短期或长期的)竞争性均衡价格。由此在经院学者所作的辩护与解释之间就发生了关系,当然两者并不相等。所以,虽然正象现代经济学的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从历史上说,现代经济学产生于经院作家,但这一事实并不构成反对现代经济学的理由。(c)自然法和社会学上的唯理论。Ⅰ.评哲学上的唯理论。为了展示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那一点,对于唯理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我们选定了它的以下含义。我们认为哲学上的唯理论是这样一种信念,它不仅认为我们的理智(“自然理性”)是真理的来源,真理先于经验,而且认为我们的理智可以就超越现世的问题如上帝的存在得出结论。从这一意义上说,圣·托马斯是个形而上学的唯理论者,因为他与其他(主要是司各脱派)经院学者不同,认为上帝的存在是能够在逻辑上予以证明的。但在十七和十八世纪,唯理论这个词具有了这样的含义,即在神学问题上,人类理性是知识的唯一可以承认的来源,从这一意义上说,圣·托马斯又不是形而上学的唯理论者,因为他还承认启示。于是,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同样仅仅依靠逻辑推理,便能证明上帝不存在,那么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就与圣·托马斯截然相反。尽管如此,他们在以下一点上却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是唯理论的自然神论者还是唯理论的无神论者,都仍然是前面规定意义上的唯理论者,他们共同反对不象他们那样崇拜理性的人,共同反对当今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这当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却承认并求助于同一权威,是很常见的事。之所以要提到这一事实,是因为它会帮助我们看清理论发展的连续性,而如果没有这一事实的帮助,则我们只会看到理论发展的中断和不同理论之间的对抗。

Ⅱ.社会学上的唯理论。科学活动常常被看作是理性活动的典型例子,因为科学工作者无论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都得服从逻辑推理规则的指导。这种观点实际上并不完全正确:最辉煌的科学成就恰恰不产生于观察或试验,也不产生于逻辑推理,而是产生于某种最好称之为想象力的东西,与艺术创作很相象。不过,所得到的结果还得用专业标准指导下的逻辑方法或理性方法来“检验”,而这便足以使这一意义上的理性——这种理性与前面所讨论的那种理性毫无关系——影响我们在任何时候拥有的科学知识。但这种科学上的理性概念仅仅涉及分析者的态度,而不涉及被分析的客体的行为。精神病医生可以“合乎理性地”研究疯子的反应,社会学家可以“合乎理性地”研究好战心理或发狂的群众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观察的言语和行为是“合理的”。就这一点来说,我们大家,其中既包括经院学者又包括最坚决地反对经院学者的人,都不可避免地是方法论上的唯理论者,也就是说,我们大家都认为,某些合乎理性的方法可以用来描述社会现象。使用这种方法得到的结论可以称为自然法,这是自然法概念和“健全理性”之间唯一必不可少的联系。

但社会学上的或经济学上的唯理论却具有另外的含义。

正如我们可以采用斯多葛派首创的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按照严格计划塑造出来的、逻辑上协调一致的整体那样,我们也可以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宇宙。一些人认为,这种秩序是神意加在社会上的,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来达到某种确定的目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秩序完全是内在的,计划和目的是观察者从社会中发现的,与他的分析推理能力无关。对于我们来说,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除了理性之光所能理解的东西外,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进入那一“理性”世界。不过,我们应进一步把社会学或经济学上的客观唯理论同主观唯理论区别开来,后者认为构成社会的个人或集团的理性行为就是或可以实现这种秩序或计划,前者则不这样认为。两者显然都产生于经院学者及其直到当代的大多数继承者。这给经院学者的自然法概念增添了另一层色彩,并在这一概念与他们的健全理性之间建立了另一种关系,完全不同于前面一段提到的那种关系,圣·托马斯对那种关系所作的永久性表述是:理性的最高标准是自然法(《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篇,问题九十五,第二条)。

从现代实证主义的观点来说,这种看法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它实际上不仅是在自然法的规范概念中,而且还在自然法的分析概念中,为寻找“思辨因素”作辩护。更为重要的是再一次指出,社会学上或经济学上的唯理论,只影响对自然法命题的解释,而不一定影响这些命题的内容。我们可以丢掉前者,而保留后者。不过,主观唯理论的看法确实夸大了理性行为的解释价值,诱使我们过于相信从目的论出发所作的论证,并诱使我们也犯类似的错误。如果主观唯理论的看法与经济学家的习惯结合在一起,则会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经济学家不仅习惯于把自己看作评判手段是否合理的法官,而且还习惯于把自己看作评判目的(动机)是否合理的法官,也就是说,凡是在他们看来是“合理的”目的(动机),他们就一口咬定是合理的,而把所有其他目的斥之为不合理的。经院学者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有罪的。但应该指出,我们也是有罪的,因为在这方面以及在其他许多方面,我们是他们的继承者。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就是艾尔弗雷德·马歇尔。

Ⅲ.健全理性与理性。请注意,社会学上的或经济学上的唯理论并不一定导致实践上的“保守”态度。与形而上学的唯理论一样,社会学上的或经济学上的唯理论也可以作两种解释。的确,如果我们相信存在着经济秩序或经济世界,我们便可以依据这一信仰推论出,现实世界的一切都总是最好的,这正是伏尔泰(在《天真汉》中)所嘲笑的那个邦葛罗斯博士持有的观点。但我们不必认为,事物的理性秩序存在于现存事物中,而可以认为,理性秩序仅仅存在于理性王国,理性本身正召唤我们反对偏离正轨的现实。这正是社会学上的或经济学上的唯理论所具有的含义,所有那些主张“把理性应于社会现象”的改革集团也这样认为,无论是对于启蒙运动者(他们信仰的正是这种理性),边沁主义者,还是对于当令的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激进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来说都是如此。而且他们都是经院学者的后裔。因为经院学者的政治社会学本身就足以证明,关于社会秩序或自然法,他们持有的是第二种观点,而不是第一种观点。就我们所讨论的那一点来说,应用“理性之光”所产生的一切不同结果都无关紧要,这些不同结果实际上完全可以用立场和环境的不同来解释。所有社会学的和政治学的思想,只要不反对理智,便采用的是相同的方法论原则。最先明确表达出这一原则的是希腊人。但在日耳曼世界最先采用这一原则的却是经院学者。不管理性在十八世纪反对的是什么,所反对的都不是思想方法。从认识论上说,存在着完美的连续性,健全理性(等于自然理性)是理性之母。

这不应使任何人感到吃惊或震惊。天使铸造的宝剑很容易落入魔鬼手中。而魔鬼铸造的宝剑也很容易被天使夺得,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魔鬼也有资格得到每个文明的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成就所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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