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亚太·第1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21 07:40:52

点击下载

作者:孙江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人文亚太·第1辑

人文亚太·第1辑试读:

人文亚太·第1辑孙江 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人文亚太.第1辑/孙江主编.—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1ISBN 978-7-305-19916-5Ⅰ.①人… Ⅱ.①孙… Ⅲ.①社会科学—文集 Ⅳ.①C5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021503号出版发行 南京大学出版社社  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  编 210093出 版 人 金鑫荣书  名 人文亚太·第1辑主  编 孙 江责任编辑 官欣欣编辑热线 025-83593947照  排 南京南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印  刷 常州市武进第三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 880×1230 1/32 印张 11.875 字数 287千版  次 2018年1月第1版 2018年1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305-19916-5网址:http://www.njupco.com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官方微信号:njupress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凡购买南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所购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主   办 南京大学亚太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姓氏拼音为序)

陈谦平(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韩东育(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黄兴涛(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李恭忠(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石 斌(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孙 江(南京大学学衡研究院)

王月清(南京大学哲学系)

王中忱(清华大学文学院)

吴义雄(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杨念群(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张伯伟(南京大学文学院)

章 清(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编辑委员会主 编:孙 江副主编:王 楠成 员:彭 曦 王奕红 尹恩子 于京东助 理:谢 任 王瀚浩 宋逸炜开卷语《人文亚太》是研究亚太——亚洲—太平洋地区历史与文化的学术出版物。

在亚太之前冠以人文二字,旨在表明亚太不是单纯的地理概念,而是由人和物的移动形构的人文空间。“亚洲”(Asia),又曰“亚细亚洲”,是明末来华耶稣会士带来的概念,其源头可远溯古希腊。在希腊语中,今天土耳其西部地区叫小亚细亚()——太阳升起的地方。随着欧洲人足迹的东移,小亚细亚扩大为亚细亚,最终成为涵盖中国、日本、朝鲜、吕宋、苏门答腊以及大海大洋的广域概念。然而,当19世纪中叶中国人和日本人接受亚洲这一他称时,亚洲业已被赋予文明和人种上的次等位置、世界体系中的边缘含义。在对抗这种差异性上,日本和中国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日本一方面践行“脱亚入欧”,另一方面倡导“亚洲主义”,在挤入以欧美为中心的文明序列的同时意图博得亚洲盟主位置;而中国,自清末章太炎所构思的“亚洲和亲会”始,直到革命语境下的民族解放,寻求的是以弱小族群联合为手段的抗争。“太平洋”(Pacific Ocean)也是明末耶稣会士带来的概念,与亚洲概念相比,似乎要简单得多,其实不然。太平洋的“发现”和命名是在大航海时代,传说麦哲伦(Ferdinand Magellan)在跨越美洲和亚洲之间的大洋时,鉴于眼前海域风平浪静,将其命名为Mare Pacificum——太平洋。不消说,太平洋从来就没有太平过,惨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太平洋战争曾波及亚洲、美洲和澳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太地区经历了漫长的“冷战”对峙,直到20世纪末才迎来了全球化时代的新局面:国家关系的重组、超越国家的地域联系的强化,以及在对立和融合中急速变化的人群交往方式等。基于这些近前的现象,本书拟将亚太地区的过往经验与未来愿景相勾连,深入探讨其历史、族群、文化、信仰等,以期呼应全球史书写所带来的挑战。

注释

 

 

□□□□□

 

 

本书中所出现的如上方框同原版纸书。目录

开卷语

秩序 朝鲜近代初期对万国公法的接受——从对日开国前夜到朝

士视察团关于清政府驻越南领事的对法交涉——以清政府的领事裁

判权要求和“属邦”论为中心“春秋大义”与“万国公法”——略说晚清科举体制下所引

导的阅读

形象 从“文明”论述到“文化”论述——清末民初中国思想界

的一个重要转折东洋史中的“东洋”概念——以中日两国东洋史教科书为

素材互为他者的中日佛教——晚清与明治的邂逅作为殖民性文本的《东亚官方指南》(1913—1917)洪秀全、洪仁玕与基督教

统合 民国初年约法体制中的《清室优待条件》抗日战争时期穆罕默德·伊敏归附国民政府之经过

概念 近代关键词的诞生——以“自由”为一例概念史的新近发展与国际影响东亚的时代性“南京大学亚太发展研究中心”简介秩序朝鲜近代初期对万国公法的接受——从对日开国前夜到朝士视察团(1)金凤珍一、对日开国前夜:围绕朝鲜地位的清日对立

1876年1月,日本政府派遣特命全权公使森有礼(1847—1889)出使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61年设置,简称总署)。其目的乃质问清国方面朝鲜的国家地位问题,而这牵涉当时进行的朝日间条约交(2)涉。在大约两个月的逗留时间内,森公使与清国方面多次会谈,不断主张以近代西方的万国公法(简称公法)为标准的“朝鲜—独立自主”论。其中,隐藏了这样的意图,即防止清国介入当时由日本政府所推进的朝日条约交涉。此外,也包含着敢于无视朝清间的册封、(3)朝贡关系,将朝鲜引入近代条约体系的意图。更进一步而言,还有阻止清国对朝鲜的传统庇护(朝贡体制的集团安全保障)之意。

对于日本方面的意图,清国标榜以“朝鲜虽我属国,而内政外交,听其自主”为趣旨的“朝鲜—属国自主”论。所谓属国自主这一种标语,是总署为了让欧美诸国理解朝清关系而在1866年左右所使用(4)(5)的。这是一种“传统的发明”,同时,也是传统与近代杂交(6)(hybridization)的产物。其中混杂了东亚传统地域秩序(中华世界秩序、华夷秩序)与西方近代国际秩序——礼与公法两种原理。这两种原理调和与否,属国自主是否可以成立抑或自相矛盾?当时都没有定论。当然,历史的结果是,属国自主朝向了自相矛盾的一方。由此引发了清日间的对立(进而朝清间的对立)与冲突。

当时,清日之间围绕属国的解释产生了语言层面上的差异。这是因为清国以礼为标准,而日本以公法为标准。此外,清国的传统版图观念与日本近代的领土观念之间产生了间隔。清国的版图包括统治权所及之领土与作为势力范围的属国。但日本基于领土观念,以“属国(7)—空名”进行反驳(后述)。当然,从朝清关系的传统而言,“属国—空名”说过于极端。

本来,属国是中国所册封的朝贡国的别称。朝鲜接受清国皇帝的册封,奉其正朔(正月朔日,历书),用其年号。对清国守事大之礼,定期派遣朝贡使节。这在形式上意味着服从皇帝(天子)的统治。清国称此朝鲜为“朝贡之国,外国”,亦称“属国”(后述)。这里的“属”作何解释是一难题。当然,这表现为“清国的势力范围与中华圈之内——华内”,还象征“亲密、友好”与“安全保障、同盟”。“属”对于清国而言,必须遵守对朝鲜的事小之礼,即象征为庇护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当朝鲜面临别国的威胁时,清国拥有进行庇护的权利与义务。清国的庇护必然伴随对朝鲜内政外交的干涉与束缚,以及由此对朝鲜自主权的侵害。但是,庇护要求不超过剥夺自主权(本土化、殖民地化)的分寸。而这正是朝贡体制安全保障功能的传统意义。这一分寸,被传统所遵守。然而进入近代以来,为了适应情况的变化,必须对朝贡体制及其功能进行近代化改造。这一课题,被交给了清国(与朝鲜)。

言归正传,此次朝日条约交涉,清国并未介入,但却暗示了将来介入的可能。为此,清国方面虽然对森公使标榜属国自主,但却希望赋予属国一词——与之前向欧美标榜的属国不同——以新的含义。(8)为此,所引证的是日清修好条规(1871年9月缔结)第一条。其中有“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之言。以此为根(9)据清国开始主张“属国—所属邦土”论。虽然清国反复争论,但依然得不到日本的理解。让我们试探其原委。

1876年1月14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八),总署答复了森公使。其中有“终守此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言”,要求严守(10)日清修好条规第一条。其意在“清国所属邦土包含朝鲜。缔约国日本理应依约不侵越朝鲜”。表明这样一种庇护朝鲜的意志,是为了牵制日本。然而,森公使在翌日的回复中却反驳道,“朝鲜是一独立(11)之国,贵国谓之属国,亦徒空名耳”,直接拒绝了总署的要求。清国方面见此情形,必然报有忧惧之感。“独立”,难道不是日本为了将来使朝鲜脱离清国而进行的事先部署?所谓的“属国—空名”难道不是对册封、朝贡关系熟视无睹,而希冀将朝鲜殖民地化吗?

这一担心的背景中有着日本的殖民主义意图。日本在江户时代后期便以《古事记》与《日本书纪》的记述为依据,主张“朝鲜进出论”。到明治时代,征韩之声日渐高涨。1873年,日本政府内的“征韩论”(1871—1873)被大体控制了下来。但在1872年,日本政府将琉球王国对于清国的“属”作为“虚文之名”,设置了琉球藩。1874年,琉球渔民遇风漂至台湾,被台湾的原住民杀害,借此事件,日本(12)强行出兵台湾,使得琉球的本土殖民地化成为既定事实。因此,在清国内流传着日本侵略朝鲜之说,对日戒心到达顶峰。(13)

总署在1月18日,再次答复了森公使。首先认为“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其意在“虽不曾干涉朝鲜内政、外交,但此乃过去之方针,既已缔结清日修好条规,便不得不改其方针”。此外,主张“修好条规内载所属邦土,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朝鲜乃“所属之邦,即属邦”之意。由此,之前的“属国”论被更改,变为了新的“属国—属邦”论。这酝酿了危险的政策,即为了对抗日本的殖民主义,(14)而承担起了内在的殖民主义。但作为清国方面,也只是苦肉之计,展示出即使是冒着危险也要阻止日本的威胁,无论如何也要庇护朝鲜的强烈意志。“属国—属邦”论,原本基于日清修好条规,只是向关系国,即日本主张。但这样一来,日本可以说日清修好条规与朝鲜无关。森公使将这种无关系论摆在了总署的面前。总署对此反驳,“合照修好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不敢断以己意,谓于条约上无(15)所关系”。然而翌日,森公使又再次举出了无关系论之例。之后,双方互无交集的争论始终围绕着“属国—属邦”论进行。结果到了2月12日,森公使向总署递交了最终的照会,终止了争论:“原夫朝鲜实具独立之体,其内外政令,悉由自主,我国亦以自主对之。是以除该国(朝鲜)自主政令外,其与贵国间所有关系事理,我国决不顾及,贵国亦不得引条规中侵越等字,加诸我国。故曰所谓属国,(16)徒空名耳。凡事起于朝鲜、日本间者,于条约上固无与也。”要言之,因为日清修好条规与朝鲜无关,故而日本无视属国而仅取其自主,与朝鲜进行条约交涉。

在此之前的1月24日,森公使前往直隶保定,与日清修好条规的缔约者、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1823—1901)进行了会谈。(17)在会谈前半段,双方围绕和约(条约)与万国公法的效用如何产生了矛盾。李鸿章主张有效论、有用论。森公使主张无效论、无用论,认为决定国家间事宜的乃实力的强弱,肯定了强权政治与殖民主义。与之相对,李反驳道,违反条约违背公法的行为是哪个国家都无法容忍的。李的趣旨,在于遵从日清修好条规,让日本理解“属国—属邦”论。之后,两人进行了如下对话:森:“高丽(朝鲜)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

国。”李:“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森:“各国(欧美诸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

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李:“高丽属中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日清修好

条规)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

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

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中略)如何说不

算属国?”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李鸿章对于所属邦土的解释。换言之,在“属土=直省、内属”与“属邦=外藩、外属”的分类中,将朝鲜解释为后一类。可以将李的这种解释称为“属邦—外藩”论。这比“属国—属邦”论更深了一步,愈加孕育了危险的政策。然而,与“属国—属邦”论一样,这姑且也算是一种苦肉计。

那么,李鸿章的“属邦—外藩”论是否能被称为一种妥当的解释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包含了“就这样解释”般顽固、独断的意志,乃一种扩大解释,因此,也是一种无理的或者说是错误的解释。其理由,就在于违背了外藩一词的传统用法。其传统用法的一部分,可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总565卷,以下简称《事例》)为例,加以讨论。《事例》卷55中,有“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之言。从卷56到卷58,有着与朝贡国、朝贡之“礼、礼仪”相关的事例。对应的管辖机关是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之一的礼部。朝贡国也称为外国,与外藩有所区别。比如,“外藩外国宾馆”(卷73)这一条中,就各自一并记载。卷74中有“外藩王公外国贡使官舍由礼部理藩院”记载。也就是说,外藩的王公与外国的朝贡使节有所区别,(18)各自的管辖机构理藩院与礼部被一并记录。进一步而言,属国一语甚至也在《事例》中出现。值得关注的是,这里出现了很多“外藩(19)属国”与“四夷属国”之类的复合词。也就是说,属国分为两种。其含义,有两国性。所谓四夷,指的是朝贡国或四周的势力范围。所谓外藩,指的是理藩院或是清朝宗室的管辖地。与此外藩有关的在《事例》中有许多,如“外藩蒙古”、“外藩王公”以及清朝宗氏赐爵一至三等的“外藩亲王、外藩郡王、外藩贝勒”。如此可知,朝鲜作为四夷中的一朝贡国,与外藩有异。

或许是这一区别发生了影响,《万国公法》以别的形式进行了区

(20)分。翻开同著第一卷,“藩属vassal State”在其第二章第十三节中作为“半主之国semi-sovereign or dependent States”的例子登场了。藩属相当于外藩。其第二章第十四节中有“进贡之国并藩邦(21)Tributary States,and having a feudal relations”,这是“自立自(22)主之权the sovereignty and independence”的保有国。也就是说,朝贡国(藩邦)——与半主权国家的藩属相异,是主权自主(独立)国家。这样一来,《万国公法》明确辨别了朝贡国—藩邦与藩属—外藩各自的内涵。顺带一言,《万国公法》没有使用属国这一词汇。可能是因为若用带有两义性的“属国”,恐怕会产生概念与翻译上的混乱。

实际上,李鸿章发明并创造了“属邦—外藩”论。由此,将朝鲜由朝贡国、外国引入了属邦、外藩部分——用英语表述,便是从(23)tributary引入vassal。目的在于强化庇护朝鲜的意志,换言之,便是对日强硬政策。但这一论点,根本无法取得森公使的理解,甚至被全盘无视。如此一来,李与森的话题便转向了前年发生的江华岛事件。(24)关于这次武力冲突,李根据公法中“近岸十里之内”的领海规定,追究了日本方面的责任。而森则用“高丽未立约,不能引用公法”回避了责任。双方争论的最后,森说,“以后恐不免打仗”。这是日后日本可能会与朝鲜发生战争的一种威胁。

对此,李鸿章警告道,“高丽与日本同在亚洲,若开起仗来,高丽系中国属国,你既显违条约,中国怎样处置(你应该知道)”,“我们一洲自生疑衅,岂不被欧罗巴笑话”。李之意在于,为与欧洲对抗,亚洲三国应避免对立,团结一致。但森公使对此表示拒绝,“条约虽有所属邦土(中略)未曾载明朝鲜是属邦”,“不谓朝鲜亦在所属之内”,对李的“属邦—外藩”论进行了反驳。或许是因为不堪这一反驳,李用“将来修约时,所属邦土句下可添写十八省及高丽、琉球字样”对此进行回复。这表明了清国将来与日本修约时,必将明确表示朝鲜与琉球是所属邦土的一部分。关于朝日间交涉,李用“我劝日本,此事可缓议。俟一二年彼此气平后,再通好也不迟”劝其延期交涉。然而,这次劝告仅是徒劳。

森公使中断与清国方面的争论是在2月12日,在之前的11日,其于江华府开始了朝日条约交涉的会商。在2月26日缔结了朝日修好条规。其第1款中有“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写有“自由、平等”这一公法秩序的原理。《万国公法》将“sovereignty”翻译为“自主”、“自主之权”与“主权”。但是,“平等equality”是日本所使用的和制汉语。后面将会详述,《万国公法》将“equal,equality”翻译为“平行”、“均”。应该注意的是,朝鲜对文件第一款的反应是,承认其“别无可论”,即没有修正必要。这表示朝鲜方面理解“自主、平等”。换言之,这表示朝鲜存在掌握公法知识的官僚(与知识分子)。

那么,朝鲜国内到底是何时,又是谁接受了公法,掌握了这一知(25)识呢?下面,将考察这一情况。首先,在下一节探讨朴珪寿(1807—1877)的对外观与开国论,检视其公法掌握情况。之后,探讨对日开国之前,《万国公法》与公法相关书籍传入的可能性。接着,明确理解“自主、平等”的基础(第三节)。在第四节,探讨截至对日开国以后的1870年代末,一部分官僚所表现出的公法观与激进开化派们学习公法的尝试。在第五节通过1880年出使日本的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1842—96)的外交活动、在第六节通过1881年访日朝士视察团(绅士游览团),考察朝鲜学习公法的情况。此后的考察将作为今后的课题。二、朴珪寿的对外观与开国论

朴珪寿培育出早期开化派,包括稳健派金允植(1835—1922)、金弘集、鱼允中(1848—1896),激进派朴泳孝(1861—1939)、徐光范(1859—1897)以及俞吉濬(1856—1914)等人,(26)因此,被称为“开化思想之源”、“连接北学派与开化派的中心人(27)物”。朴继承了北学派的思想,很早就对世界大势寄予关注。从他的《辟卫新编评语》(1848年左右作)来看,可知他曾读过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初刊50卷,1843年;增补版60卷,(28)1848年;重刊100卷,1852年)。道光二十二(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同年缔结了《南京条约》。对清朝向英国投降一事感到愤慨并产生危机意识的魏源,写下了《海国图志》这本实用的地理书,以讨论世界各国大势,诉说清国近代化——洋务的必要性。

1861年,朴珪寿作为热河问安使节的副使访问了北京。对于此次出使,他的弟子金允植写下了《奉送瓛斋朴先生珪寿赴热河序》(《云养续集》卷二),其中谈及了使节派遣的五大意义。其要旨如下:①稳固事大关系,与清国患难与共。②知晓唇齿相依之清国实况。③获取洋夷之信息。④对陷于困境之清朝展现其义,日后,可以依赖清国之力(庇护)。⑤以清国今日之情况为前车之鉴。由此看来,当时的朝鲜,对外危机意识已然扩散。之后金允植成为稳健开化派,走上了亲清路线,其赞同清国的“属邦自主”论,将其作为“两得”而接(29)纳(《阴晴史》高宗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即1882年2月15日)。所谓两得,就是即不违背事大之义,同时也能自主。

朴珪寿访问清国之时,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已经结束,不过太平天国之乱(1851—1864)与各地反叛仍在继续。虽然咸丰帝(在位1850—1861)依然在热河行宫避难,但其却以健康理由免除了朝鲜使节的热河问安。因此使节团延长了在北京的停留,朴因而能够与清朝的官僚及知识分子交游,探听清国内外情况。可以推测,在此期间他得到了清国与欧美各国所缔结条约的抄本,因此能够学习到公法知识。

朴珪寿出使后的几个月,咸丰帝驾崩。同治帝(在位1861—1874)即位。借此机会,同治帝之母西太后(1835—1908)与其叔父恭亲王奕䜣(1833—1898)联合起来掌握了实权。后在“中体西用”的旗帜之下着手政治改革,推进现代化,开始洋务运动。随着洋务运动的推进,朝鲜政府也开始对此寄予关注。正当此时,1863年的朝鲜,新国王高宗(1852—1919,在位1863—1907)于12岁即位,其父兴宣大院君(1820—1898,摄政1863—1873)掌握了实权。大院君进行了各式改革,但其外交方针却转向斥和(攘夷)。

1866年2月,大院君政权处决了包括南钟三在内的许多天主教徒(30)以及秘密进入朝鲜进行传教活动的9名法国神父(丙寅教难)。在这种对外危机意识高涨的情况下,同年4月,朴珪寿作为平安监司赴平壤就任。5月,他收到一则报告,美国籍商船“萨普莱斯”(Surprise)号的船员漂流到了平安道的铁山。其时,朴救助了船员,并送返清国。但同年夏天,美国籍商船“舍门将军”(General Sherman)号入侵大同江之时,朴指挥了对其的火攻(“舍门将军”号事件)。

同年秋天,法国舰队以丙寅教难为由入侵江华岛,在数次武装冲突之后被击退(丙寅洋扰)。以此为契机,朝鲜的儒生间高涨起卫正斥邪论(攘夷论),频频上书斥和。例如,芦沙奇正镇(1798—1879)献策“国论统一,坚决采取对外交涉,兵士训练,言路疏通、内修外(31)攘”。华西李恒老(1792—1868)则言“攻洋贼是国边人之说,和洋贼是贼边人之说”,献出了基于孟子“战守之说”(《孟子·梁惠王(32)(33)下》)的主战斥和之计。当时的朴珪寿也支持此种攘夷论。但是另一方面,朴感受到了朝鲜开国的必然性,而且想要揭示此种必要性(后述)。

翌年1月,美国政府向朝鲜派遣了属于亚洲舰队的“俄柱斯”号。舰长薛菲尔(Robert W.Shufeldt)将船停泊于黄海道沿岸,向长渊县监递交了给国王的照会,要求了解“舍门将军”号事件的真相,以(34)及求得“和好”。但朝鲜政府并未回复,而是让薛菲尔离开。当(35)时,朴珪寿准备了一份以黄海道观察使为名义的照会。其中,朴赔礼道,“让远宾(薛菲尔)返回于礼不合,过于违情(远宾径归违礼乖情未有甚焉)”,并言“在此写下回复文字以等待贵船,希望再来了解情况(兹修回覆文字以俟贵船,或者再来尚祈管照事情)”,以此表达了“和好”之意。此事(舍门将军号事件)始末尽于是矣。贵国俗尚礼让

为合省名邦,中国之所知也。贵照会内“照前和好(萨普莱

斯漂流时)无残害”等语,原不足秋毫置诸疑虑间。兹庸奉(36)

复,并须谅悉。为此照覆须至照覆者。在此,可以理解为朴珪寿期待美国的“礼让”,暗示了“和好—开国”的可能性。当然,也并不能说朴当时公开宣扬对美开国论。顺便一言,“合省”一词出现在《海国图志·米利坚总记》之中。“俄柱斯”号来朝大约一年后的1868年春,费米日(John C.Febiger)舰长率领美国军舰“谢南多厄”(Shensndoah)号出没于平安道沿岸。其停泊于平安道龙岗沿岸之时,龙岗县监给费米日舰长送去一封“大院君的密信”,而所谓的密信,实则是朴珪寿于前年1(37)月所做的“照会”。之后,两边也交换了数十次的照会,朝方代表都是朴珪寿。金明昊曾言,“即使到当时也没变,朴珪寿对西洋坚(38)持采取排他的姿态”。按此,朴当时或许是不能违背斥和的方针,但也并非一心赞同之。换言之,朴的立场可能摇摆于公开的斥和与私下的和好之间。

到1872年,美国政府定下了与朝鲜缔结通商条约的方针,任命驻北京公使镂斐迪(Frederick F.Low)进行此次交涉。镂斐迪公使通过总署向朝鲜递交了信函(“美国致朝鲜国信函”),告知为了进行(39)交涉将派遣舰队。同时,向总署递交照会质询朝鲜的地位。总署以“朝鲜虽系属国,一切政教禁令皆由该国主持,中国向不过问”作(40)为回复。这是“属国自主”论的重复,突出了清国的不干涉=朝鲜的自主。当时的清国,可以说帮助了朝美条约的缔结。然而,朝鲜政府的回信却以“其为藩邦之定规成宪由来久矣”、“凡在人臣义无(41)外交”为理由拒绝交涉。回信的作者正是朴珪寿。朴当时仍然赞成斥和的方针。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回信中有藩邦一词。这与《万国公法》中出现的藩邦一致。

镂斐迪公使于1871年5月,率领提督罗爵斯(John Rodgers)的舰队开赴朝鲜。6月1日,美国军舰与江华岛炮台间发生了武力冲(42)突。翌日2日,朝鲜政府向镂斐迪公使递交了照会,其作者仍然是(43)朴珪寿。其中既有对美国的褒扬,“贵国俗尚礼仪,素称名邦”,也对美国军舰的入侵进行控诉,“本国之不与外国交通,乃是五百年祖宗成宪,而天下之所共闻也。而亦大清天子之所俯烛,其不可破坏旧典”,拒绝了美国的通商要求。其结果,便是武力冲突再起(辛未洋扰)。

在上述朴珪寿的照会中,朝鲜自我否认了“外国交通”权,将此交委给了清国。这只是当时朝鲜政府无论如何也要拒绝美国的通商要求,而提出的以大义为名的苦肉计。当然,双方语言层面的差异产生了影响。镂斐迪公使向美国政府报告了朝鲜方面标榜“对清国完全从(44)属the entire dependence of that country upon China”。而对总署,(45)镂斐迪则如此抗议:总署难道不是说“朝鲜国之政教各端,与别国往来,具是十分自主”、“虽系属国,但有名无实”吗?然而朝鲜政府却回复“朝鲜为贵国属国,有事望相助者”,拒绝通商要求。镂斐迪公使想让总署承担这一责任。

数月之后,总署如此概括:“美国历次照会及朝鲜咨复礼部文件,大意皆以中国属国为词。美国思欲借属国二字,令中国势压朝鲜、以(46)遂其谋。朝鲜亦思借属国二字,请中国力制美国、以资庇护。”也就是说,朝鲜想要借“属国”之名,利用清国的庇护,美国则想要利用清国对朝鲜的压力。这样一来,虽然朝美两国间发生了冲突,但作为清国而言,因为“今与美国争执一案,如实系曲在朝鲜”,必须“处理开导”朝鲜,使其“自图良策”。虽然朝鲜的拒绝通商“并非尽属无理”,但清国没有压迫朝鲜的名分(“中国岂能迫以名分”)。而且,虽然朝鲜要求“中国保护”,但并非“真忱”(本心),“不过欲借中国为卸肩地也”。因此,清国的对策只是“随时随事相机办理”。

辛未洋扰后,朝鲜政府向清国的礼部送去了咨文(“美国兵船滋扰咨”,《瓛斋集》卷7)。其作者依然是朴珪寿。在其中,朴写道:“①以礼相待尤其所求者也。彼以好来我以好应。彼以礼来我以礼接。即人情之固然而有国之通例。②和好为名而曷为载兵,而来礼接是求。”(①与②乃原文)①的趣旨可以解释为“如果美国示好、示礼以来,朝鲜也示好、示礼以应接(应接通商交涉)。②的趣旨是对美国炮舰外交的抗议与批评。此外,也是基于礼的和好(缔结通商条约)要求、请求。可以说其中显示了朴心中的对美开国论。实际上,有证据表明当时朴在私下里,已经提倡对美开国论了。证言所指,便是他的弟子金允植的“按”。

金允植在1911年编纂《瓛斋集》时,在“美国兵船滋扰咨”这一文件的末尾添加了这样的按语(《瓛斋集》卷7,①与②乃原文):①允植谨按。我国僻在一隅,不闻外交之事。自丙寅美

船遭难以后,美使屡恳商办,务归和好。举国哗然,皆以斥

和为高,庙议如此。先生虽主文柄,不能独立(独自提案)

己见。(中略)其辞不失国家体面而已,至如闭门却好,非

先生之意也。②其时余尝侍坐先生。先生喟然叹曰,“顾今宇内情形

日变,东西诸强并峙。与曩日春秋列国之时相同,会盟、征

伐将不胜其纷纭矣。我国虽小(中略)内治外交不失机宜,

则犹可自保,不然则昧弱先亡天之道也。(中略)吾闻,美

国在地球诸国中最号公平(中略)无启疆之欲。彼虽无言,

我当先事结交,缔固盟约,免孤立之患。乃反推而却之,岂

谋国之道乎”。以此观之,当日咨报(咨文)文字非先生之

意也。(47)金允植的这份证言可信度极高。总而言之,朴虽然在公开的文书中谈论斥和,但在私下却支持对美开国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引文②中的“春秋列国之时”、“会盟”、“征伐”等词。这虽是金允植所用,但实际上却是朴珪寿在“答上大院君”(1875年所作)中所述的“春秋二百四十余年之间,交聘、会(48)盟为列国大事”。这些词语在《万国公法·序》中也以同样的顺序出现。此外,“答上大院君”一文——与朝日间的文约问题有关(后述),中有“日本国朝鲜国本邦贵国等字一例,平等尊之。(中略)国号平等尊之皇王则平等极尊”(第6页)。在此应该重视对“平等”一词的使用。虽是老调重弹,但《万国公法》中并未使用“平等”。当然,朴很有可能将《万国公法》中的“平行”作为“平等”的同义词。无论如何,可以推测朴已经获得并阅读过《万国公法》了。那他又是如何获得的呢?从结论来看,可以推断是通过朝贡使节团的往来而得。

从《万国公法》的刊行年1864年,一直到朝日修好条规缔结的1876年2月,12年间共派出了23次朝贡使节团。李光麟推定,其间(49)“《万国公法》有充分的时间传来朝鲜”。这一推定应该是正确的。那么,又是朝贡使节团中的何人得到了《万国公法》呢?大多数人认为是吴庆锡(1831—1879)。吴在当时作为朝贡使节团的汉语翻译官频繁地出使清国。特别是他还担当将朝鲜政府的咨文交给礼部(50)的咨官一职。试看其子吴世昌(1864—1953)的回忆:我父吴庆锡作为韩国译官,当时从韩国被派往中国,作

为冬至使与其他使节的翻译,屡次往来中国。停留于中国期

间,见识了各国的角逐情况,有着很大的感触。后研究各国

的历史与其兴亡史,察觉本国政治之腐败与落后于世界之大

势,不久之将来必有发生悲剧之可能,大发感叹。由此于归

国之际带回各种新书。关于“各种新书”,吴世昌说有“《海国图志》、《瀛环志略》、《中西见闻录》等”(51),恐怕其中还有《万国公法》。吴庆锡是朴珪寿的挚友,可知他将自己的见闻与海外之新书告诉了朴与他的弟子们。

1872年,朴珪寿作为朝贡使节团的正使再次出访北京。吴庆锡也与使节团一同前往。停留北京期间朴探听了清国的对外关系,由此痛感朝鲜必须开国,在归国后,朴开始等待将斥和方针一转为开国方针之机会。这一机会,在翌年1873年到来了。同年12月大院君下台,高宗开始亲政(癸酉政变)。从此成立了新的政权,由领议政李裕元(1814—1888)、左议政李最应(1815—1882)与右议政朴珪(51)寿三人组成的议政府作为政府最高机关。三人将外交方针由斥和转为了开国。其主导者就是朴珪寿。他以对日开国为目标,试图打破(52)朝日间文约问题的僵局。虽然如此,朝鲜政府仍然拒绝接受文约。因为大院君的影响力仍大到足以分裂政府内的意见。

在这种状况之下,朴珪寿给大院君一连送去了许多书简,试图说(53)服他。其中一份就是《答上大院君,甲戌(1874年)》。朴说,文约中的“曰日本国曰朝鲜国,曰本邦曰贵邦,曰朝廷曰敕等字”“均皆平行尊书”。大院君曾将“皇室皇上高一字之例”视为问题,但朴认为其实并无必要。他反驳大院君,“若有语及吾国至尊则必当与皇平尊(若言相当皇之字,我国也必与相当于朝鲜至尊——国王的皇平尊)”,“今若自我逆料其必低于彼之皇字云,而则是乃以无形之事,自取侮蔑也。何必如是乎。(当今,若我自认低于彼皇字,此乃无形之事,自取侮蔑也。有何必要?)”

在上述引文中,应注意“均皆平行尊书”。《万国公法》第1卷第2章第12节的“释自主之义”中也有“就公法而论自主之国,无论其国势大小皆平行也”(第22页)。其中第2卷第3章“论诸国平行之权”的开头,有“自主之国本皆平行均”。在此,平行与均都是“equal,equality”的汉译词。但尊书一词却并不见于《万国公法》。代其出现的,则是第2卷第3章第6节,题名为“尊国之尊号Title of sovereign princes and States”中的“各国自主者,可随意自立尊号”(第56页)。此意为,尊号如何各国随意(自由),同样的意思,朴珪寿写为“均皆平行尊书”。总而言之,可以推定朴读过《万国公法》,并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了其内容。三、理解“自主、平等”的基础

1876年2月,朝鲜与日本缔结了朝日修好条规(以下,简称修好(54)条规)。其间的条约交涉,在朝鲜方面的接见大臣申櫶(1811—1884)、接见副官尹滋承,与日本方面的全权大臣黑田清隆(1840—1900)、副全权大臣井上馨(1835—1915)间进行。朝鲜方面的(55)(56)译官是玄昔运与吴庆锡。姜玮等人也作为随员加入其间。这样一来,朝鲜政府便将对日开国作为方针,以修复“旧好、交邻”为目标,开始条约交涉。其时,“旧好、交邻”的修复,归根结底是为了缔结不曾有过的“近代”条约,这于朝鲜政府而言,想必也是早有觉悟与预料的。下面,将围绕与公法的关系,讨论交涉的过程。

2月11日第1次会商之时,黑田质疑申櫶“是否被赋予全权,拥有专行之权”。其内涵,在于希望以公法为基准,进行交涉。申回复,“朝鲜本无全权,并不知全权为何”。会商初日,朝鲜政府并未授予申全权。之后黑田一再要求。终于在几天后的19日(第4次会商前日),朝鲜政府授予了申全权。这意味着接受了公法的标准。数日间,朝鲜方面参考研究了与全权相关的文献。其中应该也包含《万国公法》。《万国公法》第3卷第1章的题名为“论通使之权”,其中第8节“全权之凭Full Power”中有“商议立约,全权之据”。

翌日的第2次会商,黑田提出,“朝鲜国乃自主之邦,与日本国拥有平等之权。本条约草案乃基于国际间通义(rights、权利)所起草”,将自主、平等这一公法原则写入条约草案。并未预料到这一点(57)的尹滋承,反问条约为何。黑田说明道,“所谓条约就是开放港口,进行两国间的贸易”。申再次反问,“继续300年间的通商,不曾有条约的必要”。黑田回答“今日世界各国通商,缔结条约。日本国也与各国缔结了许多条约,进行通商”。对此,申力言无法按照日本与各国之例。黑田无视于此,胁迫“没有全权,无法审议条约”。如此一来双方的谈判便中断了,但申要求向日本方面递交条约草案,且关于条约缔结,要求给予延期时间,以便进京与政府协商,黑田接受了这一点。

到13日,玄昔运与吴庆锡完成了条约草案的汉文翻译工作。在同日进行的第3次会商期间,围绕这一条约草案进行了协商。黑田要求申櫶速速将条约草案递交政府,决定修好通商的方针以便回复。同时,日本更是威胁有增派军队的打算,此外还追查过起往的文约问题。申对此进行抗议,“实是太缺诚信礼教,续修旧好无需称兵”。第3次会商就如此结束了。

14日,高宗与包括议政府在内的重臣讨论了对日方针,但并未得出结论,而是决定根据申櫶的详细汇报再定方针。朴珪寿虽然批评“日本称以修好,而带来兵船,其情叵测矣”,但仍暗示应与其修好合

(58)作。同日,申櫶回京向国王呈交了报告书。应该注意的是其中记录的“日本全权曰,两国之间阻隔,即条例不明故也。不可不讲定约条,以为永久不渝之章程,则两国必无更阻之端。而此皆万国公法之(59)不可废者也”。这正是黑田在第2次会商时的发言。然而在日本方面却并没有“国际间的通义”(黑田)、“万国交际普通之例”(井上)等涉及万国公法的记录。那么下面的推定就成立了。当时,申櫶知道万国公法,而以高宗为首的政府官僚之间,也了解万国公法的用语。

15日,朝鲜政府开始了条约草案汉文译本的审议与修改删定,(60)完成了反提案。到18日,朝鲜政府指示接见副官尹修好条规正在(61)审议中,但原则上同意了修好通商。19日,朝鲜政府告“以委任便宜随事裁断之意,请知委于接见大官”,也就是说给予了接见大官(62)申以“随事裁断”之全权。20日朝鲜方送交了反提案,朝日两方对此进行了逐条审议。如此经过同日的第4次会商,双方于27日签订了修好条规。

朝鲜政府的反提案,“别无可论”地承认了日本方面条约草案的第1款,“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这里反复言及,表明朝鲜方面了解这一含义。那么,朝鲜方是以什么为基础了解的呢?可从反提案得知,其一是清国与各国间的条约文件。还有一个只是推测,就是《万国公法》。其中出现了“自主、平行”语词。如前所述,没有用平等一语。如此说来,可以推断很有可能是用平等的意思来了解平行。因此,可以推测朝鲜政府承认没有必要修正草案中的“平等之权”。(63)

朝鲜政府还获取了清国与各国间的条约文件。在反提案完成时,参考了这些条约。实际上,日本方面条约草案的前言(头辞)中,用了“大日本国皇帝陛下”、“朝鲜国王殿下”这类不平等的尊号。朝鲜政府对此反驳“修好条规册子头辞,只举国号,而不必称以两国君上位号之意”。要求删去“皇帝陛下、国王殿下”。为此朝鲜政府参考了“中国现行英国条款头辞”。此头辞中提议“只大清国特简大学士某,大英国特简伯爵某云云。今者只称国号,有何不可乎”,要求省去两国元首的尊号而只用国号。

例中的“中国现行英国条款”指的是1858年6月缔结的清英天津条约。此条约的前文以“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开始,实际上使用了(64)两国元首的尊号。但是其后有“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大英国特简(中略)伯爵”,记录了两国缔约人的名称。朝鲜政府以此例为参照,要求日本方面仅用国号,这在某种意义上多少有些强制的含义。当然,日本方面接受了这一要求。其理由一定是因为,既然标榜“自主、平等”,就不得不承认其要求的稳妥与正当。此外,还有别的例子,就是在日清修好条规的前文中有“大清国,大日本国素敦友谊”等,只用国号。这或许也影响了日本方面的理解。

清英天津条约中值得关注的是,其第3款中“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的文字。其与“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相似。这也一定对朝鲜方面关于“自主、平等”的理解有一臂之力。当然,天津条约之外,清国与别国缔结的一系列条约中也使用了“自主、平等”与“平行、均”等字样。可以推断在完成反提案时,朝鲜政府为求准确参考了清国条约文件。

当时朝鲜方面在反提案中使用了“平等”等词。日本方面的条约草案第2款中,有“日本国朝廷,自修好之日以十五月后,派出使臣,到朝鲜国京城(汉城),须得亲接秉权大臣,商议交际事务”,“朝鲜国朝廷,随时派出使臣,到日本国东京,须得亲接外务省贵官,商议交际事务。此使臣或留滞东京,或随事务整理”。此条规定了两国使臣—公使的驻京事务。对此朝鲜方面反问“何必使臣之留滞于京城乎”,拒绝日本公使驻京。但遭到了日本方面的反驳,这一否决被暂(65)且撤回了。朝鲜方面还反对“秉权大臣”与“外务省贵官”之间职位的差别,认为“恐非平等之礼也”,提出“彼使见我大臣,则我使亦见彼大臣”的修正意见。其结果,便是朝日修好条规的第2款中,这被修改为“得亲接礼曹判书”、“得亲接外务卿”这样的对等职位。

朝鲜政府如此重视与日本间的平等关系。“旧好、交邻”的关系,也就是通信使关系这一传统可以视为其背景。通信使关系,围绕着形式上的地位高低,有着相互竞争,但实际上是平等或是与之相近的关系。这可以说是朝鲜方面理解“平等”的传统基础。

当然,修好条规中也包含了不平等的款项。比如第4款中“朝鲜国釜山草梁项,立有日本公馆,(中略)凭准新立条款,措办贸易事务”。承认日本可在釜山开设领事馆并进行通商。“新立条款”也就是缔结通商条约之时,两国间的不平等增大了。特别是第10款中,关于两国间“犯罪交涉”,规定“皆归日本官审断”,“均归朝鲜官查辨”。根据这一条款,确认了日本方面在朝鲜的开埠地与居留地拥有领事裁判权,由此可知其不平等性。四、公法观的表现与公法习得的尝试

修好条规的缔结,意味着朝鲜在公法秩序内踏出了第一步。因此,之后于朝鲜官僚与知识分子之间,对公法的关注度大大增加,学习公(66)法的势头高涨。与此同时,围绕如何看待公法,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公法观。公法观因人而异,夹杂着对公法的信赖与不信任。换言之,混杂着肯定公法与否定公法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试以金绮秀(1832—卒年不明)的公法观为例。

金绮秀在修好条规缔结三个月后,作为第一次修信使出访了日本(1876年5月—6月)。回国后,他将见闻记录写成了《日东记游》(67)(总4卷)。其卷3“政法”中有“①其所谓万国公法者,诸国缔盟,如六国连横之法。②而一国有艰,万国救之,一国有失,万国有失,万国攻之,无偏爱憎,无偏攻击。③此西人之法,而方规规奉行,不敢有失”(第70页,①、②、③为原文)。引文中的②与③表达了肯定公法或信赖公法的观点。特别是②高度评价了公法维持和平的功能与其公平性。问题是如何解释①中的公法“如六国连横之法”的观点。

引文中的六国,指的是中国战国时代的七雄(韩、赵、魏、楚、(68)燕、齐、秦)中,除秦以外的六国。这六国在战国后期,通过合纵(连横)对抗日渐强大的秦国。也就是说金绮秀将公法喻为六国连横之法。他对公法的不信任投射到了这一比喻之中。六国连横之法是礼乐(王道)崩坏、强权(霸道)横行——某种意义上无秩序的战(69)国时代的产物。西洋近代的公法,对于金绮秀而言也无非是违背了礼的无秩序时代下的产物。这意味着公法乃否定的或是不可信的。

如此一来,金绮秀的公法观中交错着信任与怀疑。他的公法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朝鲜人的观点。无论如何,在修好条规缔结以后,朝鲜开始加速进入公法体系。在修好条规的第11款中有“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中略)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根据这一条款,日本政府派出理事官宫本小一,但其任务不仅仅是交涉通商章程。宫本向讲修官赵寅熙提出了朝日修好条规附录案(总13款),其中第1款规定使臣驻京,第2款规定家属同行,第5款规定内地游历。围绕这些条款,双方从1876年8月5日到11日间共进行了5次会谈。因意见对立,交涉陷入了僵局。

宫本小一要求与判中枢府事申櫶会面。在8月13日双方进行了会谈,但双方意见的对立仍未解除。最终,对于第1款中的公使驻京与第2款中的家属同行很快就中止了讨论。但之后交涉并未中断,从8月16日起宫本小一与赵寅熙之间的会商再度开启。结果到8月24日,日本方面接受了朝鲜方面的反提案,签署了朝日修好条规附录(总11款)以及通商规则(总11则)。在朝日修好条规附录中,附录案的第1款被删去了。其第2款中承认了日本公使馆员可在距居住地10里内的内地游历。

翌年1877年秋,日本政府向朝鲜派遣了代理公使花房义质(1842—1917)。其任务是关于“港口两处”(修好条规第5款)的开埠与公使驻京进行谈判。花房与礼曹参判兼讲修官洪祐昌进行了数次(70)会谈,最终达成开放咸镜道元山为港口这一成果。但公使驻京一条被拒绝了。花房在回国前的12月17日,将公文交给里曹判书赵宁(71)夏(1845—84),并赠送了《星轺指掌》与《万国公法》。在公文中花房引证了《星轺指掌》,说明了公使驻京的必要与其职务待遇。如此敦促公使驻京的早日实现。

朝鲜政府对公法的接受已经是必要之事了。因此,学习公法知识的官员也应该增加了。然而其中,却也高涨着不信任公法的势头。其典型例证就是李裕元的公法观。他在1875年年末作为朝贡使节团的正使出访北京,向李鸿章送交了书信。此后一直到1881年的5年间,(72)两人间一直保持着书信往来。李裕元的书信不只是简单的私人信件,而是含有代表高宗与朝廷的意思。往来书信的内容,包含朝鲜悬案问题以及外交政策全部领域,从对日开国问题到修好条规缔结后的开埠地点与釜山港的关税征收、公使驻京等问题,直到对俄政策与对欧美开国政策等。

李鸿章向李裕元提出的策略意见,以琉球处分为分水岭一分为二。琉球处分前1879年2月16日递送的书信,为了应对俄国的威胁,李鸿章劝告其友好解决与日本的悬案问题。尽管忧虑日本的脱亚入欧,但依然认为“西洋所定万国公法,不能无故而夺人土地”,因而接受公法很有必要。其基调是反俄连日论。然而琉球处分后于1879年8月26日递送的书信中,李鸿章却劝告其应牵制俄国与日本,对欧美开国并强化军备。李鸿章认为对美欧开国乃“以毒制毒,以敌制敌之策”,并向公法寻求其依据,“泰西通例,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盖各国互相通商,而公法行乎其间”。

李裕元对此递送了回信(1879年12月24日递送的回信),暗示将接受强化军备的劝告,但拒绝接受公法与对欧美开国。对于李鸿章所说的“以毒制毒,以敌制敌之策”,李裕元反对道“今要制敌而我先受敌,要攻毒而我先中毒,(中略)奚暇以制敌乎”。并对“泰西公法,既不许无故夺灭人国”这一论据进行了如下反驳:这一论据或许在西洋各国间通用,但“琉王以累百年旧国不得相维者,以其所处孤,另与各国隔绝,而公法有不及行而然欤”。举出了公法无法阻止琉球灭亡一事,表明了对公法的不信任。此种对公法的不信任,在当时可以说代表了朝鲜政府的公法观念。

当然,不信任公法源于对公法的学习。与不信任公法互为表里,展现出朝鲜政府内一部分以扩大公法学习为目标的新一代官僚群体的态度。其代表,便是以朴珪寿、吴庆锡等为代表的接受公法知识,以金玉均、朴泳孝等为代表的激进开化派。他们感到,虽然朝鲜已经向公法体系踏出了一步,但仍然处于不详知日本与海外情况的闭塞状态之中。为了打破这一状态,以收集海外信息,并学习公法为目标,(73)1879年9月,他们向日本秘密派遣了僧侣李东仁。(74)

李东仁的潜赴得到了奥村圆心的帮助。在偷渡时李开诚布公地指出其目的在于“视察日本情势,文物研究与朝鲜文化改革”。(75)(76)奥村如此回忆:东仁原是僧侣,但素乃爱国护法之痴人,挽近来朝鲜国

国运日渐衰颓,宗教已然扫地。此时革命党朴泳孝、金玉均

等愤慨国家之衰运,大加革新。又因东仁亦从其意,由朴泳

孝、金玉均两氏引见东仁并得重用。故为知列国公法而归入

我宗门(真宗大谷派),赴日以咨事。(原文为片假名)李渡日的目的是学习“列国公法”的知识。渡日后,李在京都学习日语,过了大约8个月之后,从1880年4月起到东京寄宿于浅草东本愿寺别院。其间,见到了寓居于福泽谕吉(1835—1901)府邸的本愿寺僧侣寺田福寿,李通过他认识了福泽。之后,李东仁一方面跟随福(77)泽学习,另一方面开始结交日本的官僚及知识分子。此外,他还接触到了英国驻东京公使馆的书记官萨道义(Ernest Satow,1843—1929),传达了朝鲜的政情,并讨论了对欧美开国的问题,由此建立(78)了友谊。更以萨道义为介绍人,接触了英国驻神户领事亚斯登(79)(W.G.Aston,1841—1911)。李当时希望以与英国同盟为朝鲜日后的安保方针。

虽是后话,但李东仁还与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在东京见了面,与修信使一行一起行动。之后在1880年9月,李东仁与修信使告别,先行回国。其时,李带回了许多书籍。之后激进开化派的一员徐载弼(80)(1866—1951)回忆此事:日本外交使节来朝鲜之前,数年间,数名朝鲜知识分子(激进开化派),通过往返日本、精于日语的聪明佛教僧侣(李东仁)与日本进行秘密通信。这名僧侣从日本带来许多

有关欧美文明的书籍。彼辈痴迷于他带回的书籍(中略)渐

渐了解了海外之事。此年轻知识分子团体的领导者就是金玉

均。此段文字的开头“日本外交使节来朝鲜之前”,意指“常驻公使花房义质赴汉城就任,于1880年12月起开始驻京之前”。这样,“数年间”就是指1879年9月到1880年9月为止大约2年的时间。从这段引文中可以知道,金玉均等激进开化派醉心于李东仁带来的“与欧美文明有关的许多书籍”。可以推断,这些书中包含有各种与公法有关的图书。徐载弼还回忆,“读了书(李东仁带回的书籍)后,仿佛可以大概思(81)虑世界大势,而我国也必须与别国一样确立人民的权利”。徐所关注的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他还学习了公法。五、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的公法习得与朝日关系的进展

1880年4月,日本政府任命花房义质为常驻公使,驻汉城。但因为预计朝鲜第二次修信使将来日,故而花房的赴任推迟到了同年的12月。同时,日本政府还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委托,围绕朝鲜开国进行斡旋。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要求与朝鲜通商,而将这一斡旋的任务委托日本政府。同年5月,美国薛菲尔全权委员前往釜山,以近藤真锄领事为中介,向朝鲜政府递交了国书。但是,东莱府使沈东臣拒绝受理。接到这一报告的美国驻日全权公使平安(John A.Bingham)要求外务卿井上馨进行斡旋。井上在与花房协商后,将文书送交礼曹判书,劝其接受对美条约交涉,但遭朝鲜政府婉拒。

在这种情况之下,朝鲜政府于1880年8月,向日本派出了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修信使一行从8月到9月为止,大约在东京停留了1个(82)月。归国后,金提交了名为《修信使日记》的复命书。在东京停留的金,与日本方面围绕“定税、仁川开埠、公使驻京”等事进行了谈判。此外还与清国公使馆(1878年设)的首任公使何如璋(1838—1891)、参赞官黄遵宪(1848—1905)等频繁会面,要求为其出(83)谋划策。此外,还协商了对美开国与对俄政策。

到东京后,金弘集要求访问外务省,与井上、花房关于定税进行谈判。但日本方面却问“税则拟定以来与否”,还说“虽使臣非委任专权则不可”,表现了消极的态度(150)。朝鲜政府应该给予了金专权—全权。金说“依中东和约,(中略)用值百抽五例,抄成税稿,私示(花房)公使,而未及面议”(150)。引文中的中东和约,指的是日清间的“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72年7月29日缔结)。其中的第12款中有“两国货物如有税则未经赅载者,由海关按照市价估计,每值价百两收税银五两”,规定征收商品价格5%的关税。金以此为参考起草了“值百抽五”的关税,希望向花房提出并讨论,却不得会面。

没有办法的金弘集向何公使寻求建议,得到回复“闻日人方议改约增税,百抽三十,而各国姑未见许之由”(150)。也就是说他得到了一个情报,即日本向欧美诸国提议增税30%的修订草案,各国尚(84)未同意。金还从何公使处得到了“规例册子”。这本规例册子指的应该是日本方面的修订草案。以此为参考,金完成了修订草案,提交给了花房。花房对此表示“改约事我亦当此例”,但增税一事日后再做讨论也不为迟。日本方面这种消极的态度日后也将继续,最后,定税谈判受到了挫折。何公使劝告金,“惟有声明条约,不失自主之权,为第一务要”(150)。

关于仁川开埠,金弘集受到花房的诘问,“朝议如前与否”,即朝鲜政府是否依然反对仁川开埠(151)。此外井上还言,常驻公使花房将预计于10余天后赴任。其赴汉城就职意味着公使驻京。对此金要求延期赴任。日本方面接受了这一要求,花房公使的赴任延期到了同年12月。

金弘集观察记录了日本的外交、内政、政府组织、教育以及风俗等情况。比如,“日本公使,派往各国常驻。亦有朝官,非公事而往游,以察其动静者。故言宇内形势如比邻事”(151),由此说明公使的驻京以及朝官(公使馆员)的任务。此外,关于日本于东京设立外语学校的目的,认为“不通言语,则无以应变以自保”。与此有关,井上外务卿要求其派遣朝鲜公使,并遣留学生前来学习外语,“见今宇内情形,日变一日。贵国速派公使来此,遣人学语言。此两事,必归禀政府,恳恳不已”。何公使还建议朝鲜“遣使久住”。值得注意的是“日人,近有私开一社,名兴亚会。清公使及中国人士多与焉。其意,欲与清、日本及我国三国同心同力,无为欧罗巴所侮云”这一纪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