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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7 1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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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门罗·E.普莱斯(Monroe E.Price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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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与主权:全球信息革命及其对国家权力的挑战

媒介与主权:全球信息革命及其对国家权力的挑战试读:

致谢

本人在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得到世界各地很多机构和朋友的支持,到后来,这种支持则主要来自于我的两个重要的学术家园:纽约[1][2]犹太大学本杰明·N.卡多佐法学院和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3]的比较媒体法律与政策项目(PCMLP)。在卡多佐法学院,我从雅[4]各布· 伯恩斯高级法学研究院和霍华德·M.斯夸德伦法律、媒体与[5]社会项目获益匪浅。[6]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起,我幸运地先后成为马克尔基金的一[7]名传播学研究员、自由论坛媒体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洛克菲勒基金[8]会贝拉吉欧中心的研究员和新泽西州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社科学学[9]院的研究员。上述各机构的热情支持对于本书之付梓至关重要。我还要特别感谢马克尔基金会长期以来的支持。我要感谢基金会的两任主席劳埃德·默里塞特(Lloyd Morrisset)和祖儿·贝尔德(Zoe Baird),还有当时的高级项目官员伊迪丝·比约恩森(Edith Bjornson),正是他们的热忱和卓见,不仅促成了本项目的实现,而且为完成这项研究提供了一个平台。

牛津大学项目的创办人斯蒂芬·弗赫尔斯特(Stefaan Verhulst)是一位真诚的朋友、一个永不枯竭的信息源、一个写作伙伴和一位有才华而足智多谋的合作者。在他任职的四年当中,牛津大学项目研究硕果累累。卡多佐法学院的管理工作十分出色,这要归功于资深副院长迈克尔·赫兹(Michael Herz)教授和院长保罗·维基尔(Paul Verkuil)的支持,以及该学院的霍华德·M.斯夸德伦(Howard M.Squadron)在法律、媒体与社会项目提供的帮助。

还有其他许多读者对本书的书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贝瑟尼·戴维斯· 诺尔( Bethany Davis Noll)是一位有思想的编辑、插图设计者和有才气的经理,她为这本书的最后出版(她负责牛津大学项目的多个课题)作出了重要贡献。她是一位可以信赖的读者,一位出色的研究者,一位自始至终都可以依靠的力量。我要感激我在媒体研究中心的助理斯泰西·沙利文(Stacy Sullivan),她凭自己出色的记者[10]工作经验,将塞族共和国查封电视节目发射塔事件整理出来。牛津大学的埃里克·布林德曼(Eric Blinderman)在撰写有关信息干预的论文时引用过这些资料。我也感谢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比较媒体法律与政策项目研究员比塔·罗祖米沃维奇( Beata Rozumilowicz)同意我使用由我们两人合作完成的有关转型社会媒体研究的成果。康[11]乃尔法学院的学生罗克珊娜·纳扎里(Roxanna Nazari)发表的一篇有关非法的和有害内容规制史的论文,成为本书第五章的重要资[12]源。《卡多佐法学评论》的官员梅莉莎·马蒂斯(Melissa Mathis)曾协助本书第六章的编辑工作。巴顿· 毕比(Barton Beebe)和达芙妮·H.T.P.凯勒·迈克尔·利科斯基(Daphne H.T.P.Keller [13]Michael Likosky)是2000年春季我在耶鲁法学院教过的两个学生,[14]他们对于本书第八章关于“自由亚洲电台”的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时参与牛津大学项目的还有莉莲·乔伊( Lillian Choi)、 约瑟夫·珀科维奇(Joseph Perkovich)、 米兰·米伦科维奇(Milan Milenkovic)和杰西卡·斯塔尔纳克(Jessica Stalnaker),本人在此表[15]示一并感谢。国际广播局的研究分析家肯尼思·德诺(Kenneth Donow)对国际广播卫星政策问题认识深刻、观点犀利,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原“美国之音”(VOA)副台长艾伦·海尔(Alan Heil)对于我在这个课题上的认识起到了重要影响。1999年,由美国新闻署[16][17](USIA)发起的主题为“媒体全球化”的印度讲座之旅也有助于我形成本书的一些思想。

本书第一章的内容,是我在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做过的一个讲座,这要感谢中心主任丹尼斯·加利根(Denis Galligan)教授。这次讲座对于在该中心设立本项研究并出版专著起到积极的推进作[18]用。本书的第四章曾经作为一篇论文在《公共文化》杂志发表,从而得以吸收格里·奥伯斯特(Gerry Oberst)和菲利普·斯佩克特(Philip Spector)的意见。第七章的雏形是约翰·埃文斯(John [19]D.Evans)应密西根大学文学、科学与艺术学院传播学研究中心主任迈克尔·特劳戈特(Michael Traugott)之邀所做的一个讲座,题目[20]是“新媒体技术的社会后果”。而关于媒体私有化的想法最初产生[21]于我在墨西哥城伊比利亚美洲大学召开的主题为“广播的未来”的[22]学术研讨会上所做的报告。关于媒体自我规约的研究则是源于应贝[23]塔斯曼基金会要求,跟斯蒂芬·弗赫尔斯特(Stefaan Verhulst)合[24]作的一个课题。关于转型社会自由媒体的“能动环境”研究得到了[25]美国国际开发署的资助,而研究计划的完善则是通过跟开发署负责民主问题的官员安·赫多克(Ann Hudock)的交谈得以实现的。加里·汉森(Gary Hansen )和戴维·布莱克(David Black)也一直鼓励我进行有关这一课题的研究。美国国际开发署将我和皮特·克鲁格(Peter Krug)合作完成的关于“能动环境”的研究报告,分发给本署官员和一些非政府组织。我在康乃尔大学的学生,有几位在《康乃[26]尔国际法律学刊》担任编辑,他们参与了本书第七章的部分编辑工作。我曾将第九章的内容提交到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的“信息技术与[27]社会”学术研讨会,期间我的论文有幸得到克利福特·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教授的点评。

此外,本书的完成还获益于其他一些朋友的帮助。本书吸收了拉里·莱西格(Larry Lessig )、C.埃德文·贝克( C.Edwin Baker)和马克·拉博伊( Marc Raboy)三位教授的学术思想。乔舒亚·M.普莱斯(Joshua M.Price)、维维安·普莱思( Vivian Price)、朱莉·莫铎(Julie Mertus)、尼尔·内塔内尔(Neil Netanel)和杰米·弗雷德里克·梅兹尔(Jamie Frederic Metzl)等的批评意见对本书的写作产生了很[28]大的影响。我跟“英特新闻”的埃里克· 约翰逊(Eric Johnson)、[29]莫斯科国立大学媒体法律与政策中心主任安德烈·里克特(Andrei Richter)一直保持联系,跟他们的谈话对我启发很大。广播史学家阿萨·布里格斯(Asa Briggs)的真知灼见,从我早年在国际广播研究所工作时到现在,一直是我学术思考的灵感之源。艾米·布朗·普莱斯(Aimee Brown Price)不仅帮助我设置本书的学术水准,而且一直陪伴着我度过那些艰苦的学术思考的日日夜夜,直到最后成书。我要特[30][31]别强调的是坐落在卡弗沙姆公园的“BBC监听站”,那是一个浩瀚的资源库,学者们可以阅读到全世界有关广播发展的各种信息,尤其是在过去十年间所收集、整理的成果,具有十分珍贵的研究价值,对我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 Benjamin N.Cardozo School of Law of Yeshiva University in New York.(注:Yeshiva University 又名叶史瓦大学,或耶什华大学,建于1886年,是美国最古老,最具综合性的著名犹太人教育机构。译者)[2] Oxford University’s Centre for Socio-Legal Studies[3] Program in Comparative Media Law and Policy[4] Jacob Burns Institute for Advanced Legal Studies[5] Howard M.Squadron Program in Law,Media,and Society[6] Markle Foundation[7] Media Studies Center of the Freedom Forum[8] Rochefeller Foundation’s Bellagio Conference Center[9] The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at the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 in Princeton,New Jersey[10] Republika Srpska[11] Cornell Law School[12] the Cardozo Law Review[13] The Yale Law School[14] Radio Free Asia[15] 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Bureau[16]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17] media globalization[18] Public Culture[19] Communication Studies at the College of Literature,Science,and Arts,University of Michigan[20]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New Media Technology[21] Ibero-American University in Mexico City[22] Conference on the Future of Broadcasting[23] Bertelsmann Foundation[24] enabling environment[25]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26] Cornel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7]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Society[28] Internews 是一家从事媒体培训和支持的国际记者培训机构。译者。[29] Media Law and Policy Centre at Moscow State University.[30] Caversham Park,地点在英格兰雷丁市郊区(Reading,England)。译者。[31] BBC Monitoring,BBC下属机构,总部设在英格兰南部雷丁市卡弗舍姆公园。监听站通过设在莫斯科(Moscow)、内罗毕(Nairobi)、基辅(Kiev)、巴库(Baku)、塔什干(Tashkent)和德里(DELHI)的分部对世界上140多个国家电台、电视台、报纸、通讯社和互联网播送的70多种语言的报道进行有选择翻译,向BBC、政府、新闻界、各种公司和学术机构提供详尽的信息服务。参见www.oilspace.cn/partners/content.php - 31k。译者。

内容提要

本书以媒介与国家的关系为核心思想,从地缘政治、技术、意识形态、贸易等不同视点描绘媒介技术革命所引发的全球媒介结构的变化格局,并通过各种不同的理论方法考察国家或国家集团如何通过政策调整来实现控制信息流动、争夺言论市场的目的。作者运用“忠诚度市场”的思想,把媒介空间的重构视为国家、企业、组织、个人等不同参与者组成影像和认同联盟进行的一场以赢得忠诚度为目的的权力斗争。作者从认识论的角度,引入变化的修辞学,分析全球框架中各种重构的比喻,说明私有化、自我规约、国家安全与信息内容控制,以及新技术之“新”等概念的意义。就国家外交政策而言,作者提出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估框架,通过大量案例,从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意识形态等各个视点解析媒介全球化的发展过程及其意义,对不同国家对新的信息技术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归类,以揭示影响外交政策的各种因素及其互相关系。

第一部分 媒介空间重构 Part Ⅰ Remapping of Media Space

第一章 国家的新角色 Chapter 1 New Role of the State

新技术、政治剧变、人权概念的流变——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创造了一个在全球环境中重新思考和重新表述言论自由及其法规的重要时刻。国家完全掌控散布在自己版图内的影像(images)的[1]能力受到广泛质疑。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接受和发布思想的自由似乎不再考虑国界的限制。但是,如果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信息可以自由流动而不受任何约束,那未免太天真了。从表面上看,国家的概念在削减,但实际上发生变化的却是国家权力的重新界定以及权力模式和权力实施方式的变化。言论市场似乎削弱了国家的自治权,但是,国家也采取各种全新的或是改良的方法,对言论市场进行管理——即便不能全盘控制,也要对其加以规范。许多因素都在影响着国家概念的这种重新定义,而这些因素的交织互动便构成本书的主题思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控制正从单一的内向形式向外向的、地区性的、多边的途径转变,从法律和法规方式向谈判和协议方式转变。一个国家通过媒体将触角伸向另一个国家的情况并不是新兴事物,而围绕思想流动、信息流动和纯数据流动的协商活动也在日益加强。

媒体全球化不仅仅指大型联合企业的渗透性活动,也不仅仅指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信息达到了支配整个世界的思想意识的程度。所谓全球化的媒体市场,其意义远远超过了影视节目贸易论坛的内容。这个市场是一个相互依存程度越来越高的场所,一个制约共同叙事的各种规则得到发展和应用的场所;它也是一个空间,一个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并结成最终决定政府和国家本身持续发展的不同联盟的空间;它还是一个竞技场,一个形象成为权力的补充或替代物的竞技场。当政府试图通过国内的和跨越国界的宣传来影响民众的时候,如何影响[2]国外的政策模式和公共舆论一直是掌权者和谋权者们的当务之急。从2001年“9·11”事件之后,尤其是现在,冲突、不稳定和意识形态之间的交互作用越来越凸显,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对外舆论宣传的必要性。

人们在突然之间清楚地看到,正如在以往的许多战争中那样,在“反恐战争”中,公共舆论是一个重要的前沿阵地。在美国攻打阿富汗的早期,轰炸机摧毁了当地的无线电广播发射台,美国的节目取代了沙里亚电台(Radio Shari’ah )的节目。为了改变国际社会的反美态度,美国国会仓促任命一位广告界的老手夏洛蒂·比尔斯[3](Charlotte Beers)担任负责公共外交事务的副国务卿,希望营造一个讨人喜欢的美国形象。国会议员亨利·哈德(Henry Hyde)说:“这[4]个创造了好莱坞和麦迪逊大街的国家,竟然难以为自己打造一个积[5]极的国际形象,其中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这句话概括了许多人在危急之时的共同感受。

在这个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国家内部对言论行为的定义、信息技术在本国疆界内如何取得进步的问题,已经不完全是哪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地区性系统的发展是全球性基础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涉及一个国家信息空间的决策,会拓展到贸易和全球安全的领域。

信息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关注。各国政府都在竭力掌控信息,因为在和平时期,信息具有支配和创造财富的属性;而在战争时期,信息又是一种武器。因此,尽管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来维护自己的文化认同,但是其意义却越来越服从于国际社会的动机、压力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都在进行着疆域之内,国家与影像、讯息和信息之关系的版图重构。各国政府、公共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人权组织和个人都被裹挟进来,参与到一个建构的过程当中,从而引发传播系统的巨变和重塑。

30年前,有线电视引发了传播领域的变革;20年前,通讯卫星带来了同样的革新。近10年来,互联网与其他新技术的融合所引发的则是大规模的媒介空间重构。这是一场内容丰富的试验,各个不同的试验者和观察家,都在寻求一套表示这种变化的概念和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为自己提供合法性、持续的权力或者从技术进步中盈利的机遇。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考察这个重塑过程,进而为理解其背景、机制和前景提供一个框架。事实上,只有对这些巨变有个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全面而详细地理解文化和政治变化、人权争议、政府形态和功能这样一些复杂的问题。本书将在以下几章提出一个基础性的框架,来系统地研究正处在技术变化、企业调整以及观念改变这样一个背景中的媒体规制问题。

本章将描述全球媒体再定位的状态,勾画地缘政治、意识形态和技术变革等因素相互作用时的变局。第二章将提出几个分析性理论,以期解释国家策略的调整。

在第二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六章,我们将分析全球框架中重构的比喻:不仅分析各种模式和隐喻的使用,而且揭示具体主题及其影响的意义,比如私有化、自我规约、国家安全和对侵犯性内容的控制等。我们这里将提出新的范畴,而不是沿用那些旧有的描述方法和分析模式,来思考国家与媒体的关系问题。其中的重点是变化的语言,因为语言是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用以阐释和重新定义为适应信息技术环境而创立的各种学说的外在工具。

在第三部分,本书将分析在媒体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时期,影响外交政策的各种因素,并将所有这些影响和行为联系起来,对不同国家对新的信息技术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重新定义和归类,目的是把各种说明性的因素剥离开来,以观察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互动和影响(Interactions and Influence)

我们有必要关注这样一个现象:政府利益向疆域外扩张,结果使得当代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加复杂化。此类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不胜枚举,而美国的例子则更为典型。

这里我们先看看“9·11”事件后发生的一个例子。在阿富汗战争初期,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给卡塔尔的埃米尔(Emir,酋长。译者)打电话,希望跟他合作,敦促半岛电视台(Al Jazeera)缓和对美国的看法。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是当今享有盛名的卫星电视机构,在阿拉伯世界占有重要地位。在“9·11”以前,半岛电视台已被誉为中东地区由国家控制的媒体海洋中一座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灯塔。而在“9·11”之后,其节目编排、覆盖率和传播效果在美国政府中的许多人看来都是敌视反恐战争的。之所以引起美国人的高度关注,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它播放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的录像带。对此,美国方面的第一招是,想方设法说服半岛电视台停止播放那些录像带,接着,他们又拿出第二招,让美国官员接受半岛电视台的采访。其后,美国国务院开始研究在半岛电视台购买广告时段的可能性,希望在其广泛覆盖的、持有批评观点的广大阿[6]拉伯观众中重新定义美国。最后,他们又想出扶持半岛电视台的竞争者的种种办法,比如,或者是通过向其他卫星电视机构提供财政支持,把半岛电视台的观众拉走,或者通过美国的国际广播机构直接在阿拉伯世界建立分支机构,直接与之展开竞争,把美国希望影响到的那部分电视观众的注意力吸引过来。美国与半岛电视台之间的这段故事,是研究政府通过调整基础设施和传播市场以影响信息的一个很好的案例。

美国插手外国媒体结构的事例早已是司空见惯。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维护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驻印度大使曾试图阻止印度进行广播改革立法,因为这项改革会大大限制美国在印度传媒的投资和所有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曾给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写信说,如果加拿大禁止使用美国卫星向境内受众传递广播电视信号,那么美国也将拒绝使用加拿大卫星向美国观众传送信号。利比里亚不允许当地广播电台转播“美国之音”的节目,对此美国官方提出了抗议。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捷克的一家私营媒体的美国股东与其前捷克合作伙伴之间产生了一起法律纠纷,美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干涉捷克政府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美国官方要求捷克政府延缓欧洲节目配额需求(因为这影响美国节目的出口),并以捷克是否能够加入欧盟相要挟。

为了孤立当时的塞尔维亚领导人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sevic),美国要求以色列从其卫星系统的转发器中取消南斯拉夫频道。1997年,美国向澳大利亚求租一个发射台,以便向越南传送“自由亚洲”电台的信号,不过,澳大利亚出于“对外政[7]策和技术的考虑”拒绝了美国的要求。

美国试图影响境外媒体结构的事例可以信手拈来。而类似的做法在其他国家也并不鲜见。安哥拉政府曾经做出决定认为,按照卢萨卡[8]协议(Lusaka Protocol),他们没有义务允许联合国为促进所谓多元化而在安哥拉建立一个短波广播电台。在这里,广播电台的问题其[9]实是一个外交政策的问题。希腊国家电台开设了一个用九种语言向希腊境内的外籍工人进行广播的节目,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跟来自[10]这些工人的本国的信息进行竞争。土耳其政府曾设法封掉一批所谓的“反动广播”节目,而土耳其最高广播电视委员会(Supreme Radio and Television Board)的一个高层官员则担心,让一个电台[11]“闭嘴”,那就意味着受此影响的政党会“向欧洲诉苦”。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OSCE)派代表团到斯洛伐克,以确保斯洛伐克的媒体法中不含歧视当地说匈牙利语的人的内容。此举的一个目的是缓和地[12]区紧张局势,另一个目的是确保当地的做法与欧洲标准接轨。

1997年香港政权移交后所引发的问题是一个有关媒体决策的好[13]例子。原本纯属国内的事务,现在却有了国际的意义。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认为,香港电台(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不应该转播BBC批评特区政府的节目。声明说:“香港政权的移交已经终结了英国在这里的权力,为什么BBC依然还在广播里面维护‘殖民主义’,表达英国的政治意图,对香港的政治事务妄加评论、公然干涉?”特区政府官员们指出:香港的主权已回归中国政府,可是香港电台的官员们却仍然想维持BBC节目接入,并且美其名曰“编辑独立”。这违背自治权和法律原则。世界上有哪个政府所掌控的电台为别国的国家电台提供节目接入,而且转播攻击该政府符合宪法授权的选举的政治节目?

俄罗斯媒体要向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境内的俄罗斯人传播信息,这其中也带有对外政策的意义。俄罗斯电视网的各种决策符合继续向“邻邦”渗透的国家利益,而其他各个新独立的共和国奋力打造“当地的”或本国的媒体影响力的做法,对于它们跟俄罗斯之间的关系来说,具有同样的战略意义。1998年《独立报》(Nezavisimaya Gazeta)发表了一篇关于“后苏联国家”(post-Soviet states,这里指苏联解体后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译者)反俄罗斯媒体运动的报道:独联体成立后……人们的期待是,在过去几十年中形成的信息交流关系和文化合作关系能够成功得到维持和发展。但不幸的是,随着主权运动的开[14]展……信息交流的各种关联正在一年年减弱。。

上个世纪90年代,乌克兰人对其境内的俄罗斯媒体十分反感。有报道说,乌政府官员希望颁布法令,取缔俄罗斯报纸,并抗议一家俄罗斯电视台报道乌克兰天气情况,说这是“对乌克兰内政的干涉”。[15]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领导层决定将电视频道分配系统由原来的俄罗斯通信卫星(Gorizont)转换到国际通讯卫星(Intelsat),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为了阻止俄罗斯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像其他后苏联国家一样,哈萨克斯坦也采取了优待非俄语居民的语言政策,从而加剧了俄语人口纷纷离境的现象。针对这种削减甚至切断俄罗斯电视节目转播的做法,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其他后苏联国家的俄语居民举行示威游行,抗议他们遭受的文化和语言歧视。在乌兹别克斯坦,地方广播接收站已经中止转播俄罗斯广播电台的节目。格鲁吉亚禁止在外国频[16]道播放广告,其目标直接针对俄罗斯电视频道。在有线网络中,“探索频道”(Discovery Channel)取代了被迫退出的俄罗斯的卫星频道NTV。上述各国对国内媒体结构的调整,都跟他们与俄罗斯关系的微妙变化密切相关。

在1999年科索沃冲突期间,塞尔维亚禁止转播“自由欧洲/自由[17]电台”(RFE/RL)、“美国之音”等境外广播节目。按照当时塞尔维亚信息部长亚历山大· 伍齐克(Aleksandar Vucic)的说法, 这些境外广播节目在前南斯拉夫共和国“专门传播恐惧、惊慌和失败感”。伍齐克认为,颁布禁令是“一种防御别的国家已经向我们发动的心理战的手段,因为他们在利用我们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他们的节目,或者采取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影响国内媒体的编辑方针”。伍齐克说,信息部将警告和查封任何有悖于捍卫塞尔维亚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的广播机构或其他媒体的行为。“这绝对不是一个新闻自由的问题,因为他们不是在传播信息,而是代表自己的政府对我们国家[18]进行宣传战。”[19]

朝鲜半岛在和解之前的例子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个视角。朝鲜和韩国长期以来都针对对方进行着形象宣传战,企图影响对方舆论,以保持各自对信息空间的控制。由于朝鲜方面增强了电视信号,韩国统一部于1999年10月出台了一项关于朝鲜电视台的公报。

尽管这个文件的政治意义不算大,但在法律史上,却是一个关于跨国卫星规制的范本。这项公报说明,国家可以使用公共管理的手段来解决境外信息的问题,同时,它也说明,政府如何采取各种微妙的策略来赢得一个相互角力的忠诚度市场(market for loyaties)。统一部对朝鲜的电视信号在韩国落地给予优惠政策,其原因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韩国向平壤的电视机构开放会“促进韩国人民了解朝鲜的真实情况,增强他们识别有关朝鲜社会制度谎言的能力”,并通过“正确朝鲜”来重建民族认同感。

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进入韩国的信息空间是不可避免的,实施这样一种有限的开放政策,比谎称韩国观众不看朝鲜的电视要高明得多。这个文件也证明,很少有哪个国家有能力筛选出哪些是既有影响力又合乎己意的外来卫星信号,而促进言论自由的做法比过度限制更容易获得好评。另一方面,这个公报也说明,国家相信他们能够决定怎样让信息一点一点被引入这个社会。就韩国的做法来说,开放的背后是控制的期望。朝鲜开始发送在韩国任何人都可以接收到并且可以通过有线或其他渠道进行转播的卫星电视信号。四个月之后,韩国出台了开放的政策。依照这项新的政策,韩国电视台可以接收朝鲜电视台的卫星信号,并可在新闻和其他节目中引用。而在过去,这属于特许的范畴。在这个公报之前,来自朝鲜的电视录像只有通过韩国政府的特别分配(specific distribution)才能得到,而且只能在政府批准的“有关统一”的节目中播放。

现在,通过在国家政策支撑下的“自我规约”,就可以决定韩国电视机构什么时候能够播映这些电视录像。当然,按照规定,使用这些电视信号的范围只限于“努力为重建民族认同感、民族和解意识和正确理解朝鲜的现实情况提供平台”。而且要“加上足够的解说词”,以防朝鲜的电视节目“扰乱韩国公众对于朝鲜的认识”。这些规定是针对电视机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收看朝鲜电视节目的自由空间则受到严格限制。韩国公民要到政府特批的场所才能直接观看朝鲜的卫星电视(未被当地电视台中转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就是所谓的“统一培训中心”(Unification Training Centers)。对公民收视自由的限制说明韩国采取的是逐步深入的开放政策。

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当时都没有向韩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韩国扩大接收朝鲜信息的开放渠道。在朝韩关系正常化之前,西方国家和韩国都心照不宣地认为,限制具有潜在敏感性的韩国公众接触朝鲜的信息渠道,是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的。作为推进国家统一进程的组成部分,信息渠道会逐步扩展,而每一条接收来的信息都被看做是为改变朝鲜的信息结构而讨价还价的筹码。这里的决定因素是地缘政治而不是私营和公共之争,当然,卫星技术的进步成了这种信息开放的催化剂。技术似乎可以引发法律层面的重新定义,引发信息渠道的重构(rechanneling of information)以及对谁是把关人、把关人应该遵循什么标准等问题的重新定义。

加拿大是一个得到充分检验的案例,因为加拿大的国家媒介政策始终把国际关系问题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的影响渗透)。在上个世纪60年代早期,格雷厄姆·斯普赖(Graham Spry)在论及加拿大媒介体制的演变时说,加拿大广播公司(the 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简称CBC)这样一个国家公共服务广播机构 “在加拿大广播结构中,被迂回包抄,结果退居到一个从属的地[20]位。”后来,私营广播实力增强,斯普赖称这种新的信息组合是[21]“一个主要兜售美国货的商业体系。”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the 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CRTC)在1971年关于有线电视的政策说明中指出,为避免加拿大广播退化成“一个技术复杂的进口节目分配系统”,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节目制作产业是十分必要的。加拿大的传播学者马克·拉博伊(Marc Raboy)强调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他说:“如果加拿大想要作为一个文化自治的国家存在,就必须强制性地发展具有原[22]创性和持续性的加拿大节目制作产业。”

在广播向有线电视技术转化的整个过程中,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CRTC)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加拿大节目对于美国节目的比率。其中的一项措施是要求有线运营商播放加拿大的商业广告来取代目前由美国电视机构制作的广告,从而减弱他们传输美国电视节目的积极性。委员会建议修订收入所得税条例(Income Tax Act),以鼓励加拿大广告商在加拿大电视台做广告,并且鼓励有线系统在美国电视台抢滩加拿大有线网之前,将所有本土的加拿大台、地区台、远程台和其他加拿大电视台统统装进有线电视网络。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还建章立制,在已存在加拿大同类本土频道的情况下,限制美国有线频道进入。在这项政策的应用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位加拿大企业家认准了这样一个本地优先的机会,要求一家美国背景的“乡村音乐电视台”(Country Music Television)分给他一部分股份,并以开办一个具有当地优先权的同类频道相威胁。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后,这位企业家便开办了一家加拿大乡村音乐频道来展开竞争——实际上,它所播放的内容主要还是美国音乐。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最终取缔了已经经营了十年之[23]久的那家美国频道。

加拿大的制度体系跟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常常通过对媒体所有权的管理来影响媒体的传播内容。1988年加拿大颁布政策禁止外国人接收加拿大人所拥有的电影发行公司,除非投资者将其在加拿大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并且投资额要达到其总收入的10%。外国投资者成立新的电影发行公司,则只能经营自己的电影产品。1994年实施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允许维亚康姆间接地获取派拉蒙通讯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的全部收益,纳入其母公司的总收入,这是加强文化协商的一个范例。作为交换条件,维亚康母同意在以后的[24]五年中为至少四部具有商业价值的加拿大电影提供国际发行服务。

马来西亚设立“技术壁垒”的做法也是一个重要案例。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直接入户的卫星广播被认为是最大的威胁。直到1994年,在马来西亚还只有总理、信息部长和九位世袭苏丹可以收看卫星电视。后来又放宽到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可以接收CNN的电视[25]节目。最终,卫星广播市场进一步开放,但传输业务被一个享有特权的私人提供商,即马来西亚-东亚卫星(MEASAT)所垄断。人们只能使用一种直径不到两英尺的专用碟形天线,来收看由这颗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根据马来西亚1996年的立法,超过标准或者未经许可的天线是非法的,必须拆除。正像当时马来西亚信息部长穆罕默德·拉迈特(Mohamed Rahmat)所说的:“我们将开放我们的天空,但只限于使用特制的卫星天线……我们不能放任有害于国家建设的外来[26]思想的流入。”马来西亚-东亚卫星公司同意由“官方对其新业务进行更好的管理……以防止不良信息进入国内”。

马来西亚要求所有经由MEASAT卫星传送到用户的节目一律在马来西亚上传(uplink)。采取对节目原发点进行物理监管的办法,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预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那里的监测中心有1000名工作人员,他们对传送到MEASAT卫星发射器的每一个电视节[27]目进行监测。印度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在1997年广播发展草案中规定了关于电视信号上传的条款。因为国际频道的总部往往都设在重要的生产基地,这可能意味着他们要从台湾或香港通过卫星向印度或马来西亚发射电视信号,然后在那里下传(downlink),最后再上传到卫星,由卫星将节目传送到终端用户。

变化的格局(Constellations of Change)

传媒结构、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无论怎样调整,都很难到达一种完美的状态,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共同目标的状态。由于来自产业、社会以及政府的压力——不管是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传媒结构,包括法律,会发生各种变化。当人类迈进21世纪的时候,国际反恐斗争似乎使媒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相互依赖的新形式,而结果则使人们对媒介垄断行为采取更加容忍的态度。早在没有国家安全这个因素之前,媒体大鳄的兼并风让许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在媒体和传播领域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竞争形式?媒体社会责任论还能够[28]切实得以延续吗?在欧洲和一些其他地方,公共广播长期坚守的惯[29]例和特权地位已经日渐衰落。在前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传媒法和传媒政策也都吸纳了新的理念和新的话语表述方式以适应形[30]势的发展。正是因为传媒产业结构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新整合,所以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也就迫于压力重新审视和调整政策,以适应这种全球性的变革。

每个国家的转变都有各自的原因和地方特点。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宏观上来认识那些引发传播手段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动因和模式。一个巨大的全球传播系统正在建立(或重建)起来。因为这个系统的架构对于国家认同的基本要素、对于贸易和国际政治秩序都很重要,所以,它的形态不仅是一个国内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引发国际争论、涉及对外政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由技术所决定的、不可避免的和无情的转变[31]的过程,是由资本主义的潜能催生出来的创新产物。地缘政治学(geopolitical)的观点则认为,媒体改革是反映并影响权力平衡调整[32]的一种手段。在美国与伊朗之间、在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在俄罗斯与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之间,在朝鲜和韩国之间,双边关系的改变都[33]能够找到媒体政策发生作用的影子。一种经过修正的文化帝国主义学派的观点,也许会把法律的调整归结为由国际贸易那种席卷一切的属性所致。所以,结构的变化可以理解成为应对潮水般的外来节目和外来信息所做出的调整和反应。而另一种观点也许会将这种有选择的媒体结构调整归结为言论自由观念、人权观念以及独裁政权和集权政权的民主化观念所发生的变化。所有这些观点,无论是技术决定论、地缘政治学决定论还是贸易和意识形态影响论,单独拿出任何一个,都不足以解释媒体结构的全球性重构过程,但如果综合起来考虑,则可从多个侧面、多个角度来充分阐发这个问题。

揭开转型期的混沌面纱,各式各样的局面便清晰地呈现出来。如果分析一下后苏联国家的转型格局,则可发现,在意识形态和社会现[34]实、动机和结果之间形成了一种律动。在这些国家,传媒法律和传媒结构变化的推动力与国家意识形态的调整紧密相随,但是,几乎从一开始,意识形态因素就让步于激烈的政治因素。事实上,从拉脱维亚到立陶宛,从巴尔干半岛到中亚,在苏联解体后的每一个政权里,[35]重构都是从改变旧有的、国家垄断的广播机构开始的。几乎每个新政府都想从旧有的垄断体制中得到权利,当然他们必须用新的话语方式来界说旧有的管理体制。在这些国家中,有许多人也怀疑,从历史的碎片中崛起的这些新媒体是否能够真正推进民主的进程。新的媒体机构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经济独立性,则很难建立起一个稳固的机制。而腐败问题也会成为社会大患,因为在私有化过程中取得宝贵的许可证的人和那些掌权者密切地纠缠在一起。

西欧国家信息空间的转型则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的格局。与前苏联国家相比,西欧国家的媒体转型是技术性的,而不是缘于意识形态的因素,不是由于国家的分裂,而是为了调整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36]关系,协商诸如集中化和所有权等问题才推动了媒体结构的变化。起初,这种变化仅仅被当作一种能间接地与媒介一起构成某种改善民主传统模式的力量。媒体打出公共服务广播的大旗,普遍得到了许多[37]热情洋溢的口头支持,但是政府预算却迟迟不能到位。在这些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转型是伴随着信息产业的扩张而发生的。公司规模升级换代的节奏远非十年前所能比,因此转型也是剧烈的。前苏联的瓦解使其原本辽阔的信息空间分崩离析,而欧洲的转型,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商业行为,却创造出了一个新的一体化空间。1989年《电视无[38]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TVWF指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欧洲在创建跨国广播规制的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一

[39]步。

在欧盟,解除对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传递的限制,是一项带有政治和经济目的的举措,而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这一举措的实施,因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这种传递服务更廉价,而且能够真正实现畅通无阻。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空间的变化和重构就成了一种势不可挡而且影响广泛的潮流。它是一种企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技术专家和强势产业共同扩展各自经济实力的过程。在欧洲国家和美国,那种标志性的大融合不仅是各种各样的技术融合,也是公共广播的和私营广播[40]的聚合以及信息与消费的聚合。媒体的重构有可能把政治转变成电子民主,把政府变成电子政府,把商业变为电子商务,如此等等。在美国,在欧洲,在整个“第一世界”,这个时代的变革意义完全可以比得上工业革命或是铁路的出现。信息领域的巨变意味着旧有的框架已经瓦解,并为新秩序取而代之。

还有许多其他的变化模式,其中有一种是发生在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但是中产阶级日益崛起的地区,所以这些地方也在积极、稳定地发展媒体产业(包括电信业)。比如在印度,本土企业和跨国[41]企业家不断开拓新市场,因而给法律和管理部门带来压力。同样,外来的形象宣传所激起的不和谐音符及其对本土权力、本土文化和本[42]土价值观念的影响也受到了强烈的关注。中国的媒体重构则交织着期待和恐惧,因为中央集权乃至可以用于维护政府权威的新技术都面[43]临着挑战。人们普遍认为技术本身是民主的,然而技术的立项、设[44]计和建设(无论成功与否)却往往被用于维护强大的统治。

随着传媒法规和传媒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的重构,在阿富汗战争、反恐斗争和全球稳定与国家安全日益遭到威胁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主要的格局变化。新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使用了新的话语方式,而且所强调的原则也不相同。经过调整的平衡体系有能力对来之不易的言论义务予以修正,并使之更加明确地强调和协调公共秩序。在这个新格局中,包含着这样一些基本内容:政府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政府与互联网用户的关系(监督)以及接收和发布信息的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10条和一些类似的法规都反对在危机时期滥用接受和发布信息的自由。国家在处于紧急状态时,会对言论采取限制措施。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信息政策中对于自由的界定也会发生改变,有关广播和印刷媒体内容的规制,包括对于仇恨言论[45](hate speech)的管理也都会有所变化。

凡此种种格局皆由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技术、人口和历史因素交织组合而成。它们集中反映了国内国际对私营企业运营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普遍态度。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由于这种管理模式是否具有服务更广大公众或国家目标(national objective)的功能遭到了质疑,[46]所以许多国家都对这种规制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国际贸易协定依照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对各个国家单独制定管理政策的行为,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令人惊讶的是,认为广播应该采取私营方式而不是公共方式的思想大行其道。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经营媒体的模式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是不可或缺的,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国家原本为避免媒体企业在国内过度集中而制定的法律已经被修改。因此,各国政府都忙于制定产业政策,以便保[47]证本国的媒体公司能够在新的全球环境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贸易集团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形成对于媒体法和电信法的修订有着重要的意义。就像美国联邦通讯委员(FCC)会所宣告的那样,它将“寻求一种积极的议程,以增强世界通信市场的竞争性”,这样既可以“有[48]利于美国消费者”,同时又能“为美国公司开创新的市场机遇。”

新的信息通道在现存的敏感环境中也面临着被损毁的危险。在这样一个脆弱的世界里,宣扬宗教冲突、宣扬暴力、宣扬反文化规范和恐怖主义之类的信息传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迫使人们认识到加强[49]管理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在涉及上述问题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新环境、新技术以及由于跨国信息流动和传播模式及传播渠道的纷繁复杂性而带来的法律观念的演变,各种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就随之得到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出版商会跟相关各方联合起来,利用国际条约的力量迫使地方法律部门修订有关保护版权的法律条文。

地缘政治学作为变化的一个动因,却以另一种形式存在,那就是使用武力(use of force)。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使用武力的模式很简单:通过军事行动实现军事占领,然后全面修订被占领国的媒体法律。上个世纪末,发生在波黑和科索沃的媒体结构调整,就是使用武力干涉的结果,只是在法律手段上有所不同而已。当时,“维和部队”(peace-keeping forces)一词成了使用频度很高的概念,在它的背后[50]却是当地媒体的重构,而这才是军事行动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与这个变化的时代相适应,美国先后组建了“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民主非洲电台”(Radio Democracy in Africa)、“自由阿富汗电台”(Radio Free Afghanistan)、经过全面改造的“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和“自由欧洲/自由电台”[51](RFE/RL)等广播机构,以发挥媒体在后冷战时期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调整媒体资源,干扰“不拥护”政治派别进行跨国卫星节目传送,开发新的秘密传输技术,所有这些都成为美国为了影响他国信息结构而实行的新的宣传模式的组成部分。

可以有很多方式来描绘新技术对于国家媒体和电信法律的彻底转型的重要性以及新技术对于活跃的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当法律和规制具有一种技术的特别属性的时候,其现存的模式必然成为过时的东[52]西,那么,新技术就成为全球媒体法规大改版的推动力量。新技术使国家对于境内信息流动的控制力大打折扣,对此国家自然会采取必[53]要的应对措施。由互联网所推进的媒体技术的巨大进步改变了国境线,也改变了政治现实。信息流动必然会跨越国界,这样,各国对信息的控制几乎成为不太可能的事情,至少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在有些国家,信息控制关系到维护国家权力的大问题(这样的国家不在少数),政府则采取措施逐步消弭由太多的渠道、过于多样化的信息源以及国界太容易突破等问题所带来的危险。

热衷于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会发现,新技术既能妨碍信息控制,反过来也可以用来加强信息控制。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一种新的互联[54]网架构,它可以维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传统的国家权力。除非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许,否则阻止信息的流动几乎是不可能的。像中国、伊朗和伊拉克等国,他们对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各种变化所做出的反应是,采取比较强硬的措施,包括对碟形天线使用的严格限制和管理。不过,很容易看得出来,这些做法只发生在中央集权型的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包括西方民主国家在内,都表达了这样的共识:如果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或者是出于追踪和干预可能涉及儿童色情、恐怖活动、欺诈和其他犯罪行为的目的,那么,对信息技术体系进行监[55]测是必要的。

技术进步总是伴随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信息分配的平衡机制[56]跟政府的关系出现不协调。有的分配方式是受到管制的,有的则不是,于是参赛选手就会抱怨这样的竞争环境不公平。当有线电视开始跟地面广播(terrestrial broadcasting)竞争,继而当卫星电视开始跟有线电视竞争之时,就发生了这样的争论。内容丰富的新技术摧毁了广播规制的传统基础,于是,规制缺失的现象十分常见,而在一些特别注重法律条例的国家里,新技术对于重新界说法律和政策的性质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新技术也造成新的瓶颈,造成强势媒体企业对抗竞争的能力。因为技术是一把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双刃剑,新的传播模式可以重置信息组合和信息能量,而这些信息可以由各式各样的人来发布,所传递的意义也可以是令人疑惑不解的。关于卫星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能够对新的国家认同产生破坏作用或者巩固作用的说法几乎是老生常谈。某些散居的侨民群落可以通过更为有效的各种内部沟通方式来自我巩固,而且还有可能支撑或推翻一些政治联盟。不管是采取支持还是抗拒的态度,媒体结构无法逃避这种变革的挑战。中国、沙特阿拉伯和印度都通过卫星和互联网跟海外侨民建立信息联系,目的是[57]增强政治影响力和民族认同感。

认同幻想的变化(An Altered Bubble of Identity)

上述这些格局可以用来解释国际国内媒体决策是怎样跟全球传播现实紧密地缠绕在一起的。同时也可以用来说明,在全球媒体相互关联的时代,一个国家有关广播和互联网的决策及规范是如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或影响其他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气候的。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各个国家为什么会这样做?

在开始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首先把各个国家对于复杂的信息流入的反应分成两个类别或形态。

第一种是自我保护型,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信息空间,或[58]者说保护自己的身份认同幻想,以防止不利信息的侵入。这往往是一种防御行为,目的是保护本国媒介内容生产者的利益,有时也是为了保护一切有利于民族认同感、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以及强化公民意识的媒介活动。

第二种是对外影响型,即国家采取措施影响甚至改变境外的媒介空间和媒介结构。这一类型虽不及第一种那样得到普遍认同和关注,但是对于理论研究来说,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在这里把国家的策略划分为内向和外向两个类型,其目的是为了强调,我的方法不同于某个关于媒体结构形态的标准的或静态的概念,因为后者关注的只是国内媒体空间。

如果再深一步分析,上述两类国家行为中,每个类型还可以再分别细分为两个更小的部分。一个国家要保护自己的信息空间不受外来影响宣传的影响,其做法有两种,一是通过使用技术、使用内部力量乃至法律手段,在国内单方面完成;二是通过跟其他国家(或媒体集团)谈判,通过寻求在跨国信息分流和规制方面的合作来实现。在这[59]里,无论采取哪一种做法都具有重大的法律和政策意义。与此相反,有些国家采取激进的态度来影响其他国家的信息空间,其做法既可以是单方面的(不通过协商),也可以采取调停或谈判的方式。理解这些形态各异的做法有助于说明国家策略的多样性,同时,也为评价这些现象提供了方便。

国家以单边的方式把守本国信息空间的做法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这种方式与有关国家主权的讨论具有最为紧密的联系。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前苏联对“自由欧洲和自由电台”(RFE/RL)短波广播的[60]干扰就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典型事例。在当代,也有一个常见的例子。为了阻止本国民众接收CNN、迪斯尼或其他来自全球各地的不受欢迎的信号,有些国家明令禁止安装卫星接收碟形天线(尽管这[61]样的认定越来越困难)。另一个比较温和而且比单边行动有更多协商性的例子是,由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 Rice)召开的、带点儿传奇色彩的电话会议,在这个会上,她敦促美国各电视网的新闻总监禁止播放奥萨马·本·拉登的录像带。

最能反映单边行动复杂性的国家要数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他们将互联网设计得可以过滤掉不喜欢的信息,并且在信息提供商和公民之[62]间安放了一道可以持续控制的网关。另外,有些规定,比如在印度,电视信号必须在国内进行上传和下行,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样的规则为以后的控制在运作机制上提供了先例。与此相似,或者说略有相似的例子是,美国1938年针对外国政府的出版物大量涌入的情况而颁布的《外国代理机构登记条例》(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条例要求(依照最早颁布的条款)“凡是服务于或代表外国政府和委托人从事宣传和其他活动的人,如果美国政府和人民有可能了解这些人的身份,并且有可能根据他们所在的组织和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进行评价时,那么,此类人员必须予以公开曝[63]光。”

我们在上文曾提到,在后苏联时期,一些刚刚独立的国家(像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通过压缩或者排斥俄罗斯的广播电视节目而伸展自己的文化拳脚。这些通常也属于单边型的政策。

从单边行动发展到采取谈判或者协议的方式,是许多国家应对新技术环境所采取的共同策略。不过,对信息空间的单边控制正在弱化,这就意味着主动跟不受欢迎信息的来源国(或媒体集团)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在增加。因为,那些不受欢迎的信息、数据或图像也许是政治性的,但是也可能扰乱地方政府对赌博、儿童淫秽内容或者涉及妇女形象标准等内容的管理。

从历史上看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都反映了这样一个协商过程,当然从传统上讲人们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成功。《广播用于和平事业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该公约规定,各个成员国都有责任禁止[64]传输与另一个成员国内部秩序相悖的内容。1982年,联合国关于电视节目直接传输的决议,也是鼓励传送国和接收国之间采取协商的[65]方式。统管欧盟各成员国的《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s)则是一个更为成功、操作性更强的范例。这项条例的颁布是欧盟建立跨国信息传播仲裁机制的重要标志。

不少国家开始采取隐蔽接触和非正式谈判的方式来实现对信息的控制。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地中海电视台(MED-TV)的故事(我们将在第三章进行讨论)。这是一家卫星电视,专门向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广播。土耳其通过单边方式监督碟形天线的购买和架设,以此来压制地中海电视台在境内的传播,但是却没有奏效;最终他们不得不采用一种双边的策略来遏制这个外来频道。土耳其官员要求英国政府收回地中海电视台的执照,同时也在欧洲其他国家做工作,希望他们拒绝地中海电视台租用由政府控制的欧洲通信卫星组织(Eutelsat)的雷达收发器。土耳其声称,地中海电视台是一个支持库德工人党(PKK,一个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组织)的“政治组织”。毫无疑问,在土耳其与英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讨价还价之中自然还涉及权力关系的其他方面。

我曾提到过在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媒体巨头之间进行的非正式谈判问题。其实,新的全球频道服务竞争者们,对于这种跟国家达成协议,或者跟作为国家内部的把关人(gatekeeper)的广播实体达成协议的依赖程度,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各个国家内部的媒体结构是全球媒体系统的基础。CNN和BBC的电视信号不会直接穿越天空,不可能不遭遇当地把关人的抵制而渗透到别的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在当今,如果我们想理解新闻集团或者MTV的行为,理解CNN跟BBC之间的竞争,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考察一下他们所依傍的那些地方媒体的结构基础。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基础结构会进行怎样的调整以应对全球媒体大鳄的抢滩行动。事实上,作为正式形成的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法律”,与其说是公开颁布的条令和法规,不如说是协商的产物。

这些协商发生在两个转型当中:一个是那些寻求跨国传播的电视节目生产者在规模上的转型;一个是作为各个国家内部把关人和过滤者的接收机制在结构上的转型。就第一个类型而言,比如,某个音乐电视频道想要进入某个市场,希望通过某个获准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频道运营商所经营的有线网络或频道来获得传播空间,那么,这个频道必须跟运营商协商节目内容的问题。当然,这种协商一般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标准。作为节目生产者的频道一方也许会承诺,他们的节目只限于娱乐的范围,不涉及新闻等等,这就不是正式法律程序的结果,而是一种非正式的进入条件。在第八章中我还要讨论在国际广播机构和当地传输机构之间进行的协商问题。国家和国际媒体巨头之间这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商活动将越来越频繁,而国际媒体机构就是通过跟当地政府建立一种契约关系,来利用地面发射台、利用国家传输系统播放节目,当然,也可能仅仅是为了搜集信息。

除了公司和国家之间的协商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协商形式,其中主要是为限制或疏导跨国数据流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的协商活动。欧洲的《电视无国界指令》第22条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播出的电视节目被证实会对另一个成员国的儿童道德培养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那么,两个成员国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商的方式对此类节目采取[66]某种限制的手段,当然,这种限制的范围是极其狭小的。

这种保护信息空间的协商活动在日益增多。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是信息接收国和私营跨国广播公司巨头之间的协商。印度曾同意CNN通过印度国家电视广播公司(Doordarshan)的波段播送节目,但条件是CNN在印度播出的广播节目必须以报道印度国内事务的新闻为主。不过,这个协议很快便瓦解了。中国同意放宽星空卫视(Star-TV)的进入,但作为交换,星空卫视的母公司新闻集团必须答[67]应不播放BBC的节目。流行音乐电视MTV最善于通过谈判来承诺,在必要的范围内,MTV的音乐、音乐视频和主持人的选择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欣赏偏好。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拿出更加自信的态度与俄罗斯进行谈判,要求俄语节目需经接收国准许方可进入。相似的情况还有,早在阿富汗战争之前,在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为解决卡塔尔和巴林之争端而召开的一个会议上,巴林政府认为卡塔尔那个直言不讳的半岛电视台毒害和侵犯了卡塔尔国[68]家的公共秩序。

那么,第二个类型——在没有取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如何制定欲以渗透和影响他国信息空间的决策?本书第八章将讨论国际广播如何从典型的冷战机器发展演化的过程。在冷战时期,国际广播的使[69]命是以单边的方式竭力搅乱第三方的信息空间。这其中,通过隐秘的财政支持或军事侵略活动所建立的“黑色”电台或“秘密”电台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因为一个国家面对这种“非法广播”的侵扰,不得[70]不对自己的信息空间做出某种调整。在阿富汗,从一开始,先是关闭塔利班电台,然后以美国控制的、源于西方的特殊广播系统[71](Commander Solo aircraft)取而代之,这一切都是整个军事行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专门针对古巴而设立的“马蒂电台”(Radio Marti)[72]和“马蒂电视台”(TV Marti)是一国通过单边行为侵犯另一国信息空间的又一例证,当然,古巴并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欧洲各国政府曾决定支持以米洛舍维奇(Slobodan Milosevic)为首的塞尔维亚境内的某些报纸和电台,这可以看做是某个国家集团未经协商而企图改变他国信息空间的一个例子。不过,最为典型的例子还是二战期间的“占领”( Occupation)事件。征服者在控制了领土和媒体空间之后,便利用“军事占领”(Belligerent Occupation)[73]的权力和责任来改造这个空间,以取得既定的政治目标。

最后一个例子是,一国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来改变外部的媒体结构。此类情况跟我前面提到的信息接收国的类别比较接近,或者说有所重叠。但是所不同的是,一国的政府要进入和改变第三国的信息空间,只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得到信息接收国的许可(当然很少办得到)。比如“美国之音”就是这样一个现代国际广播中的例子,如果它获得接收国的许可,购买了播出时段,它便可以在特许的调频台播放节目。《电视无国界指令》是通过多边协商促进欧洲信息空间发展的一个绝好例子。该指令规定,在一个成员国内获得许可的电视频道,除了个别例外,在其他成员国也必须是畅行无阻的。本书第七章的部分内容将涉及波黑问题,其中有关信息流动许可的性质问题会成为争论的主题,因为波黑事件可以看作是一个对信息进行正面干预的例子。

地点和空间:全球化与主权的含义(Place and Space: Globalization and Sovereignty Implications)

地点和空间(Place and Space)“空间”(Space)和“地点”(Place)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是一种双重视角的标志,我们是通过这种双重视角来认识技术对政府及其反应所造成的影响。这两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多边主义信息管理模式与更加传统的国家内部单边主义模式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凡属维护、确立和强调传统疆界以及传统社区概念的做法,可以归为“地点”思想一类。这类做法与那些似乎不可控制的、外来的、具有解构性和消弭性的“空间”思想形成对峙关系。佩奇(Page)和克劳利(Crawley)在论及南亚与人造卫星时代的到来时曾表示,国家对于信息空间重构趋势的应对措施绝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而是[74]“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内部对于一系列行为和政策的重新思考。”

空间的概念,按照我的理解,指的是一种影像传播不受强加的公共参数(public parameters)与公共制裁(public sanctions)影响的行为模式。在这里法律只不过是一套原则,是一种对一般意义的政府机制已经无效这样一个事实的虚拟认可。在这个新的信息传播体系中,似乎既无可以效法的传统,也无需要遵循的制度。这种空间概念像是一场梦幻或者说是梦魇,是个人、集团、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75]球舞台上展开的一场不受规则约束的形象分配大竞争。

地点的概念则恰恰相反。依照我的理解,这里的“地点”指的是与地理概念相联系的一种政府能力,即政府保持对与民族认同相关的媒体的控制能力,以及对语言和形象空间施加影响的能力,而语言和[76]形象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具有凝聚力的重要方面。国际广播的历史是一部为适应当地国家所特有的地点观念而进行的频道分配本土化的斗争。正如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倡导的《广播用于和平事业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所表述的那样,建立国际规则和秩序是“为了在各缔约国境内实现高质量的全民服务”。其实,围绕着地点话题,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这个并未得到贯彻落实的“公约”就规定:各缔约国要相互做出保证: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出现的任何广播活动,如果具有煽动该国人民从事与该国内部秩序相悖或者危及该国国家安全之行为的性质,那么,在无法获得恰当的国际谅解的情况下,都要及时予以禁止乃至取缔。

这可以看做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地点概念的典范。各国必须承诺,一国的国土不会成为煽动他国内乱的信息源。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今天依然存在的这种跨国广播的问题是经由什么样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磋商得以解决的。一些政府建立秘密电台,怂恿别国内部的对抗和反叛。更为复杂的是联盟间的关系,一个国家可以利用盟友来禁止和打击敌对信息的传播。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卫星传输刚刚兴起,人们用“外溢”(Spillover)一词来描述违反地点规则的行为。管理部门要做的工作是将外溢降到最低程度,严管或谴责有意外溢事件。联合国曾专门讨论关于限制直播卫星节目的规定问题。规定要求,传输直播卫星节目需跟目标受众的政府进行磋商,在某些情况下,传输直播卫星信号,特别是直接从一国进入另一个国境内的直播卫星信号,要获得对方国[77]民众的支持。

过去,抵制非法的境外广播是受欢迎的。但是现在,在这个全球化日益扩展的时期,过去那种服从于国界的信息传播的古老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在诉求于国际准则的过程中开始质疑国家控制信息空间的做法。跨国信息的流动、受众群体与国际市场的扩大给人们带来了激情,带来了对自由的向往,也吸引了大量的资本。不论从信息传输轨道来看,还是从主权缺失的属性来看,可以说,空间正在取代着地点。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任务:看一看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搭建起一座贯通空间和地点这两个概念的桥梁。主权(Sovereignty)

空间和地点的概念是与另外两个概念,即“主权”(Sovereignty)和“全球化”(Globlization)密切相关的。而这后两个概念频频出现在关于媒体和新技术的讨论之中。在这里我用主权的概念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其他权力集团)可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并可绝对使用武力的权力。尽管所有的国家都渴望主权,但拥有绝对主权的国家却少之又少,因为绝大部分主权国家都会默许或者出让一部分权力,这种情况对内对外都常有发生。主权并非固有,但是,为了谋求世界秩序的稳定,人们常常会鼓吹主权固有论的幻想。对许多国家来说,国家的宿命,亦即主权的核心,只不过是依傍于经济、军事和其他国内国际因素交织而成的一个历史阶段的暂时存在而已。

本书所最终关注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权,而是有关信息和媒体空间的主权的性质。就拿欧洲的例子来说,欧盟的扩张便意味着捷克和匈牙利的主权会被削弱,因为按照盟约,这两国的媒体在制作节目时须遵循欧式配额(European-style quotas)。在第七章中,我将讨[78]论《代顿协议》(Dayton Accords)的签署和执行如何影响波斯尼亚涉及本国媒体结构的主权。同样在第七章,我还想说明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所执行的对外政策如何引发其他国家媒体政策自愿或不自愿地发生变化。在当代,国家认同这个概念本身,可以在演化过程中穿越国境、改造传统的主权观念,这种现象已是司空见惯。而认为主权和认同的融合是求之不得的结果这个最强烈最持久的思想则尤为令人[79]质疑。比如,有关自我决策的新观念就主张,应当采取新的自治形式,而不是以往边界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来实现形象控制(或是形象进入)。一个国家的可持续性最终还要依靠国民理性的经济决策,或是武力的使用,抑或是文化纽带和历史忠诚的凝聚。而媒体对组成这种合理性、权力的有效性和文化纽带的各种因素产生影响。一个国家通过讨价还价可以获得进入别国媒体空间的许可,这说明媒体可以有效地发挥说服和达成共识的作用。但是,媒体跟维护国家主权的另外两种方式也有关联。通过形象宣传来轻松愉快地维护主权比诉诸武力的代价要小,并且培养忠诚度比谋求恐怖手段要划算。由此可以得出

结论

:一个国家更希望垄断能够塑造形象的媒体,而不希望如此重要的工具落入他人之手。全球化(Globalization)

全球化跟主权有着非常特别的关联。说到底,全球化就是指国家在控制形象塑造和形象空间方面越来越无能的趋势。全球化意味着媒体据以增强国家认同的潜力发生了变化。全球化也意味着似乎曾经处于国家控制之中的文化纽带和忠诚度现在却打了折扣。全球化还可以被解释为一个主权国家防范不利信号和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差。全球化也可能指通过建立一种秩序和国际规范(比如“人权”)来防止某个主权国家即使在具备技术可能性之时拒绝信息的流通。

关于全球化,还有一些其他的定义,比如,戴维·默利(David Morley)和凯文·罗宾斯(Kevin Robins)在《身份的空间》(Space of Identity)一书中对全球化做了充满诗意的描写,他们说,全球化涉及这样一种世界性的调整,“作为围墙的空间和作为期限的时间概[80]念……被重新设计成一个无限的时空结构实验场。”全球化可能预示着一个积极的征兆:信息的触角越过海洋,通过发展一套通用的词汇,让信息和娱乐的分配更加均衡。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全球化会成为一把滋生同一性——起码是大区域文化同一性的巨大的保护伞。具体一点说,全球化是西方媒体文化——而且往往是商业化和消费主义的美国文化的扩张。有些主张则把矛头直接指向美国的帝国主义阴谋:全球传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邪恶结构,只不过是把信息转化成了一组展品,而不是光耀国家认同的基础。卫星以其超现实主义的手段伸展着它那无形的“触角”,重新描绘着这个世界表层各个区域的面貌。可以说全球化剥夺了国家对信息空间的控制,因而也意味着民族-国家概念的终结。当然,最简便的说法是,全球化是“信[81]息领土化所需要付出的技术、经济和政治代价的急速增长”。结论

尽管由于时代的原因,尤其是受全球化的作用,媒体法律的普遍重构引人注目,但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每一种新媒体的问世,每一项信息传输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引发恐惧和担忧。五百年前,印刷革命引起了统治阶层的恐惧。即便在印刷时代之前,当雕像盛行之时,[82]破坏偶像主义者(iconoclasts)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宗教跟国家的结盟同样会禁止与主流信仰不和谐的象征物。信鸽是一种能够携带信息飞越国境的早期技术。圣经故事讲的进入“应许之地”[83](Promised Land)去探风的间谍,远远领先于时下那些用于边界渗透和监控的革命性技术。

每一种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新模式都会招来抵制。无线广播的问世也不例外。就像现在互联网的情况一样,广播差不多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对国家主权的威胁。第一批广播器材是从船上被运上岸的,这便是非法广播的征兆。广播本来不会识别政治分界,这项本领是经过驯养和教化才培育出来的。上个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是国家对广播开始建章立制的历史时期。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对境内信息流动的控制,当然,随着宣传活动的增长,广播的其他功用也开始被开发出来。到了上个世纪70年代,卫星信号分配成为当时政治分界中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现在,那无声的、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似乎成了这种边界模糊化趋势的拱顶石。

在现代学术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观点是“技术决定论”。伊契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曾使用一个令人难忘的短语——“自由的技术”(technologies of freedom)来表示现代技术,就是因为技术所具有的那种超越边界——无论是地理的还是法律意义的——能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是促进民主扩散的关键[84]因素。当前正在发生的各类政治转型似乎让这一图景更加清晰地显示出来。每天的早间新闻几乎都有关于“自由的技术”的内容:新一代卫星,电话的新功能,世界各地层出不穷的信号技术等等。从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到抵挡信息自由流动之门户——边界的消弭,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跳跃。事例证明,几乎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国界跟信息传播已经越来越不相关,技术可以堂而皇之地横穿边界,结果使媒体机构与政治组织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化。

大多数学术研究都强调技术所具有的这种不可抗拒的能够减弱国家对境内信息和文化形象的控制能力的特性。技术最完美的特征则在于它有助于倡导人权观念和民主价值观念。信息和信息的增长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思想市场的扩展有助于减少激进、棘手的分裂主义活动,减少种族灭绝大屠杀及战争的可能性。信息自由流动的这些益处显而易见。不过,在检验热情、追踪民众反抗情绪、观察国家维护统治的措施等等方面,信息流动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必然要关注本国民族语言的保护、历史的延续以及国内政治进程和文化事业的加强,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这其中的每一个方面对于跨国信息流动的分量和影响都有意义。国家有国土安全的需要,然而,就像我们在“9·11”之后所看到的,这些需要对于媒体政策转型也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力。西方国家在对待未经协商的信息分配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是复杂的和矛盾的,这是一个在对自由的要求和对内容的担忧之间来回摇摆的历史性问题,考察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是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怎样才能建立一个理想的全球“信息共和国”(Republic of Information)。

在这个后全球时代,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然而由于各个国家都会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这种挑战,所以那些敲响国家丧钟的人未免操之过急。有趣的是,在理论抽象与日常生活之间总有一个难解的矛盾。在国家功能及其诠释和实施法律的能力受到质疑的同时,诉诸法律以保障形象控制权的行为有增无减。一方面是对法律能力的轻蔑,另一方面又普遍地求助于法律,这两个现象的共存(也许一个是另一个的征兆)并非没有先例。不过,这里有一点很值得人们深思。市场的力量如此之强大,技术的渗透如此之广泛,我们往往不能不担忧,立法程序,尤其在媒体规制的领域,就好比在沙滩之上建城堡,一旦巨浪打来,整个结构便轰然倒塌。不过,还是有一些人在热情地倡导道德约束,倡导对不良内容的管理,倡导重新确立秩序和安全意识。

媒体与边界之间的关系总是在转化之中。然而,这个转化不仅仅是大家所普遍认可的一种情形:自由的技术横扫那些传统的媒体垄断结构,因为那种结构阻挡新的、有分歧的文化之声和政治之声。这个转化还包括发生在马来西亚、中国、印度,乃至世界各地那种构建新边境技术的情形,而这种新边境技术的使命则是要维护国家对国内信息空间的控制权。这其中涉及采用新技术来建立境外侨民边界的情况:给散居侨民创造统一的机会。政治上的疆界影响着媒体疆界,反之亦然:媒体版图的根本性变化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地理版图。

军事策略、商业策划、国际外交,学术活动和政治生涯,这一切都无一能摆脱媒体变革所带来的影响。对于所有这些参与者和观察家来说,因为人们多把目光投向关于信息流动的种种假设,所以有必要对媒体转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考察。在本书随后的章节中,我将集中讨论各个国家如何通过重修法规来作为应对那力量强大、覆盖广泛、而且似乎是不可控制的现代传播的具体措施。[1] 参见David J.Elkins,Beyond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5); 另见Brian Kahin and Charles Nesson,Borders in Cyberspace(Cambridge: MIT Press,1997);又见David R.Johnson and David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367.注:这里我们将Image一词译为“影像”或“形象”。译者。[2] 当然,全部这些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关于这一现象,在上个世纪有一个调查。参见Fred Fejes,Imperialism,Media and The Good Neighbor: New Deal Foreign Policy and United States Shortwave Broadcasting to Latin America,(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6).这本书作为系列丛书“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Science”(传播和信息科学)之一出版,这套丛书由迈文· 莫格特(Melvin Voigt)编辑,其中涉及赫伯特·斯契勒(Herbert Schiller)教授关于“文化帝国主义”观念的著作就有好几本。比如Kaarle Nordenstreng and Herbert Schiller,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in the 1990s(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93); 另见Glen Fisher,American Communication in a Global Society(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7); 又见Howard Frederic,Cuban-American Radio Wars: Ideology in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86).[3] 夏洛蒂,绰号“最强势的女广告人”,曾做过美国很多有名的广告公司的总监。2001年10月,也就是“9·11”之后不久,她进入美国国务院,成为负责公共外交事务的副国务卿。她发起了意在化解阿拉伯国家反美情绪的“共享价值”运动,监督制作了很多描述美国的宗教宽容政策和在美国的穆斯林如何兴旺的录像资料和小册子,并希望在穆斯林国家播放和发行,但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2003年3月,她以“健康原因”宣布辞职。一些公共关系职业人士在网上发帖子庆祝她的离任,说:“走得好!”“她让美国丢掉了所有的后‘9·11’支持。译者。[4] 麦迪逊大街,美国重要的广告公司云集于此,故而成为广告业的代名词。译者。[5] 参见Howard Witt,“US channels voice to wider Arab audience; Media war room occupants battle for hearts,minds,”Chicago Tribune,23 Dec.2001,p.4C.[6] 参见Fouad Ajami,“What the Muslim World Is Watching,”New York Times Magazine,18 Nov.2001,p.48.[7] 引自“Australia says no to RFA relay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Nov.14,1997,Friday).Section: 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Australia/US/Vietnam;WBI/0046/WB.Source: Voice of America,Washington,in English 1730 gmt,Nov.8,1997.[8] 注:刚果(金)1998年8月爆发内战,卢旺达、乌干达等国出兵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刚果民主联盟”和“刚果解放运动”,而安哥拉、津巴布韦和纳米比亚则应邀出兵支持刚果(金)政府。1999年7月,冲突各方签署了《卢萨卡停火协议》(the Lusaka Protocol),不过直到2001年3月15日,各方才开始执行该协议。译者。[9] 引自“Angola between war and peace; Arms trade and human rights abuse since the Lusaka Protocol,”Human Rights Watch Publication(HRWP)8:1a(Feb.1996), and “Angola-Peace: Negotiators suspend dicey debate,”Inter Press Service(Mar.28,1994)。注:the Lusaka Protocol,即“《卢萨卡停火协议》”。译者。[10] 引自“Greek radio's new programme for foreign workers,”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7,1998),Greece/US; WBI/0016/WB.Source: Athens News Agency Web site,in English(Apr.6,1998).[11] 这位土耳其官员同时宣布,为了阻止反动广播播出,我们将跟中标(为了取得许可证)的广播公司签约。他又补充说:“这个契约将要求他们做出下列保证:‘如果你们的目标是破坏这个政府、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并利用神圣的宗教进行各样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你们将被永久关闭。’一旦他们签署了这份契约,如果我再要关闭他们,他们就无话可说了。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订立这样一个契约。”参见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Ukraine; WBI/0016/WB Milliyet Web site,Istanbul,in Turkish(Apr.8,1998).[12] 引自“Minority Issues; Hungarians complain about ‘alternative educational system,’”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eb.8,1995),Wednes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又见Slovakia; EE/222/A.Source: Czechoslovak Press Agency,Prague,in English(Feb.6,1995).[13] 引自“RTHK accused of being a‘mouthpiece of the BBC,’”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0,1998),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Cyprus; WBI/0015/WB.Source: Wen Wei Po,Hong Kong,in Chinese(Apr.8,1998).[14] 引自“Moves against Russian media in CIS reviewed,”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1,1997),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WBI/0015/WB.Source: Nezavisimaya Gazeta,Moscow,in Russian(Mar.27,1997)[15] 引自“‘Repressive measures’against Russian media,”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18,1997),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WBI/0016/WB.Source: Voice of Russia,Moscow,in English 1810 gmt(Apr.10,1997).[16] 引自“Georgia pulls plug on last remaining Russian channel,”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Apr.2,1999),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Germany/Yugoslavia; WBI/0014/WB.参见Source:‘Krasnaya Zvezda’,Moscow,in Russian(Mar.24,1999).[17] 自由欧洲电台/自由电台(Radio Free Europe/Radio Liberty)于1950年由美国国会出资建立,总部设于慕尼黑,其办台宗旨是:“通过广播事实、信息和观点宣扬民主价值观和民主制度。”该台通过短波、中波、调频和互联网, 以28种语言每周向欧洲、亚洲和中东播出超过1000小时的节目。国际广播曾是美国中央情报局对冷战时期与前苏联所控制的中欧进行心理战的组成部分。译者。[18] 引自“Information minister defends relay ban,”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Oct.16,1998,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Serbian Ban on Relaying Foreign Broadcasts; WBI/0042/WB.Source: Tanjug News Agency,Belgrade(Oct.10,1998).[19] 关于这一公报的原文,参见“Communique on North Korean TV viewing decision,”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Friday,Oct.29,1999.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另见Latvia; WBI/0044/WB,Source: South Korean Ministry of Unification communique,Seoul,in Korean(Oct.22,1999).[20] 参见Graham Spry,“The decline and fall of Canadian broadcasting,”Queen's Quarterly 68(Summer 1961): 213-25.[21] 转引自 Marc Raboy,Missed Opportunities: The Story of Canada's Broadcasting Policy(Montreal: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1990),pp.152-53.[22] 引自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CRTC),“Canadian broadcasting-A single system”(1971),pp.22,38,41; Raboy,pp.215-16.[23] 参见“The country music television dispute: An illustration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Canadian Cultural Protectionism and United States entertainment exports,”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 6(1997): 585.[24] 参见Ronald G.Atkey,“Proceedings of the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Institute Conference: NAFTA Revisited: Canadian Cultural Industries Exemption from NAFTA-Its Parameters,”Canada 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23(1997): 177,185-86.[25] 参见Michael Richardson,“Freeing up Malaysia's airways: Satellite TV grows,but state will retain some control,”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in Neuilly-sur-Seine,France(Jul.28,1995).[26] “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政府的作为也是有限的。最终,预防危害、判断什么东西对自己及家庭最好,其责任还是在每个个人身上。”参见Eileen Ng,“Malaysia inches open its airwaves,aims to be top broadcast hub,”Agence Presse,Kuala Lumpur,Oct.6,1996(Lexis file).[27] 参见Sabry Sharif and Adrian David,“A giant step in broadcasting for Malaysia,”New Straits Times(Malaysia),(Jan.10,1996): national,5; “Over RM1.5bn for facilities,”Business Times(Malaysia)(Jan.10,1996): 1.[28] 参见Robert Waterman McChesney,Rich Media,Poor Democracy: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Dubious Times(Champaign: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0).[29] 参见David Atkinson and Marc Raboy,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The Challenges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Paris: UNESCO,1997); 另见Michael Tracey,The Decline and Fall of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30] 参见Monroe E.Price,A.Richter,and P.Yu eds.,Russian Media in the Yeltsin Era(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 另见Sevanti Ninan,Through the Magic Window: Television and Change in India(New Delhi: Penguin,1995); 又见and David Page and William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New Delhi: Sage,2001)[31] 参见David Lerner,The Pass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 Modernizing the Middle East(New York: Free Press,1958).[32] 参见Anthony Smith,The Geopolitics of Information: How Western Culture Dominates the World(London: Faber and Faber,1980).[33] 1989巴基斯坦卫星电视 (Pakistani satellite television)PTV2在印度境内播出节目并不受任何限制,但是从卡吉尔冲突( the Kargil War)爆发后,印度政府禁止印度有限电视转播PTV2的节目。参见“Telecast of Pak TV banned,”Times of India,Jun.11,1999.另注:卡吉尔冲突(the Kargil War)是1999年在印控克什米尔的卡吉尔(Kargil)地区爆发印巴之间的边界冲突,所以也叫“卡吉尔边境冲突”(某些人称为第四次克什米尔战争)。译者。[34] 参见Colin Sparks and Anna Reading,Communism,Capitalism and the Mass Media,(London: Sage,1997).[35] 参见Ellen Mickiewicz,Changing Channels: Televis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Power in Russia(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1999).[36] 参见Emmanuelle Machet,A Decade of EU Broadcasting Regulation: The Directiv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Düsseldorf: European Institute for the Media,1999); 另见Stefaan Verhulst,“European Responses to Media Ownership and Pluralism,”Cardozo A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16(1998):421,422.[37] 参见Treaty of Amsterdam,section II,chapter 8,(Protocol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On-line [Jul.2001],available: http://www.itcilo.it/english/actrav/telearn/global/ilo/blokit/eutre4.htm.[38] 欧盟于1989年通过了两项旨在增加欧洲电视节目产量的协议。一个是《电视无国界指令》(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另一个就是《媒介指令》(the Media Directive)。这两个协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有一半的时间来播放欧洲生产的节目,试图以欧盟一贯倡导的“多极文化论”来抗衡美国的“单边文化战略”,保护欧洲的地域文化的多样性。译者。[39] 参见Rachael Craufurd Smith,Broadcasting Law and Fundament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7); 另见Jay G.Blumler and Wolfgang Hoffmann-Riem,“New roles for public television in Western Europe:Challenges and prospects,”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42:1(1992): 20-35.[40] 参见Robert W.McChesney,“Media Convergence and Globalization,”in Daya Kishan Thussu,ed.,Electronic Empires: Global Media and Local Resistance(London: Arnold,1998),pp.27-46;另见Chris Barker,Global Television: An Introduction(Oxford: Blackwell,1997).[41] 参见Sevanti Ninan,“History of Indian Broadcasting Reform”in Monroe E.Price and Stefaan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Media Law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1-21.[42] 引自David Page and William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 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London: Sage,2001).[43] 参见Joseph Man Chan,“Television in greater China: Structure,exports,and market formation,”载于John Sinclair,Elizabeth Jacka and Stuart Cunningham,eds.,New Patterns in Global Television: Peripheral Vision(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126-61; 另见Daniel C.Lynch,After the Propaganda State: Media,Politics,and “Thought Work”in Reformed China(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44] 参见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C.Boas,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Working Paper,Information Revolution and World Politics Project,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2001.[45] 参见Stephanie Farrior,“Molding The Matrix: The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Hate Speech,”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4,1996: p.3.[46] 参见Christopher T.Marsden(ed.),Regulating the Global Information Society(London: Routledge,2000).[47] 参见,Herbert Schiller,Communications and Cultural Domination(New York: M.E.Sharpe,1976).[48]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A New FCC for the 21st Century(Washington: 1999).[49] 参见Richard W.Leeman,The Rhetoric of Terrorism and Counterterrorism(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991);另见Alex P.Schmid and Janny de Graaf,Violence as Communication: Insurgent Terrorism and the Western News Media(London: Sage,1982);又见David L.Paletz and Alex P.Schmid,Terrorism and the Media(London: Sage,1992).[50] 引自Monroe E.Price and Mark Thompson,eds.,Forging Peace: Intervention,Human Rights,and the Mamagement of Media Space(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2002).[51] 注: RFE/RL 是 Radio Free Europe and Radio Liberty的缩写形式。[52] 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意图,部分地讲,是为了应对新技术对已有规制结构和模式带来的影响,不过,从许多方面看,这项法案阻碍了媒介结构的转型和发展。参见Monroe E.Price and John F.Duffy,“Technological change and doctrinal persistence: Telecommunications reform in Congress and the Court,”Columbia Law Review 97(1997): 976,992.[53] 引自David Post,“Anarchy and state on the Internet: An essay on law-making in cyberspace,”Journal of Online Law(1995): art.3.Online [Jul.2001],详见: http://www.wm.edu/law/publications/jol.Robert L.Dunne,“Deterring 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s: Controlling behaviour in cyberspace through a contract law paradigm,”Jurimetrics: The Journal of Law,Science,and Technology 35:1(1994):1;I.另见Trotter Hardy,“The proper legal Regime for cyberspace,”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55(1994): 993.另见Keith Aoki,“(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sovereignty: Notes toward a cultural geography of authorship,”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293; 另见Julie Cohen,“A right to read anonymously: A closer look at 'copyright management' in cyberspace,”Connecticut Law Review 28(1996): 981;另见Dan L.Burk,“Federalism in cyberspace,”Connecticut Law Review 28(1996): 1095;另见Lawrence Lessig,“The zones of cyberspace,”Stanford Law Review 48(1996): 1403; 又见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evolving in cyberspace,”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15(1996): 509.[54] 参见A.Michael Froomkin,“The constitution and encryption regulation: Do we need a 'new privacy?'“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Journal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25(1999-2000): 3.[55] 《通过提供合适的必要工具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以团结和巩固美国》(《美国爱国者法案》)是后“9·11”时期美国的一项主要反恐立法。这一法案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了对电子监控的司法监督:(1)私人的互联网沟通要服从于一个最低标准的检查;(2)允许为了获得某种“空白凭证”施行法律手段;(3)授权使用漫游电子窃听器,对任何地点的任何谈话施行监控;(4)美国联邦调查局可以运用其“智能”权威规避《第四修正案》诉讼请求的司法审查。另一项立法是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43个成员国的外长正式批准的《网络犯罪协定》。协定要求,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要收集和保存信息,以备法律机关使用。协定还允许涉及法律事务的成员国政府可以通过国际通道获得此类信息。[56] 参见Glen O.Robinson,“Symposium: Telecommunications law: Unscrambling the signals,unbundeling the law; Article: The new video competition: Dances with regulators,”Columbia Law Review 97(May 1997): 1016.[57] 参见Stuart Cunningham and John Sinclair,eds.,Floating Lives: The Media and Asian Diasporas(St.Lucia: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Press,2000); 另见Dona Kolar-Panov,Video,War and the Diasporic Imaginations(London: Routledge,1997); Robin Cohen,Global Diasporas: An Introduction(London: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ress,1997);另见Nicholas Van Hear,New Diasporas: The Mass Exodus,Dispersal and Regrouping of Migrant Communities(London: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ress,1998).[58] 参见Benedict Anderson,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London: Verso,1998 [1983]),instrumental in fashioning discussion of these questions.[59] 参见Jamie Frederic Metzl,“Rwandan genocide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radio jamming,”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1:4(Oct.1997): 628-51.[60] 参见Michael Nelson,War of the Black Heavens: The Battles of Western Broadcasting in the Cold War(Syracuse,NY: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97); 另见John B.Whitton and Arthur Larson,Propaganda: Towards Disarmament in the War of Words(Dobbs Ferry: Oceana Publications,1964).[61] 例如,1997年,印度政府禁止在印度境内使用直播卫星技术(DTH),理由是这种技术会导致文化入侵。参见Ninan,“History of Indian broadcasting reform,”in Price and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62] 参见John T.Delacourt,“Recent Development: The International Impact of Internet Regulation”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38(Winter,1997): 207,215-18.此文讨论中国互联网的规制问题,其中包括使用防火墙的措施。[63] 详见Act of Apr.29,1942,ch.263,56 Stat.248.美国最高法院依据法案条款认定某些案件属于宣传的范畴。参见Meese v.Keene,481 United States 465(1987); Note,Duke Law Journal(1989): 654.[64] 引自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Use of Broadcasting in the Cause of Peace(Sept.23,1936): 186 LNTS 301.Article 2.[65] 引自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international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A/RES/37/92.Adopted at 100th plenary meeting,Dec.10,1982.[66] 参见Craufurd Smith,Broadcasting Law and Fundamental Rights.[67] 引自Page and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p.86,David Mellor “Silence is Golden for Murdoch,”The Guardian,Apr.1,1994.[68] 引自 “GCC information ministers voice concern at activities of Al Jazeera TV,”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Oct.15,1999 Friday.World Broadcast Information; Romania; WBI/0042/WB.Source: Al-Ra'y,Amman,in Arabic(Oct.10,1999)。半岛电视台有时也转发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阿拉伯、科威特和埃及等国政府的抗议。[69] 参见Philo C.Wasburn,Broadcasting Propaganda: International Radio Broadcasting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Reality(Westport,CT: Praeger,1992).[70] 参见Nelson,War of the Black Heavens,and Lawrence C.Soley,Clandestine Radio Broadcasting: A Study of Revolutionary and Counterrevolutionar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New York: Praeger,1987).[71] 特种兵专用(Commando Solo)型电子战斗机。这是一种集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警示信息为一体、用于向敌方军队和平民进行宣传活动的现代化特种飞行器。译者。[72] 这个空中广播电视平台,由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于2003年建立,专门负责对古巴广播。译者。[73] 参见Henry P.Pilgert,“Press,radio and film in West Germany 1945-1953,”Historical Division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High Commissioner for Germany,1953,pp.74-75; 另见Gerard Braunthal,“Federalism in Germany: The Broadcasting Controversy,”Journal of Politics,24,no.3(1962): 545-61.[74] 引自Page and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p.263.[75] 引自 Jack L.Goldsmith,“Against Cyberanarch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5(1998): 1199.[76] “民族-国家”是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用来定义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概念,具体是指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最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有国民对国家最低限度支持或效忠的一种政治机器。构成民族-国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民族—国家在精确划定的领土内拥有最高权威;第二,民族-国家是国内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武装力量、监狱、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关只属于国家;第三,民族-国家是特定领土界限内的唯一效忠对象,在该地域内居住的居民都必须服从于和忠诚于这个特定的共同体;第四,民族-国家是一种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它拥有对属于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自由处置权,这种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的自觉认同和垄断性暴力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民族-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却有着不同的解释。译者。[77] 被禁止的节目包括“宣扬战争思想、军国主义、纳粹主义以及民族和种族仇恨和敌意”等内容,也涉及不道德或带有煽动性、故意妨碍别国民主事务或对外政策的内容。参见Draft Convention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Use by States of Artificial Earth Satellites for Direct Television Broadcasting,UN Doc.A/8771(1972).Article IV.[78] 1995年11月21日,波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和前南联盟塞尔维亚总统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达成和草签了波黑和平协议,并于12月14日在巴黎正式签署协议。该协议规定,波黑由穆克联邦(占领土的51%)和塞族共和国(占领土的49%)两个政治实体构成,它们各自拥有自己的政府、议会、军队和警察部队;联邦一级由三大主体民族各派一名代表组成3人轮流坐庄的主席团,下设部长会议(政府)和议会。为监督协议的执行,国际社会还向波黑派驻了拥有广泛权力的高级代表和以北约为首的驻波黑多国稳定部队。《代顿协议》为历时三年半、被认为是二战结束以来欧洲最血腥的局部战争——波黑战争画上了句号。译者。[79] 参见David J.Elkins,Beyond Sovereignty: Territ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5)[80] 参见David Morley and Kevin Robins,Space of Identity: Global Media,Electronic Landscapes and Cultural Boundaries(London: Routledge,1995): 121;另见Marjorie Ferguson,“The mythology about globalis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7(1992): 69-93.[81] 参见William J.Drake,“Territoriality and Intangibility: Transborder Data Flows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in Kaarle Noerdenstreng and Herbert I.Schiller,eds.,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Westport,CT: Ablex Publishing,1993),pp.259,270.[82] Iconoclasts,亦可译为“反对崇拜圣像(偶像)的人”,“破坏偶像者”(在艺术史上特指那些大批破坏圣徒肖像等艺术作品的人, 如8世纪的拜占庭皇帝等),或“攻击传统观念的人”。译者。[83] Promised Land,“应许之地”,指“迦南地”,就是上帝赐给犹太人繁衍生息之地。出自圣经故事,见《出埃及记》(Exodus)。在上帝的安排下,以色列的先知约书亚接替摩西带领从埃及归来的以色列人过约旦河,在进入上帝赐给他们为业的“迦南地”之前,先派两个探子过去刺探情报。译者。[84] 参见Ithiel de Sola Pool,Technologies of Freedom: On Free Speech in an Electronic Age(Cambridge,MA: Belknap Press,1983).

第二章 稳定、转型和忠诚度市场 Chapter 2 Stability,Transitions,and the Market for Loyalties

全球信息空间正处于转型之中,媒体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而国家[1]的角色也随之有了新的定义,这算不得什么新鲜事。在信息社会,信息是力量,信息是不容忽视和日益增长的权力之源,这也已经是老[2]生常谈。过去,法律被用来保护民族认同感以抵御外来的竞争,然而现在,人们开始怀疑法律的这种保护伞功能。

在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国际秩序都是这样假定的:无线广播的传输首先应该限定在一个国家的疆界之内;其国际功能只不过是分[3]配频率,以保证和加强实现市场分配的条件。在整个20世纪,国际规则和秩序都在敦促各国,应该把对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限定[4]在本土之内。

可是现在的情况却是,由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信息分配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别的国家总是想方设法去影响这种结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直存在的,而国际贸易的膨胀和全球安全问题的升级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文化研究者和其他[5]学者对于这过程进行了系统性的而且是卓有成效的研究。在这里我的工作是采纳并提倡几种新的研究方法,对以往有关媒体全球化的一些成果予以梳理和整合。

忠诚度市场(Market for Loyalties)

首先我要论述的是在我早期的一本书中提出的一种方法,这本书叫《电视、公共领域和国家认同》(Television,the Public Sphere, [6]and National Identity)。在那本书里,我提出一个“忠诚度市场”(market for loyalties)的概念。所谓忠诚度市场,指的是以赢得忠诚度为目的、通过传播规则来组成形象和认同感塑造联盟的大规模的权力竞争空间。通常情况下,这个联盟的合法性由政府来批准,并且政府本身作为一个机构也经常会成为联盟中的一部分。这个市场所生产的东西,如果用较为中性的美国人的说法,就是“国家认同”或“共同体”。统治集团或统治集团联合体通过对这个市场的管理来生产用以维护权力的思想和言论。仅仅由于这一原因,控制对这个市场的参与成为许多国家政治稳定的一个条件。我认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代都有这样一个市场存在。与以往所不同的是,在今天这个市场里,参与者的广度、市场边界的范围以及制定参与和排斥规则的立法主体[7]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这个市场中,“卖家”是所有那些可以设法将神话、梦想和历史转化为权力和财富的组织——也就是传统上说的国家、政府、利益集团、商业机构等等。而“买家”则是市民、公民、国民、消费者——也就是媒介所生产的信息、宣传、广告、戏剧和新闻的接收者。这些消费者通过多种方式为一套或另一套认同感 “缴费”,我们将这种行为统称为“忠诚度”或“公民义务”。这里的“缴费”不是通过平常的钱币方式,而是体现在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投身兵役,甚至包括在国内久居等方面。不仅如此,买家还[8]要带着自己的一种认同意识来缴费。

要理解忠诚度市场,最简单的方式是结合一个国家的传统背景。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某一社会内部的广播规制是当权者之间,在充分考虑其他少数群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或者调整权力分配的行为。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立法行为是一种保护和加强国家认同的手段,但是国家认同本身可以从根本上被重构为用来维护现存权力结构的政治观念和文化态度体系。当然,这往往是掌权者的运作目标(尽管并非很明确)。我曾提到,虽然可以用多种方式来定义“国家认同”,其中包括寻找那些 “真实的”、“历史的”国家认同元素,但这种带点讽刺意味的界定方式(为了维护权力而进行的认同建构)却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媒体规制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分析途径。如果我们可以把常见的国内媒体规制看作(或者至少部分地看作)是在运用法律来巩固或调整政治现状,那么,我们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解释当前很多国家对于媒体全球化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当一个国家内的政治联盟不能继续保持对民众的支配地位时,那么,对媒体法规的改制甚至变革就会发生。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全球化的压力必然导致国内媒体法律和结构的变化:其一,现有的国内广播法律不足以保护这个联盟;其二,国家认同正在或者已经发生变化,因而有必要扩展法规的包容度,使新的参与者合法化,并以此保护他们免遭不合法竞争。

如果降低准入门槛,以便把那些为旧的政治同盟所排斥的社会成分容纳进来,特别是,如果新的进入者对“旧制度”(ancient regime)的权威构成威胁,那么,媒体全球化和新的信息技术就会给国内法规和政策带来危机。为此,政府或者重新定义这个同盟,吸收新的参与者,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法律或武力手段,把降低的准入门槛再度提高。那些“措施不力”的国家,或者是被武力征服的国家(比如塔利班所领导的阿富汗),则由于顶不住强压,结果失去了对国内媒体空间的控制。一些外部实体(公司、国家和侨居群落)也会参与进这个忠诚度市场,他们的做法是,通过宣扬新技术和国际规范来强迫一国放宽其当地联盟的准入资格。

媒体全球化还有助于强化跨国组织的力量、促进国际协商,从而使新的认同组织发挥功效。一些利益集团为实现大范围控制会宣扬不[9]同的意识形态,于是便展开了一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例如,为了培育一个跨国的忠诚度市场,一个国际同盟有可能在全球水平上建立一套规则,或者在一些重要的国家内部鼓吹和推行一套宣扬自己“产品”的规则。国与国之间或国家与跨国公司或非政府组织之间会通过公开和非公开的合作方式,来有意识地在文化态度和政治态度上影响某个全球市场的性质,其结果就会抬高一种意识形态、贬低另一种意识形态。因此,一方面,民族-国家依然是维护规制(regulation)与控制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在任何国家之内的传播方式都越来越在稳定、贸易和人权的旗号下堂而皇之地成为一种国际行为。

对于限制忠诚度市场的联盟化来说,国际规范、国家宪法和地方[10]法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国际规[11][12]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家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的《电视无国界指令》(地区性法规)。按照一般的理解,这些法律法规是限制地方政治联盟使用法律和规制之权力的手段,因为地方政治联盟会使用法律和规制来阻挡欲以改变其当前权力结构的外来声音,尤其是企图通过广播手段来改变这种结构的声音。这些法律法规就像一把双刃剑。一个国家的外部力量经常表现为非政府组织和媒体集团跟当前的国际力量的合作,而这些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利用[13]这把双刃剑来支持目标国建立对他们有利的法律体制。当然,这种扩张常常是打着捍卫“接收和发布信息的自由”的旗号,但事实上,他们也随之扩张了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力。不过,在冲突时期,这些国际规范的存在和作用却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外部力量总是在想方设法消除目标国家的媒体权力,比如在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米洛舍维奇领导的前南斯拉夫,或者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等。

广播结构跟时下所谓联邦政治和地方自治的观念有一定的相关性。在欧洲出现了建立无国家民族(stateless-nations)事件,比如[14]加泰罗尼亚(Catalonia)和苏格兰(Scotland)。那么,随着时间[15]的推移,欧洲的广播政策必然会反映政治上的调整。由国家中心严格控制影像传播、媒介官方语言以及统一符号宣传补贴的各种体制也将会越来越采用发散性的模式。在英国,苏格兰和威尔士广播已经完全自治,政治放权伴之以传播结构放权;西班牙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模式。

欧盟于1989年实施的《电视无国界指令》,反映了这样一个演进的过程:由最初那种以国界为基础的、长期排外的做法,逐步发展到更具有共同性的联盟组织,这个组织一方面对来自外部的竞争采取哪怕是一种温和的管制措施,一方面鼓励各成员国为了身份认同展开自[16]由竞争。从贸易和地区性一体化的角度看,欧盟每一个成员国内部的信息空间对于所有其他成员国来说都显得非常重要。在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欧盟没有像对待其他产业一样降低影视产业的贸易壁垒,其理由是,欧洲的文化空间必须得到保存、加[17]强和保护,以抵御美国好莱坞文化的强大冲击。加拿大和马来西亚有很大的文化差异,但两国都在通过与媒体产业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控制境内和境外的影像传播。加拿大比较开放,管制也相对较松,而马来西亚比较传统,对来自境外的影像节目一向都予以严格管制。

我们还可以参照其他的语境来理解全球化跟忠诚度市场之间的关[18]系。我们再以印度为例。目前关于印度媒体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在独立后的半个世纪当中,印度一直通过对地面广播的国家垄断来控制国内信息空间,其垄断程度比其他一些民主国家更为广泛。后来,主要通过管制相对宽松的有线网络进入印度的外国卫星电视频道不断增长,结果对印度的传统做法及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秩序构成了威胁。1997年,印度信息和广播部的一份报告概述了官方的看法:“大量外国卫星电视频道向印度上空播送节目,对印度的价值观和文化产生着[19]不利的影响……”当时的印度信息部长P.乌南德拉(P.Unendra)这样描述卫星入侵印度的早期情形:“信息部收到一份提案,是关于怎样对付卫星侵犯的,其核心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阻止这种入侵。我的答复是,打一把伞阻止不了太阳的照射。你越是阻止,就越[20]是鼓励大家的收看欲望。”

印度各届政府无一不对西方广播采取抵制态度,因为他们长期以来一直都有这样的担忧:那些“肆无忌惮”的新闻媒体,那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由某些实体操控、对地方实际情况并不敏感的媒体,说不定会惹来什么麻烦。印度也一直担忧来自巴基斯坦的安全威胁(巴基斯坦也同样将印度看成威胁)。1999年,在由克什米尔问题引发的印巴冲突期间,印度信息部长签署了一项禁令,禁止有线网络传输“巴基斯坦电视”节目,理由是此类节目煽动印度境内反对派散布国家分裂的不良信息。同一时期,印度一家垄断性互联网服务商VSNL(Videsh Sanchar Nigam Limited)终止一家总部设在伊斯兰堡的巴基斯坦日报《黎明》(Dawn)在印度的发行权。这很可能是在印度政府授意下采取的做法。即便是在取消了对巴基斯坦电视的禁令之后,印度政府仍有权随时颁布此种禁令,这也是能被普遍接受的。

1997年《印度广播法令》(Broadcast Bill of !997)第10款规定了反映印度历史和安全意识的各项要求。这份“草案”规定了违禁行为标准,要求任何领取许可证者,不论是地面广播还是卫星广播,都有责任保证其节目不得“有失高尚或有伤风化”。草案禁止“可能鼓励或煽动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或伤害公众感情”的广播节目。“草案”还对节目编排要反映印度历史和人口特征提出规范性要求。宗教节目要避免“不适当的宗教感情宣泄”,不得冒犯“属于某一宗教或教派的观点和信仰”。按照法令的要求,应当积极宣扬“促进国家融合、宗教和睦、科学态度和印度文化的价值观念。”印度官员们还担忧,像BBC这样的新闻节目,如果不经过国家审查,则可能使国内分[21]歧和部族暴力成为大问题。

以上只是从丰富的印度历史中撷取的几个片断。对媒体的约束和限制是建立在向心力时代如何维系民主国家的思想之上的,这一思想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需要、对宗教矛盾引发国内冲突的担忧、保护道德规范不受危及文化传统的外力的侵害以及利用媒体保持国家整体概念与地方区域概念之间的平衡等等。哪里存在忠诚度市场,哪里就有对来自外部的信息渗透的排斥。印度早期和现存的政体结构既反映着它跟英国的历史联系,也包含着印度在中立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22]的传统。印度广播的集权结构和建构国家意志的信念,诠释出印度的不列颠殖民地血统。而关于传播系统的控制观和工具论,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时期的中立特点。

如今,外部力量却利用内部规范来改变内部的声音空间。抢滩、竞争和增长是“资本主义的胜利”的标志。人权理想在这个趋势当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在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项[23]判决后来引发了学者对印度广播法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印度与巴基斯坦的谈判必然要触及两国在信息方面的冲突和共处。规制的问题自始至终都能敏感地反映出权力与权力可能受到的由信息和影像传播带来的威胁之间的关系。限制国内民众接触外来信息的做法,开始让位于有节制地给来自巴基斯坦和其他国家的信息和影像传播提供条件和便利。

对于打着国家认同的旗号来控制忠诚度市场的竞争这一现象来说,土耳其也是一个生动的例子。从穆斯塔法·凯末尔(Mustafa [24]Kemal Ataturk)时代开始,至少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土耳其政府就一直把伊斯兰原教旨主义(Islamic fundamentalism)看成是对这个非宗教国家的威胁。那些掌控国家权力的世俗主义者当然要设法限制忠诚度市场的竞争者们使用大众传媒。

土耳其广播电视局(TRT)不仅是国家广播电视的垄断者,而且从本质上讲也代表国家的声音,宣扬土耳其共和主义的一元意识形态[25]和文化价值观。广播电视局高度服从国家干涉,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坚持“弘扬国家、统一、共和、公共秩序、和睦和福利等价值观,坚持穆斯塔法·凯末尔的改革原则”,成为在被交替的国家认同所肢解的[26]环境中增强国家凝聚力的工具。土耳其广播电视局曾因播出鼓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合法性的节目遭来非议,局长迫于政府的压力引咎辞

[27]职。

一些激进的穆斯林阿訇曾把具有威胁性的电视节目通过卫星从德国传送到土耳其,还有,具有潜在破坏性的地中海电视台(MED-TV)从伦敦和比利时向目标受众——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传送节目,针对此类事件,土耳其政府运用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政治武器予以反击。起初的措施比较强硬,其中包括颁布节目禁令、管制碟形卫星天线以及与上传信号的国家进行交涉,不过,后来的做法则与以往大不相同。政府开始大量使用仅仅带有一点点法律色彩的非正式手段,对国内那些没有政治威胁、而且往往是亲近执政党的商业卫星电视大开绿灯。这一策略在明处是开放天空,而实际上,政府对境外信息的影响力却由此得到大大增强。

进入一个国家的信息结构,不论在全球性还是地区性的忠诚度市场,都是非常重要的,鉴于此,土耳其政府向中亚地区传输针对亲土耳其社区的卫星节目。出于同样的道理,土耳其又在德国、荷兰和其他有大量土耳其侨民的国家,通过有线电视网传送由土耳其生产的电视节目。还有,我们在第一章已经提到,土耳其通过国内、国际规范,劝说其他国家不许以土耳其库尔德人为目标受众的卫星电视落户。最终,土耳其政府还支持一家国内频道来争取库尔德人受众市场。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信息控制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用过程的工作原理,我们可以再来考察一下广告的规制问题。在一个忠诚度市场中,主张国家认同多元化的人,会对普通的电视商业广告及其西方式[28]的策划理念持不同的态度。政府总要想方设法限制广告信息,排斥商业电视的竞争,这就是说,广告策划会影响公众的效忠度,总有一天会取代更为传统的认同包装方式。广告可以说服人们带着对公共利益的特别幻想去消费,而不是储蓄和投资。在这个意义上,在纯粹的国家认同及其所宣扬的意识形态支配之下的市场参与者,就与试图用向国民灌输另一种认同的消费品卖家展开竞争。于是,个人必须做出选择,应该从可以使用的收入中拿出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来投向国家(纳税)、教育和环境保护(高尚行为),或者用于购买个人物品,[29]像食品、电视机和汽车等。个人选择的结果,尤其在一个贫穷的社会里,不能仅仅用金钱来衡量,而且还要看在纯粹的国家忠诚方面做出了什么贡献。

因此,在忠诚度市场,广告以及现代西方式的策划理念所产生的影响,就可能表现为支持某些团体而冷遇其他团体。那么,对某些认同理念持赞成态度者会发现,传统广告的传播手段——囊括从橘子汁到电脑的一切商品,也可能间接地表达了他们自己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而那些提倡国家快速向市场经济转型、大力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党派,也许看到了国民被置于广告和消费主义文化之中所具有的政治利益,因为广告和消费主义文化中也包含着具有政治意义的信息。

由此可见,在商业的夹缝中,存在着对国家认同的诉求,这种诉求可以表现为对理想化的家庭生活、对旅游机会或者对某种传统家庭[30]价值观的描述。“自由而独立的媒体”由于对广告的依赖,改变着人们的优先选择,就如同改变国民在国家和消费主义之间的优先选择一样。在转型社会、发展中国家和从公共广播制度转变而来的社会,广告的发展都包含着文化和政治的意义。崇尚自由市场电视者一直坚信,包括广告在内的西方社会的形象对于 “柏林墙”之倒塌和苏联[31]解体功不可没。当然,这里的关键不是求证信息影响论的主张是否属实,而是揭示,在促使市场开放或封闭的过程中,人们怎样认识和表达这种信息影响力。

总的来说,广告是值得赞美的,它是帮助媒体摆脱国家控制的基础,是个人的解放,当然它也会对社会和公民带来影响。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消费社会的影像是维护执政党的,那么,由广告客户所支撑的电视广播将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相反,如果统治阶层认为广告形象和外国节目的叙事对维护统治构成威胁,[32]那么,频频出现的外国形象就会被说成是颠覆分子。

在全球环境中,广告是否应该得到许可,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许可,这样的问题成了形象协商的新课题。广告包含着一种可持续性逻辑的要素。如果媒体必须脱离国家支持而独立生存,那么(一般情况下),广告就成了生存的必要条件。可持续性逻辑的观点在全球范围得到普遍认同,但是理解地方性和一般性的忠诚度市场来说,往往不能提供很好的解释。一个社会是否开放,是否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否热衷于开发人的潜能——这些问题本身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关于谁可以发言、谁可以塑造媒体结构,或者什么信息在社会内部流动——简言之,忠诚度市场的轮廓——现在成为一个如何以越来越全球化的方式来扩大由国家和私人利益联盟的问题。“忠诚度市场”的理念是贯穿本书的一个主要思想。按照这一观点,地理政治语境相似的国家,会采取相似的办法、使用相似的工具来维护(或调整)国内联盟。忠诚度联盟的管理者会想方设法把破坏稳性影像的使用权交给可靠的管理者来掌管。可靠的掌管者可能是当地的掌管者、公司掌管者或者跨国公司掌管者;而问题的关键往往是,这些掌管者应该尽可能没有威胁性。从概念上来说,除个别例外,广播改革的言辞跟广播改革的实质几乎完全两样。现代民主政府或政策制定参与者很少能够坦率地说,某项规制改革的政策是以维护权力控制为目的。在专制社会,对信息的垄断本身就是专制的象征,结果反倒很容易把言行统一起来。对垄断的威胁必须统统被打败,而将这一点明确化本身就可以是一种舆论控制的意识形态。

跟上述策略相关的是全球广播实体的本土化(domestication)。如前所述,有些国家也许更喜欢全球性的新闻和信息提供者,因为比起国内反对派电视频道的发展,其威胁要小一些。批判理论学派代表人物阿多诺(Adorno)和霍克海默(Horkheimer)曾经指出,总装线、标准化娱乐、艺术和教育都具有政治影响力。早在全球电视出现以前,他们就认识到,巨大的工业化的文化产业能够把大众跟批判的[33]观点和社会主义思想分隔开来,这会有利于统治阶级。蓝色牛仔裤也许有一定的破坏性,但是比起那些越来越有社会影响力的持不同政见者的本土广播机构,牛仔裤的危险性也许小得多,至少在它们刚刚进入公共意识的时候是这样的。因此,从维持国家现状的角度看,一个塞满了商业广告的媒体空间,往往比充斥着宣扬反面认同的媒体空间更可取,例如,埃及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法国的巴斯克分离主义,土耳其的库尔德人媒体等。用批评家的话说,商业化对历史文化具有一定的破坏力,但是,相对于危害稳定的政治信息,其破坏性要小得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至少在短期内,由于富有吸引力的、新的商业因素的酝酿和渗入会产生强有力的影响,而面对这样的影响,能与之抗衡的国家认同也许很难形成。

退出、呼声、稳定(Exit,Voices,Stability)

敏感地区的国家(及国家集团)都很关心政治稳定的问题。信息流动可以加强稳定,也可以破坏稳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媒体空间多边决策的问题,我在这里引述阿尔伯特·O.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著名经济学家)在名著《退出、呼声和忠诚》(Exit,Voice and [34]Loyalty)中的思想,来说明一种理论框架。在当代国家中,退出(exit)是一种典型的和司空见惯的策略。个体会离开集体,比如为了逃避种族大屠杀,或者仅仅是为了从农村逃往城市,或者是为了到别处寻求庇护,有时则是为了寻找更好一点的经济和文化生活。“离开”不是真正意义的逃跑,而是一种更加内向的消极抵制,或政治失范行为 (political anomie)。

关于“呼声”(voice),我的解释也许跟赫希曼的有些不同。按照赫希曼的定义,呼声“是一种求变的尝试,而不是逃避令人不愉快事态的行为,它可以是个人或集体向上司请愿,……向更高一级权力部门呼吁,……也可以是各种形式的行动和抗议,包括那些意欲发动[35]公众舆论的行为”。我在这里所说的发生在现代国家的“呼声”,是以影响公众判断为目的、以报刊和广播为传播渠道、在很大程度上[36]被有意建构而且或多或少是有组织的言论行动。

赫希曼理论的第三个概念是“忠诚”(loyalty)。在他看来,忠诚是“各种条件的集合,正是这些条件使退出更加不可能,而使呼声成为更重要的反馈机制”。忠诚至关重要。它表达的是对稳定性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所发生的变化。忠诚还可以是国家采取的一套旨在鼓励留守、瓦解退出的行动或策略。在退出与呼声进行的战斗中,忠诚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群体成员困在组织内的时间可能稍长一些,所以他[37]们会带着比其他情况下更大的决心和智慧公开发出呼声。赫希曼言简意赅地指出了忠诚的特殊意义:忠诚“通过提高退出的代价来帮助恢复平衡”。忠诚会“给选择性、创造性的行动增加压力,而迫于压[38]力,人们通常会在这种行动面前退缩”。

我想给赫希曼的理论加上某种注释,使之跟媒体结构的重构问题联系起来。寻求呼声与退出的理想结合已不再是单单一个国家的问题。[39]如果把握不好出了“错”,对外部造成的后果将不可估量。一个国家出现太多的退出,会导致难民危机或者是“人才外流”,结果影响发展。邓肯·坎贝尔(Duncan Campbell)在《卫报》(the Guardian)发表的一篇文章,描写了他跟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吉卜赛人的交谈,他试图从他们身上找到英国为避难者提供帮助的形象。他问一组十几岁的孩子,他们心目中的英国是个什么样子。孩子们脑海中的清晰的印象都来自电影和电视:那里没有种族歧视,那里“居住着幽默的绅士和富于同情心的贵妇,那里的吉卜赛男孩们,会在刚刚修剪的草坪上得到拥抱。即使大多数移民对自己的前景并非这样乐观,但这幅传遍世界的赏心悦目的图画,还是会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40]越境离国”。

镇压呼声就等于剥夺人权,久而久之,必然引发冲突。但从另一方面看,为了稳定大局,某些呼声往往受到压制,其中像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呼声就是典型。在后“9·11”时代,被宣布为恐怖主义组织的团体,其资金账户会被冻结,这不仅是为了防止他们搞武装活动,也是为了防范他们在脆弱的政治环境里有什么可乘之机。反过来,一些强大的外部力量为了利益交换或者是和平协作,也会帮助某个民族或部族建设表达呼声的媒体渠道。在一国之内,各种呼声汇聚起来,形成一种基本气候,其结果往往会造成国际影响。新技术似乎允许而非要求各国采取合作的方式来影响这种呼声在某一国内的发展态势。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总是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某某别国的呼声是否形成了良性气候,比如对伊朗、伊拉克,或者中亚,或者科索沃。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卫星把自己的观念传输给他们的海外侨民。

把上述情况整合起来就构成了日渐清晰的国际政策的一部分。而所有这些因素正在一个国际大舞台上演绎着赫希曼的“退出”、“呼声”和“忠诚”学说。

下面,让我们看一些将这一方法用于媒体政策改造的例子。不管是在某个地区之内,还是全球范围,媒体政策的变革有时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类事例中看得出来,一类是国家局势出现恶化,比如索马里;一类是为了求稳定而排斥一切不同的声音,比如阿富汗。一个国家的衰退或复兴,会给周边国家带来影响。这个时候,退出和呼声的交互空间对所及地区中的每一个国家都有重要的意义。像以色列、塞尔维亚、俄罗斯、土耳其和卢旺达,它们中的任何一国对自己内部危机的处理都与其邻国息息相关。一国以某种方式衰败,会由此殃及邻国(抑或使之获益)。因此,按照赫希曼的理论,周边国家必然希望对该国的呼声气候施加影响,比如通过干涉,改变其忠诚的理念,或者挖掘其呼声的潜力,最终劝诱其国民争取多坚守一天而不是马上退出。

1999年,美国和其他北约成员国倡议签订《东南欧稳定公约》(Stability Pact of South Eastern Europe),依照鲁瓦约蒙进程(Royaumont Process)的精神,制定了《媒体宪章》(Media Charter)的条款,并就媒体开放的问题提供了一系列多边解决方[41]案。公约指出,“在最近发生的各种冲突中存在着媒体滥用的现象”,因此,“新闻自由、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开讨论”是“建立各国及人民之相互理解、睦邻友好关系的前提”。按照公约的表述,签约代表们深信,“媒体从业者之间的合作,可以加深相互信任、减少东南欧出现的紧张局面的可能性”。尽管这项公约在美好意图与具体执行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但它却提供了一个多变协商的例子,引发人们思考媒体结构与地区和平之间的关系问题。协约各方都做出承诺,努力维护言论自由,发展独立于政府的多元电子和印刷媒体,在各国建立公平独立的频率分配媒介团体。

公约奉行一种既定的编辑专业化模式或理念,那就是“客观、公平、平衡、真实、公正和没有政治偏见”。随着国际规范的不断演进,这种客观和公正模式又有了特殊的含义,即节目编排应该“没有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应该避免使用可能会煽动排外情绪、引起国内混乱以及恐怖主义行动的言论”。同理,多样化和独立性也应遵从这样一条原则:“节目编排不应该服从任何政治、文化或宗教集团的利益。”作为一种多边方案,公约还规定:“凡是因前南斯拉夫问题受到国际战争犯罪法庭指控的个人”,不得加入管理公共广播或私营媒体的董事会,不得应聘任何其他的类似职位。公约中所体现的有所保护亦有所排斥的思想,既是赫希曼理论的体现,也是“忠诚度市场”概念的反映。

本书在第七章,专门讨论国际社会寻求稳定的事例,重点讨论波黑查封广播发射机事件。在科索沃,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仇恨言论对社会和政治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2000年2月,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驻科索沃特使团团长达恩· 埃弗茨(Daan Everts)说:我们不能容忍在社会的任何地方出现仇恨言论,无论是在广播上、教室[42]里,还是在报纸上和政治集会中。

2000年春,科索沃一家报纸(Dita),登出了一篇文章,指控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特派团的塞尔维亚雇员比塔尔·托波利斯基(Petar Topoljski)对阿尔巴尼亚人犯下了罪行,文章里还公布了他的名字和地址,不久,比塔尔便被人谋杀。这一事件发生后,当年6月,联合国特别代表示,要采用更强硬的管制手段。他们以维护公共安全[43]为由,摒弃了媒体自律原则。当时的科索沃似乎没有什么法律保障,那么,这种新措施就具有一切以稳定为中心的意味: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功能还没有发挥出来,暴力是解决分歧的常用手段,所以,记者就有责任,不能写危及个体生命或引起社会不安的文章。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职责,政府将有权力予以制裁。至于什么样的声音空间具有“侵犯性”,那得由国际社会来作出裁决。

这方面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发生的那场战争,以及后来暂时出现的和平,其中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通过对媒体和信息空间的控制而实现的。阿富汗战争已经证明,任何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包庇恐怖主义分子或者遭受动乱的地方,其声音空间必然引起更大的关注。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的组织、内容和影响都像是一场战斗,是分裂的民族之间的战斗,是寻找维护和平之责任和义务的当权者的战斗,是在一个旧的绝对化框架似乎不再那么实用的地方寻求自己的声音的非政府组织的战斗。

转型的阶段(Stages of Transition)

思考媒体空间国际化的第三种方式,是观察这样一个过程:一个国家(直接或通过代理组织)向其他国家提供“援助”,以改变他们[44]的体制结构(在当代,通常表现为帮助一个国家推进民主进程)。当然,这个理念跟忠诚度市场的概念有所重叠,而且还涉及有关为巩固或者动摇某个政府而采取多边的或地区性策略的思想。

我们的考察必须从一个前提开始,这个前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45]因为它涉及媒体援助与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关系问题。经常从政府那里得到财政支持的政治学家们对转型社会进行分类,并建立转型模[46]型,以此来分析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干涉会产生预期的结果。他们还建立研究转型的思考模式:分析各个国家的特点并据此进行归类,比如,将某个国家归为集权主义型、准过渡型、过渡型、成熟的或者稳固的民主型等等。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转型“阶段”论,它为通过技术性援助来推动信息空间改革的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转型阶段或者类别发挥着诊断器(有时候是隐蔽的)的功能,可用来判定有个特定社会的性质,并以此决定可能采取何种干涉方式,来最有效地推动该目标社会从一个阶段稳步地过渡到另一个阶段(一般是是从集权型到民主型)。“阶段”理论是一种富有启发性,而且往往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47]研究方法。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曾用阶段理论来分析后共产主义社会(post-Communist)的特征。他引用上升的概念,将后共产主义社会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突破期”,也就是由过去的集权主义开始向民主社会的“突破阶段”。布热津斯基将这一阶段视为引入民主制度基础设施的阶段,其中包括新闻自由和一党政治体制的终结等许多重要元素。突破阶段还表现为一个以求变为导向的联盟的形成。在这个阶段,会出现为了处理由突变带来的经济危机的稳定措施,同时法制化建设开始启动,而国家在许多政治经济领域中的专权则将逐步得以消除。

第二个阶段是“巩固期”,即布热津斯基所说的“变化在持续”(change takes hold)。这个阶段跟第一个阶段会有些交叉。在第二阶段中,真正的制度转型从外在的变化走向实质性的内容。选举会在正规而公正的管理规则体系之下进行,这些规则往往涉及国家和候选人运用媒体的问题。伴随着保护新闻自由的立宪主义,成为政治对话的特征之一。法律框架被建立起来,使法制体系更趋完善。独立媒体,乃至其他行业的权益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开始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第三个阶段是“稳定期”,即“一个稳定的民主秩序的出现”。这种稳定包括有影响力的政党之间的竞争和一种政治文化的形成,而在这样的文化之中,民主选举成为正常化的程序,经济稳定增长、政府资产逐步私有、私营企业文化也开始产生。伴随着司法独立和法律[48]文化的产生,法制体制将得到巩固。

对于不同的阶段,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干预模式,包括训练和发行人,对新闻工作的某些方面提供资助,为媒体提供更加完备的基础设施,以及从技术上提供与媒体相关的法律框架方面的支持。干预的形式可以是扩展某一国际广播的声音,比如“美国之音”;也可以更粗暴一些,比如在冲突时期查封甚至敌视广播的发射台;还可以用武力占领整个广播空间。本书第七章将详细论述“阶段”理论对于形成媒体结构对外政策的适用性问题。

作为一种政治“科学”的思想,“阶段”理论的迷人之处就在于,它为认识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种分类诊断的方法。运用阶段模式可以识别不同的类型,这就为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行为来有效地推动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过渡提供了认识基础。在针对某个目标社会的媒体结构的多边环境中,关于转型类别的概念至少为力图左右变革的外部机构提供某种共同的话语。不幸的是,这条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的道路并非平坦,也非可以预期,而且肯定不是历史的必然。再说,有些类型显然并不适用于“失败的国家”和弱小的、不稳定的国家,而对此,我们似乎束手无策。就外部援助(不管是学生交换项目还是马歇尔计划)的具体实施而言,人们并不总是清楚到底怎样做才能保证事情按部就班地朝前发展。

如果过分依赖“阶段”理论,把它当作制定政策的良方,那恐怕[49]也是危险的。援助会遇到许多不可控制的问题,这会影响人们对变革做出清晰的判断。就在最近的十年中,有一些社会的媒体转型就已经破灭,其主要原因,从国内方面看,包括民族宗教冲突、重要领导人死亡、党派发展受挫等,从国际方面看,包括邻国经济衰退、援助国对外策略发生变化等等。

在自由和民主传统复苏的地方,其转型模式有可能表现得最为完美,因为这种复苏是历史传统的发扬,而不是新的发明或移植。在这[50]方面,中欧和东欧的转型跟印度尼西亚或阿富汗的就不一样。对类型的划分越细,就越能反映独特的语境。所以,是现实性而不是抽象的指导性,为采取什么样的干预政策提供了基础。以上描绘的类型及其蕴含的动力学因素,与西方国家的观点相一致,这种观点的核心是,需要对希望发生转型的目标国家施加影响。如果从中国、俄罗斯或者伊斯兰国家信息部长会议的立场来决定应该采用哪种类型的变革,那么,多边主义的援助策略就会呈现出另外一番图景。不同的国家透过各自的对外窗口来观察世界,想知道什么已经存在、哪些变化应该发生以及应该对媒体制度施加什么压力来促进这样的变化,这时,窗口设置的位置会决定它们能够看到的东西。

对媒体改革给予技术援助的模式还有一个弱点,那就是,这些模[51]式是建立在一套四位一体的假设之上的。其中,第一个假设最关键:民主的输出是出于援助国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国家安全并建立更强大的全球经济。

第二个假设是,强大的公民社会是建立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对此,有人认为“选举民主”及其规则十分重要,而社会的潜在动力则[52]只起次要作用。

第三个假设是,无论是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选举还是建立强大的公民社会,都离不开所谓的“自由而独立的媒体”,而且这里所谓的媒体是不依靠政府而存在的(尽管媒体可以作为一个运转良好的公共服务体系来服务于政府)。

第四个假设可以用来说明上文讨论过的诊断性阶段分析的合理性,它是媒体援助实际操作的试金石。这个假设就是,适当的干预(通过目标社会或者代表目标社会),包括针对信息流动的法规和政策结构改革,将产生出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及选举程序法制化的媒体。理解什么是“适当而有效的干预”,而不仅仅是一种强加于人的所谓自由和独立媒体的思想,这既是目标社会的基本功能,也是援助国或者干预国意识形态的放映。

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对上述四种假设的评论一直都很多。第一种假设,也就是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而宣传民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干预以促进对象国政治体系改[53]革的指导原则。主张民主扩散论的思想浩如烟海。玛格丽特·布兰查德(Margaret Blanchard)在《输出宪法〈第一修正案〉》(Export [54]the First Amendment)一书中提到,在二战后,美国的新闻记者和新闻大亨都认为,“如果其他国家采用了美国的新闻体系,那么这些国家的媒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像美国媒体一样,把政府的行为告知受众”。他们相信,美国的新闻自由体系会约束政府首脑,防止他们像希特勒和其他二战发动者那样,通过新闻宣传来发动美国参战。“如果新闻记者能够将新闻自由带给美国的好处传向世界,那么,这[55]个世界就一定能享有民主和平安。”此类论述中透出一种传教般的热忱,其宗旨还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宪法《第一修正案》奉行的是一条关于人的生存环境和个体的社会角色的基本原则,然而这条原则尚未得到普遍推崇。当年,拿破仑认为,人权(the Rights of Man)应该得到广泛认同。在现代,同样有人向往着言论自由的普遍性,而这一思想在美国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国家乃至全球安全与民主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且传播信息、接收信息是一种维护人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这些目标能否实现,还要以其他优先目标能否实现为条件。设定这样一种所谓促进民主和繁荣的目标甚至会遭到抵制,其理由是,有人认为此类目标的实现是文化功能的结[56]果,当然,这么说可能只是一种借口而已。这种现实政治的优先性(realpolitik of priorities)还表现为,用来维护非民主政权的军事援助,有时会大大超过用以促进民主转型的援助。大国的行为和议程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巩固一个稳定、和睦的全球秩序,而不是考虑怎样推进民主进程。

第二和第三个假设所涉及的问题,与公民社会在推动民主进步中的作用和媒体在促进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相关。对于坚持技术援助论者来说,这种关系至关重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要看如何定义民主转型。戴蒙德(Diamond)、林茨( Linz)和利普赛特( Lipset)[57]强调的是结构条件(structural condition)而不是选举的广泛性。在他们看来,民主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可以展开广泛而有意义的权力竞争,当然,前提是不使用武力。对领导人和政策的选择,体现出一种普遍融合意识( inclusion,或称“包容性”,译者),一般要经过正式、公正的选举来产生。最后,公民和政治的自由也很重要,因为它保证政治竞争和政治参与的完整性。从媒体援助(media assistance)的操作层面来看,对民主标志的定义也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不同的定义呼唤着不同的社会理想,每一个定义都会在媒体系统的建构中强调着一个不同的侧面。因此,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说,认为不受政府滥用权力制约的自由而独立的媒体是建构充满活力的民主政治的关键因素,这种简单的说法是不充分的。“自由和独立”由什么来决定?哪些是可行的语境要素?新闻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所有这些问题在制订援助策略的过程中都应予以考虑。

第四种假设,即像施行外科手术那样通过干预来帮助转型的观念,是颇受质疑的,因为这么做会遇到许多顽固的、普遍的而且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实际问题。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急于找到解决原因和结果这对矛盾的技巧。这既是援助的科学,也反映了判断与有效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一思想的运用正是本书第七章里所论述的“媒体空间的对外政策”的一个要素。

建构论与工具论(the Constitutive and the Instrumental)

国际传播的理论有着深厚的基础。达雅·屠苏(Daya Kishan Thussu)在一项调查中罗列了以下一些概念范畴:信息自由流动理论(theories of advancing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theory)、依赖理论(dependency theory)、结构帝国主义理论(structural imperialism)、霸权理论(hegemony)、批评理论(critical theory)、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理论(public sphere)、文化研究理论(cultural studies perspectives)、信息社会理论(information society theories)和全球化批判话语(critical discourses [58]of globalization)。用来解释、倡导媒体改革的理论,有的坚持工具论(instrumental approach)的立场,有的主张建构论(constitutive approach)的思想,还有的则二者兼而取之。工具论关注的问题是:一部传媒法能带来什么实际的结果?对某个目标国家来说,在哪种社会形态、哪个发展阶段、实行什么法律,可以促进独立于政府的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此外,工具论还关注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干预国,或称援助国会获得什么样的利益。在许多国家,媒体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关于自由独立媒体及传媒法[59]的工具论为思想基础的。

我们也可以用建构论(constitutive approach)的角度来研究传媒法的发展。评价一部传媒法不能简单地只用原因和结果的概念。法律及其应用本身对于社会构成有着普遍深入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能只凭[60]一次偶然事件来评判。加斯(Garth)和萨拉特(Sarat)认为,[61]“法律可以看做是把世界组织成范畴和概念的一种方法”。建构论的方法不是追问某部媒体法直接产生了什么结果(多少家报纸?什么管理模式?如何影响读者?),而是关注法律对于人们认识个体和国家的思维模式的影响。生活在一种法律制度中的社会公民和政府官员,与生活在另一种法律制度中的社会公民和政府官员,对自身以及与相关权力会有不同的看法吗?用“言论自由”、“社会民主化”、“准入平等”、“自由而独立的媒体”这些语言建构起来的媒体组织概念,除了带来法律方面的结果外,还会产生很多其他争议。这里也存在着一个二元性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在目标社会(target society)还是在干预社会(intervening society),宣扬媒体改革都可能成为一种建构要素(constitutive element)。比如说,主张在目标社会推行某一项媒体政策之人,其思想根源往往产生于他们本国的经验。

涉及全球传媒法的很多议题可以纳入传统的工具论范畴。比如,就互联网或其他信息分配渠道而言,有人也许会问,某一种结构方式,对信息接触和信息分配能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在中心场所提供互联网服务(比如网吧)的规制,能给社会高位或高收入者带来特殊优惠吗?分级制度真的能减少对青少年的危害吗?将电视机安装V芯片立法化真的能帮助更多的家长有效地监控孩子看电视吗?

另一方面,建构论的观点则强调的是,有关V芯片的争论怎样转变人们对言论的理解方式。对法律问题的争论本身可能比法律的具体实施会更有效地转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有一种预防犯罪的“清洁器”(squeegee)方法,通过盘查日常生活细节来增强人们的社会秩序意识。按此方法,扬言要给停下来等交通信号的汽车擦窗户的人,[62]会被认定为犯罪。不过,这么做的目的不在于影响开车人的生活,而在于改变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具有的社会强制性。有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可以成为创造一种理想氛围的建构要件,可以发挥鼓励新闻记者的道德诉求、约束政府的审查干涉的功能。

这两种理论的差异性也反映在对外政策之中。美国或者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可以呼吁各国将某种新闻自由原则的象征性内容写进宪法,以此作为一个既定的目标或者说一种期望。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也可以使用维护权利的工具性措施,比如,可以指出由某种政府行为导致的受伤害或被杀害的记者的数目。在版权领域,美国的对外政策一向坚持,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全球范围,切实推行以国际规范为基础的版权政策。

通过对媒体法规改革的讨论,我们似乎找到了工具论和建构论的结合点。我们认为,法律以及媒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结构变化,确实能影响公民社会,而且,这种影响又经过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而得到增强,结果,反过来能够、而且的确对媒体的运行环境产生影响。不过,这样的思考似乎更符合建构论的立场,因为这种方法把媒体法改革跟媒体转型过程本身联系在了一起。考察媒体改革的可行性环境,不仅要考虑媒体改革对媒体言论供求的直接影响,还要看它对社会性质的影响以及对媒体在建构公共空间中的重要地位的认知。

忠诚度市场的观点在很大意义上是工具性的:转型之所以受到宣扬,是因为它既是打破旧联盟的手段,又是发展自由而独立的媒体的方式。不过转型还具有其他意义。在转型过程中,如果及早贯彻自由而独立的媒体的方针,那就会给未来的民主制度大厦奠定一块基石。纵然早期的新闻界还不能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信息提供和价值传递等功能,那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缺乏经验所致。而鼓励媒体从最初就采取向一种独立文化迈进的步骤,则意味着当社会监督等功能成为必要时,媒体的准备会更加充分。自由而独立的媒体会在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中应运而生,但是在很多转型环境中人为的努力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人们也许会下这样的

结论

,如果有自由而独立的媒体来激发公共舆论,那么,转型社会的民主制度将伴随着更加广泛的支持和参与更快地到来,而这里面却暗含着很强的意识形态意义和工具意义。

然而,对于在输出干预的社会内也同样存在的工具论问题和建构论问题却很少有人提及。我们在第八章有关 “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的历史分析中会发现,对外政策有可能是对国内压力的反映。美国出台一项针对古巴媒体空间、试图改变那里的形象和信息特征的政策,很可能是为了讨好美国国内的一部分选民,以从他们那里获得更多的选票和支持。在本章上文里我们讨论过一更为典型的工具论的例子:在目标国家内引入新的媒体空间以取得直接的或更大范围的区域性稳定,从而给全球环境带来好处。人们一般认为,培育一个更加民主的世界是为了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另一方面,促进贸易可能是在改变转型社会媒体结构的活动之中所体现出来的最突出的工具性功能,至于有关媒体改革及其对民主进程的影响的争论也许只是转移注意力的一种方式。

最后,有人可能会问,媒体法改革是否对干预国也会产生建构性的作用。这是一个很有意思而且非常重要的问题。作为一个建构问题,推动媒体法改革是一种精神的或准宗教的追求。输出一种思想有助于强化国内对此思想的信仰。毫无疑问,像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World Press Freedom Committee)这样的新闻组织,对自由而独立的媒体这个目标深信不疑(亦有充分的理由)。这里的问题是,他们对外宣扬新闻自由的观念,其实是在宣传美国国内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念,反映的是一种对外复制的心理。

那么,技术援助的道路可行吗?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吗?也许问题的答案就在于人们是否采用立竿见影的工具论方法,而不是来日方长的建构论方法。在一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新媒体单位在短期内的繁荣并不一定会带来新闻业的持续兴旺。媒体援助即使不能马上见效,但可能会在社会骨架中植入言论自由和民主进步的思想。后苏联国家的转型已进行了十几年,现在进入了一个回顾和评价的过程,其中有一些事后质疑、后见之明的情况也是在所难免。不过,相对于可以用市场指标来测度财政援助对经济改革产生的影响来说,国外援助对媒体制度改革的影响要复杂得多,因而是很难做出评价的。“过渡阶段”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诊断性方法,它的思想基础是,把变化的手段嫁接到政治体系的转型之中的机械的观点。相反,忠诚度市场理论则采取一种稍有不同的方式来解释技术性援助:大多数由外部推动的转型都在争取加入曾经被排斥的忠诚度供给者联盟(在援助者看来是一种有用的声音)。而有些转型从本质上讲,就是粉碎或毁灭从前的集权或垄断。于是就有了这样的问题:哪些新的忠诚度市场供给者受到哪些权力或金钱的支持?支持者的目的是什么?

20世纪90年代后期俄罗斯的转型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子:媒体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主要的资本和政治形态,其中每一个形态都在寻求属于自己的媒介团体。如果新闻规制或者干预的宗旨真的是为了创造、建立或者扩大某一特定的政治联盟,那么,在转型期间,对某些特定媒体的外部支持就一定具有相似的作用。在一些转型中,新闻机构绝大部分都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把持,而每一利益集团都有一个特定的政治立场。由别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不是博彩,而是手段,目的是保证一种从未听到过的声音得到加强,或者是保证某种主流声音得到强化。

国际社会援助波斯尼亚的公开目标是创立民主政治,但是对援助国政府来说,一个重要的中间目标是取忠诚度市场,瓦解野蛮的、制造冲突的民族主义政党,培植主张公民意识的反对党。尽管民主化和新闻主义追求也是公开的援助政策目标,但各个输出援助的政府还是[63]同意不惜重金帮助波斯尼亚创造一个新的政治现实。“自由而独立的媒体”意味着在思想市场获得了一种无法取代的有利工具来阐释价值观、号召公众支持。俄罗斯在1990年至1995年间,国内私营的和被私有化的媒体形成了一个压力集团,迫使政府推行有利于他们持续发展的政策,并由此形成了一项特别的政治纲领。

可以在转型阶段分析法和赫希曼(Hirschman)的“稳定性”分析法之间作一个对比。阶段分析法的哲学思想很明确,那就是加强公民社会建设,保障合法选举,推进民主进程。相对而言,赫希曼的“稳定性”分析法似乎更不具有哲学价值。在“呼声”和“退出”之间也许存在一个最佳融合度,但是这个融合度即使是可以探知和获得的,也跟“民主”没有关联,尤其是当衡量民主的尺度是政府在哪种程度上由选举来产生。而恰恰是输出干涉的政府往往在声音和退出的关系上设置不同的议程。有些国家会优先考虑稳定性,而不是民主政治,因为他们认为太多的声音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可能导致衰落的不稳定性。

虽然我们认识到旧的呼声联盟脱离专制的必要性,但是要理解外部政府(比如美国或者欧盟)如何采取措施来扩大(或压制)媒体声音,并支持有利于某种变化的新成员,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独立媒体”的概念往往成了人们思考某个社会呼声空间的垄断问题的代名词。要理解某项媒体援助外交政策的合理性,还必须对那些决定着什么样的援助模式和援助方式能够行之有效的环境因素进行概念化、类别化的分析。

这样的分析很难由决策者自己来完成,因为这需要从大量的实例归纳出来。按照这种媒体改革有效环境论的思想,一定的法律形式对于自由而独立的媒体是必不可少的,一定的媒体形式对于民主制度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有人会说,在一个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媒体环境中,本土媒体的发展并不是建立稳定的民主制度的先决条件。相反,国家不应该像可以依法使用武力那样有权对信息进行垄断。在必要的时候,公民社会完全可以通过本身所享有的互联网、传真和电话等媒体通道的能力,使媒体发挥检查的功能。这至少说明,一个私有媒体发展不甚完善,但公民可以部分地进入互联网的社会,比一个两者都欠缺的社会,需要得到外部援助或进行内部变革的可能性会相对更小一些。全球声音不能代替地方声音,因为后者发挥着建构公共话语的作用。结论

以上我们讨论了各种不同的分析框架,用来考察某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为改变目标社会的媒体和信息流动,或者说为改变言论的内容和影响力而改变目标社会的言论空间所采取的政策。讨论的重点是如何追求稳定、如何引导转型和体制变化,以及如何改变忠诚度市场的构成。这些分析方法还会在后面的章节中经常用到,并为第九章关于“全球化和媒体”的总体框架提供一个基础。不过,下面的话题是关于变化的修辞问题,我把它叫做“重构的修辞”(tropes of restructuring)。[1] 参见Jerry Everard,Virtual States: The Internet and the Boundaries of the Nation State(Oxford: Routledge,1999)[2] 参见Julian Borger “Cyberwar could spare bombs; NATO Commander Wesley Clark boosts the case for telecom assaults with a vision of how they might have been used in Kosovo,”Guardian,Nov.5,1999,p.17.[3] 罗纳德·H.寇斯(Ronald H.Coase)曾经对法律问题进行过经济学的分析。根据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规制是怎样用来抵制来自法国和卢森堡的广播信号的竞争的。参见Ronald H.Coase,British Broadcasting: A Study in Monopoly(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0)。BBC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从法律的角度表达了一种担忧,因为英国担心未经规制的跨国信息流动会伤害到英国的国家地位。[4] 参见“President pushes TV Marti; ITU pushes back,”Broadcasting,Apr..9,1990,pp.37–38,reprinting message from International Frequency Registration Board(IFRB),an arm of the ITU to the State Department concerning the legality of TV Marti,the American initiative to bring its television to Cuba.另见S.Ruth,Comment,“The Regulation of Spillover Transmission from 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s in Europe,”Federal Communications Law Journal 42(1989): 107.[5] 对于这些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法。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Daya Kishan Thussu,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London: Arnold Press,2000); 另见Dennis McQuail,McQuail’s 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4th ed.(London: Sage,2000);另见Mike Feintuck,Media Regulation,Public Interest and the Law(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9); Arjun Appadurai,Modernity at Larg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Globalization(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6); 另见Tony Spybey,Globalization and World Society(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6); Philip M.Taylor,Global Communications,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the Media since 1945(London: Routledge,1997); 另见Paddy Scannell,Philip Schlesinger and Colin Sparks,eds.,Culture and Power: A Media,Culture and Society Reader(London: Sage,1992); 另见Annabelle Sreberny-Mohammadi,Dwayne Winseck,Jim McKenna,and Oliver Boyd-Barrett,Media in Global Context: A Reader(London: Arnold,1997); 另见Ian Clark,Globalization and Fragmentati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另见Peter J.S.Dunnett,The World Television Industry: An Economic Analysis(London: Routledge,1999); Francis Fukuyama,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London: Hamish Hamilton,1992); 另见Nicholas Garnham,Capitalism and Communication: Global Structure and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London: Sage,1990); Peter Holding and Phil Harris,Beyond Cultural Imperialism: Globalisation,Communication,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Order(London: Sage,1997); 另见Edward S.Herman and Robert Waterman McChesney,The Global Media: The New Missionaries of Corporate Capitalism(London: Cassell,1997); 另见Samuel P.Huntington,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96); Thomas L.Friedman,The Lexus and the Olive Tree(London: HarperCollins,1999); 另见Stephen Krasner,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另见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3rd ed.(London: Longman,2001); 又见Ronald Robertson,Globalization: Social Theory and Global Culture(London: Sage,1992).[6] 参见Monroe E.Price,Television: The Public Sphere and National Identit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5).[7] 克伦·修恩(Karen Siune)等人对欧洲媒体进行了对比分析,依照他们的分析框架,政策制定被定义为“对挑战的回应,其目的是在‘变化的压力’与‘维护的压力’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他们进而指出:“在当前对技术进步的适应过程中,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公共行为策略,从广播的意义上讲,似乎是对某种瓦解危机, 特别是文化瓦解危机的一种回应。”参见chapter 2 of Denis McQuail and Karen Siune,eds.,New Media Politics: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in Western Europe(London: Sage,1986).[8] Monroe E.Price,“The market for loyalties: Electronic media and the global competition for allegiances,”Yale Law Journal 104(1994): 667,669–70[9] 参见Huntington,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各个国家匆匆忙忙想要拥有卫星频道是这种竞争的佐证。[10]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1]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S.Constitution[12]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3] 参见Margaret A.Blanchard,Exporting the First Amendment: The Press-Government Crusade,1945–1952(New York: Longman 1986).[14] 19世纪,欧洲等地出现了一些无国界民族,他们居住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内,但没有主权,像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英国的威尔士人和库尔德人等。译者。[15] Michael Keating,Nations against the State: The New Politics of Nationalism in Quebec,Catalonia and Scotland(London: Macmillan,1996).[16] 参见Kenneth Dyson and Peter Humphreys,ed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Dimensions(London: Routledge,1990).[17] 特别是配额的分配(比如,欧洲作品占50%)是很有争议的。在《广播指令》正式实施后,美国立即提出抗议,认为这一措施的某些部分违反了《关贸总协定》(GATT)。此后不久,美国官方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一份贸易申诉,指责“指令”的配额条款是“不公平规则”。欧共体(EC)回应说:这个指令要求的内容不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之内。因为,其一,《关贸总协定》不适用于服务领域;其二,配额原则旨在保护文化主权,因此,可以不受《关贸总协定》的一般限制。参见Kelley L.Wilkins,“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An EEC broadcasting premiere,”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14(1991): 195.在1994年的乌拉圭谈判中,美国认为欧共体的行为带有歧视色彩。这次讨论的事项是:(1)配额补偿;(2)空白盒带征税。最后,在法国的要求下,音像方面的内容从《关贸总协定》中删除。[18] Sevenati Ninan,Through the Magic Window: Television and Change in India(New Delhi: Penguin,1995); David Page and William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New Delhi: Sage,2001); 又见Monroe E.Price and Stefaan Verhulst,eds.,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Media Law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19] Price and Verhulst,Broadcasting Reform in India,p.275.[20] Quoted in Page and Crawley,Satellites over South Asia,p.266.[21] 特别是,印度政府批评了BBC对穆斯林-印度教徒部族暴力冲突细节的报道,认为这些报道和节目导致了骚乱。参见Bob Drogin,“Profile: The BBC’s battered Sahib; Mark Tully has been expelled by India,chased by mobs and picketed.He loves his job.”Los Angeles Times,Dec.22,1992,p.4; “Religion and Communications; Feeding Fundamentalism,”Economist,Aug.21,1993,p.45.[22] 注:有学者将印度在冷战时期的外交战略分为两个阶段:不结盟、中立阶段(20世纪50~60年代初),结盟、与苏联的“特殊关系”阶段(20世纪60~80年代)。引自王红雨,“冷战时期印度外交战略的演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03期。参见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jjyshfz200303026,另,1955年1月国大党在阿瓦迪(Avadi)召开的第六十届年会上,通过了将印度建成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的决定。这里所谓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实行国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模式。引自张忠祥:略论尼赫鲁时期的印苏特殊关系。参见www.coldwarchina.com/yflm/nywj/002177.html 译者[23] 参见Sevanti Ninan “Part I: Background; Chapter 1; History of Indian broadcasting reform,”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5(Fall 1997): 341;另见Mark N.Templeton “Part II: The Bill and comparative media law; Chapter 4: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in the broadcasting bill debate,”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5(fall,1997): 401; 又见Committee of Secretaries,India,Appendix I: Minutes of the Meeting of Committee of Secretaries,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5(fall 1997): 669.[24] 穆斯塔法·凯末尔(1881-1938),土耳其共和国第一任总统,曾连任五届总统。1934年被大国民议会授予阿塔图尔克(意为“土耳其人之父”)的称呼。执政期间实施一系列社会政治与经济改革措施,并逐步形成土耳其民族资产阶级的思想理论体系——凯末尔主义。1938年病逝。译者。[25] Asu Aksoy and Kevin Robins,“Gecekondu style broadcasting in Turkey: A confrontation of cultural values,”InterMedia(Jun.–Jul.1993),15.另见Haluk Sahin and Asu Aksoy,“Global media and cultural identity in Turkey,”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43(1992): 31.[26] Eli Noam,Television in Europ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258.[27] Noam,Television in Europe.[28] 参见Steven H.Shiffrin,The First Amendment,Democracy and Romance(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29] 这里借用了一个需求价格弹性概念。普通货品的卖家通常会关心价格的提升是否会降低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国家同一性的制造者,包括政府本身在内,也一定(用经济学的方法)会问同样的问题。[30] 参见Cecelia Tichi,Electronic Hearth: Creating an American Television Cultur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31] 参见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Task Force 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on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102d Congress,2d Session 9(1992).另见Charles F.Gormly,“The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 domestic dissemination ban: Arguments for repeal,”Administrative Law Journal of American University 9(1995): 191.[32] 有的国家认为广告是一种威胁。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Marika N.Taishoff,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London: Pinter,1987),p.13。“外国制作”的影像经常被随手标上“美国”的标签,尽管它们也许有很多来源,有的也并非出自美国人所控制的公司。在伊斯兰世界,西方电视和外国制作的影像都被认为是危险的。[33] Theodor W.Adorno,The Cultural Industry: Selected Essays on Mass Culture(London: Routledge,1991); Theodor W.Adorno and Max Horkheimer,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London: Verso,1979); Thussu,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pp.68–70.[34] 参见Albert O.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Cambridge,MA: Harvard,1970).另见阿尔伯特·O.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卢昌崇译:《退出、呼声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译者。[35] 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p.30.[36] 在某些情形下,“呼声”可以通过歌曲、布道和走私的录像带等渠道有效地发出。[37] 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p.82.[38] 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p.79.[39] 只是在因为传播的进步和全面现代化,各个国家之间开始变得越来越相像时,这种并不成熟的过分的退出才会发生,“人才外流”就是当前的一个例子。在这一点上,忠诚度的衡量将会对我们有所帮助。参见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p.81.[40] Duncan Campbell,“Bush goes looking for love—Among illegal immigrants,”The Guardian,Tuesday,Aug.7,2001,p.16.[41] 《鲁瓦约蒙进程》“Royaumont Process”,全文“Process for Stability and Good Neighbourliness in South Eastern Europe”,即《东南欧稳定和睦邻进程》,是 1996年欧盟通过的一项和平倡议。译者。[42] Daan Everts,“Speech on the occasion of the opening of the new studios of the Radio Television Kosovo,”Feb.16,2000.[43] 这种做法更为激进,普遍适用于各种媒体(不论电子媒体还是纸质媒体)。[44] 参见Larry Diamond,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Baltimore: Johns Hopkins Press,1999)。与此相关的是这样一个“现代化”的概念:“国际大众传播可以用来传播现代性信息,并把西方的经济、政治模式输送到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中。”参见Thussu,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p.56.For modernization literature,参见Daniel Lerner,The Pass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New York: Free Press,1958); Wilbur Schramm,Mass Media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45] 参见Price,Rozumilowicz,and Verhulst,Media Reform: Democratizing the Media,Democratizing the State(London: Routledge,2001).[46] 参见Juan J.Linz and Alfred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Southern Europe,South American,and Post Communist Europe(Baltimore: Johns Hopkins Press,1996).[47] 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1928年出生于波兰华沙,是一位波兰裔美国政治学家、地缘战略学家和政治家。自1977年至1981年,担任美国总统卡特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译者。[48] 参见Zbigniew Brzezinski,“Polska scena obrotowa,”Polityka,no 44.(Oct.29,1994).Brzezinski’s analysis is set forth by Karol Jakubowicz,“Media in transition: The case of Poland,”in Price,Rozumilowicz,and Verhulst,eds.,Media Reform.[49] 参见Mark Drumbl,“Post genocide: From guilt to shame to civis in Rwanda,”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75(2000): 1221 at p.1306; Richard Joseph,ed.,State,Conflict,and Democracy in Africa(Boulder,CO: Reiner,1999),pp.339,339.[50] 戴蒙德(Diamond)描述了新闻界在尼日利亚的角色。尼日利亚的转型史不是线性的单向的,因为期间出现过专制的片段。他指出:“新闻界始终坚持民主的职责,而且在独裁统治时期也力图实现这种承诺。”(pp.388–389)另见Larry Diamond,“Nigeria: Pluralism,statism,and the struggle for democracy,”in Larry Diamond,Juan J.Linz,and Seymour Martin Lipset,eds.,Politic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Comparing Experiences with Democracy(Boulder,CO: Riener,1990).[51] 参见Monroe E.Price and Peter Krug,The Enabling Environment for Free and Independent Media(Washington: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Office of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2002).Online January 2002 available: http://www.usaid.gov/democracy/pdfs/pnacm006.pdf.[52] 关于选举问题,卡塔琳娜· 托马舍夫斯基(Katarina Tomaevski)指出:“对于构筑人权基础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手段来说,选举是一种相对快捷的投资方式。援助者的成就很容易见之于数量上的增长,比如,已经有多少向民主政治转型的国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长等等。”然而,按照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 law,或译为帕金森法则,译者),这个数字是虚构的,或者是意识形态的,因为它们是在粉饰太平,而不是描写现实。见Katarina Tomaevski,Between Sanctions and Elections: AID Donors and Their Human Rights Performance(Washington: Pinter,1997)。斯拉夫科· 施皮查尔 (Slavko Spichal)也有类似的观点:“中欧和东欧洲的民主化过程从根本上说还是跟参与决策(指大选)权的问题有关联”。议会制是在政治革命业已成为促进民主繁荣的足够条件之后才确立起来的。然而,对于真正的民主化来说,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公民可以行使参与决策权的语境得到拓展。见Slavko Spichal,The “Civil Society Paradox”and the Media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Research on Democracy in Society Series,1(Greenwich,CT: JAI Press,1993),pp.85 109.[53] 关于一般意义的外援问题,鲁本· 拜里奥斯(Rubén Berríos)认为,“政治利己主义的观点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概念之上的,即援助会加强受援国对于施援国的政治承诺。由于输出外援常常只不过是施援国对外政策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种援助最终所呈现的格局往往反映出国家利己主义。就美国的情况看,战略上的政治意图始终是其输出援助的重要动机。”见Rubén Berríos,Contracting for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For Profit Contractors in US Foreign Development Assistance.(Westport,CT: Praeger,2000),p.19.[54] 玛格丽特· 布兰查德是北卡罗来纳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著有《输出宪法〈第一修正案〉:1945-1952年新闻界与政府的神圣战争》(Export the First Amendment: The–Press-Government Crusade of 1945-1952)(1986)、《革命火花:现代美国的表达自由》(Reverlutionary Sparks: Freedom of Express in Modern America)(1992)和《美国大众传播史百科全书》(History of the Mass Media in the Unites States: An Encyclopedia)(2000)等书。译者。[55] 参见Blanchard,Exporting the First Amendment,p.1.[56] 参见Lawrence E.Harrison and Samuel P.Huntington,Culture Matters: How Values Shape Human Progress(New York: Basic Books,2000).[57] Diamond,Linz,and Lipset,eds.,Politic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58] Thussu,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ch.2.注:此书已有中文版:〔英〕达雅·屠苏(Daya Kishan Thussu)著,董关鹏主译:《国际传播——延续与变革》,新华出版社,2004年。译者。[59] 工具性功能还会以另一种形态出现。某个专制社会为了进入世界贸易市场、获得外国贷款或援助,会把采用一种进步的媒体法律作为讨价还价的条件,这就是在利用工具性功能;西方民主社会为了削弱某个对象国的国家广播垄断,会坚持提倡竞争的主张,这也具有工具性的功能。[60] 有关目标社会的内部结构的关系问题,其政治制度的特征问题,以及植根于政治结构中的国家-社会关系、价值观和规范问题,可参见Thomas Risse Kappen,“Ideas do not float freely: Transnational coalitions,domestic structures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g 1994): 185–214.又见Jessica Stalnaker ,“International media assistance and Bosnian civil society: Localization as the missing link”(unpublished paper,American University,2000).[61] Bryant Garth and Austin Sarat,eds.,How Does Law Matter?(Evanston,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2.[62] 参见Mayor Rudolph W.Giuliani,“The next phase of quality of life:Creating a more civil city”(speech,Feb.24,1998)Online [Jul.2001] Available:http://www.nyc.gov/html/om/html/98a/quality.html.[63] 参见Mark Thompson and Dan De Luce,“Escalating to success? The Media Intervention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in Monroe E.Price and Mark Thompson,eds.,Forging Peace: Intervention,Human Rights,and the Mangagement of Media Space(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2).

第二部分 重构的修辞 Part Ⅱ Tropes of Restructuring

第三章 媒介重构中的比喻和模式 Chapter 3 Metaphor and Model in Media Restructuring

前面两章讨论的重点是对有关媒体空间的法律和政策的思考。从认识论上讲,人们不再把规则和结构看成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多重关系交互作用的动态结果,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互动和国家与跨国媒体之间的互动。这一章主要分析这种观念的转变如何在描述信息政策的语言之中反映出来。

在过去,词汇是在相对没有异议的国家主权这样的语境中发展起来的,其本身就行使着支配未来概念的职能。就好像人们必须唱自己会唱的歌,纵然旋律和主题早已跟不上环境的节奏。接收和发布信息是基本人权这一原则依然受到尊崇,但是这种原则的结构及其含义却发生着变迁。老概念要适应新环境,自然会有所变化。集体的同一性受到了威胁,民主的价值判断被不断累积的个体化的判断所淹没,现存结构里出现了意义和权力的缺失。各种传统的控制和审查规范从原先的话语方式转移到了新的技术话语方式。新媒体技术不断涌现出来,旧的做法必须在根本不同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找到新的定义。这种概念化的任务在全球化的媒体结构重建语境下日益凸显出来。本章将介绍两种用来进行概念化的方式——寻找模式和发明比喻,并讨论这两种方法是怎样已经或能够用来思考语言在全球性媒体重构中发生的变化。

第一种方法是,把某一种媒体规制当作一种可以模仿的“模式”来加以宣扬。比如“BBC模式”,或者美国的市场模式。不过很少有人探讨这样一些问题:怎样定义这些模式?什么信息资源支配这些模式背后的理念?这些模式如何体现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之中?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比喻的方式,对变化过程进行简单化的描述。在找不到清晰的可以参考的现存模式之时,特别是在变化的早期,人们往往使用比喻的方法,因为比喻是一种用于描摹未知世界的便捷的修辞方式。一旦现实情况的发展达到了跟比喻的意义相混淆的程度,那么这个比喻便不再流行。不过比喻会作为一种影响法律建构的话语[1]方式而继续存在,有时甚至会产生误导的作用。

对于新技术来说,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寻找模式和比喻的任务尤为迫切。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技术,特别是像人造卫星和互联网这样的跨国技术,是不是因其具有混淆法律、对抗法律的特性,而使得法律不再是一个像我们所熟悉的属于国家和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协商问题,而是更像一个政府向公民下达的命令问题。正是这些疑虑激发人们思考:当技术决定论显然已经打乱了正常的法律步骤的时候,是否可以从旧有的修辞里找到解决问题的智慧。

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对待老科技还是新技术,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词语或概念的转化,而且还包括深层环境和管理机制的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有关言论的国际规范的术语,任何一种模式的术语,都有其深厚的语境基础。如前所述,在大多数的现代社会里,民主、开放的语言必须受到尊崇,哪怕是在推行符合本国利益的对外政策之时也是这样。每个时代的着装和生活方式不尽相同,每个时代的法令也各有各的风格和语言。西方社会的风格是公开性、多元性和信息自由。这种风格几乎没有例外地表现在背景文件、演讲、研究报告以及法令序言等语言形态中。而且,如前所述,这种修辞风格,[2]或者说公开性的风格本身似乎就是一个富有内涵的工具。按照奥威[3]尔主义(Orwellian)的观点,政治的语言是用来遮盖敌对的行为。公开性的语言,作为整体策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以说服政府和民众相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总体上是符合国际规范的。托马斯.福兰克(Thomas Franck)指出:政府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武力。法律的有效性……是以公民自觉自愿的服从为条件;它不能完全地、甚至可以说主要地依靠自上而下的统治权力来强迫服从。因此,那些脱离了集权主义桎梏的政府,往往通过公众高度的自觉[4]的服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

人们往往迷信某些庄严的法律名言具有特殊的传播魅力。但是,那些从华盛顿或者波士顿来,到基辅、吉隆坡、曼谷和布达佩斯去推销《第一修正案》的人有时会发现,这同宗同源的思想到了当地却出现了如此复杂的变化。如果缺乏对差异性的深刻认识,人们就很难在上述地方谈论“仲裁人”、“中立原则”、或者“政府官员之于法律规则的责任”这些字眼,因为这些字眼背后的含义只有通过差异才能揭示出来。而且,在全球信息空间的转型过程中,由于维系旧关系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所以,人们需要重新审视“言论自由”的概念。但是,即使是对于受过人类学和社会学相对论教育的老练的学者来说,要厘清所有这些差异性问题,要从那浩繁的立法的历史档案中找出哪一个元素可以应用于哪一个语境,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借用现成的法律和制度是比较容易的,那就像一个组合式的大礼包,法令或宪法的模式都在里面。然而,分析家或者观察家面对的是装满各种法令文件的橱柜,并不像博物学家那样面对的只是钉在玻璃板下面的蝴蝶标本。分析家要做的是一个系统工程:编订法令草案及典章的编年史,逐次对各个国家进行分类,并依据实际的历史进程,进行国别化的语境分析。当然,要说明现代技术跟当代社会环境的法律交汇点,实际的工作还要比这多得多、复杂得多。

模式(models)

这里的模式指的是某种非常具体的东西,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做法,可以作为一种方案或方法借用到其他地方去。模式影响思维方式;模式能够拓展或者限制想象。由于模式具有说服力、可以影响话语的建构,所以人们会宣扬某一种模式而贬低另一种模式。一种模式既可以完整地运用于一个新的语境,也可以被部分地加以学习和采用。模式可以精确地反映现实经验,也可采取扭曲的方式来掩饰不完善或者反映政治偏见。

一种模式往往因为种种优点而被采用,但也会因为遭到抵制而被重新定义。在一种环境中行之有效的模式可以适用于另一种环境。比如在美国,人们可以说那里的媒体规制有“报纸模式”和“广播模[5]式”。采用模式的概念其实是一种简便的辨析方法,目的是为了区别哪种媒体的政府规制是适当的、哪种媒体的政府规制是禁止的。媒体实体不断宣扬“报纸模式”的理念,并希望把它拓展到新的技术领域。

在这个意义上,一种模式不仅仅是某个国家关于管理制度或法律典章的话语体系。一种模式可以传达一种哲学的和经济学的观点,而且往往由此而进入社会舆论之中。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一种模式本身会依赖于更高层次的模式,比如“法律准则”,而这个准则是关于制约媒体模式的系统的规范系统。这是一种超结构的思想。为了宣扬这一思想,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专门制定了法律工程准则,想方设法把这种法律副现象移植到别的国家,并且转变人们对于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基本思考方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美国国务院有一位叫做约瑟夫·欧尼克(Joseph Onek)的高官,专门负责在中国、中亚地区以及所有能够予以影响的地方推行这样一种法律准则。

一种模式可以按照接收者的需要,从一个社会挪用到另一个社会。各个国家在权衡各种不同的发展策略时,很像消费者在超级市场挑选立法方案一样。另一方面,就像朱莉·默铎(Julie Mertus)所观察到的:“法律的移植过程通常表现为高压政治,或者至少是带有很重的政治经济动机。凡是调整自己的法律以适应政治强国的国家,会获得经济援助、贸易优惠和其他的政治‘甜枣儿’作为奖励;相反,[6]那些不听话的国家将受到惩处。”在自愿和强迫之间,有一个叫做“劝说”的过程,即通过对公共舆论施加影响,来宣扬一种模式,贬低另一种模式。发生在上个世纪70和80年代关于《世界信息和传播新条例》的大讨论,是一次改变认知观念的集体行动,即改变人们对自由市场和西方媒体规制模式的观念,以及关于西方模式与其他模式[7]——其实往往就是社会主义模式——之间关系的观念。同样,我们可以重读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文明的冲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用以分析一场辩论如何通过某些参与者的[8]努力而使得某些模式获得比另外一些模式更多的特权。

其实,这种法律模式的移植过程——把一个已知的、被一个团体看好的模式,从一个地方移植到另一个地方——并不新奇。罗马法律曾在近代欧洲各地传播,英国法律曾通过大不列颠帝国殖民地得到传播——其中包括一部分从未列入大不列颠统治之下的美国国土,《法国民法典》(the French Civil Code)对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民法体系产生过巨大[9]的影响,还有后来美国法律向欧洲的传播。

在现代社会,战争成了移植法律的重要手段。二战结束之后,获胜的同盟国通过军事占领在战败的日本和德国进行了媒体法律的民主改造。当然,实际上移植的不仅仅是媒体法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10]

法律模式的移植在20世纪60年代——一个被称之为“发展的十[11]年”的历史时期再度重演。在反殖民主义时期,“那些即将失去统治地位的殖民帝国匆匆忙忙地在当地颁发有着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12]的法律法规”。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法律学术界在福特基金会等实体以及政府的资助下,为这样一种特别的以推动西方法律的移植为目[13]的出口贸易摇唇鼓舌。“和平队计划”(the Peace Corps)里的法律成分不断增长,美国与拉美和非洲的法律学院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成为一种新的机制的组成部分,而这个机制的宗旨就是为了宣扬“作为资本主义及其民主阵线的发展政策之工具的现代法律观念”。[14]法律模式的移植工程成为有关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法律准则的观[15]念体系中的重要因素。

对转型社会来说,媒体法律模式的移植问题也同样被纳入到有关[16]言论的角色与社会的关系这样的全局视野之中。专家们的工作往往是强调言论公开性的作用和道德意义,找到跟某个具体事项相关的枝节(例如,跨媒体所有权或者对淫秽内容的控制等),然后进行改造,以便向别的地方推广。在后冷战时期,这种鼓吹和移植工作被加以制度化,而且,在中欧、东欧、前苏联和一些其他地方,还得到了作为援助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人们之所以看好西方广播体制,是因为人们坚信,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民主化的媒体,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输出国来说,人们还有一种期待:输入国接收了某项具体的法律规制,这就有利于维护旧有的关系,并有利于输[17]出国电视产品的出口。

移植的方式也存在一个分类的问题。按照詹姆斯·加德纳(James Gardner)的分类法,法律转换方式可以分成如下几类:一,法律制度和手段的直接移植;二,法律概念和模式的间接移植;三,申请移植,其动机源自接受方的法律文化;四,强制性或非申请移植,其动机源自输出方的法律文化;五,渗透移植,属于有“预谋”和经过“策划”的直接或间接移植,其动机是输出输出方的法律文[18]化;六,临时性的特别借用。这些类别之间并非界限分明,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补充,不过有些类别可以帮助我们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19]

上述各种因素在跨越新千年的印度广播改革之中都有所体现。印度的做法是多种模式兼收并蓄。毫无疑问,印度的广播政策带有后殖民时代的烙印,分别受到两种不同的大不列颠模式的影响。第一种模式是将广播作为推行政府政策的一种特别工具。第二种模式就是BBC模式。BBC长期垄断英国的广播空间,形成两个难以仿效的传统:一是独立性,二是培育公共空间的做法。此外,印度广播体系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媒体模式性质,这个传统是在印度与苏联保持密切关系期间由政府培养起来的。按照这种模式,广播是国家建设、经济发展以及民族认同的工具。

现在,美国模式以及其他体系的因素也开始被吸收进来。1977年,印度陷入一场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新的媒体立法形式的舆论危机。有线电视可以将大量的外国卫星频道带进一个曾经被国家电视垄断的社会,从而引发电视节目市场的大变革。直接入户的电视节目传送方式也威胁着原先的传播途径,此后还有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显然,卷入这场重构过程的人们希望借助于模式的概念,来更好地思考立法问题。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其他模式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不过,占有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由于跟美国人合作得更愉快,所以更青睐美国模式。坚决主张变革的人则反对政府介绍各种外国模式的做法,因为所谓的介绍其实是在强调、有时是误导不同的外国模式各自具有的[20]局限性。模式本来就是反映外国经验的东西,结果被改头换面,成为政府官员们用以解释和继续推行传统做法的工具。

在印度,媒体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采用间接的方式来移植外国模式[21](按照加德纳的分类法)。在引进立法体系的初期,印度政府对外国的经验进行了研究。研究工作主要由信息和广播部来承担,其中涉及大量的文献调查。这项工作是在印度最高法院敦促下进行的,因为印度最高法院发现现存的规制和国家控制制度在宪法的层面存在着不足。法院把目光投向美国和英国的媒体法律模式,因为这些模式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所规定的一种社会言论模式具有相关性。在1995年“印度政府信息广播部诉孟加拉板球协会案”(Ministry of Information & Broadcasting v.Crichet Association of Bengal in 1995)——也就是有名的“英雄杯”案(the Hero Cup)的判决中,雷迪法官(Justice Reddy)就借用欧洲和美国有关观众和听众权利的法律观念来处理这个案件。他之所以依靠国外的人权宪章,不是因为这些文献具有约束力,而是因为这些典章提供的是来自一些颇有威望的人士的远见卓识,这些人士拥有跟他本人相似的职位,他们的工作对象所涉及的也是像印度宪法第19条这样的基本宪章。他们要在不同的解释中取得共识,而且这种共识也是符合国际宪章的精神的,这时,他[22]们所发明的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模式。

雷迪法官在“英雄杯”案例中用欧美法学模式重新思考印度宪法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对外国概念的创造性应用:不是机械的搬用,不是推广某个私有集团的或集团联盟的观念,而是理性地判断来确定一种言论思想和政府的角色。这一思想所强调的是,国会和政府受宪法委托来重构国家广播体系,使之服从一个自治的公共权力,并采取一种允许独立媒体跟政府媒体进行自由竞争的媒体架构。法庭将把对外国模式的诉求予以合法化,进一步强化了一种也许早就在信息广播部起草改革方案者之中萌生出来的求变趋向。

不过,模式是否在任何语境中都能够使人信服,或者说如何使人信服,以及外国的惯例对本国的媒体法律是否能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最终都是值得怀疑的。在20世纪90年代印度的这场争论中,西方法律模式因为当时执政联盟的偏好而获得广泛的接受。因为没有直接的强制(以立法调整为条件的外国援助)存在,而是只有从理性的或审美的角度对某种模式的判断,所以民主政治在这里成为决定因素。外国模式成了丰富印度公共讨论话题的材料,直到信息广播新部长阿伦·杰特里(Arun Jaitley)上任。这位实权人物出于市场化的政治立场,在媒体法制化过程中开始推行他的思想体系。至此,西方模式在抽象的意义上抬高了一个级别——从外部建议上升为国家哲学。

按照加德纳的分类学,在中、东欧的后苏联媒体改革则主要采取直接照搬西方模式的做法,或者至少希望朝这个方向努力。在冲突地区,“维和者”取代军事占领。一个更为温和的、普遍的法律重构格局在所谓的全球范围的转型运动中扩展开来。在波黑,在国际高级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High Representatives)的干涉下,尽管表面上经常营造一种应允的氛围,但媒体规制模式的移植基本上还是直接的和[23]强制性的。像在匈牙利和波兰等国,虽然移植的强制性稍弱,但肯定是直接性的,因为调整国内媒体规制以便和欧盟保持一致(就像其他领域的调整一样)是它们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它们的法律要经过[24]欧洲委员会权威机构的审查,来确定其是否合乎加入欧盟的标准。

在各国的转型过程中,法律的移植越来越制度化、行政化、国际化,而且越来越有计划性。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还有像索罗[25]斯基金会(Soros Foundation)的“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以及许多其他机构,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中、东欧法律计划项目(CEELI),组织全美国的律师参与这样一项他们认为是重要的具有国家级机遇的重构别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活动。在美国国际开发署、中欧、东欧法律计划项目和其他类似的公共及私营组织的资助下,一批办事处在十几个前苏联国家建立起来。办事处雇佣全职的工作人员,分派律师志愿者们跟当地的国会议员、法官、法律学院和律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由于工作量大,联系点多,所以有必要形成各种技术援助模式。中东欧法律计划项目组织各种工作站,开展法官和律师的培训与交流。这些工作站就像干洗店一样,几乎通宵达旦地工作,为某个法律系统修订立法草案、规划结构改革方案。在这里媒体法律受到极大关注,当然其关注的焦点接近于美国法律的核心,也就是商业法律、私有化和法律准则。参与这个过程的法学界经常会论及这个过程,有[26]时也难免做些自我批评。

关于媒体结构模式的移植是属于直接的还是非强制性的,还有另外一种考察办法。通过分析,我们也许可以鉴别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可以成为一个完善模式的模仿基础,而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只能作为一套备件——服务于一个多变目标的机械元件。当一个完整的金融交易体系被构想出来以后,法律模式的移植就有可能发生,因为这时,交易一方的法律组成成分必须要跟另一方的法律组成成分一致。就像在一个金融系统中,网络要具有令各方满意的兼容性,影像的分配也同样有这种要求。法律并不一定像一套模块组件设置,可以从获得实验成功的一个环境复制到另一个环境。对这样的组件进行考察是十分有趣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考察细目。

媒体法律是各种惯例的集合体,其构成成分五花八门,有诬蔑诽谤法、广播许可制度、记者信誉规范、内容审查或内容控制制度、反托拉斯法、税法以及其他法规。这些法规构成、丰富了媒体法并使之具体化,但是移植一套法规模式比照搬一套可以拆解的机器部件要费事得多。理想的模式包含着一种可以跨文化传播的哲学。但是,一项具体的法令如果附带着某种本地的、特别的背景,则是很难移植的。模式是热情与方法的结合。与根据实际情况创造出来的模式相比,完全照搬的模式,在执行过程中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问题。另一方面,最好的法律模式很像出色的建筑模型。它们揉进了一种美学理念、传达了一种思想、提供了一套装置,而观察者(客户、建筑师、公众)则可以评定,其选料和理念应该怎样被吸收、修改或摒弃。

我曾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俄罗斯在电信法改革,或者叫媒体所有权改革中采用的各种方法进行过对比。其中有的做法是把法律作为一套模式,而有的则把法律作为互不相干的备件装置。当时,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资助莫斯科媒体法律和政策中心为国家杜马(Duma)起草电信法。美国国会颁布《1996年电信法》(1996 Telecommunication Act)以后,俄罗斯便开始(至少是在某些层面上)审视自己的电信规制体系。结果他们发现,美国的这个新法律有很多部分可以移植到俄罗斯,所以他们对这些部分进行了翻译介绍。他们认为,《1996年电信法》的主旨是鼓励电信领域的竞争,其中包括长途领域和当地服务,而且还鼓励电视信号分配的竞争,所有这些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至于这些法律条款是否在美国确实生效,那些既定的目标是否都变成了现实,那还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1996年电信法》诠释了这样一种模式:电信体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和市场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电视和通讯之间的“融合”是否会通过这种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得到改进。

事实上,把美国电信法的具体条款移植过来,对俄罗斯并没有多大的用处。这个法律是由适合美国语境(有时候是糟糕的)的一系列备件组成的,但是如果拿到别处,基本上不能发挥什么效用。美国的[27]电信改革是以20世纪70年代贝尔垄断神话崩溃为背景的。贝尔产业分成两大部分:占统治地位的长途服务和一系列地区性垄断实体。这个背景太特殊了。美国《1996年电信法》有数百条条款,但恐怕没有一条可以适合别的语境。由此可见,移植这样一项法律,比搬用和吸收一个哲学思想或一种方法以作为自己的理想模式,要复杂得多。

人们也许会想,既然法律有国家特殊性,法律跟国家的风俗、历史、政治体制、立法模式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那么,从别的语境借用法律模式就只能是得其皮毛。或者相反,也许有人断定,媒体法律和结构,特别是在越来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社会,已经成为整个跨国体系的一部分,所以消灭地区差异、改变地方风格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文化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必然要求一致性。

不容置疑,媒体法律的很多方面都带有明显的地方特点并跟其语境密不可分。在印度,对宗教与媒体关系的关注和历史经验,跟在美国或欧洲大不相同。部族暴力及其跟媒体的关系业已留下了伤痛的记忆。语言也是一个特别的变量,它跟社会结构的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在处理跟语言有关的媒体法规时,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加拿大等一些国家有意识地、坚定不移地在广播电视中推行多种语言制度以宣扬多元主义,这种做法是符合当地国情的有效之举。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则推行一种鼓励由市场来或多或少地产生多元主义的政策,这种做法自然更适合于像美国那样的国家。在互联网领域,语言多元化的[28]做法既有地方性又有全球性。毋庸置疑,提倡语言多元化的政策也可以形成模式,但是,这样的模式是模糊的、抽象的和复杂的。

由于各种模式都有副作用,所以移植中的失误也会频繁地发生。伟大的文学批评家哈罗德·布鲁姆(Harold Bloom)认为,误读不是一件令人嗤笑的事,而是创造性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指的是诗歌或类似文本的意义演变问题。但是,对外国模式的错误诠释,对来源于旧的或外国语境的民主政策进行重新建构,这对于法律的培[29]植来说则具有工具性的意义。有些误读很常见也很有创意,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对“英国模式”的误读。事实上,BBC现象的价值和独特性扎根于英国的具体语境,当英国境外对这种“英国模式”大吹大擂之时,在英国境内却进行着媒体结构的全面调整和反思。同样的情况也在美国存在。美国媒体所谓至纯至美的“自由市场”模式在国内遭[30]到广泛质疑之时,在国外却被抬高到令人仰慕的神位。

误读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下意识的。误读可能由输出移植者传播,也可能由接受移植者传播。但是无论哪种方式,误读和误用都会成为法律演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模式的诠释往往跟模式本身一样重要。对法律和司法惯例的不同解读会导致对模式的不同诠释,进而会产生不同的立法结果。某个模式可以用中立和官方的方式来加以表述,但其背后却往往掩盖着一种政治愿望,抑或是利益集团或联盟各方达成的必要妥协。

由于媒体法律根植于特殊的社会文化传统,因而具有复杂性、技术层面的细节性以及结构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对某种媒体法律模式产生误读也就是见惯不怪的事情。在美国,各种规则与许可制度以及违规处罚条例等等这些方面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按照公平原则[31](Fairness Doctrine)的要求,广播机构要对具有公共意义的争议性话题进行多侧面呈现。但是,在执行这样的原则之时,仅仅知道这一[32]学说的内容并不等于理解其深刻的含义。要理解它的意义,必须首先了解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什么时候推行“公平原则”、对违反行为采取怎样的制裁,还有违反行为会不会影响到当时许可证的续发等等。

在美国,广播许可证实际上是自动续发的,这一事实本身影响了公平原则应有的活力。有时候,有些国家一边在非常严格地执行一种规则,一边却声称自己所采用的是在别的国家业已存在的标准。而这里的问题是,即使这些标准已经在别的什么国家存在,但其执行方式未必如此严格。规则的制定往往附带着一整套条件、假设和执行办法。规则随环境而定,离开了环境,任何规则不可能真正存在。《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10条规定,要对接收和发布信息的权利加以限

[33]制。反对这项规定者会支持上述观点。某个保护言论自由的模式,在西方世界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而这样的模式可能会在地球的其[34]他部分被用于证明滥用国家权力的正当性。

正如普通法里讲的双重判例,两种结果几乎背道而驰,同样,模[35]式针对不同的受众也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方式。人们引用言论自由模式之时,既可以是因为它的宽容度,也可以是因为它有例外。对于鼓吹外国模式的政府官员来说,这种模糊性本身就具有工具价值。毫不奇怪,从选择外国模式的角度讲,跨国媒体公司往往以符合它们的目的为宗旨,对模式的解释也以最符合它们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同的模式对他们来说有着不同的意义。即便立法的语言是相同的,执法的哲学也是相同的,但他们投下的赌注却不一样。跨国公司希望预见投资的前景和决策的结果。法律规制可以重叠,也可以一致,也可以发展共同的形态,而这些都有可能带来更好的生产效益。有些媒体公司虽然生产地区性的节目,但追求的目标却是国际市场,他们希望在未有一个超国家权威的情况下,大家能够共有些通用的词汇和通用的方法。追求媒体规制的和谐化意味着对理想模式的一种呼唤。

不管某个社会对外来的模式多么热衷,也不管这种模式多么适合当地的环境,引进的法律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国内政治和社会结构之中。即使是在转型环境最困难的地方,不管是独裁主义的苏联政体,还是民主政治,历史的传统具有高度的延续性。语言、思维模式和法制观念都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具体采用了什么模式——比如BBC公共服务电视的自治模式——那些存在于政府和官僚之间的积习依然难以消除。创造模式、解读模式以及传播模式是一个精细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里,还潜伏着一种假设,即所谓模式让渡者优势论。

朱莉·莫铎(Julie Mertus)的一段论述反映了上述观点:“很多美国和西欧的学者都推崇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单项的过程,他们研究的是东欧的宪法和法律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应该和已经被按照美国和西欧的标准加以改革……而对于美国和西欧模式是否应该或者是否可[36]以被移植到别处的这种假设,却很少有人提出批评。”在全球化时代,当技术和技术所推动的变化给全世界带来令人目不暇接的影响时,采取比较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比喻:空中贸易通道(Metaphor: Trade Routes in the Sky)

规章和法律的结构往往是隐性的。倘若是显性的,那就只能是词语的组合,是处理预料事件的法律程序的堆积。作为个体的人,甚至社会本身,都想明白法律中规定的那些粗暴的人为干涉手段的意义,都想找到某个模式,想出某种方法来理解某项法规,甚至一整套法规的意义,当然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在反抗专断和追求秩序的斗争中,一套法律形态便被强加到人们熟悉的词汇当中。这个过程常常包括比喻的使用。比喻是用某种令人舒服的相似的概念来描述尚处于混沌状态之事物的一种必要工具。因为比喻影响人的理性,所以比喻对新技术带来的重构和立法过程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是说明这种现象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互联网想出一个合适的规制体系实属不易,而从现有的范畴之外找到一种新的分析方法也让人绞尽了脑汁,结果大家只好又回到从前的思考方式上来。在互联网开始用于公共事业的最初十年,研究网络的哲学家们引用了一个无与伦比的比喻:“高速公路”。这一比喻借用了高速公路这个子范畴里的所有属相:入口和出口、行车道、坑洞和限速。我们并不了解强有力的比喻在哪些方面能够左右人的思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政策的制定。然而,在互联网出现的最早十年,这个比喻引发的是信息和无名数据流动的非人格思想,就像不知名的机动车辆,几乎置任何干涉和分流于不顾。高速公路上车辆不受外部的指挥,行驶者要到达什么目的地也不受外界的管辖。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一点并非总是被考虑到:每一辆轿车,每一辆卡车都有标志,都是可以被跟踪的。

在这一章里,我要考察的是一个用于思考技术全球化问题的具体的比喻。贸易通道作为一个比喻,常常用于描写思想和形象的分配。这个比喻可以丰富我们关于电子通信传输跨国路径的概念。信息在20世纪后期,变成了一种极有价值的日用品,而且信息贸易成为影响世界贸易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那么,信息贸易通道这个比喻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前的法律和规制问题。我们的头脑中会出现鲁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和迪斯尼,还有CNN和BBC,他们是信息贸易商,数据输送巨头和大型情景系列剧、新闻及广告发行人。人们在共同阅读一个电子信号的世界,在此,媒体被认为是“全球的”,是一个持续的、常在的网络,可以在任何地方存放信息而不必考虑疆界的问题。

我们对信息流动的最新经验似乎肯定了这样一条信念:数据可以从一个服务商传输到另一个服务商,这样的方式似乎并不受什么预谋[37]或者政治及法律干涉的影响。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的连接方式似乎跟连接的通道或模式没什么瓜葛。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便加剧了边界的消弭。电信无缝连接的效果也是这样,至少在发达国家,时间和距离在不断消融。电信的传输途径是不可见的,或者至少大多数用户考虑不到这样的具体路径。尽管用户们意识不到,但是这些传播模式的建立(包括邮政服务、电报和电话)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国际规制体系。遵守国际规则的承诺是参与竞争的条件,同时也是保证信息的即时性和兼容性的一个前提。

在这里,我们要理解这样一种核心思想:即使在上传方式和格局上存在着不公平,而且在接收设施方面存在着差异,信息和数据依然无处不在,无往不至。新的全球信息格局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造卫星技术,不过人造卫星还没有普及。对人造卫星来说,至少从人类当前使用的人造卫星来看,位置是至关重要的。用于影像传播的人造卫星——即使是数字传播——既非完全任意,也非免受民族-国家的历史疆界的影响。相反,就像货船寻找登陆港一样,通信卫星也要选择轨道定位,因为某些定位要优于其他信息通道。

信息贸易不用再担心走哪条道会遭遇海盗或像电影里说的土匪路霸的抢劫。尽管如此,长距离运送物资(就人造卫星来说,就是信息)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跟传统的贸易没什么两样。人造卫星技术似乎产生了跟内容不相干的通道区域。但是轨道位置和异频雷达收发器的[38]运行规则跟古代停靠港的贸易规则有相似之处。那么,有哪些是新的因素?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决定某个通道的价值?这些问题仍然摆在人们的面前。由于信息通道并不留下什么车辙足迹,也没有相关活动的记录,所以,这些通道是如何发展的?选择某个通道而不是另外一个通道会带来什么不同的结果?人们对此类问题还没有给予很好的[39]考察。

卫星通道就像一般的贸易通道一样,会经历痛苦而有历史意义的演进过程。在过去,贸易通道由一系列沿途的站点所构成,这些站点会为过往船只补给燃料、水、食物并为水手们提供娱乐服务,简言之,所有站点会为商队从A点到B点(再到C点、D点,依此类推)供应必需的物资,而通常情况下,商队则会以一些别的货物,比如原材料或制造品作为交换。一部殖民主义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制造国和贸易国争霸对贸易通道站点的管辖权或主权的历史。

港口之间的链条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一般的情况是,先由一个垄断贸易公司,继而是一个殖民强国,对贸易线路沿途重要站点取得完[40]全控制和主权。商人(或者他们的政府)和当地权力阶层(国王、部落、城市等等)之间会建立协商关系。这些站点的存在是投资和贸易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主权实体往往出让港口的使用权以换取某种[41]利益,比如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别的什么好处。在古代,贸易站点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商队要经过各个站点,所以他们可以在那里装载原材料。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自古以来,那些能够容纳大消费市场的港口,或者是能够提供原材料的港口,都会率先繁荣兴旺起来。

在当代,卫星及其轨道定位为远距离传递视频(及其他)信号提供了必须的站点。表面看来,信息贸易通道跟从前的港口路线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这个过程是电子的,没有痛苦,不需要人力,而且是不可见的,所以将来不会有描写信息贸易通道的小说(科幻类的除外)问世,也不会再出现一个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来给[42]大家讲述全球信息传输的故事。这里不再需要谁去冒生命危险。而且,信息通道也不存在古代商道所具有的中间利益。这里不需要在商船的始发港和终点停靠港之间设立中转驿站以补给动力燃料,而当年那些中转站有的后来发展成了海滨城镇。信息贸易的“殖民地”不像古代的商道港口那样有机会出售它们的物品,因为运输商在完成货物托运之后,并不需要用原材料作为回报。

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古代贸易线路和现代信息贸易通道之间的相似之处。第一代通讯卫星的定位是在赤道上空与地球同步的轨道,只有这个轨道能使卫星和单一地面接收站保持不间断联系。因为该轨道上的位置是有限的,所以,要经过竞争和讨价还价,而且在一定程[43]度上,是被殖民化的。有些轨道位置由于在地球上所覆盖地区的特殊性,所以具有特殊的价值。比如说,能够覆盖一个广袤而富饶,或者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区域的轨道位置自然比其他位置更有价值。各国政府都希望利用地面覆盖区域的自然优势来获取更大的经济优势,当然也包括获取更为有利的卫星轨道定位。

对信息贸易通道也会采取某种控制,目的是控制货物的性质,也就是可以传递什么样的信息,比如欧洲节目、公共服务节目、反政府节目等。对信息通道的控制也包括对施行什么样的法律机制的控制。例如,某些通道可能对淫秽内容加以约束,有些通道则严禁颠覆国家或鼓吹恐怖的信息。卫星技术的进步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这就像17[44]-18世纪运输技术的改进对古代商路的影响一样。

现存的贸易通道格局也可能因战争、新技术或消费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甚至发生彻底的变革。就传统的贸易通道来说,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的开通,让以往一些重要的商路站点衰落,却给一些新的地方带来好运。从直播卫星到各种地球静止轨道卫星(geostationary satellites)通道的开辟,改变了轨道定位的相对价值。一些政府会通过宣布某些接收器不合法,来维护某些轨道的重要性、保护和加强由政府认可的轨道定位和卫星系统(就像中意的港[45]口)。政府会给频道提供商施加压力,迫使它们使用某些指定的传输通道。比如,西班牙的西班牙卫星运营商(Hispasat),埃及的埃及卫星公司(Nilesat),土耳其的土耳其卫星通信公司(Turksat)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政府的干涉提升了某些通道的价值,却降低了另一些通道的价值。数量更为庞大的低轨道卫星(low earth [46]orbital satellites),有可能取代老技术,而且有可能跟互联网结合,从而使现存轨道定位的价值更加一落千丈。

贸易通道总是在界定市场的性质。它们创造具有商业目的的辅助性需要,譬如造船、舰船保养以及为保证商路安全者提供膳宿,由此滋养着各停靠口岸的现实环境。商路本身就是一种贸易方式和需求装[47]置,它是商路自己创造的一种重要的副产品。在这方面,卫星定位跟过去的贸易通道有着很大的差异。卫星定位是现代技术的产物,对当地经济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天空里开辟新的影像分配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就像18世纪新商路的开辟改变了当时商业实体的经营策略一样。不少国家运用新技术将信息传输通道延伸到其海外侨民,由此提出了重新定义市场的要求。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些地理政治学、经济学和技术方面的要素,因为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是谁控制着轨道定位、哪些卫星能进入这些定位以及这些通道传输了哪些节目等。很多研究全球化的文献仅仅讨论了最后一点,即节目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文化影响。为了对信息流动,包括娱乐信息流动的结果进行评估,我们首先要了解信息流动的基础构造,即卫星通道的发明及其规制的状况。我们可以先来考察一些关于卫星格局的差异性的案例研究。这些案例有助于揭示用户、政府和国际社会之间围绕信息通道的矛盾与过去人们争夺商路控制权的情景具有何等的相似性。

汤加王国与轨道定位控制(Tonga and Control of Orbital Slot)

对于轨道定位的控制,有的国家采取政治的手段。汤加王国就是[48]采取政治控制方式并将这种控制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先行者。在20世纪后期,汤加不是通过武装部队,而是通过精明的管理,成为一个信息通道的强国(至少到目前为止)。一个国家如果要拥有对某个轨道定位的控制权,须经过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下属的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WARCs)的审批。所以,是现代的管理机构,而非当年的君主决定着信息通道的存在。不是教皇的圣谕,也不是帝王的敕令,而是日内瓦的文雅的官员们在绘制具有经济效果的信息通道路线图。[49]信息贸易通道的出现是协商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靠使用大炮和在[50]地图上做文章就能奏效。

汤加在获取轨道定位控制权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活跃。在1976年的《波哥大宣言》(1976 Bogota Declaration)中,汤加和其他赤道国家共同声明,按照自然法则,赤道国家应该有在太空获得地球同步[51]卫星轨道的优先权。工业化的西方世界对此则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太空是一种公共空间,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存在优先不优先的问题。国际规则应该向高度发达的国家倾斜,因为它们有使用这些轨道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电联通过一项政策建了一套轨道定位申请程序,结果,虽然没有批准赤道国家声明的“优先权”,但还是为发展中国家留出了一定的权力空间。这项新的全球计划……标志着对现存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正。自太空竞赛最初开始以来,美国和其他国家凭着强大的财力和技术资源优势……抢得了优先选择轨道定位和频率分配的机会。许多刚刚开始实施卫星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对这种“先来后到”的规则表示强烈不满。所以,这些国家赞同1985年[52]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通过的试验性“优先”计划。

按照国际电联的新程序,成员国可以注册使用某个轨道定位的意向。如果它们的确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了这个定位,那就会获得对它[53]的管理权。汤加是利用这种注册机会最多的国家。它注册了7个有价值的轨道定位,甚至没有动用作为赤道国家的自然优势。就像普通的贸易通道的情况那样,汤加把注册了的太空通道转租给私营电信公司以谋取经济利益。因为一旦某个公司把卫星发射上去,国际电联和“签约国家”对它的轨道定位并没有什么管理政策,所以,这个定位也就自然成为一件由租用公司来控制的商品。

为了减少类似汤加这样的占有和囤积行为,到了1997年,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电联会议,调整了轨道定位申请程序。按照1997年的规定,卫星使用的时间长度从9年(6年再加上自动延长的3年)缩短到7年(5年,可再延长2年,条件是在此期间虽经努力,却未曾发射卫星)。不过,把财力作为申请定位的先决条件的动议被驳回。“机会均等”的字眼被保留下来,反映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愿望。这一妥协的做法得到汤加和其他赤道国家的支持,也受到卫星制造商的欢迎,因为他们更愿意选则这些国家,而不是其他不好合作的拥有轨道权的国家作为登陆港。

1998年3月,汤加的国家卫星公司(Tongasat)跟俄罗斯的太空公司(Inspace Corp.)联合宣布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将使用汤加在国际电联注册的7个定位,发射一组服务整个亚太地区(可能更大范围)的卫星群。这项计划一旦付诸实施,汤加就会成为一个电信服务的大提供商。而且,对汤加来说,从使用定位获取的利润,要远远[54]高于仅仅出售空间所得的收入。但最终这个计划没能施行。

从贸易通道的视角看,像汤加这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商家来说,地理位置(不管是沿海港口还是轨道定位)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然而,要使一个地理位置变成一个活跃的贸易网点,还要做很多的事情:一定规模的投资、安全保障、港口服务设施建设等等。汤加固然获得了定位的管理权,但是还要做许多其他的工作,才能把它变成一个能够真正带来经济和其他利益的贸易通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曾经在国际舞台上对汤加现象进行过激烈的批评,但后来却委婉地承认,利用轨道定位做点投机生意是可以接受的。后来,美国也这么做。1996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拍卖了一个直播服务(DSB)卫星轨道定位,声称它是能够辐射整个美国本土的最新的直播服务定位。MCI通讯公司斥巨资6.82亿美元购买这个定位。此例也可说明贸易通道的站点具有相对不同的价值。

当然,汤加的故事是一个特例。跟历史上的贸易路线一样,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不仅仅是具体的贸易路线,或者运输站点,而是所有这些因素与那些能够控制沿途贸易活动的经济和政治势力的结合。尽管轨道定位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分布比较广泛,但是对卫星生产本身的控制,以及西方在卫星贸易中的绝对优势,跟历史上传统的贸易方式[55]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对卫星控制的竞争(Competition to Control the Satellites)

我们从轨道定位问题回到占用定位的通信卫星的问题上来。如果把轨道定位比作停靠港口,那么卫星就是大型贸易商船。当然,卫星本身不会从一个港口航行到另一个港口,而是作为通过信号的上传和下传系统来传输信息物资的载体。最初,政府既控制轨道也控制占用轨道的卫星。后来,私人公司企图打破政府的这种垄断,这似乎又重现了17和18世纪,为跻身政府控制的贸易格局,大公司之间展开弱肉强食争斗的那段历史。

雷内·安塞姆(Rene Anselmo)的奋斗史便印证了这一点。他是泛美通信卫星公司(PanAmSat)的创建者。泛美公司是一家主张绝对独立的美国私营通信卫星运营公司,后来它跟修斯电子公司(Hughes Electronics)联合,跟跨政府垄断公司——国际通讯卫星公司(Intelsat)展开竞争。安塞姆发现,国际通讯卫星的业务只是集中在数据和电话信息的传送上,却忽视了广播电视信号的卫星运载。他还预见到一个在地理意义上未被开发的服务市场:连接美国和拉美[56]之间,以及连接拉美各国之间的卫星服务。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国际通信卫星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压制泛美通信卫星(PanAmSat)和安塞姆,采取的手段跟过去的贸易公司一样,其中包括利用政府力量、谈判、不平[57]等价格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措施。泛美公司则采取灵活机动的策略,通过在政府机构和银行当中游说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泛美公司的存在代表着一个新的市场。全球电视频道的繁荣,比如CNN的兴起,给它带来了滚滚财源。

解除管制、减少政府约束的思想是竞争和多边贸易协商的主题。这一思想的盛行,为泛美公司创造了发展机会,使它可以将信号传递到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地面接收站。此时,事物的发展已经难以用比喻的方式来加以描述。安塞姆的希望是,能够更加自由地通过自己的卫星系统以及电视频道来传输信号。所以,他对上个世纪90年代的垄断局面感到愤慨:我们被双手倒绑着送上战场,去迎战这个世界级的电话联合体大怪物……而国际通讯卫星对泛美的做法是,发起全球性抵制,通过游说来阻止我们的卫星发射,并挑起了一场掠夺性的价格战,企图把我们赶出市场。而这只[58]是他们针对我们所采取的不公平竞争过程中的冰山一角。

一旦打破了垄断,安塞姆的公司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向空中贸易通道的准入和使用规则发起了挑战。

关于通过争夺对卫星的控制以获得贸易利润的故事还有很多,而在建立天空帝国这出大戏之中也还有很多精彩的乐章。上个世纪90年代,在卢森堡公国崛起的欧洲卫星公司(SES),是由私人银行联盟注入雄厚的公共投资组建的,这个公司的阿斯特拉(Astra)子公司开始向巨大的欧洲受众群体提供直接入户电视直播系列服务,用户覆盖率占欧洲的75%。在20世纪末,欧洲卫星公司卷入了一场争夺地球同步卫星轨道一个单点的高风险、白热化的竞争。这个单点就是东经29°卫星位置。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位置,因为它可以到达整个[59]欧洲。欧洲卫星公司根据1997年《世界无线电管理会议协定》,声明对这个位置拥有管辖权,可是,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也提出了同样的声明。此前,这两家公司都已经在那个空域里放置了卫星,而且他们的卫星间距已经达到危险极限。2000年,欧洲通信卫星(Eutelsat)计划在此同一位置,即东经28°到29°[60]之间再发射第三颗卫星,这违反了至少相隔3°距离的常规。最终由国际电联裁决,这个位置归欧洲卫星公司(SES)所有。

卫星贸易通道法(The Law of Satellite Trade Routes)

一个最让人困惑的问题是,选择某条具体的贸易通道,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是不是不仅要看其地理位置,而且还要考察其相关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在通道与法律之间以及在法律与货物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传统上,贸易通道沿途的站点会禁运某些货物,或者采取检疫措施;这样的规定会使某些通道比其他通道更受青睐。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对轨道定位有控制权的政府通过怎样的规制来影响作为货物的信息内容的。

这个问题涉及基础设施的第三个因素:通过卫星传输的信息服务与17世纪贸易通道上将货物装满货船的运货商非常相似。古代的贸易通道的开辟重新建构了货物市场,同理,卫星覆盖区域也重新建构信息市场。新的卫星通道的开通使有限新闻网(CNN)、卡通网(Cartoon Network)和许多服务海外侨居者的频道成为可能,就像当年哈得逊湾和果阿(Goa)那样,这两个中心的存在分别开辟了英国、法国和美国土著毛皮商之间,以及葡萄牙、亚洲和非洲商人之间的新的贸易方式。我们可以举出无数的例子来说明,卫星贸易通道创造着[61]新的贸易方式和新的内容分配方式。比如Alfa TV,它是由中、东欧25个国家和前苏联共同组建的多语言频道,得到欧洲议会和欧洲基金项目“视听尤里卡组织”(Eureka Audiovisuel)的支持,为从芬兰到阿塞拜疆的大约4亿观众提供电影和其他文化节目,以促进该地区的“合作与友好关系”。Alfa TV跟其他跨欧洲电视频道——比如“德-法艺术”( German French Arte)、“欧洲新闻(Euronews)”一样,其存在的宗旨就是,针对美国文化在欧洲的泛滥之势,力图为本土观众提供一种选择。

人们对贸易通道法律的实施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过有几个例子可以帮助我们说明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受到高度重视。1993年,英国分管国家遗产(现在叫文化、媒体和体育遗产)事务的国务大臣,决定封锁订制卫星直播的淫秽节目的营销活动,因为这种直播节目的信号可以从卫星直接到达用户家里的小型接收机或商业场所。该节目选择的传输服务商叫“情色约会”(Eurotica Rendez-[62]Vous),服务内容包括从法国“上传”(从地面发送)信号到欧洲通信卫星(Eutelsat)系统,再由这个卫星系统发送到英国。

选择这个路径所运用的就是欧盟的法律结构,也就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电视无国界指令》。按照指令的规定,接收国(在此案中就是英国)单方面颁布节目禁令是无效的,但如果节目来源为欧盟之外,则此类禁令有效。“指令”授予各成员国可以“延缓转播”某个节目(来自欧盟内部的,在这个案例中是来自法国的)的权力,条件是,按照“指令”第22条的定义,当该节目“明显地、严重地”危害儿童的道德发展。英法两国对如何理解所谓明显地、严重地危害儿童的道德发展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就此通道问题,英国还需[63]跟法国协商,讨论所传输的节目是否违反了英国的道德规范。

英国官员陷入两难的境地,因为按照国内法律,他们可以“禁止”被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外国节目,而这却跟欧盟的法律相抵触。许多人认为,把节目当作传统的贸易货物来加以管理,不仅是牵[64]强的,而且在技术上也是办不到的。不过,英国政府还是利用国内的有关法律手段,禁止有线电视经营者通过卫星传输违反英国规范的信号,禁止兜售解码器,把营销违禁信号之行为以及带有违禁信号之广告活动视为犯罪。然而,遗憾的是此类信号依然禁而不止。跟当年海上贸易通道一样,不同的通道有各自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这个特定的卫星通道本身需要的就是一套特定的管理原则。从法国到英国的卫星信号需要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对待不同发源地和不同目的地的信号,当然需靠不同的法律才能解决问题。

专门为某个卫星频道制定法律有可能成了一个地区性的问题。1999年,为了配合北约轰炸行动,欧洲通信卫星董事会(由各国代表组成,与北约成员国有部分交叉)命令,欧洲通讯卫星停止传送塞尔维亚广播电视信号。参加这一行动的各国政府认为,如果欧洲通信卫星继续在巴尔干半岛或者更广阔的地域内传输塞尔维亚的宣传节[65]目,那么,先前对其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的轰炸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在历史上,像这种因为信源和内容而切断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还未曾出现任何先例。

在2001年大出风头的半岛电视台卫星频道的例子则有所不同,不过在它出名前的有关法律问题却也同样很有意思。这个频道由卡塔尔改革派埃米尔哈马德(Sheik Hamad bin Khalifa al-Thani)作为推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一个步骤于1996年组建。在1999年召开的海湾合作委员会(GCC)会议上,半岛电视台的做法在阿联酋信息部长当中引起争议。巴林政府向卡塔尔抱怨说,半岛电视台让一位反对派代表发表强烈的政治攻击言论。而半岛电视台则宣称,他们是独立于任何组织和国家的,在内容上不受卡塔尔的控制。科威特早就向半岛电视台提出了抗议,指责该台支持伊拉克、反对阿联酋的态度,并一度关闭了半岛电视台驻科威特办事处。尽管卡塔尔拒绝干涉半岛电视台的节目内容,但海湾合作委员会还是签署了一个“对外媒体管理”[66]决议,号召各成员国对诋毁成员国的个人和媒体机构予以制裁。地中海电视台(MED-TV)

地中海卫星电视(MED-TV)对信息通道的选择方式别树一帜,因为它依据的是文化和政治原则。地中海电视的总部设在伦敦,通过卫星向世界各地的库尔德人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尤其针对土耳其、伊朗和伊拉克境内作为少数民族的库尔德人。它的大部分节目在比利时制作,内容包括新闻、娱乐和教育。节目的宗旨是面向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流散到各地的3500万库尔德人,重新找回并定义库尔德的民族性、重新确认民族语言和文化。用娜欧米· 塞科(Naomi Sakr)的[67]话说,地中海电视是“空中库尔德斯坦(kurdistan)”,因为它发挥着文化统一的功能,尽管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家园或者一个独立的领土基础。

地中海电视的卫星节目,既不要求受众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库尔德人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妇女),也不像印刷媒体那么麻烦,比如会遇到投送地址不固定、政府审查、出版禁令等问题。节目费用比较便宜而且连边远乡村也很容易接收到信号。因此,它相对来说更有可能吸引广大的库尔德人来参与信息交流。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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