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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4 0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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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卫芳,蔡海林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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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操作试读:

编写说明

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性教育,以职业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开发教学计划,在对职业岗位群进行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明确高职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进而组织教学。在实践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学结合为抓手的项目制教学模式改革中,我们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和积累教学经验,以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实务及规范为基础,与行业专家共同编写了本书,旨在培养既熟练国际结算操作又懂得国际结算最新规则和惯例的一线国际业务操作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本书的编写以项目教学为基础,通过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打破原有以知识体系为主的教学框架体系,以国际金融业务的工作任务为主线重新构建教学体系,突出职业能力要求。教材引入情境教学,依据不同的情境,从银行、外贸企业、国际投资主体等多个不同的视角,以项目为载体,在活动中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主要特色与创新体现在:

1.理念创新。贯穿“岗位角色开展业务,业务操作开拓能力,业务解决发现问题,问题解决运用知识”的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尤其是业务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双重培养的教学理念。

2.能力为先。实施“以真实业务为项目,以行业标准为依据,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学生自主操作为主体”的业务自主解决的实践教学模式。实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行业为标准,以业务自主解决为核心”,培养学生在业务解决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

3.职业导向。根据银行实务创设不同的教学情境和工作任务,从银行、外贸企业、国际投资主体等多个不同的视角,以项目为载体,在活动中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项目活动单元设计突出职业化、情境化,在活动中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项目活动整体设计有一定的逻辑层次,由浅入深,逐步提升职业素养。

4.校企合作。本书的编写人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及来自一线操作岗位的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构成。全书由汪卫芳、蔡海林老师负责总纂和定稿,还邀请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审稿把关,项目编写以当今银行国际业务的实际操作为基础,强调教学与岗位的零距离。

本书编写突出实用性和实践性,与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实务操作紧密联系,注重培养国际结算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合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经济管理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也适合于金融机构一线人员业务素质培养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参考用书。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同类教材、商业银行网站资料,参阅了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成果及大量国际结算的文献资料,也学习借鉴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的相关要求和流程操作规范,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浙江大学出版社对本书编写和出版的大力支持。

由于对本课程的教学改革还处在探索和尝试过程,加上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和疏漏,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10年8月项目1 国际结算概述

业务导读

2007年全国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8%,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2%;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1%,其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进出口总额,分别占总量的90%和69%以上,海外应收账款余额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并正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随着外贸交易量的大幅增加,我国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量也在不断地增长(见图1-1)。图1-1 2007年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量

但因国际业务实务操作不甚规范所导致的损失也不容忽视。以信用证业务为例,在出口的9691亿美元业务中,信用证业务量约为1824亿美元,如以每笔单据4万美元计算,全年出单约456万笔,其中60%为不符点出单,约274万笔。按照国际惯例每笔不符单据扣除60美元不符点费计算,仅此一项每年白白造成的损失即高达1.6744亿美元。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严格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操作管理和提高企业与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是减少此类损失的关键。

学习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惯例、结算单据、结算系统等,为熟练进行各项业务及各业务项下融资业务的操作、灵活处理相关业务问题奠定基础。模块1 国际结算方式

活动1:国际结算方式的运用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9年11月份,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Sale Contract,简写S/C),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加拿大商人于2010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写L/C),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MT 707),内容为将投保金额(Insurance Amount)改为按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加30%。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All Set of Documents)。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以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思考该案例所涉及的结算方式、纠纷产生的根源,以及应如何处理和应对。

1.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个人、企事业单位或政府),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金融交易等,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的业务。

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因商品买卖、产品加工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的清算,也称为“有形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因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的清算,也称为“无形贸易结算”。

国际结算实质上是银行以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que)及其他结算凭证为主要结算工具,以《UCP 600》、《URC 522》、《ISBP 98》、《URDG 458》等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为业务处理基本依据,通过SWIFT、CHIPS、EDI等国际结算业务报文和数据传输系统,完成不同货币收付的业务。与国内业务相比,因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货币、政策法规等,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更加复杂,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大。

2.国际结算的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发展,国际结算在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惯例和系统等方面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①票据的产生使得国际结算由“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Non-cash Settlement)”;②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使得国际结算由“凭货付款”发展到“凭单付款(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③银行的介入使得国际结算由“直接结算”发展到“银行结算”。同时,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国际结算的发展出现“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国际结算由“人工结算”发展到“电子结算”。各国商业银行通过加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结算和国际金融通讯的网络系统,使得跨国家的银行业务得以瞬时完成;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使用,将国际结算中的单证内容转换为电子数据,加速单证的传递和审核;因特网(Internet)的发展使得国际结算不断网络化和虚拟化;结算方式的综合化使得国际结算不断与贸易融资、保险、投资理财相结合,极大地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结算的发展。

3.国际结算基本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支付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叫“支付条件”,是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发生的、以货款为主要对象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包含着不同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法。

从结算类别来看,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写L/C)、国际汇款(International 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等。(1)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具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2)国际汇款

国际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国际汇款是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银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3)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委托人能否及时安全收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此外,从结算付款时间来看,有预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在电汇业务中也称为“前T/T”)、装运时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装运后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在电汇业务中也称为“后T/T”);从结算货币来看,有出口国货币、进口国货币、第三国通用货币;从结算涉及的当事人来看,有进口商(Importer)、出口商(Exporter)、进口所在地银行(Importing Bank)及出口所在地银行(Exporting Bank)等。

活动2:国际结算方式的运用与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汇付方式中无论赊销(Open account)还是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都不能实现钱货两讫,因而无法约束对方,风险较大。托收方式中,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得到银行信用的保障;但是,信用证的运作程序过于复杂,易产生纠纷,信用证纠纷案件在实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如汇款、托收、信用证的运用呈下降趋势,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写IF)、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简写SBLC)、福费廷(Forfaiting)等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因其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银行保函与汇付、托收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也越来越得到广泛的使用。

总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结算方式也在向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出现也使得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企业和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国际结算方式,从而减少风险,获取更多的利益。

1.国际结算方式的新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外,国际保理、福费廷、备用信用证等各种新型的结算方式也正在不断受到青睐和推广。(1)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指一项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催收货款、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为一体的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对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为其货款(或服务费)的收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或处理售后管理工作,借助于此出口商可以向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出口额,扩大利润。对进口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节省了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的手续和费用,简化了进出口手续,提高了效率;进口商还可凭其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无须抵押的买方信贷,买方在付款前已收到货物,有时间和机会检验货物是否符合要求,因此为买方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对银行保理商而言,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它们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有效地开拓中间业务,增加收入,吸引优质客户。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有助于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3)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可以从开证行获得补偿。

以前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也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近年来,有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从实践来看,备用信用证通常不直接用于贸易货款和相关费用支付,而是与汇款、托收等商业性支付方式共同构成支付组合机制。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或三资企业向我国银行申请贷款时提出以某外资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贷款担保的做法越来越多;同时,我国银行对外国受益人开出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其应用范围和市场份额都在逐步扩大。(4)福费廷

福费廷也被称为“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无追索地以即期付款方式买进债权人所持有的,将来某一确定时期的债权。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财务管理费用。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福费廷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该业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应用将在本书的项目八中加以详述。

随着国际买方市场环境的形成,许多出口商开始选择赊销(Open Account,简写O/A)的结算方式,使自身的资金压力加大,这为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近年来,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及亚太地区的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国内出口企业对于该项业务的需求也有所增加。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和人员梯队培养的完成,该项业务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通常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但也可以根据交易商品、交易对象、交易做法的不同,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以利于促成交易、安全及时收汇或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款、托收相结合,汇款、托收与国际保理或银行保函相结合,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等(如表1-1)。表1-1 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知识拓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Cross-border renminbi(RMB)trade settlement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试点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升,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结算的发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Cross-border renminbi trade settlement),是指以人民币(CNY)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国际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国际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银行委托外资银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RMB account)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银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跨境贸易结算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国内清算的效率和水平,加快国际结算速度。在国际贸易或金融投资活动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可以减少和防范以美元(USD)、欧元(EUR)和日元(JPY)等币种进行计价结算所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等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Exchange rate risk)和外汇成本,有利于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模块2 国际结算银行与规则

活动1:国际结算中的银行

出口商浙江云行工艺品公司为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BANK OF CHINA,X BRANCH,HANGZHOU)的客户,2009年5月该客户收到由纽约花旗银行(CITIBANK,N.A.,NEW YORK,U.S.A)开出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信用证要求交单至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花旗银行香港分行(CITIBANK,N.A.,HONG KONG)进行议付。云行公司备好单据交予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按信用证要求交单至花旗银行香港分行,然后由该行再转交单据至纽约花旗银行。

随后纽约花旗银行来电报称,单据在转往自己客户的开户行——美国费城美洲银行(BANK-AMERICA CORPORATION,PHILADELPHIA,U.S.A)的途中不慎丢失。过了两天,中国银行又收到花旗银行香港分行转来的纽约花旗银行的拒付电,并列明几条不符点要拒付,然后又来电称已报警局并已出具相关丢失证明,并会把全套副本单据(估计是开证行当初自己复印留底的)退与中国银行。

在该案例中,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BANK OF CHINA,X BRANCH,HANGZHOU)、纽约花旗银行(CITIBANK,N.A.,NEW YORK)、花旗银行香港分行(CITIBANK,N.A.,HONG KONG)及费城美洲银行(BANK-AMERICA CORPORATION,PHILADELPHIA)之间是什么关系?在该业务中,这些银行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国际结算是通过银行来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是由银行从付款人处收到相关款项,然后通过银行的国外分支结构和国外代理行的相互合作来完成的。在实际业务中,银行成为资金流动的媒介和枢纽,推动资金的周转。

1.海外联行

资金的国际结算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账户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是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海外联行主要包括:①国外分行(Foreign Branches or Overseas Branches),是本国总行设在国外的分行,是总行的经营性机构;②境外子银行(Foreign Subsidiary Bank),是按东道国法律注册的一家独立的经营实体;③海外代表处(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是本国总行在国外开设的,并代表该银行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外的业务联络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进行直接的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在办理结算和外汇业务时,联行是最优选择,因为联行与本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共享且风险共担。

2.代理行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是指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委托,代办国际结算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并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的银行。从代理行的层次来划分,代理行可分为一般代理行(Intermediary Bank)和账户代理行(Accounting Bank),一般代理行无透支额度或透支额度较低,而账户代理行的透支额度较高。

代理行制度是国际银行业的核心,一家银行不可能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开设有分行和网点,因此没有哪家银行可以满足所有客户的所有交易需求,他们的客户一旦跨出本行所在的服务范围和地域,就需要其他银行的协助。所以一家银行有可能同时与数千家其他银行签订代理行服务协议,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并约定这些账户可以做什么样的业务。

上述案例中,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与纽约花旗银行之间是海外代理行(账户行)的关系;纽约花旗银行与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是海外联行(子银行)的关系;纽约花旗银行与费城美洲银行之间是国内代理行(账户行或一般代理行)的关系。

活动2:国际结算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 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近年来,在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的讨论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可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 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内地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 600》最终得以通过。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1.国际结算规则

国际结算是用货币的形式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行为,是跨国进行的货币活动,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有关结算的法规有时相距甚远,因此,公认的法规和惯例成为国际结算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主要有: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该公约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也适用于当事人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行为。②《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the Geneva 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和《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the Geneva Uniform Law on Cheques),这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现在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国际惯例是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在长期、大量的实践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为国际普遍接受的通行做法。国际贸易与结算所涉及的国际惯例很多,但通常要遵守下面几项国际惯例。

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 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商会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的,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广泛采用的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变化,国际商会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93年版本2007年修订本,被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 600》。

②《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RC 522》),是国际商会依照便利世界各国间贸易的宗旨,于1996年公布实行的,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以及贸易商办理托收业务的行动规则。

③《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 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简称《URDG 458》),主要是针对国际间较多的采用独立性保函所制定的,于1992年4月出版,1992年开始执行。《URDG 458》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国际借贷、项目融资、工程承包、招投标、租赁、劳务输出及技术合作的企业提供了解决相关争议的依据。

④其他国际惯例。国际结算惯例较多,除上述几类外,还有如《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1998,《ISP 98》),是为解决涉及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较长、自动展期、要求转让等问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而制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简称《IFC》),是银行为进出口商解决应收或应付账款,提供集国际结算、财务管理、融资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为《INCOTERMS 2000》),主要为解决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责任、风险及费用划分等问题等。

知识拓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为《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1936年的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修订后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4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共13个术语:

E组:EXW:工厂交货。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地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大约每十年修订一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趋势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2000年修订版后,国际贸易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9·11事件”后,为了保障贸易货物的安全和适应电子化、无纸化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2009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工作已接近尾声,新规则(即《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预计于2010年9月颁布发行(I.C.C Publication No.715,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15号出版物,2010年修订本》),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2.国际结算规则的运用

国际结算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2)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模块3 国际结算网络

活动1:银行间结算网络——SWIFT

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英文缩写,它是一个国际银行间非营利的国际合作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现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200多个,会员银行7000多家,中国是SWIFT会员国。SWIFT网络是国际结算、收付清算、外汇资金买卖、国际汇兑等各种业务系统的通讯主渠道,部分业务实现了自动化处理。

1985年5月13日,中国银行正式开通SWIFT。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也可以开展外汇外贸业务,这几家商业银行也加入了SWIFT组织,开通了SWIFT。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可以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和侨资银行以及地方银行纷纷加入SWIFT,SWIFT发报量增长很快,传统的电传方式收发电报正在逐年下降。1996年中国SWIFT发报量增长率为42.2%,在SWIFT全球增长率排名第一,很多银行建立了SWIFT网络,使其分行也可以使用SWIFT,同时各应用系统与SWIFT有应用接口。

1.银行间报文处理系统:SWIFT

SWIFT在互联网上有专用服务器,银行里面也有相应的电脑硬件和SWIFT软件,用于登录、收发SWIFT电子文件。SWIFT具有标准化、安全可靠、自动加核密押、高速度、低费用等特点。

目前国际上银行间的业务联系,比如电汇(T/T)、托收(D/P或D/A)以及信用证(L/C)等,基本上都是通过专门的SWIFT系统软件来收发,银行用的SWIFT电文有专门的固定格式——Message Type,简称MT。而且不同类别的银行业务还有不同的MT,分别编号。SWIFT报文共有10类,具体如下:

MT 1—客户汇款(Customer Transfer)

MT 2—银行头寸调拨(Bank Transfer)

MT 3—外汇业务(Foreign Exchange Confirmations)

MT 4—托收业务(Collections)

MT 5—证券业务(Securities)

MT 6—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Precious Metals and Syndication)

MT 7—信用证和保函(Documentary Credits and Guarantees)

MT 8—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MT 9—银行账单处理业务(Statements)

MT 0—SWIFT电讯系统

除上述10类报文外,SWIFT电文还有一个特殊类别,即第N类——公共报文组(Common Group Messages)。

2.SWIFT报文格式及内容

一份SWIFT电文,由报头(Header Block)、正文(Text Block)、报尾(Trailer Block)组成,还会标明发报银行(Sender)和收报银行(Receiver)等。SWIFT电文收发需要银行身份代码,称为SWIFT CODE,只要是SWIFT的会员就有自己的SWIFT代码。

SWIFT代码由银行代码(4个字母)、国家代码(2个字母)、地区代码(2个字母或数字)和分行代码(3个字母或数字)组成。如: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的SWIFT CODE就是“ICBKCNBJZJP”,花旗银行纽约某支行的SWIFT CODE就是“CITIUS33×××”。对没有加入SWIFT组织的银行,按照此规则编制代码并在最后三位加上“BIC”三个字母。表1-2 SWIFT MT 103格式填制项目

注释及说明:(1)Status(M/O)(重要性):“M”和“O”分别表示必填项(Mandatory)和选填项(Option)。在MT报文中,必填项是不可缺少的,否则报文无效或易产生纠纷。(2)Tag(名称标识):用两位数字或两位数字加一个字母来表示特定的报文项目名称,便于报文内容的核验和识别。如用数字“20”代表“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业务代码)”;数字“32”加字母“A”代表“Value Date,Currency Code,Amount(起息日,货币代码和金额)”。(3)Field name(域名):表示不同业务类型的SWIFT报文具体的填制项目名称。如“Ordering Institution”表示国际汇款业务中的“汇出行”。(4)Content/Options(填写选项):表示报文中每个项目的具体填写要求,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具体内容进行填写。

①20项中的“16x”:表示每行最多可填写16个字符(包括文字、字母、空格及其他特殊符号)。“6*35x”:表示至多可写6行,每行最多可填写35个字符(包括文字、字母、空格及其他特殊符号)。

②23B项中的“4!a”:表示银行名称的缩写,只能用4个字母来表示。如:BANK OF CHINA(中国银行)简写为“BKCH”,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中国工商银行)简写为“ICBK”等。

③57s项中的“A、B、C or D”:表示报文中银行名称的填写方法,“A”是采用SWIFT代码的填写方法,“D”是填写银行具体的名称和地址,“B”是填写银行SWIFT代码和地址,“C”是只填写银行的地址。

④32A项中的“6n!3a!15d”:表示电文中的计息日、货币代码和金额的写法。6n!表示电文中的日期只能用6位数字表示,如:100305就表示2010年3月5号。3a!表示电文中的货币代码只能用3个字母表示,如:CNY(人民币)、USD(美元)、EUR(欧元)、GBP(英镑)、JPY(日元)、CAD(加元)、AUD(澳元)等结算货币。“15d”表示结算金额不得超过15位数字。

⑤此外,有的项目中出现的如“/34x”:表示客户在相关银行开立的账号的写法,前面必须加“/”,如“/RT66577834”。

SWIFT MT 103电文:

活动2:缮制CHIPS美元清算报文

中国银行杭州某行2009年3月3日发电报至该行纽约分行(BANK OF CHINA,NEW YORK),委托该行通过其美元账户行纽约花旗银行(CITI BANK,NEW YORK,该行CHIPS清算代号,即“ABA”号,为0008)将5万美元的款项划至收款行东京富士银行(THE FUJI BANK LTD.,TOKYO),该收款行在花旗银行开立的美元清算账号,即“UID”号,为66576545。如果你是该行的职员,应该如何缮制这份电报?

1.美元结算系统:CHIPS与FEDWIRE(1)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HIPS),是1970年建立的私营跨国大额美元支付系统,是跨国美元交易的主要结算渠道。CHIPS每日营业终止后进行收付差额清算,每日下午6时(纽约时间)完成资金转账,通过CHIPS处理的美元交易额约占全球美元总交易额的95%。

参加CHIPS的银行必须向纽约清算所申请,经该所批准后接收为CHIPS会员银行。CHIPS成员纽约清算所协会现有会员包括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纽约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等。图1-2 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在CHIPS系统中,每个会员银行均有一个美国银行公会号码(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Number),即“ABA”号码,作为参加CHIPS清算时的代号。每个CHIPS会员银行所属客户在该行开立的账户,由清算所发给通用认证号码(Universal Identification Number),即“UID”号码,作为收款人(或收款行)的代号。CHIPS只接受的付款格式为MT 103、MT 200和MT 202,并且转化为CHIPS自己所规定的格式,即“SN(客户付款)”和“SB(银行付款)”。

根据上述知识,活动2案例中的CHIPS美元清算报文可缮制如下:(2)FEDWIRE:美国联邦储备电子调拨系统

美国联邦储备电子调拨系统(US Federal Reserve Communication System,简写FEDWIRE),是美国全国性的电子付款清算系统,直接由联邦储备银行进行操作和管理。FEDWIRE始建于1918年,其主要意图在于处理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诸如头寸调拨、票据清算、证券清算和账户余额划转。FEDWIRE仅接受SWIFT MT 200、MT 202的格式,并且将其格式转化为FEDWIRE匹配的格式,这种方法称为“CTR(客户付款)”和“BTR(银行付款)”。

FEDWIRE每个工作日的运作时间为中午12:30至下午6:30。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成员行可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但是其时间管理必须在FEDWIRE所规定的运行操作时间内。另外,该系统还如同散发网络信息那样,为美国政府和美联储提供各种金融信息和相关政策,FEDWIRE的成员由12000家银行组成,其中有大约8000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直接参与结算,日均交易量最高可达29万笔,日均交易额达到8400亿美元。

2.英镑结算系统:CHAPS

伦敦清算所银行同业自动支付系统(The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简称CHAPS),是1984年开始使用的用于英镑结算的清算系统。CHAPS的成员可以为本行并且可以代替其他银行或其客户与成员之间进行当日资金结算。英镑结算大多数通过往来账户的代理行进行账户结算,但由于美元结算占国际结算总额的80%~90%中,使用CHAPS清算的业务并不多。

3.其他国际支付系统

国际性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国际往来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除SWIFT网络系统、CHIPS美元清算系统及CHAPS英镑清算系统外,还有日本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欧元支付清算系统TARGET,以及利用计算机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进行商务处理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等。

项目知识要点回顾

国际结算是指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个人、企事业单位或政府),因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金融交易等,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的业务。国际结算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国际结算源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大变革:①由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票据结算);②由凭货付款变为凭单付款;③由直接结算变为转账结算;④由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因商品买卖、产品加工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的清算,也称为“有形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因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的清算,也称为“无形贸易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方式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外,国际保理、福费廷、备用信用证等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出现并且不断推广,而且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在国际结算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法律制度,公认的法规和惯例成为国际结算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目前为各国普遍遵循的法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日内瓦统一法》等,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 600》)、《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 52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 458》)、《国际备用证惯例》(简称《ISP 98》)、《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简称《IFC》)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等。主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美元清算系统、英镑清算系统、银行间的SWIFT网络系统及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等。

在实务操作方面,学生应了解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过程,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了解和熟悉相关国际惯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的国际结算问题。

技能训练

一、动动脑

1.什么叫国际结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简述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3.国际结算的特点是什么?

二、动动手

1.从前意大利佛罗伦萨有一个商人A向英国伦敦的商人B进口一些布匹,当时虽然已经有了汇票,但是还没有跨国银行机构,所以他们之间的贸易必须直接结清彼此的债权债务。那么,他们如何才能顺利完成结算?请根据所学知识,为商人A和商人B设计一个方案(画出示意图),并指出该结算方案的前提条件。

2.根据下表内容,简述各结算方式的特点并分析出口商承受的风险程度。

3.SWIFT报文是各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时经常采用的报文格式,掌握和了解国际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等业务项下的各类型报文的格式,准确地解读和缮制各类型业务报文,对做好国际结算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请大家上网或通过查找相关资料,确定下面的报文格式适用于哪类业务、该类业务电文缮制的必要内容及名称和内容填写的要求。

MT 700 Format Specifications项目2 票据业务

业务导读

外币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T/C)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Final Payer),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Bill)。境内居民在购买时,须本人在支票上签名,兑换时只需再次签名即可。参见图2-1。图2-1 美元旅行支票

全球通行的旅行支票品种有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维萨卡(VISA)、通济隆(Travelex or ThomasCook)、万事达卡(MasterCard)、花旗(CITIcrop)等品牌,而印有中行(Bank of China)字样的上述旅行支票能够在世界各地800余家旅行支票代兑行兑换(Foreign Currency Exchange),国内很多银行都设有旅行支票的服务网点,如工行、中行、农行、交行、光大、兴业等。

2009年7月5日,某位国外来杭旅游的客户持有如上外币旅行支票5张到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要求兑现。如果你是该行的职员,该如何处理?

学习目标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体系;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必要记载项目及缮制要求;能够依据国际结算要求,准确缮制本票、汇票和支票,并完成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能够准确识别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票据的有效性、真伪性,并完成银行票据托收和票据兑换等业务。模块1 票据种类

1.票据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Bill)是指出票人(Drawer)承诺自己或指示付款人(Drawee)在指定时间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Holder)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可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同时,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后,就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利(如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发票(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等,是出纳和运送货物的凭证;狭义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支票(Cheque)、本票(Promissory Note)等,是进行支付结算、汇兑融资的凭证。本项目所定义票据主要指狭义的票据。

2.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收款人(Payee);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Acceptor)、背书人(Endorser)、保证人(Guarantor)等。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出票人(Drawer),是指依据《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Payee),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Discount),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付款人(Drawee),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承兑人(Acceptor),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了汇票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Endorser),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并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Endorsee);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Guarantor),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的当事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Recourse)。

活动1:汇票的识别与缮制

浙江云行工艺品公司(ZHEJIANG YUNHANG CRAFTS AND ARTS CO.,BINJIANG RD.60,HANGZHOU)于2008年5月5日出售价值为USD11847.48的一批工艺品给美国马里亚贸易有限公司(MARYA TRADING CO.,LTD.MILAND RD.55,N. Y.),价格条款为CIF New York,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Documentary L/C No.LCWJ0901033 issued by CITIUS33XXX,dated on 10th May,2008),付款条件为见票后30天付款(after 30 days爥)。

收到国外来证并按要求发货后,公司缮制汇票,并委托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如果你是云行公司职员,该汇票如何缮制?

1.汇票的含义及特点

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自己或他人无条件地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A bill of exchange is defined as: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a sum certain in money,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空白汇票样本见图2-2。图2-2 空白汇票样本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票据,汇票的种类众多: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Trade Bill);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和光票(Clean Bill)。

2.汇票的记载项目(1)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付款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缺少其中之一,汇票无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同我国规定基本相同;《英国票据法》规定的必要记载项目包括“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和出票人签字”,而没有汇票字样和出票日期的要求。图2-3为汇票图样。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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