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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2 16: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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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编辑部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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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03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03试读:

《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中文刊出版手记

这个世界会好吗?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历史终结论的轻易被击穿和全球化的席卷,文明冲突、贫富差距、环境挑战、技术变革,似乎在信息时代各种矛盾更加突出。中国在这样的背景下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就面临国内、国际的双重挑战。机会和出路在哪里?

回答这个问题的可以是一种判断和理由,更可以是一种信仰和行动。

2004年,《如何改变世界》出版,作者戴维·伯恩斯坦在书中记录了几十位社会创新变革者(他称为“社会企业家”)的工作。这本书很快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二十多个国家翻译出版。这本书为什么如此风行?因为有关社会企业家的工作,我们听说的不多。新闻往往聚焦于问题,而不是解决的方法,尤其是具备巨大勇气开始前期探索的那些人。人们集中看到一批创新的社会问题解决者:他们不漠然,不自设桎梏,相信所处社群的潜力,有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生长的创造力;他们创造了面对低收入人群的小额贷款服务并成功规模化,使世界级设计学院的发展方向变为服务所有人群,使健康生态农业扎根全球并形成公平贸易网络,发起了“共益企业运动”使得全球的企业家和投资人重新思考怎样才是“好公司”……当一批这样的社会企业家群像和他们的成就集中展现的时候,世界看到了信仰和行动的力量与新的出路。

2003年,《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在斯坦福大学开始出版。所谓“聚精微,成浩瀚”,如同《哈佛商业评论》在商业创新中对一线企业领导者战略思维与创新能力的巨大激发一样,《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在过去十五年卓有成效地推动了一线社会企业家的思想与行动领导力的发展。社会创新领域大部分的重要实践真知与概念,譬如设计思维、集合影响力、规模化路径等都在《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中首次或总结性提出。可以说,这是社会创新领域先行者的知识宝库。历经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更积累了可观的社会发展潜力。以促进社会和谐与创新为主要使命的各类基金会已达5000余家,以慈善法颁布为标志,慈善信托等新的社会创新资源正源源进入。同时,共益企业等跨界创新力量正萌芽蓄势,新一代社会企业家将和他们的社群支持者共同成为应对各类社会问题挑战的创新先行者。在新形势下,如何高效引进与创造社会创新知识,为新一代社会企业家提供知识资源和分享经验也成为当务之急。

乐平基金会始终致力于通过知识创新、人才与资本市场创新推动社会创新,建设包容发展的社会。2017年,在多年成功投资、培育中国本土的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的基础上,我们成立了“乐见工作室”,旨在通过研究出版和社交媒体等方面的投入,能更好地把全球社会创新领域的新进展介绍到中国,协助构建中国社会创新的知识体系和跨界创新社群。乐平与《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的出版合作是其中的重头,从2017年春季刊开始,乐平作为《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中文刊的出版人,不仅将逐步每季同步出版,同时还将在未来三年出版“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精选集系列。我们的中文刊不仅有原文译介,更会逐步培养中文作者,以更好地与中国的社会创新共同成长。

乐见工作室的出版工程,是一个开放创造的形态,我们只是适逢其会,先行一步。要真正做好这项知识创造与分享工作,更需社会创新领域内外的各位贤达新锐不吝赐教,共同试错前行。期待年年共同有长足进步。

这个世界会好的。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首席执行官/秘书长沈东曙2017年7月于北京朝阳公园

中文刊03期导言

创新作为一种脚踏实地的科学探索

捐赠者指导基金模式在西方较为成熟,通常以捐赠者命名,并让捐赠者在善款使用和投资方面长期享有建议特权。这种模式当下正在中国始露苗头,并通常被视为一种成熟经验。然而,本期《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的案例研究《

高科技巨头创建的慈善机构

》却具有一种不一样的视角。

在硅谷,闻名遐迩的并非只有科技巨头。号称世界最大规模的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硅谷基金会也卧居其中。这个以捐赠者指导基金(Donor Advised Fund,简称DAF)为基础的社区基金会,坐拥82亿美元的资产,仅在2016年就给出了13亿美元的资助,排名全美基金会资助金额第二位。如果以资产量和资助额度“论英雄”,硅谷基金会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慈善事业的顶峰。

但显然,对一个慈善组织来说,真正的试炼来自影响力。对一个社区组织而言,更要看它对社区本身的影响力有多大。在这一点上,硅谷社区基金会的表现平平。尽管美国西湾区的贫富差距已经悬殊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但当地最显著的社区诉求,如希望解决拥堵的交通和高额的房屋租金之类的问题,却没有因更多的资金涌入而得到解决。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DAF已成为科技创业富人们的避税中转站:先免税,再决定钱往哪里捐。而获得捐赠的往往是湾区以外的地区,或者像斯坦福大学这样的覆盖全球的机构。这使得硅谷当地的非营利机构根本不信任硅谷社区基金会能解决“社区”问题。基金会的掌舵人,艾米特·卡森则认为,“社区无疆界”能更好地服务捐赠人、调动其积极性。在能激励更多的捐赠和解决更多社区问题的分野上,这篇文章认为,社区基金会应先关注脚下的土地,如果没有地理限制,社区基金会的概念将失去意义。

除了DAF,共益企业运动(B-Corp Movement)也是方兴未艾。2018年2月初,深圳市偶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美国共益企业实验室的测试与考核,成为国内第七家共益企业,同时也是国内首家互联网智能硬件共益企业。而本期颇有争议的

专题文章

共益企业与人权

》则试图发问:共益企业是否有一个合适的规模,在规模化发展(被收购后)与不伤害利益相关者和社区之间,能否找到一个平衡点?相信读者自己都有一个智者见智的答案。

显然,“规模化”在2017年是一个热门词。但究竟如何规模化?在本期《

规模化科学

》一文中,作者以西非埃博拉病毒的蔓延和全球对策为例,指出“传统的规模化范式”对于应对今天的社会危机(在不确定是否有效而且没有完备环境的情况下去规模化)来说是不适用的,并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影响力规模化“新范式”的四条基本原则,作为“规模化科学”的核心内容。

除此之外,《

技能志愿服务的前景

》《

为文化艺术创建政策指数

》等专题文章分别为我们清晰论述了企业做出社会贡献的最有前景的一种形式,以及堪比艺术领域“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美国国家文化艺术指数的制作背景与过程、特点、功能和从中获得的启示。

最后,本期的中文特稿《渐渐透明:中国基金会中心网的创业与创新》为我们展示了中国现代公益慈善事业所经历的一场变革。基金会中心网是如何通过一系列创新,跨越重重困难,取得行业信任,并慢慢提升基金会行业的透明度和自律能力的?相信你能从这篇文章中找到一些答案。

无论是社区的维护还是一个新概念的推进,创新发生的领域多而广。同时,解决问题的社会议题关怀者也在不断思索如何将创新做得更加科学化并脚踏实地。分析、行动、评估、归纳、总结、反思、集合影响、再行动……这无疑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之中,世界各地的各种经验正在交融在一起,这本身也是一种知识创新。《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中文刊编辑部2018年2月专题文章共益企业与人权作者:乔安妮·鲍尔 伊丽莎白·乌姆勒斯译者:郑迪 蒋泽原 刘新童

关键词:共益企业,共益企业运动,BHR运动

共益企业运动推出了一种社会责任企业的强大模式,这一模式有着推动人权保护的潜力。然而,共益企业运动至今尚未能与人权运动倡导者紧密合作,影响了这一潜力的发挥。

2006年6月5日,非营利机构共益企业实验室(B Lab)正式启动,并同时发布了《共存宣言》。宣言展望了“一个将商业活动转化为向善力量的全球经济”。共益企业运动由此发轫,通过重新审视商业企业的宗旨,重塑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共益企业(B Corp,B是benefit 的缩写),是指经由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在社会与环境的整体绩效上达到高标准”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在全球约有2000家,它们正在引领着这场共益企业运动(B Corp Movement)。

共益企业实验室还推动立法活动,要求赋予共益企业合法地位。这种新型法人模式要求企业“对社会与环境有实质性的积极影响,并在公信力和透明度上达到更高要求”。采用这种结构可以让企业坚持某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目标,不必担心股东采取报复行为。截至2017年7月,美国有33个州(包括特拉华州,该州是将近一半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注册地所在)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立法,允许公司注册为共益企业,还有七个州也正在审议相关法案。

在2010年12月的一场TED(环球会议的名称)演讲中,共益企业实验室联合创始人杰伊·库恩·吉尔伯特将共益企业描述为一场“推动资本主义制度演化”的革命,通过一场“剧变”将20世纪“股东资本主义”转变为21世纪的新模式:前者指即便有损害环境与社会的风险,也要为股东创造最大化回报的公司制度;后者指能释放商业本身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模式。简而言之,共益企业承诺“回归到企业应有的职能,即创造共享的、持续的繁荣”。

这些打造具有社会与环境责任感的企业的理念和我们正在倡导的企业与人权保护(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BHR)运动不谋而合。BHR运动意图让所有商业企业为其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并推动企业尊重人权。今天的BHR运动已经拥有了广泛的参与者,包括国际及地方非政府组织,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者、商业企业、政府与联合国官员,以及商学院、法学院和公共政策学院的教师。

从BHR运动的角度来看,共益企业运动推动立法,将创造积极社会影响纳入到企业宗旨中的做法值得关注,因为这让企业能够从根本上重视社会价值。相形之下,BHR运动偏向于用“商业论证”来说服企业高管:尊重人权有利于公司获取利润。然而,要将尊重人权转化为利润回报有时并不可行,而且在这背后还有一个错误的观念,即公司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应去避免侵犯人权。共益企业运动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呢?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高速发展,如今已到了一个关键节点。随着民粹主义势力将特朗普送进白宫,“美国优先”的政策导致环境与金融领域监管的放松,劳工保护政策遭到破坏,2010年起实施的将企业社会影响报告制度化的《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也面临挫败。特朗普的举措使得商业领域陷入一场抛开社会与环境责任标准,“竞相触及底线”的危局之中。因此,加强以上社会运动的力度,激励企业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追逐利润,就变得刻不容缓。

共益企业运动与BHR运动看上去有几个共同目标:呼吁企业应该尊重人权,企业应该从全方位角度来理解、应对企业行为对人和社区产生的所有影响,建立有关企业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标准。然而到目前为止,似乎鲜有共益企业运动的支持者了解被BHR运动所广泛接受的人权标准,即《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而BHR运动的支持者也很少去了解由共益企业运动推出的共益企业认证标准,及其所推行的共益企业立法。这种相互隔绝的状况应该结束了。聚焦权利主体

BHR运动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发生了一系列与知名大企业有关的悲剧事件,包括石油与天然气巨头德士古(2001年被雪弗兰收购)在厄瓜多尔亚马孙流域的拉戈阿格里奥地区引发的污染事件,尼日利亚环保人士因和平抗议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在当地的运营而被军政府处决的“奥戈尼九君子”事件,以及耐克在东南亚的外包加工厂商使用童工被发现后,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的对耐克产品的抵制行动。“冷战”结束后,新兴市场的开放加速了所谓全球一体化企业的增长,这些大公司通过大型供应链和全球性运营为全球市场提供服务。这种开放也使得更多人遭受企业活动带来的危害。人权与劳工组织曝光了这些不良行径,在激起公愤的同时也促使公众组织起来,去解决企业的权力和经营范围不受监管的问题。

BHR运动联合了一些国际人权机构,以及当地各级人权组织,一起推动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通过法律与政策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运动的目标是构建一个针对企业侵害人权行为的问责体系。这里的“人权”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中定义的人权。

BHR运动的战略聚焦于受企业活动影响的“权利主体”,被有些人称为“自下而上”的策略:运动的倡导者们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企业社会责任”(以下简称“CSR”)运动的不足。CSR运动倡导的是一种由企业驱动的“自上而下”的程序,在这种程序里,管理层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通常是声誉风险),而且公司自行决定要应对哪些社会问题。在BHR运动的倡导者看来,此类自行裁量的CSR项目具有隐患,因为公司有时会利用它们来转移公众对自身负面行为的注意,或者在实施CSR项目的过程中并不认真地追踪、应对企业行为对人权造成的广泛影响。

2005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了一项对联合国秘书长企业与人权特别代表的任命。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委派约翰·鲁杰接受此项任命。鲁杰将其使命描述为缩小“商业力量的规模、影响力”与“社会管理其不良后果的能力”之间的“治理缺口”。2011年,理事会一致通过了鲁杰经过长达六年的研究与意见征询所制定的一套非约束性标准,即《联合国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第二,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第三,补救措施。这些原则并非国际法框架下的新义务,而是阐释“现有准则及规范对于国家和企业的意义”。其中,第二项对企业的人权责任做了原则规定:企业应该“避免侵犯”人权,并“应该解决它们涉嫌造成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企业只有通过“人权尽职调查”程序才能实现上述责任。在这一程序中:企业通过建立政策和制度来识别、防范、缓解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并对此问责;企业需公开通报这些举措乃至实施的成效。如果说CSR运动是把公司视为自身风险的管理者,那么,“指导原则”涉及的是企业对人权方面的“影响”,把企业视为面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承担方。

尽管尚没有以商业企业为国际法义务主体的国际条约(目前有一项正在联合国审议),但BHR运动的支持者仍希望企业能在现有条约的框架下尊重员工、社区和消费者的权利:不管对利润有何考虑,企业都有义务了解其企业活动对人权的影响,并确保不侵害人权。然而,那些不遵守“指导原则”的公司却不会面临什么后果。因此,BHR运动中有一支力量正在推行一组国际准则,借以支撑“指导原则”,要求企业尊重人权。

尽管有一些国家已经立法,强制要求实施“指导原则”提出的人权尽职调查,但用“商业论证”来激发的自愿行动也起了很大作用。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人权范式里,不论是否影响一家企业的利润,权利主体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然而,如果既没有法律约束,又面临为股东创造高回报的市场压力,几乎没什么能够真正遏制企业损害人权的行为。

鲁杰的前顾问,克里斯汀·巴德在《美国经济咨商评论》的采访中提到了由此引发对企业不当激励的可能性。“如果我的公司考虑在冲突地带进行投资,我可能会建议其聘请30名社区联络官员,同时拨出相关预算来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这样可能会降低一些风险,例如避免成为种族屠杀的同谋。但如果把它纳入一项投资回报测算中,我最终可能会面对一个问题:要是我们只聘用10名社区联络官员会怎样,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只有50%的风险成为种族屠杀的同谋?”

制定和采纳反种族屠杀人权公约,就是为了杜绝这种盘算。问题是如何才能让这种意识融化在企业的血液中?共益企业的优势

通过将公司的社会使命提到与创造利润同样的高度,共益企业运动似乎提供了一种将人权融入企业经营的方法。虽然美国各州的法律有差异,威廉·克拉克和拉里·弗兰卡律师在他们2013年发表的白皮书《共益企业的必要性与原理》中提出,共益企业法应该要求企业:

1.具有为社会与环境创造实质性积极影响的经营宗旨。

2.扩展董事的信托责任,将非财务利益作为考量范围。

3.采用第三方标准来报告其社会与环境绩效。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把对包括员工、社区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的考虑纳入到公司的运营流程中。共益企业立法的支持者们认为,法院通常会最终固守股东至上原则,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法律来保护“社会使命驱动型公司”的董事在未能实现股价最大化的情况下免于被股东起诉。

共益企业的准确数量因为缺少全美的官方记录尚难以确定。但记者马克·冈瑟近期在共益企业实验室的网站上断言,目前全美约有4400家共益企业。2015年12月,意大利通过了共益企业立法。此外在共益企业出现之前,英国已有一种被称为“社区利益公司”的法人形式:这一法律形式通过“公司资产锁定”来确保社区利益。

共益企业实验室建立的认证体系确保了任何地区“通过认证的共益企业”都要达到创造公共利益的高标准,并使它们能够在尚没有共益企业法的州或国家合法经营。目前,约2000家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遍布42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从农业服务、电子产品到垃圾处理等120多个行业。相比之下,几乎任何公司都可以注册成为共益企业,因此它们的数量更多。事实上,建立标准正是共益企业实验室的目标所在。

想要成为获得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必须经过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程序,满分200分,得分超过80分即可被认证。根据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解释,测评的五个项目(例如“员工”“社区”)各占40分左右,要得到80分就意味着公司要在两个以上的项目中表现良好。然而,这个门槛设定比较低:一个公司可以每项都只得16~17的低分,五项合计仍可轻易通过考核。作为认证过程的一部分,公司还必须“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容许的范围内,对其公司章程的相关部分做最大程度的修订,以符合对其共益性的要求”。

共益企业实验室认为,共益企业与已认证的共益企业有三个关键共同点:第一,它们都以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与环境问题为其使命;第二,它们都重视保持较高的透明度,据共益企业实验室的信息中心网站称,它们都需要发布“依据第三方标准的整体社会与环境绩效”评估报告;第三,它们的董事都必须“不仅考虑决策对股东的影响,还必须考虑其对包括员工、社区和环境等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如果做不到这点,理论上共益企业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但这在实际操作层面几乎不可能发生,迄今为止这一问责机制还未被验证过。

此外,这两类企业都需要关注企业的整体运营,而非选择性地关注经营的某些方面。除特拉华州以外,立法均要求共益企业创造“一般公共利益”,有些州还可以选择创造“特定公共利益”。将“一般公共利益”设定为企业宗旨是为了防止公司在某些方面为善却在其他方面作恶。比如,一家咖啡公司不能因为解决了对环境影响的问题而忽视咖啡豆采摘者的工作条件。共益企业和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对“不作恶”的要求反映了BHR运动的目标,即所有人的所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这项要求呼应了“指导原则”中提出的警示:公司不能用做一些好事来“抵消”侵犯人权的行径。许多公司由于尚未建立内部机制来解决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往往会出此下策。

所以,原则上共益企业和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都必须将人权问题纳入考量之中。这么做并非因为可以提升利润,而是因为这两类企业有明确的使命去顾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这其中必然包括了人权。为了在市场中实现其社会使命,共益企业运动从根本上逆转了“商业论证”。它强调创造利润应服务于为善,而不再说为善对创造利润有益。因此,共益企业运动就展现了许多BHR运动的倡导者所希望看到的范例,即公司应从根本上重视人权,并将之视作企业的一项终极目标,而不是一种创造更高利润的工具。人权与社会利益

然而,共益企业运动在对社会利益的考量中究竟融入了多少人权概念呢?答案是,恐怕不多。除了少数例外,共益企业运动领袖在公开场合不会使用人权领域的术语,即把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视作企业负有照顾义务的权利主体。尽管共益企业或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的确会关注广义层面上与人权相关的议题,比如公平工资和工作小时限制,但其公开文件通常不会提及国际人权标准。

我们采访了共益企业运动的关键人物,包括共益企业实验室的成员。大部分受访人表示没有听说过联合国领导的BHR运动,即便听说过也没有给予太多关注。到目前为止,共益企业的法规制定都以“创造实质性的利益”为范本,但没有直接要求企业应对人权问题。根据加州律师、共益企业倡导者约翰·蒙哥马利的看法,“人权很容易被囊括进去”,理由是,除了一般公共利益外,这些法律允许公司选择在章程中加入一项或多项特定公共利益。但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共益企业实验室所列出的美国各州注册共益企业的名单令人忧虑。以内华达州为例,2017年年初,该州有大约220家已注册的共益企业,而不到两年以前,该州的注册共益性公司的数量还接近500家,比其他州都多,其中包括货运公司、博彩公司,甚至还有一家墨西哥烧烤公司。墨西哥烧烤公司2017年已经不在名单内,但名单里还有害虫防治公司和泳池服务公司。内华达州州务卿办公室也无法解释共益性公司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

内华达州的许多注册共益企业都没有官网,这使得公众很难了解这些公司的企业政策和经营情况,或者去督促这些公司坚守其对社会利益的承诺。在我们进行这项研究的时候,内华达州只有一家共益企业通过了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而这家企业是仅由一名女性运营的律师事务所。共益企业实验室联合创始人库恩·吉尔伯特、巴特·霍利汗和安德鲁·卡索伊在《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2012年秋季刊的一篇文章中隐晦地指出一些共益企业在社会绩效方面的模糊性,他们写道:“如果共益企业最终能够有如通过认证的共益企业的表现,那么共益企业的社会绩效将会超越一般企业。”

与之相反,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认证标准,“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是向大众开放的。我们评阅了2014年和2016年的版本,发现只有几处使用“人权”这个词或暗示人权理念。这项测评包括五个部分:公司治理,员工,社区,环境与顾客。在员工部分有一个“人权与劳动政策”的子项,其中一个问题是,公司是否给所有员工提供纸质手册,并在其中写明员工的基本权利,如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在社区部分,公司也需要披露是否有针对供应商的行为准则,即要求供应商对童工使用状况、员工自由结社权和自由择业权等实施情况负责,而这些都是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的内容。

我们也注意到,在这项测评中,有些设问含蓄地涉及企业活动可能引起的或实际发生的负面影响。比如,公司是否有成文的标准程序可用于对工作场所的意外事故追根究底,对公司的重要供应商是否进行负面行为(环境和社会方面)或违法行为(例如使用童工)的审查。另外,测评还包含了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与人权相关的元素,比如针对最低工资和工作不稳定性的指标,有些设问还触及供应链中与人权相关的议题,例如与重要供应商的平均合作时间(供应商数量少、合作时间长的情况在供应链中会被视作能更好地保障劳动权利)。

尽管如此,这项测评整体上还是缺乏对于公司是否尊重社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权利方面的确认。测评只是略微提及了BHR运动所关注的对人权的负面影响。例如,测评中的社区部分没有包含土地掠夺的相关内容(即私人投资者大规模收购土地带来的居民迁移问题),或者企业运营过程中动用警察和私人保安公司的暴力问题。相反,在社区部分测评强调的是慈善捐赠和公民参与。在员工部分有这样的问题:“在过去12个月,贵公司的人权和劳动状况有没有被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或评估过?”但测评本身没有要求公司提供独立评估的结果。

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非常有限地涉及了人权侵害方面的评估,但是哪怕发现有负面行为也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无法获得认证:不管企业有没有保护好基本权利,只要总分达到80分就可以获得认证。例如,太平洋西北沿岸的连锁店新季节超市是一家获得认证的共益企业,但它却因抵制成立工会、“侵害员工权益”而被起诉。同样,一家公司在没有进行“人权影响状况测评”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认证。这里提到的对人权影响的全面评估是“指导原则”的第二支柱“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中“人权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

除了五个评估部分,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还包含一个调查问卷,其中涉及了人权侵害方面的内容。问卷要求候选企业对诸如以下的陈述回答“是”或“不是”(如果回答“是”,则需要提供详细解释)。

· 强制计时制员工加班。

· 公司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护照原件。

· 建造或运营公司过程中涉及大规模土地改造和(或)土地退化。

问卷还询问候选企业是否雇用“零时工”。零时工制度就是被国际劳工组织称为不保障最低工作小时的制度,在某些行业与剥削员工、增加工作的不稳定性相关。问卷也要求公司披露在过去五年内是否有因为以下方面的问题被监管机构正式投诉,或者有被罚款、处罚的记录,如员工多元化、员工安全、环境问题、财报、“经营地域范围或涉及国际关系”、劳工纠纷、政治献金、税收或行贿。这些指标与BHR运动中强调的问题有重合,如员工被迫加班、通过扣押文件强迫员工劳动,以及土地掠夺。

问卷的问题在于虽然它能够发现一些违反人权的行为,但答案并不计入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的总分,所以不一定会影响认证结果。这与共益企业必须实现“一般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公共利益”的原则相矛盾。不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标准管理经理丹·奥沙斯基称,共益企业实验室的标准委员会将根据问卷和背景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保留拒绝给予企业认证的权力。

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中人权部分的缺陷,部分原因在于人权问题通常让人联想到负面影响。BHR运动发起的背景是跨国公司在贫穷或治理不善的国家经营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劣迹,因此防止侵害也就成为BHR运动的主要目标。相反,共益企业运动是为了倡导“好公司”,其出发点是企业,它和政府、公民社会一样,是解决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必不可少的力量。鲁杰在其2013年出版的《公正的企业》一书中指出,由他一手打造的“指导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中不那么华丽光鲜的第二层含义——企业造成或加重负面社会影响的风险,而不是CSR的第一层含义所指的“积极的商业机会”。然而,对共益企业实验室的创建者们来说,避免人权侵犯应该是政府的工作,而不是私营部门的责任。根据卡索伊和吉尔伯特的看法,“和许多国家不同,在美国,人权被理解为理应由政府提供保护的那些消极权利。因此,即便是美国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都越发依靠私营部门来提供……商品、服务和就业机会”。

尽管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中提及了一些与人权相关的指标,但其基调是鼓励公司正面的社会表现,而不是像“指导原则”那样要求企业尊重人权。鼓励公司正面的社会表现的表现之一就是,该评估的加权部分诱导企业披露有关(政策)游说方面的信息,但却仅限于“积极的游说”,例如说服州政府提供卫生或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并未提及企业对政策制定的潜在负面影响以及侵害人权的可能性,比如游说政府放宽有关保护员工的规定。在关于“员工、董事、供应商的多元状况”的设问中,该评估将其形容为公司“在各个方面展示其多元性的机会”,而不是从人权角度“构建包容性”或“非歧视性”。

因此,人权在共益企业运动中的地位很模糊。但这并不是说人权标准对制定认证标准的共益企业实验室毫无影响,而应该说,国际人权条款中对于企业侵犯人权所造成影响的全方位性指标在共益企业实验室测评中被边缘化了。尽管如此,测评中毕竟包含着国际人权标准的萌芽,有可能发扬光大,更清晰地表达共益企业在人权方面的影响。规模化所引发的问题

在关于共益企业立法的白皮书中,克拉克和弗兰卡认为,社会企业很难在规模化的同时维护其社会使命:“当这些社会企业的管理者和董事考虑到投资、兼并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就会趋向于从传统的财务受托责任来追求股东回报的最大化,而非优先考虑企业的社会使命。”

在共益企业实验室看来,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可以让整个私营部门真正在意人与环境的“系统性基础建设”。而对共益企业团队而言,“重新定义商业成功”是问题的答案。在斯科尔基金会的录像中,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联合创始人卡索伊解释道:“远在我们发明共益企业概念之前,就有一批想要推动商业向善的创业者们,然而,他们通常在规模化和产生超越商业的影响力这两点上无法更有作为。”言下之意有两方面:社会企业应当规模化,而“整个私营部门”也会因此产生变革。

这正是共益企业运动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无限规模化共益企业的愿景和大企业尊重人权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客观地说,BHR运动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让一个由社会使命驱动的企业实现规模化非常困难。美体小铺(被欧莱雅收购)、石原农场(被达能收购)、奥德瓦拉茶和诚实茶(均被可口可乐收购)、绿与黑巧克力(被吉百利收购)、普拉姆有机(被金宝汤收购)、班杰利冰激凌(被联合利华收购)都作为社会企业起家,但等到企业有了品牌知名度后,又无一例外地被传统大企业收购。那些大企业非常懂得利用顾客对“良心商品”的需求。

班杰利冰激凌的收购案经常被作为引发共益企业运动的案例而广为引用。布拉德·埃德蒙森在他2014年出版的《冰激凌品牌“班杰利”的奋斗之旅》中跟踪报道了这个故事,并且采访了多位关键人物。2000年,这家提出了广为人知的三大使命“做世界上最好的冰激凌,追求进步的社会变革,为员工和股东都提供公平合理的回报”的冰激凌公司被联合利华收购,后者是世界第三大消费品公司。当联合利华放出收购要约时,股市中的套利者一拥而上,无视企业创始人的反对意见,最终推动了收购的执行。银行家警告班杰利的创始人,如果无视市场并拒绝这次收购,那么公司就会马上承受巨大的财务压力,陷入严重危机。班杰利收购案激起了对于支持共益性公司立法的讨论,来保护社会企业不再遭受强迫性收购。

幸运的是,经历这次收购后,班杰利原来追求的社会使命获得了延续,而且公司也成为了共益企业。埃德蒙森在书中指出,这次的收购案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联合利华的“集体良知”。但无论结果如何,这次的收购案仍然被很多社会责任企业的倡导者们认为是一次失败。埃德蒙森在书中写道:班杰利的联合创始人本·科恩在2013的一次演讲中提道“班杰利有着前卫性、先锋性的企业传统,但现实是它现在属于一家不那么具有前沿精神的大企业”。

朱迪·威克斯是一名创业者,和科恩一样都是社会企业孵化器“社会创业网络”的关键人物。她对于这次收购案的批判甚至更为激进。早些时候,威克斯和其他社会企业的支持者们曾经期望班杰利能够发展壮大到足够“抗衡那些恶霸企业,向世界证明大企业也可以被社会价值所驱动”。但是从埃德蒙森的访谈记录中我们能看到,威克斯的想法后来发生了改变:“我曾经认为班杰利和美体小铺是一个大而坏的世界中的绿洲,但是我现在明白了它们也是被跨国集团所拥有的连锁商店,所有连锁商店都是对当地经济生态的一种入侵。”

当社会企业被大公司并购时,大公司割断了这些小型经济实体与其服务对象社群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意味着企业会把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和当地环境等相关方的利益体现在它们的商业模式当中。威克斯的悲观态度表明,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思考规模化的限度,社会企业对传统商业公司(特别是在人权领域)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在私营部门内改造资本主义的限制。

我们能从另一家共益企业Etsy的故事中获得类似的启示。2015年4月,共益企业Etsy决定上市。Etsy是一家经营手工制品的在线商城,根据Etsy官网的声明:这一在线平台能够“直接连接”手工制品的买家与卖家。在其共益企业信息页上,Etsy表示它想为那些“极小规模的商家助力”,“维护本地经济生态”,并为买家提供“来源纯正”的手工制品。该公司的拥趸认为,Etsy的模式是“治疗全球大规模生产与消费症的一帖良方”。

而在Etsy上市前一个月,《纽约时报》发表了名为《Etsy的商业成功引发信誉与规模的难题》的文章,详尽描述了由于对手工制品爆炸式的需求,而导致一些卖家无力完成订单的情况。虽然Etsy最初只允许卖家陈列自产的商品,但是面对应接不暇的需求,公司放宽了这个标准,并于2013年起允许卖家外包生产。这一举动导致一些卖家重回大规模生产模式。“手工艺产品单从‘手工’这个定义上就意味着它不可能无限增加数量。”一位前Etsy卖家对《纽约时报》表示:“Etsy做得越大,就越像eBay(易贝)。”虽然公司确实对一些二手经销商进行了打击治理,但该文指出,Etsy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已承认,公司无法完全保证卖家以及它们的合作制造商生产标准的可信度。Etsy产品的“正宗”“可信度”因此受到了质疑。

从Etsy上市直至文章发表后的六个月内,《纽约时报》对Etsy进行了跟踪报道,就其是否能在业务成长中保持“工匠根基”提出质疑。不过共益企业的支持者似乎对此并不担忧。例如,在Etsy上市期间,领英(LinkedIn)网站下一个名为“企业使命”的小组里,共益企业的支持者们对Etsy上市的信息叫好连连,他们对针对Etsy的各种批评并不在意。他们强调的是,对共益企业运动来说,上市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他们还想知道Etsy是否会为了维持其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的共益企业的资格,在2017年前申请注册为法律承认的共益企业。这一反应不仅让人怀疑共益企业的倡导者们是否从班杰利的案例中吸取了任何教训。

有确凿证据表明,一家企业如果规模过大,就会无法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公司运营的全流程中进行人权尽职调查。然而,“过大”这一点却并没有引起BHR运动的太多关注。鲁杰本人在《联合国指导原则报告框架》中也绕开这一问题。在对第十七条“关于人权尽职调查”指导原则的注释中,鲁杰表示:“对价值链中存在大量实体的企业来说,审核所有供应链上的实体是否有侵犯人权的行为过于强人所难。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把那些出现有悖人权且存在高风险的领域加以识别,并优先处理。”

这种表述与指导原则第十二条的注释产生对立。注释中声明:“由于企业实际上可以对整个一系列国际公认的人权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尊重责任适用于所有此类权利。”

在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过程中,企业的扩张如果超过一定规模,是否会影响其尊重人权?以销售额居全球首位的沃尔玛为例,它拥有1.1万多个店铺,230万名雇员。在过去的十年里,沃尔玛试图在一些领域应对它对人权造成的影响,但收效参差不齐。比如,2008年,沃尔玛率先与珠宝品牌蒂凡尼、环保倡导组织“让地球工作”、“大自然保护协会”等机构一起发起了一个项目,敦促金矿在采矿时能严格执行经第三方认证的“社会与环境标准”。然而面对平均每周245万的顾客,沃尔玛根本无法从这些矿区找到充足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原材料,甚至都无法满足沃尔玛“爱与大地”这一条黄金饰品产品线的需求。这一合作因为参与该项目的几家环保组织指责沃尔玛违背诺言,没有践行矿采环境标准与珠宝劳工生产标准而于2011年终止。

我们再来看看迪士尼公司:这家公司有超过7000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多家工厂里,共同生产着迪士尼品牌的产品。迪士尼在公司网站上坦言,尽管公司在人权方面有着很高的期许和要求,但实际去监控各工厂在人权方面的表现是一项独特且艰巨的挑战。无论迪士尼如何将人权融入其日常运营,要保证3万多家工厂里的每一位劳工的人权不受侵害,确实不太可能。

这让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企业的成长是否有一个临界规模?超过这个规模,公司将变得过大,导致其与所服务的社群脱节,甚至可能会伤害到社群本身?此外,共益企业运动是否有能力建立起一套必要的、并与其社会使命吻合的系统性基础设施,而不会被企业的规模所左右?除了企业本身的规模化,共益企业认证和审验过程的规模化也面临着挑战。目前,所有获得认证的共益公司必须参与审验程序。这个程序包括“共益企业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已认证的公司进行电话核查及文件审阅,确保该公司在共益影响状况测评中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共益企业实验室在网站上宣称:“每年,我们会对10%的共益企业进行现场深度调查。”但共益企业实验室应当意识到,未来会有数以千计的公司申请认证“共益企业”,那时这个生机勃勃的审核体系将会很难维持。如果像迪士尼和沃尔玛这样大规模的公司申请认证,就更不可想象了。

除了供应链的规模太大导致企业无法保证每个工人的权益以外,工会和其他劳工权益组织始终对跨国公司依赖第三方审计进行监管的体制表示担忧。大量文献显示,第三方审计经常对劳工的组织权利视而不见或故意忽略,而这一权利对于劳工向企业争取其他权益很重要。相比于第三方审计公司,工人们能更好地监督工厂车间或农场里发生的侵权行为。虽然工会权利是共益企业实验室测评的一部分,但实际情况是,一个在这方面做得不太好的企业仍会获得认证资格。

跨国公司在尊重人权方面失败一方面是因为其企业形式,另一方面是因为其规模太大,以至于很难管理人权方面的影响。对那些意欲扩大规模的共益企业来说,这是一记警钟。哪怕没有被并购的威胁,或者公司所有者确实全心全意地认同社会使命,大型企业充分尊重人权的可能性仍然很小。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企业,例如那些已经获得认证的共益企业来说,需要成长到一定规模才能存活。问题是,这个规模多大才最合适?

当联合利华等几家跨国公司表达了申请共益企业认证的意愿后,共益企业实验室于2015年开始着手处理这一问题。共益企业实验室组建了跨国公司和大众市场咨询委员会,成员有来自跨国公司的代表和资本市场的专家。共益企业实验室的奥沙斯基表示,该委员会讨论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议题,其中涉及一些新的、更为深入的标准和特别针对跨国公司认证流程与绩效的要求。在2016年《快公司》的一篇文章中,本·席勒引用共益企业实验室联合创始人科恩·吉尔伯特对咨询委员会的看法,他承认大企业的参与具有“高危性”,会“稀释共益企业的品牌纯度”。前方的路

共益企业运动要实现具有社会使命的商业目标,就应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公司,特别是处于增长阶段的公司,不仅有可能,而且的确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先不说规模问题,如果共益企业运动能克服一些在人权方面的局限性,就能让人权倡导者们对这一运动更有信心。在平衡“一般公共利益”与盈利的法律义务的制约下,共益企业为企业从根本上尊重人权提供了一条途径。

然而,目前的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给共益企业留下了过多的空间,共益企业举着社会责任的大旗,但在人权方面仍缺乏作为。这就引发出了一个问题:谁来定义“共益”?在获得共益企业认证或注册成为共益企业前,社会企业就理应遵循人权保护的一些基本标准,如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我们很难说还有哪些人权问题应被视为公益企业认证的基本标准。BHR运动也无法确定哪一类人权在任何特定商业环境中都最为重要。因为人权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只有通过两个运动间的对话才有可能建立起标准。此外,对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等相近的企业类型进行研究也会有所裨益。

共益企业实验室曾在一封给共益企业社区成员的电邮中,援引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号召共益企业在美国政治“陷入当前混乱局面”之时,理应发声反对不公正、仇恨性言论和暴力。这项声明是否表示出一种转变,共益企业运动是否会将人权嵌入到其发展路径中,并在共益企业影响力评估或共益企业立法的倡导中有所反映,仍需拭目以待。

无论是否经过共益企业实验室认证,共益企业都需要重新定义“共益”的概念,将对人权的重视内化在企业架构中。任何未能充分认识到人权之根本地位的“共益”概念,都存在缺陷。如果共益企业实验室能认识和应对这一问题,乃至能与BHR运动合作,就将会真正迈向创始人们所定下的改造资本主义的目标。乔安妮·鲍尔(Joanne Bauer)

在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商业与人权,并在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项目任教;她同时也是哥伦比亚大学人权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以及哥伦比亚大学商业与人权教学论坛的联合创始人伊丽莎白·乌姆勒斯(Elizabeth Umlas)

福里堡大学与日内瓦大学的讲师,并在牛津大学国际人权硕士项目任教,还是克洛坦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她是一名商业与人权领域的独立研究者与顾问规模化科学作者:约翰·加尔加尼 罗伯特·麦克莱恩译者:黄伟鸿

科学为人类提供了可以激发社会进步的创新成果。然而,规模化应用这些创新成果往往依赖商业途径,其目的在于实现增长、扩张和利润最大化。发展中国家为我们呈现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方法,让规模化服务于公共利益。

2014年年初,埃博拉病毒开始在西非各国肆虐,以惊人的传播速度侵袭了大量社区和家庭。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共有超过1.1万人死于埃博拉病毒,占病毒感染者总人数的60%。埃博拉病毒的杀伤力极强,能让患者神志不清,无法自理。

塞拉利昂是疫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这个有600多万人口的国家却只有136名医生,照料病人的重担就落到了患者的家人和朋友身上。埃博拉的魔爪随即伸向了这些照料者:在疫情最严重的地区,有许多家庭一家人都死于这种病毒。那些染上病毒的患者为了保护家人开始离家出走,独自迎接死亡。疫情蔓延导致社会集会被禁止,学校关闭,很多家庭家破人亡。社会和经济发展陷入了停滞状态。

这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1976年,埃博拉病毒首次被发现,此后发生的27次疫情都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就被控制住了,直到2014年的疫情大暴发。为什么这次疫情持续了两年,造成的死亡人数比以前所有疫情加起来还要多呢?对此,目前尚无一个完整的答案,但有两个因素很关键:首先,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没有一个已知并被验证过的方案能应对这一超大规模疫情;其次,当地的环境十分恶劣,很多疫情暴发的国家和地区医疗体系落后、社会处于解体状态。诸多因素使得问题加剧,连最为全面的解决方案也难以产生稳定的效果。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常用的规模化实施解决方案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传统干预方式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即可靠的解决方案和有利于方案实施的环境。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我们应该高效地将资源分配给那些掌握解决方案的组织,大规模地推行有效措施。但是,正如埃博拉危机一样,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我们面临的许多最为迫切的问题将是在几年、几十年或者更长时间内都无法解决的。多数问题虽然不能和埃博拉疫情暴发这样的危机相提并论,但它们已成痼疾。在国际发展领域中,这类问题被称为“抗解问题”。那么,当我们不知道哪些措施有效时,该如何实施规模化的应对呢?规模化的新范式

在缺少可靠的解决方案,或当新的不断变化的环境降低了现有解决方案的可靠性时,实施规模化就要依赖创新。创新涵盖了规模化的全过程:从一个有潜力的想法开始,到最终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我们要以创新者为中心,由他们联结不同系统的多种行动者。其次,我们要依赖对这些创新想法实施规模化的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动态证据。将创新的想法规模化是否合理,需要根据那些风险承担者(包括服务对象)所做的风险评估予以判定。这意味着规模化需要权衡利弊和价值观,而不仅仅是考虑资源分配的问题。

关于如何规模化,我们需要一种更广阔的思路,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纳入考量之中,以适应处于不同环境中的创新者、影响力投资者、资助者、非政府组织、社会企业和政府。我们看到,这种思路正在发展中国家兴起。

国际发展研究中心是参与抗击西非埃博拉病毒的组织之一。国际发展研究中心是一家加拿大的机构,其主旨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自然与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开发。(本文作者之一在研究中心工作,另一位作者是该机构的顾问。)研究中心与许多当地和国际合作伙伴一道,共同支持抗击埃博拉病毒的举措。这其中包括对西非公共卫生创新的长期资助、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以及新疫苗的试验和普及。

临床试验和大规模疫苗接种背后有一套众所周知的学理,即推行规模化的思路。坎贝尔协作组织、有效教育策略资料中心和国际影响评估组织都倡导这一思路。这一思路有其优点,但不适用于西非暴发的埃博拉疫情。

研究中心与合作伙伴并不否定上述思路,但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思路来终结埃博拉危机。他们的努力是正在兴起的规模化范式的一个例子,我们将这种范式称为“规模化科学”。这种新范式立足于对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工作的回顾,即用科学的、批判性的方法来推动规模化。“规模化科学”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将科研成果规模化,从而获得重大影响。我们将科学研究宽泛地定义为创新的起点,正是由此产生出许多顽固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此而言,研究人员就是创新者,创新者就是研究人员。

第二层含义是指形成一种有体系、有原理的研究规模化的科学(science of scaling)。我们相信这一科学将会提升用创新来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创建这一科学旨在帮助建立一种针对规模化的批判性思维。所有规模化方法都应该在质疑、测试、优化的基础上悉心加以应用。我们一次又一次地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者那里领会到,正是想象力和批判性思维的精心组合,才催生了富有意义的变革。传统的规模化范式

今天,我们有关社会变革规模化的理念,大部分是借用了19世纪的工业扩张、20世纪的制药业监管和21世纪的科技创业的模式。我们将这三种模式分别称为工业规模化范式、制药规模化范式和精益规模化范式。尽管我们可以从这些范式中学到很多东西,但它们不足以支撑当代的社会创新。它们体现的是一种旧的思维定势:重在扩大组织的规模,而不是影响的规模;规模化势在必行;规模越大越好;规模化的目的是商业成功。

工业规模化范式:重心在于如何以最低成本来生产、分销大量标准化产品。其关键在于“经营规模”,而经营规模可以通过高效的大规模制造和分销来实现。这种范式的目标是增加市场份额,确保垄断地位。非营利部门常见的复制、特许经营和培训培训师等模式正是工业规模化范式的延伸。

制药规模化范式:重心在于如何独享创新成果。其关键在于“授权”和“排他性”,前者是指政府授予创新者在阶段性临床试验的基础上扩大药物使用规模的许可,后者是指创新者可通过申请专利和保守商业秘密等手段,让其他竞争者无法染指。与之相比,药品的制造、分销等经营层面的后续挑战就显得微不足道。目前,许多政府和基金会推崇的基于证据的方案制订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种范式。

精益规模化范式:重心在于如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成长。其关键在于“快速学习”和“资源规模”,前者是指通过快速迭代产品设计来了解市场看重的是什么,后者是指及时获得各种资金,利用已获得的知识来扩大市场份额。精益开发流程是指开发一种最精简的可行产品雏型,将其推向市场,从客户行为中快速获取信息,然后改进产品或关键点,如是循环往复。当今,许多领先的技术创业型公司都采用这种流程。与制药业不同,这些创新者不需要用授权方式来扩大规模,只需要获得客户和投资者的支持,而且他们往往会发现排他性难以实现。与制药业相同的是,经营规模的问题通常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当创新者销售无形商品(比如“软件即服务”)的时候。这种范式对社会企业家和影响力投资者很有吸引力。

这三种范式都是为了实现商业成功而实施的策略,其重心都不在社会影响。然而,对志在某些领域扩大影响力的社会创新者而言,仍然可以借鉴这些范式。譬如:为非洲种植向日葵的农民设计低成本灌溉系统的开发者可以运用工业规模化范式的要素来扩大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倡导者可以像制药行业那样进行有组织的证据收集;开发教育或电子健康类软件的创新者,如果在开发过程中合理运用精益规模化范式的机动调试要素,也可能会因此受益。

这些旧范式也可以用于社会影响力领域,只是它们都有欠缺。一个更为全面的思路会侧重于另一个或者补充的目标,即公共利益。为此,我们要运用规模化科学的范式,制定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框架。我们希望新范式能鼓励创新者在思考规模化时开阔视野,并充分运用发展中国家广泛丰富的经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规模化科学的四项指导原则

扩大运营、收入、市场份额、融资等,都是耳熟能详的概念。在这些语境里,规模化就等同于增长,而且意味着越多越好。虽然这些都是一个组织的正当目标,但我们关注的是扩大社会影响力。从规模化科学的角度来看:

影响力的规模化需要通过协调努力,去实现最佳规模的集合影响力。这些协调努力必须首先经过道德验证和基于证据的动态评估,才能予以实施。

这一定义包含了四项原则:道德验证,包容性的协调方式,最佳规模和动态评估。如果这些原则没有得到明确的落实,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其他目标(尤其是组织成长)所遮蔽。规模化科学建立在这四项指导原则之上,旨在帮助社会创新者将创意转化成影响力。

1.道德验证 规模化并非是一项绝对要求。事实上,有时候不扩大规模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第一项原则“道德验证”意图在增长的压力与对他人的责任之间取得平衡。研究人员/创新者可能受到来自政府、投资者、资助者和同行的压力,要求他们扩大创新成果的应用规模或发展壮大他们的组织。但是,创新者在决策时也对受到其创新影响的人们负有责任,而这种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对规模化的道德验证来实现的。

桥幅集团的联合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杰弗里·布劳达奇也曾经指出,需要论证规模化的合理性。他建议项目主管们思考一个问题:通过复制进行推广是否合乎情理,是否是负责任的行为,并要求答案必须有证可循。布劳达奇提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技术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项目主管们需要对以往的研究和评估结果做出解释。然而,需要哪些类型的证据,多少证据才能证明规模化的合理性?此外,谁来做决定?

为此,我们建议换一个角度思考:“在实施规模化之前,你如何能确定自己的创新会取得积极的影响并能避免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一个道德设问,规模化在此成为价值权衡的对象。要回答这个问题,创新者和“受影响者”需要为规模化制定一套基于“可接受的影响力风险”的衡量标准。

受创新影响的人群承受着风险。如果创新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影响,或者产生意外的负面影响,他们就会遭殃。如果社会创新者没有足够的把握就进行规模化,可能会造成太多的风险。如果过于谨慎,则将收效甚微。社会创新者应该寻求一种中等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见图1)。

影响力风险的三种级别

对影响力规模化做出决策要求对受项目、政策或产品影响的人所造成的影响力风险进行评估。如果一个组织决定在确定性较低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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