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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9 18: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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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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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的认定问题

误诊的认定问题试读:

【解决路径】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误诊的认定标准

【分析解答】

误诊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谓误诊误治,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水平没有达到按理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或治疗错误。因此,判断是否存在误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等,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不顾病情疑难危重而不及时会诊、转诊,以致酿成误诊误治的结果。第二,医生专业技能低下,完全不符合技术职称的要求,对可以认识到的病症没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病人造成误治,使病人久治不愈,甚至病症加重。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18日,魏某某因吃生枣后剧烈腹痛约20分钟到某医院就诊。魏某某15年前因外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2年前足月妊娠行剖宫手术,末次月经来潮在发病前第28日。就诊医院各班医生先后拟诊胃炎、宫外孕,给予输液、抗生素、止痛药等治疗无效。魏某某病情持续加重,剧烈腹痛,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腹胀,有便意无排便,尿量少,痛苦呻吟,出冷汗,面色苍白,血压下降,在病情已经很危重的情况下,首诊医院转送患者到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医生接诊后,急请普外科主治医师会诊,检查患者,体温:37.4℃,脉搏:90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9/6kPa(67.5/45mmHg),神志清,精神差,痛苦貌,面色苍白,皮肤湿冷,肺部检查未见异常,心音低纯,心率90次/分,心率规整。外科所见,腹稍膨隆,全腹肌紧张,明显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减弱。妇产科主治医师行后穹隆穿刺,抽出暗红色血性液体,血常规:白细胞21.3×109/L,中性粒细胞0.887,淋巴细胞0.113,红细胞1.94×1012/L,血红蛋白68g/L,血细胞比容(HCT)0.191,血小板167×109/L。因病情重危,按照急诊手术要求,在抢救休克同时,行硬膜外阻滞剖腹探查术。手术者剖开腹腔后见腹腔大量血性混浊液体,吸引抽出约800毫升,部分肠管呈团状扭结,黑褐色,恶臭,经探查为部分空肠及部分回肠,并探及腹腔粘连带勒索致对应之肠系膜缺血,动脉搏动消失。明确为空、回肠部分肠管坏死后,切除坏死小肠3m,然后端端吻合,冲洗腹腔并在右下腹放置多侧孔引流管1根,逐层缝合,手术顺利结束。魏某某住院12日后出院。魏某某遂以某医院误诊误治为由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接诊后将魏某某的病情先后误诊为胃炎、宫外孕等,而且在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认为是宫外孕,并送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某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了对魏某某病情的延误治疗,因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魏某某3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魏某某因剧烈腹痛到就诊医院治疗。医生先后将其诊断为胃炎、宫外孕,给予输液、抗生素、止痛药等,并相应予以治疗无效。这些诊断行为导致魏某某病情持续加重。在病情已经很危重的情况下,首诊医院仍坚持认为魏某某为宫外孕并转送患者到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由此可以看出,医院存在误诊的行为,而该行为导致了魏某某病情的加重。但本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某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某医院没有过失,则即使诊断的结果是错误的,也只能认为是正常的诊断错误,不能要求医院对此承担误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失,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直接适用此定义即可,但对于医疗机构这样的法人组织,在认定其过失时就要注意该行为是否以医疗机构的名义作出,或者是否是医护人员的职责行为,如果是医师个人的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就不能认为是医院的过失。例如,某医生周末在大街上发现一晕倒的行人,医生在为其施救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导致救治无效,此时就不能认定该医生所就职的医院存在过失,因为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2.医院对故意“误诊”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解答】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误诊存在过错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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