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五险一金(修订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08 08: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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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您的五险一金(修订版)

您的五险一金(修订版)试读:

私人律师丛书说明

●这套丛书的主要目标是向普通读者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帮助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普通读者有效地解决日常法律问题,并在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自行处理或者配合律师共同处理遇到的法律问题。

●当您选择本套丛书的时候,您将获得的不仅仅是一本图书,您将获得的是一个律师团队为您提供的一整套立体式的法律服务。本套丛书由全国著名的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负责编写,书稿由数十名律师花费两年时间精心编写而成,并将由全所上百名律师共同提供后续服务。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都越来越涉及法律,我们的住房、消费、交通、医疗、婚姻、社保、工作、创业,以至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无不涉及法律。社会越是进步,就越是讲求秩序,而当我们生活的任何方面出现问题,便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解决,由此也引发了现代社会法律规定的日趋复杂。但法律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同医学,我们需要法律来处理我们生活中的问题,如同需要医生来处理我们身体上的问题,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法律,更不善于运用法律。因此,我们编写了这套丛书,我们的目标是像一个家庭医生对待您的身体一样,作为您的私人律师来帮助您处理法律问题。

●我们必须首先向您提示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本书并不足以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恰当的解决方法以及怎么去做。掌握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后两者则有赖于社会经验和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一个独立执业的律师至少要经过4年的法学教育,并通过淘汰率达到80%的司法资格考试,还必须至少1年以上的律师实习以积累经验,才具有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资格和能力。作为一个并不了解法律的普通读者,如果仅凭一本书,是很难完全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这套丛书并不仅仅定位于给您一本书而已,我们提供的是以一本书作为起点的一整套法律咨询服务。

现在来看我们的法律服务方案——

这是本套丛书为您提供的一个立体式法律咨询服务体系。

●图书阅读 图书的作用是帮助您掌握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解决思路。为此,我们力求用每个人都能看得懂的语言来讲解,按照解决问题的实际流程来讲述,同时我们通过引入大量的实际案例,示范实践中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表格,提供我们收集的大量有关的实用信息,来帮助您建立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与方案。

●网络答疑 图书必须要照顾所有遭遇同类问题的读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也许并不能使您直接获得对应您的具体情况的答案,您可以登陆岳成律师事务所的网站,点击首页的“私人律师在线咨询”,在对应您的问题的版面上留言,把您的问题的基本情况讲述给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在版面上给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和解决思路。

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yuecheng.com

●邮件咨询 如果您不愿意您的案情在网页上公开,我们为您提供专门的邮件咨询,您可以将您的情况发送到我们“私人律师专用咨询邮箱”,我们的工作人员将每天把收到的邮件分发给对应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将在48小时内对您的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回复。

我们的专用咨询邮箱是:sirenlvshi@yuecheng.com

●电话咨询 如果您不善于使用网络,或者您对网络咨询的结果仍然感到困惑,或者您需要了解更为具体的处理办法,您可以打电话给我们的“私人律师咨询服务热线”,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听取您的情况,并对您的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诊断。

我们的服务热线是:010-84417799

●律师面询 如果上述咨询仍然不能满足您的需要,您可以携带本书以及与您问题有关的各项材料,前往岳成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咨询。由于律师是以时间为主要投入的职业,所以我们对律师面询一直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对于本书读者,我们将在公开的收费标准上减收50%,希望您能理解,并请您带好您的书(律师咨询在我们的网站上有公开的收费标准,您可以上网查询或电话咨询)。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地址是: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律师委托 经过上述咨询以后,如果您对我们的服务满意,同时您又认为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处理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委托服务。对于本书的读者,我们也将在公开的收费标准上减收50%。当然,这完全取决于您的意愿和信任。

最后,祝愿所有的读者都能如愿地解决好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这是我们这套丛书的理想,也是围绕这套丛书进行编写和提供后续法律服务的上百名律师的理想。

丛书使用的标志

为了使您更好的理解本套丛书的内容,全面掌握每个专题分册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流程,我们设计了一些图标在内容之中,帮助您阅读本书。这个标志表示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案例与评析。这个标志表示一些具有关键性影响的法律条文。这个标志表示一些我们提供的重要图表和文件。这个标志表示一些我们提醒您引起注意的问题。这个标志表示我们认为您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

丛书的人称称谓说明

在所有分册中,我们都将以第二人称“您”作为主线称谓,我们会把“您”当作一个朋友,我们将向您娓娓讲述与每个专题分册有关的知识,如同有私人律师陪伴在您身边,我们将认为是正在面临这个法律问题的“您”在阅读本书。总之,这套丛书是“以您为本”的。

但是,如果您在现实情况中需要填写各种法律文件时,请不要随意使用“我”、“你”、“他”这样的称谓,而要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使用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等专业术语。

如何使用本书

丛书每一分册都基本按照每个专题的处理流程一一写来。目录中有详细的小标题,一个小标题基本可以覆盖一类问题。您在使用本书时,可以首先翻阅目录,对照您所处的阶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直接翻阅至需要的章节。在需要参照其他章节的内容来处理的地方,我们均作出了相关的提示,以便您迅速找到需要的内容。

作者的话

希望本书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但由于每个个案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本书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案件情形。如您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遇到本书不能解决的情况或心中尚有疑问时,请您马上使用我们“私人律师”丛书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方式,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会尽快给您详尽的答复。

私人律师丛书总序

律师兴 国家兴岳成

2008年春,北京大学出版社邀请我们合作出版“私人律师”系列丛书,定位为普通读者提供一站式的法律帮助。为此,我们组织全所数十名专业律师组成写作团队精心编写,在两年的写作过程中数易其稿,力求在每个读者都能看懂的基础上,提供准确的法律知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与思路。但我们从事了这么多年的律师,深知每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不是那么简单。所以我们在向读者提供本书之外,还设立了一整套的后续咨询服务,希望这样能够更好地帮助读者朋友们。在这里,我要首先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更要感谢曾健编辑,在他的帮助和坚持下,我们才得以完成这套丛书的编写。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臾离不开法律。正如亚当·斯密说的那样:“我们把健康托付给了医生,把自己的财富,把自己的名誉甚至生命托付给了律师。这两类人特别应该受到尊重。”

1993年,我创立了岳成律师事务所,在这17年间,我们从黑龙江走入北京,从北京又开办分所到上海、广州、哈尔滨、大庆、三亚,还在纽约设立了代表处,我们的律所规模和律师规模也扩大了数十倍不止。我们所的法律服务有三大特点:专业化分工、团队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同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还坚持着我们的“三不原则”:不给回扣、不给介绍费、不给找关系走后门。我始终坚信: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证据、打法律规定,而不是打关系。如果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话,律师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律师应该用他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赢得利益,而不是成为法治社会的破坏者。

我虽然是律师,但我并不主张每个人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事情。当然,用打官司解决纠纷,这是最文明的表现。为了不打官司或者少打官司,我劝您有事情多向律师咨询,如果是单位,请一个律师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是法治社会人们用法律对自己的最大保护。我们所为300余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逐年增多,充分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律是我们最大的保护神。

哪里有最挑剔的消费者,哪里就有最好的商品和服务。这是真理,不妨试试。对于我们的图书和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欢迎大家的挑剔和批评,这将帮助我们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品牌大所,也将帮助我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律师兴,国家兴。正如我为我所第一会议室撰写的对联那样,上联:律师是民主的产物,律师是法治的产物,没有民主与法治,哪来律师;下联:律师是民主的象征,律师是法治的象征,没有律师,哪有民主与法治。横批:律师兴,国家兴。当然,我们更应该知道——国家兴,律师才能兴,这是毋庸置疑的。

基于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我对人生的感悟,用我常说的这段话来总结:“我来到北京,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生怕出现一点问题。我时刻提醒我自己,人的一生一定要记住两点:一是感恩,感恩之心常存,用感激的眼光看待一切,世界都是美好的;二是敬畏,要心存敬畏,一个人一辈子一定要有点怕头。当一个人什么都不怕的时候,用我家乡话来说,那就离粘包不远了。我们一定要记住那句警世名言:‘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让他疯狂’。我怕自己也疯狂,求人写一条幅‘心存敬畏,严格自律’,挂在办公室,以自省。真的,平安是福。”

祝大家平安幸福!2009年12月18日

了解我们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创立,一直致力于为普通百姓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广州、哈尔滨、大庆、三亚设有分所,在美国纽约设有代表处。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分设有刑事、民事、行政、新闻传媒、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事务、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医疗事务、涉外等12个业务部门,面向各个领域的法律服务。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所训:

我们的座右铭:

诚实、正直、富有同情心是成功之本。

我们的职业道德:

律师挣人家钱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我们要拍良心服好务。

我们的竞争原则:

不说其他律师的坏话,不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

我们的信念:

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

修订版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上百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接待过上千个单位或者个人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在承办案件及接待咨询的过程中,感触颇多。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多年,已经渗透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养老、就医、怀孕生子、工伤保障、买房置业等。国家、中央及各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陆续颁布了许多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但很多规定是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出现的,法律的层级效力比较低,体系比较繁杂,且地域性差别非常大,如北京与上海之间、河南与河北之间。即便是同一省份内部,地区之间也可能存在政策差异,非法学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即便是专业人士,也会出现误解误读,张冠李戴等问题,更何况是普通人。因此一旦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或者纠纷,大家往往是手足无措,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找律师?费用有点高,自己翻书看法条?不知道从哪里找到法律依据,即使找到了,那些晦涩难懂的规定往往也难以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更不敢确定查找到的就一定管用。

正是基于上面所说的问题,我们编写了这本书。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社会保障的相关情况。之后的六章分别对“五险一金”进行了详细解析,针对其中部分法条进行了重点解读,并列举了具体案例,供您理解和参考。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尽量用最平实、最简单的日常用语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尽可能少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当然鉴于表述的准确性,一些术语是不能避免的。在书中,我尽量选取自己办理的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帮助大家通过案件理解相关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在别人的教训中得到经验,联系自身实际,检视自己的社会保险状况。同时,本书还收录了各地方的相关申请表、登记表、保险金缴纳比例、流程图、相关机构联系方式等内容,希望能更直观、更方便地为大家服务。希望我的努力能为有需要的读者尽可能多地提供有效参考和帮助。《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社会保障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为之后各项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指明了方向,但《社会保险法》也留下了十三处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的空间。因此,可以预见,在一定时期内,依然会有某些政策、法规存在冲突或不明确。如果您在使用本书过程中有何不便之处,请您谅解,并望多批评指正。杨保全 律师2011年5月26日于北京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引言:平常我们说的“五险一金”究竟是什么?您应该享有哪些社会保险?这是我们阅读本书前首先应该知道的。本章将概要介绍社会保险的基本常识,使您对五险一金有个初步了解。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我们一生中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在工作中度过的,忙忙碌碌、辛辛苦苦,而且难以保证所有的事情都一帆风顺,生老病死更是我们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生病了、失业了、年老干不动了、工作中受伤了、不能再继续工作了等,是很多普通人不想面对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正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此事古难全”。

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出现了。

社会保险是什么东西呢?针对上面说的让人头疼的问题,国家设置了不同的社会保险。您生病了需要花钱看病,医疗保险帮您报销医疗费;您暂时找不到工作失业了,失业保险为您每月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您或者您的妻子生小孩了,不用担心生孩子不上班这段时间没有工资,生育保险会报销您的检查、生育费用,会支付您生育津贴;您退休了,每天逛逛公园、养养鸟、遛遛小狗,不用上班照样可以按月有退休金拿。就是我们这些普普通通的人,不管您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管您是做什么工作的,清洁工也好、企业员工也罢、农民工也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上面说的一切都是可以实现的。

社会保险的存在,使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在特殊时期内可以渡过难关,减轻生活的压力。国家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大部分的费用,职工自己只交很少一部分钱,甚至有的保险您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享受国家给予您的保障待遇,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而不会因为暂时的失业、疾病、生小孩等情况而导致无法生活,这就是社会保险带给我们的好处。

二、您应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

案例解析

案例1 企业应该给员工参保几险?老张和老李同在一个工厂做钳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厂与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都给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两个人都笑得合不拢嘴。老张说“以后咱们也是有三险的人了,也享受正式工待遇了”,老李看了老张一眼,说:“什么三险呀,单位给俺们上了五险呢。”于是两个人争论得面红耳赤,谁都认为自己说得对,于是两个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究竟企业应该给员工参保几险呢?

通常,我们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俗称“五险”。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听有人说“三险”,大都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三者的统称,这是因为这三种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交钱,所以很多人常常只注意到“三险”,而不知道其实应该是“五险”。当然了,这并不是说每个人无论身在何处都一定能享受“五险”,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当中,个别险种在个别地区还有一些限制,如生育保险,很多地方只有有当地户口的才能办理等,后面我们会详细介绍。

平常,我们常听到和“五险”连在一起的一个词是“一金”,“一金”就是人们常说的公积金,法律全称是“住房公积金”。虽然“五险”和“一金”常常一并出现,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一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将来发生了争议的解决渠道与处理的方式和“五险”是不一样的,但他们都属于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都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后面的章节里面我们会有很全面的介绍,下面听我慢慢给您介绍。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地铁车厢广告里时常可以见到刘翔为平安保险公司做的广告:“买保险,就是买平安”,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看到“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这样的保险宣传,大街上也经常看到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西装革履,主动向人推销保险。这些保险与我们上面所说的社会保险是一回事吗?

当然不是。这些广告保险是商业保险,我们在整本书中所说的都是社会保险,这两个东西差别还是很大的,可以说是有本质区别的。1.强制性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个人和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费用,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不缴纳就是违法,而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商业保险完全依靠投保人自愿,您愿意交就交,不愿意交肯定是没有任何人会强迫您缴纳的,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2.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是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开办的,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负责管理,一般是指各地劳动保障局的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具有国家性;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开发的,市场上诸如中国人寿、泰康人寿、中英人寿等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等,都是独立经营管理,自己开发的保险公司。3.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企业和员工个人依法缴纳的费用,还有国家财政的补贴、投入;商业保险则只来源于投保人的保费,国家是没有投入的。4.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主要是为了普通老百姓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如果物价上涨,社保机构就会及时作出调整;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完全依据被保险人保费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且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待遇。5.争议解决

社会保险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社保缴纳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解决,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不服仲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商业保险发生争议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有本质不同的,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同时国家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补充商业保险,如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办理商业保险而不办理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搞清楚单位到底给您上了什么保险,而不能抱“上了保险就行了”的态度。

当然,如果企业既能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又能给您缴纳商业保险费,那可真要祝贺您了,您的保障就非常全面了,可以同时享受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给您带来的好处。案例解析

案例2 社保、商保一起保,日子过得更可靠!小杨在一个小公司上班,单位为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小杨的爱人小陈在外企上班,单位既给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又办理了补充医疗保险,小两口在2008年全年看病的医疗费用各自花了4500元,结果年终报销时小杨的单位依法只给报销了1500元,个人承担3000元;而小陈单位给报销了4000元,个人仅仅承担了500元,这就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带给劳动者的双重利益。

四、社会保险费怎么缴纳?

1.您该交多少社会保险费用?

关于五险一金的缴费额度,全国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要想知道您所在地区的具体缴费比例,可以向您所在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当然,这里所说的“您所在地区”指的是与您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载的地址或者实际用工地。当然,如果您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开户,那就是指您办理社保开户的所在地。

以北京为例,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所列的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部分的缴费基数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核准一次,个人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收入。案例解析

案例3 只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费是否妥当?小龙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班,工作岗位是审计师,他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小龙基本工资不高,每月1500元,但是每月的绩效工资、加班费等一般都超过3000元,这样下来小龙每月拿到手的工资能达到4500元左右。单位在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工资基数时,只以基本工资1500元/月申报,小龙知道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监察机构及时纠正了单位的违法行为。

因此,实践中,某些企业在缴纳社保费核定工资基数时,只按基本工资统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此,会造成员工相应保险待遇的减少或降低,关系到员工的直接利益,故员工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予以补救。2.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保费

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违法情形。笔者在日常的劳动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中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不缴社保费。用人单位既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按月发工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在建筑、餐饮、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尤其是农民工身上最为普遍。(2)少缴社保费。用人单位故意少缴社会保险费,以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或者少缴纳险种,就像刚才我们提到的小龙单位的做法,这样的结果是使员工将来的养老金待遇、医保待遇、住房公积金水平、失业金数额等都大打折扣。(3)试用期满才缴社保费。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满经正式录用的员工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对试用期员工不缴纳社保费。经调查,包括很多劳动者自身都认为试用期满了以后企业才能给上社保,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同样是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进入单位开始试用期之时,单位就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当事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您还可以要求赔偿。案例解析

案例4 试用期内的工伤,应否赔偿?笔者前一阵承办过一个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王强刚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不到1个月的时间,还没过试用期,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王强在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强的父母向石景山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后经过劳动仲裁,单位支付了25万元的工伤赔付待遇,单位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5 “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有效?小李是个刚毕业来北京工作的大学生,典型的“北漂”一族,由于家在农村,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加上父母多病,因此很想多赚点钱好寄回家里贴补家用。新找到一份工作,税前月薪4500元,可是单位扣完社保、个人所得税后只剩下3000多一点,于是他向单位申请,并向单位提交了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我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以现金方式支付。特此承诺,请公司批准!承诺人:李××2009年2月12日

律师评析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为什么呢?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办理社会保险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要办理社保的开户及登记手续;第二要依法定的数额进行足额缴纳。劳动者和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承诺书,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所以小李与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小李随时有权要求单位补办各项社会保险,补办手续应当补办至小李第一天到这个公司开始上班之日。此外,企业除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外,还可能受到劳动局的行政处罚。3.单位不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该怎么办

很多单位不给员工办保险,实践当中都有哪几种陷阱呢?

陷阱1:要您主动申请放弃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自己手写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并以此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工资的时候,对员工说如果您要保险,那就从您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如果您手写声明不要保险,就发给您全额工资。律师提示社会保险是强制险,单位必须参加,个人声明放弃或者同意也是无效的。

陷阱2:试用期不用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律师提示《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陷阱3:不足额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给您办理了社保,但是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按照当地的最低标准缴纳的。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应该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缴纳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的总和,而不只是基本工资。

陷阱4:少缴险种

用人单位故意漏缴需要用人单位单独缴纳的险种,如只缴纳了三险或者住房公积金,实践中,少缴公积金的情况最为普遍。律师提示社会保险有5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当然了,某些险种在一些地区是有条件的,如在北京工作的外地户口员工,暂时不能办理生育保险,因此单位不缴不算违法。但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53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有北京的户籍限制,届时单位不缴生育保险就一定是违法的了。

以上种种陷阱,都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通常采取的方式,都是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投诉方式很多,如您可以登录劳动保障部门在各地的劳动保障网,可以对漏逃社保企业进行网上举报,还可以进行电话举报,当然最稳妥的方式是直接去劳动局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

很多人担心,举报了单位,领导要是知道了该怎么办?律师提醒您,用人单位不给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跟单位商谈不成,又想保住工作,不跟单位撕破脸皮,可以匿名或用其他方式向政府部门举报。当然了,匿名举报也要根据您所在的地区的规定看是不是允许,有一些地方是不接受这种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6 举报方式需注意张雷供职于一家私企。有一天张雷去探望一个生病的大学同学,发现很多看病的医疗费走的是医保渠道,他这才知道原来医疗费竟然可以由国家来报销。回去之后就开始了解自己的社保,却发现两年来自己的社保竟然一分钱也没有交过。公司里四十多人,除了董事长和经理之外,所有员工的社保都没有交。张雷匿名向劳动局举报,结果被告知不接受匿名举报,必须实名举报才可以立案追查。张雷衡量再三,最终还是决定直接去社保投诉。4.关注社保,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社会保险,是关乎我们普通劳动者生老病死的一件大事,是国家要求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是单位对国家、社会、职工个人甚至对自己都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但是往往有员工或者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或者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敢怒不敢言,最终选择保持沉默。

每一个人工作时都有两种物质需要:一种是即时的生存需要,也就是要拿工资保证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另一种就是长远的生存保障需要,因为每一个人都有生老病死,而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是各种疾病发生率的升高、各种意外发生率的频繁以及各项医疗费用的高速攀升。如果仅仅靠自己的工资收入以及储蓄保障自己的生活,已经远远不够。

社会保险就是为自己将来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所以,对于这项权利,我们自己一定要给予关注和重视。这里笔者想说的是,不可能每一个人都会成为百万富翁,也并非所有的百万富翁都是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即使对于将来的生活有千万种打算,也要从保障基本生活做起,毕竟“天有不测风云”呀,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预料的。

第二章 养老保险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正在逐步转变,而养老保险成为老百姓最为熟悉的一个险种,但您真的了解养老保险吗?您退休时究竟能拿到多少养老金呢?您要想在退休时能多拿一些养老金该怎么办呢?本章就您最关心的养老保险问题作出全面说明。

每一个人都有老的那一天,当有一天我们离开了工作岗位,我们的养老问题该怎么办?中国人都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但养儿真的能防老吗?子女有可能不孝顺,子女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养老保险,这个在所有社会保险中最重要也是最为我们老百姓所熟知的险种,其实更多的是起到一种未雨绸缪、为未来储蓄的功效。

一、养老保险有什么作用?

1.养老保险=退休金?

养老保险的全称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退休金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我们国家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退休工资叫退休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工资叫养老金。

但这两个叫法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原来的退休金都是由单位或国家承担的,个人是不用缴纳的;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一种新型的保险模式。后面我们会详细讲到养老保险中的三方究竟是如何进行分担的,以及如何领取的。

此外,退休金的计算以前是按工龄长短和标准工资的高低确定,工龄越长退休金越多,这一点您可从周围最近几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上看得很清楚,如果缴费工资差不多,40年工龄的人每月拿到手的退休工资比20年工龄的人可能要高出一倍,当然了,由于原来退休金的发放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以及各个地区的差异,也是存在很大出入的,但基本的原则是确定的。

养老保险是按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来计算的。有工龄但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工龄再长也没有用。缴费年限相当于原来的工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退休时能够拿到手的养老金也就越高。2.养老保险的好处

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为保障职工因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其好处是很多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老有所养。退休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在退休后可按月从国家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时为止,不会因为退休了在家待着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2)基本生活有保障。退休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每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在调整时将与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年龄挂钩。例如2007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规定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幅度将按当地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左右确定,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高于2007年月人均增加约90元的水平等。(3)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以按照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没有职业差异,只有当初缴纳的基数或者缴费年限不同所造成的数额上的差异。(4)流动不影响待遇。就像您在银行的存折一样,无论您走到哪里,只要您的这个存折在,存折里的钱就是您的,您可以自由支配。作为一个劳动者,无论您今年是在北京,明年去了深圳,还是后年又去了哈尔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发放。当然了,鉴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一些障碍,但是养老保险账户实现全国的统筹与自由流通是用不了太长时间就一定会达到的事情,所以您大可放心。就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国务院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章的出台,将有效地在操作层面上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再次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鉴于上面我们提到的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所以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律为企业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就像依法纳税一样,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企业必须办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员工来说,也同样有义务办理养老保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法律同时赋予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权利。

也就是说,养老保险的办理与缴纳,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的义务,而非仅仅一方的义务,双方都必须依法履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企业将自己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折合成现金或者工资发放给员工的做法,即使双方都同意,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双方通过协议变通的。4.企业缴纳了企业年金,还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企业设立年金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员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然后才有企业年金的问题。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部分,其主要作用是能使职工在退休后享受到更好的养老待遇。企业年金目前还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是那些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愿意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并经与职工协商后缴纳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金。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案例解析

案例7 中途离职,企业年金何去何从?何先生从1994年7月开始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1996年6月双方才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1994年12月起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到2008年9月,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度为123687.36元。11月5日,何先生因为要到美国留学,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12月6日,公司跟何先生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是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在劳动仲裁庭上,公司抗辩说,补充养老保险金并非工资范畴,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也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完全有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公司制定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此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所以公司可以不给何先生转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违法、严重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何先生是辞职,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现公司依据规定将企业为何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驳回了何先生的仲裁请求。这是对于补充养老保险来说的,但如果是基本养老保险,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即使设定了这样的约束条件,也一定是无效的。

需要提醒您的是,企业既可以同时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又缴纳企业年金,也可只缴纳养老保险,但那种缴纳企业年金就不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发现,您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您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要给每个工作的员工都缴纳养老保险吗?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绝大部分员工都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您不满16周岁,或者是全日制的没毕业的在校学生、家庭保姆或小时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就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履行义务,所以企业是可以不给这些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假如您给个人打工,或者是给没有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组织工作,也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因为个人或者没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是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是不能办理养老保险的开户及缴纳手续的。所以找工作,真的要像那英歌里唱的那样,“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来城里打工的农民工能有养老保险吗?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接到很多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的咨询电话,每每遇到这样的咨询:《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俺们农民工不?或者《劳动合同法》保护我们农民工吗?

农民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村户口的农民。小刘同学2007年大专毕业后就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做业务员,由于其户口一直与农村老家的父母在一起,没有进行过变动。所以平常也被同事们戏称为“大学生农民工”,所以通常说的农民工确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很多老百姓理解的,只有那些在建筑工地或者餐饮行业里干活儿的农村人才是农民工。“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劳动者”确是一个真真正正的法律术语。通常来讲,未满16周岁的人、在校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虽然也可以在一个单位参加劳动,但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农民工只要不属于以上列举的范畴,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就一定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应当与城镇的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待遇。从法律层面上说,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农民工的身份进行单独规定,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身份,就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者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更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只是在缴纳数额、基数与方式上与城镇职工稍有不同。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之前企业内退人员、请长假人员到新的单位工作,双方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存在很大争议,一直未统一,主流观点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自2010年9月14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的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意味着,该类人员依然能享有养老保险,否则单位也是违法的。

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尤其是在建筑、餐饮、加工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不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现象相当普遍,很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还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为企业或者包工头只要按时发工资就已经谢天谢地了。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嚣张气焰。2.外地户口的养老保险案例解析

案例8 外地户口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小张老家是江西的,初中毕业后就来北京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一起上班的同龄人很多,大家都说,只要每月按时开工资就行了,至于养老保险这种东西没有什么用,大家都还年轻,离退休还远着呢,况且大家都是外地人,外地人在北京上班是没有养老保险的。小张被大家说得也蒙了,难道就因为自己是外地户口就没有了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到一家正规的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上班,并且与该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不管是不是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不问户口是不是本地的,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这些都不是阻止缴纳养老保险的理由。所以小张和他的这些工友们都是有权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如果单位拒绝,他们可以随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中心的稽核科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单位及时补缴。3.在个体工商户、私人开办的企业上班,能享受养老保险吗?《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按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等组织,只要是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依法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手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不存在私人企业或者人数很少、规模很小甚至只有两三个人的商户,就不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一般来讲,只要是从工商管理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单位都应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及时督促个体工商户为自己缴纳保险费。4.临时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吗?《劳动法》颁布之前,社会上确实存在长期工、临时工、合同工、正式工等这样的说法,但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临时工”的说法就已经不存在了,所有职工均纳入劳动合同管理的范畴,时至今日更没有临时工这样的说法了,所有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实行合同制,只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问题。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均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应包括企业招聘的“临时工”及“农民工”,企业应该为这些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任何应当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不能以员工是临时工为借口而不办理养老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5.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案例解析

案例9 下岗了,单位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1998年3月,张某到北京市某印刷厂工作,2006年5月下岗。下岗后张某到区社保局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被告知该印刷厂一直没给她缴纳养老保险费。张某与印刷厂协商多次未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要求该印刷厂补交1998年至2006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和审理查明,2000年1月4日印刷厂因合并改组,移交人员名单上没有张某的名字。但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是印刷厂的下岗职工。于是认为印刷厂移交人员花名册中没有张某名字,责任不在张某,而且该印刷厂没有证据证明已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所以张某仍是该单位职工。经裁决,该印刷厂补缴张某1998年3月至2006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18958元,并为张某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下岗职工虽然已经不在单位的岗位上工作,但是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应依法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因此除非下岗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法办理了“买断工龄”的手续,已经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否则都要缴纳养老保险。

三、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关系一般由谁负责建立?

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作为企业的员工,由企业办理养老保险的开户、缴纳等手续,由企业与员工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另一种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体参保人员,主要包括自由职业者、下岗自谋职业人员、辞职后自己保管档案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到人才中介或者人才职业机构办理存档,通过人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相应的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2.养老保险如何办理缴费手续?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需填写《××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新参统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需填写《××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有过缴费记录的需填写《××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需补缴的填写《××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和《××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等,具体的程序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要求办理,员工个人是不需要过问的,只要按照企业要求填写各种表格就可以了。3.员工被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养老保险费用由谁负责缴纳?

一般情况下,借调员工的两个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的缴纳及发放情况有明确的约定,以便能顺利解决借调人员的养老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任何一方都没给员工缴纳,被借调员工应找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借出员工的单位负有缴纳义务。4.没有档案,能办理养老保险吗?

一般来说,办理养老保险的开户及缴纳是不与档案发生必然联系的,很多没有档案或者档案在外地的员工,企业照样可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开户及缴纳手续,也就是说,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是不需要转移档案的。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很多单位对劳动者不予缴纳养老保险的理由是劳动者没有档案或者没有将档案转移到单位,所以没有办理社保。这样的抗辩理由是不正确的。

以北京地区为例,只要在社会保险的开户登记表中按要求填写好员工个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的档案信息是只要正确填写档案及户口所在地即可,而并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或要求转移。劳动者在参加养老保险后,其缴费的相关信息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记载,不依赖档案的存在状况。当然,如果档案信息不真实或没有档案,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进而享受养老待遇时会受很大影响。如1998年之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地区,实行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即企业职工的工龄是用档案来记载的,工龄的长短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年度是一致的,档案遗失可能影响到将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当然了,1998年后参加工作的基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5.在北京工作,户口在外地,档案在外地人才市场保管,养老保险费在哪里缴纳?

我们上面已经说过了,养老保险的缴纳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办理缴纳,一个是单位负责缴纳,根据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缴纳地也不一样。

对于单位缴纳的情况,由单位在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您的工资收入等材料,并由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就是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建立。也就是说,养老保险的缴纳是与单位所在地有关的,与户口及档案所在地是没有关系的。只是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才与单位所在地无关,而与户口和档案所在地息息相关了。

对于个人缴纳的情况,一般许可的方式是个人在存档机构办理缴纳,其他的地方一般是不受理的,所以,如果存档在河北人才市场,可以通过河北人才市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缴纳。

6.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地域发生了变化,已缴养老保险该怎么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账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如果是在统筹区域内流动,如原来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辞职后与位于昌平区的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朝阳区与昌平区同属于一个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是不用转移的。以前在北京地区到一家新的单位后,需要原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社保转移单,但现在北京地区已经不需要开具了,新单位继续在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就是了。原来缴纳的和新缴纳的一并连续计算,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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