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09 07: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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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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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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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实务手册(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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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ookdna.cn目 录1. 第一章 劳动用工2. 第二章 工作时间3. 第三章 劳动保护4. 第四章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5. 第五章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6. 第六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7. 第七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9. 第九章 福利待遇10. 第十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11. 第十一章 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责任12.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3. 第十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14. 第十四章 其他第一章 劳动用工一、 招工、退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二、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三、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四、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五、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六、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一、标准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章 劳动保护一、职业病防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生育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女职工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第四章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一、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二、本市历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及最低缴费额标准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缴费额,根据市社保中心具体操作而定。三、招退工

1.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2.用人单位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四、劳动报酬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2.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3.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4.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五、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社会保险费缴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账户。

3.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扣费,已经注入缴费卡内的款项作为下月缴费额。

4.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者超过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1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12个月。

社会保险待遇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劳动者累计缴费满3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满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

4.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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